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学汇编 经籍典 第二百七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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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八卷目录

     春秋部杂录四

    经籍典第二百八卷

    春秋部杂录四

    《野客丛谈》:《春秋》五传,而驺、夹二氏不传,所传者《左氏》 《公羊》《穀梁》而已。韩退之诗有“春秋五传束高阁”之句, “五”字疑三字传写之误耳。《三传》所记,率多抵牾,如《僖 公八年》用致夫人,不言姓氏,《左氏》以为哀姜,《公羊》以 为声姜,《穀梁》以为成风。以哀姜为说者,则以哀姜既 绝于鲁,又杀于齐,当与鲁绝,不当以夫人终之。以禘 致为非礼。以《声姜》为说者,则以声姜僖公夫人,今乃 庙见也。以《成风》为说者,则以成风者,庄公之妾,僖公 之母,僖公为君,故得与祭。又如隐公时,夫人子氏薨, 或以为隐公母,或以为隐公夫人,其说纷纭,不同如 此。

    东坡云:“意尽而言止者,天下之至言也。然而言止而 意不尽,尢为极致?如《礼记》《左传》可见。”

    “并观琐言《左传》,法度森严,辞气古雅,而整暇不迫;马 迁才豪,故叙事无伦理,又杂以俚语,不可为训 狂夫之言。”荆石王公云:“‘往过松江,见陆平翁偶谈及 《春秋》,因问《春秋》道名分,而孔子不斥管仲,即《论语》亦 然,此是何意’?平翁云:‘节义特学问中一件事,故孔门 不甚及之’。此语尚未了然。”余曰:“管仲之于子纠,不当 以君”臣名分律之,子纠、小白皆齐襄之公子耳。若以 公子纠为君,则当时置周襄王于何地?故管仲既归 小白之后,劈头主意便欲尊周室。要见周天子尚在, 则公子纠不得为君,公子纠不得为君,则管仲亦不 得为忘君而事仇也。其尊周之意想如此,若挟天子 以令诸侯,犹是管仲第二念。

    巧矣哉!管仲之服楚也,曰:“召康公命我先君太公曰: ‘五侯九伯,汝实征之,以夹辅周室。赐先君履,东至于 海,西至于河,南至于穆陵,北至于无棣。尔贡苞茅不 入,王祭不共,无以缩酒,寡人是征;昭王南征而不复, 寡人是问’。”盖昭王之事大,大则难当;苞茅之事小,小 则易受。所以楚子遂曰:“贡之不入,寡人之罪也,敢不” 共给?盖不知不觉,赚入管仲术中。管仲但须得此一 句,便装成服楚极大题目,楚服而诸侯响应矣,俗儒 遂以举为尊周,攘夷仲而有灵,宁不失笑?

    《孝经闺门》一章,由周秦而下,传汉至唐,列为二十二 章。开元间,博士司马贞为国家讳,始黜之,而唐遂有 马嵬之祸,则《孝经》闺门之教废也。王荆公谓《春秋》烂 朝报,不列学官,使先圣笔削之书,人主不得闻讲说, 学士不得相传习,而宋遂有北辕之祸,则《春秋》内外 之防,与复仇之教废也。孔子曰:我志在《春秋》,行在《孝 经》,二书抹去,祸及家国。宣尼之书可谓灵矣,故曰:“畏 圣人之言。”

    续狂夫之言。尝闻之汉儒云,“孔子将修《春秋》,使子夏 等十四人求周《史记》,得百二十国宝书。”又鲁君资孔 子之周,因老聃观书柱下,于是《春秋》成,授左丘明。故 《左氏》有《左传》。《公羊》《穀梁》受经于子夏,有《公》《谷》二传、三 传。自汉以来,递相掊击,迄无定论,伐左氏则有《左氏 膏肓》,党《左氏》则有《左氏释痾》。其言互有得失者,为三 传分左右袒者也。其有彷《周官》“调人谐仇”之义,撰《春 秋》七万馀言者,又为三传分鼎立者也。其后因《传》以 废经,因《疏》以废传。甚则好为新奇,如啖助、赵匡者,至 谓别有左氏而非丘明,而左氏几诎。又其后胡安定 之《传》出,吾明取以佐帖括,而左氏又大诎。虽然,夫《左 氏》乌可废耶?余方束发时,好读《左氏春秋》,考订全文, 稍采诸家之笺注,而择《公》《谷》之有文者附之。夫左氏 躬览载籍,凡诸国卿佐家传并梦卜纵横家书,总为 三十篇,括囊二百四十二年之事,大约如夏、殷《春秋》, 晏、吕、虞、陆之《春秋》而已。未必有意于解经,而后人强 附之于经;未必有意于创史,而后人强附之于史。不 知左氏特以文章妙天下,为秦、汉文人之祖。文教既 明,而攻者数起,则起于《公》、谷专门之弟子,以《左氏》为 晚出耳。然二家口传,而《左氏》笔录,非晚也。刘向、司马 迁之所撰述,《公》《谷》无闻,而《左》《国》援引甚多,非晚也。秦 焚以后,若灭若绝,而孔氏之壁,北平之家,犹有存者, 非晚也。《左氏》所载,赋《诗》者三十一,引书据义者三十 九,论“《易》者十有五”,视二家独此最有古意,非晚也。三 代制度名分等杀,纤悉委曲,历历如宗谱家牒,非晚 也。左氏之古文奇字,非特刘歆扬雄不能识,即《公》《谷》 能辨之乎?非晚也。夫左氏既非晚出,则似与《春秋》之 经意较近,史例较合,况文章典艳,又有特出于秦汉诸儒之上者,岂惟文章,种蠡之卜筮,董直之断狱,平 子洛下之星历,班固范晔之《舆地》,淳于东方之俳谏, 关寿亭、岳武穆之《兵法》,盖左氏咸具焉。嘻!可废耶?今 天下之春秋,废《左》而尊胡,《胡传》既以复仇论圣,经生 复以帖括求胡《传》,支离破碎,去经弥远,则不若反而 求诸左氏之文章为可喜也。

    《丹铅总录》:《左传》:“天有十日,人有十等。”注十日自甲至 癸十等自王至台又曰:“日之数十,故有十时,亦当十 位。”注曰:“日中当王,食时当公。平旦为卿,鸡鸣为士,夜 半为皂,人定为舆,黄昏为隶,日入为僚,晡时为仆,日 映为台。禺中也,日出也,阙不在池,尊王与公,旷其位 也。”《礼记射义》亦曰:“以贱事贵,有十等焉,象天之有十 日,自甲至癸也。”十等,王也、公也、卿也、士也、皂也、舆也、 隶也、僚也、仆也、台也。君者,积尊而为之也。苟无等差, 民得而犯之。《书》曰:“王省惟岁,卿士惟月,师尹惟日。”贾 谊曰:“天子如堂,群臣如陛,众庶如地。”按:十日十等,古 有此说,故《左传》《礼记》互见之,然不知其所当何义。或 曰:“向明而治,宜于日中,故日中当王。鸡鸣而起,故鸡 鸣当士。皂主饲焉,以夜半起,故夜半当皂。舆主车,人 定”则车休,故人定当舆,然其馀多不通,当缺之可也。 《穀梁传》云:“所见异辞,所闻异辞,所传闻异辞。”董仲舒 曰:“《春秋》分十二世,有见有闻,有传闻有见三世,有闻 四世,有传闻五世。故定、哀、昭君子之所见也;襄、成、文、 宣,君子之所闻也;僖、闵、庄、桓、隐,君子之所传闻也。所 见六十一年,所闻八十五年,所传闻九”十六年,于所 见微其辞,于所闻痛其祸。于传闻杀其恩,逐季氏,而 言又雩,微其辞也。子赤弑,弗忍言日,痛其祸也。子般 弑而书“乙未”,杀其恩也。屈伸之志,详略之文,皆应之。 吾以其近近而远远,亲亲而疏疏也。亦知其贵贵而 贱贱,重重而轻轻也。有知其厚厚而薄薄,善善而恶 恶也。有知其阳阳而阴阴,白白而黑黑也。百物皆有 偶合,偶之合之,匹之,仇之,善矣。《诗》曰:“无怨无恶,率由 群匹。”此之谓也。

    焦氏《笔乘》:《左氏》不载程婴、公孙杵臼存赵事,而《史记》 言之颇详。《左氏》称赵武从姬氏畜于公宫,以其田与 祁奚。韩厥言于晋侯曰:“成季之勋,宣孟之忠而无后, 为善者惧矣。”乃立武而反其田。是无婴与杵臼之事 也。《史记》则言晋灭赵之族,朔妻成公姊有遗腹,匿公 宫,生武、公孙杵臼。程婴以死,存之,越十五年,因韩厥 “得复田邑”,二说似乎不一。盖《左氏》为文高简,且其所 载以立武复田为重,故详叙其后而不暇悉其初。然 谓武从姬氏畜于公宫,则所谓朔妻匿于公宫,与武 之生及二子之存孤,可一语尽之矣。《史记》追叙本末, 故详著焉,二说固可会而一也。赵之族灭,《左氏》谓赵 婴齐通于庄姬,原、屏放之于齐,庄姬“以是怨原屏,谮 而杀之,而赵氏灭。”《史记》则谓大夫屠岸贾讨灵公之 贼,杀朔,与婴齐同,括而赵灭,二说不同。合二书考之, 盖赵朔、赵同、赵括之死,本各因一事,各为一时。《史记》


    得之传闻,误合为一,遂致事词参错,不可稽耳。今按: 赵同于朔死之后,见于《左氏春秋》者,不一而足,其非 同时被杀甚明。

    《瑞桂堂暇录》:《孟子春秋》天子之事,叶石林谓《春秋》不 特天子之事,乃天之事也。盖天子仅可赏罚一时之 诸侯卿大夫,时王之得失不得而治之,故曰:“春秋为 天子之事。天有四时,赏以春夏,刑以秋冬。既因鲁史 之旧,每年必书春夏秋冬。石林谓自隐至哀凡十二 公,以象天之十二月,谓十二为天之大数,是矣。但以” 二百四十二年象天之二十四气,则失之凿。《春秋》惟 桓公以不义得国,《经》于四年、七年阙秋冬。十四年、十 七年或书夏不书月,或书月不书夏。桓公惟元年、二 年、十年、十八年书王,馀并不书王,以著桓之不知有 王。然桓之薨,王乃使荣叔锡之命,此为不当。故《春秋》 王不书天,削“天”字以示贬,其馀如书求金、求车之类, 直书而不恕。治时王之得失,此非天之事而何? 平王东迁而《雅》亡,齐桓霸而王风亡,楚庄霸而诸侯 国之风皆亡;读隐公之《春秋》,见王迹熄而天下为五 霸矣;读定、哀之《春秋》,见霸迹熄而天下为战国也。吕 东莱云:“春秋之时,尧、舜、禹、汤、文、武之泽几绝而仅存, 战国、秦、汉之风方生而未艾”,此正是世变接头处。 群书备考《春秋》始于鲁隐元年,先儒皆以为实平王 四十九年也。今考之,周平王四十九年,东迁在惠公 之三年,非隐之元年也。其不始惠公而独始隐公者, 以惠公犹为东周之诸侯,而隐公则侯于东周耳。又 《春秋》一书,书王正月者九十三,王二月者二十一,王 三月者一十九,无事,首时亦冠以“王”之一字,而独于 威公不书“王。”《穀梁》以为威无王,故不书。然既无王矣, 而元年又书者,何耶?《穀梁》曰:“元年有王,所以治威也。” 此为近之。

    《日知录》:左氏解《经》,多不得圣人之意,元凯注《传》,必曲 为之疏通,殆非也。郑康成则不然,其于二《礼》之经及 子夏之传,往往驳正。如《周礼职方氏》:“荆州其浸颍湛注云:“颍水出阳城,宜属豫州。”在此。非也。“豫州其浸波 溠。”注云:“《春秋传》曰:‘除道梁、溠,营军临、随’。”则溠宜属荆 州。在此。非也。《仪礼丧服篇》:“惟子不报。”《传》曰:“女子子适 人者,为其父母期,故言不报也”,注云:“惟子不报,男女 同不报尔”,传以为“主谓女子子”,似失之矣。“女子子为 祖父母”,传曰:“何以期也?不敢降其祖也”,注云:“经似在 室”,传似“已嫁公妾以及士妾为其父母。”传曰:“何以期 也?”“妾不得体君,得为其父母遂也”,注云:“然则女君有 以尊降其父母者与?”《春秋》之义,“虽为”天王后,犹曰吾 季姜。是言子尊不加于父母,此传似误矣。《士虞礼篇》 “用尹祭”,注云:“尹祭,脯也。”大夫士祭无云脯者。今不言 牲号而云尹祭,亦记者误矣。于《礼记》则尢多置驳。如 《檀弓篇》“齐谷王姬之丧,鲁庄公为之大功”,注云:“当为 舅之妻,非外祖母也。外祖母又小功也。”“季子皋葬其 妻,犯人之禾”,注云:“恃宠虐民,非也。”“叔仲衍请穗衰而 环绖”,注云“吊服之绖,服其舅,非。”《月令篇》“孟夏之月,行 赏封诸侯”,注云:“《祭统》曰,古者于禘也,发爵赐服,顺阳 义也;于尝也,出田邑,发秋政,顺阴义也。今此行赏可 也,而封诸侯,则违于古封诸侯出土地之事,于时未 可,似失之。‘断薄刑,决小罪’”,注云:“《祭统》曰:‘草艾则墨,谓 立秋’”后也。刑无轻于墨者。今以纯阳之月,断刑决罪, 与“毋有坏堕”自相违,似非。季夏之月。命渔师伐蛟取 晁,登龟取鼋。注云:“四者甲类,秋乃坚成。”《周礼》曰:“秋献 龟鱼。”又曰:“凡取龟用秋时。”是夏之秋也。作《月令》者以 为此秋据周之时也。周之八月,夏之六月,因书于此, 似误也。孟秋之月,毋以封诸侯,立大官;毋“以割地,行 大使,出大币”,注云:“古者于尝出田邑”,此其尝并秋而 禁封诸侯割地,失其义。《郊特牲》篇“季春出火”,注云:“言 祭社”,则此是仲春之礼也。仲春以火田,田止弊火,然 后献禽,至季春火出,而民乃用火。今云“季春出火”,乃 牧誓社,记者误也。郊之用辛也,“周之始,郊日以至”,注 云:“言日以周郊天之月而”至,阳气新用事,顺之而用 辛日。此说非也。郊天之月而日至,鲁礼也。三王之郊, 一用夏正。鲁以无冬至祭天于圜丘之事,是以建子 之月郊天,示先有事也。“尸,陈也。”注云:“尸或诂为主。”此 尸神象,当从主训之言陈,非也。《明堂位篇》:“夏后氏尚 明水,殷尚醴,周尚酒。”注云:“此皆其时之用耳,言尚非 君臣,未尝相弑也,礼乐刑法政俗未尝相变也”,注云: “春秋时,鲁三君弑。”又“士之有诔,由庄公始;妇人髽而 吊,始于台骀”,云“君臣未尝相弑,政俗未尝相变。”亦近 诬矣。《杂记下》“或曰主之而附于夫之党”,注云:“妻之党, 自主之,非也。”“圭子男五寸”,注云:“子男执璧,作此赞者 失之矣。”此其所驳,虽不尽当,视杜氏之专阿《传》文则 不同矣。《经》《注》之中,可谓卓然者乎?

    宋黄震言:杜预注《左氏》,独主《左氏》,何休注《公羊》,独主 《公羊》。惟范甯不私于《穀梁》,而公言三家之失,如曰“《左 氏》以鬻拳兵谏为爱君,是人主可得而胁也;以文公 纳币为用礼,是居丧可得而昏也;《穀梁》以卫辄拒父 为尊祖,是为子可得而叛也;不纳子纠为内恶,是仇 仇可得而容也;《公羊》以祭仲废君为行权,是神器可 得而窥也;妾母称夫人为合正,是嫡庶可得而齐也。” 又曰:“《左氏》艳而富,其失也诬;《穀梁》清而婉,其失也短; 《公羊》辩而裁,其失也俗。”今考《集解》中《纠传》,失者得六 事:庄九年公伐齐,纳纠,《传》:“当可纳而不纳,齐变而后 伐,故干时之战不讳败,恶内也。”解曰:“仇者无时而可 与通,纵纳之迟晚,又不能全保仇子”,何足以恶内乎? 然则干时之战,不讳败,齐人取子纠杀之,皆不迂其 文,正书其事,内之大恶,不待贬绝,居然显矣。“恶内”之 言,传或失之。僖元年,“公子友帅师败莒师于丽,获莒 挐”,传“公子友谓莒挐曰:‘吾二人不相说,士卒何罪’?”“屏 左右而相搏。”解曰:江熙曰:“经书‘败莒师’,而传云‘二人 相搏,则师不战,何以’”得败?理自不通也。子所慎三,战 居其一。季友令德之人,岂当舍三军之整,佻身独斗, 潜刃相害,以决胜负者哉?此又事之不然,传或失之。 僖十四年“季姬及缯子遇于防,使缯子来朝”,传:“遇者, 同谋也。”解曰:“鲁女无故远会诸侯,遂得淫通。”此又事 之不然。《左传》曰:“缯季姬来,宁公怒之,以缯子不朝,遇 于防”而使来朝,此近合人情。襄十一年“作三军”,传“古 者天子六师,诸侯一军。作三军,非正也。”解曰:《周礼司 马法》,“王六军,大国三军,次国二军,小国一军”,总云“诸 侯一军”,又非制也。昭十一年“楚子虔诱蔡侯般,杀之 于申”,传“诱中国之君而杀之,故谨而名之也。”解曰:“蔡 侯般,弑父之贼,杀之晚矣。此人伦之所不”容,王诛之 所必加。《礼》,凡在官者杀无赦,岂得恶楚子杀般乎?若 谓楚非中国,不得行礼于中国者,理既不通,事又不 然。宣十一年“楚人杀陈夏征舒”,不言人,《传》曰“明楚之 讨有罪也。”似若上下违反,不两立之说。哀二年“晋赵 鞅帅师,纳卫世子蒯聩于戚”,传“纳者,内弗受也”,何云 “弗受也?以辄不受也。”以辄不受父之命,受之王父也。 信父而辞王父,则是不尊王父也。其弗受以尊王父 也?解曰,江熙曰:“齐景公废世子,世子还国,书篡。若灵公废蒯聩立辄,则蒯聩不得复称曩,日世子也。称蒯 聩为世子,则灵公不命辄审矣。此矛楯之喻也。”然则 从王父之言,传似失矣。经云“纳卫世子,郑世子忽复 归于郑,称世子,明正也。明正,则拒之者非邪。”以上皆 纠正《传》文之失。

    隐五年“使曼伯与子元潜军军其后。”按:“子元”疑即厉 公之字。昭十一年申无宇之言曰:“郑庄公城栎,而寘 子元焉,使昭公不立。”杜氏以为别是一人,厉公因之 以杀曼伯而取栎,非也。盖庄公在时,即以栎为子元 之邑,如重耳之蒲,夷吾之屈,故厉公于出奔之后取 之特易,而曼伯则为昭公守栎者也。九年公子突请 为三覆以败戎,桓五年,子元请为二拒以败王师,固 即厉公一人,而或称名或称字耳。合三事观之,可以 知厉公之才略而又资之以岩邑,能无篡国乎? 十一年立桓公而讨寪氏,有死者,言非有名位之人, 盖微者尔,如司马昭族成济之类。《解》曰:“欲以弑君之 罪加寪氏,而复不能正法诛之。”非也。

    桓二年,孔父嘉为司马。杜氏以孔父名而嘉字,非也。 孔父字而嘉其名。按《家语·本姓篇》曰:“宋湣公熙生弗 父何,何生宋父周,周生世子胜,胜生正考父,考父生 孔父嘉,其后以孔为氏。”然则仲尼氏孔,正以王父之 字,而楚成嘉、郑公子嘉皆字子孔,亦其证也。

    《说文》:孔,从乙从子。乙至而得子。嘉,美之也。古人名嘉,字子孔。

    郑康成注《士丧礼》曰:“某甫,字也。若言山甫、孔甫。”甫父通 是亦以孔父为字。刘原父以为已名其君于上,则不 得字其臣于下。窃意《春秋》诸侯卒必书名,而大夫则 命卿称字,无生卒之别。

    刘原父亦云:“大夫再命称名,三命称字。”

    亦未尝以名字为尊卑之分。桓十一年,“郑伯寤生卒, 葬郑庄公。”“宋人执郑祭仲。”

    杜氏以“仲” 为名,而“足” 字亦拘于例也。

    《十七年》,“蔡侯封人卒,蔡季自陈归于蔡。”名其君于上, 字其臣于下也。《昭二十二年》,“刘子、单子以王猛居于 皇,刘子、单子以王猛入于王城。”《二十三年》,“尹氏立王 子朝。”《二十六年》,“尹氏、召伯、毛伯以王子朝奔楚。”爵其 臣于上,名其君于下也。然则孔父当亦其字,而学者 之疑,可以涣然释矣。

    君之书“名”,变也;命卿之书“字”,常也。重王命,亦所以尊 君也。

    “其弟以千亩之战生。”解曰:“西河介休县南有地名千 亩。”非也。穆侯时,晋境不得至介休。按《史记赵世家》:“周 宣王伐戎,及千亩战。”《正义》曰:“《括地志》云:千亩原在晋 州岳阳县北九十里。”

    五年,蔡人、卫人、陈人从王伐郑。解曰:“王师败不书,不 以告,非也。王师败不书,不可书也,为尊者讳。”

    六年“不以国。”解曰:“国君之子,不自以本国为名,焉有 君之子而自名其国者乎?”谓以列国为名,若定公名 宋,哀公名蒋。

    八年,“楚人上左,君必左,无与王遇。”解曰:“君,楚君也。”愚 谓:“君谓隋侯,王谓楚王,两军相对随之。”左当楚之右, 言楚师左坚右瑖,君当在左,以攻楚之右师。 十三年“及齐侯、宋公、卫侯、燕人战,齐师、宋师、卫师、燕 师败绩。”解曰:“或称人,或称师,史异辞也。”愚谓燕独称 人,其君不在师。

    庄十二年,“萧叔大心。”解曰:“萧叔,大夫名。”按“大心”当是 其名,而“叔”其字,亦非萧大夫也。二十三年,“萧叔朝公。” 解曰:“萧,附庸国。”叔,名。按《唐书宰相世系表》云,“宋戴公 生子衎,字乐父。裔孙大心,平南宫长万有功,封于萧, 以为附庸,今徐州萧县是也。其后楚灭萧。”

    十四年“庄公之子犹有八人”,解庄公子,传惟见四人, 子忽、子亹、子仪并死,独厉公在。八人名氏,记传无闻。 按:犹有八人者,除此四人之外,尚有八人见在也。桓 十四年郑伯使其弟语来盟,《传》称其字曰“子人”,亦其 一也。注子人即其弟语也

    二十二年“山岳则配天。”解曰:“得太岳之权,则有配天 之大功。”非也。《诗》曰:“嵩高维岳,骏极于天。”言天之高大, 惟山岳足以配之。

    二十五年,“夏六月辛未朔,日有食之。”鼓用牲于社,非 常也。惟正月之朔,慝未作,日有食之,于是用币于社, 伐鼓于朝。周之六月,夏之四月,所谓正月之朔也。然 则此其常也,而曰非常者何?盖不鼓于朝而鼓于社, 不用币而用牲,此所以谓之非常礼也。杜氏不得其 说,而曰以《长历》推之,是年失闰,辛未实七月朔,非六 月也。此则咎在司历,不当责在伐鼓矣。又按:“惟正月 之朔”以下,乃昭十七年季平子之言,今载于此,恐或 有误。

    僖四年,“昭王南征而不复,寡人是问。”解曰:“不知其故 而问之”,非也。盖齐侯以为楚罪而问之。然昭王五十 一年,南征不复,至今惠王二十一年,讣三百四十七 年,此则孔文举所谓“丁零盗苏武牛羊,可并案”者也五年,太伯不从。不从者,谓太伯不在太王之侧尔。《史 记》述此文曰:“太伯、虞仲,太王之子也。太伯亡去,是以 不嗣。”以亡去为不从,其义甚明。杜氏误以不从父命 为解,而后儒遂傅合《鲁颂》之文,谓太王有翦商之志, 太伯不从。此与秦桧之言莫须有者,何以异哉? 六年,“围新密”,郑所以不时城也。实密而《经》云新城,故 传释之,以为郑惧齐而新筑城,因谓之新城也。《解》曰: “郑以非时兴土功,故齐桓声其罪以告诸”侯。夫罪孰 大于逃盟者,而但责其非时兴土功,不亦细乎?且上 文固曰“以其逃首止之盟故也”,则不烦添此一节矣。 十五年“涉河,侯车败。”解曰:“秦伯之军涉河,则晋侯车 败。”非也。秦师及韩、晋尚未出,何得言晋侯车败?当是 秦伯之车败,故穆公以为不祥而诘之耳。此二句乃 事实,非卜人之言。若下文所谓“不败何待”,则谓晋败, 古人用字,自不相蒙。“三败”及韩,当依《正义》引刘炫之 说是。秦伯之军三败。

    及韩在涉河之后,此韩在河东,故曰“寇深矣。”《史记正 义》引《括地志》云:“韩原在同州韩城县西南”,非也。杜氏 解但云“韩,晋地”,却有斟酌。

    十八年“秋,师还。”解曰:“邢留距卫”,非也。狄强而邢弱,邢 从于狄而伐者也。言狄师还,则邢可知矣。其下年,“卫 人伐邢”,盖惮狄之强,不敢伐,而独用师于邢也。解曰: “邢不速退,所以独见伐”,亦非。

    二十二年,“大司马固谏曰”,解曰:“大司马固,庄公之孙 公孙固也。”非也,大司马即司马子鱼。固谏坚辞以谏 也。隐三年言“召大司马孔父而属殇公焉”;桓二年言 “孔父嘉为司马”,知大司马即司马也。文八年上言“杀 大司马公子卭”,下言“司马握节以死”,知大司马即司 马也。定十年“公若藐固谏曰”,知固谏之为坚辞以谏 也。

    二十四年,晋侯求之不获,以绵上为之田。盖之推既 隐,求之不得,未几而死,故以田禄其子尔。《楚辞九章》 云:“思久故之亲身兮,因缟素而哭之。”明文公在时,之 推已死。《史记》则云,“闻其入绵上山中,于是环绵上山 中而封之,以为介推田,号曰介山。”然则受此田者何 人乎?于义有所不通矣。

    三十三年,“晋人及姜戎败秦师于殽。”解曰:“不同陈,故 言及,非也。及者,殊戎翟之辞。”

    文元年,于是闰三月,非礼也。古人以闰为岁之馀,凡 置闰必在十二月之后,故曰“归馀于终。”考经文之书, 闰月者,皆在岁末。文公六年“闰月不告月,犹朝于庙。” 哀公五年“闰月,葬齐景公”是也。而《左传》成公十七、 襄公九年、哀公十五年皆有闰月,亦并在岁末。又经 传之文,凡闰不言其月者,言闰即岁之终可知也。今 鲁改历法,置闰在三月,故为非礼。《汉书律历志》曰“鲁 历不正,以闰馀一之岁为蔀首”是也。

    《孟康》曰:“当以闰尽岁为蔀首。今失正未尽一岁,便以为蔀首也。”

    又按《汉书高帝纪》后九月,师古曰:“秦之历法应置闰 者,总致之于岁末。盖取《左传》所谓‘归馀于终之意’。”何 以明之?据《汉书表》及《史记》,汉未改秦历之前,屡书后 九月,是知历法故然。

    二年,陈侯为卫请成于晋,执孔达以说,此即上文所 谓“我辞之”者。解谓“晋不听而变讨”者,非。

    三年,“雨螽于宋。”解曰:“宋人以螽死为得天祐,喜而来 告,故书。夫陨石鹢退”,非喜而来告也。

    七年,宣子与诸大夫皆患穆嬴,且畏逼。《解》曰:“畏国人 以大义来逼己,非也。畏穆嬴之逼也。以君夫人之尊 故。”

    十三年,文子赋《四月》。解曰:“不欲还晋。”以传考之,但云 成二国,不言公复还晋。《四月》之诗,当取“乱离瘼矣,维 以告哀”之意尔。

    宣十二年,“宵济亦终夜有声。”解曰:“言其兵众,将不能 用。非也;言其军嚣,无复部位。”

    成六年,“韩献子将新中军,且为仆大夫。”必言仆大夫 者,以君之亲臣,故独令从公而入寝庭也。解未及 十六年邲之师,荀伯不复从。解曰:“荀林父出奔走,不 复故道。”非也,谓不复从事于楚。

    “子在君侧,败者壹大。我不如子,子以君免。”败者壹大, 恐君之不免也。我不如子,子之才能以君免也。《解谓》 军大崩为壹大,及御与车右不同者,非。

    襄四年,“有穷由是遂亡。”解曰:“浞因羿室,不改有穷之 号。”非也。哀元年称“有过浇矣”,此特承上“死于穷门”而 言,以结所引《夏训》之文尔。

    十年,“郑皇耳帅师侵卫”,楚令也,犹云从楚之盟故也。 《解谓》亦兼受楚之敕命者,非。

    十一年,“政将及子,子必不能。”解谓:“鲁次国而为大国 之制,贡赋必重,故忧不堪。”非也。言鲁国之政将归于 季孙,以一军之征而供霸国之政令,将有所不给,则 必改作。其后四分公室而季氏择二,盖亦不得已之 计,叔孙固已豫见之矣十八年,“堑防门而守之广里。”解曰:“故《经》书‘围’,非也。围 者,围齐也,非围防门也。”

    二十一年“得罪于王之守臣”,守臣谓晋侯。《玉藻》“诸侯 之于天子曰某土之守臣某”是也。解以范宣子非。 《二十三年礼》,为邻国阙。解曰“礼,诸侯绝期,故以邻国 责之。”非也。杞孝公,晋平公之舅,尊同不降,当服缌麻 三月。言邻国之丧,且犹彻乐,而况于母之兄弟乎? 二十八年陈文子谓桓子曰:“祸将作矣,吾其何得?”对 曰:“得庆氏之木百车于庄。”文子曰:“可慎守也。”《已解》曰 “善其不志于货财”,非也。邵国贤曰:“此陈氏父子为隐 语以相谕也。”愚谓木者,作室之良材,庄者国中之要 路。言将代之执齐国之权。

    三十一年,“我问师”,故问齐人用师之故。解曰:“鲁以师 往”,非昭五年。“民食于他。”解曰:“鲁君与民无异,谓仰食 于三家”,非也。夫民生于三而君食之,今民食于三家 而不知有君,是昭公无养民之政可知矣。

    八年,“舆嬖,袁克杀马毁玉以葬。”解以舆为众,及谓欲 以非礼厚葬哀公,皆非也。舆嬖,嬖大夫也。言舆者,掌 君之乘车,如晋七舆大夫之类。马,陈侯所乘。玉,陈侯 所佩。杀马毁玉,不欲使众人得之。

    十年,“弃德旷宗。”谓使其宗庙旷而不祀。《解》曰:“旷,空也。” 未当。

    十二年,子产相郑伯,辞于享,请免丧而后听命,礼也。 子产能守丧制,晋人不夺,皆为合礼。《解》但得其一偏, 《十五年》“福祚之不登,叔父焉在”,言忘其彝器,是福祚 之不登,恶在其为叔父乎?《解》以为福祚不在叔父,当 复在谁者,非。

    《十七年》“夫子将有异志,不君君矣。”日者人君之表,不 救日食,是有无君之心。《解》以为安君之灾者,非。 《十八年》“振除火灾”,振如振衣之振,犹火之著于衣,振 之则去也。解以振为弃,未当。

    郑有他竟,望走在晋,言郑有他、竟之忧也。《解》谓“虽与 他国为竟”者,非。

    二十三年“先君之力可济也”,先君,谓周之先王。《书》言 “昔我先君文王、武王”是也。解以为,刘蚠之父献公,非 二十七年事君,如在国,当时诸侯出奔,其国,即别立 一君,惟鲁不敢,故昭公虽在外,而意如犹以君礼事 之。范鞅所言,正为此也。解以为,书公行告公至,谬矣。 三十二年,“越得岁,而吴伐之,必受其凶。”解曰:“星纪,吴”、 越之分也。岁星所在,其国有福。吴先用兵,故反受其 殃。非也,吴越虽同星纪,而所入宿度不同,故岁独在 越。

    定五年,卒于房。“房”疑即“防”字,古“卩”字作。脱其下而 “为。”字汉仙,人《唐公》。碑,可证也。《汉书》汝南郡吴房, 孟康曰:“本房子国。”而《史记项羽纪》“封阳武为吴防侯”, 字亦作“防。”

    哀六年,“出莱门而告之故。”解曰“鲁郭门也。”按定九年 解曰:“莱门,阳关邑门。”

    十一年为王孙氏,《传》终言之,亦犹夫概王奔楚,为堂 谿氏也。《解》曰:“改姓欲以辟吴祸,非。”

    凡邵、陆、傅三先生之所已辨者不录。

    邾娄考公之丧,徐君使容居来吊。含注:“考公,隐公益 之曾孙。”考或为“定。”按:隐公当鲁哀公之时,传至曾孙 考公,其去《春秋》已远。而鲁昭公三十年,“吴灭徐,徐子 章羽奔楚,楚沈尹戌帅师救徐,弗及,遂城夷,使徐子 处之。”是已失国而为寓公,其尚能行吊礼于邻国乎? 定公在鲁文、宣之时,作“定”为是。

    《金台纪闻》:“《公》《谷》文法悉著何字,尝与汪检讨器之论 及,必当时口相讲授,作答问语,而其徒录之者也。故 其间文有极拙者,非必如左氏操觚为之。近见元儒 郝文忠经伯常《三传折衷序》亦云:公、谷二氏口授其 义而为之传。故其文约,其辞切,其辨精,反复曲折,使 圣人微婉之旨可推而见云。”乃知古人先有以此求 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