钦定古今图书集成/博物汇编/艺术典/第798卷 中华文库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 博物汇编 第七百九十八卷 |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博物汇编艺术典
第七百九十八卷目录
奕棋部汇考
汉扬雄方言〈围棋〉
魏侍中肇儒棋格〈全式〉
唐徐铉围棋义例〈诠释〉
宋司马光古局象棋图〈序〉
宋刘仲甫棋诀〈一布置 二侵陵 三用战 四取舍〉
宋清河张拟棋经〈得算 权舆 合战 虚实 自知 审局 度情 斜
正 洞微 名数 品格 杂说〉
明王思任奕律〈小引 约法三章 断罪依新颁律 杀人 掳掠 白昼抢
夺 事发在逃 公取窃取皆为盗 威力制缚人 奏对不以实 诈为瑞应 那移出纳
教唆词讼 诈教诱人犯法 庸医杀伤人 卫士妄言祸福 漏泄军情大事 同行知
有谋害 宫内忿争 立子违法 嘱托公事 骂人 搬做杂剧 守支留难 冒支 得
遗失物 收留迷失子 公事失错 检踏灾伤 事毕不放回 谋反 私和 禁止迎送
上言大臣德政 诓骗 侵占街道 冒破物料 造作不如法 辩明冤枉 起解金银
足色 市司评物价 虚出通关 贡举非其人 化外人有犯〉
艺术典第七百九十八卷
奕棋部汇考
汉扬雄方言
围棋
围棋谓之“奕。”自关而东,齐鲁之间皆谓之“奕。”
魏侍中肇儒棋格
全式
“投二智、一礼、二仁、三义、四信、五棋下白黑半,方五分 长寸,善、六敬、七德、八忠、九顺,十方局尺五,周道四十, 其用三十六。四维之道,通数而棋,谦退为尚。”故高彩 者,先投彼此二位谓之“净”,左右二道谓之“中。”其净中 四道,彼此左右牙有二,不得相干。行棋之法,始附净 起,转牙相顺,经因净中出,通生为务,不存塞杀。彩越 净中者,休则立枭,枭者不伏,会净者枭折为伏,伏者 不枭。若彩虽会,而于彼拟过之,非干彼者,则自居矣。 行伏棋者,得以彩依数而行,两彩同者,唯行一,一谦 者停,两谦退一等。行枭棋者,得异彩,亦候数而行。两 彩同者,尽行其数。一谦一行道,两谦者停。行伏不得 衍枭,不得行伏折枭,伏者皆从后定。因彩而闷者,屋 而申之,缘行致累者,阅而通足,皆不限道数。枭伏而 阅者,但行于枭。行棋之体,不相凌触,所蹈皆灵,孤明 自出,绝于诡巧,而顺消息,悉遇中道,胜负乃分,先枭 后伏,验之于净道。枭若从不尽二彩者,则全行伏枭。 伏两少者,行于枭。彼既出尽,此有不出者,即许以为 胜者之算。若全未出,则为之“露投”,次局负仍先得,十 算立一爵。三爵立则成胜矣。
唐徐铉围棋义例
诠释
立, 历也。沿边而下子者曰“立”,恐彼子有往来相冲。
之患也
行, 行也,连子而下曰“行”,使有粘连不断之绪也。 飞, 走也,隔一路而斜走曰“飞”,有似禽鸟斜飞之义。
也
尖, 签也,两路斜签而下子曰尖,使有觑之之意也。 粘 连也,彼欲以子断之,我即以子连之,故曰“粘。” 干, 间也,谓以子间之曰干。
“绰”, 侵也。以我子斜侵彼子之路,而欲出之,曰“绰。” 约, 拦也。以彼子斜拦我子之头而反闭之,曰“约。” 关, 隘也。两子正相对而立者谓之关。有单关、双关。
之名
冲, 突也。直速子而入关,谓之“冲。”
觑 视也。有可断而不断。先以子视之曰“觑。” 毅 提也。棋死而结局曰“毅。”既毅而随手曰“复毅。”俗
之,谓之“提。” 今《集》中但以“提” 字音之,欲易晓之耳。
札, 札也,有若两虎口相对者,夹而札之,使有复毅。 顶, 撞也,我彼之子,同路而直撞之之谓“顶。”
捺, 按也。以子按其头曰捺。自上而按下也。
《跷》, 翘也。我彼之子,皆相倚联行,而我子居下,势不
能张而欲先取其势,则以我子斜出一路,而拂彼子之头,若翘首之状也。《经》曰:“宁输数子,弗失一先。” 正此意也。
门 闭也,闭之使不得出曰“门。”隔一路曰“行门二路。”
曰大门
断, 段也,段之而为二曰“断。”
打, 击也。谓击其节曰“打。”连打数子曰“赶。”
“点”, 破也。深入而破其眼曰“点”,旁通其子透点。 “征”, 杀也。两边逐之杀而不止曰“征。”
㠔, 截也。谓以我子截住彼之头绪,次著断也使之。
急曰㠔
聚, 集也。凡棋有未全眼者,则反聚而点之,有聚三。
聚四、花聚五、《聚六》之类。
劫 夺也。先投子曰抛。后应子曰“劫。”乃有实东击西。
弃小图大之功也
拶, 逼也。以子促而逼之曰“拶。”扑, 投也。以我子投彼穴中,使其急救曰扑,所以促。
其著也
勒, 束也,使其无眼曰“勒”,与札刺之义小异耳。 刺, 刺也,连子而直入曰刺,若戈戟之伤物,此亦使
之无全眼也
夹, 甲也。两子夹一子曰“实夹”,两子自夹曰“虚夹。” 盘, 蟠也,两棋隔绝而欲连之,沿边而度子曰《盘 松, 慢》也,棋家取其玲珑透空,疏而不漏之谓也。 持, 和也,两棋相围而皆不死不活曰“持有。”两棋皆
无眼者,有两棋各有劫者,有各一眼活者,有彼棋两段各一眼,而我棋一段无眼,间其中而俱活者,盖取其鹬蚌相持之义,故曰“持。”
宋司马光古局象棋图
序
王子曰:“此古局象棋图法”,盖司马温公仿象戏而损 益之者也,则何以取战国?当是时衰,周君惴惴守其 蜗角之地,不敢出步武,而七雄棋置从衡无端倪,即 机诈所自出也。迨夫周鼎既迁,秦鹿亦失,则机诈亦 时而穷矣。今观其将与偏裨之进退,行人之往来,与 夫骑炮弓弩刀剑之凑合,则七国之战争几十年,不 足以当奕者之一笑。然窃念士生其间,不鼓簧舌而 运鬼谋,则驱而之锋镝已耳,亦大不幸哉!方今海内 合而为一,延颈之寇,无敢越局,天下智术之士,几积 于无用,而谋所以娱心志、供杯酒者,惟博奕是资,一 何媮快也!则茅康伯之表兹图,时乎时哉!虽然,《语》有 之,“天下虽安,忘战必危”之戏也,即以之习战亦可也, 徒曰“为之犹贤乎已”,则又非温公与康伯意云。《东海 王逸民叙》
古局象棋图
七国象戏,用百有二十,周一。七国各十有七,周黄,秦白,楚赤,齐青,燕黑,韩丹,魏绿,赵紫。周居中央,不动,诸侯亡得犯。秦居西方,韩、楚居南方,魏、齐居东方,燕、赵居北方。
七国各有将,直斜行无远近。
一偏,直行无远近。
一裨,斜行无远近,虽名“象戏”,而无象及车者,车即将及偏裨所乘,象不可用于中国故也。
一行人,直斜行,无远近,不能役敌,敌亦不能役。
一炮,直行无远近,前隔一棋,乃可击物;前无所隔,及隔两棋以上,则不可击。
一弓,直斜行四路。
一弩,直斜行五路。
二刀,斜行一路。
四剑,直行一路。
四骑,曲行四路,谓“直一斜三”。
凡欲戏者,所得之国则相之在坐,七人则各相一国六人,则秦与一国连衡;五人,则楚与一国合从;四人,则齐与一国合从;三人,则秦与二国连衡;或但今在坐之人,各占一国而空其馀国。其所与之国,惟相所 择,遂并相之,先誓之曰:“所相之国,亡得妄代之谋。”及告以难,犯者先罚酒。秦、楚、韩、齐、魏、赵、燕以次移棋,棋巳离故处,亡得复还,及误移棋者,皆有罚。若击与国,则尽撤去与国之棋。凡能擒敌将者胜。虽未擒获一国吏士,过十者胜。彼所获吏士,虽未满十,而此亡吏士已过十者负。于时坐上获最多者胜,胜者饮,负者既饮,敛棋出局,有擒二将,或获诸吏士,满三十者霸。霸则诸国皆服,遍饮在坐而罢。一骑,当弓弩刀剑之二,炮当三,裨当四,偏当五。
右司马温公所述。周、黄居中,尊天子也。无吏士,不侵伐也。诸国异色,各因其方也。行人,犹说客从衡于其间也。馀各有制度。噫将以智为本,七国环列于一盘之上,以七人递相攻击,或胜或负,其智不智可知矣。盖前哲立意,惧人无所用心,未尝不惓惓于书史之间,或文字,饮则奕之,因以考古制也。《语》云:“不有博奕者乎,为之犹贤乎已。” 颐正居士裴子喜乐与贤士大夫游,因得是本,遂刻梓以广其传。时开禧丙寅上元日刊于书窟。
宋刘仲甫棋诀
一布置
盖布置棋之先务,如兵之先阵而后敌也。意在疏密 得中,形势不屈,远近足以相援,先后可以相符。若入 他境,或于六三、三六下子,及九三与十三之著,斯不 执一,进退合宜。《诀》曰:“远不可太疏,疏则易断。近不可 太促,促则势羸。”用意在人,此乃为格。
二侵凌
夫棋,路无必成,子无必杀,乘机制变,不可像图。且布 置已定,则强弱未分,形势鼎峙,然后“侵凌”之法得以 行乎其间。必使应援相接,勾落相连,多方以权逼,迤 逦而侵袭。侵袭若行,则彼路不得不促;拥逼渐急,则 彼势不得不羸。俟乎忿而先动,则视敌而牵其情,观 动则制乎变。此之谓“善奕”者也。
三用战
用战之法,非棋要道也。不得已而用之,则务在廉谨 以守封疆,“端重而全形势。封疆善守,则在我者实矣; 形势能全,则在我者逸矣。夫以实击虚,以逸待劳,则 攻必胜,战必克矣。”
四取舍
“取舍者,棋之大计,转战之后,孤棋隔绝,取舍不明,患 将及矣。盖施行决胜谓之取,弃子取势谓之舍。若内 足以豫奇谋,外足以降形势,纵之则莫御,任之则莫 攻,如是之棋,虽少可取而保之。若内无所图,外无所 援,出之则愈穷,而徒益彼之势,守之则愈困,而徒壮 彼之威。如是之棋,虽多可舍而委之棋者,意同于用” 兵,故叙此四篇,粗含孙、吴之法。古人所谓“怯敌则运 计乘虚,沉谋默战于方寸之间,解难排纷于顷刻之 际,动静迭居,莫测奇正,不以犹豫而害成功,不以小 利而妨远略”,此非浅见,𫍲闻者能议其仿佛耳。
宋清和张拟棋经
序
夫万物之数,从一而起,局之路三百六十有一。一者, 生数之主,据其极而运四方也。三百六十,以象周天 之数;分而为四隅,以象四时;隅各九十路,以象其日; 外周七十二路,以象其候。夫棋三百六十,黑白相半, 以法阴阳。局之线道谓之枰,线道之间谓之罫。局方 而静,棋圆而动。自古及今,奕者无同局。《传》曰“‘日日新’, 故宜用意深而存虑精,以求其胜负之由,则至其所 未至矣。”
得算
棋者,以正合其势,以权制其敌,故计定于内而势成 于外。战未合而算胜者,得算多也;算不胜者,得算少 也;战已合而不知胜负者,无算也。《兵法》曰:“多算胜,少 算不胜。”而况于无算乎?由此观之,胜负见矣。
权舆
权舆者,奕棋布置,务守纲格,先于四隅分定势子,然 后拆二,斜飞下势子一等,立二可以拆三,立三可以 拆四,与势子相望可以拆五,近不必比,远不必乖。此 皆古人之论,后学之规,舍此改作,未之或知。《书》曰:“事 不师古,无以克永世。”又曰:“慎厥初,惟厥终。”
合战
博奕之道,贵乎谨严,高者在腹,下者在边,中者占角, 此棋家之常然。《法》曰:“宁输数子,勿失一先。有先而后, 有后而先。击左则视右,攻后则瞻前。两生勿断,俱活 勿连。阔不可太疏,密不可太蹙。与其恋子而求生,不 若弃之而取势;与其无事而强行,不若因之而自补。 彼众我寡,先谋其生;我众彼寡,务张其势。善胜者不” 争,善陈者不战,善战者不败,善败者不乱。夫棋,始以
正合,终以奇胜,必也四顾其地,牢不可破,方可出人不意,掩人不备。凡敌无事而自补者,有侵绝之意也;弃小而不救者,有图大之心也;随手而下者,无谋之 人也。不思而应者,取败之道也。《诗》云:“惴惴小心,如临 于谷。”
虚实
夫棋绪多则势分,势分则难救。投棋勿逼,逼则使彼 实而我虚,虚则易攻,实则难破。临时变通,慎勿执一。 《传》曰:“见可而进,知难而退。”又曰:“执中无权,犹执一也。”
自知
夫智者见于未萌,愚者暗于成事,故知己之害而图 彼之利者胜,知可以战不可以战者胜,识众寡之用 者胜,以虞待不虞者胜,以逸待劳者胜,不战而屈人 棋者胜。《老子》曰:“自知者明。”
审局
“夫棋布势,务相接连,自始至终,著著求先,临局交争, 雌雄未决,毫厘不可以差焉。局势已赢,专精求生,局 势已弱,锐意侵绰,沿边而走,虽得其生者败。弱而不 伏者愈屈,躁而求胜者多败。两势相围,先蹙其外,势 孤援寡则勿走,机危阵溃则勿下。是故棋有不走之 走,不下之下,误人者多方,成功者一路而已。能审局” 者,则多胜矣。《易》曰:“穷则变,变则通,通则久。”
度情
“人生而静,其情难见,感物而动,然后可辨。”推之于棋, 胜败可得而先。《验法》曰:“夫持重而廉者多得,轻易而 贪者多丧,不争而自保者多胜,务杀而不顾者多败。 因败而思者其势进,战胜而骄者其势退;求己弊而 不求人之弊者益,攻其敌而不知敌之攻己者损。目 凝一局者其思周,心役他事者其虑散。行远而正者” 吉,机浅而诈者凶,能自畏敌者强,谓人莫己若者亡, 意傍通者高,心执一者卑。语默有常,使敌难量,动静 无度,招人所恶。《诗》云:“他人有心,予忖度之。”
斜正
或曰:“棋以变诈为务,劫杀为名,岂非诡道耶?”予曰:“不 然。《易》曰:‘师出以律,否臧凶兵,本不尚诈谋’。言诡道者, 乃战国纵横之说,棋虽小道,实与兵合。故棋之品甚 繁,而奕之者不一。得品之下者,举无思虑,动则变诈, 或用手以影其势,或发言以泄其机。得品之上者,则 异于是。皆沉思而远虑,因形而用权,神游局内,意在” 子先,图胜于无朕,灭行于未然,岂敢假言词喋喋,手 势翩翩者。《传》曰:“正而不谲。”此之谓也。
洞微
“凡棋,有益之而损者,有损之而益者,有侵而利者,有 侵而害者。有宜左投者,有宜右投者,有先著者,有后 著者,有紧㠔者,有慢行者。粘子勿前,弃子思后。有始 近而终远者,有始少而终多者。”欲强外,先攻内;欲实 东,先击西。路虚而无眼则先觑,无害于他棋则做劫。 饶路则宜疏,受路则勿战,择地而侵,无碍则进。此皆 棋家之幽微,不可不知也。《易》曰:“非天下之至精,其孰 能与于此。”
名数
夫奕者,凡下一子,皆有定名。棋之形势,死生存亡,因 名而可见。有冲有斡,有绰有约,有飞有关有札有粘, 有顶有尖,有觑有门,有打有断,有行有立,有捺,有点, 有聚,有跷,有夹,有拶有㠔,有刺,有勒,有扑,有征,有劫, 有持有毅,有松有盘,“用棋之名,三十有二,围棋之人, 意在万周。临局变化,远近纵横,我不得而前知也。用” 行取胜,难逃此名。《传》曰:“必也正名乎,其奕之谓欤。”
品格
夫围棋之品有九:一曰入神,二曰坐照,三曰具体,四 曰通幽,五曰用智,六曰小巧,七曰斗力,八曰若愚,九 曰守拙。九品之外,不可胜计,未能入格,今不复云。《传》 曰:“生而知之者,上也;学而知之者,次也;困而学之,又 其次也。”
杂说
夫棋,“边不如角,角不如腹。约轻于捺,捺轻于㠔。夹有 虚实,打有情伪。逢绰多约,遇拶多粘。大眼可赢,小眼 斜行不如正行。两关对直则先觑,前途有碍则勿征。 施行未成,不可先动。角盘曲四,局终乃亡。直四板六, 皆是活棋。花聚透点,多无生路。花六聚七,终非吉祥。 十字不可先纽,势子在心,勿打角。图奕不欲数,数则 怠,怠则不精;奕不欲疏,疏则忘,忘则多失。胜不言,败 不语。振廉让之风者,君子也;起忿怒之色者,小人也。 高者无亢,卑者无怯。气和而韵舒者,喜其将胜也;心 动而色变者,忧其将败也。”赧莫赧于《易》,耻莫耻于盗, 妙莫妙于用松,昏莫昏于《覆劫》。凡棋直行三则改,方 聚四则非。胜而路多,名曰“赢局”;败而无路,名曰《输筹》。 皆筹为溢,停路为�打筹不得过三,淘子不限其数, 劫如金井辘轳,有无休之势,有交递之图,奕棋者不 可不知也。凡棋有敌手,有半先,有两先,有桃花五,有 北斗七。夫棋有无之相生,远近之相成,强弱之相形, 利害之相倾,不可不察也。是以安而不泰,存而不骄安而泰则危,存而骄则亡。《易》曰:“君子安而不忘危,存 而不忘亡。”
右十三篇作于清河张公拟。公尝仕宋为翰林学士,其文章政事固未暇论,而《观光集》称其“英姿卓识,迥然特立于风尘之表” ,于是亦可以想见其仪型矣。
明王思任奕律
小引
律之作也,以绳强也。而予之作律,以绳弱也。曷为乎 予之作律,不绳强而绳弱也?曰:“性道弱而智力出,智 力弱而争赖出。”凡天下之强,有力能为争赖者,皆其 中弱耳。弱不肯退安,而又借强以文其弱,于是逊于 心者拗于手,昧于肠者辩于舌,一局之中,不胜哄焉。 情通之不可,理解之不可,则不得不齐之以法。用萧 相国之遗规,以乞灵于高皇帝之大诰,使其有所畏 而不得动。夫一牧猪奴戏,而致烦赫赫王威,董监其 上。今吾于人也,亦大不得已矣。或曰:“子之律奕是已, 但凝脂束湿,毋乃虞网罟之乱乎?”曰:诚有之,人止一 死,死止一病。《素问》款条,何其设也?张众胆者握秦镜, 逃百魅者图禹钟,吾是以宁详毋略也。或曰:今天下 强者少而弱者多,恶其害己,则将不利于吾子。嗟呼! 《刑书》一铸,“孰杀子产,吾待之矣。”而是子产,亦何便容 易得杀也?
约法三章
笞。〈每一十赎银五釐罪止笞五十〉杖。〈每一十赎银一分六十起罪至杖一百〉徒。〈徒作愚徒之徒 每一年赎银三钱不赎侍坐一年罪止徒三年至总徒不准赎终身侍坐不许对奕〉
断罪依新颁律
凡断《奕间》之罪,皆须具依新颁本律,不得以意为出 入。违者笞五十。〈纂注〉《本律》乃具载本条之律也。若故出 故入,则有心舞文矣,故笞之。
杀人
凡杀棋,除威逼人致死者,拟议定夺,威逼人者,杖八 十。其谋杀、故杀、斗殴杀、劫杀、戏杀、误杀、过失杀、自尽 杀、造畜蛊毒杀,及采生折割人,俱登时杀死,勿论。〈纂注〉 威逼人致死者,或敌家抢换,叫骂敲拍,或旁人咻哄, 溷乱指点,则被杀者出于惭愤,不得已而情有可原, 故当拟议定夺,而威逼者仍杖八十以惩之。若夫谋 杀者,则智出其上,而定计以杀之也;故杀者,则力出 其上,而决意以杀之也;斗殴杀者,则两相格杀而杀 之也;劫杀者,因打劫而杀之也;戏杀者,偶尔游兵嬲 之,而亦弄假成真以杀之也。“误杀”者,彼无可杀之理, 我无杀彼之心,原为此块而忽然误杀彼块也。“过失 杀”者,在彼原不当杀,而或修补自错,官著自满,因其 过失而杀之也。“自尽杀”者,非过非失,明明活棋,而必 欲自尽,以至于杀也。“造畜蛊毒杀”者,捐数子与之食, 因而毒杀之也。“采生折割”者,彼已生矣,或投截其间, 而割杀其数子也。以上数项,非人有大力,则我原不 能,将谁尢乎?故曰:“登时杀死勿论也。”
掳掠
凡见己大败,辄敢掳掠图赖人者,杖一百,徒三年,仍 坐赃一百二十贯。其激变溷局,有所规避者,杖八十, 徒二年。偶失者,不坐。〈纂注〉见败而掳掠,为羞恶之心,实 有混赖之意,必徒创而又坐赃,则计穷而奸杜矣。若 激变者,出于有心躲闪,或“《落子》乱局”,或“敲局乱道”,是 亦掳掠之渐也。故徒仅稍减之,然无心偶错,则不必 坐矣。
白昼抢夺
凡白昼抢夺人棋,杖九十,徒二年半。强悔者,杖七十。 《京悔》者,笞五十。听悔一次。仍纪过、罚一子。〈纂注〉言“白昼 则灯下在其中”,“抢夺”者,谓人持子未下,或下子未定 而遽从手中夺之,以起其子也。情虽强而实则弱,故 徒惩之“强悔杖七十”,恶其强也。若哀悔者尚有输服 之意,笞之而听悔一次,所以示怜。又必纪过罚子,以 责其改,所以示法律,可谓宽严并济矣。
事发在逃
凡局已分胜负,因而挟愤逃去不终者,杖一百,总徒 四年。〈纂注〉《掳掠》犹听人之椰榆,在逃则不复施己之面 目。况云“挟愤是刚而昧耻者”,吾非斯人之徒与?而谁 与?
公取窃取皆为盗
凡公取窃取,皆以盗论。公取,杖七十,徒一年半。窃取, 杖六十,徒一年。仍计赃科罚。每一子加三等。〈纂注〉公取, 当人前而溷取之也。“窃取”,乘人背而窃取之也。公取 甚于窃取,故加重。然耻莫耻于盗,故皆三倍罚之也。
威力制缚人
凡挟威力《拆》。�“《人棋》而制缚之者,杖一百,罢局不叙。” 恐吓人者,笞四十。〈纂注〉此与威逼不同,威谓威势,力谓 气力。挟者如挟贵、挟尊、挟长、挟泼、挟惯、“挟娇”之类,拆 则不止悔人之棋。�则不待人奕之定。制者,拘也。缚 者,捆也。是必欲以强取胜,而拘捆之,使不得动也。《律》 恶强,故杖一百,虽胜不叙。恐吓人,如口称决杀之类亦乱人观听者,并笞之。
奏对不以实
凡奏对诈欺、不以实告者、杖一百〈纂注〉“奏对”即应答也。 “诈欺不以实告”,谓敌或他有应酬,问著何著,而故诡 言以哄之也。此自可耻事。查出杖以一百,亦痛快人 心矣。
诈为瑞应
凡诈为瑞应,诈称死亡,诈喜,诈悲,诈惊,诈乞,暗邀人 心者,各笞五十。〈纂注〉瑞与遂同,诈为“遂应”,原不欲应之, 而故为应状,以误其著也;诈称“死亡”,原未必即杀,而 故云“已杀”,以懈其著也。诈喜者未胜而自贺,诈悲者 未失而预愁,诈惊者有陡然一悟之意,诈乞者有无 故索怜之情。是数者,心甚苦劳,态俱鄙猥,然诈伪与 强窃有间,故仅笞以五十也。
那移出纳
凡将出纳之子、暗中那移者、杖六十。隐蔽者,罪同。夹 带《飞诡》者、杖八十、徒二年〈纂注〉“出纳之子”,即在局中之 子也。“那移”则非其原著矣。“隐蔽”者,或以袖遮,或以手 影,俱系弊端,故俱杖以六十。至“夹带《飞诡》”,则亡而为 有,东而或西,弊大而为盗矣,故当杖八十、徒二年也。
教唆词讼
凡教唆者,杖八十。把持喝令扛帮扶同者,杖九十,罢 局不叙。愿终者,听《该著》《立案》不行。〈纂注〉《奕如》两家之讼, 久之曲直自见,乃旁观人代为之,《奕》何为也?教唆以 言语把持,喝令则以强力扛帮,扶同则以串谋矣。故 杖有不同,而罢局则一。“愿终者听”,听被害之人愿终 也。所教之著,断然不许依用也。
诈教诱人犯法
凡诈教诱人犯法至死者、杖九十。若左使杀人者、杖 一百〈纂注〉《诈教》与《左使》情同而事异。《诈教》则可信而可 疑,稍惊觉则不堕其术中。《左使则为彼》而为此,《至死 亡》则犹不知其就里,故《一杖九十,而一杖一百》也。
庸医杀伤人
凡庸医见人棋子,有病,初无故害之情,不按方术,强 为针刺,因而致死者,杖六十,终身不许行术。〈纂注〉“庸医” 乃低棋之别名,“方术”即《奕谱》之正法。虽有救人之心, 而甚有杀人之著。杖以六十,而禁其终身奕棋,当自 谓不冤也。
术士妄言祸福
凡旁观原无确见,而恣口得失,代人惊喜者,笞五十。 〈纂注〉“得失”者,其口之妄也;“惊喜”者,其色之妄也。“劳而取 厌,忠而被侮,何赧如之?”当笞五十。
漏泄军情大事
凡旁观,将机密重情,及紧关事务漏泄,而又代为打 点者,杖一百。显相告语者,杖九十。隐者,杖八十。以手 足声气者,杖七十。色目者,杖六十。〈纂注〉重情则系一局 之利害,紧关则系一著之存亡,岂宜漏泄而又代为 打点?是既为之开提,又为之画策,则对局者难堪,故 杖一百,显相告语。如云某处当补,某处当弃,公然无 惮,岂可为训。隐者,如“西南风紧,且管自家”之类,言虽 含糊,大要点破矣,故杖八十。至于手足声气色目之 类,犹有畏心,故因其浅深而分杖之多寡也。
同行知有谋害
凡同行,知他人有谋害,而辄相告戒者,杖六十〈纂注〉此 条重“同行”二字,与《旁观》不同。曰:“‘谋害则著中已见,以 其同行也,故罪止于杖六十,而杖止于告戒也。告戒, 如汎云详慎从容’之类。”
宫内忿争
凡对局时,两相忿争者,各杖七十,本日罢局不叙。〈纂注〉 《奕》本雅戏,而忿争则恶道矣。本日不叙,所以冀两家 之悔悟,而平其他日之情也。
立子违法
凡《下子》须正大明白。若翻混起倒观望者,俱以违法 论,笞五十。〈纂注〉翻者,翻安其上而不落;“混”者,混界其中 而不明。“起倒”者,既放复取而不决;“观望”者,察言观色 而不定。皆陋品也。笞五十,允宜矣。
嘱托公事
凡嘱托人代谋代数者、笞四十。代者罪亦如之〈纂注〉此 条明显。
骂人
凡骂人者,笞一十。互相骂者,各笞一十。〈纂注〉骂人者,骂 局也。如云“臭矢”之类。
搬做杂剧
凡奕时,腐吟优唱,手舞足蹈,观听狂惑者,俱笞五十。 〈纂注〉数者,不惟挠乱人心,抑且佚荡己志,故笞之。
守支留难
凡奕棋,久持不下,令人闷待过一刻者,笞一十。若本 当议拟,未及半刻,而故催促以乱之者,笞二十。〈纂注〉“笞 久持”,所以创滞腻也。“笞催促”,所以警聒闹也。
冒支
凡正著、官著,须一递一著。敢有乘忙冒支多著者,杖八十。〈纂注〉此条明显。
得遗失物
凡数棋,误将棋道遗失者,即当白还。违者,笞五十。〈纂注〉 如棋块散碎。或花做误遗。应当明白说还。岂可隐昧。 此条为数五数十而设。
收留迷失子
凡数棋,偶然迷失一子,许收留作数,不许径起。违者 笞三十。〈纂注〉《迷失》自当留算,径起则图幸少,故笞之。《此 条》为一子而设,
公事失错
“凡因公事偶错,即自觉举,许纪过,罚二子改正。”其已 经应决者,不许改换。〈纂注〉“公事突忙,岂无错失?即刻检 举,方许罚二子改正。”然此为敌人未应者言也,若已 经应决,则不听其换矣,是亦两平之道。
检踏灾伤
凡局中检起死子,须面同清理,违者杖六十。若非死 子而作死子,本九子而作《十子》者,杖八十。被伤人愠 惭不肯看拾者,杖七十。〈纂注〉“面同”清理,则无有后言。子 数责实,则不敢虚报。律意无非,所以杜争也。
事毕不放回
凡事毕不即输服,而苦留再奕者,杖七十。〈纂注〉《事毕》即 局终之谓,“再奕”乃《歪缠》之情,故当杖七十。
谋反
凡曾经投师输拜,而忽然拒敌,不肯饶服者,以《谋反》 论,但《列子》杖一百,总徒四年。止系平交。昔弱今强者, 彼此增减勿论。〈纂注〉《律意》止重“师”字,如曾经学奕输拜, 则虽青出于蓝,亦当木思其本。如辄敢对垒骄抗,不 须与奕,但列“势子”,即当杖一百,总徒四年,所以惩倍 恶而正终身也。若平交则彼此互饶,增减勿论也。
私和
凡奕棋有犯,不即举发,而同罪相抵以私和者,杖八 十。仍尽本法。〈纂注〉“同罪相抵”,如“各掳一局”,“各悔一著”之 类。
禁止迎送
凡奕棋,不许迎送。违者笞一十〈纂注〉迎送则心志不专, 争托有渐,故笞之。
上言大臣德政
凡以奕谄事贵长、巧为称颂者、杖七十。或隐忍退败、 有所图为者、杖一百〈纂注〉“称颂至巧”,止欲取人之悦;有 为诈败,则将行己之私。一奸一险,故分别杖之。
诓骗
凡棋力高出人上,而故求对着,减饶诓赌人财物者, 杖六十。计饶子之力,每一子加一等,财物追入官。若 止求省力,匿不尽长者,笞二十。棋力本低而不服饶, 及妄欲饶人者,各杖八十。〈纂注〉《原可饶》而必欲对,“原可 多”而必求少,诱人轻赌,是为“诓骗”,既杖之矣,而又计 子加等,追财物入官,庶其罪乃尽也。若但求省力,而 不尽所长,虽属诈情,犹有谦意,仅笞之而已。至不服 饶,与必欲强饶人者,皆不量力之妄人也。故均杖之。
侵占街道
凡棋子,不由棋路,而欲多挨一子,希图算赖者,以侵 占论,杖八十。〈纂注〉此条明显。
冒破物料
凡敲棋碎子、或因争夺而致伤他物者、杖六十、责令 陪偿。系己者勿论〈纂注〉此条明显。
造作不如法
凡棋局,俱要开阔鲜明。故不如法,希图溷人者,杖六 十,限三日内改造,违者杖一百。〈纂注〉此条明显。
辩明冤枉
凡奕棋犯罪、果出冤枉,而旁人不为辩明者、杖八十 〈纂注〉此条重旁人而设,或主懦敌强,或迹似实非,俱要 旁人代为伸雪,而律之委曲亦至矣。
起解金银足色
凡奕所赌进,务要足色足数,如低假短少,每三钱徒 一年。赌饮食者,亦如之。〈纂注〉此条明显。
市司评物价
凡博进不便,而以他物抵偿者,赴市司评估。不实者, 杖八十。强抵者,同罪。〈纂注〉“博进不便”谓所博之资不便 也。他物如书、画、扇、墨之类。市司,即旁人也。“不实”,兼低 昂而言。
虚出通关
凡银物不持,而徒写欠券者,杖八十。受者,减一等。若 彼此对支者,杖六十。〈纂注〉此条明显。
贡举非其人
凡奕,须其人相当。若故为贡举,而实陷害之者,杖六 十。〈纂注〉贡举即推逊之意。其人即奕棋之人也。若大相 悬绝而必欲其奕虽未曾诓骗之而亦戏弄之矣。况 戏弄之久即兴诓骗之心乎。故曰:“陷害之也。”杖六十 宜矣。
化外人有犯
凡《奕律》颁行天下,系我同志者,各当遵守。如化外人听其有犯,不用此律。〈纂注〉“化外人乃负固不服,而必犯 此律者,直纵之麾之而已,何足较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