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汇编 铨衡典 第八十三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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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四卷目录

     考课部汇考四

      宋太祖建隆二则 乾德二则 开宝一则 太宗太平兴国一则 雍熙二则 端拱一

      则 淳化二则 至道一则 真宗咸平一则 景德四则 大中祥符四则 天禧二则

      仁宗天圣五则 景祐二则 庆历六则 皇祐三则 嘉祐二则 英宗治平二则 神宗

      熙宁五则 元丰三则 哲宗元祐三则 绍圣一则 元符一则 徽宗崇宁三则 大观

      一则 重和一则 宣和二则 高宗建炎一则 绍兴十四则 孝宗隆兴三则 乾道四

      则 淳熙五则 光宗绍熙一则 宁宗庆元四则 嘉定四则 理宗绍定一则 景定一

      则 度宗咸淳四则

    铨衡典第八十四卷

    考课部汇考四

    太祖建隆元年诏诸道长贰有异政者参军验实以闻罢岁月叙迁之制置审官院设磨勘法

    按《宋史太祖本纪》,建隆元年冬十月戊子,诏诸道长 贰有异政众举留请立碑者,委参军验实以闻。 按 《宋史选举志》,宋初循旧制,文武常参官各以曹务闲 剧为月限,考满即迁。太祖谓非循名责实之道,罢岁 月叙迁之制,置审官院考课中外职事受代,京朝官 引对磨勘,非有劳绩不进秩。其后立法,文臣五年,武 臣七年。无赃私罪,始得迁秩;曾犯赃罪,则文臣七年, 武臣十年,中书、枢密院取旨。其七阶选人,则考第、资 历,无过犯或有劳绩者递迁,谓之“循资。”凡考第之法, 内外选人周一岁为一考,欠日不得成考。三考未替, 更周一岁,书为第四考,已书之绩,不得重计。《初著令》, 州县户口,准见户十分增一,刺史、县令“进考,若耗一 分,降考一等。” 按《职官志》:“凡内外官,计在官之日,满 一岁为一考,三考为一任。”磨勘之法:文选官之等四: “银青光禄大夫至朝议大夫,进士,理八年;非进士,理 十年;通直郎至大中大夫充谏议大夫、待制以上职 任者,理三年;朝散大夫至承务郎,理四年。”武选官之 等六:“遥郡团练使、刺史、阁门舍人转左武、右武郎,理 十年”;武功大夫以下,理七年。横行武德大夫以下至 校尉,理五年。阁门祗候初补从义郎以下至承节郎、 承信郎充随行指使,理四年;承信郎以功补授及宗 室观察使以下祗应校尉,理三年。宗室承宣使,以祗 应校尉,理二年。《幕职州县官之等》三,进士第一、第二、 第三名及第者,一任回改。京官自留守府判官至县 令,理六考,自军巡判官至县尉,理七考,率以法计其 历任岁月、功过而序迁之。

    建隆三年,诏以“《户口增减捕盗条限》定《州县官考课 法》。”

    按《宋史太祖本纪》,三年十一月癸亥,诏县令考课,以 户口增减为黜陟。 按《选举志》:建隆三年,以科赋有 欠逾十之一,及公事旷违尝有制受罚者,皆如耗户 口降考。吏部南曹又举周制,请州县官益户增税,受 代日并书于籍。凡千户以下能增百户减一选减及 三选以上,令赐章服,主簿升秩进阶,能归复逋亡之 民“者亦如之。”是年,县始置尉,颁《捕盗条》,给以三限,限 各二十日。三限内获者,令、尉等第议赏;三限外不获, 尉罚一月;奉,令半之。尉三罚,令四罚,皆殿一选,三殿 停官。令、尉与贼斗而能尽获者,赐绯升擢。

    按:《文献通考》:三年,诏吏部流内铨、南曹、门下省令议 成《长定格》一卷,《循资格》一卷,《制敕》一卷,凡二十二道。 先是,令文:州县官抚育有方,户口增益者,各准见户 十分加一分,刺史、县令各进考,若户口耗者,准增户 法减一分,降考一等。主司因循,例不进考,唯按视缺 失,不以轻重,便书下考。至是,有司上言:“请以减损户 口一分,科内系欠一分以上,并降考一等;如以公事 旷遗,有制殿罚者,亦降一等。”

    乾德四年诏县令佐能招携劝课者减选进阶宪府天官秋曹三年为满

    按《宋史太祖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乾德四年,诏诸 县令佐,有能招携劝课以致蕃庶民籍,租额出其元 数,减一选仍进一阶。”

    按《玉海》,“乾德四年八月,诏宪府天官秋曹以三年为 满。”

    乾德六年,诏“州县官罢任,以治所廨舍、仓库修坏为 考课。”

    按《宋史太祖本纪》,不载 按《文献通考》:“六年诏诸州 县官今后罢任,具治所廨舍仓库有无坏隳,及所增 修著为籍,受代则书于考课之文,其损坏不完者殿一选,完葺建置而不烦民力者减一选。”

    开宝九年太宗即位诏察州县官吏分为三等

    按《宋史太宗本纪》,“开宝九年十月癸丑,即皇帝位。十 一月庚午,诏诸道转运使察州县官吏能否,第为三 等,岁终以闻。” 按《选举志》:“太宗励精图治,遣官分行 郡县,廉察官吏。河南府法曹参军高丕等皆以不胜 任免官。复诏诸道察举部内官,第其优劣为三等,政 绩尤异为上,职务粗治为中,临事弛慢,所莅无状者 为”下,岁终以闻。先是,诸州掾曹及县令、簿、尉,皆户部 南曹给印纸历子,俾州郡长吏书其绩用、愆过,秩满 送有司差其殿最。诏有司申明,其诸州别给公据者 罢之。判吏部南曹董淳言:“有司批书印历,多所阙略, 令漏书,一事殿一选,三事降一资。”自是职事官依州 县给南曹历子,天下知州、通判、京朝官釐务于外者, 给以御前印纸,令书课绩。

    太宗太平兴国六年诏察官吏能否考校课绩

    按《宋史太宗本纪》:“太平兴国六年三月癸丑,诏令诸 路转运使察官吏贤否以闻。九月丙午,初令中书舍 人郭贽等考校课绩。”

    雍熙二年遣使察两浙荆湖等路官吏勤惰以闻

    按《宋史太宗本纪》:“雍熙二年四月乙亥朔,遣使行江 南诸州,察官吏能否。八月癸酉朔,遣使按问两浙、荆 湖、福建、江南东西路、淮南诸州刑狱,仍察官吏勤惰 以闻。”

    雍熙四年三月庚辰,诏“申严考绩。”

    按:《宋史太宗本纪》云云。

    按《玉海》:“雍熙四年三月庚辰,诏知州通判给御前印 纸书课绩。罢官日上中书考校。”

    端拱三年令磨勘百官功过

    按:《宋史太宗本纪》不载。 按《文献通考》:端拱三年,以 户部侍郎王沔、度支副使谢泌、秘书丞王仲华,同磨 勘京朝官功过,吏部侍郎张宏、户部副使高象先、膳 部员外郎范正辞,同磨勘幕职州县官,枢密院都承 旨赵镕、李著、左赞善大夫魏廷式,同磨勘三班。自是 考绩之司,各有条制矣。

    淳化三年冬十月戊寅诏州县官考课并校三班殿最

    按:《宋史太宗本纪》云云。

    淳化四年,遣近臣察官吏,始分置磨勘司。

    按《宋史太宗本纪》:“四年春二月己卯,诏分遣近臣巡 抚诸道,吏罢软苛刻者上之。丙戌,置审官院、考课院。”

    按《选举志》:“四年始分置磨勘之司。审官院掌京朝”

    官考课院掌幕职州县官,废差遣院,令审官总之。乃 诏:“郡县有治行尤异,吏民畏服。居官廉恪,莅事明敏, 斗讼衰息,仓廪盈羡,寇盗翦灭、部内清肃者,本道转 运司各以名闻,当驿置赴阙,亲问其状,加旌赏焉。其 贪冒无状,淹延斗讼,逾越宪度,盗贼竞起,部内不治 者,亦条其状以闻,当行贬斥。”以翰林学士钱若水、枢 密直学士刘昌言同知审官院,考覆功过,以定升降。 又以判流内铨翰林学士苏易简、知制诰王旦知考 课院,重其职也。凡“流内铨,主常调选人;考课院,主奏 举及服任有殿最者。”

    至道二年遣使廉察诸道长吏

    按:《宋史太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淳化五年,帝亲 选京朝官三十馀人,自书戒谕之言于印纸曰:“勤政 爱民,奉法除奸,方可书为劳绩。”且谓钱若水曰:“奉法 除奸之言,恐诸臣未喻,因而生事,可语之曰:‘除奸之 要,在乎奉法’。”至道初,罢考课院,并流内铨。二年,遣使 廉察诸道长吏,得八人莅事公正,惠爱及民,皆降玺 书奖谕。

    真宗咸平四年四月命审官院考京朝官殿最八月遣使巴蜀廉察官吏

    按《宋史真宗本纪》,“咸平四年夏四月丙辰,审官院引 对京朝官,阅殿最而黜陟之。八月丁卯,遣使巴蜀,廉 察风俗官吏能否。” 按《选举志》:真宗即位,命审官院 考京朝官殿最,引对迁秩。京朝官引对磨勘自此始。 先是,每恩庆,百僚多得序进,帝始罢之,惟郊祀恩许 加勋阶爵邑。帝察群臣有闻望者,得刑部郎中边肃 等“二十有四人,令阁门再引对,观其辞气文艺,并得 优升。”

    按《文献通考》:真宗咸平四年,旧制,每郊祀推恩,百僚 多获序进,谏官孙何等请罢之。至是,诏“郊祀礼行,庆 成止加勋阶爵邑,而命审官院考京朝官殿最,引对 迁秩。”

    按《燕翼贻谋录》:“国初,三岁郊祀,士大夫皆迁秩。真宗 即位,孙何力陈其滥,乞罢迁秩之例,仍命有司考其 殿最,临轩黜陟。咸平四年四月方颁行。自后士大夫 循转颇艰。”

    景德元年五月诏转运使代还日所经画事悉上闻九月令诸路考察官吏

    按,《宋史真宗本纪》:“景德元年五月丁巳,诏诸路转运使代还日,在任兴除利害,升黜能否,凡所经画事,悉 条上以闻。九月丙戌,令诸路转运使考察官吏能否。”

    按《选举志》:“景德初,令诸道辨察所部官吏能否为”

    三等:公勤廉干,惠及民者为上;干事而无廉誉,清白 而无治声者为次;畏懦贪猥为下。

    景德二年,诏“察官属不任职者。”

    按,《宋史真宗本纪》:“二年春正月丁丑,诏河北转运使 察官属不任职者以名闻。”

    景德三年。六月丙子。诏三班考较使臣。以七年为限 按《宋史真宗本纪》云云。

    景德四年。令京朝官在任三年。方得磨勘迁秩 按《宋史真宗本纪》。不载 按《文献通考》。四年令见任 京朝官。及三年方得磨勘迁官。后又令京朝官在外 任满三年。当考课者。附驿上状。

    大中祥符元年冬十月癸丑诏三班使臣经五年者与考课

    按:《宋史真宗本纪》云云。

    大中祥符二年。十一月丙戌。作文武七条。戒官吏 按《宋史真宗本纪》云云。

    大中祥符七年十二月丁巳,诏“川、陕、闽、广转运、提点 刑狱官察属吏贪墨惨刻者。”

    按:《宋史真宗本纪》云云。

    大中祥符八年春正月壬午朔,诏“文武官满三岁者, 有司考课以闻。”

    按:《宋史真宗本纪》云云。

    天禧元年考课京朝官诏伎术人不在磨勘之例

    按:《宋史真宗本纪》:“天禧元年二月辛巳,考课京朝官 改秩及考者。”

    按,《文献通考》:“天禧元年诏伎术人虽任京朝官,审刑 院不在磨勘之例。”

    按《玉海》,“天禧元年二月十三日,诏改秩及三岁审官 院磨勘。”

    天禧二年六月壬辰,诏“三班使臣经七年者,考课迁 秩。”

    按:《宋史真宗本纪》云云。

    仁宗天圣 年诏选人门谢弗至与对扬失仪毋以为罪

    按:《宋史仁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仁宗尤矜怜下 吏,以铨法选人有私罪,皆未听磨勘。谕近臣,凡门谢 弗至,与对扬失仪,其毋以为罪。又曰:“州县秩卑而长 吏多钩摭细故,文致之法,使不得自进,朕甚悯焉。”宰 相王曾曰:“引对时,陛下酌其轻重而稍擢之,则下无 滞才矣。”其后选人有束鹿尉王得说,历官寡过,书考 最多,而无保任者,帝察其孤贫,特擢为大理寺丞。 按《玉海》,“仁宗闵积弊,下明诏,破拘挛之例以荐进人 材;革因循之法以旌别能否。减任子之数,设守宰之 课。”

    天圣五年秋七月丙辰,诏察京东被灾县吏不职者 以闻。

    按:《宋史仁宗本纪》云云。

    天圣六年,诏“京朝官历知县、同判,各以两任四考关 陞。”

    按《宋史仁宗本纪》不载。 按《燕翼贻谋录》:“旧制,京朝 官实历知县三任,入同判,同判实历三任,入知州。天 圣六年九月己亥,诏自今任内有五人同罪奏举,减 一任同判,后改为通判,各以两任四考关陞。”

    天圣七年,察河北官吏,再定京朝官磨勘。又审官院 定差知州军并申中书审视。

    按:《宋史仁宗本纪》:“七年二月乙酉,以河北水灾,委转 运使察官吏,不任职者易之。”

    按《玉海》,“天圣七年十一月庚申,诏京朝官依景德四 年七月敕,到阙以前转官及三年听磨勘,未及者须 四年。其任广南西川及三年上课,审官院”

    按《燕翼贻谋录》:“审官院定差知州军并以资历,不容 超越,资历当得,不容不与。”天圣七年九月辛巳,诏审 官院定差,并申中书引上审视,若懦庸老疾不任事 者罢之。今都堂审察,其遗意也。

    天圣 年,诏“文武臣非有勋德善状者,不得非时进 秩。”

    按:《宋史仁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天圣时,诏文武 臣僚非有勋德善状,不得非时进秩。非次罢免者,毋 以转官带职为例。两省以上,旧法四年一迁官,今具 履历听旨。京朝官磨勘年限,有私罪及历任尝有罪, 先以情重轻及勤绩与举者数奏听旨。若无私犯而 著最课及有举者,皆第迁之。自请釐物务,于京师五 年一磨勘,因举及选差勿拘,凡有善政异绩,准事大 小迁升,选人视此。又定监物务入《亲民》,次升通判,通 判升知州,皆用举者。举数不足,毋辄关升。

    景祐元年正月丙戌中书言诸路提刑如旧制给御前印纸书殿最从之

    按《宋史仁宗本纪》。不载。 按《玉海》云云景祐三年。冬十月丁未。命章得象等。考课诸路提刑 按《宋史仁宗本纪》云云。

    庆历二年令磨勘院考提刑官功过

    按《宋史仁宗本纪》:“庆历二年春正月癸亥,诏磨勘院 考提点刑狱功罪为三等,以待黜陟。”

    按《玉海》:“庆历二年正月癸亥,诏提刑到阙,令磨勘院 具功过分三等,上与省、府判官、转运使副,中与大藩, 下与州郡。用中丞贾昌朝之言也。”

    庆历三年,诏转运使岁察官吏能否,又诏二府颁《新 定磨勘式》。

    按《宋史仁宗本纪》:“三年五月戊寅,诏诸路转运使并 兼按察使,岁具官吏能否以闻。冬十月壬戌,诏二府 颁新定磨勘式。” 按《选举志》:“庆历三年,从辅臣范仲 淹等奏,定磨勘保任之法。自朝官至郎中少卿,须清 望官五人保任,始得迁。其后,知谏院刘元瑜以为适 长奔竞,非所以养廉耻,乃罢之。”

    按《玉海》:“庆历三年十月壬戌,诏曰:‘《虞典》考三载之绩, 《周官》计群吏之治。祥符之际,考课有限年之制,入官 有循资之格。自今京朝官有举官五人方得磨勘,外 郎至卿监亦如之。举者不足增二年’。”

    庆历四年秋七月丙戌,诏“诸路转运、提刑察举守令 有治状者。”

    按:《宋史仁宗本纪》云云。

    庆历五年正月,诏“京朝官被弹奏,四周年磨勘。”二月, 罢《保任迁叙法》。

    按,《宋史仁宗本纪》:五年春正月“癸未,诏京朝官因被 弹奏,虽不曾责罚,但有改移差遣,并四周年磨勘。”二 月辛卯,诏罢京朝官用保任叙迁法。

    庆历六年六月庚戌朔,诏“夏竦与河北监司察帅臣、 长吏之不职者。”

    按:《宋史仁宗本纪》云云。

    庆历八年,张方平《论磨勘法》。

    按《宋史仁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庆历八年,诏近 臣论时政。翰林学士张方平言,“祖宗之时,文武官不 立磨勘年岁,不为升迁次序,有才实者从下位立见 超擢,无才实者守一官十馀年不转其任,监当或知 县、通判,知州至数任不迁。当时人皆自勉,非有劳效, 知不得进。”祥符之后,朝廷益循宽大,自监当入知县, 知“县入通判,通判入知州,皆以两任为限,守官及三 年,例得磨勘。先朝始行,未见有弊。及今年深,习以为 常,皆谓分所宜得,无贤不肖,莫知所劝。愿陛下稍革 此制,其应磨勘叙迁,必有劳绩,或特敕择官保任者, 即与转迁;如无劳绩又不因保任者,更增展年。其保 任之法,须选择清望有才识之人,命之举官。”如此则 是执政之臣举清望官,委清望官举亲民官。凡官有 阙,惟随员数举之,庶见急才爱民之意。

    皇祐元年令两制考转运使分为五等

    按《宋史仁宗本纪》不载。 按《玉海》,皇祐元年二月五 日,三司使叶清臣言,“朝廷谨庶狱,置考课一,司考提 刑,朝臣进退。请命两制考转运使,分五等。”从之。陈升 之又上选用、责任、考课三法。

    皇祐三年八月辛卯,诏“诸路监司具所部长吏治状 能否以闻。”

    按:《宋史仁宗本纪》云云。

    皇祐五年,诏“河北转运使察州县官吏。”

    按:《宋史仁宗本纪》:“五年六月乙未,诏河北荐饥,转运 使察州县长吏能招辑劳来者,上其状,不称职者举 劾之。”

    嘉祐二年举行磨勘法

    按,《宋史仁宗本纪》:“二年五月己亥,诏举行磨勘法。七 月辛卯,命孙抃、张昪磨勘转运使及提点刑狱课绩。 十一月丙申,诏三司使体量判官才否以闻。”

    按:《文献通考》:“嘉祐二年,诏文武官旧皆陈乞磨勘,有 伤廉节。截自今,岁满令审官、三班院举行之。”

    嘉祐六年,诏“考较以新定条目施行,其州县官政绩, 令本路详察以闻。”

    按《宋史仁宗本纪》,六年八月丁丑,诏“诸路刺举之官, 未有以考其贤否。比令有司详定厥制。其各务祇新 书,以称朕意。仍令考校转运、提刑、课绩院以新定条 目施行。戊寅,诏州县长吏有清白不扰而实惠及民 者,令本路监司保荐再任。政迹尤异,当加奖擢。”十二 月庚寅,命诸路总管集随军功过簿。以备迁补。 按 《选举志》:嘉祐六年下诏曰:“朕观古者治世,牧民之吏 多称其职,而百姓安其业。今求材之路非不广,责善 之法非不详,而吏多失职,非称所以为民之意,岂人 材独少而世变殊哉?殆不得久于其官故也。盖智能 材力之士,虽有兴利除害、禁奸劝善之意,非假以岁 月,则亦媮不为用。欲终厥功,其路无由。自今诸州县 守令,有清白不扰、政迹尤异而实惠及民者,本路若 州连书同词保举,将政迹实状以闻,中书门下察访 得实,许令再任

    英宗治平三年始定考劣降等例

    按:《宋史英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英宗治平三年, 考课院言,“知磁州李田再考在劣等,降监淄州盐酒 税务。坐考劣降等,自田始。”考绩旧审定殿最格法,自 发运使率而下至于知州,皆归考课院,专以监司所 第等级为据。至考监司,则总其甄别部吏能否,副以 采访才行,合二事为课,悉书中等,无高下。

    治平四年,神宗即位,诏“察主兵官怯懦老病者,考监 司、县令课绩治状。”

    按《宋史神宗本纪》:治平四年“正月丁巳,即皇帝位。夏 四月癸酉,诏陕西、河东经略转运司察主兵臣僚怯 懦老病者以闻。冬十月己酉,以右谏议大夫、权御史 中丞滕甫考诸路监司课绩。十一月丁亥,令考课院 详定诸州所上县令治状。”

    神宗熙宁三年十二月癸未命宋敏求详定命官使臣过犯

    按:《宋史神宗本纪》云云。

    熙宁四年二月癸酉,诏“审官院所定人赴中书,察堪 任者引见。”

    按:《宋史神宗本纪》云云。

    熙宁五年,罢考课院。

    按:《宋史神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神宗即位,凡职 皆有课,凡课皆责实。监司所上守臣课不占等者,展 年降资,而治状优异者,增秩赐金帛,以玺书奖劝之。 若监司以上,则命御史中丞、侍御史考校。凡县令之 课,以断狱平允、赋入不扰、均役屏盗、劝课农桑、赈恤 饥穷、导修水利、户籍增衍、整治簿书为最,而德义清 谨、公平勤恪为善,参考治行,分定上、中、下等,至其能 否尢殊绝者,别立优、劣二等,岁上其状,以诏赏罚;其 入优、劣者,赏罚尢峻。”继又令“一路长吏无甚臧否,不 须别为优、劣二等,止因上、中、下三等区别以闻。”是时, 内外职官,各从所隶司以考核,而中书皆置之籍,每 岁竟或有除授,则稽差殿最,取其尢甚者而进退之。 熙宁五年,遂罢考课院,间遣使察访所至州县,条其 吏课,凡知州、通判上中书,县令上司农,各注籍以相 参考。惟侍从出守郡,听不以考法,朝廷察其治焉。 熙宁八年春正月乙卯,诏出使廷臣,所至采吏治能 否以闻。

    按:《宋史神宗本纪》云云。

    熙宁十年二月甲子,诏“宗室使相虽及十年,更不取 旨磨勘。”秋七月丁巳,令诸路岁上县令课绩。

    按:《宋史神宗本纪》云云。

    元丰元年诏因劳效得酬赏者分五等

    按《宋史神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元丰元年,诏因 劳效得酬赏,皆分五等,有司受其等而差进之。初一 等,京朝官大小使臣皆转一官,选人资历深者改京 朝官,资浅者循两资。次二等,随其官高下升资,或减 磨勘年。惟军功、捕盗皆得改次等,京朝官自三等以 下,赏以差减。若一人而该两赏,许累计其等以迁。” 元丰三年。诏御史台六察。以纠劾多寡为殿最。 按《宋史神宗本纪》。三年夏四月庚申。诏御史台六察。 以纠劾多寡为殿最。任满取旨升黜。 按《选举志》。三 年诏御史台六察。按官以所纠劾官司稽违失职事 多寡为殿最。中书置簿。以时书之。任满取旨升黜。 元丰八年,哲宗即位。申谕中外有司。协心奉令。诏按 察官举才能显著者。

    按《宋史哲宗本纪》:元丰八年三月戊戌,即皇帝位,“‘夏 四月甲戌,诏曰:先皇帝临御十有九年,建立政事,以 泽天下,而有司奉行失当,几于烦扰,或苟且文具,不 能布宣实惠。其申谕中外,协心奉令,以称先帝惠安 元元之意’。八月乙丑,诏按察官所至有才能显著者 以名闻。”

    哲宗元祐二年用元丰考课令为高下以行升黜

    按:《宋史哲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元祐初,御史中 丞刘挚言:‘近者朝廷主察名实,行综核之政,下乃承 之以刻。主行教化、扩宽洪之泽,而下乃为苟简。先此 追罪监司数人,为其掊敛害民耳。而昧者矫枉过正, 乃欲以缓纵委靡为安静。请申立监司考绩之政,以 常赋登耗、郡县勤惰、刑狱当否、民俗休戚为之殿最, 岁终用此以诛赏之’。”文彦博又奏:“《唐六典》所载,以德 行、才用、劳效三类,察在选之士,参辨能否。今之选格 特多,举主有军功,斯为上矣。然举主可求,军功或妄, 何可尽据?请委吏依仿三类,第其才德功效,送中书 门下覆验,取其应选者引对而去留之。”诏令近臣议。 议者请用元丰考课令第为高下,以行“升黜,岁毋过 五人。”

    按《玉海》:元祐二年五月十八日,三省言:“文彦博奏请 吏部长贰考守令、通判才德功过为上、中、下三品,送 中书门下覆其可否,给、舍看详,请依《元丰考课令》,通 取善最,分三等,监司审覆,长贰以功过显著者奏闻, 升黜之岁,无得过五人。”从之元祐四年,定考察州县官例减磨勘法。

    按:《宋史哲宗本纪》:四年八月壬寅,敕郡守贰以四善、 三最课县令,吏部岁上监司考察知州状,九月乙未, 检举先朝文武七条,戒谕百官遵守。 按《选举志》:改 立县令,课有四善、三最之目,及增损监司转运课格, 守令为五等,减磨勘法。

    按:《玉海》:四年八月五日,吏部言:“县令委守倅考察课 绩,以德义清谨、公平恪勤为四善,狱讼无冤、催科不 扰为治事之最,农桑垦殖、水利兴修为劝课之最,屏 除奸盗,赈恤贫困为抚养之最,通取善最为三等,及 七事为上,二为中,馀为下。”从之。

    元祐七年夏四月甲戌,立《考察县令课绩法》。

    按:《宋史哲宗本纪》云云。

    绍圣元年诏察守臣及河北官吏有才能者以闻

    按:《宋史哲宗本纪》:“绍圣元年九月癸丑,令监司岁察 守臣课绩优者以闻。十一月丁巳,诏河北赈饥,诸路 恤流亡,官吏有善状才能显著者以闻。”

    元符二年诏御史台考察守令课绩

    按:《宋史哲宗本纪》:“元符二年二月乙未,诏吏部守令 课绩,从御史台考察,黜其不实者。”

    徽宗崇宁元年十一月己酉立卿监郎官三岁黜陟法

    按:《宋史徽宗本纪》云云。

    崇宁二年十二月丙寅,诏“六曹长贰岁考郎官治状, 分三等以闻。”

    按《宋史徽宗本纪》云云。 按《选举志》:“初,元祐尝立吏 户刑三部郎官课。崇宁间,言者乞仿周制,岁终委省 寺监六曹之长各考其属,稽其官成而三年,遂校其 勤惰行赏罚焉。”

    按《玉海》,“崇宁二年九月壬寅,尚书省立考课三十条, 诏行之。”

    崇宁四年春正月壬辰,诏“察诸路监司贪虐者论其 罪。”

    按:《宋史徽宗本纪》云云。

    大观元年闰十月诏守令以户口为殿最

    按《宋史徽宗本纪》云云。 按《选举志》。大观元年诏:“国 家休养生民垂百五十年。生齿日繁。而户部民籍曾 不加益。州县于进丁入老收落失实。以故课役不均。 皆守令弛职。可申严考课法。”然其考法因时所尚,以 示诱抑。若劝学垦田、植桑枣、振贷葬枯、兴发坑冶。奉 诏无违。诱进道徒。赋税趣办、能按赃吏。皆因事而增 品目,旧法固不易也。但奉行不皆,良吏以请谒移实 者亦多。

    重和元年九月诏察县令治行诸路监司能改正州县事者较为殿最

    按:《宋史徽宗本纪》云云。

    宣和六年诏内外官以三年为任又令审察县令有治绩者录用

    按:《宋史徽宗本纪》:“宣和六年冬十月癸酉,诏内外官 并以三年为任,治绩著闻者再任,永为式。十一月壬 辰,诏监司择县令有治绩者保奏召赴都堂,审察录 用,无过三人。”

    宣和七年,分别京官优劣,以诏黜陟。

    按《宋史徽宗本纪》不载。 按《职官志》:宣和七年,臣僚 言:“近年有京官,最分三等,五事为上,二事为中,馀为 下。若能否尢著,则别为优劣,以诏黜陟。”

    高宗建炎三年冬十月朔诏按察官岁上所发擿赃吏姓名以为殿最

    按:《宋史高宗本纪》云云。

    绍兴二年诏举行考课法

    按《宋史高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绍兴二年,初诏 监司守臣举行考课之法。”

    按:《文献通考》:绍兴二年,臣僚言,“守令有四善、四最、考 课之法,虽具载条格,欲明诏监司守臣遵行。”诏令吏 部申明行下。

    绍兴三年,命以户口增损为“守令考课。”

    按《宋史高宗本纪》,绍兴三年冬十月“丁酉,残破州县, 视户口增损,立守令考课法。” 按《选举志》:“时郡县数 罹兵燹,又命以户口增否别立守令课,分上中下三 等,每等分三甲置籍,守倅考县令,监司考知州,考功 会其已成,较其优劣而赏罚之。”

    按《文献通考》:“三年,礼部员外郎舒清国言,诸道郡县, 顷罹兵毁,请以户口增否,别立守令考课,分为上中 下三等。从其议。”

    绍兴四年秋七月丁巳,命左、右司岁考郎官功过治 状,以为赏罚。

    按:《宋史高宗本纪》云云。

    绍兴五年,诏“州县官以户口考殿最”,又定考察监司 及县令之例。

    按《宋史高宗本纪》,五年秋七月甲午,诏残破州县亲 民官,计到罢之日,户口考殿最。 按《选举志》:五年立县令四课。曰纠正税籍。团结民兵。劝课农桑。劝勉孝 悌。三岁就绪者加旌赏。无善状者汰之。臣僚上言,“守 令之治,其略有七。一曰宣诏令。二曰厚风俗。三曰劝 农桑。四曰平狱讼。五曰理财赋。六曰兴学校。七曰实 户口得人,则七者皆举。今之监司,实古刺史,比年守 令奸贪,监司未尝按发,玩弛之弊日甚。”而户部侍郎 张致远亦言之,乃下诏戒饬监司,考察守令而举按 焉。顷之,有请令江淮官久任而课其功过者,帝曰:“朕 昔为元帅时,见州县官以三年为任,犹且一年立威 信,二年守规矩,三年则务收人心以为去计。今止以 二年为任,虽有葺治之心,盖亦无暇矣。可如所奏。”是 岁,以十五事考校监司,取四善、四最考校县令,违限 不实者有罪。又诏监司一岁再具所部知县有无善 政显著、缪懦不职上之省。

    绍兴六年春正月辛卯,诏:“监司、帅臣慢令失职者,令 张浚黜陟以闻。”

    按:《宋史高宗本纪》云云。

    绍兴八年三月己酉,命考核川陕宣抚司便宜所授 官冒滥尢甚者,悉与裁减。

    按:《宋史高宗本纪》云云。

    绍兴十一年秋七月乙卯,诏“优奖永兴、凤翔、秦陇等 州县官,到任半年减磨勘。”

    按:《宋史高宗本纪》云云。

    绍兴十三年,诏“以所增户口为守令殿最。”

    按《宋史高宗本纪》,十三年九月己巳,诏淮东、京西监 司岁终上州县所增户口,为守令殿最。 按《选举志》: “十三年诏淮东京西路州县逐考批书,若增添户口, 劝课农桑,增修水利,岁终委监司覆实比较。守臣之 条有九,通判之条十有四,令佐而下有差。”

    绍兴十四年,令“亲民官并以六考关陞。”

    按:《宋史高宗本纪》,不载。 按《文献通考》:绍兴十四年, 司封郎中李涧言,“今知县再任,六考乃陞通判,而丞 与诸司属官,初无吏责,反以四考关陞,故人皆有所 择而不愿就。又因民事得罪之人,虽微罪亦终身废 弃,故人皆有所惧而不敢就。请自今应理亲民者,并 通及六考关陞,而应缘民事之人,自徒以上乃得取 旨。”

    绍兴十五年秋七月,命监司审察县令治状显著及 老懦不职者,上其名以为黜陟。

    按:《宋史高宗本纪》云云。

    绍兴二十五年,命监司按郡守、台谏劾监司之失察 者。

    按:《宋史高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二十五年,以州 县贪吏为虐,监司郡守不诃察,遂命监司按郡守之 纵容,台谏劾监司之失察,而每岁校其所按之多寡, 以为殿最之课。”

    绍兴二十六年夏四月,命湖北路以“增户垦田为守 令殿最。”

    按:《宋史高宗本纪》云云。

    绍兴二十七年,诏三省监司皆令终秩,不得遽迁 按《宋史高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二十七年,校书 郎陈俊卿言:“古人各守一官终身使易地而居,未必 尽其能也。今监司帅守,小州换大州,东路易西路,朝 廷百执事亦往往计日待迁,视所居之官有如传舍。 望令有政术优异者,或增秩赐金,或待终秩而后迁, 使久于其职,察其勤惰而升黜之,庶几人安其分而 万事举矣。”诏三省行之。

    绍兴三十二年,孝宗即位,诏“帅臣、监司考察部内知 州。”

    按:《宋史孝宗本纪》:绍兴三十二年五月“乙亥,即皇帝 位。十二月丙寅,诏帅臣、监司具部内知州治行臧否 以闻。”

    孝宗隆兴元年命湖南北路察守令增辟田畴及差亏者又著对用之令

    按《宋史孝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隆兴元年,“命湖 南北路应守令增辟田畴,自一千顷以下转磨勘,有 差亏者展磨勘,降名次。”

    按:《文献通考》:“隆兴元年,先时以恩例减磨勘者,率以 四年为一官,有初官部数纲而径转朝郎者,至是始 著对用之令,凡一年减年对一年实历乃得。”

    隆兴二年,诏“尚书省检勘不法官吏,其淮南等边郡 监司察守令政迹以闻。”

    按《宋史孝宗本纪》:“隆兴二年五月丁未,诏内外赃私 不法官吏,尚书省置籍检勘。” 按《选举志》:“二年,诏淮 南川陕京西边郡守令,能安辑流亡,劝课农桑,首就 绪者,本道监司以闻。”

    隆兴四年,诏“选人任岳祠,不得更理考。”

    按《宋史孝宗本纪》不载。 按《文献通考》:隆兴四年,臣 僚言:“有其事斯有其劳,有其劳斯谓之考。今有丐祠 于私室,受禄于公家,秩终则计考书历,用以升改,甚 不称陛下劝勤责实之意。”乃诏选人任岳祠并不理为考。

    乾道二年诏监司察守令臧否又命经筵官参照累朝考课之法行之

    按《宋史孝宗本纪》,乾道二年六月甲戌,诏诸路监司、 帅臣各察守令臧否以闻。 按《选举志》:“乾道二年,廷 臣上言,国朝盛时有京朝官考课,有幕职州县官考 课,其后为审官院,为考课院,皆中书或两制臣僚校 其能否,以施赏罚。望遵故事,应监司、郡守朝辞日,别 给御前历子。如荐贤才为几人,若为治钱谷,若为理 狱讼,兴某利,除某害,合为条目,使之黾勉从事。每考, 令当职官吏从实批书,代还使借手陛见。然后诏执 事精加考核,其风绩有闻者,优与增秩,所莅无状者, 罚之无赦,则贤者效职,而中下之才亦皆强于为善 矣。”帝乃命经筵官参照累朝考课之法,讲而行之。 乾道三年,令诸道监司、帅臣岁终各以守令能否闻 于朝。

    按《宋史孝宗本纪》不载 按《文献通考》:乾道三年,广 西提刑张维“考察本部守令,以政平讼理为臧,以政 不平讼不理为否。而臧否之中,复有优劣。凡臧之品 有三:臧之最,臧之次,臧之下,否之品有二,否之最,否 之次。天子嘉其法,颁之诸道,视以为式。令监司帅臣 岁终各以其能否之实闻于朝。其有贪墨庸懦庇而 不”发,致台谏论列者,各有罚。其冬,礼部郎官胡元质 论其法犹未尽,上问其故,元质曰:“治效赫然,职事废 弛,臧否定矣。其有治状隐而未著,无功过可书,一切 名之以否,则何武之平平,阳城之下,下在今日,皆可 云否也。愿令监司、帅臣置之臧否之外,无强名之。”上 曰:“善。”

    乾道八年,诏定臧否为三等。

    按《宋史孝宗本纪》不载。 按《文献通考》,乾道八年诏: “臧否为三等:治效显著为臧,贪刻、庸缪为否;无功无 过为平。令详加考察,明著事实,如不公,令御史台弹 奏。”

    乾道九年。敕安抚转运司督诸州守臣月奏行事 按《宋史孝宗本纪》:“九年春正月,以措置两淮荆襄十 六事,敕安抚转运司督诸州守臣月具所行事奏。仍 审择臧否,以议黜陟。”

    淳熙二年沿边七路设安抚使都总管三载考其优劣

    按《宋史孝宗本纪》,“二年九月乙卯朔,汤邦彦请分扬 庐州、荆南襄阳府、金州、兴元府、兴州为七路,每路文 臣一人充安抚使以治民,武臣一人充都总管以治 兵,三载视其成,以议诛赏。”从之 按《选举志》,“淳熙二 年因臣僚言,沿边七路,每路以文臣一人充安抚使 以治民,武臣一人充都总管以治兵,分举其职,各奏 其”功,任必加久,岁考优劣。一年视其规画,二年视其 成效,三年视其大成,重议诛赏。臧否分为三等:治效 显著者为臧,贪刻庸缪者为否,无功无过者为平。时 天子留意黜陟,诸道莫敢不奉承。于是得实者皆增 秩升擢,而监司、牧伯举按稽缓者辄降黜。行之十馀 年,不免有弊。帝谕辅臣曰:“臧否亦有喜怒之私,如诸 司以为臧,一司以为否,必从众为公,亦在精择监司, 而以台谏考察之,庶乎其可也。”光宗初,诏罢其令。 淳熙五年春正月己未,诏侍从、台谏、两省官集议《考 课法》。

    按:《宋史孝宗本纪》云云。

    淳熙七年秋七月,诏“二广帅臣、监司察所部守臣臧 否以闻。”

    按:《宋史孝宗本纪》云云。

    淳熙八年,诏“监司、守令劝课农桑。”

    按:《宋史孝宗本纪》:“八年五月戊寅,诏监司守令劝课 农桑,以奉行勤怠为赏罚。”

    按《玉海》,八年闰三月辛巳。复命监司帅臣。岁以所部 郡守臧否来上。皆著事实。考察不公者御史劾之。 淳熙十二年。诏诸路帅臣监司以时上诸州臧否 按《宋史孝宗本纪》。十二年六月丁丑。诏浙东帅臣监 司不以时上诸州臧否。夺一官。冬十月癸亥。诏诸路 臧否以三月终,四川二广以五月终来上。

    光宗绍熙 年罢臧否之法

    按:《宋史光宗本纪》不载。 按《文献通考》:“光宗初,言者 谓臧否之法,多由请托,缪者营救其入否,平者侥幸 其为臧。况观其初而未安于政者,先在所否;待久而 后见其过者,预以为臧。臧否一定,则臧者虽有疵而 终不指,否者虽有美而终不录。愿诏各举所知,而罢 其令。”

    宁宗庆元元年二月诏帅臣监司岁终考察郡守臧否以闻

    按:《宋史宁宗本纪》云云。

    庆元二年,命监司、帅守臧否县令,都司考核诸路守 臣。

    按,《宋史宁宗本纪》:“二年六月乙丑,命监司、帅守臧否县令,分三等。秋七月戊子,诏检正、都司考核诸路守 臣便民五事以闻。”

    庆元三年。九月乙丑。申严帅臣监司臧否郡守之制 按《宋史宁宗本纪》云云。 按《选举志》。宁宗以郡国按 剌多徇私情。遂仿旧制。于御史台别立考课一司。岁 终各以能否之实闻于上。以诏升黜。其贪墨昏懦致 台谏奏劾者。坐监司郡守以容庇之罪。

    按《文献通考》:宁宗庆元三年,右正言应武言:“祖宗以 一郡之官总之太守,诸郡之官总之监司,而又以诸 道之监司总之御史。朝廷以殿最三等察监司,监司 以三科考郡守而下,皆辨其职而进退之。今郡国按 剌之权寖轻,多徇私而废公法。臣尝考承平旧制,于 御史台别立考课职司一司,以刺举多者为中,无所 刺举为下。盖监司受察,则郡守不得苟安,郡守振职, 则僚属莫敢自肆。愿陛下遵而行之,申严其令,岁终 各以能不能之实闻于上,以诏陞黜。其贪墨、昏懦致 台谏奏劾者,坐监司、郡守以容庇之罪。”诏行焉。 庆元五年三月甲午,罢监司臧否郡守之制。

    按:《宋史宁宗本纪》云云。

    嘉定二年五月癸卯诏两淮荆襄守令以户口多寡为殿最

    按:《宋史宁宗本纪》云云。

    嘉定六年。闰九月戊辰。诏御史台置考课监司簿 按《宋史宁宗本纪》云云。

    嘉定九年,诏“边县择才,不拘常制,其馀并遵三年之 制。”

    按《宋史宁宗本纪》。不载 按《续文献通考》云云。 嘉定十年。严试法官七等之制。

    按《宋史宁宗本纪》不载。 按《续文献通考》云云。

    理宗绍定六年令考课仿绍兴成宪

    按《宋史理宗本纪》。不载 按《续文献通考》。“绍定六年。 右正言何琮乞仿绍兴成宪。内委省部。外责监司。严 纠州县。凡赦文德音、宽恤事件。恪意奉行。仍委监司 取见行事实类申朝廷。考其违戾。重置于罚。”从之。是 年何琮又奏乞申饬监司赈济结局。将所部州县奉 行臧否。从公比较。第列来上。仍命大臣合监司救荒 绩“效,总课殿最,以示赏罚。”从之。

    景定二年诏监司守臣以劾去赃吏多寡为殿最

    按:《宋史理宗本纪》:“景定二年春正月癸亥朔,诏监司 率半岁具劾去赃吏之数来上,视多寡为殿最,行赏 罚。守臣助监司所不及,以一岁为殿最,定赏罚。本路 州无所劾而台谏论列,则监司守臣皆以殿定罚,有 治状廉声者摭实以闻。”

    度宗咸淳元年二月庚申置籍中书记谏官御史言事岁终以考成绩

    按:《宋史度宗本纪》云云。

    咸淳三年,命参酌旧制,以三等定黜陟。

    按:《宋史度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度宗咸淳三年, 命参酌旧制,凡文武官,一是以公勤廉恪为主,而又 职事修举,斯为上等。公勤廉恪各有一长为中等,既 无廉声又多缪政者,考下等,其要则以御史台总帅 阃、监司,监司总守倅,守倅总州县属官,馀如戎司及 屯司军大垒则总之制司,或无制司,则并各郡总管、 钤“辖并总于帅司,或以逐路所部州郡多寡之数,分 隶转运、提举、提刑三司,守、倅月一考州县属官,监司 会所隶守倅,制司会戎司军垒,遵照旧制互用文移。 会其兵甲、狱讼、金谷之数,及各司属官书拟公事,拘 榷钱物、招军备器之数,次月置册,各申御史台,上之 课籍,俟至半年类考,较前三年定为三等,中者无所 赏罚,上者或转官,或减磨勘,下者降官、展磨勘,各有 等差。”

    咸淳六年,诏“监司察郡守,郡守察县令。”

    按:《宋史度宗本纪》:“咸淳六年八月壬辰,诏精择监司、 守令。监司察郡守,郡守察县令,置籍考核,岁终第其 治状来上。”

    咸淳八年,诏:“考官吏治状昭著者,宜加奖异,不得更 易。”

    按《宋史度宗本纪》:八年春正月庚申,诏:“有虞之世,三 载考绩,三考黜陟幽明。汉之为吏者长子孙,则其遗 意也。比年吏习媮薄,人怀一切,计日待迁,事未克究, 又望而之他,吏胥狎玩,窃弄官政,吾民奚赖焉?继自 今,内之郎曹,外之牧守以上,更不数易,其有治状昭 著,自宜奖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