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汇编 食货典 第四十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
经济汇编 第四十一卷
经济汇编 食货典 第四十二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食货典

     第四十一卷目录

     田制部汇考一

      上古黄帝有熊氏一则

      陶唐氏帝尧一则

      周总一则 威烈王一则 显王一则

      秦秦王一则 始皇一则

    食货典第四十一卷

    田制部汇考一

    《上古》

    黄帝有熊氏始为井田之制

    按《史记五帝本纪》不载。 按《外纪》,“帝画野分州,得百 里之国万区。命匠营国邑,遂经土设井,以塞争端,立 步制亩,以防不足。使八家为井,井开四道而分八宅, 井一为邻,邻三为朋,朋三为里,里五为邑,邑十为都, 都十为师,师十为州。分之于井而计于州,则地著而 数详。”

    按:《李靖问对》:“黄帝立丘井之法,因以制兵,故井分四 道,八家处之,其形井字,开方九焉。”

    按:杜佑《通典》:“黄帝经土设井,立步制亩,使八家为井, 井开四道,而分八宅,凿井于中。”

    陶唐氏

    帝尧命禹治洪水奠九州始定田为九等

    按:《书经禹贡》:“冀州,厥土惟白壤。”

    《无块》曰“壤。”水去土,复其性,色白而壤。正义曰:《九章算术》“穿地四,为壤五,壤为息土”,则壤是土和缓之名,故云“无块曰壤。”此土本色为然,水去土复其性,色白而壤。雍州色黄而壤。豫州直言壤,不言其色,盖州内之土不纯一色,故不得言色也。

    “厥赋惟上”,上错。

    赋谓土地所生,以供天子。上上第一错杂,杂出第二之赋。九州,差为九等,上上是第一也,交错是间杂之义,故“错”为杂也。顾氏云:“上上之下,即次上中”,故云“杂出第二之赋”也。《孟子》称税什一为正。轻之于尧、舜,为大貃小貃;重之于尧舜,为大桀小桀。则此时亦什一税,俱什一而得为九等。差者,人功有强弱,收获有多少。传以荆州田第八赋第三为人功修也;雍州田第一赋第六,为人功少也,是据人功多少,总计以定差。此州以上上为正,而杂为次等,言出上上时多,而上中时少也。多者为正,少者为杂,故云第一。此州言上上错者,少在正下,故先言上上而后言错。豫州言“错上中”者,少在正上,故先言错而后言上中。扬州云“下上上错”,不言错下上者,以本设九等,分三品为之上、中、下。下上本是异品,故变文言“下上上错”也。《梁州》云“下中三错”者,梁州之赋,凡有三等,其出下中时多,故以下中为正。上有下上,下有下下,三等杂出,故言三错,足明杂有下上,下下可知也。此九等所较无多,诸州相准,为等级耳。此计大率所得,非上科定也。但治水据田,责其什一,随土丰瘠,是上之任土,而下所献自有差降,即以差等为上之定赋也。然一升一降,不可常同。冀州自出第二,与豫州同时,则无第一之赋;豫州与冀州第一同时,则无第二之赋。或容如此,事不可恒。郑元云:“赋之差一井,上上出九夫税,下下出一夫税,通率九州,一井税五夫。”如郑此言,上上出税九倍,多于下下。《郑诗笺》云:“井税一夫,其田百亩。”若上上一井税一夫,则下下九井,乃出一夫,税太少矣。若下下井税一夫,则上上全入官矣。岂容轻重顿至是乎?

    厥田惟中中。

    田之高下肥瘠,《九州》之中为第五。正义曰:郑元云“田著高下之等”者,当为水害备也,则郑谓地形高下为九等也。王肃云“言其土地各有肥瘠”,则肃定其肥瘠以为九等也。如郑之义,高处地瘠,出物既少,不得为上。如肃之义,肥处地下,水害所伤,出物既少,不得为上。故孔云“高下肥瘠,共相参对,以为九等。”上言“敷土”,此言“厥田”,田土异者,郑元云“地当阴阳之中,能吐生万物者曰土。”据人功作力竞得而田之,则为之田。田土异名,义当然也。

    济河惟兖州,厥土黑坟。

    色黑而坟起。

    厥草惟繇,厥木惟条,厥田惟中下。

    田第六

    厥赋贞。

    贞,正也。《州》第九赋,正与“九” 相当。

    作“十有三载”,乃同。

    治水十三年乃有,赋法与他州同。

    海岱惟青州,“厥土白坟,海滨广斥。”

    滨,涯也。言复其斥卤。注:《说文》云:“东方谓之斥西方

    “谓之卤。” 郑云。“斥谓地咸。”

    厥田惟上下,厥赋中上。

    田第三,赋第四,

    海岱及淮,惟徐州。“厥土赤埴坟,草木渐包。”

    《土黏》曰“埴渐进” ,长包丛生。

    厥田惟上中,厥赋中中。

    田第二赋第五

    淮海惟扬州,厥土惟涂泥。

    地泉湿

    “厥田惟下下,厥赋下上”《上错》。

    田第九,赋第七,杂出第六,

    荆及衡阳,惟荆州,厥土惟涂泥,厥田惟下中,厥赋上 下。

    《田》第八,赋第三人功修。

    荆《河惟豫州》,厥土惟壤,下土坟垆。

    高者壤下者坟垆

    厥田惟中上,厥赋错上中。

    田第四,赋第二,又杂出第一。

    华阳“黑水”,惟梁州,“厥土青黎。”

    色青黑而沃壤

    “厥田惟下上,厥赋下中”,三错。

    田第七,赋第八,杂出第七,第九,三等。

    《黑水》、“西河惟雍州,厥土惟黄壤,厥田惟上上,厥赋中 下。”

    田第一,赋第六人“功少。”疏:正义曰:此与荆州赋田升降皆较六等。荆州升之极,故云“人功修。”此州降之极,故云“人功少。”其馀相较少者,从此可知也。《王制》云:“凡居民,量地以制邑,度地以居民。”地邑民居,必参相得也,则民当相准而得。有人功修,人功少者,《记》言初置邑者,可以量之,而州境阔远,民居先定,新遭洪水,存亡不同,故地势有美恶,人“功有多少,治水之后,即此为差。在后随人少多,必得更立其等,此非永定也。”

    按:杜佑《通典》,陶唐以前,法制简略不可得而详也。及 尧遭洪水,天下分绝,使禹平水土,别九州:冀州,“厥土 惟白壤,厥田惟中中;兖州厥土黑坟,厥田惟中下;青 州厥土白坟,厥田惟上下;徐州厥土赤埴坟,厥田惟 上中;扬州厥土惟涂泥,厥田惟下下;荆州厥土惟涂 泥,厥田惟下中;豫州厥土惟壤,下土坟垆,厥田惟中 上。梁州厥土青黎,厥田惟下上。雍州厥土惟黄壤,厥 田惟上上。”九州之地,定垦者九百一十万八千二十 顷。虞、夏、殷三代凡千馀载,其间定垦,书册不存,无以 详焉。

    按郑樵《通志》:“禹别九州,制田九等,雍州第一等,徐州 第二等,青州第三等,豫州第四等,冀州第五等,兖州 第六等,梁州第七等,荆州第八等,扬州第九等。九州 之地,垦田九百一十万八千二十顷。”

    周制,《地官》“大司徒掌地域封沟之制,小司徒均土地 以稽其人民。载师掌任土之法,县师掌邦国都鄙稍 甸郊里之地域。遂人以岁时稽其人民而授之田,遂 师经其田野。”《夏官》司勋“掌六卿赏地之法,冬官匠人 为沟洫。”

    按:《周礼地官大司徒》:“凡造都鄙,制其地域而封沟之, 以其室数制之,不易之地,家百亩,一易之地,家二百 亩,再易之地,家三百亩。”

    订义郑康成曰:都鄙,王子弟、公、卿、大夫采地。其界曰都鄙,所居也。” 贾氏曰:“此谓三等采地也。《载师》家邑之田任稍地,则大夫之采也。小都之田任县地,则六卿之采也;大都之田任疆地,则三公之采也。亲王子弟与公同处而百里,次疏者与卿同处而五十里,次疏者与大夫同处而二十五里。” 史氏曰:“不易者土力厚,一岁”一种;再易者,土力薄;再岁一种;三易者,土力益瘠,率三岁而一种。易者,更迭而种也。再易一倍不易之地,三易二倍不易之地,而其所出,不过同为百亩之获也。 薛氏曰:“古之南北一步、东西百步,六尺为步,岁不易者为上田,农夫受上田百亩,岁一易者为中田,农夫受中田二百亩,岁再易者为下田”,农夫受下田三百亩。一易再易,非若世俗之说,荒之而不耕也。不易者只是一亩三圳,一易者二亩三圳,再易者三亩三圳,所以爱惜地力。如圳广一尺,圳高一尺,《诗》所谓“十千惟耦”者,耜广五寸,二耜为耦,合耕正得一圳也。晋作《爰田》,乃不问一易再易之地,破其疆圳,任民自耜,不闲水旱凶荒。至商“鞅破井田,开阡陌,则又以二百四十步为亩。昔之南北一步者,开为百步,故谓之陌;东西百步者开为千步,故谓之阡。开拓土疆,除去烦细,令民自尽力于其间。其意盖以田愈实则兵愈增,而先王之意亡矣。” 陈君举曰:“《王制正义》:农夫受田,实有九等。案:《大司徒》不易一易再易之地,惟有三等者,《大司徒》言其纲,其实不易

    一易再易,各为三等,则九等地,见《异议说》。

    乃分地职,奠地守,制地贡,而颁职事焉,以为《地法》,而 待政令。

    王昭禹曰:“凡有职于地者皆地职,若三农、园圃、虞衡、薮牧之类。凡有守于地者皆地守,若山虞掌山林之政令,物为之厉而为之守禁。凡有贡于地者皆地贡也,若农以耕事贡九谷,圃以植事贡草木。既分地职,奠地守,制地贡,则分命,使各为其所职之事。颁者,以等级分之也。地法则地职、地守、地贡各有度数存焉” ,故谓之“地法。” 颁职事以为地法,亦所以待上政令之事。

    《小司徒》“乃均土地,以稽其人民而周知其数:上地,家 七人,可任也者家三人;中地,家六人,可任也者二家 五人;下地,家五人,可任也者家二人。”

    郑康成曰:“均,平也。周犹遍也 。” 贾氏曰:“均上地、下地等,使得均平,故曰均土地。既给土地,则据土地计考其人民可任、不可任之事,而周遍知其人数。”

    “乃经土地”,而井牧其田野。

    郑锷曰:“经野则分其田野而井牧之,可耕之地则为井田之制,可畜之地则为牧养之区,《左传》所谓‘井衍沃,牧隰皋’,各相其地所宜而已 。” 愚案: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公田处其中而私田包乎外,是之谓井其田野也。上地授莱视田半,下地授莱视田倍,比中地田莱之相等,是之谓牧其田野也。

    九夫为井,四井为邑,四邑为丘,四丘为甸,四甸为县, 四县为都。

    郑锷曰:“井地之法,始于一夫之受田百亩,积而至于九夫,则地方一里凡三百步,为田九百亩,是为一井;积四井三十六夫之田,纵横皆二井,则地方二里为田三千六百亩,是为一邑;积四邑一百四十四夫之田,则地方四里为田一万四千四百亩,是为一丘,积四丘五百七十六夫之田,则地方八里为田五万七” 千六十亩,是为一甸田。至于甸方八里,旁加一里,乃得方十里,斯为一成。甸又谓之乘,言车乘之法至是始成田。至于一成,则四成积为四百井,四百井三千六百夫,则方二十里矣。于是为县,至于四县,则方四十里矣。于是为都田。至于都方八十里,旁加十里,乃得方百里,斯为一同。

    愚案:郑氏以“甸方八里” ,旁加一里,则方十里为

    “一成积百井,九百夫,其中六十四井,五百七十六夫,出田税三十六井,三百三十四夫,治洫四都,方八十里,旁加十里,乃得百里为一。同积万井,九万夫,其中四千九十六井,三万六千八百六十四夫,出田税二千三百四井,二万七百三十六夫,治洫三千六百井,三万二千四百夫,治浍。” 虽《横渠》亦从其说。殊不知《小司徒》“四井为邑” 至“四县为都” ,皆以四数言之。言田之实数,《司马法》自“井十为通” 至“终十为同” ,皆以十数之。兼山川城池而言,《小司徒》“四丘为甸” ,即《司马法》“通十为成甸” ,“六十四井而成百井” 者,其三十六井为山川城郭也。《小司徒》“四都之地” ,即《司马法》“一同” 之地,四都方八十里,止六千四百井,而同乃万井者,其三千六百井为山川城郭,大约《小司徒》之法,比《司马法》皆是三分之二实地。郑氏旁加之说,其算法则是,但不必谓旁加之人专治沟洫。陈君举亦曰:沟洫之事,岁岁有之,而军赋不常有。若专以某人治沟洫,某人出军赋,则不均矣。至以周制畿内用夏之贡法税夫无公田,邦国用商之助法,公田不税。王氏《详说》,复为之说曰:“畿内用贡法者,以乡遂及公邑之吏旦夕从事于民耳。邦国用助法者,诸侯专一国之政,恐其税民无艺耳。都鄙虽在畿内,然实诸侯,此所以用助法。” 郑伯谦疑此岂有天子之国自税民田,而令诸侯但为公田而不税哉?又谓:周之畿内以及天下诸侯,一用贡法税夫,无公田也;公田,商礼也。文王为商诸侯,其田犹依商礼。至武王得天下,周公摄政,遂变之。此皆泥于康成采地制井田,异于乡遂及公邑之说。至黄文叔以此为遂法,谓“六乡之民职业不同,而其授地或多或寡,或不授地,参差不齐,故不为井田之法;必使备六军,而人徒车辇不相须,故不为丘乘” 之法。大约乡教士,野教农。郑言“井法备于甸而止于都者,食采地者,皆四之一” ,盖以此为都鄙井田之制,其说转乖。《司马法》成三百家,一车七十五人而调一人也。《小司徒》四甸为县,为四车,四车亦三百人而调一车,一车七十五人,亦四而调一也。故丘、甸、县、都皆自四而登,至都止者,十六车而调四车自足为行列,故丘乘之法备于此。野法皆四而调,一乡三百家,出一车十马,见《司马法》。野七十五家,出一车四马十二牛,见《汉志》。轻重不同,乡役多,野役少,乡授田多,野授田少。大抵先王之制常优内,殊不知井田之法,通行于天下,安有内外之异?孟子曰:“乡田同井” ,则乡未尝不以。

    井授也。特乡之地近内,多沃壤可耕而放牧者少,则有井而无牧。至于野外之地,不无媺恶肥硗之差,岂必如指掌之平,棋局之画?惟有井有牧,比折而行,方是井田活法。故《小司徒》之经田野,必兼井牧而言,而井牧之法,于遂言之为加详。井以九起数,邑以四成之,则制地之数可于是通行矣。若夫县都之名,偶同于公卿“采地” 之名,亦非以此为“采地。” 薛氏之说分明。

    《载师》,上士二人,中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六人,徒 六十人。

    郑锷曰:“周制,王畿之地不过千里,可为井田者则授之乡、遂之民,内自国中,外至畺地,不可为井田之所,量土所宜,又为十有一等之田,田或多寡而地有广狭,因其土之所能任而制为之法,使地足以容田,田足以出赋,是故名官曰《载师》,载如舟焉,轻重毕载,苟不量所载,舟必溺;如车焉,轻重皆任,苟不胜其任,车必折。”

    掌任土之法,以物地事,授地职而待其政令。

    贾氏曰:“任土,即下文‘廛里任国中’” 已下是也 。郑锷曰:“《载师》之所任者十有一等之田法,必因其土之广狭,使地足以容其田,田制定而赋亦定矣,故先言任田之地,乃言任土之赋。”

    以《廛里》任国中之地。

    薛氏曰:在市之屋曰廛,在里之屋曰里。其里受地视廛,则所谓“廛里” 者,必聚庐托处于其肆者,故曰“任国中之地。”

    以场圃任园地。

    薛平仲曰:“田不可种植,妨五谷之生。惟室庐之旁有园圃以毓草木,于此则树果蓏也。常时则辟场为圃而种植,九月则筑圃以为场而纳禾稼,此则场圃同出于园地。”

    以宅田、士田、贾田任近郊之地。

    黄氏曰:“‘宅田,居于城郭之外者之宅地也。《书》曰:‘表厥宅里’。《孟子》曰‘五亩之宅’。是不独民也,有士、大夫,有服公事者。民曰廛,士大夫曰宅,通则皆曰宅。廛有征而宅无征,城郭中不能容,则居于外’。郑曰:‘宅田,致仕者之家所受田’。非也。仕者世禄,虽死,禄犹及其子孙,况老而致仕者,固当给禄矣。谓之宅田” ,则非也。郑引“宅者在邦在野,止谓其家之所在耳,岂凡称宅者皆致仕者哉 ?郑康成曰:‘士读为仕。仕者亦受田,所谓圭田也。《孟子》曰:‘卿以下必有圭田,圭田五十亩 ’’。” 郑司农曰:“贾田者,吏为县官,卖财与之田 。” 王昭禹曰:“致仕者以备国之访问。士受职于朝,贾列肆于市,其田皆宜近,故任以近郊之地。”

    以官田、牛田、赏田、牧田任远郊之地。

    郑司农曰:“官田,公家所耕田;赏田,赏赐之田 。” 王氐《详说》曰:“籍田千亩,甸师耕之;正,公家所耕之田。后郑以此为庶人在官之田,则公邑之田何所用乎?甸、稍、县、正,欲以禄府史胥徒也 。” 薛氏曰:“官田、公家之田,惟近则易以供不时之需;赏田、旌功之田,惟近则易以给非常之赐;牛田、牧田,则养公牛、六畜,惟近则易以供” 祭之用。故曰:“任远郊之地。” 陈君举曰:“廛里不特国中有也,而国中为多。宅田、士田、贾田分散在甸、稍、县、都,随其所在给之,不独近郊有也,而近郊为多。官田、牛田、牧田、赏田不独远郊有也,而远郊为多。凡以上田,不以井为限,所颁多寡而《载师》征其材赋,故独任之而民田不与焉。” 郑氏之说不足采,且以一端言之,谓“士田在近郊,官田在远郊。” 夫官府遍王畿之内,若在五百里之间,岂可受田于近郊远郊乎?

    以公邑之田任甸地。

    黄氏曰:“郊外四甸之在远郊之外,其中置六遂七万五千家,馀地尽以为公邑,自此至畿畺四处,皆有公邑,故据此而言之 。” 《图说》曰:“特于甸地言者,言公邑始于此 。” 陈及之曰:“公邑之田,谓在官之田,未颁与人者。”

    以家邑之田任稍地,以小都之田任县地,以大都之 田任畺地。

    黄氏曰:“以家邑之田任稍地,谓天子大夫各受采地二十五里,在三百里之内也。‘以小都之田任县地,谓天子之卿各受五十里采地,在四百里县地之内也。以大都之田任畺地,谓三公及亲王子母弟各受百里采地,在五百里畺地之中也。家邑,大夫之食邑也。其在畿外,则为附庸之国。不能五十里者,谓之食邑’” ,非谓尽食其地,盖亦使取公田之税而食之。有大夫、士有府史胥徒,皆当有禄,尽取给于此,而归其馀于王,故谓之“稍” ,专以廪禄为义也。《司马法》:“三百里曰野。” 言其居民授田,悉与甸同也。甸为公邑,稍为家邑。公邑合而听于遂人,家邑离而听于家大夫费郈、武城、莒父,小都大夫之都。

    郑以为卿之采地,非也。卿受地视伯,谓之县者,著野法也。必著野法者,见都鄙之犹有王田也。大都,公卿之都也。公百里,州公祭公伯七十里。不言七十里者,合之于百里。“凡伯曰‘我居,圉卒荒’。” 芮伯曰“孔棘,我圉。” 圉,畺也。其曰“畺” 者,言为天子守封畺也。又谓之都、甸、稍、县、都犹县之为县也。《甸法》:“四甸为县,四县为都。” 《载师》“小都曰县大都” ,名皆互通。都鄙之外,一以丘甸之法治之,故其名通稍不为邑,县畺不为都。天子使吏治之,而属乎遂人,《遂人》曰“以达于畿” ,是也。郑于《遂人》曰“中虽有都鄙,遂人尽主其地。” 非也 。陆氏曰:“《王制》所谓县内,举中言之也。” 然则以公邑之田任甸地,元士于此受可知。凡,此其大凡也。其地有馀有不足,盖有通法存焉。虽卿或在畺地,虽大夫或在县地,取足于封而已 。《易氏》曰:“惟内诸侯以禄为主,故所任之地与郊甸同,谓之田 。” 《图说》曰:“四郊地居四同,甸居十二同,稍居二十同,县居二十八同,都居三十六同。共计百同之地,此王畿所以为千里 。” 陈君举曰:“先儒以为畿内方千里,积百同九百万夫之地” ,其言是也。以为中有山林、陵麓、川泽、沟渎、城郭、宫室、涂巷,三分去其一,其馀六百万夫。又以田不易,一易再易,上中下相通,定受田者三百万家,则非矣。考封建之法,王畿方千里者,田方千里;公侯凡百里者,田方百里;方千里者,为方百里者百,为田百万井。九百万夫之地,受田者八百“万夫,百倍公侯之国” ,夫然后足以为天子都圻,镇抚天下矣。若受田止于三万家,则是方百里者三十七,五十里者一耳,安在其为方千里?本根不强,何以应千八百国之求乎?先王以田制禄,一夫一妇受田百亩,上农夫食九人;诸侯之下士倍上农夫,中士倍下士,上士倍中士,下大夫倍上士;卿四“大夫禄,君十卿禄。计口受田,积而上之,度人情交际之广狭,裁其用度之多寡而受之。为公侯者,田不百里,不足以待天子睦四邻,亲九族,守宗庙,定社稷。伯必七十里,子男必五十里,不可多也,不可寡也。” 若郑氏、刘歆之言,乃连山川,未审田之定数,茫然依约以为国者也。夫国之肥硗,四方不同,故大禹有九等之例,后世亦有土色之辨,因其地之肥硗,以定田之广狭。百里之国,提封万井,是为定制。岂有先定四封,然后去山陵林麓川泽,又始以一易再易定其夫家之数乎?井田封国,帝王之世系百世之根本。若根本无法制,则万世将如之何?又诸公封方五百里,其食者半,则是方百里者六,五十里者一矣。以郑氏所言王畿计之,合六国诸侯已是与王敌矣,尾大不掉,岂先王良法?

    县师,“上士二人,中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八人,徒 八十人。掌邦国都鄙稍甸郊里之地域,而辨其夫家 人民田莱之数。”

    吕氏曰:“先王自封建诸侯外,有闲田,散在诸侯之国。或谓诸侯有罪,则削其地以为闲田,若有功则以闲田增封之,天子平时各命王官以掌之,县师掌邦国、都鄙、稍甸、郊里之地域,而兼天下之闲田以总其目。此皆古人封建相维之意。”

    遂人,中大夫二人。

    郑康成曰:“六遂之地,自远郊达于畿中,有公邑、家邑、小都、大都。”

    掌邦之野。

    郑康成曰:“郊外曰野,谓甸、稍、县、都。”

    以土地之图经田野,造县鄙形体之法。“五家为邻,五 邻为里,四里为酂,五酂为鄙,五鄙为县,五县为遂。”

    王昭禹曰:“土地之图,大司徒所建之国,以土地之图经田野,则以所建之国为井、牧、沟、涂、田莱之类而经之也 。” 郑康成曰:“经形体皆为制分界也。”

    皆有地域沟树之,使各掌其政令刑禁,以岁时稽其 人民而授之田野,简其兵器,教之稼穑。

    贾氏曰:“授之田野,若下夫一廛百亩,简其兵器,若族师旗鼓兵革。”

    凡治野以下剂致甿。

    王昭禹曰:“《剂约》剂,所谓要书与甿约,以征役,用下地为率,所以致之也。”

    以“田里安甿。”

    贾氏曰:“田则百亩之田,里则五亩之宅。”

    以乐昏扰甿。

    郑康成曰:“《乐昏》,劝其昏姻,如媒氏会男女扰顺也。”

    以土宜教甿稼穑。

    王昭禹曰:“十二土名物不同,稼穑之所宜亦异,甿不能皆知,故以土宜教之,《大司徒》教稼穑植艺是也。”

    以兴锄利甿。

    杜氏曰:助,谓起人民,令相佐助 。王氏曰:“《孟子》曰:‘惟助为有公田’。” 许慎《释锄》,“以商人七十而锄则助。”

    锄,一也,兴之以助公田,则甿得所私焉,所以“利之。”

    以时器劝甿。

    郑康成曰:“时器” ,铸作耒耜、钱镈之属。

    以疆予任。《甿》,

    郑康成曰:“《疆予》,谓民有馀力,复予之田,若馀夫然。”

    以《土均平政》辨其野之土:上地、中地、下地,以颁田里。 上地,夫一廛,田百亩,莱五十亩,馀夫亦如之。中地,夫 一廛,田百亩,莱百亩,馀夫亦如之。下地,夫一廛,田百 亩,莱二百亩,馀夫亦如之。

    项氏曰:里以廛计,田以亩计,田有污莱,里无上下,故里皆一廛,而田有多寡 。郑康成曰:“六遂之民,奇受一廛,虽上地犹有莱,皆所以饶远也 。” 曹氏曰:“乡不言夫一廛,惟言受田,而遂之上地、中地、下地皆言夫一廛;乡不言馀夫,而遂之上地、中地、下地皆言馀夫亦如之者,盖乡去王城密迩,遂在乡之外,地有远近,势有” 重轻,赴诉有易难,恤察有详略,特示优厚于六遂,非以薄六乡也。亦不泄迩忘远之深,指其为均一也 。薛氏曰:“先儒谓父祖子孙不可分者为馀夫,未知授田之制,则何以也?” 曰:“《司徒》言‘均土地而稽其人民,上地家七人,中地家六人,下地家五人。今此田莱固有定制,为子孙蕃盛,家有十人,必以五人’” 为正夫。受下地之田,五人为馀夫,受田亦如下地夫之数。家十一人,以六人为中地正夫,而五人为下地馀夫。家十有二人,则六人为中地正夫,而六人为中地馀夫。家十有三人,则七人为上地正夫,六人为中地馀夫。家十有四人,则七人为上地正夫,七人为中地馀夫。至于家十有五人,则五人为下地正夫,其十人则分为两下地馀夫。从此推之,虽百口之家亦可分,若家止九人,则将何为?孟子曰:“上农夫食九人,其次食八人。” 彼以此七人而受上地之田,则田莱之广且美,岂不能赡九人耶 ?《图说》曰:“先王之于民,受地虽均百亩,然其子弟之众,或食不足而力有馀,则又以馀夫任之。《诗》所谓‘侯疆侯以’” ,《经》所谓“以疆予任甿” 也。然馀夫之田,不过二十五亩,以其家既受田百亩,又以百亩与之,则彼方所不逮矣,故其田四分农夫之一而已。《礼》言上地田百亩,莱五十亩;中地二十五亩,莱亦二十五亩;下地二十五亩,莱五十亩。则所谓“如之” 者,如田莱之多寡而已,非谓馀夫亦受百亩之田如正“农也。” 郑氏之说,不与《孟子》合,贾氏又从而释之,此附会之论也 。刘氏曰:“亦如之者,亦如其莱也。馀夫未具,夫妇未当受田,如其莱而已。” 《孟子》曰:“馀夫二十五亩 。” 黄氏曰:“里即其廛之所在,上中下地亦以其人之多寡授之。” 《孟子》曰:“‘馀夫二十五亩’。乡田同井,则乡法也。《遂人》上中下地田莱,馀夫如正夫之” 数,野法也,所谓强予也。一夫百亩,以今亩计之,为四十亩。臣妾闲民移用野法。一甸六十四井,七十五家耕之,上地当授田三百九十九夫,田莱、公田皆计馀百九十七夫。中地当授田四百二十二夫,馀百五十四夫;下地当授田四百五十夫,馀七十六夫。上地馀最多。《王制》:“上农夫食九人,其次食八人,其次食七人。” 《小司徒》减上二等。自七人为,则上地当容此二等也,故增一百十五夫而登矣。二家增三人,中地二家五人,盖与上下相进退也。二家五人,则一家三人,一家二人,故增六十五夫而登矣。下地馀少,增二十五夫而止耳。然其下有食四人者,有食三人者,可任者未必皆二人也,要之当使有馀以待增,不使当增而不足。先王制事,无不如此。郑谓“六遂之民,奇受一廛” ,本谓“民居郭,已受宅,又奇受一廛于野” ,其说误。而《疏》家又谓“馀夫奇别更受廛,备离居之法” ,益疏矣。

    凡治野,夫间有遂,遂上有径;十夫有沟,沟上有畛,百 夫有洫,洫上有涂,千夫有浍,浍上有道,万夫有川,川 上有路,以达于畿。

    郑康成曰:“十夫二邻之田,百夫一酂之田,千夫二鄙之田,万夫四县之田 。” 郑锷曰:“田必资水,水欲通于川;行必由路,路欲达于畿。自一夫之田至千夫之田为遂、沟、洫、浍所以通水于川,自夫间之遂至万夫之川为径、畛、涂、道、路所以通道于畿。广深各二尺曰遂,言水自是而之他也。广深倍遂曰沟,言十百相交而水” 相往来也。“广深倍沟曰洫” ,言水相流通,如人血脉也。“广二寻,深二仞曰浍” ,言众水皆会乎此也。至于川则集众流而无所不通,宜至于海矣。通水以此,则旱有所资,而水亦无浸淫之患。遂上有径,可容牛马;沟上有畛,可容大车;洫上有涂,可容乘车一轨;浍上有道,可容乘车二轨。则川上有路,可容乘车,三轨通道,以此则车与徒无所往而不达。凡此五沟五涂之制,自禹以来至是始备 。陆佃曰:“《小司徒》九夫为井,《匠人》亦九夫为井。井间有沟,自井地言之;《遂人》‘十夫有沟’,自涂言”

    “之。然《遂人》百夫有洫,而《匠人》十里为成,成间有洫,则九百夫之地。《遂人》千夫有浍,而《匠人》百里为同,同间有浍,非一同之间包以一浍而已,谓其间有浍也。成同,地之广者也。洫又浍,沟之大者也。于成举洫,于同举浍,亦其大略云耳 。” 陈及之曰:“周制井田之法通行于天下,安有内外之异哉?《遂人》言十夫有沟,以一直” 度之也。凡十夫之田,田首必有一沟以泻水。以方度之,则方一里之地所容者九夫,其间广四尺、深四尺者谓之沟,则方一里之内凡四沟矣。两旁各一沟,中间二沟。《遂人》云“百夫有洫” ,是百夫之地相连属,而同以一洫泻水。以方度之,则方十里之成所容者九百夫,其间广八尺、深八尺谓之洫,则方十里之内凡四洫矣。两旁各一洫,中间二洫,至于浍亦然。若川,则非人力所能为,故《匠人》不为川,而云“两山之间必有川焉。” 《遂人》“万夫有川” ,亦大约言之耳。大概则水泻于沟,沟水泻于洫,洫水泻于浍,浍水泻于川,其纵横因地势之便利。《遂人》《匠人》以大意言之,《遂人》以长言之,故曰“以达于畿” ;《匠人》以方言之,故止一同耳 。黄氏曰:“此与《匠人》一法。乡不为沟洫,夫屋九比;遂,野法也。沟洫之制详八家皆私百亩,其中为公田,沟洫不独治田,且设固焉。自甸达于畿,皆野法也,故曰‘凡治野’。” 《遂人》“十夫有沟” ,《匠人》“九夫为井。” 盖一井十夫,其中为遂,而沟环之地居,一夫而井实得九夫之地也。案:《司马法》,“一同万井,九万夫” ,则虽乡一井,亦谓十夫之地为遂,沟与野同,不为洫浍。《孟子》言“方里而井,井九百亩” ,盖一里十夫,容九百亩于其中,非谓方一里只得九百亩也。治地郊与野异者,郊居百里四同之地,无多山陵林麓,其地之高者为城郭廛园,平者为田,负郭之田多膏腴,下者为薮牧,其间水泽足以灌溉,亦必为沟畎以行之,但不为洫浍涂路经纬之形,如治野耳。观《载师》郊田,则当时因土之宜可见。遂沟兼径畛,不能为一夫宽饶之使有馀地也。《诗》“中田有庐,疆埸有瓜” ,皆宽饶之地。疆埸,其界域也。积方百夫,沟经纬其中而洫环之,成方十里。千夫之地,十除其一,为百井;九百夫,洫经纬其中而浍环之,同方百里,十万夫之地,十除其一为万井,九万夫浍经纬其中而川环之。《遂人》言“百夫有洫” 者,谓积方百夫而洫居其外也。《匠人》言“方十里为成,成间广八尺谓之洫” 者,开方十里而洫居其中也。方十里则为百夫者十。《遂人》言“千夫有浍” 者,亦积方千夫有浍在其外也。《匠人》言“方百里为同,同间” 广二寻谓之浍者,亦开方百里而浍居其中也。方百里则为千夫者十,故曰“其法一也。” 《遂人》言万夫有川,通地势而著经界之法也。《匠人》言“专达于川” ,因地势以见,非人力之所为也。然则川形未必正方,其旁多华离之地,皆不井。《书》曰:“浚畎浍距川。” 川盖山泽自然之位,故《匠人》曰:“凡天下之地势,两山” 之间必有川焉。疏家言此川亦人造,疏甚。郑康成《小司徒》注:“成方十里,其中八里为甸,六十四井,五百七十六夫,出税旁加一里为一成十里三十六井,三百二十四夫治沟洫,积而至四都八十里,旁加十里,乃得方百里为一同积万井九万夫,其四千九十六井,三万六千八百六十四夫,出税二千三百四井,二万七百三十六夫治洫,三千六百井,三万二千四百夫治浍,乖误甚矣。自十夫积而至十万夫,皆十除其一者,九夫共得一夫之地,以治遂沟径畛,且有宽馀之地矣。其馀洫浍涂路,为地可计。百夫之洫,为地十七亩有奇。涂如之,积而为一,成十里,为方百夫者十,洫涂之地,三夫半而已” ,安用三百二十四夫哉?千夫之浍三十五亩有奇,路加浍十一亩有奇,通为四十六亩,积而为同百里为方十夫者十,涂路之地四十六夫而已,又安用三千六百井,三万二千四百夫哉?一同百里为方十里者百,洫涂三百四十夫,《郑》言一同二万七百三十六夫。治洫,大抵《遂人》展地,《匠人》制形,一同之地,定为万井,沟洫棋布,于是以《小司徒》丘乘之法比之,自井为邑,为丘而为甸,七十五家耕之,出车一乘,又为县为都,其法备矣。一同万井,九万夫,六千四百井,出税赋车百乘,其馀二千六百井,为山林川泽、邑里县鄙,为洫浍涂路沟畛不计犹有馀,则为闲田。遂人下剂致甿,固当常有地以待之。六遂赋车千乘而为六军,十二同。一同未必尽平地能为九万夫,不足则兼取。班孟坚《汉书》曰:“同方百里,提封万井,除山川淳卤,城池邑居、园囿术路,三千六百井,定出赋六千四百井。” 虽大约言之,且其说未必尽合《周礼》,然其论井地则精于《郑》矣。郑康成注《小司徒》曰:“九夫为井,方一里,小司徒经之,‘匠人为之沟洫,相包乃成’。” 其说是矣。惟不悟《遂人》《匠人》本一法,因见《遂人》以十夫起数,则曰“此沟洫法也” ;《匠人》以九夫起数,则曰

    此井田法也。两说既离,乃欲合《遂人》于《司马法》,以为乡遂皆无,公田皆税夫;又欲合《小司徒》于《匠人》,则以为畿内不为井田,而小司徒丘甸实井田也,乃曰:“此为造都鄙法。” 及见《孟子》“八家皆私百亩,其中为公田。” 《诗》“雨我公田,遂及我私” ,《春秋》初税亩,《传》言“谷出不过籍” ,有若对鲁哀公盍彻皆井田也,则又欲合之于《周礼》,乃以为:“周制,王畿用夏贡法,邦国用殷助法,乡遂公邑之吏,役民以公,使不得恤其私。诸侯专一国,贪暴无艺,故通其率,以什一为正。夫岂独纷错无统,而矫诬先王,失建邦设土,树后王君公之大体矣。《司马法》,乡法也,不独不为公田,沟洫之制亦略,故以夫屋比地而一,同万井三万家,与小司徒” 夫屋为合,是为“乡法” ;《遂人》野法也。沟浍距川,与《小司徒》“井牧” 为合,是为“野法。” 《经》乡野异条,郑谓之同,制何据哉?司徒施教法于都鄙、比、闾、族、党、乡、州,与王国同,故以室数制其域,不使山川沟洫妨其实地,正不为井田,而康成反以丘甸为造都鄙,法何据哉?野九一而助国中,什一使自赋,孟子教滕文公使复先王旧法,则诸侯有野,与王国同矣。康成知邦国用遂法合于《孟子》,而不知“什一自赋” 亦孟子之言,乃谓通其率,以什一为正,则又何哉 ?愚案:《遂人》自十夫起数,《匠人》自九夫起数,井田之法惟九夫共井,未有十夫共者,此郑氏所以谓遂人法与《匠人》不同也。必欲合其说,宜以大约计之,不可拘也。《遂人》所谓“夫间有遂” ,即《匠人》“广二尺、深二尺” 之遂也。《遂人》“十夫为沟” ,即《匠人》“九夫为井” ,井间广四尺、深四尺之沟也。《匠人》谓九夫,而《遂人》乃云十夫者,遂沟以十夫之地约之耳。而《匠人》“方十里为成,成间广八尺、深八尺谓之洫” ,计一成之地乃是百井,九百夫之地方有洫,而《遂人》言“百夫有洫” ,盖止言百夫之田,始共一洫,而“成间有洫” ,则总一成之内九百夫之田凡九洫矣。《匠人》言百里为同,同间广二寻,深二仞谓之浍。计一同之地,乃是万井九万夫之地。而《遂人》言“千夫为浍” ,盖止言千夫之田始共一浍,而“同间有浍” ,则总一同九万夫之田凡九十浍矣。人力所为止于浍,此外则自然之川,故《遂人》“万夫有川” ,而匠人一同九万夫之外,亦曰“专达于川” ,要知一同之内,自浍而达者已有川矣。此皆以大约言之。

    《遂师》,下大夫四人,上士八人,中士十有六人、旅,下士 三十有二人、府四人,史十有二人、胥十有二人、徒百 有二十人。

    《经》“牧其田野,辨其可食者,周知其数而任之。”

    郑康成曰:“经牧,制田界与井也。可食,谓今年所当耕者 。” 刘执中曰:“经牧,谓随地而增莱田也 。” 王氏曰:“犹《小司徒》所谓经土地而井牧其田野。不言井,则以下言辨其可食者,周知其数而任之故也。”

    《郑锷》曰:“辨其田之可耕则耕之,野之可畜则牧。”

    “之 ” ,《刘中义》曰:“一易之田,闲一岁而可食;再易之田,闲,二岁而可食。”

    《夏官司勋》:“上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二 人,徒二十人,掌六乡赏地之法,以等其功。”

    郑康成曰:“赏地,赏田也。在远郊之内,属六乡焉。” 等犹差也 。易氏曰:“封国百里以至五百里,非六乡之所能给。” 是六乡赏地,不过与官田、牛田、牧田并列而已。以《左传》考之,昔郑伯赏入陈之功,赐子展三命之服,先八邑,注谓八邑三十二井。又讨卫疆戚田,取卫西鄙。懿氏与孙氏,注谓取田六十井。此赏田之明证,即《下经》所谓参之一食者。

    凡颁赏《地参》之一食。

    郑康成曰:“赏地之税,参分计税,王食其一也,二全入于臣 。” 王氏详说曰:“《周礼》所谓三之一者,见于《大司徒》,又见于《大司马》。其说有二,初不可概论。夫《司马》所谓下地者参之一,谓下地授田百亩,莱二百亩,一年耕之,二年休之,此一说也。《大司徒》言诸侯之地四百里,诸伯之地三百里,其食者三之一,谓诸伯受其二而以一归之天子” ,此又一说也。此所谓“颁赏地,参之一食” ,当以《大司徒》所载之说。先郑谓“不以美田为采邑” ,失之矣。“有功之臣,赐之以下地” ,岂成周重功臣之本意哉?大抵先王之制,外而五等所封之土,亦以其馀入于天子。公之五百里,其所入者半;侯伯所入者三之一,子男所入者四之一;内而二等所食之采地,亦以其馀入于天子。百里之地,凡四都,所入者一都;五十里之地,凡四县,所入者一县;二十五里之地,凡四甸,所入者一甸。此无他尺地,莫非王土耳 。《郑锷》曰:“赏地非田也,田无不可耕之理也。有可有不可者,二分而一可食,则一分可耕之田也。”

    “惟加田”,无国正。音征

    郑锷曰:“若有大功,既赏以地,又有加赐之田,则无国征,凡赋役皆免,所以优有功而厚报之也。盖赏”

    “地在远郊” ,远郊二十而三,固有征也。加田则出于常制之外,不敢取其征,非有大功者,不足以预此。

    王昭禹曰:“国正谓以国法之正而征之,与《书》所”

    谓有正有事可书,言“九正” 、九事同意。夫一夫之家,受田百亩,征之则有常法矣,加田所以优其功之多,又何征之有?

    《冬官·考工记》:“匠人为沟洫。”

    赵氏曰:匠人攻木之工,而兼为沟洫。盖匠人主造宫室,凡城门、堂室、道涂皆属之,而五沟、五涂,亦是分画地势,其事相类,故兼为焉 。陈用之曰:“沟也、遂也、洫也、浍也、川也,皆匠人所为者也。总而言之,谓之五沟,以其十百相冓故也。故说谓之沟洫,则举中以见上下。”

    耜广五寸,二耜为耦。一耦之伐,广尺深尺,谓之𤰝。音畎 田首倍之,广二尺,深二尺,谓之“遂。”

    郑锷曰:“为沟洫广深之法,其原必起于耜,广五寸。耜者耒之金,耕者所用,惟耜为急,故用为造沟洫之则 。” 郑康成曰:“其垄中曰𤰝,𤰝上曰伐,伐之言发也。𤰝,畎也 。” 贾氏曰:“一尺深者谓之畎,畎上高土谓之伐。伐,发也;发土于上,故名伐 。” 郑锷曰:“古者耕种在𤰝上,而水流乎𤰝中,一耦之所发者,其土广深各一尺,名之曰” 𤰝,则𤰝为田间流水之道矣。又于田首倍其数,而广深各二尺,名之曰遂。遂之为言,水之所直达也。广深不倍,欲水直达,不可得矣。此言一夫所受之田如是也 。薛氏曰:“《遂人》言五沟之制而始于遂,《匠人》言五沟之制而始于𤰝,则𤰝非沟也,乃播种之地而已。古者上地一亩三𤰝,中地一亩二𤰝,下地” 一亩一𤰝。故上地田百亩,中地田二百亩,下地田三百亩,乃是一夫受三百𤰝之田。𤰝纵则遂横,𤰝横则遂纵,由遂以达浍,其横纵如之。《诗》曰:“南东其亩” ,盖天下地势西北高而东南下,故古者或东其亩,或南其亩,亩之所向,沟涂随之,然亦其大致如此,不必尽然也。

    九夫为井,井间广四尺,深四尺,谓之沟。“方十里为成, 成间广八尺,深八尺,谓之洫。方百里为同,同间广二 寻,深二仞,谓之浍。”

    郑锷曰:“及命九夫而为一井,一井之间又倍乎遂,广深各四尺,以容乎遂中之水者,其名曰沟。沟之为言,十百相交也,惟其众遂之所通,则有十百相交之形矣。九夫为井,一里也;四井为邑,二里也;四邑为丘,六里也;四丘为甸,八里也。于八里之地旁加一里,是为一成之田,积至于成,则出长毂一乘,井田之法始成” ,故名曰“成。” 成间之广深四尺者,名曰洫。洫之为言,谓水之血脉至是通利而无壅也。四甸为县,四十里也。四县为都,八十里也。旁加二十里,是为一同。一同之中,积百井九百夫之地,言至是而法大同也,故名曰“同。” 同间之广二寻、深二仞者,名曰浍。浍之为言,水之会也。八尺曰寻,七尺曰仞,广而且深,水所趋焉,因以会名之,故曰“《同间》。广二寻,深二仞,谓之浍。”

    “专达于川”,各载其名。

    郑康成曰:“达犹至也,谓浍直至于川复,无所注入。”

    赵氏曰:“匠人通水之法” ,遂极小涂极大。水始于

    “遂注入沟,自沟注入洫,自洫注入浍,自浍注入川。干旱则自川而取之,以流至于遂;水溢则自遂而导之以归于川 。” 愚案:“专达” 者,谓众水合于浍而遂直达于川,无他岐焉,故谓之专达于川。然其源之所从出,自遂以至于浍,盖不一焉,必各载其名,有所考稽,而后壅塞者,知其所在疏导为易也。故既合其流,必别其源。

    按:杜佑《通典》:“周文王在岐,用平土之法,以为治人之 道,地著为本。”地著谓安土故《建司马法》:“六尺为步,步百为 亩,亩百为夫,夫三为屋,屋三为井,井十为通,通十为 成,成十为终,终十为同,同方百里;同十为封,封十为 畿”,畿方千里,故丘有戎马一疋,牛三头;甸有戎马四 疋,兵车一乘,牛十二头,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一 同百里,提封万井,戎马四百疋,车百乘。此卿大夫采 地之大者,是谓百乘之家。一封三百六十六里,提封 十万井,定出赋六万四千井,戎马四千疋,车千乘,此 诸侯之大者,谓之千乘之国。天子之畿内方千里,提 封百万井,定出赋六十四万井,戎马四万疋,兵车万 乘,戎卒七十二万人,故曰万乘之主。小司徒之职,乃 均土地,以稽其人民,而周知其数,上地,家七人,可任 也者家三人。中地家六人,可任也者二家五人。下地 家五人,可任也者家二人。

    郑元曰:“均,平也。周犹遍也。一家男女七人以上则授之以上地,所养者众也;男女五人以下则授之以下地,所养者寡也。止以七人、六人、五人为率者,有夫有妇然后为家。自二人以至于十为九等,七六五者为其中。可任谓丁强任力役之事者。出老者一人,其馀男女强弱相半,其人数也。”

    乃经土地而井牧其田野。“九夫为井,四井为邑,四邑

    为丘,四丘为甸,四甸为县,四县为都,以任地事而令 贡赋”凡税敛之事。

    此谓造都鄙也。采地制井田,异于乡,遂重立国。小司徒为经之,立其五沟五涂之界,其制似“井” 字,因取名焉。谓隰皋之地,九夫为牧,二牧当一井。今造都鄙授民田,有不易,有一易,有再易,通率二而当一,是之谓井牧。昔夏少康在虞,思有田一成,有众一旅,一旅之众而田一成,则井牧之法先古然矣。九夫为井者,方一里九夫所治之田也。四井为邑,方二里;四邑为丘,方四里;四丘为甸,甸方八里,旁加一里,则方十里为一成。积百井,九百夫,其中六十四井,五百七十六夫出田税。三十六井,三百二十四夫《治洫》四甸为县,方二十里。四县为都,方四十里。四都方八十里,旁加十里,乃得方百里为一同也。“积万井,九万夫,其四千九十六井,三万六千八百六十四夫出田税;二千三百四井,二万七百三十六夫治洫;三千六百井,三万二千四百夫治浍。” 井田之法,备于一同。今止于都者、采地、食者皆四之一。其制三等:“百里之国凡四都,一都之田税入于王;五十里之国凡四县,一县之田税入于王;二十五里之国” 凡四甸,一甸之田税入于王地。事谓农牧衡虞。贡谓九谷山泽之材也,赋谓出车徒,给徭役也。

    《任土》之法,“以物地事,授地职而待其政令。”

    《任土》者,任其力势所能生育,且以制贡赋也。物物色之,以知其所宜之事,而授农牧衡虞使职之。

    以廛里任国中之地,以场圃任园地,以宅田、士田、贾 田任近郊之地,以官田、牛田、赏田、牧田任远郊之地, 以公邑之田任甸地,以家邑之田任稍地,以小都之 田任县地,以大都之田任疆地。

    谓廛。里者,若今云邑居里矣。廛,民居之区域也。里,居也。圃,树果蓏之属。季秋于中为场,樊圃为之园。宅田者,致仕之家所受之田也。《士相见礼》曰:“宅者,在邦则曰市井之臣,在野则曰草茅之臣。” 士读为仕,仕者亦受田,所谓圭田也。《孟子》曰:“自卿以下,必有圭田。圭田五十亩。贾田在市” ,贾人其家所受田也。官田,庶人在官者其家所受田也。“牛田、牧田” ,畜牧者之家所受田也。“赏田” 者,赏赐之田。“公邑” ,谓六遂馀地,天子使大夫治之,自此以外皆然。家邑,大夫之采地。小都,卿之采地。大都,公之采地,王子弟所食邑也。疆五百里,王畿界也。皆言任者,地之形实不方平如图,受田邑者远近不得尽如制,其所生育,职贡取正于是耳。

    民受田,上田,夫百亩,中田,夫二百亩。下田,夫三百亩。 岁耕种者为不易上田,休一岁者为一易中田,休二 岁者为再易下田。三岁更耕之,自爰其处。

    爰,于也。更谓三岁即与别家佃,以均厚薄。

    农民、户人已受田,其家众男为馀夫,亦以口受田,如 比。

    比例也

    士、工、商家受田五口,乃当农夫一人。

    口田二十亩

    “此谓平土可以为法”者也。若山林薮泽原陵淳卤之 地。

    “淳” ,尽也。“泽卤” 之田不生谷。

    各以肥硗多少为差。

    《硗硗确》,谓瘠薄之田。

    民年二十受田,六十归田。七十以上,上所养也。十岁 以下,上所长也。十二以上,上所强也。

    勉强劝之令习事

    《孟子》曰:“夫仁政必自经界始。经界不正,井地不均,谷 禄不平,是故暴君污吏,必慢其经界。经界既正,分田 制禄,可坐而定也。”

    威烈王十九年晋李悝作尽地力之教

    按《汉书食货志》:“李悝为魏文侯作尽地力之教,以为 地方百里,提封九万顷,除山泽邑居参分去一,为田 六百万亩。治田勤谨则亩益三升,不勤则损亦如之。 地方百里之增减,辄为粟百八十万石矣。”

    按《通鉴》,周威烈王十有九年,晋上地守李悝作“尽地 力之教。”

    显王十九年即秦孝公十三年秦始废井田开阡陌按史记秦本纪孝公十二年为田开阡陌 按商君传鞅为田开阡陌封疆而赋税平

    《正义》曰:“南北曰阡,东西曰陌。”按:谓驿塍也。疆,界也,谓界土封记也。

    按:《唐书突厥传》,杜佑谓:“周制步百为亩,亩百给一夫。 商鞅佐秦,以为地利不尽,更以二百四十步为亩,百 亩给一夫。”

    按:杜佑《通典》:“秦孝公任商鞅,鞅以三晋地狭人贫。秦

    地广人寡,故草不尽垦,地利不尽出,于是诱三晋之
    考证
    人利其田宅,复三代无知兵事,而务本于内,而使秦

    人应敌于外。故废井田,制阡陌,任其所耕,不限多少, 数年之间,国富兵强,天下无敌。”

    按:《通鉴纲目》:“显王十九年,秦徙都咸阳,始废井田。”

    卫鞅筑冀阙宫庭于咸阳,徙都之。令民“父子兄弟同室内息者为禁。”并诸小乡聚集为一县,县置令丞,凡三十一县,废井田,开阡陌。正误。开阡陌。今按《朱子》曰:“阡陌便是井田,一横一直。如遂上有涂便是陌;洫上有路便是阡。自阡陌之外有地,则又闲在那里。先王所以如此者,乃是要正经界,恐人相侵占。今商鞅却破开了,遇可作田处便作田,更不要整齐。这‘开’字,非开创之开,乃开辟之开也。”

    秦王政元年凿泾水为渠溉田四万馀顷

    按:《史记秦本纪》不载。 按《汉书沟洫志》:魏文侯时,西 门豹为邺令,有令名。至文侯曾孙襄王时,与群臣饮 酒,王为群臣祝曰:“‘令吾臣皆如西门豹之为人臣也’。 史起进曰:‘魏氏之行田也以百亩,邺独二百亩,是田 恶也。漳水在其旁,西门豹不知用,是不智也;知而不 兴,是不仁也。仁智豹未之尽,何足法也’?”于是以史起 为邺令,遂引漳水溉邺,以富魏之河内。民歌之曰:“邺 有贤令兮为史公,决漳水兮灌邺旁,终古舄卤兮生 稻粱。”其后韩闻秦之好兴事,欲罢之,无令东伐,迺使 水工郑国间说秦,令凿泾水,自中山西邸瓠口为渠, 并北山东注洛三百馀里,欲以溉田。中作而觉,秦欲 杀郑国。郑国曰:“始臣为间,然渠成,亦秦之利也。臣为 韩延数岁之命,而为秦建万世之功。”秦以为然,卒使 就渠。渠成而用溉注填阏之水,溉舄卤之地四万馀 顷,收皆亩一锺。于是关中为沃野,无凶年,秦以富强, 卒并诸侯,因名曰郑国渠。

    按:《通鉴纲目》:“秦王政元年,凿泾水为渠。”

    始皇帝三十一年使黔首自实田

    按《史记秦始皇帝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