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汇编 祥刑典 第五十九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
经济汇编 第六十卷
经济汇编 祥刑典 第六十一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祥刑典

     第六十卷目录

     律令部汇考四十六

    皇清现行则例中

    祥刑典第六十卷

    律令部汇考四十六

    皇清

    《刑部现行则例中》

    课程

    一、凡兴贩私盐,民兵俱照律治罪。地方官失于觉察,被人首告一次者,该御史指名题参,降职一级;二次者降职二级,俱戴罪。限一年缉获私盐一次者,还职一级;二次者,还职二级。被人首告三次者,革职为民。至营兵贩卖私盐,由管营官失于钤束,如被地方拿获一次者,指名题参,降职一级;二次者降职二级,俱戴罪。限一年将私贩兵丁拿获一次者,还职一级;二次者,还职二级。如被地方拿获三次者,革职为民。凡旗下人并放马人等私盐事犯,本主系官,罚俸两个月;不系官,鞭七十。佐领、骁骑校、包衣大,各罚俸一个月。小拨什库、催庄拨什库,各鞭五十。放马人等兴贩私盐者,总管去的旗下章京每甲喇去的章京等,俱罚俸两个月,拨什库等各鞭八十。不及十人,一二人私贩,或十人以上,不带军器,仍照律治罪。官员照前定例议处。兴贩私盐,旗下人之主佐领、骁骑校、小拨什库等,及放马人等所管章京,拨什库等,仍照前定例议处外,凡旗人兵民聚众,十人以上,带有军器,兴贩私盐者,无论拒捕伤人,俱照“强盗已行得财” 律立斩。至于兴贩私盐,一体交与文武各官严行缉挐。其不及十人,及十人以上,不带军器者,汛地武官失于觉察,亦应照前定文官处分之例处分。若十人以上带有军器,兴贩私盐,失于觉察者,将失事地方专管文武官员革职,兼辖官降二级,俱留任,限一年缉挐。缉获一半以上者、还其官级。若不获者、题参之日、照此定例革职降级。仍应请

    敕下各该督抚巡盐御史、提督总兵官、严加督缉。如

    有失察官员,即行题参。倘徇庇不参,或被傍人出首,或科道官纠参,照徇庇例议处。专管官一年内挐获十人以上,带有军器大伙私贩,一次者纪录一次;二次者纪录二次;三次者加一级;四次者加二级;五次者不论《俸满即陞》。兼辖官一年内挐获三次者纪录一次;六次者纪录二次;九次者加一级。如挐获次数多者,俱照此次数纪录加级。

    钱债

    一旗下人既不准出境外放债,有与境外州县民人控告者概不准行。其境内之人欠债能还而刁蹬年久不还者,准行审理。若借债之后身死而家业实无可还之物者,债主虽告亦不准行。

    一、旗下人违禁私自越出旗下人所居之地,需索财物,借端挟诈,嘱托行私扰民等弊事犯者,另户之主亲自去者,系平人,枷号三个月,鞭一百。系官,革职不准折赎,鞭一百。失察之佐领,罚俸三个月。骁骑校,罚俸六个月。小拨什库,鞭八十。若将家仆明知差去此等事犯者,其差去之本主系平人,鞭一百。系官革职。其去之家仆,枷号一个月,鞭一百。其取债探亲事犯者,另户之主亲自去者,系平人,鞭一百,系官革职。失察之佐领,罚俸一个月,骁骑校罚俸三个月。小拨什库鞭五十。如将家仆明知差去,差去之主系平人,鞭八十,系官罚俸一年,其去之家仆,亦鞭八十。其庄屯居住另户之主并家仆,若私自越出旗下人所居之地,犯此等事者,佐领、骁骑校《小拨什库》及本主免其治罪,将屯《拨什库》照《小拨什库》治罪。

    一、外省驻防旗人土棍,串党朋奸放债,盘勒重利,开赌囮骗愚民,准折子女,强买市肆,擅砍树木,哄然罢市辱官,种种行恶者,将所行之人,酌所犯情罪轻重,照律例定罪。有此等不肖行走之事,犯至枷号三个月,鞭一百之罪者,该管官员不行查出,将该管之骁骑校、防御、佐领,各降二级调用,驻防协领、管旗参领,各降一级。留任将军、副都统,各罚俸一年。《驻防》协领、管旗参领,

    《以下骁骑校》以上官员,伊等本身不肖行走者,俱革职,该管之将军副都统各降一级留任。若旗下人民等,将此等不肖之处行走者,令该督抚查参。该督抚不行题参者,将该督抚等各降一级留任。

    市廛

    一、旗下民间,遇有丧葬,听凭本家之便,雇觅抬送。而仵作行私分地界,倚势霸占扛抬,分外多取利者,永行禁止。若“《仵作行》违禁者,事发系旗下人,刑部照律治罪。系民五城监察御史照律治罪。”

    一、凡各旗买人卖人者,俱令赴市买卖。写档之时,该翼确查明白,给付执照。人贩子不得仍前在市贩卖。贩子等仍有贩卖人者,所卖之人及价银一并入官。《人贩子》处绞。牙子若将出卖之人带到伊家转卖,或留在别处出卖,应拟流徒者,不分旗下民人,发宁古塔给与穷披甲之人为奴。若系旗下人,止将本身发遣系民并妻子发遣出卖之人,不曾带到伊家,及留在别处出卖,只从中说合者,免其治罪。该佐领、骁骑校、小拨什库、五城司坊等官,将该各管另户之人,不行严查禁止,仍行。贩人被傍人拿获者,将该管官交与该部。《小拨什库》鞭八十。系家仆将所管之人,免其治罪,伊主拟鞭一百。被傍人拿首者,在贩子名下追银十两,给与拿首之人。

    上谕谕户、兵二部:“前因贩卖人口马匹,曾经严禁,令”

    “闻京城内市上卖马希少,除将人贩仍照前禁止外,今卖马贩子等在京城两翼市上卖者,仍令照旧交易,将应卖马匹数目,回本佐领,著拨什库等仍到收税处说明” 等语。再准马贩子仍在京城贩卖外,其喀尔喀厄鲁德来在外馆贩马者,若马贩子进馆内买马,则贫兵不得买马。喀尔喀厄鲁德来馆贩马者,不许马贩子进馆买马。若违禁进馆内买马者,系旗下人枷号一个月,鞭一百,系民责四十板、徒二年。

    一,凡各旗下人在外省贩卖马匹者,贩子处绞。《说合》马牙子系旗下人,枷号两个月,鞭一百。系民,责四十板,流三千里。该佐领、骁骑校、小拨什库、五城司坊等官,将该各管另户之人,不行严查禁止,仍行贩马。被傍人拿获,将该管官交与该部。小拨什库鞭八十。系家仆,将所管之人,免其治罪,伊主拟鞭一百。被傍人拿首者,在贩子名下追银十两,给与拿首之人。

    一凡

    内包衣下内外王、贝勒、贝子、公、大臣、官员家人、领

    本霸占要地关津,任意生理,不令商民贸易、倚势欺陵者,或傍人首告,或受累之人首告,或科道官查出纠参,将倚势欺占之人在原犯事处,即行立斩示众。其人若系

    内包衣下人、将该管官革职。若系宗室王以下公

    以上家人,将亲王罚银一万两,郡王罚银五千两,贝勒罚银二千五百两,贝子罚银一千三百两,“公罚银七百两,将伊等仍交与宗人府,从重议处。其管理家务官俱革职。若系在外亲王家人,罚银一万两,将王降为郡王” 等王若系郡王等王,罚银五千两,降为公。其管理家务官俱革职。若系民公、侯、伯、大臣官员家人,俱行革职。其霸占欺民之人,汛地文武各官不行查拏者,俱行革职。至于王以下大臣各官,将银借贷,民人指名贸易,霸占要地关津,倚强贻累地方民人者,亦照此例治罪。

    内包衣下人“及诸王、贝勒、大臣家人所在。” 指称名

    色,以网市利,干预词讼等事,肆行非法,有司不敢犯其锋,反行财贿。此等事犯,将行财贿之官革职。使去之人,若伊主知而使去,系官革职。

    内包衣王贝勒等家下该管官、若知而使去、亦革。

    职王以下、宗室以上、若知而使去、交与该衙门从重议处。其去人若伊主知而使去、枷号三个月、鞭一百。伊主不知私自去者、照光棍处决。《祭祀》

    一、凡人不回都统,取用印咨文行礼部私令端公道士医治者,系官交与该部议:“系平人,照违令律治罪。” 将私行医治端公道士杖一百。虽禀过部,端公道士谎称眼见捉拏狐魅,作为异端医治,致人死者,将端公道士俱照斗殴杀人律,拟绞监候,秋后处决。

    一、邪教惑众,在京五城御史,在外直省,各该督抚已经通行严禁。如该地方官不行严禁,该督抚徇庇不参,科道官访实题参,一并交与该部。其邪教惑众者,照律治罪。傍人出首者,不论犯。

    人多寡,男女共追银二十两,给与出首之人。“如系专拏” 之人拏获者,追银十两,给与拏获之人。《一奉》

    旨“居住喇嘛班第等外。《和硕亲王以下、及民间有喇》”

    “《嘛》班第” 者,相应俱令出。

    京城外,往查汉绰尔济喇嘛处居住。

    京城内外寺庙、及民间私自行走喇嘛班第。并阿

    《木道》等处喇嘛班第等,若寺庙留住,将容留寺庙住持僧道枷号三个月,责四十板为民。尼僧留住者,将留住住持之尼僧及所住之喇嘛,俱处绞。同住之僧道、尼姑知而不举缘由,责四十板为民。若被傍人拿获出首者,住持僧道与同住尼姑罚银五十两,给与拿首之人。该管僧道录司不行严查缘由,罚银一百两。专管僧道官革职,罚银一百两为民。所罚之银,交与户部。其空寺庙若有喇嘛班第、阿木道等处喇嘛班第存住者,被傍人拿获出首。无专住之人,将该管僧道录司及僧道官罚银一百两,于内取五拾两,给与拿道之人。至于民人,将伊子弟家人送与喇嘛为班第,及将私自行走喇嘛班第、阿木道等处喇嘛班第留住家内者,将送留家主枷号三个月,责四十板。十家长及两邻知而不举缘由,责四十板。若被傍人拿获出首,向问罪之家罚银五十两,给与拿首之人。该城监察御史及顺天府府尹不行严查缘由,交与该部罚俸一年。专管知县等官并兵马司指挥等官革职。有僧、道、尼姑寺庙及空寺庙并民家居住喇嘛班第、阿木道等处喇嘛班第,俱入官,交与礼部、理藩院发落。

    京城内“白塔寺居住喇嘛九名。”《呾呾》庙居住喇。

    嘛八名及“《厄木齐》喇嘛均应照旧留住外,其《崇国寺》居住喇嘛,应令出”

    京城、在四天王庙居住。嗣后和硕亲王以下、及民

    “间。如有喇嘛班第者,俱出城外,在查汉达尔汉绰尔济喇嘛处居住。” 凡人如有治病念经供斋者,须夫妻同坐。白日请来,即令回去。如夫不在家,而妇人们请喇嘛班第到家者,照不应重律治罪。如禀过该佐领、骁骑校请来者无罪。其私造寺庙及妇女寺庙,烧香往来行走者,照律治罪。此等事,被傍人拏首者,从犯人名下追银十两,给与拏首之人。如奴仆出首,照首主例治罪。至于容留妇女,行踪污秽,并私做喇嘛及私进

    京城居住者系外边喇嘛,交与理藩院,系阿木道。

    喇嘛交与礼部

    仪制

    一、凡官民人等、用线缨者、笞五十

    一、黄色、秋香色五爪龙縀、立龙縀团补服,原经禁止官民不许穿用。应将无金四爪之四团、八团补服縀纱及无金照品级织造补服,官民不许穿用。其桃鹤等花团补服、縀纱许照常穿用。似秋香色之香色米色亦应不许穿用。其大臣官员有

    御赐五爪衣服、许其穿用。若赏给五爪龙縀、立龙縀

    俱令挑去一爪穿用

    御赐縀匹、无论色样、许其穿用。官民家下、奴仆皂隶

    等役,应许穿用䌷绫纺丝等项狐皮、沙狐皮、貉皮、羊皮等物。做帽围脖,许染黄鼠皮、狐皮、沙狐皮。其腰刀、靴不许镶绿皮。腰刀撒袋秋辔等物,不许用金。其妻亦照丈夫穿用。违定制滥用者,仍照康熙十一年定例处分。康熙十一年,违定例越分穿用者,该管官查出,将越分穿用之人,若系官,交与该部革职。系旗下之人,交与该部枷号一个月,不准折赎,鞭责一百。若民枷号一个月不准折赎,责四十板。将越分之物入官。如有越分穿用之人,该管官不行查出,被傍人捉拿到衙门审实,将越分穿用之物给与所拿之人。将佐领、骁骑校每事罚俸三个月,将《小拨什库》不准折赎,鞭责五十。其参领,如本参领内越分穿用之事,犯二次,罚俸三个月。都统、副都统,本旗内犯三次,罚俸三个月。其官员军民家下奴仆,有越分穿用者,其奴之主若官交与该部,罚俸三个月。如闲人不准折赎,鞭责五十;民,责二十板。越分穿用之人,系旗下之人,枷号一个月,不准折赎,鞭责一百。若民,枷号一个月,责四十板。其五城属民,将该司坊官每事罚俸三个月。总甲不准折赎,责二十板。越分穿用之事,犯二次,将该城满、汉监察御史各罚俸三个月。巡捕营兵越分穿用,将所管把总每事罚俸三个月。犯二次,将参将游击罚俸三个月。

    内府佐领人越分穿用。佐领家长、亦照外佐领骁

    骑校治罪。《小拨什库》亦不准折赎鞭责五十。直隶各省军民越分穿用,该督抚提镇照都统、副都统治罪。藩臬二司道副将、参将,照参领治罪。府州县官并游守等官,照佐领、骁骑校治罪。一、凡生员越关赴

    京、在各衙门谎捏控告、或跪牌、并渎奏者。将所奏

    告事件。不准仍即革去。生员照违。

    《制律》,杖一百。

    恩诏所荫、及恩拔岁副监生、有题参处分之处、应听

    各部院衙门题参外。其捐纳监生、有事故应黜革者、照《学臣黜革生员例》、不必题参、咨报该监。该监查明应黜革者、径行黜革、仍咨礼部知照。一凡

    坛庙祭祀、及

    圣驾出入并陞殿之日、上朝官员之跟役、肆行喊叫

    争竞,将聚集官员冲突拥挤者,所犯之人系旗下,鞭一百,系民,责四十板;其主系官,交与该部,罚俸三个月。系常人,鞭五十,系民,折责二十板。其平常

    朝会之日、官员跟役肆行喊叫争竞、将聚集官员。

    《冲突拥挤》者,所犯之人系旗下人,鞭六十,系民,责二十板;其主系官,交与该部罚俸一个月;系常人,鞭三十,系民,责十板。其内里人并大臣侍卫之跟役,犯此等事者,俱各交与该管大臣衙门治罪。此等冲突拥挤之人,交与泒出章京、步军校等严拿。

    宫卫

    一凡人跪

    午门、长安等门者、照“擅入”

    午门、长安等门、《叫诉冤枉律》遵行

    车驾行幸。

    瀛台《景山》之处、有跪诉者、照迎

    《车驾申诉律》遵行。

    车驾出郊行幸、有跪诉者,照《冲突仪仗律》遵行。

    一擅入

    长安等门《打石狮子》鸣冤者、照“擅入”

    午门、长安等门、“叫诉冤枉” 律问罪。若打

    正阳门外石狮子者、照“损坏”

    正阳门外

    御桥律问罪

    午门、长安等门、如有奸徒身藏金刃、欲行叩阍擅入者、不问事之虚实、将所告情由、不准系民

    责四十板,发边卫充军。系旗下人,枷号三个月,鞭一百。

    一凡于

    《长安左右门》等处自刎、自缢、撒泼喧呼者,拿送法

    司追究教唆主使之人、俱杖一百、徒三年。一凡至《下马牌》处、不下《头畜》而竟过者、笞五十。看守人役失于防范者、笞四十

    一、管侍卫内大臣等议得:

    紫禁城内郭齐哈侍卫哈哈诸子:

    乾清门侍卫

    皇太子乳公、“跟随哈哈” 诸子。“阿哥乳公” 、“跟随诸子。”

    上驷侍卫等准其骑马、毋庸议。其据已定之处、有一等侍卫参领以上者、骑马行走外,在

    紫禁城内品级未至骑马而骑马行走者,系何旗?

    侍卫,将伊旗该管大臣罚俸六个月,将本旗《录壮大》革去《壮大》罚俸一年。《骑马侍卫》革职大臣、侍卫官员跟随之人,在

    紫禁城内骑马者、将跟随之人、枷号三个月、鞭一

    百,其跟随人之主,罚俸两个月。凡官员品级未至骑马而骑马行走者,革职。将该管大臣官员罚俸六个月,闲散及执事人等在

    紫禁城内骑马行走者、枷号一个月、鞭一百、该管

    官罚俸六个月。其内府官员太监医生妇人执事人等、交与总管内务府。将应骑马人名、请

    旨移送护军统领。令其骑马行走。并未奉

    旨、谎称奉

    旨。“行走之人、殊属可恶。如被看守之人拿获奏闻、严”

    交该管之处在

    《紫禁城》内有非时骑马行走、或偷盗物件、及抢夺

    人手持之物者,令看守护军严行查拿。如疏忽看守之处不拿者,将护军统领罚俸六个月。看守之处参领降一级,罚俸一年,离任调用。护军校即行革职,鞭五十,护军枷号两个月,鞭一百。其郭齐哈、侍卫《哈哈》《诸子》

    乾清门侍卫、或有定更之后方散。所以

    神武门、东华门、西华门不闭、俟伊等出后方闭。今

    定更时,别的门皆闭。惟

    东华门俟郭齐哈侍卫哈哈诸子。

    乾清门。侍卫出后方闭。具题奉

    旨、“哈哈诸子、郭齐哈侍卫、乾清门侍卫、傍晚侍候。”并

    无事件。嗣后黄昏定更以前,俱著散去。紫禁城门俱照常关闭。或有事出迟,称有

    旨意开门令其出去。凡各处执事人等、亦著定。更以

    前散去,如此分定,方得清净。此处著总管内务府分别应骑马之人具奏,传行禁止。馀依议。《军政》

    一、“凡打猎场内,隔岭射箭者,罚银十两。隐匿兽场者,罚银九两。射伤人马者,收禁三日,罚银十两,仍羁候猎完日发落。”

    一、凡人箭上不写姓名,及不写本身姓名,或写他人姓名者,杖八十,追银十两,给拿获之人。一、凡领兵诸王将军,借通贼为名,将良民庐舍烧毁,掳掠子女、抢夺财物者,将领兵将军、参赞大臣、夸兰大等,俱革职,系诸王贝勒等交与宗人府,从重治罪。如有兵主纵令掳掠良民,应将参领以下官员免议。若分兵所往“之处,私自抢掳良民者,将统领头目、领二翼官员、领旗分官员,亦革职。至官兵私自一二零星烧毁良民庐舍,带回子女,抢掳财物者,系官革职,系护军拨什库甲兵,鞭责一百,系苦独力正法。若苦独力之主知情者,革职,不知者,降二级,系闲散人,鞭责一百。所管参领、苏喇章京、护军校、骁骑校,各降” 四级,《夸兰大》各降二级。及“抢掠男妇人口,仍追出给还本家完聚。如有此项之事,该督抚隐匿不行具题,或被受害之人控告,或系科道官题参者,将该督抚俱行革职。”

    关津

    一、奸细放火凶徒,专责步军五城三营,宛大二县严拿。或拿获一名,赏银二十两。拿送犯人若干,照犯人每名赏银二十两。拿送之官应纪录加级即陞之处,俱交与该部。傍人拿获,赏银五十两。拿获犯人若干,照犯人每名赏银五十两。拿送之官应加级即陞之处,亦交与该部。此给赏之银,户部取给。其各汛地被别官员人等拿送者,将该汛地官交与该部严加治罪。各寺庙容留别处僧人道士,或被首出,或被拿送,将容留寺庙僧人道士及僧官道官,俱交与该部从重治罪。乘隙挟仇,故诬拿送者,照律拟以诬告之罪。

    一、违禁将焰硝、硫磺、军器等物私载在船出洋贸易者,仍照律处分。防守地方,该管文武官员通同知情纵放者,亦照律治罪。不知情者,耑汛文武官员革职,兼辖文武官员降四级调用,统辖文武各官降二级留任,督抚提督降一级留任。至直隶、山东、江南、浙江等省民人情愿在海贸易、捕鱼者,仍照前定例,装载五百石以下船只,准其贸易捕鱼。仍于各口“出入处所,预行禀明该地方官登记姓名,取具保结,给发印票,令防守官员验票点数,准令出入贸易。如有打造双桅五百石以上违式大船,在海行走者,发遣边卫充军。该管文武官员及地方甲长与兵民同谋打造者,徒三年。明知打造船只不行举首” 者,系官革职。若民兵,杖一百。专管武职官员所管兵丁,私造船只,该管州县官员所属民人,私造船只,不行严加察出者,降三级调用。兼管文职知府、武职副将等官,降一级调用。该管总兵及该道,降一级留任。该督抚、提督,罚俸一年。一、贩卖硝磺之人,仍照例治罪。外土司,番蛮交界之处,奸商将军“器贩卖与土司番蛮之人者,如官民兵丁,俱杖一百,发边远充军。如该管官知情故纵者,与军民一例治罪。如不知者,州县官武职耑汎官,俱降四级调用;府道武职兼辖官,俱降二级留任;该管总兵官,降一级留任。督抚提督各罚俸一年。”

    一、凡砍木烧炭之人,工部每人各给票一张,令其前去,工部仍照例查收换给。八旗口外一应有地之人,如有将口内之人每年雇去种地者,令其雇种。将所雇之人,户部各给票一张,令其出口,仍令户部查收。若口外无票行走之民,令各处查拿八旗口外居住庄头等,去到别旗村内打牲,及在山峪中搭窝铺打“牲之人,隐匿不拿,或被傍人出首,或被巡察之人拿获者,将不行捉拿之人,交与看口章京,解送刑部从重治罪,革去庄头,交与伊主另换。若不更换仍留复犯事者,将伊主一并交与该部治罪。古北口、喜峰口外居住驿站之人,将伊等附近地方别处人来打牲,及在山峪中搭窝铺打牲者,查拿,送” 与看口章京,转送该部,从重治罪。如驿站之人

    隐匿不逐,并不查拿,及会同去拿匪人不去同拿者,或被傍人出首拿获,将驿站章京头目隐匿之人,一并交与该部从重治罪。若将无票之人巴林、翁牛忒之庄头等隐匿不逐,又不查拿,或被傍人出首者,将庄头等交与理藩院从重治罪。其雅图沟、黑山、度山、流河、波罗河屯等处,谎称砍木烧炭起票转卖,及匪人买票带在身边存住庄村并砍木烧炭之人,有违禁放鸟枪行走者,拿送各该部治罪。

    一遵

    旨会议、“凡无票私出口外之民、责四十板。并妻及未”

    分家之子,发往乌喇宁古塔等处,给与穷披甲为奴。具题奉

    旨:“依议,民人停其发往乌喇宁古塔,在山海关外,辽”

    阳等处安插

    一口外有满洲家逃人。交与该札萨克及管辖之人。于各旗佐领下遍行严加查拿。如获解部。照伊应得之罪例。从重治罪。

    厩牧一。凡

    皇上行幸各处所用马匹车辆,校尉等所骑马匹,俱

    交与该职事领去。章京官员本身,应令严管。骑驿马校尉、当差人役、赶车步兵。若不按时饮水喂草,私自滥行骑跑,至或在沿途,或于到处,如马匹倒失者,将骑马校尉、当差人役、赶车步兵鞭一百,将马匹病损伤者,将骑马校尉、当差人役、赶车步兵,鞭八十。

    一旗下各屯庄头人等、畜养马匹,各用该旗色印烙。无印烙者,或被查拿、或被傍人出首,将马入官。养马之人鞭一百。屯拨什库不行查出者鞭五十、报首免罪。

    邮驿

    一、将不曾用印所买之人断出为民,即行递解原籍纳粮。仍令本地方官具文报部,一面申报督抚

    一、凡差使驰驿行走官员,将同行《拨什库》差官等并跟役不行严束,将州县驿递人员辱骂殴打,非系紧差,而将驿马故意驰毙。驿站额马既足,而乘骑越站,索诈财物,州县驿递官员,一面申报上司,一面报部查核情真,将领去之官革职。如系《拨什库》差官等,拿交刑部从重治罪。至无勘牌,谎称奉公差使支取驿递夫马船只应用,索诈财物,亦俱应拿交刑部,从重治罪。一、凡内外差遣人员,不照所定道路而行,若枉道扰驿者,系官,降二级调用。系差役,杖一百。一,凡赍奏来时不骑驿马,违限十日以内者,免罪。十日以外系常事,笞三十。密事,笞四十一或系

    内府官员执事之人、或系各部院衙门官员人等

    并无印信凭据,私将民夫等项谎诈索取。该地方官即行拿获。一面申报该督抚具题。一面申报该部。若系情真系官,革职。拨什库执事人等,拿送刑部从重治罪。拿首之地方官员,照《出首私牌票》例,于应陞之缺即陞

    贼盗

    一、贼盗行劫,现在之赃,各令失主认领外,如不足原失之数,或贼花费已尽,将无主之赃停其入官,变价赔补。失数馀剩者入官,如仍不足,将盗犯家产变价赔偿。

    一、满洲民人家仆窃盗所盗赃物,将本身自置物件,及另户满洲民人窃盗所盗赃物,尽其家产变价赔偿。若果家产尽绝,不能赔偿者,该管官出具印结,到日免追。其窃盗本身并妻子变价赔偿,及家仆所偷赃物,令伊主代赔之例,俱应停止。若该管官徇庇出结者,交该部议处。其白昼抢夺之贼,亦照此例。

    一、家仆为强贼赔偿所劫之物,将伊自置奴仆财物等件尽行赔偿。如不足,将案内无主财物,免其入官,赔补所失之数;如仍不足,将贼自买之妻变价赔偿。至于自身聘娶之妻,免其变价。一、凡人擒拿强盗受伤者,照律赏银二十两外,验明伤痕等第,给与赏赐。如凡强盗公行打劫,人家邻佑协同拿获者,照依“拿获强盗给赏。如知强盗公行打劫邻佑不行拿获者,杖八十。凡强盗在逃走之处劫抢财物,所娶之妻并置立物件俱赔偿失主行劫,赃多赔偿不足者,除有主之强盗外,另户强盗赔偿所劫之财,将伊劫抢财物,所娶之妻及家产奴婢等物,尽行变价赔偿,如不足,将案内无主入官之物变价赔补。一,被盗失主,将劫去财物逐细列单照远近速行报官,后补之单不算原失赃物,必报明该地

    考证

    方官差捕员眼同起认,查对失单。若捕役私起赃物者,从重科罪。如拿贼之役,借寻贼赃,不论有无当票,但指《失单》所载,逐店搜察,又嘱贼扳指某某收顿,有将贼己物坐赃,买物栽赃,混认瞒赃等弊。承问各官不加严禁,不行详审。各该督抚不行严饬,承问各官及不行题参者,俱一并议处。

    一失主报盗止许到官听审一次认赃一次。所认赃物即给失主令其宁家。不许往返拖累。违者将承审官题参严加议处。

    一凡失主所报盗数存案。不为确数。以初获强盗、严审供出盗数。乃为真盗之数。若限内不能拿获真盗者、仍照定例处分。

    一、凡有投诚之贼,借追赃之名,将平民假称为伊伙、或挟仇扳害、或索诈财物,不分首从,得财与未得财,俱立斩。

    一、司坊官及巡捕三营官员,各该管辖处所,除照常经营素有生业之人外,详核无业离却地方游手来历不明者,该城钉回原籍,其所犯何事离原籍情由明白查议。其棍徒在五城巡捕营官员各该管所属地方,不行查拿呈送,或被傍人告发,或经科道查出者,交该部议处。及总甲等并容留与住房主,俱各责三十板。又通行各都统并步军总尉,严饬各该旗下佐领,并府佐领,责令骁骑校、包衣、大小拨什库。如各该佐领下人将房屋开店歇人赁房居住者,不时行查来历明确,有保人者,方许居住。若有恶棍查拏送部,该地方官役徇情故纵,不行缉拏呈送发觉者,都统以下,小拨什库以上,照前定例,分别议处。

    一、凡无业之人,在街道打手鼓踢石球者,拏获送部,治以违禁之罪。旗下人鞭五十,民人责二十板。白昼抢夺及窃盗行窃二次者,将伊主父兄系官,交与该部议处。平人系旗下者鞭五十,系民责二十板。

    一、无赖凶徒,虽无勒约张帖诈取之处,聚众行凶,无故将人抬去混打者,将为首系民,责四十板,徒三年。系旗下人,枷号四十日,鞭一百。馀人系民,责四十板。系旗下人,鞭一百。此内人犯有罪重于此例者,仍照律遵行。

    一、凡恶棍设法索诈内陞莅任、外陞来京官员财物,或各处张贴揭帖诈财,或告理各衙门吓诈官民财物,或勒写借约取财,并因官民斗殴纠聚,用绳系颈,谎言欠债,不容分辩,蜂拥拏去处害,勒写文约,或吓诈财物,不遂其意,竟行打死。此等真正光棍,事发者,不分得财与未得财,为首者立斩,为从者俱拟绞监候,秋后处决。将光棍之家主父兄,系旗下鞭五十,系民,责二十板,系官,交与该部议。其光棍如有家主父兄出首送部者,光棍仍照律治罪。外家主父兄免其治罪。

    一、凡聚众抢夺路行妇女,或卖或自为奴婢者,审实,系同伙谋者,不分得财与未得财,为首者立斩,为从者俱拟绞监候,秋后处决。凡人不知抢夺情由而买者,罪坐盗卖之人。倘或知情而买者,减正犯一等。旗下人枷号两个月,鞭一百。民人责四十板,流三千里。其抢夺人之主,知情不行举首者,旗下人枷号两个月,鞭一百。民人责四十板,流三千里。《小拨什库》不行严察,鞭八十。总甲责三十板。其八旗佐领,骁骑校,并府佐领,包衣大步军副尉,在外府州县各官,不行严禁。其步军校,五城之司坊官,巡捕营官不严行察拏,于该管汛内事发及抢夺之主,系官知而不首者,交吏兵二部议。

    一凡窃盗折军罪,枷号完结之后、再偷三次、应拟绞。若一二次者、照常完结。

    一凡白昼《抢夺》三犯者,拟绞立决。再无论旗下民人,结伙指称隐匿逃人,索诈财物者,不分得财与未得财,为首者立斩,为从者俱拟绞监候,秋后处决。

    一、凡除抢夺三次者,照定例立绞。窃盗三次者,照律拟绞监候秋后处决外,如抢夺一次窃盗二次者,或抢夺二次窃盗一次者,免其并拟,照各所犯之罪发落。

    一窃盗或

    赦前二次偷盗

    赦后一次偷盗或

    赦前一次偷盗

    赦后二次偷盗事犯、停其具题部内完结

    一、凡三次窃盗,免死减等发落者,不分旗下民人,一概改发宁古塔与穷披甲之人为奴。若系

    旗下人止将本身发遣系民并妻子一并发遣。一侵盗漕粮、仍照律遵行外凡盗钱粮不分腹里沿边沿海至三百两者、拟斩监候秋后处决。不至三百两者、仍照律治罪

    一、监守自盗仓库钱粮四十两,并常人盗八十两者,照律斩绞拟罪,准徒五年。《监守》自盗二十两以上,并常人盗四十五两以上者,拟流,总徒四年。盗三百两以上者,仍照例拟斩。

    一凡侵盗钱粮入己,数满三百两者,照例拟斩。不及三百两者,照“监守自盗” 正律,并赃拟罪。一、常人盗钱粮至三百两者,拟绞监候,秋后处决。

    一、凡匠艺倾销金银器皿者,倾销匠艺必须见其家主对明,方许倾销。如不肯去对质者,许拿送衙门。未经本主对明,私自倾销者,如系盗物,倾销匠艺,减《窃盗》一等拟罪。

    一、貂鼠《猞猁》《狲狐》等衣。子及金、银、茶桶、背、壶、碗、碟,仍许典当,典当时与各主对明,方许典当。若有不行对明典当,及将兵器典当受当者,俱照违禁治罪。有偷当此等之物,开当之人不行举送收当者,将收当之人计赃治以窃盗之罪,免刺至死者,减一等。

    一、凡逃人逃出,或白昼抢夺窃盗,罪至鞭一百者,刑部枷号,《臂䏝》刺字,鞭一百,送督捕,督捕免其鞭责,止“面上” 刺字。不至鞭一百者,刑部止臂䏝刺字送督捕,督捕照例,“面上” 刺字,鞭一百。其各处逃人,或为抢夺,或为窃盗,解到督捕审明果系逃人,及在逃走之处为盗情真者,先送刑部议结为盗之罪,后移回督捕议逃走之罪。一、凡旗下民人越渡,禁约山河打猎刨参,已得者,将财主并率领头目拟绞监候,秋后处决。为从之人,系旗下,枷号一个月,鞭一百,系奉天府、海澄等处之民,枷号两个月,责四十板。牲畜等物并所得之物,俱入官,系内地民人并妻入官奴仆,其主知而差去,系官,交与该部。平人系旗下,“鞭八十,系民,责三十板;将所去奴仆,枷号一个月,鞭一百。人牲畜所得之物,一并入官。其主知而差去,巧供不知者,系旗下人,鞭一百,系民,责四十板;其主不知者,将所去奴仆,枷号两个月,鞭一百。牲畜所得之物入官。若未得采参者,将财主并率领头目系旗下人,枷号两个月,鞭一百,系民。不分奉” 天府等处内地民,各枷号一个月,责四十板,将妻一并入官。为从者,各枷号一个月。系旗下人,鞭一百。系民,责四十板。一、凡偷采人参,率领头目财主闻挐投部,不准,仍拟绞监候,秋后处决。

    一、凡屠户将瘸病不堪使者,许其上税买去宰杀。如将堪使者买去宰杀,虽系上税,仍照“故杀他人驼骡驴” 律,杖一百。若将偷的好牲畜不上税买去宰杀者,俱与窃盗一体治罪。

    一、凡民人奴仆背主投营,挟制主人,勒索原契妻子财物,不分首从,得财与未得财,俱立斩。若止背主投营,无挟制勒索者,枷号四十日、责四十板,交还原主。其奴仆背主投营,该营先虽不知,后知而不发,应交与该部议。

    一,凡诱取妇人子女典卖,或为妻妾等事犯,不分良人奴婢已卖未卖,但诱取者,被诱之人若不知情,将为首者拟绞监候,秋后处决。如止一人者,亦照为首拟绞。被诱之人不系和同者,不坐。典卖不知情,免坐,追价给还。再以药饼迷幼小子女,并以《扑项术》拐男妇子女,为首者立绞。系诱卖人口为从,并药饼迷幼“小子女等为从” ,并和同被诱知情之人,应拟流徒者,不分旗下民人,一概发宁古塔,给与穷披甲之人为奴。若系旗下人,止将本身发遣,系民人并妻子发遣。一,城内旗人将诱来人口隐藏在家贩卖,本佐领、骁骑校、小拨什库明知匿而不首者,佐领、骁骑校俱革职,小拨什库枷号一个月,鞭一百。若不知情,失于觉察者,将佐领罚俸一个月,骁骑校罚俸三个月。《小拨什库》鞭五十。若有旗下家人,将诱来人口隐藏在家贩卖,伊主明知匿而不首者,系平人,枷号一个月,鞭一百,系官革职。若不知情,失于觉察者,伊主系平人,鞭五十,系官,罚俸三个月。若此内各该管之人,或拿获,或出首,或犯人自行投首者,将该管官并主人免其议处。城内地方,五城原有分管之责。城内之民,仍交与五城该管官严行查拿,如事发将该管官交与该部议处。其城外园内居住家人犯事,将本主亦照此例议处。在屯内住者,将《屯拨什库》照佐领下拨什库治罪。

    一开窑子与众合伙,将良家妇人子女诱去,勒

    逼不肯放出行卖事犯不分良人奴婢已卖未卖审理,若系开窑子情真,将为首之人照《光棍》例拟斩立决。为从之人仍照例发宁古塔给与穷披甲之人为奴。

    一、凡妄说虚言,书写张帖,煽动人心者,交与步军统领五城、顺天及宛、大二县,不时严行查拿。如拿获,将为首者立斩,为从者俱拟斩监候,秋后处决。

    一、凡昌平等十二城,德州等四城,兵一、二人为盗,将该管苏喇章京罚俸一年,防守尉罚俸九个月。三、四人为盗者,将该管苏喇章京降一级调用,防守尉罚俸一年。五、六人为盗者,将该管苏喇章京降二级调用,防守尉降一级调用。十人以上为盗者,将该管苏喇章京革职,防守尉降二级调用。其披甲家人一、二名为盗者,将伊主鞭一百;三、四人以上为盗者,枷号一个月,鞭一百。该管苏喇章京罚俸六个月,防守尉罚俸三个月。章京家人一、二名为盗者,将章京亦罚俸一年;三、四人为盗者,降一级调用;五、六人以上为盗者,降二级调用;十人以上为盗者,革职。奉天宁古塔、江宁、西安、杭州、京口等省城兵丁,非官员家兵人家人为盗者,俱照此例拟罪。披甲人家人为盗者,将贼主严行治罪。将该管章京、防守尉拟罪之处,亦照此例。将军、副都统等,系管众兵披甲,家人为盗者,免议。将军、副都统、防守尉等家人为盗者,俱照各章京家人为盗例拟罪。佐领、苏喇章京、骁骑校,俱照各城守苏喇章京拟罪。固“山大管旗参领,俱照《防守尉》” 拟罪。其统辖将军、副都统等,伊等所管兵,一、二三人为盗者,罚俸三个月。四、五、六人为盗者,罚俸六个月。七人以至十人为盗者,罚俸九个月。十一人以至十五人为盗者,罚俸一年。十六人以至二十人为盗者,降一级留任。二十一人以上以至三十人为盗者,降二级留任。三十一人以上为盗者,降三级调用,该管官员查获者免罪。一、凡另户之主为盗窝盗者,该管官员照先定“佐领下人为盗处分,该管官员之例治罪。” 及看守坟园家奴,为盗窝盗者,本主系官,照骁骑校治罪之例处分;系白人,照《小拨什库》例处分。看守坟园之人为盗窝盗者,其本主既行治罪,该“管官员免议罪”

    一在

    京旗下官员、并旗人家下在屯奴仆为盗者、将伊

    主照在

    《京奴仆为盗例》“本主系官。照骁骑校例议处” 白人

    照小拨什库处分

    一、凡强盗虽自行投首,强盗之主仍照例治罪。一凡强盗事犯,该管“屯拨什库《跪目》村居住,不行严查” ,照例鞭一百。

    一、如居住之人为盗,将房主系民,责四十板,系旗下人鞭一百。至容留伙贼商议之家,照律治罪外,其容留盗贼商议之两邻,如不出首者,系民责四十板,系旗下鞭一百。

    一旗人以窃为强。并无被劫。谎称“被劫” 报部者。行文该抚审实。将谎报之人鞭一百。

    一、披甲人等无故在城外过宿者,鞭八十。一、偷盗内里金银器皿事件,不兼《汉字》

    一、凡强盗真正行劫杀人而不行招认,与伙贼多而隐匿不供并不供明失主者,仍详审行查外,若初审之时自行招认伙贼之数明白供出失主者,即行归结,不准其再行妄扳拖累。一,凡强盗伤人至死者,仍照律科断外,但伤人未死又未得财者,照“抢夺伤人律” 科断。

    一、强盗案内若未经下手杀人自首者监候。俟同伙之人一并审明果无动手,与死者并无仇隙主谋等情照依《强盗伤人不死自首条》内“免死发边卫充军” 例科断。

    一、凡窃盗一两以上,拿获之步兵赏银,步军校纪录。外,偷盗一两以下些须赃物者,赃物些少,应停步兵赏银,步军校记档并刑审。其步军步军统领下番子等,巡捕营番子等,拿获强盗一名者,五两。拿获光棍一名者,三两。拿获窃盗一名者,一两。其银俱向贼身追取,赏给拿获之人,若贼身不得向贼主追给。

    一、拿获持刀杀伤人之人,首拿之人赏银十五两。次拿之人赏银十两。三拿之人赏银五两。《拿获未伤人之人》,停止给赏。

    一和硕裕亲王等会议、“查禁止人参” 之例、仍照康熙十五年定例遵行。其为从之人系旗下人民、俱一同枷号两个月、鞭一百、责四十板。再

    盛京、直隶、山东,此三处沿海行船贸易之人,若偷

    载“人参贸易者,亦照偷刨人参例治罪。” 等因具题,康熙十九年十一月十五日奉

    旨:“依议。”

    一“边外居住山海卫所属兵民、偷刨人参” 事犯者、亦照十五年定例治罪

    “一、巡踪章京,见踪不追,明知故纵者,将章京革职,小拨什库枷号一个月,鞭一百,革去拨什库,将披甲人鞭一百” 等因。康熙十七年题定“毋容再定” 外,其寻踪去的章京、兵丁,将拿获的人参贼徇情放走者,将章京革职,兵鞭一百。若取其银财放走,将所得偷的人参不全送到衙门入己者,章京革职,同去的兵丁,一并交与刑部。计隐瞒人参及所取银财之物,照律治罪。若去的官员隐瞒而不首,同去的兵丁出首者,出首之物赏给出首之人一半,一半入官。至于拿获人参贼,所骑马匹等物,亦一半入官,一半赏给。拿获人参贼的兵丁,人参尽行入官。其寻踪去的章京,一年内拿获人参贼一百名以上者,纪录“一次,二百名以上者纪录二次,三百名以上者纪录三次,四百名以上者准加一级。” 所拿获之贼更多者照此纪录加级。再,巡踪章京兵丁诬拿无辜之人,将章京革职,兵丁枷号两个月,鞭一百。若夺取财物者,将章京革职,交与刑部议罪。兵丁枷号三个月,鞭一百。其打蜂蜜水獭等项人等,执信票在分内山河行走,如寻踪章京、兵丁图功诬拿抢夺财帛等物者,照诬拿无辜之人治罪。或无信票,或有信票,不在分内山河行走,往别山河行走。或于票内人数之外,多带偷刨人参等行走者,令巡踪章京、兵丁仍照常缉拿。若将拿来人等打牲之人捏情控告,如审虚者,照诬告重律治罪。如刨人参人偷将边栏毁坏出入者,令汛地坐台、拨什库壮丁速行报明该管章京查拿。若见踪不赶,或通同章京、拨什库兵丁看门、马法笔帖式等受贿,令其出入者,将章京、拨什库披甲人,俱照“寻踪章京、兵丁治罪。” 将马法、笔帖式、坐台壮丁照“巡踪兵丁治罪” ,革去“马法” 笔帖式。

    一、兵部议为《偷刨人参》一案具题奉:

    旨、近见违禁偷刨人参之人甚多。将此案内各犯、俱

    提来

    京。尔部会同刑部,再行严审,拟罪具奏。嗣后,此等

    偷刨人参之事,亦著俱提来。

    京审拟具奏

    一、发掘前代王坟冢,已开棺椁见尸,为首者拟斩立决,为从者俱拟绞立决。发掘坟冢见棺,为首者拟绞立决,为从者俱拟绞监候,秋后处决。发掘坟冢未至棺椁,为首者拟绞监候秋后处决。为从者佥妻俱发边卫永远充军。到配所,各责四十板。如有发掘历代帝王、名臣先贤坟墓,俱照此例治罪。所掘金银,交与该抚,令地方官修葺坟冢,其玉带珠宝等物仍放在坟内。一、凡奴婢雇工人发掘家长坟冢,见棺椁,为首者拟绞立决,为从者拟绞监候,秋后处决。发掘坟冢,开棺见尸,为首者拟斩立决,为从者拟斩监候,秋后处决。毁伤散撒死尸者,不分首从,俱拟斩立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