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祥刑典/第138卷 中华文库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 经济汇编 第一百三十八卷 |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祥刑典
第一百三十八卷目录
听断部总论
易经〈贲卦 丰卦 旅卦 中孚卦〉
孔丛子〈刑论〉
春秋繁露〈精华〉
说苑〈至公〉
潜夫论〈爱日 断讼〉
大学衍义补〈谨详谳之议 详听断之法〉
祥刑典第一百三十八卷
听断部总论
易经
《贲卦》
《象》曰:山下有火,贲。君子以明庶政,无敢折狱。
〈疏〉正义曰:山含火之光明象。君子内含文明,以理庶政,故云“山下有火贲”也。“以明庶政”者,用此文章明达,以治理庶政也。“无敢折狱”者,勿得直用果敢折断讼狱。
《丰卦》
《象》曰:雷电皆至,“丰。”君子以折狱致刑。
〈疏〉正义曰:雷者,天之威动。电者,天之光耀。雷电俱至,则威明备,足以为《丰》也。“君子以折狱致刑”者,君子法象天威,而用刑罚,亦当文明以动,折狱断决也。断决狱讼,须得虚实之情,致用刑罚,必得轻重之中。若动而不明,则淫滥斯及,故君子象于此卦,而“折狱致刑。”
《旅卦》
《象》曰:山上有火,“旅。”君子以明慎用刑,而不留狱。
〈本义〉《慎刑》如山,不留如火。〈大全〉中溪张氏曰:“明则无遁情,慎则无滥罚,明慎既尽,断决随之,圣人取象于《旅》,正恐其留狱也。”
《中孚卦》
《象》曰:泽上有风,中孚。君子以议狱缓死。
〈传〉风之动乎泽,犹物之感于中,故为《中孚》之象。君子观其象,以议狱与缓死。君子之于议狱,尽其忠而已;于决死,极于恻而已。〈大全〉项氏曰:“狱之将决则议之,其既决则又缓之,然后尽于人心。正听之,司寇听之,三公听之,议狱也。旬而职听,二旬而职听,三月而上之缓死也。故狱成而孚输而孚。在我者尽,故在人者无憾也。”
孔丛子
《刑论》
孔子适卫,卫将军《文子》问曰:“吾闻鲁公父氏不能听 狱,信乎?”孔子答曰:“不知其不能也。夫公父氏之听狱, 有罪者惧,无罪者耻。”文子曰:“有罪者惧,是听之察刑 之当也;无罪者耻,何乎?”孔子曰:“齐之以礼,则民耻矣; 刑以止刑,则民惧矣。”文子曰:“今齐之以刑,刑犹弗胜, 何礼之齐?”孔子曰:“以礼齐民,譬之于御则辔也;以刑 齐民,譬之于御,则鞭也。执辔于此,而动于彼,御之良 也。无辔而用策,则马失道矣。”文子曰:“以御言之,左手 执辔,右手运策,不亦速乎?若徒辔无策,马何惧哉?”孔 子曰:“吾闻古之善御者,执辔如组,两骖如舞,非策之 助也。是以先王盛于礼而薄于刑,故民从命。今也废 礼而尚刑,故民弥暴。”文子曰:“吴越之俗无礼而亦治, 何也?”孔子曰:“夫吴越之俗,男女无别,同厕而浴,民轻 相犯,故其刑重而不胜,由无礼也。中国之教,为外内 以别男女,异器服以殊等类,故其民笃而法,其刑轻 而胜,由有礼也。”
《书》曰:“非从维从。”孔子曰:“君子之于人也,有不语也,无 不听也,况听讼乎?必尽其辞矣。夫听讼者,或从其情, 或从其辞,辞不可从,必断以情。《书》曰:‘人有小罪,非眚 乃惟终,自作不典,式尔有厥罪,小乃不可不杀;乃有 大罪,非终乃为眚灾。适尔既道极厥辜,时乃不可杀’。” 曾子问听狱之术。孔子曰:“其大法有三焉,治必以宽”, 宽之之术归于察,察之之术归于义。是故听而不宽, 是乱也;宽而不察,是慢也;察而不中义,是私也。私则 民怨。故善听者,虽不越辞,辞不越情,情不越义。《书》曰: “上下比罚,无僭乱辞。”
《书》曰:“哀矜折狱。”仲弓问曰:“何谓也?”孔子曰:“古之听讼 者,察贫穷,哀孤独及鳏、寡、老、弱、不肖而无告者,虽得 其情,必哀矜之。死者不可生,断者不可属。若老而刑 之谓之悖,弱而刑之谓之克,不赦过谓之逆,率过以 小罪谓之枳。故宥过赦小罪,老弱不受刑,先王之道 也。《书》曰:‘大辟疑赦’。又曰:‘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 《书》曰:‘若保赤子’。”子张问曰:“听讼可以若此乎?”孔子曰: “可哉!古之听讼者,恶其意,不恶其人,求所以生之;不 得其所以生,乃刑之君,必与众共焉。今之听讼者,不 恶其意,而恶其人,求所以杀,是反古之道也。”
春秋繁露
《精华》
《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是故逢丑父当斮,而
辕涛涂不宜直;鲁季子追庆父,而吴季子释阖庐。此 四者,罪同异论,其本殊也。俱欺三军,或死或不死;俱 弑君,或诛或不诛。听讼折狱,可无审邪?故折狱而是 也,理益明,教益行,折狱非也。暗理迷众,与教相妨。教, 政之本也;狱,政之末也。其事异域,其用一也,不可不 以相顺,故君子重之也。
说苑
《至公》
孔子为鲁司寇,听狱必师,断,敦敦然皆立,然后君子 进曰:“某子以为何若?某子以为云云。”又曰:“某子以为 何若?某子曰”:云云,辩矣。然后君子几当从某子云云 乎?以君子之知,岂必待某子之云云,然后知所以断 狱哉?君子之敬让也,文辞有可与人共之者,君子不 独有也。
潜夫论
《爱日》
“国之所以为国者,以有民也;民之所以为民者,以有 谷也。谷之所以丰殖者,以有人功也;功之所以能建 者,以日力也。治国之日舒以长,故其民闲暇而力有 馀;乱国之日促以短”,故其民困务而力不足。所谓“治 国之日舒以长”者,非谒羲和而令安行也,又非能增 分度而益漏刻也。乃君明察而百官治,下循正而得 其所,则民安静而力有馀,故视日长也。所谓“乱国之 日促以短”者,非谒羲和而令疾驱也,又非能减分度 而损漏刻也。乃君不明则百官乱而奸宄兴,法令鬻 而役赋繁,则希民困于吏政,仕者穷于典礼,冤民就 狱乃得真,烈士交私乃得保,奸臣肆心于上,乱化流 行于下,君子载质而车驰,细民怀财而趋走,故视日 短也。《诗》云:“王事靡盬,不遑将父。”言在古闲暇而得行 孝,今迫促不得养也。孔子称“庶则富之,既富则教之。” 是礼义生于富足,盗贼起于贫穷,富贵坐于宽慢,贫 穷起于无日。圣人深知力者乃民之本也,而国之基, 故务省役而为民爱日。是以尧敕羲和,钦若昊天,敬 授民时;召伯讼,不忍烦民听断,棠下能兴《时雍》而致 刑错。今则不然,百官挠民,令长自炫,百姓废农桑,趋 府庭者,非朝晡不得通,非意气不得见。讼不讼,辄连 月日,举室释作,以相瞻视。辞人之家,辄请邻里,应对 送饷。比事讫竟,亡一岁功,则天下独有受其饥者矣, 而品人俗士之司典者,曾不觉也。郡县既知冤枉,州 司不治。今破家活,远诣公府。公府不能昭察真伪,则 但欲罢之以久困之资,故猥说一科,令此注百日乃 为移书,其不满百日,辄更造数,甚违召伯颂棠之义。 此所谓诵《诗》三百,授之以政。不达虽多,亦奚以为者 也。孔子曰:“听讼,吾犹人也。”从立观之,中材以上,皆议 曲直之辨,刑法之理,可乡亭部吏,足以断决,使无怨 言。然所以不者,盖有故焉。《传》曰:“恶直丑正,实繁有徒。” 夫直者,真正而不挠,志无恩于吏。怨家务主者,结以 货财,故乡亭与之为排直。家后反复,时吏坐之,故共 枉之于庭,以羸民与豪吏讼,其势不如也,是故县与 部并,后有反复,长吏坐之,故举县排之于郡。以一人 与一县讼,其势不如也,故郡与县并。后日反复,太守 坐之,故举郡排之于州。以一人与郡讼,势不如也,故 州与郡并而不肯治,故乃远诣公府尔。公府不能察, 而苟欲以钱刀课之,则贫弱少货者终无已旷。旬满, 祈豪富饶钱者,取客使往,可盈千日,非徒百也。治讼 若此为务,助豪猾而镇贫弱也,何冤之能治?非独乡 部辞讼也,武官断狱,亦皆始见枉于小吏,终重冤于 大臣,怨故未仇,辄逢赦令,不得复治。正士怀冤结而 不得信,猾吏崇奸宄而不痛坐,郡县所以易侵小民, 而天下所以多饥穷也。于是上天感动,降灾伤谷,以 人功见事言之。今自三府以下,至于县道乡亭,及从 事督邮,有典之司,民废农桑而守之,辞讼告诉,及以 官事应对吏者,一人之日,废十万人。人复下计之,一 人有事,二人获饷,是为日三十万人离其业也;以中 农率之,则是岁三百万口受其饥也。然则盗贼何从 消?太平何从作?孝明皇帝尝问:“今旦何得无上书者?” 左右对曰:“反支故。”帝曰:“民既废农,远来诣阙,而复使 避反支,是则又夺其日而冤之”也。乃敕公车受章,无 避反支。上明圣主为民爱日如此,而有司轻夺民时 如彼,盖所谓有君无臣,有主无佐,元首聪明,股肱怠 惰者也。《诗》曰:“国既卒斩,何用不监?”伤三公居人尊位, 食人重禄,而曾不肯察民之尽瘁也。孔子病夫未之 得也,患不得之;既得之,患失之者。今公卿始起州郡 而致宰相,此其聪明智虑未必暗也,患其苟先私计 而后公义尔。《诗》云:“莫肯念乱,谁无父母。”今民力不暇, 谷何以生?百姓不足,君孰与足?嗟哉!可无思乎!
《断讼》
“五代不同礼,三家不同教。”非其苟相反也,盖世推移 而俗化异也。俗化异则乱原殊,故三家符世,皆革定 法。高祖制三章之约,孝文除克肤之刑。是故自非杀伤盗贼,又罪之法,轻重无常,各随时宜,要取足用,劝 善消恶而已。夫制法之意,若为藩篱沟壍以有防矣。 择禽兽之尢可数犯者,而加深厚焉。今奸宄虽众,然 其原少;君事虽繁,然其守约。知其原少,奸易塞;见其 守约,政易治。塞其原则奸宄绝;施其术则远近治。今 一岁断狱虽以万计,然辞讼之辩,斗贼之发,乡部之 治,狱官之治者,其状一也,本皆起民不诚信而数相 欺绐也。舜敕龙以谗说殄行,震惊朕师,乃自上古患 之矣。故先慎己唯舌,以示小民。孔子曰:“乱之所生也, 则言语以为阶。”小人不耻不仁,不畏不义,脉脉规规, 常怀奸伪,昧冒前利,不顾廉耻,苟且中后,则榆解奴 抵,以致祸变者,比屋是也。非唯细民为然。自封王侯, 贵戚豪富,尤多宇之氓,举骄奢以作淫侈,高负千万, 不肯偿责。小民守门,号哭啼呼,曾无怵惕惭怍哀矜 之意。苟崇聚酒徒,无行之人,传空引满,啁啾骂詈,昼 夜鄂鄂,慢游是好,或殴击责主人于死亡群盗攻剽 劫人无异,虽会赦赎,不当复得在选辟之科,而州司 公府,反争取之。且观诸敢妄骄奢而作大责者,必非 救饥寒而解困急,振贫穷而行礼义者也。咸以崇骄 奢而奉淫湎尔。《春秋》之义,责知诛率。孝文皇帝至寡, 动欲“任德,然河阳侯陈信坐负六日,免国;孝武仁明, 周阳侯田彭祖坐当轵侯宅而不与,免国;黎阳侯邵 延坐不出持马,身斩,国除。”二帝岂乐以钱财之故而 伤大臣哉?乃欲绝诈欺之端,必国家法,防祸乱之原, 以利民也。故一人伏正罪而万家蒙乎福者,圣主行 之不疑。永平时,诸侯负责,辄有削绌之罚,此其后皆 不敢负民,而世自节俭,辞讼自消矣。今诸侯贵戚,或 曰:敕民慎行德义,无违制节谨度,未尝负责,身絜矩 避,志厉青云。或既欺负百姓,上书封祖,愿且偿责。此 乃残掠官民而还依县官也。其诬国慢易,罪莫大焉。 《孝经》曰:“陈之以德义而民兴行,示之以好恶而民知 禁。”今欲变巧伪以崇美化,息辞讼以闲官事者,莫若 表显有行,痛诛无状,导文武之法,明诡诈之信。今侯 王贵戚不得浸广,奸宄遂多,岂谓每有争斗辞讼妇 女,必致此乎?亦以传见凡诸祸根,不早断绝,则或转 而滋蔓,人若斯邪?是故原官察之所以务念臣主之 所以忧劳者,其本皆乡亭之所治者,大半诈欺之所 生也。故曰:“知其原少,则奸易塞也;见其守约,则政易 持也。”或妇人之行,贵令鲜洁,今以适矣,无颜复入甲 门。县官原之,故令使留所。既入家,必未昭乱之本原, 不惟真洁所生者之言也。真女不二心以数变,故有 《匪石》之诗。不枉行以遗忧,故美归宁之志。一许不改, 盖所以长真洁而宁父兄也。其不循此而二三其德 者,此本无廉耻之家,不真专之所也。若然之人,又何 丑吝轻薄父兄,淫僻妇女,不惟义理苟疏一德,借本 治生,逃亡抵中乎?以致于刳腹芟颈灭宗之祸者,何 所无之?先王因人情喜怒之所能已者,则为之立礼 制而崇德让;人所可已者,则为之设法禁而明赏罚。 今市卖勿相欺,婚姻无相诈,非人情之不可能者也。 是故不若立义顺法,遏绝其原。初虽惭吝于一人,然 其终也长利于万世。小惩而大戒,此所以全小而济 顽凶也。夫立法之大要,必令善人劝其德而乐其政, 邪人痛其祸而悔其行。诸一女许数家,虽生十子,更 百赦,勿令得蒙,一还私家,则此奸绝矣。不则髡其夫 妻,徙千里外剧县,乃可以毒其心而绝其后,奸乱绝 则太平兴矣。又贞洁寡妇,或男女备具,财货富饶,欲 守一醮之礼,成同穴之义,执节坚固,齐怀必死,终无 更许之虑。遭值不仁伯叔,无义兄弟,或利其娉币,或 贪其财贿,或私其儿子,则强中欺嫁处,迫胁遣送。人 有自缢房中,饮药车上,绝命丧躯,孤捐童孩,此犹迫 胁人命自杀也。或后夫多设人客,威力胁载,守将抱 执连日,乃授与强掠人为妻无异。妇人软弱,猥为众 强所扶与执迫,幽厄连日。后虽欲复修本志,婴绢吞 药,晚矣。〈按此篇古本字多错讹无可参考姑存之〉
大学衍义补
《谨详谳之议》
《舜典》:“眚灾肆赦,怙终贼刑。”
臣按:《舜典》此二言万世谳刑之权度也。盖无心失理为过,眚灾是也。人之有过误或不幸而入于罪者谳之知其非故也,当五刑者则减而流,当鞭扑者则减而赎,知其无心而误犯也,非故也,有心失理为恶怙终是也。人之有所恃而又再犯者谳之知其非过也,当典刑者则坐以典刑,当鞭扑者则坐以鞭扑,知其有心而故犯也,非过也。世之谳刑者。以《圣经》二言为权度,则谳狱道尽。而所处无不当之罪。而人自以为不冤矣。
《大禹谟》:“宥过无大,刑故无小。罪疑惟轻,功疑惟重。与 其杀不辜,宁失不经。”
臣按:“宥过无大,刑故无小” ,此二言即《舜典》“眚灾肆赦、怙终贼刑” 也。后世谳疑狱者,以《舜典》二言及《大禹谟》此六言为主,以权度天下之疑狱,而又以与
“其杀不辜,宁失不经” ,一言恒存诸心焉,则天下无冤狱矣。夫所谓不可杀者,不辜者尔,而其有辜者,亦自不苟免也。盖以人有罪犯,在乎可杀不可杀之间,杀之则若无罪,不杀则失常刑。皋陶立为此言,盖探大舜之心而代为之辞也。夫子删《书》存之以示万世,使断疑狱者以此为予夺轻重之权度,虽曰一时之言,然万世之下,人赖之以全其生者多矣。所谓“仁人之言,其利溥” 者也,谁谓皋陶无后哉?
《君陈》、王曰:“辟以止辟,乃辟狃于奸宄,败常乱俗,三细 不宥。”
蔡沈曰:“刑期无刑,刑而可以止刑者乃刑之,狃于奸宄与夫毁败典常、坏乱风俗,人犯此三者,虽小罪亦不可宥,以其所关者大也。”
臣按:圣人之制为刑辟,非故用此以张其威、罔其民也。盖立为刑辟使人知所避而不犯,则无犯刑辟者矣,此所谓辟以止辟也。详谳之际,人之真有所犯者则必决然而不宥焉,其罪虽小不可不为之惩,不为之惩则必有仿而为者于其后矣。吁,惩之于细则大者不作,戒之于先则后者不继,惩一人以惧千万人,“戒一事以遏千万事。” 圣人之虑远矣,圣人之心仁矣。彼以姑息为仁者,诚不仁者也。
《吕刑》,“上刑适轻下服,下刑适重上服。”
蔡沈曰:“事在上刑而情适轻则服下刑,舜之宥过无大,《康诰》所谓‘大罪非终’者是也;事在下刑而情适重则服上刑,舜之刑故无小,《康诰》所谓‘小罪非眚’者是也。”
臣按:《穆王训刑》,此二句远宗乎虞廷之典、近法乎武王之诰,非无征之言也。先儒以为罪莫大乎杀人,然所杀奴婢也非适轻乎?罪莫轻于诟詈,然所詈父祖也非适重乎?是故原情以按罪而不拘于一定之法。
“其刑上备”,有并两刑。
蔡沈曰:“其刑上备,有并两刑者,言断狱之书当备情节,一人而犯两事,罪虽从重亦并两刑而上之,言谳狱者当备其辞也。”
臣按:“两刑” ,谓一人有两罪、一罪有二法,并具上之,以听命于上,不敢专也。
《周礼》:“司刺掌三刺、三宥、三赦之法,以赞司寇听狱讼。 一刺曰讯群臣,再刺曰讯群吏,三刺曰讯万民。一宥 曰不识,再宥曰过失,三宥曰遗忘。一赦曰幼弱,再赦 曰老耄,三赦曰蠢愚。”以此三法者求民情,断民中,而 施上服、下服之罪,然后刑杀。
吴澂曰:“上服情重者,墨劓及死刑是也;下服情轻者,宫刑是也。”
臣按:三刺之讯群臣、群吏、万民,即《孟子》所谓“左右诸大夫、国人皆曰可杀然后杀之” 之意也。讯于群臣、群吏、万民皆曰可杀,则罪有可杀之辟矣,而犹原之以三宥,恐其所以犯此者其不识乎?或过失、遗忘乎?三者皆无之,然犹审之以三赦,若其人果幼弱、老耄、蠢愚也,则又在所释焉。以此三法参酌民情而求其实,断制罪狱而折其中。情之重者服以上刑,轻者服以下刑,然后刑之。杀之,则所刑者乃求其所以免,不可得而后刑之;所杀者乃求其所以生,不可得而后杀之。则刑与不刑,杀与不杀,皆合乎中道矣。谳狱者恒以是存心,则死者与我俱无憾,而朝廷无冤狱,天下无冤民矣。
《王制》:“附从轻,赦从重。”
孔颖达曰:“附从轻者,施刑之时,此人所犯之罪在轻重之间,可轻可重,则当求可轻之刑而附之,罪疑惟轻是也。赦从重者,所犯之罪本非意故为而入重罪,放赦之时,从重罪之上而赦之,《书》眚灾肆赦是也。”
臣按:“犯罪者有重有轻,定罪者或附或赦,附入者当从其轻,赦出者当从其重。”
疑狱,氾与众共之,众疑赦之,必察小大之比以成之。
方悫曰:“氾与氾爱之氾同,可信则断之以己,可疑则资之于众也,众疑赦之者又不以偏爱而有所释,必察其罪之在大辟,则比于大辟以成其狱,察其罪之在小辟,则比于小辟以成其狱。”
臣按:疑狱与众共之,《吕刑》所谓“胥占” 是也;众疑赦之,《吕刑》所谓“刑罚之疑有赦” 是也。
梁人有娶后妻,后妻杀夫,其子又杀之。孔季彦过梁, 梁相曰:“此子当以大逆论。《礼》:继母如母,是杀母也。”季 彦曰:“昔文姜杀鲁桓,《春秋》去其姜氏。《传》曰:‘绝不为亲, 礼也’。绝不为亲,即凡人尔。且夫手杀重于知情,知情 犹不得为亲,则此下手之时母名绝矣。方之古义,是 子宜以非司寇而擅杀当之,不得以杀母而论为逆 也。”梁相从其言。
臣按:此事与汉武帝为太子时所论访年杀继母之狱同,武帝谓继母无状,手杀其父,下手之日,母
恩绝矣。其言与季彦同。季彦又谓:方之古义,宜以非司寇而擅杀当之。后世遇有狱如此比者,宜以为准。
汉高帝制诏御史:“狱之疑者,吏或不敢决。有罪者久 而不论,无罪者久系不决。自今以来,县道官狱疑者, 各谳所属二千石官。二千石官以其罪名当报,所不 能决者,皆移廷尉,亦当报之。廷尉所不能决,谨具为 奏,傅所当比律令以闻。”
臣按:“此汉人《谳狱》之制。”
景帝中五年,诏“诸狱疑,若虽文致于法,而于人心不 厌者,辄谳之。”
臣按:“文致于法” ,谓原情定罪,本不至于死而以律文傅致之也。傅致于法而于人心有不服者则必谳之,使必服于人心而后加之以刑,否则从轻典焉。
后元年,诏曰:“狱,重事也。人有智愚,官有上下,狱疑者 谳有司,有司所不能决移廷尉,有令谳而后不当,谳 者不为失。”欲令治狱者务先宽。
臣按:“治狱者必先宽” ,此一语古帝王之存心也。
武帝时,兒宽为廷尉史,以古法义决疑狱,张汤甚重 之。时上方向文学,汤决大狱,欲傅古义,乃请博士弟 子治《尚书》《春秋》,补廷尉。汤虽文深意忌不专平,然得 此声誉,而深刻吏为爪牙用者,依于文学之士。
臣按:汉人去古未远,其断大狱犹必傅古义,不颛颛于律也。后世但知有律令尔,不复有言及古义者矣。
宣帝置廷平。季秋后请谳,常幸宣室,斋居而决事。
臣按:宣帝于季秋后幸宣室,斋居而决事,盖知狱事乃生死之所系,不敢轻也,斋居则心清而虑专,烛理明而情伪易见。
成帝时,淳于长坐大逆诛,小妻乃始等六人皆以事 未发觉时弃去,或更嫁。及长事发,丞相翟方进等议 欲坐之。廷尉孔光驳议,以为“大逆无道,父母妻子同 产无少长皆弃市,欲惩后犯法者也。夫妇之道,有义 则合,无义则离。长自未知,当罪大逆,而乃始等弃去, 或更嫁,义已绝而欲以为长妻,论杀之,名不正,不当 坐。”有诏,光议是。
臣按:妇人从夫者也,在室之女当从父母,已醮之妇则当从夫家。况夫婢妾之属,事未发前已离主家,岂有从坐之理哉?孔光之议诚是也。
哀帝时,丞相薛宣不持后母服,给事中申咸毁之,不 得封侯。宣子况令扬明斫伤咸,事下有司议。御史中 丞众等议奏曰:“况首为恶,明手伤功,意俱恶,皆当弃 市。”廷尉直驳议曰:“杀人者死,伤人者刑,古今之通道, 三代所不易也。《春秋》之义,原心定罪。原况以父见谤, 发忿怒,无他大恶,加诋欺,辑小过,成大辟,陷死刑,违 明诏,非法意,不可施行。明当以贼伤人,不直;况与谋 者!皆爵减,完为城。旦。”帝以问公卿,丞相孔光、大司空 师丹以“中丞议是。”
臣按:汉人有疑狱,既下法官议,议上又以问公卿大臣,此疑狱所以卒无疑也,狱不疑则人不冤矣。
章帝时,有兄弟共杀人者,帝以兄不训弟,故报兄重 而减弟死。中常侍孙章宣诏,言两报重。尚书奏章矫 制,罪当腰斩。帝问郭躬,躬对曰:“法令有故误,章传令 之缪,于是为误。误者于文则轻,当罚金。”帝曰:“章与囚 同县,疑其故也。”躬曰:“周道如砥,其直如矢,君子不逆 诈。且王法天刑,不可以委曲生意。”帝善之。
臣按:郭躬谓“王法天刑不可以委曲生意” ,斯言也,可以为谳狱者之格式。
魏夷毋丘俭族俭孙女适刘氏,当死,以孕系廷尉。司 隶主簿程咸议曰:“女适人者,若已产育,则成他家之 母,于防不足以惩奸乱之原,于情则伤孝子之恩。男 不遇罪于他族,而女独婴戮于二门,非所以哀矜女 弱,均法制之大分也。臣以为在室之女,可从父母之 刑;既醮之妇,则从夫家之戮。”朝廷从之,著于律令。
臣按:有虞之世罪人不孥,矧女之适异姓者乎?程咸之议,魏人著于律令,后世宜准以为法。
晋元帝为左丞相时,熊远上书,以为:“军兴以来,处事 不用律令,竞作新意,临事立制,朝作夕改。至于主者 不敢任法,每辄关咨,非为政之体也。愚谓凡为驳议 者,皆当引律令经传,不得直以情言,无所依准,以亏 旧典。若开塞随宜,权道制物,此是人君之所得行,非 臣子所宜专用也。”
臣按:熊远谓“凡为驳议者皆当引律令、经传,不得直以情言” ,此可以为后世法官驳正谳疑者之法。又谓“开塞随宜,权道制物,是人君之所得行,非臣子所宜专” ,此言深明于君臣之义。盖人臣当官处事,凡有所见,自当敷陈上闻以须进止,不可任意直行,非但驳疑狱一事然也。
唐制,天下疑狱谳,大理寺不能决,尚书省众议之,“录 可为法者送秘书奏报
臣按:“唐制,凡大理寺所不能决之疑狱,尚书省会众议定,录可为法者送秘书省。秘书省者,文学侍从之臣所聚之处,欲其引古义、质经史以证之,因一时之疑,立百世之法,本一人之事,为众人之则。臣请自今遇三法司有疑狱会众详谳,有可为法者亦乞送翰林院纂集为帙,以示天下。”
贞观中,大理卿胡演进《月囚帐》,太宗曰:“其间有可矜 者,岂宜以一律断?”因诏,凡大辟罪,令尚书、九卿谳之。
臣按:罪至大辟,罪之大者也。人命至重,死者不可复生,今凭一吏之见,据一简之书,致一人于不可复生之地,安能保其皆当罪而无冤哉?太宗诏凡大辟罪不以一律断,而必令尚书九卿同谳之,重人命也。
太宗尝因录囚,见同州人房强以弟谋反当从坐,谓 侍臣曰:“反逆有二:兴师动众一也,恶言犯法二也。轻 重固异,而钧谓之反,连坐皆死,岂定法耶?”
臣按:此言后世断反逆狱者宜以为准。
太宗欲止奸,遣人以财物试赂之。有司门令史受馈 绢一匹,上怒,将杀之。裴矩谏曰:“此人受赂,诚合重诛。 但陛下以物试之,即行极法,所谓陷人于死,恐非道 德《齐礼》之义。”上纳其言。
臣按:太宗饵人以物而坐以赃罪,非人君以诚待人之道,然裴矩谏之而即纳其言,其亦异诸偏执不回者欤?
太宗以为“古者断狱,必讯于三槐九棘之下,今三公 九卿,即其职也。”乃诏“死罪中书门下五品以上及尚 书平议之。”
臣按:今制“令文武大臣议死囚与此同。然当秋后会议之时,大臣一时会集法司承行官吏,虽即其犯由当众先读,然成案或有文致,具成文理,一时猝急未易详究,乞为明制,每岁会议重囚,先期法司备将会议罪囚所犯事由及其招拟通行知会,中间若有可疑可矜者详具明白,当众辨诘,联名以闻,如此则会” 议不为虚应故事,而民之犯罪死者无冤矣。
元宗时,武强令裴景仙犯乞取赃积十五匹,上怒,令 集众杀之。大理卿李朝隐奏曰:“景仙犯乞赃,罪不至 死。其曾祖寂,缔构元勋,其家曾陷非辜,诛夷,唯景仙 独存,宜入议条。且一门绝祀,情或可哀,愿宽暴市之 刑,俾就投荒之役。”诏不许。朝隐又奏曰:“生杀之柄,人 主合专。轻重有条,臣下当守。据法枉理,而取十五匹”, 便抵死刑,因乞为赃,数千匹,止当流坐。若令乞取得 罪,便处斩刑,后有枉法当科,欲加何辟?
臣按:今律有“枉法赃、求索赃” ,受财虽同,其所以得财者则异,此罪所以有轻重也。
柳宗元为柳州刺史。州民莫诚救兄,以竹刺其人右 臂,经十二日身死。准律,以他物殴伤,在辜内死者,依 杀人论。宗元上状桂管观察府,谓:“莫诚赴急而动,事 出一时,解难为心。岂思他物救兄有急难之义,中臂 非必死之疮。不幸致殂,揣非本意。按文固当恭守抚 事似可哀矜,律宜无赦。使司明至当之心,情或未安”, 守吏切惟轻之。愿
臣按:“部民犯法,情有可矜,为守令者不为之伸理” ,则非所以为父母矣。宗元上状帅府,请轻莫诚之罪,亦刺史职分之所当为也。
穆宗长庆中羽林官骑康宪男买得年十四以其父 被力。〈能角抵有力之人〉人张莅所,拉气将绝,持木锸击其首, 见血死。有司当以死刑。刑部员外郎孙革奏:“‘买得救 父难,非暴击。《王制》称‘五刑之理,必原父子之亲’。《春秋》 之义,原心定罪’。今买得幼孝,宜在哀矜,伏冀下中书 门下商量。”敕旨:“买得尚在童年,能知子道,虽杀人当 死,而为父可哀。若从沈命之科,恐失原情之义。宜付 法司,减死罪一”等处分。
臣按:论罪者必原情,“原情” 二字实古今谳狱之要道也。
敬宗宝历三年,京兆府有姑鞭妇至死者,奏请断以 偿死。刑部尚书柳公绰议:“尊殴卑,非斗也。且其子在, 以妻而戮其母,非教也。”遂减死论。
臣按:“刑以弼教” ,论罪者必当以教为主。
五代晋天福中,刑部员外郎李象奏:“据刑法,盗贼未 见本赃,推勘因而致死者,有故者以故杀论,无故者 减一等。又据《断狱律》云,‘若依法使杖依数拷决,而邂 逅致死者,勿论。邂逅谓不期致死而死。且彼言拷决 尚许勿论,此云无故却令坐罪,事理相背。请今后推 勘之时致死者,若实无故,请依邂逅勿论之义’。”
马端临曰:“有罪者拘滞囹圄,官不时科决而令其瘐死,此诚有国者之所宜矜闵。然既曰盗贼则大者可杀、小者可刑,其推勘淹时而不即引伏者,皆大猾巨蠹也,邂逅致死而以故杀论,过矣。”
臣按:人之至恶者盗贼也,大则害人之命,小则攫人之财,诚无足矜闵者。而古之制《法律》者,推勘盗
贼,不见本赃而死者,尚为故与。无故之刑,非邂逅身死者必论焉。此无他。盗贼之名,天下之至恶者也,一旦用以加诸其人,非真有实情显迹者不可也。欲知其实情、显迹,必须穷其党与,索其赃仗焉。盖为劫盗,必有党与,必持器仗,必得货财。货财,物物同也,器仗,家家有也;党与,人人可指也。今获盗焉,并与其党与、“器械、货财而得之,其诚邪,伪邪?吾不得而知也。欲加人以恶名而致之于死地,乌可以轻易乎哉!” 是故不可以盛怒临之,俾之得以输其情也;不可以严刑加之,俾之得以久其生也。输其情,则诚伪可得而见;久其生,则是非可因而知。是以验其党与,必历审其家世居止、性习之异,离合聚散图谋之由,验其赃仗,必详究其制造物色形状之殊,小大新陈利钝之实。某物因某而得,某人因某而来,某执某器械,某得某货财,所经由也,何处所证见也,何人既访诸其邻保,又质诸其亲属,及其追赃也,必俾失主先具其所失之物,其形状如何,其色样如何,或大或小,或长或短,或新或陈,某物乃某工“所制,某物从某人而得,所失之物与所得之赃较勘皆同,必须无一之参错互异,然后坐以罪焉,则我心尽而彼心服矣。仰惟我祖宗朝仪最为严肃,虽犯反逆大罪,亦不当朝引见,惟于所获强盗,则连赃仗引赴御前,非无意也。盖恐不逞之徒诬执平人以希陞赏,使有冤者得以对天吁告,不至为” 人所隔绝也。呜呼,圣祖之心,天地之心也,为臣子者所当深体
宋太宗端拱中,广安军民安崇绪告其继母冯为父 知逸所离,今冯夺父赀产,欲与己子大理定,崇绪讼 母罪死。太宗疑之,判大理寺张佖固执前断,遂下台 省议。徐铉议谓:“崇绪词理虽繁,但当定其母冯曾离 与不曾离。”右仆射李昉等议曰:“崇绪为冯强占田业, 亲母阿蒲,衣食不充,所以论诉。若从法寺断死,则知 逸何辜而绝嗣,阿蒲无地而托身。臣等参详,田业并 合归崇绪,冯亦合与蒲同居,终身供侍,不得有阙。冯 不得擅自货易庄田,并本家亲族亦不得来主崇绪 家务。如是,则男虽庶子,有父业可安;女虽出嫁,有本 家可归;阿冯终身亦不乏养。”诏从昉等议,佖等各罚 一月俸。
臣按:徐铉谓“但当定其母冯曾离与不曾离” ,断此狱者当以此言为主,若是冯氏已离异,则与安氏义绝,不当得其田业,况其所生之子乎?崇绪讼之宜也。若本不曾离异,则是崇绪以庶子而讼嫡母当以死罪,又何可疑?观崇绪讼冯占父赀产欲与己子,而李昉等亦谓女虽出嫁,有本家可归,阿冯终身不乏养,不知所谓己子者,果知逸所生乎?或前夫之子乎?抑知逸死后,而阿冯再嫁所生乎?审是前子,则固不当得安氏田业,若是再嫁有所生,则冯于安氏决无可复归之理。允若兹,则佖与昉所议,皆未必为得。然则断是狱也,奈何?曰:若安知逸本不曾离阿冯,而崇绪妄以为离,非但得罪于母,且得罪于父。以子告母,伦理何在?坐以死,宜也。官司原情定罪,闵知逸之绝祀,而崇绪为亲母乏养而诉嫡母,情非为己,亦有可矜。闻之于上,姑从轻减可也。
仁宗天圣四年,诏曰:“朕念生齿之蕃,抵冒者众。法有 高下,情有轻重,而有司巧避微文,一切致之重辟,岂 称朕好生之志哉?其令天下死罪情理可矜及刑名 疑虑者,具案以闻,有司勿得举驳。”其后,虽法不应奏, 吏当坐罪者,审刑院贴奏,率以恩释为例,名曰“贴放。” 吏始无所牵制,谳者多得减死。
臣按:罪而至于死,死则不可复生矣,法官明知其人之不应死而其所犯者罹于死之刑,遂加以死刑焉,是何也?拘于文而恐为有司举驳故也。仁宗此诏可为后世法。
神宗熙宁初,登州有妇阿云母服中嫁韦氏,恶其夫 陋,谋杀不死,按问欲举自首,审刑院、大理寺论死,用 违律为婚奏裁,敕贷其死。知登州许遵奏:引《律》因犯 杀伤而自首,得免所因之罪,仍从故杀伤法,以谋为 所因,当用按问欲举条减二等。刑部定如审刑、大理。 遵不服,请下两制详。诏翰林学士司马光、王安石同 议。二人议不同,遂各为奏。光议是刑部,安石议是遵 诏。从安石所议。而御史中丞滕甫请再议,诏送翰林 学士吕公著、知制诰钱公辅重定。公著等议如安石, 诏曰“可。”法官齐恢等皆以公著所议为不当,又诏安 石与法官集议,恢等益坚其说。明年二月,诏:“今后谋 杀人自首,并奏听敕裁判。”刑部刘述奏,诏书未尽,封 还中书。王安石时为参知政事,又奏与唐介等数争 议帝前,卒从安石议。刘述等又请中书、枢密院合议, 中丞吕诲、御史刘琦皆请如述奏,下之二府。文彦博 以为“杀伤者,欲杀而伤也,即已杀者不可首”;吕公弼 以为“杀伤于律不可首。请自今已杀伤依律,其从而加功自首即奏裁。”陈升之、韩绛议与安石略同。司马 光曰:“执条据例者,有司之职也;原情制狱者,君相之 事也。分争辨讼,非礼不决,礼之所去,刑之所取也。阿 云之事,以礼观之,岂难决之狱哉?彼谋杀为一事为 二事,谋为所因,不为所因,此苛察缴绕之论,乃文法 俗吏之争,岂明君贤相所当留意耶?今议论岁馀而 后成法”,终为“弃百代之常典,悖三纲之大义,使良善 无告,奸凶得志”,岂徇其枝叶而忘其根本之致耶?
臣按:宋朝制刑,有律有敕,阿云之狱既经大理、审刑,刑部又经翰林、中书、枢密,名臣如司马光、王安石、吕公著、公弼、文彦博、唐介,法官如刘述、吕诲、刘琦、钱𫖮、齐恢、王师元、蔡冠卿,议论纷纭,迄无“定说,推元所自,皆是争律敕之文,谋与杀为一事为二事,有所因无所因而已。由是以观,国家制为刑书,当有一定之制,其立文之初,当须斟酌稳当,必不可以移易,然后著于简牍,使执其文而施之用者,如持衡量然,轻重多寡,不可因人而上下,斯为得矣。” 然则阿云之狱何以处之?曰:“司马氏固云‘分争辨讼,非礼不决’” ,臣请决之以礼。夫夫妇,三纲之一,天伦之大者。阿云既嫁与韦,则韦乃阿云之天也,天可背乎?使韦有恶逆之罪,尚在所容隐,今徒以其貌之丑陋之故,而欲谋杀之,其得罪于天而悖于礼也甚矣。且妻之于夫,存其将之之心固不可,况又有伤之之迹乎?诸人之论,未有及此者。司马氏始是刑部,其后有弃常典,悖三纲之说,然隐而未彰也。臣故推衍其义,以断斯狱。
元丰中,宣州民叶元以同居兄乱其妻而杀之,又杀 兄子而强其父与嫂约契,不讼于官。邻里发其事,州 以情理可悯为上请。审刑院奏欲贷其死,上曰:“罪人 已前死,奸乱之事特出叶元之口,不足以定罪。且下 民虽为无知抵法冒禁,固宜哀矜。然以妻子之爱,既 杀其兄,仍戕其侄,又罔其父,背逆天理,伤害人伦,宜” 以“殴兄至死律”论。
臣按:刑者弼教之具,教以天理人伦为本,苟背逆天理、伤害人伦,则得罪于名教大矣,寘之于死夫复何疑。神宗而为此言,可谓至明也已矣。
寿州民有杀妻之父母兄弟数口者,州司以不道缘 坐其妻子。刑曹驳之曰:“殴妻之父母即是义绝,况是 谋杀,不当坐其妻。”
又莆田民杨讼其子妇不孝。官为逮问,则妇之父为 人殴死,杨亦与焉。坐狱未竟,遇赦免,妇仍在其家。判 官姚珤以为妇虽有父仇,然既仍为妇,则当尽妇礼。 欲并科罪。摄守陈振孙谓:“父子天合,夫妇人合,人合 者,恩义有亏则已在法。诸离异皆许还合,独于义绝 不许者,谓此类也。况两丁相杀,尤义绝之大者乎!”初 问杨罪时,合勒其妇休离,当离不离,则是违法。且《律 文》“违律为婚,既不成婚,即有相犯,并同凡人。”今此妇 合比附此条,不合收坐。
臣按:“刑以弼教,刑言其法,教言其理,一惟制之以义而已。义所不当然则入于法,义所当然则原于理,故法虽有明禁,然原其情而于理不悖,则当制之以义而不可泥于法焉。” 夫父子、夫妇皆人伦之大纲,然原其初终,是生身之恩重于伉俪之义。盖女子受命于父而后有夫,因夫而有舅姑,异姓所以相合者义也,义既绝矣,恩从而亡,无恩无义,人理安在哉?此法所以必原于理,而所以为理法之权者,义而已矣。
哲宗元符中,刑部言:“祖宗以来,重失入之罪,所以恤 刑。绍圣之法,以失出三人。比失入一人,则是一岁之 中偶失出罪死,三人即抵重谴。夫失出,臣子之小过; 好生,圣人之大德。请罢理官失出之责,使有司谳议 之间,务令忠恕。”从之。
臣按:宋朝重深入之罪而失出者不罪焉,此《书》“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 之意也。后世失入者坐以公罪,而失出者往往问以为赃,是以为刑官者宁失入而不敢失出,盖一犯赃罪则终身除名,犯公罪者可以湔除而无后患故也。
高宗绍兴二十六年,诏申严州郡妄奏出入人死罪 之禁。右正言凌哲上疏言:“汉高祖《入关约法》三章,杀 人者实居首焉。司马光有言:‘杀人者不死,虽尧、舜不 能致治’。窃见诸路州军勘到大辟,虽刑法相当者,类 以为可悯,奏裁无他,居官者无失入坐累之虞,为吏 者有放意鬻狱之事,贷死愈众,杀人愈多,非辟以止 辟之道也。欲望特降睿旨,应今后州军大辟,若情犯 委实疑虑,方得具奏。若将别无疑虑、情非可悯奏案, 辄引例减贷,以破正条。并许台官弹劾,严寘宪典。”上 览奏曰:“但恐诸路灭裂,实有疑虑情理可悯之人,一 例不奏,有失钦恤之意。”
臣按:洪迈有言“州郡疑狱许奏谳” ,盖朝廷之仁恩,然不问所犯重轻及情理蠹害,一切纵之则为坏法。虽然,人心所见不同,而其所议拟之狱未必皆
当或似是而非,或似非而是,苟非取裁于上,焉能决断?必欲立为一定之法,不许轻易奏谳,则所失入者多矣。高宗曰:“但恐诸路实有疑虑情理可悯之人,一例不奏,有失钦恤之意。” 仁者之言哉!
孝宗乾道四年,臣僚言:“民命莫重于大辟,方锻链时, 何可尽察?独在聚录之际,官吏聚于一堂,引囚而读, 示之死生之分,决于顷刻,而狱吏惮于平反,摘纸疾 读,离绝其文,嘈囋其语,故为不可晓之音。造次而毕, 呼囚书字,茫然引去,指日听刑,人命所干,轻忽若此。 臣请于聚录时委长吏点无干碍吏人,先附囚口占” 责状一通,覆视狱案,果无差殊。然后亦点无干碍吏 人,依句宣读,务要详明,令囚通晓。庶几无辜者无憾, 冤枉者获伸。
臣按:“民之有罪固有明知而故犯者,然而愚𫘤不审而冒抵刑禁者亦往往有之。鞫问之际,彼既不能自直,聚录之顷而官司又不与之辨明,则含冤于地下矣。”
《详听断之法》
《易讼》之彖曰:“讼,上刚下险,险而健讼。讼有孚,窒,惕,中 吉”,刚来而得中也。终凶,讼不可成也。“利见大人”,尚中 正也。
程颐曰:“讼之为卦,上刚下险,险而又健也,又为险健相接,内险外健,皆所以谓讼也。若健而不险,不生讼也,险而不健,不能讼也,险而又健,是以讼也。处讼之时,虽有孚信,亦必艰阻窒塞而有惕惧则得中而吉。讼非善事,不得已也,安可终极其事?成谓穷尽其事也。讼者求辩其是非也,辩之当乃中正也。故利见大人。” 以所尚者、中正也。听者非其人。则或不得其中正也。中正大人、九五是也。
九五。讼元吉。《象》曰:“讼元吉。”以中正也。
程颐曰:“以中正居尊位,治讼者也。治讼得其中正,所以元吉也。元吉大吉而尽善也 。” 杨万里曰:“虞芮争田之讼,必欲见文王,故其讼之理决;鼠牙雀角之诚伪,必欲见召伯,故其讼之理明。为听讼之大人,不尚中正可乎 ?” 毛璞曰:“使小民无争,安用有司?使诸侯无争,委裘可也。然则天下不能无争者,势也。所以利见大人” 者,利其主之也。又曰:九五乃听讼之主,刑狱之官皆足以当之,不必专谓人君。然人君于讼之大者如刑狱,亦岂得不听?考之《王制》《周官》,盖可见矣。所谓“罔攸” ,兼于庶狱,狱事之小,不必听者也。
臣按:刑狱之原皆起于争讼,“民生有欲不能无争,争则必有讼,苟非听讼者中而听不偏正而断合理,则以是为非、以曲作直” 者有矣。民心是以不平,初则相争,次则相斗,终则至于相杀,而祸乱之作由此始也。是以为治者必择牧民之官、典狱之吏,非独以清刑狱之具,亦所以遏争斗之源而防祸乱之生也。
《噬嗑》九四,噬干胏,得金矢,“利艰贞,吉。”
朱熹曰:“《周礼》狱讼入钧金束矢而后听之。九四以刚居柔,得用刑之道,故有此象,言所噬愈坚而得听讼之宜也。然必利于艰难,正固则吉。”
臣按:金取其坚,矢取其直,言讼者必坚必直然后听之,彼其辞理不直而执意不坚者不听也。《干胏》亦取其坚,言听讼者亦必刚直而坚固,于事之有梗者能决断而无难,然后得听讼之宜也。要必讼者难于讼,非不得已不讼也,而所讼者必据理直而执辞坚;听者难于听,非得其情不已也,而所听者皆存心正而守理固。如是则得听讼之宜。而用刑之道亦于是乎得矣。
《康诰》曰:“封元恶,大憝矧,惟不孝不友子弗祗服厥父 事,大伤厥考心,于父不能字厥子,乃疾厥子,于弟弗 念天显,乃弗克恭厥兄,兄亦不念鞠子哀,大不友于 弟,惟吊兹不于我政人得罪,天惟与我民彝大泯乱。 曰:‘乃其速由文王作罚刑,兹无赦,不率大戛’。”
蔡沈曰:“大憝即上文之‘罔弗憝’,言寇攘奸宄固为大恶而大可恶矣。况不孝不友之人而尤为可恶者,当商之季,礼义不明,人纪废坏,子不敬事其父,大伤父心,父不能爱子,乃疾恶其子,是父子相夷也。天显犹《孝经》所谓‘天明’,尊卑显然之序也。弟不念尊卑之序而不能敬其兄,兄亦不念父母鞠养之劳而大不友其弟,是兄弟相贼也。父子兄弟至于如此,苟不于我为政之人而得罪焉,则天之与我民彝必大泯灭而紊乱矣。‘曰’者,言如此则汝其速由文王作罚,刑此无赦而惩戒之不可缓也。戛,法也,言民之不率教者固可大寘之法矣 。” 苏轼曰:“商人父子兄弟以相残虐为俗,周公之意盖曰:孝友民之天性也。” 不孝不友,必有以使之。子弟固有罪矣,而父兄独无过乎?故曰:“凡民有自弃于奸宄者” ,此固为元恶大憝矣,刑政之所治也。至于父子兄弟相与为逆乱,则治之当有道,不可与寇攘。
同法。我将诲其子曰:“汝不服父事,岂不大伤父心?” 又诲其父曰:“此非汝子乎?何疾之深也?” 又诲其弟曰:“长幼天命也,其可不顺?” 又诲其兄曰:“此汝弟也,独不念父母鞠养劬劳之哀乎?” 人非木石禽犊,稍假以日月,须其善心,油然而生,未有不为君子也。我独吊闵此人,不幸而得罪于三监之世,不得罪我政人之手。天“与我民五常之性,而吏不知训以大泯乱,乃迫而蹙之曰:‘乃其速,由文王作罚,刑兹无赦,则民将避罪不暇,而父子兄弟益相忿疾,至于贼杀而后已,虽大戛击痛伤之,民不率也’。” 臣按:苏氏此说,与《蔡传》微异,先儒谓其真有补于世教者。昔鲁有父子讼者,孔子寘之,狴犴三月,俟其悔而出之,其意正与此合。盖听父子兄弟之讼,不与凡民同,当有教化以感动之,使自悔悟,知其出于天性可也。后之听讼者,遇有关乎伦理之事,一以苏氏斯言为法。方其构讼也,则痛以晓譬之于其初;及其不从也,则缓以感化之于其后,则人之善心油然以生,世之风俗淳然以厚矣。
《吕刑》曰:“简孚有众,惟貌有稽。无简不听,具严天威。”
蔡沈曰:“简核情实,可信者众,亦惟考察其容貌,《周礼》所谓色听是也。然狱讼以简核为本,苟无情实,在所不听,上帝临汝,不敢有毫发之不尽也 。” 夏僎曰:“‘简孚有众’,即前师听五辞,五辞简孚之意。而此简孚之法,又当惟貌有稽,辞或可伪而貌不可掩,不正则眊,有愧则泚,于此稽之不得遁矣。苟无可简核,则疑狱明” 矣。此所以不必听竟舍之可也。
《诗序:行露》,召伯听讼也。其二章曰:“谁谓雀无角,何以 穿我屋?谁谓女无家,何以速我狱?虽速我狱,室家不 足。”其三章曰:“谁谓鼠无牙,何以穿我墉?谁谓女无家, 何以速我讼。虽速我讼,亦不女从。”
臣按:民有血气之争、有利欲之嗜,所以不能无讼,虽以文王之化、召公之教,当时之民犹有不曾礼聘而诈为聘女之讼,况后世民伪日滋之后乎?然当是时也,上有文王之圣以为之君,下有召公之贤以为之方伯,民欲为诈而诈卒不行,此《易》之讼所以尚乎九五中正之大人也。后世词讼之兴多起于户婚、田土,然成周盛时,田有井授,故无争者,而所争者婚姻耳。此盖讼之最小者。然天下事何尝不起于细微,圣人删《诗》,所以存之,以为世戒。
《周礼小司徒》:“凡民讼,以地比正之;地讼,以图正之。”
臣按:民生有欲不能无争,有争不能无讼,人各执己见,官或徇己私,非有所质证稽考,未易以平断之也。是以《周官》于民之讼则正之以比邻,于地之讼则正之以本图焉。盖民之讼,争是非者也;地之讼,争疆界者也。是非必有证佐之人,疆界必有图本之旧,以此正之,则讼平而民心服矣。窃惟今日承平日久,生齿“日繁,地力不足以给人食,民间起争兴讼,非止一端,而惟地讼为多。盖有一讼累数十年,历十数世而不能决绝者。所用之费,较其所争之直,殆至数倍,往往废业破产,甚至聚徒劫夺,因而拒捕,遂至构乱者,亦或有之,此非小故也。推原其故,皆由疆界不明、质约不真之故。臣请遇大造之年,乞敕户部定为《版籍式样》。其进呈及布政司、府、县文册凡四等,各有等第。县册必须详悉,府次之,布政司又次之。其进呈者略举大纲如旧可也。所谓县册,除户口外,其田地必须明白开具地名、亩段、四界价直、租税,画于图本,备细填注,不许疏略。如此,则异日争竞,有所稽考矣。” 又请“如国初户部给散民间” 户由之制,每户给与《户由》一纸,略仿前元砧基遗制,将户口、人丁、田产一一备细开具无遗,县为校勘申府,府申布政司,用印钤盖,发下民间执照。此事虽若烦琐,然十年一度,各作于县,使民自为,亦不为扰。噫官府稽其图册,民庶执其凭由,地讼庶其息乎。
《大司寇》“以两造禁民讼,入束矢于朝,然后听之;以两 剂禁民狱,入钧金三日乃致于朝,然后听之。”
或问朱熹曰:“如此,则不问曲直,例出金矢,则实有冤枉者亦惧而不敢诉矣。” 曰:“此须是大切要事。如平常事,又别有所在,如剂石之类。”
臣按:方言于公者讼也,因而守之者狱也,盖争而不已必至于讼,讼而不已必至于狱,方其争讼之初,彼此有辨而皆至于公,以两造听之而无所偏受,则不直者自反而民讼自禁矣。及其成狱之际,彼此各具券书而质于公,以两剂听之而无所偏信,则不直者自反而民狱自禁矣。入束矢然后听之矢以自明其直,而矢之为利,直行者也。入钧金,然后听之金,以自明其不可变,而金之为物,则坚刚而不变者也。既受三十斤之金,又延三日之久,取其所甚爱,使民因惜物以致思。不即听而待三日,使民因迟滞而自省。古昔先王不轻受民之讼,致民于刑也,非特以全民之生,亦所以厚民之俗。
欤
《小司寇》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一曰辞听,二曰色听, 三曰气听,四曰耳听,五曰目听。
王安石曰:“听狱讼、求民情以讯鞫,作其言,因察其视听气色以知其情伪,故皆谓之声焉。言而色动、气丧、视听失则,则其伪可知也。然皆以辞为主,辞穷而尽得矣。故五声以辞为先,色、气、耳、目次之。” 臣按:王氏之言,深得听狱讼、求民情伪之要。
《士师》之职,“凡以财狱讼者,正之以傅别约剂。”
《朱申》曰:“听称责以傅别,听买卖以约剂,二者皆券书之名,所以正实伪者也。”
臣按:凡民之争多起于财,财之彼此取予、分数多少,其初也必有书契期约以相质正,故有以财致讼起狱者,一以是正之,苟无质正及有所欺伪,则惟正之以公理,罔有偏私焉。民知上之以正实伪者在此,则其有所授受取与不敢苟简于其始,则狱讼由之而省矣。《易》曰:“天与水违行,讼。君子以作事谋始。” 始之不谋,讼所以兴也。
子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无情者不得尽 其辞。大畏民志,此谓知本。
金履祥曰:“‘听讼固新民之一事,使无讼则新民之至善。曾子为世之为政者其于新民但知以听讼为事而不知其本,故引夫子之言,盖己德既明,民志自新,故又以此谓知本’结之,言有本者固如是也。”
臣按:《大易》有云“理财正辞,禁民为非曰义” ,所谓理财则分别各人之所当有者,正辞则明正各人之所当言者,禁民为非则禁革各人之所不当为者,此三者守宝位之义也,而治争之大柄在焉。夫守位固在乎仁,而所以行仁而使之各得其宜者则在乎义,反乎义则不仁而刑法之所以必加也。刑生于狱,狱起于“讼。讼之所以起者,由乎财之不均,言之不顺,为之不循乎理也。吾能仁以存心,义以制事,非所有者不敢取,非所言者不敢道,非所为者不敢作,则感其德者心孚,闻其风者意销,自然有以畏服其心志,摄伏其意气矣。讼不待听而自无也。” 《大学》此章,旧本误在“诚意” 章下,朱子移之于第四章,以释本末。臣考《大学》经文,言“物有本末” 章句,谓“明德为本,新民为末。” 于第一、第二章既释“明明德新民” 矣,“明德、新民” 即本末也。三章释“止至善” ,乃“明德新民” 之造其极,亦即本末也。且物有本末与“事有终始” 对,乃独释本末不释终始,何也?臣窃以谓听讼此章,乃治国平天下之要务,当以入第十章。所见如此,未敢以为是,姑记于此,以俟正焉。
《康诰》曰:“要囚服念五六日,至于旬时,丕蔽要囚。”
臣按:此即《易》所谓“缓死” 也,唐太宗谓“死者不可复生,决囚须三覆奏,顷刻之间何暇思虑,自今宜五覆奏。” 正得要囚至于旬时之意。
《吕刑》:王曰:“两造具备,师听五辞;五辞简孚,正于五刑; 五刑不简,正于五罚;五罚不服,正于五过。五过之疵, 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其罪惟均,其审克之。五刑 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其审克之。”
吕祖谦曰:“狱辞所及固欲审度,而两造辞证复欲具备,盖不当逮者不可扰一人,当逮者不可阙一人。” 又曰:“刑降而为罚,罚降而为过,然以私而故纵则又非天讨也。故纵之疵病有此五者。”
臣按:先儒谓古者因情而求法故又不可入之刑,后世移情而合法故无不可加之罪。所谓因情以求法者,必备两造之辞,必合众人之听,必核其实、必审其疑,刑有疑则正于罚,罚有疑则正于过,必其有疑者无疑也然后赦之,其审克之者如此,则人之入于刑者必当其罪,而罪不可入者则必得其情矣。谓之审“者,察之尽其心;克者,治之尽其力。” 此一言者,《吕刑》凡四见焉。其丁宁谆复,忠厚之意,详慎之心,所以警戒于刑官者至矣。一时典狱之臣,又岂有移情以就法者哉?
罚惩非死,人极于病。非佞折狱,惟良折狱,罔非在中。 察辞于差,非从惟从。哀敬折狱,明启刑书胥占,咸庶 中正。其刑其罚,其审克之。
蔡沈曰:“罚以征过,虽非致人于死,然民重出赎亦甚病矣。非口才辩给之人可以折狱,惟温良长者视民如伤者能折狱而无不在中也。此言听狱者当择其人也。‘察辞于差’者,辞非情实,终必有差,听狱之要必于其差而察之。非从惟从者,察辞不可偏主,犹曰不然而然,所以审轻重而取中也。‘哀敬折狱者,恻怛敬’” 畏,以求其情也。“明启刑书《胥占》” 者,言详明法律而与众占度也。“咸庶中正” 者,皆庶几其无过忒也,于是刑之罚之,又当审克之也。此言听狱者当尽其心也。
臣按:先儒谓“哀矜勿喜” 即此哀敬也,哀则不忍,敬则不忽,人君存哀敬以折狱,则典狱之官不敢不
“尽其心。” 人臣存哀敬以典狱,则受刑之人不敢不服其罪。
明清于单辞,民之乱罔不中听《狱》之两辞,无或私家 于狱之两辞。
蔡沈曰:“明清以下,敬刑之事也。狱辞有单有两,单辞者,无证之辞也。听之为尢难,明者无一毫之蔽,清者无一点之污。曰明、曰清,诚敬笃至,表里洞彻,无少私曲,然后能察其情也 。” 吕祖谦曰:“不可用私意而家于狱之两辞。家云者,出没变化于两辞中以为囊橐窟穴者也。”
臣按:私家之家如君子不家于丧之家,穆王以此训刑,盖欲其于狱讼之单辞者则明清以听之,于狱讼之两辞者则以中而听之,盖狱辞之初造者必单,单者一人之情也,一人之情各偏其见、各执其是、各掩其非,俗所谓一面之辞也,及夫两造具备则狱有两辞矣,即其两者之辞而折之以中道,用吾前日清明之心,行吾今日中正之道,不于狱辞之间有所偏徇,而假之以为私家之囊橐窟穴焉,则民之情伪得,而国之宪典正矣。
《大司寇》,“凡诸侯之狱讼以邦典定之,凡卿大夫之狱 讼以邦法断之,凡庶民之狱讼以邦成弊之。”
臣按:“六典、八法、八成” 皆太宰所掌者也,而定之、断之、弊之则在司寇焉。盖治邦国以六典,诸侯所当守者也。有戾于其典者则司寇以刑法定之,定之者定其罪也。治官府以八法,卿大夫所当遵者也。有违于其法者则司寇以刑法断之,断之者断其罪也。经邦治以八成,庶民所当行者也。有犯于其成者则司寇以刑法弊之。弊之者,弊其罪也。讼兴于下,狱成于上。断罪虽在“掌邦禁” 之司寇,而宪度则本于掌邦治之冢宰焉。可见王道备于礼、乐、政、刑,而刑又所以辅礼、乐、政之所不及。断狱者一以辅治为先,则刑行而治道立矣。
《小司寇》以五刑听万民之狱讼,附于刑,用情讯之,至 于旬乃弊之,读书则用法。
臣按:此圣人断狱钦慎之意,即《大易》所谓“缓狱” 、《康诰》所谓“服念” 也。既得其罪附于刑矣,恐其非心服也,又从而用情以讯之,又恐迫急而不尽其明也,必至旬时之久乃敢断之,既断之矣,又以其所犯之刑书读之于囚,审之而弗变,乃用法焉。其谨之又谨如此,此先王之世天下所以无冤民也欤。
《士师》“掌官中之政令,察狱讼之辞,以诏司寇,断狱弊 讼,致邦令。”
丘葵曰:“官中之政令,秋官之属所行政令也。察狱讼之辞者,则刑官之属若乡士、遂士、县士、方士,备上其狱讼之不决者而致于士师,士师因其辞而察之,以诏司寇断其狱,弊其讼。狱讼既审合于邦令,则又以其邦令而致之于乡士、遂士、县士、方士,上下联事,精察如此,此狱之所以得其中也。” 臣按:后世州郡狱讼有不能决者,申达于宪司,宪司审察其情犯,稽考质正于律令,而定其罪名,然后报之于下,使处断焉。是即《周官》此意也。
《朝士》:“凡士之治有期日:国中一旬,郊二旬,野三旬,都 三月。邦国期。期内之治听,期外不听。”
吴澂曰:“治狱之日皆有限期,乡士旬而职听于朝,遂士二旬,县士三旬,方士九旬,诸侯之国以一年为期也,在期内者皆听其讼,出期之外则不听之,亦息讼之道也。”
臣按:《凡士》者谓乡士、县士、遂士、方士、讶士也。凡士之治狱者皆有其期,以地之远近为之差,在期内者则听而治之,出于期之外则不听也。盖民有急遽之患,速达则受患不深而证佐易见,连逮不多,苟迁延岁月则必有为之委曲掩蔽而负累及人多矣。世有不逞之徒往往攟拾人家数十年前之事以兴词讼,而司政典狱者不以为非,而反因之而入人之罪,自喜以为能,昧于《周官》“期外不听” 之旨也。
凡有责:〈音债〉者。有《判书》“以治则听。”凡民同货财者,令以 国法行之,犯令者刑罚之。凡属责者,以其地傅而听 其辞。
臣按:借债取息,三代已前已有之,但必有券书而不可多取息耳,虽有死亡,苟有证佐亦必追偿,先王体悉民情,为之通有无以相资助,使不至于匮乏,固不以为非也。近世乃有恶富人冒利者,一切禁革民间私债,其意本欲抑富强,不知贫民无所假贷,坐致死亡多矣。
《司刑》:“若司寇断狱弊讼,则以五刑之法诏刑罚,而以 辨罪之轻重。”
贾公彦曰:“司寇断律之时,司刑则以五刑之法诏刑罚。刑罚并言者,刑疑则入于罚故也。”
臣按:后世于刑部问拟罪囚而以“大理寺平允” ,亦此意。
《王制》:“司寇正刑明辟,以听狱讼,必三刺有旨,无简不听。”
臣按:《周礼》“三刺” 注谓刺杀也,考之韵书,又训“讯司刺掌三刺之法。” 刺之为义当如刺举之刺,盖与“讯” 同义也。若如《注》言,则是周人设官专以杀戮为事,方其听狱之初已怀杀戮之意而预为此官以待之,三代以前恐无此制,况所谓三刺之法,一刺曰讯群臣、再刺曰讯群吏、三刺曰讯万民,上以刺言,下即言讯,尤为可见。汉人设官以察举郡国,而谓之刺史,盖亦以讯察为言。若如《注》言,则谓之“杀史” 可乎?
成《狱辞》,史以狱成告于正,正听之。“正以狱成告于大 司寇,大司寇听之棘木之下。大司寇以狱之成告于 王,王命三公参听之。三公以狱成告于王,王《三又》。”〈当作 宥〉然后制刑。
方悫曰:“狱正特刑官之属而已,大司寇特刑官之长而已,专以一官之听,犹虑不能无私焉,故王又命三公参听之,以合乎公议也。三公参听之而狱之辞又成矣,于是以狱成告于王,若是以五刑治之可也,然以三宥之法原之,或在所赦焉,故三宥然后制刑也。”
臣按:本朝之制,凡有刑狱皆掌于法司而平允于理寺,理寺具成狱上诸朝,及秋后将处决乃集文武大臣会审于外廷,即此制也。
孟氏使阳肤为士师,问于曾子。曾子曰:“上失其道,民 散久矣;如得其情,则哀矜而勿喜。”
臣按:曾子教阳肤以断狱理刑之道,不言刑罚而以民散为言,朱熹释之曰:“民散谓情义乖离不相维系。噫,为国而使民至于情义乖离而不相维系,则其国之亡也无日矣。” 盖君之于民相须而成,所以维系之以相安者,以情相孚而义相结也,所以使之至乖违离解而不相维系者,夫岂一日之故哉?盖民之所以聚而尊君亲上者,以上之人养之、教之、治之,既有其道,又有其素故也。是以先王之于民,既分田授并以养之,立学读法以教之,又制为禁令刑罚以治之焉。生业既厚,礼义复明,内有尊君亲上之心,外遂仰事俯育之愿,有比闾以聚其族,有井邑以聚其人,有室家以聚其父子兄弟、夫妇亲戚,欢然“有恩以相爱,秩然有义以相予” ,驱之使散,不肯也,况肯自散哉?后世民之所以易于散者,以上无聚之之道故也。饥寒迫身则散,繇役烦扰则散,赋敛重多则散,散则无情,无情则无义,无情无义则健讼之风起,而争夺之祸作矣。此治狱者得狱之情,必加之哀矜而不可喜也。哀者悲民之不幸,矜者怜民之无知;“勿喜者,勿喜己之有能也。” 呜呼!圣门教人,不以听讼为能,而必以使民无讼为至。故曾子之于《阳肤》,不以得其情为喜,而以失道民散为忧。后之有天下国家者,其豫思所以保养斯民,使其恒有聚处之乐,而无至于一旦情义乖离而不相维系也哉!
唐德宗时,李巽以私怨奏窦参交结藩镇,上大怒,欲 杀参。陆贽以为参罪不至死,上言:“参朝廷大臣,诛之 不可无名。昔刘晏之死,罪不明白,至使众议为之愤 悒,叛臣得以为辞。参贪纵之罪,天下共知。至于潜怀 异图,事属暧昧。若不推鞫,遽加重辟,骇动不细。”
臣按:王者之刑,刑一人而千万人惧,刑之可也。唐杀刘晏不以其罪,天下为之愤悒,叛臣藉以称兵,然则人主于刑戮其可轻哉?
陆贽言于德宗曰:“夫听讼辨谗贵于明恕,明者在辨 之以迹,恕者在求之以情。迹可责而情可矜,圣王惧 疑似之陷非辜,不之责也;情可责而迹可宥,圣王惧 逆诈之滥无罪,不之责也。惟情见迹具、词服理穷者 然后加刑罚焉,是以下无冤人,上无缪听,苛慝不作, 教化以兴。”
臣按:陆贽此言可以为听讼断狱之法,而辨谗谤之法亦具焉。人君之闻谗谤、人臣之断狱讼皆当以是书于座右。
宋仁宗嘉祐五年,判刑部李𫄧言:“一岁之中,死刑无 虑三千馀。夫风俗之薄,无甚于骨肉相残;衣食之穷, 莫急于盗贼。今犯法者众,岂刑罚不足以止奸而教 化未能导其所善欤?愿诏刑部类天下所断大辟,岁 上朝廷以助观省。”从之。
臣按:“天下之治乱,验于风俗之厚薄、衣食之有无,骨肉相残者多,其风俗之偷也可见,盗贼之劫掠者众,其人之穷也可知。” 李𫄧欲刑部类天下所断大辟上朝廷以助观省,人主于此诚留心观省于斯二者之间,风俗之偷则明礼义以化之,衣食之阙则省征输以宽之,如此则上和下睦、家给人足,非特刑罚以之“而清,而民风亦因之而厚矣。”
孝宗时,臣僚上言:“在《律》言鞫狱者,皆须依所告状鞫, 若于本状之外别求他罪者,以故入人罪论。比年中外之狱,闻于状外求罪,推寻愆咎,鞫勘平生,旁及他 人,干连禁系。乞申明法令,自今狱事无得于状外求 罪,如有违戾,重寘于法。”
臣按:古人制律,不许于状外求罪,唐宋以来皆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