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汇编 礼仪典 第七十二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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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三卷目录

     丧葬部汇考三十七

      礼记王制 月令 曾子问 文王世子 礼器 内则 玉藻 明堂位 丧服小记

       大传

    礼仪典第七十三卷

    丧葬部汇考三十七

    《礼记》

    《王制》

    “《丧》三年不祭”,唯祭天地社稷,为越绋而行事。丧用三 年之仂。

    陈注丧凶事,祭吉礼,吉凶异道,不得相干,故三年不祭。唯祭天地社稷者,不敢以卑废尊也。未葬以前,常属绋于輴车,以备火灾。丧在内而行祭于外,是逾越丧绋而往也。丧三年而除,中间礼事繁难,故总计三岁经用之数,而用其十之一也。

    丧祭用不足曰“暴”,有馀曰“浩。”祭。丰年不奢,凶年不俭。

    陈注“暴”者,残败之义,言不齐整也。“浩”者,汎滥之义,所谓以美没礼也。

    天子七日而殡,七月而葬。诸侯五日而殡,五月而葬。 大夫士庶人三日而殡,三月而葬。三年之丧,自天子 达。

    陈注诸侯降于天子而五月,大夫降于诸侯而三月,士庶人又降于大夫,故逾月也。今总云“大夫士庶人三日而殡”,此固所同,然皆三月而葬,则非也。其以上文降杀俱两月,在下可知,故略言之。欤!

    庶人县封,葬不为雨止,不封不树,丧不贰事。

    郑注县封当为县窆。县窆者,至卑,不得引绋下棺。虽雨犹葬,以其礼仪少,不封不树,至卑无饰也。《周礼》曰:“以其爵等为丘封之度,与其树数,则士以上乃皆封。”树贰之言二也。庶人终丧无贰事,不使从政也。《丧大记》曰:“大夫士既葬,公政入于家。既卒哭,弁绖带金革之事,无辟也。”

    “自天子达于庶人”,丧从死者,祭从生者。

    陈注葬用死者之爵,祭用生者之禄。

    大夫废其事,终身不仕,死以士礼葬之。

    陈注废其事,如“战陈无勇”,而“败国殄民。”或荒淫失行,而悖常乱俗。生则摈弃,死则贬降。

    六十岁制,七十时制,八十月制,九十日修,唯绞、紟、衾、 冒,死而后制。

    陈注此言渐老,则渐近死期,当豫为送终之备也。岁制,谓棺也。不易可成,故岁制。衣物之难得者,须三月可办,故云“时制。”衣物之易得者,则一月可就,故云“月制。”至九十,则棺衣皆具,无事于制作,但每日修理之,恐或有不完整也。绞紟衾、冒,须死乃制,以其易成故也。

    父母之丧,三年不从政。齐衰大功之丧,三月不从政。

    《月令》

    孟冬之月,饬丧纪,辨衣裳,审棺椁之厚薄,茔丘垄之 大小,高卑厚薄之度,贵贱之等级。

    陈注《饬丧纪》者,饬正丧事之纪律也。上衰下裳,以布之精粗为亲疏,故曰“辨”,亦谓袭敛之衣数多寡也。棺椁厚薄,有贵贱之等,茔有大小,丘垄有高卑,皆不可逾越。厚薄之度,主礼而言;贵贱之等级,主人而言。朱氏曰:“丧者人之终,冬者岁之终,故于此时而饬丧纪焉。”

    《曾子问》

    《曾子问》曰:“君薨而世子生,如之何?”孔子曰:“卿、大夫、士 从。”摄主北面于西阶南。大祝裨冕,执束帛,升自西阶, 尽等不升堂,命毋哭。

    陈注摄主上卿之代主国事者也。“裨冕”者,天子诸侯六服,大裘为上,其馀为裨服。裨衣而著冕,故云“裨冕”也。等即阶也。

    祝声三,告曰:“某之子生,敢告。”升,奠币于殡东几上,哭, 降,众主人、卿、大夫、士房中皆哭,不踊,尽一哀,反位,遂 朝奠。小宰升,举币。

    陈注祝为噫歆之声者三,以警动神听,乃告之也。噫是叹恨之声。歆者,欲其歆飨之义也。某夫人之氏也。房中妇人也。升举币,举而埋之两阶之间也。

    三日,众主人、卿、大夫、士如初位,北面。大宰、大宗、大祝 皆裨冕,少师奉子以衰,祝先,子从,宰、宗人从,入门,哭 者止。子升自西阶,殡前北面,祝立于殡东南隅,祝声 三,曰:“某之子某,从执事敢见。”子拜稽颡,哭。祝、宰、宗人、 众主人、卿、大夫、士哭,踊三者三,降,东反位,皆袒。子踊 房中亦踊三者三,袭,衰,杖,奠,出。大宰命祝、史以名,遍 告于五祀山川。

    陈注“如初位”者,如初告子生之位次也,少师主养子

    之官,奉子以衰,以衰服承藉而捧之也。告曰:“夫人某氏之子某,从执事、宰、宗人等敢见子名。”则大宰所立也。告讫,捧子之人拜而稽颡,且哭。凡踊,三度为一节,如此者三,故云三者三。“降东反位”者,堂上人皆从西阶降而反东,在下者亦皆东,而反其朝夕之哭位也。踊而袭衰杖,成其为子之礼也。奠出,朝奠毕而出也。《大全》。严陵方氏曰:“君薨,凶事也;凶事人之所哀;世子生,吉事也;吉事人之所乐。君子行礼于此,可不慎哉!是以裨冕,吉服也;衰杖,则凶服也;毋哭,吉礼也;稽颡,则凶礼也。于是则或裨冕,或衰杖,或命毋哭,或拜稽颡,岂非处之以吉凶之间也?” 山阴陆氏曰:“如初位,则北面可知。又言‘北面者,子虽幼,莫不臣也。少师奉子,言师’”者,一日不敢无师傅也。不言“大师”,奉之,以衰嫌亵。

    《曾子问》曰:“如已葬而世子生,则如之何?”孔子曰:“大宰、 大宗,从大祝而告于祢。三月,乃名于祢,以名遍告及 社稷、宗庙、山川。”

    陈注告于祢,告其主也。此时神主在殡宫,因见祢而立其名,故云“乃名于祢”也。

    曾子问曰:“并有丧,如之何?何先何后?”孔子曰:“葬,先轻 而后重;其奠也,先重而后轻;礼也。自启及葬,不奠,行 葬不哀次;反葬奠,而后辞于殡,遂修葬事。其虞也,先 重而后轻;礼也。”

    陈注《曾子问》:“同时有父母或祖父母之丧,先后之次如何?”孔子言:“葬则先母而后父,奠则先父而后母。”自,从也。从启母殡之后,及至葬柩欲出之前,惟设母启殡之奠、朝庙之奠,及祖奠、遣奠而已,不于殡宫为父设奠,故云自启及葬不奠,谓不奠父也。次者,大门外之右,平生待宾客之处。柩至此则孝子悲哀,柩车暂停。今为父丧在殡,故行葬母之时。孝子不得为母伸哀于所次之处,故柩车不暂停也。及葬母而反,即于父殡设奠,告语于宾,以明日启父殡之期。宾出之后,孝子遂修营葬父之事也。葬是夺情之事,故先轻;奠是奉养之事,故先重也。虞祭“亦奠”之类,故亦先重。大全马氏曰:“葬者,送终之道也,人子之心所弗忍也,所以先轻而后重。”

    孔子曰:“宗子虽七十,无无主妇。非宗子,虽无主妇可 也。”

    陈注“宗子领宗男于外,宗妇领宗女于内”,礼不可缺,故虽七十之年,犹必再娶。

    《曾子问》曰:“将冠子,冠者至,揖让而入。闻齐衰大功之 丧,如之何?”孔子曰:“内丧则废,外丧则冠而不醴,彻馔 而埽,即位而哭。如冠者未至,则废。”

    陈注冠者,宾与赞礼之人也。此人已及门而与主人揖让以入矣。主人忽闻齐衰大功之丧,何以处之?夫子言若是大门内之丧,则废而不行。以冠礼行之于庙,庙在大门之内,吉凶不可同处也。若是大门外之丧,丧在他处,可以加冠。但《冠礼》三加之后,设醴以礼新冠之人,今值凶事,止三加而止,不醴之也。初欲迎宾之时,醴及馔具皆陈设,今悉彻去,又埽除冠之旧位,使洁净更新,乃即位而哭,如宾与赞者未至则废也。

    如将冠子而未及期日,而有齐衰大功小功之丧,则 因丧服而冠,除丧不改冠乎?孔子曰:“天子赐诸侯大 夫冕弁,服于太庙,归设奠,服赐服”,于斯乎有冠醮,无 冠醴,父没而冠,则已冠埽地而祭于祢,已祭而见伯 父、叔父,而后飨冠者。

    陈注未及期日,在期日之前也。“因丧服而冠”者,因着丧之成服,而加丧冠也。此是孔子之言。曾子又问:“他日除丧之后,不更改易,而行吉冠之礼乎?”孔子答云:“诸侯及大夫,有幼弱未冠,总角从事,至当冠之年,因朝天子,天子于太庙中,赐冕服弁服,其受赐者,荣君之命,归即设奠告庙,服所赐之服矣。于此之时,惟有冠之”醮,无冠之醴。醮是以酒为燕饮,醴则独礼受服之人也。其礼如此,安得有除丧改冠之礼乎?“父没而冠”,谓除丧之后,以吉礼礼冠者。盖齐衰以下,可因丧服而冠,斩衰不可。

    曾子问曰:“祭如之何?则不行旅酬之事矣?”孔子曰:“闻 之小祥者,主人练祭而不旅,奠酬于宾,宾弗举,礼也。 昔者鲁昭公练而举酬,行旅,非礼也。孝公大祥,奠酬 弗举,亦非礼也。”

    陈注曾子问:“祭而不行旅酬之礼,何祭为然?”孔子言:惟小祥练祭为然。不旅者,不旅酬也。奠酬于宾,奠其酬爵于宾前也。“宾弗举”者,宾不举以旅也。言此祭主人得致爵于宾,宾不可举此爵而行旅酬。此礼也,大祥则可旅酬矣。

    曾子问曰:“大功之丧,可以与于馈奠之事乎?”孔子曰: “岂大功耳!自斩衰以下皆可,礼也。”曾子曰:“不以轻服 而重相为乎?”孔子曰:“非此之谓也。天子诸侯之丧,斩 衰者奠;大夫,齐衰者奠;士则朋友奠;不足,则取于大 功以下者,不足则反之

    陈注馈奠奠于殡也。大夫朔望皆有殷奠,士惟月朔,其礼盛,故执事者众。曾子问己有大功之丧,可与他人馈奠之事乎,孔子将谓曾子问己有大功之丧,得为大功者馈奠否,故答云,岂但大功,自斩衰以下皆可礼也。言身有斩衰,所为者斩衰,身有齐衰,所为者齐衰,皆可与其馈奠。孔子是据所服者言之。曾子不悟此旨,将谓言他人,乃曰:“不太轻己之服,而重于相为乎?”孔子乃答云:“非此为他人之谓也,谓于所为服者也。”凡丧奠,主人以悲哀,不暇执事,故不亲奠。天子诸侯之丧,诸臣皆斩衰,故云“斩衰者奠。”大夫则兄弟之服。齐衰者奠,士不以齐衰者奠,避大夫也。故朋友奠人,不充数则取大功以下,又不足则反取大功以上也。疏曰:“反之者,反取前人执事者充之。”

    《曾子问》曰:“小功可以与于祭乎?”孔子曰:“何必小功耳! 自斩衰以下与祭,礼也。”曾子曰:“不以轻丧而重祭乎?” 孔子曰:“天子诸侯之丧祭也,不斩衰者不与祭;大夫 齐衰者与祭。士祭不足,则取于兄弟大功以下者。”

    陈注大旨与上章同。但此问“与于祭”,则是虞与卒哭之祭。大全方氏曰:“此与祭,盖丧祭尔,非吉祭也。故自斩衰以下皆与以服重者,与祭乃所以重其祭也。曾子反以为轻丧,盖失之矣。”

    《曾子问》曰:“相识有丧服。可以与于祭乎?”孔子曰:“缌不 祭,又何助于人。”

    陈注所知识之人有祭事而己有丧服,可以助为之执事否?夫子言己有缌麻之服,服之轻者也,尚不得自祭己之宗庙,何得助他人之祭乎?大全方氏曰:“此所谓祭,盖吉祭也,故虽缌麻之轻亦不与。” 张子曰:“丧不贰事,则祭虽至重而有所不可行。盖祭而诚至,则哀亡矣;祭而诚不至,不如不祭之为愈。”

    《曾子问》曰:“废丧服,可以与于馈奠之事乎?”孔子曰:“说 衰与奠,非礼也,以摈相可也。”

    陈注废犹除也。馈奠,在殡之奠也。不问吉祭而问丧奠,曾子之意,谓方除丧服,决不可与吉礼,疑可与馈奠也。夫子言方说衰即与奠,是忘哀太速,故言非礼也。摈相事轻,亦或可耳。大全临川吴氏曰:“曾子初问自大功之丧始者,盖以斩衰服重,决不可为人执事。疑大功之服稍轻,或可与他人馈奠,而孔子答以有服之人但可为所为服者奠,则知不可为他人矣。曾子乃疑小功之服又轻于大功,或可与他人丧祭,孔子又答以有服之人止可为所为服者祭,则知小功亦不可为他人执事矣。曾子”又疑缌服尢轻于小功,或可与所识者之吉祭,而孔子又答以不可。以上曾子三问。于丧服则先大功,次小功,次缌麻,由重以渐而轻也;于为人则先殡奠,次丧祭,次吉祭,由凶以渐而吉也。曾子既知此,遂疑新除丧服之后,或可与人馈奠,孔子亦以为不可,而但许其可以摈相可也者。略许之而不深许之,则不若并摈相亦不为之为得。

    《曾子问》曰:“‘昏礼既纳币,有吉日,女之父母死,则如之 何’?孔子曰:‘婿使人吊,如婿之父母死,则女之家亦使 人吊。父丧称父,母丧称母,父母不在,则称伯父伯母。 婿已葬,婿之伯父致命女氏曰:‘某之子有父母之丧, 不得嗣为兄弟,使某致命’。女氏许诺,而弗敢嫁,礼也。 婿免丧,女之父母使人请,婿弗取,而后嫁之,礼也。女 之父母死,婿亦如之’。”

    陈注有吉日者,期日已定也。彼是父丧,则此称父之名吊之,彼是母丧,则此称母之名吊之。父母或在他所,则称伯父伯母名。如无伯父母,则用叔父母名可知。婿虽已葬其亲,而丧期尚远,不欲使彼女失嘉礼之时,故使人致命,使之别嫁他人。某之子,此某字是伯父之名。“不得嗣为兄弟”者,言继此不得为夫妇也。夫妇同等,有兄弟之义,亦亲之之辞。不曰“夫妇”者,未成昏嫌也。“使某致命”,此“某”字是使者之名。致如致仕之“致”,谓致还其许昏之命也。女氏虽许诺,而不敢以女嫁于他人,礼也。及婿祥禫之后,女之父母使人请婿成昏,婿终守前说而不取,而后此女嫁于他族,礼也。

    《曾子问》曰:“亲迎女在途,而婿之父母死,如之何?”孔子 曰:“女改服布深衣缟总以趋丧,而女之父母死,则女 反。”

    陈注嫁服:“士妻褖衣,大夫妻展衣,卿妻鞠衣。”改服,更其嫁服也。衣与裳相连而前后深邃,故曰“深衣。”缟生白绢也。总,束发也。长八寸,布为深衣,缟为总,妇人始丧未成服之服也,故服此以奔舅姑之丧。女子在室,为父三年;父卒亦为母三年。已嫁则期,今既在途,非在室矣,则止用奔丧之礼而服期。改服亦布深衣缟总也。

    如婿亲迎,女未至,而有齐衰大功之丧,则如之何?孔 子曰:“男不入,改服于外次,女入,改服于内次,然后即 位而哭。”曾子问曰:“除丧则不复昏礼乎?”孔子曰:“祭过时不祭,礼也。又何反于初?”

    陈注此齐衰大功之丧,谓婿家也。改服,改其亲迎之服,而服深衣于门外之次也。女,谓妇也。入门内之次,而以深衣更其嫁服也。此特问齐衰大功之丧者,以小功及缌轻,不废昏礼,礼毕乃哭耳。若女家有齐衰大功之丧,女亦不反归也。曾子又问:除丧之后,岂不复更为昏礼乎?孔子言:祭重而昏轻,重者过时尚废,轻者岂可复行乎?然此亦止谓四时常祭耳。“禘祫大祭”,过时犹追也。

    《曾子问》曰:“女未庙见而死,则如之何?”孔子曰:“不迁于 祖,不祔于皇姑。婿不杖,不菲,不次,归葬于女氏之党, 示未成妇也。”

    陈注不迁于祖,不迁柩而朝于婿之祖庙也。“不祔于皇姑”,以未庙见,故主不得祔姑之庙也。婿齐衰期,但不杖、不草屦,不别处哀次耳。女之父母自降服大功。

    《曾子问》曰:“娶女有吉日,而女死,如之何?”孔子曰:“婿齐 衰而吊,既葬而除之,夫死亦如之。”

    陈注若夫死,女以斩衰往吊,既葬而除也。

    《曾子问》曰:“丧有二孤,庙有二主,礼与?”孔子曰:“天无二 日,土无二王,尝禘郊社,尊无二上。未知其为礼也?”

    陈注“尝、禘、郊、社,祭之重者,各有所尊,不可混拜而祭之。”丧可得有二孤,庙可得有二主乎?非礼明矣。

    昔者齐桓公亟举兵,作伪主以行,及反,藏诸祖庙。庙 有二主,自桓公始也。

    陈注《师》行而载迁庙之主于齐车,示有所尊奉也。既作伪主,又藏于庙,是二失矣。

    《丧之二孤》,则昔者卫灵公适鲁,遭季桓子之丧,卫君 请吊,哀公辞,不得命,公为主。客入吊,康子立于门右, 北面。公揖让升自东阶,西乡;客升自西阶,吊。公拜,兴 哭,康子拜稽颡于位,有司弗辩也。今之二孤,自季康 子之过也。

    陈注国君,吊邻国之臣,尊卑不等。卫君吊而哀公为主,礼也。礼:大夫既殡而君来吊,主人门右北面哭拜稽颡。今既哀公为主,主则拜宾,康子但当哭踊而已,乃拜而稽颡于位,是二孤矣。当时有司不能论而正之,遂至循袭为常。变礼之失,由于康子。上章言自桓公始,此不言始而言“过”者,孔子、康子同时也。灵公先桓子卒,《经》讹为“灵公”,实出公也。大全严陵方氏曰:“丧有孤则哀之所主,庙有主则神之所依。丧有二孤则莫适为主,庙有二主则莫适为依,是岂礼之意哉?然后世行之者,盖自桓公始之,季康子之过也。”

    曾子问曰:“古者师行,必以迁庙主行乎?”孔子曰:“天子 巡守,以迁庙主行,载于齐车,言必有尊也。今也取七 庙之主以行,则失之矣。当七庙、五庙无虚主。虚主者, 惟天子崩,诸侯薨,与去其国,与祫祭于祖,为无主耳。 吾闻诸老聃曰:‘天子崩,国君薨,则祝取群庙之主而 藏诸祖庙,礼也。卒哭成事,而后主各反其庙’。”

    陈注崩薨而群主皆聚祖庙,以丧三年不祭,且象生者为凶事而聚焦也。冯氏曰:“郑注老聃,古寿考者之称。”

    子游问曰:“丧慈母如母,礼与?”孔子曰:“非礼也。古者,男 子外有傅,内有慈母,君命所使教子也,何服之有?”

    陈注妾之无子者,养妾子之无母者,谓之“慈母。”然天子诸侯不为庶母服,大夫妾子,父在为其母大功;士之妾子,父在为其母期,是与己母同也。何服之有?谓天子诸侯也,故下文举国君之事证之。大全临川吴氏曰:“‘‘按《礼经》传记所言慈母有二:其一,大夫士之子有服之慈母者,《仪礼丧服》篇‘齐衰三年’章云‘慈母如母’者’是也;其一,国君子生,择诸母使为子师,其次为慈母,其次为保母’者是也。子游所问,盖指《礼经》‘如母之慈母言。夫子所答,则以《内则》如傅之慈母言也’。”

    昔者鲁昭公少丧其母,有慈母良。及其死也,公弗忍 也,欲丧之。有司以闻,曰:“古之礼,慈母无服。今也君为 之服,是逆古之礼而乱国法也。若终行之,则有司将 书之以遗后世,无乃不可乎?”公曰:“古者天子练冠以 燕居。”公弗忍也,遂练冠以丧慈母。丧慈母,自鲁昭公 始也。

    陈注良,善也。古者,周以前也。天子诸侯之庶子,为天子诸侯者,为其母缌。《春秋》有以小君之礼服之者,以子贵而伸也。然必适小君没,若适小君在,则其母厌屈,故练冠也。此言“练冠以燕居”,谓庶子之为王者,为其母耳。

    《曾子问》曰:“诸侯旅见天子,入门不得终礼,废者几?”孔 子曰:“四。”请问之曰:“大庙火,日食后之丧,雨霑服失容, 则废。如诸侯皆在,而日食,则从天子救日,各以其方 色与其兵。大庙火,则从天子救火,不以方色与兵。”《曾 子问》曰:“诸侯相见,揖让,入门不得终礼,废者几?”孔子 曰:“六。”请问之曰:“天子崩,大庙火,日食后,夫人之丧,雨霑服失容则废。”《曾子问》曰:“天子尝禘,郊社,五祀之祭, 簠簋既陈,天子崩,后之丧,如之何?”孔子曰:“废。”曾子问 曰:“当祭而日食,大庙火,其祭也如之何?”孔子曰:“接祭 而已矣。如牲至未杀则废。天子崩,未殡,五祀之祭不 行;既殡而祭,其祭也,尸入,三饭不侑,酳不酢而已矣。 自启至于反哭,五祀之祭不行。已葬而祭,祝毕献而 已。”

    陈注天子诸侯之祭,礼亡不可闻其详矣。先儒以大夫士祭礼推之,“士祭尸九饭,大夫祭尸十一饭”,则知诸侯十三饭,天子十五饭也。五祀外神,不可以己私丧久废其祭。若当祭之时而天子崩,则止而不行,俟殡讫乃祭,然其礼则杀矣。侑,劝也。尸入,迎尸而入坐也。“三饭不侑”者,尸三饭告饱则止,祝更不劝侑其食,使满足当饭之数也。酳,食毕而以酒漱口也。按《特牲礼》,“尸九饭毕,主人酌酒酳尸,尸饮卒爵,酢主人,主人受酢,饮毕,酌献祝,祝饮毕,主人又酌献佐食。”今云“酳不酢”者,无酢主人以下等事也。此是言殡后祭五祀之礼。又言自启殡往葬,及葬毕反哭,其间亦不祭五祀,直待葬后乃祭,其礼又不同。盖葬后哀稍杀,渐向吉,故祝侑尸食至十五饭,摄主酳尸,尸饮卒爵而酢摄主,摄主饮毕,酌而献祝,祝受,而饮毕则止,无献佐食以下之事,故云“祝毕献而已。”已,止也。

    《曾子问》曰:“诸侯之祭社稷,俎豆既陈。闻天子崩,后之 丧,君薨,夫人之丧,如之何?”孔子曰:“废,自薨比至于殡, 自启至于反哭,奉帅天子。”

    陈注《曾子所问》如此,孔子曰:“废”,又言自薨至殡,自启至反哭,皆帅循天子之礼者,谓诸侯既殡而祭社稷或五祀者,亦如天子殡后祭五祀之礼也。其葬后而祭社稷五祀者,亦如天子葬后祭五祀之礼也。

    《曾子问》曰:“大夫之祭,鼎俎既陈,笾豆既设,不得成礼, 废者几?”孔子曰:“九。”请问之,曰:“天子崩,后之丧,君薨,夫 人之丧,君之大庙,火,日食,三年之丧,齐衰,大功,皆废。 外丧,自齐衰以下,行也。其齐衰之祭也,尸入,三饭不 侑,酳不酢而已矣。大功,酢而已矣。小功缌,室中之事 而已矣。士之所以异者,缌不祭,所祭于死者无服则 祭。”

    陈注此言大夫宗庙之祭,外丧在大门之外也。“三饭不侑,酳不酢”,说见上章。“大功酢而已”者,大功服轻,祭礼稍备。十一饭之后,主人酌酒酳尸,尸酢主人即止也。“室中之事”者,凡尸在室之奥,祝在室中北厢南面,佐食在室中户西北面,但主人、主妇及宾献尸及祝、佐食等三人毕则止也。若平常之祭,十一饭毕,主人酳尸,尸卒爵,酢主人。主人献祝及佐食毕,次主妇献尸。尸酢主妇,主妇又献祝及佐食毕,次宾长献尸。尸得宾长献爵,则止不举,盖奠其爵于荐之左也。待致爵之后,尸乃举爵。今以《丧服》杀礼,故止于宾之献也。士卑于大夫,虽缌服亦不祭,所祭于死者无服,谓如妻之父母、母之兄弟姊妹。己虽有服而己所祭者与之,无服则可祭也。

    曾子问曰:“三年之丧,吊乎?”孔子曰:“三年之丧,练不群 立,不旅行。君子礼以饰情,三年之丧而吊哭,不亦虚 乎?”

    陈注《练》,小祥也。《旅》,众也。群立旅行,言及他事,则为忘哀,况于吊乎?

    《曾子问》曰:“大夫、士有私丧,可以除之矣,而有君服焉, 其除之也如之何?”孔子曰:“有君丧,服于身,不敢私服, 又何除焉?”于是乎有过时而弗除也。君之丧服除而 后殷祭,礼也。

    陈注君重亲轻,以义断恩也。若君服在身,以遭亲丧,则不敢为亲制服,初死尚不得成服,终可行除服之礼乎?此所以虽过时而不除也。殷祭,盛祭也。君服除,乃得为亲行二祥之祭,以伸孝心,以其礼大,故曰“殷”也。假如此月除君服,即次月行小祥之祭,又次月行大祥之祭。若亲丧小祥后方遭君丧,则他时君服除后,惟行大祥祭也。然此皆谓适子主祭而居官者。若庶子居官而行君服,适子在家,自依时行亲丧之礼。他日庶子虽除君服,无追祭矣。

    《曾子问》曰:“父母之丧弗除,可乎?”孔子曰:“先王制礼,过 时弗举,礼也。非弗能勿除也,患其过于制也。故君子 过时不祭,礼也。”

    陈注曾子之意,以为适子仕者,除君服后,犹得追祭二祥;庶子仕者,虽除君服,不复追祭,是终身不除父母之丧矣,可乎?孔子言:先王制礼,各有时节,过时不复追举,礼也。今不追除服者,不是不能除也,患其逾越圣人之礼制也。且如四时之祭,当春祭时,或以事故阻废,至夏则惟行夏时之祭,不复追补春祭矣。故过时不祭,礼之常也。惟禘祫大事则不然。

    《曾子问》曰:“君薨既殡,而臣有父母之丧,则如之何?”孔子曰:“归居于家,有殷事则之君所,朝夕否。”

    陈注“殷盛之事”,谓朔望及荐新之奠也。君有此事,则往适君所,朝夕则不往哭。

    曰:“君既启,而臣有父母之丧,则如之何?”孔子曰:“归哭 而反送君。”

    陈注此二节皆对言君亲之丧。若臣有父母之丧,既殡而后有君丧,则归君所。父母丧有殷事则来归家,朝夕亦恒在君所也。若父母之丧既启而有君之丧,则亦往哭于君所而反送父母之丧也。下文“君未殡而臣有父母之丧”,亦与“父母之丧未殡而有君丧”互推之。

    曰:“君未殡,而臣有父母之丧,则如之何?”孔子曰:“归殡, 反于君所,有殷事则归,朝夕否。大夫室老行事;士则 子孙行事。大夫内子有殷事,亦之君所,朝夕否。”

    陈注室老,家相之长也。“室老,子孙行事”者,以大夫、士在君所,殷事之时,或朝夕恒在君所,则亲丧朝夕之奠有缺,然奠不可废也。大夫尊,故使室老摄行其事;士卑,则子孙摄也。内子,卿大夫之适妻也。为夫之君,如为舅姑服齐衰,故殷事亦之君所。大全卢氏曰:“人君五日而殡,故可归殡父母而往殡君也。若临君殡,则归哭父母而来殡君,殡君讫乃归殡父母也。”

    《曾子问》曰:“君出疆,以三年之戒,以椑从。君薨,其入如 之何?”孔子曰:“共殡服,则子麻弁绖,疏衰、菲杖,入自阙, 升自西阶。如小敛,则子免而从柩,入自门,升自阼阶。 君、大夫、士,一节也。”

    陈注《曾子问》:“国君以事出疆,必为三年之戒备,恐未得即返也。”于是以亲身之棺随行,虑或死于外也。若死于外,则入之礼如何?孔子言:于时大敛之后,主人从柩而归,则其国有司供主人殡时所著之服,谓布深衣、苴绖,散带垂也。此时主人从柩在路,未成服,惟著麻弁绖疏衰而藨屦,菲杖也。麻弁,布弁也。布弁之上加环绖也。柩入之时,毁殡宫门西边墙而入,其处空缺,故谓之阙,非门阙之阙也。“升自西阶”者,以柩从外来,有似宾客,故就客阶而升也。如小敛而归,则子首不麻弁,身不疏衰,惟首著免布,身着布深衣也。“入自门,升自阼阶”者,以亲未在棺,犹以事生之礼事之也。凡君与大夫及士之卒于外者,其礼皆一等,无异制,故云一节也。

    《曾子问》曰:“君之丧既引,闻父母之丧,如之何?”孔子曰: “遂既封而归,不俟子。”

    陈注遂,遂送君柩也。既窆而归,下棺即归也。“不俟子”,不待孝子返而己先返也。

    《曾子问》曰:“父母之丧既引,及涂,闻君薨,如之何?”孔子 曰:“遂。既封,改服而往。”

    陈注遂,遂送亲柩也。既窆之后,改服而往者。《杂记》云:“非从柩与反哭,无免于堩。”此时孝子首著免,乃去免而括发徒跣布深衣而往,不敢以私丧之服丧君也。

    曾子问曰:“‘葬引至于堩,日有食之,则有变乎?且不乎’? 孔子曰:‘昔者吾从老聃助葬于巷党,及堩,日有食之。 老聃曰:‘丘止柩就道右,止哭以听变。既明,反而后行, 曰:‘礼也’。反葬而丘问之曰:‘夫柩不可以反者也。日有 食之,不知其已之迟数,则岂如行哉’?老聃曰:‘诸侯朝 天子,见日而行,逮日而舍奠大夫使见日而行,逮日’’’” 而舍。夫柩不蚤出,不莫宿,见星而行者,唯罪人与奔 父母之丧者乎?日有食之,安知其不见星也?且君子 行礼,不以人之亲痁患?吾闻诸《老聃》云:

    陈注“堩,道也,有变,变常礼乎?且不乎?”不变常礼乎?柩北向而出道右,则道之东也。“听变”,听日食之变动也。明,反日光复常也。“舍奠”,晚止舍而设奠于行主也。日食既而星见,昏暗中恐有奸慝也。痁,病也。不可使人之亲病于危亡之患也。

    《曾子问》曰:“为君使而卒于舍,《礼》曰‘公馆复,私馆不复’。 凡所使之国,有司所授舍,则公馆已,何谓私馆不复 也?”孔子曰:“善乎问之也!自卿大夫士之家曰私馆,公 馆与公所为曰公馆。公馆复,此之谓也。”

    陈注复死而招魂复魄也。公馆,公家所造之馆也。与,及也。“公所为”,谓公所命停客之处,即是卿大夫之馆,但有公命,故谓之公馆也。一说“公所为”,谓君所作离宫别馆也。大全严陵方氏曰:“公馆之礼宜隆,故复;私馆之礼宜杀,故不复也。”

    《曾子问》曰:“下殇土周,葬于园,遂舆机而往,涂迩故也。 今墓远,则其葬也如之何?”

    陈注八岁至十一为下殇。土周,堲周也。成人则葬于墓,此葬于园圃之中。舆犹抗也。机者,舆尸之具,木为之,状如床而无脚,以绳横直维系之,抗举而往堲周之所,棺敛而葬之,涂近故也。《曾子》言:今世礼变,皆棺敛下殇于家,而葬之于墓,则涂远矣。其葬也如之何?问:既不用舆机,则当用人举棺以往乎?为当用车载棺而“往乎?”然此谓大夫之下殇及士

    庶人之中、下殇耳,若大夫之适长殇、中殇,有遣车者,亦不舆机而葬也。

    孔子曰:“吾闻诸老聃曰:‘昔者史佚有子而死,下殇也 墓远’。召公谓之曰:‘何以不棺敛于宫中’?史佚曰:‘吾敢 乎哉’?召公言于周公,周公曰:‘岂不可?史佚行之。下殇 用棺衣棺,自史佚始也’。”

    陈注《史佚》,周初良史也。墓远,不葬于园也。言于周公,言犹问也。周公曰:“岂不可”者,谓何为不可也。召公述周公之言告佚,佚于是用棺衣而棺敛于宫中。是此礼之变,始于史佚也。大全陆氏曰:“下殇虽不棺敛于宫中,即涂远而欲拘墓近之制,是胶也。故召公权之,周公与之。”

    《曾子问》曰:“卿大夫将为尸于公,受宿矣,而有齐衰内 丧,则如之何?”孔子曰:“出舍于公馆以待事,礼也。”

    陈注“受宿”,受君命而宿,齐戒也。“齐衰”,内丧,大门内齐衰服之丧也。“待事”,待祭事毕,然后归哭也。

    《文王世子》

    其公大事,则以其丧服之精粗为序,虽于公族之丧 亦如之,以次主人。

    陈注此谓君丧而庶子治其礼事。大事,丧事也。臣为君皆斩衰,然衰制虽同,而升数之多寡则各依本亲。庶子序列位次,则辨其本服之精粗,使衰粗者在前,衰精者在后。非但公丧如此,公族之内有相为服者亦然,盖亦是庶子序其精粗先后之次也。“以次主人”者,谓虽有庶长,父兄尊于主人,亦必次于主人之下,使主人在上,为丧主也。

    族之相为也,宜吊不吊,宜免不免,有司罚之。至于“赗 赙承含”,皆有正焉。

    陈注“四世而缌,服之穷也。五世亲尽,袒免而已;六世以往吊而已矣。赗赙含襚,随其亲疏,各有正礼。庶子,官治之有司”,即庶子也。

    《礼器》

    “天子崩,七月而葬,五重八翣。诸侯五月而葬,三重六 翣;大夫三月而葬,再重四翣。”此以多为贵也。

    陈注“五重”,谓抗木与茵也。茵以藉棺,用浅色缁布夹为之,以茅秀及香草著其中,如今褥子中用絮然。缩者二,横者三,为一重。抗木,所以抗载于土。下棺之后,置抗木于椁之上,亦横者三,缩者二,上加抗席三,此为一重。如是者五,则为五重也。

    《内则》

    女子十有五年而笄,二十而嫁。有故二十三年而嫁。

    陈注故谓父母丧。

    《玉藻》

    《缟冠》,元武子姓之冠也。缟冠,素纰,既祥之冠也。

    陈注缟,生绢也。武,冠卷也。以缟为冠,凶服也。武则元色吉也。所以吉凶相半者,盖父有丧服,子不可用纯吉,故曰“子姓之冠。”姓,生也。孙是子之所生,故谓之子姓。素,熟绢也。纰,冠两边及卷下畔之缘也。缟冠素纰,谓冠与卷身皆用缟,但以素缘之耳。《既祥之冠》者,祥祭后所服也。

    丧容累累,《色容》颠颠,视容瞿瞿梅梅,《言容》茧茧。

    陈注此皆居丧之容。“累累”,羸惫失意之貌。“颠颠”,忧思不舒之貌。“瞿瞿”,惊遽之貌。“梅梅”,犹昧昧,瞻视不审,故“瞿瞿梅梅”然也。“茧茧”,犹绵绵,声气低微之貌也。

    《明堂位》

    有虞氏之《绥》,“夏后氏之绸练,殷之崇牙,周之璧翣。”

    陈注此皆丧葬之饰。

    《丧服小记》

    斩衰括发,以麻为母。“括发以麻”,免而以布。

    陈注《斩衰》,主人为父之服也。亲始死,子服布深衣,去吉冠而犹有笄。徒跣,扱深衣前衽于带。将小敛,乃去笄。著素冠,敛讫,去素冠,而以麻自项而前交于额上,却而绕于紒,如著㡎头然。㡎头,今人名掠发,此谓“括发以麻”也。母死亦然,故云“为母括发以麻”,言此礼与丧父同也。“免而以布”,专言为母也。盖父丧小敛后,拜宾竟,子即堂下之位,犹括发而踊。母丧则此时不复括发而著布,免以踊,故云“免而以布”也。

    齐衰恶笄以终丧。

    陈注妇人居齐衰之丧,以榛木为笄,以卷发,谓之“恶笄。”中间更无变易,服竟一并除之。

    “男子冠而妇人笄,男子免而妇人髽。”其义:为男子则 免,为妇人则髽。

    陈注吉时,男子首有吉冠,妇人首有吉笄。若亲始死,男去冠,女则去笄。父丧成服也。男以六升布为冠,女则箭筱为笄。若丧母,男则七升布为冠,女则榛木为笄。故云“男子冠而妇人笄”也。“男子免而妇人髽”者,言今遭齐衰之丧,当男子著免之时,妇人则髽其首也。髽有二:斩衰则麻髽,齐衰则布髽,皆名露紒。其义,为男子则免,为妇人则髽者,言其义不过以此分别男女而已

    苴,杖竹也。削杖,桐也。

    陈注竹杖圆以象天,削杖方以象地,父母之别也。苴者,黯也。必用竹者,以其体圆性贞,四时不改,明子为父礼伸痛极,自然圆足,有终身之痛也。削者,杀也。“桐随时凋落”,谓母丧,外虽削杀,服从时除,而终身之心与父同也。

    祖父卒,而后为祖母后者三年。

    陈注适孙无父,既为祖三年矣,今祖母又死,亦终三年之制。盖祖在而丧祖母,则如父在而为母期也。子死则孙为后,故以为后者言之。

    为父母、长子稽颡。大夫吊之,虽缌必稽颡。

    陈注服重者,先稽颡而后拜宾,服轻者,先拜宾而后稽颡。父母尊也,长子正体也,故从重。大夫吊于士,是以尊临卑。虽是缌服之丧,亦必稽颡而后拜,盖尊大夫,不敢以轻待之也。

    妇人为夫与长子稽颡,其馀则否。

    陈注“妇人受重于他族,其馀谓父母也。”降服移天,其礼杀矣。

    男主必使同姓,妇主必使异姓。

    陈注“丧必有男主以接男宾,必有女主以接女宾。”若父母之丧,则适子为男主,适妇为女主。今无男主而使人摄主,则必使丧家同姓之男。无女主而使人摄主,则必使丧家异姓之女。谓同宗之妇也。

    “为父后者,为出母无服。”

    陈注出母,母为父所遣者也。适子为父后者不服之,盖尊祖敬宗,家无二主之义也,非为后者服期。

    亲亲以三为五,以五为九,上杀、下杀、旁杀,而亲毕矣。

    陈注由己身言之,上有父,下有子,宜言“以一为三”而不言者,父子一体,无可分之义,故惟言“以三为五”,谓因此三者而由父以亲祖,由子以亲孙,是以三为五也。又不言以五为七者,盖由祖以亲曾高二祖,由孙而亲曾孙元孙,其恩皆已疏略,故惟言“以五为九”也。由父而上杀之至高祖,由子而下杀之至元孙,是上杀下杀也。同父则期,同祖则大功,同曾祖则小功,同高祖则缌麻,是旁杀也。高祖外无服,故曰“毕矣。”

    “庶子不为长子斩”,不继祖与祢故也。

    陈注以“己非继祖之宗”,又非继祢之宗。

    “亲亲”,“尊尊”,“长长”,男女之有别,人道之大者也。

    陈注疏曰:此论服之降杀。“亲亲”,谓父母也;“尊尊”,谓祖及曾祖、高祖也;“长长”,谓兄及旁亲也。不言卑幼,举尊长则卑幼可知也。男女之有别者,“若为父斩、为母齐衰、姑姊妹在室期、出嫁大功”、“为夫斩、为妻期”之属是也。此四者于人之道为最大。

    《从服》者,所从亡则已。《属从》者,所从虽没也。《服》。

    陈注疏曰:服术有六:其一是徒从徒空也,与彼非亲属,空从此而服彼。有四者:一是妾为女君之党,二是子从母服于母之君母,三是妾子为君母之党,四是臣从君而服君之党。此四徒之中,惟女君虽没,妾犹服女君之党,馀三徒所从,既亡,则止而不服,已止也。属者,骨血连续以为亲也。亦有三:一是子从母服母之党,二是“妾从夫服”,夫之党;三是“夫从妻服”,妻之党。此三从,虽没犹从之,服其亲也。

    妾从女君而出,则不为女君之子服。

    陈注妾,谓女君之侄娣也。其来也,与女君同入,故服女君之子与女君同。若女君犯七出而出,则此侄娣亦从之出。子死,则母自服其子,侄娣不服,义绝故也。

    《世子》不降妻之父母,其为妻也,与大夫之适子同。

    陈注《世子》,天子诸侯之适子,传世者也。不降杀其妻父母之服者,以妻故亲之也。大夫适子死,服齐衰不杖。今世子既不降其妻之父母,则其为妻服与大夫服适子之服同也。

    父为士,子为天子诸侯,则祭以天子诸侯,其尸服以 士服。父为天子诸侯,子为士,祭以士,其尸服以士服。

    陈注《礼》有“曲而杀”者,此类是也。

    妇当丧而出,则除之。

    陈注“妇当舅姑之丧而为夫所出,则即除其服”,恩义绝故也。

    为父母丧,未练而出则三年。既练而出则已。

    陈注若当父母之丧未期而为夫所出,则终父母三年之制。为已与夫族绝,故其情复隆于父母也。若在父母小祥后被出,则是己之期服已除,不可更同兄弟为三年服矣,故已也。

    未练而反,则期;既练而反,则遂之。

    陈注若被出后,遇父母之丧未及期,而夫命之反,则但终期服。反在期后,则遂终三年。盖缘已随兄弟小祥,服三年之丧,不可中废也。

    再期之丧,三年也。期之丧,二年也。九月七月之丧,三 时也。五月之丧,二时也。三月之丧,一时也。故期而祭, 礼也。期而除丧,道也。祭不为除丧也

    陈注《仪礼大功”章》有“中殇七月之文,即此七月之丧也。“期而祭”,谓再期之丧,致小祥之祭也。“期而除丧”,谓除衰绖,易练服也。小祥之祭,乃孝子因时以伸其思亲之礼也。练时,男子除首绖,妇人除腰带,乃生者随时降杀之道也。祭与练虽同时并举,然祭非为练而设也。

    三年而后葬者,必再祭。其祭之间,不同时而除丧。

    陈注孝子以事故,不得及时治葬,中间练祥时月,以尸柩尚存,不可除服。今葬毕必举练祥两祭,故云“必再祭”也。但此二祭,仍作两次举行,不可同在一时。如此月练祭,则男子除首绖,妇人除腰带。次月祥祭,乃除衰服,故云“其祭之间,不同时而除丧”也。

    大功者,主人之丧有三年者,则必为之再祭,朋友虞 祔而已。

    陈注“大功者,主人之丧”,谓从父兄弟来主此死者之丧也。“三年”者,谓死者之妻与子也。妻既不可为主,而子又幼小,别无近亲,故从父兄弟主之,必为之主行练祥二祭,朋友但可为之虞祭、祔祭而已。大全金华应氏曰:“死生之相收恤,人道之当然。今其身死而又妻子惸弱,适无父母兄弟之至亲者,则大功当任其责而至于终丧;或其适无小功之亲也,则朋友当任其责而至于适葬。使其不幸而无大功以为之依,则小功以下其可以坐视乎?又不幸而无朋友以为之助,则为邻者倘与之旧者,其可以恝然乎?是以”体“朋友死无所归于我殡”之义,则练、祥不必大功,而亲党皆不可得而辞;推行有死,人尚或墐之之心,则虞、练不必朋友,而凡相识者皆不得而拒。特其情有厚薄,则处之各不同。自其笃于义者言之,则各有加焉,无害也。凡遇夫人之急难而处事之变者,不可以不知。

    士妾有子而为之缌,无子则已。

    陈注《丧服》云:“大夫为贵妾缌,士卑,故妾之有子者为之缌,无子则不服也。”

    “生不及祖父母、诸父昆弟”,而父税丧己则否。

    陈注“税者,日月已过,始闻其死,追而为之服也。”此言生于他国,而祖父母、诸父昆弟皆在本国,己皆不及识之。今闻其死而日月已过,父则追而服之,己则不服也。

    为君之父母、妻、长子,君已除丧而后闻丧,则不税。

    陈注卿大夫为君之父母、妻、长子皆有服。今以出使他国,或以事久留,君除丧之后,己始闻丧,不追服也。

    降而在《缌》小功者,则税之。

    陈注此句承“父税丧己则否”之下,误在此。降者,杀其正服也。如叔父及适孙正服,皆不杖期死在下殇,则皆降服小功。如庶孙之中殇,以大功降而为缌也。从祖昆弟之长殇,以小功降而为缌也。如此者,皆追服之。《檀弓》曾子所言小功不税,是正服小功,非谓降也。凡降服,重于正服。

    近臣君服斯服矣,其馀从而服,不从而税。

    陈注近臣,卑贱之臣也。此言小臣有从君往他国,既返而君之亲丧已过,服之日月,君税之,此臣亦从君而服。“其馀”,谓卿大夫之从君出为介、为行人、宰、史者。返而君服限未满,亦从君而服。若在限外而君税,则不从君而税也。

    君虽未知丧,臣服已。

    陈注此言君在他国,而本国有丧,君虽未知,而诸臣之留国者,自依礼成服,不待君返也。

    《虞》杖不入于室,祔杖不升于堂。

    陈注“《虞》祭在寝,祭后不以杖入室;祔祭在祖庙,祭后不以杖升堂”:皆杀哀之节也。

    “为君母后”者:君母卒,则不为君母之党服。

    陈注此言无适子而庶子为后者,即上章“从服者所从亡则已”之义也。

    绖杀,五分而去一,杖大如绖。

    陈注《丧服传》曰:“苴绖、大搹,左本在下,去五分一,以为带。绖大搹者,谓首绖也。五分减一分,则腰绖之大也。递减之,则齐衰之绖大如斩衰之带,去五分一,以为齐衰之带。大功之绖大如齐衰之带,去五分一,以为大功之带。小功之绖大如大功之带,去五分一,以为小功之带。缌麻之绖大如小功之带,去五分一,以为缌麻”之带,麻在首在腰皆曰绖。分言之,则首曰绖,腰曰带,所以五分者,象五服之数也。杖大如绖,如腰绖也,搹者扼也。《朱子》曰:“首绖大一扼,只是拇指与第二指一围。”

    “妾为君之长子”,与女君同。

    陈注“女君为长子三年”,妾亦同服三年,以正统故重也。

    除丧者先重者,易服者易轻者。

    陈注“男子重在首,妇人重在腰。”凡所重者,有除无变故,虽卒哭,不受轻服,直至小祥,而男子除首绖妇

    人除腰绖,此之谓除丧者先重者也。“易服” 者,谓先遭重丧,后遭轻丧,而变易其服也。轻谓男子腰,妇人首也。此言先是斩衰,虞而卒哭,已变葛绖,葛绖之大小如齐衰之麻绖。今忽又遭齐衰之丧,齐衰腰首绖皆牡麻,牡麻重于葛也。服宜从重,故男不变首,女不变腰,以其所重也,但以麻易男腰女首而已,故云易服者,易轻者也。若未虞卒哭,则后丧不能变。

    无事不辟庙门,哭皆于其次。

    陈注辟,开也。庙门,殡宫之门也。鬼神尚幽暗,故有事则辟,无事不辟也。次,倚庐也。朝夕之哭与受吊之哭,皆即门内之位。若或昼或夜无时之哭,则皆于倚庐也。

    《复与书铭》,自天子达于士,其辞一也。男子称“名’,妇人 书姓与伯仲,如不知姓则书“氏。”

    陈注复,招魂以复魄也。书铭,书死者名字于明旌也。为铭各以其物。士长三尺,大夫五尺,诸侯七尺,天子九尺。若不命之士,以缁长半幅,长一尺,䞓末长终幅,长二尺,总长三尺。《周礼》:“天子之复曰‘皋天子复’”,诸侯则曰“皋某甫复。”此言天子达于士,其辞一者,殷以上质,不讳名,故臣可以名君欤。男子称名,谓复与铭皆名之也。妇人铭则书姓及伯仲,此或亦是殷以上之制,如周则必称夫人也。姓如鲁,是姬姓后三家各自称氏,所谓氏也。殷以前,六世之外,则相与为昏,故妇人有不知姓者。周不然矣。

    斩衰之葛与齐衰之麻同,齐衰之葛与大功之麻同, 麻同,皆兼服之。

    陈注上章言绖杀,皆是五分去一。此言斩衰卒哭后所受葛绖,与齐衰初死之麻绖大小同;齐衰变服之葛绖,与大功初死之麻绖大小同。麻同皆兼服之者,谓居重丧而遭轻丧,服麻又服葛也。上章言男子易腰绖,不易首绖,故首仍重丧之葛,腰乃轻服之麻也。妇人卒哭后无变,上下皆麻,此言麻葛兼服者,止谓男子耳。

    报葬者“报虞,三月而后卒哭。”

    陈注“报”,读为赴急疾之义。谓家贫或以他故,不得待三月死而即葬者。既疾葬亦疾虞,虞以安神,不可后也。惟卒哭则必俟三月耳。

    父母之丧偕,先葬者不虞祔,待后事,其葬服斩衰。

    陈注父母之丧偕,即《曾子问》并有丧,言父母同时死也。葬先轻而后重。先葬,葬母也,不虞祔,不为母设虞祭,祔,祭也。盖葬母之明日,即治父葬,葬父毕,虞祔,然后为母虞祔,故云“待后事”,祭则先重而后轻也。其葬母亦服斩衰者,从重也,以父未葬,不敢变服也。

    大夫降其庶子,其孙不降其服。

    陈注大夫为庶子服大功,而庶子之子则为父三年也。“大夫不服其妾”,故妾子为其母大功。

    大夫不主士之丧。

    陈注谓士死,无主后,其亲属有为大夫者不得主其丧,尊故也。

    为慈母之父母无服。

    陈注恩所不及故也。

    夫为人后者,其妻为舅姑大功;

    陈注此舅姑谓夫之所生父母。

    士“祔于大夫则易牲。”

    陈注“祖为大夫,孙为士。”孙死,祔祖,则用大夫牲。士牲卑,不可祭于尊者也。此与葬以大夫,祭以士者不同。如妾无妾,祖姑可祔,则易牲而祔于女。君。

    “继父不同居也”者,必尝同居,皆无主后,同财而祭其 祖祢为同居,有主后者为异居。

    陈注母再嫁而子不随往,则此子与母之继夫犹路人也,故自无服矣。今此子无大功之亲,随母以往,其人亦无大功之亲,故云“同居皆无主后”也。于是以其货财为此子同筑宫庙,使之祭祀其先,如此则是继父同居,其服期也。异居有三:一是昔同今异,二是今虽同居,却不同财,三是继父自有子,即为异居。异居者服齐衰三月而已。此云“有主后者为异居”,则此子有子亦为异居也。

    “哭朋友”者,于门外之右,南面。

    陈注《檀弓》曰:“朋友,吾哭诸寝门之外,南面者为主,以待吊宾也。”

    《祔葬》者,不筮宅。

    陈注《宅》谓茔圹也。前人之葬,已筮而吉,故祔葬则不必再筮也。

    “士大夫不得祔于诸侯,祔于诸祖父之为士大夫者。 其妻祔于诸祖姑,妾祔于妾祖姑。”亡则中一以上而 祔,祔必以其昭穆。

    陈注公子、公孙之为士、为大夫者,不得祔于先君之庙也。诸祖父,其祖为国君者之兄弟也。诸祖姑,诸祖父之妻也。若祖为国君而无兄弟,可祔亦祔宗

    考证

    “族之疏”者,上言士易牲而祔于大夫,而大夫不得易牲而祔诸侯者,诸侯之贵绝宗,故大夫士不得亲之也。“妾祔于妾祖姑”,言妾死则祔于祖之妾也。亡,无也。中,间也。若祖无妾,则又间曾祖一位,而祔高祖之妾,故云“亡则中一以上而祔”也。所以间曾祖者,以昭穆之次不同列,祔必以昭穆也。《大全》。方氏曰:“祔葬与祔庙,皆谓之祔。凡祔以庙为正,故言祔庙则不言庙,祔葬则必言葬。”

    诸侯不得祔于天子,天子诸侯大夫可以祔于士。

    陈注卑孙不可祔于尊祖。孙贵而不祔其祖之为士者,是自尊而卑其祖不可也,故可以祔于士。

    为母之君母,母卒则不服。

    陈注“母之君母”者,母之适母也,非母所生之母。故母在而为之服,则己亦从而服,是徒从也。徒从者,所从亡则已,故母卒不服。

    宗子,母在为妻禫。

    陈注父在则适子为妻,不杖。不杖则不禫。父没母存,则杖且禫矣。此宗子百世不迁者也。恐疑于宗子之尊,厌其妻,故明言“虽母在,亦当为妻禫”也。然则非宗子而母在者不禫矣。

    “为慈母后者”,为庶母可也,为祖庶母可也。

    陈注《传》曰:“妾之无子者,妾子之无母者,父命之为子母”,此谓为慈母后者也。若庶母尝有子而子已死,命他妾之子为其后,故云为庶母可也。若父之妾有子而子死,命己之妾子后之亦可,故云“为祖庶母可也。”石梁王氏曰:“为慈母后者,为庶母,为祖庶母后,皆可。”谓既是妾子,此三母皆妾,皆可以妾生之子为后。

    为父母妻长子禫。

    陈注此言当禫之丧,有此四者。然妻为夫亦禫,又慈母之丧,无父在亦禫,记者略耳。

    慈母与妾母,不世祭也。

    陈注不世祭者,谓子祭之而孙不祭也。上章言“妾祔于妾祖姑”者,《疏》云“妾无庙”,今乃云祔及高祖,当是为坛以祔之耳。

    丈夫冠而不为殇,妇人笄而不为殇。为殇后者以其 服服之。

    陈注男子死在殇年,则无为父之道。然亦有不俟二十而冠者,冠则成人也。此章举不为殇者言之,则此当立后者,乃是已冠之子,不可以殇礼处之。其族人为之后者,即为之子也。“以其服服之”者,子为父之服也。旧说为殇者父之子,而依兄弟之服服此殇,非也。其女子已笄而死,则亦依在室之服服之,不降而从殇服也。

    久而不葬者,唯主丧者不除,其馀以麻终。月数者,除 丧则已。

    陈注“主丧者不除”,谓子于父,妻于夫、孤孙于祖父母,臣于君,未葬不得除衰绖也。“麻终月数”者,期以下至缌之亲,以主人未葬,不得变葛服,故服麻以至月数足而除,不待主人葬后之除也。然其服犹必收藏以俟送葬也。

    箭笄终丧三年,齐衰三月,与大功同者绳屦。

    陈注前章言“齐衰恶笄”,以终丧为母也。此言“箭笄”,三年女子在室为父也,箭筱也。齐衰为尊,大功为卑,然三月者恩之轻,九月者恩稍重,故可以同用绳屦,此制礼者浅深之宜也。绳屦,麻绳为屦也。

    练筮日筮尸,视濯皆要绖。杖绳屦,有司告具而后去 杖,筮日筮尸,有司告事毕而后杖拜送。宾大祥,吉服 而筮尸。

    陈注练,小祥也。筮日筮祥,祭之日也。筮尸,筮为尸之人也。视濯,视祭器之涤濯也。小祥除首绖,而腰之葛绖未除,将欲小祥,则预著此小祥之服以临此三事。不言衰与冠者,则亦必同小祥之制矣。《有司》谓执事者,向者变服犹杖,今执事者告三事办具,将欲临事,故孝子即去杖而致敬。此三事者,惟筮日筮尸,有宾来,今执事者告筮占之事毕,则孝子复执杖以拜送于宾,视濯,无宾,故不言。至大祥时则吉服行事矣。吉服,朝服也。不言“筮日视濯”,与《小祥》同可知也。

    庶子在父之室,则为其母不禫。

    陈注此言“不命之士,父子同宫”者。

    庶子不以杖即位。

    陈注此言适庶俱有父母之丧者,适子得执杖进阼阶哭位,庶子至中门外则去之矣。

    父不主庶子之丧,则孙以杖即位可也。

    陈注父主适子丧而有杖,故适子之子不得以杖即位,避祖之尊故然,非厌之也。今父既不主庶子之丧,故庶子之子得以杖即位。祖不厌孙,孙得伸也。父皆厌子,故舅主适妇丧,而适子不杖。大夫不服贱妾,故妾子亦以厌而降服,以服其母。祖虽尊贵,不厌其孙,故大夫降庶子,而孙不降其父也

    父在,庶子为妻以杖,即位可也。

    陈注舅主适妇,故适子不得杖。舅不主庶妇,故庶子为妻可以杖即位。此以即位言者,盖庶子厌于父母,虽有杖,不得持以即位,故明言之也。

    诸侯吊于异国之臣,则其君为主。

    陈注君无吊外臣之礼,若来在此国,而适遇其卿大夫之丧,则吊之,以主君之故耳,故主君代其臣之子为主。

    诸侯吊,必“皮弁锡衰。”所吊虽己葬,主人必免。主人未 丧服,则君亦不锡衰。

    陈注锡者,治其布,使之滑易也。国君自吊其臣,则素弁环绖,锡衰。吊异国臣,则皮弁锡衰也。凡免之节,大功以上为重服,自始死至葬卒哭后乃不复免;小功以下为轻服,自始死至殡,殡后不复免,至葬启殡之后而免,以至卒哭如始死。今人君来吊,虽非服免之时,必为之免,以尊重人君故也。《礼》,“既殡而成服”,此言“未丧服”,谓未成服也。

    “养有疾者不丧服”,遂以主其丧,非养者入主人之丧, 则不易己之丧服。养尊者必易服,养卑者否。

    陈注亲属无近亲而遇疾者,己往养之,而身有丧服,则释去其服,恶其凶也,故云“养有疾者不丧服。”若此疾者遂死,既无主后,己既养之,当遂主其丧。盖养者于死者有亲也,然亦不著己之丧服,故云“遂以主其丧。”非养者入主人之丧,谓疾时不曾释服,来致其养,今死乃入,来主其丧,则亦不易去己之丧服也。尊谓父兄,卑谓子弟。

    “妾无妾祖姑”者,易牲而祔于女君可也。

    陈注妾当祔于妾祖姑。上章言“亡则中一以上而祔”,是祔高祖之妾。今又无高祖妾,则当易妾之牲,而祔于适祖姑。“女君”,谓适祖姑也。

    妇之丧,虞、卒哭,其夫若子主之;祔,则舅主之。

    陈注“《虞》卒哭在寝,祭妇也。祔于庙,祭舅之母也。”尊卑异,故所主不同。

    “士不摄大夫。”“士摄大夫”,唯宗子。

    陈注士丧无主,不敢使大夫兼摄为主。若士是宗子,则主丧之任,可使大夫摄之,以宗子尊故也。一说大夫之丧无主,士不敢摄而主之,若士是宗子则可。

    主人未除丧,有兄弟自他国至,则主人不免而为主。

    陈注葬后而君吊之,则非时,亦免以敬君,故新其事也。兄弟,亲属也,亲则尚质,故不免而为主也。

    陈器之道,“多陈之而省纳之,可也,省陈之而尽纳之, 可也。”

    陈注陈器,陈列,从葬之明器也。凡朋友宾客所赠遗之明器,皆当陈列,所谓多陈之也。而所纳于圹者有定数,故云“省纳之可也。”省,减杀也。若主人所作者,依礼有限,故云“省陈之而尽纳之可也。”

    奔兄弟之丧,先之墓而后之家,为位而哭。所知之丧, 则哭于宫而后之墓。

    陈注兄弟,天伦也;所知,人情也。系于天者,情急于礼;由于人者,礼胜于情。宫,故殡宫也。

    父不为众子次于外。

    陈注适长子死,父为之居丧,次于中门外。“庶子否”,

    与诸侯为兄弟者,服斩。

    陈注卿大夫于君,自应服斩。若不为卿大夫而有五属之亲者,亦皆服斩衰。此记者恐疑服本亲兄弟之服,故特明之。盖谓国君之兄弟先为本国卿大夫,今居他国,未仕,而本国君卒,以有兄弟之亲,又是旧君,必当反而服斩也。不言“与君为兄弟”,而言“与诸侯为兄弟”,明在异国也。大全严陵方氏曰:“兄弟期丧尔,而与之服斩衰者,以其为君而有父道故也。”

    下殇小功,带澡麻,不绝本诎,而反以报之。

    陈注本是期服之亲,以死在下殇,降为小功,故云“下殇小功”也。其带以澡麻为之,谓戛治其麻,使之洁白也。不绝本,不断去其根也。报犹合也。垂麻向下,又屈之而反向上,以合而纠之,故云“诎而反以报之”也。凡殇服之麻皆散垂,此则不散首。绖麻无根,而腰带犹有根,皆示其重也。

    “为父后者,为出母无服。”无服也者,丧者不祭故也。

    陈注出母,父所弃绝,为他姓之母以死,则有他姓之子服之。盖居丧者不祭,若丧他姓之母,而废已宗庙之祭,岂礼也哉?故为父后者不丧出母,重宗祀也。然虽不服,犹以心丧自居为恩也,非为后者期而不禫。

    “妇人不为主而杖”者,姑在为夫杖;母为长子,削杖;女 子子在室为父母。其主丧者不杖,则子一人杖。

    陈注此明妇与女当杖之礼。女子在室而为父母杖者,以无男昆弟,而使同姓为摄主也。

    《缌》、“小功,虞卒哭则免。”

    陈注“缌与小功”,服之轻者也。殡之后,启之前,虽有事

    “不免” ,及虞与卒哭,则必免,不以恩轻而略于后也。

    既葬而不报虞,则虽主人皆冠,及虞则皆免。

    陈注前章言“赴葬”者赴虞,今言“不赴虞”,谓以事故阻之也。既未得虞,故且冠以饰首。及虞,则主人至缌,小功者皆免也。

    《为兄弟》既除丧已,及其葬也,反服其服,报虞卒哭则 免,如不报虞则除之。

    陈注此言“为兄弟除服”及当免之节。

    远葬者比反哭者皆冠,及郊而后免反哭。

    陈注“远葬”,谓葬地在四郊之外也。葬讫而反,主人以下皆冠,道路不可无饰也。及至郊,乃去冠著免而反哭于庙焉。

    君吊,虽不当免时也,主人必免,不散麻,虽异国之君, 免也,亲者皆免。

    陈注《君吊》,本国之君来吊也。“不散麻”,谓纠其要绖,不使散垂也。“亲者皆免”,谓大功以上之亲,皆从主人而免,所以敬异国之君也。

    除殇之丧者,其祭也必元。除成丧者,其祭也,朝服,缟 冠。

    陈注元谓元冠、元端也。殇无虞、卒哭及练之变服,其除服之祭,用元冠、元端、黄裳,此于成人为释禫之服,所以异于成人之丧也。若除成人之丧,则祥祭用朝服、缟冠、朝服、元冠、缁衣、素裳。今不用元冠而用缟冠,是未纯吉之祭服也。又按:“元端黄裳”者,若素裳则与朝服纯吉同,若元裳又与上士“吉服元端”同,故知此为黄裳也。

    奔父之丧,“括发于堂上,袒,降踊,袭绖于东方。”奔母之 丧,不括发,袒于堂上,降踊,袭免于东方。绖即位,成踊, 出门哭止。三日而五哭三袒。

    陈注不言笄纚者,异于始死时也。至即以麻括发于殡宫之堂上,袒去上衣,降阼阶之东而踊,踊而升堂,袭掩所袒之衣,而著腰绖于东方。东方者,东序之东也。此奔父丧之礼如此。若奔母丧,初时括发,至又哭,以后至于成服,皆不括发。其袒于堂上降踊者,与父同。父则括发而加绖,母则不括发而加免,此所异也。著免加腰绖,而即位于阼阶之东而更踊,故云“绖即位成踊”也。其即位成踊,父母皆然。出门,出殡宫之门而就庐次也。故哭者止,初至一哭,明日朝夕哭,又明日朝夕哭,所谓三日而五哭也。三袒者,初至袒,明日朝袒,又明日朝袒也。

    适妇不为舅姑后者,则姑为之小功。

    陈注《礼》:舅姑为适妇大功,为庶妇小功。今此言“不为后”者,以其夫有废疾,或他故不可传重,或死而无子不受重者,故舅姑以庶妇之服服之也。

    《大传》

    服术有六:一曰“亲亲”,二曰“尊尊”,三曰名,四曰“出入”,五 曰“长幼,六曰从服。”

    陈注疏曰:“亲亲”者,父母为首;次妻、子、伯叔。“尊尊”者,君为首;次公、卿大夫名者,若伯叔母及子妇、弟妇、兄嫂之属。“出入”者,女在室为入,适人为出,及为人后者。“长幼”者,长谓成人,幼谓诸殇。“从服”者,下文六等是也。

    从服有六:有属从,有徒从。有从有服而无服,有从无 服而有服。有从重而轻,有从轻而重。

    陈注“属,新属也。子从母而服母党,妻从夫而服夫党,夫从妻而服妻党”,是“属从也。徒空也,非亲属而空从之。服其党,如臣从君而服君之党,妻从夫而服夫之君,妾服女君之党;庶子服君母之父母,子服母之君母”,是“徒从也。”如公子之妻为父母期,而公子为君所厌,不得服外舅外姑,是妻有服而公子无服,如兄有服而“嫂无服”,是从有服而无服也。公子为君所厌,不得为外兄弟服,而公子之妻则服之。妻为夫之昆弟无服而服娣姒,是从无服而有服也。妻为其父母期,重也。夫从妻而服之三月则为轻;母为其兄弟之子,大功重也,子从母而服之三月则为轻,此从重而轻也。公子为君所厌,自为其母练冠,轻矣,而公子之妻为之服期,此从轻而重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