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汇编 乐律典 第六十七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
经济汇编 第六十八卷
经济汇编 乐律典 第六十九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乐律典

     第六十八卷目录

     律吕部总论三

      明朱载堉律吕精义二总论律度量衡四器寓法于黍 总论律吕

      辨李文利之失 辨何妥之失

    乐律典第六十八卷

    律吕部总论三

    明朱载堉律吕精义二

    《总论律度量衡四器寓法于黍》

    《唐·礼乐志》曰:“声无形而乐有器。古之作乐者,知夫器 之必有敝,而声不可以言传,惧夫器失而声遂亡也, 乃多为之法以著之。故始求声者以律,而造律者以 黍。自一黍之广,积而为分寸;一黍之多,积而为龠合; 一黍之重,积而为铢两。此造律之本也。故为之长短 之法而著之于度;为之多少之法而著之于量;为之 轻重之法,而著之于权衡。”是三物者,亦必有时而敝, 则又总其法而著之于数,使其分寸、龠合、铢两皆起 于黄钟,然后律、度、量、衡相用为表里,使得律者可以 制度、量、衡,因度、量、衡亦可以制律。不幸而皆亡,则推 其法数而制之,用其长短、多少、轻重以相参考。四者 既同而声必至,声至而后乐可作矣。夫物用于有形 而必敝,声藏于无形而不竭。以有数之法,求无形之 声,其法具存,无作则已,苟有作者,虽去圣人于千万 岁后,无不得焉。此古之君子知物之终始,而忧世之 虑深,其多为之法,而丁宁纤悉,可谓至矣。

    宋司马光曰:“夫所谓律者,果何如哉?向使古之律存, 则吹其声而知声,度其长而知度,审其容而知量,校 其轻重而知权衡,今古律已亡矣,非黍无以见度,非 度无以见律,律不生于度,与黍将何从生耶?夫度、量、 衡,所以佐律而存法也。古人所为制四器者,以相参 校,以为三者虽亡,苟其一存,则三者从可推也。”又谓: “后世器或坏亡,故载之于书,形之于物。夫黍者,自然 之物,有常不变者也,故于此寓法焉。今四器皆亡,不 取于黍,将安取之?凡物之度,其长短则谓之度;量其 多少则谓之量;称其轻重则谓之权衡。然量有虚实, 衡有低昂,皆易差而难精等之不若因度求律之为 审也”,非谓太古以来,律必生于度也。特以近世古律 不存,故返从度法求之耳。

    臣谨按:古法由律累黍以生尺,今则由黍累尺以求律,故或者多笑之,谓若溯流而探源也。噫溯流探源,取则不远,宁无愈于舍流而但以意揆其源哉?夫土木之性本非方圆,匠者规矩之,则方圆定矣。人之声音本非中和,圣人调协之,则中声出矣。律吕者,调协中声之具也;累黍者,考定律吕之准也。是故古有累黍之法,岂特为彼一时制秤尺斗斛设哉?正欲使百世之下,由夫累黍可以见律耳。总然岁有凶丰,地有肥瘠,种有长短,小大、圆妥之不同,在人择乎中者可也。宋蔡元定不达此理,盖因《汉志》横累九十黍,为黄钟所误,其于围、径、积实,参考不协,则又操两可之说曰:“莫若且多截管,权拟黄钟,但凭候” 气人声以为信验。夫候气乃荒唐之所造,人听无凭据之中声,舍《累黍》无一定之法度。呜呼!蔡氏此说,在其书中最为谬妄者也。近世迷者,反从而善之,何哉?或问画工貌物,孰易孰难?答曰:“鬼神易,犬马难。” 何故貌物欲其似也?鬼神无证,故易;犬马有证故难。夫律家累黍制管,犬马之类也;候气审音,鬼神之类也。昔之狂伶妄瞽,造为无稽之言,以神其术,欺罔众愚,使人莫可致诘。历代信之不疑,则是难其所易而易其所难也,不亦谬哉!窃谓律学当以穷理为先,理明而后数定,数定而后制成,制成而后音和,音和而后气应,以候气审音为造律之本者,迂愚之论也。故曰:考究此理,勿事空言,必以累黍为本。

    《总论律吕》

    臣读《性理》等书,摘取先儒要语与夫古今儒者或论律学之正理,或辨乐家之邪说,附录于此卷末,兴乐君子览焉,庶几知所取舍云耳。

    程颐曰:“先王之乐必须律以考其声,今律既不可求 人耳又不可全信,正,惟此为难求。中声须得律,律不 得则中声无由见。律者自然之数,至如今之度量、权 衡,亦非正也,今之法且以为准则可,非如古法也。此 等物虽出于自然,亦须人为之,但古人为之得其自 然,至于规矩则极尽天下之方圆。”

    已上一条,言“求先王古乐,必须求真律。”

    又曰:“黄钟之声,亦不难定。世自有知音者,将上下声 考之,既得正,便将黍以实其管,看管实得几粒,然后 推而定法可也。古法律管当实千二百粒黍。今羊头山黍不相应,则将数等验之,看如何大小者,方应其 数,然后为正。”

    又曰:“以律管定尺,乃是以天地之气为准,非秬黍之 比也。秬黍积数,在先王时,惟此适与度量合,故可用, 今时则不同。”

    张载曰:“律吕有可求之理,德性淳厚者必能知之。” 又曰:“古乐不可见。”盖为今人求古乐太深,始以古乐 为不可知,只以《虞书》“诗言志,歌永言,声依永,律和声 求之,得乐之意盖尽于是。诗只是言志,歌只是永其 言而已,只要转其声令人可听。今日歌者亦以转声 而不变字为善,歌长言后却要入于律,律则知音者 知”之,知此声入得何律。古乐所以养人德性中和之 气。后之言乐者止以求哀,故晋平公曰:“音无哀于此 乎?”哀则止以感人不善之心。歌不可以太高,亦不可 以太下,太高则入于噍杀,太下则入于啴缓。盖穷本 知变,乐之情也。

    已上四条,言“律有可求之理,亦不难求。”

    朱熹曰:“六经之道同归,而礼乐之用为急,遭秦灭学, 礼乐先坏,汉晋以来,诸儒补缉竟无全书,其颇存者 《三礼》而已。若乃乐之为教,则又绝无师授,律尺短长, 声音清浊,学士大夫莫有知其说者而不知其为阙 也。”

    又曰:“今之士大夫,问以五音十二律,无能晓者。要之 当立一乐学,使士大夫习之,久后必有精通者出。” 又曰:“今人都不识乐器,不闻其声,故不通其义。如古 人尚识钟鼓,然后以钟鼓为乐。如孔子云:‘乐云乐云, 钟鼓云乎哉’?今人钟鼓已自不识。”

    已上三条,言乐不求则失,《传》,求则得之。

    又曰:“古者教法,礼乐、射、御书数,不可阙一。就中乐之 教尢亲切。夔教胄子只用乐,大司徒之职也是用乐, 盖是教人朝夕从事于此物,得心长在这上面。盖为 乐有节奏,学他底急也不得,慢也不得,久之都换了 他一副当性情。”

    已上一条言古乐有益于国,有益于人。

    又曰:“古乐亦难遽复,且如今乐中,去其噍杀促数之 音,并考其律吕,令得其正,更令掌词命之官制撰乐 章,其间略述教化训戒,及宾主相与之情,及如人主 待臣下恩意之类,令人歌咏之,亦足以养人心之和 平。”

    已上一条,言“古乐难遽复,必自《今乐》始。”

    又曰:“乐律自黄钟至仲吕皆属阳,自蕤宾至应钟皆 属阴,此是一个大阴阳。黄钟为阳,大吕为阴;太蔟为 阳,夹钟为阴。每一阳间一阴,又是一个小阴阳。” 又曰:“自黄钟至仲吕皆下生,自蕤宾至应钟皆上生。 以上生下,皆三生二;以下生上,皆三生四。”

    已上二条,辨蕤宾生大吕为重上生。旧有二说,吕不韦、刘安作“上生” 者是也;司马迁、班固作“下生” 者,非也。且如应钟在亥为阴吕,蕤宾在午为阳律,故应钟生蕤宾是阴生阳为上生,所谓“小阴阳” 也。至若蕤宾姤卦为一阴,大吕临卦为二阳,故蕤宾生大吕,亦是阴生阳为上生,所谓“大阴阳” 也。盖阴吕居阳方,即皆属“阳,而阳律居阴方,即皆属阴,惟应钟、蕤宾,同在阴方,而仲吕、黄钟,同在阳方,故别论小阴阳,其馀诸律,则只论大阴阳耳。” 此论精妙,而非蔡氏所及,故表出之。

    右出《性理大全》。论律学之正理。

    沈括辨历代乐家之失曰:“《汉志》言数曰:‘太极元气,函 三为一。极,中也;元,始也。行于十二辰,始动于子,参之 于丑,得三;又参之于寅,得九;又参之于卯,得二十七。 历十二辰,得十七万七千一百四十七。此阴阳合德, 气锺于子,化生万物者也。殊不知此乃求律吕长短, 置算立成法耳,别有何义?为史者但见其数浩博,莫’” 测所用,乃曰:“此阴阳合德,化生万物者也。”尝有人于 土中得一朽弊捣帛杵,不识,持归以示乡里,大小聚 观,莫不怪愕,不知何物。后有一书生过见之,曰:“此灵 物也。吾闻防风氏身长三丈,骨节专车,此防风氏胫 骨也。”乡人皆喜筑庙祭之,谓之胫庙。班固此论,亦近 乎胫庙也。

    唐《独异志》云:“唐承隋乱,乐簴散亡,独无征音。李嗣真 密求得之,闻弩营中砧声,求得丧车一铎,入振之于 东南隅,果有应者。掘之,得石一段,裁为四具,以补乐 簴之阙。”此妄也,声在短长厚薄之间,故《考工记》“磬氏 为磬,已上则磨其旁,已下则磨其端,磨其毫末,则声 随而变。”岂有帛砧裁琢为磬,而尚存故声哉?兼古乐 宫商无定声,随律命之,迭为宫征。嗣真必尝为新磬, 好事者遂附益为之说。既云裁为四具,则是不独补 征声也。

    《国史纂异》云:“润州曾得玉磬十二以献,张率更叩其 一,曰:‘晋某岁所造也。是岁闰月,造磬者法月数当有 十三,宜于黄钟东九尺,掘必得焉’。”从之,果如其言。此 妄也。法月律为磬,当依节气,闰月自在其间。闰月无中气,岂当月律?此懵然者为之也。扣其一,安知其是 晋某年所造?既沦陷在地中,岂暇复按方隅尺寸埋 之,此欺诞之甚也。已上并见梦谿笔谈

    刘濂辨历代乐家之失曰:“‘《虞书》诗言志’数语,万世诗 乐之宗也。自是而下,言乐之详者,莫如《乐记》及《周礼 大司乐》,其言过当失实,如系风捕影,无一语可裨于 乐者。盖由不知诗之为乐,乃遗《诗》而言乐,故其失如 此。律者,圣人之制,古今所同。今据《大司乐》之说,是天 地间别有一律法,别有一圣人矣。有是理乎?一变而” 致羽物,再变而致裸物,三变而致鳞物,四变而致毛 物,五变而致介物,六变而致象物。夫羽毛鳞介者,麟 凤龟龙也,尤可说也。所谓裸与象者,果何物乎?误天 人甚矣。周成王之盛,实未闻有此瑞应,不知何所指 也?

    臣载堉曰:《经》凡言“致” 者,不过言致礼耳,非谓致其物来至也。旧说以为大蜡索鬼神而致礼百物,乐六奏而礼毕,此说是也。然又以为感致其物来至,则近乎语怪,非经本旨矣。

    《诗》乐沦缺已久,犹幸《乐记》一篇存焉。愚读其书,往往 见其过当失实,荒漫无稽,心甚疑也。曰:“宫乱则荒,其 君骄;商乱则陂,其臣坏;角乱则忧,其民怨,征乱则哀, 其事勤,羽乱则危,其财匮。”夫乐之有宫、商、角、征、羽,犹 国之有君、臣、民、事、物,亦一时取义取象如此耳,其实 了不相涉。乃谓君、臣、民、事、物之失道,真由宫、商、角、征、 羽之乱,近于诬矣。

    《前汉志》曰:“黄帝使伶伦,自大夏之西,昆仑之阴,取竹 之嶰谷,生其窍厚均者,断两节间而吹之,以为黄钟 之宫。制十二筒以听凤之鸣,其雄鸣为六,雌鸣亦六, 比黄钟之宫而皆可以生之,是为律本。”愚谓黄钟之 管,嶰谷可也,他竹亦可也,神明存乎人耳。至于听凤 之鸣,雄鸣为六应律,雌鸣亦六应吕,清浊不相凌犯, 如旋宫之法,焉有是理乎?使六鸣清浊,不顺次序,待 人而择,则人之歌唱,亦有六声,何不择人而择凤也? 尝听黄鹂之鸣,清和宛转,五音俱备,亦可准以为律 乎?凤固神鸟也,其灵在于天下,有道始出,不在于声 之应律也。达识贞观者,决明其不然矣。《后汉志》曰:“伏 羲作《易》,纪阳气之初,以为律法。”愚谓律法者,皆实理 实事,明白易简,不以律管候阳气,又以阳气为律管, 惑于候气之法,而复为异说以附会者也。

    太史公《律书》曰:“王者制事,一禀于六律。六律为万事 根本,其于兵械尢所重。故云:‘望敌知吉凶,闻声效胜 负,百王不易之道也’。”愚谓六律本为正五音,而设候 气之法,已非正议。至于望敌闻声,而知吉凶胜负,则 又谶纬家幽谬之术矣。此因宫乱君骄,商乱臣坏之 意而附会之也。末又及于文帝,天下殷富,粟之十馀 钱,鸣鸡吠犬,烟火万里,可谓和乐者乎?此鲁之腐儒, 积德百年而后兴。礼乐之说,不足据也。鲁两生曰:“礼 乐积德,百年而后可兴。”愚谓:礼乐,刑政,治之具也。王 者业定功成,正当兴礼乐,然后可以更化善治,移风 易俗,以致太平。乃不兴礼乐而积德,则所谓德者何 物也?百年之间,将悠悠无为,空谈白坐,以俟德化之 成,天下古今,有是理乎?

    开皇时,新乐既成,万宝常听之,泫然曰:“乐声淫厉而 哀,天下不久将尽。”时四海全盛,闻者不以为然。至大 业末乃验。炀帝将幸江都,有乐人王令言,妙达音律, 其子尝于户外弹琵琶,作《翻安公子曲》。令言卧中闻 之,大惊,谓其子曰:“慎无从行此曲,宫声往而不返。愚 谓乐声淫厉而哀,此俗乐之常,著,作者非其人耳。”由 此遽知天下将尽,吾不敢以为然也。令言占之宫声 往而不返,神其术以欺人,实以自欺矣。裴知古逄乘 马者,闻其声,知其当坠马死,闻新妇佩玉声,知不利 于姑。此又以邪谬之术,而假之乐声以欺人者,不可 信也。已上并见乐经元义

    臣谨按圣人之制作也,律以和歌声,历以纪时令,度以审修短,量以平多寡,衡以权轻重,所以齐远近,立民信耳。故《舜典》曰:“协时月正日”,同律、度、量、衡五者,一例言之。自吕不韦著书,始言伶伦嶰谷,取则凤鸣,雄鸣为律,雌鸣为吕。太史公亦谓“望敌知吉凶,闻声效胜负。”推之律理,实乃讹,而历代诸家效尢者众。刘歆既以律为候气衍历之术,京房又谓律有寒燠风雨之占,自此以后,遂使流俗视律吕之理,若鬼神之变化,非圣人所能为一。或用之未当,则祚之延促,国之治乱,无不系焉。宁不制律作乐,而惟恐制作之未善,不敢与度量权衡一例论之矣。此吕不韦、司马迁之说所误也。《吕氏》又言:“帝颛顼好其音,乃令飞龙作,效八风之音。乃令鳝先为乐倡,鳝乃偃浸,以其尾鼓其腹,其音英。帝喾因令凤鸟天翟舞之。帝尧立,乃命质为乐,乃拊石击石,以象上帝玉磬之音,以致舞百兽。此等文字,怪诞不经,非儒者之言也。仲尼没而微言绝,异端起而大义乖”,正谓此耳。飞龙及鳝之奇兽凤鸟

    “天翟之异禽,孰能驾御,而上帝玉磬之音,孰曾见闻,伶伦嶰谷,雄律雌吕” ,是此一类语耳。后人撰《前汉》、晋、《隋志》,皆采其说,以为实有嶰谷凤鸣之事,盖亦误矣。至于缑山跨鹤,秦楼引凤,寒谷生黍,缇室吹灰,此类最多,大率皆邪说也。臣愚奏议有云:“尊信耳闻虚说” ,指此类而言也。今拟断自《舜典》,以为律家之始,岂不光明正大!其馀嶰谷等说,在所不取焉。夫汉、晋、隋儒不必论矣。宋儒每以道统自居,不为牵合傅会,不为浮辞滥说,而取候气吹灰之事以为造律之本,何哉?详观历代史书论律吕处,惟《唐礼乐志》得之,既不惑于凤鸣幽怪之说,亦不流于候气狂诞之为,可谓深知圣人制律本旨,而非京、刘、班、马诸家所及也。

    右出《笔谈》等书,辨乐家之邪说。

    《辨李文利之失》

    《序》曰:“李文利黄钟,失之清,故辨之。”

    莆田李文利著《律吕元声》,会稽季本为之辨曰:“近日 莆田李教授文利著《律吕元声》,专主黄钟三寸九分 之说,盖本《吕氏春秋仲夏适音篇》。其言曰:‘黄帝令伶 伦自大夏之西,阮隃之阴,取竹嶰溪之谷,空窍厚匀 者,断两节,间其长三寸九分而吹之,以为黄钟之宫。 次制十二筒,以听凤凰之鸣,以别十二律。其雄鸣为’” 六,雌鸣亦六,以比黄钟之宫,而皆可以生之。故曰黄 钟之宫,律吕之本。宋刘恕作《外纪书》黄帝令伶伦造 律,亦载此文。原恕之意,不过博采古书,以备三皇之 事耳,而三寸九分之制,则未暇详求其义焉。然《吕氏 季夏六月纪》又曰:“黄钟生林钟,林钟生太蔟,太蔟生 南吕,南吕生姑洗,姑洗生应钟,应钟生蕤宾,蕤宾生 大吕;大吕生夷则,夷则生夹钟,夹钟生无射,无射生 仲吕。三分所生益之一分以上生,三分所生去其一 分以下生黄钟、大吕、太蔟、夹钟、姑洗、仲吕、蕤宾为上, 林钟、夷则、南吕、无射、应钟为下。”其法固与《史记》《汉书》 上下相生,三分损益者同,而黄钟之宫,实起九寸也。 吕氏之说,前后不同,亦自相抵牾矣。夫《史记》《汉书》虽 未为得古人制律之意,然比之三寸九分之说,犹有 可推,而其数亦似自然。若以三寸九分为黄钟,如吕 氏上下相生之法而损益之,至于应钟止长一寸八 分四釐八毫八丝,何以成声耶?窃意“长三寸九分”当 为“长九寸空径三分”之误也。故《汉书》引此语,削去“长 三寸九分”五字,盖有以知其为非矣。《隋志》亦偶未察, 而复述此以论和声,亦欲备古义,踵其误而不觉耳。 终亦以上下相生,三分损益,为古人易简之法,而黄 钟之为九寸者,皆仍汉旧,未有改也。若韦昭注《国语》, 而曰:“黄钟,阳之变”,本为黄钟而言。其曰“管长九寸,径 三分,围九分”,亦言黄钟之围径长短。而于蕤宾则固 曰“管长六寸二分八釐”,但举成数而曰“六寸三分”耳, 非以九寸本蕤宾之律而为黄钟之变也。岂可据三 寸九分之谬说,以为黄钟之定数哉?《文利》之意,本以 律吕之数往而不返,非阴阳消长往来之理。故以三 寸九分起数,循环升降,自大吕以至蕤宾五阳辰,皆 以阳升而进九分,惟黄钟“阳气尚微,故止进六分;自 林钟以至黄钟五阴辰,皆以阴降而退九分,惟林钟 阴气未盛,故止退六分,此其差也。然阳之进也,气则 从微至著,以渐而盈;阴之退也,气则从盛反衰,以渐 而缩。阴阳进退,盈缩适均,不应阳之始进以六分而 后,则五辰皆进九分,阴之始退以六分而后,则五辰 皆退九分也。”其意虽善,而数亦强排,且非吕氏上生 下生之本法也,则亦臆说而已。既以三寸九分定黄 锺,因谓黄锺之尊,在于清气上行,不在数多。清者数 少,浊者数多;数少者贵,数多者贱。黄锺为宫,声极清 而上行,至角、征、羽,乃下降重浊,而为民事物。尽斥诸 儒言黄锺长九寸之非。殊不知礼有以多为贵者,如 “献数,天子十二,上公九,侯伯七,子男五,卿大夫三,士 一。”“豆数,天子二十六,诸公十六,诸侯十二,上大夫八, 下大夫六。”“佾数,天子八,诸侯六,大夫四,士二”之类,各 随所重以别尊卑,未尝执一端以为典要也。故数多 管长,则声浊而为宫,有持重深沈之意焉,何害其为 贵?数少管短,则声清而为羽,有飞越轻佻之意焉,何 害其为贱?商、角、征之声,亦因是而上下之,此君、臣、民、 事、物所以序也。凡天地之道,体静而用动。君也者,以 静制动者也。自商以下,皆以动而制于静者也。古人 立法,亦随所用而各有意义,何必务为新奇,以成其 臆说哉?今《律吕大象章》既以子黄钟为正宫,丑大吕、 亥应钟为宫,寅“太蔟,戌无射为商,卯夹钟,酉南吕为 角,辰姑洗,申夷则为征,巳仲吕,未林钟为羽,午蕤宾 为正羽。”以配君、臣、民、事、物之等,则明以三寸九分之 黄钟,以次而至于九寸之蕤宾也。其定五声生数次 第,则曰宫声五十,商声八十,角声九十,征声七十,羽 声六十。商角则自宫而加多,征、羽则自角而减少,或 加三十,或加一十,或减二十,或减一十,其参差不齐, 又不知其何所本耶?夫宫,土声也,以土当《河图》之五数十乘之而为五十;征,火声也,以火当《河图》之七数 十乘之而为七十;羽,水声也,以水当《河图》之六数十 乘之而为六十;犹可说也。商,金声也,而以当《河图》之 八数十乘之而为八十;则木而非金矣。角,木声也;而 以当《河图》之九数,十乘之而为九十,则金而非木矣。 其视《律吕大象章》所差之次,又何其舛错耶?又以变 宫五十、变征七十为二变,以备七音,是又袭七始、七 同之旧也。故其对调旋宫之图,悉从《律吕新书》。每均 七声之数,而蔡氏“相去一律则音节和,相去二律则 音节远”之说,亦并用之。然止用全声,不用半声,其数 皆不因上生、下生而得,徒以雌雄和鸣之。故阳律三 为宫、商、角,则阴吕二为征、羽;阴吕三为宫、商、角,则阳 律二为征、羽。其长短亦不皆一一顺序也,亦安在其 为均哉?至其《六十调图》,虽本《律吕新书》,而《新书》之意, 乃以一律为五调,故每律皆立五均。今以其逆行而 正之,以从左旋。而每五调之后,又列一宫,捏与《大司 乐》奏歌之说相凑。其双宫对调之图,则止据奏歌二 律分配而互换更番也。此本不知《律吕新书》之意,而 妄意为之,其劳拙亦甚矣。其《正五音章》以喉、舌、齿、唇、 牙分属宫、商、角、征、羽,则别为一义。盖喉、舌、齿、唇、牙,字 音也,字亦有清浊、半清、半浊之分,故借宫、商、角、征、羽 以名之,而非以字音分六律所正之五音也。如沈括 所谓“字则有喉、唇、齿、舌,当使字字举皆轻圆,而声中 无字。”又宫声字而曲合,用商声则能转宫为商,使字 中有声则可。若谓字声即合歌声则不可,以歌声即 同字声,是又一牵扯也。至引苏祗婆“七声”之说,正是 秦汉以来五声二变之义。但在西域,其名异耳,安得 执此以为声清之证哉?其为此书,止有以先儒不识 黄钟生成之数一节,足以破往而不返之失。其馀诸 论,今不今,古不古,以法象则无取,以度数则不伦,无 一合于理者也。孔子曰:“盖有不知而作之者”,其此类 也夫!

    臣谨按李文利所见之偏,何瑭、李文察皆辨之,惟金谿、黄积庆宗信其说,著书名曰《乐律管见》,与《律吕元声》并行于世。

    《辨何妥之失》

    《序》曰:“何妥知音而不知乐,故辨之。”

    《隋书乐志》曰:“开皇二年,尚因周乐,命工人齐树提检 校乐府,改换声律,益不能通。俄而柱国沛公郑译奏 上,请更修正。于是诏太常卿牛弘、国子祭酒辛彦之、 国子博士何妥等议正乐。然沦谬既久,音律多乖,积 年议不定。译立议,以为十二律律有七音,音立一调, 故成七调。十二律合八十四调,旋转相交,尽皆和合。” 仍以其声考校大乐。时邳国公世子苏夔亦称明乐。 驳译曰:“《韩诗外传》所载乐声感人,及《月令》所载五音 所中,并皆有五,不言变宫、变征。又《春秋左氏》所云七 音六律,以奉五声,准此而言,每宫应立五调,不闻更 加变宫、变征二调为七调。七调之作,所出未详。”

    臣谨按:七音者,譬吹横笛六孔皆闭为一音,从尾渐开为六音,共为七也。夫横笛到手,必六指按之,虽愚夫皆知笛是七音,不可增损。则此七音从来有之,乃自然之理,非难知之事也。译及《万宝常》皆托得于裔人所传,何哉?彼徒知神其说以欺愚夫,殊不知反使愚夫诋七音为裔乐,其疑至今不决,非译辈之罪欤!既有七音,宜有七调。而蔡元定谓“二变不为调” ,盖苏夔故智也。且《史记荆轲传》明载“变征” 为调,而夔以为所出,未详。近时何瑭、刘濂又指《易水歌》为商调,岂别有所考欤?

    译答之曰:“周有七音之律。《汉书律历志》:‘天地、人及四 时谓之七始。黄钟为天始,林钟为地始,太蔟为人始, 是为三始。姑洗为春,蕤宾为夏,南吕为秋,应钟为冬, 是为四时。四时三始,是以为七。今若不以二变为调 曲,则是冬夏声阙,四时不备。是故每宫须立七调’。”众 从译议。

    会稽季本着《乐律纂要》曰:“夫五声得变而后成均,犹四时得闰而后成岁。此乃自然之理,虽圣人亦不得而增损之也。” 《通典注》谓自殷以前止有五音,自周以来加文武二声。盖本《国语》“七列、七同” 而为之说耳。殊不知《国语》此言,因七律而附会,非声律之自然也。况《汉志》称“舜欲闻七始” ,则唐虞时固已有之,安得云至“周始加乎?”

    臣谨按:“七始” 二字,伏生以为出于舜世,其名义最古雅。但《汉志》以天地人及四时解之,则惟黄钟一调可通,而馀均皆不通,恐非命名初意。臣尝思之,夫十二律各自为均,每均之内凡有七音,古人谓之七始,何也?盖律吕相生,有始必有终,故七始而五终。始者本也,终者末也,故用其本不用其末。朱熹所谓“律吕有十二个,用时只使七个是也。假如黄钟之均,则黄生林,林生太,太生南,南生姑,姑生应,应生蕤,此所谓七始也。蕤生大,大生夷,夷生夹,夹生无,无生仲,此所谓五终也。又如大吕之均,则”

    大生夷,夷生夹,夹生无,无生仲,仲生黄,黄生林,此所谓七始也。林生太,太生南,南生姑,姑生应,应生蕤,此所谓“五终” 也。馀均皆放此。《孔子家语》曰:“五声六律十二管,旋相为宫。” 此之谓也。五终,古人谓之五降。

    译又与夔俱云:“案今乐府黄钟乃以林钟为调首,失 君臣之义。《清乐》黄钟宫以小吕为变征,乖相生之道。 今请雅乐黄钟宫以黄钟为调首,清乐去小吕,还用 蕤宾为变征。”众皆从之。

    臣谨按今太常笙,“尺” 字簧长,“合” 字簧短,此所谓“林钟为调首” 也。谱有“上” 字而无“勾” 字,此所谓“小吕为变征” 也。自隋已前如此,非始于近代也,盖亦有说焉。林钟为调首者,古称下征是也。今民闲笛六孔全闭,低吹为尺,即下征也;征下于宫,故曰下征,即林钟倍律声也。从尾放开一孔,低吹为工,即下羽也;羽下于宫,故“曰下羽,即南吕倍律声也。放开二孔,低吹为凡,即应钟倍律声;放开三孔,低吹为合,即黄钟正律声;放开四孔,低吹为四,即太蔟正律声;放开五孔,低吹为一,即姑洗正律声;六孔全开,低吹为勾,即蕤宾正律声。此黄钟之均七声也。其林钟、南吕、应钟正律之声,及黄钟、太蔟、姑洗半律之声,开闭同前,但高吹耳。” 臣谓民闲之笛,盖古人遗法也。其宫、商有清浊,而征、羽有上下。“下、征” 二字见《晋书》《宋书志》及《文选注》。夫一调内,下有倍律浊声,上有半律清声,则黄钟为中声明矣。管仲所谓“征数一百八,羽数九十六,宫数八十一,商数七十二,角数六十四,征、羽之数多,宫、商、角之数少” ,即此理也。近世律家不明此理,往往强作解事,指黄钟为最浊,似是而实非也。今太常笛六孔全闭,为合拟黄钟之正律;六孔全开,为凡拟应钟之正律。译等所改,即此笛耳。彼徒能改笛,而不能改笙。今笙所存者,古人遗法也。以理论之,黄钟之均无仲吕,有蕤宾。译等以为去仲吕,用蕤宾,其议是也;去林钟倍声,则非也。

    夔又与译议,欲累黍立分,正定律吕。时以音律久不 通,译、夔等一朝能为之,以为乐声可定。而何妥旧以 学闻,雅为高祖所信,高祖素不悦学,不知乐。妥又耻 己宿儒,不逮译等,欲沮坏其事。是时竞为异议,各立 朋党,是非之理,纷然淆乱。或欲令各修造,待成择其 善者而从之。妥恐乐成善恶易见,乃请高祖张乐试 之,遂先说曰:“黄钟者,以象人君之德。”及奏黄钟之调, 高祖曰:“滔滔和雅,甚与我心会。”妥因陈用黄钟一宫, 不假馀律。高祖大悦,班赐妥等修乐者。自是译等议 寝。九年,平陈,获宋、齐旧乐,诏于太常置清商署以管 之。求陈太乐令蔡子元、于普明等,复居其职。牛弘遂 又请依古五声六律,旋相为宫,雅乐每宫但一调,唯 迎气奏五调,谓之五音。缦乐用七调,祭祀施用,各依 声律尊卑为次。高祖犹忆妥言,注弘奏下不许作旋 宫之乐,但作黄钟一宫而已。故隋代雅乐,唯奏黄钟 一宫。郊庙飨用一调,迎气用五调,旧工更尽,其馀声 律,皆不复通。

    《文献通考》:致堂胡氏曰:“音五尔而律吕十有二,犹十二支而配十千,所以变而不穷也。律吕,阴阳也,阙一则不和矣。宫为君,商为臣,角为民,征为事,羽为物。今独奏黄钟而不用馀音,是有君而无臣,无民无事无物,其为君也,不亦亢乎?何妥,佞人也,逢迎周宣,立五后者,隋文岂不知之,而命以典乐?妥能探其主猜防” 克忌之微,而尊隆君道寓意于“黄钟” ,帝果悦而从之,遂使古乐尽废,后世无所考焉。其害岂不甚哉!

    《唐书·乐志》曰:“自汉、魏之乱,晋迁江南,中国遂没于外 国。至隋灭陈,始得其乐器,稍欲因而有作。而时君褊 迫,不足以堪其事,故终隋之世,所用者,黄钟一宫而 已。唐兴,即用隋乐。武德九年,始诏太常少卿祖孝孙、 协律郎窦琎等定乐。初,隋用黄钟,一宫,惟击七钟,其 五钟设而不击,谓之哑钟。唐协律郎张文收乃依古” 断竹为十二律。高祖命与孝孙吹调五钟,叩之而应。 由是十二钟皆用。孝孙又以十二月旋相为六十调 八十四声。其法因五音生二变,因变征为正征,因变 宫为清宫。七音起黄钟,终南吕,迭为纲纪。黄钟之律, 管长九寸,王于中宫。土半之四寸五分,与清宫合,五 音之首也。加以二变,循环无闲,故一宫、二商、三角、四 变征、五征、六羽、七变宫。其声繇浊至清,为一均。凡十 二宫调,皆正宫也。正宫声之下,无复浊音,故五音以 宫为尊。“《十二商调》,调有下声一,谓宫也。《十二角调》,调 有下声”二,宫商也。“《十二征调》,调有下声”三,宫商角也。 “《十二羽调》,调有下声”四,宫商角征也。“十二变征调,居 角音之后,正征之前。”十二变宫调,在羽音之后,清宫 之前,雅乐成调,无出七声,本宫递相用,唯乐章则随 律定均,合以笙磬,节以钟鼓,乐既成,奏之。

    臣谨按《唐志》谓:“宫声之下,无复浊音” ,惟论黄钟之

    均则可,馀均则不通矣。律家以“清浊” 二字,论宫、商、角、征、羽者,盖非知音者也。且如应钟之均,夷则为羽,无射为变宫,皆浊于正宫,亦自然之理耳。惑者欲以夷则、无射、子声代之,非也。

    《文献通考》曰:周世宗显德六年,枢密使王朴上疏曰: “‘臣闻乐作于人心,成声于物,声气既和,反感于人心 者也。所假之物,大小有数。九者,成数也。是以黄帝吹 九寸之管,得黄钟之声,为乐之端也;半之,清声也;倍 之,缓声也。三分其一,以损益之,相生之声也;十二变 而复,黄钟,声之总数也’。乃命之曰十二律,旋迭为均。” 均有七调,合八十四调。播之于《八音》,著之于歌颂,将 以奉天地,事祖宗,和君臣,接宾旅,恢政教,厚风俗。以 其功德之形容,告于神明,俾百代之后,知邦国之所 由行者也。

    臣谨按:世儒谈乐者往往讥王朴,然朴之失在于信用班固,《汉志》,误以莽尺为周制耳,除此之外,未可轻议之也。盖朴亦一代之奇才,且如此段论议“十二变而复黄钟” 之一言,足以度越诸家矣。自汉京房至今,皆守“往而不返” 之说,惟朴独参透,遂不用旧说,此岂他人所能及哉?故特表而出之,庶使后世学者不可以其所短而废其所长也。

    宗周而上,率由斯道。自秦而下,旋宫声废。洎东汉虽 有太常丞鲍邺兴之,亦人亡而音息,无嗣续之者。汉 至隋垂十代,凡数百年,所存者黄钟之宫一调而已。 十二律中,唯用七声,其馀五调谓之“哑钟”,盖不用故 也。唐太宗有知人之明,善复古道,乃用祖孝孙、张文 收考正雅乐,而旋宫八十四调,复见于时。在悬之器, 方无哑者,所以知太宗之道,与三五同功焉。安、史之 乱,京都为墟,器之与工,十不存一,所用歌奏,渐多纰 缪。逮乎黄巢之馀,工器俱尽,购募不获,文记亦亡,集 官酌详,终不知其制度。时有太常博士殷盈孙,案《周 官考工记》之文,“铸钟十二,编钟二百四十”,处士萧承 训校定石磬,今之在悬者是也。虽有乐器之状,殊无 相应之和。逮乎伪梁、后唐,历晋与汉,皆享国不远,未 暇及于礼乐。至于十二镈钟,不问声律宫商,但循环 而击之。编钟编磬,徒悬而已。丝竹匏土仅七声作黄 钟之宫,一调亦不和备,其馀八十四调,于是乎泯灭。 乐之缺坏,无甚于今。

    臣谨按《历代乐家得失》,此段载之甚明。但观此文,不必细考他书亦知其大概矣。

    遂依《周法》,以秬黍校定尺度,长九寸,虚径三分,为黄 钟之管,与见在黄钟之声相应。以上下相生之法推 之,得十二律管,以为众管。至吹用声不便。乃作《律准》, 十三弦宣声,长九尺,张弦各如黄钟之声。以第八弦 六尺设柱如林钟,第三弦八尺设柱为太蔟,第十弦 五尺三寸四分设柱为南吕,第五弦七尺一寸三分 “设柱为姑洗,第十二弦四尺七寸五分设柱为应钟, 第七弦六尺三寸三分设柱为蕤宾,第二弦八尺四 寸四分设柱为大吕,第九弦五尺六寸三分设柱为 夷则,第四弦七尺五寸一分设柱为夹钟,第十一弦 五尺一分设柱为无射,第六弦六尺六寸八分设柱 为仲吕,第十三弦四尺五寸设柱为黄钟之清声。十 二声中,旋用七声为均。为均之主者,惟宫、征、商、羽、角、 变宫、变征次焉。发其均主之声,归乎本音之律,七声 迭应而不乱,乃成其调。均有七调,声有十二均,合八 十四调,歌奏之曲,由之出焉。旋宫之声,久绝一日而 补出,臣独见,恐未详悉。望下中书门下,集百官及内 外知音者,较其得失”,然后依调制曲。已上二段皆王朴疏

    臣谨按《后汉志》载京房之说曰:“竹声不可以度调,故作准以定数。” 准之状如瑟,长丈而十三弦,隐间九尺,以应黄钟之律九寸。中央一弦,下有画分寸,以为六十律清浊之节。又曰:“截管为律,吹以考声,列以物气,道之本也。” 术家以其声微而体难知,其分数不明,故作准以代之。准之声,明畅易达,分寸又粗,然弦以缓“急清浊,非管无以正也。均其中弦,令与黄钟相得,案画以求诸律,无不如数而应者矣。朴之准,盖出于房也。二家之法,颇烦琐而难用。臣尝自造一物,形如界尺,厚如半指,一头宽者,高如瑟柱;一头窄者,低如瑟岳,长如瑟身之半,均作九段,命为九寸,寸内均作九分,分内均作九釐,拟轩辕氏古尺也。” 依新法或旧法,各律之长,而刻如阶级焉。置于瑟中弦之下,以代瑟柱。吹黄钟正律之声,以定中弦,按其刻处弹之,内外二十四弦,由此定矣。比诸房、朴之准,庶几简而易行。附载于此。

    《宋史·乐志》曰:“翰林学士承旨王尧臣等言:‘奉诏与参 议阮逸所上编钟四清声谱法。窃以律吕旋宫之法 既定以管,又制十二钟,准为十二正声。准正声之半, 以为十二子声。故有正声、子声各十二种。子声即清 声也。其正管长者为均,自用正声;正管短者为均,则 通用子声而成五音。然求声之法,本之于钟,故《国语》’”

    所谓“度律均钟”者也。其编金石之法,则历代不同。或
    考证
    以十六为一虡者,是谓县八用七也。或以二十四为

    一虡,则清正之声备。故唐制以十六枚为小架,二十 四为大架,天地、宗庙、朝会各有所施。今太常钟县十 六者,旧传正声之外,有黄钟至夹钟四清声,虽于图 典未明所出,然考之实有义趣。盖自“夷则至应钟四 律为均之时,若尽用正声,则宫轻而商重。缘宫声以 下,不容更有浊声。一均之中,宫弱商强,是谓陵僭”,故 须用子声,乃得长短相叙。自角而下,亦循兹法。故夷 则为宫,则黄钟为角;南吕为宫,则大吕为角;无射为 宫,则黄钟为商、太蔟为角;应钟为宫,则大吕为商、夹 钟为角。盖黄钟、大吕、“太蔟、夹钟,正律俱长,并当用清 声,如此则音律相谐而无所抗,此四清钟可用之验 也。至他律为宫,其长短尊卑自序者,不当更以清声 间之。”自唐末世,乐文坠缺,考击之法,久已不传。今若 使匏、土、丝、竹诸器尽求清声,即未见其法。又据大乐 诸工所陈,自磬、箫、琴、和、巢五器本有清声,埙、篪、竽、筑、 瑟五“器,本无清声,歌工引音极唱,止及黄钟清声。臣 等参议,其清、正二声,既有典据,理当施用。自今大乐 奏夷则以下四均正律为宫之时,商角依次,并用清 声,自馀八均,尽如常法。至于丝竹等诸器,旧有清声 者,令随钟石教习;本无清声者,未可刱意求法,且当 如旧。”惟歌者本用中声,故夏禹以声为律,“明人皆可 及。若强所不至,足累至和。请止以正声作歌,应合诸 器,亦自是一音,别无差戾。其阮逸所上《声谱》,以清浊 相应,先后互击,取音靡曼,近于郑、卫,不可用。”诏可。 《文献通考》曰:“宋仁宗明道初,改制大乐,命集贤校理 李照等预议,翰林学士冯元等同共讨论。时太常钟 磬,每十六枚为一簴,而四清”声相承不击。照因上言: “十二律声已备,馀四清声乃郑、卫之乐。请于编县止 留十二中声,去四清钟,则哀思邪辟之声无由而起 也。”元等驳之曰:“圣人既以十二律各配一钟,又设黄 钟至夹钟四清声,以附正声之次。原其四清之意,盖 为夷则至应钟四宫而设也。夫五音,宫为君,商为臣, 角为民,征为事,羽为物。不相凌谓之正,迭相凌谓之 慢,百王之不易也。”声重大者为尊,轻清者为卑,卑者 不可加于尊,古今之所同也。故列声之尊卑者,事与 物不与焉。何则?事为君治,物为君用,不能尊于君故 也。惟君、臣、民三者,则自有上下之分,不得相越。故四 清声之设,正谓臣民相避以为尊卑也。今若止用“十 二钟,旋相考击,至夷则以下四管为宫之时,臣民相 越,上下交戾,则凌犯之音作矣。此甚不可者也。其钟 磬十六,皆本周、汉诸儒之说及唐家典法所载,欲损 为十二,惟照独见。臣以为且如旧制便。”帝令权用十 二枚为一格,且诏曰:“俟有知音者,能考四钟协调清 浊,有司别议以闻。”

    神宗元丰三年,诏刘几、范镇、杨杰详定大乐。初,杰言: “大乐七失,其二曰:八音不谐,钟磬缺四清声。虞乐九 成,以箫为主;商乐和平,以磬为依;周乐合奏,以金为 首。钟、磬、箫者,众乐之所宗,则天子之乐用八,钟、磬、箫, 众乐之本,乃倍之为十六。且十二者律之本声,而四 者应声也。本声重大为君父,应声轻清为臣子,故其 四声曰清声,或曰子声也。”李照议“乐始不用四清声, 是有本而无应也,八音何从而谐哉?今巢笙、和笙,其 管十九,以十二管发律吕之本声,以七管为应声,用 之已久,而声至和,则编钟磬、箫宜用四子声,以谐八 音。”帝乃下镇、几参定,镇作律尺等,欲图上之。而几之 议:律主于人声,不以尺度求合。其乐大抵即李照之 旧,而加四清声,遂奏成。第加恩赉,而镇谢曰:“此刘几 乐也,臣何预焉。”

    哲宗元祐间,范镇为《乐论》上之。其论钟曰:“‘清声者,不 见于经,惟《小胥注》云:‘钟磬者,编次之,二八十六枚而 在一簴,谓之堵’。至唐又有十二清声,其声愈高’。尤为 非是。国朝旧有四清声,置而弗用,至刘几用之,与郑、 卫无异。”杨杰著《元祐乐议》以破镇说曰:“按编钟、编磬 十六,其来远矣,岂独见于《周礼小胥》之注哉?汉成帝 时,犍为郡于水滨得古钟十六枚,帝因是陈《礼》《乐》《雅》 《颂》之声,以风化天下。”其事载于《礼乐志》,不为不详,岂 因刘几然后用哉?且汉承秦,秦未尝制作礼乐,其称 “古磬十六”者,乃二帝、三王之遗法也。其王朴乐内编 钟、编磬,以其声律太高,歌者难逐,故四清声置而不 用。及神宗朝下二律,则四清声皆用“而谐协矣。《周礼》 曰:‘凫氏为钟,厚薄之所震动,清浊之所由出’。则清声 岂不见于经哉?今镇、箫、笛、埙篪、巢笙、和笙献于朝廷, 箫必十六管,是四清声在其间矣。自古无十二管之 箫,岂箫韶九成之乐已有郑、卫之声乎?”礼部、太常亦 言:“镇乐法自系一家之学,难以参用,而乐如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