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汇编 食货典 第十六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
经济汇编 第十七卷
经济汇编 食货典 第十八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食货典

     第十七卷目录

     户口部汇考九

      明二神宗万历一则

    皇清总一则 天聪一则 崇德一则 顺治十八则 康熙二十五则

    食货典第十七卷

    户口部汇考九

    明二

    神宗万历六年上户口总数

    按《明会典》“万历六年户口数目:人户总计一千六十 二万一千四百三十六户,人口总计六千六十九万 二千八百五十六口。”

    浙江布政司“人户一百五十四万二千四百八户,人 口五百一十五万三千五口。”

    江西布政司“人户一百三十四万一千五户,人口五 百八十五万九千二十六口。”

    湖广布政司“人户”五十四万一千三百一十户,人口 四百三十九万八千七百八十五口。

    福建布政司:“人户五十一万五千三百七户,人口一 百七十三万八千七百九十三口。”

    山东布政司人户一百三十七万二千二百六户,人 口五百六十六万四千九十九口。

    山西布政司“人户五十九万六千九十七户,人口五 百三十一万九千三百五十九口。”

    河南布政司:“人户六十三万三千六十七户,人口五 百一十九万三千六百二口。”

    陕西布政司“人户三十九万四千四百二十三户,人 口四百五十万二千六十七口。”

    四川布政司“人户二十六万二千六百九十四户,人 口三百一十万二千七十三口。”

    广东布政司“人户五十三万七百一十二户,人口二 百四万六百五十五口。”

    广西布政司人户二十一万八千七百一十二户,人 口一百一十八万六千一百七十九口。

    云南布政司,“人户一十三万五千五百六十户,人口 一百四十七万六千六百九十二口。”

    贵州布政司:“人户四万三千四百五户,人口二十九 万九百七十二口。”

    顺天府人户一十万一千一百三十四户。人口七十 万六千八百六十一口

    永平府“人户”二万五千九十四户,人口二十五万五 千六百四十六口。

    保定府、人户四万五千七百一十三户。人口五十二 万五千八十三口

    河闲府、人户四万五千二十四户。人口四十一万九 千一百五十二口

    真定府、《人户》七万四千七百三十八户。人口一百九 万三千五百三十一口。

    顺德府人户二万七千六百三十三户。人口二十八 万一千九百五十七口。

    广平府、人户三万一千四百二十户,人口二十六万 四千八百九十八口。

    大名府、人户七万一千一百八十户。人口六十九万 二千五十八口

    延庆州人户二千七百五十五户,人口一万九千二 百六十七口。

    《保安州》。“人户七百七十二户,人口六千四百四十五 口。”

    应天府、《人户》一十四万三千五百九十七户。人口七 十九万五百一十三口。

    苏州府、人户六十万七百五十五户。人口二百一万 一千九百八十五口

    松江府《人户》二十一万八千三百五十九户,人口四 十八万四千四百一十四口。

    常州府、人户二十五万四千四百六十户。人口一百 万二千七百七十九口

    镇江府人户六万九千三十九户。人口一十六万五 千五百八十九口。

    庐州府人户四万七千三百七十三户。人口六十二 万二千六百九十八口。

    凤阳府人户一十一万一千七十户,人口一百二十 万三千三百四十九口。

    淮安府人户一十万九千二百五户。人口九十万六 千三十三口。

    扬州府《人户》一十四万七千二百一十六户。人口八 十一万七千八百五十六口。

    徽州府人户一十一万八千九百四十三户,人口五十六万六千九百四十八口。

    宁国府“人户”五万二千一百四十八户,人口三十八 万七千一十九口。

    池州府“人户”一万八千三百七十七户,人口八万四 千八百五十一口。

    太平府“人户”三万三千二百六十二户。人口一十七 万六千八十五口。

    安庆府“人户”四万六千六百九户。人口五十四万三 千四百七十六口。

    《广德州》“人户四万五千二百九十六户,人口二十二 万一千五十三口。”

    《徐州》“人户三万七千八百四十一户,人口三十四万 五千七百六十六口。”

    滁州:人户六千七百一十七户,人口六万七千二百 七十七口。

    《和州》“人户八千八百户,人口一十万四千九百六十 口。”

    皇清

    国初户口定制

    《大清会典》:“八旗壮丁,岁有增益,立法编审,最为详密。”

    其投充买卖人口,渐为限制,具有成规,备列于后:

    国初定、“每壮丁三百名、编为一佐领 。” 又

    谕“编审各旗壮丁时。令各该佐领稽察已成丁者增”

    《入丁册》,其老弱幼丁不应入册,系沈阳者赴沈阳勘验,系东京者赴鞍山勘验。有隐匿者,壮丁入官,伊主及该佐领拨什库各罚责有差 。又定:置买人丁及新成幼丁,许令编入本佐领,误编入别佐领下者退回 。又

    谕“八旗新添壮丁。每旗编佐领三十。有逃亡缺少者”

    “于诸王、贝勒、贝子等府壮丁内拨补足额,仍将该佐领治罪。嗣后每三年编审一次 。” 又定:每佐领编壮丁二百名 。又定:凡旗下人远离本佐领居住者,人口财物入官,该佐领拨什库罚责有差 。又定旗员子侄俟十八岁登记部档后,方许分居。如未及岁数擅分居者,议罚 。又定首先登城壮丁,准其开户,并将胞兄弟“嫡伯叔带出,仍偿原主身价 。” 又定:新满洲壮丁,令酌拨旧丁内编成佐领,

    凡抚养承嗣

    国初定:无嗣人抚养他人之子,许报明该旗王、贝

    勒都统,送部注籍。增入本佐领壮丁数内。若私自抚养者,断回原主。

    凡买卖人口

    国初定、旗下买卖人口、赴各该旗市交易。若越至

    他旗市被执者,身价二分入官,一分给拏获之人 。又定:“满洲壮丁越旗卖出被首者,身价二分入官,一分给首告之人。买主无罪,该管佐领知情者治罪。壮丁撤回,拨给本旗。不知情者,壮丁撤回,拨给本佐领下贫人 。” 又定:“有将人父子、兄弟、夫妇分卖者,所卖之族俱入官 。” 又题准:“阵获人口,有将夫妇分卖者,仍令给” 还。完聚不入官,卖主鞭责。

    天聪五年

    《大清会典户律》,凡私刱庵院及私度僧道,天聪五年。

    题准:“凡违法擅为喇嘛及私建寺庙者治罪。若已经呈明礼部者,酌议准行。”

    崇德八年

    《大清会典》“户律,凡私刱庵院及私度僧道。”崇德八年。

    二月二十六日钦奉

    太宗文皇帝谕旨,除部册纪载“寺庙”外,有不遵禁约、新

    行刱建修整者,治以重罪。其该管佐领《拨什库》亦罪之。“钦此。”

    顺治元年

    《大清会典》编审八旗壮丁。顺治元年题准王、贝勒等

    府《壮丁》,每二名、令一名披甲。

    凡投充人口。顺治元年定、凡旗下汉人、有父母兄弟妻子、情愿入旗同居者、地方官给文赴部入册、不许带田地投献

    顺治二年

    《大清会典》。凡投充人口。顺治二年题准“畿辅管庄人”

    等强压愚民及工匠,勒令投充者,“在内许赴户部、五城御史、顺天府,在外赴道、府州县告理,审实释放 。” 又题准:有假借投充,冒名奴仆,混托厮养,或悍奴欺压故主部民,凌厉本官,及慢侮缙绅,倾陷富室,占骗人口财物者,事发治以重罪。

    顺治三年

    《大清会典》。凡投充人口,顺治三年题准,自次年为始。

    汉人投充旗下,永行禁止

    顺治四年

    《大清会典》:“凡编审直省人丁,原无定期,或三年一次。”

    或五年一次,或十年一次。现行例五年编审一次。其流民附籍及招民复业各有事例。详载于后。顺治四年题准编审人丁,凡年老残疾并逃亡故绝者,悉行豁免。

    顺治五年

    《大清会典》。凡编审直省人丁。顺治五年题准三年一

    次编审,责成州县印官察照旧例造册,年六十以上开除,十六以上添注。

    凡买卖人口。顺治五年覆准、投充人即系奴仆、本主愿卖者听

    顺治六年

    《大清会典》。凡买卖人口,顺治六年题准、汉人不许带

    《出口外》,如口外人有来。

    盛京购买马匹、乘机买人口者、不准放出

    顺治七年

    《大清会典》。凡投充人口,顺治七年题准投充人置买

    “民间房地者,房地并价银入官,两主从重治罪。” 《顺治八年》

    《大清会典》编审八旗壮丁。顺治八年,“令”原在

    《盛京编审》、另分户人、有告称系伊奴仆者、不准归

    并系户籍内人,有告称非系伊家奴仆,亦不准。凡投充人口,顺治八年题准:旗下汉人欲回籍探视亲戚者,该主定限放归,该佐领报部给票前往。如无部票,即系私逃,许地方官执解 。又

    谕“投充人生事害民。本主该佐领知情者连坐”前此

    有司责治旗人问罪,以致投充人益加横肆。今后地方官遇投充人犯罪,与属民一体究治。户部刊示晓谕。

    凡买卖人口。顺治八年题准、朝鲜贡使、隐匿人口带往者、鞭责、计日罚银。若本地人隐匿逃往者、正法

    顺治九年

    《大清会典》编审八旗壮丁,顺治九年议准。

    内府、及诸王府官员、有劳绩素著者、特选数员、令

    其开出府佐领,各归所属佐领。其父子兄弟闲散者,准其带出。现有职任者,不准带出。其拨出官员,不必顶替。

    凡赎取人口。顺治九年题准、“阵获人口、准令赎回。凡有赎人者、令嫡亲家属领归其身价,两家各取其平”

    顺治十年

    《大清会典》。“凡买卖人口。顺治十年题准、八旗买卖人”

    口,俱令该“拨什库” 记册备查。其民人令亲邻中证立契,赴本管衙门挂号钤印,俱不必输税。如不记册、无印契者,即治以私买私卖之罪。顺治十一年

    《大清会典》。凡编审直省人丁。顺治十一年覆准每三

    年:“编审之期,逐里逐甲,审察均平,详载原额,开除新收实在,每名征银若干,造册送部。如有隐匿捏报,依律治罪 。” 又覆准:“编审户口,以顺治十二年为始;直隶责成守道,各省责成布政司。至编审之期,或三年,或五年,仍照旧例。”

    《凡流民附籍》:顺治十一年题准、凡外省流民附籍年久者、与土著之民一体当差。新附籍者、五年后当差 。又覆准、各旗官员及富户,有能捐赀安插穷丁者、报部题请叙录。

    顺治十二年

    《大清会典》:“凡流民附籍,顺治十二年覆准。州县官安”

    插流民一千名至五千名者,准与纪录。督抚总计通省名数议叙。

    顺治十三年

    《大清会典》。凡编审直省人丁。顺治十三年覆准每五

    年编审一次 。又议准:江西、福建、广东三省《全书》内有妇女盐钞银,按口征派不等;馀省无妇女名色,其盐钞银均派地丁内,仍照旧行,不必更张。

    顺治十四年

    《大清会典》。“凡编审直省人丁。顺治十四年题准编审。”

    户口,“州县官增丁至二千名以上,各予纪录。” 《顺治十五年》

    《大清会典》。“凡编审直省人丁”,顺治十五年议准各省

    “编审人丁,五年一次,造册具题,令于编审次年八月内到部。如不照限题报者,经管各官俱照违限例议处。” 府州县官编审年分,借名造册,科派小民者,从重处分。督抚不行究参者,一并议处。

    顺治十六年

    《大清会典户律》:顺治十六年覆准,凡无籍棍徒游手

    好闲之人,不许容留。在京。令八旗都统、五城御

    史严饬各该管官,逐户挨查,驱逐回籍。有违法者,该管官即拏送部严审定罪。如或徇情容隐,被人拿首,即将该管都统以下,拨什库以上,分别议处。

    顺治十七年

    《大清会典》。“凡编审直省人丁。”顺治十七年覆准直省

    每岁终,各将“丁徭赋籍汇报总数,观户口消长,以定《州县考成》。”

    凡招民复业顺治十七年覆准、四川全定,流民思返故土,令贵州督抚饬沿江州县隘口不得拦阻,听其乐归。

    凡编审八旗壮丁。顺治十七年题准、“凡官员子弟有职任者。不拘定限岁数、准其分户”

    凡投充人口,顺治十七年题准:投充人诬称不系投充者,审出鞭一百。如果不系投充欺压良民者,亦鞭一百 。又题准:有将另户人告称系伊奴仆者,鞭八十。其投充人,先未在地方纳粮,后将房地纳粮,辄称不系投充者,审出,枷号一个月,鞭一百。地方官混报者,以抗违论,经承责三十板。其民人住种满洲房地年“久,告称系自己房地者,责三十板 。” 又覆准:“各庄俱设屯拨什库,责成清察,如有指称投充欺诈百姓者,真则解部究审,如系假冒,地方官依律究拟。” 顺治十八年

    《大清会典》户口总数:顺治十八年总计直省人丁共

    二千一百六万八千六百九丁。

    直隶顺天府人丁一十万四千三百九十二丁。永平府“人丁” 九万三千五百九十一丁。

    保定府《人丁》、四十一万七千八百二丁。

    河间府《人丁》、二十一万九千七百五丁。

    真定府人丁一百八万六千二百九十九丁。顺德府人丁一十七万九千四百三十七丁。广平府“人丁” 二十七万六千一十丁。

    大名府《人丁》四十六万七千二百四十二丁。《延庆州》人丁七千七百九丁。

    《保安州》《人丁》五千五百五丁。

    奉天府《人丁》、三千九百五十二丁。

    锦州府《人丁》一千六百五丁。

    江南布政司人丁三百四十五万三千五百二十四丁。

    “浙江布政司人丁” 二百七十二万九十一丁。《江西布政司人丁》一百九十四万五千五百八十六丁。

    “湖广布政司人丁七十五万九千六百四丁。” 《福建布政司人丁》一百四十五万五千八百八丁。

    山东布政司人丁一百七十五万九千七百三十七丁。

    山西布政司《人丁》一百五十二万七千六百三十二丁。

    “河南布政司人丁” 九十一万八千六十丁。“《陕西布政司》人丁” 二百四十万一千三百六十四丁。

    四川布政司《人丁》一万六千九十六丁。

    “《广东布政司人丁》一百万七百一十五丁。” 《广西布政司人丁》一十一万五千七百二十二丁。

    云南布政司《人丁》、一十一万七千五百八十二丁。

    贵州布政司“人丁” 、一万三千八百三十九丁。凡流民附籍。顺治十八年

    诏、“江南、浙江、福建、广东、濒海居民迁移内地者”、令该

    督抚确察,速给田房,安插得所,仍须亲身料理,不得徒委属员。

    凡抚养承嗣,顺治十八年题准:“凡无嗣人,存日抚养兄弟族人之子,准承受家产。若抚养他人及奴仆之子,不准承受。” 若存日未曾立嗣,故后准近房承受。如本族无人,存日保结抚养异姓之子,亦准承受。若无族人,又无抚养异姓人,其家产本佐领从公拨给。

    凡买卖人口。顺治十八年覆准、旗下赴市买人、记册时。该翼查明、给以印照

    康熙二年

    《大清会典》。“凡编审直省人丁。”康熙二年题准州县编

    审,人丁增至二千名以上者,“经管官及督抚布政司、俱准《纪录》”

    凡投充人口,康熙二年覆准,“凡投充人父兄伯叔住种满洲房地,子弟侄看守故土坟茔,或子弟侄住种满洲房地,父兄伯叔看守故土坟茔者,行地方官,查其输粮” 在先红册载名者、即断为民。如投充后输粮者,仍断与满洲

    凡买卖人口。康熙二年题准、八旗买卖人口、两家赴市纳税记册、令拨什库保结列名。若系汉人、令五城司坊官、查有该管官印票准买。永著为例

    康熙三年

    《大清会典》:凡招民复业,康熙三年,议准四川寄寓外,

    省“流民” ,各督抚造册移送川抚,拨给口粮、舟车,差官护令复籍。

    凡赎取人口,康熙三年题准:“已拨给山海关外。叛逆人犯妻子家仆” ,有私行偷卖赎去者,卖主系官,革职系民,杖一百、流三千里。系旗人,枷号两个月,鞭一百。专管各官俱降二级调用。如偷卖赎军流等犯妻子家仆者,亦照此例议处。康熙四年、

    《大清会典》:“凡流民附籍”,康熙四年覆准罢职官员本

    身、寄居各省者、照例勒令回籍。若本官既殁、子孙有田土丁粮已入版图者,回籍附籍、听其自便

    凡编审八旗壮丁。康熙四年题准、满洲蒙古、有一佐领、馀丁多至百名以上、愿分作两佐领者听

    康熙五年

    《大清会典》:凡流民附籍,康熙五年题准地方官招集。

    《流民》一百名者,纪录一次。

    又《户律》。康熙五年覆准:五城司坊及巡捕三营官,查各该管地方有无业游手来历不明之人,即送该城钉回原籍,仍查明犯事离籍情由拟罪。如该管官不行拿送,别经查出者,听该部议处。总甲等并容留居住之房主,俱责三十板。各都统并步兵总尉,严饬各该旗下佐领并各府佐领,责令骁骑校、包衣大拨什库详查“佐领下人,有将房屋招人赁住者,查明来历,并有保人,方许居住。若有恶棍不务本业,生事行诈者,查出送部审实,依光棍定例治罪。该地方官役不行拿送,别经发觉者,照例分别议处。”

    康熙六年

    《大清会典户律》,凡私刱庵院及私度僧道。康熙六年、

    议准:“凡喇嘛将家人及私收人为班第,并隐留《部册》无名之喇嘛者,喇嘛处绞,家产籍没。总管大喇嘛罚牲三九,扎萨克喇嘛罚牲二九,得木齐等罚牲一九入官,俱革所管之职。旗下官员人等,隐留私自行走之喇嘛班第,及将家人送与喇嘛为班第者,系官议革,系平人处死。该管都统、副都统、参领罚俸一年,佐领、骁骑校革任。” 拨什库鞭一百,罚本犯银五十两给出首之人。家人出首者,准其离主班第入官。蒙古部落人等,隐留私自行走之喇嘛班第,及将“家人与属下人送与喇嘛为班第者,王、贝勒各罚马一百匹,贝子、公各罚马七十匹,台吉、他布囊各罚马五十匹,都统罚牲三九,副都统罚牲二九,参领” 罚牲一九,佐领、骁骑校革职,系平人处死。其该管之王、贝勒各罚马七十匹,贝子、公各罚马五十匹,台吉、他布囊各罚马三十匹,都统、副都统各罚牲三九,参领、佐领各罚牲二九,骁骑校罚牲一九,革任拨什库鞭一百。革去拨什库十家长鞭一百。家产籍没,以其半入官,半给出首之人。如家人及所属之人出首者,准其离主班第入官。民人隐留私自行走之喇嘛班第,“阿木道等处喇嘛班第,及将子弟家人送与喇嘛为班第者,本犯枷号三个月,责四十板,罚银五十两给出首之人。十家长及两邻知而不举者,责四十板。该城御史及顺天府府尹罚俸一年,该管知县并兵马司指挥革职。寺庙之僧道尼姑,有留隐喇嘛班第并阿木道等处喇嘛班第者,住持之僧道枷号三个月,责四十板,勒令为民。住持之尼姑与所住之喇嘛,俱处绞;同住之僧道尼姑知而不举者,责四十板为民。罚住持之僧道与同住之尼姑银五十两,给出首之人。该管之僧道录司罚银一百两入官。如空寺庙中有” 喇嘛班第及《阿木道》等处喇嘛班第居住,被人拏首者,该管僧道录司及专管僧道罚银一百两,以其半入官,半给出首之人。

    康熙七年

    《大清会典》:凡招民复业,康熙七年覆准:见任文武大

    小各官“有能捐赀迁移四川流民归籍,每一百家以上者纪录一次;四百家以上者加一级;五百家以上者加二级;六百家以上者加三级;七百家以上者不论俸满即陞。招回之民,责令地方官安插得所。”

    《凡抚养承嗣》康熙七年覆准:“凡抚养他人子为嗣,殁后其子本生父母年老乏嗣,仍令归宗。”

    又题准:凡无嗣人家产,亲兄弟承受者不议。若伯叔及兄弟之子承受有亲生女者,给家产三分之一。若疏族人承受,其女给家产五分之二。若应归佐领拨给者,其女给家产之半。若数少难分及分拨馀剩者,俱给承受之人。凡分给女子,无论人数,止于应给分内分拨。

    凡赎取人口。康熙七年覆准、私赎叛逆家属、照例治罪。人口身价、俱入官

    康熙八年

    《大清会典》。“凡编审八旗壮丁。”康熙八年题准凡调补

    管别佐领者、止准带本家壮丁。若将伊兄弟族中壮丁带往者、俱令偿还。

    凡投充人口康熙八年

    诏“投充人生事害民者、本主及该管佐领、连坐本犯。”

    正法。妻孥家产入官、罪不至死者、本犯及妻孥入官。嗣后地方有司、遇投充人犯、罪与属民一体责治

    凡买卖人口。康熙八年题准、旗下买民、令本管官用印。若隔属官用印、照拏解良民例议处。所买之人、释放为民。两主各鞭责有差 又题准、有将定例后所买之人、捏作定例前年月用印者。事发用印官及买者卖者、俱加等治罪 。又

    诏“差遣官员并督抚提镇大小各官、不许买《良民为》”

    奴、及转相馈送,永行禁饬,违者照“略买良民例治罪。”

    康熙九年

    《大清会典》:凡投充人口。康熙九年题准、凡官员将投

    充人称为“纳粮之民” ,并改粮册年月移送者,革职,转申上司,降一级调用,巡抚罚俸一年。如先称不系投充,后报投充者,地方官降一级调用。该管上司罚俸一年,巡抚罚俸六个月。

    康熙十年

    《大清会典户律》,凡私刱庵院及私度僧道。康熙十年

    议准:“凡隐留阿木道等处喇嘛、班第者,都统、副都统、参领罚俸一年,佐领、骁骑校革职,拨什库鞭一百。隐留之人,系有职任官革任,无职任官革职,系平人,枷号一个月,鞭一百 。” 又覆准:“凡无业之人,在街道打手鼓、踢石球者,拏送到部,系旗下人,鞭五十,系民,责二十板。”

    康熙十一年

    《大清会典》。“凡编审直省人丁。”康熙十一年覆准赋役、

    《全书》内浙江等省妇女小口徭银改为“食盐钞银” ,直隶流寓及山西久流近流人丁改为“实在人丁” ,幼丁改为“新编人丁。”

    凡买卖人口,康熙十一年议准:“凡在顺治十年以前,买人未用印信,审时中证明白者,断与原主;或无中证文契,本人自称卖身是实者,亦断与买主。自顺治十一年以后,买人虽有《中保》,未曾用印者,断出为民。”

    康熙十二年

    《大清会典》。“凡编审直省人丁。”康熙十二年覆准直省

    编审概令缮疏具题

    凡买卖人口。康熙十二年题准、旗下买民、查系白契断出为民者、即递解原籍。令地方官具文报部、并督抚备照

    凡收养孤老,康熙十二年题准:赤子关系,人命抛残,有戾天和,凡旗下民人,有贫穷不能抚养其子者,许送育养婴儿之处,听其抚养。如有轻弃道涂,致伤生命,及家主逼勒奴仆抛弃婴儿者,责令八旗佐领、五城御史、严行禁饬。

    康熙十三年

    《大清会典》。凡编审直省人丁。康熙十三年议准:江南

    有“隐占、诡寄、包揽诸弊,皆因赋役不均。宜通计该州县田地总额与里甲之数均分,办粮当差。不许豪户多占隐役,苦累小民。其推收编审,悉照均田均役,听民自相配搭。”

    《凡招民复业》康熙十三年覆准、“凡招回原籍之民,照招徕外省流民例议叙”

    凡编审《八旗壮丁》。康熙十三年覆准,“八旗每佐领编壮丁一百三四十名。馀丁汇集、另编佐领。或所馀丁仅百名以上不足定额者,该旗王、贝勒、贝子、公等并都统、副都统、佐领、酌验无误披甲当差。” 出结移送到部、亦准编作佐领。

    康熙十四年

    《大清会典》:凡招民复业,康熙十四年,覆准招回原籍。

    “流民” 止议叙州县官,其司道等官不得议叙。康熙十五年

    《大清会典》。凡投充人口,康熙十五年题准:嗣后有以

    投充满洲之人,称为“纳粮之民” 者,地方官降一级调用。转申上司,罚俸一年,巡抚罚俸六个月。先称不系投充,后报投充者,地方官罚俸一年。

    该管上司罚俸六个月,巡抚罚俸三个月。凡买卖人口,康熙十五年题准、“旗下买民,令正印官用印准买。” 若在地方犯罪逃出卖身者,保人系民,枷号三个月,责四十板。系旗人,枷号三个月,鞭一百,原价追还给主。卖身人递解本地方官,枷号三个月,责四十板。仍照所犯罪,依律究治。其旗人诡称民人卖身者,枷号三个月,鞭一百。保人系旗人,枷号三个月,鞭一百。系民,责四十板,流徙尚阳堡。若系逃人,照常鞭刺。又卖身人谎写他人姓名者,照《光棍》为首例,保人照光棍为从例治罪。又卖身人假捏籍贯姓名,不从实开写者,枷号两个月,鞭一百,仍断与买主。保人系民,枷号一个月,责四十板。系旗人,枷号一个“月,鞭一百。”

    康熙十七年

    《大清会典》。“凡编审直省人丁。”康熙十七年覆准直隶

    山东、山西、河南、陕西及江苏等处归并卫所屯丁,向俱照州县例编审征银。今安徽等处及浙江、江西、湖广、福建、广东归并卫所屯丁,亦令照州县人丁例一体编征。

    凡买卖人口,康熙十七年覆准:满洲、蒙古人口,不许卖与汉军,民人亦不许给送。违者,将所卖人并价入官买主。卖主系官,革职,系护军拨什库,披甲当差。闲散旗人,枷号两个月,鞭一百。系民,枷号两个月,责四十板。该管佐领、骁骑校知情者,革职,拨什库鞭一百,收税官亦革职。其喀尔喀、厄鲁忒人,亦不许卖与汉军民人。违者亦照此例治罪。

    凡赎取人口。康熙十七年议准、满洲蒙古家人、其主愿令赎身在本佐领、及本旗下者、听。若违禁放出为汉军民人者、照买卖例治罪

    康熙十八年

    七月二十八日

    上谕“大学士明珠、李霨、尚书宋德宜、左都御史魏象。”

    枢学士《佛伦》:“地震示警,灾及军民。朕居高御物,勤恤民隐,遇兹变异,恻怛弥殷。其摧塌房屋、压伤人口,惟恐五城御史不能逐户细察,止凭司坊官员总甲人等开报,未尽详确,不得均霑实惠。应分遣不在五城满、汉御史,详加稽察,著都察院遵行。”

    上谕大学士:“明珠、地震,倾倒民居;朕心悯念,至于穷”

    苦。“兵丁出征在外,房屋毁坏,妻子露处,无力修葺,更堪恻然。可敕该部行令八旗各佐领下官员殷实者共相存恤,出赀修助,俾贫困之家早获宁居。该旗都统、副都统、参领亲行详察,毋致遗漏,使穷苦之人,妻子无栖息之所,朕亦时加访问。若有玩忽,该旗都统、副都统、参领、佐领、骁骑校小拨什库俱从重治罪。”

    上谕大学士明珠,“兹因地震,五城地方房屋倾颓,贫”

    苦,小民不能补葺,朕心特为轸念。两邻十家户有互相存恤之义,可协助修理。如官绅富民愿捐赀为贫民修理房屋者,该管官酌量奖励。其令都察院行五城御史遵行。

    八月十八日

    上谕户部侍郎萨木哈:“通州、三河等处地震、灾变压”

    伤人口无人收瘗,殊为可悯。户工二部会同将旗下及民人房屋并各寺庙内有见被压埋者,作何察明数目,其速议具奏。

    《大清会典》。“凡买卖人口,康熙十八年题准、凡旗人买”

    《民用印衙门》呈送户部转行该抚,令地方官晓谕里甲。如用印官十日内不将买人缘由报部者,罚俸一年。竟不报者,降一级。

    康熙二十一年

    《大清会典》。凡买卖人口,康熙二十一年题准直省驻

    防各官及提镇以下等官,概不许买本省之民。违者,降二级调用。若纵令家仆买者,照本官买人例议处。该管官失察,降一级留任。其驻防甲兵,量许少买民人,令卖身人亲至地方官处取具口供存案,立契,写“情愿” 字样用印。若未经取供,文契虽有“情愿” 字样,实系勒卖者,买主枷号一个月,鞭一百。若本官嘱托兵丁买者,照本官“买人” 例议处。如本主在京家仆披甲,在外驻防者,准买。其在外驻防官之家仆披甲者,不准买。

    又题准:“地方各官不遵定例” ,妄用印信及非

    正印官擅用印信者,降一级调用。

    凡赎取人口,康熙二十一年覆准、旗下用印所买之人及旧奴仆,内有年老疾病,各主情愿准赎者,呈明都统,移送户部,令其赎出为民。若将年壮旧人借称赎出者,照买卖例治罪

    康熙二十二年

    《大清会典》。凡买卖人口,康熙二十二年议准。满洲蒙

    古家人,违禁卖与汉军民人者,买卖之人系官罚俸一年,系旗下人鞭一百,系民责四十板。如佐领、骁骑校、包衣大及收税官知情者,罚俸九个月。《拨什库》鞭八十,所买之人并价俱入官。其喀尔喀、厄鲁忒人,不许汉军民人买,违者,系官降一级调用。旗下人鞭一百,系民责四十板,所买之人入官 。又题准:“本年十月” 以前有白契卖身之人,审供情愿,中证明白者,仍断与买主。凡私刱庵院及私度僧道,康熙二十二年议准:喇嘛班第私建寺庙者,照律治罪。

    康熙二十三年

    十月十六日

    上谕大学士明珠:“三冬时令严寒,穷苦小民恐其无”

    以资生糊口,故于五城地方,各支银米,设厂煮粥,散给贫穷户口,原系朝廷抚恤小民之意。今奉行日久,经管各官视为具文,虚应故事,以致贫民嗷嗷待哺,罔获宿饱。其令部院即严饬巡城御史及司坊官员,必令亲视散给,毋得假手胥役,侵渔虚冒,务俾小民均霑实惠。部院堂官仍不时稽察,如有故违者,题参治罪,以副朕爱养穷黎至意。其令户部、都察院实心奉行。

    “《大清会典》。凡编审八旗壮丁。”康熙二十三年、

    谕、“编审《八旗佐领》事宜。令户兵二部会同一次具题”

    谕“《八旗满洲蒙古》、每旗均设佐领一百员。”

    康熙二十四年

    《大清会典》户口总数:康熙二十四年,总计直省人丁。

    共二千三百四十一万七千四百四十八丁口。直隶顺天府人丁一十三万五千一百三十一丁。

    永平府《人丁》九万六千四百九十丁。

    保定府人丁四十五万四千三百八十二丁。河间府人丁二十三万七千一百六十三丁。真定府人丁一百一十七万一千七百九十丁。顺德府人丁一十八万八千八十丁,内匠役六百六丁。

    广平府《人丁》三十一万二千二百七十丁。大名府人丁五十八万八千六百五十八丁,内匠役七百一丁。

    延庆州“人丁” 七千四百一十八丁。

    《保安州》人丁五千四百八十四丁。

    奉天府《人丁》、一万三千一百七十一丁。

    锦州府《人丁》、一万三千五十六丁。

    江南、江苏布政司人丁二百六十五万七千七百五十丁。

    安徽布政司人丁一百三十一万四千四百三十一丁口。

    浙江布政司人丁二百七十五万一百七十五丁口。

    江西布政司人丁二百一十二万六千四百七丁口,内,食盐课八十四万七千九百五十九口。湖北布政司人丁四十四万三千四十丁。湖南布政司人丁三十万九千八百一十二丁。福建布政司人丁一百三十九万五千一百二丁口,内,食盐课七十一万六千八百八十九口。山东布政司人丁二百一十一万九百七十三丁。

    山西布政司《人丁》一百六十四万九千六百六十六丁。

    河南布政司《人丁》一百四十三万二千三百七十六丁。

    陕西“西安布政司人丁” 二百二十四万一千七百一十四丁。

    巩昌布政司人丁二十七万三千二百九十二丁。

    四川布政司《人丁》一万八千五百九丁。

    《广东布政司》人丁一百一十一万九千四百丁口。内妇女五十一万五千一百七十五口。《广西布政司》人丁一十七万九千四百五十四丁。

    云南布政司《人丁》一十五万八千五百五十七丁。

    贵州布政司人丁一万三千六百九十七丁。凡编审《八旗壮丁》。康熙二十四年议准,旗下人家产原在一佐领者,后虽随旗分拨,仍令伊亲族承受,不拘旗分。

    康熙二十五年

    《大清会典》。凡编审直省人丁。康熙二十五年覆准直

    省编审人丁,俱以一年为限,岁终造册具题。凡流民附籍,康熙二十五年覆准《五城栖流所》,令该御史酌量修理,以恤孤贫。

    考证

    康熙三十二年

    二月初一日

    上谕内阁:“日者盛京招民有议叙之例;今西安等处”

    “流民尚有未归本业者。兹西安等处流民招复几户复归本业?助给牛种等物,令之耕种,收获一季者,其宜议叙。” 吏、户二部察例以闻。

    康熙三十四年

    四月二十五日

    上谕户部:“顷缘山西巡抚噶尔图、同太原总兵周复。”

    兴奏报、“平阳府地震房屋倒塌人民损伤。随经特遣司官星驰前往察勘情形比复传问往来经过及本籍人员。具述屋宇尽皆倾毁人口多被伤毙受灾甚重。朕心深切轸恤应作何恩恤。著速详议具奏。尔部即遵谕行。” 特谕。

    康熙四十六年

    十一月十一日

    上谕内阁:“福建内地之民住居台湾者甚多;比来洊”

    罹灾祲,米榖不登,在土著之人,犹可采补为生。“内地人民,粮食匮乏,在彼地既难以自存,欲回故土,又远隔大洋,前来无力,如此情事,诚为可悯。著行文该地方官,察明情愿复归乡土者,或遇兵丁换班之船,或遇公务奉差之船,令其附载带回原籍。”

    十一月十九日

    上谕内阁:“拐卖人口者,从重治罪,于理极当。但买主”

    “不治重罪,则人何由知警?拐卖之事亦何由止息?嗣后有买主审实知情者,或并妻子解京,或充发远省,则买人者知所畏惧,必细察来历始买,而拐卖之事亦决少矣。可令该部定例通行。” 康熙五十一年

    《户部则例》。康熙五十一年四月,户部“为钦奉”

    上谕事:“会议得:直隶各省四十五年《编审册》,旧管人”

    “丁共二千四百九十八万五千四十丁,应征银三百二十九万五千一百六两零,米豆二万三千七百六十六石零。” 今河南、山东、山西、浙江、江西、广西、贵州、云南等省五十年编审,除抵补开除外,增丁七万三千六百四丁,应增银五千五百七十五两零,米豆八百六十七石零。今该督抚等已经造入《征课册》内具题,应行令各该督抚等将所题过五十年新旧丁数永为定额征收钱粮嗣后所生人丁免其加征直隶江南陕西湖广福建广东四川等省五十年编审尚未具题应行该督抚等作速确查明白具题之日亦照河南山东等省五十年编审数目永为定额嗣后所生人丁免其加征应行文直隶等省督抚、将

    皇上爱恤黎元。不行加增钱粮之

    圣谕、通行晓谕、交与各府州县官、令除五十年编审

    “交纳钱粮人丁外,将不纳钱粮滋生人丁实数再行挨户逐一查明,另造清册。该督抚出具保结,于今年十月内奏 闻。嗣后遇编审之年,将滋生人丁数目仍陆续增,于五十年编审册内具题。如额定征收钱粮丁数若有亏缺,即将各所属《乡图》之内所增人丁补足。如该督抚各官将滋生人丁实数隐匿不报,或于” 定额之外,新增人丁私派钱粮等弊,该督抚即行严查题参。如该督抚仍庇不行查参,或被科道查参,或被傍人首告,将该府州县各官并该督抚等一并交与该部从重议处可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