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汇编 祥刑典 第二十一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
经济汇编 第二十二卷
经济汇编 祥刑典 第二十三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祥刑典

     第二十二卷目录

     律令部汇考八

      宋哲宗元祐六则 绍圣四则 元符二则 徽宗建中靖国一则 崇宁五则 大观三

      则 政和五则 重和一则 宣和四则 钦宗靖康一则 高宗建炎四则 绍兴二十二

      则

    祥刑典第二十二卷

    律令部汇考八

    哲宗元祐元年二月诏左右举监司非其人者有罚禁边民与夏人市又诏中丞刊修敕令格式是年令大理受奏按可疑可悯者具轻重条律刑部详审次

    第,上之。门下省请删改刑部所修《不以官赦降原减 条》。

    按《宋史哲宗本纪》:元祐元年二月丁卯,诏左右侍从 各举堪任监司者二人,举非其人有罚。庚午,禁边民 与夏人为市。 按《刑法志》:元祐元年,纯仁又言,“前岁 四方奏谳,大辟凡二百六十四,死者止二十五人,所 活垂及九分。自去年改法,至今未及百日,所奏按凡 一百五十四,死者乃五十七人,所活才及六分已上。 臣固知未改法前全活数多,其间必有曲贷,然犹不 失罪疑惟轻之仁;自改法后所活数少,其间必有滥 刑,则深亏宁失不经之义。请自今四方奏大辟按,并 令刑部、大理寺再行审覆,略具所犯及元奏因依,令 执政取旨裁断。或所奏不当,亦原其罪。如此,则无冤 滥之狱。”又因尚书省言:“远方奏谳,待报”淹系,始令川、 广、福建、荆南路罪人情轻法重当奏断者,申安抚或 钤辖司酌情决断,乃奏。门下侍郎韩维言:“天下奏按, 必断于大理,详议于刑部,然后上之中书,决之人主。 近岁有司但因州郡所请,依违其言,即上中书贴例 取旨,故四方奏谳,日多于前,欲望刑清事省,难矣。自 今大理寺受天下奏按,其有刑名疑虑,情理可悯,须 具情法轻重条律,或指所断之法,刑部详审次第上 之。”诏刑部立法以闻。元祐元年,门下省言:“当官以 职事堕旷,虽去官不免犹可言。至于赦降大恩,与物 更始,虽劫盗杀人,亦蒙宽宥。岂可以一事差失,负罪 终身今刑部所修《不以官赦降原减条》,请更删改。” 元祐初,中丞刘摰言:“元丰编修《敕令》,旧载敕者多移 之令。盖违敕法重,违令罪轻。此足以见神宗仁厚之 德,而有司不能推广增多,条目离析。旧制因一言一 事,辄立一法,意苛文晦,不足以该事物之情。行之几 时,盖已屡变。宜取庆历、嘉祐以来新旧敕,参照去取 删正,以成一代之典。”右谏议孙觉亦言烦细难以检 用,乃诏摰等刊定。哲宗亲政,不专用元祐近例,稍复 熙宁、元丰之制。自是用法以后,冲前改更纷然,而刑 制紊矣。元祐初,三省言:“旧置纠察司,盖欲察其违 慢,所以谨重狱事。罢归刑部,无复纠察之制。请以纠 察职事委御史台刑察兼之,台狱则尚书省右司纠 察之。”

    按《玉海》。“元祐元年二月己卯。诏中丞刘摰等。以元丰 敕令格式并续降条贯六千八百七十六道刊修。” 按《文献通考》。哲宗元祐元年。诏御史中丞刘摰。右正 言王觌等刊修元丰敕令格式。按御史纠察一条志无年月可考而上云

    “元祐初” 下,紧接“三年” 云云,故附录于“元年” 之下。

    元祐二年九月丁卯,禁私造金箔。十二月壬寅,颁《元 祐敕令式》。

    按:《宋史哲宗本纪》云云。

    按《玉海》,元祐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苏颂等上《敕》十 二卷,《令》二十五卷式。”卷,《申明例》各一卷,《赦书德音》 一卷,并《目录》总五十六卷,诏颁行。颂等奉诏详定成 书,表上之曰:“以元丰敕、令、格、式取嘉祐、熙宁编敕,附 令、《敕》等,讲求本末,合二纪,所行约三书。大要随门标 目,用旧制也。以义名篇,仿唐律也。简而易从,久而无 敝。考东都之议,应劭有臣所创造之言。案庆历之书, 群官有参详新立之例。”今依《庆历故事》注云:“臣等参 详新立《魏律》,则尚书州郡,著令自殊;《唐格》则留司散 颁,立名亦异。便于典掌,不使混殽。”

    元祐三年夏四月庚子,诏“天下郡城以地里置壮城 兵额,禁勿他役。”秋八月丙戌,诏罢吏试断刑法。九月 庚申,禁宗室联姻内臣家。冬十二月闰月癸卯,颁《元 祐式》。

    按:《宋史哲宗本纪》云云。

    元祐四年夏四月,罢《明法》科。十一月,改发运、转运、提 刑预妓乐宴会、徒二年法。

    按《宋史哲宗本纪》:元祐四年十一月“辛卯,改发运、转 运、提刑预妓乐宴会,徒二年法。”

    按《通鉴纲目》:元祐四年夏四月,分经义、诗赋为两科 试士,罢明法科元祐六年五月后,省上《元祐敕令格》。是年,刑部请佃 客犯主,加凡人一等,主犯之徒以上减凡人一等。又 改配隶法,皆移配近地有差。

    按《宋史哲宗本纪》:元祐六年五月丁亥,后省上《元祐 敕令格》。 按《刑法志》:“元祐六年,刑部论佃客犯主加 凡人一等,主犯之杖以下勿论,徒以上减凡人一等。 谋杀盗诈有所规求避免而犯者不减。因殴致死者 不刺面,配邻州,情重者奏裁。凡命士死于官或去位, 其送徒道亡,则部辖将校节级与首率众者徒一年, 情”轻则杖百,虽自首不免。初,神宗以流人去乡邑, 疾死于道,而护送禁卒,往来劳费,用张诚一之议,随 所在配诸军重役。后中丞黄履等言罢之。凡犯盗,刺 环于耳后,徒、流、方杖圆,三犯杖移于面,径不过五分。 元祐六年,刑部言:“诸配隶沙门岛,强盗杀人、纵火,赃 满五万钱,强奸、殴伤两犯至死,累赃至二十万钱;谋 杀致死及十恶死罪,造蛊已杀人者,不移配。强盗徒 党杀人不同谋赃满二十五万,遇赦移配广南,溢额 者,配隶远恶,馀犯遇赦移配荆湖南北、福建路诸州, 溢额者,配隶广南。在沙门岛满五年遇赦不该移配, 与不许纵还而年及六十以上者,移配广南;在岛十 年者,依馀犯格移配。笃疾或年及七十在岛三年以 上,移配近乡”州军,犯状应移而老疾者同,其永不放 还者,各加二年。《移配后》又定令沙门岛以溢额移配 琼州、万安军、昌化、朱崖军。

    元祐七年,改《失出不坐法》。

    按:《宋史哲宗本纪》,不载 按《文献通考》:元祐七年,臣 僚言“法寺断狱,大辟失入有罚,失出不坐。常人之情, 自择利害,谁肯公心正法者。请自今失出死罪五人, 比失入一人,失出徒流罪三人,比失入一人者,著为 法。”从之。

    绍圣元年六月甲申除进士引用王安石字说之禁按宋史哲宗本纪云云

    绍圣二年四月丁亥,诏“依元丰条置律学博士二员。” 六月壬辰,禁京城士人舆轿。

    按:《宋史哲宗本纪》云云。

    绍圣三年正月庚戌,诏:“鞫狱非本章所指而蔓求他 罪者,论如律。”

    按:《宋史哲宗本纪》云云。

    绍圣四年二月庚午,诏“国信使毋得以非例之物遗 人使,仍著条禁。”

    按:《宋史哲宗本纪》云云。

    元符二年四月诏徒以下结案覆奏后遣不如令者坐八月章惇等进新修敕令式九月闰月置律博士按宋史哲宗本纪元符二年四月辛卯诏鞫狱徒以

    上。须结案及审录覆奏。然后断遣。不如令者坐之。八 月癸酉。章惇等进新修敕令式。读于帝前。其间有元 丰所无而用元祐敕令者。帝曰:“元祐亦有可取乎”惇 等对曰:“取其善者。”九月闰月癸酉。置律学博士员。 元符三年五月。罢失出之罚。是年改强盗计赃之法 按《宋史哲宗本纪》。不载 按《徽宗本纪》。元符三年春 正月己卯,哲宗崩,召端王入即皇帝位。夏五月丁卯 朔,罢理官失出之罚。 按《刑法志》:初,法寺断狱,大辟 失入有罚,失出不坐。至是以失出死罪五人,比失人 一人,失出徒流罪三名亦如之,著为令。元符三年,刑 部言:“祖宗重失入之罪,所以恤刑。夫失出,臣下之小 过;好生,圣人之大德。请罢失出之责,使有司谳议之 间。务尽中恕。”诏可。《元丰敕》,重法地分劫盗五人以 上凶恶者,方论以重法。绍圣后,有犯即坐,不计人数, 复立妻孥编管法。至元符三年,因刑部有请,诏改依 旧敕。先是,曾布建议:“盗情有轻重,赃有多少,今以赃 论罪,则劫贫家情虽重,而以赃少减免;劫富室情虽 轻,而以赃重论死,是盗之生死系于主之贫富也。至 于伤人情状亦殊,以”手足殴,偶伤肌体,与夫兵刃汤 火,固有间矣,而均谓之伤。朝廷虽许奏裁,而州郡或 奏或否,死生之分,特幸与不幸尔。不若一变旧法,凡 以赃定罪及伤人情状不至切害者,皆从罪止之法。 其用兵刃汤火,情状酷毒,及污辱良家,或入州县镇 砦行劫,若驱虏官吏、巡防人等,不以伤与不伤,凡情 不可“贷者皆处以死刑,则轻重不失其当矣。”及布为 相,始从其议,诏有司改法。未几,侍御史陈次升言:“祖 宗仁政,加于天下者甚广,刑罚之重,改而从轻者至 多。惟是强盗之法特加重者,盖以禁奸宄而惠良民 也。近朝廷改法,诏以强盗计赃应绞者,并减一倍,赃 满不伤人及虽伤人而情轻者奏裁。法行之后,民受 其弊。被害之家以盗无必死之理,不敢告官,而邻里 亦不为之擒捕,恐怨仇报复,故贼益逞。重法地分尤 甚,切恐养成大寇,以贻国家之患,请复行旧法。”布罢 相,翰林学士徐𪟝复言其不便,乃诏如旧法,前诏勿 行。

    ====徽宗建中靖国元年四月壬寅诏诸路疑狱当奏而不奏者科罪不当奏而辄奏者勿坐着为令六月己====未诏《班斗杀情理轻重格》。

    按:《宋史徽宗本纪》云云。

    按《文献通考》:徽宗建中靖国元年五月,大理卿周鼎 言:律:斗杀人者绞,故杀人者斩。盖两相争竞者谓之 故,义理甚明。今法寺断按,每于故斗之际,议论不一, 盖泥《刑统》所谓非因斗争无事而杀,是名故杀。殊不 知所谓无事而杀者,以言无彼此争斗之事而杀人 者,是名故杀。若谓不必斗争,但缘他事而杀者,不当 “为故。则《律》之立文,奚不曰‘有事杀人绞’”,而曰“‘斗杀人 绞’,不曰‘无事杀人斩’,而云故杀人斩。以此质之,法意 可见。请自今凡断奏故斗按,并令有司指定两相斗 争是否。若止辩说往复,即非忿竞,则故斗情状判然 矣。”刑部亦是鼎议,诏申明行下。按斗杀条通考作五月与本纪不同

    崇宁元年七月追复元丰法制毁元祐例八月复以律试进士

    按《宋史徽宗本纪》:崇宁元年七月己丑,焚元祐法。 按《刑法志》:崇宁元年,臣僚言,有司所守者法,法所不 载,然后用例。今引例破法,非理也。乃令各曹取前后 所用例以类编修,与法妨者去之。寻下诏追复元丰 法制,凡元祐条例悉毁之。

    按,《通鉴纲目》:崇宁元年八月,“复令进士兼试律。” “崇宁二年九月辛巳,诏宗室不得与元祐奸党子孙 为婚姻。十一月庚辰,以元祐学术政事聚徒传授者, 委监司举察,必罚无赦。”

    按:《宋史徽宗本纪》云云。

    崇宁三年三月丁亥作圜土以居强盗贷死者 按《宋史徽宗本纪》云云。 按《刑法志》:或患加役流法 太重,官有监驱之劳,而道路有奔亡之虑。苏颂元丰 中尝建议请依古圜土,取当流者治罪讫,髡首钳足。 昼则居作,夜则置之圜土,满三岁而后释。未满岁而 遇赦者不原。既释仍送本乡讥察出入。又三岁不犯, 乃听自如。时未果行。崇宁中,始从蔡京之请,令诸州 筑圜土以居强盗贷死者,昼则役作,夜则拘之,视罪 之轻重以为久近之限。许出圜土充军,无过者纵释。 行之二年,其法不便,迺罢。大观元年复行,四年复罢。 崇宁四年正月壬辰,诏察诸路监司贪虐者论其罪。 五月戊申,除党人父兄子弟之禁。十月甲申,以左右 司所编绍圣、元符以来《申明断例》班天下,《刑名例》班 刑部、大理司。

    按:《宋史徽宗本纪》云云。

    崇宁五年正月,除《党人》禁,又罢《圜土法》。二月,敕诸司 互察不遵奉御笔诏者。六月,立诸路监司互察法。十 二月,诏监司不尽实者,流窜不叙。是年,诏有司情轻 法重不取旨者,以违制论。又诏特旨处分以常法沮 格者,以大不恭论。

    按《宋史徽宗本纪》:“崇宁五年正月丁未,除党人一切 之禁。壬子,罢圜土法。二月丁丑,以前后所降御笔手 诏模印成册,班之中外。州县。不遵奉者,监司按劾。监 司推行不尽者,诸司互察。六月癸亥,立诸路监司互 察法,庇匿不举者罪之,仍令御史台纠劾。十二月己 巳,诏监司按事,有怀奸挟情不尽实者,流窜不叙。” 按《刑法志》:崇宁五年诏:“民以罪丽法,情有重轻,则法 有增损,故情重法轻,情轻法重。旧有取旨之令,今有 司惟情重法轻则请加罪,而法重情轻则不奏减,是 乐于罪人而难于用恕,非所以为钦恤也。自今宜遵 旧法取旨,使情法轻重,各适其中,否则以违制论。” 绍圣以来,连起党狱,忠良屏斥,国以空虚。徽宗嗣位, 外事耳目之玩,内穷声色之欲,征发亡度,号令靡常。 于是蔡京、王黼之属,得以诬上行私,变乱法制。崇宁 五年,诏曰:“出令制法,重轻予夺在上,比降特旨处分, 而三省引用敕令,以为妨碍,沮抑不行,是以有司之 常守,格人主之威福。夫擅杀生之谓王,能利害之谓” 王,何格令之有?臣强之渐,不可不戒。自今应有特旨 处分,间有利害,明具论奏,虚心以听。如或以常法沮 格不行,以《大不恭论》。

    大观元年十月禁用翡翠是年诏御笔断罪诣尚书省陈诉者以违御笔论又令应承受御笔官府稽滞时日决杖徒流以大不恭论又诏计赃以一贯五百

    《定罪》。

    按《宋史徽宗本纪》。大观元年十月壬申,禁用翡翠。 按《刑法志》:崇宁五年诏臣强之渐。不可不戒。明年诏 凡御笔断罪,不许诣尚书省陈诉。如违并以违御笔 论。又定令:凡应承受御笔官府。稽滞一时杖一百,一 日徒二年,二日加一等。罪止流三千里,三日以大不 恭论。由是吏因缘为奸,用法巧文寖深。无复祖宗忠 厚“之志,穷极奢侈,以竭民力,自速祸机。靖康虽知悔 悟,稍诛奸恶,而谋国匪人”,终亦未如之何矣。

    按《文献通考》:大观元年诏,计赃之律,以绢论罪。绢价 有贵贱,故论罪有轻重。今四方绢价增贵,而计绢之 数犹循旧制,以定一贯三百为率,计价既低,抵罪太 重,非仁民恤狱之意,可以一贯五百定罪{{Annotation|。按《志》,明年为崇宁五

    年之明年,即大观元年。

    }}

    大观二年,更定《笞法》。八月,大理请定“应推盗贼,不究 囊橐之家者,徒二年。”著为令。

    按《宋史徽宗本纪》不载。 按《文献通考》:大观二年,更 定笞法,自今并以小杖行决,笞十为五,二十为七,三 十为八,四十为十五,五十为二十,不以大杖比折,永 为定制。八月,大理少卿任良弼言:“州县推勘盗贼,多 以止宿林野为词,不究囊橐之家。请自今应推强盗 而不究囊橐及所止之地名,各徒二年,不尽者,减二 等《为令》”从之。

    大观四年正月辛酉,诏“士庶拜僧者,论以《大不敬》。”二 月庚午朔,禁然顶、炼臂、刺血、断指。八月闰月辛酉,诏 戒朋党。

    按:《宋史徽宗本纪》云云。

    政和元年八月戊午诏监司部内官吏一岁中有犯罪至三人以上虽不及三人而或有曾荐举者罪及监司

    按:《宋史徽宗本纪》云云。

    政和三年,诏:“官吏录囚释冤,以所释多少为殿最,其 故出有罪徼功者,论如法。”又诏:“徒、流罪已结案而官 吏能驳正者七人,比大辟一名推赏。”

    按:《宋史徽宗本纪》不载。 按《刑法志》:政和三年,臣僚 言“远方官吏,文法既疏,刑罚失中,不能无冤。愿委耳 目之官,季一分录所部囚禁,遇有冤抑,先释而后以 闻,岁终较所释多寡为之殿最,其徼功故出有罪者 论如法。”诏令刑部立法:诸入人徒流之罪,已结案而 录问,官吏能驳正或因事而能推正者,累及七人,比 大“辟一名推赏。”

    政和五年,诏:“按察所劾不法官吏,辄论告按察者,断 毕再推;不实,更于法外重断。”

    按,《宋史徽宗本纪》不载。 按《文献通考》:政和五年诏: 令,今后不法官吏,已为按察官所劾而辄论告按察 官者,虽指斥等事,亦候结勘断罪毕,再推勘。如不实, 诬告人,特于法外别行重断。

    政和六年四月丁丑,诏“天宁诸节及壬戌日,杖以下 罪听赎。”

    按:《宋史徽宗本纪》云云。

    政和七年六月,禁巫觋。是年,诏:“品官犯罪,情理重害 而隐拒者,三问不承,方许枷讯。”又诏宗室有犯,辄加 捶拷者,以违御笔论。中书省言:“《律》,在官犯罪,去官勿 论。”

    按《宋史徽宗本纪》:政和七年六月壬午,诏禁巫觋。 按《刑法志》:政和间诏:“品官犯罪,三问不承,即奏请追 摄。若情理重害而隐拒,方许加讯。迩来有司废法,不 原轻重,加讯与常人无异,将使人有轻吾爵禄之心。 可申明条令,以称钦恤之意。”又诏:“宗子犯罪,庭训示 辱。比有去衣受杖,伤肤败体,有恻朕怀。其令大宗正 司恪守条制,违者以违御笔论。”又曰:“其情理重害,别 被处分。若罪至徒、流,方许制勘。馀止以众证为定,仍 取伏辨,无得辄加捶拷。其合庭训者,并送大宗正司, 以副朕敦睦九族之意。”中书省言:“《律》,在官犯罪,去官 勿论,盖为命官立文,其后相因。掌典去官,亦用去官 免罪,有犯则解役归农,幸免重罪。”诏改《政和敕》。掌典 解役从、《去官法》,左道乱法,妖言惑众,先王之所不赦, 至宋犹重其禁,凡传习妖教,夜聚晓散,与夫杀人祭 祀之类,皆著于法,诃察甚严,故奸轨不逞之民,无以 动摇。愚俗。间有为之,随辄报败,其事不足纪。按志所载文献

    《通考》作“七年” ,而诃察妖教,亦与《本纪》“禁巫觋” 相符。

    重和元年二月诏以禁钱买物者论大不恭又诏禁止惨酷犯者论违制四月诏约折杖之数九月诏禁朋党

    按,《宋史徽宗本纪》:重和元年二月“丁丑,诏监司辄以 禁钱买物为苞苴馈献,论以大不恭。九月癸巳,禁群 臣朋党。”

    按:《文献通考》:重和元年二月,河北西路提点刑狱虞 奕言,“州县虐吏,辄借杖为溜筒,用铁钳项,以竹实沙 而贯之,非理惨酷。”诏悉禁止,犯者以违制论。四月,诏: “肉刑废而为杖,笞而折杖之数,多寡不伦,民抵虑禁, 伤及肌肤,宜约其数,以善天下。自今徒二年半,杖九 十者折十七,徒二年,杖八十者十五,徒一年半,杖七” 十者十三。徒一年杖六十者十二;笞五十者十;笞四 十者八;笞三十者七;笞二十者六;笞十者五。

    宣和二年六月诏冲改元丰法者以大不恭论又诏稽违诏令者重论之是年诏州县不亲鞫囚者徒二年

    按:《宋史徽宗本纪》:宣和二年六月辛巳,诏“自今冲改 元丰法制,论以大不恭,丙戌,诏有妄言惑众稽违诏 令者,重论之。”

    按,《文献通考》:“宣和二年,诏州县官不亲听囚而使吏 鞫讯者,徒二年。”

    宣和三年。十月甲寅。诏自今赃吏狱具。论决勿贷
    考证
    按《宋史徽宗本纪》云云。

    宣和六年十月庚午,诏“有收藏习用苏、黄之文者,并 令焚毁,犯者以大不恭论。”十二月甲辰,诏百官遵行 元丰法制。

    按《宋史徽宗本纪》云云。 按《刑法志》:宣和六年,臣僚 言:“元丰旧法,有情轻法重、情重法轻。若入大辟,刑名 疑虑,并许奏裁。比来诸路以大辟疑狱决于朝廷者。 大理寺类以不当劾之。夫情理巨蠹。罪状明白,奏裁 以幸宽贷,固在所戒。然有疑而难决者一切劾之,则 官吏莫不便文自营。臣恐天下无复以疑狱奏矣。愿 诏大理寺,并依元丰法。”从之。

    宣和七年正月癸巳,令三省修已废之法。六月戊申, 诏臣僚辄与内侍来往者论罪。

    按:《宋史徽宗本纪》云云。

    钦宗靖康元年二月壬寅除元祐党籍学术之禁禁伏阙上书四月戊申置详议司于尚书省讨论祖宗法五月辛未申铜禁乙亥申销金禁七月乙丑除元

    符上书邪等之禁。九月乙亥。诏编修敕令所取靖康 以前蔡京所乞御笔手诏。参祖宗法及今所行者删 修成书。十一月壬申。禁京师民以浮言相动者 按《宋史钦宗本纪》云云。 按《刑法志》。徽宗每降御笔 手诏。变乱旧章。靖康初。群臣言祖宗有一定之法。因 事改者。则随条贴说。有司易于奉行。蔡京当国。欲快 己私。请“降御笔,出于法令之外,前后抵牾。宜令具录 付编修《敕令》,参用国初以来条法,删修成书。”诏从其 请,书不果成。

    高宗建炎元年九月己亥诏内外官司参用嘉祐元丰敕以俟新书癸丑诏有敢妄议惑众沮巡幸者许告而罪之不告者斩十二月诏凡刑赏大政并经三

    省。其干请《墨敕》行下者罪之。

    按:《宋史高宗本纪》云云。

    建炎二年正月癸巳,复《明法》新科。丙申,诏:“自今犯枉 法自盗赃者,中书籍其姓名,罪至徒者,永不录用。”二 月辛未,诏“自今犯枉法自盗赃罪至死者,籍其赀。”四 月戊午,禁州县责邻保代输逃户税役。七月戊子,禁 军中抉目刳心之刑。十月壬戌,禁江、浙闭籴。

    按《宋史高宗本纪》云云。 按《刑法志》:高宗性仁柔,其 于用法,每从宽厚,罪有过贷,而未尝过杀。知常州周 杞擅杀人,帝曰:“朕日亲听断,岂不能任情诛僇。顾非 理耳。”即命削杞籍。大理率以儒臣用法平允者为之, 狱官入对,即以惨酷为戒。台臣士曹有所平反,辄与 之转官。每临轩虑囚,未尝有送下者。曰:“吾恐有司观 望锻链以为重轻也。”吏部员外郎刘大中奉使江南 回,迁左司谏,帝寻以为秘书少监,谓宰臣朱胜非曰: “大中奉使颇多兴狱,今使为谏官,恐四方观望耳。”其 用心忠厚如此。后诏用刑惨酷,责降之人勿堂除及 亲民,止与远小监当差遣。当建、绍间,天下盗起,往往 攻城屠邑,至兴师以讨之,然得贷亦众。同知枢密院 事李回尝奏强盗之数,帝曰:“皆吾赤子也,岂可一一 诛之!诛其渠魁三两人足矣。”至待贪吏则极严,应受 赃者,不许堂除及亲民;犯枉法自盗者,籍其名中书, 罪至徒即不叙,至死者,籍其赀。诸文臣寄禄官并带 “左”、“右”字,赃罪人则去之。是年,申严《真决赃吏法》,令三 省取具祖宗故事,有以旧法弃市事上者,帝曰:“何至 尔耶,但断遣乏足矣。贪吏害民,杂用刑威,有不得已, 然岂忍寘缙绅于死地耶?”在徽宗时,刑法已峻,虽尝 裁定笞杖之制,而有司犹从重比中兴之初,诏用政 和递减法,自是迄嘉定不易。自蔡京当国,凡所请御 笔以坏正法者,悉厘正之。诸狱具,令当职官依式检 校。枷以干木为之,轻重长短,刻识其上,笞杖不得留 节目,亦不得钉饰及加筋胶之类,仍用官给火印。暑 月每五日一洗濯枷杻,刑寺轮官一员躬亲监视。诸 狱司并旬申禁状,品官命妇在禁别具单状,合奏案 者,具情款招伏奏闻。法司朱书检坐条例,推司录问 检法官吏姓名于后。各州每年开收编配、羁“管奴婢 人及断过编配之数,各置籍。各路提点刑狱司岁具 本路州军断过大辟申刑部,诸州申提刑司。其应书 禁历而不书,应申所属而不申,奏案不依式检坐,开 具违令,回报不圆,致妨详覆,与提刑司详覆。大辟而 稽留失覆,大辟致罪有出入者,各抵罪。知州兼统兵 者,非出师临陈,毋用重刑。州”县月具系囚存亡之数 申提刑司,岁终比较死囚最多者,当职官黜责,其最 少者褒赏之。旧以绢计赃者,千三百为一匹,窃盗至 二十贯者徒。至是又加优减,以二千为一匹,盗至三 十贯者徒一年。

    建炎三年四月,诏取用嘉祐条制,又禁内侍预朝政。 十月,禁诸军擅入川陕。是年,又议增以绢计赃窃盗 以钱定罪法。

    按《宋史高宗本纪》,建炎三年四月乙卯,举行仁宗法 度。应嘉祐条制与今不同者,自官制、役法外,赏格从 重,条约从宽。”丁巳,禁内侍交通主兵官及馈遗、假贷借役,禁兵干预朝政。十月庚辰,禁诸军擅入川陕。 按《刑法志》:“高宗播迁,断例散逸,建炎以前,凡所施行, 类出人吏省记。三年四月,始命取《嘉祐条法》兴《政和 敕令对》修而用之。嘉祐法与见行不同者,自官制、役 法外,赏格从重,条约从轻。旧以绢计赃者,千三百 为一匹,窃盗至二十贯者徒。至是,又加优减,以二千 为一匹,盗至三十贯者徒一年。三年,复诏“以三千为 一匹,窃盗及凡以钱定罪,递增五分。”

    按:《文献通考》:“建炎三年诏:自今并遵用嘉祐条法。内 拟断刑名,嘉祐与见行条法三堂不等,并从轻,赏格 即从重。其官制所掌事务格目及设法等有引用窒 碍,各该载未尽者,并令有司条具以闻。”熙宁中,神 宗厉精为治,议置局修敕,盖谓律不足以周尽事情, 凡邦国沿革之政与人之为恶,入于罪戾而律所不 载者,一断以敕。乃更其目曰《敕令格式》,而律存乎敕 之外。自元祐变熙宁之法,绍兴复熙宁之制以后,冲 前以新改旧,各自为书,而刑书寖繁,至是乃有此诏。 又诏:“重修敕令所,应仁宗法度,理合举行,自今遵奉 《嘉祐条法》,将《嘉祐敕》与《政和敕》对修”自渡江以来, 有司图籍散失,凡所施行,多出百司省记,胥吏因得 予夺。至是,监察御史刘一止奏曰:“伏见尚书六曹,下 逮百司,凡所用法令,初无画一之论,类以人吏省记, 便为予夺。盖法令俱存,奸吏犹得而舞之。今乃一切 听其省记,顾欺弊何所不有陛下圣明,灼见此弊,尝 见处分,令左右司郎官以其省记之文刊定颁行。然 左右司职事号为最繁,切恐于此不能专一,无由速 成。伏望改差详定一司敕令所,立限刊定镂版,颁降 施行。”诏如其请。

    建炎四年二月,诏“除御笔出于法外者。”八月,诏:“吏赃 杖脊流配至死者,籍其家。”

    按《宋史高宗本纪》不载 按《文献通考》:建炎四年二 月,诏:“靖康元年正月一日以前所降御笔,多出于法 令之外。奉行抵牾。甚非恤刑之意。自今除靖康元年 正月一日以前御笔有出于法之外者,依累降指挥 施行。其馀减杖恤刑之类,并合遵守。”八月,诏:“祖宗虽 崇好生之德,而赃吏死徙未尝末减。自今官吏犯赃。 虽未欲诛戮,若杖脊流配,决不可贷。”又诏“赃罪至死 者,籍其家。”

    绍兴元年正月壬子诏京官知县并堂除内外侍从各举可任县令者二人犯赃连坐二月戊寅禁州郡统兵官擅招安乱军盗贼三月壬寅禁诸路遏籴五

    月己未,诏“州县因军期征取民财物者,立式榜示,禁 过数催扰。”八月戊辰,张守等上《绍兴重修敕令格式》。 九月戊午,禁福建转运司抑民出助军钱。

    按《宋史》高宗本纪云云。 按刑法志。建炎三年。命修 条法敕令。绍兴元年书成。号绍兴敕令格式。而吏胥 省记者亦复引用。监察御史刘一止言。法令具在。吏 犹得以为奸。今一切用其所省记。欺蔽何所不至。十 一月乃诏左右司敕令所刊定省记之文颁之 按《玉海》。绍兴元年八月四日戊辰。参政张守等。上绍 兴新敕一十二卷,《令》五十卷,《格》三十卷,《式》三十卷,《目 录》十六卷,《申明刑统及随敕申明》三卷,《政和二年以 后赦书德音》一十五卷及《看详》六百四卷。诏自二年 正月一日颁行,以“绍兴重修敕令格式”为名。先是,建 炎三年四月八日,诏并遵用嘉祐条法,于是下敕令 所,将嘉祐与政和条法对修。绍兴元年五月二十八 日,先修《敕》十二卷,至是续修上之。

    绍兴二年二月,禁福建路私造兵器。十月,禁温、台二 州结集社会。禁诸路私造度量权衡。是年,章谊乞诏 续降旨挥,编类成书。又乞诏参考旧典,摭新书遗阙, 条具以闻,命官删定。

    按《宋史高宗本纪》,绍兴二年二月己丑,申禁福建路 私有私造兵器。十月丙辰,禁温、台二州民结集社会, 班度量权衡于诸路,禁私造者。 按《章谊传》,绍兴二 年,除大理卿,宰相奏知平江府。帝曰:“谊儒者,赖其奏 谳平恕,使民不冤,勿令补外。”寻除权吏部侍郎。乞诏 有司编类四选通知之条与一司专用之法,兼以前 后“续降旨挥,自成一书。如此则铨曹有可守之法,奸 吏无侮文之弊,书成而吏铨有所执守。”复改刑部侍 郎兼详定一司敕令,谊奏:“比修《绍兴敕令格式》,其忠 厚之意,则本于祖宗;其纲条之举,则仍于旧贯。今在 有司,为日既久,州县推行,渐见抵牾。欲承疑遵用,则 众听惑而不孚;欲因事申明,则法屡变而难守。乞诏 监司、郡守与承用官司参考祖宗旧典,各摭新书之 阙遗,条具以闻,然后命官审订删去,著为定法。” 绍兴三年五月,诏守令不能觉察妖民者坐罪。六月, 禁诸路招纳来归军。十月,上《七司敕令格式》。诏宽私 盐重法,禁擅增置税场,申私役战士禁。十一月,禁擅 侵齐境。又禁掠卖生口入蛮夷,以铜钱出中国。是年, 又诏:“大辟应奏者,提刑司具因依缴奏;不当奏而奏 者,法寺、刑部止罚金。”诏:犯私盐并依《绍兴敕断》。又诏“捕获强盗,虽无被主姓名,亦推赏。”

    按《宋史高宗本纪》:绍兴三年五月“壬申,诏守令尉佐 境内妖民聚集不能觉察致乱者,并坐罪。”六月丁亥, 禁诸路招纳淮北人及中原军来归者。十月癸未,朱 胜非上《重修吏部七司敕令格式》。壬辰,诏宽私盐重 法。己亥,禁州县擅增置税场。甲辰,申禁私役战士。十 一月乙丑,禁沿淮诸砦兵擅侵齐境。甲戌,禁掠卖生 口入蛮夷谿峒及以铜钱出中国。 按《刑法志》:绍兴 初,州县盗起,道不通,诏应奏裁者权减降断遣以闻。 既而奏谳者多得轻贷,官无失入之虞,而吏有鬻狱 之利,往往不应奏者率奏之。三年,乃诏大辟应奏者, 提刑司具因依缴奏。宣州民叶全二盗檀偕窖钱,偕 令佃人阮授、阮捷杀全二等五人,弃尸水中,有司以 尸不经验奏。侍御史辛炳言:“偕系故杀,众证分明,以 近降法不应奏。诸狱不当奏而奏者,虽不论罪,今宣 州观望,欲并罪之。”帝曰:“若宣州加罪,则实有疑者亦 不复奏陈矣。”于是法寺、刑部止罚金。

    按《文献通考》:绍兴三年诏:自今犯私盐并依绍兴敕 断。其去年十二月甲午敕旨及今年六月辛丑尚书 省批送指挥,更不施行。先是,殿中侍御史常同入对, 论私贩刑名太重,其略曰:“绍兴敕,私有盐一斤徒一 年,三百斤配本城煎炼者,一两比二两,刑名不为不 重。后来复降指挥,又因官司申请,不以赦原减,虽遇 特恩,不原为法,可谓尽矣。去年之冬,因大军所屯,尝 有军卒私贩,百姓因之,故有亭户不以多寡,杖脊配 广南指挥”,盖一时禁止,非通天下永久之法也。昨因 榷货务看详,以谓诸路亦合一体施行,遂批状行。提 领官张纯,一,堂吏耳,但欲附会去相之意,朝廷不谋 之廷臣,不付之户部,不禀之圣旨,遂以批状行之,何 其易哉!自此法之行,州郡断配,日日有之,破家荡产, 不可胜计。主议之臣,但曰“刑不峻不足以致厚利。”夫 峻刑章而不恤民害,此蔡京、王黼之术也,奈何今遂 用之。自古及今,刑之所犯,必称罪之轻重,岂有罪无 等降,一用重刑之理?今私盐一斤至杖脊配广南,则 孰不相率而为百千“斤之多哉?祖宗仁德在人,犹人 之有元气,今天下之势,可谓病矣,奈何遂欲伤元气 乎?法令之行,系乎国本,不使有识缙绅之士议之,而 使刀笔之吏弄其文墨,非国之福也。望付三省熟议。” 故有是诏。又诏捕获强盗,虽无被主姓名,赃满已经 论决者,许推赏。太常少卿唐恕言:“旧法,获盗不知被 主姓名,则不该赏。故江湖间有举舟尽遭屠戮,踪迹 绝灭。官司虽知,终亦掩蔽。盖既无激劝之方,又欲逃 捕盗之责,法久奸生,望赐更改。”故有是诏。

    按《玉海》,绍兴三年九月二十七日,朱胜非等上《重修 吏部敕令格式。系年录》云:“绍兴三年十月癸未,朱胜 非等上《吏部七司敕令格式》一百八十八卷。先是,吏 部上书洪拟兵部侍郎章谊同修,以省记旧法及续 降旨详定,至是书成。”按九月十月与本纪不同 绍兴四年。二月壬午。诏赃罪至死者。仍籍其家 按《宋史高宗本纪》云云。

    绍兴五年五月,诏详定《一司敕令》。十二月,诏修《中兴 条例》,为定法,禁用翠羽服。是年,严妄奏出入人罪法。 尚书省言:“乞举行岁终比较计非断罪法。”

    按《宋史高宗本纪》,绍兴五年五月“丁酉,诏浚提举详 定一司敕令。”“十二月辛丑,命左右司、枢密院检详官 参考中兴已行条例,修为定法。乙巳,禁服用翠羽。” 按《刑法志》:绍兴五年,给事中陈由义奏有司多妄奏 出入人罪。帝为申严立法,终不悛。

    按:《文献通考》:“绍兴五年,尚书省言:‘州县治狱之吏,专 事惨酷,待其垂死,皆托之疫患杀之,未尝依条医治。 乞举行岁终比较,计非断罪法’。”

    绍兴六年五月,诏“四川盐司玩法大使案劾。”禁淮南 收额外杂租。又禁销钱私铸铜器。是年,命刑部往诸 州勘事,久不报者皆抵罪,囚病死者研究。

    按《宋史高宗本纪》,绍兴六年五月“戊寅,以四川监司 地远玩法,应有违戾,令制置大使案劾。癸未,禁淮南 州县收额外杂色租。甲午,禁销钱及私铸铜器。” 按 《刑法志》:绍兴六年,令刑部体量公事。邵州、广州、高州 勘命官淹系至久不报,诏知州降一官,当职官展二 年磨勘,当行吏永不收叙。德庆府勘封川县令事,七 月不报,诏知州勘官各抵罪。又是年,令诸鞫勘有情 款异同而病死者,提刑司研究之,如冤申朝廷取旨。 绍兴七年二月乙巳,诏凡辟举官犯赃罪罪及所举 官。五月已丑,禁四川增印钱引。九月戊子,禁诸路进 羡馀。

    按:《宋史高宗本纪》云云。

    绍兴九年二月癸酉,诏“盗贼已经招安而复啸聚者, 发兵加诛毋赦。”四月癸酉,诏“新复诸路监司、帅臣按 劾官吏之残民者。”

    按:《宋史高宗本纪》云云。

    绍兴十年二月,诏赃吏死罪奏裁。十月,宰臣上《重修在京通用敕令格式》。是年,诏定狱囚下锁、开锁时令, 违者有罪。

    按《宋史高宗本纪》:绍兴十年春二月戊申,诏赃吏罪 抵死情犯甚者,奏取旨。冬十月戊寅,秦桧上《重修绍 兴在京通用敕令格式》。 按《刑法志》:时《在京通用敕》 内有已尝冲改,不该引用之文,因大理正张柄言,亦 诏删削。十年,右仆射秦桧上之。然自桧专政,率用都 堂批状指挥行事,杂入吏部续降条册之中,修书者 有所畏忌,不敢删削,至与成法并立。吏部尚书周麟 之言,非天子不议礼,不制度,不考文。乃诏削去之。 按《玉海》,十年十月戊寅,宰臣等上《重修在京通用敕》 十二卷,令二十六卷,格八卷,式二卷,目录七卷,申明 十二卷,看详三百六十卷。诏自十一年正月朔行之, 名曰《绍兴重修在京敕令格式》。

    按《文献通考》:十年,诏诸狱并一更三点下锁。五更五 点开锁定牢。违者杖八十。狱官令佐不亲临及县令 辄分轮。馀官并徒一年。知通蓝司觉察按劾。著为令。 绍兴十一年九月丁未。坐监司不按赃吏罪。十二月 壬午。禁受赃亏隐旧额。丁亥。立讥察海舶条法 按《宋史高宗本纪》云云。

    绍兴十二年十一月己亥,禁贬谪人私至行在。十二 月壬申,秦桧上《六曹寺、监通用敕令格式》。

    按:《宋史高宗本纪》云云。

    按《玉海》,“十二年十二月壬申,上六曹、寺、监《通用敕令 格式》四十七卷,《申明》六卷,《看详》四百十卷,六曹并目 录十二卷,寺、监并目录十卷,库务并目录七卷,六曹、 寺、监库务《通用申明》并目录共二十四卷。”诏自十三 年四月朔行之。

    绍兴十三年三月丙午,赈淮南饥民,仍禁遏籴。六月 壬戌,禁三衙及诸军市易。

    按:《宋史高宗本纪》云云。

    绍兴十四年七月丙寅,立《明法科》。

    按:《宋史高宗本纪》云云。

    绍兴十五年十一月闰月己卯,罢明法新科。

    按:《宋史高宗本纪》云云。

    绍兴十八年三月,禁民私渡淮及招纳叛亡。是年,大 理奏:“决大辟,依令先给酒食,听亲戚辞诀,无得蒙蔽 面目。不举行者,以违制论。”

    按:《宋史高宗本纪》:“绍兴十八年春三月乙酉,禁民私 渡淮及招纳叛亡。”

    按:《文献通考》:“十八年,抚州、泉州误决重囚,官吏各置 重宪。大理寺丞石邦哲上疏曰:‘伏睹绍兴令,决大辟 皆于市,先给酒食,听亲戚辞诀,示以犯状,不得窒塞 口耳,蒙蔽面目,及喧呼奔逼,而有司不以举行,视为 文具,无辜之民,至是强置之法。如近年抚州狱案已 成,陈四闲合断放,陈四合依军法。又如泉州狱案已’” 成,陈翁进合决配,陈进哥合决重杖,姓名略同而罪 犯迥别,临决遣之日,乃误以“陈四闲为陈四,以陈翁 进为陈进哥,皆已配而事方发。倘使不窒塞蒙蔽其 面目口耳,而举行给酒辞诀之是二人者,岂不能呼 冤以警官吏之失哉!欲望申严法禁,否则以违制论。” 从之。

    绍兴十九年二月丁丑,禁湖北溪洞用人祭鬼及造 蛊毒,犯者保甲同坐。六月戊午,秦桧上《吏部续降七 司通用法》。

    按:《宋史高宗本纪》云云。

    绍兴二十年二月庚戌,禁民春日捕鸟兽。五月庚辰, 禁诸军差承接文字使臣伺察朝政。六月丙寅,禁民 结集经社。

    按:《宋史高宗本纪》云云。

    绍兴二十三年二月壬申,申严《冒贯请举法》。九月庚 子,禁采鹿胎。十二月癸未,禁民车服逾制。

    按:《宋史高宗本纪》云云。

    绍兴二十五年。八月丁丑。申严诬告加等法。十二月 辛卯。命三省六部。条具续降敕旨来上。审详施行 按《宋史高宗本纪》云云。

    绍兴二十六年四月戊戌,诏“大辟情犯无可矜悯者, 禁刑寺妄引例奏裁贷减。”九月丙午,立互易荐举坐 罪法。戊辰,命吏、刑二部修《条例》为成法。

    按《宋史高宗本纪》云云 按《刑法志》:二十六年。右正 言凌哲复上疏曰:“汉高入关悉除秦法与民约法三 章耳。所谓杀人者死实居其首。司马光有言:‘杀人者 不死。虽尧舜不能以致治’。斯言可谓至当矣。臣窃见 诸路州军大辟虽刑法相当者。类以可悯奏裁。自去 岁郊后距今大辟奏裁者五十馀人。中有实犯故杀 斗杀,常赦所不原者,法既无疑,情无可悯,刑寺并皆 奏裁、贷减。彼杀人者可谓幸矣,被杀者衔恨九原,何 时已耶!臣恐强暴之风滋长,良善之人莫能自保,其 于刑政,为害非细。应令后大辟,情法相当、无可悯者, 所司辄奏裁减、贷者,乞令台臣弹劾。”帝览奏曰:“但恐 诸路灭裂,实有情理可悯之人,一例不奏,有失钦恤之意。”令刑部坐条行下。驯至乾道,谳狱之弊,日益滋 甚,

    绍兴二十八年七月己卯,命取公私铜器悉付铸钱 司,民间不输者罪之。九月甲戌,诏以吏部七司旧制 与《续降》参订异同,立为定法。

    按:《宋史高宗本纪》云云。

    绍兴二十九年。二月己丑。禁海商假托风潮私往北 界。四月己亥。修三省法。六月丁亥。禁江淮私渡北人。 丙申。禁积钱。民户过万缗。官户过二万缗。满二年不 易他物者没入之。七月己酉。禁诸路抑买官田 按《宋史高宗本纪》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