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戎政典/第250卷 中华文库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 经济汇编 第二百五十卷 |
第二百五十卷目录
马政部汇考二
宋〈太祖建隆一则 太宗太平兴国四则 雍熙一则 淳化一则 真宗咸平二则 景
德二则 大中祥符一则 天禧一则 仁宗天圣六则 明道二则 景祐三则 宝元一
则 康定二则 庆历五则 至和二则 嘉祐五则 英宗治平三则 神宗熙宁十一则
元丰八则 哲宗元祐一则 绍圣二则 徽宗崇宁三则 大观二则 政和二则 宣
和三则 钦宗靖康一则 高宗建炎二则 绍兴十一则 孝宗隆兴一则 乾道五则
淳熙五则 光宗绍熙一则 宁宗嘉泰一则 开禧一则 理宗宝庆一则 度宗咸淳一
则〉
戎政典第二百五十卷
马政部汇考二
宋
太祖建隆 年置左右飞龙二院以二使领之
按:《宋史太祖本纪》不载。按《兵志》,国马之政,历五代 寖废,至宋而规制备具。自建隆而后,其官司之规,厩 牧之政,与夫牧市之利,牧地之数,支配之等,曰券马, 曰省马,曰马社,曰括买,沿革盛衰,皆可得而考焉。凡 御马之等三:入殿祇候六五匹,别驾下四匹,从驾一 十匹。给用之等十有五:曰拣中,曰不得支使,曰添价, 曰《明信》,曰《臣僚》,曰“诸班”,曰《御龙直》,曰《捧日龙卫》,曰《拱 圣》,曰《骁骑》,曰《云武骑》,曰《天武龙猛》,曰《配军》,曰《杂吏》,曰 《马铺》。群号之字十有七:曰左,曰右,曰“千”,曰“立”,曰“永”,曰 “官”,曰“吉”,曰“夭”,曰“主”,曰“王”,曰“方”,曰与,曰“来”,曰“万”,曰小,曰 “官”,曰退。毛物之种九十有二。此拨之别八:青之别二, 白之别一,乌之别五,赤之别五,紫之别“六骏之别十 一,赭白之别,六骝之别,八䯄之别,六骆之别,五骓之 别,五𩨈之别八,驳胯之别,六驳之别三,骠之别七。”其 官司之规,则太祖承前代之制,初置左右飞龙二院, 以左右飞龙二使领之。凡收市马,戎人驱马至边, 总数十百为一券。一马预给钱千,官给刍粟,续食至 京师,有司售之,分隶诸监,曰“券马。”边州置场,市蕃汉 马团纲,遣殿侍部送赴阙,或就配诸军,曰“省马。”陕西 广锐、劲勇等军相与为社,每市马,官给直外,社众复 裒金益之,曰“马社。”军兴,籍民马而市之以给军,曰“括 买。”宋初,市马唯河东、陕西、川峡三路,诏马唯吐蕃、回 纥、党项、藏牙族、白马鼻家保家名“市族。”诸蕃至雍熙、 端拱间,河东则麟、府、丰、岚州、岢岚火山军、唐龙镇、浊 轮砦;陕西则秦、渭、泾原、仪、延、环庆、阶州、镇戎保安军、 制胜关、浩、亹府;河西则灵、绥、银、夏州;川峡则益、文、黎、 雅、成、茂、夔州、永康军;京东则登州。自赵德明据有河 南,其收市唯麟、府、泾、原、仪、渭、秦、阶、环州、岢岚、火山、保 安、保德军。其后置场则又止环、庆、延、渭、原、秦、阶、文州、 镇戎军而已。太祖时,岁遣中使诣边州市马。先是,两 河之民入蕃界盗马入中国,官给其直。时方留意抚 绥,诏禁之。
太宗太平兴国四年置牧龙坊八以便牧养
按:《宋史太宗本纪》,不载。按《兵志》,“厩牧之政,自太祖 置养马务一,葺旧务四,以为牧放之地始。太平兴国 四年,太宗观兵于幽,得汾、晋、燕、蓟之马四万二千馀 匹,内皂充牣,始分置诸坊牧养之。时殿直李谔坐赃, 监牧许州,盗官菽马多死,并主吏斩于市。又诏择丰 扩地置牧龙坊八,以便牧养。是年,诏市吏民马十 七万”匹,
太平兴国五年,作天驷左右监,以飞龙为“天厩”,闲厩 为“崇仪。”
按《宋史太宗本纪》:“太平兴国五年正月壬午,新作天 驷左右监,以左右飞龙使为左右天厩使,闲厩使为 崇仪使。”按《兵志》,五年改飞龙为天厩坊。 太平兴国六年,禁民私市蕃马,又诏蕃部驽马许民 私市。
按《宋史太宗本纪》:太平兴国六年十二月辛卯,禁民 私市近界部落马。按《兵志》:“六年,诏内属戎人驱马 诣阙下者,首领县次续食,且禁富民无得私市。十二 月,诏蕃部鬻马,官取良而弃驽,又禁其私市,岁入数 既不充,且无以怀远人。自今委长吏谨视马之良驽, 驽即印识之,许民私市焉。”
太平兴国八年,始以布帛及茶易马。
按:《宋史太宗本纪》不载。按《兵志》:“先是以铜钱给诸 蕃马直。八年,有司言戎人得钱,销铸为器,乃以布帛、 茶及他物易之。”
==雍熙四年遣使市民马改天厩为左右麒骥院按宋史太宗本纪雍熙四年五月丙寅遣使市诸道==民马按《兵志》:“雍熙四年,改天厩为左、右骐骥院,左 右天驷监四,左右天厩坊二皆隶焉。”
淳化二年诏取善马教饲便殿以其法颁诸军又诏诸坊马百匹得驹七十者迁擢及遣官检视牧地
按《宋史太宗本纪》。不载按《兵志》。淳化二年十二月。 诏圉人取善马数十匹。于便殿设皂栈。教以秣饲。且 以其法谕宰执。仍颁于诸军。复以医马良方赐近臣。 尝从赵守伦之请,于诸州牧龙坊畜牝马万五千匹。 逐水草牧放。不费刍秣。生驹蕃息。足以资军用。至是 守伦复言“诸坊牧马万匹。岁当生驹四千。今岁止二 千五百,典司失职,当严责罚。若马百匹岁得驹七十, 则加迁擢,诸坊产驹即籍以闻。牧放军人,当募少壮 充役。”并从之。又按《志》:淳化二年十二月,通利军上 《十牧草地图》,上虑侵民田,遣中使检视疆理。
真宗咸平元年刱置估马司
按《宋史真宗本纪》不载。按《兵志》:真宗咸平元年,刱 置估马司。凡市马掌辨其良驽,平其直以分给诸监。 咸平三年置群牧使。
按:《宋史真宗本纪》不载。按《兵志》,“三年置群牧使,以 内臣勾当制置群牧司,京朝官为判官。”
景德二年改诸州牧龙坊悉为监赐名给印
按:《宋史真宗本纪》不载。按《兵志》:“景德三年,改诸州 牧龙坊悉为监,赐名铸印以给之。在外之监十有四: 大名曰大名,洺州曰广平,卫州曰淇水,并分第一、第 二。河南曰洛阳,郑州曰原武,同州曰沙苑,相州曰安 阳,澶州曰镇宁,邢州曰安国,中牟曰淳泽,许州曰单 镇。”
景德四年。以知枢密院陈尧叟。为群牧制置使 按《宋史真宗本纪》。不载按《兵志》。四年以知枢密院 陈尧叟为群牧制置使。又别置群牧使副都监。增判 官为二员。凡厩牧之政。皆出于群牧司。自骐骥院而 下皆听命焉。诸州有牧监。知州通判兼领之。诸监各 置勾当官二员。又置左右厢提点。又置牧养上下监。 以养疗京城诸坊、监病马。又诏“左右骐骥院诸坊、监 官,并以三年为满,如习知马事愿留者,群牧司以闻, 而徙莅他监焉。”
大中祥符元年立牧监赏罚之令
按:《宋史真宗本纪》不载。按《兵志》:真宗大中祥符元 年,立牧监赏罚令,外监息马,一岁终以十分为率,死 一分以上,勾当官罚一月奉,馀等第决杖牧,倍多而 死少者,给赏缗有差。凡生驹一匹,兵校而下赏绢一 疋。当是时,凡内外坊监及诸军马凡二十馀万匹,饲 马兵校一万六千三十八人。每岁京坊草六十六万 六千围,麸料六万二千二百四石,盐油药糖九万五 千馀斤石,诸州军不预焉。左右骐骥六坊监,止留马 二千馀匹,皆春季出就牧。孟冬则别其羸病,就栈皂 养饲。其尚乘之马,唯备用者在焉。
天禧 年以三岁以上配军马出卖
按《宋史真宗本纪》不载。按《兵志》:天禧中,宰相向敏 中言“国马倍于先朝,广费刍粟,乃诏以三岁以上配 军马,估直出卖。”
仁宗天圣元年废郓州东平马监以牧地赋民
按:《宋史仁宗本纪》云云。
天圣六年,移河北马牧于原武。
按:《宋史仁宗本纪》不载。按《兵志》,凡牧监之在河南 北,天禧后,灵昌监为河决所冲。至乾兴、天圣间,兵久 不试,言者多以为牧马费广而亡补,乃废东平监,以 其地赋民。五年,废单镇监。六年,废洛阳监。于是河南 诸监皆废,悉以马送河北。既而诏取原武监马赴京 师,移河北孳生马牧于原武。
天圣七年,申“监牧赏罚”之制。
按:《宋史仁宗本纪》不载。按《兵志》:天圣七年,群牧司 言,“旧制知州军通判领同群牧事,岁终较马死数及 分已上并生驹不及四分并罚奉。死数少,生驹多即 奏第赏,三岁都比,以该赏者闻。今请申明旧制,通判 始到官,书所辖马数,岁一考之,官满较总数为赏罚。” 诏从之。
天圣八年,以淇水四岁马属原武,移原武下等马于 灵昌镇,又以病马属“骐骥六坊监。”
按《宋史仁宗本纪》不载。按《兵志》。八年,群牧司上言, “原武地广而马少,请增牧数。”诏以淇水第二监四岁 马属原武,岁取河北孳生四岁马分属淇水第二并 原武监,移原武下等马牧于灵昌镇,废监,仍隶原武。 又按《志》:天圣三年,诏院坊监马岁留备用外,馀为 两群,牧于咸丰门外牟驼冈。凡牧养病马,估马司骐 骥院取病浅者送上监,深者送下监,分十槽医疗之。 天圣六年,诏月以都监、判官一人提举。八年,言者谓 “上监去京城远,送病马非便。”诏废之,以病浅马分属 左、右骐骥院、六坊监季较抛死数,岁终第赏罚,更以 骐骥院官迭往提举。
天圣九年。诏孳生驳马。勿登厩按《宋史仁宗本纪》。不载按《兵志》。天圣九年。诏诸监 孳生驳马。四时游牧。勿复登厩。 天圣 年。诏定市马格。
按:《宋史仁宗本纪》不载。按《兵志》:“先是,市马以三岁 已上十三岁已下为率。天圣中,诏市四岁已上、十岁 已下。既而所市不足,群牧司以为言,乃诏入券,并省 马市三岁已上、十二岁已下。明年,诏府州、岢岚军,自 今省马三岁、四岁者,不以等第,五岁已上、十二岁已 下,骨格良善,行者悉许纲送估马司。馀非上京省马, 并送并州拣马司。”
明道元年诏复洛阳单镇二监
按:《宋史仁宗本纪》不载。按《兵志》:明道元年,议者谓 自河南六监废,京师须马,取之河北,道远非便。诏遣 左厢提点王舜臣往度利害。舜臣言:“镇宁、灵昌、东平、 淳泽四监虽废,然其地犹牧本监并骐骥院马。洛阳 单镇,去京师近,罢之非便。”乃诏复二监,以牧河北孳 生马。
明道二年复置上监。
按《宋史仁宗本纪》不载。按《兵志》,明道二年,复置上 监,易名天坰,养无病马,病马并属下监。
景祐元年禁蕃部马入永康军
按《宋史仁宗本纪》不载。按《兵志》,景祐元年,御史中 丞韩亿言:“蕃部以马抵永康军中卖,所得至少,徒使 羌人知蜀山川道路,非计之得。”乃诏罢之。
景祐二年。拣河北诸监马牧于赵州。隶安阳监 按《宋史仁宗本纪》不载。按《兵志》。景祐二年,拣河北 诸监马一千九百牧于赵州界。隶安阳监。既而诏广 平废监留其一。以赵州界牧马复隶焉。所馀一监毋 毁厩舍。是年诏以收养监马团群牧于陈许州界 凤凰陂。免耗刍菽。岁以为常。
景祐四年,市马配河北诸军。
按:《宋史仁宗本纪》不载。按《兵志》,四年群牧司奏“河 北诸军阙马,请制等杖六,付天雄军、真定府、定瀛贝、 沧州市上生马十二岁以下视等第给直,马自四尺 七寸至四尺二寸,凡六等,其直自二万五千四百五 十至万六千五百五十,课自万三千四百五十至八 千九百五十九六等,取备边兵户绝钱充直,以第一 等”送京师。馀就配诸军。又按《志》,四年复以原武第 二监为单镇。移于长葛县。以县令、都监兼领之。
宝元元年定群臣赐马之数或给以直借官马者皆偿直或对奉
按:《宋史仁宗本纪》不载。按《兵志》:宝元元年,诏群臣 例赐马者,宰相至枢密直学士,使相至正任刺史并 皇族缘姻事当赐者,如旧制。馀给以马直,少卿监已 上,三十五千,内殿承制已下,二十三千。凡群臣假官 马进奉者,置籍报左藏库,偿直四十千。其后多负不 偿,乃诏“借马者先输直,久逋不偿者克其奉料。”
康定元年诏京畿淮陕等路括市战马
按《宋史仁宗本纪》,康定元年三月“甲午,括畿内、京东 西、淮南、陕西马。”按《兵志》,“康定初,陕西用兵,马不足, 诏京畿、西京、淮南、陕西路括市战马,马四尺六寸至 四尺二寸,其直自五十千至二十千,凡五等。宰臣、枢 密使听畜马七,参知政事、枢密副使五,尚书学士至 知杂、阁门使已上三,升朝官阁门祇候已上一,馀命 官至诸司职员、寺观主首,皆一。节度使至刺史,殿前 马步军都指挥至军头司散员、副兵马使,皆勿括。”并 边七州军,免出内库珠,偿民马直。又禁边臣私市,阙 者官给。
康定二年,诏“河北州军置场市马。”
按:《宋史仁宗本纪》不载。按《兵志》:二年,诏“河北州军 置场市马,虽除等样,如闻所得不广,宜加增直,第一 等二万八千,第二等二万六千,第三等二万四千,第 四等以下及牝马,即依旧直,仍自第二等以下递减 一寸。”
庆历元年八月甲申河北置场括市战马缘边七州军免括
按:《宋史仁宗本纪》云云。
庆历四年,定军士阙马配填分数,诸路比试军士给 马。
按《宋史仁宗本纪》不载。按《兵志》:“凡支配,骐骥院、估 马司以当配军及新收马阅于便殿,数毋过一百。”凡 配军,视其奉钱之数,马自四尺六寸至四尺三寸,奉 钱自一千至三百,为四等,差次给之,至五月权止。外 州军士阙马,先奏禀乃给。荆湖路归远、雄武军士,配 以在所土产马。凡阙马军士,以分数配填。庆历四年, 诏“陕西、河北、河东填五分,馀路填四分,他州军府界 巡检兵校听自市,官偿其直,毋过三十千。”是岁诏诸 路以马给军士,比试武技,优者先给,比试两给,阙马 十匹以下全给,十匹以上如旧数支。又按《志》,庆历 四年,诏河北点印民间马,凡收市外,见馀二万七百, 除坊郭户三等、乡村三等已上养饲如旧,“馀点印者悉集拣市。”
庆历五年,市马于府州、岢岚军。
按《宋史仁宗本纪》不载。按《兵志》,“五年,出内藏库绢 二十万,市马于府州岢岚军。”
庆历六年,诏陕西市蕃部马,又诏陕西、河东社马死 者鬻钱助直。
按《宋史仁宗本纪》。庆历六年夏四月丙申,“诏陕西市 蕃部马”按《兵志》,六年,“诏陕西、河东社马死者,本营 鬻钱以助马直。”
庆历七年春正月丁亥,诏“河北所括马死者,限二年 偿之。”
按:《宋史仁宗本纪》云云。
至和元年定诸路军士配填分数及主兵官赐借马数
按《宋史仁宗本纪》不载。按《兵志》:至和元年,“诏军士 戍陕西、河东、河北填七分,馀路填六分。凡主兵官当 借马者至罢兵,权殿前马步军都指挥使,赐所借马 三,都虞候、捧日天武龙神卫四厢都指挥使二,军都 指挥使一。外州在官当借马者,经略使三,总管、钤辖 二,路分都监,承受极边砦至监押、都巡检、把截保丁 指”挥一,毋得乘之他州,并以假人。犯者论以违制。 又按《志》,至和元年,诏蜀马送京师,道远多病瘠。自今 以春秋冬部送陕西四路总管司。
至和二年,诏陕西郡县察视蕃马驿,又令转运司市 马于秦州。
按《宋史仁宗本纪》不载。按《兵志》:“二年,修陕西蕃马 驿,群牧司每季檄沿路郡县察视之,边州巡检兵校 听自市马,官偿其直。又诏陕西转运使司以银十万 两市马于秦州,岁以为常。”
嘉祐元年市马给河东军
按《宋史仁宗本纪》不载。按《兵志》,“嘉祐元年,诏三司 出绢三万,市马于秦州,以给河东军。”
嘉祐五年,置陕西估马司。又诏“河北、京东牧监地毋 得请射,以秦州券马于顺德军置场收市。”
按《宋史仁宗本纪》,嘉祐五年八月庚辰,置陕西估马 司。按《兵志》:五年群牧司言,“凡牧一马,往来践食,占 地五十亩。诸监既无馀地,难以募耕,请存留如故。广 平废监先赋民者,亦乞取还。”乃诏河北京东牧监帐 管草地,自今毋得人请射,犯者论以违制。群牧使欧 阳修言:“唐之牧地,西起陇右、金城、平凉、天水暨河曲 之野,内则岐、豳、涿、宁,东接银、夏,又东至于楼烦,今则 没入蕃界,沦于侵佃,不可复得。惟河东岚、石之间,山 荒甚多,汾河之侧,旱地亦广,其间水草,最宜牧养,此 唐楼烦监地。迹此复之,则楼烦、元池、天池三监旧地, 尚冀可得。推往年出使,尝行威胜以东及辽州平定 军,其地率多闲旷,河东一路,水草甚佳,地势高寒,必 宜马性。又京西唐汝之间,荒地亦广。请下河东、京西 转运司遣官审度,若可兴置监牧,则河北诸监寻可 废罢。”治平末,收地总五万五千,河南六监三万二千, 而河北六监则二万三千。又按《志》:五年薛向言,秦 州券马至京师给直并路费,一马计钱数万。请于原 渭州、德顺军置场收市,给“以解盐交引,即不耗度支 缣钱。其券马姑存以来远人,岁可别得良马八千。以 三千给沿边军骑,五千入群牧司。”
嘉祐七年。诏原、渭、德顺军市马募赏如秦州例 按《宋史仁宗本纪》不载。按《兵志》:七年,陕西提举买 马监牧司奏:“旧制,秦州蕃汉人月募得良马二百至 京师,给彩绢、银碗、腰带、锦袄子。蕃官回纥隐藏不引 至者,并以汉法论罪。岁募及二千,给赏物外,蕃部补 蕃官。蕃官转资,回纥百姓加等给赏。今原、渭、德顺军 置场市马,请如秦州例施行。”诏从之。先是诏议买马 利害,吴奎等议于秦州古渭、永宁砦及原州德顺军, 各令置场京师,岁支银四万两、䌷绢七万五千疋充 马直,不足,以解盐钞并杂支钱给之。诏行之。
嘉祐八年,以古渭砦市钱耗国,仍置场永宁,又定孳 生七监马数。
按《宋史仁宗本纪》不载。按《兵志》:八年,宰臣韩琦言, “秦州永宁砦旧以钞市马。自修古渭砦在永宁之西, 而蕃汉多互市其间,因置买马场,凡岁用缗钱十馀 万,荡然流入蕃部,实耗国用。”诏复置场永宁,罢古渭 砦中场。蕃部马至,径鬻于秦州。又按《志》,嘉祐八年, 群牧司言,“孳生七监,每监岁定牝马二千,牡马四百, 岁约”生驹四百,以为定数。
嘉祐 年,诏括牧地,听民耕佃。
按《宋史仁宗本纪》。不载按《兵志》。嘉祐中韩琦请括 诸监牧地,留牧外听下户耕佃。遣都官员外郎高访 等括河北,得闲田三千三百五十顷募佃,岁约得谷 十一万七千八百石、绢三千二百五十疋、草十六万 一千二百束。群牧司言“诸监牧地间有水旱,每监牧 放外,岁刈白草数万束,以备冬饲。今悉赋民。异时监 马增多,及有水旱,无以转徙牧放。”诏“遣左右厢提点官相度,除先被侵冒已根括出地,权给租佃,馀委群 牧司审度存留,有闲土即募耕佃。”
英宗治平元年诏河东陕西置社增直市马
按:《宋史英宗本纪》不载。按《兵志》:治平元年,薛向请 原、渭州、德顺军买马官、永兴军养马务,如原州、德顺 军并渭州同判,三年为任,悉以所市马多少为殿最。 又言:“秦州山外蕃部至原、渭州、德顺军、镇戎军鬻马 充豪商钱,至秦州,所偿止得六百。今请于原、渭州、德 顺军官以盐钞博易,使得轻赍至秦州,易蜀货以归, 蜀”商以所博盐引至岐、雍换监银入蜀,两获其便。群 牧司请如向言施行。是岁,诏河东、陕西广锐蕃落阙 马,复置社买一马,官给钱三十千。久之,马不至,乃增 直如庆历诏书,第三等三十五千,四等二十八千。 治平二年,诏院、坊病马送淇水监,判官岁以十二月 巡行坊、监。
按《宋史英宗本纪》。不载按《兵志》。治平二年,诏院坊 监马之病不堪估卖者。送淇水第一监,别为一群。以 牧养之。凡马之孳生则大名监、洺卫相州七监,多择 善种,合牝牡为群。判官岁以十二月巡行坊监,阅二 岁驹点印第赏牧兵。诸军牧驹及二岁即送官。又诏 诸监生驹满三十月已上,每岁点印,选牡之良者送 淇“水第二监,馀杂大马悉送河南三监。其淇水第二 监马,候满六十月,给配诸监。诸监牝马满三十月,本 监别立群牧放,候满五十月,乃拨配他监。”
治平四年正月,帝即位。十一月,置马监于交城,又以 成都䌷绢给陕西监牧司。
按《宋史神宗本纪》,治平四年十一月“丁亥,置马监于 河东交城县。”按《兵志》,“治平四年,以成都府路岁输 䌷绢三万,给陕西监牧司,自是蕃部马至者众,官军 仰给焉。”
神宗熙宁元年出奉宸库珠买马河南北分置监牧使又置都监各一员及罢各官赐马
按《宋史神宗本纪》:熙宁元年冬十月乙卯,出奉宸库 珠,付河北买马。按《兵志》:熙宁以来,有保马、户马,其 后又变为给地牧马。神宗尝患马政不善,谓枢密使 文彦博曰:“群牧官非人,无以责成效。其令中书择使 卿举判官,冀国马蕃息,以给战骑。”于是以比部员外 郎崔台符权群牧判官,又命群牧判官刘航及台符 删定《群牧敕令》,以唐制参本朝故事而奏决焉。熙宁 元年,又手诏彦博等曰:“今诸州守贰虽同领群牧,而 未尝亲莅职事,其议更制,应监牧、郡守贰并朝廷选 授与坊监使臣,皆第其能否、制赏罚而升黜之,宜立 法以闻。”又手诏曰:“方今马政不修,官吏无著效,岂任 不久而才不尽欤?是何监牧之多、官吏之众,而乏才 之甚也。昔唐用张万岁,三世典群牧,恩信行乎下,故 马政修举,后世称为能吏。今上自提总官属,下至坊、 监使臣,既非铨择,而迁徙迅速,谓之假道,欲使官宿 其业而尽其能,不可得也。为今之计者,当简其劳能, 进之以序。自坊、监而上至于群牧、都监,皆课其功而 第进之,以为任事者劝”焉。于是枢密副使卲元请以 牧马馀田修稼政,以资牧养之利。而群牧司言:“马监 草地四万八千馀顷,今以五万马为率,一马占地五 十亩。大名、广平四监馀田无几,宜且仍旧。而原武、单 镇、洛阳、沙苑、淇水、安阳、东平等监馀良田万七千顷, 可赋民以收刍粟。”从之。已而枢密院又言:“旧制,以左 右骐骥院总司国马。景德中,始增置群牧使、副、都监、 判官,以领厩牧之政。使领虽重,未尝躬自巡察,不能 周知牧畜利病,以故马不蕃息。今宜分置官局,专任 责成。”乃诏河南、北分置监牧使,以刘航、崔台符为之; 又置都监各一员,其在河阳者为孳生监。凡外诸监 并分属两使,各条上所当行者。诸官吏若牧田县令 佐,并委监牧使举劾,专隶枢密院,不领于群牧制置。 先是,群牧司请于河北、河东、陕西都总管治所各置 一监,以便给军,乃遣官下诸路详度。既又以知太原 唐介之请,发沙苑马五百,置监于交城,又分置河南、 河北两使。又按《志》支配。旧制,自御马而下,次给赐 臣僚,次诸军,而驿马为下。熙宁初,枢密院言:“祖宗时, 臣僚任边职者,或赐带甲马,示不忘疆场之事。承平 日久,侥幸滋长。请应使臣阁门祗候以上充三路路 分州军总管、钤辖之类,赐马价如故,馀皆罢赐给。”奏 可。
熙宁二年,括河南、北牧地。河北察访使曾孝宽奏行 《河北户马法》。
按:《宋史神宗本纪》不载。按《兵志》:“时上方留意牧监 地,然诸监牧田皆宽衍,为人所冒占。故议者争请收 其馀资以佐刍粟。言利者乘之,始以增赋入为务。二 年,诏括河南北监牧司总牧地,旧籍六万八千顷,而 今籍五万五千,馀数皆隐于民。自是请以牧地赋民 者纷然,而诸监寻废。”是岁天下应在马凡十五万三 千“六百有奇。”又按《志》,《户马》者,庆历中尝诏河北民 户以物力养马,以备官买。熙宁二年,河北察访使曾孝宽以为言,始参考行之。
熙宁三年,诏“优买马增额之赏。”
按:《宋史神宗本纪》不载。按《兵志》,市马之数,以时增 损。初,泾、原、渭、德顺凡三岁共市马万七千一百匹,而 群牧判官王诲言:“嘉祐六年以前,秦州券马岁至者 万五千匹。今券马法坏,请令增市而优使臣之赏。”熙 宁三年,乃诏泾、原、渭、德顺岁买万匹,三年而会之,以 十分为率,及六分七釐者进一官,馀分又析为三等, 每增一等者更减磨勘年,自是市马之赏始优矣。时 诲上《马政条约》,诏颁行之。其后,熙河市马岁增至万 五千。绍圣中,又增至二万匹,岁费五十万缗。后遂以 为定额,特诏增市者不在此数。
熙宁四年,停括牧地,罢诸班直,诸军马出牧。
按《宋史神宗本纪》,熙宁四年春正月乙已,停括牧地 按《兵志》:初内外班直骑军马以四月下槽出牧,迄 八月上槽,风雨劳逸之不齐,故多病毙,圉人岁被榜 罚。吏缘牧事害民,棚井科率无宁岁。四年十月,乃命 同修起居注曾孝宽较度其利害。孝宽请罢诸班直, 诸军马出牧,以田募民出租。诏自来年如所请,仍令 三“司备当牧五月粟刍。”
熙宁五年,始行保甲养马之法。
按《宋史神宗本纪》:熙宁五年五月丙午,行保马法。 按《兵志》,保甲养马者,自熙宁五年始。先是,中书省、枢 密院议其事于上前,文彦博、吴充言:国马宜不可阙。 今法,马死者责偿,恐非民愿。安石以为令下而京畿 投牒者已千五百户,决非出于驱迫,持论益坚。五月, 诏开封府界诸县保甲愿牧马者听,仍以陕西所市 马选给之。
熙宁六年,以《保甲养马法》行于诸路。
按《宋史神宗本纪》不载按《兵志》,熙宁六年,曾布等 承诏上条约,凡五路义勇保甲愿养马者户一匹,物 力高愿养二匹者听,皆以监牧见马给之,或官与其 直,令自市,毋或强与。府界毋过三千匹,五路毋过五 千匹。袭逐盗贼外,乘越三百里者有禁。在府界者免 体量草二百五十束,加给以钱,布在五路者,岁免折 变,“缘纳钱。三等以上,十户为一保,四等以下,十户为 一社,以待病毙。逋偿者。保户马毙,保户独偿之;社户 马毙,社户半偿之。岁一阅其肥瘠,禁苛留者,凡十四 条,先从府界颁焉。五路委监司、经略司州县更度之。” 于是保甲养马行于诸路矣。是时,河东骑军马万一 千馀匹,番戍率十年一周。议欲省费,乃行《五路义勇 保甲养马法》。兵部言:“河东正军马九千五百匹,请权 罢官给,以义勇、保甲马五千补之以合额,俟正军马 不及五千,始行给配。”下中书、枢密院,枢密院以为:“官 养一马,岁为钱二十七千;民养一马,才免折变。缘纳 钱六千五百,折米而输其直,为钱十四千四百,馀皆 出于民,决非所愿。况减军马五千匹,边防事宜何所 取备?若存官军马如故,渐令民间从便牧马,不以五 千为限,于理为可。”中书谓:“官养一马,以中价率之,为 钱二十七千,募民牧养,可省杂费八万馀缗。计前二 年,官马死倍于保甲马,而保甲有马可以习战御盗, 公私两便。”帝卒从枢密院议。
熙宁七年,调户马给诸路军。
按《宋史神宗本纪》不载。按《兵志》,“时西方用兵,颇调 户马以给战骑,借者给还,死则偿直。七年,遂诏河东、 鄜延、环庆路各发户马二千以给正兵,河东就给本 路,鄜延益以永兴军等路及京西坊郭马,环庆益以 秦凤等路及开封府界马。”户马既配兵,后遂不复补, 京东西既更为保马,诸路养马指挥至八年亦罢。其 后给地牧马,则亦本于“户马”之意云。
熙宁八年,初行河北户马法,置熙河路买马坊。 按《宋史神宗本纪》,“八年二月乙酉,初行河北户马法。” 按《兵志》,至于牧市,则仍嘉祐之制,置买马司于原 渭州、德顺军,而增为招市之令。后开熙河,则更于熙 河置买马司,而以秦州买马司隶焉。熙宁八年,遂置 熙河路买马坊六,而原渭、德顺诸场皆废。继又置熙 河岷州、“通远军、永宁砦等场,而德顺军置马场亦复。” 先是,麟府路上所市马三百,以其直增于熙河,而又 多羸惫,乃罢本路博易,令军马司自市。时又以边臣 议市岢岚、火山军土产马,以增战骑,既又以边人盗 马越疆趣利,寻皆罢之。自是国马专仰市于熙河秦 凤矣。又按《志》,市马之官,自嘉祐中始以陕西“转运 使兼本路监牧买马事,后又以制置陕西解盐官同 主之。熙宁中,始置提举熙河路买马,命知熙州王韶 为之,而以提点刑狱为同提举。”又按《志》:“五年废太 原监。七年废东平、原武监,而合淇水两监为一。八年, 遂废河南北八监,惟存沙苑一监,而两监司牧亦罢 矣。沙苑先以隶陕西提举监牧,至”是复属之群牧司, 始议废监。时群牧制置使文彦博言:“议者欲赋牧地 与民而收租课,散国马于编户而责孳息,非便。”诏元 绛、蔡确较其利害上之。于是中书、枢密院言:“河南北十二监,起熙宁二年至五年,岁出马一千六百四十 匹,可给骑兵者二百六十四,馀仅足配邮传。而两监 牧吏卒杂费及所占地租,为缗钱五十三万九千有 奇,计所出马,为钱三万六千四百馀缗而已。今九监 见马三万,若不更制,则日就损耗。”于是卒废之,以其 善马分隶诸监,馀马皆斥卖,收其地租给市易本钱, 分寄籍常平,出子钱以为市马之直,监兵五千以为 广固指挥,修治京城焉。后遂废高阳、真定、太原、大名、 定州五监。凡废监钱归市易之外,又以给熙河岁计。 又按《志》:八年,提举茶场李杞言:卖茶买马,固为一 事,乞同提举买马。诏如其请。
熙宁九年,保甲养马者罢给钱布。
按《宋史神宗本纪》不载。按《兵志》,“九年,京畿保甲养 马者罢给钱布,止免输草而增马数。”
熙宁十年,裁给宗室诸司马,又置群牧行司。
按:《宋史神宗本纪》不载。按《兵志》:十年群牧司又言, “去岁给安南行营及两省宗室诸班直及诸军诸司 马,总三千馀匹,未支者犹二千。请裁宗室以下所给 马,诸司停给。从之。”自罢监至此,始阙马矣。又按《志》: 十年又置群牧行司,以往来督市马者。
熙宁 年,令蕃部养马。
按《宋史神宗本纪》不载。按《兵志》,熙宁中,尝令德顺 军蕃部养马。帝问其利害,王安石谓:“今坊监以五百 缗得一马,若委之熙河蕃部,当不至重费。蕃部地宜, 马且以畜牧为生,诚为便利。”已而得驹庳劣,亡失者 责偿,蕃部苦之,其法寻废。至是,环庆路经略司复言 已檄诸蕃部养马。诏阅实及格者,一匹支五缣,鄜延、 秦凤、泾原路准此。
元丰二年春正月乙亥罢岢岚火山军市马
按:《宋史神宗本纪》云云。
元丰三年,复置买马监牧司,始定诸路户马之数,遣 官按定废监租钱。
按《宋史神宗本纪》。元丰三年夏四月甲寅,罢群牧行 司,复置提举买马监牧司。按《兵志》。元丰三年复置 群牧司为提举买马监牧司。又按《志》:是时诸监既 废,仰给市马,而义勇保甲马复从官给。朝廷以乏马 为忧。元丰三年春,以王拱辰之请,诏开封府界、京东 西、河北、陕西、河东路州县户,各计资产市马,坊郭家 产及“三千缗,乡村五千缗。若坊郭乡村通及三千缗 以上者,各养一马,增倍者,马亦如之,至三匹止。”马以 四尺三寸以上,齿限八岁,以下及十五岁,则更市如 初,籍于提举司。于是诸道各上其数:开封府界四千 六百九十四,河北东路六百一十五,西路八百五十 四,秦凤等路六百四十二,永兴路一千五百四十六, 河东路三百六十六,京东东路七百一十七,西路九 百二十二,西南路五百九十,北路七百一十六。时初 立法,上虑商贾乘时高直以病民,命以群牧司骁骑 以上千匹出市,以平其直。又按《志》,诸监既废,淤田 司请广行淤溉,增课以募耕者。而河北制置牧田所 继言牧田没于民者五千七百馀顷,乃严侵冒之法, 而加告获之赏,自是利入增多。元丰三年,废监租钱 遂至百一十六万,自群牧使而下,赐赉有差。乃命太 常博士路昌衡、秘书丞王得臣与逐路转运司、开封 府界提点司按租地约三年中价以定岁额,若催督 违滞,以《擅支封桩法》论。
元丰四年,诏以“雅州名山茶”易马。
按:《宋史神宗本纪》不载。按《兵志》:四年,群牧判官郭 茂恂言:“承诏议专以茶市马,以物帛市谷,而并茶马 为一司。臣闻顷时以茶易马,兼用金帛,亦听其便。近 岁事局既分,专用银绢钱钞,非蕃部所欲。且茶马二 者,事实相须,请如诏便。”奏可,仍诏专以雅州名山茶 为易马用。自是蕃马至者稍众。
元丰六年。取河东路保甲十分之二。以教骑战 按《宋史神宗本纪》。不载按《兵志》。元丰六年。取河东 路保甲十分之二。以教骑战。且以本路盐息钱给之。 每二十五千令市一马。仍以五年为限。
又“元丰六年,置畿内十监。”又置“嘉州中镇砦、雅州灵 阙等买马场。”
按《宋史神宗本纪》不载。按《兵志》:初,经制熙河边防 财用司奏于岷州床川、荔川、闾川砦、通远军熟羊砦 置牧养十监。议者继言蕃马法,帝欲使之近甸。六年, 手诏枢密院:“牧马重事,经始之际,宜得左右近臣以 总其政。今自雾泽陂牧马所造法,始于畿内置十监, 以次推之诸路,宜令枢密院都承旨张承一、副都承 旨”张山甫经度制置,权不隶尚书驾部及太仆寺,有 当自朝廷处分者,枢密院主之。已而其说皆不效。 又按《志》:熙宁七年,熙河用兵,马道梗绝,乃诏知成都 府秦延庆兼提举戎黎州买马,以经度其事。明年,延 庆言威雅嘉、泸、文、龙州,地接乌蛮、西羌,皆产善马,请 委知州砦主,以锦彩茶绢招市。未及施行,会威、茂州 裔人盗边,及西边马已至,八月,遂诏罢提举戎黎买马。元丰中,军兴乏马。六年,复命知成都吕大防同成 都府、利州路转运司经制边郡之可市马者,遂置嘉 州中镇砦、雅州灵阙等买马场,而马皆不至。元祐初, 乃罢之。
元丰七年,行保马法。
按《宋史神宗本纪》不载。按《兵志》:七年,诏京东西路 免教阅,每都保养马五十匹,匹给钱十千,限京东以 十年,京西十五年而数足。置提举保甲马官,京西以 吕公雅,京东以霍翔领之。罢乡村物力养马之令,养 户马者免保甲马,皆翔所陈也。翔及公雅既领提举 事,多所建白。请借常平钱每路五万缗,付州县出息, 以“赏马之充肥及孳息者。愿以私马印为保甲者听。 养马至三匹,蠲役外,每匹许次丁一人赎杖罪之非 侵损于人者。”诏悉从之。公雅又令每都岁市二十匹, 限十五年者促为二年半。京西不产马,民贫乏益不 堪。上虑有司责数过多,百姓未喻上意,诏如元令,稍 增其数。公雅乃请每都岁市八匹,限以八年,山县限 以十年。翔又奏“本路马已及万匹,请令诸县弓手各 养一匹,以赎失捕之罪。”又按《志》,六年,买马司复罢 兼茶事。七年,更诏以买马隶经制熙河财用司,经制 司罢乃复故。自李杞建议,始于提举茶事兼买马,其 后二职分合不一。
元丰八年,罢畿内十监。
按:《宋史神宗本纪》不载。按《兵志》:八年,同提举经度 制置曹诵言:“自崇仪副使温从吉建议刱孳生监,迨 今二年,驹不蕃而死者益众。”乃命御史台校核,自置 监以来,得驹不及一分四釐,马死已十分之六。于是 责议者及提举官,而罢畿内十监。
元丰 年,河北骑军罢立“社助钱”市马之法,从买马 司给之。
按:《宋史神宗本纪》不载。按《兵志》:“熙宁初,诏河北骑 军如陕西、河东社马例立社,更相助钱以市马,而递 增官直。寻出奉宸库珠十馀万以充其费。其后陕西 马社苦于敛率。元丰中,乃诏本路罢其法,更从买马 司给之。”时又诸路置将,马不能尽给,则给其直,而委 诸将自市。其在熙河兰会路者,即以为买马之数。
哲宗元祐元年复诸废监罢保马法
按《宋史哲宗本纪》:元祐元年五月癸酉,复左右天厩 坊。按《兵志》:元祐初,议兴废监以复旧制。于是诏库 部郎中郭茂恂往陕西、河东所当置监。寻又下河北、 陕西转运、提点刑狱司,按行河、渭、并晋之间牧田以 闻。时已罢保甲、教骑兵,而还户马于民。于是右司谏 王岩叟言:“兵之所恃在马,而能蕃息之者,牧监也。昔 废监之初,识者皆知十年之后,天下当乏马,已而不 待十年,其弊已见,此甚非国之利也。乞收还户马三 万,复置监如故,监牧事委之转运官,而不专置使。今 郓州之东平,北京之大名、元城,卫州之淇水,相州之 安阳,洺州之广平监,以及瀛、定之间,棚塞草地,疆画 具存,使臣牧卒,大半犹在。稍加招集,则指顾之间,措 置可定,而人免纳钱之害,国收牧马之利,岂非计之 得哉!又况废监以来,牧地之赋民者,为害多端,若复 置监牧,而牧地入官,则百姓戴恩,如释重负矣。”自是, 洛阳、单镇、原武、淇水、东平、安阳等监皆复。初,熙宁中, 并天驷四监为二,而左、右天厩坊亦罢,至是,复左、右 天厩坊。时又有旨,内外马事并隶太仆寺,不由驾部 而达尚书省。兵部尚书王存、右司谏王觌言:“先帝讲 求历代之法,正省、台、寺、监之职,上下相继,各有统制。 其间或濡滞不通,宜量加裁正,不可因而隳紊。”言不 果行。又诏旧属群牧司者,专隶太仆寺,直达枢密院, 不由尚书省及驾部。至崇宁中,始诏如元丰旧制。 又按《志》,哲宗嗣位,言新法之不便者,以保马为急。乃 诏曰:“京东西保马,期限极宽,有司不务循守,遂致烦 扰。先帝已尝手诏诘责,今犹未能遵守。其两路市马 年限,并如元诏。”寻又诏以两路保马分配诸军,馀数 付太仆寺,不堪支配者斥还民户,而责官直。霍翔、吕 公雅皆以罪去,而保马遂罢。
绍圣三年诏提举陆师闵额外市马给鄜延诸路正兵及弓箭手
按:《宋史哲宗本纪》不载。按《兵志》:“初,内外诸军给马, 例不及其元额,视其阙之多寡,以分数填配。元丰更 立为定制,凡诸军阙马应给者,在京、府界、京东西、河 东、陕西路无过十之七,河北路十之六。然其后诸军 阙马者多。绍圣三年,乃诏提举陆师闵于岁额外市 马三万匹,给鄜延、环庆路正兵,馀支弓箭手,仍权不 限”分数。
绍圣四年,复废淇水、单镇、安阳、洛阳、原武诸监。 按《宋史哲宗本纪》,绍圣四年五月丁卯,废卫州淇水 第二马监,颍昌府单镇马监。十月壬寅,废安国、安阳 淇水监及洛阳原武监。按《兵志》,绍圣初,用事者更 以其意为废置,而时议复变。太仆寺言:“府界牧田占 佃之外,尚有三十馀顷,议复畿内孳生十监。”诏以庄宅副使麦文昺、内殿崇班王景俭充提举,后二年而 给地牧马之政行矣。先是,知任县韩筠等建议:“凡授 民牧田一顷为官牧一马而蠲其租,县籍其高下、老 壮、毛色,岁一阅,亡失者责偿,已佃牧田者依上养马。” 知邢州张赴上其说,且谓:“授田一顷为官牧一马,较 陕西沿边弓箭手既养马又戍边者为优。试之,一监 一县,当有利而无害。”枢密院是其请,且言:“熙宁中,罢 诸监以赋民,岁收缗钱至百馀万。元祐初,未尝讲明 利害,惟务罢元丰、熙宁之政,夺已佃之田而复旧监, 桑枣并庐,多所毁伐,监牧官吏为费不赀,牧卒扰民, 棚井抑配,为害非一。盖自复监以来,臣僚屡陈公私 之害,若循元祐仓卒更张之法,久当益弊。且左右厢 今岁籍马万三千有奇,堪配军者无几,惟沙苑六千 匹,愈于他监。今赴等所陈授田养马,既蠲其租,不责 以孳息,而不愿者无所抑勒。又限以尺寸,则缓急皆 可用之马矣。”乃具为条画,下太仆寺,应监牧州县悉 行之。时殿中侍御史陈次升言:“给地牧马,其初始于 邢州守、令之请,未尝下监司详度诸路各有利害,既 不可知,民居与田相远者,难就耕牧,一顷之地,所直 不多而亡失责偿,为钱四五十千,必非人情所愿。”言 竟不行。时同知枢密院者曾布也。四年,遂废淇水、单 镇、安阳、洛阳、原武监,罢提点所及左右厢,惟存东平、 沙苑二监。曾布自叙其事曰:“元祐中,复置牧监,两厢 所养马止万三千匹,而不堪者过半。今既以租钱置 蕃落十指挥于陕西,养马三千五百,又人户愿养者 亦数千,而所存两监各可牧万马,马数多于旧监,而 所省官吏之费非一,近世良法未之能及。”时三省皆 称善。其后沙苑复隶陕西买马监牧司,而东平监仍 废。
徽宗崇宁四年置清海马监又诏茶马如元丰法
按《宋史徽宗本纪》:崇宁四年三月壬寅,置清海马监。 按《兵志》:崇宁四年诏曰:“神宗皇帝厉精庶政,经营 熙河路茶马司,以致国马法制大备。其后监司欲侵 夺其利,以助籴买,故茶利不专而马不敷额。近虽更 立条约,令茶马司总运茶博马之职,犹虑有司苟于 目前近利,不顾悠久深害。三省其谨守已行,毋辄变 乱”元丰成法,自是职任始一。又按《志》,崇宁四年,提 举程之卲孙鳌抃,以额外市战马及二万匹,各迁一 官,鳌抃仍赐三品服。
崇宁五年,增黎州市马。
按:《宋史徽宗本纪》不载。按《兵志》,元祐中,尝诏以蜀 马给陕西军,以陕西马赴京师。崇宁五年,增黎州市 马至四千匹。然凡云蜀马者,惟沈黎所市为多,其他 如戎、泸等州岁与蛮人为市,第存优恤数马,以给其 直。
崇宁 年,诏“买马一遵元丰法。”
按:《宋史徽宗本纪》不载。按《兵志》:熙宁中罢券马而 专于招市,岁省三司钱二十万缗。自马不下槽出牧, 三司复给刍秣之费,更相补除。而三司岁偿群牧者, 为缗钱十万以增市马。券马之罢已久。绍圣初,提举 买马陆师闵奏复行之,令蕃汉商人愿以马结券进 卖者,先从诸场验印,各具其直给券,送太仆寺偿之。 其说以为券马既盛行,则纲马可罢。行之三年,枢密 院言“券马,此不及釐,而纲马之死十倍。”乃赐师闵金 帛,加集贤修撰,以赏其功。时议既不以券马为是,主 管买马阎令亦言其枉费,然曾布力行之。崇宁中,乃 诏买马一遵元丰法。
大观元年始行给地牧马法
按《宋史徽宗本纪》不载。按《兵志》,崇宁元年,有司较 诸路田养马之数,凡一千八百匹有奇,而河北西路 占一千四百。他路自二百匹以下至河东路仅九匹, 而开封府界、京西南路、京东东路皆无应募者。盖法 虽已具,而犹未及行也。大观元年,尚书省言:“元祐置 监,马不蕃息而费用不赀。今沙苑最号多马,然占牧 田九千馀顷,刍粟,官曹岁费缗钱四十馀万,而牧马 止及六千。自元符元年至二年,亡失者三千九百。且 素不调习,不中于用。以九千顷之田,四十万缗之费, 养马而不适于用,又亡失如此,利害灼然可见。今以 九千顷之田,计其硗瘠,三分去一,犹得良田六千顷, 以直计之,顷为钱五百馀缗。以一顷募一马,则人得 地利,马得所养,可以绍述先帝隐兵于农之意。请下 永兴军路提点刑狱司及同州详度以闻。俟见实利, 则六路新边闲田当以次推行。”时熙河路兰湟牧马 司又请兼募愿养牝马者,每收三驹,以其二归官,一 充赏。诏行之。是岁,臣僚言岷州应募养马者至万馀 匹,于是自守贰而下,递赏有差。明年,诏熙河路应县 镇城砦阙堡官,并兼管干给地牧事。又按《志》:大观 元年,庞寅孙等又以买御前良马及三万匹,推恩如 程之卲例。又按《志》:大观初,诏播州界巡检杨荣许 岁市马五十匹于南平军,其给赐视戎州之数。 大观四年,复东平监按《宋史徽宗本纪》不载。按《兵志》:四年,复罢京东西 路给地牧马,复东平监。
政和二年诏诸路复行给地牧马法
按《宋史徽宗本纪》。政和二年十二月甲申,“行给地牧 马法”按《兵志》,政和二年,诏诸路复行给地牧马,复 罢东平监。
政和七年。给地牧马法成。下诸路参教。以备选用 按《宋史徽宗本纪》。不载按《兵志》。五年提举河东给 地牧马尚中行。以奏报稽违。且欲擅更法。诏授远小 监当官。于是人皆趣令牧守提举以率先就绪。迁官 第赏者甚众。七年。有司言给地增牧法成令具。诸路 告功。乃下诸路春秋集教。以备选用。令下。奉行之者 益力。
宣和二年罢给地牧马法又复诸监
按《宋史徽宗本纪》不载。按《兵志》。蔡京既罢政,新用 事者更言其不便。宣和二年。诏罢政和二年以来给 地牧马条令,收见马以给军。应牧田及置监处并如 旧制。又复东平监。凡诸监兴罢不一。而沙苑监独不 废。自给地牧马之法,罢三年而复行。时牧田已多所 给占。乃诏见管及已拘收如官司辄复请占者。以违 制论。又按《志》:宣和初,真定、中山、高阳等路乏马,复 给度僧牒,令帅臣就市,以补诸军之阙。
宣和六年,立《诸路牧马赏格》。
按《宋史徽宗本纪》不载。按《兵志》:“六年又诏立赏格, 应牧马通一路及三千匹,州通县及一千,县及三百, 其提点刑狱、守令各迁一官,倍者更减磨勘年。”于是 诸路应募牧马者为户八万七千六百有奇,为马二 万三千五百。既推赏如上诏,而兵部长贰亦以兼总 八路马政迁官,然北方有事,而马政亦急矣。
宣和 年,宇文常等以“买马省费迁官。”
按《宋史徽宗本纪》不载。按《兵志》:“宣和中,宇文常、何 渐等,更以遵用元丰成法,省费不赀,各加职迁官。”时 如此类颇众。赏典优滥,官属利于多市马,取充数而 已。
钦宗靖康元年括天下马给直
按《宋史钦宗本纪》不载。按《兵志》:靖康元年,左丞李 纲言:“祖宗以来,择陕西、河东、河北美水草高凉之地, 置监凡三十六所,比年废罢殆尽。民间杂养以充役, 官吏便文以塞责,而马无复善者。今诸军阙马者大 半,宜复旧制,权时之宜,括天下马,量给其直,不旬日 间,则数万之马犹可具也。”然时已不能尽行其说矣。
高宗建炎元年立格买马又令括买官民马
按《宋史高宗本纪》:建炎元年六月“丁卯,立格买马。丁 亥,以张所为河北西路招抚司,括买官民马,劝出财 助国。九月戊戌,罢买马。”
建炎三年,置“邕州牧养务。”
按《宋史高宗本纪》:建炎三年“冬十月癸巳,命提举广 西峒丁李域市马,邕州置牧养务。”
绍兴二年置饶州马监
按《宋史高宗本纪》,绍兴二年十月“戊子朔,置牧马监 于饶州。”按《兵志》:“高宗绍兴二年,置马监于饶州,守 倅领之,择官田为牧地,复置提举,俄废。”
绍兴三年,命宾、横、宜、观四州市战马,置提举司 按《宋史高宗本纪》,绍兴三年十一月丁丑,命宾、横、宜、 观四州市战马。按《兵志》,广马者,建炎末,广西提举 峒丁李棫请市马赴行在。绍兴初,隶经略司。三年,即 邕州置司,提举市于罗殿。自杞大理诸蛮。未几,废买 马司,帅臣领之。
绍兴四年置,监临安之馀杭及南荡。
按《宋史高宗本纪》,“绍兴四年四月庚寅,置孳生牧马 监于临安府。”按《兵志》,“四年置监临安之馀杭及南 荡。”
绍兴五年三月庚子,罢饶州牧马监。
按:《宋史高宗本纪》云云。
绍兴七年,复置四川茶马监牧马,又诏赏胡舜陟市 马。
按《宋史高宗本纪》,绍兴七年十二月庚辰,复置都大 提举四川茶马监牧马。按《兵志》:“七年胡舜陟为帅, 岁中市马二千四百,诏赏之。其后马益精,岁费黄金 五镒,中金二百五十镒,锦四百絁四千,廉州盐二百 万斤,得马千五百,须四尺二寸已上乃市之。其直为 银四十两,每高一寸增银十两,有至六七十两者。土 人”云:“《尢驵》骏者”,在其产处,或博黄金二十两,日行四 百里,第官价已定,不能致此。自北诸蕃本自无马,盖 转市之南诏。南诏,大理国也。
绍兴十八年十一月戊申,禁四川买马官吏私市蛮 马。
按:《宋史高宗本纪》云云。
绍兴十九年,诏“立监,定赏罚。”
按《宋史高宗本纪》。绍兴十九年夏四月丁巳。立孳生 牧马监赏罚格按《兵志》:十九年诏马五百匹为一监。牡一而牝。四监为四群。岁产驹三分及毙二分以 上,有赏罚。帝谓辅臣曰:“议者言南地不宜牧马。昨自 牧养,今二三年已得马数百。先是川路所置马。岁牧 于镇江。是年春,上以未见蕃息。遂分江上诸军。后又 置”监郢、鄂间,牝牡千匹,十馀年仅生二十驹,且不可 用乃已。故凡战马悉仰秦、川、广三边焉。
绍兴二十七年。诏川马不赴行在。分隶江上诸军 按《宋史高宗本纪》不载。按《兵志》:旧蕃蛮中马良驽 有定价。绍兴中,张松为黎倅,欲马溢额觊赏,乃高直 市之。裔人无厌,邀求滋甚。后卭部川蛮恃功,赵彦博 始以细茶锦与之。而裔人每贸马,以茶锦不堪借口。 庆元中,金人既失冀北地,马至秦司亦罕旧。川秦市 马赴枢密院,多道毙者。绍兴二十七年,诏“川马不赴 行在,分隶江上军,镇江、建康、荆鄂军各七百五十,江、 池军各五百,殿前司二千五百,马司、步司各千,州马 良者二百进御。”此十九年所定格也。
绍兴三十年二月,置牧马监于潮、惠二州。
按:《宋史高宗本纪》云云。
绍兴三十一年正月,禁淮南拘籍户马。
按:《宋史高宗本纪》云云。
绍兴三十二年五月,复置提举秦州买马监。
按:《宋史高宗本纪》云云。
孝宗隆兴二年五月鬻两淮所招户马十二月诏吴挺市马赴行在
按:《宋史孝宗本纪》云云。
乾道四年四月置汉阳军收发马监
按:《宋史孝宗本纪》云云。
乾道五年十二月,置应城县马监。
按:《宋史孝宗本纪》云云。
乾道六年二月,置应城县孳生监。
按:《宋史孝宗本纪》云云。
乾道七年五月。诏广西帅臣。措置南丹州市马 按《宋史孝宗本纪》云云。
乾道九年,禁籍民户马。大理人李观《音得》等至横山 砦求市马。
按《宋史高宗本纪》,乾道九年六月“甲戌,禁两淮荆襄 四川诸州籍民户马。”按《兵志》:乾道九年,大理人李 观音得等二十二人,至横山砦求市马,知邕州姚恪 盛陈金帛夸示之。其人大喜,出一文书,称利贞二年 十二月,约来年以马来。所求《文选》《五经》《国语》《三史》《初 学记》及医释等书,恪厚遗遣之,而不敢上闻也。岭南 自产小驷,匹直十馀千,与淮湖所出无异。大理连西 戎,故多马,虽互市于广南,其实犹西马也。每择其良 赴三衙,馀以付江上诸军。
淳熙元年九月罢宜州市马
按:《宋史孝宗本纪》云云。
淳熙四年七月,禁江上诸军盗易战马。
按:《宋史孝宗本纪》云云。
淳熙七年,罢瓜州孳生马监。又诏“许黎州五部落互 市。”
按《宋史孝宗本纪》:“淳熙七年戊戌,罢瓜州孳生马监。 冬十月乙未,黎州五部落进马乞降,诏却献马,许其 互市。”
淳熙八年,诏放平江草场。
按:《宋史孝宗本纪》:“淳熙八年六月己酉,诏放殿前司 平江府牧马草场二万亩,听民净采。”
淳熙十一年,罢“秀州御马院庄。”
按:《宋史孝宗本纪》:“淳熙十一年三月辛未,罢秀州御 马院庄,归其侵地于民。”
光宗绍熙四年诏市淮马
按:《宋史光宗本纪》:“绍熙四年六月壬寅,诏市淮马充 沿江诸军战骑。”
宁宗嘉泰三年置四川提举茶马司合计秦川二司马额
按《宋史宁宗本纪》,“嘉泰三年八月戊申,置四川提举 茶马二员,分治茶马事。十二月丙辰,命四川提举茶 马通治茶马事。”按《兵志》,“秦马旧二万。乾道间,秦川 买马额岁万一千九百有奇,川司六千,秦司五千九 百,益梓利三路漕司,岁出易马䌷绢十万四千疋。成 都路十一州,产茶二千一百二万斤。”茶马司所收,大 较若此。庆元初,合川、秦两司为万一千十有六。嘉泰 末,合两司为万二千九十四。然累岁市易多不及额。 盖南渡前市马分而为二,其一曰战马,生于西邮,良 健可备行阵,今宕昌、峰贴峡、文州所产是也;其二曰 羁縻马,产西南诸蛮,短小不及格,今黎、叙等五州所 产是也。羁縻马每纲五十,其间良者不过三五,中等 十数,馀皆下等不可服。乘守贰贪赏格,以多为贵,经 涉险远,且纲卒盗其刍粟,道毙者相望。成都府马务, 岁发江上诸军马凡五十八纲,月券钱米二百缗,岁 计万一千六百缗,岁发三衙马百二十纲,其费称是, 率未尝如数,盖茶马司靳钱帛,马至价不即偿致然也。
开禧元年十月复置和州马监
按:《宋史宁宗本纪》云云。
理宗宝庆四年两淮制府贸易北马五千馀
按《宋史理宗本纪》不载。按《兵志》,“宝庆四年,两淮制 府贸易北马五千馀,而他郡亦往往市马不辍。”
度宗咸淳 年议和市马
按:《宋史度宗本纪》不载。按《兵志》:咸淳末,有纪智立 者献谋,以为两淮军将武官巨室皆畜马,率三借二, 二借一,一全起,团结队伍,借助防江,各令饲马,役夫 自乘之,官优给月钱一年,以半年为约,江面宁,即放 归。又云:陈岩守招信,团马至七千,出没张耀,此其验 也。臣僚言宜仿祖宗遗意,亟谋和市马,如出一马则 免“其某色力役。惟是川、秦之马,遵陆则崇冈复岭,盘 回斗绝,舟行则峡江湍急,滩碛险恶,每纲连公私经 费十倍,而人马俱疲,上则耗国用,下则困州县,纲兵 所经,甚于寇贼,虽臣僚条奏更迭,终莫得其要领。岂 马政各因风土之宜,而非东南之利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