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祥刑典/第135卷 中华文库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 经济汇编 第一百三十五卷 |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祥刑典
第一百三十五卷目录
听断部汇考一
周〈成王一则 穆王一则〉
汉〈高祖一则 文帝二则 景帝二则 武帝一则 元朔一则 宣帝地节一则 平帝
元始三则〉
后汉〈世祖建武二则 明帝永平一则 章帝建初二则 元和一则 和帝永元二则
安帝永初一则 质帝本初一则 献帝建安一则〉
魏〈文帝黄初一则 明帝太和一则 青龙一则〉
晋〈武帝泰始三则 太康一则 惠帝元康一则 元帝太兴二则〉
宋〈武帝永初二则 文帝元嘉四则 孝武帝孝建一则 大明六则 明帝泰始二则
后废帝元徽一则〉
南齐〈高帝建元二则 武帝永明三则 明帝建武一则〉
梁〈武帝天监二则〉
陈〈武帝永定三则 文帝天嘉一则 后主祯明一则〉
北魏〈宣帝一则 道武帝天兴一则 明元帝永兴二则 太武帝神麚一则 太平真
君一则 文成帝大安一则 献文帝皇兴一则 孝文帝太和五则 宣武帝景明二则
永平一则 孝明帝神龟一则 出帝永熙一则 孝静帝天平一则 元象一则〉
北齐〈文宣帝天保一则〉
北周〈孝闵帝一则 明帝武成一则 武帝保定一则〉
隋〈高祖开皇三则 炀帝大业一则〉
祥刑典第一百三十五卷
听断部汇考一
周
成王作周官天官赞王听治掌六叙听其情地官掌万民政教听其治讼春官掌叙事以诏听治夏官听马讼秋官掌万民狱讼而听断之以施刑罚
按《周礼天官太宰》:“王视治朝,则赞听治。”视四方之听。 朝亦如之。
〈订义〉郑康成曰:“治朝在路门外,群臣治事之朝,王视之则助王平断。”
《小宰》“以官府之六叙正群吏。”
〈订义〉郑康成曰:“叙,秩次也。”
六曰“以叙听其情。”
〈订义〉郑康成曰:“情,争讼之辞也。” 王昭禹曰:“不曰听其讼而曰听其情,听讼者,在于得其情故也。”
《地官大司徒》:“凡万民之不服教而有狱讼者,与有地 治者听而断之,其附于刑者归于士。”
〈订义〉郑康成曰:“不服教,不厌服于十二教,贪冒者也。”有地治者,谓乡州及治都鄙者也。附,丽也。士司寇士师之属。 史氏曰:“教而不服则有争,争而不已则有言于公,故曰讼;讼而不已则置之狴犴圜扉,以折其愤很之气,须其自怨自艾,以服吾之教,故曰狱。” 又曰:“《王制》:‘凡听五刑之讼,必原父子之亲,立君臣之义,以权之意,论轻重之序,谨测浅深之量以别之;悉其聪明,致其忠爱以尽之,此非大司徒不能也’。”及夫成狱辞,史以狱成告于正,正听之;正以狱成告于大司寇,大司寇听之棘木之下,然后告王而制刑,则归之士者,岂得已哉! 贾氏曰:“将断割之时,恐其不审,故与治民之官共听而断之。” 黄氏曰:“司徒教官,而预”听讼之事,未归于士,犹冀其可教也。 项氏曰:“司徒听断,止于不服教而有争讼者尔。前所谓孝友、睦姻、任恤之类,凡与于教者是也。不与于教而丽于刑者,司徒所不当治,皆归于士,宜也。”
《小司徒》:“凡用众庶,则掌其政教与其戒禁,听其辞讼, 施其赏罚。”
〈订义〉《易》氏曰:“用众庶者,正之以政,导之以教,则无殃民之失;饬之以戒,止之以禁,则无视成之暴。如是不服而有辞讼,则为之听其辞讼。用命者有功,而不用命者有过,又为之施其赏罚焉。” 郑锷曰:“平居无事,族师掌其戒令、政事,党正掌其政令教治,州长掌其教治政令之法,乡大夫掌其政教、禁令,乡师掌其教与其戒令纠禁”,非不素明而熟晓矣。及起众庶而用之,小司徒又掌其政教与其戒禁,何耶?能以政教训治之者,未必能制驭之;能以戒禁制驭之者,未必能训治之。惟位尊爵高者,合政教与戒禁而兼掌之,则民服而且畏之矣。
凡民讼,以《地比》正之。
〈订义〉贾氏曰:“民有争讼,是非难辨,故以地之比邻,知其是非者共正断之。”
《地讼》,以图正之。
〈订义〉郑氏曰:“地讼,争疆界者。” 史氏曰:“图者,道里、疆界之形。” 贾氏曰:“凡量地以制邑,初封之时,即有地图在官府,于后民有讼者,则以本图正之
《乡师》之职,各掌其所治乡之教,而听其治。〈订义〉王昭禹曰:“乡师,教官之长也,所以教其属,故谓之师。《易氏》曰:‘乡师,下大夫四人’,则二人共主三乡,故曰‘各掌其所治乡之教’。郑康成曰:‘听谓平察之’。”刘执中曰:“‘六乡大夫既专其乡之治矣,此又听其治者大事,非乡大夫之可断者。乡师受而听其治,大司徒审而听其断’。 贾氏曰:‘自乡大夫以下至伍长,各自听断其民’”,今乡师又听其治者,恐乡官有滥失。
以“《国比》之法,以时稽其夫家众寡,辨其老幼、贵贱、废 疾、马、牛之物,辨其可任者与其施舍者,掌其戒令纠 禁,听其狱讼。”
〈订义〉郑锷曰:“‘《小司徒》有九比之法,以稽夫家之数,谓之比法。乡师用法则谓之国比之法’,言其法乃国之法,而非乡师之所制也。 易氏曰:‘稽其夫家众寡,谓其可任者,辨其老幼、贵贱、废疾’,谓其可施舍者。牛以力而载,马以力而驾,不能无老壮、强弱之异,亦有可任、可施舍者,乡师皆从而辨之,先之以戒令,次之以纠禁,终”之以“听狱讼”,是固听其治而非所以为教,然逆折其萌于未争未有过之始,乃所以为治乡之教也。
凡四时之田及期,以《司徒》之大旗致众庶,而陈之以 旗物。辨乡邑,而治其政令刑禁。巡其前后之屯,而戮 其犯命者,断其争禽之讼。
〈订义〉贾氏曰:“田猎,得大兽公之,小兽私之。有争禽之讼,《乡师》断之。” 郑锷曰:“及当田之日,用司徒大旗以致民于司徒,既至,则列而陈之。虑其乡邑难辨,则用旗物以别之。虑其犯命不率,则治其政令刑禁以防之。虑其车徒或乱,则巡其前后之屯以视之。有敢犯命者,必又戮以戒惧之。及己田得禽,或争所获,则为之断其”是非曲直。始焉戒之有素,使民无仓卒失事之罪;终焉治之有法,使民无纷纭争斗之祸。其法如此,非惟民熟于坐作进退之节,而有事于军,为司马者亦无失律之愆矣。
《媒氏》:“凡男女之阴讼,听之于胜国之社;其附于刑者, 归之于士。”
〈订义〉郑锷曰:“男女阴讼,言不可道也,岂可宣露于人哉?胜国之社,国亡则社存,奄其上,栈其下,不受霜露之气,阴闭无所通,阴讼听于此,隐而不露。
《司市》:凡市入则胥执鞭度守门,市之群吏平肆展成 奠贾,上旌于思次以令市,市师莅焉而听大治大讼。 胥师、贾师莅于介次而听小治小讼。”
〈订义〉郑锷曰:“先儒之说,谓市在一院之内则宜有门,市者以时入门,市胥执鞭度以守之,市之群吏上旌以令之,市师是时入于思次,胥师、贾师入于介次,有讼则听之,所谓平旦侧肩而入者,敢冒法慢吏而罔市利哉?鞭度者,无刃之殳,系鞘于上则为鞭,因其长刻尺寸则为度。争门者则执鞭以威之,争长短者则执度”以齐之,物一而用二,又因以禁戢焉。群吏则自胥师以下,各平其列肆,使有分界而不争。展省其货之成否,使中度而不罔利。肆定物成,乃奠价之高下,而揭析羽之旌于思次以令市,使人望而知其当市也。利之所在,皆有贪得之心。上旌之次,其名曰“思”,使之见利而思义耳。市师莅此,所以听大治“大讼”,则亦宜先致思欤。若夫胥师、贾师虽市小吏,而小治小讼,亦于《介》次而听之。市师听治讼之大,胥师、贾师听其小,岂非“大事从其长,小事则专达”欤?
《质人》:“凡治质剂者,国中一旬,郊二旬,野三旬,都三月。 邦国期,期内听,期外不听。”
〈订义〉郑康成曰:“谓赍契券者来讼也。以期内来则治之,后期则不治,所以绝民之好讼,且息文书也。郊,远郊也。野,甸、稍也。都,小都,大都。”
胥师察其诈伪饰行《儥慝》者而诛罚之,听其《小治》《小 讼》而断之。
〈订义〉王昭禹曰:“诈谓人诈,伪谓物伪,诈以饰行,伪以儥慝,小治小讼,胥师各即其次断之,大者则之《市师》,所以省烦扰、去留滞。”
《遂师》,“各掌其遂之政令戒禁而任之,以征财征,以作 役事,则听其治讼。”
〈订义〉《易》氏曰:“取其财谓之财征,用其力谓之役事,二者周知其数而任之,故征不病民财,役不伤民力,征不均则有治,治不服则有讼,遂师听之。”
《遂大夫》,掌其政令、戒禁,听其治讼。
〈订义〉贾氏曰:“遂,大夫各主一遂。”
《县正》“各掌其县之政令征比,以颁田里,以分职事,掌 其治讼。”
〈订义〉项氏曰:“颁田里”,谓一廛百亩之类。 贾氏曰:“分职事者,即九职之功事也。”
《春官》:内史掌叙事之法,受纳访,以诏王听治。
〈订义〉郑康成曰:“叙,六叙也。《六叙》六曰:以叙听其情
黄氏曰:“龙之于舜,仲山甫之于宣王,盖其职也。”
《夏官》:“马质”,若有马讼,则听之。
〈订义〉《易》氏曰:“听马讼,则养马、市马之政,皆得其平。”
《秋官》大司寇以两造禁民讼,入束矢于朝,然后听之。
〈订义〉郑康成曰:“造,至也;使讼者两至。” 又曰:“古者一弓百矢,束矢则百个与?”《诗》曰:“‘其直如矢’。必入矢者,取其直也。” 王氏曰:“两造听之而无所偏受,则不直者自反,而民讼禁矣。” 郑锷曰:“讼以直为主,入矢所以自明其直也。不入矢,是自服不直矣。入矢而辞屈,又因而没入于官以罚之,如是可以致民于无讼。” 项氏曰:“讼谓以货”财相告,必使两人皆至于公庭。 《易》氏曰:“禁则止其刑于未然。”
以两剂禁民狱入钧金,三日乃致于朝,然后听之。
〈订义〉郑康成曰:“剂,今券书也。使狱者各赍券书。” 郑锷曰:“以罪相证,必两者皆有契券,然后可用。一有而一无,则无以断其狱矣。无两剂则不听,是乃所以禁之。《书》曰:‘无简不听,惟有简书,然后听也’。” 又曰:“罚其矢以为武备,罚其金以足国用,既以止狱讼,又以利乎国。” 又曰:“狱以坚为主,金之为物至坚,入金所以明其坚不入金,是自服其狱之不坚矣。入而不坚,又从没入于官以罚之。如是可致民于无狱。” 王昭禹曰:“《方》言于公者,讼也;因而守之者,狱也。盖争而不已必讼,讼而不已必狱。” 刘迎曰:“钧金三十斤,铜也。金百锾,三百锾则罚于赦刑之后,钧金三十斤盖入于未听之前,若今先立罪赏以信其辞,使不敢轻犯,所谓”禁民狱也。 王氏曰:“必三日而后听者,重致民于狱。” 又曰:“以两剂听之,无所偏信,则不直者自反,而民狱自禁矣。”黄氏曰:“两造禁讼,两剂禁狱,其廉耻之素行乎?故入束矢钧金而后听之,欲其自悔也。小曰讼,大曰狱。”郑谓“以货财相告为讼”,非也。货财固亦有狱。《士师职》曰:“凡以财狱讼者,案《小司寇》上服下服”,若今杖以下为轻罪,徒以上为重罪,此狱讼之别。 愚按:井田之民,财入有限,傥非理直而辞坚,必不肯废财以好争。听民狱讼,先使入束矢与钧金,此亦禁止之一端。至于不可得而禁,而甘入于官,必其情之大,不得已,然后上之人不容不听其情。至齐威患无兵器,管仲使民之讼者入束矢以为兵,始失先王之意。
凡诸侯之狱讼,以《邦典》定之;凡卿大夫之狱讼,以《邦 法》断之;凡庶民之狱讼,以《邦成》弊之。
〈订义〉刘迎曰:“诸侯之狱讼定之以邦典,盖有轻典、中典、重典之不同,以此三典定其罪也。卿大夫之狱讼,断之以八法,盖八辟之丽邦法有议亲、议故、议贤之不同,以此八法断其罪也。万民之狱讼,弊之八成,盖有邦汋、邦贼、邦谍之不同,以此八成弊其罪也。先儒以邦典为邦之六典,以邦法为官府之八法,以邦成为万”民之八成。此盖冢宰之治法,非司寇刑官之所得与。不知大司寇自有邦之三典以刑邦国,非此邦典而何?小司寇自有八辟以丽邦法,非此邦法而何?士师自有士之八成,非此邦成而何?惜乎先儒不考,误以冢宰之六典、八法、八成附会之。 王昭禹曰:“弊详于断,断详于定。诸侯尊于卿大夫,故言定”卿大夫贵于庶民,故言“断。”万民卑贱,其治之为愈详,故言“弊。” 贾氏曰:“大宰有八,则治都鄙,此不言者,都鄙狱讼,都家之士告于方士治之。” 郑锷曰:“弊轻于断,断轻于定,定则一定而不可移。若夫万民之讼,亦可以言断,故《大司徒》言万民之田,则曰‘断其争禽之讼’。百官亦可以言弊,故《小宰》言以六计弊群吏之治。”
《小司寇》以五刑听万民之狱讼,附于刑,用情讯之,至 于旬乃弊之,读书则用法。
〈订义〉王昭禹曰:“五刑,司刑所谓墨、劓、宫、刖、杀也。” 郑锷曰:“刑止于五而狱讼不一。彼虽不一,吾所以听之者,不可以出乎五刑之外,惟用五刑,于此以听其辞,于彼 又曰‘听其辞矣,知其罪之所丽,可附于某等之刑,又虑彼虽服而事未必然也,又用吾之情以讯之,以情度情,庶几可以得其真情也。《王制》曰:‘一成而不可变,故君子尽心焉用情’’”之语,可以见君子尽心之意矣。讯已得实,又至于旬乃断之。其断则先读《鞫问》之书,使囚闻之,知其所犯之实,然后用法焉。盖至于旬则我思之审,读其书则彼知其详。乃若成王之诰康叔,至于旬时,丕弊要囚,盖以旬为率者,一定之常也。成王使之至于旬时,亦诰戒之切而已。 黄氏曰:“皆听于朝。乡士以下,所谓司寇听之者也。” 郑康成曰:“附犹著也。故书‘附’作付,讯言也。” 郑司农曰:“读书则用法,如今时读鞫已乃论之。” 刘氏曰:“以断罪之书读之于囚,审而弗变,乃用法焉。”
凡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凡王之同族有罪,不即市。
〈订义〉郑康成曰:“为治狱吏,亵尊者也。躬,身也,不身坐
使其属,若子弟也。《丧服传》曰:“命夫者,其男子之为大夫者;命妇者,其妇人之为大夫妻者。” 《春秋传》曰:“卫侯与元咺讼,甯武子为辅,针庄子为坐,士荣为大士。” 郑锷曰:“狱讼之人,必对辨曲直,兹其常也。命夫命妇不躬坐,使左右代焉,贵之也。有罪者杀之市朝,与众共弃之,亦其常也。王之同姓,则不杀诸市,亲之也。” 《礼记》曰:“公族有罪刑于隐者,不与国人虑兄弟也。” 甸师氏,言王之同姓有罪则死刑焉是也。一以责廉耻,一以重国体。夫为我所以贵之亲之者如此,彼敢恃亲与贵而犯禁挠法乎哉?
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
〈订义〉《郑锷》曰:“人心险于山川,况狱讼之际,讵肯吐其情乎?听以五声,兹乃求其情之术,凡此五者皆以辞为主,故皆曰听。”
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五曰目听。
〈订义〉项氏曰:“心者形之君;辞者心之声。声发于中,不能掩于外。其辞信则色定气舒,耳目不乱;其辞伪则色变气索,耳目皆惑。以此听之,人焉廋哉!五者虽异,要皆因辞而后见。” 郑康成曰:“辞听,观其出言,不直则烦。” 又曰:“观其颜色,不直则赧然;观其气息,不直则喘,聆不直则惑,视不直则眊。” 王昭禹曰:“听其辞,因察其色,以”色著乎颜,而为心之表故也。彼胁肩谄笑者,有愧于心,其色赧然,则察其色,固足以得其心矣。以色为未足,又察其气,以气充于体,而为心之运故也。彼行有不慊于心,气为之馁,则察其气,亦足以得其心矣。耳目者,心之枢机。心之情伪,寓于耳目视听之际,察其视听,亦足以得其心矣。 黄氏曰:“康成谓‘言不直则烦而下是其一端也。强怯、柔狠,明暗戆狡,五者之动,皆足以知之,皆谓之听,犹以发于声者参之也。故曰‘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此在事状之外,能言与不言,其情发见与隐伏,皆于是求之,非有司之事也。故听之于朝,将行刺宥’。” 《闻锷》曰:“心有不直,则耳所听者,必疑而不直;目所视者必”眩乱而失直,
以《三刺》断庶民狱讼之中。
〈订义〉郑锷曰:“狱讼之情,所患不得其中耳。已得其中,从而断之,胡为不可?圣人犹未审以为果中否?又为三讯之法以刺取众人之意,果以为中,然后断之。凡言刺有二义:刺,取也、杀也。如《春秋》刺公子偃之刺,则刺者杀也。此云三刺,则有探取之义,刺取臣民之意,皆以为可杀,然后断其中而杀之,所谓国人杀之也。” 王昭禹曰:“‘《中》者,事实之书,与天府谓之治中,告天谓之升中’同意。” 贾氏曰:“庶民以上皆应有刺,直言庶民者,贱者尚刺,则已上可知。
一曰讯群臣,二曰讯群吏,三曰讯万民,听民之所刺 宥,以施上服下服之刑。”
〈订义〉郑锷曰:“人之深情不可臆度,将以刺取其意,必先设辞以讯之,故《三刺》之法则有三讯。讯,问也,问之以刺取其意耳。或谓讯者或讯于公卿、大夫之群臣,或讯于府史、胥徒之群吏,或讯于比、闾、族党之万民,而特听民之所刺所宥,然后施刑,何也?窃以为此所欲断者,庶民狱讼之中故也,虽讯官吏而实以民为主,而”讯官吏者,能达万民之情而致于上故也。民以为可刺,则宜施上服之刑;民以为可宥,则宜施下服之刑。上服之说,先儒以为上服,劓墨施于面者也;下服,宫刖施于下体者也。然《书》言“五刑有服五服三就”者,谓上服服上刑,下服服下刑也。《吕刑》云:“上刑适轻下服,下刑适重。”上服者,若以为墨劓施于面为上服,宫刖施于下为下服,则《吕刑》所谓适轻适重,与五刑有服之说为无用矣。 黄氏曰:“义理难尽,群臣知之。故例可用,群吏知之;人情隐伏,万民知之。幸其不皆以为可杀,则亦不敢轻杀之。” 又曰:“小司寇前讯继询外朝之政,今讯继议刑狱之序。大司寇不独宥也,圜土聚教而遂免之。小司寇上服下服,犹施刑焉。”于此可见命官制职之意。 愚按:“三刺”之断,不敢自决,而讯及于三,此必罪大恶极,或轻或重,关于风教;上服下服,系于人心,虽则已丽于刑,必待三讯而后断也。民以为可刺,则服上刑,无可说者;民以为可宥,亦非全然宥之,特服下刑比上刑为轻耳。
士师之职,察狱讼之辞,以诏司寇断狱弊讼致邦令。
〈订义〉易氏曰:“察狱讼之辞,则刑官之属,若乡士、遂士、县士、方士,各上其狱讼之不决者而致其辞于士师,士师因其辞而察之,以诏司寇断狱弊讼。狱讼既审合于邦令,士师则又以其邦令而致之于乡士、遂士、县士、方士,上下联事,精察如此,此狱所以得其中。” 李嘉会曰:“必察狱讼之词情理若何,诏诸司寇而斟酌之,然”后方可以致邦令。 王昭禹曰:“政令、邦令,必使士师掌而致之以违令,则刑之所取也。” 郑锷曰:“司寇议令于朝,士师承之,以达诸外。” 王氏曰:“掌官中之政令,其政令施于官府
之中而已。“致邦令” ,则致之于邦国都鄙也。
《掌士》之八成,“一曰邦汋,二曰邦贼,三曰邦谍,四曰犯 邦令,五曰挢邦令,六曰为邦盗,七曰为邦朋,八曰为 邦诬。”
〈订义〉贾氏曰:“士即士师以下。” 郑司农曰:“八成者,行事有八篇,若今时决事比。” 郑锷曰:“成者,条例品式,前世所立,可依据以为比者是也。《小宰》八成,皆治民之成法,故大宰以待万民之治,此八成则专以治士。”以经考之,中士以千计者几五千;下士以万计者几二万,其多如此。虽其兴也,本于乡大夫书考之详,不幸有奸邪者出乎其间,非专立成法以驭之,士师何以治之哉?汋如斟酌之酌,酌取也。阴有包藏,欲为向背而未决,乃探听国家机密,斟酌其事,以为奸宄,是谓邦汋。《左传》云:“盖酌之也。”意亦如此。贼如寇贼之贼,阴为不仁不义,以毒王民,生乱阶,是谓邦贼。谍则反间之人,阴为诸侯刺探国事,是谓邦谍。上有令而下弗从逆也。邦有成令,故违犯之,是废格法令之人,故曰“犯邦令。”挢如矫制之矫,上无是令,辄出己意,矫而为之,是有无上之心,故曰“挢邦令。”盗民财国货以自封殖,如阳虎窃宝玉大弓之类,是为邦盗。相与交结,唱和雷同,如汉唐之时,群小朋党,共为倾邪之类,是为邦朋。是者诬以为非,曲者诬“以为直,变乱黑白,使事无不失实,是为邦诬。凡兹八者,乱之阶也。八成之法,专以驭士,意岂浅哉?” 王昭禹曰:“先王患夫奸人所以为祸本者如此,立八成之法,使士师掌之,俟其类至,从而治之,则制治保邦,所以防其芽糵者,岂不至哉?” 又曰:“邦贼谓小人作于内而为贼者,邦谍谓奸人来于外而为谍”者,邦朋,为私党以乱民。邦诬,造讹言以惑众。 郑康成曰:“犯令,干冒王教令者。” 黄氏曰:“此八者,士师皆有成法,直致其罪者也。”虽然,犹有情焉,贼谍必杀。故《司戮》曰:“掌斩杀贼谍而搏之。”子服景伯曰:“吾力犹能肆诸市朝。”行士师之职也。 《易氏》曰:“邦盗,谓窃持邦柄,以作威福。”
凡以财狱讼者,正之以傅,别约剂。
〈订义〉易氏曰:“傅谓地傅以为之保;别谓判书以为之合;约谓书其期约者,剂为之要书者。” 郑锷曰:“因争财而有狱讼,必以傅、别、约、剂正之。《小宰》八成,所谓听称责与卖买者是也。称责之财,则傅之以约束,别而为两,人执其一;买卖之财,则立为限约,而有剂券以身执。故以财致讼者操此以为决,则加之以刑无愧矣。” 王氏曰:“民知无傅别、约剂之不可治,皆无敢苟简于其始,讼之所由省也。” 林椅曰:“当其称责,已有傅别,是制治于未乱。”
《乡士》“掌国中,听其狱讼,察其辞。”
〈订义〉郑康成曰:“察,审也。” 郑锷曰:“听其狱讼而不察其辞,则曲直失当,情无由伸。” 王昭禹曰:“狱讼以辞为主。《书》曰:‘师听五辞’。又曰:‘察辞于差,以尽其情而已’。”
辨其狱讼,异其死刑之罪而要之,旬而职听于朝。
〈订义〉郑锷曰:“惟察辞已知其详,乃从而辨之。”注:“以辩为辨别之辨。”今本“字”皆作“辩”,是辨论其狱与其讼之情状也。其有死罪者,则别异其文书,使与不死之刑异,不有以辩之,又安能异之耶? 又曰:“罪之要辞谓之要。”《书》曰:“要丕弊、要囚”,皆谓罪人所犯之定论也。 又曰:“入听于朝,必待一旬”,则在己所思者欲审,容囚者亦得以“反复也。” 王氏曰:“死刑之罪定而又要之,若今责伏辨矣。” 贾氏曰:“虽得要实之辞,罪定仍至十日,乃复以断刑之职听断于外朝,恐囚虚承其罪;十日不翻,即是其实,然后向外朝对众更询,乃与之罪。” 黄氏曰:“职听,谓典其狱者;典狱移而听于朝,司寇亲听之。” 易氏曰:“外朝之位,群臣群士西面,诸侯群吏”东面,而三公北面,州长众庶在其后。职听于此,则将以尽人之情。
司寇听之,断其狱,弊其讼于朝。群士司刑皆在,各丽 其法,以议狱讼。狱讼成,士师受中。
〈订义〉贾氏曰:“《吕刑》之师听五辞是也。恐专有滥,故众狱官共听之。” 易氏曰:“又欲尽群士司刑之情。”郑康成曰:“丽,附也。各附致其法以成议。” 郑锷曰:“当听狱之时,群士司刑皆在,各出所见,引法以为证,考其人所犯之罪而附丽于法,共评议之,使罪与法相应也。” 又曰:“成者,议已定而不变也;中者,所断之得中,无过不及也。” 愚按:议之如何?《王制》曰:“凡听五刑之法,必原父子之亲,立君臣之义,以权之意,论轻重之序,慎测浅深之量以别之,悉其聪明,致其忠爱以尽之。”此足以想见当时之所议。
遂士掌四郊,听其狱讼,察其辞,辨其狱讼,异其死刑 之罪而要之,二旬而职听于朝。
〈订义〉贾氏曰:“去王城渐远,恐多枉滥,故至二旬,容其反复也
司寇听之,断其狱,弊其讼于朝。群士司刑皆在,各丽其法,以议狱讼。狱讼成,士师受中。
县士“掌野”,“纠其戒令而听其狱讼,察其辞,辨其狱讼, 异其死刑之罪而要之,三旬而职听于朝。”
〈订义〉贾氏曰:“去王又远,故加至三旬。”
司寇听之,断其狱,弊其讼于朝。群士司刑皆在,各丽 其法,以议狱讼。狱讼成,士师受中。
〈订义〉郑康成曰:“刑杀各就其县者,亦谓县士也。
《方士》掌都家听其狱讼之辞,辨其死刑之罪而要之, 三月而上狱讼于国,司寇听其成于朝,群士司刑皆 在,各丽其法以议狱讼。狱讼成,士师受中,书其刑杀 之成与其听狱讼者。”
〈订义〉易氏曰:听,都士、家士所告之辞,又辨其一死四刑轻重之书,言上于国而不言听于朝。盖乡士、遂士、县士自以其职而列于九棘下,故曰“职听于朝。”方士掌都家,不必职听上狱讼于国而已。 贾氏曰:“上言司寇听之,此独云‘听其成’,成谓采地之士所平断文书,亦异于上也。” 王氏曰:“又言狱讼成,前所谓成都家听断之”成也,后所谓成司寇、群士、司刑听议之成也。 王昭禹曰:“书其刑杀之成,则知其所犯之罪;书其听狱讼者,则知其听狱讼之人。先王欲其狱成而孚,输而孚者。” 黄氏曰:“书其成,以与都家之听狱讼者,盖都士,家士也。”
《讶士》“掌四方之狱讼,凡四方之有治于士者造焉。四 方有乱狱,则往而成之。”
〈订义〉郑锷曰:“四方狱事有疑者,来治于王朝之,士师则先造于讶士,讶士乃为之通于士师,使其事无不达乱狱。其国之臣下奸名犯分,彼内自乱,无自致其事以上达之理,则奉王命以往而成之,谓断定其非常之罪。”
《朝士》“掌建邦外朝之法。”
〈订义〉贾氏曰:其职掌外朝之法,左右九棘之事,主询众庶,谳疑狱,故属秋官。 郑锷曰:“外朝在库门外,嫌其非朝,故名官,特曰朝士。法立则位正而仪肃,然后君臣上下可以议狱断讼于此矣。”
左《九棘》,孤卿大夫位焉,群士在其后。右《九棘》,公侯伯 子男位焉,群吏在其后。面三槐,三公位焉,州长众庶 在其后。
〈订义〉郑锷曰:“左右皆植九棘者,三孤六卿,其数九,公侯伯、子男,其服九。棘之为物,其心赤,其刺外向,其华白,欲孤卿诸侯忠赤诚实以事上,而以洁白为义,又欲其外示威仪,使人无敢犯也。槐之三公,上公三人也。槐之为物,其华黄,其实元,其文在中。《坤》大臣之位,以黄裳为元吉,故取其黄。论道佐王,欲其入道之妙,故取”其元阴虽有美,含之以从王,事无成而代有终,故有取于文在其中。 《易氏》曰:“孤卿大夫待之以臣道,故列其位于九棘之左;公侯伯子男待之以宾道,故列其位于九棘之右。三公北面则以答王为义,故列其位于三槐之前。”以至群吏州长众庶之徒,皆所以断庶民狱讼之中,故亦各以位序而列于后,所谓外朝之法,其严盖如此。 又曰:“诸侯群臣之并列于位者,外朝之法,断狱弊讼于九棘之下者,外朝之位,初不必诸侯群臣之咸集而后听之也。”
左嘉石,平罢民焉。右肺石达穷民焉。
〈订义〉王昭禹曰:“地道尊右而卑左,嘉石必在外朝之左者,卑之而示其辱焉;肺石必在外朝之右者,佑之而欲其伸也。”
凡士之治有期日:国中一旬,郊二旬,野三旬,都三月。 邦国期。期内之治听,期外不听。
〈订义〉黄氏曰:“凡士,谓自乡士已下。治,谓狱有过误,各以其期理于朝,则听之。” 郑锷曰:“外朝正为听断狱讼耳,苟不为之期,非所当听者亦为之听,欲使民无讼,不可得也,故立为期日。国中一旬,谓乡士也;郊二旬,谓遂士也。野三旬,谓县士也。邦国期,谓讶士也。地有远近,故期有宽迫,过期则不为受理,所以省烦息讼也。或”谓外朝正以听讼,逾期而不听,无乃不能使民伸其枉乎?不知事之抑而不直者,彼固不能久安也。若过期然后反复,是其变诈或生于意外,又为之听,则其证逮所及,扰民多矣,此其所以不听欤。《质人》之官,谓治质剂者。国中一旬郊,二旬野,三旬都,三月邦国期,期外不听,所以省市中之文书,息民“之好讼”,先王之治所以措于无事之域者盖如此。
凡有责者,有《判书》以治,则听。
〈订义〉郑锷曰:“‘责,如今之理欠也。然必有判书,可为证验,则听其事。判书,谓两书一札,一书所与之数,一书所偿之数,人各执其半者也。苟无判书,则不听,《小宰》所谓听称责以傅别’是也。” 刘执中曰:“所以养信而省讼。” 李嘉会曰:“以治者先经所属,如乡、遂、县士,而后致朝士。由是而观,亦不许越诉,明矣
凡民同货财者,令以国”法行之;犯令者,刑罚之。〈订义〉郑司农曰:“同货财,谓合钱共贾者也。” 王昭禹曰:“《司关》曰:‘凡货不出于关者,举其货,罚其人,所谓国法也。若二人同,则一人犯令,则并举其货财,而刑罚施于犯令者一人而已’。” 郑康成曰:“谓同货财者,富人畜积者多,时收敛之乏时以国服之法出之,虽有腾跃,其赢不得过此。以利出者与取者过此,则罚之。若今时加”贵取息、坐赃。
凡属责者,以其地傅而听其辞。
〈订义〉王昭禹曰:“属责,谓以己之财属之于人而使责也。” 王氏曰:“以责属人,必使有傅,傅必有地著,其相抵冒而讼,以其地傅来,乃为听治。属责而无傅,有傅而无地著,不知所在,不可追证,则弗听也。”李嘉会曰:“地傅者,当土之人,当时为傅别者,若今牙保也。属责于人,有《地傅》为之证,则听其辞而理之。” 黄氏曰:“属责,以货财相委属,而有逋逸侵货讼于官者,犹以傅别之。”傅为名,地傅盖五家相受,所能共知。 又曰:“有责治以判书,同贷行以国法,属责听以地傅”,皆著听讼之法也,皆细事也,无不得上达,则民情无壅矣。然教化素行,民讼简少,畿外委之诸侯,畿内委之家都,朝士所治者甚寡,朝廷虽尊,而事势常与民接,故“其法可行,非后世所能为也。” 郑锷曰:“属字当为亲属。以财相贷,盖有不用判书而与之者,及其有责而相讼,不可以其所亲之人为证。何则?彼以亲故,或不能无相容隐之情,证其曲直,或至于伤恩,故于法亲不为证,但以其地相傅近之人证之,乃为之听其辞。如地傅之人,有不知其事实,则不听矣。” 愚按:黄、郑二说俱通,若参以“《小宰》听称”,责以傅别之言,不若黄、李为平易。
《司刑》“掌五刑之法,以丽万民之罪。”若司寇断狱弊讼, 则以五刑之法诏刑罚,而以辨罪之轻重。
〈订义〉郑锷曰:“若司寇断狱弊讼之时,则执五刑之法往而诏之以刑罚之等而以辨人罪之轻重,使轻不至于失其罪,重不至于滥无辜,一以《书》为断而已。用刑书如伯州犁之欲上下其手,张汤之欲轻重其心,胡可得哉?”
穆王作吕刑训赎刑之法因着折狱之要
按:《书经吕刑典》:“狱非讫于威,惟讫于富。敬忌罔有择 言在身。惟克天德,自作元命,配享在下。”
〈蔡注〉讫,尽也。威,权势也。富,贿赂也。当时典狱之官,非惟得尽法于权势之家,亦惟得尽法于贿赂之人,言不为威屈,不为利诱也。敬忌之至,无有择言在身,大公至正,纯于天德,无毫发不可举以示人者。天德在我则天命自我作而配享在下矣。盖惟典狱用刑之极功,而至于与天为一者如此。
两造具备,师听五辞。五辞简孚,正于五刑。
〈蔡注〉两造者、两争者,皆至也。具备者,词证皆在也。师,众也。五辞丽于五刑之辞也。简,核其实也。“孚”,无可疑也。正,质也。五辞简核而可信,乃质于五刑也。
察辞于差,非从惟从。哀敬折狱,明启刑书。胥占,咸庶 中正。其刑其罚,其审克之。
〈蔡注〉“察辞于差”者,辞非情实,终必有差。听狱之要,必于其差而察之。“非从惟从”者,察辞不可偏主,犹曰不然而然,所以审轻重而取中也。“哀敬折狱”者,恻怛敬畏,以求其情也。“明启刑书胥占”者,言详明法律,而与众占度也。“咸庶中正”者,皆庶几其无过忒也。“于是刑之罚之”,又当审克之也。
汉
高祖七年春令郎中有罪耐以上请之诸狱疑不决者廷尉以闻
按《汉书高祖本纪》,七年春,令郎中有罪耐以上请之。 按《刑法志》:高皇帝七年,制诏御史:“狱之疑者,吏或不 敢决,有罪者久而不论,无罪者久系不决。自今以来, 县道官狱疑者,各谳所属二千石官,二千石官以其 罪名当报之。所不能决者,皆移廷尉,廷尉亦当报之。 廷尉所不能决,谨具为奏,傅所当比律令以闻。”
孝文帝二年诏诽谤訞言之狱勿听
按《汉书文帝本纪》:二年五月诏曰:“古之治天下,朝有 进善之旌,诽谤之木,所以通治道而来谏者也。今法 有诽谤訞言之罪,是使众臣不敢尽情,而上无由闻 过失也。将何以来远方之贤良?其除之。民或祝诅上, 以相约而后相谩,吏以为大逆;其有他言,吏又以为 诽谤。此细民之愚,无知抵死,朕甚不取。自今以来,有 犯此者,勿听治。”
文帝 年,刑罚大省,断狱四百。
按《汉书文帝本纪》不载。按《刑法志》:“孝文即位,躬修 元默,劝趣农桑,减省租赋,而将相皆旧功臣,少文多 质。惩恶亡秦之政,论议务在宽厚,耻言人之过失,化 行天下,告讦之俗易。吏安其官,民乐其业,畜积岁增, 户口寖息,风流笃厚,禁网疏阔。选张释之为廷尉,罪疑者予民,是以刑罚大省,至于断狱四百,有刑错之 风。”
孝景帝中五年诏诸狱疑者辄谳之
按《汉书景帝本纪》:中五年九月诏曰:“狱,人之大命,死 者不可复生。吏或不奉法令,以货赂为市,朋党比周, 以苛为察,以刻为明,令亡罪者失职,朕甚怜之。有罪 者不伏罪,奸法为暴,甚亡谓也。诸狱疑,若虽文致于 法,而于人心不厌者,辄谳之。”
后元年,诏“治狱者务先宽。”
按:《汉书景帝本纪》:后元年春正月,诏曰:“狱,重事也。人 有智愚,官有上下,狱疑者谳有司,有司所不能决,移 廷尉。有令谳而后不当,谳者不为失。”欲令治狱者务 先宽。
孝武帝 年兒宽为廷尉史以古法义决疑狱
按:《汉书武帝本纪》,不载。按《文献通考》:“武帝时,兒宽 为廷尉史,以古法义决疑狱,张汤甚重之。时上方向 文学,汤决大狱,欲傅古义,乃请博士弟子于《尚书》《春 秋》,补廷尉。汤虽文深意忌不专平,然得此声誉,而深 刻吏多为爪牙用者,依于文学之士。”
元朔元年春三月甲子诏辞讼在孝景后三年以前皆勿听治
按:《汉书武帝本纪》云云。
孝宣帝地节三年初置廷尉平
按《汉书宣帝本纪》,“地节三年十二月,初置廷尉平四 人,秩六百石。”按《刑法志》:宣帝即尊位,迺下诏曰:“间 者吏用法巧,文寖深,是朕之不德也。夫决狱不当使 有罪兴邪,不辜蒙戮,父子悲恨,朕甚伤之。今遣廷史 与郡鞫狱,任轻禄薄,其为置廷平,秩六百石,员四人。 其务平之,以称朕意。”于是选于定国为廷尉,求明察 宽恕,黄霸等以为廷平,季秋后请谳。时上常幸宣室, 斋居而决事,狱刑号为平矣。
孝平帝元始元年春正月令公列侯嗣子有罪耐以上先请
按:《汉书孝平帝本纪》云云。
元始二年冬,中二千石举治狱平,岁一人。
按:《汉书平帝本纪》云云。
元始四年,敕:“妇女犯法,及男子年八十以上,七岁以 下,有罪当验者,即验问。”
按《汉书平帝本纪》:元始四年春正月,诏曰:“前诏有司 复贞妇归女徒,诚欲以防邪辟,全贞信及眊悼之人。 刑罚所不加,圣王之所制也。惟苛暴吏多拘系犯法 者亲属妇女老弱构怨伤化,百姓苦之。其明敕百僚, 妇女非身犯法,及男子年八十以上,七岁以下,家非 坐不道,诏所名捕,它皆无得系。其当验者即验问,定” 著令。
〈注〉师古曰:“就其所居而问。”
后汉
世祖建武三年七月诏吏不满六百石以下有罪先请男子年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妇人从坐者就验
按:《后汉书光武本纪》:建武三年“秋七月庚辰,诏曰:‘吏 不满六百石,下至墨绶长相,有罪先请。男子八十以 上,十岁以下及妇人从坐者,自非不道,诏所名捕,皆 不得系。当验问者,即就验’。”
建武 年,躬临听讼。
按《后汉书。光武本纪》不载按《晋书刑法志》:“光武中 兴,留心庶狱。常临朝听讼,躬决疑事。”
明帝永平 年常亲听讼
按《后汉书。明帝本纪》。不载按《晋书刑法志》:“明帝即 位。常临听讼。观录洛阳诸狱。帝性既明察。能得下奸。 故尚书奏决罚。近于苛碎。”
肃宗孝章帝建初 年以陈宠疏诏断狱务于宽厚无事深刻
按《后汉书章帝本纪》,不载。按《陈宠传》,宠字昭公,肃 宗初为尚书。是时承永平故事,吏政尚严切,尚书决 事,率近于重。宠以帝新即位,宜改前世苛俗,乃上疏 曰:“臣闻先王之政,赏不僭,刑不滥,与其不得已,宁僭 不滥。故唐尧著典,眚灾肆赦;周公作戒,勿误庶狱;伯 夷之典,惟敬五刑,以成三德。由此言之,圣贤之政,以 刑”罚为首。往者断狱严明,所以威惩,奸慝既平,必宜 济之以宽。陛下即位,率由此义,数诏群僚,弘崇晏晏。 而有司执事,未悉奉承,典刑用法,犹尚深刻。断狱者 急于等格酷烈之痛,执宪者烦于诋欺放滥之文,或 因公行私,逞纵威福。夫为政犹张琴瑟,大弦急者小 弦绝。故子贡非臧孙之猛法,而美郑乔之仁政。《诗》云: “‘不刚不柔,布政优优’。方今圣德充塞,假于上下。宜隆 先王之道,荡涤烦苛之法,轻薄棰楚,以济群生;全广 至德,以奉天心。”帝敬纳宠言,每事务于宽厚。其后遂 诏有司,绝钻钻诸惨酷之科,解妖恶之禁,除文致之 请谳五十馀事,定着于令。是后人俗和平,屡有嘉瑞。 汉旧事,断狱报重,常尽三冬之月。是时帝始改用冬 初,十月而已建初五年,诏“纠举断狱失当者。”
按《后汉书章帝本纪》,建初五年三月“甲寅,诏曰:‘孔子 曰:‘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今吏多不良,擅行喜 怒,或案不以罪,迫胁无辜,致令自杀者,一岁且多于 断狱,甚非为人父母之意也。有司其议纠举之’。”
元和二年诏司狱之吏方春勿行案验及秋听受务当其罪不得以苛刻为尚又诏十一月十二月勿报囚
按《后汉书章帝本纪》,“元和二年春正月乙酉,又诏三 公曰:方春生养,万物莩甲,宜助萌阳,以育时物。其令 有司,罪非殊死,且勿案验。及吏人条书相告,不得听 受,冀以息事宁人,敬奉天气,立秋如故。”夫俗吏矫饰 外貌,似是而非,揆之人事则悦耳,论之阴阳则伤化, 朕甚餍之,甚苦之。安静之吏,悃愊无华,日计不足,月 计有馀,如襄城令刘方,吏人同声谓之“不烦”,虽未有 他异,斯亦殆近之矣。间敕二千石,各尚宽明,而今富 奸行赂于下,贪吏枉法于上,使有罪不论,而无过被 刑,甚大逆也。夫以苛为察,以刻为明,以轻为德,以重 为威,四者或兴,则下有怨心。吾诏书数下,冠盖接道, 而吏不加理,人或失职,其咎安在?勉“思旧令,称朕意 焉。”秋七月庚子,诏曰:“‘《春秋》于春,每月书王者,重三正, 慎三微也。律,十二月立春,不以报囚’。《月令》,冬至之后, 有顺阳助生之文,而无鞫狱断刑之政。朕咨访儒雅, 稽之典籍,以为王者生杀,宜顺时气。其定律无以十 一月、十二月报囚。”按《陈宠传》,元和二年旱,长水校 尉贾宗等上言,以为断“狱不尽三冬,故阴气微弱,阳 气发泄,招致灾旱,事在于此。”帝以其言下公卿议。宠 奏曰:“夫冬至之节,阳气始萌,故十一月有兰、射、干、芸、 荔之应。《时令》曰:‘诸生荡,安形体,天以为正,周以为春; 十二月阳气上通,雉雊鸡乳,地以为正,殷以为春;十 三月阳气已至,天地已交,万物皆出,蛰虫始振,人以 为正,夏’”以为春,三微成著,以通三统。周以天元,殷以 地元,夏以人元。若以此时行刑,则殷周岁首,皆当流 血,不合人心,不稽天意。《月令》曰:“孟冬之月,趣狱刑,无 留罪。”明大刑毕在立冬也。又仲冬之月,身欲宁,事欲 静。若以降威怒,不可谓宁;若以行大刑,不可谓静。议 者咸曰旱之所由,咎在改律。臣以为殷、周断狱,不以 三微,而化致康平,无有灾害。自元和以前,皆用三冬, 而水旱之异,往往为患。由此言之,灾害自为他应,不 以改律。秦为虐政,四时行刑,圣汉初兴,改从简易。萧 何草律,季秋论囚,俱避立春之月,而不计天地之正。 二王之春,实颇有违。陛下探幽析微,允执其中,革百 载之失,建永年之功,上有迎“承之敬,下有奉微之惠。 稽《春秋》之文,当《月令》之意,圣功美业,不宜中疑。”书奏, 帝纳之,遂不复改。
和帝永元十五年十二月庚子有司奏以为夏至则微阴起靡草死可以决小事是岁初令郡国以日北至案薄刑
按:《后汉书和帝本纪》云云。
永元十六年,诏“囚徒于法疑者勿决。”
按《后汉书和帝本纪》,永元十六年“秋七月,旱。戊午,诏 曰:‘今秋稼方穗,而旱云雨不霑,疑吏行惨刻,不宣恩 泽,妄拘无罪,幽闭良善所致。某一切囚徒,于法疑者 勿决,以奉秋令。方察烦苛之吏,显明其罚’。”
安帝永初元年鲁恭奏决狱案考宜以立秋为断
按:《后汉书安帝本纪》,不载。按《鲁恭传》,永初元年,复 代梁鲔为司徒。初,和帝末,下令麦秋得案验薄刑,而 州郡好以苛察为政,因此遂盛夏断狱。恭上疏谏曰: “臣伏见诏书,敬若天时,忧念万民,为崇和气。罪非殊 死,且勿案验。进柔良,退贪残,奉时令,所以助仁德,顺 昊天,致和气,利黎民者也。旧制,至立秋乃行薄刑。自 永”元十五年以来,改用孟夏,而刺史太守不深惟忧 民息事之原,进良退残之化,因以盛夏征召农人,拘 对考验,连滞无已。司隶典司京师,四方是则。而近于 春月分行诸部,托言劳来贫人,而无恻隐之实。烦扰 郡县,廉考非急。逮捕一人,罪延十数,上逆时气,下伤 农业。案《易》五月姤用事,经曰:“后以施令诰四方。”言君 以夏至之日,施命令,止四方。行者所以助微阴也。行 者尚止之,况于建召考掠,夺其时哉!比年水旱伤稼, 人饥流穴。今始夏,百谷权舆,阳气胎养之时。自三月 以来,阴寒不暖,物当化变而不被和气。《月令》:孟夏断 薄刑,出轻系。行秋令则苦雨数来,五谷不熟。又曰:仲 夏挺重囚,益其食。行秋“令则草木零落,人伤于疫。夫 断薄刑者,谓其轻罪已正,不欲令久系,故时断之也。 臣愚以为今孟夏之制,可从此令,其决狱案考,皆以 立秋为断,以顺时节,育成万物,则天地以和,刑罚以 清矣。”初,肃宗时,断狱皆以冬至之前,自后论者,互多 驳异。邓太后诏公卿以下会议,恭议奏曰:“夫阴阳之 气,相扶”而行,发动用事,各有时节,若不当其时,则物 随而伤。王者虽质文不同,而兹道无变。四时之政,行 之若一月令周世所造,而所据皆夏之时也。其变者惟正朔、服色、牺牲、徽号、器械而已。故曰:殷因于夏礼, 周因于殷礼,所损益可知也。《易》曰:“潜龙勿用。”言十一 月十二月,阳气潜藏,未得用事,虽照嘘万物,养其根 荄,而犹盛阴在上,地冻水冰,阳气否隔,闭而成冬,故 曰“履霜坚冰”,阴始凝也。驯致其道,至坚冰也。言五月 微阴始起,至十一月坚冰至也。夫王者之作,因时为 法。孝章皇帝深惟古人之道,助三正之微,定律著令, 冀承天心,顺物性命,以致时雍。然从变改以来,年岁 不熟,谷价常贵,人不宁安,小吏不与国同心者,率入 十一月得死罪。贼不问曲直,便即格杀,虽有疑罪,不 复谳正。一夫吁嗟,王道为亏,况于众乎!《易》,十二月,“君 子以议狱缓死。”可令疑罪,使详其法。大辟之科,尽冬 月乃断。其立春在十二月中者,勿以报囚如故事。后 卒施行。
孝质帝本初元年诏以方春东作罪非殊死者勿案验
按《后汉书孝质帝本纪》:“本初元年春正月丙申,诏曰: ‘昔尧命四子,以钦天道,《鸿范》九畴,休咎有象。夫瑞以 和降,异因逆感,禁微应大,前圣所重。顷者州郡轻慢 宪防,竞逞残暴,造设科条,陷入无罪。或以喜怒驱逐 长吏,恩阿所私,罚枉仇隙,至令守阙诉讼,前后不绝, 送故迎新,人离其害,怨气伤和,以致灾眚。《书》曰:‘明德 慎罚,方春东作,育微敬始,其敕有司,罪非殊死,且勿 案验,以崇在宽’’。”
献帝建安元年应劭表奏删定律令以存春秋断狱旧事及集驳议
按:《后汉书献帝本纪》,不载。按《应劭传》,劭又删定律 令为《汉仪》。建安元年乃奏之曰:“夫国之大事,莫尚载 籍。载籍也者,决嫌疑,明是非,赏刑之宜,允获厥中,俾 后之人永为监焉。”故胶东相董仲舒,老病致仕,朝廷 每有政议,数遣廷尉张汤亲至陋巷,问其得失,于是 作《春秋决狱》二百三十二事,动以经对,言之详矣。逆 臣“董卓,荡覆王室,典宪焚燎,靡有孑遗,开辟以来,莫 或兹酷。今大驾东迈,巡省许都,拔出险难,其命惟新。 臣累世受恩,荣祚丰衍,窃不自揆,辄撰具《律本章句》”、 《尚书旧事》《廷尉板令》《决事比例》、“《司徒都目》《五曹诏书》, 及《春秋断狱》,凡二百五十篇,蠲去复重,为之节文。又 集《驳议》三十篇,以类相从,凡八十二事。”其见《汉书》二 十五,《汉记》四,皆删叙润色,以全本体。其二十六,博采 古今,瑰玮之士,文章焕炳,德义可观。其二十七,臣所 创造,岂繄自谓,必合道衷,心焉愤邑,聊以借手。《左氏》 实云,“虽有姬姜,丝麻不弃,憔悴菅蒯”,盖所以代匮也。 是用敢露顽才,厕于明哲之末,虽未足纲纪国体,宣 洽时雍,庶几观察,增阐“圣听,惟因万几之馀暇,游意 省览焉。”献帝善之。
魏
文帝黄初五年正月令谋反大逆乃得相告其馀皆勿听治敢妄相告以其罪罪之五月有司以公卿朝朔望日因奏疑事听断大政论辨得失
按:《魏志文帝本纪》云云。
明帝太和三年十月改平望观曰听讼观每断大狱常幸观临听之
按:《魏志明帝本纪》云云。
青龙四年六月诏按狱务从宽简
按:《魏志明帝本纪》:青龙四年“六月壬申,诏曰:‘有虞氏 画象而民弗犯,周人刑错而不用。朕从百王之末,追 望上世之风,邈乎何相去之远,法令滋章,犯者弥多, 刑罚愈众,而奸不可止?往者按大辟之条,多所蠲除, 思济生民之命,此朕之至意也。而郡国蔽狱,一岁之 中,尚过数百,岂朕训导不醇,俾民轻罪,将苛法犹存’”, 为之陷阱乎?有司其议狱缓死,务从宽简。及乞恩者, 或辞未出而狱以报断,非所以究理尽情也。其令廷 尉及天下狱官,“诸有死罪,具狱以定。非谋反及手杀 人,亟语其亲治,有乞恩者,使与奏当文书俱上,朕将 思所以全之。其布告天下,使明朕意。”
晋
武帝泰始四年亲听讼狱
按:《晋书武帝本纪》:泰始四年“十二月庚寅,帝临听讼 观,录廷尉洛阳狱囚,亲平决焉。”
泰始五年春正月丙申帝临听讼观录囚徒多所原 遣。
按:《晋书武帝本纪》云云。
泰始十年。六月癸巳。临听讼。观录囚徒。多所原遣 按《晋书武帝本纪》云云。
太康九年正月以长吏挟私兴长刑狱诏议黜陟
按《晋书武帝本纪》,太康九年“春正月壬申,诏曰:‘兴化 之本,由政平讼理也。二千石长吏不能勤恤人隐,而 轻挟私,兴长刑狱,又多贪浊,烦扰百姓。其敕刺史、二 千石,纠其浊秽,举其公清,有司议其黜陟。令内外群 官举清能,拔寒素’。”
====惠帝元康 年刘颂以断狱多立私情上疏论之====按:《晋书惠帝本纪》不载。按《刑法志》:“惠帝之世,政出群下,每有疑狱,各立私情。刑法不定,狱讼繁滋。”时刘 颂为三公尚书,又上疏曰:“自近世以来,法渐多门,令 甚不一。臣今备掌刑断,职思其忧,谨具启闻。臣窃伏 惟陛下为政每尽善,故事求曲当,则例不得直;尽善, 故法不得全。何则?失法者固以尽理为法,而上求尽 善”,则诸下牵文就意,以赴主之所许。是以法不得全, 刑书征文,征文必有乖于情听之断,而上安于曲当。 故执平者因文可引,则生二端,是法多门,令不一,则 吏不知所守,下不知所避。奸伪者因法之多门,以售 其情,所欲浅深,苟断不一,则居上者难以检下。于是 事同议异,狱犴不平,有伤于法。古人有言:“人主详,其 政荒,人主期其事理。”详匪他尽善则法伤,故其政荒 也。期者轻重之当,虽不猒情,苟入于文,则佷而行之, 故其事理也。夫善用法者,忍违情,不猒听之断轻重, 虽不允人心,经于凡览,若不可行,法乃得直。又君行 之分,各有所司。法欲必奉,故令主者平文;理有穷塞, 故使大臣释滞;事有时宜,故人主权断。主者守文,若 释之执犯跸之平也;大臣释滞,若公孙弘断郭解之 狱也;人主权断,若汉祖戮丁公之为也。天下万事,自 非斯格重为,故不近似此类,不得出以意妄议。其馀 皆以律令从事。然后法信于下,人听不惑,吏不容奸, 可以言政。人主轨斯格以责群下,大臣小吏各守其 局,则法一矣。古人有言:“善为政者,看人设教。”看人设 教,制法之谓也。又曰:“随时之宜,当务之谓也。”然则看 人随时,在大量也。而制其法,法轨既定,则行之。行之 信如四时,执之坚如金石,群吏岂得在成制之内,复 称随时之宜,傍引看人设教,以乱政典哉?何则?始制 之初,固已看人而随时矣,今若设法未尽当,则宜改 之。若谓已善,不得尽以为制,而使奉用之司,公得出 入,以差轻重也。夫人君所与天下共者,法也。已令四 海不可以不信以为教,方求天下之不慢,不可绳以 不信之法。且先识有言,人至愚而不可欺也。不谓平 时背法,意断不胜百姓愿也。上古议事以制,不为刑 辟。夏殷及周,书法象魏。三代之君齐圣,然咸弃曲当 之妙鉴,而任征文之直准,非圣有殊,所遇异也。今论 时敦弊,不及中古,而执平者欲适情之所安,自托于 议事以制。臣窃以为听言则美,论理则违。然天下至 大,事务众杂,时有不得悉循文如令。故臣谓宜立格 为限,使主者守文,死生以之,不敢错思于成制之外, 以差轻重,则“法恒全;事无正据,名例不及,大臣论当 以释不滞,则事无阂。”至如非常之断,出法赏罚,若汉 祖戮楚臣之私己,封赵氏之无功,唯人主专之,非奉 职之臣所得拟议。然后情求傍请之迹绝,似是而非 之奏塞,此盖《齐法》之大准也。主者小吏,处事无常。何 则?无情则法徒克,有情则挠法。积克似无私,然乃所 以得其私。又恒所岨以卫其身,断当恒克,世谓“尽公 时一曲法”,迺所不疑。故人君不善倚深似公之断,而 责守文如令之奏,然后得为有检,此又平法之一端 也。夫出法权制,指施一事,厌情合听,可适耳目,诚有 临时当意之快,胜于征文不允人心也。然起为经制, 终年施用,恒得一而失十,故小有“所得者,必大有所 失;近有所漏者,必远有所苞。故谙事识体者,善权轻 重,不以小害大,不以近妨远。忍曲当之近适,以全简 直之大准。不牵于凡听之所安,必守征文以正例。每 临其事,恒御此心以决断。”此又法之大概也。又律法 断罪,皆当以《法律令》正文,若无正文,依附名例断之。 其正文名例所不“及,皆勿论。法吏以上所执不同,得 为异议。如《律》之文,守法之官,唯常奉用律令,至于法 律之内,所见不同,迺得为异议也。今限法曹郎、令史 意有不同为驳,唯得论释法律,以正所断,不得援求 诸外论随时之宜,以明法官守局之分。”诏下其事。侍 中、太宰、汝南王亮奏,以为:“夫礼以训世,而法以整俗, 理化之本,事实由之。若断不断,常随轻重意,则王宪 不一,人无所错矣。故观人设教,在上之举;守文直法, 臣吏之节也。臣以去太康八年,随事异议,周悬象魏 之书,汉咏画一之法,诚以法与时共,义不可二。令法 素定而法为议,则有所开,长以为宜。如颂所启,为永 久之制。”于是门下属三公曰:“昔先王议事以制,自中 古以来,执法断事,既以立法,诚不宜复求法外小善 也。若常以善夺法,则人逐善而不忌法,其害甚于无 法也。”按《启事》欲令法令断,一事无二,门郎令史以下, 应复出去驳按,随事以闻也。
元帝太兴元年十一月新作听讼观
按:《晋书元帝本纪》云云。
太兴四年四月辛亥帝亲览庶狱。
按:《晋书元帝本纪》云云。
宋
武帝永初元年十二月辛巳车驾临延贤堂听讼
按:《宋书武帝本纪》云云。
永初二年。四月戊申。车驾于华林园听讼。五月甲戌幸华林园听讼。六月壬寅。又于华林园听讼。八月壬 辰。又于华林园听讼。十月癸卯。于延贤堂听讼 按《宋书武帝本纪》云云。
文帝元嘉三年五月丙午车驾临延贤堂听讼六月丙寅车驾又于延贤堂听讼丙子又听讼
元嘉五年十月甲辰车驾于延贤堂听讼。
元嘉八年三月甲申车驾于延贤堂听讼。
按:以上俱《宋书文帝本纪》云云。
元嘉三十年十月癸未车驾于阅武堂听讼。
按《宋书文帝本纪》。不载按《孝武帝本纪》云云。
孝武帝孝建三年六月上于华林园听讼
按:《宋书孝武帝本纪》云云。
大明元年五月八月上并听讼十月诏有未闻朝听者申奏亲览十二月上听讼
按《宋书孝武帝本纪》。大明元年五月。上于华林园听 讼。八月于华林园听讼。十月诏:“自今有怀诚抱志。拥 郁衡闾。失理负谤。未闻朝听者。皆听躬自申奏。小大 以闻。朕听政之日。亲对览焉。”十二月于华林园听讼。 大明二年三月丁卯。上于华林园听讼。九月癸卯。于 华林园听讼。闰十二月庚申。上于华林园听讼。 按《宋书孝武帝本纪》云云。
大明三年四月听讼九月诏囚至辞具即以奏闻当 悉详断十二月听讼。
按:《宋书孝武帝本纪》,大明三年四月癸卯,上于华林 园听讼。九月己巳,诏曰:“夫五辟三刺,自古所难,巧法 深文,在季弥甚。廷尉远迩疑谳,平决攸归,而一蹈幽 圄,动逾时岁。自今囚至辞具,并即以闻,朕当悉详断, 庶无留狱。若繁文滞劾,证逮遐广,必须亲察,以尽情 状。”自后依旧听讼。十二月戊午,上于华林园听讼。 大明四年五月庚辰。上于华林园听讼。九月甲申。上 于华林园听讼。十二月乙未。上于华林园听讼。 大明五年五月丙辰。幸阅武堂听讼。十一月壬辰。“诏 遣尚书与守宰平治庶狱。其有疑滞。具以状闻。” 按以上俱《宋书孝武帝本纪》云云。
大明七年帝巡行所在听讼讯狱囚。
按:《宋书孝武帝本纪》:“大明七年八月乙丑,车驾幸建 康,秣陵县讯狱囚。九月乙未,车驾幸廷尉讯狱囚。十 月戊申,车驾巡南豫州,诏狱系刑罪,并亲听讼。其士 庶怨郁危滞,受抑吏司,或隐约洁立,负摈州里,皆听 进朕前,面自陈诉。癸丑,幸江宁县讯狱囚。十一月乙 酉,于行所讯溧阳永世、丹阳县囚。”
明帝泰始五年三月丙寅车驾幸中堂听讼
按:《宋书明帝本纪》云云。
泰始六年十月己酉车驾幸东堂听讼。
按:《宋书明帝本纪》云云。
后废帝元徽三年四月丙戌车驾幸中堂听讼
按:《宋书后废帝本纪》云云。
南齐
高帝建元二年十二月乙巳车驾幸中堂听讼
按:《南齐书高帝本纪》云云。
建元四年六月戊戌诏曰:“水潦为患星纬乖序京都 囚系可克日讯决诸远狱委刺史以时察判。”
按《南齐书高帝本纪》。不载按《武帝本纪》云云。
武帝永明二年四月甲辰诏扬南徐南兖徐兖五州统内诸狱并豫江三州府州见囚江州寻阳新蔡两郡系狱并部送还台须候克日断枉直缘江远郡及
诸州委刺史详察讯。六月癸卯,车驾幸中堂听讼。 永明三年七月辛丑,诏丹阳所领及馀二百里内见 囚,同集京师。自此以外,委州郡决断。八月乙未,车驾 幸中堂听讼。
“永明六年正月壬午,诏二百里内狱同集京师,克日 听览。自此以外,委州郡讯察。三署徒隶详所原释。” 按以上俱《南齐书武帝本纪》云云。
明帝建武二年夏四月己亥朔三百里内狱讼同集京师克日听览此以外委州郡讯察三署徒隶原遣有差
按:《南齐书明帝本纪》云云。
梁
武帝天监二年诏敕诸州断狱月一临讯
按《梁书武帝本纪》,天监二年正月诏曰:“三讯五听,著 自圣典,哀矜折狱,义重前诰。盖所以明慎用刑,深戒 疑枉,成功致治,罔不由兹。朕自藩部,常躬讯录,求理 得情,洪细必尽。末运弛纲,斯政又阙,牢犴沈壅,申诉 靡从。朕属当期运,君临兆亿,虽复斋居宣室,留心听 断,而九牧遐荒,无因临览,深惧怀冤就鞫,匪惟一方。 可申敕诸州,月一临讯,博询择善,务在确实。”
天监五年。诏遣法官近侍递录囚徒。
按《梁书武帝本纪》:天监五年夏四月甲寅,诏曰:“朕昧 旦斋居,惟刑是恤,三辟五听,寝兴载怀。故陈肺石于 都街,增官司于诏狱,殷勤亲览,小大以情,而明慎未
洽,囹圄尚拥,永言纳隍,在予兴愧。凡犴狱之所,可遣法官近侍,递录囚徒,如有枉滞,以时奏闻。”陈
武帝永定元年冬十月戊寅舆驾幸华林园亲览词讼
永定二年三月乙卯幸后堂听讼。
永定三年正月戊申诏临川王蒨省扬徐二州辞讼 六月癸卯临讯狱讼。
按:以上俱《陈书武帝本纪》云云。
文帝天嘉元年八月癸未临景阳殿听讼
按:《陈书文帝本纪》云云。
后主祯明二年诏克日于大政殿讯狱
按《陈书后主本纪》,“祯明二年十一月丁卯,诏曰:夫议 狱缓刑,皇王之所垂范;胜残去杀,仁人之所用心。自 画冠既息,刻吏斯起,法令滋章,手足无措。朕君临区 宇,属当浇末,轻重之典,在政未康;小大之情,兴言多 愧。眷兹狴犴,有轸哀矜。可克日于大政殿讯狱。” 按《隋书刑法志》:“后主即位,信任谗邪,群下纵恣,鬻狱 成市。”赏罚之命,不出于外。后主号令不一,性情猜忍, 疾忌威行,左右有忤意者,动至夷戮,百姓怨叛,以至 于灭。
北魏
宣帝 年置四部大人坐王庭决辞讼
按:《魏书宣帝本纪》,不载。按《刑法志》:“魏初,刑禁疏简, 宣帝南迁,复置四部大人,坐王庭决辞讼,以言语约 束,刻契记事,无囹圄考讯之法,诸犯罪者皆临时决 遣。”
道武帝天兴四年二月丁酉分命使者循行州郡察词讼纠劾不法
按:《魏书道武帝本纪》云云。
明元帝永兴元年诏南平公长孙嵩北新侯安同对理民讼
永兴三年十二月甲午。诏南平公长孙嵩、任城公嵇 拔、白马侯崔元伯等、坐朝堂录决囚徒。务在平当。 按以上俱《魏书明元帝本纪》云云。
太武帝神麚四年定律令狱成呈帝亲临问
按《魏书太武帝本纪》:“神麚四年十月戊寅,诏司徒崔 浩改定律令。”按《刑罚志》:“神麚中,诏司徒崔浩定律 令,论刑者,部主具状,公车鞫辞,而三都决之。当死者, 部案奏闻,以死不可复生,惧监官不能平,狱成皆呈, 帝亲临问,无异辞怨言,乃绝之。”
太平真君六年三月广申诏诸有疑狱皆付中书以经义量决
按:《魏书太武帝本纪》云云。
文成帝太安元年诏遣官巡行州郡观察风俗其阿枉不能自申听诣使告状使者断察不平听诣公车上诉
按《魏书文成帝本纪》:太安元年“六月癸酉,诏曰:夫为 治者因宜以设官,举贤以任职,故上下和平,民无怨 谤。若官非其人,奸邪在位,则政教陵迟,至于凋薄。思 明黜陟,以隆治道,今遣尚书穆伏真等三十人巡行 州郡,观察风俗,其有阿枉不能自申,听诣使告状,使 者检治。若信清能,众所称美,诬告以求直,反其罪。使” 者受财,断察不平,听诣公车上诉。
献文帝皇兴 年于狱案必令覆鞫
按《魏书·献文帝本纪》,不载。按《刑罚志》:显祖末年,尢 重刑罚,言及常用恻怆。每于狱案,必令覆鞫。诸有囚 系,或积年不断,群臣颇以为言。帝曰:“狱滞虽非治体, 不犹愈乎仓卒而滥也。夫人幽苦则思善,故囹圄与 福堂同居。朕欲其改悔而加以轻恕耳。”由是囚系虽 淹滞,而刑罚多得其所。
孝文帝太和四年闰七月丁亥幸虎圈亲录囚徒轻者皆免之
按:《魏书孝文帝本纪》云云。
太和八年,帝于庶狱率从降恕。
按:《魏书孝文帝本纪》不载。按《刑罚志》:“太和八年,帝 哀矜庶狱,至于奏谳,率从降恕,全命徙边,岁以千计。 京师决死狱,岁竟不过五十州镇亦简。”
太和十五年五月己亥议改律令于东明观折疑狱 七月乙酉车驾巡省京邑听讼而还。
太和十六年五月癸未诏群臣于皇信堂更定律条 流徒限制帝亲临决之。
太和二十年。“二月辛丑。帝幸华林。听讼于都亭。庚戌。 幸华林。听讼于都亭。八月壬辰朔。幸华林园。亲录囚 徒。咸降本罪二等决遣之。丁巳。幸华林园听讼” 按以上俱《魏书孝文帝本纪》云云。
宣武帝景明二年诏令诸州亲决庶狱勿或淹滞
按:《魏书宣武帝本纪》:景明二年三月辛亥,诏曰:“诸州 刺史,不亲民事,缓于督察,郡县稽逋,旬月之间,才一 览决,淹狱久讼,动延时序,百姓怨嗟,方成困敝。尚书 可明条制,申下四方,令日亲庶事,严勒守宰,不得因 循,宽怠亏政景明四年,诏听察庶狱。
按:《魏书宣武帝本纪》:景明四年四月戊戌,诏曰:“酷吏 为祸,绵古同患,孝妇淫刑,东海燋壤。今不雨十旬,意 者其有冤狱乎?尚书鞫京师见囚,务尽听察之理。”
永平元年修听讼观
按《魏书宣武帝本纪》:永平元年六月“壬申,诏曰:‘慎狱 重刑,著于往诰。朕御兹宝历,明鉴未远,断决烦疑,实 有攸愧。可依洛阳旧图,修听讼观,农隙起功,及冬令 就,当与王公卿士亲临录问’。”
孝明帝神龟二年辛雄以犯罪之人经恩竞诉悉宜断理进议六款诏从之
按《魏书孝明帝本纪》,不载。按《辛雄传》:雄神龟中除 尚书驾部郎中,转三公郎。初,廷尉少卿袁翻以犯罪 之人,经恩竞诉,枉直难明,遂奏曾染风闻者,不问曲 直,推为狱成,悉不断理。诏令门下尚书、廷尉议之。雄 议曰:“《春秋》之义:不幸而失,宁僭不滥。僭则失罪人,滥 乃害善人。今议者不忍罪奸吏,使出入纵情,令君子 小”人薰莸不别,岂所谓赏善罚恶,殷勤隐恤者也?仰 寻周公,不减流言之愆,俯惟释之不加惊马之辟,所 以小大用情,贵在得所,失之千里,差在毫厘。雄久执 案牍,数见疑讼,职掌三千,愿言者六。一曰御史所纠 有注其逃走者,及其出诉,或为公使,本曹给过所有 指如不推检,文案灼然者,雪之。二曰御史赦前注获 见赃,不辨行赇主名,检无赂以置直之主,宜应洗复。 三曰,经拷不引,傍无三证,比以狱案既成,因即除削。 或有据令奏复者,与夺不同,未获为通例。又须定何 如得为证人。若必须三人对见受财,然后成证,则于 理太宽。若传闻即为证,则于理太急。令请以行赇后 三人俱见,物及证状显著,准以为验。四曰,赦前断事, 或引律乖错,使除复失衷,虽案成经赦,宜追从律。五 曰,经赦除名之后,或邀驾诉枉,被旨重究;或诉省称 冤,为奏更检。事付有司,未被研判,遂遇恩宥。如此之 徒,谓不得异于常格,依前案为定。若不合拷究,已复 之流,请不追夺。六曰,或受辞下检,反复使鞫狱证占 分明,理“合清雪,未及告案,忽逢恩赦。若从证占而雪, 则违正格。如除其名,罪滥洁士,以为罪须案成,雪以 占定。若拷未毕格,及要证一人未集者,不得为占定。 古人虽患察狱之不精,未闻知冤而不理。今之所陈, 实士师之深疑,朝夕之急务,愿垂察焉。”诏从雄议。
出帝永熙二年诏事经一周已上集华林亲览察脱有司不列者人自陈诉
按:《魏书出帝本纪》:永熙二年五月“庚寅,诏诸幽枉未 申,事经一周已上,悉集华林,将亲览察。脱事已经年, 有司不列者,听其人各自陈诉。若事连州郡,由缘淹 岁者,亦仰尚书总集以闻。”
孝静帝天平四年六月己巳幸华林园理讼
元象元年六月壬辰帝幸华林都堂听讼
按:以上俱《魏书孝静帝本纪》云云。
北齐
文宣帝天保六年三月戊戌帝临昭阳殿听狱决讼按北齐书文宣帝本纪云云
北周
孝闵帝元年七月壬寅帝听讼于右寝多所哀宥
按:《周书孝闵帝本纪》云云。
明帝武成元年五月己亥听讼于正武殿
按:《周书明帝本纪》云云。
武帝保定三年三月庚子法律乃就谓之大律凡二十五篇二十五曰断狱
按《周书武帝本纪》。不载按《隋书刑法志》云云。
隋
高祖开皇元年每季亲录囚徒阅奏罪状
按《隋书高祖本纪》,不载。按《刑法志》,“开皇元年,帝又 每季亲录囚徒。常以秋分之前。省阅诸州申奏罪状。 开皇三年,更定新律。置博士弟子员断决大狱” 按《隋书高祖本纪》,不载。按《刑法志》,“‘开皇三年,因览 刑部奏断狱数犹至万条。以为律尚严密。故人多陷 罪。敕苏威、牛弘等更定新律。唯五百条,凡十二卷。十 二曰断狱’。自是刑网简要,疏而不失,于是置律博士 弟子员,断决大狱,皆先牒明法,定其罪名,然后依断。” 开皇五年,令诸曹决事,皆具写律文断之。
按《隋书高祖本纪》,不载。按《刑法志》:开皇五年下诏 曰:“人命之重,悬在律文,刊定科条,俾令易晓。分官命 职,恒选循吏,小大之狱,理无疑舛。而因袭往代,别置 律官,报判之人,推其为首,杀生之柄,常委小人。刑罚 所以未清,威福所以妄作。为政之失,莫大于斯。其大 理律博士、尚书刑部曹明法、州县律生,并可停废。”自 是诸曹决事,皆令具写《律文》断之。
炀帝大业三年新律成凡五百条为十八篇十八曰断狱
按:《隋书炀帝本纪》不载。按《刑法志》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