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汇编 食货典 第四十一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
经济汇编 第四十二卷
经济汇编 食货典 第四十三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食货典

     第四十二卷目录

     田制部汇考二

      汉武帝元光三则 太始一则 征和二则 昭帝一则 宣帝一则 宣帝地节二则

      神爵一则 元帝初元二则 成帝绥和一则 平帝元始一则 孺子婴初始二则

      后汉光武帝建武五则 明帝永平四则 章帝建初二则 元和二则 和帝永元一

      则 元兴一则 安帝永初二则 延光一则 顺帝永建二则 建康一则 冲帝永嘉一

      则 质帝本初一则 献帝建安一则

      魏齐王芳正始一则

      晋武帝一则 武帝泰始二则 咸宁一则 惠帝元康一则 元帝一则 元帝太兴一

      则 穆帝升平一则 安帝义熙一则

      宋孝武帝孝建一则 大明一则

      梁武帝大同一则

      北魏太武帝一则 太武帝太平真君一则 孝文帝太和五则 恭帝一则

    食货典第四十二卷

    田制部汇考二

    武帝元光六年穿渭渠溉渠下民田

    按《汉书武帝本纪》,“元光六年春,穿漕渠通渭。” 按《沟 洫志》,孝武元光中,河决于瓠子,东南注巨野,通于淮 泗。上使汲黯、郑当时兴人徒塞之,辄复坏。是时武安 侯田鼢为丞相,其奉邑食鄃,鄃居河北,河决而南,则 鄃无水灾,邑收入多。鼢言于上曰:“江河之决皆天事, 未易以人力强塞,强塞之未必应天,而望气用数者 亦”以为然,是以久不复塞也。时郑当时为大司农,言: “异时关东漕粟从渭上,度六月罢;而渭水道九百馀 里,时有难处。引渭穿渠,起长安旁南山下,至河三百 馀里,径易漕,度,可令三月罢。罢而渠下民田万馀顷 又可得以溉。此损漕省卒,而益肥关中之地,得谷。”上 以为然,令齐人水工徐伯表发卒数万人穿漕渠,三 岁而通以漕,大便利。其后漕稍多,而渠下之民颇得 以溉矣。

    按《通鉴纲目》:“元光六年春,穿渭渠。” 大司农郑当时 言,“穿渭为渠,下至河,漕关东粟径易,又可以溉渠下 民田万馀顷。”至是,发卒数万人穿之。

    年,发卒数万人作河东渠田。

    按:《汉书武帝本纪》,不载。 按《沟洫志》:河东守番系言: “漕从山东西,岁百馀万石,更底柱之艰,败亡甚多而 烦费。穿渠引汾溉皮氏汾阴下,引河溉汾阴蒲坂下, 度可得五千顷,故尽河堧弃地,民茭牧其中耳。今溉 田之度可得谷二百万石以上。谷从渭上,与关中无 异,而底柱之东可毋复漕。”上以为然,发卒数万人作 渠田。数岁,河移徙,渠不利,田者不能偿种。久之,河东 渠田废,予越人,令少府以为稍入。

    年,发卒穿龙首渠溉田。

    按:《汉书武帝本纪》,不载。 按《沟洫志》:“其后严熊言,临 晋民愿穿洛以溉重泉以东万馀顷故恶地,诚即得 水,可令亩十石。”于是为发卒万人穿渠,自征引洛水 至商颜下。岸善崩,乃凿井,深者四十馀丈,往往为井, 井下相通行水,水𬯎以绝商颜,东至山领十馀里闲, 井渠之生自此始。穿得龙骨,故名曰龙首渠。作之十 馀岁,渠颇通,犹未得其饶。自是之后,用事者争言水 利。朔方西河、河西、酒泉皆引河及川谷以溉田。而关 中灵轵、成国𣲗渠引诸川,汝南九江引淮,东海引巨 定,泰山下引汶水,皆穿渠为溉田,各万馀顷。它小渠 及陂山通道者,不可胜言也。自郑国渠起,至元鼎六 年,百三十六岁。而兒宽为左内史,奏请穿凿六辅渠, 以益溉郑国傍高卭之田。上曰:“农,天下之本也。泉流 灌寖,所以育五谷也。左、右内史地名山川原甚众,细 民未知其利,故为通沟渎,畜陂泽,所以备旱也。今内 史稻田租挈重,不与郡同,其议减,令吏民勉农,尽地 利,平繇行水,勿使失时。”

    太始二年白公复奏穿渠引泾水溉田四千五百馀顷

    按《汉书武帝本纪》,不载。 按《沟洫志》:“大始二年,赵中 大夫白公复奏穿渠引泾水,首起谷口,尾入栎阳,注 渭中,袤二百里,溉田四千五百馀顷,因名曰白渠。民 得其饶,歌之曰:‘田于何所?池阳谷口。郑国在前,白渠 起后。举臿为云,决渠为雨。泾水一石,其泥数斗。且溉 且粪,长我禾黍。衣食京师,亿万之口’。”

    征和四年搜粟都尉赵过为代田

    按《汉书武帝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孝武外事四裔, 内兴功利,役费并兴,而民去本。”董仲舒说上曰:“秦用 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卖买,富者田连 仟佰,贫者无立锥之地。汉兴,循而未改。古井田法虽 难卒行,宜少近古,限民名田,以澹不足,塞并兼之路,

    然后可善治也。仲舒死后,功费愈甚,天下虚耗,人复
    考证
    相”食。武帝末年,悔征伐之事,迺封丞相为富民侯,以

    赵过为搜粟都尉。过能为代田,一亩三圳,岁代处,故 曰代田,古法也。后稷始圳田,以二耜为耦,广尺深尺 曰圳,长终亩,一亩三圳。一夫三百圳,而播种于三圳 中。苗生叶以上,稍耨陇草,因𬯎其土以附苗根,故其 《诗》曰:“或芸或芓,黍稷儗儗。”芸,除草也;芓,附根也。言苗 稍壮,每耨辄附根。比盛暑,陇尽而根深,能风与旱,故 儗儗而盛也。其耕耘下种田器,皆有便巧。率十二夫 为田,一井一屋,故亩五顷用耦,犁二牛三人,一岁之 收,常过缦田亩一斛以上,善者倍之,过使教田。太常、 三辅、大农置工巧奴,与从事为作田器。二千石遣令 长、三老、力田及里父老善田者,受田器,学耕种,养苗 状。民或苦少,牛亡以趋泽。故平都令光教过以人挽 犁。过奏光以为丞,教民相与庸挽犁,率多人者田日 三十亩,少者十三亩,以故田多垦辟。过试以离宫卒, 田其宫堧地,课得谷皆多,其旁田亩一斛以上。令命 家田、三辅公田,又教边郡及居延城。是后边城、河东、 弘农、三辅、太常,民皆便代田,用力少而得谷多。 按《通鉴纲目》:“征和四年夏六月,以赵过为搜粟都尉。 过教民为代田,一亩三圳,岁代处,故曰代田。每耨辄 附根,根深能风旱。其耕耘田器,皆有便巧,用力少而 得谷多,民皆便之。”

    征和 年,桑弘羊与丞相、御史奏“请轮台以东通沟 渠以溉田。”

    按《汉书武帝本纪》,不载。 按《西域传》:武帝初通西域, 置校尉屯田渠犁。是时军旅连出,师行三十二年,海 内虚耗。正和中,贰师将军李广利以军降匈奴。上既 悔远征伐,而搜粟都尉桑弘羊与丞相御史奏言:“故 轮台以东,捷枝、渠犁皆故国,地广饶水草,有溉田五 千顷以上,处温和,田美,可益通沟渠,种五谷,与中国 同时孰,其旁国少锥刀贵黄金采缯,可以易谷食,宜 给足,不可乏。臣愚以为可遣屯田卒诣故轮台以东, 置校尉三人分护,各举图地形,通利沟渠,务使以时 益种五谷。张掖、酒泉遣骑假司马为斥候,属校尉,事 有便宜,因骑置以闻。田一岁有积谷,募民壮健有累 重敢徙者,诣田所,就畜积为本业,益垦溉田,稍筑列 亭,连城而西,以威西国,辅乌孙为便。臣谨遣征事臣 昌分部行边,严敕太守、都尉明㷭火,选士马,谨斥候, 蓄茭草。愿陛下遣使使西国,以安其意。臣昧死请上。” 迺下诏深陈既往之悔。

    昭帝  年田野益辟

    按《汉书昭帝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昭帝时流民稍 还,田野益辟,颇有畜积。”

    宣帝   年夺广陵厉王射陂草田赋贫民

    按《汉书宣帝本纪》,不载。 按《广陵厉王胥传》:“宣帝即 位,相胜之奏夺王射陂草田以赋贫民,奏可。”

    地节元年三月假郡国贫民田

    按:《汉书宣帝本纪》云云。

    《地节》三年冬十月,诏“流民还归者假公田。”

    按:《汉书宣帝本纪》云云。

    神爵元年后将军赵充国奏屯临羌东至浩亹羌故田及公田二千顷以上

    按《汉书宣帝本纪》,神爵元年秋,后将军充国言屯田 之计。按《赵充国传》,充国为后将军,神爵元年,渡河 击卤,以殄灭为期,欲罢骑兵屯田,以待其敝。上屯田 奏曰:“臣闻兵者,所以明德除害也。故举得于外,则福 生于内,不可不慎。臣所将吏士马牛食,月用粮谷十 九万九千六百三十斛,盐千六百九十三斛,茭槁二 十五万二百八十六石。难久不解,繇役不息。又恐它 裔卒有不虞之变,相因并起,为明主忧,诚非素定庙 胜之册。且羌易以计破,难用兵碎也,故臣愚以为击 之不便。”计度临羌东至浩亹,羌故田及公田,民所未 垦,可二千顷以上,其间邮亭多坏败者。臣前部士入 山伐材木,大小六万馀枚,皆在水次。愿“罢骑兵,留弛 刑应募及淮阳、汝南步兵与吏士私从者,合一万二 百八十一人,用谷月二万七千三百六十三斛,盐三 百八斛,分屯要害处。冰解漕下,缮乡亭,浚沟渠,治湟、 狭以西道桥七十所,令可至鲜水左右”田事,出赋人 二十亩。至四月草生,发郡骑及属国胡骑伉健各千, 倅马什二。就草为田者,“游兵以充入金城郡,益积畜, 省大费。今大司农所转谷至者,足支万人一岁食。谨 上田处及器用簿,唯陛下裁许。”诏罢兵,独留充国屯 田。

    元帝初元元年以郡国公田及少府园池假贫民

    按《汉书元帝本纪》:“初元元年三月丙午,以三辅、太常 郡国公田及苑可省者,振业贫民。夏四月,诏江海陂 湖园池属少府者,以假贫民,勿租赋。”

    初元二年,诏罢诸苑囿池田,假与贫民。

    按:《汉书元帝本纪》:“二年三月,诏罢水衡禁囿、宜春下 苑、少府佽飞外池、严籞池田,假与贫民。”

    ====成帝绥和二年哀帝即位诏吏民皆限名田====按《汉书哀帝本纪》:“绥和二年三月,成帝崩,夏四月,太 子即皇帝位。六月诏曰:制节谨度,以防奢淫,为政所 先,百王不易之道也。诸侯王、列侯、公主、吏二千石及 豪富民,多畜奴婢,田宅亡限,与民争利,百姓失职,重 困不足,其议限列。”有司条奏:“诸王、列侯得名田国中, 列侯在长安及公主名田县道,关内侯、吏、民名田皆” 无得过三十顷。诸侯王奴婢二百人,列侯、公主百人; 关内侯、吏民三十人,年六十以上,十岁以下,不在数 中。贾人皆不得名田为吏,犯者以律论。诸名田畜奴 婢过品,皆没入县官。齐三服官诸官织绮绣难成害 女红之物,皆止无作输。除《任子令》及诽谤诋欺法。掖 庭宫人年三十以下,出嫁之官;奴婢五十以上免为 庶人。禁郡国无得献名兽。益吏三百石以下奉察吏 残贼酷虐者以时退,有司无得举赦前往事。博士弟 子父母死,予宁三年。 按《食货志》:“哀帝即位,师丹辅 政,建言古之圣王,莫不设井田,然后治乃可平。孝文 皇帝承亡周乱秦兵革之后,天下空虚,故务劝农桑, 帅以节俭,民始充实,未有并兼之害,故不为民田及 奴婢为限。今累世承平,豪富吏民訾数巨万,而贫弱 俞困。盖君子为政,贵因循而重改作,然所以有改者, 将以救急也,亦未可详,宜略为限。”天子下其议,丞相 孔光、大司空何武奏请:“诸侯王、列侯皆得名田国中。 列侯在长安,公主名田县道,及关内侯、吏民名田皆 毋过三十顷,诸侯王奴婢二百人,列侯、公主百人,关 内侯、吏、民三十人,期尽三年。犯者没入官。”时田宅奴 婢贾为减贱,丁、傅用事,董贤隆贵,皆不便也。诏书“且 须”,后遂寝不行。宫室、苑囿府库之藏已侈,百姓訾富, 虽不及文、景,然天下户口最盛矣。

    平帝元始二年定垦田之数

    按《汉书平帝本纪》,不载。 按《地理志》,“武帝开广三边, 讫于孝平,凡郡国一百三,县邑千三百一十四,道三 十二,侯国二百四十一,地东西九千三百二里,南北 万三千三百六十八里,提封田一万万四千五百一 十三万六千四百五顷,其一万万二百五十二万八 千八百八十九顷,邑居道路山川林泽,群不可垦,其 三”千二百二十九万九百四十七顷可垦,定垦田八 百二十七万五百三十六顷;民户千二百二十三万 三千六十二,口五千九百五十九万四千九百七十 八。《汉》极盛矣。

    按:杜佑《通典》“二年,定垦田八百二十七万五百三十 顷”,盖纪汉盛时之数。

    据元始二年户一千二百二十三万三千,每户合得田六十七亩百四十六步有奇。

    孺子婴初始二年即莽始建国元年王莽复设井田更名天下田曰王田

    按《汉书食货志》:“王莽篡位,下令曰:‘汉氏减轻田租,三 十而税一。常有更赋,罢癃咸出,而豪民侵陵分田,劫 假厥名,三十实什税五也。富者骄而为邪,贫者穷而 为奸,俱陷于辜,刑用不错。今更名天下田曰王田,奴 婢曰私属,皆不得卖买。其男口不满八而田过一井 者,分馀田与九族。乡党犯令法至死,制度又不定,吏’” 缘为奸,天下謷謷然,陷刑者众。 按《王莽传》,始建国 元年,莽帅公侯卿士,奉皇太后玺韨,上太皇太后,顺 符命,去汉号,大赦天下。莽曰:“古者设庐井八家,一夫 一妇,田百亩,什一而税,则国给民富而颂声作。此唐 虞之道,三代所遵行也。秦为无道,厚赋税以自供奉, 罢民力以极欲,坏圣制,废井田,是以兼并起,贪鄙生, 强者规田以千数,弱者曾无立锥之居。今更名天下 田曰王田,奴婢曰私属,皆不得卖买。其男口不盈八 而田过一井者,分馀田予九族,邻里乡党故无田。今 当受田者如制度,敢有非井田圣制无法惑众者,投 诸四裔。”于是农商失业,食货俱废,民人至涕泣于市 道,及坐卖买田宅、奴婢铸钱,自诸侯卿大夫至于庶 民,抵罪者不可胜数。

    初始五年。即莽始建国四年王莽下书,许卖诸名食王田。 按《汉书王莽传》:“始建国四年,中郎区博谏莽曰:‘井田 虽圣王法,其废久矣。周道既衰而民不从。秦知顺民 之心,可以获大利也,故灭庐井而置阡陌,遂王诸夏, 讫今海内未厌其敝。今欲违民心,追复千载绝迹,虽 尧舜复起,而无百年之渐,弗能行也。天下初定,万民 新附,诚未可施行’。”莽知民怨,迺下《书》曰:“诸名食王田, 皆得卖之,勿拘以法。犯私买卖庶人者,且一切勿治。”

    后汉

    光武帝建武十一年马援奏请破羌以西开导水田按后汉书光武帝本纪不载 按马援传建武十一年夏玺书拜援陇西太守时朝廷以金城破羌之西

    涂远多寇,议欲弃之。援上言:“破羌以西,城多完牢,易 可依固。其田土肥壤,灌溉流通。如令羌在湟中,则为 害不休,不可弃也。”帝然之。于是诏武威太守,令悉还 金城客民,归者三千馀口,使各反旧邑。援奏为置长

    吏,缮城郭,起坞候,开导水田,劝以耕收,郡中乐业
    考证
    建武十五年六月庚午,诏下州郡检覆垦田顷亩及

    户“口年纪,又考实二千石长吏阿枉不平者。”

    按:《后汉书光武帝本纪》云云。

    按《文献通考》,帝以天下垦田多不以实自占,又户口 年纪互相增减,乃下诏州郡检覆。于是刺史太守多 为诈巧,苟以度田为名,聚民田中,并度庐屋里落,民 遮道啼呼,或优饶豪右,侵刻羸弱。时诸郡各遣使奏 事,帝见陈留吏牍上有书,视之云:“颍川、弘农可问,河 南、南阳不可问。”帝诘吏由趣,吏不肯伏,抵言于长寿 街得之,帝怒。时东海公阳年十二,侍侧,曰:“吏受郡敕, 当欲以垦田相方耳。河南帝城,多近臣,南阳帝乡,多 近亲。田宅逾制,不可为准。”帝令虎贲将诘问吏,吏乃 首服。

    建武十六年“秋九月,河内尹张伋及诸郡守十馀人 坐度田不实,皆下狱死。”

    按:《后汉书光武帝本纪》云云。

    《东观记》曰:“刺史太守多为诈巧,不务实核,苟以度田为名,聚人田中,并度庐屋里落,聚人遮道啼呼。”

    建武十八年,使耿遵治皇祖庙稻田。

    按《后汉书光武帝本纪》,不载。 按《祭祀志注》《古今注》 曰:“建武十八年七月,使中郎将耿遵治皇祖庙旧庐 稻田。”

    建武二十一年,立三营屯田。

    按:《后汉书光武帝本纪》,不载 按《郡国志注》,应劭《汉 官仪》:“世祖中兴,海内人民可得而数,裁十二三。边陲 萧条,靡有孑遗,鄣塞破壤,亭队绝灭。建武二十一年, 始遣中郎将马援、谒者分筑烽候堡壁,稍兴立郡县 十馀万户,或空置大守令长,招还人民。上笑曰:‘今边 无人而设长吏治之,难如春秋素王矣’。”乃建立三营, 屯田殖谷、弛刑谪徒,以充实之。

    明帝永平九年夏四月甲辰诏郡国以公田赐贫人各有差

    按:《后汉书明帝本纪》云云。

    永平十一年,刘般请“申敕刺史、二千石实核田亩,其 有增加,与夺田同罪。”

    按:《后汉书明帝本纪》,不载。 按《刘般传》:永平十年,征 般行执金吾事。明年,兼屯骑校尉。先是,时下令禁民 二业,又以郡国牛疫,通使区种增耕,而吏下检结,多 失其实,百姓患之。般上言:“郡国以牛疫水旱,垦田多 减,故诏敕区种,增进顷亩,以为民也。而吏举度田,欲 令多前,至于不种之处,亦通为租。可申敕刺史、二千 石,务令实核,其有增加,皆使与夺田同罪。”帝悉从之。

    《氾胜之书》曰:“上农区田法,区方深各六寸,间相去七寸,一亩三千八百区,丁男女种十亩,至秋收区三升粟,亩得百斛。中农区田法,方七寸深六寸,间相去二尺,一亩千二十七区,丁男女种十亩,秋收粟,亩得五十一石。下农区田法,方九寸深六寸,间相去三尺,秋收亩得二十八石,旱即以水沃之。”

    永平十三年,汴渠成,诏以滨渠下田赋与贫人。 按《后汉书明帝本纪》:“十三年夏四月,汴渠成。辛巳,行 幸荥阳,巡行河渠。乙酉,诏曰:自汴渠决败六十馀岁, 加顷年以来,雨水不时,汴流东侵,日月益甚,水门故 处,皆在河中,漭瀁广溢,莫测坼岸,荡荡极望不知纲 纪。今兖、豫之人,多被水患,乃云县官不先人急,好兴 它役,又”或以为河流入汴,幽、冀蒙利,故曰“左堤强则 右堤伤,左右俱强则下方伤。”宜任水埶所之,使人随 高而处,公家息壅塞之费,百姓无陷溺之患。议者不 同,南北异论,朕不知所从,久而不决。今既筑堤理渠, 绝水立门,河汴分流,复其旧迹,陶丘之北,渐就壤坟, 故荐嘉玉絜牲,以礼河神。东过洛汭,叹禹之绩。“今五 土之宜,反其正色。滨渠下田,赋与贫人。无令豪右得 固其利。”

    永平十六年,置“伊吾卢城屯田。”

    按《后汉书明帝本纪》:十六年“春二月,伐北匈奴。窦固 破呼衍王于天山,留兵屯伊吾卢城。”

    本匈奴中地名。既破呼衍,即其地置宜禾都尉,以为屯田。今伊州细职县伊吾故城是也。

    章帝建初元年秋七月辛亥诏以上林池籞田赋与贫人

    按:《后汉书章帝本纪》云云。

    建初三年,诏“度田为三品。”

    按《后汉书章帝本纪》,不载。 按《秦彭传》:“彭拜骑都尉, 建初元年,迁山阳太守,兴起稻田数千顷,每于农月 亲度顷亩,分别肥瘠,差为三品,各立文簿,藏之乡县。 于是奸吏跼蹐,无所容诈。彭乃上言,宜令天下齐同 其制。”诏书以其所立条式,班令三府,并下州郡。 按《文献通考》,建初三年,诏度田为三品。

    元和元年二月甲戌诏令郡国募人无田欲徙它界就肥饶者恣听之到在所赐给公田

    按:《后汉书章帝本纪》云云元和三年诏“诸郡肥田尚多,未有垦辟,其悉以赋贫 民。”

    按《后汉书章帝本纪》:元和三年二月壬寅,告常山、魏 郡、清河、巨鹿、平原、东平郡太守相曰:“《月令》孟春,善相 丘陵,土地所宜。今肥田尚多,未有垦辟,其悉以赋贫 民,给与粮种,务尽地力,勿令游手。”

    和帝永元十四年曹凤上言西海郡县规固二榆广设屯田上官鸿上开置归义建威屯田侯霸上置东西邯屯田

    按《后汉书和帝本纪》,不载。 按《西羌传》,永元十四年, 安定降羌烧何种胁诸羌数百人反叛,郡兵击灭之, 悉没入弱口为奴婢。时西海及大小榆谷左右无复 羌寇,隃麋相曹凤上言:“西戎为害,前世所患。臣不能 纪古,且以近事言之。自建武以来,其犯法者常从烧 当种起,所以然者,以其居大小榆谷,土地肥美,又近 塞内诸种,易以为非,难以攻伐。南得锺存,以广其众, 北阻大河,因以为固。又有西海鱼盐之利,缘山滨水, 以广田畜,故能强大。常、雄诸种,恃其权勇,招诱羌胡。 今者衰困,党援坏沮,亲属离叛,馀胜兵者不过数百, 亡逃栖窜,远依发羌。臣愚以为宜及此时建复西海 郡县,规固二榆,广设屯田,隔塞羌胡交关之路,遏绝 狂狡窥欲之源,又殖谷冨边,省委输之役,国家可以 无西方之忧。”于是拜凤为金城西部都尉,将徙士屯 龙耆。后金城长史上官鸿上开置归义、建威屯田二 十七部,侯霸复上置东、西邯屯田五部,增留、逢二部。 帝皆从之。

    元兴元年垦田七百三十二万一百七十顷八十亩百四十步元兴郡国志注讹永兴

    按《后汉书和帝本纪》。不载 按《郡国志注》云云。

    安帝永初元年二月丙午以广城游猎地及被灾郡国公田假与贫民

    按:《后汉书安帝本纪》云云。

    永初二年,以公田赋与贫人。

    按《后汉书安帝本纪》,不载。 按《樊宏传》,宏族曾孙准, 补尚书郎。邓太后临朝,再迁御史中丞,上疏曰:“今可 减无事之物,省中都官吏。京师作者被灾之郡,百姓 凋残,恐非赈给所能胜赡。可依征和元年故事,遣使 持节慰安尤困乏者,徙置荆扬孰郡,既省𨍭运之费, 且令百姓各安其所。今虽有西屯之役,宜先东州之 急。如遣使者,与二千石随事消息,悉留富人,守其旧 土,转尤贫者过所衣食,诚父母之计也。愿以臣言下 公卿平议。”太后从之,悉以公田赋与贫人。

    按《通鉴》:“永初二年春正月,以公田赋与贫民。”

    延光四年垦田六百九十四万二千八百九十二顷一十三亩八十五步

    按《后汉书安帝本纪》。不载。 按《郡国志注》云云。

    顺帝永建四年复朔方西河上郡激河浚渠为屯田按后汉书顺帝本纪不载 按西羌传永建四年尚书仆射虞诩上疏曰臣闻子孙以奉祖为孝君上以

    “安民为明”,此高宗、周宣所以上配汤武也。《禹贡》雍州 之域,厥田惟上,且沃野千里,谷稼殷积。又有龟兹盐 池,以为民利,水草丰美,土宜产牧,牛马衔尾,群羊塞 道,北阻山河,乘阸据险,因渠以溉,水舂河漕,用功省 少而军粮饶足。故孝武皇帝及光武筑朔方,开西河, 置上郡,皆为此也。而遭元元、无妄之灾,众羌内溃,郡 “县兵荒,二十馀年。夫弃沃壤之饶,损自然之财,不可 谓利;离河山之阻,守无险之处,难以为固。今三郡未 复,园陵单外,而公卿选懦,容头过身,张解设难,但计 所费,不图其安。宜开圣德,考行所长。”书奏,帝乃复三 郡。使谒者郭璜督促徙者各归旧县,缮城郭,置候驿。 既而激河浚渠为屯田,省内郡费,岁“一亿计。”遂令安 定、北地、上郡及陇西、金城常储谷粟,令周数年。马贤 以犀苦兄弟数背叛,因系质于令居。其冬,贤坐征免, 右扶风韩皓代为校尉。明年,犀苦诣皓,自言求归故 地。皓复不遣,因转湟中屯田置两河间,以逼群羌。皓 复坐征,张掖太守马续代为校尉。两河间羌以屯田 近之,恐必后图,乃解仇诅盟,各自儆备。续欲先示恩 信,乃上移屯田还湟中,羌意乃安。

    《永建》六年,复令开设伊吾屯田。

    按《后汉书顺帝本纪》,不载。 按《西域传》,六年,“帝以伊 吾旧膏腴之地,傍近西域,匈奴资之,以为钞暴,复令 开设屯田,如永元时事,置伊吾司马一人。”

    建康元年垦田六百八十九万六千二百七十一顷五十六亩一百九十四步

    按《后汉书顺帝本纪》。不载 按《郡国志注》云云 按杜佑《通典注》。“据建康元年。户九百九十四万六千 九百九十。每户合得田七十亩有奇。”

    冲帝永嘉元年垦田六百九十五万七千六百七十六顷二十亩百八步

    按《后汉书冲帝本纪》。不载 按《郡国志注》云云。

    ====质帝本初元年垦田六百九十三万一百二十三顷====三十八亩。

    按《后汉书质帝本纪》。不载。 按《郡国志注》云云。

    献帝建安十四年魏公开置芍陂屯田

    按《后汉书。献帝本纪》。不载 按《三国魏志武帝本纪》。 建安十四年“秋七月,置扬州郡县长吏,开芍陂屯田。”

    按《刘馥传》:“馥,沛国相人,建安初,太祖辟为司徒掾。”

    后孙策所置庐江太守李述攻杀扬州刺史严象,庐 江梅干雷绪、陈兰等,聚众数万,在江淮间郡县残破。 太祖方有袁绍之难,谓馥可任以东南之事,遂表为 扬州刺史。馥受命,单马造合肥空城,建立州治,南怀、 绪等皆安集之,贡献相继。数年中,恩化大行,百姓乐 其政,流民越江山而归者以万数。于是广屯田,兴治 芍陂及茹陂、七门、吴塘诸堨,以溉稻田,官民有蓄。 按《晋书食货志》:汉自董卓之乱,百姓流离,谷石至五 千馀万,人多相食。魏武既破黄巾,欲经略四方,而苦 军食不足,羽林监颍川枣祗建置《屯田议》,魏武乃令 曰:“夫定国之术,在于强兵足食。秦人以急农兼天下, 孝武以屯田定西域,此先世之良式也。”于是以任峻 为典农中郎将,募百姓屯田许下,得谷百万斛。郡国 列置田官,数年之中,所在积粟,仓廪皆满。既而又以 沛国刘馥为扬州刺史,镇合肥,广屯田,修芍陂、茹陂、 七门、吴塘诸堨以溉稻田,公私有蓄,历代为利。

    齐王芳正始四年太傅司马懿用邓艾计穿渠三百馀里溉田二万顷

    按《三国魏志齐王芳本纪》,不载。 按《晋书食货志》:“正 始四年,宣帝又督诸军伐吴,因欲广田积谷,为兼并 之计。乃使邓艾行陈项以东,至寿春地。艾以为田良 水少,不足以尽地利,宜开河渠,可以大积军粮,又通 运漕之道,乃著《济河论》以喻其指。又以为昔破黄巾, 因为屯田,积谷许都,以制四方。今三隅已定,事在淮 南。每大军征举,运兵过半,功费巨亿,以为大役。陈、蔡 之间,土下田良,可省许昌左右诸稻田,并水东下,令 淮北二万人、淮南三万人分休,且佃且守,水丰常收, 三倍于西。计除众费,岁完五百万斛以为军资,六七 年间,可积三千万馀斛于淮北,此则十万之众五年 食也。以此乘敌,无不克矣。”宣帝善之,皆如艾计施行。 遂北临淮水,自锺离而南,横石以西,尽泚水四百馀 里。五里置一营,营六十人,且佃且守。兼修广淮、扬百 尺二渠,上引河流,下通淮、颍,大治诸陂于颍南颍北, 穿渠三百馀里,溉田二万顷。淮南淮北,皆相连接。自 寿春到京师,农官兵田,鸡犬之声,阡陌相属。每东南 有事,大军出征,汎舟而“下,达于江淮,资食有储,而无 水害”,艾所建也。按三国志邓艾传系正始二年馀俱同

    武帝   年有司奏请限田

    按《晋书武帝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武帝平吴之后, 有司奏诏书,王公以国为家,京城不宜复有田宅。今 未暇作诸国邸,当使城中有往来处。近郊有刍槁之 田,今可限之国王公侯,京城得有一宅之处。近郊田, 大国田十五顷,次国十顷,小国七顷,城内无宅,城外 有者皆听留之。男子一人占田七十亩,女子三十亩。 其外丁男课田五十亩,丁女二十亩,次丁男半之,女 则不课。”其官品第一至于第九,各以贵贱占田。品第 一者占五十顷,第二品四十五顷,第三品四十顷,第 四品三十五顷,第五品三十顷,第六品二十五顷,第 七品二十顷,第八品十五顷,第九品十顷。而又各以 品之高卑荫其亲属,多者及九族,少者三世宗室国 宾,先贤之后及士人子孙,亦如之。

    泰始四年御史中丞傅元上课田务多顷亩之病诏善之

    按:《晋书武帝本纪》,不载。 按《傅元传》,元泰始四年,为 御史中丞,上便宜五事,其四曰:“古以步百为亩,今以 二百四十步为一亩,所觉过倍。”近魏初课田,不务多 其顷亩,但务修其功力,故白田收至十馀斛,水田收 数十斛。自顷以来,日增田顷亩之课,而田兵益甚,功 不能修理,至亩数斛已还,或不足以偿种,非与曩时 异。“天地横遇灾害也,其病正在于务多顷亩而功不 修耳。窃见河堤谒者石恢,甚精练水事及田事,知其 利害。乞中书召恢,委曲问其得失,必有所补益。”诏曰: “如所论皆善。深知乃心,广思诸宜动静以闻也。” 泰始五年,以汲郡太守王宏督劝开荒五千馀顷,赐 谷千斛。

    按《晋书武帝本纪》,“五年冬十月丙子,以汲郡太守王 宏有政绩,赐谷千斛。” 按《食货志》:“五年十月,诏以司 隶校尉石鉴所上汲郡太守王宏,勤恤百姓,遵化有 方,督劝开荒五千馀顷,遇年普饥,而郡界独无匮乏, 可谓能以劝教,时同功异者矣。其赐谷千斛,布告天 下。”

    咸宁三年杜预疏请决沥陂堨以利田亩从之

    按:《晋书武帝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咸宁三年诏曰“今年霖雨过差,又有虫灾,颍川襄城,自春以来,略不 下种,深以为虑。主者何以为百姓计,促处当之。”杜预 上疏曰:“臣辄思惟,今者水灾,东南特剧,非但五稼不 收,居业并损,下田所在停污,高地皆多硗塉,此即百 姓困穷,方在来年。虽诏书切告长吏二千石,为之设 计,而不廓开大制,定其趣舍之宜,恐徒文具,所益盖 薄。当今秋夏蔬食之时,而百姓已有不赡,前至冬春, 野无青草,则必指仰官谷以为生命,此乃一方之大 事,不可不豫为思虑者也。”臣愚谓既以水为困,当恃 鱼菜螺蚌,而洪波汎滥,贫弱者终不能得。今者宜大 坏兖、豫州东界诸陂,随其所归而宣导“之,交令饥者 尽得水产之饶,百姓不出境界之内,旦暮野食,此目 下日给之益也。水去之后,填淤之田,亩收数锺,至春 大种五谷,五谷必丰,此又明年益也。”预又言:“诸欲修 水田者,皆以火耕水耨为便,非不尔也。然此事施于 新田草莱,与百姓居相绝离者耳。往者东南草创人 稀,故得火田之利。自顷”户口日增,而陂堨岁决,良田 变生蒲苇。人居沮泽之际,水陆失宜,放牧绝种,树木 立枯,皆陂之害也。陂多则土薄水浅,潦不下润,故每 有水雨,辄复横流,延及陆田。言者不思其故,因云“此 土不可陆种。”臣计汉之户口,以验今之陂处,皆陆业 也。其或有旧陂旧堨,则坚完修固,非今所谓当为人 害者也。“臣前见尚书胡威启宜坏陂,其言恳至。臣中 者又见宋侯相应遵上便宜,求坏泗陂,徙运道,时下 都督度支共处,当各据所见,不从。”遵言:“臣按遵上事, 运道东诣寿春,有旧渠,可不由泗陂。泗陂在遵地界, 坏地凡万三千馀顷,伤败成业。遵县领应佃二千六 百口,可谓至少,而犹患地狭,不足肆力,此皆水之为 害也,当所共恤。而都督度支方复执异,非所见之难, 直以不同害理也。人心所见既不同,利害之情又有 异,军家之与郡县,士大夫之与百姓,其意莫有同者, 此皆偏其利以忘其害者也。”此理之所以未尽,而事 之所以多患也。臣又按豫州界二度支所领佃者州 郡大军杂士,凡用水田七千五百馀顷耳,计三年之 储,不过二万馀顷。以常理言之,无为多积无用之水。 况于今者水潦瓫溢,大为灾害。臣以为与其失当,宁 泻之不滀。宜发明诏,敕刺史二千石,“其汉氏旧陂旧 堨,及山谷私家小陂,皆当修缮以积水。其诸魏氏以 来所造立,及诸因雨决溢蒲苇马肠陂之类,皆决沥 之。”长吏二千“石躬亲劝功。诸食力之人,并一时附功, 令比及水冻,得粗枯涸,其所修功实之人,皆以俾之。 其旧陂堨沟渠当有所补塞者,皆寻求微迹,一如汉 时故事,豫为部分列上,须冬东南休兵交代,各留一 月以佐之。”夫川渎有常流,地形有定体,汉氏居人众 多,犹以无患,今因其所患而宣写之,迹古事以明“近, 大理显然,可坐论而得。臣不胜愚意,窃谓最是今日 之实益也。”朝廷从之。

    惠帝元康元年给百官菜田顷亩各有差

    按:《晋书惠帝本纪》,不载。 按《职官志》:“诸公及开府位 从公者,元康元年给菜田十顷,驺十人,立夏后不及 田者,食奉一年;特进、汉官给菜田八顷,田驺八人,立 夏后不及田者,食奉一年。光禄大夫给菜田六顷,田 驺六人;尚书令给菜田六顷,田驺六人,立夏后不及 田者,食奉一年;太子太傅、少傅给菜田六顷,田驺六 人。”立夏后不及田者,食奉一年。

    元帝   年晋陵内史张闿立曲阿新丰塘溉田八百馀顷

    按:《晋书元帝本纪》,不载。 按《张闿传》:元帝践阼,补晋 陵内史。时所部四县并以旱失田,闿乃立曲阿新丰 塘,溉田八百馀顷,每岁丰稔。葛洪为其颂,计用二十 一万一千四百二十功,以擅兴造免官。后公卿并为 之言曰:“张闿兴陂溉田,可谓益国,而反被黜,使臣下 难复为善。”帝感悟,乃以闿为大司农。

    太兴 年后军将军应詹表简流人兴复江西旷废良田

    按:《晋书元帝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元帝时,后军将 军应詹表曰:‘魏武皇帝用枣祗、韩浩之议,广建屯田, 又于征伐之中分带甲之士,随宜开垦,故下不甚劳 而大功克举也。间者流人奔东吴,东吴今俭,皆已还 反。江西良田,旷废来久,火耕水耨,为功差易。宜简流 人,兴复农官,功劳报赏,皆如魏氏故事,一年中与百 姓,二年分税,三年计赋税’”,以使之公私兼济,则仓盈 庾亿可计日而待也。按杜佑通典系太兴中

    穆帝升平 年北府都督荀羡起田于东阳之石鳖按晋书穆帝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升平初荀羡为北府都督镇下邳起田于东阳之石鳖公私利之

    安帝义熙九年夏四月壬戌罢临沂湖熟皇后脂泽田四十顷以赐贫人

    按:《晋书安帝本纪》云云。

    ====孝武帝孝建三年二月壬午制内外官有田在近道====听遣所给吏僮附业。

    按:《宋书孝武帝本纪》云云。

    大明 年立占山泽之制又徙山阴县人于馀姚鄮鄞三县垦起湖田

    按《宋书孝武帝本纪》,不载。 按杜佑《通典》,大明初,羊 希为尚书左丞。时扬州刺史西阳王子尚上言,“山湖 之禁,虽有旧科,人俗相因替而不奉。熂山封水,保为 家利。自顷以来,颓弛日甚。富强者兼岭而占,贫弱者 薪苏无托。至渔采之地,亦又如兹。斯实害理之深弊。 请损益旧条,更申恒制。”有司检壬辰诏书,“擅占山泽 强盗,律论,赃一丈以上皆弃市。”希以壬辰之制,其禁 严刻,事既难遵,理与时弛。而占山封水,渐染复滋,更 相因仍,便成先业。一朝顿去,易致怨嗟。今更刋革,立 制五条。凡是山泽先恒熂“种竹木薪果为林,仍及 陂湖江海,鱼梁鳅𫚖,恒加工修作者,听不追。旧官品 第一第二品,听占山三顷;第三第四品,二顷五十亩; 第五第六品,二顷;第七第八品,一顷五十亩;第九品 及百姓一顷。皆依定格条上赀簿。若先已占山,不得 更占。先占足,若非前条旧业,一不得禁。有犯者,水土 一尺以上,并计赃依常盗论。”除晋咸康二年壬辰之 科。从之。时山阴县人多田少,孔灵符表请徙无赀之 家于馀姚、鄮、鄞三县,垦起湖田。帝令公卿博议,咸曰: “夫训农修政,有国所同。土著之人,习玩日久。如京师 无田,不闻徙居他县。寻山阴豪族富室,顷亩不少,贫 者肆力,非为无处。又缘湖居人,鱼鸭为业。小人习始 既难,劝之未”易,远废之畴,方翦荆棘,率课穷乏,其事 弥难,资徙粗立,徐行无晚。帝违众议,徙人并成良业。

    𫚖原本按:《字典》无,疑讹

    武帝大同七年诏以公田给贫民不得假与豪家

    按《梁书武帝本纪》:“大同七年十一月丁丑,诏曰:‘用天 之道,分地之利,盖先圣之格训也。凡是田桑废宅没 入者,公创之外,悉以分给贫民,皆使量其所能,以受 田分。如闻顷者豪家富室多占取公田,贵价僦税以 与贫民,伤时害政,为蠹已甚。自今公田悉不得假与 豪家,已假者特听不追。其若富室给贫民种粮共营’” 作者,不在“禁例。”

    北魏

    太武帝   年以著作郎高允言遂除田禁

    按《魏书太武帝本纪》,不载。 按《高允传》:“允领着作郎, 世祖引允与论刑政,言甚称旨。因问允曰:‘万机之务, 何者为先?是时多禁封良田,又京师游食者众,允因 言曰:‘臣少也贱,所知惟田,请言农事。古人云,方一里 则为田三顷七十亩,百里则田三万七千顷,若勤之 则亩益三升,不勤则亩损三升。方百里损益之率为 粟二百二十二万斛,况以天下之广乎?若公私有储, 虽遇饥年,复何忧哉’’!”世祖善之,遂除田禁,悉以授民。

    太平真君五年薄骨律镇将刁雍表请引河水劝课大田诏宜便兴立就功

    按《魏书太武帝本纪》,不载。 按《刁雍传》:雍,渤海人,真 君五年为薄骨律镇将,至镇,表曰:“臣蒙宠出镇,奉辞 西藩,总统诸军,户口殷广。又总勒戎马,以防不虞,督 课诸屯,以为储积,夙夜惟忧,不遑宁处。以今年四月 末到镇,时以夏中,不及东作,念彼农夫,虽复布野,官 渠乏水,不得广殖。乘前以来,功不充课,兵人口累,率 皆饥俭。略加检行,知此土稼穑艰难。夫欲育民丰国, 事须大田,此土乏雨,正以引河为用。”观旧渠堰,乃是 上古所制,非近代也。富平西南三十里有艾山,南北 二十六里,东西四十五里,凿以通河,似禹旧迹。其两 岸作溉田大渠,广十馀步。山南引水入此渠中,计昔 为之,高于水不过一丈,河水激急,沙土“漂流。今日此 渠高于河水二丈三尺,又河水浸射,往往崩颓,渠溉 高悬,水不得上。虽复诸处按旧引水,水亦难求。今艾 山北河中有洲渚,水分为二,西河小狭,水广百四十 步。臣今求入来年正月,于河西高渠之北八里,分河 之下五里,平地凿渠,广十五步,深五尺,筑其两岸,令 高一丈。北行四十里,还入古高渠,即循高渠而北,复 八十里,合百二十里,大有良田。计用四千人,四十日 功,渠得成讫。所欲凿新渠口,河下五尺,水不得入。今 求从小河东南岸斜断到西北岸,计长二百七十步, 广十步,高二丈,绝断小河,二十日功,计得成毕。”合计 用功六十日,小河之水尽入新渠,水则充足,溉官私 田四万馀顷,一旬之间,则水一遍。水凡四溉,谷得成 实,官课常充,民亦丰赡。诏曰:“卿忧国爱民,知欲更引 河水劝课大田,宜便兴立,以克就为功,何必限其日 数也。有可以便国利民者,动静以闻。”

    孝文帝太和元年始敕均田

    按《魏书孝文帝本纪》,“太和元年三月丙午,诏曰:‘朕政 治多阙,灾眚屡兴。去年生疫,死伤大半,耕垦之利,当 有亏损。今东作既兴,人须肄业。其敕在所督课田农, 有牛者加勤于常岁,无牛者倍庸于馀年。一夫制治田四十亩,中男二十亩。无令人有馀力,地有遗利’。” 按《李孝伯传》,“孝伯兄子安世,历主客给事中,时民困 饥”流散,豪右多有占夺。安世乃上疏曰:“臣闻量地画 野,经国大式,邑地相参,致治之本,井税之兴,其来日 久。田莱之数,制之以限,盖欲使土不旷功,民罔游力。 雄擅之家,不独膏腴之美;单陋之夫,亦有顷亩之分。 所以恤彼贫微,抑兹贪欲,同富约之不均,一齐民于 编户。窃见州郡之民,或因年俭流移,弃卖田宅,漂居 异乡,事涉数世。三长既立,始返旧墟,庐井荒毁,桑榆 改植。事已历远,易生假冒,强宗豪族,肆其侵凌,远认 魏晋之家,近引亲旧之验。又年载稍久,乡老所惑,群 证虽多,莫可取据。各附亲知,互有长短,两证徒具,听 者犹疑,争讼迁延,连纪不判。良畴委而不开,柔桑枯 而不采。侥幸之徒兴,繁多之狱作。欲令家丰岁储,人 给资用,其可得乎!愚谓今虽桑井难复,宜更均量,审 其径术,令分艺有准,力业相称,细民获资生之利,豪 右靡馀地之盈。则无私之泽,乃播均于兆庶;如阜如 山,可有积于比户矣。又所争之田,宜限年断,事久难 明,悉属今主。然后虚妄之民,绝望于觊觎;守分之士, 永免于”凌夺矣。高祖深纳之后,均田之制,起于此矣。 太和五年,刺史太守给公田

    按《魏书。孝文帝本纪》。不载。 按杜佑《通典》,“五年,州刺 史、郡太守并官,节级给公田。”

    太和九年。诏“均给天下民田。”

    按《魏书孝文帝本纪》,“九年冬十月丁未,诏曰:‘朕承乾 在位,十有五年,每览先王之典,经纶百氏,储畜既积, 黎元永安。爰暨季叶,斯道陵替,富强者并兼山泽,贫 弱者望绝一廛,致令地有遗利,民无馀财,或争亩畔 以亡身,或因饥馑以弃业,而欲天下太平,百姓丰足, 安可得哉!今遣使者循行州郡,与牧守均给天下之’” 田,还受,以生死为断,劝课农桑,兴富民之本。 按《食 货志》:“九年下诏均给天下民田,诸男夫十五以上,受 露田四十亩,妇人二十亩,奴婢依良丁,牛一头受田 三十亩,限四牛所授之田率倍之,三易之田再倍之, 以供耕作及还受之盈缩。诸民年及课则受田,老免 及身没则还田,奴婢牛随有无以还受。”诸桑田不在 还受之限,但通入倍田分。于分虽盈没则还田,不得 以充露田之数,不足者,以露田充倍。诸初受田者,男 夫一人给田二十亩,课莳馀种桑五十树,枣五株,榆 三根。非桑之土,夫给一亩,依法课莳。榆、枣奴各依良 限三年种毕;不毕,夺其不毕之地,于桑榆地分杂莳 馀果,及多种桑榆者,不禁。诸应还之田,不得种桑、榆 枣果,种者以违令论,地入还分。诸桑田皆为世业,身 终不还,恒从见口,有盈者无受,无还,不足者受种如 法。盈者得卖其盈,不足者得买所不足不得卖其分, 亦不得买过所足。诸麻布之土,男夫及课别给麻田 十亩,妇人五亩,奴婢依良,皆从还受之法。诸有举户, 老小癃残无授田者,年十一已上及癃者,各授以半 夫田;年逾七十者不还所受。寡妇守志者,虽免课亦 授妇田。诸还受民田,恒以正月。若始受田而身亡及 卖买奴婢、牛者,皆至明年正月乃得还受。诸土广民 稀之处,随力所及,官借民种莳役有土居者,依法封 授。诸地狭之处,有进丁受田而不乐迁者,则“以其家 桑田为正。田分又不足,不给倍;田又不足,家内人别 减分。无桑之乡,准此为法。”乐迁者听逐空荒,不限异 州他郡,唯不听避劳就逸,其地足之处,不得无故而 移。诸民有新居者,三口给地一亩,以为居室;奴婢五 口给一亩;男女十五以上,因其地分口课种菜五分 亩之一。诸一人之分,正从正,倍从倍,不得隔越他畔。 进丁受田者,恒从所近。若同时俱受,先贫后富,再倍 之田,放此为法。诸远流配谪无子孙及户绝者,墟宅 桑榆,尽为公田,以供授受。授受之次,给其所亲;未给 之间,亦借其所亲。诸“宰民之官,各随地给公田,刺史 十五顷,太守十顷,治中、别驾各八顷,县令、郡丞六顷, 更代相付卖”者,坐如律。

    按:杜佑《通典》,“太和元年三月,诏一夫制理四十亩,中 男二十亩,无令人有馀力,地有遗利。时李安世上疏, 帝深纳之,由是始议均田。九年冬十月丁未,诏均给 天下人田:诸男夫十五以上,受露田四十亩,妇人二 十亩;奴婢依良丁牛一头,受田三十亩,身没则还田。 诸宰民之官,各随远近给公田有差。”职分田始于此。 太和十三年,遣匠者指授诸州镇水田。

    按:《魏书孝文帝本纪》:十三年“八月戊子,诏诸州镇有 水田之处,各通溉灌,遣匠者所在指授。”

    太和十四年。诏依丘井之式。遣使与州郡。宣行条制 按《魏书孝文帝本纪》。十四年十二月壬午。诏依准丘 井之式。遣使与州郡。宣行条制。隐口漏丁。即听附实。 若朋附豪势。陵抑孤弱。罪有常刑。

    恭帝三年安定公宇文泰创置六官司均掌田里之政令

    按《北史魏本纪》:“恭皇帝三年春正月丁丑,初行《周礼
    考证
    建六官,以安定公宇文泰为太师冢宰。”

    按:《周书太祖本纪》:“魏恭帝三年,以太祖为太师、大冢 宰、柱国。”

    按《隋书食货志》:“后周太祖作相,创制六官司,均掌田 里之政令。凡人口十已上宅五亩,口九已上宅四亩, 五口已下宅二亩。有室者田百四十亩,丁者田百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