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古今图书集成/明伦汇编/家范典/第094卷 中华文库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 明伦汇编 第九十四卷 |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明伦汇编家范典
第九十四卷目录
媵妾部汇考
易经〈说卦〉
礼记〈内则〉
尔雅〈释亲 释言〉
刘熙释名〈释亲属〉
孔鲋小尔雅〈广义〉
媵妾部总论
易经〈剥卦 遁卦 鼎卦 归妹卦〉
礼记〈曲礼 内则 丧服 杂记〉
仪礼〈士昏礼 丧服〉
春秋四传〈王使归仲子赗 叔姬归纪 纪叔姬归酅 结媵陈 纪叔姬卒 葬
纪叔姬 风氏薨 王归成风含赗 葬成风 召伯来会葬 敬嬴薨 葬敬嬴 卫人来
媵 晋人来媵 齐人来媵 姒氏卒〉
蔡邕独断〈妻妾〉
袁氏世范〈治家篇〉
郑氏家范〈妾〉
徐三重家则〈娶妾〉
家范典第九十四卷
媵妾部汇考
《易经》
《说卦》
《兑》为妾,
〈大全〉节斋蔡氏曰:“少女从姊为娣,故为妾。”
《礼记》
《内则》
奔则为妾。
〈陈注〉“《妾》之言接”,言得接见于君子,不得伉俪也。〈大全〉严陵方氏曰:“《奔》,言自此而趋彼。”
《尔雅》
《释亲》
“女子同出。”谓先生为姒,后生为娣。
〈注〉同出,谓俱嫁事一夫。《公羊传》曰:“诸侯娶一国,二国往媵之,以侄娣。”从娣者何?此即其义也。
《释言》
媵、将,送也。
〈注〉《左传》曰:以媵秦穆姬。《诗》曰:“远于将之。”〈疏〉皆谓送行也。孙炎曰:“将行之送也。”
《汉刘熙释名》
《释亲属》
妾谓夫之嫡妻曰“女君。”夫为男君,故名其妻曰“女君” 也。
又
“天子妾有嫔”,嫔,宾也。诸妾之中见宾,敬也。
妾,接也。以贱见接,幸也。
“侄娣曰媵。”媵,承事嫡也。
《孔鲋小尔雅》
《广义》
“妾,妇之贱者,谓之属妇。”属,逮也。逮妇之名,言其微也。
媵妾部总论
《易经》。
《剥卦》
六五:贯鱼以宫人宠,无不利。
〈程传〉五,群阴之主也。鱼阴物,故以为象。五能使群阴顺序,如贯鱼然,反获宠爱于在上之阳,如宫人则无所不利也。“宫人”,宫中之人,妻妾侍使也。以阴言,且取获宠爱之义。以一阳在上,众阴有顺从之道,故发此义。〈本义〉“鱼”,阴物。宫人。阴之美,而受制于阳者也。五为众阴之长。当率其类受制于阳,故有此象。而占者如是,则“无不利”也。
《象》曰:“以宫人宠”,终无尤也。
〈程传〉群阴消剥于阳,以至于极。六五若能长率群阴,骈首顺序,反获宠爱于阳,则终无过尤也。于《剥》之将终,复发此义,圣人劝迁善之意,深切之至也。
《遁卦》
九三,系遁,有疾厉,畜臣妾,吉。
〈程传〉阳志说阴,三与二切。此系乎二者也。《遁》贵速而
远,有所系累,则安能速且远也?害于《遁》矣,故为“有疾”也。遁而不速,是以“危”也。臣妾小人女子,怀恩而不知义,亲爱之则忠其上,系恋之思怀恩,小人女子之道也。故以畜养臣妾,则得其心为“吉”也。然君子之待小人,亦不如是也。三与二非正应,以昵比相亲,非待君子之道。若以正,则虽系不得为有疾。蜀先主之不忍弃士民,是也。虽危为“无咎”矣。〈本义。〉下比二阴,当“遁”而有所系之象。有疾而危之道也。然以“畜臣妾”则“吉。”盖君子之于小人,惟臣妾则不必其贤而可畜耳,故其占如此。
《象》曰:“系遁”之厉,有疾惫也。“畜臣妾吉”,不可大事也。
〈程传〉《遁》而有系累,必以困惫致危,其有疾乃惫也,盖力亦不足矣。以此昵爱之心,畜养臣妾,则“吉”,岂可以当大事乎。
《鼎卦》
初六:鼎颠趾,利出否,得妾以其子,无咎。
〈程传〉“得妾以其子,无咎。”六阴而卑,故为妾。得妾,谓得其人也。若得良妾,则能辅助其主,使无过咎也。子,主也。以其子,致其主于“无咎”也。六阴居下而卑巽从阳,妾之象也。以六上应四,为颠趾而发此义。初六本无才德可取,故云“得妾”,言得其人则如是也。〈本义〉居《鼎》之下,鼎趾之象也。上应九四则“颠”矣。然当其初,鼎未有实而旧有否恶之积也,因其颠而出之,则为利矣。得妾而因得其子,亦由是也。此爻之象如此,而其占“无咎”,盖因败以为功,因贱以致贵也。
《归妹卦》
初九:“归妹以娣”,跛能履,征吉。
〈程传〉女之归,居下而无正应,“娣”之象也。刚阳在妇人为贤贞之德,而处卑顺,娣之贤正者也。处说居下,为顺义,娣之卑下,虽贤何以能为,不过自善其身,以承助其君而已。如跛之能履,言不能及远也。然在其分为善,故以是而行则“吉”也。〈本义〉初九,居下而无正应,故为娣象。然阳刚在女子为贤正之德,但为娣之贱,仅能承助其君而已,故又为“跛能履”之象。而其占则“征吉”也。
《象》曰:“归妹以娣”,以恒也。“跛能履,吉”,相承也。
〈程传〉《归妹》之义,以说而动,非夫妇能常之道。九乃刚阳,有贤贞之德,虽娣之微,乃能以常者也。虽在下不能有所为,如跛者之能履然。征而吉者,以其能相承助也。能助其君,娣之吉也。〈本义〉《恒》谓有常久之德。
又
六三:“归妹以须”,反归以娣。
〈程传〉三居下之上,本非贱者,以失德而无正应,故为欲有归而未得其归。须,待也。待者,未有所适也。六居三,不当位,德不正也;“柔而尚刚”,行不顺也。为说之主,以说求归,动非礼也。上无应,无受之者也,无所适,故“须”也。女子之处如是,人谁取之?不可以为人配矣。当反归而求为娣媵则可也,以不正而失其所也。〈本义〉六三,阴柔而不中正,又为说之主。女之不正,人莫之取者也,故为未得所适,而反归为娣之象。或曰:须女之贱者。
又
六五,“帝乙归妹”,其君之袂不如其娣之袂良。“月几望”, 吉。
〈程传〉六五居尊位,妹之贵高者也。下应于二,为下嫁之象。王姬下嫁,自古而然。至帝乙而后,正婚姻之礼,明男女之分,虽至贵之女,不得失柔巽之道,有贵骄之志,故《易》中阴尊而谦降者,则曰“帝乙归妹”,《泰》六五是也。贵女之归,唯谦降以从礼,乃尊高之德也。不事容饰,以说于人也。娣媵者,以容饰为事者也。衣袂,所以为容饰也。六五尊贵之女,尚礼而不尚饰,故其袂不及其娣之袂,良也。良,美好也。月望,阴之盈也,盈则敌阳矣。几望未至于盈也。五之贵高,常不至于盈,极则不亢其夫乃为吉也。女之处尊,贵之道也。〈本义〉六五柔中居尊,下应九二,尚德而不贵饰,故为“帝女下嫁”,而服不盛之象。然女德之盛,无以加此,故又为“月几望”之象,而占者如之则“吉”也。
《象》曰:“帝乙归妹,不如其娣之袂良”也,其位正中,以贵 行也。
〈程传〉以“帝乙归妹”之道,言其袂不如其娣之袂良,尚礼而不尚饰也。五以柔中,在尊高之位,以尊贵而行中道也。柔顺降屈,尚礼而不尚饰,乃中道也。〈本义〉以其有“中德”之贵而行,故“不尚饰。”
礼记
《曲礼》
“取妻不取同姓”,故买妾不知其姓则卜之。
〈陈注〉“为其《近禽兽》”,卜其吉凶。
又
世妇,大夫不名“世臣侄娣”,士不名“家相长妾。”〈陈注〉不名,不以名呼之也。《疏》曰:世妇,两媵也,次于夫人,而贵于诸妾也。世臣,父在时老臣也。侄是妻之兄女,娣是妻之妹,从妻来为妾也。大夫不世爵,此有世臣者,子贤袭父爵也。家相助,知家事者。长妾,妾之有子者。〈大全〉金华应氏曰:“夫内助之贤而旧者,如世妇,如侄娣,如长妾,虽其分不敌于女君,其贵实隆于诸御。敬之而不名,所以示夫内之有所统也。内外皆有所敬而不名,则受其所敬者莫不竭其忠而尽心,睹其可敬者莫不知所畏而禀命,然后国政家事有所统一,而缓急有所凭借而倚重矣。”
又
天子有后,有夫人,有世妇,有嫔,有妻,有妾。
〈陈注〉三夫人,九嫔,二十七世妇,八十一御妻。自后而下皆三,因而增其数。妾之数未闻。〈大全〉马氏曰:《昏义》曰:“古者天子后立六宫,三夫人,九嫔,二十七世妇,八十一御妻,以听天下之内治。此曰天子有后,有夫人,有世妇,有嫔、有妻、有妾。盖《昏义》言后宫之治,故兼天子后言之,而备六宫之数,而妾不与焉。《曲礼》言后宫之位,故只言天子,而备六宫之名,则虽后之尊亦曰有后,而妾之贱亦与焉。”
《内则》
子有二妾,父母爱一人焉。子爱一人焉,由衣服饮食, 由执事,毋敢视父母所爱,虽父母没不衰。
又
妾虽老,年未满五十,必与五日之御。“将御者齐漱浣, 慎衣服,栉縰笄,总角拂髦,衿缨綦屦。虽婢妾,衣服饮 食,必后长者。妻不在妾,御莫敢当夕。”
〈陈注〉天子之御妻八十一人当九夕,世妇二十七人,当三夕,九嫔九人当一夕,三夫人当一夕,后当一夕,凡十五日而遍。五日之御,诸侯制也。诸侯一娶九女,夫人及二媵各有侄娣,此六人当三夕,次二媵当一夕,次夫人专一夕,凡五日而遍也。当夕,当妻之夕也。
又
妾将生子,及月辰,夫使人日一问之。子生三月之末, 漱浣夙齐,见于内寝,礼之如始入室。君已食,彻焉,使 之特馂,遂入御。
〈陈注〉此言大夫士之妾生子之礼。宫室之制,前有路寝,次则君之燕寝,次夫人正寝。卿大夫以下,前有适室,次则燕寝,次则适妻之寝。此言“内寝”,正谓适妻寝耳。“如始入室”者,如初来嫁时也。特馂,使此生子者独馂,不如常时众妾同馂也。
《丧服》
妾从女君而出,则不为女君之子服。
〈陈注〉妾,谓女君之侄娣也。其来也,与女君同入,故服女君之子与女君同。若女君犯七出而出,则此侄娣亦从之出。子死,则母自服其子,侄娣不服,义绝故也。
又
士妾有子而为之缌,无子则已。
〈陈注〉《丧服》云:“大夫为贵妾缌,士卑,故妾之有子者为之缌,无子则不服也。”
又
“妾为君之长子”,与女君同。
〈陈注〉“女君为长子三年”,妾亦同服三年,以正统故重也。
又
妾祔于妾祖姑。
〈陈注〉“妾祔于妾祖姑。”言妾死,则祔于祖之妾也。
又
慈母与妾母,不世祭也。
〈陈注〉不世祭者,谓子祭之而孙不祭也。上章言“妾祔于妾祖姑”者,《疏》云“妾无庙”,今乃云祔及高祖,当是为坛以祔之耳。
又
“妾无妾祖姑”者,易牲而祔于女君可也。
〈陈注〉妾当祔于妾祖姑。上章言“亡则中一以上而祔”,是祔高祖之妾。今又无高祖妾,则当易妾之牲,而祔于适祖姑。“女君”,谓适祖姑也。〈大全〉严陵方氏曰:“女君适祖姑也。妾祔之嫌于隆,故易牲而祭,以示其杀焉。”
《杂记》
“女君死,则妾为女君之党服。”“摄女君”,则不为先女君 之党服。
〈陈注〉“女君死,则妾犹服其党”,是徒从之礼也。妾摄女君则不服,以摄位稍尊也。〈大全〉严陵方氏曰:“女君死,则妾为女君之党服者,亲亲之仁也;摄女君则不为先女君之党服者,尊尊之义也。”
==仪礼==
《士昏礼》
妇至,主人揖妇以入。及寝门,揖入,升自西阶,《媵》布席 于奥。夫入于室,即席。妇尊,西南面,媵御沃盥,交。
〈注〉“升自西阶”,道妇入也。媵,送也,谓女从者也。御当为“讶。”讶,迎也,谓婿从者也。媵沃婿盥于南洗,御沃妇盥于北洗。夫妇始接,情有廉耻,媵御交道其志。
又
主人说服于房,媵受。妇说服于室,御受。姆授巾。御衽 于奥,媵衽,良席。
〈注〉衽,卧席也。妇人称夫曰“良。”〈疏〉“衽于奥”,主于妇席,使御布妇席,使媵布夫席,此亦示交接有渐之义。
又
烛出,媵馂主人之馀御、馂妇馀赞酌外尊,酳之媵侍 于户外,呼则闻。
〈疏〉《酌外尊》者,贱,不敢与主人同酌内尊也。
《丧服》
妾谓君。《传》曰:“君至尊也。”
〈注〉《妾谓》“夫为君者,不得体之加尊之也,虽士亦然。”〈疏〉释曰:妾贱于妻,故次妻后。案《内则》云:“聘则为妻,奔则为妾。”郑注云:“妾之言接,闻彼有礼,走而往焉,以得接见于君子。”是名妾之义。但其并后匹适,则国亡家绝之本,故深抑之,别名为妾也。既名为妾,故不得名婿为夫,故加其尊名,名之为君也。亦得接于夫,又有尊事之称,故亦服斩衰也。云“君,至尊也”者,既名夫为君,故同于人君之至尊也。释曰:云“不得体之,加尊之也”者,以妻得体之,得名为夫。妾虽接见于夫,不得体敌,故加尊之,而名夫为君,是以服斩也。云“虽士亦然”者,案《孝经》士言争友,则属隶不得为臣,则士身不合名君。至于妾之尊,夫与臣无异,是以虽士,妾得称夫为君,故云虽士亦然也。
妾为女君。
〈疏〉释曰:妾事女君,使与臣事君同,故次之也。以其妻既与夫体敌,妾不得体夫,故名妾。妾,接也,接事适妻,故妾称适妻为女君也。
《传》曰:“何以期也?妾之事女君,与妇之事舅姑等。”
〈注〉“女君”,君适妻也。女君于妾无服,报之则重,降之则嫌。〈疏〉释曰:传意谓妾或是妻之侄娣,同事一人,忽为之重服,故发问也。“答曰妾之事女君,与妇之事舅姑等”者,妇之事舅姑亦期,故云等。但并后匹适,倾覆之阶,故抑之,虽或侄娣,使如子之妻,与妇事舅姑同也。释曰:云“女君于妾无服”者,诸经传无女君服妾之文,故云无服者,郑解其不服之意,是以云报之则重,还报以期,无尊卑降杀,大重也。云“降之则嫌”者,若降之大功小功,则似舅姑为适妇庶妇之嫌,故使女君为妾无服也。
春秋四传
《王使归仲子赗》
《春秋》隐公元年:“秋七月,天王使宰咺来归惠公仲子 之赗。”
《左传》:“缓且子氏未薨,故名。天子七月而葬,同轨毕至, 诸侯五月;同盟至,大夫三月;同位至士逾月,外姻至, 赠死不及尸,吊生不及哀,豫凶事,非礼也。”
《公羊传》:“宰者何?官也。咺者何?名也。曷为以官氏?宰士 也。惠公者何?隐之考也。仲子者何?桓之母也。何以不 称夫人?桓未君也。赗者何?丧事有赗。赗者,盖以马以 乘马,束帛乘马曰赗,货财曰赙,衣被曰襚。桓未君,则 诸侯曷为来赗之?隐为桓立,故以桓母之丧告于诸 侯。然则何言尔?成公意也。”其言来何?不及事也。其言 “惠公仲子”何?兼之?兼之,非礼也。何以不言“及仲子?”仲 子微也。
《穀梁传》:“母以子氏,仲子者何?惠公之母,孝公之妾也。 礼,赗人之母则可,赗人之妾则不可。君子以其可辞 受之,其志不及事也。赗者何也?乘马曰赗,衣衾曰襚, 贝玉曰含,钱财曰赙。”
《胡传》:“上古应时称号,故其名三变。《春秋》以天自处,创 制立名,系王于天,为万世法,其义备矣。冢宰称宰,咺 者,名也。王朝公卿书官,大夫书字,上士、中士书名,下 士书人。咺位六卿之长而名之,何也?仲子,惠公之妾 尔。以天王之尊,下赗诸侯之妾,是加冠于屦,人道之 大经拂矣。天王,纪法之宗也;六卿,纪法之守也。议纪” 法而修诸朝廷之上,则与闻其谋;颁纪法而行诸邦 国之间,则专掌其事,而承命以赗诸侯之妾。是坏法 乱纪,自王朝始也。《春秋》重嫡妾之分,故特贬而书名, 以见宰之非宰也。或曰:“僖公之母成风,亦庄公妾也, 其卒也,王使荣叔归含且赗。其葬也,王使召伯来会 葬。”下赗诸侯之妾而名其宰,荣、召何以书?字而不名 也?于前赗仲子,则名冢宰,于后葬成风,王不称天,其 法严矣。
〈大全〉程子曰:王者奉若天道,故称天王。其命曰天命,其讨曰天讨,尽此道者王道也。后世以智力把持
天下者,霸道也。《春秋》因王命以正王法,称天王以奉天命。夫妇人伦之本,最当先正。春秋之时,嫡庶僭乱,圣人犹谨其名,分男女之配,终身不变者也,故无再娶之礼。大夫而下,内无主则家道不立,故不得已有再娶之礼。天子诸侯,内职具备,后夫人已可以摄治,无再娶之礼。《春秋》之始,尚有疑焉,故仲子羽数特异,僖公而后无复辨矣。《春秋》因其窃号而书之,以志僭乱。仲子系惠公而言,故正其名。不曰夫人,曰惠公。仲子,谓惠公之仲子,妾称也。以夫人礼赗人之妾,不天,乱伦之甚也。然《春秋》之始,天王之义未见,故不可去天而名咺,以见其不王。王臣虽微不名,况于宰乎?赵氏曰:“天子而赗妾母,是起僭也。” 汪氏曰:“在《礼》,君不抚仆妾,以其贱也。外臣之妾而天王赗之,何以宗法则于天下乎?” 张氏曰:“惠公以去年薨,仲子卒之年月不可知,或亦去年也。天子于诸侯有赗礼,所以褒有功德而厚其终也。诸侯无再娶之礼,惠公牵于私爱,宠庶妾而立为夫人,正犯以妾为妻之戒,渎乱夫妇之纲,乃天讨之所当加。” 九伐之法所谓“犯令陵政” ,盖此类也。平王不能正惠公之罪,反厚其送终之礼,遣冢宰而来赗。冢宰不能以纪法诏王,乃奉命以赗上僭之妾。仲尼以《春秋》之初,方书“天王” 以立法,于是贬冢宰于上士、中士之例,深罪其以百揆之尊,瘝官失职,一至于此,贬其臣则君可知矣。凡《春秋》之书,以尊者而贬,从卑者之例,必有大罪极恶而后加焉,不可以常事观也。
《叔姬归纪》
《春秋》隐公七年“春王三月,叔姬归于纪。”
《穀梁传》。其不言逆,何也?逆之道微,无足道焉尔。 胡传:叔姬,伯姬之娣,非夫人也,则何以书?古者诸侯 一娶九女,必格之同时者,所以正名分、窒乱源也。今 叔姬待年于宗国,不与嫡俱行,则非礼之常,所以书 也。眉山苏辙以谓“书叔姬”,贤之也。若贤不得书,必贵 而后书,则是以位而蔑德也。小国无大夫,至于接我 则书,是位不可以废事也。位不可以废事,而独可以 废贤乎?如叔姬不归宗国,而归于酅,以全妇道,贤可 知矣。贤而得书,亦《春秋》之法也。
〈大全〉汪氏曰:同时而行,则妃妾之名不紊。其生子也,嫡妾之分已定,乱何由作?何氏曰:“妇人八岁备数,十五从嫡,二十承事君子。媵贱书者,终有贤行,能处隐约,合竟妇道,故重录之。”高氏曰:“娣亦书归,犹尧之二女降于妫,汭皆曰嫔。”张氏曰:“媵不书,此特书者,以其终不忘,纪之五庙。虽纪侯卒而归于酅以奉宗祀,殁其身”而后已。圣人以其贤,可以励妇行,将有其末,必录其本,是以变例而特书之。汪氏曰:“贾逵谓隐公厚于先君之女,故盛礼而归之,如归嫡之礼。又云‘纪贵叔姬,故书以刺之’。”圣人岂逆计其他日之贤而书之哉?今考《春秋》,诸侯宠嬖妾媵盖多,不足烦圣笔之录,苟隐公厚先君之女,必不以为媵矣。夫子作《经》以垂劝戒,则以为嘉其贤者,义或近之。安可以史官一时之例,而议《春秋》万世之法乎?子朱子作《通鉴纲目》,书唐太宗以武氏为才人,所以起伪周之乱。书元宗册寿王妃杨氏,所以起马嵬之奔。纳才人册诸王妃,法不当书,而朱子书之,亦《春秋》之意也。
《纪叔姬归酅》
《春秋》:庄公十有二年“春王三月,纪叔姬归于酅。” 《公羊传》其言归于酅何?隐之也。何隐尔?其国亡矣,徒 归于叔尔也。
《穀梁传》:“国而曰归,此邑也,其曰归何也?吾女也,失国 喜得其所,故言归焉尔。”
《胡传》:“庄公四年,纪侯去国,叔姬至此始归于酅者,纪 侯方卒,故叔姬至此然后归尔。归者顺词,以宗庙在 酅,归奉其祀也。鲁为宗国,妇人有来归之义,纪既亡 矣,不归于鲁,所谓全节守义,不以亡故而亏妇道者 也。鲁人高其节义,恩礼有加焉。是故其归于酅,其卒 其葬,史册悉书。夫子修经,存而弗削,使与卫之共姜” 同垂不朽,为后世劝。若夏侯令女,曹爽之弟妇也,寡 居守志,父母欲夺而嫁之,誓而弗许,而曰:“曹氏全盛 之时,尚欲保终,况今衰亡,何忍弃之。”闻者为之感动。 其闻叔姬之风而兴起者乎!
〈大全〉汪氏曰:叔姬虽伯姬之娣,然诸侯夫人既卒,则次妃摄治内事,故叔姬虽媵妾,当奉纪之祭祀。家氏曰:“夫死无子,而终于父母家者,非正也;终于夫家,正也。”杜氏曰:“叔姬全守节义,以终妇道,故系之纪,贤之也。”刘氏曰:“纪侯之殁不书叔姬,何以得书?《春秋》因叔姬之行,以明纪季之以酅入齐,非利之也。凡欲存国耳。试”使纪季见宗国之危,析地以求利,此与邪庶其、莒、牟夷何异?《春秋》当绝之矣。张氏曰:“叔姬,伯姬之娣,隐七年归于纪者,伯姬既死,叔姬实摄内事,而能不以国之存亡贰其
事君子之心,不以身之荣悴变其奉宗庙之志,故必归于酅以终其身。《易》曰:“眇能视利,幽人之贞” ,于叔姬见之矣。《春秋》可不录其本末,以示妇道之正乎?刘氏曰:邑何故不得言归乎?酅者,纪之别也。纪者,叔姬之家也。人归其家,可不曰归乎?以谓喜得其所,乃言归何哉?《穀梁》之说非也。家氏曰:“《公羊》谓归于酅者,归于” 其叔,叔其可归乎?盖纪之宗庙在焉,义当归也。汪氏曰:“或谓叔姬归于叔,非其所归,乱也。夫叔姬归于酅,酅乃纪五庙之所在。叔姬之归,以奉祭祀,而非归于纪季也。夏侯令女之依爽,与叔姬正同,岂可亦责之依其伯乎?《春秋》书内女,惟纪叔姬、宋伯姬。录本末甚详,非贤而得若是乎?”
《结媵陈》
《春秋》“庄公十有九年秋,公子结媵陈人之妇于鄄,遂 及齐侯、宋公盟。”
《公羊传》“媵者何?诸侯娶一国,则二国往媵之,以侄娣 从。侄者何?兄之子也。娣者何?弟也。诸侯壹聘九女,诸 侯不再娶。媵不书,此何以书?为其有遂事书。大夫无 遂事,此其言遂何?《聘礼》,大夫受命不受辞,出境有可 以安社稷,利国家者,则专之可也。”
《穀梁传》:“媵,浅事也,不志,此其志何也?辟要盟也。何以 见其辟要盟也?媵,礼之轻者也;盟,国之重也。以轻事 遂乎国,重无说。其曰陈人之妇,略之也;其不日数逾, 恶之也。”
《胡传》:“媵,浅事。陈人微者,公子往焉,是以所重临乎礼 之轻者也。齐侯伯主宋公,王者之后,盟国之大事也, 大夫辄与焉,是以所轻当乎礼之重者也。礼者不失 己,亦不失人。失己与人,寇之招也。是故结书公子而 曰‘媵陈人之妇’,讥其重以失己也。齐、宋书爵而曰遂, 讥其轻以失人也。遂者,专事之词。《聘礼》‘大夫受命不 受辞,出境,有可以安社稷,利国家,则专之可也’。”谓本 有此命,得以便宜从事,特不受专对之辞尔。若违命 行私,虽有利国家安社稷之功,使者当以矫制请罪, 有司当以擅命论刑。何者?终不可以一时之利,乱万 世之法,是《春秋》之旨也。
〈大全〉程子曰:“鄄之巨室嫁女于陈人,结以其庶女媵之,因与齐、宋盟,挈之以往,结好大国,所以安国息民。乃以私事之小,取怒大国,故深罪之。书其为媵而往盟”,为“遂事。”薛氏曰:“正卿送媵,礼之过也;遂盟,非其事也。”家氏曰:“媵女事之常,而盟者国之重事,况于盟伯主可以遂事往乎?”杜氏曰:“结鲁大夫出境,有可以安社稷”、利国家者,则专之可也。结在鄄,闻齐、宋有会事之宜,去其本职,遂与二君为盟,故备书之。本非鲁公意,而又失媵、陈之好,故冬各来伐。刘氏曰:“《公羊》以为陈人者,陈侯也,非也。云公子结以妾媵归陈侯之妇,则文理不成。又无故贬损陈侯,使从人称,非正名之义。”《穀梁传》“辟要盟也”,亦非也。鲁诚欲自托于大国,岂敢以“妇媵”之名而遣使以取戾于伯主哉?使者衔媵妇之命而遂要大国之盟,是乃要盟矣。何谓辟要盟乎?
《纪叔姬卒》
《春秋》庄公二十有九年“冬十有二月,纪叔姬卒。” 胡《传》:纪已灭矣,其卒之何?见纪侯去国,终不能自立, 异于古公亶父之去,故特书叔姬卒,而不卒纪侯,以 明其不争而去则可,能使其民从而不释则微矣。
〈大全〉临川吴氏曰:“叔姬,娣也。鲁、纪之待叔姬,与叔姬之自待其身,皆与伯姬同,《春秋》备书之,此盖庄公以为姑,而为服大功之服也。与叔姬庄十二年归酅,此卒于酅也,纪灭而犹系之纪,盖国亡无有依托,虽寄寓于酅以待死,其为纪国夫人之娣,则如初也。”
《葬纪叔姬》
《春秋庄公三十年》:“秋八月癸亥,葬纪叔姬。”
《公羊传》:“外夫人不书葬,此何以书?隐之也。何隐尔?纪 国亡矣,徒葬乎叔尔。”
《穀梁传》:“不曰卒而曰葬,闵纪之亡也。”
《胡传》:“灭国不葬,此何以葬?贤叔姬也。”纪侯既卒,不归 宗国,而归于酅,所谓“秉节守义,不以亡故而睽妇道” 者也。故系之于纪而录其卒葬。先儒谓贤而得书是 也。贤而得书,所以为后世劝也。
〈大全〉《家氏》曰:“娣媵不葬,此以贤叔姬,故与伯姬俱得葬。”张氏曰:“纪叔姬从一而终,不以存亡贰其心,故详录其生死。又纪、鲁之往葬,皆以夫人之礼书之,所以明妇行,以示后法也。”
《风氏薨》
《春秋》文公四年“冬十有一月壬寅,夫人风氏薨。” 《胡传》:“风氏,僖公之母,庄公妾也。而称夫人,自是嫡妾 乱矣。《语》曰:‘邦君之妻,邦人称之曰君夫人称诸异邦 曰寡小君’。”盖敌体之称也。若夫妾媵,则非敌矣。其生 亦以夫人之名称号之,其没亦以夫人之礼卒葬之非所以正其分也。以妾媵为夫人,徒欲尊宠其所爱, 而不虞卑其身。以妾母为夫人,徒欲崇贵其所生,而 不虞贱其父。卑其身则失位,贱其父则无本。越礼至 是,不亦悖乎!夫礼,“庶子为君,为其母无服”,不敢贰尊 者也。《春秋》于《成风》记其卒葬,各以实书,不为异辞者, 谨礼之所由变也。
〈大全〉程子曰:“自《成风》以后,妾母称夫人,嫡妾乱矣。仲子始僭,尚未敢同嫡也。”马氏曰:“是时嫡妾不正,称号不审。夫子尝言古礼如此,故记之;正其名,所以责其实也。”陈氏曰:“夫人某氏,嫡称也;丧之以夫人之礼也。隐公之丧桓公,犹有疑焉,是故别庙也。祔姑称谥,伉然如夫人,则自文公之丧成风始。”薛氏曰:“妾母为夫人,僭”也。僭则何以取乎?《春秋》不没其实也。朱子曰:“僖公成风与晋简文帝郑太后一也。皆所以著妾母之义。”汪氏曰:“嫡妾之分,乃人君所当谨。以妾母为夫人,必致以妾为嫡;以妾为嫡,必至庶孽夺正之祸。敬嬴之杀恶及视,乃视习僖、文之尊成风而动于为恶也。后世妾母皆称太后,或妾死而加以皇后”之号,又其甚,则唐高宗立武昭仪为后而致移其宗社矣。朱子于《纲目》书“尊帝母贵人为太后”,又或书“立贵嫔某氏为皇后”,或曰“立婕妤某氏为皇后”,或曰“立婢某氏为后”,盖取法《春秋》讥成风之例。然《春秋》隐其辞而《纲目》直斥本称者,《春秋》乃本国之史,而《纲目》则笔削前代之史,故不同也。
《王归成风含赗》
《春秋:文公五年》:“春,王正月,王使荣叔归含且赗。” 《公羊传》:“含者何?口实也。其言归含且赗何?兼之。兼之, 非礼也。”
《穀梁传》:“含,一事也;赗,一事也。兼归之,非正也。其曰且 志,兼也。其不言来不周,事之用也。赗已早而含已晚。” 胡传:“珠玉曰含,车马曰赗。归含且赗者,厚礼妾母也。 不称天王者,弗克若天也。《春秋》系王于天,以定其名 号者,所履则天位也,所治则天职也。所敕而惇之者, 则天之所叙也;所叙而庸之者,则天之所秩也;所赏” 所刑者,则天之所命而天之所讨也。夫妇人伦之本, 王法所尤谨者。今成风以妾僭嫡,王不能正,又使大 夫归含赗焉,而成之为夫人,则王法废,人伦乱矣,是 谓弗克若天而悖其道,非小失耳,故特不称“天”以谨 之也。
〈大全〉程子曰:“天子成妾,母为夫人,乱伦之甚,失天理矣。不称天,义已明;称叔存礼也。”杜氏曰:“成风,庄公之妾,天子以夫人赗之。”刘氏曰:“不知者,乃谓天子、赗人之妾,小过耳,而讥之深;求车杀母弟,大恶也,而讥之略;是不及知《春秋》正人伦之意也。君臣也,父子也,夫妇也,治之三纲也,道莫先焉。桓以臣弑君而王命之,成风”以妾僭嫡而王成之,于是三纲废矣,是失人之所以为人也。玉之无天下,不亦明乎!汪氏曰:“‘《礼经》天子诸侯于妾无服’。而《周官》职丧掌诸侯之丧,及卿大夫士凡有爵者之丧,亦不及邦国夫人之妾也。今王归含赗,则是鲁以成风之丧赴于京师矣。夫人之丧犹不当赴于王,况妾母乎?王之赐以含赗”,其责已深,而鲁之往赴,其罪亦不可揜矣。《春秋》王礼之施于鲁者,惟桓、文二公为数且盛,而紊渎三纲有如此者,亦可悲矣。
《葬成风》
《春秋》:文公五年“三月辛亥,葬我小君成风。”
《公羊传》:“成风者何?僖公之母也。”
《胡传》:“仲子虽聘,非惠公之嫡也。《春秋》之初尚以为疑, 故别为立宫,而羽数特异。此虽非礼之正,然不祔于 姑,犹有辨焉。至是成风书葬,乃有二夫人祔庙,而乱 伦易纪,无复辨矣。故礼之失,自成风始也。”
〈大全〉苏子曰:仲子非惠公之嫡,故特为之立宫而不祔。不书其葬,盖礼之正也。自《成风》以来,妾母皆葬,盖祔也,鲁礼之变自此始矣。高氏曰:“既以夫人之礼薨之,又复以小君之礼葬之,又别为之谥焉,书实以示讥也。”汪氏曰:“后世以妾母为正嫡,至于丧事,乃黜正嫡而嬖妾合葬焉。如中宗之葬乾陵,严善思谏而弗止,循”袭而莫知其失矣。孰有如汉之孝文,自谓“侧室之子”,而不以为嫌者乎?
《召伯来会葬》
《春秋》:文公五年“三月,王使召伯来会葬。”
《左传》:“王使荣叔来含且赗,召昭公来会葬,礼也。” 《穀梁传》:会葬之礼于鄙上。
《胡传》:“王臣下聘桓公,冢宰书名示贬,而大夫再聘,则 无讥焉。或以为从同同也;或以为同则书重也。成风 薨,王使荣叔归含且赗,既不称天矣,及使召伯来会 葬,又与贬焉,何也?归含且赗,施于妾母已稠叠矣,又 使卿来会葬,恩数有加焉,是将祔之于庙也,而致礼 于成风尽矣。聘一也,含赗而又葬,则其事益隆,乱人”
伦、废王法甚矣。再不称“天”者,圣人于此尤谨其戒,而不敢略也。〈大全〉程子曰:“天子以妾母同嫡,乱天理也,故不称天。圣人于此尤谨其戒。”家氏曰:“天子之于诸侯,有会葬之礼,非所以施之妾母也。元年书叔服,此年书召伯,五年之间,后先两会葬,或称天王,或王不称天。比事而观,其义岂不甚明乎?”
《敬嬴薨》
《春秋》:宣公八年:“戊子,夫人嬴氏薨。”
《胡传》:“敬嬴,文公妾也。何以称夫人?自成风闻季友之 繇,事友而属其子,及僖公得国,立以为夫人,于是乎 嫡妾乱矣。《春秋》于风氏凡始卒四贬之,则禘于太庙, 秦人归襚、荣叔含赗、召伯会葬,去其姓氏,不称夫人, 王再书而无天是也。敬嬴又嬖私事襄仲而属宣公, 不待致于太庙,援例以立,则从同,同而无贬矣。其意” 若曰:“以义起礼”为可继。苟出于私情而非义,后虽欲 正可。若何?
〈大全〉啖氏曰:成风之后,妾母皆僭用夫人礼,故亦书薨以著其罪。《家氏》曰:“哀姜淫乱,与庆父同弑二君,齐桓讨而弑之,僖于是尊其母成风为夫人,以配其父,此僭也。然非哀姜不终,则僖亦未敢遽如此。今敬嬴之事则异于是。嬴以嬖妾私事,襄仲,弑子赤,立宣公,逐嫡母归齐,而己僭夫人之位。出姜无罪,为贼臣悖妾所”逐,不得与哀姜同例。嬴与其子弑君逐母,僭号夫人,亦不得与成风偶。使遇齐桓,则敬嬴、襄仲皆当比而诛戮,王室不竞,中国无伯,得以肆行无忌。孰知天道祸盈,至是八年,遂使齐死于路。后八日,嬴陨于鲁,与哀姜、庆父先后即诛,其事相类,但有天讨人刑之异耳。汪氏曰:“《春秋》既书‘夫人姜氏薨于夷’”,又书“夫人风氏薨”,则知哀姜为庄公夫人,而成风乃妾也。既书“夫人姜氏归于齐”,又书“夫人风氏薨”,则知出姜为文公夫人,而敬嬴乃妾也。直书于策,读者比事以考之,虽微传而嫡妾之分明矣。
《葬敬嬴》
《春秋》:宣公八年:“冬十月己丑,葬我小君敬嬴。”
《左传》:“葬敬嬴,旱,无麻,始用葛茀。”
《胡传》:“成风薨以夫人,葬以小君,将祔于庙,而始有二 夫人也,则四贬之以正其事。今敬嬴亦薨,以夫人,葬 以小君,使祔于庙,无贬以正之”,从同同可也,而于宣 公元年即以所逆穆姜妇之,何也?曰:妇有姑之辞,见 敬嬴遂以子贵,援例而亟立为夫人也。僖公享国八 年,然后致成风,而敬嬴之亟也。虽云援例,鲁君臣之 责亦可知矣。无贬而书法若此者,犹桓、宣弑君而书 “即位”尔。
〈大全〉临川吴氏曰:“僖、宣、襄、昭四妾母,群臣皆逢君之意而尊为夫人也。”象山陆氏曰:“襄仲杀太子,恶敬嬴为之也。敬嬴非嫡而薨,以夫人葬以小君鲁君臣之责深矣。《春秋》作而乱臣贼子惧,盖为此也。”
《卫人来媵》
《春秋·成公八年》:“冬,卫人来媵。”
《左传》:“卫人来媵共姬,礼也。凡诸侯嫁女,同姓媵之,异 姓则否。”
《公羊传》:“媵不书,此何以书?录伯姬也。”
《穀梁传》:“媵,浅事也,不志,此其志何也?以伯姬之不得 其所,故尽其事也。”
《胡传》“媵者何?诸侯有三归:嫡夫人行则侄娣从,二国 来媵,亦以侄娣从。”凡一娶九女,所以广继嗣。三国来 媵,非礼也。夫以礼制欲则治,以欲败礼则乱。而诸侯 一娶十有二女,则是以欲败礼矣。备书三国,以明逾 制,为后戒也。
〈大全〉程子曰:“媵,小事不书。伯姬之嫁,诸侯皆来媵之,故书,以见其一。女子之贤,尚闻于诸侯,况君子乎?”《白虎通》:“天子娶十二女,法天有十二月。”茅堂胡氏曰:“《左传》诸侯嫁女,同姓媵之,异姓则否。啖子非之,云:‘直讥三国来媵,非礼,岂为异姓乎?盖诸侯一娶九女,而三国来媵,则是十二女也。媵同时,故经备书之,以著其失礼’”,不为异姓与同姓。
《晋人来媵》
《春秋·成公九年》:“夏,晋人来媵。”
《左传》:“礼也。”
《胡传》:致女者何?女既嫁三月而庙见,则成妇矣,而后 父母使人安之,故谓之致也。常事尔,何以书“致女使 卿?”非礼也。经有因褒以见贬者,《初献六羽》之类是也。 亦有因贬以见褒者,“致女、《来媵》”之类是也。伯姬贤行 著于家,故致女使卿,特厚其嫁遣之礼。贤名闻于远, 故诸国争媵,信其无妒忌之行。程氏以为“一女子之” 贤,尚闻于诸侯,况君子哉?或曰:“鲁女虽贤,岂能闻于 远乎?”曰:“古者庶女与非嫡者,则求为媵固。”为之择贤 小君,则诸侯之贤女自当闻矣。
〈大全〉因纳币、致女、使卿三国来媵之,过礼而见伯姬之贤。临川吴氏曰:“伯姬已嫁,而晋人来媵,盖讥
其不及事,且为齐媵起也。
《齐人来媵》
《春秋·成公十年》:“夏,齐人来媵。”
《公羊传》:“媵不书,此何以书?录伯姬也。三国来媵,非礼 也。曷为皆以录伯姬之辞言之?妇人以众多为侈也。”
〈大全〉高氏曰:“伯姬嫁已久,诸侯以其贤,犹来媵之。然晋、卫已备,其数岂可复加乎?”
《姒氏卒》
《春秋》定公十有五年“秋七月壬申,姒氏卒。”
《左传》:“不称夫人,不赴,且不祔也。”
《公羊传》“姒氏者何?哀公之母也。何以不称夫人?哀未 君也。”
《穀梁传》:“姒氏卒,妾辞也,哀公之母也。”
〈大全〉啖氏曰:“自成风之后,妾母皆僭用夫人礼,故亦书薨;书‘夫人’,著其非礼也。哀公母定姒卒时,子未逾年,虽行丧礼,不可加于母,故书卒。子既未成君,故不称夫人也。”茅堂胡氏曰:“姒氏不称夫人为正名,孟子不称夫人为隐恶。姒氏定公妾也。《公羊》据鲁失礼言之尔。论《春秋》之法,哀虽已君,岂得称夫人乎?来赗仲子会葬成风”,深贬天王而名冢宰,则知哀虽已君,亦不得称夫人矣。陈氏曰:“自成风讫于宣襄,子苟为君,则其母为夫人。书‘葬定姒’,则是哀公以夫人葬其母,犹宣襄也。则何以卒不称夫人,葬不称小君?徒以丧在殡,不及尊其母焉耳。”汪氏曰:“成风敬嬴齐归,尚以妾母称夫人小君,岂以定公正夫人而反”不称夫人,小君乎?盖僖、宣、昭即位久,遂尊妾母为夫人,哀初立,未逾年,故仍其本号也。刘氏曰:“《左氏》不称夫人之说非也。安有夫人薨而不书夫人”者乎?凡夫人始卒,则史书之,书之固云“夫人”矣,不待赴祔而书其夫人也。姒氏要为妾母,哀未成君,故亦未敢谓其母夫人尔。
汉蔡邕独断
《妻妾》
天子后立六宫之别,名。三夫人。帝喾有四妃,以象后 妃四星,其一明者为正妃,三者为次妃也。九嫔,夏后 氏增以三三而九,合十二人。《春秋》天子一取十二,夏 制也。二十七世妇。殷人又增三九二十七,合三十九 人,八十一御女。周人上法帝喾,正妃又九九为八十 一,增之合百二十人也。天子一取十二女,象十二月。 三夫人九殡。诸侯一取。九女,象九州一妻八妾,卿大 夫一妻二妾,士一妻一妾。
宋袁氏世范
《治家篇》
人有以正室妒忌,而于别宅置婢妾者,有供给娼女 而绝其与人往来者。其关防非不密,监守非不谨,然 所委监守之人,得其犒遗,反与外人为耳目,以通往 来,而主翁不知,至养其所生子为嗣者。又有妇人临 蓐,主翁不在,则弃其所生之女,而取他人之子为己 子者,主翁从而收养,不知非其己子。庸俗愚暗,大抵 类此。
妇女多妒,“有正室者少蓄婢妾,蓄婢妾者多无正室。” 夫蓄婢妾者,内有子弟,外有仆隶,皆当关防,制以主 母,犹有他事,况无所统辖,以一人之耳目临之,岂难 欺蔽哉?暮年尤非所宜。使有意外之事,当如之何?
郑氏家范
《妾》
子孙有妻子者,不得更置侧室,以乱上下之分。违者 责之。若年四十无子者,许置一人,不得与公堂坐。 主母之尊,欲使家众悦服,不可使侧室为之,以乱尊 卑。
明徐三重家则
《娶妾》
“一。古者无子置妾,定以年齿,盖甚不得已也。若孕育 已繁,更营姝丽,此则明示淫汰已耳。”夫妾婢既滥,子 女杂出,各私其类,便生异同。若无礼义之维,难免乖 离之衅。中人或衰孝敬,不肖者遂滋忿争,恐薄世浇 俗,所必至此也。窃谓嫡室或鲜生育,乃缘继续大事, 不得不有蓄置。纵于年齿,不免通俗,亦须明正大体, 务使相安。礼序乐和。以成家范。此在吾儒以“躬修古 学”裁之。然又当知有子而无妾。亦最家门善事也。
江浦义门《郑氏家约》,“无子娶妾,不得预公堂会坐;嫡妻死,不得代为主母,以乱尊卑。其所生子妇则跪拜,馀子弟不过长揖。所以正上下之分,成和顺之风。” 信乎其为守礼法之家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