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汇编 选举典 第六十八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
经济汇编 第六十九卷
经济汇编 选举典 第七十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选举典

     第六十九卷目录

     科举部汇考五

      元太宗一则 世祖至元二则 仁宗皇庆一则 文宗至顺一则 顺帝元统一则 至

      元三则

      明太祖一则 洪武六则 仁宗洪熙一则 英宗正统三则 代宗景泰二则 英宗天

      顺二则 宪宗成化六则 孝宗弘治三则 世宗嘉靖五则 穆宗隆庆一则 神宗万历

      四则 愍帝崇祯一则

    选举典第六十九卷

    科举部汇考五

    太宗九年始以三科试士

    按《元史太宗本纪》,“九年秋八月,命术虎乃刘中试诸 路儒士,中选者除本贯议事官,得四千三十人。”按 《选举志》:“太宗始取中原,中书令耶律楚材请用儒术 选士,从之。九年秋八月,下诏命断事官术忽䚟与山 西东路课税所长官刘中历诸路考试,以论及经义、 词赋分为三科,作三日程,专治一科,能兼者听,但以 不”失文义为中选。其中选者复其赋役,令与各处长 官同署公事。得东平杨英等凡若干人,皆一时名士。 而当世或以为非便,事复中止。按《耶律楚材传》,楚 材奏曰:“制器者必用良工,守成者必用儒臣。儒臣之 事业,非积数十年,殆未易成也。”帝曰:“果尔,可官其人。” 楚材曰:“请校试之。”乃命宣德州宣课使刘中,随郡考 试,以经义、词赋、论分为三科,儒人被俘为奴者,亦令 就试,其主匿弗遣者死。得士凡四千三十人,免为奴 者四之一。按术虎乃选举志作术忽䚟

    世祖至元四年诏议科举程式

    按《元史世祖本纪》,“四年九月,王鹗请立选举法,有旨 令议举行。有司难之,事遂寝。”按《选举志》:世祖至元 初年,有旨命丞相史天泽条具当行大事,尝及科举, 而未果行。四年九月,翰林学士承旨王鹗等请行选 举法。远述周制,次及汉、隋、唐取士科目,近举辽、金选 举用人,与本朝太宗得人之效,以为贡举法废,士无 入“仕之阶,或习刀笔以为吏胥,或执仆役以事官僚, 或作技巧贩鬻以为工匠商贾。以今论之,惟科举取 士,最为切务,矧先朝故典,尤宜追述。”奏上,帝曰:“此良 法也,其行之。”中书左三部与翰林学士议立程式。 至元二十一年,诏议科举。

    按《元史世祖本纪》:“二十一年冬十月丁卯,和礼霍孙 请设科举,诏中书省议。会和礼霍孙罢,事遂寝。”

    仁宗皇庆二年定科举程式

    按《元史仁宗本纪》。二年冬十月甲辰。行科举。诏天下。 以皇庆三年八月天下郡县兴其贤者能者。充贡有 司。次年二月会试京师。中选者亲试于廷。赐及第出 身有差。帝谓侍臣曰:“朕所愿者。安百姓以图至治。然 匪用儒士何以致此。设科取士。庶几得真儒之用。而 治道可兴也。”按《选举志》。至元十一年十一月,裕宗 在东宫时省臣复启,谓去年奉旨行科举,今将翰林 老臣等所议程式以闻。奉令旨,准蒙古进士科及汉 人进士科,参酌时宜,以立制度。事未施行。至二十一 年九月,丞相火鲁火孙与留梦炎等言:十一月中书 省臣奏,皆以为天下习儒者少,而由刀笔吏得官者 多。帝曰:“将若之何?”对曰:“惟贡举取士为便。凡蒙古之 士及儒吏阴阳医术,皆令试举,则用心为学矣。”帝可 其奏。继而许衡亦议学校科举之法,罢诗赋,重经学, 定为新制。事虽未及行,而选举之制已立。至仁宗皇 庆二年十月,中书省臣奏“科举事,世祖、裕宗累尝命 行,成宗、武宗寻亦有旨,今不以闻,恐或有沮其事者。 夫取士之法,经学实修己治人之道,词赋乃摛章绘 句之学。自隋唐以来,取人专尚词赋,故士习浮华。今 臣等所拟,将律赋省题诗小义皆不用,专立德行明 经科,以此取士,庶可得人。”帝然之。十一月,乃下诏曰: “惟我祖宗以神武定天下,世祖皇帝设官分职,征用 儒雅,崇学校为育材之地,议科举为取士之方,规模 宏远矣。朕以眇躬,获承丕祚,继志述事,祖训是式。若 稽三代以来,取士各有科目,要其本末,举人宜以德 行为首,试艺则以经术为先,词章次之,浮华过实,朕 所不取。爰命中书,参酌古今,定其条制。其以皇庆三 年八月天下郡县,兴其贤者、能者充赋,有司次年二 月会试京师,中选者,朕将亲策焉。具合行事宜,于后 科场每三岁一次开试,举人从本贯官司于诸色户 内推举年及二十五以上,乡党称其孝悌,朋友服其 信义,经明行修之士,结罪保举,以礼敦遣,资诸路府。 其或徇私滥举,并应举而不举者,监察御史、肃政廉 访司体察究治。”考试程式:蒙古、色目人第一场经问 五条,《大学》《论语》《孟子》《中庸》内设问,用朱氏章句集注, 其义理精明,文辞典雅者为“中选。”第二场策一道,以 时务出题,限五百字以上。汉人、南人第一场明经,经 疑二问。《大学》《论语》《孟子》《中庸》内出题,并用朱氏章句集注,复以己意结之,限三百字以上。经义一道,各治 一经。《诗》以朱氏为主,《尚书》以蔡氏为主,《周易》以程氏、 朱氏为主,已上三经兼用古注疏,《春秋》许用三传及 胡氏传,《礼记》用古注疏,限五百字以上,不拘格律。第 二场,古赋、诏、诰、章表内科一道,古赋、诏诰用古体,章 表四六参用古体。第三场策一道,经史时务内出题, 不矜浮藻,惟务直述,限一千字以上成。蒙古、色目人 愿试汉人、南人科目,中选者加一等注授。蒙古、色“目 人作一榜,汉人、南人作一榜。第一名赐进士及第,从 六品;第二名以下,及第二甲,皆正七品,第三甲以下 皆正八品,两榜并同。所在官司迟误开试日期,监察 御史、肃政廉访使纠弹治罪。流官子孙荫叙,并依旧 制。愿试中式者优陞一等。在官未入流品,愿试者听。 若中选之人已有九品以上资级,比附一高,加一等 注授。若无品级,止依试例从优铨注。乡试处所并其 馀条目,命中书省议行。”於戏!经明行修,庶得真儒之 用;风移俗易,益臻至治之隆。咨尔多方,体予至意。 中书省所定条目,乡试中选者各给解据录连,取中 科文,行省移咨都省,送礼部。腹里宣慰司及各路关 申礼部,拘该监察御“史、廉访司依上录连科文申台, 转呈都省,以凭照勘。”乡试,八月二十日,蒙古、色目人 试经问五条;汉人、南人明经经疑二问,经义一道。二 十三日,蒙古、色目人,试策一道;汉人、南人,古赋诏诰、 章表内科一道。二十六日,汉人、南人试策一道。会试, 省部依乡试例,于次年二月初一日试第一场,初三 日第二场、初五日第三场。御试三月初七日,“前期奏 委考试官二员,监察御史二员、读卷官二员,于殿廷 考试。每举子一名,怯薛歹一人看守。汉人、南人试策 一道,限一千字以上成蒙古、色目人时务策一道,限 五百字以上成选考试官,行省与宣慰司及腹里各 路有行台及廉访司去处,与台宪官一同商议选差。 上都、大都从省部选差在内监察御史、在外廉访司 官一员监试,每处差考试官、同考试官各一员,并于 现任并在闲有德望文学常选官内选差弥封官一 员、誊录官一员,选廉干文资正官充之。凡誊录试卷 并行移文字,皆用朱书,仍须设法关防,毋致容私作 弊。”省部会试,都省选委知“贡举、同知贡举官各一员, 考试官四员,监察御史二员,弥封、誊录、对读官、监门 等官各一员。乡试行省一十一,河南、陕西、辽阳、四川、 甘肃、云南、岭北、征东、江浙、江西、湖广宣慰司二,河东、 山东直隶省部。路分四:真定、东平、大都、上都、天下选 合格者三百人赴会试,于内取中选者一百人,内蒙 古、色目、汉”人、南人,分卷考试,各二十五人。蒙古人取 合格者七十五人,“大都十五人,上都六人,河东五人, 真定等五人,东平等五人,山东四人,辽阳五人,河南 五人,陕西五人,甘肃三人,岭北三人,江浙五人,江西 三人,湖广三人,四川一人,云南一人,征东一人。”色目 人取合格者七十五人,“大都十人,上都四人,河”东四 人,东平等四人,山东五人,真定等五人,河南五人,四 川三人,甘肃二人,陕西三人,岭北二人,辽阳二人,云 南二人,征东一人,湖广七人,江浙一十人,江西六人。 汉人取合格者七十五人,大都一十人,上都四人,真 定等十一人,东平等九人,山东七人,河东七人,河南 九人,四川五人,云南二人,甘肃二人,岭北一人,陕西 五人,辽阳二人,征东一人,南人。取合格者七十五人, 湖广一十八人,江浙二十八人,江西二十二人,河南 七人。乡试、会试许将《礼部韵略》外,馀并不许怀挟。文 字。差搜检怀挟官一员,每举人一名,差军一名看守, 无军人处,差巡军提点擗掠。试院差廉干官一员,度 地安置席舍,务令隔远。仍自试官入院后,常川妨职, 监押外门。乡试、会试、弥封、誊录、对读官、下吏人,于各 衙门从便差设。试卷不考格,犯御名庙讳及文理纰 缪、涂注乙五十字以上者不考。誊录所承受试卷,并 用朱书誊录正文,实计涂注乙字数,标写对读无差, 将朱卷逐旋送考试所。如朱卷有涂注乙字,亦皆标 写字数,誊录官书押。候考校合格,中选人数已定,抄 录字号,索上元卷,请监试官、知贡举官、同试官对号 开拆。举人试卷,各人自备三场文卷并草卷各一十 二幅,于卷首书三代籍贯、年甲,前期半月于印卷所 投纳,置簿收附,用印钤缝讫,各还举人。凡就试之日, 日未出入场,黄昏纳卷,受卷官送弥“‘封所撰字号,弥 封讫送誊录所。科举既行之后,若有各路岁贡及保 举儒人等文字到官,并令还赴本乡应试。倡优之家 及患废疾。若犯十恶奸盗之人,不许应试。举人于试 场内毋得喧哗,违者治罪,仍殿二举。举人与考试官 有五服内亲者,自须回避,仍令同试官考卷,若应避 而不自陈者殿一举’。乡试、会试,若有怀挟及令人代 作者,汉人、南人有居父母丧服应举者,并殿二举。国 子监学岁贡生员及伴读出身,并依旧制,愿试者听。 中选者于监学合得资品上,从优铨注,别路附籍蒙 古、色目、汉人,大都、上都有𢘆产住经年深者,从两都官司依上例推举就试。其馀去处冒贯者治罪。”知贡 举以下官会集至公堂,议拟《合行事目》云:“诸辄于弥 封所取问举人试卷封号、姓名及漏泄者,治罪。”诸试 题未出而漏泄者,许人告首。诸对读试卷官不躬亲 而辄令人吏对读,其对读讫而差误有碍考校者,有 罚。诸誊录人书写不慎及错误有碍考校者,重事责 罚。诸官司故纵举人私将试卷出院,及祇应人知而 为传送者,许人告首。诸监试官掌试院事,不得干预 考校。诸试院官在帘内者,不许与帘外官交语。诸色 人无故不得入试厅。诸举人谤毁主司,率众喧竞,不 服止约者,治罪。诸举人就试,无故不冠,及擅移坐次 者,或偶与亲姻邻坐而不自陈者,怀挟代笔传义者, 并扶出。诸拆毁试卷首家状者推治。诸举人于试卷 书他语者驳放,涉谤讪者推治。诸试日为举人传送 文书,及因而受财者,并许人告。诸举人于别纸上起 草者,出榜退落。《诸科文》内不得自叙苦辛门第,委誊 录所点检得,如有违犯,更不誊录,移文考试院出榜 退落。诸冒名就试,别立姓名,及受财,为人怀挟代笔 传义者,并许人告。诸被黜而妄诉者治罪。诸监门官 讥察出入,其物应入者拆封点检。诸巡捕官及兵级 不得喧扰及辄视试文,并容纵举人无故往来,非因 公事不得与举人私语。诸试卷弥封用印讫,以“三不” 成字为号标写,仍于涂注乙处用印。每举人一名,给 祇应巡军一人,隔夜入院,分宿席房。试日击钟为节 一次,院官以下皆盥漱二次,监门官启钥,举人入院 搜检讫,就将解据呈纳礼生赞曰:“举人再拜。”知贡举 官隔帘受一拜,跪答一拜。试官受一拜,答一拜。钟三 次,颁题就次日午赐膳。其纳卷者赴受卷所,揖而退, 不得交语。受卷官书举人姓名于历,举人揖而退,取 解据出院,巡军亦出。至晚鸣钟一次,锁院门。第二场 举人入院,依前搜检,每十人一甲,序立至公堂下,作 揖毕,颁题。就次第三场如前仪。其受卷官具受到试 卷,逐旋关发。弥封官将家状草卷腰封用印。蒙古、色 目、汉人、南人分卷,以三不成字撰号。每名累场同用 一号,于卷上亲书,及于历内摽附讫,牒送誊录官置 历分给吏人,并用朱书誊录正文,仍具元卷涂注“乙” 及《誊录》“涂注乙”字数,卷末书誊录人姓名,誊录官具 衔书押,用印钤缝,牒送对读所。翰林掾史具誊录讫 试卷总数呈报。监察御史、对读官以元卷与朱卷躬 亲对读无差,具衔书押,呈解贡院,元卷发还弥封所。 各所行移并用朱书,试卷照依元号附簿。试官考卷, 知贡举居中,试官相对向坐,公同考校,分作三等,逐 等又分上、中、下,用墨笔批点。考校既定,收掌试卷官 于号簿内摽写分数,知贡举官、同试官、监察御史、弥 封官公同取上元卷对号开拆,知贡举于试卷家状 上亲书省试第几名。拆号既毕,应有试卷并付礼部 架阁。贡举诸官出院,中书省以中选举人分为二榜, 揭于省门之左右。三月初四日,中书省奏“准以初七 日御试举人,于翰林国史院,定委监试官及诸执事。 初五日,各官入院,初六日撰策问进呈,俟上采取。初 七日,执事者望阙设案于堂前,置策题于上。举人入 院搜检讫,蒙古人作一甲序立,礼生导引至于堂前, 望阙两拜,赐策题,又”两拜,各就次。色目人作一甲,汉 人、南人作一甲,如前仪。每进士一人,差蒙古宿卫士 一人监视。日午,赐膳。进士纳卷毕,出院,监试官同读 卷官以所对策第其高下,分为三甲,进奏作二榜,用 敕黄纸书,揭于内前红门之左右。前一日,礼部《告谕》 “中选进士,以次日诣阙前,所司具香案,侍仪舍人唱 名,谢”恩放榜。择日,赐恩荣宴于翰林国史院,押宴以 中书省官。凡预试官并与宴。预宴官及进士并簪华 至所居,择日恭诣殿廷上谢恩表。次日,诣中书省参 见。又择日,诸进士诣先圣庙行舍菜礼,第一人具祝 文行事,刻石题名于国子监。按以上条例有分入乡会殿试部者此仍存之

    以见其“法制之全” 云。

    文宗至顺三年宁宗即位诏贡举并依旧制

    按《元史宁宗本纪》:“三年十月初四日,即皇帝位,科举 取士,国学贡试,并依旧制。”

    顺帝元统二年三月己丑朔诏科举取士依累朝旧制

    按:《元史顺帝本纪》云云。

    至元元年诏罢科举

    按《元史顺帝本纪》,至元元年十一月,诏罢科举。按 《彻里帖木儿传》:至元元年拜中书平章政事,首议罢 科举,监察御史吕思诚等列其罪状劾之,帝不允,诏 彻里帖木儿仍出署事。时罢科举诏已书而未用宝, 参政许有壬入争之,太师伯颜怒曰:“‘汝风台臣言彻 里帖木儿邪’?有壬曰:‘太师以彻里帖木儿宣力之故, 擢寘中书御史三十人,不畏太师而听有壬,岂有壬 权重于太师耶’?”伯颜意解,有壬乃曰:“科举若罢,天下 人才觖望?”伯颜曰:“举子多以赃败。”又有假蒙古、色目 名者。有壬曰:“科举未行之先,台中赃罚无算,岂尽出于举子?举子不可谓无过,较之于彼则少矣。”伯颜因 曰:“举子中可任用者,唯参政耳。”有壬曰:“若张梦臣、马 伯庸、丁文苑辈,皆可任大事,又如欧阳元功之文章, 岂易及邪?”伯颜曰:“科举虽罢,士之欲求美衣美食者, 皆能自向学,岂有不至大官者邪?”有壬曰:“所谓士者, 初不以衣食为事,其事在治国平天下耳。”伯颜又曰: “今科举取人,实妨选法。”有壬曰:“‘古人有言:立贤无方’。 科举取士,岂不愈于通事、知印等出身者?今通事等 天下凡三千三百二十五名,岁馀四百五十六人,玉 典赤、太医、控鹤皆入流品,又路吏及任子,其途非一。 今岁自四月至九月,白身补官受宣者七十二人,而 科举一岁仅三十馀人。太师试思之,科举于选法果 相妨邪?”伯颜心然其言,然其议已定,不可中辍,乃为 温言慰解之,且谓有壬为能言。有壬闻之曰:“能言何 益于事?”彻里帖木儿时在座,曰:“参政坐,无多言也。”有 壬曰:“太师谓我,风人劾平章,可共坐邪?”彻里帖木儿 笑曰:“吾固未尝信此语也。”有壬曰:“宜平章之不信也。 设有壬果风人言平章,则言之必中矣,岂止如此而 已。”众皆笑而罢。翼日,崇天门宣诏,特令有壬为班首 以折辱之,有壬惧及祸,勉从之。治书侍御史普化诮 有壬曰:“参政可谓过河拆桥者矣。”有壬以为大耻,遂 移疾不出。初,彻里帖木儿之在江浙也,会行科举,驿 请考官,供张甚盛,心颇不平,故其入中书,以罢科举 为第一事。先论学校贡士庄田租可给怯薛衣粮,动 当国者以发其机,至是遂论罢之。

    至元二年六月,礼部侍郎忽里台请复“科举取士之 制”,不听。

    按:《元史顺帝本纪》云云。

    至元六年,复《科举制》。

    按《元史顺帝本纪》六年十二月,复科举取士制。按 《选举志》:“科举罢,又七年而复兴,遂稍变程式,减蒙古 色目人明经二条,增本经义。《易》汉南人第一场四书 疑一道,为本经疑,增第二场古赋外,于诏诰章表内 又科一道。”此有元科目取士之制,大略如此。

    太祖吴元年定文武科取士法

    按《纪事本末》:“太祖吴元年三月,定文武科取士之法。 先是,令有司每岁举贤才及武勇谋略晓天文之士, 其有兼通书律吏亦得荐举,得贤者赏,滥举及蔽贤 者罚。至是,乃下令设文武二科,其应文举者,察之言 行以观其德,考之经术以观其业,试之书算以观其 能,策之经史时务以观其政事。应武举者先之以谋” 略,次之以武艺,但求实效,不尚虚文,三年一开举。 按《大政记》:“三月下令,设文武科取士,令有司预为劝 谕民间秀士及智勇之人,及时勉学,俟开科举之。”

    洪武三年诏设科取士

    按《明会典》,“国初仿古宾兴之制,定以子午卯酉年秋 八月,各直省皆试士于乡,中式者贡于礼部。次年春, 礼部奏请会试天下贡士,取中式者引奏陛见,上亲 策试之,钦定甲第,赐进士及第、出身有差。”初,乡举各 以地方人才多寡为额,多者不过四十人。会试临期 奏请,取中式者亦不过百人,别以人才荐举。他途进 者,往往至大官,不尽由科目。其后海内学者日众,贡 额渐增,士就试礼部者至四五千人,所举视旧额率 增数倍。天下英俊之士,非此不得进用,科条禁令,日 以益繁矣。按春明梦馀录子午卯酉年乡试次年会试定于洪武十七年会典因是年开科故 并及之凡开科。洪武三年,诏设科取士,以今年八月为 始。使中外文臣皆由科举而选。京师及各行省乡试, 八月初九日试初场,又三日试第二场,又三日试第 三场。初场经义二道,《四书》义一道,第二场论一道,第 三场策一道。后十日,复以骑射、书、算、律五事试之。乡 试中式,行省咨中书省,判送礼部会试。其中选者,上 亲策于廷,第其高下。《五经》义限五百字以上,《四书》义 限三百字以上,论亦如之。策惟务直述,不尚文藻,限 一千字以上。其高丽、安南、占城等国,如有经明行修 之士,各就本国乡试,许贡赴京师会试,不拘额数选 取。

    按《纪事本末》:“洪武三年夏五月己亥,诏设科取士,定 科举格。诏曰:成周之际,取才于贡士,贤者在职,民有 士君子之行。汉、唐、宋科举,但贵词章,不求德艺。前元 设科取士,权家势要,结纳奔竞,贤者耻与并进,甘隐 山林。自今八月为始,特设科举,务在经明行修,博古 通今。其中选者,朕将亲策于廷,观其学识,第其高下 而任之,非由科举者,毋得为官。许高丽、安南、《占城》诸 国以乡贡赴于京师。”

    按《大政记》:“遣使颁科举诏于高丽、安南、占城。”

    按《春明梦馀录》:明初人才率得之征聘。洪武三年,行 科举,诏曰:“自洪武三年为始,特设科举,以起怀才抱 德之士,务在经明行修,博古通今,文质得中,名实相 称。”盖创制之初,原不拘以文义取天下士也。

    洪武四年,定科举例按“《明会典》,四年,诏各行省连试三年,自后三年一举, 著为定例。”又令:“科举凡词理平顺者,皆预选列,惟吏 胥心术已坏,不许应试。”

    洪武六年,停罢科举。

    按《大政记》:“六年正月甲寅,以举人张唯、王辉、李瑞、张 翀、王琏、张奉、任敬、马亮、陈敏俱为编修,令入文华堂 肄业,诏太子赞善大夫宋濂为之师。二月甲午,暂停 设科举,别令有司察举贤才。”

    按《续文献通考》:“六年,诏天下乡贡举人罢会试,开文 华堂于禁中,选举人年少质美者肄业。”其中河南解 额内选张唯等四名,山东解额内选王琏等五名,并 各省共十七名。

    按《春明梦馀录》:“六年,罢科举,令有司察举,德行为本, 文艺次之,专用荐辟。”至十七年,始定科举制。

    洪武十五年、复设科举取士。

    按《大政记》:“十五年八月,诏礼部设科举取士,令天下 学校三年一试,著为定例。”

    “洪武十七年、始定三年大比”之制。

    按《明会典》十七年定:“三年大比,八月初九日,第一场 试《四书》义三道,每道三百字以上;经义四道,每道三 百字以上,未能者许各减一道。《四书》主朱子集注经 义,《易》主程朱传义,《书》主蔡氏传及古注疏,《诗》主朱子 集传,《春秋》主《左氏》《公羊》《穀梁》、胡氏、张洽传,《礼记》主古 注疏。”后四书五经主大全十二日第二场,试论一道,三百字以 上,判语五条,诏诰表内科一道。十五日第三场,试经 史《时务策》五道,未能者许减二道,俱三百字以上。其 中式举人,出给公据,官为应付,廪给脚力,赴礼部印 卷会试,就将乡试文字咨缴本部照验。以乡试之次 年二月初九日、十二日、十五日为三场,举人不拘额 数。一,举人试卷及笔墨砚自备。每场草卷止卷,各纸 十二幅,首书姓名、年甲、籍贯、三代、《本经》会试殿试并同前期 在内赴应天府,在外赴布政司,印卷置簿,附写于缝 上,用印钤记。仍将印卷官姓名置长条印记,用于卷 尾,各还举人。一试前二日,图画东西行、席舍间数,编 排开写,“某行间系某处举人、某人坐”,又于间内贴其 姓名,出榜晓示。一试之日黎明,举人入场,每军一人 看守,禁讲问代冒。黄昏纳卷未毕者,给烛三枝,烛尽 文不成者扶出。令文字回避御名庙讳,及不许自叙 辛苦门地。誊录官检点得出,送提调监试官,阅过不 录举人,不拘额数,从实充贡。又按《会典》,“凡考试官, 洪武十七年定,考试官皆访明经公正之士,于儒官。 儒士内选用,官出币帛,先期敦聘。主文考试二员,文 币各二表里;同考试官四员,文币各一表里。在内应 天府请,在外各布政司请。”又按《会典》,“凡入场官员, 洪武十七年定:一提调官:在内应天府官一员,在外 布政司官一员。监试官,在内监察御史二员,在外按 察司官二员。供给官:在内应天府官一员,在外府官 一员。收掌试卷官一员;弥封官一员;誊录官一员。书 写,于府州县生员人吏内,选用对读官四员,受卷官 二员,以上皆选居官清慎者充之。巡绰、监门、摉检怀 挟官四员,在内从都督府委官,在外从守御官委官。” 一、考试官及帘内帘外官,许各将不识字从人一名, 不许纵令出入。一、试官人院之后,提调官、监试官封 钥内外门户,不许私自出入。如送试卷或供给物料, 提调、监试官眼同开门点检,送入即便封钥。举人作 文毕,送受卷官收受,类送弥封官,撰字号封记,送誊 录所。誊录毕,送对读官,对读毕,送内帘看。提调、监试 官不得干预。一、摉检怀挟官,凡遇每场举人入院,一 一摉检。除印过试卷及笔墨砚外,不得将片纸只字 摉检,得出即记姓名扶出,仍行本贯,不许“再试。一、巡 绰官凡遇举人入院,并须禁约喧哄。如已入席舍,常 川巡绰,不得私相谭论,及觉察帘内外,不得泄露事 务。一、受卷所置立文簿,凡遇举人投卷,就干簿上附 名交纳,以凭稽数,毋致遗失。一、弥封所先将试卷密 封举人姓名,用印关防。仍置簿编次。三、合成字号,照 样于试卷上附书,毋致漏”泄。一,誊录所务依举人原 卷字数、语句,誊录相同于上,附书某人誊录无差,毋 致脱漏添换。一,对读所一人对红卷,一人对墨卷,须 一字一句,用心对同于后,附书某人对读无差,毋致 脱漏。一,举人试卷用墨笔,誊录、对读、受卷皆用红笔, 考试官用青笔,其用墨笔处不许用红,用红处不许 用墨,毋致混同。又按《会典》:凡科场应用物料,洪武 十七年定在京及各布政司搭盖试院房舍,并供用 笔墨、心红、纸札饮食之类,皆于官钱支给,咨报户部 按《大政纪》:洪武十七年三月,命礼部尚书颁行科举 成式,凡三年大比,子午卯酉乡试,辰戌丑未会试,举 人不拘额,从实充贡。

    按《春明梦馀录》:“洪武三年定:初场止试本经义一道, 限五百字以上;四书义一道,限三百字以上;第二场 试礼乐论,限三百字以上诏诰表笺;第三场经史时

    务策一道,限一千字以上。三场后十日面试,骑观其
    考证
    驰骤便捷,射观其中数多寡,书观其笔法端楷,律观

    其讲解详说,殿试时务策一千字以上。最后十七年” 改定,则初场增《经义三》《四书义二》,次场增《五判》,三场 增策四篇,而面试废矣。

    洪武二十四年定《文字格式》。

    按明《会典》二十四年定文字格式:“一、凡出题或经或 史,所问须要含蓄不显,使答者自详问意,以观才识。 一、凡对策须参详题意,明白对答。如问钱粮即言钱 粮,如问水利即言水利。孰得孰失,务在典实,不许敷 衍繁文。遇当写题处,亦止云云,不必重述。一、凡作《四 书经义》破承之下,便入大讲,不许重写官题。”又令科 举、岁贡于《大诰》内出题,或策、论、判语参试。

    仁宗洪熙元年定取士之数

    按《明会典》,“洪熙元年,定取士额数:南京国子监并南 直隶共八十名,北京国子监并北直隶共五十名,江 西五十名,浙江、福建各四十五名,湖广、广东各四十 名,河南、四川各三十五名,陕西、山西、山东各三十名, 广西二十名,云南、交趾各十名。”

    按《大政纪》:“洪熙元年五月,大学士杨士奇言,科举兼 用南北士试法。命同蹇义、夏原吉及礼部计议各处 额数以闻。”

    按《续文献通考》:洪熙元年四月,郑府审理俞廷辅言: “伏读制敕有曰:‘为国以得贤为重,事君以进贤为忠’。 臣窃以进贤之路,莫重于科举。近年宾兴之士,率记 诵虚文,为出身之阶,其实才十无二三,盖有未尝究 心修己治人之道,一旦挂名科目,而使之临政,往往 束手无为,职事废隳,民受其殃。自今各处乡试,乞令 有司先行审访,务通今博古,行止端重者,许令入试。 比试则务选其文辞典雅,议论切实者进之。会试尤 加慎选,庶几士务实学,而国家有得贤之益。”上谕礼 部曰:“所言当理,其即行之。”

    英宗正统二年令开科勿限额

    按:《明会典》:“正统二年,令开科不拘额数。”

    正统五年,复定取士额。

    按《明会典》:五年复定取士额,顺天府仍八十名,应天 府百名,浙江、福建皆六十名,江西六十五名,河南、广 东皆五十名,湖广五十五名,山东、四川皆四十五名, 陕西、山西皆四十名,广西三十名,云南二十名。 按《日知录》:“正统五年十二月,始增会试中式额为百 五十人,应天府乡试百人,他处皆量增之。”

    正统六年,诏“戒饬文弊,慎选考官。”

    按:《明会典》六年令:“出题不许摘裂牵缀,及问非所当 问。取文务须淳实典雅,不许浮华。违者风宪官纠劾 治罪。”令考官必求文学老成、行止端庄者,不许将六 十岁以上及致仕养病与署事举人,并少年新进学 力未至者举用。

    代宗景泰元年令开科

    按:《明会典》:“景泰元年令开科不拘额数。”

    按《大政纪》:“景泰元年四月壬午,编修周洪谟言事,诏 群臣会议采行之。”一慎科举以求真才。言科目惟以 得人为要,不必乡贯是拘,宜令游学之士,随其所在, 即许应试。

    景泰五年,增会试额,策试举人,赐孙贤等“及第、出身 有差。”

    按《春明梦馀录》:“景泰五年会试,额增至三百五十名。” 按《续文献通考》:“五年会试,以兵部左侍郎兼学士商 辂、洗马李绍为考试官,取彭华等三百五十人。三月 殿试,赐进士孙贤、徐溥、徐辖等三百四十九人及第、 出身有差。”

    英宗天顺元年诏考官勿限员数

    按:《明会典》:“天顺元年,令考官不拘员数,务在得人。 天顺 年奏准出题,不许摘裂。”

    按《春明梦馀录》:“天顺间,浙江温州府永嘉县教谕雍 懋言:朝廷每三年开科取士,考官出题,多摘裂牵缀, 举人作文亦少纯寔典雅。比者浙江乡试,《春秋》摘一 十六股,配作一题,头绪太多,及所镂程文乃太简略 而不纯寔。且《春秋》为经,属词比事,变例无穷,考官出 题,往往弃经任传,甚至参以己意,名虽搭题,寔则射 覆,遂使素抱实学者一应认题,与考官相左,即被屏 斥。乞敕自后考官出题,举子作文,一惟《明文》是遵,有 不悛者罪。”英宗善其言,命礼部议行。

    宪宗成化二年更定科举程式

    按《明会典》:“成化二年定:一,巡绰摉检看守官军,止于 在营差拨,曾差者不许再差,若他人冒顶正军入场 者罪之。提调、监试官公同往来巡视,不许私自入号。 其巡绰官止于号门外看察,不许入内与举人交接。 违者听提调、监试官举问。一,试场外照例五城兵马 司率领火夫、弓兵严加防守,不得违误。一,每场誊录 红卷,送入内帘考试,候三场考试已定,方许吊取墨 卷,于公堂比对字号,毋致疏漏。一,誊录、对读等官,取 吏部听选官年四十上下、五品至七品有行止者充之。一,誊录对读所须真正,誊录明白对读,若誊录字 样差失潦草,及对读不出者罪之,令礼部官一员提 督供给。”又定考试等官俱于当月初七日入院,令举 人不许怀挟,并越舍互录,及浼托军匠人等夹带文 字。其军匠人等不许替带及纵容怀挟《互录文字》,违 者各治以罪。

    成化六年,诏:“监临官不许侵夺。”

    按:《明会典》“六年,令监临等官,不许侵夺考官职掌。若 场中有弊,照例举问。”

    成化九年准“饬《科场之弊》。”

    按《续文献通考》:“成化九年正月,北直隶提学阎禹锡 奏,顺天、应天两府乡试,旧制以御史二人监试,宜令 预于十日前入院,庶详察事端,以祛积弊。其同考试 官,宜令所司择文学优长,素行端介者,毋徇势要干 请,搜检守号,宜用在外都司官军,毋遣京营之人,庶 革其传逓夹带之弊。至于校文,须主考官详慎,将同 考官落卷并二三场通行检阅,务得积学之士,不许 懒慢推托。且两京主考,系侍从格心之臣,若引嫌畏 避,即内不足者随当罢黜。试录就刻举人文字,不许 主考代作,以妨校阅。”诏从之。

    成化十年,始定监试提调、关防之制。

    按:“《明会典》十年定监试官,都察院十日以前,选差公 正御史、公同提调官,于至公堂编次号图,提点席舍 审察。执役人等,禁约希求考试声誉。每场进题,考试 官先行密封,不许进题官与闻,以致露泄。生员作文 全场减场者,监试官各用全减关防印记。至黄昏全 场誊正未毕者,给烛稿,不完者扶出。一受卷供给巡” 绰等官入院,监试官,摉检铺陈衣箱等物,不许夹带 文字、朱红墨笔。厨役皂隶人等,审实正身供事。不许 久惯之徒私替出入。一,摉检巡绰,取在外都司轮班 京操官军,三场调用,把门人等,时加更换。不许军人 故带文字,装诬生员,勒取财物。

    成化十三年,严科场之禁。

    按《明会典》十三年令“举人文字,凡遇御名庙讳下一 字俱要减写点画,考试等官,不许越数多取。出题校 文须依经按传,文理纯正,不许监临等官干预。”“小录 不许开写掌行科举文字、吏典及誊录对读生员姓 名。”

    按《大政纪》:成化十三年十二月,少詹事黎淳请申明 科场旧制,下部议行之。淳奏:“科场出题作文定式,洪 武年间已尝颁降,近年新刊程文,纯粹者少,驳杂者 多,乞移所司,将考试官究治,申明科场旧制,颁降学 校,永为遵守。”上曰:“科举重事,各处出题刊文等事,何 为违式差谬?该部会同翰林院学士等官覆奏,考试 等官,务取学行老成之士,不许徇私滥举。出题校文 并刊录文字,必须合式,依经按传,文理纯正,不许监 临等官干预。”

    成化十五年,诏“慎选考官。”

    按:《续文献通考》:十五年十二月,御史许进言:“国家以 科目取士,慎选考官。近各布政司每遇开科,辄徇私 情,所聘考官多非其人,以致校阅不精。两京俱命翰 林官主考,故所取得人。乞各布政司亦如两京例,命 翰林官主考为是。”上谕礼部臣曰:“科目选贤,国家重 事。若聘主司,有徇私作弊者,令巡按御史并布、按二 司互相纠举,或尔部中详看体访得出,奏来重治。”

    孝宗弘治四年诏开科贡

    按《大政纪》:弘治四年九月,国子监祭酒林瀚,请开科 贡,以进人才,下礼部议行之。大略谓“今天下学校,作 养日盛,科贡二途,取有定数,岁有常规,不无遗才淹 滞之叹。”礼部议拟,诏令开贡。

    弘治十三年,严《怀挟》之禁。

    按《明会典》:“弘治十三年奏准应试生儒举人、监生,但 有怀挟文字银两,并越舍与人换写文字者,俱问发 充吏,三考满日为民。若系官吏,就发为民。其官旗军 人夫匠人等,受财代替,夹带传递,及纵容不举察者, 旗军调边卫食粮差操,官罚俸一年,夫匠发口外为 民。若冒顶正军,入场看守,属军卫者发边卫,属有司 者,发附近,俱充军。”

    弘治十七年,复饬《科举之弊》:

    按《明会典》十七年令各处进到小录,有乖违者,礼部 与翰林院参奏究问。奏准:凡科举入场及开榜之日, 如挟私投匿名文书,中伤士子者,在内听巡城御史、 五城兵马司,在外听按察司,并应捕人役,缉拿到官, 依律治罪。见者即便依律烧毁,不许考试官诿以避 嫌,妄退文卷。其士子果有作弊实迹,听明白具告治 罪,违者并听监试御史纠举,令从公访举。考试官不 拘职任,务在得人,有不胜任者,罪坐所举官员。又令: 教官由举人九年考满,不拘署职实授及功迹有无, 愿入试者听。

    世宗嘉靖 年饬文弊

    按《春明梦馀录》:嘉靖时,御史闻人铨言:“今时文体诡异已极,乞申饬天下,力崇古朴。其要在先责督学宪 臣,次责场屋考校等官。”世宗报曰:“自后遇乡试,礼部 必磨勘试录与各生公据。有仍前离经畔道、诡辞邪 说者,则治监临考校官之罪,黜其中式者为民。” 嘉靖十一年饬文弊。

    按《春明梦馀录》:“礼部侍郎夏言,当嘉靖壬辰会试,条 陈科场事宜内一款:应试之士,于风檐寸晷之中,欲 寔录其文可为程式者,盖已绝无间有。所以试录文 字,多出主司之手,而两京会试,皆馆阁儒臣所为,足 为海内矜式。近令录士子本文,不必考官自作,所以 各省试录,文理纰缪,体裁庞杂。今次会试,若士子之” 文纵有可录,仍令考官重加裁正,以示模范。

    嘉靖十七年饬《文弊》:

    按《明会典》,“嘉靖十七年题准会试校文,务要醇正典 雅,明白通畅,合于程式者,方许取中。其有似前驾虚 翼伪,钩棘轧茁之文,必加黜落。仍听考试官摘出不 写经传本旨,不循体制,及引用庄列,背道不经之言, 悖谬尤甚者,将试卷送出,以凭本部指实,奏请除名, 不许再试。”

    《嘉靖十八年饬文弊》:

    按:《明会典》十八年令:“今后乡试,进到试录,礼部详阅 举奏,如有叛经离道,诡辞邪说,定将监临考试等官 罪黜,取中举人辨验公据得实,革退为民。”

    嘉靖四十年,始定“南畿人不得典试。”

    按《续文献通考》:“嘉靖四十年,中允吴情典应天乡试, 大通贿赂同邑中者十三人,时论大哗。科臣并论副 考胡杰不能匡救,俱谪外。南畿人不得典试自此始。”

    穆宗隆庆元年禁指科场诓骗增取士额

    按《明会典》:“隆庆元年奏准,积年棍徒,每遇大比之年, 假考官亲识,多方设计诓骗,污蔑主司。今后如有前 项奸徒,照例问拟外,其生儒用贿是实,一体枷号满 日,押发口外为民。”

    按《续文献通考》:“隆庆元年十二月,御史刘翾请开科 取士,增其制额,以补守令之缺,从之。”

    神宗万历二年重建贡院

    按《春明梦馀录》:“贡院在城东南隅,元礼部旧基也。永 乐乙未,改为贡院,制甚逼隘。嘉靖中,议改刱西北隙 地,又有言东方人文所会,宜因其址而充拓之,卒未 果。至万历二年,始命工部重建,因故址拓旁近地益 之,径广百六十丈,外为崇墉施棘,檄道前入,左右中 各树坊名,左曰‘虞门’”,右曰“周俊”,中曰“天下文明。”坊内 重门二,左右各有厅,以备讥察。次曰龙门。逾龙门直 甬道为明远楼,四隅各有楼相望,以为瞭望。东西号 舍七十区,区七十间。易旧制,改板屋以瓦甓,可以避 风雨,防火烛。北中为至公堂,堂七楹,其东为监试厅, 又东为弥封、受卷、供给三所,其西为对读誊录二所, 又后为燕喜堂三楹。东西室凡十六楹,书吏工匠居 之。其后为“会经堂”,堂东西经房相属,凡二十有三楹, 同考者居之。

    万历四年、定编号《誊录》。

    按《明会典》,“万历四年议准场中编号,令监试提调官 亲自掣签,一面登记号簿,一面楷书卷面。待其入坐, 令军人各验看字号,如有不同,即时扶出。又委官间 出不意稽查一二,若有通同容隐者,士子即扶出守 号军人一并究治。誊录所官,须督责书手真正楷书, 如有一字脱误及遗落股数者,许对读所举送监试” 提调官究治,会试同。

    万历五年准“以备卷填副榜、申文字,过限不许中式” 之例。

    按“《明会典》五年题准:各房阅卷,凡士子文字合式者, 除正卷外,悉将备卷,每房少或五七卷,多则十馀卷, 批详次序,开列数目,一并查对姓名籍贯,付礼部提 调司官以次填入副榜,不必拘定额数。”

    按《续文献通考》:“万历五年奏准,士子经书文字,照先 年题准六百字上下,冗长浮泛者,不得中式。”

    万历八年正文体。

    按:《续文献通考》:“八年奏准限五百字,过多者不许誊 录。”

    愍帝崇祯六年诏正士习

    按《春明梦馀录》:“崇祯六年癸酉二月初三日谕:‘祖制 设科取士,专为致治求贤。近来士习日偷,贡举失当, 真才鲜少,理道不张,由督学、教谕、训导各官董率乖 方,培养无术,尽失旧制初意,以致朝廷不获收用人 之效。朕思士子读书进身,乃人才根原,必宜首重德 行,幼学壮行。如生平果系孝悌廉让,自然做官时不’” 贪不欺,尽忠竭节,何必专工文艺?据《会典》及提学敕 书内,敦尚行谊,以励颓俗,不专论文优劣,开载甚明, 近来通不遵行。至《小学》诸书,乃州县各有社学,原欲 养蒙育德,敷教储才。近来全不讲论兴举。其士子自 童时入塾,以迨应试登科,只以富贵温饱为志,竟不 知立身修行、忠君爱国之大道如此。“教化不明,士风吏治安得不日趋卑下。朕惟祖宗朝,求才用贤,原不 尽拘科目,至考试文义,正欲因言征人,亦非专尚浮 词,务华遗实。今欲祗遵祖制,起敝还醇。童生必先入 学,遇试先查德行,自儒童以及乡会,须有实迹,方许 入场,异日败行,考官挨论。”又教官为士子师长,化导 最亲,旧制甚重,近皆“以衰庸充数,教术全废,此尤士 风不正之源。今设法兴起,著吏礼二部同都察院及 该科详议,明确具奏。至海内之大,岂无潜修硕德,纯 孝鸿才,清志刚方,实堪大用者,宜特拔一二,以示风 劝。至于科道,不必专出考选,馆员应令先历推知,并 著酌议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