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选举典/第011卷 中华文库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 经济汇编 第十一卷 |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选举典
第十一卷目录
学校部汇考五
后梁〈太祖开平一则〉
后唐〈明宗天成四则〉
后周〈世宗显德一则〉
辽〈总一则 太祖神册一则 太宗一则 圣宗开泰二则 道宗清宁一则〉
宋一〈总一则 太祖建隆一则 开宝一则 太宗太平兴国一则 端拱一则 淳化
一则 至道一则 真宗咸平二则 景德三则 大中祥符三则 乾兴一则 仁宗天圣
二则 宝元一则 庆历四则 皇祐二则 嘉祐一则 英宗治平一则 神宗熙宁七则
元丰七则 哲宗元祐六则 绍圣四则 元符三则〉
选举典第十一卷
学校部汇考五
后梁
太祖开平三年修建文庙
按《五代史梁太祖本纪》。不载 按《文献通考》。开平三 年。国子监奏。修建文宣王庙。请率在朝及天下见任 官。俸钱。每贯克留一十五文。
后唐
明宗天成二年太常丞段颙奏请博士各讲本经
按《五代史唐明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段颙为 太常丞,天成二年三月,奏请国学五经博士各讲本 经,以申横经齿胄之义。”
天成三年,判国子祭酒崔协奏“定监生额数,及诸道 置学”,从之。
按《五代史唐明宗本纪》。不载 按《文献通考》。后唐天 成三年正月。中书门下奏。“伏以祭酒之资。历朝所贵。 爰从近代。不重此官。况属圣朝。方勤庶政。须引雅道。 以振时风。望令宰臣一员兼判国子祭酒。”敕宜令宰 臣崔协兼判。其年八月十一日。宰臣兼判国子祭酒 崔协奏请。国子监每年祇置监生二百员。候解送至 十“月三十日满数为定。又请颁下诸道州府,各置州 学,如有乡党备谙,文行可举者,录其事实申监司,方 与解送。但一身就业,不得影庇门户。兼太学诸生,亦 依此例,不得因此便取公牒,辄免本户差役。又每年 于二百人数内,不系时节有投名者,先令学官考试, 校其学业深浅,方议收补姓名。”敕宜依。
天成四年,国子监奏请《分经》教授诸官子弟及外道 举人。
按《五代史唐明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四年十 二月,国子监奏,“伏以国家开设庠序,比要教授生徒。 所以日就月将,知讨论之不废;卜禘视学,明考校之 有程。先生既以亲临,学士岂宜他适。盖以顷者监名 虽补,各以私便无常。且居罔离群,则学能敬业。终成 孤陋,谁为琢磨。但希托迹为梯媒,只以多年为次第。 罔”思蛾术,惟俟莺迁,忍淹违养之时,徒积观光之岁。 今国家化被流沙渐海,政敷有截无疆,大扇素风,恢 张至道。是以重兴数仞,分设诸官,教且有常,业成无 忒。而况时物甚贱,馆舍尤多,谅无悬磬之虞,足得撞 钟之问。但自学徒所好,可以教亦随机,既欲成名,必 须精业。如有好《春秋》者,教之以属辞比事,三体五情。 尊王室而讨不庭,昭沮劝而起新旧。其所异同者,则 引之以“二《传》”也。如有好《礼》者,则教之以恭俭庄敬,长 幼尊卑,言揖让而知献酬,明冠昏而重丧祭。其所沿 革者,则证之以二《礼》也。如有好《诗》者,则教之以温柔 敦厚,辨之以草木虫鱼,美盛德而刺淫昏,歌《风》《雅》而 察正变。如有好《书》者,则“教之以疏通知远,释之以训 诰典谟,思帝德而敬王言,稽古道而统皇极。如有好 《易》者,则教之以洁净精微,戒之以躁动竞进,体《十翼》 而分爻象,应吉凶而先拟议也。”至于历代子史,备述 变通,既属异端,诚非教本。但以适当凝冻,将近试期, 欲讲小经,以消短景。今已请尚书博士田亩讲勘《论 语》《孝经》,“行莫大于事亲,道莫逾于务本,诸官子弟及 外道举人,听其肄业。况四门博士赵著见讲《春秋》,若 有听人从其所欲,颛俟放榜,别启诸经。既温故而知 新,惜寸阴而轻尺璧。颛经者若能口诵,硕学者又得 指归。自然縻好爵以当仁,策科名而得俊。幸不孤于 选士,冀有益于化风。”从之。
天成五年。敕“准往例,凡监生有愿修学者,始给牒收 补,仍逐季考试。”
按《五代史唐明宗本纪》不载 按《文献通考》:天成五 年正月五日,国子监奏:“当监旧例,初补监生有束脩 钱二千,及第后光学钱一千。窃缘当监诸色举人及 第后,多不于监司出给光学文抄,及不纳光学钱,祇守选限,年满便赴南曹参选。南曹近年磨勘选人,并 不收竖监司光学文抄为凭。请自今后欲准往例,应 色”举人及第后,并先于监司出给《光学文抄》,并纳《光 学》钱等,各有所业等第,以备当监逐年公使。奉敕宜 准往例,自今后凡补监生,须令情愿于监中修学,则 得给牒收补,仍据所业次第,逐季考试申奏。如收补 年深,未闻艺业,虚沽补牒,不赴试期,亦委监司具姓 名申奏。
后周
世宗显德二年营国子监
按《五代史周世宗本纪》不载 按《宋史礼志》,“周显德 二年,别营国子监,置学舍。”
按《文献通考》:“周显德二年,以天福普利禅院为国子 监,置学舍。”
辽
辽制,“五京设太学外,诸道州县皆设学。”
按《百官志》:“黄龙府学博士、助教,兴中府学博士、助教, 观察使州学博士、助教,团练使州学博士、助教,防御 使州学博士、助教,州刺史州学博士、助教,县学博士、 助教。”
太祖神册三年五月诏建孔子庙
按《辽史太祖本纪》云云。 按《百官志》。“上京国子监。太 祖置祭酒、司业、监丞、主簿、国子学博士、助教。”〈按上京国子监
史不载建置年月,故附见于“建庙” 之后。
〉太宗 年置南京太学
按《辽史太宗本纪》不载。 按《百官志》,南京学亦曰“南 京太学,太宗置。”
圣宗开泰元年归州请设学允之
按《辽史圣宗本纪》:开泰元年十二月,归州言,“其居民 本新罗所迁,未习文字,请设学以教之。”诏允所请。 开泰六年,中京置国子监。
按《辽史圣宗本纪》。不载。 按《续文献通考》云云。
道宗清宁元年诏设学
按《辽史道宗本纪》:“清宁元年十二月戊戌,诏设学养 士,颁《五经》传疏,置博士、助教各一员。”〈按百官志作五年事〉
宋一
宋初,国学《官生试补之制》。
按《宋史选举志》:“凡学皆隶国子监。国子生以京官七 品以上子孙为之,初无定员,后以二百人为额,太学 生以八品以下子弟若庶人之俊异者为之。及三舍 法行,则太学始定置外舍生二千人,内舍生三百人, 上舍生百人。始入学,验所隶州,公据试补外舍斋长、 谕月书其行艺,行谓率教不戾规矩,艺谓治经程文。” 季终考于学谕,次学录,次正,次博士,后考于长贰。岁 终会其高下,书于籍,以俟覆试,参验而序进之。凡私 试,孟月经义,仲月论,季月策。凡公试,初场经义,次场 论、策。试上舍,如省试法。凡内舍行艺与所试之业俱 优,为上舍,上等取旨授官;一优一平为中等,以俟殿 试;俱平,若一优一否为下等,以俟省试。律学生无定 员,他杂学废置无常。 按《职官志》:“国子监旧置判监 事二人,凡监事皆总之。直讲八人,掌以经术教授诸 生。监生无定员,并有荫及京畿人。初隶监授业,后补 监生,或随属游宦,以久离本贯,不克赴乡荐,而文艺 可称,亦许隶补试。广文教进士,大学教《九经》《五经》《三 礼》、三传学究,律学馆教”明律,馀不常置。
太祖建隆三年重修国子监成赐讲书生徒酒果
按:《宋史太祖本纪》,建隆三年六月“乙未,赐酒国子监。”
按《崔颂传》,“宋初判国子监,会重修国学及武成王。”
庙命颂总领其事。建隆三年夏,始会生徒讲说,太祖 遣中使以酒果赐之。每临幸国学,召颂与语,因及经 义,颂应答无滞。
按《玉海》:“国子监,建隆三年重修,崔颂判监事,始聚生 徒讲书,上嘉之,六月乙未,遣中使遍赐以酒果。”
开宝八年诏定国子监生徒秋赋及补充之例
按《宋史太祖本纪》。不载 按《文献通考》。开宝八年。国 子监上言。“生徒旧数七十人。先奉诏令分习五经。内 有系籍而不至者。又有住京进士诸科常赴讲席。缘 监生元有定数。欲以在监习业之人补充生徒。”诏令 元系籍而听习不阙。得预秋赋。系籍而不至者。听于 本贯请其未入于籍而听习者。或有冠裳之族。不居 乡里,令补监生之阙。
太宗太平兴国二年诏国子监以九经给白鹿洞学徒
按《宋史太宗本纪》不载 按《文献通考》:太平兴国二 年,知江州周述言,“庐山白鹿洞学徒常数千百人,乞 赐《九经》肄习。”诏国子监给本,仍传送之。先时南唐升 元中,白鹿洞建学馆,以本道为洞主,掌其教授。
端拱二年二月以国子监为国子学
按:《宋史太宗本纪》云云。
====淳化五年三月戊辰复以国子学为监改讲书为直讲====按:《宋史太宗本纪》云云。
按《玉海》云。“改讲书为直讲。”
至道元年设宗学博士
按《宋史太宗本纪》不载。 按《职官志》:宗学博士,旧诸 王宫大小学教授也。至道元年,太宗将为皇侄等置 师傅,执政谓环卫之官,非亲王比,当有降,乃以教授 为名。
真宗咸平 年诏宗学博士分南北宅教授
按《宋史真宗本纪》不载 按《职官志》:咸平初,命诸王 府官分兼南北宅教授。南宫者,太祖、太宗诸王之子 孙处之,所谓睦亲宅也。
咸平四年六月丁卯,诏州县学校及聚徒讲诵之所, 并赐《九经》。
按:《宋史真宗本纪》云云。
景德二年五月增广书库十一月命邢昺等荐堪直讲者
按《宋史真宗本纪》:景德二年十一月“戊申,诏翰林侍 讲学士邢昺等举堪为学官者十人。”
按《玉海》。“景德二年五月临幸。以书库狭隘增广之。十 一月,命邢昺等荐该博端良可为直讲者十人。” “景德四年置西京国子监。”
按:《宋史真宗本纪》:四年二月“癸酉,诏西京建太祖神 御殿,置国子监武成王庙。”
按《会要》,“令河南修建国学。”
景德 年,文武升朝官嫡亲听附国学充贡。
按《宋史真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景德间,许文武 升朝官嫡亲附国学取解,而远乡久寓京师,其文艺 可称,有本乡命官保任,监官验之,亦听附学充贡。”
大中祥符二年诏立曲阜学舍赐应天书院额
按:《宋史真宗本纪》:“大中祥符二年二月壬辰,诏立曲 阜县孔子庙学舍。”
按:《容斋三笔》:“大中祥符二年,应天府民曹诚即楚丘 戚同文旧居造舍百五十间,聚书数千卷,博延生徒, 讲习甚盛。府奏其事,诏赐额曰‘应天府书院’”,命奉礼 郎戚舜宾主之,仍令本府幕职官提举,以诚为府助 教。宋兴,天下州府有学自此始。其后潭州又有岳麓 书院。及庆历中,诏诸路州郡皆立学,设官教授,则所 谓“书院”者当合而为一。今岳麓、白鹿复营之,各自养 士,其所廪给礼貌,乃过于郡庠。近者巴州亦创置,是 为一邦而两学矣。太学、辟雍并置,尚且不可,是于义 为不然也。
按《曲阜县志》:“大中祥符二年,孔子四十四代孙勖,以 殿中丞知县事,就庙侧建学。”
大中祥符三年,诏“勋戚子弟并受经学书。”
按《宋史真宗本纪》:“三年秋七月己亥,诏南宫北宅大 将军以下,各勤讲肄,诸子十岁以上,并受经学书,勿 令废惰。”
大中祥符四年,永康军始立乡校。
按《宋史真宗本纪》。不载 按《玉海》,祥符四年十一月, 益州言永康军李畋聚徒授经。诏赴阙,授校书郎。俾 还乡校讲说。
乾兴元年立学于兖州
按《宋史真宗本纪》,不载。 按《玉海》,乾兴元年十一月, 兖州立学。孙奭言,“顷知兖州,于文宣王庙建学舍四 十馀区,延生徒数百人,以杨光辅为讲书,赐田十顷。”
仁宗天圣七年八月甲午诏国子监以五十人为解额
按《宋史。仁宗本纪》。不载。 按《玉海》云云。
天圣九年重修国子监。
按《宋史仁宗本纪》。不载 按《玉海》。九年重修监。命内 臣张怀信等典其役。又以礼贤宅西北隅地及舍宇 赐之。以广学室。
宝元元年许大郡立学
按《宋史仁宗本纪》。不载。 按《玉海》。“宝元元年三月己 酉。大郡立学。颍川为支郡。蔡齐有请。特许之。”
庆历二年十二月壬寅诏两制举官为武学教授
按《宋史。仁宗本纪》。不载。 按《玉海》云云。
庆历三年二月立四门学。五月置武学。八月罢之。十 月诏选学官讲说。十二月以南京府学为国子监 按《宋史仁宗本纪》,三年二月立四门学 按《选举志》: “初立四门学,自入品至庶人子弟充学生,岁一试补, 差学官锁宿弥封,校其艺疏名上闻,而后给牒。不中 式者仍听读。若三试不中则出之。”未几学废。
按《玉海》,“庆历三年二月辛酉,国子监请立四门学,以 士庶子弟为生员,以广招贤之路。从之。五月丁亥,置 武学于武成王庙,以太常丞阮逸为教授。八月戊午, 罢武学,逸改兼国子丞,有愿习兵书者,许于监听读。 十月,诏州府军监选有文行学官讲说。十二月戊午, 以南京府学为国子监。”
张唐英《政要》以为武学之废,议出吴育。按《育传》不见《武学议》。刘敞曰:“先王教胄子以道,而不及武者。”
非无四夷之患,恐示民以佻也。
庆历四年,诏“州县皆立学,罢学生听读日限”,以锡庆 院为太学。
按《宋史仁宗本纪》:“四年三月乙亥,诏天下州县立学。”
按《选举志》:庆历四年诏曰:“儒者通天地人之理,明”
“古今治乱之原,可谓博矣。然学者不得骋其说,而有 司务先声病章句以拘牵之,则吾豪隽奇伟之士何 以奋焉?士以纯明朴茂之美,而无敩学养成之法,使 与不肖并进,则夫懿德敏行,何以见焉?此取士之甚 敝,而学者自以为患。夫遇人以薄者,不可责其厚也。 今朕建学兴善,以尊子大夫之行;更制革敝,以尽学 者之才。有司其务严训导,精察举,以称朕意。学者其 进德修业,无失其时。其令州若县皆立学,本道使者 选部属官为教授员,不足取于乡里宿学有道业者。” 由是州郡奉诏兴学,而士有所劝矣。天章阁侍讲王 洙言:“国子监每科场诏下,许品官子投状试艺,给牒 充广文、太学、律学三馆学生,多致千馀就试,试已则 生徒散归,讲官倚席,但为游寓之所,殊无肄习之法, 居常听讲者一二十人尔。迺限在学满五百日,旧己 尝充贡者止百日。本授官会其实京朝官保任,始预 秋试,每十人与解。凡入学授业月旦,即亲书到历,如 遇私故或疾告归宁,皆给假;违程及期月不来参者, 去其籍。”后谏官余靖极言非便,遂罢听读日限。
〈按王洙所奏听读立限法据玉海作庆历二年事今因余靖奏罢在庆历四年故选举志序次于庆历四年之下今仍志编次于此〉
按《文献通考》:“‘庆历四年,判国子监王拱臣等言,首善 自京师,汉太学二百四十房,千八百馀室,生徒三万 人;唐学舍亦千二百间。今国子监才二百楹,不足以 容学者,请以锡庆院为太学’。从之。” 又按《通考》:“参知 政事范仲淹等建议精贡举,请兴学校,本行实。乃诏 州县立学,本道使者选属部为教授,不足则取于乡 里”宿学之有道业者。士须在学三百日,乃听预秋赋, 旧尝充者百日而止。安定先生胡瑗,自庆历中教学 于苏、湖间,二十馀年,束脩弟子前后以数千计。是时 方尚辞赋,独湖学以经义及时务,学中故有经义斋、 治事斋。经义斋者,择疏通有器局者居之;治事斋者, 人各治一事,又兼一事,如边防、水利之类。故天下谓 湖学多秀彦。其出而筮仕,往往取高第,及为政,多适 于世用。若老于吏事者,由讲习有素也。欧阳公诗曰: “吴兴先生富道德,诜诜子弟皆贤才。”王荆公诗曰:“先 收先生作梁柱,以次收拾桷与榱。”
按《欧文忠公本集吉州新学记》:“庆历三年秋,天子开 天章阁,召政事之臣八人,问治天下其要有几,施于 今者何?宜先使坐而书以对。八人者皆震恐失位,俯 伏顿首言:‘此非愚臣所能及,惟陛下所欲为,则天下 幸甚’。于是明年,遂诏天下皆立学,置学官之员,然后 海隅徼塞,四方万里之外,莫不皆有学。” 又《胡先生 墓表》:“先生讳瑗,字翼之。先生为人师,言行而身化之。 其在湖州,学弟子去来尝数百人,各以其经转相传 授,其教学之法最备。庆历四年,天子开天章阁,与大 臣讲天下事,始慨然诏州县皆立学。于是建太学于 京师,而有司请下湖州取先生之法,以为太学法,至 今为著令。”
庆历五年,改都虞候公宇为太学,复以太学为“锡庆 院。”诏州县置学,不得容游士及科率民财。
按《宋史仁宗本纪》:“五年三月己未,诏大宗正励诸宗 子授经务学。”
按《玉海》。“五年二月乙巳。以马军都虞候公宇。改葺为 太学。后胡瑗至。乃得锡庆后堂及二庑。容诸生以更 衣位置录行堂。”
按:《文献通考》:五年,三司言更造锡庆院,乏财费多,而 使臣锡宴之所不可阙。乃复以太学为锡庆院。 又 按《通考》,五年诏曰:“顷者尝诏方夏增置学官,而吏贪 崇儒之虚名,务增室屋,使四方游士竞起而趋之,轻 去乡闾,寖不可止。今后有学州县毋得辄容非本土 人居止听习。若吏以缮修为名而敛会民财者,按举 之。”
皇祐二年诏定内舍生额
按《宋史仁宗本纪》。不载 按《玉海》。皇祐二年七月四 日诏。内舍生二百人。未能充数。宜限百人。
皇祐 年,召安定胡瑗为国子监直讲。
按《宋史仁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时太学之法宽 简,而上之人,必求天下贤士,使专教导规矩之事。安 定胡瑗设教苏湖间二十馀年,世方尚词赋,湖学独 立经义治事斋以敦实学。皇祐末,召瑗为国子监直 讲,数年进天章阁侍讲,犹兼学正。其初人未信服,谤 议蜂起。瑗强力不倦,卒以有立。每公私试,罢掌仪,率 诸”生会于首善,雅乐歌诗,乙夜乃散,或不远数千里 来就师之,皆中心悦服。有司请下湖学取其法以教 太学。 按《胡瑗传》,“瑗教授湖州,教人有法,科条纤悉 备具,以身先之。庆历中兴,太学下湖州取其法,著为令。”皇祐中,授国子监直讲。
嘉祐三年增监生额
按《宋史仁宗本纪》。三年五月壬申。“增国子监生员。” 按《玉海》,嘉祐三年五月诏监生以四百五十人为额。 吴中复奏请七月复增一百五十人。
英宗治平元年六月己亥增宗室教授
按《宋史英宗本纪》云云。 按《玉海》。治平初。诸王宫增 置大小学讲官。宗子世符献二学颂。宗子分隶六学 教养。年十岁以上入小学。二十以上入大学。年未及 愿入者听。
神宗熙宁元年增太学生诏举宗学官
按《宋史神宗本纪》,熙宁元年春正月壬寅,增太学生 百人。五月庚辰,诏两制及国子监举诸王宫学官 按《职官志》:“熙宁初,诏用经术取士,广阔黉舍,分为三 学,增置生徒,总二千八百人。隶籍有数,给食有等,库 书有官,治疾有医。”
按,《文献通考》:熙宁元年,增太学生员。庆历中,尝置内 舍生二百人,至是又增置一百,寻诏九百人为额。 按《玉海》,熙宁元年正月,谏官滕甫等言,“庆历太学内 舍生二百员,官给食,乞增置。”诏于内舍生外增一百 员名。外舍生,旧制,试补监生六百人,五月增为九百 人。
熙宁四年,增置学官,立“三舍法。”复以锡庆院建讲堂, 置五路学。
按《宋史神宗本纪》,“四年二月丁巳朔,罢诗赋及明经 诸科,以经义、论策试进士。置京东西、陕西、河东、河北 路学官,使之教导。三月庚寅,诏诸路增教官员。冬十 月戊辰,立太学生内外上舍法。” 按《选举志》:“神宗尤 垂意儒学,自京师至郡县既皆有学,岁时月各有试, 程其艺能,以差次升舍。其最优者为上舍,免发解及 礼”部试而待赐之第,遂颛以此取士。太学生员,庆历 尝置内舍生二百人,熙宁初,又增百人,寻诏通额为 九百人。四年,尽以锡庆院及朝集院西庑建讲书堂 四,诸生斋舍、掌事者直庐始仅足用。自主判官外,增 置直讲为十员,率二员共讲一经,令中书遴选,或主 判官奏举。生员釐为三等。始入学为外舍,初不限员, 后定额七百人。外舍升内舍,员二百;内舍升上舍,员 百。各执一经,从所讲官受学,月考试其业,优等上之 中书,其正、录、学谕,以上舍生为之。经各二员,学行卓 异者,主判、直讲复荐之中书,奏除官,始命诸州置学 官。
按《玉海》,四年三月五日,诏诸州军置小学教授。十月 十七日,中书言,“外舍不限员,内舍二百员,上舍一百 员。”己卯,邓绾言:“国子监粗容释奠,斋庖之室,不足容 诸生。太学假锡庆院西北隅廊屋数十间,生员三百 人,无容足地。乞赐锡庆院为太学,修武成王庙为右 学。”诏宋靖国、吕嘉问相度。十一月丁酉,诏从其请。 按《文献通考》,神宗熙宁四年,诏置京东西、河东北、陕 西五路学,以陆佃等为诸州学官。仍令中书采访逐 路有经术行谊者各三五人,虽未仕亦给簿尉俸,使 权教授他路州军令近日选荐京朝官有学行可为 人师者,堂除逐路官,令兼所任州教授,仍置小学教 授。 又按《通考》:初苏颂子嘉在太学,颜复尝策问王 莽、后周变法事,嘉极论为非在优等。苏液密写以示 曾布曰:“此辈倡和,非毁时政。”布大怒,责张琥曰:“君为 谏官判监,岂容学官与生徒非毁时政而不弹劾?”遂 以告安石。安石大怒,遂逐诸学官,以李定常秩同判 监。选用学官,非执政所喜者不与。陆佃、黎宗孟、叶涛、 曾肇、沈季良与选。季良,安石妹婿;涛,其侄婿;佃,门人; 肇,布弟也。佃等夜在安石斋授《口义》,旦至学讲之,无 一语出己。其设“三舍”,皆欲引用其党耳。
熙宁五年,置武学。
按《宋史神宗本纪》,五年六月乙亥。置武学。 按《职官 志》。熙宁五年,枢密院言,“古者出师。受成于学。文武弛 张。其道一也。乞复置武学。”诏于武成王庙置学。 按 《张璪传》:“璪同修起居注,时建议武学。璪言,古之太学。 舞干习射。受成献功。莫不在焉。文武之才皆自此出。 未闻偏习其一者也。请无问文武之士。一养于太学。” 按《玉海》,五年六月乙亥,枢密院言,古者出师,受成于 学,文武张弛,其道一也。仁宗尝建武学,既而中辍,请 复之。诏置学于武成王庙,选文武知兵者为教授,凡 使臣未参班及门荫草泽,试人材弓马,应格方入学, 给常膳,习诸家兵法。教授纂次历代用兵成败,及忠 义足以训者讲释之,愿试陈队者,量给兵“伍,肄习及 三年,考其艺补班行。”以兵部郎中韩缜判学,郭固同 判。闰七月五日,诏学生限百人。十月,蔡硕试边策,为 教授。九月辛酉,诏试《大义》十道,分两场。八月辛卯,诏 外舍生以七百人为额。
熙宁六年三月,委中书选充诸路学官。夏四月,置《律》 学。
按《宋史神宗本纪》云云。 按《选举志》:“律学,国初置博士,掌授法律。熙宁六年,始即国子监设学,置教授四 员。凡命官举人,皆得入学。各处一斋举人,须得命官 二人保任,先入学听读,而后试补。习断按,则试按一 道,每道叙列刑名五事或七事。习律令则试大义五 道,中格乃得给食。各以所习,月一公试,三私试,略如 补”试法。凡朝廷有新颁条令,刑部即送学。其犯降舍、 殿试者,薄罚金以示辱,馀用太学规矩,而命官听出 宿。寻又置学正一员,有明法应格而守选者,特免试 注官,使兼之,月奉视所授官。后以教授一员兼管干 本学规矩,仍从太学例给晚食。
按《玉海》,“熙宁六年三月己未,诏诸路学官委中书选 充。四月乙亥,以朝集院为律学。赐钱万五千缗,以养 生徒。”
熙宁七年广二学。
按《宋史神宗本纪》。不载 按《玉海》。“七年五月壬戌。赐 朝集院。以广二学。为屋百楹。”
熙宁八年,置蕃学、小学,颁王氏《三经新义》于学宫,推 恩三舍生,立教授试法。
按《宋史神宗本纪》:八年三月戊戌,知河州鲜于师中 乞置蕃学,教蕃酋子弟。从之。六月己酉,颁王安石《诗》 《书》《周礼》义于学宫。 按《选举志》:初置小学教授,帝尝 谓王安石曰:“今谈经者人人殊,何以一道德?卿所著 经,其以颁行,使学者归一。”八年,颁王安石《诗》《书》《周礼》 义于学宫。是名《三经新义》。
按:《文献通考》:熙宁八年,颁王安石《诗》《书》《周礼》义于学。 太学安惇等已升上舍,皆特免解。其自发解者即免 礼部试。时三舍未有推恩定法,故特降命也。
按《稗编》:“八年始立教授试法,即舍人院召试大义五 道。初,太博、正、录及州教官,朝廷固尝特除用,亦杂出 荐试,否则取其试艺等格优多者用之。”
熙宁十年,始立宗子试法。
按《宋史神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初,宗学废置无 常,凡诸王属尊者,立小学于其宫。其子孙自八岁至 十四岁皆入学,日诵二十字。其已授环卫官,有学艺 得召试迁转者,每有之,然非有司常试,乃特恩也。熙 宁十年,始立宗子试法,凡袒宗祖免亲已受命者,附 锁厅试,自袒免以外,得试于国子监。礼部别异其卷 而校之,十取其五。举者虽多,解毋过五十人。廷试亦 不与进士同考,年及四十尝累举不中,疏有名以闻, 而录用之。其官于外,而不愿附各路锁试,许谒告,试 国子监。”
元丰元年诏使臣经任者试充武学生置诸路学官按宋史神宗本纪不载 按玉海元丰元年诏使臣经任者试充武学外舍生限三十人
按《文献通考》:“元丰元年,诏诸路州府学官共五十三 员:京东路,兖、徐、曹、单、青、密州、应天府各一员。京西路, 西京、国子监计、陈、襄、邓州各一员。河北路,北京、国子 监,定、相、沧、卫、棣、瀛州、真定府各一员。陕府西路,陕、华、 耀、邠、泰、燕州、永兴军、凤翔、河中府各一员。河东路,潞、 晋、代州、太原府各一员。淮南路,扬州、亳州各一员。”两 “浙路杭、越、苏三州各一员,江南东路饶州、江宁府各 一员,江南西路洪州、吉州各一员,荆湖南路潭州一 员,荆湖北路江陵府一员,福建路建州一员,成都府 路眉州、成都府各一员,梓州路梓州、普州各一员,利 州路利州一员,夔州路夔州一员,广南东路广州一 员,广南西路桂州一员。”是时大兴学校,天下之有教 授者只五十三员,盖重师儒之官,不肯轻授滥设故 也。观其所用,既是有出身人,然又必试中而后授,则 与入馆阁、翰苑者同科,其遴选至矣。哲宗元祐初,齐、 卢、宿、常、虔、颍、同、怀、澶、河阳等州始相继置教授,三舍 法行而员额愈多。至大观时,吉州、建州皆以养士数 多,置教授三员。宣和时,罢州县学三舍法。始令诸州 教授,若系未行三舍已前置者,依旧,馀并减罢。如赡 学田产、房廊等,系行三舍已后添给者,亦复拘收云。 元丰二年,增太学生舍,颁《学令》。
按《宋史神宗本纪》,“二年八月甲寅,诏增太学生舍为 八十斋,斋三十人。外舍生二千人,内舍生三百人。月 一私试,岁一公试,补内舍生;间岁一舍试,补上舍生。” 十二月乙已,御史中丞李定上《国子监敕式令》并《学 令》凡百四十条。 按《选举志》:“元丰二年颁《学令》,太学 置八十斋,斋各五楹,容三十人。外舍生二千人,内舍 生三百人,上舍生百人。月一私试,岁一公试,补内舍 生;间岁一舍试补上舍生,弥封誊录如贡举法。”而上 舍试则学官不预考校。公试外舍生人,第一、第二等 升内舍,试入优平二等升上舍,皆参考所书行艺,迺 升上舍。分三等,学正增为五人,学录增为十人,学录 参以学生为之,岁赐缗钱至二万五千。又取州县田 租、屋课息钱之类,增为学费。初以国子名监,而实未 尝教养国子,诏许清要官亲戚入监听读,额二百人, 仍尽以开封府解额归太学。其国子生解额,以太学 分数取之,毋过四十人。 按《张璪传》,元丰初,判国子监,荐蔡卞可为直讲,建增博士弟子员,月书季考,岁 校,以行艺次升。略仿《周官》乡比之法,立斋舍八十二。 学官之盛,近代莫比,其议多自璪发之。
按《玉海》,元丰二年八月二十九日,诏定太学条制。十 二月十八日,中丞李定等言:“艺可以一日而校行,非 历岁月不可考。今酌《周官》书考宾兴之意,为太学三 舍选察升补之法,上国子监敕式令并《学令》,凡百四 十条。诏行之。”初,太学生檀宗益上书言:太学教养之 策有七:一、尊讲官,二、重正录,三、正三舍,四、择长谕,五、 “增小学,六,严责罚,七,崇司业。”上览其言,命定与毕仲 衍、范镗、张璪等同立法,至是上之。
元丰三年,“改直讲为博士,行《武学新格》。”
按《宋史神宗本纪》。不载。 按《玉海》。元丰三年正月辛 巳。改国子直讲为太学博士。每经二人。六月十八日。 武学上新敕令格式行之。
元丰五年行官制,改置学官。
按《宋史神宗本纪》,“元丰五年五月辛巳朔,行官制。” 按《职官志》:“元丰官制行,始置祭酒、司业丞各一人,太 学博士十人,正、录各五人,武学博士二人,律学博士 正各一人。祭酒掌国子、太学、武学、律学、小学之政令, 司业为之贰,丞参领监事。凡诸生之隶于太学者,分 三舍,始入学,验所隶州公据以试补,中者充外舍斋 长,谕月书其行艺于籍。行谓率教不戾规矩,艺谓治 经程文。季终考于学谕,次学录,次学正,次博士,然后 考于长贰。”岁终校定,具注于籍,以俟覆试。视其校定 之数,参验而序进之。凡私试,孟月经义,仲月论,季月 策。公试,初场以经义,次场以论、策试上舍,如省试法。 凡内舍行艺与所试之等俱优者,为上“舍,上等。”取旨 命官,一优一平为中,以俟殿试;一优一否或俱平为 下,以俟省试。唯国子生不预考选。凡课试升黜教导 之事,长贰皆总焉。车驾幸学,则率官属诸生班迎。即 行在,距学百步亦如之。凡释奠于先圣、先师及《武成 王》,则率官属诸生共荐献之礼。岁计所隶三舍生升 降多寡之数,以为学官“之殿最赏罚。”博士掌分经讲 授,考校程文,以德行道艺训导学者。正、录掌举行学 规,凡诸生之戾规矩者,待以五等之罚。考校训导如 博士之职。职事学录五人,掌与正、录通掌学规。学谕 二十人,掌以所授经传谕诸生。直学四人,掌诸生之 籍及几察出入。凡八十斋,斋置长、谕各一人,掌表率 斋生。凡“戾规矩者,纠以斋规五等之罚,仍月考斋生 行艺,著于籍。武学博士、学谕各二人,掌以兵书、弓马、 武艺训诱学者。律学博士二人,掌传授法律及校试 之事。小学置职事教谕二人,掌训导及考校责罚。学 长二人,掌序齿位,纠不如仪者。集正二人,掌籍诸生 名氏,纠程课不逮者。” 又“按《志》武学,元丰官制”行,改 教授为博士。
元丰六年,诏:“优叙命官在学及太学生之律学优者, 宗室令请建宗学,许学生旬休习射。”
按《宋史神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元丰六年,用国 子司业朱服言,命官在学,如公试律义、断案俱优,准 吏部试法授官。太学生能兼习律学,中公试第一,比 私试第二等。” 按《职官志宗学》:“元丰六年,宗室令铄 乞建宗学,诏从之,既而中辍。”
按《玉海》。六年五月八日。司业朱服。请学生旬休习射。 元丰七年。选补算学官。以学规绳四方来试者 按《宋史神宗本纪》。不载 按《玉海》。元丰七年正月。吏 部请于四选补算学博士阙。从之。十二月辛未。诏通 算学者就试。上等除博士。中下等为学谕。
按《文献通考》:“七年用司业朱服言,四方来试礼部者, 虽不籍于太学,或有显过,若造飞语谤朝政,许监官 以闻”,用学规殿罚。
元丰八年,诏“罢太学《保任同罪法》。”
按:《宋史神宗本纪》不载。 按《职官志》云云。
哲宗元祐元年二月诏举学官三月命司业博士主公试四月罢三舍法五月立国子监条制七月罢学官试法十月罢修学制所
按《宋史哲宗本纪》。元祐元年闰二月甲寅。诏侍从、御 史、国子司业。各举经明行修可为学官者二人。三月 辛未。命太学公试。司业博士主之。如春秋补试法。五 月戊辰。命程颐同修立国子监条制。 按《职官志》。元 祐元年,诏太学每岁公试。以司业博士主之。如春秋 补试法。左司谏王岩叟言。“太学生补中人。乞并许应 举”,罢一年之限。诏国子监立法。又诏给事中孙觉,秘 书少监顾临,崇政殿说书程颐,国子监长贰看详修 立国子监条例。又诏置《春秋》博士一员。 按《刘摰传》, 哲宗即位,摰擢侍御史。初,神宗更新学制,养士以千 数,有司立为约束,过于烦密。挚上疏曰:“学校为育材 首善之地,教化所从出,非行法之所。虽群”居众聚,帅 而齐之,不可无法,亦有礼义存焉。先帝体道制法,超 汉轶唐,养士之盛,比隆三代。然而比以太学屡起狱 讼,有司缘此造为法禁,烦苛愈于治狱,条目多于防盗,上下疑贰,以求苟免。甚可怪者。博士诸生,禁不相 见,教谕无所施,质问无所从,月巡所隶之斋而已。斋 舍既不一,随经分隶,则又《易》博士兼巡礼斋,《诗》博士 兼巡书斋。所至备礼请问,相与揖诺,亦或不交一言 而退,以防私请,以杜贿赂。学校如此,岂先帝所以造 士之意哉?治天下者,遇人以君子长者之道,则下必 有君子长者之行而应乎上。若以小人犬彘遇之,彼 将以小人犬彘自为,而况以此行于学校之间乎?愿 罢其制。
按《名臣言行录外集》,伊川同孙觉、顾临及国子监长 贰看详“国子监制,先生所定,大概以为学校礼义相 先之地,而月使之争,殊非教养之道。请改试为课,有 所未至则学官召而教之,更不考定高下。制尊贤堂 以延天下道德之士,镌解额以去利诱,省繁文以专 委任,励行检以厚风教,及置待宾吏师斋,立观光法”, 如是者数十条。
按《玉海》,元祐元年四月,王岩叟言:“博士劳于簿书,诸 生困于文法。请罢三舍法,开师生不相见之禁,讲肄 之馀,止以公私试第高下。”五月十二日,诏孙觉、顾临、 程颐同长贰,修立国子监条例。颐请改试为课制。尊 贤堂延道德之士,置待宾吏。师斋立检察,士人行检 法。自元丰增国学解额五百人,来者奔凑。欲量留百 “人,馀分于诸郡,庶几士安乡土。”奏寝。至七月,罢中外 学官试法。诏两制、司业各举一员,从王岩叟言也。十 月,刘摰请罢修定学制所,又国子监请修建算学,诏 罢之。
按《宋文鉴》刘挚《请重修大学条制疏》:“臣窃以学校之 制,主于教育人才,非行法之地也。群贤众聚,帅而齐 之,则诚不可以无法。然而法之为学校设者,宜有礼 义存焉也。往岁太学屡起大狱,其事一出于诬枉,于 是有司缘此造为法禁,烦苛凝密。士之学其间者,转 身举足,辄蹈宪网,束湿愈于治狱,条目多于防盗,上” 下疑贰,求于苟免,先王之意,礼义科旨,逝已尽矣。法 有大可怪者,“博士诸生,禁不相见,教谕无所施,质问 无所从,但博士月巡所隶之斋而已。”谓“如此,则请问 者对众,足以为证佐,以防私请,以杜贿谢。”嗟夫!学之 政令,岂不大缪先王意哉!私请贿谢如是,真可以绝 之乎?而又斋数不一,不可以随经分隶也。故使之兼 巡,如《周易》博士或巡治《礼》之斋,礼学博士复巡治《诗》 之舍,往往所至备礼请问,相与揖诺,至或不交一言 而退。昔之设学校教养之法,师生问对,愤悱开发,相 与曲折反复,谆谆善诱,盖其意不如是疏也,其道不 如是之薄也。先王之于天下,遇人以长者君子之行 而报乎上者,斯有礼“也。遇人以小人犬豕之道,则彼 将以小人犬豕自为,而报乎上者,不能有义也,况夫 学校之间哉?太学自置三舍之法,寥寥至今,未尝应 令成就一人,岂真无人也?主司惩前日之祸,畏罪避 谤,士虽有豪杰拔萃之才,谁敢题品以人物自任,而 置之上第哉?”则是先帝有兴贤造士之美意,而有司 以法“害之也。臣愚欲望圣慈详酌,罢博士诸生不许 相见”之禁,教诲请益,听其在学往还。即私有干求馈 受,自依律敕,仍乞先次施行外,应太学见行条制,委 本监长贰与其属看详,省其烦密太甚,取其可行便 于今者,有所增损,著为科条,上礼部再行详定,上之 三省,以听圣断。
按王岩叟《请罢三舍法疏》:“臣伏以法有为名则美,而 行之则难,事有用意则良,而施之则戾者,三舍是也。 故自三舍之法立,虽有高材异行,未见能取而得之 而奔竞之患起,奔竞之患起而贿赂之私行,贿赂之 私行而狱讼之端作,狱讼之端作而防猜之禁繁。博 士劳于簿书,诸生困于文法,非复浑然养士之体,而 庠序之风或几乎息,此识者之所共叹也。臣窃谓庠 序者,所以萃群材而乐育之,以完其志业,养其名誉, 优游舒徐,以待科举者也。不必科举之外别开进取 之多岐,以支离其心而激其争端,使利害得失日交 战于胸中,损育德养道之淳意,非所以敦教化、成人 材也。臣愚乞鉴已然之弊,罢三舍法”,开先生弟子不 相见之禁,示学士大夫以不疑。讲肄之馀,止以公私 试第高下如昔时,自足以奖材气而励风声,使多士 欣欣于从学,则上庠宜复有雍容乐易之美,为四方 矜式矣。乞下礼部及司业博士共议其当。
元祐二年,增司业,立《学官限年格》。
按《宋史哲宗本纪》不载 按《职官志》:元祐二年。增司 业一员。又诏内外学官选年三十以上历任人充。 元祐三年,置国子监长贰,省律学官,定选补宫学官 法。
按《宋史哲宗本纪》不载。 按《职官志》:元祐三年,“诏国 子监置长贰。”
按《玉海》,元祐三年,诏省律学博士一员,学生不给食。 按,《文献通考》:元祐三年,又诏“宫学教授阙,选诸尝被 举可为学官,及中十科中可为师表,或可备讲读者仍官已升朝,年及四十乃得为之。”
元祐五年,更定监视、巡询、考试之法。
按《宋史哲宗本纪》,不载。 按《职官志》:元祐五年,殿中 侍御史岑象求言:“国子监无叩问师资之益,学官不 以训导为己任,补试伺察不严,有假手之弊。”诏礼部 相度以闻。本部言:“生员遇有请益,许见长贰,仍诏生 员以所纳斋课于讲堂上指谕,并委博士逐月巡所 隶斋,询考生员所业,凡私试不锁宿,欲令不罢讲说。” 从之。〈按文献通考作六年事〉
元祐六年,建小学于宫院。
按《宋史哲宗本纪》。六年冬十月庚辰。令诸宫院建小 学。 按《选举志》:哲宗时初置在京小学。曰就傅、初筮。 凡两斋,复取太学额百人还开封府。 按《职官志》:六 年诏宗正按熙宁敕,诸院建小学。自八岁至十四岁, 首检举入学。
按《玉海》。六年。宗室令铄请建宗学。于是诏宗正按熙 宁敕。诸院建小学。
〈注〉自八岁至十四岁,每岁首检举入学。
元祐七年,立“广文馆生。”
按《宋史哲宗本纪》,七年六月甲子,置广文馆解额。 按《选举志》:先是开封解额稍优,四方士子多冒畿县 户。又隶太学不及一年不该解试者,亦往往冒户。礼 部按旧制,凡试国子监,先补中广文馆生,乃投牒求 试。元祐七年,遂依仿其法立广文馆生。惟开封府元 解百人许自试,其尝取诸科二百、国子额四十者,皆 以为本馆解额。遇贡举年试补馆生,中者执牒诣国 子监验试,凡试者十人取一,开封考取亦如之。 又 按《志》:“元祐间置广文馆,生二千四百人,以待四方游 士试京师者。”
绍圣元年诏太学悉用元丰制免合格上舍生省试罢广文馆发解
按《宋史哲宗本纪》,绍圣元年三月庚辰,诏太学合格 上舍生推恩免省试,附科场春榜。 按《选举志》:绍圣 元年罢广文馆,其额悉复还之开封府国子监。 又 按《志》,元祐新令罢推恩之制。绍圣初,监察御史郭知 章言:“先帝立三舍法,以岁月稽其行实,故入上舍。而 中上等者得不经礼部试,特命以官,责备而持久,故 其得也难。诱掖激劝,莫善于此。宜复元丰法,以广乐 育之德。”又请:三学补外舍生,依元丰令,一岁四试。于 是诏太学生悉用元丰制推恩上等即注官者,岁毋 过二人。免礼部试者,每举五人而止,免解试者二十 人而止,仍计数对除省试发解额,其元祐法勿用诸 三舍升补等法,悉推行旧制。 按《职官志》:绍“圣元年, 监察御史刘拯言:‘太学复行元丰中三舍推恩注官、 免省试、免解试之制。夫旧法欲行,必先严考察,请自 今太学长贰、博士、正、录选学行纯备、众所推服者为 之,有弛慢不公,考察不实,则重加谴责,差职掌长谕 改正,如元丰旧制’。”从之。又诏内外学官,非制科、进士 出身及上舍生入官者并罢。又诏太学正、录依元丰 旧制各置五人。又诏:太学上舍生并依元丰学制,重 行考察,依旧条推恩。左司谏翟思言:“元丰太学,今训 迪纠禁亦具矣,今追复经义取士,乞令有司看详,依 旧颁行。”诏送国子监。又诏内外学官选进士出身及 经明行修人。又诏学官并召试,国子监长贰、台谏官、 外监司皆许“荐举。”
按《玉海》,绍圣元年,诸路学官选进士及经明行修人 为之。五月,命三省选差。十月,翟思请修立诸州学舍。 按《文献通考》:“绍圣元年,三省立格:侍从、台谏、国子长 贰,岁举堪任诸州学官一员,须尝中进士或制科年 及三十者。若制科及进士第在上五人,礼部奏名在 上三人,府监、广文馆第一人,或从太学上舍得第,即” 皆不试而用,馀并召附吏部春秋试,凡试两经大义 各一道,以通经善作文为合格,已经举,试中书,籍其 姓名,俟有阙则选授焉。于是内外见学官,非制科、进 士出身及由上舍生入官者,并罢。时学官已立试法, 寖广已下十一州教授,本府吏部拟注者,令三省选 差。监察御史黄庆基奏:“先朝以经术设为三舍,以考 察其行艺,始自太学,著为定令,而未及颁于四方。请 州学皆立学,期以一年,考察无玷,及许应举,方之前 日,结保投牒,以较一日之长者有间矣。”
绍圣二年,准罢广文馆解额,置“律学博士”,命蔡卞定 学制。
按《宋史哲宗本纪》:二年二月“甲午,罢广文馆解额。夏 四月丁亥,诏依元丰条置律学博士二员。五月乙巳, 命蔡卞详定国子监三学及外州州学制。”
按《玉海》,国子监奏罢广文馆发解,其额本取之开封 府,取科及国子,悉复还之。凡学生自外路参假及新 补中未该拨填入学者。权附国子监别号试取一次。 绍圣三年,更定试补太学法,始轮差考官公试 按《宋史哲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三年,三省言,元 祐试补太学生不严,苟务多取。后试者无阙可拨。宜遵元丰“初制,虽在籍生亦重试。”乃诏在籍生再试,许 取三分刱,求补者半之。惟上舍生及是年充贡员内 舍、外舍先自元丰补入者免再试,馀非再试而中者 皆降舍。 按《职官志》:绍圣三年,司业龚原言:“公试依 元丰旧制,以长贰监试轮差博士五员考试,乞朝廷 更差官五员参考。”从之。
绍圣四年春正月丙戌朔,班《内外学制》。
按《宋史哲宗本纪》云云。 按《选举志》。蔡京上所修内 外学制。始颁诸天下 按《蔡京传》。京罢科举法。令州 县悉仿太学三舍考选。建辟雍外学于城南。以待四 方之士。
按《玉海》三年修成《太学敕令式》二十三册,诏明年正 月丙戌朔行之。
元符元年诏许命官补国子生复置春秋博士
按《宋史哲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元符元年,诏许 命官补国子生。毋过四十人。凡太学试令优取二礼。 许占全额之半,而以其半及他经。”复置春秋博士。〈按职
《官志》作“元符三年” ,事互异。
〉元符二年闰九月,置律学博士。十一月,令诸州行“《三 舍》法。”
按《宋史哲宗本纪》,“二年闰九月癸酉,置律学博士员。 十一月乙未,诏诸州置教授者,依太学三舍法考选 生徒升补” 按《选举志》:“二年初令诸州行三舍法,考 选升补悉如太学。州许补上舍一人,内舍二人,岁贡 之。其上舍附太学。外舍试中,补内舍生,三试不升舍, 遣还其州。其内舍免试,至则补为外舍生。诸路选监 司一员提举学校,守贰董干其事。遇补试,上内舍生, 选有出身官一人,同教授考选”,须弥封誊录
按《玉海》,“元符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诏诸州学依太 学三舍法考选,上舍生每岁贡一人,内舍生岁贡二 人。”
元符三年。改定太学试补外舍法。复置春秋博士 按《宋史哲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三年太学试补 外舍。改用四季。学官自考。不誊录。仍添试论一场。” 按《职官志》。元符三年。复置春秋博士。〈按选举志作元符元年事互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