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汇编 铨衡典 第八十四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
经济汇编 第八十五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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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铨衡典

     第八十五卷目录

     考课部汇考五

      金总一则 海陵天德一则 正隆一则 世宗大定十则 章宗明昌三则 承安二则

       泰和三则 宣宗贞祐三则 兴定一则 哀宗正大一则

      元世祖至元十一则 成宗元贞一则 大德四则 武宗至大二则 仁宗皇庆一则

      英宗至治一则 泰定帝泰定二则 顺帝至元一则 至正四则

    铨衡典第八十五卷

    考课部汇考五

    金立考课法,设铨头行止簿,以书百官资考功过。 按《续文献通考》:“金考课法,凡内外官之政绩,所历之 资考,更代之期,去就之故,秩满皆备陈于解由,吏部 据以定能否。又撮解由之要,于铨拟时读之,谓之铨 头。”又会历任铨头而书于行止簿。行止簿者,以姓为 类,而书各人平生所历之资考功过者也。又为簿列 百司官名,有所更代,则以小黄绫书更代之期,及其 所以去就之故,而制其铨拟之要领焉。凡县令则省 除,部除者皆通书而各疏之。

    海陵天德三年诏朝官称疾不治事者核其实

    按《金史海陵本纪》:天德三年闰四月“戊戌,诏朝官称 疾不治事者,尚书省令监察御史与太医同诊视,无 实者坐之。”

    正隆二年令廉能官复与差除

    按《金史海陵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廉察之制始见 于海陵时。故正隆二年六月有“廉能官复与差除之 令。”

    世宗大定二年令职官定为三等黜陟

    按《金史世宗本纪》,大定二年十一月“丁酉,第职官廉 能、污滥、不职各为三等而黜陟之。” 按《选举志》:“大定 二年,命察到廉能官,第一等进官一阶,升一等,其次 约量注授污滥官,第一等殿三年,降二等,次二年又 次一年,皆降一等。诏廉问猛安谋克,廉能者,第一等 迁两官,其次迁一官;污滥者,第一等决杖百罢去,择 其兄弟代之。第二等杖八十,第三等杖七十,皆令复 职。”《蒲辇》“决则罢去,永不补差。”

    大定四年,定“提点院务官功酬亏永之制。”

    按:《金史世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功酬亏永之制, 凡诸提点院务官,三十月迁一官,周岁为满,止取无 亏月日用之。大定四年定制,一任内亏一分以上降 五人,二分以上降十人,三分以上降十五人,若有增 羡则依此升迁,其陞降不尽之数,于后任充折。” 大定七年,诏察县令善恶。

    按《金史世宗本纪》:“七年十一月乙丑朔,上谓宰臣曰, 闻县令多非其人,其令吏部察其善恶,明加黜陟。 大定八年,令进士历五任呈省,省祗候郎君验才理, 考其所察廉能官,候秩满陞除。”

    按《金史世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大定八年进士 格历五任,令即呈省。省祗候郎君先役六十月。以试 验其才。不能干者进一官黜之,才干者再理六十月。 每三十月迁加百二十月为满,须用识女直字者。 又省臣奏御史中丞移剌道所廉之官。上曰:“职官多 贪污以致罪废。其馀亦有因循以苟岁月者。今所察 能实可甄奖,若即与升除,恐无以慰民爱留之意。且 可迁加,候秩满日升除。”

    大定十年,谕宰臣廉察百官。

    按《金史世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十年正月上谓 宰臣曰:“今天下州县之职多阙员。朕欲不限资历。用 人何以遍知其能。拟欲遣使廉问。又虑扰民而未得 其真。若令行辟举之法。复恐久则生弊。不若选人暗 察明廉。如其相同。然后陞黜之。何如。”宰臣曰:“当如圣 训。” 上又曰:“举人之法若定。三品官当举几人。是使 小官皆谄媚于上也。惟任满询察前政,则得人矣。” 又谓宰臣曰:“凡在官者,若不为随朝职任,便不能离 常调。若以卿等所知任使,恐有滞。如验入仕名项,或 廉等第用之亦可,若不称职,即与外除。” 又谓宰臣 曰:“守令以下小官,能否不能遍知,比闻百姓或请留 者,类皆不听。凡小官得民悦,上官多恶之,能承事上 官者,必不得民悦。自今民愿留者,许直赴部告呈省, 遣使覆实,其绩果善,可超升之,如丞、簿升县令之类, 以示激劝。”

    大定十一年,令考察内外百官。

    按《金史世宗本纪》。十一年八月乙巳。上谓宰臣曰:“随 朝之官。自谓历一考则当得某职。两考则当得某职。 第务因循碌碌而已。自今以外路官与内除者。察其 公勤则升用之。但苟简于事。不须任满便以本品出 之。赏罚不明。岂能劝勉。” 按《选举志》。“十一年上谓宰 臣曰。随朝官多自计所历。一考谓当得某职。两考又 当”得某职,故但务因循而已,及被差遣,又多稽违。近除大理司直李宝为警巡使而奏谢言:“臣内历两考, 意谓合得五品而除六品也。朕以此人干事,尝除监 察御史,及为大理司直,未尝言情见一事,由是除长 官,欲视其为政,故授是职。自今外路与内除者,察其 为政公勤则升用。若但务苟简者,不必待任满,即当 依本等出之。不明赏罚,何以示劝勉也。” 又奏所廉 善恶官,上曰:“罪重者遣官就治,所犯细微者,盖不能 禁制妻孥耳。其诫励而释之。凡廉能官四品以下,委 官覆实,同则升擢,三品以上以闻,朕自处之。”时陈言 者有云:每三年委宰执一员廉问者,上以大臣出则 郡县动摇,谁复敢行事者,“今默察明问之制,盖得其 中矣。”又谓宰臣曰:“朕以欲遍知天下官吏善恶,故每 使采访,其被升黜者多矣,宜知劝也。若常设访察,恐 任非其人,以之生弊,是以姑罢之。”皆曰:“是官不设,何 以知官吏之善恶也。”左丞相良弼曰:“自今臣等尽心 亲察之。”上曰:“宜加详,勿使名实淆混。”

    大定十八年,令宰臣严察县令。

    按《金史世宗本纪》:十八年三月“丁未,上谓宰执曰:‘县 令之职最为亲民,当得贤材用之。迩来犯法者众,殊 不闻有能者。比在春水,见石城、玉田两县令皆年老 苟禄而已,畿甸尚尔远县可知平章政事石琚对曰: ‘良乡令焦旭庆都令李伯达皆能吏可任’。上曰:‘审如 卿言可擢用之’’。”四月己巳,上谓宰臣曰:“朕巡幸所至, 必令体访官吏臧否。向玉田知主簿石抹沓乃能吏 也,可授本县令。”

    大定二十一年,定“亏永官殿年之例。”

    按:《金史世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符宝郎,大定二 十一年,英俊者与六品除,常人止与七品除。 又以 旧制监当官并责决而不顾廉耻之人,以谓已决即 得赴调,不以刑罚为畏。拟自今若亏永及一酬以上, 依格追官殿一年外,亏永不及酬者,亦殿一年。 大定二十八年,定阁门祗候、笔砚承奉等官,不须体 察。

    按《金史世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二十八年,制以 阁门祗候、笔砚承奉奉职、妃护卫东宫,入殿小底。宗 室郎君、王州郎君、省郎君,始以选试才能用之,不须 体察。内藏本把不入殿小底与入殿小底及知把书 画,则亦不体察。”

    大定二十九年。章宗即位。重定功酬亏永之制 按《金史章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章宗大定二十 九年。罢年迁之法。更定制比永课增及一酬迁一官。 两酬迁两官。如亏课则削亦如之。各两官止。”又罢使 司小都监与使副一体论增亏者。及罢馀前陞降不 尽之数后任充折之制。

    章宗明昌三年诏提刑司老病不堪亲民者勿复注亲民官所廉察官治绩平常者夺元举官俸一月

    按《金史章宗本纪》:明昌三年九月“庚午,谓宰臣曰:‘随 路提刑司旧止察老病不任职及不堪亲民者,如得 其实,即改除他路。若他路提刑司覆察得实,勿复注 亲民之职。卿等其议行之’。” 按《选举志》:明昌三年以 所廉察则有清廉之声,而政绩则平常者,敕命不降, 注以石仲渊等四人,虽清廉为百姓所喜,而复有行 事“邀顺人情”之语,则与公正廉能人不同。敕命降注, 凡治绩平常者,夺元举官俸一月。

    明昌四年,令作《体察百官条例》,其群牧官以牧畜增 减为升降。

    按:《金史章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明昌四年。上曰: “凡被举者。或先察者不同。其后为人再举而察者同。 或先察者同而后察者不同。当何以处之其议可久 通行无窒之术以闻。”省臣奏曰:“保举与体察不一者。 可除不相摄提刑司境内职事。再令体察。如果同则 依格用,不同则还本资历。”时有议:凡当举人之官。岁 限“以数减资注授者。”是日,省臣并奏,以谓“如此恐滋 久长求请侥幸之弊。”遂拟:“被举官如体察相同,随常 升用,不如所举者,元举官约量降除。如自嘱求举,或 因势要及为人请嘱而举之者,各追一官,受贿者以 枉法论。体察官亦同此。岁举不限数,不举不坐罪,但 不如所举则有降罚,如此则必不敢滥举,而实材可 得。”上曰:“是可止作条理施行,一二年当别思其法: 群牧官三周岁为满,所牧之畜,以十为率,驼增二头, 马增二匹,牛亦如之,羊增四口,而大马百死十五匹 者,及能征前官所亏三分为率,能尽征及征二分半 以上为上等,升一品级;驼增一,马牛增二,羊增三,大 马百死二十五,征前官所亏二分以上为中等,约量 陞除,驼不增、马牛增一,羊增二;大马百死三十,征亏 一分以上为下等,依本等除。馀畜皆依元数。而大马 百死四十,征亏不及一分者,降一等。”此明昌四年制 也。

    明昌五年,定“劝课长吏及群牧官之制。”

    按《金史章宗本纪》:“五年春正月丁酉,初定长吏劝课 能否赏罚格。” 按《选举志》:群牧官,“五年制马牛羊亏元数十之一,骡马百死四十,征亏不及一分者,降一 等,决四十。若驼马牛羊亏元数一分,马百死四十,征 亏不得者,杖八十,降同前。”

    承安二年令监察御史考察猛安谋克更定犯选格官殿年之制

    按《金史章宗本纪》:承安二年十一月壬子,谕尚书省, “猛安谋克既不隶提刑司,宜令监察御史察其臧否。”

    按《选举志》:“求仕官有犯公私罪赃污者,谓之犯选。”

    格。旧制,犯追一官以至追四官,皆解任周年而复仕 之。承安二年,定制,每追一官则殿一年。凡罢职会赦 当叙者,及降殿当除者,皆具罪以闻而后仕之。凡增 课陞至六品者,任回复降。既廉陞而再任覆察不同 者,任回亦降。

    承安四年,定“诸局分承应人五考出职。”

    按《金史章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诸局分承应人 四考出职,承安四年复为五考。自大定十二年,凡增 考者,惟护卫则否。”

    泰和元年定官吏考满陞注格

    按《金史章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泰和元年定制: 自第一等阙外,第二等阙满,合注县令者,升上令;少 一任与中令;少二任与下令;少三任以上者,与录事、 军防判,仍减一资注令;少五任以上者,注丞、簿;第三 等任满,合注县令者,升中令;少一任与下令;少二任 以上者,与录事、防判,亦减一资注令;少四任以上者, 并注丞、簿,已入县令者,秩满日与上令仍依各等资 考内通减两任呈省。已任七品、六品者,减一资注授。 经保充县令,明问相同,依资考,不待满升除。”见随朝 者,考满升注。既陞除后,覆察公正廉能者不降。 泰和四年,诏定县令考课及监察御史优劣。

    按《金史章宗本纪》:“泰和四年夏四月丙申,诏定县令 以下考课法。” 按《选举志》:“监察御史,泰和四年,制以 给由,具所察事之大小多寡,定其优劣。”

    泰和八年,定“御史失纠察者治罪。”

    按《金史章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凡监察御史,八 年定制,事有失纠察者以怠慢治罪。”

    宣宗贞祐二年诏监察御史及审录官考核诸路

    按:《金史宣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贞祐二年,李英 言:“兵兴以来,百务烦冗,政在用人。旧虽有四善、十七 最之法,而拔擢蔑闻,几为徒设。大定间,以监察御史 及审录官分诣诸路,考核以拟,号为得人。可依已试 之效,庶几使人自励。”诏从之。 凡监察御史,贞祐二 年定制,以所察大事至五、小事至十为称职,数不及 且事无切务者为“庸常。”数内有二事不实者为“不称 职。”

    贞祐三年,诏河北州县官有劳绩者升遥领之职,降 罚者本处居住。又敕罢沿河州县官不称职者。 按《金史宣宗本纪》,贞祐三年三月壬戌,诏河北州县 官,令文武五品以上辟举,不听以他事差占,仍勒终 任,有劳绩者但升遥领之职,应降罚者亦止本处居 住。时河北残毁,吏治多苟且以求代易,故著是令。丙 寅,敕沿河州县官罢软不胜职任者汰去,令五品以 上官公举,仍许今季到部人内先择能者,量缓急易 之。

    贞祐四年,命省定“监察御史可否。”

    按《金史章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凡监察御史,贞 祐四年命台官辟举,以名申省,定其可否。”

    兴定元年定每岁两遣监察御史巡察县令监察御史任满复令御史台察其能否

    按:《金史宣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宣宗南迁,尝以 御史巡察。兴定元年,以县官或非材,监察御史一过 不能备知,遂令每岁两遣监察御史巡察,仍别选官 巡访,以行黜陟之政。 凡监察御史任满,御史台察 其能否,仍视其所察公事,具书于解由,以送尚书省。 如所察事皆无谬戾,为称职,则有升擢,庸常者临期 取旨”,不称者降除,任未满者不许改除。 又诏:“自今 吏部每季铨选,差女直、汉人监察各一员监视,又尽 罢前犯罪降除、截罢及承应未满解去而复为随处 官司委使者。”又定制,权依剧县例,俱作正七品,令随 朝七品。外路六品以上职事官举正七品以下职事 官,年未六十、无公私罪堪任使者,岁一人,仍令兼领 枢密院弹压之职,以镇军人。凡上司不得差占及陵 辱决罚,到任半年,委巡按官体访,具申籍记,又半年 覆察,考满日分等升用。如六事备为上等,升职一等。 四事为中等,减二资历。其次下等,减一资历。不称者 截罢。

    哀宗正大元年遣官巡察吏治

    按《金史哀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哀宗正大元年, 设司农司,自卿而下迭出巡察吏治臧否以陞黜之。”

    又立法,“命监察御史、司农司官,先访察随朝七品。”

    外路六品以上官,清慎明洁,可为举主者,然后移文

    使举所知,仍以六事课殿最,而升黜举主。故举主既
    考证
    为之尽心,而被举者亦为之尽力。是时,虽迫危亡,而

    县令号为“得人”,由作法有足取云。

    世祖至元四年定荫官考课法

    按《元史世祖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至元四年:“诸荫 子入品职,循其资考,流转升迁,廉慎干济者,依格超 陞,特恩擢用者,不拘此例。其有不务廉慎,违犯礼法 者,依格降罚,重者除名。”

    至元八年。定监察御史任满。考其政迹。以定升降 按《元史世祖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至元八年。定监 察御史任满。在职无异政。元系七品以下者例加一 等。六品以上者升擢。其有不顾权势。弹劾非违。及利 国便民者。别议陞除。或有不称者。斟酌铨注。

    至元九年,诏以五事课守令。

    按:《元史世祖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凡选举守令,至 元八年,诏以户口增、田野辟、词讼简、盗贼息、赋役均, 五事备者为上选,九年,以五事备者为上选,升一等, 四事备者减一资,三事有成者为中选,依常例迁转, 四事不备者添一资,五事俱不举者黜降一等。” 至元十四年,定职官回降例。

    按《元史世祖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凡职官回降,至 元十四年都省未注江淮官已前,创立官府,招抚百 姓,实有劳绩者。其见受职名,若应受宣者,三品同七 品,四品、五品拟同八品,若应受敕者,正从六品同正 从九品,其七品、八品拟同提控案牍巡检,正从九品 拟同院务监当官。无出身不应叙白身人,其见受职 名应受宣者,三品同八品,四品、五品同九品,应受敕 者,正从六品同提控案牍巡检,七品以下拟院务监 当官。其上项人员,若再于接连福建、两广溪洞州郡 任用,拟陞一等。”两广、福建别议陞转,至元十四年以 后,新收抚州郡,准上例定夺前资,不应又升二等迁 去。江淮官员任回拟定前资,合得品级,“于上例陞二 等,止于江淮迁转。若于腹里任用,并依上例。七品以 下,已历三品、四品者,比附上项有出身未入流品人 员,例从一高。前三件于见拟资品上增一等铨注。” 至元十五年,命察江南郡县官。

    按《元史世祖本纪》:“十五年二月癸亥,命平章政事阿 塔海、阿里选择江南廉能之官,去其冗员与不胜任 者。夏四月戊午,以江南土寇窃发,人心未安,命行中 书省左丞夏贵等分道抚治军民,察郡县吏廉能者 举以闻,其贪残不胜任者劾罢之。”

    至元十九年,令考诸职官解由,更定回降之例 按《元史世祖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凡取会行止,置 簿立式,取会各官姓名、籍贯、年甲、入仕次第。”至元十 九年,诸职官解由到省部,考其功过,以凭黜陟。 凡 职官回降:至元十九年,定江淮官已受宣敕,资品相 应,例陞二等迁去。江淮官员,依旧于江淮任用,其已 考满者,并“免回降,不及考者,例存一等。有出身未合 入流品,受宣者任回。三品拟同六品,四品拟同七品, 正从五品同正八品。”受敕者,正从六品同从八品,七 品、八品同正从九品,正从九品同提领案牍、巡检。无 出身及白身人,受宣者,三品同七品,四品同八品,正 从五品同正九品。《受敕》者,正从六品同从九品,七品、 八品同。提领案牍、巡检,正从九品,拟院务监当官。其 上项有资品人员,再于接连福建、两广溪洞州郡任 用,拟陞一等。两广、福建别议陞转。

    至元二十一年,定“百官理算陞转之例。”

    按《元史世祖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二十一年诏“军 官转入民职。已受宣敕不曾之任者。拟自准定资品 换授从理任月日为始。理算资考陞转。若先受宣敕。 已经理任资品相应者。通理月日陞转外,据骤陞人 员前任所历月日。除一考外馀月日与后任月日依 准定资品通理陞转。不及考者。拟自准定资品换授 从理任月日为始,理算资考陞转。腹里常调官除资 品相应者依例陞转外,有前资未应入流品受宣敕 者。六品以下人员,照勘有无出身,依验职事品秩,自 受敕以后历一考者,同江淮例定拟。不及考者更陞 一等。五品以上人员,斟酌比附,议拟呈省,据在前已 经除授者,任回通理定夺。” 部拟:“广西海北海南道 宣慰司令史、译史、奏差人等,与岭南广西道等处按 察司书吏人等,一体二十月理算一考,拟六十月同 考满。” 省准:“广东宣慰司,其地倚山濒海,极边烟瘴, 令史议合优陞,依泉州行省,令译史等,以二十月理 算一考。”

    至元二十二年,诏各道提刑按察司考政迹以定升 降。

    按《元史世祖本纪》:“二十二年二月己巳,诏各道提刑 按察司,能遵奉条画,莅事有成者,任满陞职;赃污不 称任者,罢黜除名。”

    至元二十三年,定守令及管匠官考课法。

    按《元史世祖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二十三年,“诏守令劝课农桑,克勤奉职者以次陞奖,其怠于事者笞 罢之。 又诏管匠官造作有好恶亏少,勿令迁转。” 至元二十八年,诏肃政廉访司察官吏奸弊。

    按《元史世祖本纪》:“二十八年春二月丙戌,诏改提刑 按察司为肃政廉访司,每道仍设官八员,除二使留 司,以总制一道,馀六人分临所部,如民事钱谷、官吏 奸弊,一切委之,俟岁终省台遣官考其功效。”

    至元二十九年。令税务官以所办增亏为升降 按《元史世祖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凡税务官。二十 九年省判所办诸课增亏分数陞降人员。增六分陞 二等。增三分陞一等。其增不及分数。比全无增者。到 选量与从优。亏兑一分降一等。”

    成宗元贞二年令仓官任满交割无短少者减资通理

    按:《元史成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元贞二年,部议, 通州、河西务、李二寺等仓官,于应得资品上陞一等, 任满交割别无短少,减一资通理。 在都并城外仓 分,收粮五万石之上仓官,于应得资品上陞一等,任 满交割别无短少,依例迁叙。 收粮一万石之上仓 官,止依应得品级除授,任满交割别无短少,减一资 通理。”

    大德元年立外官行止簿检照定拟

    按《元史成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大德元年,外任 官解由到吏部,止于刑部照过将各人所历,立行止 簿,就检照定拟。”

    大德五年,定“获盗赏官例。”

    按:《元史成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凡获盗赏官,大 德五年诏获强盗五人与一官,捕盗官及应捕人,本 境失盗而获他境盗者,听功过相补。获强盗过五人, 捕盗官减一资,至十五人陞一等,应捕人与一官,不 在论赏之列。”

    大德八年,令官员赴任,即将署事月日飞申。

    按《元史成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八年吏部言,赴 任官即将署事月日飞申,以凭标附,有犯赃事故,并 仰申闻。”

    大德九年,定减资陞等之例。

    按:《元史成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凡减资陞等,大 德九年诏:“外任流官升转甚速,但历在外两任五品 以下,并减一资。”部议:“外任五品以下职官,若历过随 朝及在京仓库官、盐铁等职,曾经陞等减资外,以后 至大德九年格前,历及在外两任或一任六十月之 上者,并与优减,未及者不拘此格。”

    武宗至大二年定吏员考满之制

    按《元史武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至大二年,诏中 外吏员人等,依世祖定制,以九十月满。参详历一百 二十月已受除者,依大德十一年内制,外任减一资。 所有诏书以后在选未曾除授并见告满之人。历一 百二十月者,合同四考理算。外任一资不须再减。省 拟:以九十月为满,馀有月日。后任理算。应满而不离 役者,虽有役过月日,不准。

    至大三年,给“长吏考功印历,定廉访司书吏等考满 月日。”

    按《元史武宗本纪》:至大三年秋七月癸巳,给亲民长 吏考功印历,令监治官岁终验其行迹,书而上之,廉 访司、御史台、尚书礼部考校,以为陞黜。 按《选举志》: “三年省准河西廉访司书吏人等月日,部议合准旧 例,云南六十月,河西、四川六十五月,土人九十月为 满。”

    仁宗皇庆二年命御史检察廉访司等官敕守令劝课农桑以勤怠为陞黜

    按《元史仁宗本纪》:“皇庆二年六月己卯,御史台臣言, 比年廉访司多不悉心奉职,宜令监察御史检核名 实而黜陞之。制曰:‘可’。壬午,命监察御史检察监学官, 考其殿最。秋七月己酉,敕守令劝课农桑,勤者升迁, 怠者黜降,著为令。”

    英宗至治二年减诸职官资考

    按《元史英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至治二年,太常 礼仪院臣奏,皇帝亲祭太庙,恩泽未加。诏四品以下 诸职官,不分内外,普减一资。有出身应入流品者,考 满任回,依上优减。

    泰定帝泰定二年遣使宣抚诸道又定应覃人员理算月日

    按《元史泰定帝本纪》,泰定二年九月“戊申朔,分天下 为十八道,遣使宣抚招曰:‘朕祇承洪业,夙夜惟寅,凡 所以图治者,悉遵祖宗成宪。曩屡诏中外百司,宣布 德泽,蠲赋详刑,赈恤贫民,思与黎元共享有生之乐。 尚虑有司未体朕意,庶政或阙,惠泽未洽,承宣者失 于抚绥,司宪者怠于纠察,俾吾民重困,朕甚悯焉。今 遣奉使宣抚,分行诸道,按问官吏不法,询民疾若,审 理冤滞。凡可以兴利除害,从宜举行。有罪者四品以 上停职申请,五品以下就便处决。其有政绩尤异,暨晦迹丘园,才堪辅治者,具以名闻’。” 按《选举志》:二年 省议:应覃人员,依例先理月日,后准实授。其正五品 任回,已历一百三十五月者,九十月该“陞从四,馀有 四十五月。既循行旧例,覃官三品,拟合准理实授,月 日未及者,依《验散官》止于四品内迁用,所有月日任 回,四品内通行理算。”

    泰定四年,令“诸王分地州县官以三载”为考。

    按:《元史泰定帝本纪》:“四年五月丁卯,罢诸王分地州 县长官世袭,俾如常调官,以三载为考。”

    顺帝至元元年春正月癸巳申命廉访司察郡县劝农官勤惰达大司农司以凭黜陟

    按:《元史顺帝本纪》云云。

    至正四年诏定守令黜陟之法

    按《元史顺帝本纪》:“四年春正月辛巳,诏定守令黜陟 之法,六事备者陞一等,四事备者减一资,三事备者 平迁,六事俱不备者降一等。”

    至正五年,遣使巡行天下,黜陟官吏。

    按《元史顺帝本纪》,“五年冬十月辛酉,命奉使宣抚,巡 行天下。诏曰:朕自践祚以来,至今十有馀年。托身亿 兆之上,端居九重之中,耳目所及,岂能周知?故虽夙 夜忧勤,觊安黎庶,而和气未臻,灾眚时作,声教未洽, 风俗未淳,吏弊未袪,民瘼滋甚。岂承宣之寄,纠劾之 司,奉行有所未至欤若稽先朝成宪,遣官分道,奉使 宣抚,布朕德意,询民疾苦,疏涤冤滞,蠲除烦苛,体察 官吏贤否,明加黜陟。有罪者,四品以上停职申请,五 品以下就便处决。民间一切兴利除害之事,悉听举 行。”

    至正八年三月丁酉,诏以束帛旌郡县守令之廉勤 者。

    按:《元史顺帝本纪》云云。

    至正十二年,诏“随朝官举守令任满验治否,以凭黜 陟。”

    按《元史顺帝本纪》,“十二年三月庚午,诏随朝一品职 事及省、台、院、六部、翰林、集贤、司农、太常、宣政、宣徽、中 政、资正、国子秘书、崇文、都水诸正官,各举循良材干、 智勇兼全、堪充守令者二人,知人多者不限员数,各 处试用,守令并授兼管义兵、防御诸军、奥鲁劝农事。 所在上司不许擅差。守令既已优陞,其佐贰官员比 依入广例量陞二等,任满,验守令全治者与真授,不 治者全削二等,依本等叙,半治者减一等叙。杂职人 员,其有智勇之士,并依上例。凡除常选官,于残破郡 县及迫近贼境之处陞四等,稍近贼境陞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