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汇编 礼仪典 第三十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
经济汇编 第三十一卷
经济汇编 礼仪典 第三十二卷


    考证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礼仪典

     第三十一卷目录

     婚礼部总论三

      史记外戚世家

      白虎通嫁娶

      唐杜佑通典男女婚嫁年几议 嫁娶时月议 已拜时而后各有周丧迎妇遣

      女议 已拜时婿遭小功丧或妇遭大功丧可迎议 拜时妇三日妇轻重议 周丧不可嫁

      女娶妇议 周服降在小功可嫁女娶妻议 大功末可为子娶妇议 祖无服父有服可娶

      妇嫁女议 降服及大功末可嫁姊妹及女议 降服丧已除犹在本服月内可嫁议 同姓

      婚议 内表不可婚议

      册府元龟列国君部姻好 总录部姻好

      安定胡氏遗训论嫁娶

      陈祥道礼书论婚礼

      叶时礼经会元婚礼

      朱子语类

      朱子大全答陈安卿 答郭子从 赵婿亲迎礼大略 答徐居甫 答李继善

      荆川稗编罗愿婚问

    礼仪典第三十一卷

    婚礼部总论三

    史记

    《外戚世家》

    自古受命帝王及继体守文之君,非独内德茂也,盖 亦有外戚之助焉。夏之兴也以涂山,而桀之放也以 末喜。殷之兴也以有娀,纣之杀也嬖妲己。周之兴也 以姜原及大任,而幽王之禽也淫于褒姒。故《易》基干 坤,《诗》始《关睢》,《书》美釐降,《春秋》讥不亲迎。夫妇之际,人 道之大伦也。礼之用,唯婚姻为兢兢。夫乐调而四时 和,阴阳之变,万物之统也。可不慎与!人能弘道,无如 命何。甚哉!妃匹之爱,君不能得之于臣,父不能得之 于子,况卑下乎!既驩合矣,或不能成子姓;能成子姓 矣,或不能要其终。索隐曰有始不能要其终言虽有子姓而意不能要终如栗姬卫后 是也岂非命也哉。《孔子》罕称命,盖难言之也。非通幽明 之变,恶能识乎性命哉。

    白虎通

    《嫁娶》

    人道所以有嫁娶。何以为情性之大,莫若男女。男女 之交,人情之始,莫若夫妇。《易》曰:“天地絪缊,万物化醇。 男女构精,万物化生。”人承天地,施阴阳,故设嫁娶之 礼者,重人伦,广继嗣也。《礼·保傅记》曰:“谨为子嫁娶,必 择世有仁义者。”礼,男娶女嫁何?阴卑不得自专,就阳 而成之。故《传》曰:“阳倡阴和,男行女随。”男不自专娶,女 不自专嫁,必由父母,须媒妁何远耻防淫泆也。《诗》云: “娶妻如之何?必告父母。”又曰:“娶妻如之何?匪媒不得。” 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阳数奇,阴数偶,男长女幼 者,阳舒阴促。男三十,筋骨坚强,任为人父;女二十,肌 肤充盛,任为人母。合为五十,应大衍之数,生万物也。 故《礼·内则》曰:“男三十壮有室,女二十”壮而嫁。七岁之 阳也,八岁之阴也。七八十五,阴阳之数备,有相偶之 志。故《礼记》曰:“女子十五许嫁。”笄而字,礼之称字,阴系 于阳,所以专一之节也。阳尊无所系,二十五系者,就 阴节也。阳舒而阴促。三十数三终,奇阳节也;二十数 再终,偶阴节也。阳小成于阴,大成于阳,故二十而冠, 三十而娶。阴小成于阳,大成于阴,故十五而笄,二十 而嫁也。一说《春秋榖梁传》曰:“男二十五系,女十五许 嫁,感阴阳也。阳数七,阴数八,男八岁毁齿,女七岁毁 齿。”阳数奇三,三八二十四,加一为五而系心也。阴数 偶,再成十四,四加一为五,故十五许嫁也。各加一者, 明专一系心。所以系心者何?防其淫佚也。《礼》曰:“女子 十五许嫁,纳采、问名、纳吉、请期,亲迎以雁贽,纳征曰 元𫄸”,故不用雁贽。用雁者,取其随时南北,不失其节, 明不夺女子之时也。又取飞成行,止成列也,明嫁娶 之礼,长幼有序,不相逾越也。又《昏礼》贽不用死雉,故 用雁也。纳征元𫄸,束帛离皮。元三法天,𫄸二法地也。 阳奇阴偶,明阳道之大也。离皮者,两皮也,以为庭实。 庭实,偶也。《礼?昏经》曰:“纳采、问名、纳吉、请期、亲迎皆用 雁。”纳征,束帛离皮。纳征辞曰:“吾子有加命,贶室某也, 有先人之礼,离皮束帛,使某请纳征。”上某者,婿名也; 下次某者,使人名也。女之父曰:“吾子顺先典,贶某重 礼,某不敢辞,敢不承命?”纳采辞曰:“吾子有惠贶贶室 某,某有先人之礼,使某也请纳采。”对曰:“某之子蠢愚, 又不能教,吾子命之,某不敢辞。”天子下至士,必亲迎 授绥者何?以阳下阴也。欲得其欢心,示亲之心也。必 亲迎,轮三周,下车曲顾者,防淫佚也。《诗》云:“文定厥祥, 亲迎于渭。造舟为梁,不显其光。”《礼?昏经》曰:“宾升,北面 奠雁,再拜,拜手稽首,降出。”妇从房中也,从降自西阶。 婿御妇车授绥,遣女于祢庙者,重先人之遗支体也, 不敢自专,故告祢也。父母亲男女何?亲亲之至也。父 曰:“诫之敬之,夙夜无违命。”女必有端绣衣若笄之,母 施衿结帨,曰:“勉之敬之,夙夜无违宫事。”父诫于阼阶, 母诫于西阶。庶母及门内施鞶祭绅,以母之命,命曰“敬恭听尔父母言,夙夜无愆”,视诸衿鞶,祭去不“辞,诫 不告者,盖耻之重去也。《礼》曰:‘嫁女之家,不绝火,三日 相思,离也。娶妇之家,三日不举乐,思嗣亲也。感亲年 衰老代至也。《礼》曰:‘昏礼不贺,人之序也’’。”授绥,姆辞曰: “未教未乞,与为礼也。”始亲迎于,辞曰:“吾子命某,以兹 初昏,使某将请承命。”主人曰:“某固敬具,以须父命。”醮 子遣之迎命曰:“往迎尔相,承我宗事。勖率以敬先妣 之嗣,若则有常。”子曰:“诺。”唯恐不堪,不敢忘命。娶妻不 先告庙者,示不必安也。《昏礼》请期,不敢必也。妇入三 月,然后祭庙。舅姑既没,亦妇入三月,奠菜于庙。三月 一时,物有成者,人之善恶可得知也,然后可得事宗 庙之礼。曾子曰:“女未庙见而死,归葬于女氏之党,示 未成妇也。嫁娶”必以春者,春,天地交通,万物始生,阴 阳交接之时也。《诗》云:“士如归妻,迨冰未泮。”《周官》曰:“仲 春之月,合会男女,令男三十娶,女二十嫁。”《夏小正》曰: “二月冠子。”娶妇之时,夫有恶行,妻不得去者,地无去 天之义也。夫虽有恶,不得去也。故《礼·郊特牲》曰:“一与 之齐,终身不改。悖逆人伦,杀妻父母,废纪纲,乱之大” 者,义绝乃得去也。天子诸侯,一娶九女何?重国广继 嗣也。适也者何?法地有九州,承天之施,无所不生也。 娶九女,亦足以成君施也。九而无子,百亦无益也。《王 度记》曰:“天子一娶九女。”《春秋公羊传》曰:“诸侯娶一国, 则二国往媵之,以侄娣从之。侄者何?兄之子也。娣者 何?女弟也。”或曰:“天子娶十二女,法天”有十二月,万物 必生也。必一娶何?防淫佚也。为其弃德嗜色,故一娶 而已,人君无再娶之义也。备侄娣从者,为其必不相 嫉妒也。一人有子,三人共之,若己生之不娶两娣何? 传异气也。娶三国女何?广异类也。恐一国血脉相似, 俱无子也。侄娣年虽少,犹从适人者,明人君无再娶 之义也。还待年于父母之国,未任答君子也。《诗》曰:“侄 娣从之,祁祁如云。韩侯顾之,烂其盈门。”《公羊传》曰:“叔 姬归于纪。”明待年也。二国来媵,谁为尊者?大国为尊, 国等以德,德同以色。质家法天,尊左,文家法地,尊右。 所以不聘妾何?人有子孙欲尊之义,义不可求人以 为贱也。《春秋传》曰:“二国来媵”,可求人为士,不可求人 为妾何?士即尊之渐,贤不止于士,妾虽贤不得为嫡。 娶妻卜之何?卜女之德,知相宜否。《昏礼经》曰:“将加诸 卜,敢问女为谁氏也?”人君及宗子,父母自定娶者,卑 不主尊,贱不主贵,故自定之也。《昏礼经》曰:“亲皆没,己 躬命之。”《诗》云:“文定厥祥,亲迎于渭。”大夫功成,封得备 八妾者,重国广继嗣也。不更聘大国者,不忘本适也。 故《礼》曰:“纳女于诸侯,曰备埽洒。”天子、诸侯之世子,皆 以诸侯礼娶,与君同,示无再娶之义也。王者之娶,必 先选于大国之女,礼仪备,所见多。《诗》云:“大邦有子,伣 天之妹。文定厥祥,亲迎于渭。”明王者必娶大国也。《春 秋》曰:“纪侯来朝。”纪子以嫁女于天子,故增爵称侯。至 数十年之间,纪侯无他功,但以子为天王后,故爵称 侯。知虽小国者,必封以大国,明其尊所不臣也。王者 娶及庶人者何?开天下之贤,示不遗善也。故《春秋》曰: “纪侯来朝。”文加为侯,明封之也。先封之,明不与圣人 交,礼也。女行亏缺而去其国,如之何以封为诸侯比 例矣。诸侯所以不得自娶,国中何?诸侯不得专封,义 不可臣其父母。《春秋传》曰:“宋三代无大夫”,恶其内娶 也。不娶同姓者,重人伦,防淫佚,耻与禽兽同也。《论语》 曰:“君娶于吴为同姓,谓之吴。”《孟子曲礼》曰:“买妾不知 姓,则卜之”,外属小功已上,亦不得娶也。故《春秋传》曰: “讥娶母党也。”王者嫁女,必使同姓诸侯主之何?婚礼 贵和,不可相答,为伤君臣之义。亦欲使女不以天子 尊乘诸侯也。《春秋传》曰:“天子嫁女于诸侯,必使诸侯 同姓者主之;诸侯嫁女于大夫,必使大夫同姓者主 之。”以其同宗共祖,可以主亲也,故使摄父事。不使同 姓卿主之何?尊加诸侯,为威厌不得舒也。不使同姓 诸侯就京师主之何?诸侯亲迎入京师,当朝天子,为 礼不兼。《春秋传》曰:“筑王姬观于”外,明不往京师也。所 以必更筑观者何?尊之也。不于路寝,路寝本所以行 政处,非妇人之居也。小寝则嫌群公之舍,则已卑矣, 故必改筑于城郭之内。传曰:“筑之,礼也。于外非礼也。” 卿大夫妻二妾者何?尊贤重继嗣也。不备侄娣何?北 面之臣贱,不足尽人骨肉之亲。《礼服经》曰:“贵臣贵妾”, 明有卑贱妾也。士一妻何?下卿大夫礼。《丧服小记》曰: “士妾有子,则为之缌聘。嫡未往而死,媵当往否乎?”人 君不再娶之义也。天命不可保,故一娶九女。以《春秋》 伯姬卒时,娣、季姬更嫁鄫,《春秋》讥之。嫡夫人死后更 立夫人者,不敢以卑贱承宗庙。自立其娣者,尊大国 也。《春秋传》曰:“叔姬归于纪。”叔姬者,伯姬之娣也。伯姬 卒,叔姬升于嫡,经不讥也。或曰:嫡死不复更立,明嫡 无二,防篡弑也。祭宗庙,摄而已。以礼不聘为妾,明不 升。《曾子问》曰:“‘婚礼既纳币,有吉日,女之父母死,何如’? 孔子曰:‘婿使人吊之,如婿之父母死,女亦使人吊之。 父丧称父,母丧称母。父母不在,则称伯父世母。婿已

    葬,婿之伯父叔父,使人致命女氏曰:‘某子有父母之
    考证
    丧,不得嗣为兄弟,使某致命’’。”女氏许诺,不敢嫁,礼也。

    婿免丧,女父使人请婿不娶而后嫁之,礼也。女之父 母死,婿亦如之。妇人所以有师何?学事人之道也。《诗》 云:“言告师氏,言告言归。”《礼?昏经》曰:“告于公宫三月。”妇 人学,一时足以成矣。与君无亲者,各教于宗庙。妇之 室,国君取大夫之妾,士之妻老无子者,而明于妇道, 又禄之使教宗室五属之女。大夫士皆有宗族,自于 宗子之室,学事人也。女必有傅姆何?尊之也。《春秋传》 曰:“傅至矣,姆未至。”妇人学事舅姑,不学事己父母者, 示妇与夫一体也。《礼?内则》曰:“妾事夫人,如事舅姑”,尊 嫡绝妒嫉之原。《礼服传》曰:“妾事女君,与事舅姑同也。 妇事”夫有四礼焉:鸡初鸣,咸盥漱栉縰,笄总而朝,君 臣之道也;恻隐之恩,父子之道也;会计有无,兄弟之 道也;闺门之内,衽席之上,朋友之道也。闻见异辞,故 设此也。有五:不娶乱家之子,不娶逆家之子。世有刑 人恶疾,丧父长子,此不娶也。出妇之义,必送之,接以 宾客之礼,君子绝,愈于小人之交。《诗》云:“薄送我畿。”天 子妃谓之后何?后,君也,天下尊之,故谓之后,明海内 小人之君也。天下尊之,故系王言之。《春秋传》曰:“迎王 后于纪。国君之妻称之曰夫人何?”明当扶进。夫人,谓 非妾也,国人尊之,故称君夫人也。自称小童者,谦也, 言己智能寡少如童蒙也。《论语》曰:“国君之妻,称之曰 夫人,夫人自称曰小童,国”人称之曰“君夫人”;称诸异 邦曰“寡小君。”谓聘问兄弟之国,及臣,他国称之,谦之 辞也。妻者何谓?妻者,齐也,与夫齐体,自天子下至庶 人,其义 也。妾者,接也,以时接见也。嫁娶者何谓也? 嫁者,家也,妇人外成,以出适人为家。娶者,取也。男女, 谓男者任也,任功业也。女者,如也,从如人也。在家从 父母,既嫁从夫,夫没从子也。《传》曰:“妇人有三从之义 也。”夫妇者,何谓也?夫者,扶也,扶以人道者也。妇者,服 也,服于家事,事人者也。配匹者何?谓相与偶也。婚姻 者,何谓也?昏时行礼,故谓之婚也。妇人因夫而成,故 曰姻。《诗》云:“不惟旧因。”谓夫也。又曰:“燕尔新婚。”谓妇也。 所以昏时行礼何?示阳下阴也。昏亦阴阳交时也。男 子六十闭房何。所以辅衰也。故重性命也。又曰:“父子 不同。”为乱长幼之序也。《礼·内则》曰:“妾虽老,未满五 十,必预五日之御。”满五十不御。俱为助衰也。至七十 大衰。食非肉不饱。寝非人不暖。故七十复开房也。

    唐杜佑通典

    《男女婚嫁年几议》

    太古男五十而娶,女三十而嫁。中古男三十而室,女 二十而嫁。尧举舜曰“有鳏在人间,以其二女妻之,二 十而行之。”周文王十五生武王。《地官》媒氏掌万民之 判令,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有故则二十三而嫁。 《曲礼》曰:“男子三十曰壮,有室。”周末越王勾践蕃育庶 人,欲速报吴,使男二十而娶,女十七而嫁。议曰:“郑元” 据《周礼》《春秋穀梁》《逸礼本命篇》等,男必三十而娶,女 必二十乃嫁。王肃据《孔子家语》《服经》等,以为男十六 可以娶,女十四可以嫁,三十二十,言其极耳。又按《家 语》,“鲁哀公问于孔子曰:‘男子十六而精通,女子十四 而化育,是则可生人矣。而礼必三十而室,女必二十 而嫁,岂不晚哉’?孔子曰:‘夫礼言其极耳,不是过也。男 二十而冠,有为人父之端;女十五许嫁,有适人之道’。” 又曰:“孔子年十九而娶于宋之亓官氏。”又曰:“孔子七 十三而终。伯鱼年五十,先孔子而卒。而服。《经》有‘为夫 姊之长殇’。”据此,王、郑之说,义并未明。今按:三十、二十 而娶嫁者,《周官》云:“掌万民之判”,即众庶之礼也。故下 云:“于是时也,奔者不”禁。服《经》“为夫姊之长殇”,士大夫 之礼也。《左传》十五而生子,国君之礼也。且冠有贵贱 之异,而婚得无尊卑之殊乎?则卿士大夫之子,十五 六之后,皆可嫁娶矣。

    《嫁娶时月议》

    “《夏小正记》曰:‘二月,娶妻之时也’。周制,仲春之月,令会 男女。于是时也,奔者不禁。”议曰:“按郑元嫁娶必以仲 春之月,王肃以为秋冬嫁娶之时也,仲春期尽之时 矣。孙卿云:‘霜降迎女,冰泮杀止’。孔子《家语》云:‘群生闭 藏于阴而育之始’。故圣人因时以合偶男女,穷天数。 霜降而妇功成,嫁娶者行焉;冰泮而农桑起,婚礼杀” 于此焉。又云:“冬合男女,春班爵位。”皆谓顺也。按《束晰》 云:“春秋二百四十年,鲁女出嫁,夫人来归;大夫逆女。 天王娶后,自正月至十二月,悉不以得时失时为贬 褒,何限于仲春、季秋以相非哉?”夫《春秋》举秋毫之善, 贬纤介之恶,故春狩于郎,书时礼也;夏城中丘,书不 时也。此人间小事,犹书得时失时,况婚姻人伦端始, 礼之大者,不讥得时失时,不善者耶?若婚姻季秋期 尽仲春,则隐二年冬十月,夏之八月,未及季秋,“伯姬 归于纪”,周之季春,夏之正月也;桓九年春,“季姜归于 京师”,庄二十五年六月,夏之四月也,已过仲春,“伯姬 归于纪”,或出盛时之前,或在期尽之后,而《经》无贬文, 三《传》不讥,何哉?凡诗人之兴,取义繁广,或举譬类,或 称所见,不必皆可以定时候也。又按《桃夭》篇序,美婚姻以时。盖谓盛壮之时,而非日月之时。故灼灼其华, 喻以盛壮,非为嫁娶,当用《桃夭》之月。其次章云:“其叶 蓁蓁,有蕡其实,之子于归。”此岂在仲春之月乎?又《摽 梅》三章注曰:“夏之向晚,迨冰未泮。”正月以前,草虫喓 喓,末秋之时。或言嫁娶,或美男女及时,然咏各异矣。 《周礼》以仲春会男女之无夫家者,盖一切相配合之 时,而非常人之节。《曲礼》曰:“男女非有行媒,不相知名。 故日月以告君,斋戒以告鬼神。”若嫁娶必在仲春,则 其日月有常,不得前却,何复日月以告君乎?夫冠婚 笄嫁,男女之节。冠以二十为限,而无春秋之期。笄以 嫁而设,不以日月为断,何独嫁娶当系于时月乎?王 肃云:“婚姻始于季秋,止于仲春,不言春不可以嫁也。” 而马昭多引《春秋》之证,以为反《诗》于难,错矣。两家俱 失,义皆不通。通年听婚,盖古正礼也。今按《士婚礼》请 期之辞云:唯是三族之不虞,卜得吉日,则可配合。婚 姻之义,在于贤淑。四时通用,协于情理,安可以秋冬 之节,方为好合之期?先贤以时月为限,恐非至当。束 氏之说,畅于《礼》矣。

    《已拜时而后各有周丧迎妇遣女议》

    晋怀帝永嘉中,太常潘尼为子娶黄门郎李循女,已 拜时,后各有周丧,潘迎妇,李遣女。国子博士江统、侍 中许遐同议:“‘已拜舅姑者,宜准女在途之礼,齐缞大 功三月。既葬,可迎妇。按《礼记》,在途而婿之父母死,则 改服赴丧;女之父母死,反而服周’。今已拜舅姑,其义 全于在涂也。降其亲而服夫党,非妇如何?《礼》,父母既” 没而娶,三月庙见成妇之义,舅姑存则盥馈特豚,以 成妇道,皆明重其成妇,不系其成妻也。然则未庙见, 女死还葬于女氏,若已见舅姑,虽无衽席之接,固当 归葬于夫家,此非可否之断乎?《礼》,婿亲迎,女未至而 有斋、𪗋缞,大功之丧,男不入,改服于外次,女入改服于 内次,即位哭,又𪗋缞。大功之丧三“月既葬,虽不可以 纳征,而可正御矣。”何琦、《驳江许议》曰:“夫正名者,理道 之本。然拜时非古,而行之历代,遂以成俗。古者布其 几筵,恭告祖祢,将纳他族以奉宗事。父亲醮子,而命 之迎女,受父母之遣,以涉夫氏之庭,而交拜敬之礼。 方之在涂,丧纪定矣。服制既正,𪗋功卒哭可迎,此不 阙于古而通于今。”议是也。然婚姻之道,公私急务,愚 以为众时及一日二日之妇,妇名既正,即宜一揆。其 衾帱未接,归葬其党。东晋废帝太和中,平北将军郄 愔上言:“功曹魏骘周丧内迎拜时妇,乡曲以违礼讥 之。”谢奉与郄笺曰:“魏骘后来之良,足以日新其美。近 闻邑有异议,从弟异亦当拜时。妇家遭丧,即是其例。 夫拜时之礼,诚非旧典,盖由季代多难,男女宜各及 时,故为此制,以固婚姻之义也。虽未入婿门,今年吉 辰拜后,岁俗无忌,便得以成妇迎之正以策名委质, 有定故也。”谢安议:“拜时虽非正典,代所共行久矣。将 以三族多虞,岁有吉忌,故逆成其礼耳。”宋庾蔚之谓: “俗既流弊,故以拜时代三日。推其始意”,当是贪得从 省以赴吉。岁若周,大功之丧既葬,不可迎已拜之妇, 则与始婚不异,非其旨也。

    《已拜时婿遭小功丧或妇遭大功丧可迎议》

    晋中书郎范汪问刘惔曰:“从妹与荀始文婚已,及好 岁拜时,有从叔父德度丧,会叔亲患危笃,欲令荀氏 迎从妹,尽妇敬于夫氏以有此丧为难,故为此议。拜 时出于近代,将以宗族多虞,吉事宜速,故好岁拜,新 年便可迎也。恶岁可迎,是拜时已成妇也。在涂之妇, 犹服夫氏,况已交拜成礼,便当迎是长还也。”惔答云: “荀今从叔丧,三月,小功之服。《礼》云:‘小功之末,可以纳 妻’。如此自可比初婚何疑?”蔡谟曰:“古人君爵命其臣, 在远则遣使。太公既封齐,五侯九伯,实得征之,即王 使召康公所命也。至今诏使拜授,亦当如此,岂有疑 乎?《易》曰:‘家有严君焉,父母之谓令婿’。父命使拜其妇 女,父遣女拜受此命,即是太公受命”于召康公,令人 拜爵于诏使也。而云未拜舅姑,未为成妇,然则太公 未拜周王,亦非方伯乎?不修妇礼,是其失耳。至于是 妇与非,自当以典礼为正,安得从彼所行?假令太公 不行臣礼,王者便当不臣之乎?谓拜婿之宗亲,与拜 舅姑于礼无异。又会稽王道子《与王彪之书》曰:“东海 王来月欲迎妃,而女身有大功服,此于常礼,当是有 疑。但先拜时,大礼已交,且拜时本意,亦欲通如此之 阂耳,不得同之初婚,固当在于可通。”彪之答曰:“女有 大功服,若初婚者,礼例无许。既已拜时,犹复不同。昔 中朝许侍中等曾议此事,以为拜时不应以丧为疑, 倚傍经礼,甚有理据。谈者多谓是,殿下可视而量之。”

    《拜时妇三日妇轻重议》

    按《礼经》,婚嫁无拜时三日之文。自后汉、魏、晋已来,或 为拜时之妇,或为三日之婚。魏王肃、锺毓、毓弟会、陈 群、群子泰,咸以拜时得比于三日。晋武帝谓山涛曰: “拜于舅姑,可准庙见;三日同牢,允称在涂。”涛曰:“愚论 以拜舅姑重于三日,所举者但不三月耳。”张华谓:“拜

    时之妇,尽恭于舅姑;三日之婚,成吉于夫氏。准于古
    考证
    义,可为成妇。以拜舅姑,即是庙见。”常侍江应元等谓:

    “已拜舅姑,其义全于在涂。”或曰:“夫失时之女,许不备 礼,盖急嫁娶之道也。三日之妇,亦务时之婚矣。虽同 牢而食,同衾而寝,此居室衽席之情义耳,岂合古人 亡则奠菜,存则盥馈,而妇道成哉?且未庙见之妇,死 则反葬,女氏之党,以此推之,贵其成妇,不系成妻,明 拜舅姑为重,接夫为轻。所以然者,先配而后祖。”陈针 子曰:“是不为夫妇诬其祖矣,非礼也。此《春秋》明义,拜 时重于三日之征也。”议曰:“有夫妇而后有父子,有父 子而后有君臣,则婚姻王化所先,人伦之本,拜时之 妇,礼经不载”,自东汉魏晋,及于东晋,咸有此事。按其 仪,或时属艰虞,岁遇良吉,急于嫁娶,权为此制。以纱 縠幪,女氏之首,而夫氏发之。因拜舅姑,便成妇道。六 礼悉舍,合卺复乖,隳政教之大方,成容易之弊法。王 肃、锺毓、陈群、山涛、张华、蔡谟,皆当时知礼达识者,何 谓不非之耶?岂时俗久行,因循且便,或彼众我寡,议 论莫从者乎?宋齐以后,斯制遂息,后之君子,无愧前 贤。

    《周丧不可嫁女娶妇议》

    晋惠帝元康二年,司徒王浑奏云:“前以冒丧婚娶,伤 化悖礼,下十六州推举,今本州中正各有言上。”太子 家令虞浚有弟丧,嫁女拜时。镇东司马陈湛有弟丧, 嫁女拜时。上庸太守王崇有兄丧,嫁女拜时。夏侯俊 有弟子丧,为息恒纳妇,恒无服。国子祭酒邹湛有弟 妇丧,为息蒙娶妇拜时,蒙有周服。给事中王琛有兄 丧,为息棱娶妇拜时;并州刺史羊暨有兄丧,为息明 娶妇拜时;征西长史牵昌有弟丧,为息彦娶妇拜时。 “湛职儒官,身虽无服,据为婚主。按《礼》,大功之末,可以 嫁子;小功之末,可以娶妇。无𪗋缞嫁娶之文,亏违宪 典,宜加贬黜,以肃王法。请台免官,以正清议。”尚书符 下国子学处议。国子助教吴商议:“今之拜时,事毕便 归,婚礼未成,不得与娶妇者同也。俊、琛、棱并以𪗋缞 娶妇,娶妻所犯者重。恒虽无服,当不议而不诤,亦礼 所讥。然其所犯者,犹轻于棱也。湛身既平吉,子虽𪗋 缞,义服之末,又不亲迎,吉凶别处,所犯者轻。浚、暨为 子拜时,拜时礼轻,当降也。”国子祭酒裴𬱟议以为:“吉 凶之别,礼之大端。子服在凶,而行嘉礼,非所以为训。 虽父兄为主,事由己兴。此悉人伦大纲,典章所慎也。” 诏曰:“下殇小功不以娶。俊等简忽丧纪,轻违礼经,皆 宜如所正。”司直刘隗上言:“文学王籍有叔母服,未一 月纳吉娶妻,亏俗伤化,宜加贬黜。”辄下禁止。妻父周 嵩知籍有丧而成婚,无王孙耻奔之义,失为父之道。 王廙、王彬于籍亲则叔父,皆无君子干父之风。应清 议者,任之乡论。主簿江启曰:“夫风节不振,无以荡弊 俗;礼义不备,无以正人流。籍以名门,擢登宾友,不能 率身正道,公违典宪,诚是恺悌垂恕,体例宜全。又东 阁祭酒颜含,居叔父丧而遣女。推寻旧事,永康二年, 虞浚、陈湛各有弟丧,嫁子拜时,司徒王浑”奏:“免。窃谓 弟丧不重于叔父,成婚之礼不轻含犯违礼典。夫崇 礼谓之有方之士,不崇礼谓之无方之人。况亏淳创 薄,崇俗弃礼,请免官禁止。”从事中郎谢潜议:“郑元以 为女子成人,逆降旁亲及将出者。昔陈湛以女年过 二十,依郑义不责,迁任徐州,不为坐免,久为成比。若 含女未过二十,宜如隗奏。若谓郑元说与礼违,当先 除而后禁,不宜制未下而责人也。”主簿孔夷议:“郑以 未嫁成人,降其旁亲,以明当及时,与不及时者同降。 若嫁有时而遭丧,因丧而降之,非言𪗋缞之中可嫁 女。学者多失此旨,非独在今含应。见原”王濛息叔仁 兄,十月亡,至十二月,诏其子与琅邪王婚拜,时叔仁 以丧辞。范尚书与会稽王笺,为伸其意。会稽王答曰: “既有所准,情理可通,故人主权而行之。自君作故,古 之制也。古人墨绖从事,岂情所安?逼于君命之所制, 夺人臣之所屈,乃至于此。以今方之,事情轻重,岂得 同日,而欲执违耶?又今自拜时,未为备礼,暂一致身 交拜而已。即之于情,有何不可?且今王氏情事”,与国 家正同,王命既定,事在必行。太常王彪之《与会稽王 笺》曰:“王濛女有同生之哀,计其日月,尚未绝哭,岂可 成婚。凡在君子,犹爱人以礼,况崇化之主耶!以此为 圣人故事,宁可执训当今,宜流后裔,忝备礼官,情有 不安,谨具白所怀。”

    《周服降在小功可嫁女娶妻议》

    晋范朗问蔡谟曰:“甲有庶兄乙为人后,甲妹景已许 嫁而未出。今乙亡,如郑元意,已许嫁,便降旁亲者,景 应为乙服小功,本是周亲,甲今于礼可得嫁景不?”蔡 答曰:“按《礼》,大功之末,可以嫁子。不言降服,复有异也。 兄在大功,嫁降服小功之妹,犹父在大功,嫁小功之 女也。”谓甲今嫁景,于礼无违。范难曰:“《礼》,小功不税,降 而小功则税之。又小功不易丧之练冠,而长殇、中殇 之小功,则变三年之葛。又小功之末可以娶妻,而下 殇之小功则不可。据此数事,则明降服、正服所施各 异。今子同之,其理何居?”蔡答曰:“夫服有降有正,此礼之常也。若其所施必皆不同,则当举其一例,无为复 说税与娶也。今而然者,明其所施有同有异,不可以 一例举,故随事而言之也。郑君以为下殇小功不可 娶者,本𪗋缞之亲也。按长殇大功,亦𪗋缞亲。而《礼》但 言下殇不可以娶,而不言长殇不可嫁,明殇降之服, 虽不可娶而可嫁也。所以然者,阳唱阴和,男行女从, 和从者轻,唱行者重,二者不同,故其制亦异也。”范又 难曰:“礼举轻以明重,下殇犹不可娶,言长殇大功,何 可以嫁?知《礼》所谓大功末者,唯正服大功末耳。”蔡答 曰:“下殇不可娶妻者,谓己身也。吾言长殇可以嫁子 者,谓女父也。身自行之,于事为重,但施于子,其理差 轻。然则下殇之不娶,未足以明长殇之不嫁也。又东 晋台符庐陵公主薨,琅邪、东海二王,于礼为应得婚 与不?”太常王彪之曰:“二王出后二国,礼为人后降本 亲一等。又云‘为姑姊妹适人者小功,二王应制小功 之服。《礼》:小功绝哭,可以娶妻,下殇之小功则不可。先 儒之说,本𪗋缞之亲,故除丧而后可婚。今二王虽以 出后降服,本亦𪗋缞之亲,情例如礼,不应成婚也’。”宋 庾蔚之谓:“《礼》云‘下殇之小功则不可,而不’”云“再降之 小功”,则知再降之小功可以娶。

    《大功末可为子娶妇议》

    晋御史中丞高嵩有从弟丧,在服末,欲为儿婚。《书》访 尚书范汪曰:“《礼》有大功之末可以嫁子;小功之末可 以娶妇。下章云:‘己虽小功,既卒哭,可以娶妻’。己有小 功丧,则父便应有大功丧。以义例推之,小功卒哭可 以娶妻,则大功卒哭可以娶妇耶?”有舅姑曰妇无舅姑曰妻范答 曰:“按《礼》,大功之末,可以冠子嫁子,此于子已为无服 也。以己尚在大功丧中,犹未忍为子娶妇,近于欢事 也。故于冠子、嫁子则可,娶妇则不可矣。己有缌麻之 丧,于祭亦废,婚亦不通矣,况小功乎?”嵩又曰:“礼,己虽 小功,既卒哭,可以娶妻。己有小功,则父有大功。己既 小功,卒哭,可娶妻,则父大功卒哭可娶妇,将不”嫌耶? 汪曰:“五服之制,各有月数,月数之内,自无吉事,故曰 缞麻,非所以接弁冕也。《春秋左氏传》:齐侯使晏子请 继室于晋,叔向对曰:‘寡君之愿也,缞绖之中,是以未 敢请’。”时晋侯有少姜之丧耳礼贵妾缌,而叔向称在缞绖之中。 推此而言,虽轻丧之麻,犹无婚姻之道也。而敦本敬 始之义,每于婚冠见之矣。《杂记》曰:“大功之末,可以嫁 子;小功之末,可以娶妇。”按大功之末犹未忍为子娶妇小功之末乃为子娶耳 “而下章云‘己虽小功,卒哭,可冠娶妻也’,二文诚为相 代。寻此旨,为男女失时,或继嗣未立者耳,非通例也。 《礼》,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至于仲春会男女,便云 ‘于此时也,奔者不禁’。此亦是权礼,非经常之典也。”嵩 又访于江彪,彪答曰:“按:大功之末,可以嫁子;小功之 末,可以娶妇。又己小功卒哭,可以娶妻,此悉是明文 正例,当不如范语。为此议者,皆于为婚之主也。娶妇 则父为主,娶妻则己为主,故父大功之末,不得行此 嘉礼,至于己小功之末,则可行之。又《礼》称娶妻,则是 无父之正文,谓大功之末娶妇,于礼例犹尚不安。今 所为者重,所亏者轻,又准时人由来之比,自不致嫌。” 于是嵩依议为儿婚。

    《祖无服父有服可娶妇嫁女议》

    晋刘嗣问徐野人曰:“嗣去年十二月有周惨,欲用六 月婚。儿服早已除,大人本无服,便是一家主,想无复 异。”徐答曰:“此议本据祖为孙儿婚,自平吉,可得娶妻, 不计儿之有惨也。”嗣弟损又重问野人曰:“诸贤唯云 祖尊一家,得为婚主,若便婚损,疑速也。”徐答曰:“今归 重于王父,理无取于迟速。”损重问曰:“《礼》云:‘嫁女之家, 三夜不息烛;娶妇之家,三日不举乐’。”得不有轻不?又 大功之末可以嫁女,则男不得婚。向家是嫁女,今是 己子婚,男女讵无异耶?向家亦是祖无服而父有周惨得嫁女徐答曰: “秉烛寝乐,居然轻重,故嫁娶殊品。至于今事,理本分 涂,唯取归重极尊而不别异,男女一也。”又宋向歆问 何承天曰:“‘父有伯母惨,女服小功。祖尊统一家年,未 可得嫁孙女不’?何答曰:‘吾谓祖为婚主,女身又小功 服,不嫌于婚’。”郑尚书曰:“祖为婚主,女父不与婚事。”意 谓可婚。周续之曰:“《礼》,己虽小功,可以冠。娶妻”则女身 虽有服,谓出门无嫌也。伯母义服,而祖为家主,于理 可通。徐野人曰:“礼许变通,《记》所称父大功者,当非有 祖之家。又《公羊传》云:‘不以父命辞王父命’。推附名例, 义在尊无二上,容或可通理耶?”

    《降服及大功末可嫁姊妹及女议》

    晋南阳中正张辅言,司徒府云:故凉州刺史杨欣女, 以九月二十日出赴姊丧殡,而欣息俊,因丧后二十 六日,强嫁妹与南阳韩氏,而韩就杨家共成婚姻。韩 氏居妻丧,不顾礼义,三旬内成婚,伤化败俗,非冠带 所行。下品二等,本品第二人,今为第四。请正黄纸。”梁 州中正梁某言:俊居姊丧嫁妹,犯礼伤义,贬为第五” 品。又宋江氏问裴松之曰:“从兄女先克此六月,与庾 长史弟婚,其姊蔡氏去三月亡,葬送以毕。从兄无嗣, 兄子简为后,今与从妹同服大功,大功末可以嫁子不知无父而兄有大功服,可复嫁妹不?”答曰:“意谓父 有大功,尚可嫁子;兄在大功,理无不可。今所未了者, 未知女身大功,亦可得嫁不?文降而”在大功,得与本 服九月者同?不见宗涛《答范超伯问》:“娶妇之与嫁子, 轻重有一等之差。己身小功,可以娶妻;女身大功,何 为不可以嫁?”谓此言为是。但其论降在大功者,如为 不尽,吾以为聘纳礼重,故探其本情,适人差轻,故以 见服为断。礼无降在大功,不可嫁子之文,不应于外 生疑。且有下殇小功“之丧,过五月便可以娶;降在九 月者,过三月而后嫁。计其日月,亦一等之谓也。”荀伯 子难裴曰:“本不谓父可,而兄反不可。今所疑,谓父兄 及女身并不可耳。按《礼》,小功之初,不妨嫁子,其末则 可以娶妻。下殇之小功则不可。今所本是周服故也。 今降在大功,亦本是周服,何容复于降杀之内,以行 婚姻”之礼耶?《礼》云“大功之末,可以嫁子”者,自是论本 服耳。所以不明降在大功不可者,正以下殇之小功, 足以包之也。若谓降与不降,必其不殊者,其兄弟出 后,姊妹出适,便再降为小功矣。请问居此小功服,在 始亦可即以嫁子乎?三月卒哭,又可以娶妻乎?奚独 慈于下殇,而薄于出降之甚耶?何承天《通裴难荀曰: 婚礼吉而非乐,贵不失时。元康中,有犯丧者,为宪司 所纠,都无降服大功嫁女之弹,彼岂轻犯周制,重犯 功服耶?固于礼自通,不应致讥耳。足下谓下殇小功 不可娶,足以包降,在大功不可嫁。夫撤乐兴嗣亲之 感,继烛发离别之悲,唱行重于和从,受礼轻于纳聘, 既有一等之差,本服周者,虽不得娶,何疑得嫁耶?若 本降为大功,不可嫁者,大功降为小功,亦不可娶,岂 独下殇小功而已乎?斯不然矣。李嵩为息邃婚张康 女,未成礼,而康有姊丧,已葬。二家婚皆务速。书问太 常冯怀,怀曰:降服不与正服同者,谓居处之节耳。大 功之末,可以冠子。嫁子明冠宜时成,嫁宜及时。先儒 云:末者,服半之后也’。张氏所服既半,将非所疑。又魏 放之问孔琳之曰:‘降在大功,当得嫁女不’?答曰:‘吾意 降者似不得婚。〈记〉》称大功之末可以嫁子,小功之末 可以娶妻,下殇之小功则不可。按如此文,唯云降者 不可娶妻,不云不可嫁子者,此便是得嫁也。傅都官 驳孔议曰:“娶妻嫁子虽为不同,然可以例求也。何者? 小功绝哭之后可以娶妻,至于下殇之小功,则不可 也。本服重而降在小功,既不得同小功而娶妻,本服 周而降在大功,岂可同大功而嫁子乎?孔答曰:“娶妻 事重,嫁子事轻。今若云不可纳妇,容可以嫁子为难 耳。既不明不以嫁子,独明不可以娶妻,事重非其类 矣。傅难曰:“今举重以明轻,何以谓之不类?”孔答曰:“傅 意谓本周而在大功、小功者,则不得。冠子、嫁子、纳妇、 娶妻四事,夫冠、嫁、纳妇三事,皆子身之吉事,事不在 己。娶妻一事,非在他人。亲己身之吉事,在子则轻,在 身则重。轻故可行之于服末。重必卒哭而后可以降 杀之明义亦既差降,则事何必齐?今若欲征其文,观 雩知旱者,则应明轻者犹不可,则重者不言自彰。而 今独言小功之殇不可以娶妻,指是言重者不可也。 重者自不可,轻者自可有差,何得轻必从重耶?”又宋 庾蔚之曰:“昔为《礼记略解》,已通此议。大功重而嫁轻, 小功轻而娶重,故大功之末可以嫁,小功之末可以 娶也。所以然,下殇小功,本周亲者,以其殇折之痛,既” 人情所哀,不可以娶者。长殇大功,邻于成人大功,接 于𪗋缞,犹亲服之内,于情差申。冠嫁之事,可同于成 人之大功,故不言长殇大功之不嫁也。

    《降服丧已除犹在本服月内可嫁议》

    晋谢琰问《车引》曰:“人有妹丧,降服已除,本服未周,可 得嫁否?”答曰:“《礼》,小功不税降。在小功者则税,是推本 情,不许见服也。时人有以此婚嫁者,仆常疑之。”孙腾 答:“人有卜日除服便以婚,况降服已除,礼有大断,此 都无疑。”

    《同姓婚议》

    昔人皇之代,始有夫妇之道。殷以上而婚,不隔同姓。 周制则不娶宗族。《礼记》曰:“娶妻不娶同姓,以厚其别 也。故买妾不知其姓则卜之。”许慎《五经异义》:“诸侯娶 同姓。”今《春秋公羊》说鲁昭公娶于吴,为同姓也,谓之 吴孟子。《春秋左氏》说孟子非小君也,不成其丧,不当 讥。又按《易》曰:“同人于宗吝。”言同姓相娶,吝道也。即犯 诛绝之罪,言五属之内,禽兽行,乃当绝。汉吕后妹嫁 吕平。王莽娶宜春侯王成女,后称曰宜春氏。晋刘颂 为汉广陵王后。临淮陈矫,本刘氏子,矫与颂为近亲 出养,始改姓陈。颂女适陈氏,时人讥之。若同姓得婚, 论如虞、陈之类,礼所不禁。同姓不殖,非此类也。难者 不能屈。濮阳太守刘嘏与同姓刘畴婚。司徒下太常 诸博士议,非之。嘏以为“同姓有庶姓,有正姓,有复姓, 有单姓。锺云出于锺离之后。胡母与胡公同本复锺 单,锺复胡单胡今年共婚,不以损一字为疏,增一字 为亲;不以共其本为悔,取其同者为吝。宜理在可通, 而得明始限之别,故婚姻不疑耳。今并时比族,年齐代等。至于庶姓,《礼记》”书其别于上,始祖正姓明其断 于下。以之通议,则人伦无阙。按太常总言,博士议述, 叙姓变为始祖者,始此姓为祖也。此既非礼所谓始 祖为正姓之义,即便弃经从意,谓义可通。如今众庶 之家,或避国讳,遁仇逃罪,变音易姓者,便皆可言是 始祖正姓为婚之断。如此《礼》称“附远厚别,百代不通” 之义,“复何所施乎?此惑之甚者也。论者又以为开通 同姓婚,则令小人致滥。按《礼》自有限禁之外,本自礼 所不责,不可以不禁。礼所不应责者,而云通礼所应 责也。王楷、王沈,魏晋名儒,同周室之后共婚者二门, 谱第皆存。昌黎张仲取范阳张琏妹,咨张公而后婚。 今日若考经据事,足以取正,唯太府裁之。”嘏又《与卞 壸疏》云:“尧妻舜女,其代不远。”又《春秋》云:“毕原鄷郇,文 之昭;邘;晋应韩,武之穆代。”俗之所惑,上惑尧舜之代, 下惑应韩之昭穆,欲追过尧舜耶?则经历圣人。论者 或谓巍巍荡荡之德,可以掩尧舜之疵;或谓代近姓 异,可以通应韩之婚。岂其然哉?若代近姓异,可以通 应韩之婚,则周公立百代“之限。《礼记》云:‘娶于异姓,附 远而厚别’。此二义复何所施?如其不然,则明始限之 外,尧、舜可以婚;理终之后,应、韩可以通。尧、舜之婚,以 正姓,分绝于上,应、韩之通庶姓,异终于下也。绝则无 系,终则更始,断可识矣。”壸以嘏书示朝贤,光禄大夫 荀嵩答卞云:“如嘏所执,苟在限内,虽远不可;苟在限 外,不远可通也。吾无以异之。”王伯舆,郑元高隽弟子 也,为子稚宾取王处道女,当得礼意,于时清谈,尽无 讥议。今难者虽苦,竟不能折其理。《春秋》不伐有辞,谓 嘏不应见责。庾蔚之谓嘏:“据王者必有始祖,始祖为 正姓。共始祖之后,则百代不得通婚,故鲁娶于吴为 失礼。嘏云尧舜之婚,以正姓分绝于上者,当谓”各立 始祖,则可通婚也。又云“应、韩之通,以庶姓理终于下” 者,当谓帝王递代,始祖既谢,属籍亦废,则为理终于 下,亦可通婚也。嘏虽明始限之外与理终之后,皆可 通婚,而未有亲疏之断,昭穆祚裔,无代不有。若周代 既迁,属籍已息,应、韩之婚,以其昭穆又远。今所疑虽 在始限之外,理终之后,而亲未远者,当以何断?按《礼》 云“六代亲属竭矣。”故当以此为断耶?若周室已迁,无 复后稷之始祖,则当以别子及始封为判。今宗谱之 始,亦可以为始祖也。古人数易姓,姓异不足明非亲, 故婚姻必原其姓之所出。末代不复易姓,异姓则吴 越不假复寻其由,出,同姓必宜本其由。是以各从首 易,不为同姓之婚。且同姓之婚,易致小人情巧,又益 法令滋章。嘏在边地,无他婚处,居今行古,致斯云耳。

    《内表不可婚议》

    魏袁准《正论》曰:或曰:“同姓不相娶,何也?”曰:“远别也。”曰: “今之人外内相婚,礼与?”曰:“中外之亲,近于同姓,同姓 且犹不可,而况中外之亲乎,古人以为无疑,故不制 也,今以古之不言,因谓之可婚,此不知礼者也,或云, 《国语》云,‘同德则同姓,同姓虽远,男女不相及,异德则 异姓,异姓虽近,男女相及也’,斯言何故也”,曰:“此司空” 季子明有为而言也。文公将求秦以反国,不敢逆秦 故也。季子曰:“子于子圉,道路之人也。”咎犯曰:“将夺之 国,而况妻乎?”赵衰曰:“有求于人,必先从之,此不既了 乎?”

    册府元龟

    《列国君部姻好》

    夫婚姻者合二姓之好上以为宗庙下以为继后世 者也。则有受分器之重居秉圭之位修先君之好结 大国之援因其嘉会申以同盟玉帛之用斯备榛栗 之贽是修以奉其粢盛以章乎!物采成冕迎之重崇 庙见之仪所以笃其惠好为之与国至于不由礼以 加伐止其君而强求贻后世之讥非好逑之义礼之 失者,其在兹乎。

    《总录部姻好》

    《周礼》“媒氏掌万民之判”,盖以合二姓之好,正三纲之 伦,上以奉宗祖,下以昭嗣续。中古三十而娶,二十而 嫁,所以参天地之数也。仲春之会,会三星之期,所以 顺阴阳之序也。乃至始冠而成室,既笄而言归,示为 父端,表适人之道。三代以降,六礼具举,冕迎不以为 重,庙见必至于肃。御轮奠雁,其仪克恭,施巾结褵,所 戒尢慎故曰:“婿之父为婚妇之父为姻”人伦之本莫 斯为大亦有知贤而可妻贵德而忘丑靡取高援自 成嘉树是则“摽梅”之咏于以及时“鸣凤”之占用昌厥 后者矣。

    安定胡氏遗训

    《论嫁娶》

    嫁女必须胜吾家,胜吾家则女之事人,必钦必戒。娶 妇必须不若吾家,不若吾家则妇之事舅姑,必执妇 道。

    陈祥道礼书

    《论婚礼》

    婚有六礼,纳采、问名同一,使纳吉、纳征、请期皆异,使纳采、问名、纳吉、请期以禽贽,纳征以圭璋皮币。《曲礼》 曰:“日月以告君,斋戒以告鬼神。”春秋之时,楚公子聘 于郑,曰:“告于庄共之庙而来。”郑公子忽先配后祖,君 子讥之。故《士婚礼》,既纳采、问名,然后归卜于祢,既卜, 然后纳吉,而卜常在告庙之日。《礼记》曰:“卜郊,受命于 祖庙,作龟于祢宫”,尊祖亲考之义也。郑氏谓“受命退 乃卜”,卜婚之礼,盖亦如之。然则告庙始于纳采问名 之后矣。 士婚贽用雁者,不以死贽,亦摄盛也。观其 所乘,大夫之墨车,所衣助祭之爵弁,而女必次纯衣 𫄸袇,腊必用鲜,鱼必殽全,则摄贽以雁,不为过也。郑 氏曰:“用雁取其顺,阴阳来往。”理未必然。 纳征元𫄸, 束帛俪皮,如纳吉礼。郑氏曰:“束帛,十端也。俪,两也。执 束帛以致命。两皮为庭实。皮,鹿皮。”《周礼》曰:“凡嫁子娶 妻,入币,纯帛无过五两。”释曰:纯实缁字。士大夫乃以 元𫄸束帛,天子加以谷圭,诸侯加以大璋。然考之于 史曰“锦绣千纯。”又曰:“文绣千纯”,则纯匹端也。《周礼》所 谓纯帛,乃匹帛也。郑改以为缁,误矣。匹帛无过五两, 则庶人不必五两,大夫士不得过焉。非谓庶人用缁, 大夫用元缁也。先王之制婚礼,其用财不过如此,则 妇之所饰可知矣。以为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 以继后世,而不在财也。是以梁鸿鄙孟光之绮绣,袁 隗却马伦之囊装,后世之俗,有以金币相尚,盖不知 此 妇于嫁夕,次纯衣𫄸袇,厥明则纚笄宵衣以见 舅姑者,以盛饰可施于嫁夕,不可施于厥明也。“见舅 以枣栗,见姑以腶脩。”以枣栗者,天所产,腶脩者,人所 成也。“见必立于堂下,而拜于阶上”者,立于堂下,妇之 所以尊尊也;拜于阶上,舅姑之所以亲亲也。若舅姑 没,则有奠菜之礼。

    叶时礼经会元

    《婚礼》

    尝读三山林氏辩,以为仲春之月,令会男女,于是时 也,奔者不禁,乱人伦之本,开淫恣之门,莫此为甚。初 亦窃以为疑。徐而思之,《诗》三百篇,首以夫妇为本。《桃 夭》,《周南》诗也,美其男女以正,婚姻以时;《摽有梅》,《召南》 诗也,美其男女得以及时;《野麇》一诗,虽当乱世而被 文王之化,则犹恶无礼;《䗖𬟽》一诗,虽以亡国而被文 王之化,则亦耻淫奔。岂以成周盛时,周公制礼,而有 奔者不禁事乎?善说《诗》者,不以文害辞,不以辞害志。 读《周礼》者亦然。盖古者婚礼,必问名,必纳采,必请期, 必亲迎,必得六礼之备而后行。诚以婚姻人伦之大, 嘉礼之重者也。《春官》宗伯以婚礼亲成男女,《地官》司 徒以“阴礼教亲,则民不怨”,遂人以乐婚扰氓,皆重婚 也,岂于媒氏而独不致谨乎?每岁孟春,乃谓男女而 行婚娶之礼,此常礼也。然婚娶非必尽以仲春行礼, 盖媒氏以是月而令会也,此正有女怀春之时也。诗 人“三星在天”之咏,正谓是尔。于是时也,苟有故不得 行婚礼,则有不待礼而行者,此谓之奔奔,非钻穴相 窥、逾墙相从之谓也。特以其凶荒札丧,而不得备其 礼尔,有不待亲迎而行尔,岂若《桑中》之所谓奔乎?故 下文曰:“若无故而不用令者罪之。”是其无凶荒札丧 之变,有不待礼而相奔者,则有罚也。案《大司徒》“以荒 政十有二聚万民,七曰眚礼,十曰多婚。”盖古者国有 凶荒,则杀礼而多婚,会男女之无夫家者。故下文又 曰:“司男女之无夫家者而会之。”是三十而未娶、二十 而未嫁者,皆因其有故而会之也。则夫仲春之月,苟 有故而奔者,虽不禁之,不亦可乎?林氏又曰:天下之 大,产子者不知其几,一日之间嫁娶者不知其几,媒 氏皆书之,得乎?不思《周人》六乡则有比、闾、族、党之联, 六遂则有邻、里、酂、鄙之联,民自生齿之上皆书其数, 《媒氏》一官在乡官之后,岂有不可得而书邪?媒氏之 会男女,特因其年齿之书,以仲春出人于六乡六遂 之中,使之会合男女,各以类作合尔。故曰:“令男三十 而娶,女二十而嫁。”仲春之月,令会男女,令之于民,而 非媒氏一一为之判合也。不然,则媒氏下士二人,史 二人,徒十人尔,岂能家至而户晓之邪?然而古之嫁 女娶妻,入币无过五两,则是婚姻之礼虽详,而嫁娶 之礼实略也。略其仪而详其礼,此婚姻之所以及时, 而男女之所以得正欤?若夫男女之有阴讼,必婚姻 之有不得正者,故听之于胜国之社。郑氏谓不当宣 露其罪,非也。愚观行露听讼,《召南》“美之。大车不能听 讼”,则刺诗作矣,岂亦不当宣露邪!然则“听于胜国之 社”者,盖以婚姻不正,丧国亡家之事,故听于亡国之 社以示戒焉。观此,则先王正夫妇,为风天下之本,亦 可见矣。

    朱子语类

    《婚》

    天子诸侯不再娶,亡了后妃,只是以一娶十二女、九 女者推上鲁、齐。破了此法再娶。大夫娶三士二,却得 再娶。

    因论今之士大夫多是死于欲,曰:“古人法度好。天子 一娶十二女,诸侯一娶九女,老则一齐老了,都无许多患。”

    《亲迎》之礼,从伊川之说为是,“近则迎于其国,远则迎 于其馆。”

    问:“程氏《婚仪》与《温公仪》如何?”曰:“互有得失。”曰:“当以何 为主?”曰:“迎妇以前,温公仪是妇;入门以后,程仪是温 公仪;亲迎只拜妻之父两拜,便受妇以行,却是程仪 遍见。妻之党则不是。温公仪入门便庙见,不是程仪 未庙见,却是。大概只此两条,以此为准,去子细看。”曰: “庙见当以何日?”曰:“古人三月而后见。”曰:“何必待三月?” 曰:“未知得妇人性行何如。三月之久,则妇仪亦熟,方 成妇矣。然今也不能到三月,只做个节次如此。”曰:“古 人纳采后又纳吉,若卜不吉,则如何?”曰:“便休也。”曰:“古 人纳币五两,只五匹耳,恐太简难行否?”曰:“计繁简,则 是以利言矣。且吾侪无望于复古,则风俗更教谁变?” 曰:“温公用鹿皮如何?”曰:“大节是了,小小不能皆然,亦 没紧要。”曰:“温公‘妇见舅姑,及舅姑享妇仪,是否’?”曰:“亦 是古人有此礼。”

    或问:“古者妇三月庙见,而《温公礼》用次日。今有当日 即庙见者,如何?”曰:“古人是从下做上,其初且是行夫 妇礼,次日方见舅姑,服事舅姑已及三月,不得罪于 舅姑,方得奉祭祀。”

    问:“妇当日庙见,非礼否?”曰:“固然。温公如此,他是取《左 氏》‘先配后祖’之说。不知《左氏》之语何足凭?岂可取不 足凭之《左氏》,而弃可信之《仪礼》乎!”

    人著书,只是自入些己意,便做病痛。司马与伊川定 婚礼,都是依《仪礼》,只是各改了一处,便不是古人意。 司马《礼》云:“亲迎奠雁,见主婚者即出。”是古礼如此。伊 川却教拜了,又入堂,拜大男小女,这不是。伊川云:“婿 迎妇既至,即揖入内,次日见舅姑,三月而庙见”,是古 礼。《司马礼》却说:“妇入门即拜影堂”,这又不是。古人初 未成妇,次日方见舅姑。盖先得于夫,方可见舅姑。到 两三月得舅姑意了,舅姑方令见祖庙。某思量,今亦 不能三月之久,亦须第二日见舅姑,第三日庙见乃 安,亦当行亲迎之礼。古者天子必无亲至后家之礼。 今妻家远,要行礼,一则令妻家就近处设一处,却就 彼往迎,归馆成礼;一则妻家出至一处,婿即就彼迎 归,至家成礼。

    叔器问:“‘《婚礼》,温公仪,妇先拜夫;程仪,夫先拜妇。或以 为妻者齐也,当齐拜’。何者为是?”曰:“古者妇人与男子 为礼,皆侠拜,每拜以二为礼。《婚礼》,妇先二拜,夫答一 拜;妇又二拜,夫又答一拜。《冠礼》,虽见母,母亦侠拜。” 问:“今有士人对俗人结姻,欲行婚礼,而彼俗人不从, 却如何?”先生微笑,顾义刚久之,乃曰:“这也是费力,只 得宛转使人去与他商量。古礼也省,俗人也何苦不 行!”直卿曰:“若古礼,有甚难行者,也不必拘。如三周御 轮,不成是硬要扛定轿子旋三匝。”先生亦笑而应。义 刚曰:“如俗礼,若不大段害理者,些小不必尽去也得。” 曰:“是。”久之云:“古人也有不可晓。古人于男女之际甚 严,却如何地亲迎,乃用男子御车?但只令略偏些子, 不知怎生地。”直卿举今人结发之说为笑。先生曰:“若 娶用结发,则结发从军皆先用结了头发后方与番 人厮杀耶?”

    尧卿问“姑舅之子为婚。”曰:“据律中不许。然自仁宗之 女嫁李璋家,乃是姑舅之子。故欧阳公曰:‘公私皆已 通行’。此句最是把岩这事。又如鲁初间与宋世为婚, 其间皆有姑舅之子者,从古已然,只怕‘位’不是。” 问“婚礼不贺人之序也。”曰:“妇既归,始与之为礼,喜于 家事之有承替也。姑反置酒一分,以劝饮妇。姑坐客 位,而妇坐主位,姑降自西阶,妇降自阼阶。”

    “《婚礼》庙见舅姑之亡者而不及祖。盖古者宗子法行, 非宗子之家不可别立祖庙,故但有祢庙。今只共庙, 如何只见祢而不见祖?此当以义起,亦见祖可也。”问: “必待三月,如何?”曰:“今若既归来,直待三月,又似太久。 古人直是至此,方见可以为妇及不可为妇,此后方 反马。马是妇初归时所乘车,至此方送还母家。”

    朱子大全

    《答陈安卿》

    问:“婚礼用命服,程子尝论之矣。然以得为悦言之,恐 涉于以利言也。若其意在于为悦,则终是令人有怍 容,不审于礼果合如何?淳《正月》欲行亲迎,欲只用冠 带,如何?”曰:“婚礼用命服,乃是古礼。如士乘墨车而执 雁,皆大夫之礼也。冠带只是燕服,非所以重正婚礼, 不若从古之为正。”

    《答郭子从》

    问:“古人《六礼》,自请期以前皆用旦,亲迎用昏。若妻家 相去远,只得先一日往假馆于近,次早迎归,如何?”曰: “只得如此。”又问:“主人揖婿入,婿北面而拜,主人不答 拜,何也?”曰:“乃为奠雁而拜,主人自不应答拜。”

    《赵婿亲迎礼大略》

    前期,女氏使人张陈其婿之室。及期具馔,设椅桌置 于堂中,东西相对,各置杯、匕、箸、蔬果于桌上,酒壶在案席之后,别置桌子于席南,注子置其上。婿盛服乘 马至女氏之门,下马俟于次。女尊长出迎婿于门外, 揖逊而入,至于厅事,主人升自阼阶,立西向。婿升自 西阶,北面再拜,主人不答拜。姆奉女出中门,至于厅 事,婿揖之,至妇轿前,举帘以俟。姆奉妇登车,下帘,婿 揖主人,主人不降送。婿乘马在前,妇车在后,皆以二 烛前导以行。婿先至厅事,俟妇下车,揖,遂导以入,妇 从之。赞者导婿揖妇而后,妇从之。适其室,妇从者布 席于阃内东方,婿从者布席于西方。婿立于东席,妇 立于西席。妇拜,婿答拜。婿为妇举蒙头讫,揖妇坐,婿 东妇西,从者斟酒,婿揖妇同祭酒,举饮,从者置殽,婿 揖妇同祭殽。食毕,又斟,举饮馔,不祭,三斟亦如之。此 参酌古人《合牢》之礼,乃彻馔。

    《答徐居甫》

    问:“㝢向在道院问亲迎礼。先生言:‘亲迎以来从温公 妇入门以后从伊川云:‘庙见不必候三月,只迟之半 月亦可’。盖少存古人重配着代之义。今妇人入门即 庙见,盖举世行之。近见乡里诸贤颇信《左氏》‘先配后 祖之说,岂后世纷纷之言不足据?莫若从古为正否’’?” 曰:“永嘉有《仪礼》之学,合见得此事是非,左氏固难尽” 信,然其后说亲迎处,亦有“布几筵,告庙而来”之说,恐 所谓“后祖”者,讥其失此礼耳。

    《答李继善》

    问:“孝述议亲十年,展转牵制,尚未成毕。老母欲令今 冬毕亲,但先兄几筵未彻,老母乃齐衰三年之服,复 有妨碍。然主婚却是叔父欲姑从乡俗就亲,不知可 否?若就毕挈归,凡百从杀,衣服皆从素淡,不知可否?” 曰:“若叔父主婚,即可娶妇无嫌,礼律皆可考也。但母 在而叔父主婚,恐亦未安,可更详考也。”又问:“‘孝述谨 按《礼》,婿将亲迎父醮而命之’。今孝述父兄俱没,上惟 母在旁,尊有叔父。不知往迎之时,当受母命耶?为复 受叔父之命耶?”曰:“当受命于母。然母既有服,又似难 行。记得《春秋》隐二年《公羊传》有‘母命其诸父兄,而诸 父兄以命使者’之说,恐可检看为叔父称母之命以 命之否?更详之,更以上条并考之。”又问:“孝述又按《礼》, 妇盥馈舅姑。若舅已没,不知可以叔父受盥馈礼否?” 曰:“叔父无盥馈之文,盖与姑受礼,礼相妨也。母若有 服,则亦难行此礼。要是本领未正,百事俱碍耳。”

    荆川稗编

    《罗愿婚问》

    或问:“古嫁娶之年,男必以三十,女必以二十乎?”曰:“然。 圣人为男女之节,弱而后冠,非美其容也,责之成焉; 壮而后婚,非足其欲也,责之代焉。男至于三十,则知 虑周,可以率人;女至于二十,则言容备,可以事人矣。 故取是年以为之节也。”或曰:“《家语》之说,以为三十二 十者,期至于此,而不可过耳。”曰:“不然。古人之言,固有” 大为之期者。若三十二十云者,一定而不易之辞也。 夫少之时,血气未定,此其当戒之时,然而从之,岂特 伤生伐性而已,将无以责其率人之智,事人之道。故 《记》曰:“女子二十而嫁,有故,二十三年而嫁。”圣人知夫 有故者,人事之所不免,宁引而伸之,主于二十有三, 终不先之于二十之前者,此有以知其为一定之辞 也。使是制而犹可进退,宜曰:“男二十以上而娶,毋过 三十;女十四以上而嫁,毋过二十。”岂不明哉。曰:若然, 必以是年,则物有不备,时有不暇及也,奈何?曰:古者 婚礼之费省矣,币止于缁帛五两,牲止于鱼祭而豚 馈。盖常人之家,累岁计之,皆足以预办也。自秋成之 后至于冰未泮之前,“凡百有五十日,不为无暇。案其 年而为之,不难也。”曰:“然则圣人何为十九而娶?”曰:“夫 三十而娶,吾所论者,《礼》之常,亲在者之所为也。若孔 子之娶,则孤子当室者之事也。且夫婚礼以代亲,故 重。孤子虽未婚,而固已代父矣。室家不备,则祭祀有 所缺。又虑民生之不长,则绝嗣亡世,有不可悔。所以 许其不待年而娶。国君十五而生子,亦为是也。”曰:“仲 春之月,令会男女于是时也,奔者不禁,则又安可限 以年?”曰:“此正欲其及是年尔。夫嘉事常在秋,《荀子》曰: ‘霜降逆女,冰泮杀内’。《诗》曰:‘将子毋怒,秋以为期’。又曰: ‘士如归妻,迨冰未泮’。秋者,岁之成,农蚕之暇也。故自 秋以往,凡男女之至于是年者,各为之嫁娶,至冰泮 之前而止。圣人又惧夫民之不用令,而使男女不得 时,少缓而至来年,则举趾之后又不复可议,故于来 年仲春之月,司察男女之无夫家者,官为会之,使各 从其所欲,虽奔犹不禁。盖事迫而其年不及此者,固 不许其奔,使之从礼也。”曰:“若尔,则不待其择乎?”曰:“古 者方田同井,嫁娶不出其里,又多因其旧,所以隆母 党,安丰杀且不于非耦也。若诸侯之制,周公、鲁公娶 于薛,孝惠娶于商,自威以下娶于齐,一世娶焉,则再 世因之。古者夫之父,妇之父皆谓之舅,其母皆谓之 姑,而两姓谓之兄弟者,盖其尊者多己之外亲,而其 子多己之同侪故也。此古之制也。”或曰:“六礼孰为重?” 曰:“莫重于纳征。”始则纳采,采者,币之色也。不敢有所议,特若常人然,以币交其尊者而已。问名则求其名, 将归而卜之。纳吉者,卜之于庙而吉,反以告也。纳征 则以币质信焉,示不易矣。雁者何也?曰:“男女相见必 以挚。”挚者,从所执也。执玉之君,聘以谷圭。雁,大夫之 挚也。古者无大夫冠礼,而有其婚礼。雉,死物也,“鸡鹜 无常匹,故进而用之也。”“御轮何也?”曰:“古者同乘,必推 其能者御之。婚,二人共乘也。故《召南》云:‘王姬之车,平 王之孙,齐侯之子’。《郑诗》云:‘有女同车’。妇人无自御之 道,必男子御之。将行调车者,事之宜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