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汇编 礼仪典 第三十九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
经济汇编 第四十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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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礼仪典

     第四十卷目录

     丧葬部汇考四

      周四仪礼丧服下

    礼仪典第四十卷

    丧葬部汇考四

    周四

    按仪礼丧服穗衰裳牡麻绖既葬除之者

    此穗衰,是诸侯之臣为天子,在大功下、小功上者,以其天子七月葬,既葬除,故在大功九月下,小功五月上。又缕虽如小功,升数又少,故在小功上也。此不言带屦者,案下传云“小功之穗也”,则带屦亦同小功可知。

    《传》曰:“穗衰者何?以小功之穗也。”

    治其缕,如小功而成布四升半。细其缕者,以恩轻也。升数少者,以服至尊也。凡布细而疏者谓之穗。《诸侯大夫》,是诸侯臣于天子为陪臣,唯有聘问接见天子,天子礼之而已,故服此服,是恩轻也。诸侯为天子服至尊,义服斩缕,如三升半。陪臣降君改服至尊,加一升、四升半也。

    诸侯之大夫为天子;

    《传》曰:“何以穗衰也?”诸侯之大夫,以时接见乎天子。

    “接”,犹会也。诸侯之大夫,以时会见于天子而服之,则其士庶民不服可知。

    小功布衰裳,澡麻带绖,五月者。

    澡者,治去莩垢,不绝其本也。《小记》曰:“下殇小功,带澡麻,不绝其本,屈而反以报之。”此《殇小功章》在此者,本齐衰大功之亲,为殇,降在外小功,故在成人小功之上也。但言小功者,对大功是用功粗大,则小功是用功细小精密者也。自士以来,皆带在绖下,今此带在绖上者,以大功已上绖带有本,小功以下断本。此殇小功中有下殇小功带不绝本,与大功同,故进带于绖上,倒文以见重,故与常例不同也。且上文多直见一,绖包二,此别言带者,亦欲见带不绝本,与绖不同,故两见之也。又殇大功直言无受,不言月数,此直言月,不言无受者,圣人作经,欲互见为义。大功言无受,此亦无受,此言五月,彼则九月、七月可知。又且下章言“即葛”,此章不言即葛,亦是兼见无受之义也。又不言布带与冠,文略也。不言屦者,当与下章同吉屦无絇也。

    叔父之下殇,适孙之下殇,昆弟之下殇,大夫庶子为 适昆弟之下殇,为姑姊妹女子子之下殇,为人后者 为其昆弟、从父昆弟之长殇。

    此经自“叔父”已下,至女子子之下殇八人,皆是成人期。长殇、下殇大功,已在《上殇大功章》,以此下殇小功,故在此章也。仍以尊者在前,卑者居后。云“为人后者为其昆弟、从父昆弟之长殇”,此二者以本服大功,今长殇小功,故在此章。从父昆弟情本轻,故在出降昆弟后也。

    《传》曰:问者曰:“中殇何以不见也?大功之殇,中从上;小 功之殇,中从下。”

    问者,据从父昆弟之下殇在缌麻也。大功、小功,皆谓服其成人也。大功之殇中从上,则齐衰之殇亦中从上也。此主谓丈夫之为殇者服也。凡不见者,以此求之也。

    为夫之叔父之长殇。

    不见“中殇”者,中从下也。夫之叔父义服,故次在此。成人大功,故长殇降一等,在小功。云“不见中殇者,中从下也”者,《下传》云:“大功之殇,中从下主”,谓此妇人为夫之党类,故知中从下,在缌麻也。

    昆弟之子、女子子,夫之昆弟之子、女子子之下殇,为 侄庶孙、丈夫、妇人之长殇。

    云“昆弟之子、女子子夫之昆弟之子、女子子之下殇”者,此皆成人为之齐衰期,长中殇在大功,故下殇在此小功也。云“为侄庶孙丈夫妇人之长殇”者,谓姑为侄成人大功,长殇在此小功,不言中殇、《中从》,上不言男子女子,而言丈夫妇人,亦是见恩疏之义。庶孙者,祖为之大功,长殇、中殇亦在此小功,言丈夫妇人,亦“是见恩疏也。”

    大夫、公之昆弟、大夫之子为其昆弟、庶子,姑、姊妹、女 子子之长殇。

    大夫为昆弟之长殇,小功,谓为士者若不仕者也。以此知为大夫无殇服也。公之昆弟不言庶者,此无服,无所见也。大夫之子不言庶者,关适子亦服此殇也。云公之昆弟为庶子之长殇,则知公之昆弟犹大夫

    大夫之妾为庶子之长殇。

    君之庶子。妾为君之庶子,成人在大功,已见上章。今长殇降一等,在此小功。云“君之庶子”者,若适长则成人随女君三年,长殇在大功,与此异,故言“君之庶子”以别之也。

    小功布衰裳,牡麻绖即葛,五月。

    即,就也。小功轻,三月变麻,因改衰以就葛,绖带而五月也。《间传》曰:“小功之葛与缌之麻同。”旧说:小功以下吉,屦无絇也。此是小功。《成人章》,轻于殇小功,故次之。此章有三等正降义,其衰裳之制,澡绖等与前同,故略也。云“即葛五月”者,以此成人文缛,故有变麻从葛,故云即葛。但以日月为足,故不变衰也。不列冠屦,承上大功文略,小功又轻,故亦不言也。言日月者,成人文缛,故具言也。云“即就也”者,谓去麻就葛也。引《间传》,欲见小功有变麻服葛法,既葬大小同,故变同之也。

    “从祖祖父母”,从祖父母报。

    祖父之昆弟之亲。此亦从尊向卑,故先言“从祖祖父母。”以上章已先言父,次言祖,次言曾。此从祖祖父母是曾祖之子,祖之兄弟;“从祖父母”者,是从祖祖父之子,父之从父昆弟之亲,故郑并言祖父之昆弟之亲。云“报”者,恩轻,欲见两相为服,故云报也。

    从祖昆弟:

    父之从父,昆弟之子。此是从祖父之子,故《郑》云:“父之从父昆弟之子,己之再从兄弟以上”三者,谓三小功也。

    从父姊妹。

    父之昆弟之女。此谓从父姊妹在家大功,出适小功。不言出适,与在室姊妹既逆降,宗族亦逆降报之,故不辨在室及出嫁也。

    孙适人者:

    《孙》者,子之子女孙在室,亦大功也。以女孙在室,与男孙同大功,故“出适小功也。”

    “为人后者”“为其姊妹适人者。”

    不言“姑”者,举其亲者而恩轻者降可知。云“不言姑者,举其亲者,而恩轻者降可知。”案《诗》云:“问我诸姑,遂及伯姊。”注云:“先姑后姊,尊姑也。”是姑尊而不亲,姊妹亲而不尊,故云不言姑,举姊妹亲者也。

    为外祖父母。

    《传》曰:“何以小功也?以尊加也。”

    发问者,是传之不得决,此以云外亲之服不过缌麻,今乃小功,故发问。云“以尊加也”者,以言祖者,祖是尊名,故加至小功。言“为”者,以其母之所生情重,故言为也。

    从母丈夫妇人报。

    从母,母之姊妹。母之姊妹,与母一体,从于己母而有此名,故曰从母。言丈夫妇人者,母之姊妹之男女,与从母两相为服,故曰“报。”云丈夫妇人者,《马氏》云:“从母报姊妹之子男女也。”丈夫妇人者,异姓,无出入降。若然,是皆成人长大为号。

    《传》曰:“何以小功也?以名加也。外亲之服皆缌也。”

    外亲异姓正服不过缌;丈夫妇人姊妹之子男女同。云“以名加也”者,以有母名,故加至小功。云“外亲之服皆缌也”者,以其异姓,故云外亲。以本非骨肉,情疏,故圣人制礼,无过缌也。言此者,见有亲与母名,即加服之意耳。注云“外亲异姓”者,从母与姊妹子,舅与外祖父母,皆异姓,故总言外亲也。

    夫之姑姊妹,娣姒妇报。

    夫之姑、姊妹不殊在室及嫁者,因恩轻,略从降。夫之姑姊妹,夫为之期,妻降一等,出嫁小功。因恩疏,略从降,故在室及嫁同小功。若此释,恐谓未当报。然文不为娣姒设,以其娣姒妇两见,更相为服自明,何言报也?既报字不为娣姒,其报于娣姒上者,以其于夫之兄弟使之远别,故无名,使不相为服。要娣姒妇相为服,亦因夫而有,故娣姒妇下云“报”,使娣姒上蒙“夫”字以冠之也。

    《传》曰:“娣姒妇者,弟长也。何以小功也?”以为相与居室 中,则生小功之亲焉。

    “娣姒妇”者,兄弟之妻相名也。长妇谓稚妇为娣妇,娣妇谓长妇,为姒妇。

    大夫大夫之子公之昆弟为从父昆弟,庶孙,姑、姊妹 女子子适士者;

    从父昆弟及庶孙,亦谓为士者。“从父昆弟,庶孙本大功”,此三等以尊降,入小功。姑姊妹、女子本期,此三等出降,入大功。若适士,又降一等入小功也。此等以重出,其文,姑姊妹又以再降,故在此。

    “大夫之妾为庶子适人者。”

    君之庶子女子子也。庶女子子在室,大功;其嫁于大夫,亦大功。此云“适人”者,谓士,是以本在室,大功出降,故小功。郑云“嫁于大夫,亦大功者,直有

    “出降” ,无尊降故也。

    庶妇:

    夫“将不受重”者。经云:“于支庶舅姑,为其妇小功。”郑云:“夫将不受重。”则若《丧服小记》注云:“世子有废疾,不可立,而庶子立,其舅姑,皆为其妇小功。”则亦兼此妇也。

    君母之父母,从母。

    “君母”,父之适妻也。“从母”,君母之姊妹。此亦谓妾子为适妻之父母及君母姊妹,如适妻子,为之同也。

    《传》曰:“何以小功也?君母在,则不敢不从服。君母不在, 则不服。”

    “不敢不服”者,恩实轻也。凡庶子为君,母如适子。云“不敢不从服”者,言无情实,但畏敬,故云不敢不从服也。云“君母不在”者,或出或死。云“如适子”者,则如适妻之子。君母在,既为君母父母,其己母之父母或亦兼服之。若《马氏义》,君母不在,乃可伸矣。

    “君子子为庶母慈己”者。

    《君子子》者,大夫及公子之适妻子。郑云:“君子子者,大夫及公子之适妻子”者,《礼》之通例。云君子与贵人,皆据大夫已上公子,尊卑比大夫,故郑据而言焉。又国君之子,为慈母无服,士又不得称君子,亦复自养子无三母具,故知此二人而已。必知适妻子者,妾子贱,亦不合有三母故也。

    《传》曰:“君子子者,贵人之子也。”为庶母何以小功也?以 慈己加也。

    云君子子者,则父在也,父没则不服之矣。以慈己加,则君子子亦以士礼为庶母缌也。《内则》云:“异为孺子,室于宫中,择于诸母与可者,必求其宽裕慈惠,温良恭敬,慎而寡言者,使为子师。其次为慈母,其次为保母,皆居子室,他人无事不往。”又曰:“大夫之子有食母,庶母慈己者”,此之谓也。其不慈己,则缌可矣。不言师保慈母,居中服之可知也。“《为庶母何以小功也》发问”者,以诸侯与士之子皆无此服,唯此贵人,大夫与公子之子犹有此服,故发问也。

    缌麻三月者。

    缌,麻布衰裳而麻绖带也。不言衰绖,略轻服,省文。此章五服之内,轻之极者,故以缌如丝者为衰裳,又以澡治莩垢之麻为绖带,故曰缌麻也。“三月”者,凡丧服变除,皆法天道,故此服之轻者,法三月一时天气变,可以除之,故三月也。云“缌麻布衰裳”者,缌则丝也。但古之“缌”、“丝”字通用,故作缌字,直云“而麻绖带”也。案上《殇小功章》云“澡麻绖带”,况缌服轻,明亦澡麻可知。云“不言衰绖,略轻服,省文”者,据上殇小功言绖带,故成人小功于此缌麻有绖带可知,故云略轻服,省文也。

    《传》曰:“缌者,十五升抽其半,有事其缕,无事其布,曰缌。”

    谓之缌者,治其缕,细如丝也。或曰:“有丝,朝服用布,何衰用丝乎?”抽犹去也。《杂记》曰:“缌冠缲缨,

    族曾祖父母族、祖父母族、父母族、昆弟。”

    “族曾祖父”者,曾祖昆弟之亲也;“族祖父”者,亦高祖之孙,则高祖有服明矣。此即《礼记大传》云“四世而缌,服之穷也”,名为四缌麻者也。云“族曾祖父母”者,己之曾祖亲兄弟也;云“族祖父母”者,己之祖父、从父昆弟也。云“族父母”者,己之父、从祖昆弟也。云“族昆弟”者,己之三从兄弟,皆名为族。族,属也。骨肉相连属,以其亲尽,恐相疏,故以族言之耳。此四缌麻又与己同出,高祖已上至高祖为四世,旁亦四世。旁四世既有服,于高祖有服明矣。郑言此者,旧有人解见《齐衰三月章》,直见曾祖父母,不言高祖,以为无服,故郑从下乡上推之,高祖有服可知。

    庶孙之妇,庶孙之中殇。

    庶孙者成人大功,其殇中从上,此当为下殇言“中殇”者,字之误尔。又诸言“中”者,皆连“上下”也。

    从祖姑姊妹适人者,报从祖父、从祖昆弟之长殇。

    不见《中殇》,“中从”下。此一经皆本服小功,是以此经或出适,或长殇降等皆缌麻。云“不见中殇,中从下”者,以其小功之殇,中从下故也。其云“从祖父长殇”,谓叔父者也。

    外孙:

    “女子”,子之子。云“外孙”者,以女出外适而生,故云“外孙。”

    从父昆弟侄之下殇、夫之叔父之中殇、下殇。

    言“中殇”者,中从下。从父昆弟成人大功,长殇在小功,故下殇在此章也。侄者为姑之出降,大功,长中殇,小功,故下殇在此也。夫之叔父成人大功,长殇在小功,故中下殇在此以下传言之。妇人为夫之族类,大功之殇,中从下,故郑据而言之也。

    从母之长殇报。

    “从母”者,母之姊妹,成人小功,故《长殇》在此中下

    之殇则无服,故不言云“报” 者,以其疏亦两相为服也。案《小功章》已见从母报服。此殇又云报者,以前章见两俱成人,以小功相报,此章见从母与姊妹子亦俱在殇,死,相为报服,故二章并言报也。

    庶子为父后者为其母。

    此为“无冢适,惟有妾子。父死,庶子承后,为其母缌”也。

    《传》曰:何以缌也?《传》曰:“与尊者为一体,不敢服其私亲 也。”然则何以服缌也?有死于宫中者,则为之三月不 举祭,因是以服缌也。

    君卒,庶子为母大功;大夫卒,庶子为母三年。士虽在,庶子为母,皆如众人。

    士为庶母。

    上下体例,平文皆士,若非士,则显其名位。传云“大夫已上为庶母无服”,则为庶母,是士可知。而经云士者,当云“大夫已上不服庶母”,庶人又无庶母为庶母服者,唯士而已,故诡例言士也。

    《传》曰:“何以缌也?以名服也。大夫以上为庶母无服。”

    发问者,除士以外,皆无服庶母服,独士有服,故发问。答云“以名服也”,以其母名,故有服。云“大夫已上为庶母无服”者,以其降,故无服。此传解特称士之意也。

    “贵臣”、“贵妾。”

    此谓公士大夫之君也。殊其臣妾贵贱而为之服。贵臣,室老士也。贵妾,侄娣也。天子、诸侯降其臣妾无服。士卑无臣,则士妾又贱,不足殊。有子则为之缌,无子则已。“此贵妾”,谓公士大夫为之服缌以等,非南面,故服之也。知为此服者,是公卿大夫之君,得殊其臣妾贵贱,而为之服也。

    《传》曰:“何以缌也?以其贵也。”

    发问者,以臣与妾不应服,故发问之也。答曰:“以其贵也。以非南面,故简贵者服之也。”

    乳母:

    谓“养子者有他故,贱者代之慈己。”案《内则》云“大夫之子有食母”,彼注亦引此,云“《丧服》所谓乳母”,以天子诸侯,其子有三母具,皆不为之服,士又自养其子。若然,自外皆无此法,唯有大夫之子有此食母,为乳母,其子为之缌也。云“为养子者,有他故”者,谓三母之内,慈母有疾病或死,则使此贱者代之养子,故云乳母也。

    《传》曰:“何以缌也?”以名服也。

    怪其馀人之子皆无此乳母,独大夫之子有之,故发问也。答以《名服》,有母名,即为之服缌也。

    从祖昆弟之子。

    族父母为之服。云“从祖昆弟之子”者,据己于彼为再从兄弟之子。云“族父母为之服”者,据彼来呼己为族父母,为之服缌也。

    曾孙:

    孙之子。据曾祖为之缌,不言元孙者,此亦如《齐衰三月》章直见曾祖,不言高祖,以其曾孙元孙为曾高同,曾高亦为曾孙,元孙同,故二章皆略不言高祖元孙也。

    父之姑。

    《归孙》:为祖父之姊妹。案《尔雅》云:女子谓昆弟之子为侄,谓侄之子为归孙,是以郑据而言焉。

    从母昆弟。

    《传》曰:“何以缌也?”以名服也。

    《传》问者怪外亲轻而有服者。答云:“以名服者,用从母。有母名而服其子,故云以名服也。”必知不因兄弟名,以其昆弟非尊亲之号,是以上《小功章》云“为从母小功”,云“以名加也,为外祖父母以尊加也。”知此以名者,亦因从母之名而服其子为义

    甥。

    姊妹之子。云:“甥者,舅为姊妹之子。”

    《传》曰:“甥”者何也?谓吾舅者。吾谓之甥。何以缌也?报之 也。

    发问者,《五服》未有此名,故问之。答云:“谓吾舅者,吾谓之甥。”以其父之昆弟有世叔之名,母之昆弟不可复谓之世叔,故名谓舅舅。既得别名,故谓之姊妹之子为甥,亦为别称也。云“何以缌也,报之也”者,此怪其外亲而有服,故发问也。“答曰:报之”者,甥既服舅以缌,舅亦为甥以缌也。

    婿:

    《传》曰:“何以缌也?报之也。”

    “发问之”者,怪女之父母为外亲女之夫服。答云“报之”者,婿既从妻而服妻之父母,妻之父母遂报之服。前疑侄及甥之名而发问,此不疑婿而发问者,侄甥本亲而疑异称,故发问。而婿本是疏人,宜有异称,故不疑而问之也。

    妻之父母。

    《传》曰:“何以缌?从服也
    考证

    从于妻服之。《传》发问者,亦怪外亲而有服。答曰:“从服”,故有此服。若然,上言甥,下次言舅,此言婿,次即言妻之父母者,舅甥本亲,不相报,故在后别言舅。此婿本疏,恐不是从服,故即言妻之父母也,

    姑之子。

    “外兄弟”也。

    《传》曰:“何以缌?报之也。”

    云“外兄弟”者,姑是内人,以出外而生故也。《外兄弟传》发问者,亦疑外亲而服之,故问也。答云“报之”者,姑之子既为舅之子服,舅之子复为姑之子,两相为服,故云报之也。

    舅。

    母之兄弟。

    《传》曰:“何以缌?从服也。”

    从于母而服之。《传》发问者,亦疑于外亲而有服。答:“从服”者,从于母而服之。不言报者,既是母之怀抱之亲,不得言报也。

    舅之子:

    内兄弟也。

    《传》曰:“何以缌?从服也。”

    云“内兄弟”者,对姑之子云舅子本在内不出,故得内名也。传发问者,亦以外亲服之,故问也。答云“从服”者,亦是从于母而服之。不言报者,为舅既言从服,其子相施,亦不得言报也。

    夫之姑、姊妹之长殇。

    夫之姑、姊妹成人妇,为之小功。长殇降一等,故缌麻也。

    夫之诸祖父母报。

    诸祖父母者,夫之所为小功。从祖祖父母、外祖父母。或曰曾祖父母,曾祖于曾孙之妇无服,而云报乎?曾祖父母正服小功,妻从服缌。夫之姑姊妹,成人妇为之小功。长殇降一等,故缌麻也。以其本疏两相为服,则生报名。云“从祖祖父母外祖父母”者,此依《小功章》,夫为之小功者也。云“或曰曾祖父母”者,或人解诸祖之中兼有夫之曾祖父母,凡言报者,两相为服,曾祖为曾孙之妇无服,何得云报乎?郑破或解也。云“曾祖父母正服小功,妻从服缌”者,此郑既破或解,更为成人而言。若今本不为曾祖齐衰三月,而依差降服小功,其妻降一等,得有缌服。今既齐衰三月,明为曾孙妻无服。

    君母之昆弟。

    前章不云“君母姊妹”而云“从母”者,以其上连君之父母故也。此昆弟单出,不得直云舅,故云君母之昆弟也。

    《传》曰:“何以缌?从服也。”

    “从于君母”,而服缌也。君母在,则不敢不从服。君母卒,则不服也。传发问者,怪非己母而服之。答云:“从服”者,虽本非己亲,敬君之母,故从于君母而服缌也。云“君母在,则不敢不从服;君母卒,则不服也”者,君母之昆弟从服,与君母之父母,故亦同取于上《传》解之也。皆徒从之,故所从亡则已也。

    从父昆弟之子之长殇、昆弟之孙之长殇,为夫之从 父昆弟之妻。

    从父昆弟之子之长殇,昆弟之孙之长殇,此二人本皆小功,故长殇在缌麻。中殇从下殇,无服。夫之从父昆弟之妻,同堂娣姒,降于亲娣姒,故缌麻也。

    《传》曰:“何以缌也?以为相与同室,则生缌之亲焉。长殇、 中殇降一等;下殇降二等;齐衰之殇,中从上;大功之 殇,中从下。”

    同室者,不如居室之亲也。齐衰、大功,皆明其成人也。大功之殇中从下,则小功之殇亦中从下也。此主谓妻为夫之亲服也。凡不见者,以此求之。

    《记》。

    《仪礼》诸篇有“记”者,皆是记经不备者也。

    公子为其母练冠,麻,麻衣縓缘,为其妻縓冠,葛绖带, 麻衣縓缘,皆既葬除之。

    公子,君之庶子也。其或为母,谓妾子也。麻者,缌麻之绖带也。此麻衣者,如小功布深衣,为不制衰裳变也。《诗》云:“麻衣如雪。”縓,浅绛也。一染谓之縓。练冠,而麻衣縓缘,三年练之受饰也。《檀弓》曰:“练,练衣黄里縓缘。”诸侯之妾子,厌于父,为母不得伸,权为制此服,不夺其恩也。为妻縓冠,葛绖带,妻轻。云“练冠麻,麻衣縓缘”者,以练布为冠。麻者,以麻为绖带。又云“麻衣”者,谓白布深衣。云“縓缘”者,以缯为縓色,与深衣为领缘。云“为其妾縓冠”者,以布为縓色为冠。云“葛绖带”者,又以葛为绖带。云“麻衣縓缘者,与为母同,皆既葬除之”者,与缌麻所除同也。

    《传》曰:“何以不在五服之中也?君之所不服,子亦不敢 服也。君之所为”服,子亦不敢不服也。

    “君之所不服”,谓妾与庶妇也。“君之所为服”,谓夫

    《人》与适妇也,诸侯之妾,贵者视卿,贱者视大夫,皆三月而葬。

    大夫、公之昆弟,大夫之子,于兄弟降一等。

    “兄弟”,犹言族亲也。凡不见者,以此求之也。此三人所以降者,大夫以尊降,昆弟以旁尊降,大夫之子以厌降,是以总云降一等。《上经》当已言讫,今又言之者,上虽言之,恐犹不尽,记人总结之,是以郑云“凡不见,以此求之。”

    为人后者于兄弟降一等报。于所为后之兄弟之子、 若子。

    言“报”者,嫌其为宗子不降。谓支子为大宗子后反来为族亲兄弟之类降一等。云“于所为后之兄弟之子若子”者,此等之服,其义已见于《斩章》。云“言报者,嫌其为宗子不降”者,以其出降本亲,又宗子尊重,恐本亲为宗子有不降服之嫌,故云报以明之,言报是两相为服者也。

    “兄弟皆在他邦”,加一等。不及知,父母,与兄弟居,加一 等。

    “皆在他邦。”谓行仕出游,若辟仇,不及知父母,父母早卒。云“在他邦加一等”者,二人共在他国,一死一不死,相愍不得辞于亲眷,故加一等也。云“不及知父母与兄弟居,加一等”者,谓各有父母,或父母有早卒者,与兄弟共居而死,亦当愍其孤幼相育,特加一等。

    《传》曰:何如则可谓之兄弟?《传》曰:“小功以下为兄弟。”

    于此发《兄弟传》者,嫌大功已上又加也。大功以上,若皆在他国,则亲自亲矣。若不及知父母,则固同财矣。发问者,上经及记已有兄弟,皆是降等,唯此兄弟加一等,故怪而致问。引旧传者,以有成文,故引之。云“小功已下为兄弟”者,以其加一等故也。郑云“于此发兄弟传者,嫌大功以上又加者也。”郑亦据于此兄弟加一等发传者,嫌大功已上,亲则亲矣,又加之,故于小功发传也。

    “朋友皆在他邦”,袒免归则已。

    谓服无亲者,当为之主,每至袒时则袒,袒则去冠,代之以免。旧说云以为免象冠广一寸。已犹止也,归有主则止也,主若幼少则未止。《小记》曰:“大功者,主人之丧”有三年者,则必为之再祭,朋友虞祔而已。郑注谓“服无亲者,当为之主”者,以其有亲入五服,今言朋友,故知是义合之轻,无亲者也。既孤在外,明为之作主可知。云“每至袒时则袒”者,凡丧至小敛节,主人素冠环绖以视敛,敛讫,投冠括发。将括发先袒,乃括发。括发据正主人齐衰已下,皆以免代冠,以冠不居肉袒之礼故也。云“归有主则止也,主若幼少则未”止者,本以在外为无主,与之为主。今至家主,若幼少不能为主,则朋友犹为之主未止。引《小记》者,证主幼少,不能主丧,朋友为主之义,以虽有子,是三年之人,小不能为主。大功为主者,为之再祭,谓练祥朋友轻为之虞祔而已,以其有无大功已下之亲,此朋友自外来,及在家朋友皆得为主,虞祔乃去。彼郑注以义推之。又云:“小功缌麻,为之练祭可也。”是亲疏差降之法也。

    朋友麻

    朋友虽无亲,有同道之恩,相为服缌之绖带。《檀弓》曰:“群居则绖,出则否,其服吊服也。”《周礼》曰:“凡吊,当事则弁绖服。”弁绖者,如爵弁而素,加环绖也。其服有三:锡衰也,缌,麻也,疑衰也。王为三公六卿锡衰,为诸侯缌衰,为大夫士疑衰。诸侯及卿大夫亦以锡衰为吊服,当事则弁绖,否则皮弁,辟天子也。士以缌衰为丧服,其吊服则疑衰也。旧说以为士吊服布上素下。或曰:素委貌,冠加朝服。《论语》曰:“缁衣羔裘。”又曰:“羔裘元冠不以吊,何朝服之有乎?”然则二者皆有似也,此实疑衰也。其弁绖皮弁之时,则如卿大夫然,又改其裳以素,辟诸侯也。朋友之相为服,即士吊服疑衰素裳。庶人不爵弁,则其吊服冠素委貌。云“朋友麻”者,上文据在他国加袒免,今此在国相为吊服麻绖带而已。以缌是五服之轻,为朋友之绖带,约与之等,故云缌之绖带也。

    君之所为兄弟服,室老降一等。

    公士大夫之君。天子诸侯绝期,今言“为兄弟服”,明是公士大夫之君。于旁亲降一等者,室老家相降一等,不言士,士邑宰远臣,不从服。若然,室老似止君近臣,故从君所服也。

    夫之所为兄弟服;妻降一等。庶子为后者,为其外祖 父母、从母、舅,无服。不为后,如邦人。

    妻从夫服其族亲,即上经夫之诸祖父母见于《缌麻章》,夫之世叔见于《大功章》;夫之昆弟之子不降嫂叔又无服。今言从夫降一等,记其不见者,当是夫之从母之类乎?云“庶子为后者,为其外祖父母,从母舅无服”者,以其与尊者为一体,既不得服所出母,是以母党皆不服。不言兄弟而显尊亲之

    名者,《雷氏》云:“为父后者,服其本族。若言兄弟,恐本族亦无服,故汎著其尊亲之号,以别于族人也。”

    宗子孤为殇。大功衰、小功衰,皆三月。亲则月算如邦 人。

    言“孤有不孤”者,不孤,则族人不为殇服服之也。不孤,谓父有废疾,若年七十而老,子代主宗事者也。孤为殇,长殇、中殇、大功衰、下殇、小功衰,皆如殇服而三月,谓与宗子绝属者也。亲,谓在五属之内算数也。月数如邦人者,与宗子有期之亲者,成人服之齐衰期。长殇大功衰九月;中殇大功衰七月;下殇小功衰五月。有大功之亲者,成人服之,齐衰三月,卒哭,受以大功衰九月。其长殇、中殇,大功衰五月。下殇,小功衰三月,有小功之亲者,成人服之,齐衰三月,卒哭,受以小功衰五月。其殇与绝属者同。其缌麻之亲者,成人及殇,皆与绝属者同,

    改葬缌。

    谓坟墓以他故崩坏,将亡失尸柩者也。“改葬”者,明棺物毁败,改设之如葬时也。其奠如大敛,从庙之庙,从墓之墓,礼宜同也。“服缌”者,臣为君也,子为父也,妻为夫也。“必服缌”者,亲见尸柩,不可以无服,缌三月而除之。云“谓坟墓以他故崩坏,将亡失尸柩者也”者,郑解改葬之意。云“他故”者,谓若遭水潦漂荡之等,坟墓崩坏,将亡失尸柩,故须别处改葬也。云“改葬者,明棺物毁败,改设之如葬时也”者,直言棺物毁败而改设,不言衣服,则所设者唯此棺如葬时也。云“其奠如大敛”者,案《既夕》记朝庙至庙中更设迁祖奠。云如大敛奠,即此移柩向新葬之处,所设之奠,亦如大敛之奠。士用肫三鼎,则大夫以上更加牲牢,大夫用《特牲》,诸侯用少牢,天子用大牢可知。云“从庙之庙,从墓之墓,礼宜同也”者,即设奠之礼,朝庙是也。又朝庙载柩之时,士用輁轴,大夫已上用輴,不用蜃车,饰以帷㡛,则此从墓之墓,亦与朝庙同可知,故云礼宜同也。云“服缌”者,臣为君也,子为父也,妻为夫也。知者,若更言馀服,无妨更及齐衰已下。今直言缌之轻服,明知唯据极重而言,故以三等也。不言妾为君,以不得体君差轻故也。不言女子子妇人外成,在家,又非常,故亦不言诸侯为天子,诸侯在畿外差远,改葬不来,故亦不言也。云“必服缌”者,亲见尸“柩,不可以无服”者,君亲死已多时,哀杀已久,可以无服。但亲见君父尸柩,暂时之痛,不可不制,服以表哀,故皆服缌也。故云“三月而除”者,谓葬时服之,及其除也,亦法天道一时,故亦三月除也。若然,郑言三等,举痛极者而言。父为长子,子为母,亦与此同也。

    《童子》唯当室缌。

    “童子”,未冠之称也。当室者为父后,承家事者为家主,与族人为礼。于有亲者虽恩不至,不可以无服也。

    《传》曰:“不当室,则无缌服也。”

    记自云“唯当室缌”自然,不当室则无缌服。而传言之者,案《曲礼》云:“孤子当室,冠衣不纯采。”但是孤子皆不纯,以采,《曲礼》言之者,嫌当室与不当室异,故言之。此传恐不当室与当室者同,故明之也。

    凡妾为私兄弟如邦人。

    嫌厌降之也。“私兄弟”,目其族亲也。“女君有以尊降其兄弟”者,谓士之女为大夫妻,与大夫之女为诸侯夫人,诸侯之女为天王后者,父卒,昆弟之为父后者宗子,亦不敢降也。《妾》言“凡”者,总天子已下至士,故凡以该之也。

    大夫吊于命妇,锡衰;命妇吊于大夫,亦锡衰。

    吊于命妇,命妇死也。吊于大夫,大夫死也。《小记》曰:“诸侯吊,必皮弁锡衰。”《服问》曰:“公为卿大夫锡衰以居,出亦如之,当事则弁绖。大夫相为亦然。为其妻,往则服之,出则否。”云“吊于命妇,命妇死也”者,郑恐以记云“大夫吊命妇”者,以为大夫死,其妻受吊于命妇,故云命妇死也。知不吊命妇为命妇夫死者,以其记人作文,宜先吊大夫身,然后吊其妇,故以命妇死吊其夫解之也。引《小记》者,以记人直言身上衰,不言首服,故引《小记》也。言“诸侯吊必皮弁”者,言诸侯不言君,谓诸侯因朝吊异国之臣,著皮弁锡衰,虽成服后亦不弁绖也。引《服问》者,有己君,并有卿大夫与命妇相吊法。云“以居”者,君在家服之,出亦如之,出行不至丧所亦服之。云“当事则弁绖”者,谓当大小敛及殡皆弁绖也。云“大夫相为亦然”者,一与君为卿大夫同,为其妻降于大功,出则否。引之者,证大夫与命妇相吊服锡衰同也。

    《传》曰:“锡者何也?麻之有锡者也。锡者,十五升抽其半, 无事其缕,有事其布曰锡。”

    谓之“锡”者,治其布,使之滑易也。锡者不治其缕,哀在内也。缌者不治其布,哀在外也。君及卿大夫吊士,唯当事皮弁锡衰而已。士之相吊,则如朋友

    服疑衰,素裳。凡妇人相吊,吉笄无首,素总。

    女子子适人者为其父母,妇为舅姑。恶笄有首以髽。 卒哭,子折笄首以笄,布总。

    言“以髽”,则髽有着笄者明矣。此二者皆期服。但妇人以饰事人,是以虽居丧内,不可顿去修容,故使恶笄而有首。至卒哭,女子子哀杀,归于夫氏,故折吉笄之首,而著布总也。案斩衰章吉笄,尺二寸,斩衰以箭笄,长尺。《檀弓》齐衰笄亦云:尺齐衰已下,皆与斩同一尺,不可更变,故折吉笄首而已。其总斩衰已六升,长六寸。郑注:“总六升象冠数。”正服齐衰冠八升,则正齐衰总亦八升,是以总长八寸,笄总与斩衰长短为差。但笄不可更变,折其首总可更变,宜从大功总十升之布总也。言以髽者,则髽有着笄明矣。郑言此者,旧解《丧服小记》云“男子免而妇人髽”,免时无笄,则髽亦无笄矣。但免髽自相对,不得以妇人与男子有笄无笄相对,故郑以经云“恶笄有首”,以“髽、髽、笄”连言,则髽有着笄明矣。

    《传》曰:“笄有首者,恶笄之有首也。恶笄者,栉笄也。折笄 首者,折吉笄之首也。言笄者,象笄也。”何以言子?折笄 首而不言妇?终之也。

    “栉笄”者,以栉之木为笄,或曰榛笄。有首者,若今时刻镂摘头矣。卒哭而丧之大事毕,女子子可以归于夫家,而著吉笄,折其首者,为其大饰也。吉笄尊,变其尊者,妇人之义也,据在夫家宜言妇。“终之”者,终子道于父母之恩。案《记》自云“恶笄之有首也”,即恶笄自有首明矣。而传更云“笄有首”,重言之者,但恶者直木理粗,恶非木之名。若然,斩衰笄用箭,齐衰用栉,俱是恶。传恐名通于箭,故重叠言之。名不通于箭,直谓此齐衰栉木为恶木也。

    妾为女君,君之长子,恶笄有首,布总。

    妾为女君之服,得与女君同,为长子亦三年,但为情轻,故与上文“妇事舅姑齐衰”同,恶笄有首,布总也。

    凡衰,外削幅,裳,内削幅,幅三袧。

    削犹杀也。大古冠布衣布,先知为上,外杀其幅,以便体也;后知为下,内杀其幅,稍有饰也。后世圣人易之,以此为丧服。袧者,谓辟两侧,空中央也。祭服、朝服,辟积无数,凡裳前三幅,后四幅也。自此已下,尽袪尺二寸,记人记衰裳之制,用布多少尺寸之数也。云“凡”者,总五服而言,故云“凡”以该之。云“衰外削幅”者,谓缝之边幅向外;“内削幅”者,亦谓缝之边幅向内。云“幅三袧”者,据裳而言,为裳之法,前三幅,后四幅,幅皆三辟摄之。以其七幅布幅二尺二寸,幅皆两畔各去一寸为削幅,则二七十四丈四尺。若不辟积其要中,则束身不得就,故须辟积要中也。要中广狭,任人粗细,故袧之辟摄,亦不言寸数多少,但幅别以三为限耳。郑云“大古冠布衣布”者,案《礼记郊特牲》云:“大古冠布,齐则缁之。”郑注云:“唐虞已上曰大古也。”是大古冠布衣布也。云“先知为上,外杀其幅,以便体也。后知为下,内杀其幅,稍有饰也”者,此亦唐虞已上,黄帝已下,故《礼运》云:“未有麻丝,衣其羽皮。”谓黄帝已前。下文云:“后圣有作,治其丝麻,以为布帛。”后圣谓黄帝,是黄帝始有布帛,是时先知为上,后知为下。“便体”者,边幅向外;于体便有饰者,边幅向内,观之美也。云“后世圣人易之,以此为丧服”者,又案《郊特牲》云:“缁布冠,冠而敝之可也。”注:“此重古而冠之耳,三代改制,齐冠不复用也,以白布冠质,以为丧冠也。”以此言之,唐虞已下,冠衣皆白布,吉凶同。齐则缁之鬼神尚幽暗。三代改制者,更制牟追、章甫、委貌为行道朝服之冠。缁布冠,三代将为始冠之冠。白布冠质,三代为丧冠也。若然,此后世圣人指夏禹身也,以其三代最先故也。云“袧者,谓辟两侧空中央也”者,案《曲礼》以脯脩置者,左胊右末。郑云“屈中云胊”,则此言袧者,亦是屈中之称。一幅凡三处屈之,辟两边相著,自然中央空矣,幅别皆然也。云“祭服,朝服辟积无数”者,朝服,谓诸侯与其臣以元冠服为朝服,天子与其臣以皮弁服为朝服。祭服者,衮冕与爵弁为祭服,不云“元端”,亦是士家祭服中兼之。凡服,唯深衣长衣之等六幅破为十二幅,狭头向上,不须辟积。其馀要间已外,皆辟积无数,似《丧服》三辟积无数也。然凡裳前三幅后四幅者,前为阳,后为阴,故前三后四,各象阴阳也。唯深衣之等,连衣裳十二幅,以象十二月也。

    若齐,裳内衰外。

    齐,缉也。凡五服之衰,一斩四缉。缉裳者内展之,缉衰者外展之。据上“齐斩”,五章有一斩四齐,此据四齐而不言一斩者,上文已论五服衰裳缝之外内,斩衰裳亦在其中,此据衰裳之下缉之。“用针功”者,斩衰不齐,无针功,故不言也。言“若”者,不定辞,以其上有斩,下不齐,故云“若”也。言“裳内衰外”者,上

    言衰外削幅,此齐还向外展之。上言裳内削幅,此齐还向内展之,并顺上外内而缉之。此先言裳者,凡齐据下裳而缉之,裳在下,故先言裳,顺上下也。郑云“齐,缉也” 者,据上传而言之也。云“凡五服之衰,一斩四缉” 者,谓齐衰至缌麻并齐。齐既有针功缌之名,则没去齐名,而齐可知也。言展之者,若今亦先展讫,乃行针功者也。

    负广出于适寸,

    负,在背上者也。适,辟领也。负出于辟领外旁一寸。以一方布置于背上,上畔缝著领,下畔垂放之,以在背上,故得负名适。辟领即下文“适”也,出于辟领外旁一寸,总尺八寸也。

    适博四寸出于衰。

    博,广也。辟领广四寸,则与阔中八寸也。两之为尺六寸也。“出于衰”者,旁出衰不著寸数者可知也。此辟领广四寸,据两相而言。云“出于衰”者,谓比胸前衰而言出也。云“博,广也”者,若言博,博是宽狭之称,上下两旁俱名为博。若言广,则唯据横阔而言。今此适四寸,据横,故博为广,见此义焉。云“辟领广四寸”者,据项之两相向外,各广四寸。云“则与阔中八寸也”者,谓两身当缝中央总阔八寸,一边有四寸,并辟领四寸为八寸。云“两之为尺六寸也”者,一相阔与辟领八寸,故两之总一尺六寸。云“出于衰者,旁出衰外”者,以两旁辟领向前望衰之外也。云“不著寸数者可知也”者,以衰广四寸,辟领横广总尺六寸,除中央四寸当衰衰外,两旁各出衰六寸,故云不著寸数可知也。

    衰长六寸,博四寸。

    《广袤》,当心也。前有衰,后有负板,左右有辟领,孝子哀戚,无所不在。袤,长也,据上下而言也,缀于外衿之上,故得广长当心。云“前有衰,后有负板”者,谓负广出于适寸,及衰长六寸,博四寸。云“左右有辟领”者,谓左右各四寸。云“孝子哀戚,无所不在”者,以衰之言摧,孝子有哀摧之志。“负在背”者,荷负其悲,哀在背也。云“适”者,以哀戚之情,指适缘于父母,不兼念馀事,是其四处皆有悲痛,是无所不在也。

    衣带下尺。

    “《衣带》下尺”者,要也。广尺,足以掩裳上际也。谓衣要也。云“衣”者,即衰也。但衰是当心,广四寸者,取其哀摧在于遍体,故衣亦名为衰。今此云衣,据在上曰衣,举其实称。云“带”者,此谓带衣之带,非大带、革带者也。云“衣带下尺”者,据上下阔一尺,若横而言之,不著尺寸者,人有粗细,取定为限也。云“足以掩裳上际也”者,若无要,则衣与裳之交际之间露见,表衣有要则不露见,故云“掩裳上际”也。言上际者,对两旁有衽,掩旁两厢下际也。

    衽,二尺有五寸。

    衽,所以掩裳际也。二尺五寸,与有司绅齐也。上正一尺,燕尾二尺五寸,凡用布三尺五寸。云“掩裳际也”者,对上要而言,此掩裳两厢下际不合处也。云“二尺五寸,与有司绅齐也”者,《玉藻》文。案彼士已上大带垂之皆三尺。又云有司二尺有五寸,谓府史绅即大带也。绅,重也,屈而重故曰绅。此但垂之二尺五寸,故曰与有司绅齐也。云“上正一尺”者,取布三尺五寸,广一幅,留上一尺为正。正者,正方不破之言也。一尺之下,从一畔旁入六寸,乃向下邪向下一畔一尺五寸,去下畔亦六寸,横断之,留下一尺为正。如是则用布三尺五寸,得两条衽衽各二尺五寸,两条共用布三尺五寸也。然后两旁皆缀于衣,垂之向下,掩裳际,此谓男子之服,妇人则无。以其妇人之服连衣裳,故郑上斩章注云:“妇人之服,如深衣,则衰无带,下又无衽”是也。

    “袂”属幅。

    属,犹连也。《连幅》谓不削。属幅者,谓整幅三尺二寸。凡用布为衣物及射侯,皆去边幅一寸,为缝杀。今此属连其幅,则不削去其边幅,取整幅为袂。必不削幅者,欲取与下文衣二尺二寸同,纵横皆二尺二寸,正方者也。故《深衣》云:“袂中可以运肘”,二尺二寸亦足以运肘也。

    《衣》二尺有二寸。

    此谓袂中也。言“衣”者,明与身参齐,二尺二寸,其袖足以容中人之肱也。衣自领至要,二尺二寸,倍之,四尺四寸,加阔中八寸而又倍之。凡衣用布一丈四寸。云“此谓袂中也”者,上云袂,据从身向袪而言。此衣,据从上向掖下而言。云“言衣者,明与身参齐”者,袂所以连衣为之,衣即身也。两旁袂与中央身总三事,下与畔皆等,故变袂言衣,欲见袂与衣齐三也,故云与身参齐。云“二尺二寸,其袖足以容中人之肱也”者,案《深衣》云:“袂中可以运肘。”郑注:“肘不能不出入。”彼云肘,此云肱也。凡手足之度,郑皆据中人为法,故云中人也。云“衣自领已下”云云

    者,郑欲计衣之用布多少之数,自领至要,皆二尺二寸者,衣身有前后,今且据一相而言,故云衣二尺二寸,倍之为四尺四寸。总前后计之,故云倍之为四尺四寸也。云“加阔中八寸” 者,阔中谓阔去中央安项处,当缝两相,总阔去八寸,若去一相,正去四寸。若前后据长而言,则一相各长八寸,通前两身四尺四寸,总五尺二寸也。云“而又倍之” 者,更以一相五尺二寸并计之,故云又倍之。云“凡衣用布,一丈四寸” 者,此唯计身,不计袂与袪及负衽之等者,彼当丈尺寸自见,又有不全幅者,故皆不言也。

    《袪》尺二寸。

    《袪》,袖口也。尺二寸,足以容中人之并两手也。吉时拱尚左手,丧时拱尚右手。云“袪,袖口也”者,则袂末接袪者也。云“尺二寸”者,据复摄而言,围之则二尺四寸,与深衣之袪同,故云尺二寸足以容中人之并两手也。“吉时拱尚左手,丧时拱尚右手”者,案《檀弓》云:“‘孔子与门人立,拱而尚右,二三子亦皆尚右’。孔子曰:‘我则有姊之丧故也。二三子皆尚左’。”郑云:“复,正也。丧尚右,右阴也。吉尚左,左阳也。”是其吉时拱尚左,丧时拱尚右也。“以袪横既与深衣尺二寸既”,据横而言,不言缘之深浅尺寸者,缘口深浅亦与深衣同,寸半可知,故记人略不言也。

    衰三升,三升有半,其冠六升。以其冠为受,受冠七升。

    衰,斩衰也。或曰:“三升半”者,义服也。其冠六升,齐衰之下也。斩衰正服,变而受之此服也。三升,三升半。其受冠皆同,以服至尊,宜少差也。自此至篇末,皆论衰冠升数多少也。以其正经言斩与齐衰及大功小功缌麻之等,并不言布之升数多少,故记之也。云“衰三升,三升有半,其冠六升者,衰异冠同”者,以其三升半,谓缕如三升半成布,还三升,故其冠同六升也。云“以其冠为受,受冠七升”者,据《至虞》变麻服葛时,更以初死之冠六升布为衰,更以七升布为冠,以其葬后哀杀,衰冠亦随而变轻故也。云“衰,斩衰也”者,总二衰皆在斩衰章也。云“或曰三升半者,义服也”者,以其斩章有正义,“子为父”、“父为长子、妻为夫”之等,是正斩。云“诸侯为天子、臣为君”之等,是义斩,此三升半是实义服,但无正文,故引或人所解为证也。上章《子夏传》亦直云“衰三升,冠六升”,亦据正斩而言。不言义服者,欲见义服成布,同三升故也。云“六升,齐衰之下也”者,齐服之降服四升,正服五升,义服六升,以其六升是义服,故云下也。云“齐衰正服,变而受之此服也”者,下注云“重者轻之”故也。云“三升,三升半,其受冠皆同,以服至尊,宜少差也”者,以父与君尊等,恩情则别,故恩深者三升,恩浅者三升。半成布还三升,故云“少差”也。

    齐衰四升,其冠七升。以其冠为受,受冠八升。

    言受以大功之上也,此谓为母服也。齐衰正服五升,其冠八升;义服六升,其冠九升。亦以其冠为受。凡不著之者,服之首主于父母。此据父卒为母齐衰三年而言也。云“言受以大功之上也”者,以其降服大功衰七升,正服大功衰八升,故云大功之上。云“此谓为母服也”者,据父卒为母而言。若父在为母,在正服齐衰前已解讫。云“齐衰正服五升,其冠八升,义服六升,其冠九升,亦以其冠为受,凡不著之者,服之首主于父母”者,上《斩》言三升,主于父;此言“四升”主于母,正服以下轻,故不言从可知也。

    《穗衰》四升有半,其冠八升。

    此诸侯之大夫为天子穗衰也。“服在小功之上”者,欲著其缕之精粗也。升数在齐衰之中者,不敢以兄弟之服服至尊也。云“诸侯之大夫为天子穗衰也”者,是《正经》文也。云“服在小功之上者,欲著其缕之精粗也”者,据升数合在杖期上,以其升数虽少,以缕精粗与小功同,不得在杖期上,故在小功之上也。云“升数在齐衰之中者,不敢以兄弟之服服至尊也”者,据缕如小功,小功已下乃是兄弟,故云不敢以兄弟之服服至尊,至尊则天子是也。

    大功八升,若九升。小功十升,若十一升。

    此以小功受大功之差也。不言七升者,主于受服,欲其文相值。言服降而在大功者,衰七升,正服衰八升,其冠皆十升,义服九升,其冠十一升,亦皆以其冠为受也。《斩衰》受之已下,大功受之以正者,重者轻之,轻者从礼,圣人之意然也。其降而在小功者,衰十升,正服衰十一升,义服衰十二升,皆以即葛及缌麻,无受也。此大功,不言受者,其《章》既著之。云“此以小功受大功之差也”者,以其小功大功俱有三等,此唯各言二等,故云此以小功受大功之差也。以此二小功衰,受二大功之冠为衰,二大功初死,冠还用二小功之衰,故转相受也。云不言七升者,主于受服,欲其文相值者,以其七升乃

    是《殇大功》。《殇大功章》云“无受”,此主于受,故不言七升者也。云“欲其文相值,值者,当也”,以其正大功衰八升,冠十升,与降服小功衰十升同。既葬受衰十升,冠十一升。《义服》大功衰九升,其冠十一升,与正服小功衰同。既葬以其冠为受,受衰十一升,冠十二升。初死冠皆与小功衰相当,故云文相值也。是冠衰之文相值。云“言服降而在大功者衰七升,正服衰八升,其冠皆十升;义服九升,其冠十一升。”亦皆以其冠为受也。郑言此者,既解为文相值,又覆解文相值之事。若然,降服既无受,而亦覆言之者,欲见大功正服与降服冠升数同之意。必冠同者,以其自一斩及四齐衰,与降大功冠,皆校衰三等,及至正大功衰八升冠,十升冠,与降大功同。上校二等者,若不进正大功冠与降同,则冠宜十一升。义大功衰九升者,冠宜十二升,则小功、缌麻冠衰同则降小功衰冠当十二升。《正服》小功冠衰同十三升。《义服》:小功当冠衰十四升,缌麻冠衰当十五升。十五升即与朝服十五升同,与吉无别。故圣人之意,进正大功冠,与降大功同,则缌麻不至十五升。若然,正服大功不进之,使义服小功正十四升,缌麻十五升,抽其半,岂不得为缌乎?然者,若使义服小功十四升,则与疑衰同,非五服之差故也。又云“斩衰受之已下,大功,受之以正者,重者轻之,轻者从礼,圣人之意然也”者,圣人之意,重者恐至灭性,故抑之,受之“以轻服,《义服》齐衰六升是也。轻者从礼”者,正大功八升,冠十升,既葬衰十升,受以降服。小功义服,大功衰九升,冠十一升,既葬衰十一升,受以正服。小功二等,大功皆不受,以义服小功,是从礼也。是圣人有此抑扬之义也。云“其降而在小功者,衰十升,正服衰十一升,义服衰十二升,皆以即葛及缌麻”无受者,此郑云“皆以即葛及无受”,文出《小功缌麻章》,以其小功因故衰,唯变麻服葛为异也。其降服小功已下升数,文出《间传》,故彼云:“斩衰三升,齐衰四升、五升、六升;大功七升、八升、九升;小功十升、十一升、十二升。缌麻十五升去其半,有事其缕,无事其布曰缌。”此衰之发于衣服者也。郑注云:“此齐衰多二等,大功小功多一等,服主于受”,是极列衣服之差也。郑彼注顾此文校多少而言云“服主于受”,据此文不言降服大功、小功、缌麻之受,以其无受,又不言正服义服齐衰者,二者虽有受,齐斩之受,主于父母,故亦不言。若然,此言十升、十一升小功者,为大功之受而言,非小功有受,彼注云“是极列衣服之差”者,据彼经总言“是极尽陈。”衣服之差降,故其言之与此异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