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汇编 祥刑典 第五十八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
经济汇编 第五十九卷
经济汇编 祥刑典 第六十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祥刑典

     第五十九卷目录

     律令部汇考四十五

    皇清康熙一则现行则例上

    祥刑典第五十九卷

    律令部汇考四十五

    皇清

    康熙十九年

    《刑部现行则例》
    刑部等衙门题为钦奉

    《上谕》事:康熙十八年九月十四日奉。

    上谕谕刑部:“国家设立法制,原以禁暴止奸,安全良”

    “善,故律例繁简,因时制宜,总期合于古帝王钦恤民命之意。向因人心滋伪,轻视法网,故于《定律》之外,复设条例,俾其畏而知警。乃近来犯法者多,而奸宄未见衰止,人命关系重大,朕心深用恻然。其《定律》之外,所有条例,如罪不至死而新例议死,或情罪原轻而新例过严者,应去应存,著九卿、詹事、科道、会同详加” 酌定,确议具奏。

    特谕。“钦此。”等,将刑部《现行条例》内罪不至死者、新

    《例议死》,或情罪本轻,而新条例过严,或《律》虽有正条,情罪可恶,因时事斟酌所定之例,或应照律者,将例删去,照律遵行。逐件详核,分别应减应留。除不便改者不题外,其所更改条例,谨缮册进呈。

    御览。“候”

    “命下之日刊刻通行遵行。凡未完事件,俱以奉 旨之日为始,照此例遵行”等因。康熙十九年四月二

    十四日题。二十七日奉:

    旨:“依议,册并发。”

    刑部《现行则例目录》。

    名例

    《十恶》:干连不赦        ,反叛干连年幼,免流          。反叛奴仆入官,民人徒配遇赦        ,旗下徒流折枷号。新满洲治罪         官员,审无婪赃,豁免。贪官役不准折赎       ,失察衙役滥准折赎          。军罪养亲,老疾收赎          。免死、养亲照例存留。养亲        随送。流犯,流犯冬夏停发。已入《康熙九年》。

    押解奸勒          被掳投归。已入顺治十八年。逸出投归          盗贼投归贼掳妇女断归本夫,      论功免死。移入康熙二十一年查“阵亡效力。”移入康熙二十六年

    妄拟株连          军机、籍没官员,免刺          、勒限追赃招民犯徒流         、贪赃官役,流徙乌喇等处。下半条移入康熙二十一年。开写流犯地名、年岁,不许赎身。移入康熙二十三年《滇省定地》:“发遣光棍好斗恶徒,遣发乌喇宁古塔地方。”移入康熙二十年            入伍官员扰害地方、免死军前效力。        承追逆本,承追官员交该部       “军罪”以下汇题。应行议罪官员咨送议处。

    会审            “本身阉割、《习天文》。”

    职制

    《科场作弊          》更名重役,婪赃复入衙门。

    公式

    “在京事件限期        。直省事件限期。人命限期          。督抚限期。新任督抚展限        。紧要事务展期。” 奉天等处咨文限期      。叛案流徙限期。五城归结          逃人干连差役扰民          。隔省提人讳盗            。查核赎锾,民之苦情,不报上司      。汉军革职等官,回旗户役。

    “买人未用印信        ”直隶各省买人下半条移入康熙二十二年。        各省驻防兵丁买人关口外所住之人买人

    出差人,买人         不给买主卖身。旗下有房田       ,旗下人入官,满洲人不许卖与汉军民人。

    田宅

    抗粮不完

    婚姻

    出妻       :聘娶之妇。

    《偷嫁女儿     》投充人之女聘嫁移入。康熙二十四年。

    仓库

    《隐匿逆本     》隐匿入官人口。

    《寄放进仓米石   》。《偷放进仓米石》。

    赔补短少米石   ,佥差良民应役。

    承派官处分

    课程

    兴贩私盐

    钱债

    《旗下人出境放债  》旗下人私自出境,外省驻防旗人放债。

    市廛

    仵作行分地界   ,禁人贩子、牙子。

    “市城马贩     ” 《外省马贩》

    霸占要地生理

    祭祀

    禁《端公道士    邪教惑众》。

    《喇嘛》居住     《喇嘛》,容留妇女,

    仪制

    《擅用线缨     ,禁止服色》。

    生员《捏告     黜革监生》。

    跟役冲突拥挤

    宫卫

    “午门等门诉告   。” “《打石狮子》诉告。”

    藏金刃,入午门等门 ,《长安》等门,撒泼诉告:下马牌乘畜,竟过  紫禁城内骑马。

    军政

    《猎场法》,“令     箭上不写姓名。”

    领兵将军等,“扰害良民。”

    关津

    挐获奸细放火之人 ,大船出海。

    贩卖军器     ,《口外砍木》。

    无票,“私自出口   ,口外逃人。”

    厩牧马匹不按时喂饮  。旗下各屯人等马匹、令其用印

    邮驿

    断出为民递解   差官等扰驿。

    《枉道扰驿     。赍奏》违限。

    私索民夫等项

    贼盗

    强盗赔偿赃物   。家仆窃盗。

    家仆强贼     。擒挐强盗。

    失主报官     ,不许往还拖累。

    强盗确数     :“投诚” 之贼扳害

    禁游手恶人    打手鼓、踢石球。

    《无故打人     。恶棍索诈》。

    抢夺路行妇女   ,窃盗折军罪;

    抢夺及指匿逃人  抢夺窃盗,免其并拟。赦前赦后三次窃盗 ,免死。窃盗给发为奴侵盗钱粮     ,监守盗仓库钱粮,侵盗钱粮入己   ,常人盗钱粮。

    匠艺对明,倾销   当貂鼠猞猁狲等物。逃人白昼抢夺   偷刨人参。

    《闻挐》“自首     屠户,宰杀好牲。”

    “背主投营     ” ,诱卖人口。

    旗人诱人贩卖   ,开窐子卖人。

    妄说虚言     :“昌平等城兵丁为盗,另户之主为盗   ,在屯奴仆为盗。”

    投首强盗伊主治罪 “强盗” 事犯“屯拨什库” 处分        居住之人为盗

    旗人以窃报强   披甲人等城外过宿,盗内府金银器皿  ,金银器皿拟罪偷盗。移入。康熙二十六年。  强盗不许妄扳。

    强盗伤人未死   ,强盗自首;

    窃盗赃少停赏   。挐获持刀伤人,赏银。偷载人参贸易   《山海》卫属兵民偷刨人参        采踪官兵治罪。

    偷刨人参,提京审理 ,掘前代坟墓。

    奴仆掘家长坟墓

    人命

    捕役误杀人    。疯病杀伤人。

    持刀枪行凶    争财产官职杀弟故杀奴仆     官员妻母殴死奴仆。职官打死家仆   打死他人奴仆。

    斗殴

    “殴死本宗缌麻亲属 ” ,僧人杀师。

    诉讼

    农忙停讼          。督抚审问。叩

    阍事件            ,“诬告叛逆。”

    诬告“致死人         ”诬告“致途中病死”、家仆告主          公同陈告越诉            词讼不许牵连光棍代告          “开店唆讼”“代写词讼          。”“投充代告”投帖匿名揭帖。已入“《康熙》十四年。”

    《散帖》《控告》《匿名揭帖》。

    受赃

    访挐蠹役          县总里书犯赃,追赃给主          。白役犯赃,以财行求          。大臣官员家,不许往来馈送            。衙役并坐延挨热审。

    诈伪

    私铸钱:下半条已入《康熙七年》。另“户人私铸”:移入康熙二十四年搀和小钱。          销毁清字钱。毁化制钱。          采铜犯奸。

    《奸情            》“奴仆挐奸诱出征人妻         奸情不兼汉字,买良为娼。”

    杂犯

    歃血焚表          失火雇觅人失火         、赌博强行鸡奸          旗下家人庄头倚势害民             、禁造俚歌。仓库等处吃烟        查挐、吃烟捕亡。

    缉挐已满三年

    断狱

    乱用夹棍          。佐贰等官不用夹棍拶指             重罪锁链。各省热审          未经发落。遇热审各省具题事件。遇热审

    运军遇热审         。侵盗人犯遇热审,挨至热审          。各省供招罪名,分送口供《看语》,揭帖      拟罪。稍有未协,承问舛错          事件,改批审理干连,即行释放        。小事散审,故发州县监禁        ,牵连取保妇女,小事代审        。叛犯家产盗案,印官审理        ,诬良为盗,番役私刑,贼盗        审拟。贪官蠹吏,流徒到所,板责        未开,立决监候。旗下有犯强盗罪,停其解部。下半条移入康熙二十六年。监毙犯人          监门毙死人犯处分:佥差官役        擅取病呈《用柙床》           盛京外省秋审夹讯罪犯:已入康熙十一年 犯人沿途口食:移入康熙二十六年           给发囚粮,医治狱犯。          正月、六月停刑,秋后正法。          七月正法。问官迟延监禁、        缢死赴水身死、检尸            人死街道。移入康熙二十三年遇赦监禁          对质犯人秋审旗人正法,          “校尉不行即拿”擅入衙门          斋戒下半条移入康熙二十九年《营造》。

    《弓箭擅改式样        》,《私铸红衣炮》;按:《则例》虽十九年定,而陆续增入者亦多。今将前后年分显著者,分移前后编年,特于《目录》内著明。

    《刑部现行则例》

    名例

    一、《十恶》案内,除谋反、谋叛犯人妻妾子女家产应入官,父母祖孙兄弟及牵连犯人应流徙者,不准援。

    赦,虽遇热审,亦不减等、仍照律拟罪。其干连强盗

    谋杀故杀等罪者、军流徒杖人犯、俱遵

    赦豁免

    一、《反叛》干连流罪人犯,俱流徙宁古塔。其《叛案》牵连流犯身故,妻子免其流徙。《反案》牵连流犯身故,有子者仍流徙,无子者免其流徙。

    一、叛犯之孙,如有年幼不便与伊父母拆离流徙者,交与总管内务府。

    一、刑部将“叛犯侯满英家仆张兴等交送总管内务府” 等因具题。奉:

    旨:“张兴等不必交与内务府,著交与户部入官。”此后

    除“叛逆” 旗下人口照例交与该管衙门外,其此等奴仆交与户部入官。馀依议。

    一民人有犯徒罪、已至配所、遇

    赦者亦照旗下人遇

    赦“免罪释放” 之例:“免徒释放”

    一、凡旗下人犯罪、俱依律杖责外。其犯徒罪一年者,枷号二十日。一年半者二十五日。二年者一个月。二年半者三十五日。三年者四十日。若犯流罪二千里者,枷号一个月二十日。二千五百里者一个月二十五日。三千里者两个月。军罪,枷号三个月。杂犯死罪,准徒五年者,枷号三个月零十五日。

    一凡移来

    盛京新满洲等、若犯法。因未熟识。照新满洲定例

    著将军审理。如过五年、仍照旧人治罪

    一、凡官员有先参婪赃,及借耗费等项加派入己,革职提问者,审无婪赃之处,止拟那用钱粮,私自加派,公用科敛,坐赃致罪者,吏部既有“革职” 之例,除革职外,其徒杖等罪折赎俱免,如别案革职者,仍照律拟罪。

    一文武官员有犯笞杖徒流杂犯死罪,俱照律折赎。其律内运炭、运灰、运砖、纳米、纳料、赎罪等罪名,俱照律文“有力” 图内折银收赎。如不能纳银者,照无力的决。其贪赃官役,流徒杖罪,概不准折赎。

    一凡外官衙役犯赃、失于觉察、吏部革职到部者、俱免拟杖折赎

    一、凡《律例》本条开明“某罪有准折赎、某罪不准折赎者,仍照旧遵行” 外,其律例内未经开载者,问刑官临时详审,情罪应准折赎而自愿折赎者,准其折赎。情罪有不可准其折赎者,仍照律的决,以惩奸民。如承问大小各官有滥准折赎,并额外追取肥己者,该督抚察出指名纠参,交该部议处。

    一、凡有军罪之犯,果有祖父母、父母系老疾、家无以次成丁者,应责四十板。其军罪照依流罪收赎,存留养亲。

    “一、现审人犯内,若有年老残疾及家无以次成丁者,俱照律完结外,其直隶各省督抚审拟具题” 案内,果有年老残疾及家无以次成丁者,该督抚即行查明,取具该地方官印结,将人犯不必解部具疏题明之日照律收赎,免其发遣。如有非系年老残疾及家无以次成丁者,该督抚徇情取结题免,或经科道题参、或经傍人首告,将出结地方官并该督抚一并交与该部议处。其人犯咨解到部之后,告称“年老残疾” ,及无以次成丁者,概不准行。

    一、凡免死流犯,祖父母、父母老疾无依,家无以次成丁控告者,移文该地方官确查,取具印结,将流罪照旗下人例,枷号两个月,责四十板,准其存留养亲。如已具题,案内干连拟军流徒罪犯人,准其存留养亲者,不必具题,亦照此发落。若该管官不行详查,所报不真者,或被苦主讦告,或被傍人举首,将本地方该管官交与该部议处。再部题完结部内审结及直隶各省督抚具题完结,照常审结。所拟军流人犯免死减等流犯,有以祖父母、父母老疾无倚无以次成丁控告者,行查该管官员乡约地方十家长、两邻,将此等罪犯,如果有祖父母、父母老疾无倚无以次成丁者,地方官出具印结前来仍行照例准其养亲外,若将无年老祖父母、父母者称有将有以次成丁者称无隐匿徇庇出结者或原被告之人控告或科道官指名纠参或被傍人出首将出结乡约地方俱责四十板。十家长并两邻之人徒三年到配所责四十板。地方各官俱交与该部议将有以次成丁称无受银出结说事之总甲衙役,俱照《出结两邻》之例徒三年,到配所责四十板。

    一、九卿、詹事科道会议、“军流人犯存留养亲之例,其原疏内未经声明及发遣时有控告者,该督抚严行确查并取该管官印结,或具题或咨部俱照例准其存留养亲。若有假捏情弊,将该督抚并地方官俱交与该部照例议处。其人犯咨解到部之后,如有控告年老残疾及无以次成丁者仍照例不准行具题” 奉。

    旨:“依议。”

    一、刑部“一应查拟审拟流犯之妻,将犯人先发顺天府羁候。行文该地方官查取妻室,起解之时,务佥选的当衙役解送,勿致沿途苦累。有亲戚情愿随送者,听其随送。俟解到之日,发顺天府,夫妻一同发遣解役,中途有将犯人妻室掯勒者,照定例治罪。”

    一,“流徙宁古塔、尚阳堡及《各省解》。”

    京等犯、若押解人役、擅加杻镣、殴打逼勒银财者

    依律治罪外,押解犯人之兵丁、驿夫,如将犯人之妻并女奸污者,照依“奸囚妇者” 律,杖一百、徒三年。押送之官虽不知情,交该部严加议处。如押送之官将犯人之妻奸污,及擅加杻镣,殴打逼勒银财者,亦交该部从重议罪。若有此等事件,流徙宁古塔、尚阳堡。犯人准于

    盛京户部“《控告》外省解送人犯,仍准刑部《控告》。”

    一刑部等衙门题为遵

    旨“再审具奏”事、具题奉

    旨:“据奏徐元善寇乱,纵出贼去,遵法投监;情有可矜。”

    著免流徙,杖一百发落。以后重囚,有这等因变逸出投归者,俱免死,照此例发落,永著为例。其自行越狱,及看守通同贿纵者,虽投归不在此例。

    一、如有潜匿山林,有名大盗投归来者,免罪。一、就抚强贼,所有日前为盗时掳掠民人妇女,若被原夫认识,坚执不与绝人伉俪,听原夫向该管官控告,将妇女仍断与原夫。

    一满洲蒙古汉军官员军民人等、谋为叛逆、杀亲祖父母父母伯叔兄、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外、凡犯死罪者、查伊亲父祖伯叔兄弟阵亡者、免死一次及伊身出征负有重伤、军前出征效力有据者、亦免死一次。又为拿获响马强盗事、具题奉

    旨强盗犯罪重大、虽有父祖伯叔兄弟阵亡、难以免

    死。嗣后强盗重罪,不得援此议免。

    一、凡谋反、谋叛之罪,照律连坐籍没。其馀情罪,详载《律》内,俱照律拟议。至存心陷害,借言情罪重大,诬以朋党妄议,株连父母兄弟、妻子,籍没家产者,永行禁止。若承审之人,于本罪外捏造此等言语,株连父母兄弟、妻子,籍没家产者,即照《故入人死罪律》治罪。

    一、凡应籍没家产者,律内所载之款,遵照律行。其犯军机籍没家产之内,除妾婢外,照依兵丁,仍给人口三双、马三匹、牛三只、器械。

    一、凡监临主守、自盗仓库钱粮。文武官员、俱免刺字

    一、侵盗钱粮赃重罪至死者,本犯照拟正法,所侵钱粮,将妻子勒限一年追完。如限内不完者,妻及未分家之子并本犯家口财产入官。其流罪以下,所侵钱粮,亦限一年追完。如限内不完者,本犯并妻及未分家之子流徙尚阳堡,家口财产变价入官。若此等重罪人犯,遇

    赦免罪止应追赃者、亦限一年追完。如限内不完、

    者,将本犯并妻及未分家之子,仍分别入官,流徙尚阳堡。以上三项人犯,应追赃银在省者,该督抚令府州县官员当竭力严追;在旗下者,都统、副都统令佐领骁骑校竭力严追。其官役贪赃事发,分别赃数多寡,仍照律拟罪。所贪之赃,应追入官者,亦照《侵欺钱粮》例遵行。其旗下人亦照此例。承追官将犯人可变家产不行折变,或将产物价银值多变少,或有需索勒掯等情在外,该督抚旗下该都统、副都统,即行指名题参,交与该部从重处分。

    盛京所招之民、有犯徒流罪者、照民人例、分别责

    治其徒流,照旗下人分别枷号。

    一,贪赃官役,罪至死,若免死减等发落者,并妻及未分家之子,交与户部安插,于乌喇地方。罪不至死拟流者,流徙于《尚阳堡》。

    一、发遣流徒人犯,开写省分州县年岁及妻子年岁发遣。其直隶各省解部人犯册内开明省分州县年岁及妻子年岁,如有旗人,并开明旗色佐领年岁送部。

    一、云南徒罪人犯,发本省多罗、松林等十二驿摆站。罪重者迤东各府人犯,拟发诺邓等井煎盐。迤西各府人犯,拟发个旧等厂熬铅。流罪人犯,拟发四川、广东二省安置。军罪人犯,有极边字样者,拟充广西都司。无极边字样者,拟充贵州新添、永宁二卫守哨。其发遣人犯,年终造册报部。

    一凡除入伍给札官员照定例处分外、给札归农之众、若恣肆虐民、占人庐舍、夺人土田、扰害地方者、令督抚掣回官札、照民例治罪。

    一凡奉

    旨“免死军前效力人犯、应鞭一百、照律追埋葬银二”

    十两,付死者之家,将枷号存案军前赎已犯之罪。该管官之前效力,表见受重伤者,免其枷号两个月。若伊该管官之军前不行赎罪效力者,出兵回日仍枷号两个月,将妻子家产人口一

    并拨与辛者库口外,蒙古等亦应鞭一百、追银二十两之处,折牲口一九,给付死者之家,军前赎已犯之罪,效力表见,及受重伤者,免其折枷号之牲口三九。若军前不行效力者,仍追牲口三九,给付死者之家,妻子家产人口一并给与该管之主为奴。此等人犯赎罪效力不效力之处,俱交与该将军并该管官存贮明白案卷,俟出兵回日、送与该部

    一、凡各项应追赃银,承追各官如限内追不完者,交与该部议“再借逆贼本银者,限六个月内全完。如不完者,借银之人系官,交与该部系平人,照不应重律责治。如仍不完,六个月一次,照此例行。”

    一凡交与八旗所追赃罚等银、其承追不力之官、指名送部时、刑部停其具题、开明咨送兵部议覆。刑部仍入“十日汇题” 案内具题

    一、凡各部衙门具题交与刑部议者,“军罪以下之事不行题覆,即在刑部完结十日汇题。其凡革职交与刑部议罪等事,仍行题覆完结。其直隶各省督抚具题军罪以下之事,亦停其题覆,刑部即行拟议,移咨发落,仍入《十日汇题》内具题。”

    一应行议罪官员,该督抚题参、或系刑部具题查取职名到日者,刑部停其具题,咨送该部议处。至遇

    赦者、亦停。其具题、刑部、即行议结

    一“议政王九卿会审重犯之事、并秋审事件、俱在”

    西长安门内,在金水桥西,《会审》。

    一、有将人诓骗阉割,强勒阉割者,仍照律治罪外,父母情愿将伊子阉割,及本身情愿阉割者,免其治罪。

    一、习《天文》之人,不必禁止。若妄言祸福,煽惑愚人,仍照律拟罪。

    职制

    上谕谕礼部:“朝廷选举人才,科目最重,必主考同考。”

    “官,皆正直无私,而后真才始得。昨乡试贿赂公行,情罪重大,已将李振邺、田耜等特置重辟,家产籍没。会试太典,尤当慎重。考试官、同考试官及天下举人,若不洗涤肺肠,痛绝情弊,不重名器、不惜性命,仍敢交通嘱托、贿买关节等弊,或经发觉,或经科道官参,即将作弊人等,俱照李振邺、田耜等重行治罪,决不姑贷。尔部《即刊刻榜文》,遍行严饬,使知朕取士釐奸至意。” 《特谕》一凡部院衙门书办因病退役或因不谙文移情愿退役而更名复入别衙门重役者杖一百、徒三年。

    一凡如侵钱粮婪赃等犯、遇

    赦免罪后、仍复入原衙门、及别衙门应役者、除死

    罪外,将本犯并妻流徙宁古塔,经管官知情故纵复入衙门,并经傍人告发。该督抚不即纠参,俱交与该部

    公式

    一凡在

    京畿内地事件、限一个月审结。在外者、以被证到

    齐日为始,限一个月审结。如有内外咨查者,以回文到日为始。凡内外有催文三次,全无回文者,题参。又九卿、詹事、科道会议:凡行提控告案内人犯,咨行八旗并总管内务府行提,于文到之日即行查送过部。若越二日不行送部者,将该管官交与该部。若行提屯内居住人等,每日定限五十里送部。若违此限不“送部者,差去之人,刑部鞭五十。及行直隶府州县等处提人者,亦每日定限五十里,以文到五日内起解。若不照限申解,将该管官提参,交与该部。或有别故,详开报部。若刑部司官将应速结案件不行完结,故意推诿行查,提人迟延者,堂官指名题参,交与吏部从重议处。” 及刑部另议《折子》,一并进呈。奉

    旨:“若依刑部之议,刑部并无事了,著依九卿詹事科”

    道之议。嗣后将刑部议结细事、照《热审减等例》、十日一次、汇写具题。其具题时、著将到部之日审起。完结之日、俱行写出。

    一、直隶各省民间首告事件,凡关强盗情者,以首告到官之日为始,定限一年,务要具题结案。若罪犯已获,证佐已齐,情事已真,至一年已满,承问官再为迟延,不行详结,应听该督抚查明题参,交该部议处。如该督抚徇情不参,被科道查出,题参之日,应将该督抚一并交与该部议处。如案内或因正犯及要证未获,《情事》未得真。

    “确者,该督抚题明展限” 等因具题、奉

    旨、“凡应速结之事、仍著速结。”若并无可候之处、复因

    “有一年之限。迁延日期以致迟延者从重治罪。馀依议。” 又各省府州县自理应结首告事件俱限二十日内审明结案若案内隔地提人行查俟人文到日为始。再限二十日内审明结案至于该督抚批审事件限一个月审明详报若案内提人行查以人文到日为始再限一个月审明详报该督抚审明速结俟年“终该督抚将该府州、县审结事件查明,若有迟延隐瞒情弊,借端逾限者,即将该官职名开明题参,交与该部议处。督抚不行查参,别有发觉者,将该督抚亦行议处。其按察司亲理事件,限一月内完结。如有迟延” 限内不行审结,以致拖累人犯者,该督抚即行查参,交与该部议处。如该督抚徇情不行题参,或被科道纠参,或被犯人首告,将督抚亦交与该部议处。

    一、“直隶各省人命事件,限六个月完结,如有逾限不结者,议处。”

    一、督抚有公务在本省内行走者,不准展限。如监临科场,准其按日扣限。及隔省提人,准其以人到之日扣限。若隔省出境行走者,准令题。

    请展限

    一、督抚到新任接署者。俱以到任接署日期扣算。系四个月限期者,准展限两个月完结。系六个月限期者,准展限三个月完结。馀仍照旧例遵行。

    一、钦部紧要事务,仍速行完结。如有难于完结者,应准以到任之日为始。照例展限两个月完结。督抚有新到任者,均应停其具《疏题》。

    请照此例遵行

    一奉天将军并府尹

    盛京刑部等部,凡一切咨文,咨部者两个月回文。

    不到即行查过部。宁古塔将军凡一切咨文咨部者,三个月回文不到,亦即行咨查过部,以凭稽查。若违此定限始行咨查者,将行文官员交与该部议处。

    一凡各省《审结叛案》内凡有移咨解部流徙入官人口家产、俱立限两个月自该省起解。路途解送人役、仍定限起发。违者题参。

    一凡五城应结之杖、若等小事、俱应停送刑部、该城即行完结

    一、逃人称民卖身,并干连逃人互争买与未卖等徒罪以下细事,督捕即行审结。其指逃讹诈、强盗人命等事,仍送刑部审理。

    一、督抚以下道府以上官员,凡叛逆军需、驿递公文等紧要重大事情,照例差人外,其馀细事,止许行牌催促。如违例差遣者,督抚指名题参议处。如督抚徇情不参,或科道题参,或部内查出,将督抚一并议处。如督抚平常小事,差役害民者,或科道纠参,或部内查出,交与该部议处。一、隔省关提人犯,该地方官确注盗犯年貌、住址、的实名姓,一面详请本省督抚移咨住贼之省督抚提拏,一面移文差人关会住贼之地方官挂号添差协缉,不许擅给批牌,竟行拘提。如有违此例者,将该地方官照诬良为盗例治罪。如住贼之地方官徇庇不行协缉,亦交与该部议处。至于本省内隔属关提人犯,仍令向该地方官挂号,添差拘提。如违例擅自拘拏,捕役照“诬良为盗” 例治罪。原差地方官照“失察衙役诬良为盗” 例,交与该部议

    一、凡拏获盗贼,审问时供出伊先行劫之处,审明仍行咨查。该督抚若失主已经报官,将地方官照“讳盗不报” 交与该部。失主未报、失事未有实据者,该督抚取其该地方并无讳盗印结缴报。若报后被傍人告发,或被科道题参,确查讳盗属真,将该地方官交与该部。失主不行呈报,该管官照不应重律,杖八十。

    一凡州县自理赎锾。岁终造册申报臬司查核。藩臬司自理赎锾。岁终造册申报督抚查核。督抚岁终汇造清册题报。到日查核。如有折多报少、并隐漏等弊。该督抚查参具题治罪。罚赎之人姓名及罚数、著承问各官明晰书写告示于该地方晓谕。如有隐漏即以贪赃治罪

    “一、州县官将民之苦情不行详报上司,使民无处可诉。其事发觉,将州县官革职,永不叙用。若州县官已经详报,而上司并不准接题达者,将上司亦行革职。至于赈济被灾之民,以及蠲免钱粮,州县官有侵蚀肥己,使民不沾实惠等弊,或被傍人出首,或受累之人具告,或科道查出纠参,将州县官照贪官例革职” 拿问。其督抚布

    政司道府等官不行稽察,令州县任意侵蚀者,俱行革职

    一、凡在外汉军降级、革职、缘事解任、裁缺之候补汉军文武官员,解任时即将任内事务交明,带领家口速行归旗。该管地方官员,亦将家口一并速催回旗,仍将起程日期报部,令取经过州县,沿途交付印结。如有降级、革职、解任、裁缺之候补官员,正事已完,妄借事故,不速回旗,仍恋住做官地方,或前往竟不来“京,在别处居住,或不进京在附近州县居住,或本身进来家口仍在外居住者,如已经革职者,交与刑部从重治罪。若有官者革职,交与刑部治罪。” 该管州县官,武职专汛官,将此等解任官员,本身并家口不一并速催起行,借端迟延,容留一人居住者,降二级调用。二人者,降四级调用。三人以上者,革职。《道官兼辖》武官,在伊等所辖地方,容留一人居住者,降一级调用。二人者,降二级调用。三人者,降三级调用。四人者,降四级调用。五人以上者,革职。督抚提镇所辖地方,容留一二人者,罚俸六个月。三四人者,罚俸一年。五名以上者,降一级留任。十名以上者,降二级留任。同城知府,照州县例议“处,不同城知府照道官例议处。” 至此等解任官员,仍在做官地方恋住,或在别省居住,或已起程中途逗遛迟延,或既来而不进京在附近州县居住,或本身已来令家口在别处居住,该管督抚提镇地方文武官员不行查催者,俱照处分。原做官处容留居住之地方官例,一体处分。再,此等解任官员,不将家口作速带来,该管佐领、骁骑校不行查出报部者,若一人者,降一级留任;二人者,降二级,仍留任;三人以上者,革职,《小拨什库》交与刑部从重治罪。参领将本参领下一二人不行查出呈报者,罚俸一年。三四人者,降一级留任。五六人以上者,降二级留任。十人以上者,降三级,仍留原任都统、副都统不行查出,一二人者,罚俸三个月。三四人者,罚俸六个月。五六人者,罚俸九个月。七八人以上者,罚俸一年。十五人以上者,降一级留任。《原做官之处》,该管官员将此等官起程日期不行报部者,罚俸一年。

    户役

    一、顺治十年以前买人虽无中证,失落文契,所买之人伊身称系“所卖是真” ,亦断与所买之人。一、除直隶各省大小文武官员及驻防将军、副都统等,将各该管所属之民不准买外,凡旗下官兵,许令照旧买人。在京者,许宛、大二县、五城兵马司用印,在外者,许各州县官用印。将卖身之人问明真正姓名、籍贯,取其情愿卖身《口供》及保人《口供》登簿,照例申报户部。其流移之民有情愿卖身者在何处卖,许在本处官用印。若故意掯勒不行用印,发觉交与该部从重议处。一各省驻防将军副都统以下,骁骑校以上,提镇以下,千把总以上,不许买本省之民。若违禁买者,令该督抚等查参,将所买之官降二级调用。官员之家仆买者,照伊主本身所买议处。该管官员不行查出者,俱各降一级留任。兵丁买民止许少买。买时须卖身之人亲到地方官处取愿卖口供存案,文契内写“情愿” 字样,用印准卖。若已经取供存案,契内有“情愿卖身” 字样,后有诬告者,反坐。所告之人若无口供存案,文契内有“情愿” 字样,勒买情由是真者,将所买兵丁枷号一个月、鞭一百。如官员嘱托伊下兵丁买者,照依本身所买之例处分。至本主在京家仆披甲在外省驻防者,仍照另户兵丁准买。外省驻防官员有披甲之人,亦不准买民。

    一、关口外所住之人来京买人者,将所买之人带到宛、大二县、五城正印官处,说明情由,将卖身之人取有情愿卖身口供文契,令其用印。仍令禀明各该都统,将所带出口之人数目,咨明兵部,给发用印文票。其看守关口人等,将带出之人亦严行盘查。若无兵部用印文票令其出口者,将章京马法各罚俸一年。披甲之人、俱各鞭八十。领出之人,俱各鞭一百。

    一、刑部议得:“莫尔洪买人” 一案,吴二将伊身并妻子卖时坐塘笔帖式莫尔洪用印。所买之民或遵康熙八年六月内

    上谕:“断出为民,或照十五年二月内督捕定例断与。”

    莫尔洪相应请

    旨定夺,嗣后臣部遵行可也。具题奉

    《旨吴二著》《断与莫尔洪》。

    一、买人之人不带本人并保人,由正印官当堂验明,取供挂号,即与白契无异。将卖身之人不

    给买主断出为民

    一、九卿、詹事、科道会覆:“卖身旗下原有房田,守分度日,于地方人民无扰者,仍令居住原处。其原无房田者,俱令伊主收回。倘卖身旗下凶恶之徒,虽有田房仗旗恣意横行,吓诈百姓,把持衙门,赌博奸淫,捏盗勾逃讦讼,作证害民等事,有犯者,地方官申报直隶巡抚,即拏送部,照依律例议罪,不许仍在原处居住,伊主收回。” 若违禁犯罪之后,又不收回,仍留原处者,将容留之主,系官,降一级留任。系平人,鞭一百。家仆枷号一个月,鞭一百。两邻地方知情不首者,各责三十板。州县卫官不行查逐者,罚俸一年。道官并兼辖武官容留该管地方,罚俸六个月。巡抚、提镇罚俸三个月。同城知府,照州县官例处分;不同城知府照道官例处分具题奉

    旨“依议。”凡卖身之人、或曾经犯罪处分、或现有犯法

    事情卖身旗下、希图幸免者、从重治罪。买主知情、一并从重治罪

    一、凡旗下入官之人,若仍照前分拨,伊等在旗佐领下,俱各有定额,且各有该管之主,应停止入官,令入各旗《幸者库》。其包衣佐领人送来入官者,亦照此例。入《辛者库》。《辛者库》人犯入官之罪者,刑部枷号完结。

    一、凡八旗下满洲、蒙古家一应人等,不许卖与汉军,民人亦不许给送。若违禁卖与汉军、民人及给送者,或傍人出首,或被卖之人首告,将所卖之人并价银一并入官。所买、所卖之人,系官,罚俸一年。系护军拨什库兵丁当差及闲散人,鞭一百,系民,责四十板。佐领并骁骑校、包衣佐领、包衣《大明》知令卖者,罚俸九个月,《小拨什库》鞭八十,收税之官亦罚俸九个月。其满洲、蒙古家人,欲要赎出伊身者,在本佐领并旗下,许赎出,不许赎出。入在汉军民人违禁赎出入汉军民人,亦照所买所卖之例拟罪。其满洲、蒙古家用印所买之人,有欲赎身,及旗下旧奴仆之内年老有病之人,各本主情愿准赎者,应回明该都统等咨文内开写情由,用印移送户部,准其赎出为民。若将可用年壮旧人借此准赎者,亦照买卖例治罪。其喀尔喀、厄鲁德,亦不许令汉军民人买。若违禁买者,系官降一级调用。系旗下人,鞭一百。系民人,责四十板,将人入官田宅。

    “一、钱粮分为十分,有欠至八分、九分、十分者,举人革去为民,责四十板;贡监廪、增、附生员等俱革黜为民,责四十板,枷号两个月。仍严催未完钱粮,欠至五分、六分、七分者,举人革去为民,责三十板;贡监廪、增、附生员等俱革黜,责三十板,枷号一个月。仍严催未完钱粮,欠至四分以下者,举人革去为民,责二十板;贡” 监廪增附生员等俱革黜,责二十板。仍严催未完钱粮

    婚姻

    一、受封之妇,伊夫欲行离异者,先禀明刑部审理,果系应离者,照律听其离异。若系三不出者,不准离异。若系强离者,照律治罪。

    一、另《户平等》人用财礼聘娶之妇,及用财礼所娶家仆之女,夫亡之后愿守节者听。欲改嫁者,其母家给还原聘财礼,将妇人准其领回。其家仆用财礼娶相等家仆之女为妇者,如夫亡故,妇人原主给还原聘财礼,将妇人领回。若妇人有子情愿守节,不许复配与人,亦不准原主领回。若丈夫之主将妇人违例复配,夫者,将妇人断回原主,不追还财礼。又,凡丈夫与妻不和离异者,其女衣服及陪送嫁装之现在物件,凭中给还女家。若两家争斗者,照律治以应得之罪。其欲娶妾者听。若托故出妻者,依律治罪。一、凡家仆女儿,不问伊主偷嫁与人,五年内控告者,将所嫁之女断回与本主给还聘礼。嫁女之人鞭一百。若过五年,免其夫妻拆离,给银四十两。如不得银,仍将夫妻拆离,其嫁女之人亦鞭一百。凡系辛者库人之女,不论年分远近,将女儿断与伊主。将偷嫁之人亦鞭一百。其该管拨什库应无庸议。若明知辛者库与旗下人家仆之情,说媒及聘娶者,照不应重律治罪。若不知情,免罪。

    仓库

    一凡领逆本之人、自行出首者、仍免罪外、若有以多报少、隐匿不报者、或被傍人首告、或被科道纠参、审实者、以前隐匿之罪、虽在

    赦前。但现今隐匿不行出首之罪、因在

    赦后仍不准援

    赦。应照隐匿入官人口五名、财物至五百两者、责

    “四十板,并妻流徙宁古塔。人口四名。财物四百两者,责四十板,徒三年;人口三名。财物三百两者,责三十五板,徒二年半;人口二名。财物二百两者,责三十板,徒二年;人口一名。财物一百两者,责二十五板,徒一年半。财物九十两者,责二十板,徒一年。八十两者,责四十板。七十两者,责三十五板。六十两者,责三十板。五十两者,责二十五板。四十两以下,一两以上,俱责二十板。若旗下人犯此等之罪,流徒照例枷号折责。一、议政王等会议,将逆犯应行入官,一应匠役人口,隐匿不首送到部,或私自放出为民者,若查出或被傍人首出,或入官之人自行首告者,隐匿之人系官,交与该部从重议处。系平人,照例拟” 罪不行详加。查出之该都统、副都统、参领、佐领、骁骑校等,交与该部议处。“《小拨什库》鞭一百。” 外省驻防将军、副都统以下,披甲人以上,将应行入官。一应匠役人口,交与该地方官,送部交与总管内务府。其总督、巡抚、提督、总兵官、文武各官以下,绿旗兵丁以上,将此等应行入官。一应匠役人口,如有收者,该管总督、巡抚、提督、总兵官等详查,所得人口,俱交与地方官送部,亦交与总管内务府。若文到晓谕之后一月内不即首送,或私自放出为民者。若查出或被傍人首出,或入官之人自身首告者,其隐匿之人系官,交与该部从重议处。系平人,照例拟罪,不行详加。查出该管将军、副都统、总督、巡抚、提督、总兵官等、俱交与该部议处具题。奉

    旨:“依议。若系将军等分拨、及军功被伤赏给者、仍留”

    与原主。又刑部将八旗首送出兵处带来之应入官人口、交送总管内务府等因具题。奉

    旨、官员所带之人、俱交

    内府兵丁出征云南、劳苦骁骑校以下兵丁等所

    带之人,俱给回“各原主。”

    一、大通桥监督将运进仓内米数,预期行文八仓监督等早开仓门,务要本日照数收完。如有至晚收不完米石,该监督亲身查点登簿连袋送进仓门内寄放。次日抽掣收受,不许将入仓米石中途寄放。如有犯者,照“偷盗” 议罪。监督将进仓之米不行查看寄放,交与吏部议。

    一、将进仓漕粮拦路戳袋,挖仓墙、越墙进仓偷米之盗,照例应听刑部查审,照律治罪。不至死罪者,若系另户之人,发黑龙江、宁古塔等处披甲当差。若系奴仆及民人,发往黑龙江、宁古塔等处与新披甲之人为奴。至裤袄、细袋装米偷盗等小贼拿获,该监督呈报仓场侍郎,即于仓门首枷号四十日,系旗下,鞭一“百;系民,责四十板。”

    “一、剥运米石短少,将雇觅人等交与刑部治罪。所少米石,定限责令正身船户赔补。若有违限赔补不完者,仓场侍郎题参之日,将正身船户交与刑部,从重治罪。其短少米石,责令州县官勒限,仍着落正身船户,将家产赔完。如限内再不完,仓场侍郎将该州县官题参,交与该部议处。若有搀石灰药水者,运官旗” 丁即行呈报仓场侍郎巡仓御史,会同确查,果实将雇觅之人发于宁古塔等处,与新披甲之人为奴,米石亦定限着落正身船户家产赔完。如果剥运米好,运官旗丁勒掯不收,或被红剥船户首告,或被仓场侍郎巡仓御史查出,将运官旗丁亦即交与刑部,从重治罪。

    一、坐粮厅所属“八行运役,及仓役名缺” ,责令通州知州,佥选诚实良民应役。如仍保送旗人及民,一人而充两、三役者,经仓场侍郎、巡仓御史查出题参,将该州知州降一级留任。其霸充及保结之人,系旗下,枷号一个月,鞭一百。系民,责四十板,徒二年。

    一、运丁不正身押运代运者,将承派运丁各卫守备罚俸一年,押运通判罚俸六个月,领运守备、千总如徇私不行,查出各降一级留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