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礼仪典/第074卷 中华文库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 经济汇编 第七十四卷 |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礼仪典
第七十四卷目录
丧葬部汇考三十八
礼记〈杂记〉
礼仪典第七十四卷
丧葬部汇考三十八
《礼记》
《杂记上》
诸侯行而死于馆,则其复如于其国。如于道,则升其 乘车之左毂,以其绥复。
〈陈注〉馆,谓主国有司所授馆舍也。复,招魂复魄也。“如于其国”,其礼如在本国也。道,路也。乘车,其所自乘之车也。在家则升屋之东。荣车向南则左在东也。绥读为緌,旌旗之旄也,去其旒而用之耳。凡五等诸侯之复,人数视命数,今毂上狭,止容一人。〈大全〉山阴陆氏曰:“绥,旐也。以其旐复。旐,北方之物也。死无乎不之号而复之,则其旗宜以死者所首之方而已。”〈按绥挽以上车之索也薨于道薨于车也既在车则复以升车之索为宜乃注谓作緌陆氏又作旐所解亦甚牵强恐须阙疑〉
其輤有裧,缁布裳帷,素锦以为屋而行。
〈陈注〉輤,载柩之车,上覆饰也。裧者,輤之四旁所垂下者。“缁布裳帷”者,輤下棺外,用缁色之布为裳帷,以围绕棺也。“素锦以为屋”者,用素锦为小帐,如屋,以覆棺之上,设此饰乃行也。
“至于庙门,不毁墙”,遂入适所殡,唯輤为说于庙门外。
〈陈注〉庙门,殡宫之门也。“不毁墙”,谓不折去裳帷也。所殡在两楹间。脱輤于门外者,既入宫室,则不必象宫之輤也,故脱之。
大夫士死于道,则升其乘车之左毂,以其绥复。“如于 馆死,则其复如于家。”大夫以布为輤而行,至于家而 说輤,载以輲车,入自门,至于阼阶下而说车,举自阼 阶,升适所殡。
〈陈注〉布輤,以白布为輤也。輲读为辁,音与船同。有辐曰轮,无辐曰辁。有辐者,别用木以为辐也。无辐者,合大木为之也。大夫初死,及至家,皆用辁车载之。今至家而脱去輤,则惟尸在辁车上耳,故云“载以辁车。”凡死于外者,尸入自门,升自阼阶,柩则入自阙,升自西阶。《周礼》殡则于西阶之上,惟死于外者,殡当两楹之中,盖不忍远之也。
《士輤》,苇席以为屋,蒲席以为裳帷。
〈陈注〉《士卑》,故质略如此。〈大全〉严陵方氏曰:“‘大夫以布为輤,则诸侯用帛可知。士以苇席为屋则不得用素锦矣;蒲席为裳则不得用缁布矣,此降、杀之别也。
凡讣于其君,曰‘君之臣某死’。父母、妻、长子曰‘君之臣 某之某死’。君讣于他国之君,曰‘寡君不禄’,敢告于执 事’。夫人曰‘寡小君不禄’。大子之丧,曰‘寡君之适子某 死’。”
〈陈注〉君与夫人讣,不曰“薨”,而曰“不禄”,告他国,谦辞也。“敢告于执事”者,凶事不敢直指君身也。
大夫讣于同国适者,曰“某不禄。”讣于士,亦曰:“某不禄。” 讣于他国之君,曰“君之外臣寡大夫某死。”讣于适者, 曰“吾子之外私寡大夫某不禄,使某实。”讣于士,亦曰: “吾子之外私寡大夫某不禄,使某实。”
〈陈注〉适者,谓同国大夫位命相敌者。外私在他国而私有恩好者也。实读为“至”,言为讣而至此也。
士讣于同国大夫,曰“某死。”讣于士,亦曰“某死。”讣于他 国之君,曰“君之外臣某死。”讣于大夫,曰“吾子之外私 某死。”讣于士,亦曰“吾子之外私某死。”
〈陈注〉士卑,故其辞降于大夫。
“大夫次于公馆以终丧。士练而归。”“士次于公馆,大夫 居庐,士居垩室。”
〈陈注〉此言君丧,则大夫居丧之次,在公馆之中,终丧乃得还家。若邑宰之士,至小祥得还其所治之邑。其朝廷之士,亦留次公馆,以待终丧。庐在中门外东壁,倚木为之,故云倚庐。垩室,在中门外屋下,垒墼为之,不涂墍。刘氏曰:“郑云‘居垩室,亦谓邑宰也。朝士亦居庐’。”盖斩衰之丧居庐,既练居垩室。朝士大夫皆斩衰,未练时皆当居庐也。
大夫为其父母兄弟之未为大夫者之丧,服如士服。
〈陈注〉石梁王氏曰:“父母丧自天子达。周人重爵,施于尊亲,乃异其服,非也。周公制礼时,恐其弊未至此。
士为其父母兄弟之为大夫者之丧,服如士服;大夫 之适子,服大夫之服。”
〈陈注〉大夫适子,虽未为士,亦得服大夫之服,则为士而服大夫服可知矣。今此所言士,是大夫之庶子为士者也。庶子卑,故不敢服尊者之服,所以止如
“士服也。” 《孟子》言齐疏之服自天子达,而此经之文若此。盖大夫丧礼亡不得闻,其说之详矣。
大夫之庶子为大夫,则为其父母服“大夫服”,其位与 未为大夫者齿。
〈陈注〉大夫庶子若为大夫,可以大夫之丧服丧其亲,然其行位之处,则与适子之未为大夫者相齿。《列疏》曰:“此庶子虽为大夫,其年虽长于适子,犹在适子下,使适子为主也。”
“士之子为大夫,则其父母弗能主也”,使其子主之。无 子,则为之置后。
〈陈注〉石梁王氏曰:“此最无义理。充其说,则是子爵高,父母遂不能子之。舜可臣、瞽瞍,皆齐东野人语也。
大夫卜宅与葬日,有司麻衣布衰布带。因丧屦缁,布 冠不蕤,占者皮弁。”
〈陈注〉卜宅,卜葬地也。有司,治卜事之人也。麻衣,白布深衣也。布衰者,以三升半布为衰,长六寸,广四寸,就缀于深衣前,当胸之上。布带,以布为带也。“因丧屦”,因丧服之绳屦也。蕤与緌同。古者缁布冠无緌,后代加蕤,故此明言之也。有司为卜,故用半吉半凶之服。占者,卜龟之人也,尊于有司,故皮弁其服,弥吉也。皮弁者,于天子则为视朝之服,诸侯大夫士则为视朔之服也。
“如筮史”,则练冠长衣以筮。占者朝服。
〈陈注〉筮史,筮人也。练冠,缟冠也。长衣与《深衣》制同,而以素为纯,缘占者审卦爻吉凶之人也。朝服卑于皮弁,服以筮,轻于卜也。
大夫之丧,既荐马,荐马者哭踊,出乃包奠而读《书》。
〈陈注〉荐,进也。驾车之马,每车二匹。按《既夕礼》,柩初出至祖庙,设迁祖之奠讫,乃荐马,至日侧祖奠之时又荐马,明日设遣奠时又荐马,此言既荐马,谓遣奠时也。马至则车将行,故孝子感之而哭踊。“包奠”者,取遣奠牲之下体包裹而置于遣车,以送死者。马至在包奠之前,而云出乃包奠者,明包奠为出之节也。读书者,《既夕》云:“书赗于方。”方,版也。谓书赗奠赙赠之人名与其物于版。柩将行,主人之史于柩东,西面而读之。此明大夫之礼与士同。
大夫之丧,“大宗人相,小宗人命龟”,卜人作龟。
〈陈注〉《大宗人》、小宗人,即大宗伯、小宗伯也。相,佐助礼仪也。命龟,告龟以所卜之事也。作龟,钻灼之也。
复诸侯以褒衣、冕服,爵弁服。
〈陈注〉《褒衣》者,始命为诸侯之衣,及朝觐时,天子所加赐之衣也。冕服者,上公自衮冕而下,备五冕之服;侯伯自鷩冕而下,其服四;子男自毳冕而下,其服三。诸侯之复也,兼用褒衣及冕服、爵弁之服也。
“夫人税衣揄狄,狄税素沙。”
〈陈注〉此言夫人始死,所用以复之衣也。税衣色黑,而缘以𫄸。揄与摇同。揄,狄色青。江淮而南,青质而五色皆备,成章曰摇狄。狄当为翟,雉名也。此服盖画摇翟之形以为文章,因名也。“狄税素沙”,言自摇翟至税衣,皆用素沙为里,即今之白绢也。
内子以鞠衣、褒衣素沙;下大夫以襢衣,其馀如士,复 西上。
〈陈注〉内子,卿之适妻也,其服用鞠衣,此衣盖始命为内子时所褒赐者,故云“鞠衣,褒衣”也。亦以素沙为里。下大夫,谓下大夫之妻也。襢,《周礼》作“展。”“其馀如士”者,谓士妻之复用褖衣,内子与下大夫之妻复,亦兼用褖衣也。“复,西上”者,复之人数多寡,各如其命数。若上公九命,则复者九人,以下三命,则用三人。北面则西在左,左为阳,冀其复生,故尚左也。尊者立于左。
大夫不揄绞,属于池下。
〈陈注〉此言大夫丧车之饰。揄翟,雉也。绞,青黄之缯也。池,织竹为之,形如笼,衣以青布。若诸侯以上,则画揄翟于绞,而属于池之下。大夫降于人君,故不揄绞,属于池下也。
君薨,大子号称“子”,待犹“君”也。
〈陈注〉君在称“世子”,君薨则称“子”,逾年乃得称“君”也。“待犹君”者,谓与诸侯并列,供待之礼,犹如正君也。
有三年之练冠,则以大功之麻易之,唯杖屦不易。
〈陈注〉大功之服,为殇者凡九条,其长殇皆九月,中殇皆七月,皆降服也。又有降服者六条,正服者五条,正服不降者三条,义服者二条,皆九月。详见《仪礼》。此章言居三年之丧,至练时首绖已除,故云“有三年之练冠”也。当此时忽遭大功之丧,若是降服,则其衰七升,与降服齐衰葬后之服同,故以此大功之麻绖,易去练服之葛绖也。“唯杖屦不易”者,言大功无杖,无可改易,而三年之练,与大功初丧同是绳屦耳。〈大全〉严陵方氏曰:“三年之丧既练,而遭大功之丧,则以麻易之者,此以义起礼也。”
有父母之丧,尚功衰,而附兄弟之殇,则练冠附于殇, 称“阳童某甫”,不名神也
〈陈注〉三年丧,练后之衰,升数与大功同,故云“功衰也。”此言居父母之丧,犹尚身着功衰,而小功兄弟之殇,又当祔祭,则仍用练冠而行礼,不改服也。《祝辞》称“阳童”者,庶子之殇,祭于室之白处,故曰阳童。宗子为殇,则祭于室之奥,故称阴童。童者,未成人之称也。今按:己是曾祖之适,与小功兄弟同,曾祖,其死者及其父皆庶人,不得立祖庙,故曾祖之适孙为之立坛而祔之。若己是祖之适孙,则大功兄弟之殇得祔祖庙,其小功兄弟之殇,则祖之兄弟之后也。今以练冠而祔,谓小功及缌麻之殇耳。若正服大功,则变练冠矣。“某甫”者为之立字而称之,盖尊而神之,则不可以名呼之也。
凡异居,始闻兄弟之丧,唯以哭对可也。其始麻散带 绖。
〈陈注〉“兄弟异居而讣”,至,唯以哭对其来讣之人以哀伤之,情重不暇他言也。“其带绖之麻,始皆散垂”,谓大功以上之兄弟,至三日而后绞之也。小功以下不散垂。
“未服麻而奔丧,及主人之未成绖也”,疏者与主人皆 成之,亲者终其麻带,绖之日数。
〈陈注〉“若闻讣,未及服麻而即奔丧”者,以道路既近,闻死即来,此时主人未行小敛,故未成绖。小功以下谓之“疏”,疏者值主人成服之节,则与主人皆成之。大功以上谓之“亲。”亲者奔丧而至之时,虽值主人成服,己必自终竟其散麻带绖之日数,而后成服也。
主妾之丧,则自祔。至于练祥,皆使其子主之。其殡,祭, 不于正室。
〈陈注〉“女君死”,而妾摄女君,此妾死,则君主其丧,其祔祭亦君自主。若练与大祥之祭,则其子主之。“殡祭不于正室”者,虽尝摄女君,犹降于正适,故殡与祭不得在正室也。不摄女君之妾,君则不主其丧,
君不抚仆妾。
〈陈注〉死而君不抚其尸者,“略于贱也。”
“女君死,则妾为女君之党服。”“摄女君”,则不为先女君 之党服。
〈陈注〉“女君死,而妾犹服其党”,是徒从之礼也。妾摄女君则不服,以摄位稍尊也。
闻兄弟之丧,大功以上,见丧者之乡而哭。
〈陈注〉《奔丧礼》云:“齐衰望乡而哭,大功望门而哭。”此言大功以上,谓降服大功者也。凡丧服降服重于正服。
适兄弟之送葬者,弗及遇主人于道,则遂之于墓。
〈陈注〉适,往也。往送兄弟之葬而不及,当葬之时,乃遇主人,葬毕而反,则此送者不可随主人反哭,必自至墓所而后反也。
凡主兄弟之丧,虽《疏》亦虞之。
〈陈注〉“《小功》缌麻”,疏服之兄弟也。彼无亲者主之,而己主其丧,则当为之毕虞祔之祭。
凡丧服未毕,有吊者则为位而哭,拜踊。
〈陈注〉《疏》曰:不以杀礼而待新吊之宾也。言“凡”者,五服悉然。
大夫之哭大夫,弁绖。大夫与殡,亦弁绖。
〈陈注〉大夫之丧,既成服,而大夫往吊,则“身着锡衰,首加弁绖。”弁绖者,如爵弁而素,加以环绖也。若与其殡事,是未成服之时也。首亦弁绖,但身不锡衰耳。不锡衰,则皮弁服也。
“大夫有私丧之葛”,则于其兄弟之轻丧则弁绖。
〈陈注〉私丧,妻子之丧也。卒哭,以葛代麻。于此时而遭兄弟之丧,虽缌麻之轻,亦用吊服,弁绖而往,不以私丧之末临兄弟也。大夫降旁亲于缌麻,兄弟无服。《疏》曰:“若已成服则锡衰,未成服则身素裳而首弁绖也。”
“为长子杖”,则其子不以杖即位。
〈陈注〉“其子”,长子之子也。“祖不厌孙”,此长子之子亦得杖,但与祖同处,不得以杖独居己位耳。
为妻父母在,不杖不稽颡。
〈陈注〉此谓适子妻死,而父母俱存,故其礼如此。然大夫主适妇之丧,故其夫不杖。若父殁母存,母不主丧,则子可以杖,但不稽颡耳。此并言之,读者不以辞害意可也。
“母在,不稽颡。”稽颡者,其赠也拜。
〈陈注〉赠谓人以物来赠己,助丧事也。母在,虽不稽颡,惟拜谢。此赠物之人则可以稽颡,故云“稽颡者其赠也拜。”一说赠谓以物送别死者,即《既夕礼》所云“赠用制币”也。
《违诸侯之大夫不反服》,《违大夫之诸侯不反服》。
〈陈注〉违,去也。己本是国君之臣,今去国君而往为他国大夫之臣,是自尊适卑。若旧君死,己不反服以仕于卑,臣不可反服于前之尊君也。本是大夫之臣,今去而仕为诸侯之臣,是自卑适尊,若反服卑
君,则为新君之耻矣,故亦不反服。若新君与旧君等,乃为旧君服也。
《丧冠条属》,以别吉凶。三年之练冠,亦条属,右缝。小功 以下左。
〈陈注〉《丧冠》以一条绳,屈而属于冠,以为冠之武,而垂下为缨,故云“丧冠条属。”属犹著也,言著于冠也。是缨与武共此一绳。若吉冠则缨与武各一物,吉凶之制不同,故云“别吉凶”也。三年练冠,小祥之冠也,其条属亦然。吉冠则襵缝向左,左为阳,吉也。凶冠则襵缝向右,右为阴,凶也。小功缌麻之服轻,故襵缝向左,而同于吉。
缌冠、缲缨。大功以上散带
〈陈注〉缌麻之缕,其粗细,与朝服十五升之布同,而缕数则半之。治其缕,不治其布,冠与衰同,是此布也。但为缨之布,则加以灰澡治之耳,故曰“缌冠缲缨。”缲读为“澡。”大功以上服重,初死麻带散垂,至成服乃绞。小功以下,初死即绞也。
朝服十五升,去其半而缌,加灰锡也。
〈陈注〉朝服精细,全用十五升布为之,去其半则七升半布也。用为缌服缌云者,以其缕之细如丝也。若以此布而加灰以澡治之,则谓之锡,所谓吊服之锡衰也。锡者,滑易之貌,缌服不加灰治也。朝服一千二百缕,终幅,缌之缕细,与朝服同,但其布终幅止六百缕而疏,故《仪礼》云:“有事其缕,无事其布曰缌。”
诸侯相襚,以后路与冕服,先路与褒衣,不以襚。
〈陈注〉《后路》,贰车也。贰车在后,故曰“后路。”冕服,上冕之后,次冕也。上公以鷩冕为次,侯伯以毳冕为次,子男以𫄨冕为次。先路,正路也。相襚不可用己之正车服者,以彼不用之以为正也。
遣车视牢具,疏布輤,四面有章,置于四隅。《载粻》,有子 曰:“非礼也。丧奠,脯醢而已。”
〈陈注〉遣车,说见《檀弓》。视牢具者,天子太牢,包九个,则遣车九乘;诸侯太牢,包七个,则七乘;大夫亦太牢,包五个,则五乘。天子之上士三命,少牢包三个,则三乘也。诸侯之士无遣车,遣车之上,以粗布为輤。輤,盖也,四面有物以障蔽之,章与鄣同。四隅,椁之四角也。粻,米粮也。遣奠之馔无黍稷,故有子以载粻为非礼。牲体则脯醢之义也。
祭称“孝子孝孙”,丧称“哀子哀孙”,端衰丧车,皆无等。
〈陈注〉祭,吉祭也。卒哭以后为吉祭,故祝辞称“孝子或孝孙。”自虞以前为凶祭,故称“哀。”端,正也。端衰,丧服上衣也。吉时元端服,身与袂同,以二尺二寸为正。丧衣亦如之,而缀六寸之衰于胸前,故曰端衰也。丧车,孝子所乘之恶车也。此二者皆无贵贱之差等。
畅:臼以椈,杵以梧,枇以桑,长三尺,或曰五尺。毕用桑, 长三尺,刊其柄与末。
〈陈注〉畅,郁鬯也。椈,柏也。捣郁鬯者,以柏木为臼,梧木为杵。柏香芳而梧洁白,故用之。牲体在镬,用枇,升之以入鼎,又以枇自鼎载之入俎。主人举肉之时,执事者则以毕助之。举此三器。吉祭以棘木为之,丧祭则用桑木毕之,柄与末加刊削。枇亦必然也。
《率带》,诸侯大夫皆五采,士二采。
〈陈注〉率,与繂同。死者着衣毕而加此带。谓之“繂”者,但襵帛边而熨杀之,不用针线也,以五采饰之。《士丧礼》“缁带”,此二采,天子之士也。
醴者,稻醴也。瓮甒筲衡,实见间而后折入。
〈陈注〉此言葬时所藏之物。“稻、醴”,以稻米为醴也。瓮、甒,皆瓦器。瓮盛醯醢,甒盛醴酒。筲,竹器,以盛黍稷。衡,读为桁,以木为之,所以庋举,瓮甒之属也。见,棺衣也。言此瓮、甒、筲、衡,实于见之外,椁之内。而后折入者,折形如床而无足,木为之,直者三,横者五。窆事毕,而后加之圹上,以承抗席也。
《重既虞》而埋之。
〈陈注〉虞祭毕,埋于祖庙门外之东。
凡妇人,从其夫之爵位。
〈陈注〉“治妇人丧事”,皆以夫爵位尊卑为等降,无异礼也。
小敛、大敛启,皆辩拜。
〈陈注〉《礼》当大敛、小敛及启攒之时,君来吊,则辍事而出拜之。若他宾客至,则不辍事,待事毕,乃即堂下之位而遍拜之,故特举此三节言之。若士于大夫当事,而大夫至,则亦出拜之也。
朝夕哭,不帷。无柩者,不帷。
〈陈注〉朝夕之间,孝子欲见殡,故哭则褰举其帷,哭毕仍垂下之。“无柩”,谓葬后也。神主祔庙之后还在室,无事于堂,故不复施帷。
“君若载而后吊之”,则主人东面而拜,门右,北面而踊, 出,待反而后奠。
〈陈注〉此谓君来吊臣之丧,而柩已朝庙毕,“载在柩车
君既吊,位在车之东,则主人在车西,东面而拜。门右,祖庙门之西偏也。自内出,则右在西。孝子既拜,君从位而立,故于门内西偏,北面而哭踊为礼也。踊毕,先出门以待拜送,不敢必君之久留也。君命之反还丧所,即设奠以告死者,使知君之来吊也。一说此谓在庙载柩车之时,奠谓反设祖奠。
子羔之袭也,茧衣裳与税衣𫄸袡为一,素端一,皮弁 一,爵弁一,元冕一。《曾子》曰:“不袭妇服。”
〈陈注〉子羔,孔子弟子高柴也。袭,以衣敛尸也。茧衣裳,谓衣裳相连而绵为之著也。税衣,黑色。𫄸,绛色。帛。袡,裳下缘也。茧衣袭,故用缘衣为表,合为一称,故云茧衣裳与税衣、𫄸袡为一,素端一第二称也。贺氏云:“衣裳并用素为之。”《皮弁》一第三称也。皮弁之服,布衣而素裳,爵弁一第四称也;其服元衣而𫄸裳,元冕一第五称也。其服亦元衣𫄸裳,衣无文而裳刺黼,大夫之上服也。妇服指𫄸袡而言,曾子非之,以其不合于礼也。〈大全〉山阴陆氏曰:“据此,男子里衣皆连衣裳,裘盖亦如之。然则妇人连衣裳,放男子之内也。公袭九称,爵弁三;大夫五称,皮弁三,则士三称,爵弁一、皮弁二欤。凡袭亲身之服,不与其馀为序。故子羔袭税衣,其素端以下自为序。素端亚皮弁,皮弁亚爵弁,爵弁亚元冕。公袭衮衣,其元端以下自为序。元端亚朝服,朝服亚素积,素积亚爵弁,爵弁亚元冕,元冕亚褒衣。”
“为君使而死,公馆复私馆。不复公馆”者,公宫与公所 为也。私馆者,自卿大夫以下之家也。
〈陈注〉说见《曾子问》。
公七踊,大夫五踊,妇人居间。士三踊,妇人皆居间。
〈陈注〉“国君五日而殡,自死至大敛,凡七次。踊者,始死,一也;明日袭,二也;袭之明日之朝,三也;又明日之朝,四也;其日既小敛,五也;小敛明日之朝,六也;明日大敛时,七也。大夫三日而殡,凡五次。踊者,始死,一也;明日袭之朝,二也;明日之朝及小敛,四也;小敛之明日大敛,五也。士二日而殡,凡三次。踊者,始死,一也;小敛时,二”也,大敛时,三也。凡踊,男子先踊,踊毕而妇人乃踊,妇人踊毕宾乃踊。是妇人居主人与宾之中间,故云“居间”也。
公袭卷衣一,元端一,朝服一,素积一,𫄸裳一,爵弁二, 元冕一,褒衣一,朱绿带申加大带于上。
〈陈注〉卑者,以卑服亲身,如子羔之袭是也。公贵者,故上服亲身。褒衣最外,尊显之也。褒衣,上公之服也。元端,元衣朱裳,齐服也。天子以为燕服,士以为祭服,大夫士以为私朝之服。朝服,缁衣素裳,公日视朝之服也。素积,皮弁之服,诸侯视朔之服也。𫄸裳,冕服之裳也。爵弁二者,元衣、𫄸裳二通也。以其为始命所受之服,故特用二,通示重本也。元冕,见上章。褒衣者,君所加赐之衣,最在上,荣君赐也。诸侯袭尸,用小带以为结束,此带则素为之,而饰以朱绿之采也。申,重也。已用革带,又重加大带,象生时所服大带也。此带即上章所云“率带”,诸侯大夫皆五采,士二采者是也。
“《小敛》环绖”,公大夫士一也。
〈陈注〉疏曰:环绖,一股而缠也。亲始死,孝子去冠,至小敛不可无饰。士素委貌,大夫以上素弁,而贵贱悉得加于环绖。故云“公、大夫士一也。”
“公视大敛”,公升,商祝铺席,乃敛。
〈陈注〉“君临臣丧而视其大敛”,商祝习知《殷礼》者,专主敛事。主人虽先已铺席布绞紟等物,闻君将至,悉彻去之。待君至升堂,商祝乃始铺席为敛事。盖荣君之至而举其礼也。
鲁人之赠也,“《三元》二𫄸,广尺,长终幅。”
〈陈注〉赠,以物送别死者于椁中也。《既夕礼》曰:“赠用制币。”元𫄸束一丈八尺为制。今鲁人虽用元与𫄸,而短狭如此,则非礼矣,故记者讥之。幅之度,二尺二寸。
吊者即位于门西,东面。其介在其东南,北面西上,西 于门。主孤西面。相者受命曰:“孤某使某请事。”客曰:“寡 君使某如何不淑?”相者入告,出曰:“孤某须矣。”吊者入, 主人升堂,西面。吊者升自西阶,东面致命曰:“寡君闻 君之丧,寡君使某如何不淑!”子拜稽颡,吊者降,反位。
〈陈注〉此言列国遣使吊丧之礼。吊者,君所遣来之使也。介,副也。门西,主国大门之西也。西上者,介非一人,其长者在西,近正使也。西于门,不敢当门之中也。主孤西面立于阼阶之下也。相者,受命。相礼者,受主人之命也。如何不淑,慰问之辞。言何为而罹此凶祸也。须,待也。凶礼不出迎,故云须矣。主人升堂,由阼阶而升也。“降,反位”,降阶而出,复门外之位也。
含者执璧将命曰:“寡君使某含。”相者入告,出曰:“孤某 须矣。”含者入,升堂致命,子拜稽颡。含者坐委于殡东 南有苇席。既葬,蒲席,降,出反位。宰夫朝服即丧屦,升自西阶,西面坐取璧,降自西阶以东。
〈陈注〉此言列国致含之礼。含玉之形制如璧。旧注云“分寸大小,未闻坐委,跪而致之也。”未葬之前,设苇席以承之,既葬,则设蒲席承之。邻国有远近,故有葬后来致含者。降出反位,谓含者委璧讫,降阶而复门外之位也。上文吊者为正使,此含者乃其介耳。凡初遭丧,则主人不亲受,使大夫受于殡宫。此遭丧已久,故嗣子亲受之,然后宰夫取而藏之也。朝服,吉服也。执玉不麻,故著朝服。以在丧不可纯变吉,故仍其丧。屦坐取璧,亦跪而取之也。以东藏于内也。
襚者曰:“寡君使某襚。”相者入告,出曰:“孤某须矣。”襚者 执冕服,左执领,右执要,入升堂致命曰:“寡君使某襚。” 子拜稽颡,委衣于殡东。襚者降,受爵弁服于门内溜, 将命,子拜稽颡如初,受皮弁服于中庭,自西阶受朝 服,自堂受元端。将命,子拜稽颡皆如初。襚者降,出反 位。宰夫五人,举以东,降自西阶,其举亦西面。
〈陈注〉此言列国致襚之礼。衣服曰襚,委于殡东,即委璧之席上也。“左执领”,则领向南。此襚者既致冕服讫,复降而出,取爵弁服以进,至门之内,溜而将命子,拜如初者,如受冕服之礼也。受讫,襚者又出取皮弁服及朝服及元端服,每服进受之礼皆如初,但受之之所不同耳。致五服皆毕,襚者乃降,出反位,而宰夫五人,各举一服以东,而其举之也,亦如襚者之西面焉。
上介赗执圭,将命曰:“寡君使某赗。”相者入告,反命曰: “孤须矣。”陈乘黄大路于中庭北辀执圭,将命,客使自 下由路西。子拜稽颡,坐委于殡东南隅。宰举以东。
〈陈注〉此言列国致赗之礼。车马曰赗。北辀,车之辀辕北向也。客使,上介所役使之人也。为客所使,故曰客使自率也。下谓马也。由,在也。路即大路也。陈车北辕毕,赗者执圭升堂致命,而客之从者率马,设在车之西也。车亦此,从者设之。子拜之后,赗客即跪而置其圭于殡东南隅之席上,而宰举之,以东而藏于内也。又按《觐礼》,车在西,统于宾也。《既夕礼》,车以西为上者,为死者而设于鬼神之位也。此赗礼车马为助主人送葬而设,统于主人,故车在东也。
凡将命,乡殡。将命,子拜稽颡,西面而坐委之。宰举璧 与圭,宰夫举襚,升自西阶,西面坐取之,降自西阶。
〈陈注〉“凡将命”者,总言上文吊含襚赗将命之礼也。“乡殡”者,立于殡之西南,而面东北,以向殡也。将命之时,子拜稽颡毕,客即西向跪,而委其所执之物。其含璧与圭,则宰举之。襚衣则宰夫举之。而其举也,皆自西阶升,而西面以跪而取之,乃自西阶以降也。
《赗》者出,反位于门外。
〈陈注〉此句当属于前章上“介赗”云云,“宰举以东”之下
上。客临,曰:“寡君有宗庙之事,不得承事,使一介老某 相执綍。”相者反命曰:“孤须矣。”临者入门,右介者皆从 之,立于其左,东上。宗人纳宾,升受命于君。降曰:“孤敢 辞吾子之辱,请吾子之复位。”客对曰:“寡君命某,毋敢 视宾,客敢辞。”宗人反命曰:“孤敢固辞吾子之辱,请吾 子之”复位。客对曰:“寡君命某毋敢视宾客,敢固辞。”宗 人反命曰:“孤敢固辞吾子之辱,请吾子之复位。”客对 曰:“寡君命,使臣某毋敢视宾客,是以敢固辞。固辞不 获命,敢不敬从!”客立于门西,介立于门左,东上。孤降 自阼阶,拜之,升哭,与客拾踊三。客出送于门外,拜稽 颡。
〈陈注〉上客,即前章所云吊者,盖邻国来吊之正使也。吊含襚赗皆毕,自行临哭之礼,若《聘礼》之有私觌然。盖私礼尔,主人入门而右,客入门而左,礼也。今此客入门之右,是不敢以宾礼自居也。宗人,掌礼之官,欲纳此吊宾,先受纳宾之命于主国嗣君,然后降而请于客,使之复门左之宾位也。宗人以客答之辞,入告于君而反命于客,如是者三,客乃自称“使臣”,而从其命,于是立于门西之宾位,主君自阼阶降而拜之,主客俱升堂,哭而更踊者三,所谓成踊也。客出送而拜之,谢其劳辱也。
其国有君丧,不敢受吊。
〈陈注〉言卿大夫以下,有君丧而又有亲丧,则不受他国宾客之吊,尊君故也。
外宗房中南面,小臣铺席,商祝铺绞、紟、衾。士盥于盘, 北举迁尸于敛上。卒敛,宰告,子冯之踊。夫人东面坐, 冯之,兴踊。
〈陈注〉此是《丧大记》“君大敛”章文,重出在此,说见本章。
士丧有与天子同者三,其终夜,燎及乘人专道而行。
〈陈注〉“终夜燎”,谓迁柩之夜,须光明达旦也。“乘人”,使人执引也。专道柩行于路,人皆避之也。
《杂记下》
“有父之丧,如未没丧而母死,其除父之丧也,服其除服。”卒事,反丧服。
〈陈注〉没犹终也,除也。父丧在小祥后,大祥前,是未没父丧也。又遭母丧,则当除父丧之时,自服除丧之服,以行大祥之礼。比礼事毕,即服丧母之服。若母丧未葬,而值父之二祥,则不得服祥。服者,以祥祭为吉,未葬为凶,不忍于凶时行吉礼也。〈大全〉严陵方氏曰:“《除服》谓祥祭之服,服其除服而后反丧服,以示于前丧有终也。”
“虽诸父昆弟之丧,如当父母之丧,其除诸父昆弟之 丧也”,皆服其除丧之服。卒事,反《丧服》。
〈陈注〉诸父昆弟之丧,自始死至除服,皆在父母服内。轻重虽殊,而除丧之服不废者,笃亲爱之义也。若遭君丧,则不得自除私服,《曾子问》言之矣。
如三年之丧,则既顈,其练祥皆行。
〈陈注〉前丧、后丧,俱是三年之服。其后丧既受葛之后,得为前丧行练祥之礼也。“既顈”者,既虞受服之时,以葛绖易,要之麻绖也。顈,草名,无葛之乡,以顈代
王父死,未练祥而孙又死,犹是祔于王父也。
〈陈注〉“孙之祔祖”,礼所必然。故祖死,虽未练祥,而孙又死,亦必祔于祖。
有殡,闻外丧,哭之他室。入奠,卒奠,出,改服即位,如始 即位之礼。
〈陈注〉“有殡”,谓父母丧未葬也。外丧,兄弟之丧,在远者也。哭不于殡宫而于他室,明非哭殡也。“入奠”者,哭之明日之朝,著己本丧之服,入奠殡宫,奠毕而出,乃脱己本丧服,著新死者未成服之服,而即昨日他室所哭之位。“如始即位之礼”者,谓今日之即哭位,如昨日始闻丧而即位之礼也。
大夫士将与祭于公,既视濯而父母死,则犹是与祭 也,次于异宫。既祭,释服出公门外,哭而归。其他如《奔 丧》之礼。如未视濯,则使人告,告者反而后哭。
〈陈注〉“视濯”,监视器用之涤濯也。犹是与祭者,犹是在吉礼之中不得不与祭,但居次于异宫耳,以吉凶不可同处也。如未视濯而父母死,则使人告于君,俟告者反而后哭父母也。
如诸父昆弟姑姊妹之丧,则既宿,则与祭。卒事,出公 门,释服而后归。其他如《奔丧》之礼。“如同宫”,则次于异 宫。
〈陈注〉《既宿》,谓祭前三日将致祭之时,既受宿戒,必与公家之祭,以期以下之丧,服轻故也。“如同宫,则次于异宫”者,谓此死者是己同宫之人,则既宿之后,出次异宫,亦以吉凶不可同处也。
《曾子问》曰:“卿大夫将为尸于公,受宿矣,而有齐衰内 丧,则如之何?”孔子曰:“出舍于公宫以待事,礼也。”孔子 曰:“尸弁冕而出,卿、大夫、士皆下之。尸必式,必有前驱。 父母之丧,将祭而昆弟死,既殡而祭。如同宫,则虽臣 妾,葬而后祭。”
〈陈注〉将祭,将行小祥或大祥之祭也。适有兄弟之丧,则待殡讫乃祭。然此死者,乃是异宫之兄弟耳。若是同宫,则虽臣妾之卑贱,亦必待葬后乃祭,以吉凶不可相干也。故《丧服传》云:“有死于宫中者,则为之三月不举祭。”
祭主人之升、降散等,执事者亦散等,虽虞祔亦然。
〈陈注〉散,栗也。等,阶也。“吉祭则涉级聚足,丧祭则栗阶。”二祥之祭,吉礼宜涉级聚足而栗阶者,以有兄弟之丧,故略威仪也。《燕礼》云:“栗阶不过二等”,盖始升犹聚足,连步至二等,则左右足各一发而升堂也。“虽虞祔亦然”者,谓主人至昆弟虞祔时,而行父母祥祭,则与执事者亦皆散等也。
自诸侯达诸士。小祥之祭,主人之酢也,哜之,众宾兄 弟则皆啐之。大祥,主人啐之,众宾兄弟皆饮之可也。
〈陈注〉“至齿”为哜,“入口”为啐。“主人之酢哜之”,谓正祭之后,主人献宾长,宾长酢主人,主人受酢则哜之也。众宾兄弟啐之,谓祭末受献之时则啐之也。
凡侍祭丧者,告宾祭荐而不食。
〈陈注〉“侍祭丧”,谓相丧祭礼之人也。荐谓脯醢也。相礼者,但告宾祭此脯醢而已,宾不食之也。若吉祭,宾祭毕则食之。此亦谓练祥之祭。主人献宾,宾受献,主人设荐时也。《虞祔》无献宾之礼。〈大全〉严陵方氏曰:“祭之而不食者,哀而不忍故也。”
三年之丧,言而不语,对而不问。庐,垩室之中,不与人 坐焉。在垩室之中,非时见乎母也,不入门。
〈陈注〉言,自言己事也。语,为人论说也。“时见乎母”,谓有事行礼之时而入见母也。非此则不入中门。
疏衰皆居,垩室不庐,庐,严者也。
〈陈注〉《疏》:“衰,齐衰也。齐衰有三年者,有期者,有三月者。凡丧次,斩衰居倚庐,齐衰居垩室,大功有帷帐,小功缌麻有床笫。庐严”者,谓倚庐乃哀敬严肃之所,服轻者不得居。
妻视叔父母,“姑、姊妹视兄弟,长、中、下殇视成人。”
〈陈注〉哀戚轻重之等,各有所比。《殇服》皆降而哀之。如
“成人” 以本,亲重故也。
亲丧外除,兄弟之丧内除。
〈陈注〉郑氏曰:“外除日月已竟而哀未忘,内除日月未竟而哀已杀。”
视君之母与君之妻,比之兄弟,发诸颜色者,亦不饮 食也。
〈陈注〉君母,君妻,小君也。服轻哀之,比兄弟之丧,然于酒肴之珍醇可以发见颜色者,亦不饮之食之也。
免丧之外,行于道路,见似目瞿,闻名心瞿,吊死而问 疾,颜色戚容,必有以异于人也。如此而后可以服三 年之丧,其馀则“直道而行之”是也。
〈陈注〉见人貌有类其亲者,则目为之瞿然惊变;闻人所称名与吾亲同,则心为之瞿然惊变。丧服虽除,而馀哀未忘,故于吊死问疾之时,戚容有加,异于无忧之人也。如此而后可以服三年之丧,言其哀心诚实无伪也。其馀服轻者,直道而行,则不过循丧礼而已。
祥,主人之除也,于夕为期。朝服祥,因其故服。
〈陈注〉祥,大祥也。《疏》曰:祥祭之时,主人除服之节,于夕为期,谓于祥祭前夕,预告明日祭期也。朝服,谓主人著朝服,缁衣素裳,其冠则缟冠也。“祥因其故服”者,谓明旦祥祭时,主人因着其前夕,故朝服也。
子游曰:“既祥,虽不当缟者,必缟,然后反服。”
〈陈注〉疏曰:“既祥”,谓大祥后有来吊者。“虽不当缟”,谓不正当祥祭缟冠之时也。“必缟,然后反服”者,主人必须著此祥服缟冠以受吊者之礼,然后反服,大祥后素缟麻衣之服也。〈大全〉山阴陆氏曰:“一说亲丧虽既祥,犹有他丧未除。今以祥故,无所不用缟。缟,既祥之服也。然后反服,然后反他丧之服。”
当袒,大夫至,虽当踊,绝踊而拜之,反,改成踊,乃袭于 士。既事成踊,袭而后拜之,不改成踊。
〈陈注〉疏曰:此明士有丧,大夫及士来吊之礼。士有丧,当袒之时,而大夫来吊,盖敛竟时也。虽当主人踊时,必绝,止其踊而出拜。此大夫反还也,改,更也,拜竟而反还先位,更为踊而始成踊,尊大夫之来新其事也。“乃袭”者,踊毕乃袭初袒之衣也。于士既事成踊,“袭”者,既犹毕也。若当主人有大小敛诸事,而士来吊,则主人毕“事而成踊,踊毕而袭,袭毕乃拜之。”拜之而止,不更为之成踊也。
上大夫之虞也,少牢。卒哭成事,附,皆太牢。下大夫之 虞也,犆牲。卒哭成事,附,皆少牢。
〈陈注〉“卒哭谓之成事。”成吉事也,附祔庙也。
《祝》称“卜葬,虞子孙曰哀夫,曰乃兄弟,曰某。卜葬,其兄 弟,曰伯子某。”
〈陈注〉初虞即葬之日,故并言葬。虞子卜葬父,则祝辞云:“哀子某卜葬其父某甫”;孙则云:“哀孙某卜葬其祖某甫”;夫则云:“乃某卜葬其妻某氏。”乃者,助语之辞,妻卑故尔。若弟为兄,则云:“某卜葬兄伯子某”;兄为弟,则云:“某卜葬其弟某。”
古者贵贱皆杖。叔孙武叔朝见轮人,以其杖关毂而 輠轮者,于是有爵而后杖也。
〈陈注〉《轮人》,作车轮之人也。关,穿也。輠,回也。谓以其衰服之杖穿于车毂中,而回转其轮,鄙亵甚矣。自后无爵者不得杖。此记庶人废礼之由也。
凿巾以饭,《公羊贾》为之也。
〈陈注〉饭,含也。大夫以上贵,使宾为其亲含,恐尸为宾所憎秽,故以巾覆尸面,而当口处凿穿之,令含玉得以入口。士贱,不得使宾子自含,无憎秽之心,故不以巾覆面。《公羊》贾,士也,而凿以饭,是憎秽其亲矣。此记士失礼之所由也。
冒者何也?所以揜形也。自袭以至小敛,不设冒则形, 是以袭而后设冒也。
三年之丧,以其丧拜;非三年之丧,以吉拜。
〈陈注〉“拜问、拜赐、拜宾,皆拜也。丧拜稽颡而后拜也。吉拜拜而后稽颡也。”今案《檀弓》郑注,以拜而后稽颡,为殷之丧拜;稽颡而后拜,为周之丧拜。疏云:“郑知此者,以孔子所论,每以二代对言,故云三年之丧,吾从其至”者。但殷之丧拜,自斩衰至缌麻,皆拜而后稽颡,以其质故也。周制,则杖期以上,皆先稽颡而后拜,不杖期以下,乃作殷之丧拜。此章《疏》义与《檀弓疏》互看,乃得其详。
三年之丧,如或遗之酒肉,则受之,必三辞。主人衰绖 而受之,如君命,则不敢辞,受而荐之。丧者不遗人,人 遗之,虽酒肉,受也。从父昆弟以下,既卒哭,遗人可也。 《县子》曰:“三年之丧如斩,期之丧如剡。”
〈陈注〉剡,削也。此言哀痛浅深之殊。
三年之丧,虽功衰不吊,自诸侯达诸士。如有服而将 往哭之,则服其服而往。
〈陈注〉疏曰:小祥后衰与大功同,故曰“功衰。”如有五服之亲,丧而往哭,不著己之功衰,而依彼亲之节以服之也。不吊与往哭二者贵贱皆同。之
期之丧,十一月而练,十三月而祥,十五月而禫,练则吊。
〈陈注〉郑氏曰:“凡齐衰十一月,皆可以出吊。”又曰:“此为父在为母。”
既葬,“大功,吊哭而退,不听事焉。”
〈陈注〉《既葬大功》者,言己有大功之丧已葬也。“吊哭而退”,谓往吊他人之丧,则吊哭既毕即退去,不待与主人袭敛等事也。
期之丧未葬,“吊于乡人,哭而退,不听事焉。功衰,吊,待 事,不执事。”
〈陈注〉《仪礼丧服传》:“姑姊妹适人无主者,侄与兄弟为之齐衰不杖期。”此言期之丧,正谓此也。虽未葬亦可出吊,但哭而退,不听事也。此丧既葬,受以大功之衰,谓之功衰。此后吊于人,可以待主人袭敛等事,但不亲自执其事耳。
小功缌,执事不与于礼。
〈陈注〉执事谓摈相也。《礼》,馈奠也。轻服可以为人摈相。摈相事轻故也。馈奠之礼重,故不与。
相趋也,“出宫而退。”相揖也,哀次而退。相问也,“既封而 退。”相见也,反哭而退,朋友虞附而退。
〈陈注〉此言吊丧之礼,恩义有厚薄,故去留有迟速。“相趋”者,古人以“趋”示敬,言此吊者与主人昔尝有相趋之敬,故来吊丧。以情轻,故柩出庙之宫门即退去也。“相揖”者,己尝相会相识,故待柩至大门外之哀次而退也。“相问遗”者,是有往来恩义,故待窆毕而退。尝执贽行相见之礼者,情又加重,故待孝子反哭于家乃退。朋友恩义更重,故待虞祭附祭毕而后退也。
吊,非从主人也,“四十者执綍乡人,五十者从反哭,四 十者待盈坎。”
〈陈注〉言吊丧者,是为相助,非徒随从主人而已。故年四十以下者,力壮皆当执綍。同乡之人,五十者,始衰之年,故随主人反哭,而四十者,待士盈圹乃去。
丧食虽恶,必充饥,“饥而废事,非礼也;饱而忘哀,亦非 礼也。视不明,听不聪,行不正,不知哀,君子病之。故有 疾饮酒食肉,五十不致毁,六十不毁,七十饮酒食肉, 皆为疑死。”
〈陈注〉“疑死”,恐其死也。
有服人召之食,不往。大功以下,既葬适人,人食之,其 党也食之,非其党弗食也。
〈陈注〉党谓“族人与亲戚也。”
功衰食菜果,饮水浆,无盐酪,不能食食,盐酪可也。
〈陈注〉《功衰》《斩衰》、齐衰之末服也。酪,乳浆也。
孔子曰:“身有疡则浴,首有创则沐,病则饮酒食肉,毁 瘠为病,君子弗为也。毁而死,君子谓之无子。”
“非从柩”,与“反哭”,无免于堩。
〈陈注〉堩,道路也。道路不可无饰,故从柩送葬,与葬毕反哭,皆著免而行于道路,非此二者,则否也。然此亦谓葬之近者,《小记》云:“远葬者比反哭皆冠,及郊而后免也。”
凡丧,小功以上,非虞、祔、练祥,无沐浴。
〈陈注〉洁饰所以交神,故非此四祭,则不沐浴也。
疏衰之丧,既葬,人请见之则见,不请见人。小功请见 人可也。大功不以执挚,唯父母之丧,不辟涕泣而见 人。
三年之丧,祥而从政;期之丧,卒哭而从政;九月之丧, 既葬而从政;小功缌之丧,既殡而从政。
〈陈注〉《从政》谓庶人供力役之征也。
曾申问于《曾子》曰:“哭父母有常声乎?”曰:“中路,婴儿失 其母焉,何常声之有?”
〈陈注〉哀痛之极,无复音节,所谓“哭不偯”也。
卒哭而讳:“王父母、兄弟、世父、叔父、姑、姊妹、子与父同 讳。”
〈陈注〉卒哭以前,犹以生礼事之,故不讳其名。卒哭后,则事以鬼道,故讳其名而不称也。此专言父之所讳,则子亦不敢不讳,故曰“子与父同讳”也。父之祖父母、伯父、叔父及姑等于己,小功以下,本不合讳,但以父之所讳,己亦从而讳也。若父之兄弟及姊妹,己自当讳,不以从父而讳也。又案“不逮事父母则不讳。”王父母谓庶人。此所言以父是士,故从而讳也。
母之讳:“宫中讳。”妻之讳,不举诸其侧。与从祖昆弟同 名则讳。
〈陈注〉“母为其亲讳”,则子于一宫之中亦为之讳。“妻为其亲讳”,则夫亦不得称其辞。于妻之左右,非宫中、非其侧,则固可称矣。若母与妻所讳者,适与己从祖昆弟之名同,则虽他所亦讳之也。
“以丧冠”者,虽三年之丧可也。既冠于次,入哭踊,三者 三,乃出。
〈陈注〉当冠而遭五服之丧,则因成丧服而遂加冠,此礼无分服之轻重,故曰“虽三年之丧可也。”既冠于
“居丧之次,乃入哭踊。” 凡踊三,踊为一节,三者三,言如此者,三次也。乃出,出就次所也。
大功之末,可以冠子,可以嫁子。父小功之末,可以冠 子,可以嫁子,可以取妇。己虽小功,既卒哭,可以冠取 妻。下殇之小功,则不可。
〈陈注〉末,服之将除也。旧说以末为卒哭后,然大功卒哭后尚有六月,恐不可言末。《小功》既言末,又言卒哭,则末非卒哭明矣。下言“父小功之末”,即上文“大功之末”,是据己身而言。旧说父及己身俱在大功之末,或小功之末,恐亦未然。下殇之小功,自期服而降,以本服重,故不可冠取也。〈大全〉张子曰:“大功之末”已下十二字为衍,宜直云“父大功之末。”云父大功,则是己小功之末也,而己之子缌麻之末也,故可以冠取也。
凡《弁绖》,其衰侈袂。
〈陈注〉《弁绖之服》,吊服也。首著素弁而加以一股环绖。其服有三等:锡衰、缌衰,疑衰也。侈,大也。袂之小者二尺二寸,此三尺三寸。
父有服,宫中子不与于乐。母有服,声闻焉,不举乐。妻 有服,不举乐于其侧。大功将至,辟琴瑟。小功至,不绝 乐。
〈陈注〉宫中子,与父同宫之子也。命士以上乃异宫。不与于乐,谓在外见乐,不观不听也。若异宫则否,此亦谓服之轻者。如重服则子亦有服,可与乐乎?声之所闻,又加近矣。“其侧”,则尤近者也。轻重之节如此。《大功将至》,谓有大功丧服者将来也。为之屏退琴瑟,亦助之哀戚之意。小功者轻,故不为之止乐。
姑姊妹,其夫死而夫党无兄弟,使夫之族人主丧。妻 之党,虽亲弗主。夫若无族矣,则前后家、东西家;无有, 则里尹主之。或曰:“主之而附于夫之党。”
〈陈注〉此明姑姊妹死而无夫无子者,丧必有主。妇人于本亲降服,以其成于外族也,故本族不可主其丧。里尹,盖闾胥、里宰之属也,或以为妻党主之,而附祭于其祖姑,此非也,故《记》并著之。〈大全〉《朱子》曰:“古法既废,邻家里尹决不肯祭他人之亲,则从祖而祀之别室,其亦可也。”
麻者不绅,执玉不麻,麻不加于采。
〈陈注〉麻谓丧服之绖也。绅,大带也。吉凶异道,居丧以绖代大带也。执玉不麻,谓著衰绖者,不得执玉行礼也。采,元𫄸之衣也。疏曰:“‘案《聘礼》,己国君薨,至于主国,衰而出’。注云:‘可以凶服将事’。”盖受主君小礼,得以凶服。若聘享大事,则必吉服也。
“《国禁》哭,则止朝夕之奠”,即位自因也。
〈陈注〉国有大祭祀,则丧者不敢哭。然朝奠、夕奠之时,自即其阼阶下之位,而因仍礼节之故事以行也。
“童子哭,不偯,不踊,不杖,不菲,不庐。”
〈陈注〉偯,委曲之声也。菲,草屦也。庐,倚庐也。童子为父后者则杖。
孔子曰:“伯母、叔母疏衰,踊不绝地。姑、姊妹之大功,踊 绝于地。如知此者,由文矣哉!由文矣哉!”
〈陈注〉伯叔母之齐衰,服重而踊不离地者,其情轻也;姑姊妹之大功,服轻而踊必离地者,其情重也。孔子美之,言知此绝地不绝地之情者,能用礼文矣哉!郑氏曰:“伯母叔母义也;姑姊妹,骨肉也。”
泄柳之母死,相者由左。泄柳死,其徒由右相。《由右相》, 泄柳之徒为之也。
天子饭九贝,诸侯七,大夫五,士三。
〈陈注〉饭,含也。《周礼》“天子饭含用玉”,此盖异代之制乎?
士三月而葬,是月也卒哭;大夫三月而葬,五月而卒 哭;诸侯五月而葬,七月而卒哭。士三虞,大夫五,诸侯 七。
诸侯使人吊,其次“含襚”、“赗临”,皆同日而毕事者也。其 次如此也。
卿大夫疾,君问之无算;士,一问之。君于卿大夫,比葬 不食肉,比卒哭不举乐;为士,比殡不举乐。
“升正柩”:诸侯执綍五百人,四綍皆衔枚,司马执铎,左 八人,右八人,匠人执羽葆御柩。大夫之丧,其升正柩 也,执引者三百人,执铎者左右各四人,御柩以茅。
〈陈注〉“升正柩”者,将葬柩朝祖庙,升西阶,用輁轴载柩于两楹间而正之也。柩有四綍,枚形似箸,两端有小绳,衔于口而系于颈,后则不能言,所以止喧哗也。五百人皆用之。司马十六人执铎,分居左右,夹柩以号令于众也。葆,形如盖,以羽为之。御柩者,在柩车之前。若道涂有低昂倾亏,则以所执者为抑扬左右之节,使执綍者知之也。“引”即“綍”,互言之耳。茅,以茅为麾也。〈大全〉严陵方氏曰:“大夫杀礼于诸侯,故以茅,取其色白,宜于凶礼,且以表哀素之心焉。
妇人非三年之丧不逾封而吊,如三年之丧,则君、夫 人归,夫人其归也以诸侯之吊礼其待之也若待诸 侯然。夫人至,入自闱门、升自侧阶,君在阼,其他如奔 丧礼然
〈陈注〉三年之丧,父母之丧也。女嫁者为父母期,此以本亲言也。“逾封”,越疆也。言国君夫人奔父母之丧,用诸侯吊礼,主国待之,亦用待诸侯之礼。闱门,非正门,宫中往来之门也。“侧阶”,非正阶,东房之房阶也。此皆异于女宾主。国君在阼阶上,不降迎也。奔丧,谓哭踊髽麻之类。
“嫂不抚叔”,叔不抚嫂。
〈陈注〉“嫂叔宜远嫌”,故皆不抚。
《外宗》为君夫人,犹内宗也。
〈陈注〉疏曰:“外宗”者,谓君之姑、姊妹之女及舅之女及从母皆是也。“内宗”者,君五属内之女,内宗为君服斩衰,为夫人齐衰。此云“犹内宗也”,则齐、斩皆同。“君夫人”者,是国人所称号。此外宗谓嫁在国中者,若国外当云“诸侯”也。古者大夫不外娶,故君之姑、姊妹嫁于国内,大夫为妻,是其正也。诸侯不内娶,故舅女及从母不得在国中。凡内外宗皆据有爵者。其无服而嫁于诸臣,从为夫之君者,内外宗皆然。若嫁于庶人,则亦从其夫为国君服齐衰三月者,亦内外宗皆然。又案《仪礼丧服疏》云:“外宗有三,《周礼》:外宗之女,有爵通卿大夫之妻,一也。”《杂记》注谓君之姑、姊妹之女,舅之女从母,皆是,二也。若姑之子妇,从母之子妇,其夫是君之外亲,为君服斩,其妇亦名外宗,为君服期,三也。内宗有二,《周礼》“内女之有爵”,谓同姓之女,悉是,一也。《杂记注》“君之五属之内女,二也。”
韠长三尺,下广二尺,上广一尺,会去上五寸,纰以爵 韦六寸,不至下五寸,纯以素,𬘓以五采。
〈陈注〉疏曰:韠,韨也。会,领缝也。“韠,旁缘谓之纰,下缘曰纯。”𬘓,绦也。谓以五采之绦,置于诸缝之中。详见《玉藻》。〈大全〉长乐陈氏曰:“古者丧服用韠,无所经见。《诗》曰:‘庶见素韠’。是祥祭有韠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