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礼仪典/第072卷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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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二卷目录
丧葬部汇考三十六
礼记〈曲礼 檀弓〉
礼仪典第七十二卷
丧葬部汇考三十六
《礼记》
《曲礼》
有忧者侧席而坐,有丧者专席而坐。
〈陈注〉有忧,谓亲疾或他祸患。侧,独也。独坐一席,不设待宾之席,为有忧也。一说侧席谓偏设之,变于正席也。亦通专,单也。贵贱之席,各有重数,居丧则否。吕氏曰:“专席不与人共坐也。”〈大全〉《张子》曰:“有忧者心未安,故侧席;丧已然者坐无容,故专席。”
《居丧》之礼,“毁瘠不形,视听不衰,升降不由阼阶,出入 不当门隧。”
〈陈注〉门隧,门之中道也。《疏》曰:居丧许羸瘦,不许骨露,见骨为形之主,故谓骨为形。吕氏曰:先王制礼,毁不灭性。毁瘠形,视听衰,几于灭性,送死之大事,且将废而莫之行,则罪莫大焉。不由阼阶,不当门隧,执人子之礼,而未忍废也。
居丧之礼,头有创则沐,身有疡则浴,有疾则饮酒食 肉,疾止复初。不胜丧,乃比于“不慈不孝。”
〈陈注〉沐浴与饮酒食肉,以权制者也,故疾止则复初。朱子曰:“下不足以传后,故比于不慈;上不足以奉先,故比于不孝。”
“五十不致毁”,六十不毁,七十唯衰麻在身,饮酒食肉 处于内。
〈陈注〉五十始衰,故不极毁。六十则又衰矣,故不可毁。七十之年,去死不远,略其居丧之礼者,所以全其易尽之期也。
生与来日,死与往日。
〈陈注〉“与”犹数也。成服,杖生者之事也。数死之明日,为三日敛,殡死者之事也。从死日数之为三日,是三日成服者,乃死之第四日也。
适墓不登垄,助葬必执绋。
〈陈注〉垄,坟堆也。登之为不敬。绋引棺索执之致力也。
临丧不笑。
〈陈注〉以哀为主。
《望柩》不歌,入临不翔。
〈陈注〉《不歌》与《不笑》义同,临哭也。《不翔》,不为容也。
“邻有丧,舂不相。”
〈陈注〉《五家为邻相》者,以声音相劝相,盖舂人歌以助春也。
里有殡,不巷歌;适墓不歌,哭日不歌。
〈陈注〉“二十五家为里《巷歌》”,歌于巷也。
送丧不由径,送葬不辟涂潦。临丧则必有哀色,执绋 不笑。
〈陈注〉“不由径不苟”,取其速也。“不辟涂潦”,嫌于惮劳也。
“卒哭乃讳。《礼》不讳嫌名”,二名不偏讳。
〈陈注〉“葬而虞,虞而卒哭。”凡卒哭之前,犹用事生之礼,故卒哭乃讳其名。嫌名音同者不偏讳,谓可单言也。
凡卜筮日,旬之外曰“远某日”,旬之内曰“近某日。”丧事 先远日,吉事先近日。
〈陈注〉疏曰:今月下旬筮,来月上旬,是旬之外日也。主人告筮者云“欲用远某日。”此大夫礼,士贱职亵,时至事暇可以祭,则于旬初即筮。旬内之日,主人告筮者云“用近某日。”天子诸侯有杂祭,或用旬内,或用旬外,其辞皆与此同。“丧事”谓葬与二祥,是夺哀之义,非孝子所欲,但不获已,故先从远日而起,示不宜急微伸孝心也。吉事谓祭祀冠婚之属。《少牢》云。“若不吉。则及远日。”是先近日也。
《祥车旷》左。
〈陈注〉《疏》曰:祥犹吉也。吉车谓生时所乘,葬时用为魂车。车上贵左,仆在右,空左以拟神也。
“君子行礼,不求变俗。”祭祀之礼,居丧之服,哭泣之位, 皆如其国之故,谨修其法而审行之。
〈陈注〉言卿大夫士有徙居他国者,行礼之事,不可变其故国之俗,皆当谨修其典法,而审慎以行之。
居丧未葬,读《丧礼》;既葬,读《祭礼》。丧复常,读乐章。居丧 不言乐,祭祀不言凶。
〈陈注〉《复常》,除服之后也。《乐章》,弦歌之诗也。吕氏曰:“读是书,非肄业也。当是时不知是事,不以礼事其亲者也。吉凶之事不相干,哀乐之情不可以贰。故丧,凶事也,不言乐;祭,吉事也,不言凶
苞屦扱衽,厌冠,不入公门。”〈陈注〉“苞”,读为“藨。”以藨蒯之草为齐衰丧屦也。“扱衽”,以深衣前衽,扱之于带也。盖亲初死时,孝子以号踊屦践为妨,故扱之也。厌冠,丧冠也。吉冠有纚有梁,丧冠无之,故厌帖然也。此皆凶服,故不可以入公门。
《书》方衰,凶器不以告,不入公门。
〈陈注〉方,板也。《书》“方”者,条录送死物件于方板之上也。衰,五服之衰也。凶器,若棺椁、墙翣、明器之属。“不以告,不入公门”,谓告则可入者,盖臣妾有死于宫中者,君亦许其殡而成丧,然必先告乃得将入也。
崩曰“天王崩”,复曰“天子复矣。”告丧曰“天王登假措之 庙,立之主曰帝。”
〈陈注〉自上坠下曰崩,亦坏败之称。王者卒,则史书于策曰“天王崩。复”者,人死则形神离。古人持死者之衣,升屋北面招呼死者之魂,令还复体魄,冀其再生也,故谓之“复。”“天子复”者,升屋招呼之辞。臣子不可名君,故呼曰“天子复也。”《疏》云:“以例言之,则王后死,亦呼王后复也。告丧,赴告侯国也。吕氏读假为格音,引‘王假有庙’”,与“来假来享”,言其精神升至于天。愚谓“遐”乃远邈之义,“登遐”言其所升高远,犹《汉书》称“大行”,“行”乃循行之行,去声,以其往而不反,故曰“大行”也。立之主者,始死则凿木为重以依神,既虞而埋之,乃作主以依神也。吕氏曰:“考之《礼经》,未有以帝名者。《史记》夏殷之王皆以帝名,疑殷人祔庙称帝迁,据《世本》”当有所考。至周有谥,始不名帝。
天子未除丧,曰“予小子。”生名之,死亦名之。
〈陈注〉郑氏曰:“生名之曰‘小子王,死亦曰小子王也。晋有小子侯,是僭号也’。”
诸侯见天子,曰“臣某侯某。”其与民言,自称曰“寡人。”其 在凶服,曰“适子孤。”
〈陈注〉“适子孤,亦摈”者,告宾之辞也。
临祭祀,内事曰“孝子某侯某”,外事曰“曾孙某侯某。”死 曰“薨”,复曰“某甫复矣。”
〈陈注〉“薨”之为言。�也。幽晦之义,本国史书之辞,复称字,臣不名君也。
既葬,见天子曰“类。见”,言谥曰“类。”
〈陈注〉吕氏曰:“继先君之德,乃得受国而见天子,故曰类;见诔先君之善,而请谥于天子,故亦曰类。
天子死曰崩,诸侯曰薨,大夫曰卒,士曰‘不禄’”,庶人曰 “‘死”,在床曰“尸’,在棺曰柩。”
〈陈注〉疏曰:卒,终竟也。士禄以代耕,不禄不终其禄也。死者,澌也,消尽无馀之谓。尸,陈也。古人病困,气未绝之时,下置在地,气绝之后,更还床上,所以如此者,凡人初生在地,病将死,故下复其初生,冀其脱死重生也。若其不生,复反本床,既未殡敛,陈列在床,故曰尸也。吕氏曰:“柩,久也。比化者无使土亲肤,故在棺欲其久也。”
生曰“父”、曰“母”曰“妻”,死曰“考”曰“妣”曰“嫔。”寿考曰“卒。”短折 曰“不禄。”
〈陈注〉嫔者,妇人之美称。嫔犹宾也。夫所宾敬也。短折,夭横而死也。此言卒与不禄,与上文大夫士之称同者,彼以位之尊卑言,此以数之修短言也。谢氏曰:“《易》曰‘有子考,无咎’。又曰‘意承考也’。又《书》言‘事厥考厥长’之类,皆非死而后称。盖古者通称,后世乃异之耳。”
《檀弓上》
事亲有隐而无犯,左右就养无方,服勤至死,致丧三 年。事君有犯而无隐,左右就养有方,服勤至死,方丧 三年。事师无犯无隐,左右就养无方,服勤至死,心丧 三年。
〈陈注〉“致丧”,极其哀毁之节也。“方丧”,比方于亲丧,而以义并恩也。“心丧”,身无衰麻之服,而心有哀戚之情,所谓“若丧父而无服”也。
孔子曰:“拜而后稽颡,颓乎其顺也;稽颡而后拜,颀乎 其至也。三年之丧,吾从其至者。”
〈陈注〉此言丧拜之次序也。“顺”者,先加敬于人,而后尽哀于己,为得其序也。“颀”者,恻隐之发也。“谓之至”者,以其哀常在于亲,而敬暂施于人,为极自尽之道也。
丧冠不緌。
〈陈注〉冠必有笄以贯之,以弦,系笄,顺颐而下结之,曰缨,垂其馀于前者谓之緌。丧冠不緌,盖去饰也。
有虞氏瓦棺,夏后氏堲周,殷人棺椁,周人墙置翣。
〈陈注〉瓦棺,始不衣薪也。堲周或谓之土周。堲者,火之馀烬,盖冶土为砖,而四周于棺之坎也。殷世始为棺椁,周人又为饰棺之具,盖弥文矣。墙柳,衣也。柳者,聚也,诸饰之所聚也。以此障柩,犹垣墙之障家,故谓之“墙翣”,如扇之状。有画为黼者,有画为黻者,有画云气者。多寡之数,随贵贱之等。
周人以殷人之棺椁葬长殇,以夏后氏之堲周葬中殇、下殇,以有虞氏之瓦棺葬无服之殇。
〈陈注〉十六至十九为“长殇”,十二至十五为中殇,八岁至十一为下殇,七岁以下为无服之殇。生未三月不为殇。
夏后氏尚黑,大事敛用昏。殷人尚白,大事敛用日中。 周人尚赤,大事敛用日出。
〈陈注〉“大事”,丧事也。
《邾娄》复之以矢,盖自战于《升陉》始也。鲁妇人之髽而 吊也,自败于台鲐始也。
〈陈注〉鲁僖公二十一年,与邾人战于升陉,鲁地也。邾师虽胜而死伤者多,军中无衣。复者用矢,吉时以纚韬发,凶则去纚而露其髻,故谓之髽。狐鲐之战,在鲁襄公四年,盖为邾人所败也。髽不以吊,时家家有丧,故髽而相吊也。《方氏》曰:“矢所以施于射,非所以施于复。髽所以施于丧,非所以施于吊,因之而弗改,则非矣。”
大功废业,或曰:“大功诵可也。”
〈陈注〉业者,身所习,如学舞、学射、学琴瑟之类。废之者,恐其忘哀也。“诵”者,口所习,稍暂为之,亦可。然称“或曰”,亦未定之辞也。
《曾子》曰:“始死之奠,其馀阁也与。”
〈陈注〉始死以脯醢醴酒就尸床,而奠于尸东当死者之肩,使神有所依也。阁,所以庋置饮食,盖以生时庋阁上所馀脯醢为奠也。
《曾子》曰:“小功不为位也者,是委巷之礼也。”子思之哭 嫂也,为位,妇人倡踊。申祥之哭言思也,亦然。
〈陈注〉言思,子游之子,申祥,妻之昆弟也。马氏曰:“凡哭必为位者,所以叙亲疏恩纪之差。嫂叔疑于无服而不为位,故曰:‘无服而为位者惟嫂叔。盖无服者,所以远男女近似之嫌;而为位者,所以笃兄弟内丧之亲。子思哭嫂为位,妇人倡踊,以妇人有相为娣姒之义,而不敢以己之无服先之也。至于申祥之哭,言思亦如子’”思,盖非礼矣。妻之昆弟,外丧也。而既无服,则不得为哭位之主矣。《记》曰:“妻之昆弟为父后者死,哭之适室,子为主,袒免哭踊,夫入门右。”由是言之,哭妻之昆弟,以子为主,异于嫂叔之丧也。以子为主,则妇人不当倡踊矣。
古者冠缩缝,今也衡缝。故“丧冠之反吉”,非古也。
〈陈注〉疏曰:缩,直也。殷尚质,吉凶冠皆直缝。直缝者,辟积襵少,故一一前后直缝之。衡,横也。周尚文,冠多辟积,不一一直缝,但多作襵而并横缝之。若丧冠质,犹疏辟而直缝,是与吉冠相反。时人因言古丧冠与吉冠反,故记者释之云“非古也。”止是周世如此耳,古则吉凶冠同直缝也。
《曾子》曰:“小功不税。则是远兄弟。终无服也。而可乎。”
〈陈注〉税者,日月已过,始闻其死,追而为之服也。大功以上则然,小功轻,故不税。曾子据礼而言,谓若是小功之服不税,则再从兄弟之死在远地者,闻之恒后时,则终无服矣。其可乎?疏曰:“此据正服小功也。《小记》曰:‘降而在缌,小功者则税之,其馀则否’。”
《曾子》曰:“丧有疾,食肉饮酒,必有草木之滋焉。以为姜 桂之谓也。”
〈陈注〉《丧有疾》,居丧而遇疾也。以其不嗜,故加草木之味,以为“姜桂之谓”一句,乃记者释草木之滋,亦或曾子称礼书之言而自释之欤?〈大全〉方氏曰:“酒肉之外,又有草木之滋者,亦虑其不胜丧而已。”
《衰》,与其不当物也,宁无衰。齐衰不以边坐,大功不以 服勤。
〈陈注〉疏曰:物谓升缕及法制长短幅数也。边坐,偏倚也。丧服宜敬,坐起必正,不可著衰而偏倚也。齐衰轻既不倚,斩重不言可知。大功虽轻,亦不可著衰服而为勤劳之事也。
《易》墓,非古也。
〈陈注〉疏曰:《易》谓芟治草木,不使荒秽。古者殷以前墓而不坟,不易治也。
“绖也者,实也。掘中溜而浴,毁灶以缀足。及葬,毁宗躐, 行出于大门,《殷道》也。”学者行之。
〈陈注〉“麻在首在要皆曰绖。分言之,则首曰绖,要曰带,绖之言实明孝子有忠实之心也。首绖象缁布冠之缺项,要绖象大带,又有绞带,象革带,齐衰以下用布。”朱子曰:“首绖大一扼,是拇指与第二指一围。要绖较小,绞带又小于要绖。要绖象大带,两头长垂下;绞带象革带,一头有𫸩子,以一头串于中而束之。”《疏》曰:“中溜,室中也。死而掘室中之地作坎,以床架坎上尸,于床上浴,令浴汁入坎也。”死人冷强,足辟戾,不可著屦,故用毁灶之甓连缀死人足,令直可著屦也。毁宗,毁庙也。殷人殡于庙,至葬柩出,毁庙门西边墙,而出于大门。行神之位,在庙门西边,当所毁宗之外。生时出行,则为坛币告行神。告竟,车躐行坛上而出,使道中安稳如在坛。今向毁宗庙处出,仍得躐行此坛,如生时之出也。学于《孔
《子》者,行之效《殷礼》也。〈《大全》。〉方氏曰:“绖之所用,男子重首,妇人重腰,皆用其所重,非徒为虚名而已。古者复穴而居,开其上以取明而雨溜焉,故后世因以名其室。毁灶取甓以缀于足,而欲尸之温也。夫中溜则生时于之以居处,浴必掘中溜,以示不复居处于此故也;灶则生时于之以烹饪,缀足必毁灶,以示不复烹饪于此故也;宗则生时于”之以祭享,躐行必毁宗,以示不复祭享于此故也。
“扶君”,卜人师扶右,射人师扶左,君薨以是举。
〈陈注〉君疾时,仆人之长,扶其右体,射人之长,扶其左体。此二人皆平日赞正服位之人,故君既薨,遇迁尸,则仍用此人也。《方氏》释“师”为“众”,《应氏》以卜人为卜筮之人。
从母之夫,舅之妻,二夫人相为服,君子未之言也。或 曰:“同《爨缌》。”
〈陈注〉从母、母之姊妹、舅、母之兄弟、从母、夫于舅、妻无服,所以《礼经》不载,故曰:“君子未之言。”时偶有甥至外家,见此二人相依,同居者有丧而无文可据,于是或人为同爨缌之说以处之。此亦原其情之不可已,而极礼之变焉耳。或问:“从母之夫、舅之妻皆无服,何也?”朱子曰:“先王制礼,父族四,故由父而上为族曾祖父缌麻,姑之子,姊妹之子,女子子之子”,皆由父而推之也。《母族》三:母之父,母之母,母之兄弟。恩止于舅,故从母之夫,舅之妻,皆不为服,推不去故也。《妻族》二:妻之父,妻之母。乍看似乎杂乱无纪,仔细看皆有义存焉。
丧事欲其纵纵尔,吉事欲其折折尔。故丧事虽遽不 陵节,吉事虽止不怠。故骚骚尔则野,鼎鼎尔则小人 君子,盖犹犹尔。
〈陈注〉“纵纵”,给于趋事之貌。“折折”,从容中礼之貌。“若骚骚”而太疾,则鄙野矣;“鼎鼎”而太舒,则小人之为矣;“犹犹”得缓急之中,君子行礼之道也。
《曾子》曰:“尸未设饰,故帷堂,小敛而彻帷。”仲梁子曰:“夫 妇方乱,故帷堂,小敛而彻帷。”
〈陈注〉始死,去死衣,用敛衾覆之,以俟浴。既复之后,楔齿、缀足毕,具脯醢之奠,事虽小定,然尸犹未袭敛也,故曰:“未设饰。”于是设帷于堂者,不欲人亵之也,故小敛毕乃彻帷。仲梁子谓“夫妇方乱”者,以哭位未定也,二子各言礼意。郑云:“敛者动摇,尸帷堂,为人亵之,言方乱”,非也。
小敛之奠,子游曰:“于东方。”曾子曰:“于西方,敛斯席矣。” 小敛之奠在西方,鲁礼之末失也。
〈陈注〉《仪礼》,小敛之奠,设于东方,奠又无席。鲁之衰末,奠于西方,而又有席。曾子见时如此,将以为礼,故云“小敛于西方。”斯,此也。其敛之时,于此席上而设奠矣,故记者正之云。“‘今按《仪礼》布席于户内’,注云:‘有司布敛席也,在小敛之前。及陈大敛衣奠,则云:‘奠席在馔北,敛席在其东’。注云:‘大敛奠而有席,弥神之也’’。”据此,则小敛奠无席。〈大全〉方氏曰:“万物生于东而死于北,小敛之奠于东方,则孝子未忍死其亲之意也。”
《县子》曰:“绤衰穗裳,非古也。”
〈陈注〉葛之粗而郤者谓之“绤”,布之细而疏者谓之“穗。”五服一以麻,各有升数。若以绤为衰,以穗为裳,则取其轻凉而已,非古制也。
《读赗》:“曾子曰:非古也”,是再告也。
〈陈注〉《车马》曰赗。赗所以助主人之送葬也。既受,则书其人名与其物于方版。葬时柩将行,主人之史请读此方版所书之赗,盖于柩东当前东西面而读之。古者奠之而不读,周则既奠而又读焉,故曾子以为再告也。〈大全〉吴氏曰:“按《士丧礼》下篇,‘祖奠毕,公赗、宾赗,其时赗者已致命于柩,凡所赗之物,书之于方。及次日遣奠毕,苞牲行器之后,主人之史读赗,若欲神一一知之。前既致命,今又读之,是再告于神也。盖古者但有赗时致命之礼,无后来再读之礼,故曾子以为非古’。”
子夏问诸夫子曰:“居君之母与妻之丧,居处、言语、饮 食衎尔。”
〈陈注〉君母、君妻虽皆小君,皆服齐衰不杖期,然恩义则浅矣,故居其丧,则自处如此。“衎尔”,和适之貌。
“妇人不葛带。”
〈陈注〉《礼》,妇人之带,牡麻结本。卒哭,丈夫去麻带,服葛带,而首绖不变。妇人以葛为首绖,以易去首之麻绖,而麻带不变,所谓不葛带也。既练则男子除绖,妇人除带,妇人轻首重要故也。然此谓妇人居齐斩之服者如此。若大功以下轻者,至卒哭则并变为葛,与男子同。
有荐新,如朔奠。
〈陈注〉“朔奠”者,月朔之奠也。未葬之时,大夫以上朔望皆有奠,士则朔而已。如得时新之味,或五谷新熟而荐之,则其礼亦如朔奠之仪也
既葬,各以其服除。〈陈注〉“三月而葬,葬而虞,虞而卒哭。”亲重而当变麻衰者变之,其当除者即自除之,不俟主人卒哭之变也。
池视重溜。
〈陈注〉疏曰:“池者,柳车之池也。重溜者,屋之承溜也。以木为之,承于屋檐,水溜入此木中,又从木中而溜于地,故云重溜也。天子之屋四注,四面皆有重溜,诸侯四注,而重溜去后。大夫惟前后二,士惟一在前。生时屋有重溜,故死时柳车亦象宫室,而设池于车覆鳖甲之下,墙帷之上,盖织竹为之,形如笼,衣以青布,以承鳖”甲,名之曰“池。”以象重溜也。方面之数,各视生时重溜。
君即位而为椑,岁一漆之,藏焉。
〈陈注〉君,诸侯也。人君无论少长,体尊物备,即位即造为亲尸之棺。盖杝棺也,漆之坚强甓甓然,故名椑。每年一漆,示如未成也。“藏焉”者,其中不欲空虚,如急有待,故藏物于中。一说不令人见,故藏之。
复楔齿,缀足饭,设饰,帷堂,并作。
〈陈注〉始死招魂之后,用角柶拄尸之齿令开,得饭含时不闭,又用燕几拘缀尸之两足令直,使著屦时不辟戾也。饭者,实米与贝于尸口中也。设饰,尸袭敛也。帷堂,堂上设帷也。作,起为也。复至帷堂。六事,一时并起,故云“并作”也。
父兄命赴者。
〈陈注〉生时与他人有恩识者,今死则其家宜使人往相赴告。《士丧礼》:“孝子自命赴者”,若大夫以上,则父兄命之也。
君复于小寝、大寝、小祖、大祖、库门四郊。
〈陈注〉“天子之郭门曰皋门。《明堂位》言‘鲁之库门’”,即天子皋门。是库门者,郭门也。《疏》曰:“君,王侯也。前曰庙,后曰寝。室有东西厢曰庙,无东西厢有室曰寝。小寝者,高祖以下寝也。王侯同。大寝,天子始祖之寝,诸侯太祖之寝也。小祖者,高祖以下庙也。王侯同太祖者,天子始祖之庙,诸侯太祖之庙也。”马氏曰:“寝,所居处之地;祖,有所事之地;门,所出入之地;郊,所尝至之地。”“君复必于此者,盖魂气之往,亦未离生时熟习之地也。观此则生死之说可知矣。”今按:马氏以小寝、大寝为燕寝、正寝,与旧说异。
丧不剥,奠也与?祭肉也与?
〈陈注〉《剥》者,不巾覆也。脯醢之奠,不恶尘埃,故可无巾覆。凡覆之者,必其有祭肉者也。
既殡,旬而布材与明器,“朝奠日出,夕奠逮日。”
〈陈注〉材,为椁之木也。布者,分列而暴干之也。“逮日”,及日之未落也。
“父母之丧,哭无时”,使必知其反也。
〈陈注〉“未殡,哭不绝声。”殡后虽有朝夕哭之时,然庐中思忆则哭,小祥后哀至则哭,此皆哭无时也。使者,受君之任使也。小祥之后,君有事,使之不得不行。然反必祭告,俾亲之神灵知其已反,亦出必告,反必面之义。
练,练衣黄里,縓缘,葛腰绖,绳屦无絇,角瑱,鹿裘衡长 袪,袪裼之可也。
〈陈注〉疏曰:练,小祥也。小祥而著练冠,练中衣,故曰练也。练衣者,以练为中衣。“黄里”者,黄为中衣里也。正服不可变,中衣非正服,但承衰而已。縓,浅绛色。缘谓中衣领及裦之缘也。小祥,男子去首之麻绖,惟馀要葛也,故曰葛要绖。绳屦者,父母初丧,菅屦;卒哭,受齐衰蒯藨屦。小祥受大功绳,麻缕也。无絇,谓无屦头饰也。朱子曰:“菅屦疏屦,今不可考。”今略以轻重推之,斩衰用今草鞋,齐衰用麻鞋可也。麻鞋,今卒伍所著者,瑱充耳也。吉时,君、大夫、士皆有之,所以掩于耳。君用玉为之。初丧去饰,故无瑱。小祥后微饰,故用角为之也。《疏》曰:“冬时吉凶衣里皆有裘,吉则贵贱有异,丧则同用鹿皮为之。小祥之前,裘狭而短,袂又无”袪。小祥稍饰,则更易作横广,大者又长之,又设其袪也。裼者,裘上之衣,吉时皆有,丧后凶质,未有裼衣,小祥后渐向吉,故加裼可也。按如此文,明小祥时外有衰,衰内有练中衣,中衣内有裼衣,裼衣内有鹿裘,鹿裘内自有常著襦衣。又按:袪者,袖口也。此所谓袪,则是以他物为袖口之缘,既袪以为饰,故裼之可也。
“《有殡》,闻远兄弟之丧”,虽缌必往。非兄弟,虽邻不往。
〈陈注〉三年之丧,在殡不得出吊。然于兄弟则恩义存焉。故虽缌服,兄弟之异居,而远者亦当往。
天子之棺四重,水兕革棺被之,其厚三寸。杝棺一,梓 棺二,四者皆周。
〈陈注〉水牛兕牛之革耐湿,故以为亲身之棺。二革合被为一重,杝木亦耐湿,故次于革,即《前章》所谓“椑”也。梓木棺二,一为属,一为大棺。杝棺之外有属棺,属棺之外又有大棺。四者皆周,言四重之棺上下
“四方” 悉周匝也。惟椁不周,下有茵,上有抗席故也。
棺:束缩二,衡三。衽。每束一。
〈陈注〉古者,棺不用钉,惟以皮条直束之二道,横束之三道。衽形如今之银,则子两端大而中小,汉时呼为小要,不言何物为之,其亦木乎?衣之缝合处曰衽,以《小要》连合棺与盖之际,故亦名衽。先凿木置衽,然后束以皮,每束处必用一衽,故云“衽每束一”也。
柏椁以端,长六尺。
〈陈注〉“天子以柏木为椁。”端犹“头”也,用柏木之头为之,长六尺。
天子之殡也,“菆涂龙輴以椁,加斧于椁上,毕涂屋”,天 子之礼也。
〈陈注〉疏曰:菆,丛也。菆涂,谓用木丛棺而四面涂之也。龙輴,殡时用輴车载柩,而画辕为龙也。“以椁”者,此丛木象椁之形也。绣覆棺之衣,为斧文。先菆四面为椁,使上与棺齐,而上犹开,以此棺衣从椁上入覆于棺,故云“加斧于椁上”也。毕,尽也。斧覆既竟,又四注为屋,以覆于上,而下四面尽涂之也。今按:菆涂龙輴,是輴车亦在殡中,非脱去輴车而殡棺也。
唯天子之丧,有别姓而哭。
〈陈注〉诸侯朝觐天子,爵同则其位同。今《丧礼》则分别同姓、异姓、庶姓,使各相从而为位以哭也。
士备入而后朝夕踊。
〈陈注〉国君之丧,诸臣有朝夕哭踊之礼。哭虽依次居位,踊必相视为节,不容有先后也。士卑,其入恒后,士皆入,则无不在者矣。故举士入,为毕而后踊焉。
祥而缟,是月禫,徙月乐。
〈陈注〉疏曰:祥,大祥也。缟,谓缟冠大祥日著之。马氏曰:“祥禫之制,施于三年之丧,则其月同;施于期之丧,则其月异。《杂记》曰:‘十一月而练,十三月而祥,十五月而禫’。此期之丧也。父在为母有所屈,三年所以为极,而至于二十五月者,其礼不可过。以三年之爱而断于期者,其情犹可伸。在禫月而乐者,听于人也;在徙月而乐”者,作于己也
;君于士,有赐帟,
〈陈注〉帟慕之小者,置之殡上,以承尘也。大夫以上,则有司供之。士卑,又不得自为,故君于士之殡,以帟赐之也。
《檀弓下》
君之适长殇,车三乘;公之庶长殇,车一乘;大夫之适 长殇,车一乘。
〈陈注〉此言送殇遣车之礼。君谓国君,亦或有地,大夫通得称君也。公专言五等诸侯也。十六至十九为长殇。葬此殇时,柩朝庙毕,将行,设遣奠以奠之。牲体分析包裹,用此车载之,以遣送死者,故名遣车。车制甚小,以置之椁内四隅,不容大为之也。《礼》:中殇从上,君适长三乘,则中亦三乘,下则一乘也。公庶长一乘,则中亦“一乘,下则无也。”大夫适长一乘,则中亦一乘,下殇及庶殇并无也。
公之丧,诸达官之长杖
〈陈注〉方氏曰:“受命于君者,其名达于上,故谓之达官。若府史而下皆长官,自辟除则不可谓之达矣。凡官皆有长贰,此以长言,则不及贰也。”
丧,公吊之,必有拜者,虽朋友州里舍人可也。吊曰:“寡 君承事。”主人曰“临。”
〈陈注〉此谓国君吊其诸臣之丧。吊后主人当亲往拜谢。丧家若无主后,必使以次疏亲往拜。若又无疏亲,则死者之朋友、同州、同里及丧家典舍之人往拜亦可也。“寡君承事”,言来,承助丧事。此君语摈者,传命以入之辞。“主人曰临”者,谢辱临之重也。
大夫之丧,庶子不受吊。
〈陈注〉“适子或以他故不在,则庶子不敢受吊”,不敢以卑贱为有爵者之丧主也。
有殡,闻远兄弟之丧,哭于侧室。无侧室,哭于门内之 右。同国,则往哭之。
〈陈注〉侧室者,燕寝之旁室也。方氏曰:“哭于侧室,欲其远殡宫也。于门内之右者,不居主位,示为之变也。
帷殡非古也,自敬姜之哭穆伯始也。”
〈陈注〉《礼》,朝夕哭殡之时,必褰开其帷。敬姜哭其夫穆伯之殡,乃以避嫌,而不复褰帷。自此以后,人皆效之,故记者云“非古也。”穆伯,鲁大夫,季悼子之子公甫靖也。〈大全〉《张子》曰:“敬姜早寡,昼哭以避嫌,帷殡或亦避嫌,表夫之远色也。”
殷既封而吊,周反哭而吊。孔子曰:“殷已悫,吾从周。”
〈陈注〉殷之礼,窆毕,宾就墓所吊主人。《周礼》则俟主人反哭而后吊。孔子谓“殷礼太质,悫者盖亲之在土,固为可哀,不若求亲于平生居止之所而不得其哀为尤甚也。故吊于墓者,不如吊于家者之情,文为兼尽,故欲从周也。”
“葬于北方北首”,三代之达礼也,之幽之故也
〈陈注〉北方,国之北也。殡犹南首,未忍以鬼神待其亲也。葬则终死事矣,故葬而北首。三代通用此礼也。南方昭明,北方幽暗之幽,释所以北首之义。
既封,主人赠而祝宿虞尸。
〈陈注〉柩行至城门,公使宰夫赠元𫄸束。既窆,则用此元𫄸,赠死者于墓之野。此时祝先归,而肃虞祭之尸矣。宿读谓肃进也。虞犹安也。葬毕,迎精而反,日中祭之于殡宫,以安之也。男则男子为尸,女则女子为尸。尸之为言主也,不见亲之形容,心无所系,故立尸而使之著死者之服,所以使孝子之心主于此也。禫祭以前,男女异尸异几,祭于庙则无女尸,而几亦同矣。《少牢礼》云:“某妃配。”是男女共尸。
既反哭,主人与有司视虞牲,有司以几筵舍奠于墓 左,反,日中而虞。
〈陈注〉士之礼,虞牲特豕。几,所以依神筵,坐神之席也。席敷陈曰筵。孝子先反而视牲,别令有司释奠以礼地神,为亲之托体于此也。舍,读为“释奠”者,置也,释置此祭馔也。墓道向南,以东为左,待此有司之反,即于日中时虞祭也。
葬日虞,弗忍一日离也。是日也,以虞易奠,卒哭曰“成 事。”
〈陈注〉始死、小敛、大敛、朝夕、朔月、朝祖、赗遣之类,皆丧奠也。此日以虞祭,代去丧奠,故曰“以虞易奠”也。“卒哭曰成事”者,盖《祝辞》曰“哀荐成事”也。祭以吉为成,卒哭之祭乃吉祭故也。
是日也,以“吉祭”易“丧祭”,明日祔于祖父。
〈陈注〉吉祭,卒哭之祭也。丧祭,虞祭也。卒哭在虞之后,故云以吉祭易丧祭也。祔之为言附也,祔祭者,告其祖父以当迁他庙,而告新死者,以当入此庙也。《礼》云:“明日以其班祔。”明日者,卒哭之次日也。卒哭时,告于新主曰:“哀子某,来日𬯀附尔于尔皇祖某甫。”及时,则奉新主入祖之庙,而拜告之曰:“适尔皇祖某甫,以𬯀祔尔孙,某甫孙,必祔祖”者,昭穆之位同,所谓以其班也。毕事,虞主复于寝。三年丧毕,遇四时之吉祭,而后奉新主入庙也。虞祭间一日而卒哭,与祔则不间日。
其变而之吉祭也,《比》至于祔,必于是日也。《接》,不忍一 日未有所归也。
〈陈注〉“上文所言,皆据正礼。此言变者,以其变易常礼也。所以有变者,以有他故,未及葬期而即葬也。据《士礼》速葬速虞之后,卒哭之前,其日尚赊,不可无祭之往也。虞往至吉祭,其礼如何?”曰:“虞后比至于祔,遇刚日而连接其祭。若丁日葬,则己日再虞。后虞改用刚日,则庚日三虞也。此后遇刚日,则祭至祔而后止。此孝子”不忍使其亲一日无所依归也。
“殷练而祔。周卒哭而祔。”孔子善殷
〈陈注〉孔子善殷之祔者,以不急于鬼其亲也。
君临臣丧,以巫祝《桃茢》执戈恶之也,所以异于生也。 丧有死之道焉,先王之所难言也。
〈陈注〉桃性辟恶,鬼神畏之。茢,苕帚也,所以除秽。巫执桃,祝执茢,小臣执戈,盖为其有凶邪之气可恶,故以此三物辟祓之也。临生者则惟执戈而已,今加以桃茢,故曰“异于生也。”《丧礼》实有恶死之道焉,先王之所不忍言也。
“《丧》之朝也”,顺死者之孝心也。其哀,离其室也。故至于 祖考之庙而后行。殷朝而殡于祖,周朝而遂葬。
〈陈注〉“子之事亲,出必告,反必面。”今将葬而奉柩以朝祖,固为顺死者之孝心,然求之死者之心,亦必自哀其违离寝处之居,而永弃泉壤之下,亦欲至祖考之庙而诀别也。殷尚质,敬鬼神而远之,故大敛之后,即奉柩朝祖,而遂殡于庙。周人则殡于寝,及葬则朝庙也。
仕而未有禄者,君有馈焉曰“献”,使焉曰“寡君。”违而君 薨,弗为服也。
〈陈注〉此盖初试为士,未赋廪禄者,有馈于君,则称“献”,出使他国,则称“寡君。”此二事皆与群臣同。独违离之后而君薨,则不为旧君服,此则与群臣异。所以然者,以其未尝食君之禄也。
虞而立尸,有几筵。
〈陈注〉未葬之前事。以生者之礼葬,则亲形已藏,故虞祭则立尸以象神也。筵,席也。大敛之奠,虽有席而无几,此时则设几,与筵相配也。
卒哭而讳,生事毕而鬼事始已。
〈陈注〉“卒哭而讳其名,盖事生之礼已毕,事鬼之事始矣。”已,语辞。
既卒哭,宰夫执木铎以命于宫曰:“舍故而讳新。”自寝 门至于库门。
〈陈注〉“舍故而讳新”,谓高祖之父当迁者,讳多则难避,故使之舍旧讳而讳新,死者之名也。
天子崩三日,祝先服五日,官长服七日,国中男女服 三月,天下服
〈陈注〉疏曰:祝,大祝,商祝也。服,服杖也。是丧服之数,故呼杖为服。祝佐含敛,先病,故先杖也,故子亦三日而杖。官长,大夫、士也,病在祝后,故五日。国中男女,谓畿内民及庶人在官者。服齐衰,三日而除。必待七日者,天子七日而殡,殡后嗣王成服,故民得成服也。“三月天下服”者,谓诸侯之大夫为王穗衰,既葬而除。近者亦不待三月,今据远者为言耳。何以知其或杖服或衰服?按《丧大记》及《丧服四制》云云。然《四制》云“七日授士杖”,此云“五日士杖”者,崔氏云:“此据朝廷之士,《四制》言邑宰之士也。”
《虞人》“致百祀之木,可以为棺椁者,斩之。不至者,废其 祀,刎其人。”
〈陈注〉虞人,掌山泽之官也。天子之棺四重而椁周焉,亦奚以多木为哉?畿内百县之祀,其木可用者,悉斩而致之,无乃太多乎?畿内之美材固不乏矣,奚独于祠祀斩之乎?废其祀,刎其人,又何法之峻乎?礼制若此,未详其说。一云,必命虞人致木,不用命者,然后国有常刑。虞人非一,未必尽命之也。
孔子曰:“卫人之祔也离之,鲁人之祔也合之”,善夫!
〈陈注〉生既同室,死当同穴。故善鲁疏曰:“祔,合葬也。”离之谓以一物隔二棺之间于椁中也。鲁人则合并两棺置椁中,无别物隔之。朱子曰:“古者椁合众材为之,故大小随人所为。今用全木,则无许大木可以为椁,故合葬者只同穴而各用椁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