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祥刑典/第058卷 中华文库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 经济汇编 第五十八卷 |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祥刑典
第五十八卷目录
律令部汇考四十四
皇清〈康熙三则〉
祥刑典第五十八卷
律令部汇考四十四
皇清
康熙十六年
《大清会典》:“康熙十六年题准侵盗钱粮应发解人犯。”
未经部题入官之先全完,或已题未发解之先全完者,并免入官。
又题准:用兵紧要地方,果有才能官员,如遇丁忧,督、抚题请保留者,准其在任守制;若不称职,将督、抚一并议处。
又议准:“用兵地方紧急员缺,听督、抚选择贤能官员题补;若不称职,将督、抚照以劣员保举贤能例处分。”
又议准:“在内部属曾任河职,及在外方面以下各官,有才品优长者,听河道总河题补。若无裨河务,将总河照例处分。”
又题准:“驿员应付稽迟,同城府州县官不行稽查者,罚俸六个月。”
又题准:“凡捏造俚歌,刊刻传颂,沿街唱和者,内外地方官即时查挐,照不应重律治罪。若系妖言惑众等词,照律拟罪。”
又题准:凡监禁待质人犯除叛逆案内牵连者仍行监禁外其人命强盗等案待质人犯如过三年将情真矜疑情由逐一开明案卷即于秋审时一并入审具题完结
又议准:“枉道扰驿者,系官降二级调用,系差役杖一百。”
又题准:“凡有捏造俚歌,刊刻货卖,伤坏风俗者,内外地方官查挐,照不应重律治罪。”
又题准:凡各商木植进口、该差官员亲身查验、照数选抽、以备各工取用。如有隐漏长大、木植止抽短小者、题参重处
又议准:专管驿站官员,若不督率马夫,用心喂养马匹,以致驿务废弛,或缺马不即买补者,该布政使、道、府等官,指名揭报,督抚题参,照例革职。如布政使、道、府不行揭报,照驿传道例议处。督抚不行查参,罚俸一年。
又题准:“凡赍奏之人,不骑驿马。违限十日以内者,免罪。十日以外系平常事,笞三十。系紧急事,笞四十。”
又议准:“奸人图利,将马匹在贼境接壤处贩卖与贼者,不论官兵民人,俱照通贼例处斩,妻子家口入官。该管官及兵役知情故纵者,以同谋论。其不知情者,文职州县官、武职专汛官,俱革职提问;道府官及兼辖官,俱降五级调用,该管总兵官降三级调用,督抚提督降三级留任。” 其贩马之人由本汛挐获,文武各官俱免罪。又题准:在边界禁地偷窃劫夺者,被获管旗王贝勒等以下,并该管主严行治罪。若不获,治所入汛地该管旗王贝勒等罪,兼令赔偿窃夺之物。
又议准:凡旗下人犯入官之罪者,俱入各旗辛者库。其辛者库人犯入官之罪者,枷责完结。又题准:凡旗下人在出征之处杀人,奉
旨免死者、鞭一百、照律追埋葬银二十两、给付死者
之家。其枷号两个月存案,令军前效力赎罪〈详见《五刑赎罪》中。〉
又议准:驰驿官员,将同行拨什库差官并从役人等不行约束,以致殴毁驿递员役,或不系紧差,故将驿马驰毙,或故意越站索取财物者,令州县驰驿官员,一面申报上司,一面申报本部,核查情真,将本官革职,拨什库差官等,交刑部从重治罪。其申报之官,照“出首私牌” 例议叙。若应付迟延,反行捏款谎报者,反坐。
又覆准:“奉天宁古塔、江宁、西安、杭州、京口等驻防官兵及家人为盗者,俱照此例处分。其将军、副都统免议,佐领、防御、骁骑校,照各城防御处分,协领、参领照防守尉处分。至将军、副都统等本管兵丁,一、二、三人为盗者,罚俸三个月。四、五、六人为盗者,罚俸六个月;七人至十人为盗者,罚俸九个月;十一人至十五人” 为盗者,罚俸一年。十六人至二十人为盗者,降一级留任。二十
一人至三十人为盗者,降二级留任。三十一人以上为盗者,降三级调用。该管官自行挐获,免议。
又覆准:“各督、抚、提、镇标兵,如有倒毙马匹,不行申报,冒领钱粮者,该管官参处。”
又议准:“有出征之处杀人,奉。”
旨免死者、鞭一百、照律追埋葬银二十两、给付死者
之家,将枷号两个月存案,令军前效力赎罪。如效力有据及身受重伤者,免其枷号。若不行效力者,出兵回日,仍行枷号,将妻子家产人口一并发与《辛者库》。其口外蒙古等有犯,亦鞭一百,以追银二十两,折牲口一九,给付死者之家,令军前效力赎罪。如效力有据及身受重伤者,免其折枷号牲口三九。若不行效力者,仍追牲口。三九给付死者之家,妻子、家产、人口一并给与该管之主为奴。至赎罪人犯之效力与否,该将军并该管官登记明白,俟出兵回日,送部查议。又覆准:凡遇
恩诏到日,款内应免罪囚、已经部覆明白者、即时详
察释放。该管官滥行监禁,迟至十日不放者,革职。其应候法司核覆人犯,文到之后,不即遵照释放者,亦革职。该上司不行查参,俱降二级调用,该督抚降一级留任。若人犯情罪可疑者,限
赦到一月内,即详明奏。
请迟至一月以上者、降一级调用。上司官罚俸一
“年,该督抚罚俸六个月,违限二月以上者,该管官降二级调用,该上司降一级留任。督抚罚俸一年,违限三月以上者,该管官革职,该上司降二级调用,督抚降一级留任。如系该上司及督抚有迟延者,亦照此例处分,该管官免议。” 又题准:凡
皇上行幸、应用车马、及校尉所骑马匹、俱交与该执
事。及领去官员,严饬校尉、步兵及当差人役,令其按时喂养,毋致滥行骑骋。如有倒失一二匹者,将该执事领去官员,罚俸六个月。五匹以下者,罚俸一年。八匹以下者,降一级留任。十一匹以下者,降二级调用。十四匹以下者,降三级调用。十七匹以下者,降四级调用。十八匹以上者,革职。校尉、步兵当差人役,鞭一百。其马匹�病损伤者,五匹以下,将该执事领去官员,罚俸六个月。十匹以下者,罚俸一年。十五匹以下者,降一级留任。二十匹以下者,降二级调用。二十五匹以下者,降三级调用。三十匹以下者,降四级调用。三十一匹以上者,革职。校尉步兵当差人等,鞭八十,至随
驾内阁中书、钦天监太医院等官、将所骑马匹、�病。
损伤一二匹者,罚俸六个月。三、四匹者,罚俸一年。倒失一二匹者,亦罚俸一年。三、四匹者,降一级留任。以上马匹倒伤等项,如该管官员情愿赔补者,免其处分。
又令京城内寺庙庵院,不许设教聚会,男女混杂,并不许搭盖高台演戏,敛钱酬神赛会。僧道录司并该管僧道官不时亲查,有违禁者,执送本部,将本人及寺庙住持一并治罪。该管僧道官不行查挐,本部参处。
又覆准:凡有自缢投水身死之人,当日总甲等带同尸亲据实呈报。地方官查自尽是真,别无他故者,免检,即令殓葬。若并无他故,该地方官不即完结,及总甲与尸亲当日不即据实呈报,妄行勒掯,并衙役验尸之人有吓诈情弊者,事发之日,将地方官议处。总甲人等俱枷号四十日,责四十板。若受财者,计所受之财从重治罪。如有他故,听尸亲即日呈告,该地方官当时检验,将尸收殓审理。若实系自缢,赴水身死,捏词控告者,亦枷号四十日,责四十板。至旗下有此等自尽者,皆令各该佐领下《拨什库》具报,差部内《拨什库》相验,别无他故,即令完结。或将家仆教令责打,虽有伤而自尽是真者,家主免罪。若往验拨什库等,因验有伤痕,妄称打死,恐吓索诈,及尸亲有勒掯等弊,事发之日,俱枷号四十日,鞭一百。本佐领下拨什库不即行具报,照不应重律,鞭八十。受财者,计所受之财,从重治罪。又《题准》:凡诱取他人子女典卖或为妻妾等事者,不分良人奴仆已卖未卖,为首者立绞,为从者旗下人枷号两个月,鞭一百。民人杖一百,流三千里。如止一人者,照为首例立绞。被诱之人,系和同者,照为从例治罪。不系和同者不坐。典买之人不知情,免罪,追价给还。其以药饼扑顶邪术,迷拐男妇子女者,亦照此例。
又题准:每月常朝期及大节齐集,公、侯、伯、都统、尚书、左都御史、精奇尼哈番及凡品官,倘有不
遵所定序次者、听吏部礼部、科道、题参议处。旗下官员、听该都统、副都统查出指名送部参处。如该管官徇情不查送者、一并议处
又覆准:随猎回日,若部院衙门取用过马匹内,如有倒失一二匹者,领马官员罚俸六个月。五匹以下,罚俸一年。八匹以下,降一级留任。十一匹以下,降二级调用。十四匹以下,降三级调用。十七匹以下,降四级调用。十八匹以上,革职。骑马校尉、当差人役,赶车步兵,交刑部鞭一百。若�病损伤五匹以下者,领马官员罚俸六个月。十匹以下,罚俸一年。十五匹以下,降一级留任。二十匹以下,降二级调用。二十五匹以下,降三级调用。三十匹以下,降四级调用。三十一匹以上,革职。骑马校尉,当差人役,赶车步兵,交刑部鞭八十。至内阁、中书、钦天监、太医院等官,所骑马匹,�病损伤一、二匹者,罚俸六个月。三、四匹者,罚俸一年。倒失一、二匹者,罚俸一年。三、四匹者,降一级留任。愿赔者免议。
又题准:“昌平州等十二城,德州等四城兵丁,有一二名为盗者,将该管防御罚俸一年,防守尉罚俸九个月;三、四名者,该管防御降一级调用,防守尉罚俸一年;五、六名者,该管防御降二级调用,防守尉降一级调用;十名以上者,该管防御革职,防守尉降二级调用。” 若甲兵之家仆为盗,一、二名者,本主鞭一百;三、四名以上者,枷号一个月、鞭一百,该管防御罚俸六个月,防守尉罚俸三个月。若官员之家仆为盗一二名者,将官员罚俸一年。三四名者,降一级调用。五六名以上者,降二级调用。十名以上者革职。其奉天、宁古塔、江宁、西安、杭州、京口等外省兵丁,及各官之家人为盗者,俱照此例处分。兵丁之家人为盗者,将本主严行治罪。该管官协领,俱照此例行。其将军、副都统系总管兵马之官,应免议。若将军、副都统、驻防协领等家人为盗,俱照“各官家人为盗” 例处分。佐领、防御、骁骑校,各照城守防尉处分。驻防协领、管旗参领,照防守御处分。至通辖将军、副都统等本管兵丁有一、二、三人为盗者,罚俸三个月。四五六人者,罚俸六个月。七人以上者,罚俸九个月。十一人以上者,罚俸一年。十六人以上者,降一级留任。二十一人以上者,降二级留任。三十一人以上者,降三级调用。如该管官员将盗犯自行查获者,俱免议。又议准:强盗自行投首者,止免本人之罪。其本主未经查出,仍照例治罪。
又议准:各省营马倒毙,即动用朋银买补。若有馀剩,交户部充饷,令藩司照数扣贮,报明该督,按季咨报兵部查核。如有捏报等弊,该督即行题参。其营兵倒马不行申报,照常支领干粮者,即将该管官题参。
又外省官员差人置买盔甲等物者,必用印文投部,方准购买。兵部仍给印票,令守门官验实放行。如无印票,即系私买,挐送兵部究拟。如守门官徇纵,一体治罪。
康熙十七年
《大清会典》:“康熙十七年,又议定口外骟马群内驯练。”
不熟、不堪骑用,一分以上者,该管员外郎罚俸三个月。二分以上者,罚俸六个月。三分以上者,罚俸九个月。四分以上者,罚俸一年。五分以上者,降一级留任。六分以上者,降二级留任。七分以上者,降三级调用。其原整顿时分给马匹内,驯练不熟,不堪骑用,五匹以上至二十匹者,《阿敦大》鞭一百,《阿敦人》鞭八十;二十匹以上者,《阿敦大》鞭一百。革去《阿敦大》,降为《阿敦人》。其《阿敦人》亦鞭一百。若驯练纯熟,皆堪骑用者,《阿敦大》各赏《貉皮》。�一件:油青布十匹,《阿敦》人各赏油青布十匹。其骒马群内,照原整顿时,缺额一分以上者,该管员外郎罚俸一年;二分以上者,降一级留任。三分以上者,降二级留任。四分以上者,降三级调用。五分以上者,降四级调用。《阿敦大》《阿敦》人亦分为五等。一等者,《阿敦大》各赏貉皮。�一件油青布十匹,阿敦人各赏油青布十匹。二等者,阿敦大各赏貉皮。�一件,油青布八匹,阿敦人各赏油青布八匹;三等者免议;四等者,阿敦大鞭七十,阿敦人鞭五十;五等者,阿敦大鞭一百,阿敦人鞭八十。
又议准:“遗失红本者,降一级留任。” 已奉。
旨到科、未经到部、即行抄传报知者、该科官罚俸六
个月传报之人,交刑部治罪。
又覆准:“禁革小民纳粮时修仓补垫及屯丁领运行月扣除陋规” ,违者参究。督抚失察徇庇,一并治罪。
又题准:“署印官一年外征收钱粮未完,亦照州、县官例处分。”
凡离任处分。又题准:“催征未完各官,除革职、已故免议外,其升迁者于新任内;丁忧者,于起复日;降调者于补官日;应降调者照例起送降调,应住俸降俸、降级,戴罪督催者,俱罚俸一年。” 又题准:“各省进剿时,有军需,刻不容缓,动用钱粮,督抚司道等官,一面咨题,一面动用。若不候咨题,擅自动用者,各降五级调用,不准开销,令其赔还。若司道并未申详,督抚亦未咨题,擅自动用,径行请销者,督抚降二级留任,司道降五级调用。若司道申详督抚不行咨题,擅令动用者,司道免议,督抚降五级调用,责令赔还。” 又议准:“州县官借造册” 为名,收取费用,科敛累民,任意洒派补库,变卖仓粮,及借称钱粮,准算部民子女转送与人者、革职提问。司道府官隐匿不报、或已经申报、督抚不行题参、俱照“不参私派” 例处分
又覆准:各省报销过米豆草束价值,刊单粘次年由单后送部查考。如派给民间不照部价者,督抚参处。
又议准:凡兵民兴贩私盐,不及十人,或十人以上,不带军器者,仍照律治罪。若十人以上带有军器者,无论拒捕伤人,俱比照“《强盗》已行得财” 律,立斩。
又题准:“兴贩私盐地方,文武官失于缉捕者,如不及十人,或十人以上,不带军器,仍照例议处;十人以上带有军器,专管官革职,兼辖官降二级,俱留任。限一年内缉获一半以上还职。不能缉获者,照例降革。该督抚、巡盐御史、提督、总兵不行题参者,照徇庇例议处。”
又题准:“令鼓厅刊刻木榜于鼓前。”
一、状内事情必关系军国重务,大贪大恶,奇冤异惨,方许击鼓。其户婚、田土、斗殴相争等事,及在内未经该衙门告理、在外未经督抚按处告理、有已经告理尚未结案者,并不准封进,仍重责三十板。“如系职官,送刑部折赎,举人送礼部,监生送国子监,生员发顺天府责治。”
一、“豋闻鼓” 之设,原以伸冤辨枉。如有棍徒本无冤枉,希图报复,或受人主使,劈鼓抹项,以图幸准者,除原状不准外,将本犯送刑部责四十板,照例于长安门外枷示一个月。
一登闻鼓之设。恐民间受屈于贪官污吏、及官民被陷重罪。冤枉无伸。俾得直达
《天听》。“其被革、被降之员,欲辩复官职者,俱赴通政司”
具奏
一、民间冤抑,必亲身赴告。果本身羁禁,令其亲属确写籍贯、年貌、保结,方准抱告,违者不准。其有棍徒代人击鼓挟骗者,令值鼓官即时挐送五城严讯的实,照《光棍例》治罪。
又题准:“外藩各旗庶人冒称台吉” 、进
贡者,鞭一百,罚三九牲畜。《骁骑校》冒称“佐领” ,进
贡者,革职,罚《三九》同来。台吉知情冒赏者,革去台
吉罚五九
又议准:满洲、蒙古家人,其主愿令赎身在本佐领及本旗下者,听;若违禁放出为汉军、民人者,照买卖例治罪。
又覆准:“满洲、蒙古人口不许卖与汉军,民人亦不许给送。违者将所卖人并价入官。买主、卖主系官,革职,系护军拨什库,披甲、当差,闲散旗人,枷号两个月,鞭一百。系民,枷号两个月,责四十板。该管佐领、骁骑校知情者革职,拨什库鞭一百,收税官亦革职。其喀尔喀、厄鲁忒,亦不许卖与汉军,民人。违者,亦照此例治” 罪。
又议准凡移来
盛京新满洲等犯法、准该将军照例审理过五年
后有犯,照旧人一体治罪。
又题准:直省经制兵丁,不许充伴儅军,牢夜不收刽子手、旗手及马夫、水夫等役,违者,该督抚题参,从重治罪。若不行题参,事发营员从重治罪,督抚照徇庇例议处。
又议准:“凡督抚将不应入官流徙者,违例题。”
请解部咨请部示,耽延时日,或将本犯及妻子徇
纵及将不应追赔之人滥追拖欠之银、株连无辜者,从重议处。
又题准:凡迟延监毙人犯,于一案内或监毙或中途病死,但至三名,即将承审各官一并议处。督抚不据实题参者,亦议处。
又议准、凡督抚有私差内司人等、借名访察事件、遍历州县、并督抚两司、另开便门、容令所属人员、交通出入者、俱革职。其将游客优伶人等、
《贻书》荐送。所属亦照此议处。
又覆准:“隐匿籍没入官人口财物在”
赦后发觉者、不准“援”
赦
又覆准:“凡隐匿入官人口至五名、财物至五百两者,流徙宁古塔。”
又议准:凡打死人命罪犯,虽于出征时负有重伤,军前效力有据,仍照律拟定死罪。若有在出征之处犯此等罪者,令取供拘禁,俟同《师旋》之日送部审结。
又覆准:直省秋审事件,止照原案定拟,勿得将案内牵连并被害之人重提质审,以滋扰累。又议准:坟园住居另户之人为盗窝盗者,将该管官俱照定例处分。其家奴为盗窝盗者,本主系官,照骁骑校例处分;系平人,照《拨什库》例处分。该管官员免议。
又议准:在屯强盗事犯,该管屯拨什库虽系另庄居住,不行严查,仍照例鞭五十。
又题准:“傍人捉获盗马贼者,所籍没家产牲畜,以二分给之,一分给失主。”
又题准:“外藩蒙古王、公主、郡主等家人、旗人偷向禁地采参者,为首人斩,妻子家产牲畜并所获俱入官,为从者鞭一百,家产牲畜并所获入官,免其妻子籍没。公主、郡主、王以下,台吉、塔布囊以上遣家奴往者,各罚九九。都统以下,骁骑校以上遣家奴往者,俱革职。拨什库十家长,另户之主遣家奴往者,鞭一百,革” 去拨什库。十家长,各罚一九。所遣家奴,本身及妻子家产并牲畜,所获俱入官。遣另户人往者,管旗王以下,十家长以上,俱照遣家奴例治罪。另户人及家奴偷采,该管人并各主不知者,俱鞭一百,罚三九。偷采参旁人首发者,其参入官,交户部折半价给出。首人。私买卖者,系蒙古,鞭一百,罚一九。内地人交刑部
又议准:“官员将游客、《星卜》及优伶人等转送府州县,并贻书荐引者,俱照前例处分。”〈《前例》,本官革职。〉又覆准:凡犯隐匿籍没人口财物者,因律内罪轻,奸诡遂多隐匿。嗣后、仍照前定例治罪〈隐匿籍没财物见康熙二年隐匿籍没人口见康熙九年〉其在。
赦后发觉者、不准“援免”
又覆准:府州县各官,若无公事私谒上司,并赴省庆寿,夤缘通贿、馈送银两等物行贺者,俱照前例处分。〈《前例》革职。〉
又议准:督、抚差内使人役,以“访事” 为名,遍历州县及上司,自开便门,令所属官役人等出入传事者,亦俱革职。
又议准:“在外汉军文武官员,有降调革职,缘事解任,裁缺候补者,任内事务交明,即带家口回旗。如有恋旧任地方,或在别处居住者,查系革职之员,从重治罪。有官者,革职治罪。本旗佐领、骁骑校不行查报,一人者,降一级,二人者,降二级,俱留任。三人以上者,革职,拨什库从重治罪。参领不行查报,一二人者,罚俸一年。三四人者,降一级。五六人以上者,降二级。俱留任。都统、副都统不行查报,一二人者,罚俸三个月。三四人者,罚俸六个月。五六人者,罚俸九个月。七八人以上者,罚俸一年。十五人以上者,降一级留任。” 又议准:凡在外汉军降级革职,缘事解任、裁缺候补文武官员,公务已完,妄借事故,不速回旗,“或仍居原任地方,或寄居他处,或中途逗遛,或本身进”
京、而家口仍留在外者、俱革职、送刑部议处。若已
经革职者,送刑部从重治罪。其该管州县官,不严查速催,借端迟延,容留一人居住者,降二级调用;二人者,降四级调用;三人以上者,革职。其道官所属地方,容留一人者,降一级调用;二人以上者,按数递降;五人以上者,革职。督抚所管地方,容留一、二人者,罚俸六个月。三四人者,罚俸一年;五人以上者,降一级留任。十人以上者,降二级留任。同城知府,照州县例议处。不同城知府,照道官例议处。其该管地方官员,不将废官起程日期报部者,罚俸一年。
又议定:“承修两河堤岸一应工程,俱限半年完工。半年不完,承修官罚俸一年,督修道府罚俸半年,再限三个月完工。如再不完,承修官降一级调用,督修道、府罚俸一年。如承修官系革职戴罪之员,半年限内不完,降一级调用。不准再限工程,另委别官限三月完工;不完,罚俸一年。督修道府所属官员,工程一年” 内不完,降一级调用。限内不完,总河不行题参、罚俸三个月。若系限内难完大工,总河预先题明,其“监理厅印”
“分管佐杂等官所筑堤工合式坚固,该管厅印河官出具甘结,道府验实,加结申送,总河勘实具题,准照应陞之缺,加二级即陞。原非正途者,俱作正途一体升迁。至于分管官所筑堤工,有一处不坚固,或一二处不丰满合式者,降一级调用;两处不坚固,或三、四丈不丰满合式者,降二级调用;三处不坚固,并五丈” 以上不丰满合式者,革职。监理官所辖分管官,有一员议处者,监理官罚俸一年。二员议处者,降一级调用。三员议处者,降二级调用。四员以上议处者,革职。系监理官揭参者,免坐。如议处议叙相同者,准与抵销。如兴举大工,附近地方官不协同设法募夫,不将急需柳、草等项速买解运,致误河工“者题参,将州县官降三级调用,道府官降一级调用。至于举劾大计” ,将河工一并考成,无河道冲决,或旋决旋修不致殃民损课者,方准荐举。又议准:监放官抽兑发领后,另案内有奸弁扣克情弊发觉者,与监放官无涉。
又议准:各督、抚于每季取各属监放兵饷官并无“通同扣饷” 印结,年终缴部查核;如有监放扣克,督抚不行题参者,照“徇庇” 例处分。
又议准:“凡府州县等官,借名拜寿行贺,私谒上司,夤缘通贿,事发,将与受之官,俱革职提问。其上司虽未接受、不行举发者,罚俸一年。”
又议准:“上司官于所属借贷财物,事发,照贪官例处分。”
又议准:“凡偷采人参,为从者不分旗下民人,俱枷号两个月。”
又议准:偷采人参已得者,出财之主率领头目拟斩监候。为从之人,系旗下,枷号三个月,鞭一百,牲畜等物入官。系民,不论奉天、内地,俱枷号三个月,责四十板;妻子牲畜等物俱入官。奴仆偷采人参,本主知情者,系官革职。旗下人枷号两个月,鞭一百;民枷号两个月,责四十板。不知情不坐,本犯枷号三个月,系旗下,鞭一百,民责四十板。未得参者,出财之主,并率领头目系旗下,枷号三个月,鞭一百。系民,不分奉天、内地,俱枷号三个月,责四十板,妻子一并入官。为从之人,枷号两个月,系旗下,鞭一百,民责四十板。其借称采取官参,多带人数在界外偷采者,率领《拨什库》头目,俱照例处死,其馀俱照为从例治罪。若采蜂蜜、松子之人,在伊界内山上偷采人参者,领去《拨什库》,头目,各枷号两个月,鞭一百,牲畜等物入官。系民,不论奉天、内地,俱枷号三个月,责四十板。妻子牲畜等物俱入官。奴仆偷采人参,本主知情者,系官革职。旗下人枷号两个月,鞭一百。民枷号两个月,责四十板。不知情不坐。本犯枷号三个月,系旗下,鞭一百,民责四十板。未得参者,出财之主,并率领头目系旗下,枷号三个月,鞭一百。系民,不论奉天、内地,俱枷号三个月,责四十板,妻子一并入官。为从之人,枷号两个月,系旗下,鞭一百,民责四十板。其借称采取官参,多带人数在界外偷采者,率领拨什库头目,俱照例处死。其馀俱照为从例治罪。若采取蜂蜜松子之人,在伊界内山上偷采人参者,领去《拨什库》头目,各枷号两个月,鞭一百。馀各枷号一个月,鞭一百。人参入官,至
盛京所属看坟、及居住之人、有偷采人参者、将纵
放之屯拨什库枷号一个月,鞭一百,失察者,鞭一百。各旗佐领下人,有偷采人参者,将纵放之佐领、骁骑校革职,《拨什库》革去,枷号一个月,鞭一百。失察者,佐领、骁骑校罚俸一年,拨《什库》鞭一百。府佐领下人有偷采人参者,将纵放之府佐领、骁骑校,拨什库俱照旗下例处分。无品包衣大拨什库,各枷号一个月,鞭一百。失察者,《拨什库》鞭一百,《包衣大》鞭八十。民人有偷采人参者,将纵放之百家长责四十板,十家长枷号一个月,责四十板。失察者,十家长责四十板,百家长责三十板。外藩王公主等所属之人,有偷采人参者,交理藩院议处。凡挐获偷采人参,俱交户部变价,一半入官,一半给赏。挐获之人,其巡察官兵见踪不追,徇情纵放者,官员革职,《拨什库》革去枷号一个月,鞭一百,甲兵鞭一百。马法笔帖式俱革去枷号一个月,鞭一百。其《山海关》等门不行盘查,纵放偷带人参入关者,值日守尉、都司、骁骑校等,俱革职,《拨什库》革去枷号一个月,鞭一百,甲兵鞭一百。其私自买参卖参者,各枷号一个月,“鞭一百。”
又题准:各省备造需用盔甲、器械、船只等项钱粮务须申详题明动用,如不申详题明擅自动用或借口军机紧急、竟造册请销者,司道等官
革职不准开销,令其赔还。代为奏销督抚降四级调用。督抚不行具题,擅令动用者,督抚革职赔还。司道等官免议。至供应大兵钱粮,承管官员重叠支放,不行扣抵者,降三级调用。失察司道等官,降三级留任,督抚降一级留任。重领官员,匿不举首者,革职,照数赔还。该管将领失察者,一并重处。
又议准:修造兵械、火药船只等项,捏报价值开销者,照“米、豆、草、束浮冒开销” 例处分。
康熙十八年九月十四日。
上谕刑部:“国家设立法制,原以禁暴止奸,安全良善。”
“故律例繁简,因时制宜,总期合于古帝王钦恤民命之意。向因人心滋伪,轻视法网,及强暴之徒,凌虐小民。故于《定律》之外,复严设条例,俾其畏而知警,免罹刑辟。乃近来犯法者多,而奸宄未见衰止,人命关系重大,朕心深用恻然。其《定律》之外,所有条例,如罪不至死而新例议死,或情罪原轻而《新例》故严者,应去” 应存,著九卿詹事、科道会同详加酌定,确议具奏。《特谕》。
《大清会典》。康熙十八年议准
内府人、及诸王、贝勒、贝子、大臣家人、在外指称“网”
利,干预词讼,肆行非法,有司不敢犯其锋,反行财贿,此等事犯,将行贿之官革职。其主知情使去者,系官亦革职。
内府王贝勒等家下该管官、知而使去者、革职。王
以下宗室以上知情使去者,交宗人府从重议处。使去之人,枷号三个月,鞭一百。若伊主不知私自去者,照《光棍》例处决。
又议准:“一、顺天乡试,内帘添设满、汉御史各一员,不与文事,专行纠察弊窦。凡遇作弊等项,不时据实纠参。”
一、正副主考同考入闱,各归本房,不许私访聚谈。至阅卷时同考官各以荐卷置中间案上,御史验明“内无私通小帖,方送主考收阅。如有情弊即行纠参。”
一、正副主考同考分阅之时,御史同坐一堂,向上对坐。每日晚停阅之时,查明所阅朱卷数目入箱,正副主考与御史共加封锁。次日公同开阅,不许私带入房,如违纠参。
一、同考如有私人暗通正、副主考,姑容取中,御史即刻题参。若同考不将佳卷尽数呈荐,将荒谬之卷妄荐者,正副主考会同御史查明题参。一,主考各带三人,同考各带二人,御史各带二人,笔帖式带一人,进场之时,御史照定数摉检放入。如正副主考、同考暗带主文,假妆仆从,随入内帘者,御史察参议处。
一、三场朱卷,如有埋藏偷换等弊,御史严行根究,题参重处。
“一同考各官将落卷俱批出不中缘由,开榜之后,顺天府出示,于十日内令本生领取原卷阅看,不许藏匿勒掯。如同考妄抹佳文,本生即赴部具呈,查明纠参。若本生文原不佳,妄行控告,除革去生监外,仍交刑部照诬告例从重治罪。” 又议准:一闱中阅卷停其公阅公荐,每官阄分朱卷若干,即于卷面上用某经“某房” 木印。如某房有弊,即将本房官处分。
一、举子黜革一名者,同考官革职黜革二名以上者,同考官革职提问。正副主考官,举子黜革一名者,各降二级调用。黜革二名者,降三级调用。黜革三名以上者,革职,举子罚停。会试三科者,每一名同考官降一级调用,正副主考官各罚俸一年。罚停会试二科者,每一名同考官降一级留任。正副主考官各罚俸九个月。罚停会试一科者,每一名同考官罚俸一年,正副主考官罚俸六个月。
又议准:考官私访聚谈荐卷,私通小帖,所阅朱卷,私带入房。凡系场内目击等项情弊,御史容隐,不行指名题参,别经发觉,御史降二级调用。又议准:提学有积习十弊,嗣后学道考核时,俱注“剔除十弊。” 若不能剔除十弊,该督抚指参内有贪赃之弊,照例革职提问。如无贪赃等事,照才力不及例,降二级调用。其考《核册》内不注《剔除十弊》字样,及未曾剔除而注剔除者,或吏部查出,或科道纠参。督抚照不报劣员例,降三级调用。督抚有需索陋规者,亦照贪例处分。至上司同僚、京官、乡宦私书,及亲戚朋友随往地方讨情抽丰,及州县官传递私书,乡绅投刺请席者,系官革职,系常人,交刑部从重治罪。至顺天学院任满时,亦开明剔除十弊,具题考核,方准回院。若不能剔除,或有贪赃等弊,亦照《学道例》处分。
又议准:凡迎神进香,鸣锣击鼓,肆行无忌者,为首之人照“邪教惑众” 律,拟绞监候,秋后处决。为从之人,枷号三个月。系旗人鞭一百,系民,责四十板,俱不准折赎。该管官不行查拿事发。系旗下人,将佐领、骁骑校、步军校系民将,司坊官,府、州、县系兵将,守备、把总,每案罚俸半年,拨什库鞭八十,总甲责三十板。其参领、副尉、五城御史、布按司、道副将、参将、游击,每案罚俸三个月。步军统领、总尉、总督、巡抚、提督、总兵官,每案罚俸两个月。若系府佐领下人,该管官照参领、佐领、骁骑校《拨什库》例治罪。若系僧道,将该管僧道官革职,责二十板,僧录、道录司官革职。
又议定:“凡拟定安插乌喇、奉天人犯,遇热审免责,仍行发遣。”
又议定:凡军罪及免死拟流人犯,皆佥妻及未分家之子,交户部安插。如分家之子有情愿随去者听。
又议定:“凡军罪及免死拟流人犯,俱安插于乌喇地方,其照常流犯,安插于奉天地方。”
又题准:“凡内外问拟军流及免死减等人犯,有《乡约》地方十家长两邻假捏出结存留养亲者,乡约地方各责四十板;十家长并两邻徒三年,到配所责四十板。”
又覆准:“地方官将存留养亲人犯假捏出结者,降二级调用,转详上司,罚俸一年,具题督抚罚俸六个月。如系受贿出结者,革职提问,转详上司,降三级调用,督抚降一级留任。”
又题准:凡该管上司逼勒下属那移库银,本官自首,审实免议,上司照贪官例治罪。如逼勒致死者,许家属赴上司具告。上司不行准理,许赴通政司鼓厅具告。审实将逼勒者抵罪,不行准理者革职。
又议准:“州县官将已征钱粮作为民欠,或那用谎称民欠者,革职提问;司道府官朦隐不报者,亦革职提问,督抚徇纵不参者,革职。”
又覆准:“州县官隔年预征钱粮,照私派例革职提问,司道府官明知不报者,革职。若已经详报督抚不题参者,降五级调用。”
又覆准:“小民完粮,州县官不给印票,照私征例革职提问;司道府徇隐者革职,督抚庇纵者,降五级调用。若文武生员及上司衙役包揽钱粮者,生员褫革,责四十板,衙役责四十板,枷号两个月。该管官不行查出,罚俸一年。”
又覆准:“州县官克取火耗,加派私征者,俱革职提问。其朦隐不报之司道府官,亦革职提问;徇纵不参之督抚,革职。”
又覆准:“蠲免钱粮,州县官侵蚀肥己者,照贪官例革职提问。督抚司道府官不行稽察,令州县官任意侵蚀者,俱革职。”
又议准:赈济灾民钱粮,州县官侵蚀肥己,督抚、司、道、府官不行稽察,俱照“蠲免” 例处分。
又议准:“凡赈济灾民以及蠲免钱粮,有侵蚀肥己,使民不沾实惠者,事发,将州、县官照贪官例革职拿问;督抚司道等官不行纠察者,俱革职。” 又题准:“地方官整理常平仓,每岁秋收,劝谕官绅士民捐输米谷,照例议叙。” 乡村立社仓,镇店立义仓,捐输积贮,公举本乡敦重善良之人管理,出陈入新。春月借贷,秋收偿还,每石取息一斗。年终州县将数目呈详上司报部。管仓人储谷繁多,题明给顶带荣身。有官吏掊克者,照“侵欺正粮例处分。有强派抑勒,借端扰民者,该督抚题参治罪。”
又议准:“凡有司官供应刍粟物料,不发现银采买,借取于民,或亏短价值者,督抚题参拿问。若督抚徇隐不参,别经发觉,将该管上司各官俱革职拿问,该督抚革职。”
又议准:凡《大小衙门问刑》各官,有改造《口供》、故行出入者,革职,拟以死罪。已决者,抵死草率结案,枉坐人罪革职。
又议准:凡大小衙门问刑各官,将刑狱供招不行速结,无故将平人久禁者,将承审官革职。因而致死者,拟绞。故勘致死者,拟斩监候。
又议准:“凡州县等官,因听理案件,勒诈人财物者,革职拿问。司道府等官知而不行揭报,听督抚题参革职。若已经揭报,督抚不行参奏,降五级调用。”
又议准:“衙门蠹役恐吓索诈十两以上者,并妻子安插奉天;至一百二十两者,拟绞。”
又议准:“凡领兵将军等,借通贼为名、烧毁良民庐舍、掳掠子女、抢夺财物者,诸王贝勒听宗人府治罪。将军参领大臣夸兰大等俱革职。” 其有
兵主纵令掳掠者,参领以下官员免议。其分往兵丁,私自抢掠者,统领官员俱革职。至于,官兵私自烧毁良民庐舍,带回子女,抢掠财物者,系官革职,系护军《拨什库》甲兵鞭一百,系从役正法。其主系官降二级。知情者革职,系平人鞭一百。所管参领、闲散官,护军校、骁骑校,各降四级。《夸兰大》等,各降二级。所掳男妇人口、追给本家完聚。该督抚隐匿不行题参,事发俱革职。又议准、凡
内府佐领、以及内外王、贝勒、贝子、公、大臣、官员家:
人有领本霸占要地关津,不令商民贸易、倚势欺凌者、事发,在原犯处所立斩。若系
内府佐领下人、“将该管官革职。” 系宗室王以下公、
以上家人,将亲王罚银一万两,郡王罚银五千两,贝勒罚银二千五百两,贝子罚银一千三百两,公罚银七百两,仍交与宗人府从重议处。其管理家务官俱革职。若系在外王等家人,将亲王罚银一万两,降为郡王等王,系郡王等王,罚银五千两,降为公。管理家务官俱革职。若系大臣官员家人,伊主俱革职。其霸占欺民之人,汛地《文武各官不查拿者》,俱革职。至于王以下大臣各官,将资本借贷民人,指称贸易,霸占要地关津,倚势贻累地方者,亦照此例治罪。
又覆准:“凡督抚司道衙门,各照定额供役,不许多设人员,互相揭报,督抚亦互相剪除。徇庇者,科道据实纠参,治以纵蠹殃民之罪。”
又议准:凡蠹役害民,司道府州县不行举报,督抚不行访拿。别经发觉者,徇庇之司道府州县等官,降二级调用。不题参之督抚,罚俸一年。至访拿衙蠹并赃私数目,年终造册题报。
又议准:凡州县官将民之苦情不详报上司,使民无处可诉。事发,将州县官革职,永不叙用。若已经详报,而该管上司不准题报者,亦革职。又议准:内外官员,除至亲平常往来外,凡补授督抚司道官,于赴任之时谒见在
京大臣各官、及自任所差人问候、或令在
京子弟提塘往来行走者,将督抚司道并不行出
“首之大臣各官,俱革职,至督抚司道家人子弟,提塘往大臣各官家人处行走。” 其主知情者革职,家人免坐。其主不知情者降二级,将两家之家人俱正法。提塘有职者革职,无职者照家人例正法。其在
京大臣各官拜见督、抚、司道,荐引幕宾,赠送仆从。
馈遗礼物、或差人到督抚司道任所者、将大臣各官、及不行举出之督抚司道、俱革职。如督抚司道向在
京大臣各官、因事营求、有所馈送者、与受之人、俱
革职拏问。至《地方官吏》、有滥征苛派、馈送大臣官员者、与受之人、亦革职提问。
又议准、科道各官条奏,如隐附私情,希图作弊,互相嘱托,肆行妄为,外播威势,挟制恐吓督抚等官者,发觉之日,俱革职提问。至大臣科道各官子弟,挟制地方官员,经督抚题参有据者,照律处分。在
京父兄不行约束、俱革职。若果挟制有据、而督抚
不行题参者亦革职
又议准、“督抚司道官员赴任时、谒见” 在
京大臣各官、或自任所遣人馈问者、俱革职。其大
臣。各官不行首告者,一体处分。至督抚司道官员家人子弟提塘人役等,往来大臣各官家,其主知者革职,将家人宽免。其主不知者降二级,将两家家人俱行正法。提塘有职者革职,无职者照家人例治罪。其在
京大臣各官往拜督抚司道等官。馈送裘马等物。
幕宾仆从人等,应酬饯送等物者,俱革职。其督抚司道等官,不行首告者,亦一体处分。至亲往来,免议。其在外各官,滥征苛派,馈送大臣官员,不分与者受者,俱革职提问。
又议准:大小官员在衙门不待事毕,推诿满官早归,迟进宴会嬉游者,或料理公务,瞻徇迟延,不行即结者,司“属听堂官题参,堂官听科道题参,俱革职。”
凡官员将应结之事驳查者,又议准:司官罚俸六个月,堂官罚俸三个月。
又议准:滥将匪人徇情荐举者,督、抚、司、道照定例处分,俱降实级。虽有加级荐纪,卓异即陞,俱不准抵销。
凡外官举劾。又议准、滥将匪人徇情荐举者、照滥举卓异例议处。
凡奉
旨“会推选用。”又议准、“若所选之人贪污者、原举出之
官从重治罪
又覆准:“扣克脚价者,官照贪官例议处;夫头照衙役侵蚀例治罪。督抚不行查参者,照徇庇例议处。”
又议准:“供应大兵刍粟物料,不发现钱采买或给价短少者,督抚查参,州县官革职拏问;司道府官明知不报者,亦革职拏问。已经详报,督抚不行题参者,革职。”
又覆准:产铜铅处,任民采取,征税二分,按季造报,八分,听民发卖。得税多者,道厅、州、县官议叙。上司诛求逼勒者,查出议处,先尽地主报名开采。地主无力,许本州县民采取,雇募邻近州县匠役。如别州县越境采取,及衙役搅扰,俱照“光棍” 例,分别首从治罪。有坟墓处,不许采取。倘有不便,督抚题明停止。
又题准:“各关铜斤到任后,限八个月解一半,不完者,降一级留任;其半在差满后,限四个月完解,不完,降二级留任,限一年全完,开复;仍不完,革职变产追完。商役照前例治罪。”
又题准:“宝泉、宝源二局炉头局役,将各官应解铜斤包揽买交者,责四十板,枷号三个月,并妻及未分家子,流徙尚阳堡出差。各官知情者,革职。”
又覆准:“各省采铜铅处,令道员总理,府佐分管州县官专司任民采取,八分听民发卖,二分纳官造册季报近坟墓处,不许采取。事有未便,该督抚题明停止。道、厅官如得税铜铅,每十万斤纪录一次,四十万斤加一级。州县得税,每五万斤纪录一次,二十万斤加一级。所得多者,照数议叙。上司诛求逼勒者,从重议” 处。其采取铜铅,先听地主报明采取。如地主无力,听本州县人报采。许雇邻近州县匠役。如有越境采取。并衙役扰民,照《光棍例》治罪。
又议准:凡恶棍伙众将良家子弟抢去,强行鸡奸,为首者立斩,为从者俱拟绞监候。若系和同者,照律治罪。
又覆准:“凡农忙之时,有将不应收准之事违禁滥准者,该督、抚纠参议处。”
又议准:“凡妄说讹言,书写张贴,煽动人心,为首者立斩,为从者俱拟斩监候,秋后处决。”
又题准:凡旗人买民用印衙门呈送户部,转行该抚,令地方官晓谕里甲,如用印官十日内不将买人缘由报部者,罚俸一年;竟不报者,降一级。
又议准:官员殴死他人奴仆者,革职,追人一口给主;故杀者,照律拟绞监候。
又题准:奴仆叛主投营,专管官知而不举者,降二级调用。兼辖统辖官各降一级留任。不知者,专管官罚俸一年,兼辖统辖官罚俸六个月。又覆准:家奴有投充营伍,挟制主人,勒索原契妻子财物者,照《光棍》例,立斩。若审无挟制勒索等情,止系背主投营者,枷号四十日,责四十板,仍还原主。该管官知情不发者,议处。
又议准:“凡家仆止许用绫、绢、纺丝、绵䌷茧、䌷褐、葛布、夏布、狐皮、沙狐皮、狢皮、羊皮等物” ;帽及围领,许用染黄鼠皮、狐皮、沙狐皮。其腰刀、靴,不许镶绿皮;腰刀、腰带、撒袋秋辔等物,不许用金。其妻亦照其夫服用。若越分服用者,系旗下人,枷号两个月,鞭一百;系民,枷号两个月,责四十板。违禁之物入官。其主系官,罚俸一年。系平人,鞭八十。系民,责三十板。该管官不行查拿傍人有能拿送者,现获之物,即给“拿获人” 充赏。将失察之佐领、骁骑校,每事罚俸三个月。《拨什库》鞭五十。地方官失察者,亦照例每事罚俸三个月。《总甲》责二十板。
又题准:“失主报明失盗,地方官不严行追缉,反勒索失主,受害者革职。巡抚不行查参,降三级调用。”
又
谕“各关额外横征差役四出扰害商民者,该部严禁。”
察参
又题准:“台吉等擅与喀尔喀、厄鲁忒人婚姻往来者,革去爵级,不准承袭,所属人全给其近族兄弟,除妻子外,家产牲畜俱入官。所属人随往者,各鞭一百,罚三九,将所属人女遣令随嫁。女父不向扎萨克王、贝勒处说明者,鞭一百。所遣送嫁,属人不自说明者,亦鞭一百。失于觉察斥堠官员,革职,籍其家。兵丁鞭一” 百,罚三九。若将所遣送嫁人误以为“逃人” 解院者,扎萨克王等罚五九。
又议准:“凡马贩子,进喀尔喀、厄鲁忒馆内买马。”
者,系旗下人,枷号一个月,鞭一百。系民责四十板,徒二年。
又议准:“凡往各省贩马者,令于该旗呈明贩卖地方并马数印文,咨送兵部,给发印票,经过地方官照票查验放行。若扰害百姓者,将伊主一并严加治罪。”
凡缉盗旧例,顺义等十二城,遇有盗案,令同城文武汉官,并被盗失主,即报防守尉等,速拨防御及兵丁追缉。如防守尉不速拨官兵追缉者,罚俸六个月。如防御及兵丁不行力追,或追及脱逃者,防御罚俸一年。防御一年内缉获盗贼十五名以上,纪录一次。三十名以上,加一级。六十名以上,加二级,计支实俸。防《御等》一年内获盗三十名者,防守尉纪录一次;六十名者,加一级。如防守尉亲身拿获者,照防御例议叙。兵丁获盗一名,赏银五两。如一年内汛地盗案既多,不获一名者,兵部年终题参,防守尉、防御各罚俸一年。如借端缉贼,抢夺良民财物者,防御革职,兵丁按律治罪。
又题准:顺义等十二城、德州等四城汛地,一年内如有三次以上盗案,不曾缉获一名者,该管官有盗案,加级销去一次纪录,销去二次;无加级纪录,罚俸一年。
《礼部则例》康熙十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太和殿灾
《诏款》一,凡官吏兵民人等有犯,除谋反叛逆子孙杀
祖父母、父母内乱、妻妾杀夫,告夫奴婢杀家长杀一家非死罪三人、采生折割人。谋杀故杀蛊毒魇魅毒药杀人,强盗妖言十恶等。真正死罪不赦外及修造
宫殿
陵寝、冒破钱粮。工程不固。修筑河工不行坚固。制造战
船军器等项,不堪应用、糜费钱粮,失陷城池,军机获罪贪官衙役犯赃,监守自盗,拖欠钱粮,漕粮,侵盗漕粮,骚扰驿递,奸细光棍,诬告叛逆,放火,因奸杀死人命,出征人妻犯奸并奸夫罪犯各项死罪,亦在不赦。其馀军流以下罪犯,自康熙十八年十二月十八日昧爽以前,已发觉未发觉,已结正未结正,咸赦除之。有以赦前事告讦者,以其罪罪之。
一、“地方灾伤已经查勘蠲免赋役者,有司不遵仍行滥派及但免有力之家、穷民不沾实惠者,事发决不饶恕。”
一、自用兵以来,军需浩繁;直省地方百姓供应烦苦,深可悯恤。各该督、抚务须洁己率属,加意抚绥,严禁有司不得私派横征及借端供应兵马,需索科敛官吏分肥。如有此等弊端,该督、抚即行据实指参。如或徇庇,别经发觉,将该督抚一并从重治罪。
“一督抚题补各官原从地方需才起见或授任之后有行事乖张贪纵虐民者该督抚不时体访据实参奏勿得以曾经保举瞻顾偏徇如故为隐庇别经发觉将该督抚一并从重治罪。一河工连年修筑糜费不赀兹当兵饷浩繁著该管大小各官洁己奉公加意节省以济军需勿得因仍积弊浮冒开销致滋民” 困。如有发觉,定行从重治罪,决不饶恕。
一、各地方有豪绅、劣衿、衙胥积蠹,或免本身田地差徭、或包揽他人田地徭丁代为规避,偏累穷民,莫此为甚!该督、抚行文各该地方官秉公严察,如有此等情弊,重加惩处。
一、“各处关差,如有将不应纳税之物额外横征,差役四出、分踞津隘、扰害商民者,该部严行察禁。若经发觉,从重治罪。”
《刑部则例》康熙十八年大狱一三法司为遵
旨会议事议覆:“《喜峰路》革职千总曹英、合依《管军官》”
冒支军粮入己者,以常人盗论,八十两绞,系杂犯,准徒五年,遇热审减等,改为徒三年。该抚等将曹英遇热审减等徒三年,错减四年之处,应查议,但《定例》内引律稍有未协,即行改正,免其纠参等语。据此,该抚等免其查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