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汇编 祥刑典 第一百三十二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
经济汇编 第一百三十三卷
经济汇编 祥刑典 第一百三十四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祥刑典

     第一百三十三卷目录

     讼讦部汇考

      周成王一则

      汉总一则 文帝一则 武帝一则 元鼎一则 宣帝元康一则

      后汉世祖建武二则 质帝本初一则

      魏总一则 文帝黄初一则

      晋总一则

      北魏明元帝神瑞一则 太武帝太延一则 文成帝大安二则 出帝太昌一则 孝

      静帝武定一则

      北齐文宣帝天保一则

      隋高祖开皇三则

      唐总一则 太宗贞观一则 中宗嗣圣一则

      后唐明宗天成一则

      宋太宗太平兴国一则 仁宗一则 神宗熙宁二则 哲宗元祐一则 高宗绍兴一则

      元总一则 世祖至元一则 武宗至大一则

      明太祖洪武一则 成祖永乐一则 武宗正德一则 穆宗隆庆一则 神宗万历二则

    皇清天命一则 天聪一则 顺治七则 康熙十七则

    祥刑典第一百三十三卷

    讼讦部汇考

    成王作周官地官以质剂止讼秋官计狱弊讼兼主狱讼盟诅

    按:《周礼地官》:“司市以质剂结信而止讼。”

    订义史氏曰:“质以人证,剂以书约,信要立,则市无争讼矣。”

    《秋官》“小司寇,岁终则令群士计狱弊讼,登中于天府。”

    订义贾氏曰:群士,谓乡士、遂士以下。 王昭禹曰:“计狱者,计其多寡之数;弊讼者,察其情而断之,为有疑也。” 王氏曰:“中,狱讼之中,言事实之书。”

    《讶士》“掌四方之狱讼。”

    订义郑司农曰:“四方诸侯之狱讼。”

    司盟掌《盟载》之法,有狱讼者,则使之盟诅。

    订义《郑锷》曰:“有约剂而不信,至于狱讼者使之诅盟,则中有所愧者不敢听,而狱讼自息矣。此乃省刑狱之术。”

    汉承秦制,萧何定律,增“部主见知”之条。

    按《汉书高祖本纪》。不载 按《晋书刑法志》云云。

    文帝化行天下告讦之俗易

    按《汉书文帝本纪》不载。 按《刑法志》:“孝文即位,躬修 元默,少文多质,惩恶亡秦之政,论议务在宽厚,耻言 人之过失,化行天下,告讦之俗易。是以刑罚大省,至 于断狱四百,有刑错之风。”

    师古曰:“讦面相斥罪也。”

    武帝定法令严见知故纵之法

    按《汉书。武帝本纪》不载。 按《刑法志》:“孝武即位,招进 张汤、赵禹之属,条定法令。”作“见知故纵监临部主之 法。”

    师古曰:“见知人犯法不举,告为故纵,而所监临部主有罪,并连坐也。”

    按:《晋书刑法志》:“律之初制,无免坐之文。张汤、赵禹始 作监临部,主见知故纵之例。其见知而故不举劾,各 与同罪;失不举劾,各以赎论。其不见不知不坐也。”

    元鼎三年十一月令赏告缗者

    按:《汉书武帝本纪》:“元鼎三年十一月,令民告缗者,以 其半与之。”

    《孟康》曰:“有不输税,令民得告言,以半与之。”

    宣帝元康四年下宽恤之令特严诬告杀伤之法

    按《汉书宣帝本纪》:元康四年春正月诏曰:“朕惟耆老 之人,发齿堕落,血气衰微,亦亡暴虐之心。今或罹文 法,拘执囹圄,不终天命,朕甚怜之。自今以来,诸年八 十以上,非诬告杀伤人,他皆勿坐。”

    师古曰:“诬告人及杀伤人,皆如旧法,其馀则不论。”

    后汉

    世祖建武十二年春三月癸酉诏陇蜀民被略为奴婢自讼者及狱官未报一切免为庶民

    按:《后汉书世祖本纪》云云。

    建武十四年十二月癸卯诏“益凉二州奴婢自八年 以来自讼在所官一切免为庶民。”

    按:《后汉书世祖本纪》云云。

    质帝本初元年以诉讼繁扰降明德慎罚之诏

    按《后汉书质帝本纪》:“本初元年春正月丙申,诏曰:顷 者州郡轻慢宪防,竞逞残暴,造设科条,陷入无罪。或 以喜怒驱逐长吏,恩阿所私,罚枉仇隙,至令守阙诉 讼,前后不绝,送故迎新,人离其害,怨气伤和,以致灾 眚。《书》云:‘明德慎罚。方春东作,育微敬始’。其敕有司,罪 非殊死,且勿案验,以崇在宽。”

    魏制。囚徒诬告。罪及亲属按《魏志》。不载 按《晋书刑法志》。改汉旧律。不行于魏 者。囚徒诬告人反。罪及亲属。异于善人。所以累之。使 省刑息诬也。

    文帝黄初五年诏妄相告者罪以所告之罪

    按:《魏志文帝本纪》黄初五年:“春正月,初令谋反大逆 乃得相告,其馀皆勿听治,敢妄相告,以其罪罪之。”

    《晋定法律》,省“禁固相告”之条。

    按:《晋书刑法志》云云。

    北魏

    太宗明元帝神瑞元年诏民得诣阙告守宰

    按,《魏书太宗本纪》:神瑞元年“冬十一月壬午,诏守宰 不如法,听民诣阙告言之。”

    世祖太武帝太延三年诏民得举告守令

    按:《魏书世祖本纪》:太延三年:“夏五月己丑,诏曰:‘夫法 之不用,自上犯之。其令天下吏民,得举告守令不如 法者’。”

    高宗文成帝太安元年诏民诣使者告状并听上诉按魏书高宗本纪太安元年夏六月癸酉诏遣尚书穆伏真等三十人巡行州郡观察风俗其有阿枉不

    能自申,听诣使告状,使者检治。若信清能,众所称美, 诬告以求直,反其罪。使者受财,断察不平,听诣公车 上诉。

    太安四年春正月丙午朔初设酒禁。

    按《魏书高宗本纪》云云。 按《刑罚志》。“太安四年。始设 酒禁。是时年谷屡登。士民多因酒致酗讼。或议主政。 帝恶其若此。故一切禁之。”

    出帝太昌元年六月癸亥朔帝于华林园纳讼己卯帝临显阳殿纳讼

    按:《魏书出帝本纪》云云。

    孝静帝武定元年三月丙午帝亲纳讼

    按:《魏书孝静帝本纪》云云。

    北齐

    文宣帝天保七年敕负罪不得告人事

    按:《北齐书文宣帝本纪》,不载。 按《隋书刑法志》:“文宣 帝天保七年,豫州检使白𢷋为左丞卢斐所劾,乃于 狱中诬告斐受金。文宣知其奸罔,诏令按之,果无其 事。乃敕八座议立案劾格,负罪不得告人事。于是挟 奸者畏纠,乃先加诬讼,以拟赏格,吏不能断,又妄相 引,大狱动至十人,多移岁月。”

    高祖开皇元年诏四方有枉屈不获理者令以次申诉

    按:《隋书高祖本纪》,不载。 按《刑法志》:“开皇元年,帝以 律令初行,人未知禁,故犯法者众。又下吏承苛政之 后,务锻链以致人罪,乃诏申敕四方,敦理辞讼。有枉 屈,县不理者,令以次经郡及州省。仍不理,乃诣阙申 诉。有所未惬,听挝登闻鼓,有司录状奏之。”

    开皇三年。敕苏威、牛弘等。更定新律。八曰斗讼 按《隋书高祖本纪》。不载。 按《刑法志》云云。

    开皇十七年,诏“有纠告贼者,没贼家产以赏。”

    按:《隋书高祖本纪》不载。 按《刑法志》:十七年,京市白 日公行掣盗,人间强盗亦往往而有。帝患之,问群臣 断禁之法,杨素等未及言,帝曰:“朕知之矣。”诏有纠告 者,没贼家产业,以赏纠人。时月之间,内外宁息。

    唐之刑书因隋之旧,为十有二八曰《斗讼》。

    按:《唐书高祖本纪》不载, 按《刑法志》云云。

    太宗贞观元年五月癸丑敕中书令侍中朝堂受讼辞有陈事者悉上封

    按:《唐书太宗本纪》云云。

    中宗嗣圣三年即武后垂拱二年三月戊申作铜匦按唐书武后本纪云云 按刑法志武后已称制惧天下不服欲制以威乃修后周告密之法诏官司受

    讯,有言密事者,驰驿奏之。自徐敬业、越王贞、琅邪王 冲等起兵讨乱,武氏益恐,乃引酷吏周兴、来俊臣辈 典大狱,与侯思止、王弘义、郭弘霸、李敬仁、康𬀩、卫遂 忠等,集告事数百人,共为罗织,构陷无辜。自唐之宗 室与朝廷之士,日被告捕者,不可胜数,天下之人,为 之仄足,如狄仁杰、魏元忠等,皆几不免。左台御史周 矩上疏曰:“‘比奸憸告讦,习以为常,推劾之吏,以深劾 为功,凿空争能,相矜以虐,泥耳囊头,折胁签爪,县发, 熏耳卧邻,秽溺刻害支体,糜烂狱中,号曰‘狱持’。闭绝 食饮,昼夜使不得眠,号曰宿囚’。残贼威暴,取快目前。 被诬者苟求得死,何所不至!为国者以仁为宗,以刑 为助,周用仁而昌,秦用刑而亡。愿陛下缓刑用仁,天 下幸甚!”武后不纳。麟台正字陈子昂亦上书切谏,不 省。

    按《通鉴纲目》:“中宗嗣圣三年三月,太后置铜匦,受密 奏。太后自徐敬业之反,疑天下人多图己,又自以久 专国事,内行不正,知宗室大臣怨望不服,欲大诛杀以威之,乃盛开告密。有告密者,给马供食,使诣行在 所,农夫樵人皆得召见,或不次除官,无实者不问。于 是四方告密者蜂起。有鱼保家者,请铸铜为匦,以受” 天下密奏。“其器一室四隔,上各有窍,可入不可出。”太 后善之。未几,其怨家投匦告保家尝为徐敬业作兵 器,遂伏诛。胡人索元礼因告密召见,擢为游击将军, 令按制狱。元礼性殊忍,推一人,必令引数千百人,于 是周兴、来俊臣之徒效之。兴累迁至秋官侍郎,俊臣 至御史中丞,皆养无赖数百人,意所欲陷,则使数处 俱告之,辞状俱同。既下狱,则以威刑胁之,无不诬服。 又造《告密罗织经》一卷,网罗无辜,织成反状,构造布 置,皆有支节。其讯囚酷法有定百脉“突地吼死猪、愁 求破家反是实”等号,中外畏之,甚于虎狼。麟台正字 陈子昂上疏曰:“执事者疾徐敬业首乱唱祸,将息奸 源,遂使陛下大开诏狱,重设严刑,有迹涉嫌疑,辞相 逮引,莫不穷捕考按。至有奸人荧惑,乘险相诬,纠告 疑似,冀图爵赏,及其穷竟,百无一实。陛下仁恕,又屈 法容之,遂使奸恶之党,快意相仇,天下喁喁,莫知宁 所。臣闻隋之末代,天下犹平,杨元感作乱,不逾月而 败。天下之弊,未至土崩。炀帝不悟,专行屠戮,大穷党 与,遂至杀人如麻,流血成泽。天下靡然,始思为乱。于 是雄杰并起,而隋族亡矣。前事之不忘,后事之师也。 伏惟陛下念之。”太后不听。

    后唐

    明宗天成元年四月复置匦函

    按《五代史·后唐明宗本纪》,不载。 按《萧希甫传》:明宗 即位,召为谏议大夫。是时复置匦函,以希甫为使。希 甫建言:“自兵乱相乘,王纲大坏,侵欺陵夺,有力者胜。 凡掠人之妻女,占人之田宅,奸赃之吏,刑狱之冤者, 何可胜纪。而匦函一出,投诉必多。至于功臣贵戚,有 不得绳之以法者。”乃自天成元年四月二十八日昧 爽已前,大辟已上,皆赦除之,然后出《匦函》以示众。

    太宗太平兴国八年诏妄奏狱空及隐落囚数必加深谴募告者赏之

    按:《宋史太宗本纪》不载 按《刑法志》云云。

    仁宗   年诏告讦之习世风不古群臣上章告言人罪不得举赦前事

    按《宋史仁宗本纪》不载。 按《刑法志》:“帝在位久,明于 人之情伪,尢恶讦人阴事,故一时士大夫习为淳厚。 久之,小人乘间密上书,疏人过失,好事稍相与唱和。 又按人赦前事,翰林学士张方平、御史吕诲以为言, 因下诏曰:‘盖闻治古,君臣同心,上下协穆,而无激讦 之俗,何其德之盛也!朕窃慕焉。嘉与公卿大夫同底 斯道,而教化未至,浇薄日滋。比者中外群臣,多上章 言人过失,暴扬难验之罪,或外托公言,内缘私忿,诋 欺暧昧,苟陷善良。又《赦令》者,所以与天下更始,而有 司多举按赦前之事,殆非信命重刑罚,使人洒心自 新之意也。今有上言告人罪、言赦前事者,讯之。至于 言官,宜务大体,非事关朝政,自馀小过’”细故,勿须察 举。

    神宗熙宁 年诏禁中外臣僚毋得以赦前事兴起狱讼

    按《宋史神宗本纪》不载。 按《刑法志》:神宗即位,又诏 曰:“夫赦令国之大恩。所以荡涤瑕秽,纳于自新之地。 是以圣王重焉。中外臣僚多以赦前事捃摭吏民,兴 起狱讼,苟有诖误,咸不自安,甚非持心近厚之义。使 吾号令不信于天下。其内外言事按察官,毋得依前 举劾,具按取旨。否则科违制之罪,御史台觉察弹奏。” 法寺有此奏,按许举驳以闻。知谏院司马光言曰:“按 察之官,以赦前事兴起狱讼,禁之,诚为大善。至于言 事之官,事体稍异。何则?御史之职,本以绳按百僚,纠 摘隐伏奸邪之状,固非一日所为。国家素尚宽仁,数 下赦令,或一岁之间至于再三,若赦前之事皆不得 言,则其可言者无几矣。万一有奸邪之臣,朝廷不知, 误加进用,御史欲言则违今日之诏,若其不言,则陛 下何从知之?臣恐因此言者得以借口偷安,奸邪得 以放心不惧。此乃人臣之至幸,非国家之长利也。请 追改前诏,刊去‘言事’两字。”光论至再,帝谕以言者好 以赦前事诬人。光对曰:“若言之得实,诚所欲闻;若其 不实,当罪言者。”帝命光送诏于中书。

    熙宁四年,立“告讦劫盗赏法。”

    按《宋史神宗本纪》,熙宁四年春正月丁未,立京东河 北贼盗重法 按《刑法志》:“熙宁四年立盗贼重法。凡 劫盗罪当死者,籍其家赀以赏告人,妻子编置千里, 遇赦若灾伤减等者配远恶地。罪当徒流者配岭表, 流罪会降者配三千里,籍其家赀之半为赏,妻子递 降等有差。应编配者,虽会赦不移不释。凡囊橐之家 劫”盗死罪,情重者斩。馀皆配远恶地。籍其家赀之半 为赏。

    ====哲宗元祐元年三月辛未诏置诉理所许熙宁以来====得罪者,自言。

    按:《宋史哲宗本纪》云云。

    高宗绍兴二十六年闰十月乙卯初置临安府左右厢官分掌讼牒

    按:《宋史高宗本纪》云云。

    元制《诉讼律》。

    按《元史刑法志诉讼》:“诸告人罪者,须明注年月,指陈 实事,不得称疑。诬告者抵罪反坐,越诉者笞五十七。 本属官司有过及有冤抑,屡告不理,或理断偏屈,并 应合回避者,许赴上司陈之。”

    诸诉讼,本争事外,别生馀事者,禁。其本争。事毕别诉 者,听。

    诸军民风宪官有罪,各从其所属上司诉之。

    诸民间杂犯,赴有司陈首者听。

    诸告言重事实,轻事虚,免坐;轻事实,重事虚,反坐。 诸中外有司,发人家录私书,辄兴狱讼者,禁之。若本 宗事须引用证验者,仍听追照。其构饰傅会,以文致 人罪者,审辨之。除本宗外,馀事并勿听理。

    诸教令人告缌麻以上亲及奴婢告主者,各减告者 罪一等;若教令人告子孙,各减所告罪二等。其教令 人告事虚,应反坐,或得实应赏者,皆以告者为首,教 令为从。

    诸老废笃疾,事须争诉,止令同居亲属,深知本末者 代之。若谋反大逆,子孙不孝,为同居所侵侮,必须自 陈者,听。

    诸致仕得代官,不得已与齐民讼,许其亲属家人代 诉,所司毋侵挠之。

    诸妇人辄代男子告辨争讼者,禁之。若果寡居及虽 有子男,为他故所妨,事须争讼者,不在禁例。

    诸子证其父,奴讦其主,及妻妾弟侄,不相容隐。凡干 名犯义,为风化之玷者,并禁止之。

    诸亲属相告,并同自首。

    诸妻讦夫恶,比同自首,原免。凡夫有罪,非恶逆重事, 妻得相容隐,而辄告讦其夫者,笞四十七。

    诸妻曾背夫而逃,被断,复诬告其夫以重罪者,抵罪 反坐,从其夫嫁卖。

    诸职官同僚相言者,并解职,别叙,记过。

    诸告人罪者,自下而上,不得越诉。诸府州司县,应受 理而不受理,虽受理而听断偏屈,或迁延不决者,随 轻重而罪罚之。

    诸诉官吏受赂不法,径赴宪司者,不以越诉论。 诸陈诉有理,路府州县不行诉之省部台院,省部台 院不行,经乘舆诉之。未诉省部台院,辄经乘舆诉者, 罪之。

    诸职官诬告人枉法赃者,以其罪罪之,除名不叙。 诸奴婢告其主者,处死;本主求免者,听减一等。 诸以奴告主私事,主同自首,奴杖七十七。

    世祖至元二十年定以匿名书告事律又令诉讼者赴省台不平者击登闻鼓

    按《元史世祖本纪》:至元二十年春正月乙丑,和礼霍 孙言,“去冬中山府奸民薛宝住为匿名书来上,妄效 东方朔书,欺罔朝廷,希觊官赏。”敕诛之。又言:“自今应 诉事者,必须实书其事,赴省台陈告。其敢以匿名书 告事,重者处死,轻者流远方,能发其事者,给犯人妻 子,仍以钞赏之。”设务农司,敕“诸事赴省台诉之,理决 不平者,许诣登闻鼓院,击鼓以闻。”

    武宗至大四年令僧人诉讼归有司诏天下不得以赦前事相告

    按《元史武宗本纪》不载 按《仁宗本纪》:至大四年二 月丁卯,命罢总统所及各处僧录、僧正、都纲司,凡僧 人诉讼悉归有司。三月庚寅,即皇帝位。诏“大赦天下, 敢以赦前事相告言者,罪以其罪。”

    太祖洪武元年置登闻鼓以受词讼定告讦条例

    按《明会典》:“洪武元年置登闻豉于午门外,日令监察 御史一人监之。凡民间词讼,皆须自下而上,或府州 县省官及按察司官不为伸理,及有冤抑机密重情, 许击登闻鼓,监察御史随即引奏。其户婚、田土、斗殴、 相争、军役等项,具状赴通政司,并当该衙门告理,不 许径自击鼓,守鼓官不许受状。”后又移置于长安右 门外,令六科给事中并锦衣卫官各一员,轮流直鼓 收状类进。候旨意一出,即差该直校尉领《驾帖》,备批 旨意于上,连状并原告押送各该衙门问理。其有军 民人等,故自伤残恐吓受奏者,听锦衣卫守鼓官校 执奏追究,教唆主使写状之人治罪。所奏事情,立案 不行。

    凡诉讼之人,有司置立口告文簿一扇,选设书状人 吏一名,如应受理者,即便附簿发付书状,随即施行。 如不应受理者,亦须书写不受理缘由明白,附簿官 吏署押,以凭稽考又令:凡告事者,告人祖父,不得指其子孙为证;告人 兄,不得指其弟为证。告人夫不得指其妻为证。告人 本使不得指其驱奴婢为证。违者治罪。

    凡以赦前事告言人罪者,以其罪罪之。若干系钱粮、 婚姻田土,事须追究,虽已经赦,必合改正征收者,不 拘此例。

    凡年老及笃废残疾之人,除告谋反叛逆,子孙不孝, 听自赴官陈告外,其馀公事,许令同居亲属通知所 告事理的实之人代告。诬告者,罪坐“代告之人。” 凡妇人除犯恶逆奸盗,《杀人入禁》,其馀杂犯,责付有 服宗亲收领听候。一应婚姻田土家财等事,不许出 官告状,必须代告。若夫亡无子,方许出官告对。或身 受损伤,无子代告,许令告诉。

    成祖永乐元年定诬告法

    按《大政纪》:“永乐元年二月辛亥,诏严禁诬告法。凡诬 告三四人者,杖一百,徒三年;五六人者,杖一百,流三 千里,所诬重者,从重论。诬告十人以上者,凌迟处死, 枭首于乡,家属迁化外。”

    武宗正德十六年敕缉事官校不许干预词讼

    按《明会典》,正德十六年七月十四日节该钦奉世宗 皇帝圣旨:“今后缉事官校,只著遵照原来敕书,于京 城内外察访不轨妖言、人命、强盗重事,其馀军民词 讼及在外事情,俱不干预。钦此。”

    穆宗隆庆三年申奏狱讼冤滥之原

    按《大政纪》:隆庆三年八月,刑科右给事中许天琦奏 “刑狱之滥,其原一则以赃罚为名,多受民词而阴济 其贪;一则威严恐喝,令民诬服而不敢诉,故狱讼繁 兴。”刑部覆奏,报可。

    神宗万历七年敕以私揭害人者不许听理

    按《明会典》,万历七年九月内节奉圣旨:“近来人情险 恶,动以私揭害人,报复仇怨。今后两京及在外抚按 监司衙门,但有投递私揭者,俱不许听理。若挟私忌 害,颠倒是非,情重者即便参奏拏问,比诬告律反坐。 钦此。”

    万历十五年,重修《会典》书成,并定律例及诉讼之制 颁行。

    按《明会典》,弘治中会官详议,定为“《问刑条例》,颁布有 司。嘉靖中又以事例繁多,引拟失当,重加删正。近复 将新旧条例,参定画一,题请颁行。”

    诉讼。凡军民词讼,皆须自下而上陈告。若越本管官 司,辄赴上司称诉者,笞五十。若迎车驾及击登闻鼓 申诉不实者,杖一百。《事重者从重论。得实者免罪》。 一擅入午门长安等门内叫诉冤枉。《奉旨勘问得实 者,问罪,枷号一个月。若涉虚者,仍杖一百,发口外卫 分充军。其临时奉旨止将犯人拏问》者,所诉情词不 分虚实,立案不行,仍将本犯枷号一个月发落。 一、凡假以建言为由,挟制官府,及将暧昧不明奸赃 事情污人名节,报复私仇者,俱问罪。文官革职为民, 武官革职差操。《旗军人等》,发边卫,民发附近,俱充军。 其有曾经法司并抚按等衙门问断明白,意图番异, 辄于登闻鼓下及《长安左右门》等处,自刎自缢、撒泼 喧呼者,拏送法司追究。教唆主使之人,从重问拟。 一、朝觐听选给由等项人员,及解送军匠物料、听奏 仪宾会试举人岁贡生员人等到京,若在京及原籍 来京一应亲识闲杂人等,设谋奏告,欺诈吓取财物 者,问罪,枷号一个月发落,原词立案不行。

    一、江西等处客人,在于各处买卖生理,若有负欠钱 债等项事情,止许于所在官司陈告,提问发落。若有 蓦越赴京奏告者,问罪递回奏告情词,不问虚实,立 案不行。

    一、凡土官衙门人等,除叛逆机密并地方重事,许差 本等头目赴京奏告外,其馀户婚田土等项,俱先申 合于上司,听与分理。若不与分理,及阿徇不公,方许 差人奏告,给引照回,该管上司,从公问断。若有蓦越 奏告,及已奏告,文书到后三月不出官听理,与已问 理,不待归结,复行奏告者,原词俱立案不行。其妄捏 叛逆重情,全诬十人以上,并教唆受雇,替人妄告,与 盗空纸用印奏诉者,递发该管衙门,照依《土俗事例》 发落。若汉人投入土夷地方,冒顶夷人亲属头目名 色,代为奏告报仇,占骗财产者,问发边卫充军。 一、各处军民词讼,除叛逆机密等项重事,许其赴京 奏告,其有亲邻全家被人残害,及无主人命,官吏侵 盗系官钱粮,并一应干己事情,俱要自下而上陈告。 若有蓦越奏告者,俱问罪。除四川行都司所属,及云、 贵、两广,各给引照回。若四川,其馀地方并南北直隶、 浙江等处,各递回所司听理。若将不干己事混同开 款奏告者,法司参详,止将干己事件开款施行。其不 干己事者,明白开款,立案不行。

    一、“为事官吏军民人等赴京奏诉一应事情,审系被 人奏告,曾经巡抚巡按或两京法司见问未结者,仍 行原问”,各该衙门并问归结。若曾被人在巡抚巡按官或两京法司具告事发,却又朦胧赴隔别衙门告 理,或隐下被人奏告缘由,牵扯别事,赴京奏行别衙 门勘问者,查审明白,俱将奏告情词立案不行,仍将 犯人转发原问衙门、收问归结。若已经巡抚巡按官、 或两京法司问结发落人犯、赴京奏诉冤枉者、方许 改调。无碍衙门勘问辩理

    一、亲赍本状并抱奏告者,若给引照回案,候三个月 之上不到,及递回中途买脱,到彼投首者,各查提问 罪原词,不分虚实,俱立案不行。其被奏告之人,用财 买求原奏告人脱逃者,仍照词通提,究问归结。 一、犯罪逃走来京奏诉者,不分云、贵、两广并四川行 都司所属,及宣慰、宣抚等司军民人等,一体问罪,递 回听理。

    一、各处“军民奏诉冤枉事情,若曾经巡按御史、布按 二司官问理,及法司查有原行见监重囚,或在配所 拘役等项,令家人抱赍奏告者,免其问罪,给引照回。 其被人诬枉重情,见监未结、法司查无原行者,并军 役户婚田土等项干己事情,曾经上司断结不明,或 亲身及令家人老幼妇女抱赍奏告者,各问罪,给引” 照回奏词、转行原籍官司、候人到提问

    一军民人等、干己词讼、若无故不行亲赍、并隐下壮 丁、故令老幼残疾、妇女家人抱赍奏诉者、俱各立案 不行、仍提本身或壮丁问罪

    一、曾经考察考核被劾人员,若怀挟私忿,妄捏摭拾, 经该官员别项赃私,不干己事,奏告以图报复者,不 分见任、致仕、闲住,文官问发为民,武官问革差操。奏 告情词,不问虚实,立案不行。

    一、文武官吏人等,犯该为民等项罪名,不分已未结 正,伸诉冤枉者,准行辩理。其有妄奏冤枉,摭拾原问 官员,勘问涉虚,原问为民者,发口外为民。原问差操 者,发边卫差操。原问充军者,发极边卫所充军。 一、凡蓦越赴京,及赴巡抚、巡按、按察司官处,各奏告 叛逆等项机密重事不实,并全诬十人以上属军卫 者,发边卫充军。属有司者、发口外为民

    一、在外刁徒,身背黄袱,头插黄旗,口称奏诉,直入衙 门,挟制官吏者,所在官司就挐送问。若系干己事情, 及有冤枉者,照常发落。不系干己事情,别无冤枉,并 追究主使之人,一体问罪。属军卫者,俱发边卫充军。 属有司者,俱发口外为民。

    “投匿名文书告人罪”凡投隐匿姓名文书告言人罪 者,绞。见者即便烧毁。若将送入官司者,杖八十。官司 受而为理者,杖一百。被告言者,不坐。若能连文书捉 获解官者,官给银一十两充赏。

    《告状》不受理。凡告谋反、逆、叛官司,不即受理,掩捕者, 杖一百,徒三年。以致聚众作乱,攻陷城池,及劫掠人 民者,斩。若告恶逆,不受理者,杖一百。告杀人及强盗, 不受理者,杖八十。斗殴、婚姻、田宅等事,不受理者,各 减犯人罪二等,并罪止杖八十。受财者,计赃,以枉法 从重论。若词讼,原告被论在两处州县者,听原告就 “被论官司告理归结。推故不受理者,罪亦如之。若都 督府、各部、监察御史、按察司及分司巡历去处,应有 词讼未经本管官司陈告,及本宗公事未绝者,并听 置簿立限,发当该官司追问,取具归结缘由勾销。若 有迟错,不即举行改正者,与当该官吏同罪。其已经 本管官司陈告,不为受理,及本宗公”事已绝,理断不 当,称诉冤枉者,各衙门即便勾问。若推故不受理,及 转委有司,或仍发原问官司收问者,依告状不受理 律论罪。若追问词讼及大小公事,须要就本衙门归 结,不得转委。违者,随所告事理轻重以坐其罪。谓如 所告公事合得杖罪,坐以杖罪;合得笞罪,坐以笞罪; 死罪已决放者,同罪未决放减等。徒、流罪,抵徒、流 《诬告》,凡诬告人笞罪者,加所诬罪二等。流、徒、杖罪,加 所诬罪三等。各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若所诬徒罪 人已役,流罪人已配,虽经改正,放回验日于犯人名 下追征,用过路费给还。若曾经典卖田宅者,着落犯 人,备价取赎。因而致死随行有服亲属一人者,绞。将 犯人财产一半,断付被诬之人。其被诬之人致死亲 属一人者,犯人虽处绞,仍令备偿路费,取赎田宅,又 将财产一半,断付被诬之人养赡。至死罪,所诬之人 已决者,反坐以死。其被诬之人已经处决者,犯人虽 坐死罪,亦令备偿路费,取赎田宅,断付财产一半,养 赡其家。未决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加役三年。其犯人 如果贫乏,无可备偿路费、取赎田宅,亦无财产断付 者,止科其罪。其被诬之人,诈冒不实,反诬犯人者,亦 抵所诬之罪。“犯人止反坐本罪”,谓被诬之人本不曾 致死,亲属诈作致死,或将他人死尸冒作亲属,诬赖 犯人者,亦抵绞罪。“犯人止反坐”诬告本罪不在加等 备偿路费、取赎田宅、断付财产一半之限。若告二事 以上,重事告实,轻事招虚,及数事罪等,但一事告实 者,皆免罪。若告二事以上,轻事告实,重事招虚,或告 一事诬轻为重者,皆反坐。所剩若已论决,全抵剩罪未论决,笞杖收赎,“徒流止杖一百,馀罪亦听收赎。”谓 诬轻为重,至徒、流罪者,每徒一等,折杖二十。若从徒 入流者,三流并准徒四年,皆以一年为所剩罪,折杖 四十。若从近流入至远流者,每流一等,准徒半年,为 所剩罪,亦各折杖二十。“收赎者”,谓如告一人二事,一 事该笞五十是虚,一事该笞三十是实,即于笞五十 上准告实笞三十外,该剩下告虚笞二十,赎铜钱一 贯二百文,或告一人一事该杖一百是虚,一事该杖 六十是实,即于杖一百上,准告实杖六十外,该剩下 告虚杖四十,赎钱二贯四百文。及告一人一事该杖 一百、徒三年是虚,一事该杖八十是实,即于杖一百 徒三年上,准告实杖八十外,该剩下告虚杖二十、徒 三年之罪徒五等,该折杖一百,通计杖一百二十。反 坐原告人杖一百,馀剩杖二十,赎“铜钱一贯二百文。” 又如告一人一事,该杖一百,流三千里,于内问得,止 招该杖一百,三流并准徒四年,通计折杖二百四十。 反坐:“原告人杖一百,馀剩杖四十,赎铜钱二贯四百 文”之类,若已论决,并以剩罪全科,不在收赎之限。至 死罪而所诬之人已决者,反坐以死,未决者,止杖一 百,流三千里。若律该罪止者,诬告虽多不反坐,谓如 告人不枉法,赃二百贯,一百二十贯是实,八十贯是 虚。依律:不枉法,赃一百二十贯以上,罪止杖一百,流 三千里,即免其罪。其告二人以上,但有一人不实者, 罪虽轻犹以诬告论。谓如有人告三人、二人徒罪是 实,一人笞罪是虚,仍以一人笞罪止加二等,反坐原 告之类,若各衙门官进呈实封,诬告人及风宪官挟 私弹事有不实者,罪亦如之。若反坐及加罪轻者,从 “《上书》诈不实”论。若狱囚已招伏罪,本无冤枉,而囚之 亲属妄诉者,减囚罪三等,罪止杖一百。若囚已决配, 而自妄诉冤枉,摭拾原问官吏者,加所诬罪三等,罪 止杖一百,流三千里。

    一、诬告人因而致死,被诬之人委系平人,及因考禁 身死者,比依诬告人因而致死随行有服亲属一人 绞罪,奏请定夺。若诬轻为重,及虽全诬平人,却系患 病在外身死者,止拟应得罪名发落。

    一、军旗有欲陈告运官不法事情者,许候粮运过淮 并完粮回南之日,赴漕司告理。如赴别衙门挟告诈 财者,听把总官就挐送问,犯该徒罪以上,调发边卫 充军,另拘户丁补伍。

    “一、各处刁军刁民,专一挟制官吏,陷害良善,起灭词 讼,结党捏词缠告,把持官府,不得行事等项,情犯深 重者,民发附近,军发边卫充军,仍于本地方枷号三 个月发落。若原系充军口外人犯,遇例放回原籍,有 前项罪犯者,各枷号三个月,发极边卫分充军。 一、各处奸徒串结衙门人役,假以上司访察为由,纂 集事件,挟制官府,陷害良善,或诈骗财物,或报复私 仇,名为窝访”者,事发,勘问得实,依律问罪,用一百二 十斤枷,枷号两个月发落。该徒流者,发边卫充军。 一,凡无藉棍徒,私自串结,将不干己事情,捏写本词, 声言奏告,恐吓得财,计赃满贯者,不分首从,俱发边 卫充军。若妄指宫禁亲藩为词,诬害平人者,不分首 从,枷号三个月,照前发遣。

    干名《犯义》。凡子孙告祖父母、父母,妻妾告夫,及夫之 祖父母、父母者,杖一百、徒三年。但诬告者,绞。若告期 亲尊长、外祖父母,虽得实,杖一百。大功,杖九十;小功, 杖八十;缌麻,杖七十。其被告期亲、大功尊长,及外祖 父母,若妻之父母,并同自首免罪。小功、缌麻尊长,得 减本罪三等。若诬告重者,各加所诬罪三等,加罪不 至于死。若所诬尊长,徒罪已役,流罪已配,虽经改正 放回,依诬告人律验日,于犯人名下追征,用过路费 给还。若曾经典卖田宅者,着落犯人,备价取赎。因而 致死随行有服亲属一人者,绞。仍令备偿路费,取赎 田宅。又将犯人财产一半,断付被诬之人养赡。至死 罪,所诬之人已决者处死,亦令备偿路费,取赎田宅, 断付财产一半,养赡其家。未决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加徒三年。其告谋反、大逆、谋叛、窝藏奸细,及嫡母、继 母、慈母、所生母杀其父,若所养父母杀其所生父母, 及被期亲以下尊长侵夺财产,或殴伤其身,应自理 诉者,并听告,不在干名犯义之限。若告卑幼得实,期 亲大功及女婿,亦同自首免罪。小功、缌麻,亦得减本 罪三等。诬告者期亲,减所诬罪三等;大功,减二等;小 功、缌麻,减一等。若诬告妻及妻诬告妾,亦减所诬罪 三等。若奴婢告家长及家长缌麻以上亲者,与子孙 卑幼罪同。若雇工人告家长及家长之亲者,各减奴 婢罪一等;诬告者,不减。其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诬 告子孙、外孙,子孙之妇妾及己之妾若奴婢及雇工 人者,各勿论。若女婿与妻父母果有义绝之状,许相 告言,各依常人论。《义绝之状》,谓如身在远方,妻父母 将妻改嫁或赶逐出外,重别招婿,及容止外人通奸。 又如本身殴妻致折伤,抑妻通奸,有妻诈称无妻,欺 妄更娶妻,以妻为妾,受财将妻妾典,雇妾作姊妹嫁人之类。

    子孙违犯教令凡子孙违犯祖父母、父母教令,及奉 养有缺者,杖一百,谓教令可从而故违,家道堪奉而 故缺者,须祖父母、父母亲告,乃坐。

    见禁囚,不得告举他事。凡被囚禁,不得告举他事。其 为狱官狱卒非理陵虐者,听告。若应囚禁被问,更首 别事干连之人,亦合准首依法推问科罪。其年八十 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者,若妇人,除谋反、逆叛,子孙 不孝,或己身及同居之内为人盗诈,侵夺财产及杀 伤之类,听告,馀不得告。官司受而为理者,笞五十。 教《唆词讼》凡教唆词讼,及为人作词状,增减情罪,诬 告人者,与犯人同罪。若受雇诬告人者,与自诬告同。 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其见人愚而不能伸冤, 教令得实,及为人书写词状,而罪无增减者,勿论。 一,代人捏写本状,教唆或扛帮赴京,及赴巡抚巡按, 并按察司官处,各奏告叛逆等项机密强盗人命重 事不实,并全诬十人以上者,俱问发边卫充军。 一、凡将《本状》用财雇寄与人,赴京奏诉者,并受雇受 寄之人,属军卫者,发边卫充军。属有司者,发口外为 民。其在京校尉、军匠、舍馀人等,并各处因事至京人 员,将原籍词讼因便奏告者,各问罪,原词俱立案不 行。

    《军民约会词讼》,凡军官军人有犯人命,管军衙门约 会有司检验归问。若奸盗诈伪,户婚、田土、斗殴,与民 相干事务,必须一体约问。与民不相干者,从本管军 职衙门自行追问。其有占吝不发,首领官吏各笞五 十。若管军官越分辄受民讼者,罪亦如之。

    一在外军民词讼,除叛逆机密重事,许镇守总兵参 将守备等官受理外,其馀不许滥受,辄行军卫有司 问理。南京词讼,干系地方者,许内外守备官员受理。 其馀户婚、田土、斗殴人命一应词讼,悉遵旧制,赴南 京通政使司,告送法司问理。其在外军卫有司,不系 掌印官,不许接受词讼。

    官吏词讼,《家人诉》:凡官吏有争论婚姻钱债田土等 事,令家人告官理对,不许公文行移,违者笞四十。 诬告充军及迁徙,凡诬告充军者,民告,抵充军役。军 告,发边远充军。若官吏故将平人顶替他人军役者, 以故出入人流罪论,杖一百,流三千里。若诬告人说 事过钱者,于《迁徙》比流减半,准徒二年上加所诬罪 三等,并入所得笞杖通论。

    皇清

    天命十一年

    《大清会典》:“天命十一年,令凡有告讦者,所告实则坐。”

    被告之人虚则反坐

    天聪六年

    《大清会典》:凡家仆告主,天聪六年三月十三日钦奉 太宗文皇帝谕旨:“家仆讦告伊主,二事以上,重罪有实。”

    据而轻罪虚者,不以诬告论,准出户。如《开列款》内一款有实据者,亦不以诬告论。若各款俱实,原告准出户。各款俱虚,及虚实相半者,原告俱不准出户。《讦告》二事以上,轻罪有实据而重罪涉虚,或止告一事而以轻为重者,除实款应坐外,其诬告之款反坐原告,不准出户。如子告父,妻告夫,同胞兄弟互相讦告者,系谋反大逆等事,许其讦告。其馀有讦告者,除被告犯罪照常审拟外,原告亦同罪之,不准出户。钦此。

    顺治八年

    《大清会典》。凡禁例:顺治八年、

    谕“巡盐御史、及运司、不许于额课外勒索侵克。”如有

    贪纵各官,许商民首告治罪。

    又题准:凡民本通状应审理者,将本人付兵马司羁管,候

    旨:“应行督抚按者、交与刑部、差人解送”

    又题准:凡民本有奇谋异计及所告贪酷官吏,干己受害,曾经陈告督抚按不得上达者,讯明方准封进。如未向地方官陈告,或已告尚未审结者,俱驳赴本管官陈诉结案。其借端计骗官吏,持诈持刁者,照例参送法司治罪。

    顺治九年

    《大清会典》。“顺治九年题准官民告状不赴该管官”及

    部院衙门告理。或将已结之案、多添情词、赴

    御前跪告者、系官、鞭一百。折赎。系旗下人、鞭一百。系

    民“责四十板,仍审其情词虚实治罪。”

    又,题准:“凡《学规》一,生员当爱身忍性,凡有司官衙门不可轻入;即有切己之事,止许家人代告,不许干与人词讼;他人亦不许牵连生员作证。”

    顺治十三年

    《大清会典》。顺治十三年四月十六日钦奉

    世祖章皇帝谕旨:“内外官民有冤抑情节,不赴应告”衙

    门陈诉,擅入禁地,声冤抹项,捏款越告者,原词概不准行,拿送法司,照律从重治罪。钦此。又题准:凡《登闻事例》,军民人等果有冤抑事情,先赴抚按告理。抚按审断不公,再赴总督告理。如未行遍告,或不候审结,即来京击鼓者,不准。顺治十四年

    《大清会典》:“顺治十四年题准告状人系满洲,交本旗。”

    《拨什库》汉人发该司坊羁候。其以赦前事告理者,概不准行诬告。流罪以上者,依律反坐。若汉人借满洲家住歇,满洲借汉人家住歇,投递鼓状者,除原状不准外,查有无教唆主使情节,依律治罪。

    顺治十六年

    《大清会典》。顺治十六年又覆准“奸民刁讼有一词而”

    一、时数告一衙门未结,又赴别衙门陈告者,照不应重律拟罪。其有捏饰重情,审系告虚者,照《光棍为从》例治罪。

    顺治十七年

    《大清会典》。顺治十七年三月初三日钦奉

    世祖章皇帝谕旨:“民间冤抑事情、自当据实陈告”、以求

    “伸理。乃近来刁风日炽,常有持刁抹项,故为情急,以图幸准者,深为可恶。以后除所告不准外,本人按法究惩,妻子一并流徙尚阳堡。钦此。” 又覆准:旗下告民,或民告旗下事情,由通政司准状,送部审理。如旗下互讦,及旗下人告外州县民人者,仍许赴部告理。其五城收准满、汉词状,该御史竟行审结,徒罪以上者,准其送部。又题准凡《登闻事例》:一,民间冤抑,必亲身赴告。果本身羁禁,令其亲属确写籍贯、年貌保结,方准抱告,违者不准。其有棍徒代人击鼓挟骗者,令值鼓官即时拿送五城严讯的实,照光棍例治罪。

    又议准:凡有投递匿名揭帖及张贴揭帖,串通棍徒伙诈者,责成五城御史及该地方官役严行拿究,除揭帖情由不议外,将犯人照“光棍为首例治罪。其容留教唆之人,照光棍为从” 例治罪。若地方官役徇纵不拿,五城御史查明题参,一并治罪。

    又《题准》:一凡告鼓状必开明情节,不许粘列款单,违者不与准理。状后仍书代书人姓名;如不书者亦不与准理。

    顺治十八年

    《大清会典》。顺治十八年定,“凡有冤抑事情,在原问衙”

    门、通政使司、及登闻鼓控告、不为审理者、方赴

    长安门外、将不准官姓名、一并叩诉。如不赴原、问

    衙门控告、辄行越诉、及不直陈实情、于原供外、捏添款项、审系虚诬者、照原罪外加等治罪。至于果系冤枉、原问衙门、及通政使司、《登闻》不与审理、或审断不明、经别衙门审出原问官、及不准官、俱治罪

    又定:“凡将久定之案渎奏者,除所告不准外,仍加等治罪。”

    又题准:凡民本通状,须将某年月日,经某衙门覆告,如何结断,是何批语,详明叙述。若诈称覆告,不详载缘由者,不准封进。凡官员被革被降者,必先由该管衙门陈诉。凡告职官者,在外先由各该抚按衙门,在京先由各该衙门具告。凡在京人民,互相讦告,及旗民互相讦告者,先由五城。若事关重大,许五城具题,下部审问。以上各项,若果有冤抑而各该衙门不为伸理者、方许详开缘由、赴通政司控陈。越诉者不准入奏

    康熙二年

    《大清会典》。“康熙二年覆准凡有教唆捏款嘱人,叩”

    阍者照叩

    阍人之罪罪之

    康熙三年

    《大清会典》。康熙三年题准、凡已经叩

    阍不候审结复行叩

    《阍者》,“旗下人枷号两个月,鞭一百;民人责四十板。”

    流三千里。所告之事不准行。其祖父母、父母、伯叔兄弟子孙,及大功以下,缌麻以上亲族,并无服兄弟代告者,旗下人鞭一百,民人责四十板。所告之事,均不准行。其奸棍代人叩

    阍者,俱照《光棍》例,不论曾否得财,处斩立决。

    康熙四年

    《大清会典》。凡禁革火耗加派,康熙四年题准:州县官

    额外私派。上司徇隐不报,许里长甲首小民据实控告

    又题准凡叩

    阍事情大功以下、缌麻以上、亲族代告者、旗下人

    枷号四十日,鞭一百。民人责四十板,徒三年。无服兄弟代告者,旗下人枷号两个月,鞭一百。民人责四十板,流三千里。所告之事,俱不准行。又覆准:革职官员及旗下民人,将审结之案,称系冤枉,叩

    阍。审虚者、系旗下人、枷号一个月、鞭一百、民人责

    四十板,徒一年。革职官员系旗下人、鞭一百、系民责四十板,俱不准折赎。其先经叩

    阍。审虚之事,复行渎叩。所告之状,不与审理。系旗

    下人“枷号三个月,鞭一百;系民责四十板,发边远卫分充军。”

    又覆准:凡官民将顺治十七年以前已结之案,叩

    阍控告者、俱不准行。仍照例治罪

    康熙六年

    《大清会典》:康熙六年覆准,凡跪、

    陵。控告者、照初次叩

    《阍例》治罪。所告之事,概不准行。

    康熙七年

    《大清会典》:“康熙七年定,凡内外官民,果有冤抑事情”,

    照例于“通政司登闻鼓衙门告理” 、叩

    阍之例永行停止

    又覆准凡有违禁叩

    阍及跪

    陵者、俱照律行

    康熙八年

    《大清会典》:“康熙八年题准凡有捏款,跪”

    殿前者照叩

    阍例治罪

    康熙九年

    《大清会典》:“康熙九年,令凡为己事,叩”

    《阍》“审无冤枉者,责四十板。”

    又覆准:“凡诬告平民,因而拖累致死一二人者,照律拟绞;三人以上者,以故杀论。”

    康熙十年

    《大清会典》。康熙十年覆准,凡擅入

    长安等门《打石狮子》鸣冤者、照“擅入”

    午门、长安等门、“《叫诉冤枉律》治罪。” 若打

    正阳门石狮子。控告者照“损坏”

    正阳门外

    《御桥律》治罪。所告情由、俱不准行。

    又议准:凡诬告平民拖累监禁及刑拷致死一二人者,原告照例拟绞;其在旅店及途中病死者,仍照律例止坐应得之罪。

    又议准:凡出首逃人,查明谎告仇告者,系旗下人,枷号两个月,鞭一百。系民人,枷号两个月,责四十板。若串通纠合图财行诈者,俱以光棍例治罪。若民人不在该地方官处告理,向督捕衙门越告者,不准行。至逃人,无论旗下及民人首告查解者,该管各官邻佑十家长地方免罪,窝家免其流徙,枷号两个月,责四十板,追银十两给首告之人。如出首逃人未经审理辄逃者,所告情节注册不准行。后经拿获或自行投回,仍照例治罪。

    康熙十一年

    《大清会典》:“康熙十一年议准在鼓厅控告者,照所告。”

    事情轻重,应看守者看守,应取保者,令的当人取保,审结之日释放。

    康熙十二年

    《大清会典》:“康熙十二年题准,凡跪”、

    午门长安等门控告者、照“擅入”

    午门、《长安门叫诉冤枉律》治罪;

    又题准跳

    《堂子》控告者,严行禁止。若违禁控告,系旗下人,鞭。

    《一百》,系民责四十板。所告之事,概不准行。又覆准:凡人有实系切己之事,许本身陈告。若将弁克饷事情,须营伍管队头目率领兵丁公同陈告;州县征派事情,须州县里长率领众民公同陈告,方准审理。如挟怀私仇,改捏姓名、砌款粘单,妄行控告者,除所告不准外,仍照律治以证告之罪。

    又覆准:凡家仆告主系谋反、大逆、谋叛、隐匿奸细者,方许首告。其馀概不准行。将控告之人系旗下,鞭一百;系民,责四十板。

    又题准:官员果有行间效力之处,不候会推,即行妄告者,罚俸六个月。若无效力之处,诬告者罚俸一年。

    康熙十四年

    《大清会典》:康熙十四年十月初九月,钦奉谕旨:“凡有投匿名揭帖者,将投帖之人及知而不首”

    者,俱著即行处死。“若傍人出首者,授以官职。奴仆出首者,准其开户。钦此。”

    康熙十八年

    《大清会典》:“康熙十八年覆准,凡农忙之时,有将不应”

    “收准之事,违禁滥准者,该督抚纠参议处。” 康熙十九年

    《大清会典》:“康熙十九年议准官员被上司揭报纠参。”

    之后、始首告上司,索诈苛求者、照“《京察大计》降革官员控告例处分。”

    康熙二十年

    《大清会典》。康熙二十年覆准,“凡有司自四月以后,有”

    受理细事通贿起灭及违例用大枷夹棍追比钱粮,惨毙人命者、该督抚严查参究。若督抚徇情不参,受害之人首告及别有发觉者,一并议处。

    康熙二十一年

    《大清会典》:“康熙二十一年议准凡匿名揭帖,不系两”

    造对理,首告部院衙门,及投送者,俱不准行,仍将本犯拿送刑部,照例治罪。不行拿送者,降四级调用。有接受具题审理者,革职。其有不肖官员唆使劣棍,粘贴揭帖,布散首告者,即照本犯之例治罪。若该管地方官不行查拿,别经发觉,将司坊官专汛把总等各罚俸一年,御史兼辖营官罚俸六个月,步军校等各罚俸一年,副尉罚俸六个月,统领、总尉等各罚俸三个月。看守地方之步军,枷号三个月,鞭一百;营兵、司坊衙役,枷号三个月,责四十板。

    康熙二十二年

    《大清会典》。“凡依告状鞫狱”,康熙二十二年议准、凡词

    讼止许一告一诉。告状之人,止许告真犯真证,不许波及无辜,牵连妇女,亦不许再具投词,各添原状无名之人,违者从重治罪。承审官于听断之时,供证已确,即据现在人犯成招,不得借端稽延,以致牵累。违者议处。

    又议准:凡民间词讼,有未告州县,或已告而不候审断,辄行越诉者治罪,上司官准其越诉者议处。其州县果有审断不公、颠倒是非、经别衙门审出者题参,严加议处。

    又议准:凡恶棍包揽词讼,串通官役,捏词诬告者,审实从重治罪。承问官不将诬告恶棍依律例定罪者,严加议处。

    康熙四十二年二月二十日。

    上谕:“扈从大学士马齐、张玉书、学士色德里、刘光美。”

    “赵申乔分文不取信然。但朕至杭州,咨访百姓,言赵申乔好收词讼,民多受累。大凡居官固贵清廉,尢必和平,乃为尽善。如果好收词讼,刁民兴讼者必多,纵使即为审理,其被讼之人一家产业已荡然矣。如此民何以堪闻阿山亦喜受民词。总之为督抚者务以安静不生事为贵耳。” 又二月二十二日。

    上谕:“扈从大学士马齐、张玉书、学士色德里、刘光美。”

    《起居注》揆叙满保:凡人告讦之言,未可尽信,朕所见事多矣,试举一事,尔等共听之。昔年朱玛喇奉命往擒于七,时阿哈硕色曾以司官同往,忽有一人出首,于七隐匿在彼邨中。大兵即往围其邨,邨民不纳,知县窘甚,裸体入邨,谓众人曰:“以尔等隐藏于七,是以大兵来围,尔等可速将于七送出。” 邨人曰:“邨中实未藏于七,如不信,试遣人入搜之。” 大兵来邨遍搜,果无于七。首告之人,即指邨中一生员曰:“此即藏于七之人也。” 朱玛喇遂执而杀之。首告之人乃笑而言曰:“此人并未藏匿于七,实与我有仇,是以告之。今既杀之,我愿毕矣。纵杀我亦无怨。” 朱玛喇愤极,又执首告之人杀之。人情之可恨如此。彼时知县身亦受伤,无辜百姓亦有被杀者,阿哈硕色曾向朕泣奏此事。夫害人者身受显戮,宜矣,而无辜之人横罹荼毒,曾谓“《告讦》之言可轻信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