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学汇编 经籍典 第二百六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
理学汇编 第二百七卷
理学汇编 经籍典 第二百八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理学汇编经籍典

     第二百七卷目录

     春秋部杂录三

    经籍典第二百七卷

    春秋部杂录三

    程端学《春秋本义通论》:《春秋》之不明凡例,褒贬害之 也。圣人曷尝先定凡例而修《春秋》哉?或曰:“子之《本义》 有云:‘义见某年某事者,非凡例邪’?”曰:“非也。《春秋》有自 然之法,因是事而著是理,以为法于天下,曷尝设凡 例以待其事而书之哉?如朱子谓‘何尝某事用某法, 某事用某例者得之’?”若当时史氏之作,则凡例之说 或有之矣,亦未必若今之说《春秋》者,拘拘执彼以比 此也。及乎孔子借鲁史以作《经》,因事设教,凡非天子 之事而私相盟者,其私盟之罪无不同也,而其为盟 则各有所因,即其因以见其情,则其罪有轻重焉。私 相会者,其私会之罪无不同也,而其为会亦各有所 因,即其因以见其情,则其罪有轻重焉。私相侵伐者, 其侵伐之罪无不同也。而其侵伐亦各有所因,即其 因以见其情,则其罪有轻重焉。此孟子有“彼善于此” 之说也。惟其罪之无不同,故有“义见”某年某事之云; 惟其情之有浅深,罪之有轻重,故本事之下各附先 儒之论以见其义,此亦理一分殊之谓。学《春秋》者即 此而推之,则凡入、灭、“围、取、朝、聘、奔如,凡非王事而诸 侯僭焉,大夫攘焉者,其罪皆可见,而其情罪之轻重 等差亦不能逃焉。”曰:“然则孔子徒议其罪而已乎?”曰: “未也。议其罪将以惩其恶;惩其恶将使之反诸无恶 而已矣。故曰:‘克己复礼’,克己,所以复礼也。不克己则 不能以复礼,不惩恶则不能以迁善,故《春秋》为克己 复礼之书,而后世但知圣人议人罪恶而已”,此凡例 褒贬所由兴也。自凡例褒贬之说兴,而圣人之心不 白于世,其书虽存,其用则泯矣。此非细故也,此说《春 秋》之大弊也。人能痛扫其弊,以至于无《春秋》,其庶几 乎?愚所言者,凡例之陋,若夫褒贬之缪,则邵子、朱子、 郑夹漈、吕朴乡诸家之说,已悉于纲领,兹不复论。 弑君之贼,夫人所能知也。然致弑之由则有渐:自某 君之失其道,而肆意侵伐入灭,民困而财耗也,驯而 至于戕其身;自某君之家不齐,妻淫而子奢也,驯而 至于灭其家;自某君之失其驭,而使大夫专国;君若 赘旒也,驯而至于禄去公室;自某君之失其权,而使 某卿帅师;军政之在臣也,驯而至于弑其君,《春秋》皆 历书之,以为天下之大戒。使凡为君者,防微慎始,兢 兢业业而不敢肆,此正所谓属辞比事之法。惟其弑 其君,罪大恶极,夫人所能知,故《本义》但云“义见隐四 年卫州吁”事。惟其属辞比事,有以著其见弑之由,故 本事之下,各附先儒之说以明之,而非舍弑君之罪, 但著人君之过而已也。按程端学春秋本义已载总论此又本义之绪馀耳故列

    之杂录

    大凡先儒传此一经,必有一得,特以褒贬凡例之说 汨其心思,故不得尽善耳。是以先儒之说,不敢妄加 去取,必究其指归而取其所长。二家说同,则取其前 说;前略后详,前晦后明,则取其后说。其或大段甚当, 而一二句害理者,可删则删之,一二字害理者,可改 则改之。如吕朴乡五论,正大明白,而于“明分义”、“正名” 分、著几微三条之下,所引《春秋》事,时或与《经》意不合, 未免去其一二,如程子《春秋序》子丑寅建正之类,不 能无疑,故阙而不录。窃仿朱子所谓不敢于注脚上 添注脚之法,使观者简明易见云尔。非敢自执己见, 凡非己意者一切去之也。所以敢尔者,以其有经为 之主也。《经》意本浑成明白,因传而益明者固有之矣, 因《传》而晦且凿者亦不少也。故《说》之合于《经》者取之, 其不合者去之,其法甚约也。其或取两说者,以一说 之意未足以尽此事之旨,故必兼见而其义始备。其 或必附己意云者,亦以先儒之说与《经》相违云尔,非 敢舍先儒之说而主一己之见,亦非敢剿先儒之意 以为己之意也。

    曰:“子之引诸家之说,其亦有重复者何也?”曰:“此编窃 仿朱子《集注》之意,先训诂而后事实,而后议论,议论 即《本义》也。其圈下复引诸家之说者,其馀意也,或其 前后始末也。盖《春秋》一事兼数义,《本义》之外别有馀 意,又有前后始末,一家之言,岂能尽该,故引诸家之 说以足之。诸家之说,岂免重复哉?欲其成文,故不得” 尽删也。所谓“前后始末”者,一事必有首尾,必合数十 年之通而后见,或自《春秋》之始至“中”,“中”至终,而总论 之,正所谓属辞比事者也。大凡《春秋》一事为一事者 常少,一事而前后相联者常多。其事自微而至著,自轻而至重,始之不慎,至卒之不可救者,往往皆是。而 先儒或略之,乃于一字之闲而究其义。此其穿凿附 会想像测度之说所由生也。今似此者悉埽除之,使 经文浑成明白,即始而见终,庶学者可以理义推详, 不得以小巧私智窥圣人之意者,《本义》之旨也。 传称“属辞比事者,《春秋》之大法。”此必孔门传授之格 言,而汉儒记之耳,而说《春秋》者终莫之省,甚可惜也。 夫《春秋》有大属辞比事,有小属辞比事。其大者,合二 百四十二年之事而比观之。《春秋》之始,诸侯无王,未 若是之甚也,终则天王不若一列国之君。始也,诸侯 之大夫未若是之张也,终则专国而无诸侯。始也,吴 楚,未若是之横也,终则伯中国,灭诸侯。始也诸侯之 伐国未甚也,终则至于灭同列之国。其小者,合数十 年之事而比观之,始也大夫执一国之权,终则至于 弑其君;始也子弟预一国之政,终则至于篡其位;始 也诸侯放恣而妄动,终则至于灭其身。始也夫人昏 姻之不正,终则至于淫乱而奔亡。又如鲁桓见杀于 齐,而庄公忘父之仇,主王姬昏,与齐人狩,文姜之丧 未除,而如齐纳币书子同生于前,至三十七年而始 娶,又如“躬如齐逆女”,先至而后夫人入,其终卒有姜 氏弑闵逊邾之乱,又如书“王人子突救卫”,而“卫侯朔 入于卫”,又书“公至自卫”,又书“齐人来归卫俘”,又如书 “大无麦禾而筑郿”,“告籴于齐而新延厩”,凡《春秋》之事, 无不皆然。人知此法,则一字褒贬,与先定凡例而作 《春秋》之说,久当自废,不必多辨也。

    《春秋》二百四十二年,皆非常之事。此说自三传至于 今,凡传《春秋》者皆能言之,其亦孔门弟子闻于圣师 之言欤?然而三《传》卒不能守其言。《左氏》多以《春秋》之 事为礼,《公》《谷》亦有以为喜之、“嘉之”者。夫既得礼矣,喜 之、嘉之矣,则是常事也。岂有非常之事,而圣人以为 礼为可喜、为可嘉哉?诸儒踵《三传》之缪而不察,同然 一辞,甚可怪也。其辩既各见于《本义》,《辨疑》或问,兹不 复论。

    程端学《春秋本义问答问》:“‘元年春,王正月’。此《春秋》开 卷第一义,而正朔一事,亦吾儒所当明辨者。今《本义》 以正月者建寅之月,《或问》中引用蔡氏《书传》,谓三代 改正朔而不改月数,辨证甚明。然窃详朱蔡之说,月 数虽不改,正朔则必改。商建丑,则正朔必用十二月; 周建子,则正朔必用十一月,特纪月之数不改耳。故” 《商书》“元祀十有二月”,以十二月为岁首。《七月》之诗,“二 之日凿冰”,以十一月为岁首。凡朝会大事必以正朔 行事。今既以正月为建寅之月,则是周未尝改夏正 也。而又引赵氏云:“王正月者,王者之所颁。”叶氏云:“王 者以正朔一天下。”岂有周为天子而乃颁夏之正朔 乎?周改正朔矣,而乃仍以夏之正朔一天下乎?大概 如《左》、杜、胡、张诸儒之以建子为正月,则于“王正月”三 字甚顺,而于“春”之一字有未安。若以建寅之月为正 月,则于“春”字甚安,而于“王正月”三字有所未妥。此乃 千古不断之疑,请更详之。

    答:隐公元年“春,王正月。”改正朔不改月数不必疑。所 可疑者,鲁公即位之在正月也。何谓改正朔不改月? 数不必疑。盖商改夏正,以十二月为岁首矣,而《书》称 “元祀十有二月,伊尹奉嗣王,祗见厥祖”,未尝改十二 月为正月也。周改夏正,以十一月为岁首矣,而《周礼》 一书,七月一诗,皆用夏正数月。其曰一之日觱发正, 指十一月,亦未尝改十一月为正月也。其他如《四月 维夏》《六月徂暑》等诗,显然可考。秦改夏正,以十月为 岁首矣。而《史记》云:“始皇三十一年十二月,更名腊曰 嘉平。”又每岁首先书冬十月。汉用秦正,每岁首亦先 书十月,未尝改十月为正月也。至汉武帝改历法,用 夏正,每岁首始书正月。此皆不改月数之明验。而所 谓改正朔者,惟即位与朝觐会同,则商以十二月,周 以十一月,秦以十月行事,以新天下耳目耳。叶氏所 谓“王者以正朔一天下”,如此而已。然其敬授民时,使 民春耕夏耘、秋敛冬藏,天子诸侯春祠、夏禴、秋尝、冬 烝、春蒐、夏苗、秋狝、冬狩,则仍用夏正。观《诗》《书》《易》《周礼》 及《月令》《汲冢》等书与《春秋》,凡非时必书之事可见矣。 盖四时断不可易,天子顺时以施政,斯民依时以兴 作。向使周以十一月为春,以二月为夏,五月为秋,八 月为冬,则二十四气皆差,而农作非时,祭祀非节,蒐 狩非名。夫夏之孟夏,天子尝麦,庶人荐麦;夏之孟秋, 农乃登谷,天子尝新。若周之孟夏岂有麦?周之孟秋 岂有谷,而《月令》《王制》言之乎?蒐者,仲春择取禽兽之 名;苗者,仲夏除兽害苗之名;狝者,仲秋顺时杀物之 名;狩者,仲冬围守取物之名。若周改四时行之,则违 时害物,名实错乱,圣人肯为之乎?惟其四时民事,不 可移易,故班律授时仍用夏正,而建丑十二月不改 为春正月,建子十一月亦不改为春正月。惟其商、周 即位朝觐会同等事,在十二月十一月,故有改正朔 之名。况“改正朔”三字,乃汉儒所自言,于经无见。凡商、 周、秦于岁首称十二月十一月十月者,即其所改正朔也。凡商、周、秦称正月者,皆建寅月也。由是观之,春 在王正月之上既甚顺,而王在正月之上亦甚妥。此 朱子晚年之论始定。欲改孟子注周七八月为夏五 六月、周十一、十二月为夏九十月之说,而其书己遍 行于世。故蔡氏解《书》,亲承朱子之教,而有改正朔不 改月数之说,不然,何敢背其说而反《孟子集注》之论 哉?今阳恪《夏正辨》实出于朱子门人㬊渊亲闻其师 之论,愚所以敢于《本义》或问用《夏正》而取赵氏、叶氏 之云者,以此也。何谓可疑者?鲁公即位在正月也。盖 商既以“元祀十有二月,伊尹奉嗣王祇见厥祖,及三 年终丧即吉。十有二月朔,伊尹又以冕服奉嗣王归 于亳。”则是凡商王即位,必在十有二月也。盖古者君 丧,嗣子逾年始即位,改元必在所建之岁首,次第推 之,周之王与诸侯,即位亦当在十有一月,何独《春秋》 在建寅正月即位乎?此其可疑者也。及考《唐志》,春秋 时,晋、鲁、宋各自有历法,当献、惠之世,大扺皆用夏正。 由是知春秋时鲁公不奉周王正朔,不于建子十一 月即位,而以建寅正月即位。故孔子因旧史而不革, 直书之以见当时诸侯之僭乱也。故曰:“其文则史,其 义则某窃取之。”然《唐志》之外,更无他书可考,不敢质 言之,而其可疑者亦粗通其一二矣。愚所以敢于《本 义》引朱子晚年答㬊氏之说以明之者,此也。夫“夏正 周正”之说,虽为《春秋》开卷第一义,固不可以不讲,而 《春秋》大义,则在于正义明道,尊君抑臣,贵王贱伯,内 夏外裔,防微慎始,因事立教,以正人心,以扶纲常。其 夏正、周正之说,“乃后儒自为异论,自相矛盾。《春秋》先 务,正不在此也。”曰:“班历授时,亦国之大事,周亦当在 十一月。然则《本义》引赵氏云:‘古者天子尝以今年冬, 班明年正朔于诸侯’。所谓今年冬者,果在何月也?”曰: “此无明文可考,今依蔡氏说,则周当在冬十月,其或 班历授时在冬十二月,亦不可知也。”曰:“商周既以寅 月为正月,安在其为改正朔?安在其为诸侯奉天子 正朔乎?”曰:“古之班历《授时》,犹今之《授时历》。自汉武帝 历魏晋隋唐以至于今,皆用夏正,国之大事,皆在寅 月。今之《授时历》虽与古异制,然使民依时作事则同 也,天下孰敢不遵,孰敢自定历法哉!此即古者奉天 子正朔之义,断不可因汉武以来不”改正朔,而遂废 班历也。夫“夏之四时,非夏之四时也,天之四时也。夏 不敢违天而授时,周敢违天而授时乎?”由是观之,商 周虽改正朔,而班夏之时,亦何伤哉!

    问:“‘九年齐人取子纠杀之’,此一节,孔子不以桓公为 非,程子断然谓桓公为兄,子纠为弟,朱子一依程说。 今《本义序》自谓祖述程朱,而于此一事乃取荀卿而 不从程子,何也?此正人伦之大节,纲常所系,恐必合 从程朱为是。”

    答:庄公九年,公伐齐,纳子纠。“齐小白入于齐,齐人取 子纠杀之。”谓桓公为弟,子纠为兄者,《公羊》《穀梁》之论, 而荀卿、司马迁、杜预、孙太山、胡安定、刘原父、胡邦衡、 孙莘老、吕东莱,凡三十馀家之说也。愚所以取之,盖 亦有为。大凡《春秋》书子某者,必当立之子也;其单称 名者,必庶孽不当立者也。又《春秋》凡书入于某者,篡 位者也。公伐齐,纳子纠,《左氏》有“子”字,《公、谷》虽无“子”字, 而“齐人取子纠杀之”之文,则《左氏》《公》《谷》皆有“子”字。桓 公于此单书“小白”之名,又书“入于齐”,故《公羊》曰:“其书 入于齐何?篡也。”《穀梁》曰:“恶之也。”程子以大义推之,而 疑桓公为兄,非有所考也。虽引薄昭之言以为证,而 朱子乃云,荀卿谓桓公杀兄以争国,其言固在薄、昭 之前。《论语集注》虽取程子之说,而又尝举荀卿之言, 则亦不能无疑于其间矣。不特荀卿之言也,《史记齐 世家》亦云:“襄公立,杀诛数不当,群弟恐祸及,故弟纠 奔鲁,小白之莒。”杜预亦曰:“子纠,小白庶兄。”邓骥亦曰: “桓公,襄公之季弟。”马迁谓子纠为次弟,邓骥谓小白 为季弟,其亦有所据矣。夫孔子非不以桓公为非也, 盖取其厥后有仁者之功耳,岂真许其仁哉?其不足 于桓公、管仲者甚多也,故曰:“管仲之器小哉。”而孟子 亦谓仲尼之徒无道桓、文之事。今《本义》祖述程、朱,而 此一事未敢尽从程子之说者,以《春秋书法》决之也。 盖大纲大领,一宗程、朱,而一事之有疑,一义之未安, 岂可雷同其说而不之辨乎?夫孟子愿学孔子者也, 孔子许桓公、管仲之功如此,而孟子辟五霸为三王 之罪人;朱子远宗孟子者也,而《集注》引杨氏之言,谓 孟子以己之长方人之短,犹有此等气象。又朱子近 学程子者也,而作《中庸或问》,辨程子之言不少假。其 辨“修道”,谓程子“养之以福,修而求复之”云,未合子思 本文之意。其辨隐微,谓以心言之,则程子不若吕、游、 杨三家之密。其辨程、吕《中字问答》,则曰“圣贤之言固 有发端而未竟者,学者尤当虚心悉意以审其归,未 可执其一言而遽以为定。”其辨程子谓“中”字因过不 及而立名,则曰“未得为定论”;其辨程子谓“事上之道 莫若忠,待下之道莫若恕”,则曰:“此则不可晓。”如是者 数十条。及观朱子《易本义》与伊川《易传》相悖者不可胜纪,不可谓朱子不学程子也。盖程子尝谓义理无 穷,或一时之论而未及定,或其门人传授之讹,学者 当守其大纲大领,而辨其一二疑义。若一概以程子 之言称一“好”字,不究指意所归,不求吾心所安,亦非 程子所以教人之意。昔唐之王圭、魏徵,建成太子之 臣也,及太宗杀兄,而王、魏事之,固有大罪。然近代论 治者,不可谓王、魏为小人,王、魏忘君事仇之罪,固不 可纵,而其匡太宗致贞观,治功亦不可泯。故朱子谓 “王、魏功过不以相掩”,似未取程子论“王魏后虽有功, 何足赎”之语。此岂非人伦大节,纲常所系,而朱子言 之,是或一道也。今以子纠为兄,桓公为弟,而管仲事 之,正与王魏事太宗之事相似。又以孔子与人为善 之意,与“孔子不得已而与齐、晋”之旨观之,则《论语》许 管仲之功,未为害义,若孔子作《春秋》则严矣。《春秋》者, 正义明道之书也,故《论语》许其功而《春秋》定其罪。今 观《春秋》,于此一事,则上书子纠“以正其名,下书小白 以正其篡,后又书‘杀子纠,以正其忍,而圣人之情于 是乎可见矣’。”愚既于《或问》辨之颇详,亦不复赘述。 明赵汸《春秋师说》。周末及秦汉间用刑刻急,士多习 文法,故说《春秋》者,往往流为刻急。如公孙弘以《春秋》 之法绳臣下,唯知苛刻而己,其于《经》旨安在?以下汉唐宋诸 儒得失

    《史记·赵世家》:孔子闻赵鞅不请晋君而诛邯郸午,保 晋阳,故书《春秋》曰“赵鞅以晋阳叛。”泽谓若依史迁之 说以说《春秋》,则辗转迷误,圣经更无可通之期。且形 容得圣人不过是一直史,亦可谓不知体矣。诸儒说 《春秋》,其失大抵如此。

    《三传》重于汉而轻于唐。自韩退之《春秋》三传“束高阁” 之语为卢同发,而啖、赵、陆氏及孙泰山之学为时所 尚,故欧阳公说赵盾事,皆不用《三传》,而《三传》愈轻矣。 盖啖公佐始疑《左传》为作俑之首,而喜攻《左传》者常 佐佑其说。《左氏》又不幸诚有所短,诸公遂因其所短 并其所长厌弃之。观伊川于《论语》中有一二事皆不 取《三传》,则其不信《左氏》亦多矣。夫不取《左氏》而并不 用二《传》,则固应多用新说。

    “凡《左传》于义理时有错谬,而其事皆实,若据其事实 而虚心以求义理至当之归,则经旨自明,泽之所得, 实在于此。”然则学《春秋》者,姑置虚辞,存而勿论,而惟 校《左传》之事以求圣经,此最为切实,庶几可得圣人 之旨矣。或谓先儒泛论大义,今皆指为虚辞,毋乃矫 激之甚欤?曰:自唐以来,说《春秋》者,高远之辞日胜,高 远之辞日胜,则经旨当明矣。而《春秋》讫无定论,乃更 尽疑三传并与经之时月,皆欲变易之,则其末流又 当何如乎?故皆一切断以虚辞,将使学《春秋》者,黜其 聪明,而专务简要,此敛华就实之说也。

    桓公十三年“春二月,公会纪侯、郑伯,己巳,及齐师、宋 公、卫侯、燕人战。齐师、宋师、卫师、燕师败绩。”《公羊》以为 宋与鲁战,《穀梁》以为纪与齐战。赵匡考据《经》文,内兵 则以纪为主而先于郑,外兵则以齐为主而先于宋, 独取《穀梁》之说。泽谓舍《左氏》可据之事实而从《穀梁》 臆度之文,非能明《春秋》者,且谓内兵以纪为主而先 于郑,其说尤误。盖此是郑求鲁纪以与四国战,而以 王爵序先后耳。纪侯爵位在郑伯之上,安在以纪为 主乎?此事止当据《左氏经传》寻其端绪。桓公欲平宋、 郑,故一岁之内,三与宋公会盟,及龟之会,宋公不从, 而后公会郑伯,盟于武父,此鲁、郑伐宋之本也。故武 父之盟既毕,经书“十有二月及郑师”伐宋。丁未,战于 宋。战未得志,故明年二月,“公会纪侯、郑伯及齐侯、宋 公、卫侯、燕人战。”如此,则纪自是鲁与郑之与国耳,岂 可谓纪与齐战,而又谓内兵以纪为主乎?故传又曰: “宋多责赂于郑,郑不堪命”,故以纪、鲁及齐与宋、卫、燕 战。宋为郑所伐,故十四年冬,经书“宋人以齐人、蔡人、 卫人、陈人伐郑”,左氏之事,深可据焉,故谓纪与齐仇 而为此战者,臆度之辞,非事实也。

    先儒云:《春秋》者,圣人之刑书谓《春秋》不用刑,亦不可。 然若专以此求《春秋》,则是圣人尚刑不尚德也。孟子 曰:“《春秋》无义战。”彼善于此,则有之矣。又曰:“其事则齐 桓、晋文,其文则史,其义则某窃取之。”又曰:“孔子惧,作 《春秋》。”《春秋》,天子之事,自有《春秋》以来,惟孟子独见大 意。其次则庄周亦说得较平。所谓“春秋经世,先王之 志,圣人议而不辩。”此最说得好。

    凡说《春秋》,不可惑虚辞,当务求切实。若胸中无主,更 惑虚辞,则终无所得矣。如杜元凯《春秋序》大意尽明, 然求其切实,则与《序》文不相称。盖解《经》文时或错谬, 杜氏且如此,况其他乎?董仲舒说《春秋》大义诚可观, 然在泽亦止作虚辞看。盖仲舒学《公羊》者也,焉能改 于其失?既未能改于其失,则去经旨亦远矣。所说虽 善,岂不近于虚辞乎?所谓“切实”者,谓于圣人所书二 百四十二年行事,观其实有所见否也。如杜氏释“正 月不书王”云“失不班历”,此是实无所见。夫不书王者, 罪诸侯也。今云不班历,则是更贬王室,义转错谬矣此是求其切实而不得经旨者也。所谓虚辞者,谓如 尊君卑臣,贵王贱霸,崇周室,抑诸侯,若此之类,其义 虽正,然本是古今之通义,人人所知,未是切要之法。 今有人能诵此说,似乎通晓,及至以一部《春秋》付与 之,使之着笔,则亦莫知所措矣。故凡一切纷纭错杂 之说,诚乱人意。若胸中无主,既为三《传》所惑,又益以 二注及啖、赵、孙泰山、胡文定诸公参差不齐之论,则 经旨何时而可明欤?如孙泰山云:“《春秋》有贬而无褒”, 若据此解《经》,则不胜舛谬。又或以为《春秋》皆是有过 则书,亦岂有此理。惟《孟子》云:“其事则齐桓、晋文,其文 则史。”又曰:“《春秋》无义战。”彼善于此,则有之矣。此最为 平正,不失之偏。泽所以多取左氏、杜预者,以其稍平, 不甚矫激,可因以推求经旨。但世人多惑于韩退之 诸人之论,不肯深信,是以徒学其文辞,而于经实无 所推明耳。昔有问于程子:“《左氏》可信否?”曰:“未可全信, 信其可信者耳。”此言本公正,但学者素疑《左氏》,又得 程子此言,转更疑惑。如“元年春王正月”,自古未有说 用夏正者,程子以后,学者始有用夏正之说。是《春秋》。


    第一义,已不信《左传》矣。时月既不可信,则一部《左传》 所载事实,皆可目为虚妄,岂但不可全信而已哉!且 三《传》皆是周正,若用夏时,则三《传》皆可废,不但《左传》 也。先儒说《春秋》大义虽可观,及夷考其事,则所说多 不合圣人意者,盖先儒不曾深考书法,所以翻致乖 异。左氏杜预欲求书法而未得,然比之诸家,尚有绳 准。近世诸儒虽务明大义,而书法未明,故大义亦晦。 诸儒说《春秋》,于《经》不合,则屈《传》以伸经;于传不合,亦 屈《经》以伸传。屈经伸传者,杜预辈是也;屈传伸经者, 若胡文定诸公是也。夫其屈经也,不言可知其失矣。 而屈传者,亦未必真合于经,如曰“经文脱漏,经误”之 类,是屈经也。然不知有未尝脱漏、未尝误者。《存》如“君 氏为尹氏仲子,非桓母”之类,是屈《传》也,而不知《传》之 事实有不可诬者。

    《春秋》《周易》二书大旨皆失传,然《周易》于教义虽未甚 明,亦未甚失。盖《周易》所失者象学,象学不传,则无以 窥见圣人精神心术之妙,而《易》之所谓不测之神者, 不可得见,然而于世教未甚害也。若《春秋》,则自孔子 没,大义即乖;《左氏》虽见国史,然其舛谬亦自不少,况 《公》《谷》乎故《春秋》一经,开卷即有同异。如书“元年,春王 正月”,只不书“即位”,《公羊》《穀梁》,意见自殊。及至近世,又 谓夫子用夏时,冠周月,其为圣经之害,莫此为甚。其 间先儒之说,害义伤教者,不可枚举。是《春秋》虽具存, 而本旨既失,遂无以识圣人维持世教之实,而其谬 说足为世教之害者不少焉。

    近世士大夫多辟先儒《春秋》用周正之说,以为时不 可改,甚者至以为月亦不可改。如七八月之间旱与 “十一月徒杠城,十二月舆梁成”,赵岐释以“周正”,晦庵 亦从赵岐,而近世说者以赵岐为非,则是,并晦庵皆 非之矣。此是本无所见,而妄生事端,以疑惑圣经,为 害不细。前世士大夫学问却未见有如此者。又见一 说,以为正月者,是鲁之正月,鲁诸侯也。诸侯正朔禀 于天子,安得有正月?彼盖嫌杜氏“王周正月”,以为周 不曾改月,焉得有王正?故读“王”字歇句,而以正月为 鲁侯即位之首月。其说妄诞不可解矣。审如此,何不 去却“王”字,以见明白乎?据其说,添一“王”字,是为尊王, 而不与上下文相属,不成文理矣。

    《春秋》王正月,三传及三家之注,同是周正建子之月, 别无异辞。惟近代二百年间,始有夏时之说。胡文定 公云:“以夏时冠周月。”蔡九峰云:“商周不改月。”蔡西山 说亦同。尹和靖解“行夏之时,乘殷之辂,服周之冕”云, 其大纲见于此,而条目见于《春秋》,于是三传愈不可 信,而夏正之说起矣。晦庵先生曰:“某亲见《文定家说》”, 文定《春秋》说夫子以夏时冠周月,以周正纪事,谓如 公即位,依旧是十一月。只是孔子改正作春正月,某 便不敢信恁地。时二百四十二年,夫子只证得个“行 夏之时”四个字。据今《周礼》有“正月”,有“正岁”,则周实是 元改作“春正月。”夫子所谓“行夏之时”,只是为他不顺, 欲改从建寅。如孟子说七八月之间“旱,这断然是五 六月。十一月徒杠成,十二月舆梁成,这分明是九月、 十月。”晦庵之说明白如此,而不能救学者之惑,可胜 叹哉!

    《春秋》遵用周正,理明义正,无可疑者。胡文定公始有 “夏时冠周月”之说,蔡氏虽自谓晦庵门人,而其书《传》 乃直主不改月之说,亦引商、秦为证,是不改月之说, 开端于文定,而遂成于蔡氏。案胡氏云:“以夏时冠月, 垂法后世,以周正纪事,示无其位,不敢自专。”据此所 谓“以夏时冠周月,最害大义,于圣经之累不小。”据所 引“商秦不改月”为证,是周亦未尝改月。据夏时冠周 月,是孔子始改时。又云仲尼无其位而改正朔,则是 正月亦皆孔子所改,其舛误最甚。盖由所见实未明, 而欲含糊两端,故虽主周正而又疑于时之不可改, 既主夏时而亦疑于建子之非春,是以徒费心思,而进退无据。其误在于兼取用夏从周,是欲两可,而不 知理实不通,古人注释纵缪,却不至此。

    庄七年“秋,大水,无麦苗。”杜氏曰:“今五月,周之秋,平地 出水,漂杀熟麦及五稼之苗。”传云“无麦苗不害嘉谷 也。”杜氏谓黍稷尚可更种,故曰“不害嘉谷。”泽谓苗者, 五稼在田之通称。《孟子》云“宋人闵其苗之不长”,又曰 “恶莠恐其乱苗。”《汉书》“立苗欲疏”,《唐史》称“青苗”,皆谓此 也。今此书“无麦苗”,记异耳。一谷不登不书,而或书“无 麦”者,以旧谷既没,新谷未登,此时麦为民食之最重, 故特书也。今此是斗建午之月,当是水与雨会,故麦 熟未得敛,而四月已种之谷成苗亦为水所漂。又是 年本不熟麦,而又与水会并,谷苗皆无。《春秋》二百四 十二年,惟此年一见,所以为异。此年不书饥者,盖水 亦旋退,更种他谷之故。今之世谓《春秋》用夏正者,则 以麦苗为一物,谓秋水漂杀麦之苗也。泽谓“若以为 夏正,则种麦成苗在先,水至在后”,当是九月之水,九 月而始大水,古今罕有之事:一不通也。经书无麦苗, 又书“大无麦禾”,皆是据收成之后,计有无而书。若以 为九月无麦之苗,则所系未重,《经》决不书,二不通也。 设令是五六月水,至八九月未退,不曾种麦,故书“无 麦苗”,亦已可疑。况书“秋大水”,若以为建戌之月,则水 之害亦止于秋,至冬十月则水已退,二麦尚可种,岂 得遽云“无麦苗?”三不通也。

    据《三传》,商周皆改月;据《豳风》,则“三正”之说,实不可破。 若据《周礼》,则建子之正,以之布政读法;夏正夏时,谓 之“正岁”,以施之民事,初不相妨。若案《史记》,则周家建 子改正之说甚明,自可以破近代学者妄引《商书》之 牵合。今学者若办得看《史记》,则周家改时月自明。但 一向雷同是非,如侏儒观戏,更不暇考耳。

    《史记秦纪》书“冬十月”,故先儒皆谓商、周不改月。以泽 观之,《史记》年月甚有法,诸公亦看得未详,所以致误。 但看《年表》等书,便是史迁详密处。若晓得其法,然后 可决《春秋》之疑也。

    庄公元年不书即位,当据《公羊传》为正。其言曰:“公何 以不言即位?《春秋》君弑子不言即位。君弑则子何以 不言即位?隐之也。孰隐?隐子也。”何休曰:“隐痛是子之 祸,不忍言即位。”《公羊》此义当矣。《穀梁》则曰:“继弑君不 言即位,正也。继弑君不言即位之为正,何也?曰:‘先君 不以其道终,则子不忍即位也’。”其说虽正,然不及《公 羊》,盖据《公羊》则知是圣人所改,据《穀梁》则是作史者 皆当如此书,故知《公羊》之义为得。所以必须似此推 校者,盖《公羊》之义正,则胡文定为世子必誓于王,为 诸侯内无所承,上不请命,擅有其国,《春秋》绌而不书, 其说太矫激,非正矣。夫庄公为太子,盖已誓于天子, 天子已知其应立,及君薨则太子嗣位,嗣位而告丧 告葬,历三代盖已有定例。方其告丧告葬,天子使来 归赗,此是旧典应如此。及周之衰,赗赠锡命之礼,虽 有迟速,或至全阙,然嗣子承统,必告天子,当已在告 丧之时,决无不请命擅有其国之理。又设令世子嗣 位告葬,虽未获天子之命,然如期而葬,名正言顺,先 君既以礼葬,嗣子名亦已达于天子矣,岂可以为擅 有其国乎?惟不书“即位”,当是夫子所削。盖桓公以去 年十二月葬,则庄公必用逾年改元之礼,夫子以为 父死于外,子当隐痛,故不书即位。此《公羊》之义,所以 为得文、定之说,失之太过也。

    及齐师战于干时,我师败绩。胡先生曰:“能与仇战,虽 败亦荣。以败为荣”,似非正义。又王师尚不讳,败绩,鲁 诸侯也,败绩亦安得不书?又公败齐师于长勺,云齐 师伐鲁,《经》不书伐,责鲁也。诈战曰败,善为国者不师, 善师者不阵,善阵者不战。至于善阵,德已衰矣,而况 兵刃相接,又以诈谋取胜乎?故书鲁为主以责之。泽 谓“桓公死于齐,庄公不能复仇,及仇人贯盈而死于 弑,国内无主,而僖公之子纠逃难于鲁,鲁纳之又不 能集事,干时之败,狼狈而归。鲍叔帅师来胁杀子纠, 谲取管仲,当是之时,鲁几于不能国矣。公若不败齐 师于长勺,败宋师于乘丘,又败宋师于鄑,则亦何以 立国?君子于此当恕人之情,抑强扶弱”,岂得更复责 鲁?故知立论不可失之太过。

    庄十三年冬,公会齐侯盟于柯。胡先生曰:“始及齐平 也。世仇而平,可乎?于《传》有之:‘敌惠敌怨,不在后嗣’。据 此说,最为平正,意不执滞,盖在前仇无可通之理。及 襄既以恶死,纳纠之事亦已在所可为。纠乃僖公之 子,不得称仇,惜鲁力不足以纳耳。桓公既立,以鲁纳 纠之故,交兵互有胜负。既而为柯之盟,齐鲁始平。自” 此之后,不当复言仇矣。夫奸淫之罪,止在其身,岂可 迁怒乎?纠与小白既是僖之子,故柯盟无所讳也。 胡文定《春秋传》用旧说者多好,如“子同生”,只据《左氏 传》发明,自然正大。其曰“此世子也”,不曰世子,何也?天 下无生而贵者,誓于天子,然后为世子,皆正当之论。 案林少颖曰:“《记》曰:‘成王以周公有大勋’”劳于天下,赐 之重祭,郊、社、禘、尝是也。由是以推,则鲁之用禘,止行于周公之庙,而上及文王耳,文王即周公所自出故 也。此祭唯得于周公庙为之,闵公乃于庄公庙行之, 其僭礼甚矣。林氏之说,即赵伯循之说。赵氏误取《礼 记》断章,泽已辩之于《礼经》大典矣。今案:此尊文王为 所自出,而以周公配,则实舛谬不可解。缘鲁自有文 王庙,谓之周庙,其周公之庙谓之太庙。今于周公庙 禘享文王,则当于周公庙迎文王主以就食。于周公, 以尊就卑,以父就子,恐无此理。故泽直截断以为不 然。据《礼器》云“周旅酬六尸”,是迎六庙之主以就食于 太祖,以卑就尊,于礼为顺,实无尊就卑之礼也。若曰 于周庙“禘文王,迎周公以配”,则礼尚顺,但亦恐太僭, 盖绝类王者。又况遍寻《传》《记》,亦无文王庙禘祭事,学 者于此当阙疑,安得率意而言也?

    《礼》,“不王不禘,王者禘其祖之所自出,以其祖配之,诸 侯及其太祖。大夫士有大事,省于其君,于祫及其高 祖。”盖言惟王者然后有禘。禘者,谓于始祖之庙,禘所 自出,而以始祖配之。不言群庙者,以下文诸侯大夫 士推之,从可知也。盖诸侯则自亲庙而上及太祖,天 子则自亲庙而上及始祖之所自出,其义甚明,非谓 止于祖庙,祭所自出,而群庙皆不与也。周公庙自合 子孙以祭,则谓之禘。《经》书“禘于太庙”是也。若文王庙, 则以四时举常祀,理应特祭。若应禘之岁,或可迎周 公主于周庙,以配享文王。如此,则礼意不舛。然鲁禘 乃是变礼,不皆与天子同。

    先儒谓“鲁禘非礼,成王不当赐伯禽,不当受泽”,以为 据《礼记》,夏商诸侯皆有禘祭,是时祭之名。周始废诸 侯禘祭,而独鲁周公得行此礼者,是以殷诸侯之盛 祭与之,所以示不臣周公用殷礼,则于周不为僭。此 是成王斟酌礼意,所以殊异周公。然虽用殷礼,亦是 五岁一修,非常岁之祀。其后周室既衰,始僭用于群 “公之庙,所以孔子称鲁之郊禘非礼”者,为此也。郊之 非礼,是平王时鲁请于周,天子使史角赐以此礼。曰: “然则何以知鲁周公庙禘祭之为殷礼乎?”曰:“诸侯禘 祭,本是殷礼,所以周公之牲是白牲,故《鲁颂》曰:‘白牡 骍刚’。白牡是殷牲,周公用之;骍刚是周牲,伯禽用之。 因此又知鲁太庙祀周公伯禽以下”皆与,此即殷时 诸侯禘祭之制。周人以其太盛,逼近天子,故代之以 禴。禴则从薄,薄则不合祭,而于当祫之岁举祫祭焉。 郑氏云:“三岁一祫。”若鲁,则当祫之岁禘于周公,此为 最异耳。然虽是殷禘礼,而三岁一修。或云鲁三岁一 祫,五岁一禘。但鲁公以下,虽皆与祭,而礼秩视周公 则皆降。其后诸公始皆用“僭礼。”

    “禘于太庙,用致夫人。《左氏》曰:‘禘而致哀姜焉,非礼也’。” 林少颖取《公羊》之说,谓:“以妾为妻”,云“致夫人者,时君 之夫人也,以公无逆女夫人至”之文,则知妾媵而立 为夫人,致之太庙,以当庙见之礼。此说恐非是。据《春 秋》惟哀公以妾为夫人,僖公之时犹秉《周礼》,不应全 不畏公论,而显然致妾于太庙。又齐桓时为霸主,桓 公之命曰:“无以妾为妻”,岂有切近与齐世婚莫如鲁, 又是周公之后,乃公然废《周礼》,违霸主之命而以妾 媵为妻,恐实无此事。又,古者诸侯娶而后有妾媵,所 谓一娶九女也。今以妾媵为妻,是僖公尝正娶矣。然 则僖公果娶何国之女乎?据僖十有一年夏,“公及夫 人姜氏会齐侯于阳谷”;又十有七年经书“夏,灭项。”秋, “夫人姜氏会齐侯于卞。”然则此夫人姜氏再书于经 者,岂所谓妾媵耶?其不可信必矣。诗人颂僖公曰“令 妻寿母。”若以妾媵为夫人,岂所谓令妻乎?又传尝讥 哀公立妾为夫人,曰:“自桓以下娶于齐”,此礼也则有。 若以妾为夫人则固无其礼矣。如此,则哀公以前未 尝有以妾为妻者,故知当据《左氏》事实,以禘而致哀 姜,著失礼为正。

    林氏曰:“《三传》谓虞、虢为诸侯”,愚以为非。夫当时诸侯, 无小大远近,皆与鲁有朝聘之交、丧葬之及与盟会 征伐。虞、虢若实诸侯,安得六十馀年未尝有事书于 经乎?周封诸侯,唯宋以王者之后得封公;其他虽周 公、太公之子,亦不过侯爵,虞公安得特封公乎?凡国 名必取之于其地,今云虞者,独取于其字,岂诸侯乎? 然则虞公者何人耶?曰:天子三公,如周公、祭公之类 也。虢君亦然。虽于经无见,然《左传》谓之“虢公丑”,则又 何以知其非诸侯乎?凡经书灭国必曰灭某国,夺邑 则曰取某邑。虢实列国,则何不云灭国而曰灭下阳 乎?故知下阳者,虢公之采地,非国也。不曰晋取者,天 子之地,非诸侯所得取,故云灭。使若国然,故虞亦不 云灭,而但云晋人执虞公。圣人意者不忍周室之衰, 诸侯再取其地,故不斥言,而微文以见意。犹“王败于 郑”,而《经》乃云“陈人、蔡人从王伐郑,与茅戎战而败”,经 不书战,而云“败绩于茅戎”之类也。前书虞师、晋师灭 下阳者,罪虞为首恶也。此书“晋人执虞公”者,见晋执 天子之三公,不道之甚矣。

    林少颖有《春秋说》数十处,然大抵不纯。其书时、日月, 下篇最善。其言曰:“或曰经之书月书‘日’,岂都无意乎曰:“此史例也,非经意也。何以言之?夫史以编年为书, 故必书日月,以次事之先后。若事无巨细,概书月书 日,则事紊而无条矣。势必先为之法,何等事则时而 已,何等事则月之,何等事则月而又日之,所以分事” 之轻重缓急也。故事之缓者,则书时或月,事之急者 则书日焉。所谓缓者何?人事则朝聘、会遇、侵地、伐国、 逆女、乞师,灾异则螟,水旱、无冰、星孛之类,皆非一日 之事,故或时或月焉。所谓急者何?祭祀、盟战、外诸侯、 内大夫卒、灾异、日食、地震、星陨、火灾之类,皆一日之 事,故日之也。间有当日而不日者,史阙文也。且日食 当日者也。庄公之世有不日者,二内大夫卒亦当日 者也。自隐至宣时有不日者,盖世远而简编有不完 者也。又有例皆不日而日者,如《经》书“葬诸侯几百处”, 书日者数处而已。盖诸侯之葬,虽有以我往而书,然 亦须彼来告而我方往也,故告以日则书日焉。然则 葬多不以日告者,不可必其日也。以鲁国犹有雨不 克葬者二,况他国乎?或曰:葬而来告,岂有据乎?曰:“成 公十年五月,晋侯獳卒,七月,公如晋,明年三月始还 自晋。晋侯书卒而不书葬者,以公在其国而不来告 也。夫事或时而不月,或月而不日,或时月而又日之, 旧史之文也。二百年后而孔子修《春秋》,使直欲书日 以谨”恶,而史或阙之,则何以补之哉?孟子曰:“其文则 史,其义则丘。”窃取焉,则以知尊王,律诸侯,诛叛黜僭, 此出于圣人修经之法也。若夫编年以著代,书时日 月以别事之同异,皆循旧史而无所增损焉。林氏书 《时日月》凡两篇,此篇最当理,故录以备观览。

    晦庵先生所以不主张《春秋》学者,盖三传已有异同, 而诸家又无定说。所以答门人问云:“诸家《春秋》解,某 信不及;胡文定公《春秋解》,某亦信不及。知得圣人意 思是如此否?”又谓:学《春秋》者多穿凿,尝谓学者曰:“今 如此穿凿说亦不妨,只恐一旦地中得孔子家奴出 来,说夫子当时之意不如此耳。”又曰:“《春秋》自难理会。” 又曰:“此生不敢问。”又:门人问:“《春秋》一经,夫子亲笔,先 生不可使此一经不明于天下后世。”曰:“某实看不得。” 问:“以先生之高明,看如何难?”曰:“劈头一个王正月,便 说不去。”又曰:“其间极有无定当难处置处。”案先生前 后答门人之说,大略如此。所以先生终不肯解《春秋》 者,亦由众说不齐之故。然亦须晓先生微意。盖说《春 秋》者多泥褒贬,先生主意不欲泥褒贬,是欲矫诸家 之失。孙明复说有贬无褒,先生则云:“晋士丐帅师伐 齐,至谷,闻齐侯卒,乃还。”分明是与他,是欲正孙明复 之失。又当时说者尚新奇,故独取苏子由。吕居仁说 得较平,是不取过高之失。又如“定《三传》是非,便见三 传之失;不取诸家,便见诸家之失。”此等处亦已分明。 但当时胡文定公《春秋》方为时所尚,先生若解此经, 须是看得处处完备乃可。如此,则亦甚难。然先生于 大意已得之,泽之用工,亦大略如先生所说。又先生 谓《左氏》见国史事可据,泽亦只依据《左氏》事实,别无 他巧。又泽今日理整此书,亦是伊川晦庵欲为而不 及者,所以自谓是补续先儒未了之工也。

    《春秋》所以难说者,盖是去古既远,多失事情,然《公》《谷》 去古甚迩,而讹错已不一,况其他乎?如鲁隐桓,齐子 纠、小白,虽历世大儒,亦莫能通其说,据何休以桓母 是右媵,隐母是左媵,据泽说桓母是失礼再娶而非 媵。子纠之死,则据《论语》子路问管仲之事,夫子不答 所问而专论管仲之功,子贡有疑于夫子之言,故又 问曰:管仲非仁者与?桓公杀公子纠不能死,又相之, 可谓善问矣。而夫子亦殊不答所问,乃更推大管仲 之功,至有“微管仲,吾其被发左衽”之言,学者疑之而 皆不得其说。《集注》引程子之说以释疑,以泽所见,此 不过用后世大夫、士庶人之礼,以定尊卑,以断春秋, 诸侯恐未能释疑而更增疑耳。不知古者诸侯立子, 自有定论,乃是论其母之贵贱,初不以年,唯立适而 后论年耳。故《公羊传》曰:“立子以贵不以长,立适以长 不以贤。”其义甚明。必如此而后可以杜争端、定民志。 是故庶子虽甚长且贤,可以为君。而适子甚幼,未堪 国事。然圣人礼制,乃在幼适,而庶长不论也。

    《春秋》关涉大义,最紧切者有二事:桓公子纠,齐陈恒 是也。古人立子,皆须论其母之贵贱,诸侯一娶九女, 皆有一定之班序。据《左传》齐桓卫姬之子,杜氏曰:“卫 姬,齐僖公妾”,又曰“子纠,桓公庶兄。”《史记》亦同子纠母。 鲁女既是鲁女,则位次不卑,当在卫姬之上。伊川既 不信《左传》,而专以年长断其当立,又不复论其母之 “贵贱。”然则适夫人无子,而媵妾皆有子,傥贱妾有子 而年又长,则当立贱妾之子乎?足以见当时礼制之 必不然矣。夫媵妾既多,贵贱无等,宠子争立,而无礼 以为之裁制,将如之何?故九女班序之制,决不可易, 圣人所以辩上下而定民志,古人用之,安可废也?娣 媵之见于《经》者,如尧之二女,其一即“娣,纪叔姬”,是从 姊而嫁,亦娣也。伯姬归于宋,经书“三国来媵”,则媵之 名见于经者如此。《诗》曰“诸娣从之,祁祁如云”,则娣之见于经者又如此。何休注《公羊》之说盖虽众多,然于 其中须有上下、贵贱、少长。如无适子而立妾子,则各 随其母之贵贱而不专以年。若如伊川以桓公是兄, 则以桓公为当立,而不知非诸侯立子之制也。夫宫 阃之制,若非班序贵贱之分素定,则亦常为乱阶,故 何休立子之制,说《春秋》者决不可废也。伊川固不屑 于此。若泽则不过依三传可据之文,探诸家礼意之 合于人情者,而又别寻向上工夫,则如桓公子纠之 事亦已明白,初不在于翻倒传注而别为之说也。桓 公子纠事,在《春秋经传》甚可解,在《论语》则甚难。既未 有人晓得,只当阙疑为是。所谓向上工夫者,今且略 说。盖古人立子,论适不论年长,纵不是适,亦须论其 母贵贱。如晋人欲立长君,选择群公子,亦先论其母。 今既不知子纠之母贵贱,已是难断,所以只当阙疑。 但据《穀梁》,先序公子纠,次说公子小白。《公羊》谓桓公 为篡,子纠贵宜为君,此是当时事情。又荀子谓桓公 杀兄争国,则子纠是于次应立。推寻到此,只见得桓 公是篡,所以向上更有工夫推到极处,则圣人之意 自见,而《论语》方可说。又子路子贡亦只晓得桓公是 篡。盖当时公论,不直桓公,所以疑。而问《公羊》以桓公 为篡,今试立例以推之,谓“如齐襄公是适长嗣位,子 纠是齐僖右媵之子,桓母却非两媵之数,乃是众妾 之子,则桓公是篡。若襄公是右媵或左媵之子,而与 子纠同母,桓母却是众妾,则桓公亦是篡。若子纠母 是右媵,桓母是左媵,子纠于次亦应立。若子纠母是 夫人娣侄,桓母却是两媵娣侄,则子纠亦应立。”此又 是一节工夫,上面更有工夫在。泽推《春秋》,如推校日 历相似,分毫不可差忒。推到尽处,自然见圣人之心。 然亦有穷极推不得处,却须要悟,如桓公子纠事,非 悟则不化,不化则终碍理。

    子纠之事。今更推未尽之说,谓如公子遂生称公子 遂,死称仲遂,古人名字似此者不一。用此例之,则公 子纠生则以鲁君,故单称纠,死称子纠者,是闵之而 称子也。闵之而称子,亦所以见桓公不当杀纠,是忍 于贼害其同气。又设令子纠是弟,则以诸侯之制言 之,兄杀弟而弟乃是应立之子,则自应坐篡夺之罪。 “今止以死书字例言之,则纠之死是圣人所闵,杀纠 者自应有罪,盖因争国而杀,纵不是篡,亦是夺。”或问: “何以分篡夺?”曰:“贵贱相去远,而贱者乃立,则是篡。二 《传》谓桓公篡,是也。贵贱相去不远,或两皆可立,而强 有力者得之,则是夺。伊川谓桓公以兄杀弟,亦其类 也。所谓‘两皆可立’者,谓子纠若是侄”之子而年幼,桓 公是娣之子而年长,则二人必争立,势无两全,王道 脩明之时,自应听命于天子。今天子既不能治诸侯, 则强者必立,弱者必死,虽王制不行,而公义裁之,岂 得无所曲直?设令是子纠立而杀桓公,其罪亦然。故 用《伊川》之说推之,桓公终不免罪,在王法所当黜。若 以《二传》推之,则子纠长而贵,桓是篡,无他说也。明者 于此详而察之,又有所悟焉,则圣人书法始明,而《论 语》召忽、管仲之疑释然矣。

    晦庵论里克一事云:“后来杀奚齐、卓子,亦自快国人 之意,且为申生伸冤。”又读胡文定公《春秋》晋里克杀 其君之子奚齐,引《穀梁子》曰:“其君之子云者,国人不 子也,不正其杀申生而立之也。”又曰:“《春秋》书此,以明 献公之罪。”又读晋里克弑其君卓,曰:“国人不君奚齐、 卓子,而曰里克弑其君卓,何也?”是里克君之也。泽谓 里克实是己弑二君,不烦多说。献公用荀息为卓子 傅,今里克杀荀息,只以大夫专杀,已是应诛,若更杀 君之二子,则一身不足以偿三罪,又何用设为枝蔓 之说以求奇乎?先儒是要推本献公杀申生之事,里 克又是傅太子之人,其意欲为重耳、夷吾之地,故疑 里克可以不死。不知事变则情迁,在献公时,则为宠 待淫嬖,杀逐诸子,绝灭纲常;在奚齐、卓子之时,则是 继世之君,为臣子所弑,岂容执泥前事乎?泽于二礼, 甚费考索,《周易》,颇复象学,然犹不敢自以为能,亦不 敢多议先儒,唯《春秋》一经,先儒乱说,遂使圣人本旨 几二千年而不明,故不得不以斯文为己任也。 “公四不视朔”,杜氏谓“十二”公不视朔,唯此书者,以见 公疾久且明,非诈。盖当时齐欲与公会,而公有疾,齐 侯曰:“请俟公间。”杜氏所云得其事情矣。四不视朔,则 不视朔者四月耳,明疾愈则复常,非遂废礼也。而《论 语集注》乃云“鲁自文公始不视朔”,亦似失之太快。 尝见《吕氏》说楚子麇卒,以为楚灵王未尝弑君,故经 不书弑,此殊不解。事若如此,则是《左氏》妄加人以“弑 逆”之罪,便当删去《传》文若干。又此一事不可信,则其 馀皆可弃掷矣。

    “纳公孙宁、仪行父于陈”,此事以为贬楚不当纳,乱人 亦未尝不可,但恐圣人所重在存国,唯不灭陈,故二 子得纳,此是圣人忠厚爱人,存亡继绝,乐与人为善 者。若以为贬,虽未必不通,然却狭了圣经也。盖楚伐 陈,本以讨征舒,纳公孙宁、仪行父为说,今杀征舒而却县陈,则二子无所归,是楚食言矣。唯不灭陈,故二 子得所归。故详《书》之所以“予楚”,此是圣人用意深处, 当精思之,不可只于皮肤上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