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汇编 礼仪典 第八十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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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一卷目录

     丧葬部总论一

      易经小过象

      春秋四传隐公元年 二年 三年 五年 七年 八年 九年 十有一年

    礼仪典第八十一卷

    丧葬部总论一

    易经

    《小过象》

    《象》曰:山上有雷,小“过”;君子以行过乎恭,丧过乎哀,用 过乎俭。

    大全嵩山晁氏曰:“哀过则毁,而君子以之者,盖有为而为之,将以矫时励俗也。时有短丧之宰予,故高柴矫之以泣血,虽非中行,亦足以矫时励俗也。”云峰胡氏曰:“《本义》以为小者之过,盖过于收敛,过之小者也。又以为可过于小,不可过于大,盖可过乎哀,不可过乎《易》也。又以为不可甚过,盖恐其哀之甚,则为丧明也。”

    春秋四传

    隐公元年

    《春秋》:“秋七月,天王使宰咺来归惠公仲子之赗。”

    《咺》,赠死不及尸,吊生不及哀,豫凶事,故贬而名之。

    《左传》:“秋七月,天王使宰咺来归惠公仲子之赗缓,且 子氏未薨,故名。”

    惠公葬在《春秋》前,故曰“缓也。”子氏,仲子也,薨在二年。缓赗惠公,专是王过,生赗仲子,咺亦有愆,“使者受命不受辞”,欲令遭时设宜,临机制变。王谓仲子已薨,令咺井致其赗。仲子尚存,赗事须止,犹尚致赗,是则不达时宜,耻辱君命。

    天子七月而葬,同轨毕至;诸侯五月同盟至;大夫三 月同位至;士逾月,外姻至。

    “逾月”,度月也。此言赴吊各以远近为差,因为葬节。正义曰:天子、诸侯、大夫、士,位既不同,礼亦异数,赴吊远近,各有等差,因其吊答,以为葬节。且“位高则礼大,爵卑则事小,大礼逾时乃备,小事累月即成。是以未及期而葬谓之不怀;过期而葬谓之缓慢。《礼》,卜葬,先远日,避不怀也。”是卜远日不吉,乃卜近日,避不思亲之嫌也。则未及期而葬者,不思其亲,理在可见,故传皆不言其事。唯过期乃葬者,传言缓以示讥耳。注云“逾月度月”者,言从死月至葬月,其间度一月也。士与大夫不异,而别设文者,以大夫与士名位既异,因其名异,示为差等,故变其文耳,其实月数同也。“同轨”、“同盟”至者,谓遣使来至,非诸侯身至。《释例》曰:“万国之数至众,封疆之守至重,故天王之丧,诸侯不得越境而奔,修服于其国,卿共吊葬之礼。”鲁侯无故,而穆伯如周吊,此天子崩,诸侯遣卿共吊葬之经传也。是言礼天子之丧,诸侯不亲奔也。其诸侯相吊,则昭三十年传云:“先王之制,诸侯之丧,士吊,大夫送葬。”是正礼也。“同位至,待其使还也。外姻至,亲戚毕集也。”于天子言毕至以下不言毕者,天子贵在尊极,海内为家,天下闻丧,无敢不至,故言“毕”也。诸侯同盟,或来或否;大夫出使,本奉君命,虽或闻丧,未必尽来,故不言毕也。

    赠死不及尸。

    尸,未葬之通称。正义曰:《曲礼》下云:“在床曰尸,在棺曰柩。”是其相对言耳。今以既葬乃来,而云不及尸,知尸是未葬之通称也。葬则尸不复见,未葬犹及见之,故以葬为限也。《释例》曰:“丧赠之币,车马曰赗,货财曰赙,衣服曰襚,珠玉曰含,然而总谓之赠。此文虽为赗发,其实赗赙、含襚,总名为赠,但及未葬,皆无所讥也。襚以衣尸,含以实口。”大敛之后,无所用之。既殡之后,犹致之者,示存恩好,不以充用也。

    吊生不及哀。

    诸侯已上,既葬则缞麻除,无哭位。谅暗终丧,

    预凶事,非礼也。

    仲子在而来赠,故曰“预凶事。”

    《公羊传》:“宰者何?官也。咺者何?名也。曷为以官氏宰士 也。惠公者何?隐之考也。仲子者何?桓之母也。何以不 称夫人?桓未君也。赗者何?丧事有赗。赗者,盖以马,以 乘马束帛。”

    此道周制也。以马者,谓士不备四也。《礼·既夕》曰“公赗元𫄸,束帛两马”是也。乘马者,谓大夫以上备四也。礼,大夫以上至天子皆乘四马,所以通四方也。束帛谓元三𫄸二,元三法天,𫄸二法地,因取足

    以共事

    车马曰“赗”,货财曰“赙”,衣被曰“襚。”

    此者,《春秋》制也。赗犹覆也,赙犹助也,皆助生送死之礼。襚犹遗也,遗是助死之礼。知生者赗赙,知死者赗襚。“上陈周制讫,下乃言赗、赙、襚,此三者,是《春秋》之内事,故云此者春秋制也。”问曰:“案《既夕礼》云:‘知死者赠,知生者赙’。郑注云:‘各主于所知’。以此言之,赗专施于生者何?”答曰:“赙专施于生,襚专施于死,赗实生死两施,故何氏注‘知生知死皆言赗矣,而《既夕礼》专言知生者,对赠言之故也’。”问曰:“何知赗生死两施乎?”答曰:“案《既夕礼》云:‘兄弟赗奠可也’。”注云:“兄弟有服,亲者可且赗且奠,许其厚也。赗奠于生死两施。”又云:“所知则赗而不奠。”郑注云:“所知通问相知也。降于兄弟,奠施于死者为多,故不奠。”以此言之,明赗于奠,皆生死两施也。言奠于死者为多,故知赗生死等矣。

    桓未君,则诸侯曷为来赗之?

    桓公未为君,则其母犹妾,故诸侯赗之为非礼。

    隐为桓立,故以桓母之丧告于诸侯。

    经言“王者赗”,赴告王者可知,故传但言诸侯。诸侯有相赗之道,隐以桓母成为夫人,告天子诸侯。天子犹来,何况诸侯乎?故传举以言焉。

    “然则何言尔?”成公意也。

    尊贵桓母,以赴告天子诸侯,彰桓当立,得事之宜,故善而书《仲子》,所以起其意,成其贤。

    “其言来何?”不及事也。

    奔丧会葬,所以通哀序志,必有所费,容其事故稽留,不必苟责其及时也。其“含”“赗”“襚”之等,皆是死者所须,若其来晚,则无及于事,故须作文见其早晚矣。

    其言“惠公”仲子何?兼之。兼之,非礼也。

    《礼》“不赗妾”,既善而赗之,当各使一使,所以异尊卑也。

    何以不言“及仲子?”仲子微也。

    《穀梁传》:“母以子氏。”

    妾不得体君,故以“子”为氏。平王新有幽王之乱,迁于成周,欲崇礼诸侯,仲子早卒,无由追赗,故因惠公之丧而来赗之。

    仲子者何?惠公之母,孝公之妾也。礼,“赗人之母则可, 赗人之妾则不可。”君子以其可辞受之,其志不及事 也。赗者何也?乘马曰赗,衣衾曰襚,贝玉曰含,钱财曰 赙。

    《四马》曰“乘”,含口实。释曰:《士丧礼》“赗用两马”,此用乘马者,礼大夫以上皆乘四马,故赗用乘马。《士丧礼》赗并有“元𫄸、束”,《公羊传》亦云:“赗者以马,以乘马。”“束帛。”何休云:“束帛谓元三𫄸二,元三法天,𫄸二法地。”是也。谓之赗者,何休云:“赗犹覆也,当覆被亡者之身。”休又云:“赙犹助也。”皆助生送死之礼。襚犹遗也,遗是助死之礼。知生者赗赙,知死者赗襚耳。或当襚者,衣服之名,故送死之衣亦名襚也。衣多少之数,《丧大记》:“小敛之衣,皆十九称。”大敛之衣,君百称,大夫五十称,士三十称,天子盖百三十称敛衣,称数不同,则所归襚服,亦当有异。但所归者未必具其称,先儒无说,不敢断其多少也。含者,实口之名。《周礼玉府》:“大丧共含玉,则天子用”玉。《礼杂记》论诸侯吊含之事,云“将命者执璧委于殡东”,是诸侯用璧;《士丧礼》“含用米贝”,是士用米贝。《庄子》云“徐徐别其颊,无伤口中珠”,或大夫用珠也。其多少之数,《士丧礼》用贝三,则天子以下同用三明矣。何者?实口当无多少之异故也。旧说云“大夫当五,诸侯当七,天子当九”,非也。《檀弓》“含用米贝”,以《丧大记》约之,则天子米当用黍,诸侯用梁,大夫士用稷也。案《杂记》之文,诸侯含必当用璧,文五年注云“诸侯含用玉”,又此传直云“贝玉曰含”者,璧亦是玉之别,故《周礼》子男执璧,亦同谓之玉,故传举贝玉总之也。或以为《礼纬》“天子用珠,诸侯用玉,大夫用璧,士用贝”,又此传“贝玉曰含”,故范氏不取《礼记》之文,而云“诸侯含用玉也。”

    《胡传》:“上古应时称号,故其名三变。《春秋》以天自处,创 制立名,系王于天,为万世法,其义备矣。冢宰称宰,咺 者,名也。王朝公卿书官,大夫书字,上士、中士书名,下 士书人。咺位六卿之长而名之,何也?仲子,惠公之妾 尔。以天王之尊,下赗诸侯之妾,是加冠于屦,人道之 大经拂矣。天王,纪法之宗也;六卿,纪法之守也。议纪” 法而修诸朝廷之上,则与闻其谋;颁纪法而行诸邦 国之间,则专掌其事,而承命以赗诸侯之妾。是坏法 乱纪,自王朝始也。《春秋》重嫡妾之分,故特贬而书名, 以见宰之非宰也。

    大全张氏曰:“惠公以去年薨,仲子卒之年月不可知,或亦去年也。天子于诸侯有赗礼,所以褒有功德而厚其终也。诸侯无再娶之礼,惠公牵于私,爱宠

    庶妾而立为夫人,正犯以妾为妻之戒,渎乱夫妇之纲,乃天讨之所当加。九伐之法,所谓“犯令陵政” ,盖此类也。平王不能正惠公之罪,反厚其送终之礼,遣冢宰而来赗,冢宰不能以纪法诏王,乃奉命以赗上僭之妾。仲尼以《春秋》之初,方书“天王” 以立法,于是贬冢宰于上士、中士之例,深罪其以百揆之尊,瘝官失职,一至于此,贬其臣,则君可知矣。高氏曰:“隐自以为桓立,故以桓母之丧告于天王。又受天王之赗,陷天王于非礼,罪可知矣。”

    或曰:“僖公之母成风,亦庄公妾也。其卒也,王使荣叔 归含且赗。其葬也,王使召伯来会葬。”下赗诸侯之妾 而名其宰,荣、召何以书字而不名也?于前赗仲子,则 名冢宰,于后葬成风,王不称天,其法严矣。

    大全汪氏曰:前后互贬,君臣同罪。啖氏曰:“《左传》云‘豫凶事’。”夫仲子而在,天子宁有归其赗乎?不辨菽麦者,犹不当尔。胡氏曰:仲子犹生存而来赗?周德虽衰,不应至此极。刘氏曰:“《公羊》云:‘言来,不及事也’。荣叔含赗,实不及事,何以不言来乎?”汪氏曰:“《穀梁》以仲子为惠公之母,盖泥于文九年书僖公成风故尔。”庐陵李氏曰:“《春秋》有惠公仲子、僖公、成风,《左氏》及《公羊》皆以为兼赗,独程氏发明惠公宠爱仲子,僖公尊崇成风之说,而以为惠公之仲子,僖公之成风,于是胡氏因之,其义最精。至《穀梁》又以仲子为惠公之母、孝公之妾,则大失矣。

    《左传》:‘冬十月庚申,改葬惠公,公弗临,故不书’。”

    以桓为大子,故隐公让而不敢为丧主。隐摄君政,故据隐而言。

    惠公之薨也,有宋师,大子少,葬故有阙,是以改葬。

    《正义》曰:隐公将兵御宋,委葬事于大子,故有阙也。

    “卫侯来会葬。”不见公,亦不书。

    诸侯会葬,非礼也。不得接见成礼,故不书于策。正义曰:昭三十年传云:“先王之制,诸侯之丧,士吊,大夫送葬。”昭三年传称“文、襄之霸君薨,大夫吊,卿共葬事。”皆不言诸侯亲会葬,是诸侯会葬,非礼也。不得接公成礼,故不书。

    《春秋》:冬,十有二月,公子益师卒。

    《左传》:冬,十二月,众父卒。公不与小敛,故不书日。

    众父,公子益师字。《礼》:卿佐之丧,小敛、大敛。君皆亲临之,崇恩厚也。始死,情之所笃,礼之所崇,故以小敛为文。至于但临、大敛及不临丧,亦同不书日。正义曰:《丧记》君临臣丧之礼云:“君于大夫大敛焉,为之赐则小敛焉。”卿是大夫之尊者也。明小敛、大敛君皆亲之,所以崇恩厚也。小敛、大敛皆应亲之,独以小敛为文,故知始死情之所笃故也。贾逵云:“不与大敛则不书卒。”然则在殡又不往者,复欲何以裁之?经传无其事,不宜妄说,故杜以为但临大敛及不临其丧,亦同,不书日也。

    《公羊传》。“何以不日?远也。”

    孔子所不见。

    所见异辞,所闻异辞,所传闻异辞。

    所见者,谓昭、定、哀己与父时事也;所闻者,谓文、宣、成、襄王父时事也;所传闻者,谓隐、桓、庄、闵、僖,高祖、曾祖时事也。异辞者,见恩有厚薄,义有深浅。时恩衰义缺,将以理人伦,序人类,因制治乱之法,故于所见之世,恩己与父之臣尢深,大夫卒有罪无罪,皆日录之。丙申,“季孙隐如卒”是也。于所闻之世,王父之臣恩少,杀大夫卒无罪者日录,有罪者不日略之,“叔孙得臣卒”是也。于所传闻之世,高祖、曾祖之臣恩浅,大夫卒有罪无罪,皆不日略之也。“公子益、师无骇卒”是也。

    《穀梁传》:“大夫日卒,正也。”

    君之卿佐,是谓股肱。股肱或亏,何痛如之!故录其卒,日以纪恩。

    “不日”,卒恶也。

    恶,故略之。

    《胡传》:“卿卒必书”,此《春秋》贵大臣之意。其不日,《公羊》以 为远,然公子𫸩远矣,而书日则非远也,《穀梁》以为恶, 然公子牙、季孙意如恶矣,而书日则非恶也。《左氏》以 为“公不与小敛,然公孙敖卒于外而公在内,叔孙舍 卒于内而公在外,不与小敛明矣,而书‘日’”,《左氏》之说 亦非也,其见恩数之有厚薄欤?谨按此传公羊甚明为日已远传闻异辞

    不得其日之审,故不书日。《左氏》以为“不与小敛” ,《穀梁》以为恶,皆非是,胡皆驳之矣,乃又以为恩数厚薄,恐亦未然。

    隐公二年

    《春秋》。“冬十有二月乙卯,夫人子氏薨。”

    《公羊传》:“夫人子氏者何?隐公之母也。”

    以不书葬。隐公欲表己让,故宜屈卑其母,不成夫人之礼,是以见其“不书葬”,知其是隐公母也。

    何以不书葬?

    据《姒氏》书“葬。”《即定十五年》“九月辛巳,葬定姒

    是也。彼定姒之子哀公者,未逾年之君也,其母亦得书葬。今隐公虽欲让桓,不作成君,应比未逾年之君。今其母不书葬,故据而难之。

    成公意也。“何成乎公之意?子将不终为君”,故母亦不 终为夫人也。

    时隐公卑屈,其母不以夫人礼葬之,以妾礼葬之,以卑下桓母无终为君之心,得事之宜,故善而不书葬,所以起其意而成其贤。子者,姓也,夫人以姓配号,义与仲子同。书“薨”者,为隐公恩录,痛之也。日者,恩录之,公夫人皆同例也。

    《穀梁传》:“夫人薨不地。”

    夫人无出竟之事,薨有常处。

    夫人者,隐之妻也。卒而不书葬,夫人之义,从君者也。

    隐弑,贼不讨,故不书葬。

    《胡传》:“按:《穀梁子》曰:‘夫人子氏者,隐之妻也。卒而不书 葬,夫人之义,从君者也。邦君之妻,国人称之曰小君。 卒则书薨,以明齐也;先卒则不书葬,以明顺也。有夫 妇然后有父子,有父子然后有君臣,夫妇人伦之本 也。入《春秋》之始,于子氏书薨不书葬,明示大伦。苟知 其义,则夫夫、妇妇而家道正矣’。”

    大全张氏曰:“书内之夫人卒葬,异于外,尊尊也。子氏不书葬,妇人从君,故君存则葬礼未备,待君薨而合祔也。本朝皇后先崩,必俟合葬于山陵,盖古之遗制欤?”汪氏曰:“《左传》以子氏为仲子,谓元年归赗,豫凶事,安有其人?未死而归赗,虽五尺童子,固知其不可也。杜预谓隐让桓为太子,成其母丧,以赴于诸侯。审如此,则”考宫当加谥号矣。《公羊》又以为隐之母。然孟子既为夫人,则声子、仲子均非正嫡,声子安可僭小君之号?成风、敬嬴所以称夫人,以僖、宣二公越礼以尊其妾母,若隐公果尊其母为夫人,则当葬以小君之礼,而书于经矣。今考鲁夫人见经者八:文姜、哀姜、声姜、穆姜、齐姜书薨、书“葬子氏”,以隐公在不书葬;出姜归齐,亦不书薨,《孟子》以同姓讳而略之。妾母见经者六,仲子之卒,在《春秋》之前,成风、敬嬴、定姒、齐归皆书薨,书葬,称夫人,称“小君”,与正嫡无异。仲子不称夫人,不称小君,犹未至如中叶以后,失礼之甚也。唯定十五年“姒氏卒”,以哀公未即位,故不成小君之礼耳。

    隐公三年

    《春秋》,夏,四月辛卯,君氏卒。

    《左传》:夏君氏卒,声子也。不赴于诸侯,不反哭于寝,不 祔于姑,故不曰薨。不称夫人,故不言葬。

    夫人丧礼有三,薨则赴于同盟之国,一也;既葬,日中自墓,反虞于正寝,所谓“反哭于寝”,二也;卒哭而祔于祖姑,三也。若此,则《书》曰“夫人某氏薨,葬我小君某氏”,此备礼之文也。其或不赴不祔,则为不成丧,故死不称夫人,薨葬不言“葬我小君某氏。”反哭则书葬,不反哭则不书葬。今声子三礼皆阙,《释侧》论之详矣。正义曰:僖八年“致夫人”,传曰:“不赴于同则弗致。”故知赴者,赴于同盟之国也。《礼·檀弓》记《葬礼》云:“既封,有司以几筵合奠于墓左,及日中而虞。”《士丧礼》:“既葬,乃反哭于庙,遂适殡宫而虞。”是既葬日中,自墓反虞于正寝,正寝即殡宫也。僖三十三年传与《檀弓》记皆云:“卒哭而祔。”《丧服小记》曰:“妇祔于祖姑。”《杂记》曰:“妾祔于妾祖姑”,是祔于姑者,祔于祖姑也。此三者皆夫人之丧礼。夫人丧礼有三,史策所书有二,唯卒葬故事而已。其卒之异者,或云夫人某氏薨,仲子文姜之类是也;或云某氏卒,定姒、孟子是也;葬之异者,或云“葬我小君某氏”,文姜、敬嬴之类是也;或云“葬某氏”,“葬定姒”是也;或则不书葬也。今声子三礼,皆阙经异常辞,必是阙一事则变一文。但《传》既并释,注不显配,虽言释例,详之,例亦未甚分明。此传故上三事,故下三事,若以次相配,则不赴于诸侯,故不曰薨。不反哭于寝,则不称夫人;不祔于姑,故不言葬。文次相属,事乃似然,但顾下《传》义则不尔。定十五年“姒氏卒”,传曰“不称夫人,不赴且不祔也。”哀十《二年》“孟子卒”,传曰:“死不赴,故不称夫人;不反哭,故不书葬小君。”彼二传皆以不赴解不称夫人,以不反哭解不书葬。然则由不赴,故不曰薨,由不反哭,故不书葬也。二事既然,则由不祔故不称夫人,断可知矣。传文不以次相配者,初死即赴葬乃反哭,反哭之后始祔,三者依事之先后为文也。至书于经,则夫人与薨共文,故先言“不称夫人”,后言“不书葬”,顺经之先后为文也。《礼》之本意,必赴乃称薨,祔乃称夫人,反哭乃书葬者,夫人与君同体,死必赴于邻国,若不以赴告于邻国,则夫人之礼不成,尊成以否,义由赴告,成尊之状在于书薨,故赴则称薨,不赴则不称薨也。《礼》,适祔于适祖姑,妾祔于妾祖姑亦既不祔于姑,便是适妾莫辨,故祔则称“夫人”,不祔则不称夫人也。既葬于墓,反哭于寝,哀之尤极,情之最切。既

    葬而不反哭,全是不念其亲,葬与不葬殆无以异,故不反哭则不书葬也。皆所以惩臣子,责其不行礼也。人之行礼,有勤有惰,未必废则俱废,行则皆行。此声子自三礼皆阙,其馀或可一行一否?《释例》曰:“夫人子氏,赴而不反哭,故不书葬。定姒则反哭而不赴,故书葬。而不言小君。” 以此二者,据传则然,理在不惑,但不知赴而不祔,祔而不赴者,辞当云何耳。薨者,夫人之死号,不称夫人,必不得称薨也。小君者,夫人之别号,不称夫人,必不得称小君也。《孟子》卒下注云:“不称夫人,故不言薨。” 是夫人与薨文相将也。葬定姒,传曰:“不称小君,不成丧也” ,注云:“不赴不祔,故不称小君。” 传以“不赴不祔” 解“不称夫人” ,注以“不赴不祔” 解不称小君,是夫人小君文,相将也,夫人也,薨也,小君也,三者相将之物,不可致诘。盖赴祔二礼果行,一事则具此三文,二事并废,则三文皆去耳。何则?捡此传相配不赴则不曰薨,不祔则不称夫人,是称夫人,由祔不由赴也。《孟子》之传乃云不赴,故不称夫人,是称夫人由于赴,不由于祔也。定姒之传云:“不称夫人,不赴且不祔。” 又以二事并解,不称夫人。注云:“赴同祔姑,夫人之礼,二者皆阙,故不曰夫人。” 明是二者俱阙,乃去夫人。果行一事,则称夫人,称夫人则必书薨,书薨则必称小君,所异者,不反哭则不书葬,若不书葬,则小君之文无所施耳,即仲子是也。赴同祔姑,皆是夫人之礼,故赴而不祔。祔而不赴,则皆曰“夫人某氏薨。” 惠公自有元妃,别为仲子立庙,则仲子未必祔姑,盖以赴同之,故得称“夫人薨” 也。

    不书姓为公,故曰“君氏。”

    不书姓,辟正夫人也。隐见为君,故特书于经,称曰“君氏”,以别凡妾媵。正义曰:“辟正夫人”,谓辟仲子耳。何则?妾子为君,则其母得为夫人,不须辟仲子也。但公以让位之故,不从正君之礼,故亦不备礼于其母,使之辟仲子也。《释例》曰:“凡妾子为君,其母犹为夫人。虽先君不命其母,母以子贵。其适夫人薨,则尊得加于臣子,外内之礼,皆如夫人矣。”故姒氏之丧,责以小君不成。成风之丧,王使会葬。《传》曰:“‘礼也’。隐以让桓摄位,故不成礼于声子,假称君氏,以别凡妾媵。盖是一时之宜,隐之至义也。”是其辟仲子之意也。

    《公羊传》“尹氏者何?天子之大夫也。其称尹氏何?贬。曷 为贬?讥世卿。世卿,非礼也。外大夫不卒,此何以卒?天 王崩,诸侯之主也。”

    时天王崩,鲁隐往奔丧,尹氏主傧赞。诸侯与隐交接而卒。恩隆于王者,则加礼录之。言隐公恩隆于王者,则加礼录其傧赞之人也。

    《穀梁传》:“尹氏者何也?天子之大夫也。外大夫不卒,此 何以卒之也?于天子之崩为鲁主,故隐而卒之。”

    隐,犹痛也。《周礼大行人职》曰:“若有大丧,则诏相诸侯之礼。”然则尹氏时在职,而诏鲁人之吊者。按周之世卿亦非一人尹氏可不独贬为诸侯主亦可不必书也公谷二传恐传闻之讹然胡传亦从之不可解

    《胡传》:尹氏天子大夫,世执朝权,为周阶乱,家父所刺, 秉国之均不平,谓何者是也?因其告丧与立子朝以 朝奔楚,皆以氏书者,志世卿非礼,为后鉴也。或曰:“世 卿非礼,裳裳者华”,何以作乎?曰:“功臣之世世其禄,世 卿之官嗣其位。禄以报功也,故其世可延;位以尊贤 也,故其官当择官不择人,世授之柄,党与既众,威福” 下移,大奸根据而莫除。人主孤立而无助,国不亡幸 尔。《春秋》于周书“尹氏”、武氏、“仍叔之子”,于鲁书“季友”、“仲 遂”,皆志其非礼也。公羊子此说,必有所受矣。

    《春秋》:“秋八月庚辰,宋公和卒。”

    《穀梁传》:“诸侯日卒,正也。”

    “正”谓承嫡。释曰:僖十七年“冬,十有二月,乙亥,齐侯小白卒”,彼非正而书日者,以庄九年“齐小白入于齐,国氏”及入国不正之事已见,故于卒不复见之,而依常书日耳。

    《胡传》:“外诸侯卒,国史承告而后书,圣人皆存而弗削。 曷为弗削?《春秋》天子之事也。古者诸侯之邦交,间问 殷聘,而世相朝。盖王事相从,则有和好之情,及告终 易代,则有吊恤之礼,是诸侯所以睦邻国也。周制,王 哭诸侯,则大宗伯为上相,司服为王制缌麻,宰夫掌 邦之吊事戒令与其币器财用,是王者所以怀诸侯” 也。凡诸侯卒,皆存弗削,而交邻国,待诸侯之义见矣。 卒而或日、或不日者何?谨则书“日”,慢则书“时”,其大致 然也。

    大全刘氏曰:“君薨,赴以日月,礼之常也。臣子少慢,则赴不以日月;大慢,则都不赴。”汪氏曰:“赴告以日,史书其日,则经弗削,以见列国臣子之谨终。赴告略,史不书日,则经无自而书日,以见臣子之慢先君,而忽其死生之大变也。”

    卒而或名或不名者何?会盟则名于载书,聘问则名于简牍,未尝会盟、聘问而无所证者,虽使至告丧,其 名亦不可得而知矣。凡此类,因旧史而不革者也。

    大全茅堂胡氏曰:“天子崩而不名,诸侯薨而名,所以别于天子也。诸侯不生名,大夫生而名,所以别于诸侯也。大夫书名,氏微者名氏不登于史册,所以别于大夫也。此《春秋》正名分之法也。”家氏曰:“臣子赴君父以名,夏、殷以前或然。周人讳名,其赴必不以名。《春秋》卒诸侯以名,示诸侯之卒不得与天子等耳。王一而已,可”不名。诸侯众也,乌得不名?其不名者,史失之。汪氏曰:“晋献公、惠公未尝同会盟,通聘问,而卒书名。宿男同盟,滕子、杞子来朝,而卒不书名,是皆据史旧文也。”

    诸侯曰“薨”,大夫曰“卒”,五等邦君,何以书卒?夫子作《春 秋》,则有革而不因者。周室东迁,诸侯放恣,专享其国, 而上不请命。圣人奉天讨以正王法,则有贬黜之刑 矣。因其告丧,特书曰“卒”,不与其为诸侯也。故曰:“知我 者其惟《春秋》乎?罪我者其惟《春秋》乎?”

    大全茅堂胡氏曰:“‘礼,天子曰崩,诸侯曰薨,大夫曰卒,士曰不禄’。宋公,诸侯也,何以书卒?或曰:‘圣人略外以别内。夫葬皆称公,曾不略外以别内,何也?奚独至于卒而别之乎?或曰:‘史官在国承赴,为时君恶其薨名,书曰‘卒’。夫恶其薨名而改书卒,犹非良史也。《春秋》以道名分经世之书,天子之事,圣人之笔削也。天时王正,犹’’”刊旧史而正之,君名直书而不讳,岂有避时君嫌恶之名,而变乱名实以书之乎?然则云何不受命?不与其为诸侯也?其在生者,或在丧而出会,或墨缞而即戎,或以吉礼从征伐之役,皆因此以著诸侯失礼不臣之状,拨乱之意广矣。蜀杜氏曰:“《春秋》诸侯专恣,不可不黜,而降之。于鲁独称薨者,非私”鲁也。若于鲁一概而书之,则后世无以见正礼之称也。刘氏曰:“《穀梁》云:‘日卒,正也’。今正者日,篡者亦日。”“‘曹伯使其世子射姑来朝’,则曹伯之嫡也。射姑卒,有月无日,何耶?《左氏》云:‘凡同盟,赴以名’。非也。王巡狩四岳,则四方诸侯,各随其方伯州牧朝于天子,死则相哀,患则相恤,朝聘通焉,赴告及焉。苟异”方殊州,生不共事,患不共忧,则朝聘不相通,赴告不相及。言“同盟则赴以名”,非也;“同盟则相赴”是也。

    《春秋》:“冬十有二月癸未,葬宋穆公。”无传

    鲁使大夫会葬,故书“始死”,书卒。史在国,承赴为君,故恶其薨名,改赴书也。书葬则举谥称公者,会葬者在外,据彼国之辞也。书葬例在昭六年。正义曰:文九年“叔孙得臣如京师,葬襄王”,昭三年“叔弓如滕,葬滕成公”,如此之类,遣卿行者,皆书其使名。此不书使名,知是大夫往也。大夫奉命出使,位贱,不合书名,故直书其所为之事而已。盟则云“及某盟”,会则云“会某人”,葬则云“葬某公”,举其所为之事,明有使往可知也。《释例》曰:“先王之制,诸侯之丧,士吊,大夫送”葬。及其失也,礼过于重。文、襄之伯,因而抑之。诸侯之丧,大夫吊,卿共葬事;夫人之丧,士吊大夫送葬,犹过古制。故公子遂如晋葬襄公,传不言礼葬秦景公,《传》曰:“大夫如秦葬景公,特称礼也。一以示古制,二以示书。他国之葬,必须鲁会,三以示奉使,非卿,则不书于经。”此丘明之微文也。是言大夫得正,而卿过礼也。诸侯曰“薨”,礼之正名。鲁史自书君死曰“薨”,若邻国亦同书薨,则与己君无别。国史自在己国,承他国赴告,为与己君同,故恶其薨名。虽赴称薨,皆改赴书卒,略外以别内也。至于书葬,则五等之爵皆举谥。称公者,会葬者在于国外,据彼国之辞。彼国臣子称君曰公,书使之行,不得不称公也。又云“恶其薨名,改赴书”者,《释例》曰:“天子曰崩,诸侯曰薨,大夫曰卒,古之制也。《春秋》所称,曲存鲁史之义,内称公而书薨,所以自尊其君则不得不略,外诸侯书卒以自异也。至于既葬,虽邾许子男之君皆称谥而言公,各顺臣子之辞,两通其义。”是其说也。按《礼杂记》赴告之辞云:“君讣于他国之君,曰:‘寡君不禄,敢告于执事’。”然则赴辞本无薨语,而云恶其薨名者,以夫人薨例,云不赴于诸侯,则不曰薨,明其以薨告人,故书薨也。是知王侯丧者,其通国命皆以崩薨相告。记之所称,谓答主人之问,饰其文辞耳。若以《记》文无薨,即疑不以薨告。记称大夫,是赴人之辞,皆云不禄,岂大夫无卒名也?以此知相赴策书,必以薨为文。但摈者口传赴辞,义在谦退,从士之不禄,故《礼记》言之。赴则必以薨,但改“赴书卒”耳。史之书事,莫不在国,会葬者,自可在外;书策者,国内书之。而云据彼国之辞者,书使行之事,言使为此事行,故文从彼称,不谓书不在国也。

    《公羊传》:“葬者曷为或日或不日?不及时而日,渴葬也。”

    不及时,不及五月也。《礼》,“天子七月而葬,同轨毕至;诸侯五月而葬,同盟至;大夫三月而葬,同位至

    士逾月,外姻至。孔子曰:“葬于北方北首”,三代之达礼也,之幽之故也。渴,喻急也。乙未,葬齐孝公是也。疏:僖二十七年六月,“庚寅,齐侯昭卒”,“八月,乙未,葬齐孝公”是也。而言渴葬者,谓更无他事,但孜孜于葬,故不待五月矣。

    “不及时而不日”,慢葬也。

    慢薄不能以礼葬也。八月“葬蔡宣公”是也。下八年“夏,六月,己亥,蔡侯考父卒。”慢薄不依礼,故不待五月也。

    “过时而日”,隐之也。

    隐,痛也。痛贤君不得以时葬。“丁亥葬齐桓公”是也。《僖十七年》冬十二月“乙亥,齐侯小白卒”;《十八年》“秋八月丁亥,葬齐桓公”是也。

    过时而不日,谓之“不能葬也。”

    解缓不能以时葬,夏四月,“葬卫桓公”是也。即下四年二月,“戊申,卫州吁弑其君完”,至五年夏四月,“葬卫桓公”是也。

    “当时而不日”,正也;

    六月,“葬陈惠公”是也。定四年二月“癸巳,陈侯吴卒。”“六月,葬陈惠公”是也。

    “当时,而日危不得葬也。此当时,何危尔?”宣公谓缪公 曰:“以吾爱与夷,则不若爱女;以为社稷宗庙主,则与 夷不若女,盍终为君矣。”宣公死,缪公立。缪公逐其二 子。庄公冯与左师勃曰:“尔为吾子,生毋相见,死毋相 哭。”与夷复曰:“先君之所为不与臣国而纳国乎君者, 以君可以为社稷宗庙主也。今君逐君之二子,而将 致国乎与夷,此非先君之意也。且使子而可逐,则先 君其逐臣矣。”缪公曰:“先君之不尔,逐可知矣。吾立乎! 此,摄也,终致国乎与夷。”庄公冯弑与夷。

    “冯与督共弑殇公”,在桓二年。危之于此者,死乃反国,非至贤之君,不能不争也。“至贤之君”,谓受国者,正以与夷不贤,故终见篡矣。

    “故君子大居正。”宋之祸,宣公为之也。

    《穀梁传》:“日葬,故也,危不得葬也。”

    “天子七月而葬,诸侯五月而葬,大夫三月而葬。《传》例曰:‘诸侯时葬,正也;月葬,故也。日者,忧危最甚,不得备礼葬也’。他皆仿此。”徐邈曰:“文元年传曰:‘葬曰会’。言有天子诸侯之使共赴会葬事,故凡书葬皆据我而言葬。彼所以不称宋葬缪公,而言葬宋缪公者,吊会之事,赗襚之命,此常事,无所书,故但记卒记葬。录鲁恩”义之所及,则哀其丧而恤其终,亦可知矣。若存没隔绝,情礼不交,则卒葬无文。或有书卒不书葬,盖外虽赴卒而内不会葬,无其事则阙其文,史策之常也。《穀梁传》称“变之不葬有三:弑君不葬,国灭不葬,失德不葬。言夫子修《春秋》所改旧史以示义者也。弑君之贼,天下所当同诛,而诸侯不能治,臣子”不能讨,虽葬事是供,义何足算?亡国之君,丧事不成,则不应书葬。失德之主,无以守位,故没葬文。《传》于宋襄公著失民之咎,宋共公发非葬之问,言伯姬贤而不答,共公不能弘家人之礼。然则为君者,外之不足以全国,内之不足以正家,皆所谓失德而终礼宜贬者也。于时诸国多失道,不可悉去其葬,故于二君示义而大体明矣。隐元年《左传》文。诸侯时葬,正也;襄七年传文,月葬,故也;隐五年传文。“日者,忧危最甚”,此传云“日葬故也,危不得葬也”是也。变之不葬有三云云,昭十三年传文。弑君不葬者,若十一年“公薨不书葬”是也。国灭不葬者,若纪侯大去,其国,虽贤,终不书葬是也。其陈哀、蔡灵书葬者,闵二国不与楚灭之也。失德不葬者,僖二十三年“宋公兹父卒”;成十五年“宋公固卒”是也。外之不足以全国者,谓宋襄也;内之不足以正家者,谓宋共也。

    《胡传》:“外诸侯葬,其事则因鲁会而书,其义则圣人或 存或削。曷为或存或削?《春秋》天子之事也。《传》称‘诸侯 五月而葬,同盟至’”“‘同盟’,谓同方岳之盟者。其生讲会 同之好,其没有葬送之礼,是诸侯所以睦邻也。”按:《周 制》有“职丧,掌诸侯之丧礼,莅其禁令,序其事。凡诸侯 及诸臣葬于墓者,则冢人授之兆,为之跸而均其禁。”

    大全汪氏曰:“兆,域也。跸禁人不令入禁,所为茔限也,

    是王者所以怀诸侯也。外诸侯葬,或存或削,而交邻 国待诸侯之义见矣。葬而或日、或不日者何?备则书 日,略则书时,其大致然也。卒而或葬、或不葬者何?有 怠于礼而不葬者,有弱其君而不葬者,有讨其贼而 不葬者,有讳其辱而不葬者,有治其罪而不葬者,有 避其”号而不葬者也。宋殇、齐昭告乱书弑矣,而经不 书“葬”,是讨其贼而不葬者。

    大全汪氏曰:“如卫桓公、齐襄公,贼既讨则书葬。”按《旧史》必皆书葬。如鲁翚弑隐公,立桓公,而讨寪氏有死者,羽父既自匿其弑君之迹,安得不葬隐公?晋栾书、中行偃弑厉公,葬之于翼东门之外;齐崔杼弑庄公,葬诸士孙之里。鲁与齐姻亲,而晋则盟主

    也。必往会葬,旧史本皆书葬,而《春秋》削之,所以责其臣子之不能讨贼也。或谓君弑国乱,礼不备,故不书葬。然昭八年“楚灭陈,陈嬖人、袁克葬哀公” ,岂能备礼而《春秋》书之耶?

    晋主夏盟在景公时,告丧书日矣,而《经》不书“葬”,是讳 其辱而不葬者也。

    大全汪氏曰:“成十年,公如晋,晋人止公,使送葬。诸侯莫在,鲁人辱之,故不书,讳之也。”

    鲁、宋盟会,未尝不同,而三世不葬,是治其罪而不葬 者也。

    大全胡氏曰:“宋桓公、襄公、成公三世,不书葬者,治其罪也。”

    吴、楚之君书卒者十,亦有亲送于西门之外者矣,而 《经》不书“葬”,是避其号而不葬者也。

    大全杜氏曰:“吴、楚之葬,僭而不典,故绝而不书,

    怠于礼而不往,弱其君而不会。”

    大全汪氏曰:“滕邾屡朝鲁,而滕七君书卒,三世不书葬。邾亦七君书卒,五世不葬;莒宿书卒,皆不葬。是皆怠于吊送,欺其微弱,非惟不使卿往,亦不使微者往会茅堂。”胡氏曰:“葬非为死者而葬之也,亦所以恤生者而助其所不及也。”

    无其事,阙其文,鲁史之旧也。讨其贼而不葬,讳其辱 而不葬,治其罪而不葬,避其号而不葬,圣人所削,《春 秋》之法也。故曰:“知我者其惟《春秋》乎!罪我者其惟《春 秋》乎!”

    大全家氏曰:“贱不诔贵,少不诔长。天子崩,诔于郊;诸侯薨,诔于王。《春秋》诸侯臣子之谥。其君者不请于王,而私为之谥,《春秋》不削,著臣子之罪。”汪氏曰:“此葬宋穆公,合五月之节而书日。穆公非弑,其国无乱,虽使公子冯出居于郑,冯已去,则无谋乱者矣,不可谓危。不得葬蔡桓侯,三月而葬,书日。蔡季贤而请谥,不可谓渴。”葬。齐惠公三月而葬,鲁君奔丧,卿往送葬,齐国无难。晋悼公三月而葬,晋伯方盛,平公嗣业,诸卿和睦,不可谓慢葬而皆不日。卫穆公六月而葬,宋文公七月而葬,并书日,二国皆无乱。而《传》谓“宋文公始厚葬”,不可谓痛之。卫桓公十五月而葬,陈灵公二十有一月而葬,皆不日,非不能葬,盖二君被弑,故待讨贼而后葬也。今考或日或时,盖由鲁会葬之礼备,《国史》详而书“日”,《经》亦书之;鲁会葬之礼略,国史止书“时”,《经》亦略之。若夫葬之迟速,则据文考事而义自见。若国无乱而葬速葬缓,皆以著臣子之失礼。国有乱而葬不以其时,则以著人君不能防微杜渐于其始,俾身没弗藏而继世者不得循送终之节,且责臣子及天下诸侯方伯连率之,缓于讨贼也。故刘氏曰:“《公羊》之说非也。”

    隐公五年

    《春秋》:夏,四月,葬卫桓公。

    《左传》:“夏,葬卫桓公。卫乱,是以缓。”

    有州吁之乱。十四月乃葬。传明其非慢也。

    《穀梁传》:“月葬,故也。”

    有州吁之难,故十五月乃葬。

    《胡传》:“卫乱,是以缓,鲁往会,故书。”圣人存而弗削者,弑 逆之贼讨矣。

    大全汪氏曰:“桓公被弑,八月而后讨贼,十五月而后克葬,非鲁人往会,则鲁史无由纪其葬。弑逆,人道之大变;送终,臣子之大事。君弑而臣子能讨其贼,则送终之责始尽。《穀梁》云‘月葬故也’”,非也。后此蔡宣、曹桓、郑庄皆非弑,何以月葬乎?

    《春秋》:“冬十有二月辛巳,公子𫸩卒。”

    《左传》:冬十二月辛巳,臧僖伯卒。公曰:“叔父有憾于寡 人,寡人弗敢忘,葬之加一等。”

    《穀梁传》:“隐不爵命大夫,其曰公子𫸩,何也?先君之大 夫也。”

    大夫书卒不书“葬”,葬者自其臣子事,非公家所及。

    《胡传》:按《左氏》,“臧僖伯卒,公曰:‘叔父有憾于寡人,寡人 不敢忘。葬之加一等。以《公羊》三世考之,则所传闻之 世也,而书日,见恩礼之厚明矣。‘公将如棠观鱼’’”者,僖 伯谏而不听,则称疾不从,可谓忠臣矣。葬之加一等, 夫是之谓称。

    隐公七年

    《春秋》:“春王三月,滕侯卒。”

    《左传》:七年“春,滕侯卒。”不书名,未同盟也。凡诸侯同盟, 于是称名,故薨则赴以名。

    盟以名告神,故薨亦以名告《同盟》。

    “告终”,称嗣也,以继好息民。

    告亡者之终,称嗣位之主。嗣位之主,当奉而不忘,故曰“继好。”好同则和亲,故曰“息民。”

    谓之《礼经》。

    此言《凡例》,乃周公所制《礼经》也。十一年不告之

    例又曰:“不书于策”,明礼经皆当书于策。仲尼修《春秋》,皆承策为经。丘明之传,博采众记,故始开凡例,特显此二句。疏:正义曰:诸侯者,公、侯、伯、子、男五等之总号。侯训君也。五等之主,虽爵命小异,而俱是国君,故总称诸侯也。诸发凡”者,皆周公之垂法,史书之旧章。丘明采合旧语,以发明史例,虽意是旧典,而辞出丘明,非全写旧语。同盟称名,薨则赴以名,是周公之旧典。其告终称嗣”以下,乃是解释赴意,非旧语也。僖二十三年又《发例曰:凡诸侯同盟,死则赴以名,礼也。直言赴名是礼,不言“继好是礼。继好息民,是礼之大意,非礼之实,明是丘明言此,以解赴名之意。彼云“礼也”,此云“谓之〈礼经〉》,其事一也,言谓此赴名为礼之常法,丘明之意言周公谓之然也,谓之礼经。虽指此一事,诸发凡者莫不尽然,以此为例之初,故特言之。

    《胡传》:“滕侯书卒,何以不葬?怠于礼,弱其君而不葬者, 滕侯、宿男之类是已。古者邦交有常制,不以国之强 弱而有谨慢也,不以情之疏密而有厚薄也。《春秋》之 时则异于是。晋,北国也;楚,南邦也,地非同盟,而亲往, 俟其葬。滕,邻境也;宿,同盟也,讣告虽及而鲁不之恤, 岂非以其坏地褊小乎?怠于礼而不往,弱其君而不 会”,无其事而阙其文,此《鲁史》之旧也,圣人无加损焉。 存其卒,阙其葬,义自见矣。

    大全胡氏曰:“滕于鲁,以近,则邻国也;以亲,则同姓也。又觐东后,则同至于方岳之下,卒而不葬,强凌弱尔。”

    “卒自外录”,不卒非外也。

    大全汪氏曰:“非责也,责不赴告。”

    “葬自内录”,不葬,非内也。

    大全汪氏曰:“责鲁不会。”

    隐公八年

    《春秋》,夏,六月,己亥,蔡侯考父卒。无传

    襄六年传曰:“杞桓公卒,始赴以名,同盟故也。”诸侯同盟称名者,唯见在位之君也。尝与其父同盟,则亦以名,赴其子,亦所以继好也。蔡未与隐盟,盖《春秋》前与惠公盟,故赴以名。正义曰:杞桓与成公同盟,而以名赴其子,故疑蔡与惠盟,故以名赴隐也。同盟称名,则两君相知,君既知之,则国内皆知,故彼父虽薨,得以名赴,彼子以此名尝与彼父对称故也。若父与彼盟,彼君虽在,此子不得以其名赴,以此名未与彼君对称故也。

    《穀梁传》:“诸侯日卒,正也。”

    释曰:重发之者,宋公起例之始。蔡侯嫌爵异,故重发以明之。举此二者,足以包宿男,故宿男不复发传也。

    《春秋》辛亥,宿男卒。无传

    元年,宋、鲁大夫盟于宿,宿与盟也。晋荀偃祷河,称齐、晋君名,然后自称名,知虽大夫出盟,亦当先称己君之名,以启神明,故薨皆从身盟之例,当告以名也。《传例》曰:“赴以名,则亦书之,不然则否,辟不敏也。”今宿赴不以名,故亦不书名。

    《穀梁传》:“宿,微国也,未能同盟,故男卒也。”

    释曰:杜预以元年盟于宿,宿亦与盟,则以宿为宿男之国。此传云“未能同盟”,则以彼宿为地名,与杜异也。

    《胡传》:“天王崩,告于诸侯则不名。诸侯薨,以名赴而自 别于大上,礼也。”

    大全赵氏曰:“诸侯卒名之,著易代且降于天子也。

    古者死而不谥,不以名为讳,周人以谥易名,于是乎 有讳礼。”

    大全汪氏曰:《书》称尧、舜、禹皆不讳名,至商汤始不称名,太戊、武丁称中宗、高宗,则不特周始讳名,但至周而文始备耳。

    故君薨赴于他国,则曰:“寡君不禄,敢告执事。”《春秋》之 时,遵用此礼,凡赴者皆不以名矣。经书其终,虽五霸 强国,齐桓、晋文之盛,莫不以名者,是仲尼笔之也。

    大全汪氏曰:“诸侯卒书名,不惟别尊卑之等,亦所以纪远近、别异同。”

    赴不以名而书其名者,与鲁通也。已通而不名者,旧 史失之尔。未通而名者,有所证矣。故传此义者,记于 礼篇曰:“诸侯不生,名。”夫生则不名,死则名之,别于大 上,示君臣尊卑之等,盖礼之中也。诸侯薨赴不以名, 而仲尼革之,必以名书,变周制矣。《春秋》鲁史,圣人修 之也,而孟子谓之作,以此类也。

    《春秋》:“秋八月,葬蔡宣公。”无传

    三月而葬,速。

    《公羊传》:“卒何以名,而葬不名?卒从正。”

    卒当赴告天子,君前臣名,故从君臣之《正义》言也。

    而葬,从主人。

    至葬者有常月可知。不赴告天子,故自从蔡臣

    子辞称公

    卒何以日而葬不日卒赴。

    “赴天子”也。缘天子闵伤,欲其知之,又臣子疾痛,不能不具以告。

    而葬不告。

    “不告天子也。”发传于葬者,从正也。

    《穀梁传》:“月葬,故也。”

    《春秋》“冬,十有二月,无骇卒。”

    公不与小敛,故不书日。卒而后赐族,故不书氏。

    《公羊传》:此展无骇也。何以不氏?疾始灭也,故终其身 不氏。

    嫌上贬主起,入为灭,不为疾始,故复为“疾始灭。”终身贬之,足见上贬为疾始灭。

    《穀梁传》:“无侅之名,未有闻焉,或曰隐不爵大夫也。或 说曰,故贬之也。”

    未闻者不知为是隐之不爵大夫,为是有罪,贬去氏族。

    隐公九年

    《春秋》:“春三月,挟卒。”

    《公羊传》:“侠者何?吾大夫之未命者也。”

    以无氏而卒之也。未命所以卒之者,赏疑从重,无氏者少略也。无氏,降于大夫。书“卒”,隆于微者,故知其未命耳。

    《穀梁传》:“侠者,所侠也。弗大夫者,隐不爵大夫也。隐之 不爵大夫何也?曰不成为君也。”

    “侠”,名也,所其氏。

    隐公十有一年

    《春秋》:“冬十有一月壬辰,公薨。”

    《左传》不书“葬’,不成丧也。

    桓弑隐篡位,故“丧礼不成。”

    《公羊传》何以不书葬?隐之也。何隐尔?弑也。弑则何以 不书葬?《春秋》君弑贼不讨,不书葬,以为无臣子也。子 沈子曰:“君弑臣不讨贼,非臣也。不复仇,非子也。葬,生 者之事也。《春秋》君弑贼不讨,不书葬,以为不系乎臣 子也。”

    明臣子不讨贼,当绝君丧,无所系也。

    “公薨,何以不地?”不忍言也。

    《穀梁传》:“公薨不地故也。”

    “不地不书”,路寝之比。

    隐之不忍地也。其不言葬,何也?君弑,贼不讨,不书葬 以罪下也。

    《胡传》:“隐公见弑,鲁史旧文,必以实书。其曰‘公薨者,仲 尼亲笔也。古者史官以直为职,而不讳国恶,仲尼笔 削旧史,断自圣心,于鲁君见弑削而不书者,盖国史 一官之守,《春秋》万世之法,其用固不同矣。不书弑,示 臣子于君父有隐避其恶之礼;不书地,示臣子于君 父有不没其实之忠;不书葬,示臣子于君父有讨贼’” 复仇之义,非圣人莫能修,谓此类也。夫贼不讨,仇不 复,而不书葬,则服不除,寝苫枕戈,无时而终事也。以 此法讨贼,至严矣。故曰:“《春秋》成而乱臣贼子惧。”

    大全陈氏曰:“《春秋》之法,内外恒异辞。遇弑,君父之大哀也,则吾何忍言之?故书薨。薨,十二公所同也;不地、不葬,隐、闵所独也。然则虽讳而乱臣贼子之狱具矣。”高氏曰:“君终不于正寝,而于他处则著其不正终所以危之也。至于不书地,则知其为弑矣。君见弑而忍言焉,是无臣子之心,故书薨而不地,所以深罪当时在朝”之臣,而显诛一时预弑之贼也。贼未讨不书葬,见为人臣子者緃贼不问,又使之得立为君,皆甘心北面事之,是与乎弑也。一时臣子皆与乎弑,则葬之者谁欤?虽葬犹不葬也。刘氏曰:“《左氏》云‘不书葬,不成丧也’。”非也。桓潜谋弑君,欲人不知,故归罪于寪氏,岂更令其丧礼不成以自发露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