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汇编 祥刑典 第五十六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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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祥刑典

     第五十七卷目录

     律令部汇考四十三

    皇清康熙三则

    祥刑典第五十七卷

    律令部汇考四十三

    皇清

    康熙十三年

    《大清会典》。康熙十三年正月二十一日钦奉

    《谕旨》:“刑罚关系人命,凡审谳用刑,理应恪遵定制”,精

    详慎重,不得恣行酷虐,致滋冤滥。内外问刑衙门,有不肖官员,法外妄用重刑者,即行指参,从重治罪。钦此。

    又题准:“外藩王、贝勒、贝子、公、台吉、塔布囊等,遇敌交锋,他旗败遁,一旗王、贝勒等攻战有裨于他旗者,将败遁之旗下佐领人等,给与攻战之人,他旗俱战,一旗败遁者,革去爵级为庶人,将人丁尽给攻战王等。若一旗内一半攻战,一半败遁,将败遁王、贝勒、贝子、公、台吉、塔布囊等,革去爵级为庶人,人丁尽给本旗” 攻战之人。如一旗内半旗无计前进,半旗攻战败遁,将败遁王、贝勒等革去爵级为庶人,人丁尽给本旗无罪。王、贝勒、贝子、公、台吉、塔布囊等,其攻战,王、贝勒、贝子、公、台吉、塔布囊等各给赏。若各旗未及准备,一旗王、贝勒、贝子、公、台吉、塔布囊已得准备攻战,视其功之大小,获之多寡给赏。凡旷野攻战,王、贝勒、贝子、公、大臣,不按队伍,轻入敌阵,或见敌兵单少,不行问明,擅自奔驰者,将所乘之马,并本次所获人口入官。凡列阵攻战时,须从容纵马,各照对敌前进。若不照对敌前进,尾附他队,或离本伍入他伍,或他队俱进,立视不前者,各按所犯治罪。行兵之际,有一二人离伍抢掠被害者,将妻子入官,该管官治罪。失火者斩,不许毁拆庙宇,不许妄杀平人,抗拒者击,投顺者抚。其俘获之人,勿得剥取衣服,拆散夫妇。至不堪俘获者,亦勿得伤害,剥取衣服。俘获之人,勿令看守马匹。凡出征,王贝勒等务平定地方,救济生民。严禁官兵,不许抢掠,不许陷害良民。平定之日,定行陞赏。若纵兵抢掠,指良民为贼,妄行杀戮者,从重治罪。与敌人相敌,正混战时,有将落马之人救出与马骑者,系公以下、副都统以上,给马十匹。参领、阿达哈哈番以下,给马六匹。庶人给马二匹。俱于落马人名下追给。又题准:“凡明行抢劫者,系王罚马一百匹,贝勒、贝子、公罚马七十匹,台吉、塔布囊罚马五十匹。行” 劫杀人者,罚马外顶替赔人。以兵器伤人,致成残疾者,罚马外,仍以身价之半给《二九》。官。民人行劫杀人,伤人者,不分首从俱斩,妻子家产籍没。不曾杀人伤人者,为首之人绞,妻子家产籍没。为从者各鞭一百,罚《三九》。若止一人鞭一百,籍没家产,免其妻子。二三人者,以一人为首,馀为从所罚没,俱“给失主。”

    又题准:“台吉等亲身为盗者,革去爵级,追取所属人,免没家产。”

    又题准:“发掘王、贝勒、贝子、公等墓者,为首一人斩,妻子家产籍没,馀各鞭一百,罚三九。发台吉、塔布囊墓者,为首一人绞,馀各鞭一百,罚二九。发官员墓者,为首一人鞭一百,罚三九,馀各鞭一百,罚一九。发庶人墓者,为首一人鞭一百,罚一九,馀各鞭八十,罚一九,罚没。家产牲畜俱给墓主。”

    又题准:“劫夺死罪犯人者,不分首从,俱斩。劫夺罪不至死犯人者,为首人罚三九,馀各罚一九。” 又题准:“庶人在北扎萨克贝勒、贝子、公、台吉、塔布囊等前明出恶言者,照扎萨克例罚给牲畜。” 又题准:“喀尔喀、厄鲁忒、汤古忒、巴尔虎等处,私遣人往贸易,遣人探亲出斥堠迎往贸易。招揽贸易者,系王罚马一百匹,贝勒” 、贝子、公等罚马七十匹,台吉等罚马五十匹。都统、副都统革职,罚五九,参领、佐领革职,罚三九,骁骑校革职,罚二九,拨什库。十家长鞭一百,罚一九,赀财入官。为首贸易之人绞,籍其家。馀各鞭一百,罚三九,赀财入官。如斥堠人不行缉获,被人首发者,官员革职,籍其家。兵丁鞭一百,罚三九,半入官,半“给出首人,令赴愿往” 旗分。

    又题准:“北扎萨克贝勒、贝子、公、台吉、塔布囊等。”

    有罪照扎萨克贝勒等一例议处。

    又题准:出斥堠逃往外国之人,如追时不曾抗拒被获,将为首一人斩,馀绞。如持兵抗拒,俱斩。逃往外国被执送者,本曾伤人,斩。未伤人者,鞭一百,交还原主。未伤人逃走而自归者,免罪交原主。

    又题准:旗下民人结伙三人以上,指称隐匿逃人,索诈财物者,不分得财与不得财,俱照光棍例,分别首从治罪。

    又题准:凡不肖官员,贿买旗下奴仆,谎充逃人,申解邀功者,革职,交刑部挐问。贿卖贿买之人,系旗下,枷号三个月,鞭一百,系民,责四十板,并妻发宁古塔,给与穷兵为奴。其卖身之人,仍作逃人刺字,枷号两个月,鞭一百。若外省捏造空名,册报邀功者,亦照此例从重治罪。

    又题准:官民人等失误伤人致死,有人见证承认者,罚给三九。若无见证可疑者,择令旗内人立誓。若立誓罚给三九,不立誓抵绞。

    又题准:官民人等与妻斗殴,误伤致妻死者,罚《三九》给妻家。妻有过犯,不行首告,擅杀死者,罚《三九》入官。

    又题准:“蒙古王、贝勒等故杀、仇杀,谋杀他旗人者,除偿人外,王罚马一百匹,贝勒、贝子、公罚马七十匹,台吉、塔布囊罚马五十匹,给死者妻子。系庶人抵斩,除妻子外,家产牲畜亦给死者妻子。”

    又题准:“塔布囊等杀死属下人及家奴者,照台吉例罚,系都统、副都统罚三九,参领、佐领、骁骑校罚二九,庶人罚一九,俱给死者妻子并其兄弟,俱令出旗。误伤致死者,向扎萨克说明,若无仇隙,不准出旗,所罚入官。”

    又题准:官民人等,挟仇放火致人死者,系官绞,庶人斩。致死牲畜者,系官革职,庶人鞭一百,除妻子外,家产牲畜悉给被害之人妻子。

    又题准:官员射砍家奴、割截耳鼻者,罚二九,致死者,以故杀论。

    又覆准:凡内外监禁人犯,有亲戚家人送饭者,不给口粮外,如无亲戚家人者,每囚月给米三斗,在内于户部支取,在外直省各该抚于年终开明事案罪囚名数,与给过口粮数目,造册报部销算。

    诏、“直省有隐漏田粮、以熟作荒者、许自首免罪。并不”

    追理以前所隐钱粮,其首出地亩,当年起科。如待他人发觉,仍治罪追粮。

    又题准:“州县官原欠不及一分,初限内不完,降一级留任,再限一年催征;如又不完,降一级调用。”

    又题准:“外藩蒙古兵器缺少弊坏者,本旗扎萨克王罚三九,贝勒、贝子、公罚二九,台吉等罚一九,其兵丁亦罚五头。若盔甲袍褂无名,及军器马绊上无字者,罚三头。马匹不用印记、不系牌者,罚犙牛一头,俱给拿获之人。” 又题准:“失误斥堠者,佐领革职,罚三九,骁骑校革职,罚二九,兵丁鞭一百。若离汛地者,佐领、骁骑校俱革职。” 兵丁鞭八十,佐领、骁骑校本身器械缺少者,各罚二九;系兵丁,鞭八十。佐领、骁骑校本斥堠人器械缺少,失于觉察,各罚一九。又题准:外藩蒙古编审壮丁时,隐丁之旗都统、副都统罚三九,参领、佐领罚二九,骁骑校罚一九。给出首人,拨什库、十家长,各鞭一百。归化城二旗无王、贝勒等,如有隐丁,都统、副都统罚五九,参领罚三九,佐领革职,罚二九,骁骑校革职,罚一九,给出首之人。其出首之人并所隐之丁,各留旧佐领家奴。若系蒙古入官,

    又题准:督、提、镇家下如有熟谙弓马精健人丁,准其入营顶补兵数。至副、参、游、都、守等官家下,果有熟谙弓马精健人丁,许该督、抚、提、镇保结,准其入营。如将懦弱不谙弓马之人充数者,各弁及该督、抚、提、镇一并从重议处。

    又题准:“地方民人聚众千馀,执持器械,两相对敌,焚烧房屋,杀伤多人,州县官虽报司道,未报督抚者,降一级调用。”

    又议准:“学道报满,呈送吏部,照常改补别项道缺。督抚荐举称职者,以参议道用公明尤著者内陞京堂,徇私溺职者,参处。”

    又题准:“检验尸伤,再检已无疑窦,违例三检者,罚俸一年。”

    又题准:“各案于原具题时,遇热审因情罪不符,驳查后逾热审之期题覆者,仍减等完结。” 又题准:凡三营参将游击守备等官,五年军政

    甄别贤否。如地方有强贼杀人等事。即行题参。交与兵部治罪。如阘茸年老有疾不称职者。不时查出题参

    又题准:“官员接杀来投人者,为首一人绞,馀革职,罚三九牲畜。”

    又覆准:王以下不得因行猎蹂躏人田禾,违者,官员以上交部议处。白身人鞭八十,每地一晌追银三两给赏地主。

    康熙十四年

    《刑部现行则例》
    康熙十四年十月初九日奉

    上谕、“投贴匿名揭帖、前经严禁甚明。近见凶恶之徒”

    投贴《匿名揭帖》者,愈加猖炽,如果系有裨国家之事,不妨明白启奏。况且设有通政司衙门,令其上达。此等凶恶之徒,并不知国家事务,捏造悖谬言词,妄行投贴,大干法纪,理应从重治罪,以惩凶恶之辈。嗣后如有投贴《匿名揭帖》事犯者,将投贴之人及知而不首者,俱著即行处死。若傍人出首者,授以官职。奴婢出首者、令其开户、俾得其所。著即通行晓谕在京官员、并八旗包衣佐领、辛者库军民人等知悉

    《大清会典》。康熙十四年十月初九日钦奉

    谕旨、“凡有投匿名揭帖者、将投帖之人、及知而不首”

    者,俱著即行处死。“若傍人出首者,授以官职。奴仆出首者,准其开户。钦此。”

    又议准:“官员将抗粮人犯捏报逃亡及并不起解者,降一级调用,该管官罚俸一年。如起解迟延者,罚俸一年,该管官罚俸六个月。”

    又题准:“年限钱粮未完,道府直隶州官同系督催,应与布政司一体处分。至接征接催官,半年期限太迫,将接征州县卫所官,亦限一年。接催司道府、直隶州都司,限一年半;接催巡抚,限二年。如限满不完,仍照初参例处分。”

    又覆准:“漕粮改折银两与随漕项下钱粮各作分数” 题参。

    又题准:“随漕钱粮,原参各官,既限一年,接征接催之官,止限半年,限期太迫,今定接征州县等官,亦限一年,接催粮道知府、直隶知州,限一年半,接催巡抚限二年;如仍不完,照初参例处分。” 又议准:“随漕钱粮,州县卫所官原欠不及一分,年限内不完者,降一级留任,再限一年,戴罪催完。如又不完,照所降一级调用。” 若年限内不完,原欠一分者,降三级调用。原欠二分者,降四级调用。原欠三分者,降五级调用。原欠四分以上者,革职。巡抚粮道知府等官,年限内不完,原欠不及一分者,降一级戴罪督催。其馀俱照州县等官例处分。

    又议准:“额买颜料等项钱粮,各州县三月内解银,知府即行采办,委官于本年十月内押运进京交纳。如州县征银不足,解府迟误,及知府采办稽延,起运违限者,俱降职一级,完日开复。该抚限本年二月内估价题报。如该抚估报逾期,布政使督催不力,完欠罔稽,俱罚俸六个月。如本年本色物料年终不能全完” 者,督催巡抚、布政使俱降俸一级,戴罪督催,完日开复。如知府采办稽迟,先给空批,卸罪解官者,降一级调用。或采买物料不堪用者,罚俸一年。承估布政使不照时价确估,妄行多开者,罚俸一年,巡抚罚俸六个月。如颜料等项,不送上司验看,径行解部者,罚俸六个月。

    又题准:“追比拖欠漕粮,原参各官既限一年接征,接催之官止限半年,为期太迫。今定接征州县等官,亦限一年接催,司道府直隶州官,限一年半接催,总漕巡抚限二年。如仍不完,照初参例议处。”

    又议准:凡起解本色颜料正项钱粮,如解官人役违该抚批限到京日期一月以外,及逾崇文门挂号日期交纳者,题参治罪。若官役解到钱粮,不即交纳迟延者,或恶棍包揽交纳吓诈,并崇文门人役勒掯等弊,事发,俱照侵欺例议处。又议准:官员将入官田地隐匿不举者革职。未经查出者,知府降一级调用,司道罚俸一年,巡抚罚俸六个月。其令人耕种,不纳租银者,州县官降一级调用。该管官罚俸一年。如估价短少,或不候部文即卖者,俱罚俸一年。该管官罚俸六个月。如州县官不速行变价者,降俸二级,带罪督催,完日开复。该管官不行查催者,罚俸六个月。

    又题准:署印官欠不及一分者,不必停陞,接征、接催官概限半年,为期太迫。改定:州县官限一年,司、道、府、直隶州官限年半,巡抚限二年,如不全完,仍照初参例处分。

    又题准:“凡留住逃人之店家过十五日者,断为窝家治罪。”

    又题准:“凡遗漏逃牌未递者,虽供有窝家,不准提审。”

    又议准:凡雇觅逃人做工、赁房与住及保人之罪,过十五日者,断为“窝家处治。”

    又题准:凡逃人被获后,窝家将其妻子出首者,窝家地方官一并免罪。若窝家不首,地方官不行察解者,仍照定例治罪。

    又题准:凡旗下人聘娶民妇,逃至三次者,免死,窝家地方官俱免议。

    又题准:“调来兵丁逃回者,鞭一百,给旗内为奴;如系家奴,鞭一百,交还其主。”

    又议准:监放官、兵饷官不亲临查阅者,罚俸一年;亲临查时,不抽封秤兑,失察短少者,降一级调用。奸弁克扣,知情不即申报者,照“徇庇” 例,降三级调用;通同扣克者,革职提问。

    又议准:凡起解兵饷、协饷,该管司、道府官不委现任佐贰,滥委废官匪人解送原委官罚俸一年,致中途失误者,降一级调用。如委现任官解送中途失误者,原委官罚俸六个月。如解官侵欺潜逃者,原委官降一级留任。如并未差官,批回内填写差官,及差不系职官者,均罚俸一年。又议准:部拨饷银,不能依限起解者,预题。

    《请展》。若擅改部限,降一级调用。

    又题准:凡三营挐获贼盗光棍、赌博斗殴等事、停其呈解督捕转送、竟解刑部。五城

    又议准官员将

    诰敕质当者、革职。如收贮不慎、致虫蛀损伤、或潮湿

    破坏、染污等项,俱罚俸六个月。如水火盗贼毁失者,免议。

    又凡抚绥无术,议准:该管司道府官亦革职。又覆准:凡官员侵盗钱粮,照军官例免其刺字。又议准:闻讣不报,擅离职守者,降二级调用。又题准:凡已经具题案内,干连军流徒罪犯人,若有准其存留养亲者,不必具题,照例发落。又议准:内外无言责官员,本无密事,妄行密奏者,降二级调用。

    又题准:凡傍人出首邪教者,不论犯人男妇多寡,共追银二十两给赏。如系专挐之人挐获者,追给赏银十两。

    又议准:官员将良民断为逃人者,罚俸一年。奴仆错断为主,并另户之主断作奴仆者,或将应革职降级之人不议降革者,俱罚俸一年。若将承受家产之人不与承受,不应承受家产之人误准承受者,或将不应革职降级之人错议降革者,俱罚俸半年。若将未经革职之官,即拟杖罪折赎等事,并未叙,其有功与《抵销纪录》者,俱罚俸两个月

    又题准:凡审定死罪犯人,扎萨克王贝勒等在附管扎萨克王、贝勒等处说明,审过处决。不与附管扎萨克王等说明,审过处决,以私杀论。会集所审死罪人,即于会集处处决。

    又题准:“各官赴吏科画凭,迟至一月以上者,罚俸一年;迟至两月以上者,革职。”

    又议准:官员采买铜斤,并未起解,捏报起解者,降二级调用。如解送迟延者,照违限例议处。又议准:驿马倒毙,州县不行详请买补者,许该管驿传道揭参。如有容隐,将驿传道降二级调用。

    又题准:凡地方官不候部文行提,将窝家挐审或监禁听候及挐解者,题参议处。如通同衙役借端诈害等情,事发从重治罪。

    又议准:“官员将应给移驻官兵口粮船只迟延者,罚俸一年。”

    又议准:官员将应给纤夫抗拒不给,致纤夫越站者,革职提问,将应解船只及纤夫不行解到者,革职。如不照数应付,纤夫缺少者,降二级调用;船只缺少者,降一级调用。该管官不行力催,罚俸一年。

    又议准:“上司将应付驿站钱粮不照额数给发者,照贪官例议处。”

    又议准:“借口应付不足,私令民间帮贴者,降三级调用。”

    又覆准:蒙古如有带去人口及军器铜铁等物出边者,务照部内所给印票,详对数目相符,方准放出。溢数者挐送。纵令私带者,守关官员议处。直隶、山西地方,军民人等,有偷卖人口及军器铜铁等物于蒙古者,该管官及私卖之人一并治罪。

    又议准:“直省衙役俱有定数,该管官额外多留。”

    及令经制内无名人书写者,俱罚俸一年。又议准:总督统辖全省,如遇城池失事,道路被劫,鞘饷被劫者,罚俸六个月。若贼众聚至二三百人,掳掠乡村者,降二级留任,带罪图功。又议准:总督将大盗讳称“小盗” 具题者,罚俸六个月。

    又议准:“言官借端条陈,陷异护党,挟诈报复,并阴受嘱托及行贿作弊具奏者,发觉之日,本官革职,交刑部治罪。若不系言官有犯者,处分同。” 又覆准:苏松等府,于定例加增五米十银外,永禁私派贴运名色。

    又议准:产铜及白、黑铅处所,有民具呈愿采,该督、抚选委能员监管采取。若地方官不准愿采之人赴部控告。查果采得铅铜者,将不准采取之官革职。

    又议准:“管库官员库内物件不行固贮,以致乌林人等偷盗者,降一级调用,罚俸一年。”

    又议准:解送颜料等项解官中途干没,交纳短少者,照“侵欺” 例治罪。若解部稽迟一月以内,免议,一月以外,罚俸一年,解役惩治。如久追无完,令该知府赔足,不得派累于民。

    又议准:土官不给俸禄,如有罚俸、降俸等罪,俱免处分。如系地方失事,止限年缉拿,限满不获,降一级留任。系斩绞重犯脱逃,亦立限缉获,限满不获,应降二级、三级调用者,止降一级留任。应降四级、五级调用者,止降二级留任。应革职者,止降四级留任。如犯贪酷不法等罪,仍行革职。系讳盗因公诖误,例应革职者,免革职,亦降四级留任。“恣意侵欺者,仍革职。”

    又议准:凡奸细放火凶徒,专责步兵五城三营,宛、大二县严挐,有能挐获一名者,将挐送之官纪录一次,至五名者,加一级,十名者,不论俸满即陞。挐获之人,照所获犯人,每名赏银二十两。除专责缉挐官员人等外,其馀官员人等,有能挐送一名者,官加一级,至五名者,不论俸满即陞。平人照所获犯人每名赏银五十两。此给赏之银,户部给发。其该汛地各官不能查获,被别汛官员挐获者,降四级调用,该上司降二级调用。若将平人挟仇挐送者,照诬告律拟罪。又覆准:贩卖硝黄者,俱令呈明出产地方,取领府州县官印票,于经过府州县关津隘口,将印票呈明各官,填注“验讫” 字样,用关防印记放行。若无印票出境卖与贼寇者,照“卖与外国边海寇贼” 律,为首者处斩。为从者,俱责四十板,发边卫充军。其在内地私行贩卖者,照“合成火药卖与盐徒” 律,发边卫充军。若府州县及关津各官不行查获,被别处盘诘者,该督抚将疏纵各官题参治罪。督抚不行查参,一并议罪。

    又议准:官员奉委造修漕船,或谎报朽烂,或修造未竣捏报已完,或朽烂船只册报掩饰者,俱降二级调用。如承造漕船推诿不行监造,或檄催日久不完者,俱降一级调用。该管官督催不力者,罚俸一年。如朽烂船只不估价申报者,亦罚俸一年。

    又覆准:“凡应追赃银,在直省者,该督抚责令府州县官严追。在旗下者,该都统、副都统责令佐领、骁骑校等严追。如承追官迟延,以致逾限不完者,督抚都统、副都统题参,送部议处。不行题参送部者,一并议处。”

    又议准:“经征经催赃赎钱粮初参州县官,欠不及一分者,停陞督催。欠一分者,罚俸六个月,欠二分者,罚俸一年,欠三分者,降俸一级,欠四分者,降俸二级,欠五分者,降职一级,欠六分者,降职二级,欠七分者,降职三级,八分者,降职四级。俱戴罪督催,完日开复。欠九分十分者,革职。” 司道府直隶州官,欠不及一分者,停陞督催。欠一分者,罚俸三个月,欠二分者,罚俸六个月,欠三分者,罚俸一年,欠四分者,降俸一级,欠五分者,降俸二级,欠六分者,降职一级,欠七分者,降职二级,欠八分者,降职三级,欠九分者,降职四级。俱戴罪督催,完日开复。欠十分者,革职巡抚欠不及一分者,停陞督催。欠《一二分》者,罚俸三个月。欠三分者,罚俸六个月。欠四分者,罚俸一年。欠五分者,降俸一级。欠六分者,降俸二级。欠七分者,降职一级。欠八分以上者,降职二级。俱戴罪督催,完日开复。署印官欠不及一分者,免议。欠一二分者,罚俸三个月;欠三四分者,罚俸六个月。欠五、六分者,罚俸九个月。欠七分、八分者,罚俸一年;欠九分十分者,降一级调用。署印不及一月者,免议。参后州县官,限一年内全完。司道府直隶州官,限一年半。如不完,原欠不及一

    分者,罚俸一年;欠一二分者,降三级调用。欠三四分者,降四级调用;欠五六分者,降五级调用;欠七八分者,革职。巡抚限二年全完。如不完,原欠不及一分者,罚俸一年;欠一二分者,降二级调用;欠三四分者,降三级调用;欠五六分者,降四级调用;欠七八分者,降五级调用;欠九分、十分者,革职。接征接催官,以到任日为始。州县官限一年催完。司道府直隶州官,限一年半。巡抚限二年。如不能完。各照初参例处分。

    又议准:“侵盗钱粮官役仍以”

    命下之日为始,限一年追完。如不完,将本犯及妻、未

    分家之子并家口财产入官流徙。其旗下人亦照此例,流罪准折,枷号鞭责。至官役贪赃银两应追入官者,亦照“侵欺钱粮” 例遵行。承追官将犯人可变之家产不行折变,或值多变少,或有需索掯勒等情在外,该督抚旗下该都统副都统指名题参,从重议处。

    凡误揭属官处分,旧例,“该上司将所属官员经管事件,并月日不行查明,舛错揭参,以致本官革职者,申报之上司,降一级调用,督抚罚俸一年” 又议准:“揭参有误,致本官革职者,申报之上司,降一级调用,督抚降一级留任;致本官降级者,申报之上司,降一级留任。督抚罚俸九个月,致本官罚俸者,申报之上司,罚” 俸六个月,督抚罚俸三个月。如将不应参之官揭报题参,未经处分、经部查出者,若系革职降级事件,误报之上司,罚俸一年。督抚罚俸六个月。若系虚革、虚降及住俸罚俸事件,误报之上司,罚俸六个月。督抚罚俸三个月。

    又,凡进士领文赴考,中书乃不赴部,私回原籍、不呈详该地方官者,题准俟补官日罚俸一年。又,凡刷卷舛错,议准堂官罚俸一个月、司官罚俸三个月。

    又题准:“御史欠二三分者,照旧议降级,仍行留任,兼管盐法。巡抚参后不完,应降级者,俱留任督催,完日开复。至接管官半年,期限太迫,州县大使改限一年,司道、府直隶知州、运使等官,限年半,巡抚限二年,如不完,照初参例处分。署司道、府、州、县等官,不及一月者,免议。分司大使、州县等官,原欠不及一分,年限内” 不完者,降一级留任,再限一年督催。如再不完,照所降一级调用。

    又题准:官员看守战船不行谨慎,损坏一二只者,降二级留任;三四只者,降二级调用;五六只者,降四级调用;七只以上者革职。

    又议准:“私铸,为首及匠人俱处斩。为从及知情买使者,拟绞监候。经纪铺户兴贩搀和私钱者,责四十板,流徙尚阳堡。在京总甲,在外十家长,知私铸而不首者,照为首例治罪。不知者,责四十板,徒一年。有告捕者,赏银五十两。该管地方官知情,任其私铸者,照为首例治罪。不知情及听其贩卖搀和者,照失察例处” 分。五城坊官,州县卫所官失察,每起降一级。掌印兵马司知府,直隶知州失察至二起,降一级。司道失察,至三起,降一级。同知、通判、吏目、典史有捕盗之责者,各照印官例,运使照司道例,分司照知府例,大使照典史例,副参、游击照司道例,都司守备、千总照州县例。如五城御史,各抚按不行察参者,“一并议处。”

    又议准:“搀和废钱、旧钱者,系民责四十板,枷号一个月;系旗下人鞭一百,枷号一个月。”

    又题准:“外官不辞朝赴任者,罚俸一年。”

    又议准:“各省采买米豆草束,估值俱照督、抚所定停止,户部驳查。如估值多开者,原估官革职提问,转申官降四级调用,奏销督抚降二级调用。督抚司道府官通同多估者,俱革职提问。司道府官查出督抚查参者,免议。其馀估计零星杂项,经部驳重估,仍不确照时价,妄行浮开者,罚俸一年,巡抚罚俸六个月。”

    又议准:“采买刍粟物件,不发现银及给价短少者,州县官革职挐问,司道府明知不报,亦革职挐问;已经详报督抚不行题参者,革职。”

    《礼部则例》
    康熙十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皇太子册立诏款》:“一,凡官吏兵民人等有犯,除谋”

    反、叛逆子孙,杀祖父母、父母,内乱妻妾,杀夫告夫,奴婢杀家长,杀一家非死罪三人,采生折割人,谋杀故杀,蛊毒魇魅,毒药杀人,强盗杀人,妖言十恶等,真正死罪不赦外,及修造

    宫殿

    陵寝、破冒钱粮工程不固、制造战船军器等项不堪。应

    用糜费钱粮,失陷城池,军机获罪贪官衙役犯

    赃、“监守自盗、拖欠钱粮漕粮、侵盗漕粮、骚扰驿递、奸细光棍” 、诬告叛逆、放火因奸杀死人命罪犯,亦在不赦。其馀自康熙十四年十二月十四日昧爽已前,已发觉未发觉、已结正未结正,咸赦除之。有以赦前事告讦者,以其罪罪之。一、督抚题补各官,原从地方需才起见,或授任之后,有行事乖张,贪纵虐民者,该督“抚不时体访据实参奏勿得以曾经保举瞻顾偏徇如故为隐庇别经发觉将该督抚一并从重治罪。一河工修筑糜费不赀兹当兵饷浩繁著该管大小各官洁己奉公加意节省以济军需勿得因仍积弊与浮冒开销致滋民苦如有发觉定行从重治罪决不饶恕。”

    一、地方有豪绅、劣衿、衙胥积蠹,或免本身田地差徭,或包揽他人田地徭丁代为规避,偏累穷民,莫此为甚!该督抚行文该地方官秉公严察,如有此等情弊,重加惩处。

    一、自用兵以来,军需浩繁;直省地方百姓供应烦苦,深可悯恻。各该督、抚务须洁己率属,加意抚绥,严禁有司勿得横征私派及借端供应兵马,需索科敛官吏分肥。如有“此等弊端,该督、抚即行据实题参。如或徇庇,别经发觉,并该督抚一并从重治罪。”

    一、“天下驿递苦累,凡乘传员役骚扰驿递者,该督抚立行参奏。如有容隐,一并治罪。”

    康熙十五年正月十四日。

    上谕兵部:“督捕衙门逃人事情关系旗下重大。前因”

    恐致百姓株连困苦,故将《条例》屡行更改减定,期于兵民两益。近见各该地方官奉行疏玩缉获日少,旗下民生深为未便兹应遣部院大臣会同尔衙门将《新旧条例》逐一详定,务俾永远可行其应差官员职名,著即开列具奏。特谕。

    《大清会典》:“康熙十五年题准,凡民人假称逃人,行诈”

    者,责四十板,仍将妻子、家产、人口一并发与宁古塔穷兵为奴,房地入官。

    又题准:凡窝逃之人及疏脱逃人之解役犯流徙者,照常流徙。其责治者,每遇热审,照例减等。又议准:凡逃人未经挐解之先,窝家将其妻子出首者,窝家免罪,地方官仍记功。若被获逃人后出首者,仍断为窝家,地方官照例议处。又题准:凡旗下民人保隐逃人者,将保人不论日期,断为窝家,雇觅之人,免罪。其无保人而留住及雇觅之人,过十日者,仍治罪。“或将房地已卖,移往他处居住,事发,将房地之主断作窝家,其原处两邻十家长地方及该管官,照例治罪。” 又议准:凡窝逃之正犯,责四十板,将妻及未分居子财产一并流徙,尚阳堡房地入官。两邻枷号三个月,各责四十板,十家长地方各责四十板,徒“三年。”

    又题准:“挐获逃人过十日者,准给赏银。”

    又题准:凡一家数人同逃,共谋归主,先令一二人投回,实称其馀在某处行提解来者,俱免鞭刺,窝家亦免究。若不共谋归主者,照常例鞭刺窝家治罪。

    又题准:各省逃人称有窝家者,地方官拘审羁候,俟督捕审实逃人,行文地方官提取审理。若不系逃人,行文地方官释放。

    又议定:“凡留住逃人收取房租之人,过十日者,仍断为《窝家》治罪。”

    又议准:“凡隐匿未到家之逃人者,窝家仍责四十板释放。”

    又议定:“奉天等处窝逃,仍枷号三个月,责四十板。”

    又题准:“凡有面上刺字、无主认识之逃人,其窝家及地方官功过,俱照例议。”

    又议准:“凡逃人免刺,仍以十日为率;过十日者鞭刺。若盗器械、财帛、牲畜等物逃走者,不论十日,即行鞭刺。其窝家地方官功过过十日者,照例究议。”

    又题准:“凡解役歇宿店房,并不投文,捱过三日及留过十日之店主,仍照顺治十五年定例治罪。”

    又题准:凡疏脱逃人之解役,若两名内有一名真病,在经过地方官处递有病呈者免罪,止将一名流徙。其有事落后者,亦行流徙。

    又题准:凡逃人诬认别人妻子行提审虚者,枷号三个月,鞭一百。

    又题准:“凡逃人亡故,其外娶之妻及所生子女审实者,断与逃人之主。若虚,释放为民。”

    又议准:凡旗下人聘娶民妇,逃至三次者,仍处死。窝家地方官照例议处。

    又议准:凡护军兵丁、奴仆兵丁逃走被人挐获者,不论官员子弟拿送墩门,俟同出征之兵到日鞭刺。又宗室公以上各府庄头及户部官庄头、光禄寺园头逃走者,照另户人例免刺字。其庄头下壮丁逃走者,照例鞭刺。

    又题准:凡逃人逃在空地盖房居住者,将地主作为窝家。如系无主之地,将乡长作窝家,地方十家长作为邻佑。如无乡长,将该地方作窝家,十家长作为邻佑,地方官功过俱照例议。又覆准:蠲免银两增减造册者,州、县卫所官降二级调用,该管司道府都司罚俸一年,督、抚罚俸六个月。如被灾未经题免之先,报册内填入“蠲免” 者、州县卫所官罚俸一年。该管上司、俱罚俸六个月

    又议准:被灾地方,抚、司、道、府、州、县官迟报情形及迟报分数,逾限半月以内者,罚俸六个月;一月以内者,罚俸一年;一月以外者,仍照前定例议处。又官员勘灾,不委厅员、印官,乃委教官、杂职查勘;或妄报饥荒,或地方有异灾不申报者,原委官罚俸一年。若止报巡抚、不报总督,及报灾时未缴印结册内不分晰明白者,罚俸六个月。督抚亦照此例处分。

    又议准:“凡侵盗钱粮人犯家产未尽,地方官徇庇捏结者,降四级调用,转详官降二级调用,督、抚降一级留任。”

    又题准:“淮安、济宁地方官,失查粮船,夹带者罚俸一年。”

    又题准:“有司参后续完钱粮,该管官不” 为详报,或不应开复之官申请开复者,俱罚俸一年;巡抚罚俸六个月。或重报开复,及遗漏续完各官职名者,俱罚俸六个月。

    凡不作分数杂项钱粮。又议准、“如核明未完者、降俸二级、戴罪督催。完日开复。如年限内不完者,罚俸一年、仍令督催”

    又议准:开垦田亩,征粮未完,取结题报者,应随奏销钱粮一同具题;若迟误,照违限例议处。又题准:官员承追侵那钱粮,如家产果尽,不据实详请豁免,以致各犯父子夫妻分离者,罚俸一年,巡抚罚俸六个月。

    又题准

    赦前侵欺钱粮、各官不交吏部议处者、司官罚俸

    三个月,堂官罚俸两个月。

    又题准:“凡侵欺钱粮人犯,州县官捏报逃亡,及并不起解者,降一级调用,该管上司罚俸一年。起解迟误者,州县官罚俸一年,该管上司罚俸六个月。”

    又题准:“州县官将衙役侵歁,捏报民欠,知府遽为转报者,罚俸六个月。”

    又题准:“文武各官因公私借用库银,后仍抵还未入己者,均降一级调用。”

    又议准:官员正项钱粮未经解送,先给官役俸工,或不按季给发、全给、重支,或违例给发、钱多银少者,俱降一级调用。转详官罚俸一年,巡抚罚俸六个月。

    又议准:“官员将不应起解之钱粮违例起解者,罚俸一年,或应解本色解送折色者,降一级调用。”

    又议准:官员起解钱粮,不行详查,致银匠于银内搀和铅沙者,降三级调用,巡抚罚俸一年;如解送潮银者,降一级调用,巡抚罚俸六个月。又议准:由单报部后,或增减改写应征钱粮及新垦地粮款项不行填入,及不应征之钱粮错入由单并刮补由单者,该管官罚俸一年,巡抚罚俸六个月。如刊刻《由单》模糊,字“样舛错,遗漏用印者,该管官罚俸六个月,巡抚罚俸三个月。” 又题准:“河道钱粮,照徐淮等仓钱粮定例处分。经征州县各官未完不及一分者,停陞督催,欠一分者罚俸六个月,欠二分者罚俸一年,欠三分者降俸一级,欠四分者降俸二级,欠五分者降职一级,欠六分者降职二级,欠七分者降职三” 级;欠八分者,降职四级。俱戴罪督催,停其陞转,完日开复。欠九分、十分者,革职督催。布政使知府,直隶知州未完不及一分者,停陞督催。欠一分者,罚俸三个月,欠二分者,罚俸六个月。欠三分者,罚俸一年。欠四分者,降俸一级。欠五分者,降俸二级。欠六分者,降职一级。欠七分者,降职二级;欠八分者,降俸三级。欠九分者,降职四级。俱戴罪督催,停其陞转,完日开复。欠十分者,革职巡抚欠不及一分者,停陞督催欠一分二分者,罚俸三个月。欠三分者,罚俸六个月。欠四分者,罚俸一年。欠五分者,降俸一级。欠六分者,

    降俸二级。欠七分者,降俸一级。欠八分以上者,降职二级。俱戴罪督催,停其陞转,完日开复。署印官员未完不及一分者,免其停陞。督催欠一分二分者,罚俸三个月;欠三分四分者,罚俸六个月;欠五分六分者,罚俸九个月;欠七分八分者,罚俸一年;欠九分十分者,降一级调用。署印不及一月者,免议。所欠钱粮,州“县官勒限一年全完,如原欠不及一分,限内不全完者,罚俸一年。欠一分二分限内不全完者,降三级调用。欠三分四分限内不全完者,降四级调用。欠五分六分限内不全完者,降五级调用。欠七分八分限内不全完者,革职。布政使并管钱粮道官知府,直隶知州,限年半全完,如原欠不及一分,限” 内不全完者,罚俸一年。欠一分、二分限内不全完者,降三级调用。欠三分四分限内不全完者,降四级调用。欠五分六分限内不全完者,降五级调用。欠七分八分已上限内不全完者,革职。巡抚限二年内全完,如原欠不及一分、二年内不全完者,罚俸一年。欠一分、二分、二年内不全完者,降二级调“用。欠三分四分,二年内不全完者,降三级调用。欠五分六分,二年内不全完者,降四级调用;欠七分八分,二年内不全完者,降五级调用。欠九分十分,二年内不全完者,革职。其接征、接催官员,俱以到任之日为始,限一年催完。布政使、道、府、直隶知州限年半,巡抚限二年。如不能完,题参之日,照初参” 分数例处分。至带征节年拖欠钱粮大小各官不便与经征官一体应限二年内全完。如二年内不完俱照定例分别各职任处分。

    又题准:“总河题补之官,所管堤岸冲决者,将总河照例议处外,仍照《劣员保举贤能》例,再加议处。”

    又议准:“河道关系重大,堤岸往往冲决,皆由修筑不坚,防守怠玩所致,宜严定处分之例,嗣后不得以异常水灾具题。黄河堤岸仍定限一年,运河堤岸仍定限三年。黄河堤岸半年内,运河堤岸一年内冲决者,经修防守等官俱革职分司道官降四级调用,总河降三级留任。黄河堤岸过半年,运河堤岸过一年冲决者,经修、防守等官降三级调用,分司道官降二级调用,总河降一级留任。如已过限年冲决者,管河各官俱革职,戴罪修筑,分司道官住俸督修。工完开复,总河罚俸一年。若限年内冲决,经修之官已去,仍将原修官与防守官一体处分。其限年内本汛堤岸冲决,另指别处申报者,经修、防守官俱革职分,司道官降五级调用。总河不确查,具题降三级调用。其馀仍照旧例遵行。”

    又覆准:河官缺员,听总河选择坐名题补。如题补之官,所管堤岸冲决,将该督照例议处外,仍照“将不肖之《官保举贤能》” 例,再加议处。

    又议准:“各省采买米豆等项,如地方官不给价银,或比部定价值克减短少者,照浮冒开销” 例议处,举首者亦照例优叙。

    又题准:凡官员应给民间价值迟延者,罚俸一年,止给半价者,降二级调用,全不给者革职。督抚徇庇者,照“不查参劣员例议处。”

    又议准:“军前供应米豆草束等项,如地方官浮冒开销者,照贪官例革职拿问。如奏销后事发者,督抚同罪。其举首人系官,加一等优陞,系旗下人及民,授为七品官。” 至民间运到米豆、草束,州县官勒掯需索,及州县解到米豆、草束,司道府勒掯需索者,俱革职拿问。如被害人控告,督抚不行纠参者,同罪。失察者,督“抚降四级调用,该管司道府官革职。” 又运到军前米豆草束,所委经收旗员并地方武官延挨勒掯者,将军及兵主查参,照贪官例革职拿问。经放官申明而不行纠参者,将军、兵主、参赞大臣俱革职拿问。失察者,将军等降四级调用,该管官革职,其举首人照前例优叙。至出征,将军、兵主大小官员及督、抚、提、镇以下官员《笔帖式》。

    钦差部差官员笔帖式等、贩买米豆草束,嘱托地方

    官多取价值,或将民间所买米豆草束作为己物,嘱令收买,并地方官徇庇收买,俱革职拿问。又已备本色,不肯收纳,勒令折价者,将军兵主及督抚查参,俱革职拿问。如不行查出,将军等俱降四级调用。该管文武官,俱革职。“出首人系官,照依应陞缺先用。系旗下人及民授为七品官。”

    又议准:“凡造册奏销,数目舛错遗漏,经部查出者,府州县卫所官罚俸一年,督抚及转报司道都司,各罚俸六个月。” 造报文册迟延,该督抚题

    参。违限一月者,罚俸六个月;两月者,罚俸九个月。三月者,罚俸一年。四五月者,降一级留任;六月以上者,降二级调用;一年以上者,革职。如已经申送督抚,迟延不报,经部查参。违限五月以下者,照司道等官例处分;六月以上者,降二级留任;一年以上者,降三级调用。其供应大兵钱粮草束,各将军等领过,即将《清字印领册籍、交该督抚同〈奏销〉》册一并送部查核

    又题准:本汛失盗,彼此推诿不报者,亦照讳盗例处分。如已经申报,彼此推诿者,推诿官降一级调用,转详官罚俸一年。如上司将州县官申报盗数删减者,照州县例处分。如州县官不确查盗数申报,或不开失事地方官职名申报者,俱罚俸一年。拿获盗贼,供出先次行劫之处,审明仍行查。该督抚若失主已报,地方官照“讳盗” 例处分。如失主未报,及无实据者,该督抚取具地方官并无讳盗印结缴报。若失主具报,地方官不行准理,及借端起衅,纵役需索,更换衙门,往来提审,苦累致死者,该督抚查访题参。如督抚不行题参,事发之日,该管官革职。不行申报之上司,各降二级调用。督、抚各降一级留任。若未致死者,该管官降三级调用。上司降一级留任。督抚罚俸一年。

    又题准:前三门关厢内盗贼集至二、三十人,执械伤人劫财者,照大伙盗贼例,耑汛官革职,兼辖官降二级,俱戴罪缉贼文职。该兵马司指挥革职,令接任官缉贼。

    又题准:凡聚众抢夺行路妇女,或卖或自为奴婢者,照光棍例,不分首从,得财与未得财,俱立斩。

    又题准:贼入斥堠窃盗牲畜,追斗被杀,同往兵丁退缩不战者,各鞭一百,罚三九牲畜,给被杀人妻子。

    又题准:“投诚之贼借追赃” 之名行诈者,不分首从,得财与未得财,俱拟斩立决。

    又议准:官员殴死族人奴仆者,降一级留任;故杀者,降一级调用,追人一口,给主持刃杀死者,革职,鞭一百折赎。平人殴死族人奴仆者,枷号一个月,鞭一百;故杀者,枷号两个月,鞭一百;追人一口,给主持刃杀死者,枷号三个月,鞭一百。又议准:官员殴死奴仆者,罚俸一年。平人持刃杀死奴仆者,枷号两个月,鞭一百,馀如旧。又题准:嗣后有以投充满洲之人,称为纳粮之民者,地方官降一级调用,转申上司,罚俸一年,巡抚罚俸六个月。先称不系投充,后报投充者,地方官罚俸一年,该管上司罚俸六个月,巡抚罚俸三个月。

    又覆准、“凡造报各项文册” 迟延者、照

    《钦部》事件、违限例分别月日议处

    又题准:“州县官火耗加派,被旁人首告,经司道府官审出,其失察之罪免议。”

    又题准:凡遵例差委见任官解送、而解官侵欺潜逃者,原委官改为降一级留任

    又覆准:官员不对阅部册,支给口粮、地亩者,罚俸两个月,笔帖式等罚俸一个月。其察对册籍,系司官职掌,堂官不必议处。

    又题准:“泒出从征官员,规避不去者,革职,罚《三九》,交与该管王等,仍令披甲,押赴军前。”

    又题准:“各官该管界内有私煎贩卖者,系伊衙役革职,系军民人等降一级调用。” 如旗下人私煎贩卖,本主自行拿获者,免议。

    又题准:“凡死罪,不令王、贝勒、贝子、公、额驸立誓,于本旗内择令台吉、塔布囊立誓。若立誓,准死罪人以九九马匹赎。”

    又议准:“城外戏馆,如有恶棍借端生事者,令五城各司不时察拿。”

    又议准:“交代明白,方准离任。若不候交代,及该管上司任其离任者,俱照陞员例处分。”

    又议准:老病官员有未完事件者,既经休致,免议;如有侵歁那用等弊,仍照例治罪。

    又题准:“寺庙庵观内有妇女违禁烧香行走者,责令查拿。”

    又题准:凡僧尼道士不领度牒,私自簪剃者,杖八十为民。有将逃亡事故,度牒顶名冒替者,责四十板入官。该管僧道官俱革职还俗。

    又议准:“条陈讥刺及回奏不实。奉”

    旨议处者、或凡事不据实陈奏、或并无可据称“风闻”

    具题者、俱降一级调用。

    又议准:“投诚官员弃札脱逃,地方官不行申报或申报迟延者,州县官罚俸六个月,知府、通判等官罚俸三个月。”

    又议准:“缺裁恋职者,本官降一级调用,该管官罚俸一年,督、抚罚俸六个月。”

    又议准:“府、州、县官留住废官一人者,罚俸六个月;二人者,罚俸九个月;三人者,罚俸一年;四人者,降一级留任;五人者,降二级调用;六人以上者,降三级调用。该管道官留住一、二人者,罚俸三个月;三四人者,罚俸六个月;五六人者,罚俸九个月;七人以上者,罚俸一年;十人以上者,降一级留任。该督抚留住一、二人” 者,免议。三人以上者,罚俸三个月。六人以上者,罚俸六个月。十人以上者,罚俸九个月。十五人以上者,罚俸一年。

    又题准:“叛案牵连流犯,不准援。”

    又议准:“委署官员有玷官箴,司、道、府官不揭报督抚不题参者,俱照不揭报劣员例处分。如将异途出身首领等官委署正印者,申详之知府罚俸一年,转详之布政使罚俸九个月,批允之,督、抚罚俸六个月。”

    又议准:“巡抚委官署理学道事务,即令考试者罚俸一年。”

    又议准:“官员将上司衙役索诈情弊,徇隐不报者革职。”

    又议准:“总督合词具题之事,未经详查,即行列名具题;巡抚亦罚俸六个月。”

    凡预给用印白纸。又议准“罚俸一年。”

    又议准:佐贰官员奉正印官批行事件,方许审理。若擅准词状者,降一级调用。如正印官不行查报,事发,正印官罚俸一年。

    又议定:“光棍事犯,不分首从,得财与未得财,俱拟斩立决。旗下民人,指称隐匿逃人,索诈财物者,亦照此定例治罪。”

    又议准:失察赌博之司坊官,与把总,照旗下佐领例,每起罚俸一个月。二起者,将游击参将照巡城御史、参领,一体罚俸一个月。赌博中人出首者免罪,仍将财物给赏一半。

    又议准、凡文武官员有违禁在

    紫禁城内及仓库

    坛庙等处吃烟者。革职。旗下人、枷号两个月、鞭一百、民

    人,责四十板,流三千里。该管官不行捕首者,罚俸六个月。宗室觉罗有犯,交与宗人府议。又题准:凡地方有杀死人命重情,该管官知情隐讳不报者,革职。将不行查出之司道,降一级调用。督抚罚俸一年。不知情不行查出者,降一级留任。上司官免议。

    又题准:“叛案牵连流犯,遇热审不准减等。” 又题准:“城池不预先修理,以致倾圯者,罚俸六个月。”

    又议准:官员修造炮台烽墩等项,不速行修造完结者,降一级留任,完日开复,不行催,上司罚俸一年。

    又题准:匠役弓箭不如式制造,或被人首告,或兵部查出所造之物入官,匠役从重议处。凡勘合火牌,钤盖印信,又议准:差遣员役,兵部于所给勘合火牌尾后,将多索驿马不用印钤盖,并处分缘由,兼写满、汉字一纸粘贴交接处所,用印钤盖给发。若差遣人员照数支取,并无多索,该驿递官即于粘贴纸内填明“应付过马匹人数,用该驿印信钤盖。若有多骑驿马骚扰驿递者,一面申报该督抚指名题参。若所差员役无经过州县驿递印信钤盖者,仍以多索驿马处分。如州县驿递官员不即钤盖印信者,亦从重处分。”

    又题准、凡三营拿获人犯、俱解督捕审理。其光棍赌博斗殴等事、转送刑部。五城

    又议准:“直省火牌,止许赍送题参贪官巨憝。”

    大计军政荐举,奏销钱粮等事,其馀平常事务,《三》

    件以上封固转发递送。违者部科查议,照违例处分。

    凡私拨营马。又题准、在外将军以下各官、及

    钦差部差各官、将自畜马匹、送入营伍、多取价值者

    “《照贪官例》革职提问。” 该管官不行查参,或徇情隐讳,事发之日,亦照“《贪官例》治罪。” “有能出首者,系官照应陞之缺加一等优陞” ,系平人,授为“七品官职衔。”

    又题准:“在外将军并督、抚、提、镇以下《大小官员笔帖式》。”

    钦差部差官员、笔帖式将自畜马匹送入驿站,多取

    价值者,照《贪官》例革职提问。若驿站官员人等已经申报督抚不行题参,督抚亦照贪官例治罪。出首之人系官,照应陞之缺加一等优陞,系

    平人授为七品官职御

    又题准:督、抚、提、镇差遣官役买马者,若于部发号票外多买及挟带马贩私买者,许经过地方官严行查拿。若被旁人拿首或别处查获者,经过地方官俱降一级留任,官役从重治罪。差遣之督、抚、提、镇,俱罚俸一年。

    又题准:“购买驿马,各宜开报实价,若以少为多,滥行开销,照贪官例革职提问。”

    又议准:“各直省事件,督抚违限半年以上者,降一级留任。违限一年以上者,降二级留任。违限二年以上者,降三级调用。违限不及半年以下者,处分仍照前例。如承问官将易结之事迟延不结,或将难结之事不预行申详,经督抚题参,虽限期未满,及逾限不及一月者,承问官亦罚俸三个月。如事已完结,免议处。” 至逾限一年以上者,不分事件已结未结,承问官罚俸一年,督抚计月处分。

    又题准:“凡有反叛人犯越狱,不论名数多寡,将狱官革职拿问,该管各官革职戴罪,勒限一年督缉全获者开复,逾限不全获者,即行革职。若系斩绞人犯越狱,不论名数,狱官革职拿问,自一名至五名者,将该管各官革职戴罪,照限一年督缉,全获者开复限外一名不获者降一级,二名者降二级,三名者降三级” ,四名者,降四级,俱调用。五名全不获者,革职。六名以上越狱者,亦照例督缉。如限满不获,仍按名数多寡,分别议处。如原参戴罪督缉官员,限满降调,有抵销留任者,再限一年缉拿。如仍不获,照接缉官例分别议处,全获者不议叙。至接缉官,亦勒限一年缉挐,能全获者,不论俸满即陞一名。不获者,罚俸三个月。二三名者,罚俸六个月。四五名者,罚俸九个月。六名以上者,罚俸一年。人犯照案缉挐。若军、流、徒、杖、笞等犯越狱者,不论名数,狱官革职。该管各官,自一名至十名者,俱住俸戴罪,照限一年督缉。全获者,开复。逾限不获,一二名者,照原品调闲散用。三四名者,降一级。五六名者,降二级。七八名者,降三级,九名、十名者,降四级,俱调用。十一名以上者,革职戴罪,照限督缉。如限满不获,照例计名数多寡,分别议处。其原参戴罪督缉官员,限满降调,有抵销留任者,再限一年缉挐不获者,照接缉官例议处,全获者,亦不议叙。接缉各官,亦勒限一年督缉全获者,不论俸满即陞一名。至四名不获者,罚俸三个月。五六名者,罚俸六个月。七八名者,罚俸九个月。九名十名以上者,罚俸一年。未获人犯,照案缉拿。凡署印官有越狱之事者,照见任官例处分。其虚革、虚降官员,限内有事故离任者,即照离任官例,罚俸一年。逃犯责令接管官再限一年缉拿。如能全获者,不论俸次即陞。若前官已获一二名,接管官将所馀逃犯全获者,不论名数多寡,纪录一次。逾限不获者,仍按罪犯轻重、名数多寡,照接缉官例议处。至于监犯越狱,该管官当时拿获或穷追自尽者,俱免处分。若将别案缉获贼犯诈作越狱案内之犯,谎报已获、已死者,俱革职,将转详官罚俸一年,具题之该督、抚,罚俸六“个月。如该管官将斩绞重犯越狱,隐讳不报者,即行革职。该管官因公出境,有反叛人犯越狱者,照承缉官例处分。” 若系斩绞人犯越狱初参,免其处分,限一年督缉。逾限一二名不获者,罚俸六个月。三四名者,罚俸一年。五六名者,降一级调用。七八名已上者,降二级调用。如系军流、徒、杖、笞等犯越狱初参免处分,亦限一年督缉。逾限一二名不获者,罚俸三个月。三四名者,罚俸六个月。五六名者,罚俸一年。七八名以上者,降一级调用。

    又议准:“凡奸商自逆贼接壤处所,将硫黄、焰硝、盐斤、布匹等物贩卖与贼者,不论官兵民人,俱照通贼例立斩,妻子家口入官。该管官员及兵丁衙役知情故纵者,以同谋论,俱处斩。其不知情者,文职州县官、武职专汛官,俱革职,将守汛兵丁治罪;文职府道官、武职兼辖官,俱降三级调用;该管总兵官,降二级留任;总督、巡抚、提督各降一级留任。” 若该汛文职各官,将由本汛贩卖之人盘获者,免罪议叙。十名以上者纪录一次,二十名以上者纪录二次,三十名以上者纪录三次,四十名以上者纪录四次,五十名以上者加一级,百名以上者加二级。其不系本汛,于别汛盘获十名以下者纪录一次,十名以上者加一级,二十名以上者加二级,三十名以上者加三级,四十名以上者加四级,五十名以上者不论俸满即陞。一百名以上者越陞即用《拿获》。

    贩卖之兵民,将所获货物尽行给赏。至于盘获一人供出伙党者,该管官即应免议。若诬拿良民者,照例反坐。

    凡行取官员交代,旧例与升任官员同。又议准:部咨到日,限两月内,该督抚即委官交代清楚离任。如有未完钱粮盗案,该督抚于限内题参,不准考选。其馀各项事件,不交代明白即行离任者,降二级调用。至到部限期,照地方远近定限,违限三月以上者,不准考选。违限五月以上者,照赴任违限例处分。

    又议准:“旗下民人,越境采参已得者,将出财之主并率领头目,俱拟绞监候,闻拿投部,不准自首。为从之人,系旗下人,枷号一个月,鞭一百。系奉天等处民人,枷号两个月,责四十板,牲畜等物俱入官。系内地民人,并妻入官,奴仆偷采人参,其主知情者,系官,交该部议处。旗下人,鞭八十,民责三十板。偷采之人,枷号” 一个月,鞭一百,人与牲畜并入官。若本主知情,谎称“不知” 者,系旗下,鞭一百,民责四十板。不知情,不坐本犯,枷号两个月,鞭一百,牲畜等物入官。若未得参者,出财之主并率领头目系旗下,枷号两个月,鞭一百,系民,不分奉天、内地,俱枷号一个月,责四十板,同妻一并入官。馀俱照前定例。

    又议准:“军民隐匿熟地,或新垦田一亩至九亩,责四十板。十亩以上,责四十板,枷号三个月。一顷以上,责四十板,徒三年。里老失察,责四十板,枷号三个月。” 凡文武官绅隐匿熟地,或新垦地一亩至九亩,降四级调用。十亩以上革职,一顷以上革职,杖一百,折赎,永不叙用。进士、举人、贡、监生员隐地一亩至九亩黜革,十亩以上黜革,杖一百折赎。一顷以上黜革,杖一百折赎,永不叙用。已上所隐地,俱入官,钱粮按年追征。州县卫所官失察隐地不及二顷者,降四级调用。二顷已上革职。道府都司、直隶知州失察隐地不及五顷者,降二级调用。五顷以上者,降四级调用。督抚司失察隐地不及十顷者,降一级留任;十顷以上者,降二级留任,罚俸一年。凡各官先因清查欺隐,并垦荒有加级纪录者,准其抵销。其各官离任后,被接任官查出隐地,无论升迁、降调、休致、告病,俱照现任官处分。其革职州县卫所官,被接任官察出原任内隐地不及二顷者,杖一百。二顷以上者,杖一百,徒三年。俱准赎革职道府都司,“直隶知州,被接任官察出原任内隐地不及五顷者,杖八十;五顷以上者,杖八十,徒二年,俱准赎。革职督抚司,被接任官察出原任内隐地不及十顷者,杖六十;十顷以上者,杖六十,徒一年,俱准赎。凡隐漏田地,限部文到八个月内,或自首,或查出,俱免罪,钱粮并免追征。如逾限不行首报,事发照新定例治罪。” 又覆准:“州县卫所官查出隐地二十顷以上,纪录一次,五十顷以上,加一级;一百顷以上,不论俸满即陞道、府都司。直隶知州查出隐地五十顷已上,纪录一次,一百顷以上,加一级;二百顷以上,加二级。督抚司查出隐地五百顷以上,纪录一次,一千顷以上,加一级。查出亩数更多者,按数” 纪录加级。各官有先因查出隐地,并垦地纪录加级,后因失察隐地议处者,准其抵销。若地主呈报州县卫所官,而州县卫所官不申报司道府,或申报司道府而司道府不详明督抚者,俱照隐地官员例处分。地主免议。凡举首他人隐地十顷以上,即以其地给举首之人,妄告者,照隐地人治罪。

    又议准:升任官员文凭到日,该督抚即行委署,限二月内将任内各项事件交代明白,准其离任。如本官任内有经管未完事件,不于二月内查明呈报上司,或不即与署印官交代,或署官新官推诿不受者,俱各罚俸一年。上司督催不力者,罚俸六个月。如已经申报上司而上司不即转报,或不即委官署理者,俱各罚俸六个月。如该管上司已经申报督抚具题迟延者,亦罚俸六个月。如无未完钱粮盗案,上司借端勒掯者,司道府等官各降二级调用,督抚各降一级留任。其署官新官,如有勒掯迟留者,亦照此例议处。如升任后有续起盗案及未完钱粮者,署官于两月内揭报。该抚题参时,本官每案罚俸一年。如任内有侵欺那移等情弊,署官新官揭报该抚题参时,本官照例议处。至署官新官不查明呈报,或司道府官不行转报,或督抚不行题参者,俱照例议处。其升任官不候文凭,或不与署官新官交代明白即行离任者,本官降二级调用。至钱粮盗案等项事件,未经清结该管

    各官听其离任者,各降一级调用。督抚各罚俸一年。其升任之官,有各项钱粮册籍等项未完,诈称已结,或假捏印结,申详上司,或增改投递者,革职。如本官将册籍等件未交代以前,被衙役烧毁,掷水藏匿等情者,降一级调用。至衙役乘机作弊,侵欺银两者,俱照《衙役犯赃失察例》处分。其盐课钱粮未完之官,及巡盐御史、运使,俱照此例处分。

    又题准:旗下买民,令正印官用印准买。若在地方犯罪逃出卖身者,保人系民,枷号三个月,责四十板。系旗人,枷号三个月,鞭一百,原价追还给主。卖身人递解本地方官,枷号三个月,鞭一百;系民,责四十板,流徙尚阳堡。若系逃人,照常鞭刺。又卖身人谎写他人姓名者,照“光棍为首” 例,保人照光棍为从例治罪。又卖身人假捏籍贯、姓名,不从实开写者,枷号两个月,鞭一百,仍断与买主、保人。系民枷号一个月,责四十板;系旗人,枷号一个月,鞭一百。

    《礼部则例》
    康熙十五年正月十二日

    皇太后上徽号。

    《诏款》一,凡官吏兵民人等有犯,除谋反叛逆子孙杀

    祖父母、父母内乱、妻妾杀夫、告夫、奴婢杀家长、《杀一家非死罪三人》、采生折割人、谋杀故杀、蛊毒、魇魅、毒药杀人、强盗、妖言十恶等,真正死罪不赦,及康熙十四年十二月十四日《诏》内所开不赦各款,仍照前诏遵行外,其馀自康熙十五年正月十二日昧爽以前,已发觉未发觉,已结正未结正,咸赦除之。有以赦前事告讦者,以其罪罪之。

    一、内外文武官员除大计军政处分外,现在议革、议降、议罚、戴罪住俸等项,各该衙门悉与奏明宽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