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伦汇编 官常典 第三百三十五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
明伦汇编 第三百三十六卷
明伦汇编 官常典 第三百三十七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明伦汇编官常典》。

     第三百三十六卷《目录》。

     《都察院部·汇考》四

      明二。英宗正统三则 天顺三则 宪宗成化六则 孝宗弘治四则 武宗正德五则

       世宗嘉靖十一则 穆宗隆庆四则 神宗万历五则

    《官常典》第三百三十六卷。

    都察院部汇考四

    明二

    英宗正统元年选差御史提调南北直学校按明会典正统元年令吏部会同礼部都察院选差监察御史才行兼备者二员请敕提调南北直隶学

    校。近年辽东、宣大、甘肃巡按,俱兼提调学校。凡提学 御史进退人材,奉有专敕,抚按官毋得干预。其师生 廪馔及修理学校等项,提学御史止是督行有司,转 申抚按施行,不得擅支及那移仓库钱粮

    正统二年,令凤阳监粮御史兼理词讼。

    按《明会典》:“凡监收凤阳粮斛,差御史一员。二年令兼 理凤阳中等九卫所并凤阳府等军民词讼。”

    正统四年,更定都察院《宪纲》。

    按:《明会典》四年定:“凡都察院并监察御史,按察司,纲 纪所系,其任非轻。行事之际,一应诸衙门官员人等, 不许挟私沮坏,违者杖八十。若有干碍合间人数,敢 无故占吝不发者,与犯人同罪。凡都察院官,及监察 御史、按察司官吏人等,不许于各衙门嘱托公事,违 者比常人加二等。有赃者从重论。凡监察御史行过” 文卷,从都察院磨勘。按察分司行过文卷,听总司磨 勘。如有迟错,即便举正。中间果有枉问事理,应请旨 者,具实奏闻。凡监察御史、按察司官巡历去处,所问 公事,有拟断不当者,都察院、按察总司随即改正,当 该吏典罪之如律。仍将原问御史及分司官拟断不 当事理具奏,得旨,方许取问。凡告有司官吏人等取 受,或出首赃私等事,直隶赴巡按监察御史,在外赴 按察司并分司及巡按监察御史处陈告。追问明白, 依律施行。其应请旨者,奏闻拏问。若军官有犯,在京 从都察院,在外从巡按监察御史,按察司并分司,密 切奏请施行。其各都司及卫所首领官有犯,即便拏 问。凡监察御史,按察司官巡历去处:“所闻有司等官, 守法奉公,廉能昭著,随即举闻。若奸贪废事,蠹政害 民者,即便拏问,其应请旨者,具实奏闻。若知善不举, 见恶不拏,杖一百,发烟瘴地面安置,有赃从重论。凡 国家政令得失,军民利病,一切兴利除害等事,并听 监察御史、按察司官各陈所见,直言无隐。若建言创 行事理,必须公同评议,互相可否,务在得宜,方许实 封陈奏。”凡按察司官断理不公不法等事,果有冤枉 者,许赴巡按监察御史处声冤。监察御史枉问,许赴 通政司递状,送都察院伸理。都察院不与理断,或枉 问者,许击《登闻鼓》陈诉。凡都察院及按察司吏典,须 于考退生员,与应取吏员相参补用,不许用曾犯奸 贪罪名之人。凡都察院合用笔墨心红具奏札付京 府按察司,合用笔墨心红纸札,行移附郭府分监察 御史,按察分司巡历去处,合用纸笔朱墨灯油柴炭, 行移所在有司,并支给官钞,收买应用,具实销算。 《令》:凡都察院、各道监察御史并首领官、按察司官、并 首领官,自今务得公明廉重、老成历练之人,奏请除 授。不许以新进初仕及知印、承差、吏典出身人员充 用。又令,御史缺,从吏部于进士、监生、教官、儒士出身 曾历一任者,选送都察院理刑,半年考试除授。 凡差御史分巡,并追问审理等事。正统四年,定都察 院具事目请旨点差,回京之日,不须经由本院,径赴 御前复奏。

    凡御史除《宪纲》、并诏敕内该载应合御史理办、及军 机等项重务、如果都布按三司不能完结、或完报未 明者、明白具奏、取自上裁。其馀常事、各衙门自行分 管理办者、不许辄拟奏差委

    凡巡按御史一年已满、差官更代。本院引御史二员。 御前点差一员

    凡两直隶提调学校御史。本院会吏礼二部、推举学 行政事俱优者奏差

    南京都察院。凡本院问拟刑名、审录取决重囚、及提 问职官等项。俱与南京刑部同

    凡南京各衙门考满郎中等官。本院发河南道考核、 牒送南京吏部。该司覆考、停俸、赴京给由

    凡兵马司兵马、考满、先赴兵部考核、咨送本院、行河 南道考

    凡六年一次、会同南京吏部、考察。南京五品以下官。 与都察院同

    凡风宪任纪纲之重,为耳目之司。内外大小衙门官员,但有不公不法等事,在内从监察御史,在外从按 察司纠举。其纠举之事,须要明著年月,指陈实迹,明 白具奏。若系机密重事,实封御前开拆,并不许虚文 泛言。若挟私搜求细事,及纠言不实者,抵罪。

    凡纠举官员、生杀予夺、悉听上命。若已有旨发落、不 许再劾

    凡都察院按察司堂上官,及首领官,各道《监察御史》、 吏典,但有不公不法,及旷职废事,贪淫横暴者,许互 相纠举,毋得徇私容蔽。其所纠举,并要明具实迹,奏 请按问明白,核奏区处。其有挟私妄奏者,抵罪。 凡监察御史巡按,许带吏书一名。照刷文卷,许带二 名。若应用监生,临期奏请按察司官分巡,许带吏典 二名。承差一名,皆须官吏、监生承差同行,不许相离。 御史及按察司官,陆路给驿马,水路应付站船。监生、 吏典承差,陆路骑驿驴,水路应付递运船,俱支廪给。 经过去处,量拨弓兵防送,不许别带吏典皂隶人等。 凡监察御史、各道按察司官,每出巡审囚刷卷,必须 遍历,不拘限期。

    凡监察御史、按察司官,分巡去处,如有陈告官吏取 受不公等事,须要亲行追问,不许转委。违者,杖一百。 凡有军民相干词讼等事,移文到日,应该会问官员, 随即前去。若无故不即会问,及偏徇占吝者,从监察 御史、按察司官按问,应请旨者,具奏。

    凡《分巡》地面、果系原籍、并先曾历仕寓居处所、并须 回避

    凡在京及各布政司、并巡历地面仓库局务等衙门、 但系钱粮出纳去处。从监察御史按察司、并分司官、 不时巡视。若有作弊、就便究治

    凡监察御史按察司官巡历去处,若有官吏犯罪,畏 避追问,故将财物妇女潜入公廨,设计装诬,沮坏风 宪者,并许取问,实封奏闻。犯人重处,财物没官,妇女 发有司收问。其出巡官吏,仍不得自生嫌疑回避,致 妨巡历。

    凡孝子、顺孙,义夫节妇,忠臣烈女,志行卓异,可励民 风者,所在有司举申,监察御史按察司核实,移文所 司,以凭“奏闻旌表。”

    凡监察御史按察司官、巡历去处、各衙门官吏不许 出郭迎送。违者举问如律。若容令迎送、不行举问者、 罪同。如有规避者、从重论。都司布政司府州官、所至 亦同

    凡国家律令并续降条例事理,有司官吏须要熟读 详玩,明晓其义。监察御史按察司官所至之处,令其 讲读,或有不能通晓者,依律究治。 以上《宪纲》 一,风宪为朝廷耳目,宣上德,达下情,乃其职任所至 之处,须访问军民休戚及利所当兴,害所当革者,随 即举行,或有水旱灾伤,当奏者,即具奏,不可因循苟 且,旷废“其职。”

    一、风宪存心须要明白正大,不可任一己之私,昧众 人之公。凡考察官吏“廉贪贤否,必于民间广询密访, 务循公议,以协众情。毋得偏听及辄凭里老、吏胥人 等之言,颠倒是非,亦毋得搜求细事,罗织人过,使奸 人得志,善人遭屈。”

    一风宪官当存心忠厚。其于刑狱尤须详慎。若刻薄 不仁。专行酷虐。不思罪有大小。罚有重轻。一概毒刑 以逞。动辄棰人致死不惟有失朝廷钦恤之意。抑且 祸及身家虽悔无及。

    一风宪须持身端肃。公勤谨慎。毋得亵慢怠惰。凡饮 食供帐。只宜从俭。不得逾分。

    一、“风宪之任至重,行止语默,须循理守法。若纤毫有 违,则人人得而非议之。故所至州县,取假分毫之物, 即自玷溷。在我无瑕,方可律人。”

    一所至之处。博采诸司官廉勤公谨者荐举之。污滥 奸佞者戒饬之、纠劾之。劝惩得体、人自敬服。大抵心 正无私、则事公当

    一所至之处须用防闲。未行事之先不得接见闲杂 人。凡官吏禀事除公务外不得问此地出产何物。以 防下人窥伺作弊。

    一分巡所至、不许令有司和买物货、及盛张筵宴、邀 请亲识、并私役夫匠、多用导从、以张声势、自招罪愆。 一巡按之处、不得令亲戚人等、于各所属衙门、嘱托 公事、及营充勾当

    一、出巡,同事之人须相协和。若有所见不同而行事 乖舛者,可于无人之处从容陈说利害以开导之,彼 心既悟,必能从正。凡人有言,须虚心以听,不可偏执 己见。若听者能从,则言者亦不可矜为己功。大抵同 僚同事当如兄弟,相亲相爱,积诚相与,未有不相契 者。凡有善相让,有过相规。相规之言,只两人自知,切 不可对众发之,庶其能从。凡处同僚,不可推恶避劳, 不可妨彼利己,不可扬己抑人。必务协和,以相助益。 不但宪司如此,诸司处同僚者,亦皆当然。

    一,学校者,礼让之地。凡监察御史、按察司官,所至下学,先诣大成殿拜谒,礼毕,退诣明伦堂,生员讲说《经 史》,监察御史、按察司官中坐,本处提调七品以上正 佐官序坐于左,教授、学正、教谕、训导序坐于右,听讲, 馀皆立听。布政司官下学亦同。若布政司按察司官, 与御史一同下学,御史左边正面坐,布政司按察司 官、依品级右边正面坐。问答之际、教官生员不许行 跪礼。

    一、总兵、镇守官受朝廷委任,以防奸御侮。凡调度军 马、区画边务,风宪官皆无得干预。其相见相待之礼, 尤须谦敬。如总兵、镇守官有犯违法重事,须用体覆 明白,指陈实迹,具奏请旨,不许擅自辱慢。其军职有 犯,具奏请旨,已有定例。风宪官巡历去处,亦须以礼 待之,并不得轻易凌辱。

    一、在外乡试,自有布政司官、提调、按察司官监试。其 巡按及公差问理等项,监察御史毋得干预,及列名 于《乡试小录》,甚失大体。其所试生徒,若有情弊,听行 纠举,亦不得生事诬执。

    一、初到按临之处,其都司、布政司、按察司及卫所、府 州县官相见之后,各回衙门办事。每日不许伺候作 揖,及早晚听事。遇有事务,许唤首领官吏抄案,或佐 贰官一员前来发落。不许辄唤正官。或有合令正佐 官计议事务,及正佐官自来禀白者,不在此例。按察 司官分巡同都司,布政司官所至亦同。违者从风宪 官举劾

    一各衙门问过罪囚、或有合断事理干碍计禀者、先 令有司定拟罪名、然后参考事例明白、方可发落、不 可辄自与决、恐有别例、议论不同、宜从所长。 《以上 宪体》

    一方面官与御史初相见,左右对拜。方面官来见,御 史,前门外下马,由正道入。御史延至后堂,方面官坐 左,御史坐右。及御史回望,司前下马,由正道入,方面 官延至后堂,御史坐左,方面官坐右。首领官初见,行 拜礼,御史中立答拜。

    一、中都留守司官、各处按察司官相见并如前仪。 一,各卫指挥、盐运司运使、同知、各府知府,初见御史, 按察司官上手立对拜。盐运司副使、判官,各府同知、 通判、推官,各州知州、同知、判官,各县知县及守御千 户,初见御史、按察司官中立答拜。各卫并盐运司、各 府州首领官,各县县丞、主簿,初见,行拜礼。御史,按察 司官起身举手。各县典史及仓场、库务、阴阳、医学、僧 道等官初见,行拜礼。御史按察司官坐受举手。其指 挥、运使、运同、知府、知州问答之际,不许行跪礼。 一,府州县儒学教官、生员初见,行拜礼,御史按察司 官出位,中立答拜。教官生员相见之后,不许每日伺 候作揖,有妨肄业 以上出巡相见礼仪。

    凡在京大小有印信衙门,并直隶卫、所、府、州、县等衙 门,在外各都司、布政司、按察司文卷,除干碍军机重 事不刷外,其馀卷宗,从监察御史每岁一次,或二岁、 三岁一次照刷。五军都督府、六部、大理寺,令该吏具 报事目。太常寺、通政司、太仆寺、光禄寺、鸿胪寺、国子 监、翰林院、各卫,令首领官吏具报。其馀衙门正官、首 领官通署呈报,以凭查刷。都察院堂上及各道文卷, 俱照例送刷。中间干碍追究改正事理,照依已定《行 移体式》施行。如有迟错,其经该官员应请旨者,奏请 取问。其馀官吏,就便依照刷文卷律治罪。其各都司、 布政司、按察司所属卫、所、府、州、县等衙门文卷,从本 处按察分司照刷。若有迟错,一体依例施行。其照刷 之际,务要尽心。若有狱讼淹滞,刑名违错,钱粮埋没, 赋役不均等项,依律究问。迟者举行,错者改正,合追 理者即与追理。务要明白立案,催督结绝。不能尽职 者,监察御史从都察院按察,分司从总司体察,奏闻 究治。

    在京十三道照刷《卷宗》衙门。见各道《分隶》

    凡光禄寺一应文卷。每三年照常京畿道通刷。其供 应物料文卷、各道御史按月轮流照刷。刷毕面奏。 凡南京各衙门文卷、照在京例、三年一次差御史一 员往刷。其印文俱曰“京畿道监察御史之印”

    天顺元年奏准巡按从公诘察有司

    按《明会典》:“天顺元年奏准每年巡按御史将司府州 县见任官员从公诘察,除贪污不法者就便拏问,其 老疾罢软等项,起送吏部查例定夺。如有奉公守法, 廉能超卓者,更替回京之日,指实具奏,吏部记其姓 名,候考满到部,查考升用。若御史考察不公,颠倒是 非者,参奏如律。”

    天顺八年,差给事中、御史各一员,巡察各营上操军 士。

    按《明会典》云云。

    天顺九年。令南都察院差御史一员。巡视屯田 按《春明梦馀录》云云。

    宪宗成化元年令台垣巡察各营

    按《明会典》:“成化元年,令给事中、御史巡察各营奸弊凡有私役卖放及不行如法操练等项,指实劾奏。 成化六年奏准巡按须亲理词讼,仍令本院查核勘 合。”

    按:“《明会典》六年奏准各处巡按御史俱要亲理词讼。 仍将本院递年发去勘合,逐一问结缴报。御史回还, 备开接管已未完勘合件数,具呈本院查考。”

    成化七年奏准巡按回京堂官依例考察。

    按《明会典》“七年奏准巡按公差御史回京,本院堂上 官依旧例查勘考察,保结称职者具奏照旧管事。若 有不称,奏请罢斥。”

    成化八年奏准、“清查卫军。三年一差。”

    按《明会典》,“凡南京各卫所军士,差御史一员,同兵科 给事中一员、兵部武库司主事一员,清查奸弊。成化 八年奏准三年一差。”

    成化十七年题准、“北京对道御史、领给南京奏差印 信”

    按《明会典》:“南京都察院,凡奏差各道御史,清军刷卷、 巡江、管屯、巡仓等项。成化十七年题准,各给印信,在 京对道御史关领,差人给付,事完复命进缴。”

    成化二十年奏准:“试监察御史一年已满,刑名未熟, 再试半年,仍前考试实授。”

    按《明会典》云云。

    孝宗弘治五年奏准巡城兼巡街道差御史二员

    按《明会典》、“凡巡城兼巡街道。正统间,差御史一员。弘 治五年,奏准差二员。一员管中南东三兵马司、一员 管西北二兵马司地方”

    弘治十年奏准严加考察清军及巡按等御史。 按《明会典》十年奏准清军御史三年满日,敢有枉道 回家,及年限未满,捏造册籍回京,本院严加考察,奏 请斥退。又奏准各处清军并巡按等项御史回京,本 院考察,果有不职事迹,及过违限期者,参奏罢黜。 弘治十一年,令奏差御史各具二员。

    按“《明会典》,凡刷卷清军,巡盐、巡河、巡关、巡茶、印马、盘 粮、勘事,旧俱奏差一员。十一年,定各具二员点差。”其 清军刷卷等项,如各道御史员少,奏差南京御史。 弘治十五年,奏准清军御史以三年为期。

    按《明会典》:“十五年奏准:清军御史,自到地方日为始, 扣至三年满日,赴京复命。”

    武宗正德元年令科道官纠举不公不法之事

    按《明会典》:“正德元年令,凡不公不法之事,奉有明旨, 令科道官记着者,务要即时纠举,不许隐匿遗漏。 正德二年,令凤阳粮斛及屯田御史兼捕盗”

    按《明会典》:“监收凤阳粮斛御史一员。正德二年,令兼 捕盗。是年奏准、屯田御史兼捕盗贼”

    正德三年,差御史督理北直屯田。

    按《明会典》云云。

    正德十二年,凡南京十三门官军。差御史二员点闸, 不妨道事

    按《明会典》云云。

    正德十四年令抚按官不许互相荐举。如有不公不 法、仍照宪纲互相纠劾

    按《明会典》云云。

    世宗嘉靖八年令巡按御史不许折挫凌辱守令知府相见不许行跪礼

    按《明会典》云云。

    嘉靖十一年定“抚、按官各应行事宜。”

    按《明会典》嘉靖十一年题准,凡各衙门奏到抚按及 公差都御史一应批词牌案内有充军徒罪及口外 为民者,如一事而彼此相干,其定发以原行衙门在 先为主。若事起于所司,通行申呈,合干上司者,俱候 巡抚定发。无巡抚处,巡按御史定发。所司须将各奏 到先后缘由及通行申呈字语开具明白,以便批答。 中间有应该驳行,仍各据理而行。若奉奏行及奉钦 依者,其允详定发俱归于《钦奉衙门》

    凡徭役,里甲钱粮,驿传仓廪,城池堡隘,兵马军饷,及 审编大户粮长、民壮快手等项地方之事,俱听巡抚 处置。都、布、按三司将处置缘由,备呈巡按,知会巡按 御史出巡,据其已行之事,查考得失,纠止奸弊,不必 另出己见,多立法例。其文科武举,处决重辟,审录冤 刑,参拨吏农,纪验功赏,系御史独专者,巡抚亦不得 干预

    凡抚按遇有地方大事、皆会同而行。如常行事务、与 委署印信、止以文书先到者为主。奉行官吏、不必观 望。《两请》

    凡考选军政中间有系边关班操者,中差御史不得 指以职业,干预抚按职掌。《军政》所定官员,中差御史 有行止可暂委或行带管,不许更改取用,空闲在卫 者不拘。其公差都御史、御史职务,各奉有专敕,一应 兴革区处事宜,抚按官亦毋得干预。

    凡巡按御史,不许同巡抚报捷。如无巡抚,听总兵领 兵官奏报。巡按止是纪验功次,以明赏罚。其浙江、福建旧无巡抚,与有巡抚而偶缺者,一应事务,与巡按 处置。如抚按官一时俱缺,听中差御史综理。

    凡在外抚按官相接,巡抚望巡按到仪门下轿马,巡 按迎至后堂,巡抚坐上席,巡按前席隅坐,巡按望巡 抚前门下马,由偏门而入,巡按隅坐,巡抚坐前席。如 遇会勘公事,巡抚正面居中坐,巡按正面隅坐。习仪, 拜牌、祭丁及迎接诏敕等项,巡抚居左,巡按居右,巡 按仍让巡抚于前。其巡按与提学中差御史相接如 常处照依进道先后次序公会。须让巡按

    凡死刑,各府州县等衙门自问、及奉抚按批行者,俱 申呈抚按照详,仍监候会审。如各道自行批行者,不 必呈详抚按、止候会审。其奉抚按批行者,照旧呈详 都司卫所与府州县事体同

    凡遇灾伤之年、抚按官先督行各府州县、及早申报 巡按、即行委官分投、核定分数、行所司造报。巡抚具 奏议免。如无巡抚巡按奏报

    凡赈济、专责巡抚会同司府州县等官、备查仓廪盈 缩、酌量灾伤重轻、应时撙节给散。巡按毋得准行。如 赈济失策、听巡按纠举。

    是年,奏准“巡视上江御史驻札安庆,下江御史驻札 镇江,奉敕接管行事。”

    是年题准:“凡巡视屯田御史兼督锦衣卫及直隶庐、 凤、淮扬、安庆、滁、徐等卫屯田,照北直隶事例,督同徐、 颍兵备二道,严令所属官耕种征纳。如有侵占违限、 拖欠,及误事不职者,各照律例究治。年终具征解数 目奏缴清册,送部查考。”

    嘉靖十二年,定“巡按御史应行事宜。”

    按《明会典》“十二年奏准御史巡历郡邑。本等导从皂 隶之外。并不许多用一人。府州县驿丞等官亦不许 隔境随从迎候。”

    凡南北直隶、及各布政司文卷、命巡按御史兼理。 凡巡按御史在外接待巡抚、不论副都佥都、其坐旁 坐、其班后列。不逊者、回道之日、考以不谙宪体、奏请 降调

    嘉靖十三年定“巡按御史造报册式”

    按《明会典》巡按御史满日,造报册式。十三年定:一、荐 举过文武职官若干员。如各官廉勤公谨,俱要指摘 所行实事若干件开报。不得用笼通考语塞责。 一、礼待过文武职官若干员。凡各官贤能、以何政事 奖励,明白开报。

    一纠劾过文武职官若干员。如各官污滥奸佞罢软 等项、俱要指摘所行实事若干件开报

    一戒饬过文武职官若干员。将各官误事等项件数、 明白开报

    一举明过“孝义节妇”若干起。俱要开具查勘过实事 缘由。

    一问革过文武职官若干员。凡各官所犯情罪、俱要 开具略节招由

    一查理过仓库钱粮若干数。旧管新收、开除实在。逐 项明白开报

    一提督过学校生员、要将“作养过人材、后日堪为世 用者”若干名开报

    一兴革过军民利病、共若干事。如某处兴某利。某处 除某害、逐一开报

    一存恤过孤老若干名口、要将各府州县收入养济 院见在人数、各废疾并无依缘由开报

    一会审过罪囚若干起。如审允转详处决、及辩理过 原拟罪名、俱将各犯略节招由开报

    一问理过轻重罪犯、若干起。凡凌迟斩绞徒流杖笞 等罪、各计若干名口、具实开报

    一追过赃罚若干数。如还官、入官、赎罪、给主等项、逐 一明白开报

    一督捕过境内盗贼若干名。凡各府州县官、于某年 月日、获过强窃盗名数、具实开报

    一督修过城濠圩岸塘坝、共若干。所要将某官于何 年月日、修过某处塘圩等项、明白开报

    一《禁约过》《嘱托公事》若干起。凡按属地方、有无拏获 权豪势要、本土刁民、挟制嘱托者、具实开报

    一禁约过非法用刑官若干员。凡所属军民职官、有 用非法刑具、残害人命者、除参问外仍须指实造报。 一禁约过克害军士若干起。凡拏问过所属管军官 旗人等、克减月粮、索纳月钱等项情弊。逐项开报。 一禁约过仓粮奸弊若干起。凡各府州县仓廒处所、 曾经拏获包揽侵盗之徒、具实开报

    一禁约过军民刁讼若干起所属地方、曾经拏获教 唆健讼刁徒、各诬害过良善事迹、逐件开报

    一禁《约过科害里甲》若干起凡所属州县衙门官员、 不体小民贫苦、专务奢侈行事、浪费民财、不知节省、 甚至科取侵用、除拏问外、仍指实开报

    一、《禁约》过:“罚害军民若干起。”凡所属官员若有指称 修理,恣意罚害军民者。除参问外,仍指实开报一、《禁约》过:“淹禁罪囚若干起。”凡司府州县卫所如有 不才官吏,受贿听嘱,及庸暗不能讯决,将轻重囚犯 淹禁日久不理者,除参问外,仍指实开报。

    一禁约过科差奸弊若干起凡各府州县掌印官泒 科点差、或有任用奸邪、听受贿嘱、偏私不均者、除参 问外、仍指实开报

    一《禁约》过土豪凶徒害人若干起凡所属地方、曾经 拏获凶恶土豪、倚恃族大、或假仕宦势力、聚众执持 凶器、围绕房屋、欺打良善、或至抢检家财、奸淫妇女 者、逐事逐名开报。

    一《禁约过赌博为非若干起》凡所属地方曾经拏获 有等好闲之徒,聚集赌博因而为非者逐起开报。 一《禁约过民间奢侈若干》事凡所属地方曾经拏问 过婚丧逾礼,服舍违式及群聚宴会,盛张糖桌,繁供 肴馔,以奢僭坏民俗者各逐起开报。

    一完销过勘合共若干起。要将接管并自奉各项勘 合已未完数目缘由、明白开报

    嘉靖十七年禁巡按御史“擅作威福。”

    按:《明会典》:“十七年诏巡按御史及两司守巡官,在外 擅作威福,故违节年诏旨访察害人者,二司官听巡 按御史劾奏,御史听都察院考察。”

    嘉靖二十一年,定“巡按御史参奏事例。”

    按:《明会典》“二十一年:令御史出巡,务要痛革淫刑,严 惩酷吏。如用酷刑及打死无辜者,密拘尸属审实,六 品以下径拏,五品以上参题,俱照律例重治。”

    巡按满日、将问过《酷吏名数》开报。若御史自行酷虐、 及纵庇不究者,回道考以“不职”

    是年奏准:御史论劾三司方面,及有司五品以上指 实参纠,六品以下贪酷显著者,即便拏问,其才宜烦 𥳑者,疏请调用,老疾等项,俱于考语内明白开报。 又奏准:各该御史除《宪纲考语》要紧文册照旧造缴 外,其馀一应繁冗文册,通行查革。各该抚按并中差 御史参官,题奏到院。凡该奏请定夺者,照旧逐一题 覆。遇有初参提问者、本院查照各道、酌量类题。止具 参语。不必具招。其窃盗三犯、及辜限外人命,例应奏 请者、亦照《审录事例》类题

    嘉靖二十四年奏准,御史点差委札带衔定制。 按《明会典》:凡辽东、宣、大、甘肃三处巡按御史,二十四 年奏准,于中差回道御史,议取二员,具名上请。 凡巡城、巡视、光禄寺、巡库等项,俱本院给札差委。 凡在京刷卷属京畿道,以御史资深者差用,为大差 之首。

    监收凤阳粮斛御史。二十四年“奏准带管湖广黄州 府额解安庆府仓粮。”

    嘉靖二十七年,定“御史弹劾巡察事宜。”

    按《明会典》二十七年题准:“凡巡按御史弹劾三司不 职,按察司官亦得纠巡按失职,不许科道官挟私报 复。巡按清军、巡盐刷卷御史,同事地方,固宜同寅协 恭,亦要互相纠察,以清宪体。”

    凡在外布政司、按察司、并盐运司、苑马寺、行太仆寺、 在内顺天府、五品以下堂上官、考满赴部。俱从本院 考核

    凡在京各衙门郎中、员外郎、主事等官,及直隶府州 等官,各卫所首领官,在外按察司首领官,考满,本院 俱发河南道考核,各出《考语》,牒送吏部,该司候考。 凡在外司府州县等衙门官,每三年朝觐,吏部会同 本院考察。在京五品以下官,六年一次,吏部会本院 并各该衙门掌印官,及堂上官考察

    凡天下诸司官、三年朝觐、除考察斥退外。其存留官 员、公事未完等项。大班露章面劾

    凡京官五品以下、六年一次考察、及四品以上自陈、 有遗漏者、科道纠举

    是年,奏准“偏僻州县俱要一体遍历,纠察官吏,访求 民隐。如果地方广远,不能遍及,亦须严督守巡,依期 巡历。如直隶无守巡官去处,仍要首先巡历。”

    是年,题准:“御史巡历地方,务要访求按属贤否,勉励 戒饬。其有戒饬不悛者,即时随事参奏提问。不必以 无人诉告,例难访察,使久为地方之害。仍行各抚、按 官一体悉心究访。”

    是年,令御史差满之日,严核司道原奉勘合,务完至 七分之上。如不及数,指名参劾。又令各边巡按御史 查勘将官失事并究问未结事情,务要从公据实,作 速奏结,使有功者早蒙录用,有罪者不至漏网。 又题准:巡按御史接管承行先次御史勘合,俱要作 急勘报。其自己任内札付者,除满前两个月待续差 御史“勘完。其馀十个月内。务要一一勘明销缴。回道 之日。备开已未完数目。造册呈院。以凭考察。其边夷 等项事体。难于提人行勘者。亦要明白开造。”

    又题准:“抚按官巡历一处,事完更历一处,即令官员 俱回任办事,不许任意随带。如有承委未结者,著令 速结,具文回报。其或越境迎送,即行举问。有司官恃才妄作害政者,尤要悉心查访,逐一究正。”

    又题准:抚、按官于各所属,务在平时加意咨访,务求 其实。如有诱迫生员里老人等妄称贤能,投递保状 者,严行禁革。计令奸民鼓众建祠者,即将祠像拆毁; 干预人员,如法究问。

    凡巡江、巡仓等御史,是年题准:“受理词讼,盘查仓库, 审问囚犯,禁革奸弊等项,于本差事有干涉者,悉遵 照《敕谕》内事例施行。如不系本差事务,悉听巡按御 史遵照宪纲处分,不得干预。其遇有地方重大事情, 巡按御史与各专差御史俱有干涉者,仍要协和行 事,不许自分彼此,致误事机。仍行所属,如事应会处” 者。通行申呈。其各有专差者。不必概行呈请

    嘉靖二十八年令《京省文卷》,六年总刷。

    按:《明会典》,“凡南北直隶及布政司文卷,二十八年复 差御史照刷,以后或遇地方灾伤,奏请停刷,通候六 年总刷。”

    嘉靖二十九年,题定十四道清军刷卷御史,五年一 次差遣。

    按《明会典》,“二十九年,题差南北道御史一十四员,往 直隶各省清理军伍,兼照刷文卷,定以五年一次差 遣。”

    嘉靖三十九年、令清军御史兼管照刷文卷。近年俱 巡按御史兼理

    按《明会典》云云。

    穆宗隆庆元年定抚按及御史事例

    按《明会典》:“隆庆元年题准抚按等官严禁所属,不许 擅发长夫、长马及差遣官吏越境迎送。其修置衙宇 家伙等项,各照衙门酌立规则,于应动官银内取办, 不得科敛里甲。凡所属佐贰,不许擅受一词及私出 牌票,以滋骚扰。掌印官置簿查考。”

    又题准:“抚按并公差大小官员,保奖属官,不许行谢 礼,与者、受者,俱坐赃论。”

    “凡风宪官行事,务要慎重,不得轻变旧制,为地方之 扰。其有法久弊生,利少害多,果不便于民者,必须抚 按斟酌会议,务求上下相安,远迩称便,方许施行。 凡抚按官动用钱粮,互相觉察。如用银一百两以上, 及派用军需,例应查核。如事在从容,则先期商订,会 案施行。若事机不便,则完日具数通呈知会。其馀一 应”公费出入、一体互报。至于存问私礼、通行禁革。 凡顺天府乡试、差御史二员监试。是年、添委御史二 员搜检

    隆庆二年,定“御史差选、举、劾、巡历”等例。

    按《明会典》,“凡掌道管事,旧俱用年深御史。二年奏准, 不拘中差、大差,回道御史于内选委,掌官以一年为 满,俱准作差,不得以巡按缺人又行差出。”

    又奏准:“四川、云贵、两广地方行取推官、知县,于考选 后续到者,另行题请选用。”

    是年,题准:“御史出巡,果系卓异官员,方许举荐。方面 多不过六七员或三四员,有司多不过七八员或五 六员。其荐词以四五句为止,参语举一二事为证,不 许烦冗鄙亵,失章奏之体。其应劾官员,须先及大奸, 不许止以州县府佐等官充数。所劾之人,仍明开或 贪或酷,以凭议覆。如有荐举方行,即以事败,官箴已” 坏,故为容隐者,回道之日,考察降黜。

    又题准:“巡按出巡查盘,不必会同巡抚,其事关抚、按 两院者,仍照例委官会案发落。南北直隶各差御史, 凡事体干系本衙门者,委官一体申呈,从一归结,不 得另行分委,以滋烦扰。”

    又题准:凡奉有《钦依勘合》,如查勘功罪,提问官员等 项,务要上紧完报。若查系司道等官有所规避,或纳 贿不行速理者,抚按等官指名参究。如应勘应问官 员,或屡提不出,及势要嘱托,故意抗违者,许参奏拏 问。如事干重大,巡抚不依期完报,许科道官查参。巡 按不依期完报,回道之日,本院查参。

    凡抚按、及公差内外官员、各遵照宣德四年敕谕、遇 有事务、不许辄差都布按三司、及军卫府州县正官 掌印官干办

    又题准:抚按官举劾,不得任意轻重,自相矛盾,已提 问者,不许止论罢官,已降调者,不得再论不及据实 分别,有不合格例,轻重失伦者治罪。

    隆庆三年,定屯田印马、巡江御史事例。

    按:《明会典》三年题准:“北直隶屯田归并印马御史兼 领,二敕三年更代,准作大差。”

    是年,令“巡江御史清理沿江一带芦洲屯田御史,令 兼管南直隶印马事务。”

    隆庆四年,裁革南京粮储都御史衙门,归并户部,仍 差御史巡视。

    按《明会典》:“凡南京锦衣等卫、乌龙潭等仓场,旧有提 督南京粮储都御史一员及御史二员,分差监收草 场粮草及巡视各仓。隆庆四年,裁革都御史,令南京 户部侍郎带管提督,仍差御史一员巡视

    神宗万历二年令考核御史差满交代复命限期

    按《明会典》,“凡御史出差期限,万历二年令题差本内 明开各地方原定限期,责令依期交代,不许枉道回 家,迁延误事。满日仍查有无违限,一并考核。堂上官 如徇情畏庇,亦以不职论。”

    万历三年,奏定“出差御史往回期限,及差期实授、归 并兼理”诸例。

    按“《明会典》三年奏定,期限往回,一体遵守。以辞朝交 代之日为始。如违限十日以上,量行参罚,一月以上, 重加参罚,两月以上,参调别用。”真定、宣大三十五日, 应天、苏、松七十日,淮扬六十五日,浙江、江西九十日, 湖广九十日,福建九十七日,河南、河东五十八日,陕 西七十五日,甘肃八十五日,山东、山西五十三日,四 川一百四十五日,广东、广西一百二十八日,云南一 百二十五日,贵州一百三十五日,辽东六十六日。 凡题差巡按御史,先尽中差回者,如中差无人,方择 巡按回道,资俸浅者定拟。

    凡差巡按御史,若同时进道、以中差回道先后为序。 若非同时进道、及同日回道者、以进道先后为序。再 差巡按者、俱以先差回道日期为序

    凡中差已完,大差未满,事故复除者,或原未中差,即 差大差已满回道者;及原未中差,即差大差未满,事 故复除者,并已考实授,未差,事故复除,果系同资中 差差尽者,俱序在应候大差之列。若试职未考实授, 事故复除者,与同考实授《序论》,仍差中差,俱以回道 复除命下之日为序。

    凡北人,如北直隶、山东、山西、陕西、河南,不差两广、云、 贵。

    凡南人如福建、广东、广西、云南、贵州,不差三边。 是年令试御史务照旧例,一年满日,方考实授。 监收凤阳粮斛御史,是年归并屯田御史兼管。 凡苏、松、常、镇等处水利,及高、宝湖堤,三年奏准专差 御史一员管理,三年满日更替,仍兼管巡视下江。 万历四年,令巡视上江御史督理应天、太平、安庆、池 州、宁国五府,广德州漕粮、并京库钱粮

    按《明会典》云云。

    万历十二年奏准、“巡按官虽及半年以上,若丁忧降 调者,不许举劾所属官员。”

    按《明会典》云云。

    万历十三年,令以尚书改都察院者,仍带尚书职衔, 朝班以官为序。

    按:《明会典》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