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食货典/第045卷 中华文库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 经济汇编 第四十五卷 |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食货典
第四十五卷目录
田制部汇考五
宋二〈神宗熙宁九则 元丰六则 哲宗元祐七则 绍圣一则 元符一则 徽宗建
中靖国一则 崇宁四则 大观三则 政和七则 宣和四则 钦宗靖康一则 高宗建
炎二则 绍兴十八则〉
食货典第四十五卷
田制部汇考五
宋二
神宗熙宁元年襄州宜城令朱弦复修水渠溉田权京西转运使谢景温乞置垦田务不许其请差官专领籍汝州四县荒田召佃等俱从之又遣使察农田
《水利》,以内侍李若愚提点河北屯田事。
按《宋史神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熙宁元年,襄州 宜城令朱弦复修水渠,溉田六千顷,诏迁一官。权京 西转运使谢景温言:“在法,请田户五年内科役皆免 贩汝州四县客户,不一二年便为旧户纠抉,与之同 役,因此即又逃窜,田土荒莱。欲乞置垦田务,差官专 领,籍四县荒田,召人请射,更不以其人隶属诸县版 籍”,须五年乃拨附,则五年内自无差科。如招及千户 以上者优奖。诏不置务,馀从所请。 又按《志》,熙宁初, 以内侍押班李若愚同提点制置河北屯田事。 按《文献通考》,熙宁元年,遣使察农田水利,程颢等八 人充使。王临言保州塘泺以西可筑堤植木凡十九 里,堤内可引水处即种稻,水不及处并为方田。“又因 出土作沟,以限戎马。”从之。中书言:“诸州县古迹陂塘, 异时皆畜水溉田,民利数倍,近岁多所湮废。”诏诸路 监司访寻州县可兴复水利,如能设法劝诱兴修塘 堰圩堤,功利有实,当议旌宠。 苏轼上书论之,略曰: “天下久平,民物滋息,四方遗利皆略尽矣。今欲凿空, 寻访水利,所谓即鹿无虞,岂惟徒劳,必大烦扰。所在 追集老少,相视可否,吏卒所过,鸡犬一空。若非灼然 难行,必须且为兴役。何则?沮格之罪重,而误兴之过 轻,人多爱身,势必如此。且古陂废堰,多为侧近冒耕, 岁月既深,已同永业。苟欲兴复,必尽追收。人心或摇, 甚非善政。又有好讼之党,多怨之人,妄言某处可作 陂渠规坏,所怨田产,或指人旧物以为官陂,昏田之 讼,必倍今日。臣不知朝廷本无一事,何苦而行此哉?” 熙宁二年,遣诸路常平官,使专领农田水利,又以三 司言,不许卖屯田、省庄
按《宋史神宗本纪》,二年十一月“丙子,颁农田水利约 束” 按《食货志》:“二年分遣诸路常平官,使专领农田 水利。吏民能知土地种植之法,陂塘圩垾、堤堰沟洫 利害者,皆得自言,行之有效,随功利大小酬赏。民占 荒逃田,若归业者责相保任,逃税者保任为输之。已 行新法县分,田土顷亩、川港陂塘之类,令佐受代,具 垦”辟开修之数授诸代者,令照籍有实乃代。
按《文献通考》:“二年,三司言,天下屯田省庄,皆子孙相 承,租佃岁久,乞不许卖,其馀没官纳庄,愿卖者听。从 之。”
熙宁三年,王韶奏“治渭原至秦州旁河良田。”
按《宋史神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三年,王韶言“渭 原城而下至秦州成纪旁河五六百里,良田不耕者 无虑万顷。治千顷,岁可得三十万斛。”知秦州李师中 论韶指极边见招弓箭手地,恐秦州益多事。诏遣王 克臣等按视,复奏与师中同。再下沈起。起奏不见韶 所指何地,虽实有之,恐召人耕种,西蕃惊疑。侍御史 谢景温言:“闻沈起妄指甘谷城弓箭手地以塞韶妄”, 而窦舜卿奏实止有闲田一顷四十三亩。中书言起 未尝指甘谷城地以实韶奏,而师中前在秦州与韶 更相论奏,互有曲直。韶遂以妄指闲田自著作佐郎 责保平军节度推官,师中亦落待制。其后韩缜知秦 州,乃言实有古渭砦弓箭手未请空地四千馀顷,遂 复韶故官,从其所请行之。
熙宁四年,鬻广惠仓田,治保州水田,罢缘边水陆屯 田务,悉以赋民,给唐邓流民田。知延州赵卨括地得 万五千馀顷,募汉蕃兵耕屯。又王韶请以河北蕃部 近城川地及山坡地给蕃官弓箭手,顷亩各有差 按《宋史神宗本纪》,四年春正月“壬辰,王安石请鬻天 下广惠仓田为三路及京东常平仓本。从之。秋七月 丁”未,诏唐、邓给流民田。 按《食货志》,时陕西旷土多 未耕,屯戍不可撤,远方有输送之勤。知延州赵卨请 募民耕,以纾朝廷忧,诏下其事。经略安抚使郭逵言: “怀宁砦所得地百里,以募弓箭手,无闲田。”卨又言之, 遂括地得万五千馀顷,募汉蕃兵几五千人,为八指 挥。诏迁卨官,赐金帛。而熙州王韶又请以河州蕃部 近城川地招弓箭手,以山坡地招蕃兵。弓箭手每砦 五指挥,以二百五十人为额,人给地一顷,蕃官二顷大蕃官三顷。 又按《志》:明年,河北屯田司奏,丰岁屯 田,入不偿费。于是诏罢缘边水陆屯田务,募民租佃, 收其兵为州厢军。
按《玉海》,“四年二月十三日,兴治保州水田。二十三日, 诏河北缘边屯田务田,悉以赋民,官兵皆罢。”
熙宁五年夏四月己未,括闲田,置弓箭手。八月甲辰, 颁《方田均税法》。
按《宋史神宗本纪》云云。 按《食货志》。“神宗患田赋不 均。熙宁五年。重修定方田法。诏司农以《均税条约并 式》颁之天下。以东西南北各千步。当四十一顷六十 六亩一百六十步为一方。岁以九月,县委令佐分地 计量。随陂原平泽而定其地。因赤淤黑垆而辨其色。 方量毕。以地及色参定肥瘠而分五等。以定税则。至 明”年三月毕,揭以示民,一季无讼,即书户帖,连庄帐 付之,以为地符。均税之法,县各以其租额税数为限。 旧尝收蹙奇零,如米不及十合而收为升,绢不满十 分而收为寸之类,今不得用其数均摊增展,致溢旧 额。凡越额增数皆禁。若瘠卤不毛及众所食利,山林 陂塘、沟路坟墓,皆不立税。凡田方之角,“立土为峰,植 其野之所宜木,以封表之。有《方帐》,有《庄帐》,有《甲帖》,有 《户帖》”,其分烟、析产、典卖、割移、官给契、县置簿,皆以今 所方之田为正。令既具,乃以济州巨野尉王曼为指 教官,先自京东路行之,诸路仿焉。
按《玉海》:五年四月十日,延州守赵卨请括闲田,置弓 箭手。初,卨上《营田议》曰:“昔赵充国兴屯田以破先零。 唐娄师德为检校营田使。而河西陇右三百六十屯, 岁入六十馀万石。今陕西旷土未耕,愿募民垦辟。”至 是复有是奏。
熙宁六年,诏以田地五色未尽,下郡县物其土宜多 为之等,严“水硙碾碓有妨灌溉民田之禁。”赐侯叔献 等淤田各十顷。
按《宋史神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六年诏:“土色分 五等,疑未尽下郡县物,其土宜多为等,以期均当,勿 拘以五”
按,《文献通考》:“六年,诏创水硙碾碓,有妨灌溉民田者, 以违制论,不以赦原。” 又按《通考》,“六年,赐屯田员外 郎侯叔献等淤田各十顷。”叔献等引河水淤田,决清 水于畿县、澶州间,坏民田庐冢墓,岁被其患。他州县 淤田类如此,朝廷不知也。
熙宁七年,行《方田法》,寻罢。诏“熙河兴营田,以户绝庄 产召佃及入实封状承买。”又章惇筑沅州为屯田务。 韩宗师劾程昉导滹沱河水淤田十六罪。
按《宋史神宗本纪》,七年三月己未,行方田法。四月癸 酉,以旱罢方田。 按《食货志》:“七年,京东十七州选官 四员,各主其方,分行郡县,以三年为任,每方差大甲 头二人,小甲头三人,同集方户,令各认步亩,方田官 验地色,更勒甲头方户同定。”诸路及开封府界秋田 灾伤三分以上县权罢,馀候农隙。河北西路提举司 乞通一县灾伤不及一分勿罢。 又按《志》,熙河多良 田。七年,诏委提点秦凤路刑狱郑民宪兴营田,许奏 辟官属以集事。枢密使吴充上疏曰:“今之屯田,诚未 易行。古者一夫百亩,又受田十亩为公田,莫若因弓 箭手仿古助田法行之。熙河四州,田无虑万五千顷, 十分取一以为公田,大约岁亩一石,则公田所得十 五万石,官无屯营牛具廪给之费,借用众力而民不 劳,大荒不收而官无所损,省转输,平籴价,如是者其 便有六。”而提点刑狱郑民宪言:“祖宗时,屯、营田皆置 务,屯田以兵,营田以民,固有异制。然襄州营田既调 夫矣,又取邻州之兵,是营田不独以民也。边州营屯 不限兵,民皆取给用,是屯田不独以兵也。至于招弓 箭手不尽之地,复以募民,则兵民参错,固无异也。而 前后施行,或侵占民田,或差借耨夫,或诸郡括牛,或 兵民杂耕,或诸州厢军不习耕种,不能水土,颇致烦 扰;至于岁之所入,不偿其费”,遂又报罢。惟因弓箭手 为《助田法》,一夫受田百亩,别以十亩为公田,俾之自 备种粮功力,岁亩收一石,水旱三分除一,官无廪给 之费,民有耕凿之利。若可以为便,然弓箭手之招,至 未安其业,而种粮无所仰给,又责其借力于公田,虑 人心易摇。乞候稍稔推行。
按:《文献通考》:七年,提举河北常平等事韩宗师劾程 昉导滹沱河水淤田,而堤坏水溢,广害民稼,欺罔十 六罪,诏昉分析。王安石复为之辩明云: 原武等县 民因淤田侵坏庐舍坟墓,又妨秋种,相率诣阙诉。使 者闻之,急责其令追呼,将杖之,民即缪曰:“诣阙谢耳。” 使者因代为百姓谢淤田表,遣吏诣鼓院投之,状有 二百馀名,但二吏来投。安石喜,上亦不知其妄也。 又按《通考》:七年,诏“户绝庄产召人充佃,及入实封状 承买,以其直增助诸路常平钱。” 又按《通考》:七年,章 惇初筑沅州,亦为屯田务。
按《玉海》:“七年十一月七日,秦凤提刑郑民宪以熙河 营田图籍入对。诏兼提举熙河营田弓箭手
〈注〉令“辟官属以集事。”其法:“给田募民。”
熙宁八年,候官李宏创“木兰陂”,疏渠导水障,东流南 注,溉民田凡万馀顷。
按《宋史神宗本纪》。不载 按《续文献通考》。八年候官 李宏创木兰陂。陂三十二间。间各树石柱二。而置闸 其中。以时纵闭。陂深二丈五尺。阔三十五丈。即陂之 右疏渠导水。障东流而南注者三十馀里。为大沟七。 小沟无数。溉南洋上中下三段民田凡万馀顷。岁输 军储二万七千斛。遂以旧潴水五塘给为民田。而截 其三及旁田,为置人守陂之费。
熙宁九年,诏熙河弓箭手耕种不及之田点厢军田 之。以薛向奏,令相视安肃军东旧屯田务稻田,总计 兴脩水利田三十六万一千一百七十八顷有奇 按《宋史神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九年,诏熙河弓 箭手耕种不及之田。经略安抚司点厢军田之,官置 牛具、农器人一顷,岁终参较弓箭手、厢军所种优劣 为赏罚,弓箭手逃地并营田召佃租课,许就近于本 城砦输纳,仍免折变支移。” 又按《志》,“兴脩水利田,起 熙宁三年至九年,府界及诸路,凡一万七百九十三 处,为田三十六万一千一百七十八顷有奇。”
按《玉海》,九年二月二十三日薛向奏。“安肃军之东旧 屯田务稻田。南有二淀。诏令相视。”
元丰元年诏开废田水利又以京东民诉方田未实诏据各等第酌中立税
按《宋史神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元丰元年。“诏开 废田水利。民力不能给役者,贷以常平钱谷。”
按:《文献通考》:元丰元年,诏:京东东路:“民诉方田未实, 其先择词讼最多一县,据各等第酌中立税,候事毕 无讼,即案以次县施行。”
元丰二年,改定州屯田为水利司,知定州韩绛市地 为屯田。
按《宋史神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二年改定州屯 田司为水利司。及章惇筑沅州。亦为屯田务。其后遂 罢之。募民租佃役兵各还所隶。”
按,《玉海》:“二年十二月,知定州韩绛以封桩钱市地为 屯田。”
元丰 年,天下垦田总四百六十一万六千五百五 十六顷。
按《宋史神宗本纪》不载。 按《文献通考》:“天下总四京 一十八路,田四百六十一万六千五百五十六顷,内 民田四百五十五万三千一百六十三顷六十一亩, 官田六万三千三百九十三顷。”此元丰间天下垦田 之数,比治平时所增者二十馀万顷。考前代混一之 时,“汉元始定垦田八百二十七万五千馀顷,隋开皇 时”垦田一千九百四十万四千馀顷,唐天宝时应受 田一千四百三十万八千馀顷。其数比之宋朝,或一 倍,或三倍,或四倍有馀。虽曰宋之土宇,北不得幽、蓟, 西不得灵、夏,南不得交阯,然三方之在版图,亦半为 边障屯戍之地,垦田未必多,未应倍蓰于中州之地。 然则其故何也?按《治平会计录》谓:“田数特计其赋租 以知其顷亩,而赋租所不加者十居其七,率而计之, 则天下垦田无虑三千馀万顷。”盖祖宗重扰民,未尝 穷按,故莫得其实。又按《食货志》言天下荒田未垦者 多,京襄唐邓尤甚。至治平、熙宁间,相继开垦,然凡百 亩之内,起税止四亩,欲增至二十亩,则言者以为民 间苦赋重,再至转徙,遂不增。以是观之,则田之无赋 税者,又不止于十之七而已。盖田数之在官者,虽劣 于前代,而遗利之在民多矣。
元丰五年。开封府言方田法请岁方五县。都水使者 范三渊乞募人耕种河徙地七千顷。提举熙河营田 康识乞经界新复土地给厢军及弓箭手。俱从之 按《宋史神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五年,开封府言 “方田法取税之最不均县先行即一州而定五县。岁 不过两县。”今府界十九县准此。行之十年乃定。请岁 方五县。从之。其后岁稔农隙乃行,而县多山林者或 行或否。 又按《志》,五年,都水使者范三渊奏,自大名 抵乾宁,跨十五州河,徙地凡七千顷,乞募人耕种。从 之。 又按《志》:五年,诏提举熙河等路弓箭手、营田蕃 部共为一司,隶泾原路制置司。提举熙河营田康识 言,新复土地,乞命官分画经界,选知田厢军人“给一 顷耕之,馀悉给弓箭手,人加一顷,有马者又加五十 亩,每五十顷为一营。《四砦堡》见缺农作厢军,许于秦 凤、泾原、熙河三路选募厢军及马递铺卒,愿行者,人 给装钱二千。”诏皆从之。
元丰七年,诏“京东路方田候丰岁推行。”
按《宋史神宗本纪》。不载 按《文献通考》。七年。京东东 路提举常平等事燕若古言。“沂、登、密、青州田讼最多。 乞择三五县先方田。”诏候丰岁推行。
元丰八年。哲宗即位。诏罗方田。枢密院奏。“去年吕惠 卿耕垦木瓜原荒闲地。收不偿费。乞早约束。毋蹈前 失。”又兴平县抑民田为牧地。诏悉还之按《宋史哲宗本纪》。八年三月戊戌。太子即皇帝位。冬 十月丙戌。罢方田 按《食货志》。“八年帝知官吏扰民。 诏罢之。天下之田已方而见于籍者。至是二百四十 八万四千三百”四十有九顷云。 又按《志》,知太原府 吕惠卿尝上《营田疏》曰:“今葭芦、米脂里外,良田不啻 一二万顷,夏人名为真珠山、七宝山,言其多出禾粟 也。若耕其半,则两路新砦兵费已不尽资内地,况能 尽辟之乎?前此所不敢进耕者,外无捍卫也。今于葭 芦、米脂相去一百二十里间各建一砦,又其间置小 堡铺相望,则延州之义合、白草与石州之吴堡、克明 以南诸城砦千里,边面皆为内地,而河外三州荒闲 之地,皆可垦辟,以赡军用。凡昔为夏人所侵及苏安 靖弃之以为两不耕者,皆可为法耕之。”于是就籴河 外,而使河内之民被支移者,量出脚乘之直,革百年 远输贵籴,以免困公之弊。财力稍丰,又通葭芦之道 于麟州之神木,其通堡砦亦如葭芦、米脂之法,而横 山膏腴之地皆为我有矣。七年,惠卿雇五县耕牛,发 将兵外护,而耕新疆葭芦、吴堡间膏腴地号“木瓜原” 者,凡得地五百馀顷,麟、府、丰州地七百三十顷,弓箭 手与民之无力及异时两不耕者,又九百六十顷。惠 卿自谓所得极厚,可助“边计,乞推之陕西。”八年,枢密 院奏:“去年耕种木瓜原,凡用将兵万八千馀人,马二 千馀匹,费钱七千馀缗,谷近九千石,糗糒近五万斤, 草万四千馀束。又保甲守御费缗钱千三百、米石三 千二百,役耕民千五百,雇牛千具,皆疆民为之。所收 禾、粟、荞、麦万八千石,草十万二千,不偿所费。又借转 运司钱谷以为子种,至今未偿。增入人马防拓之费, 仍在年计之外,虑经略司来年再欲耕种,乞早约束。” 诏谕惠卿毋蹈前失。河东进筑堡砦,自麟、石、鄜延南 北近三百里及泾原、环庆、熙河兰会新复城砦地土, 悉募厢军配卒耕种免役。已而营田司言诸路募发 厢军,皆不闲田作。遂各遣还其州。 又按《志》:哲“宗即 位,兴平县抑民田为牧地,民亦自言,诏悉还之。”
哲宗元祐元年诏鬻卖绝户田宅罢实封投状
按《宋史哲宗本纪》不载 按《文献通考》:元祐元年,户 部言,“鬻卖绝户田宅。既有估覆定价,乞如买扑坊场 例,罢实封投状。从之。”
元祐三年。九月乙丑。诏观察使以上。给永业田 按《宋史哲宗本纪》云云。
元祐四年,诏:“濒河州县积水冒田,官能经画退出良 田,计顷第赏。”
按《宋史哲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四年,诏“濒河州 县积水冒田,在任官能为民经画疏导沟畎,退出良 田,自百顷至千顷第赏。”
元祐五年,定“违制典买蕃部田土之责。”
按:《宋史哲宗本纪》:五年秋七月壬申,泾原路经略司 言,“诸人违制典买蕃部田土,许以免罪,自二顷五十 亩以下,责其出刺弓箭手,及买马备边用,各有差。” 元祐七年十一月甲申,诏大中大夫以上许占永业 田。
按:《宋史哲宗本纪》云云。
元祐八年,诏定官田不别召佃之例。
按《宋史哲宗本纪》,不载 按《文献通考》,八年诏:“凡官 田及已佃而逃,或佃租违期应划佃者,不别召佃,悉 籍之官,为招募衙前之用。如未有投募,且令租佃,以 应募者而给之。”
元祐 年,长乐县令袁正规以十七都田洼下,开凿 “元祐港”以泄水。
按:《宋史哲宗本纪》,不载 按《续文献通考》,元祐中,长 乐县令袁正规以十七都之田洼下,岁被渰没,遂开 卓道后山为港,以泄其水,注之海。又凿林岊庄前之 山为渠,注之江。民德之,因请名曰袁公港。正规辞曰: “此天子之功也。”遂名之曰元祐港。
绍圣元年臣僚言元祐敕典卖田宅遍问四邻不便于民乞用熙宁元丰法
按:《宋史哲宗本纪》不载。 按《文献通考》:绍圣元年,臣 僚言,“元祐敕典卖田宅遍问四邻,乃于贫而急售者 有害。乞用熙宁、元丰法,不问邻以便之。应问邻者,止 问本宗有服亲及墓田相去百户内与所断田宅接 者,仍限日以节其迟。” 宋初亦有问亲邻之法。
元符三年徽宗即位复均给职田
按:《宋史徽宗本纪》:“徽宗皇帝,神宗第十一子也。哲宗 绍圣三年,封端王,出就傅。元符三年正月己卯,哲宗 崩,皇太后召端王入即皇帝位。九月己丑,复均给职 田。”
徽宗建中靖国元年诏市易折纳田产并依户绝田产法
按《宋史徽宗本纪》不载。 按《文献通考》云云。
崇宁三年以蔡京言复行方田法
按《宋史徽宗本纪》:崇宁三年七月辛卯,行方田法 按《食货志》:崇宁三年,“宰臣蔡京等言,自开阡陌。使民得以田私相贸易。富者恃其有馀,厚立价以规利,贫 者迫于不足,薄移税以速售,而天下之赋调不平久 矣。神宗讲究方田利害,作法而推行之。方为之帐,而 步亩高下丈尺不可隐,户给之帖,而升合尺寸无所 遗以卖买则民不能容其巧,以推收则吏不能措其 奸。今文籍具在,可举而行。”诏诸路提举常平官选官 习熟其法,谕州县官吏,各以丰稔日推行,自京西北 两路始。
崇宁四年,诏遣官按视诸路方田。
按《宋史徽宗本纪》:四年二月乙卯,班方田法。 按《食 货志》:四年,指教官每三县加一员,点检官每路二员。 未几,诏诸路添置指教官不得过三员,又不专差点 检官,从提举司于本路见任人内选差。
按《文献通考》:四年,尚书省言:“诸妄说方田条法,扇惑 愚民,致贱价卖断田业或毁伐桑柘者,杖以晓众。”从 之。 监察御史宋圣宠言:“元丰方田之法,废且二十 年,猾吏毁去案籍,豪民毁坏埄界,乞按视补葺。”诏行 下。 七月,诏方田路分令提举司视税最不均县,每 州岁方一县或两县,遇灾伤权罢。
按:《玉海》,四年二月十六日,尚书省言,“神宗诏讲方田, 以土色肥硗,别田美恶,定赋调多寡。今以熙宁《方田 敕》可行者为方田法。”
崇宁五年,诏罢“方田。”
按《宋史徽宗本纪》。五年春正月丁未。权罢方田 按《文献通考》。五年诏“诸路见行方田。切虑民间被方 不均。公吏骚扰。乞取难禁。除已方外权罢。”
崇宁 年,广南东路转运判官王觉以“开辟荒田几 及万顷”,诏迁一官。
按《宋史徽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云云。
大观元年二月己卯复行方田
按:《宋史徽宗本纪》云云。
大观二年,复诏行方田。
按《宋史徽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云云。
大观四年,诏“罢《方田税》,依旧则输纳。”
按《宋史徽宗本纪》,四年秋七月辛丑,复罢方田 按 《食货志》:“四年罢方田,税赋,依未方旧则输纳。十一月 诏方田官吏非特妄增田税,又兼不食之山,方之俾 出刍草之直,民户因时废业失所,监司其悉改正,毋 失其旧。”
按《文献通考》:四年诏:“去岁诸路灾伤,应已经方量而 高下失当,见有陈诉,未为毕事,合依已命,权其赋税 依未方时旧则输纳。”
政和元年命官鬻卖官田寻止提举泾原弓箭手司奏乞案汉蕃田土分荒熟拨给从之
按,《宋史徽宗本纪》不载 按《文献通考》:政和元年,时 朝廷以用度艰窘,命官鬻卖官田。江西路一岁失折 上供无虑二十馀万斛。运副张根建言,“田既不存,当 减上供。”朝廷深察所以然,遂止不卖。 总领措置官 田所言:“元奏存留屯田,为系河北、河东、陕西边防利 害,乞存之不鬻。自三路外,名屯田者,其实悉以民耕, 与凡官田无异。无系边防,自应鬻卖。”从之。 臣僚言: “天下系官田产,如折纳、抵当、户绝之类,隶属常平,则 法许鬻卖。如天荒逃田、省庄之类,在运司有请佃法。 自馀闲田,名类非一,乞命官总领条画以闻。”户部奏: “凡田当防河、召募弓箭手或屯田之类,悉应存留。凡 市易、抵当、折纳、籍没、常平户绝、天荒、省庄、沙”田、退滩、 荻场、圩田之类,并应出卖。又奏:仿熙宁制所委官一 年内卖及七分,与转一官,馀以次减磨勘,不登五分 加奏劾。诏从之。 八月,诏:“乃者有司建明,尽鬻系官 田宅,苟目前之利,废久长之策。其总领、措置官并罢, 已卖田宅给还元直,仍拘入官。如舍屋已经改更,但 课亏租额者,与免仍旧修盖。官”田已尝为墓,据合用 亩步约价者,与免迁移。 又按《通考》,“大观五年,提举 泾原弓箭手司奏:‘乞案汉蕃田土,其已开熟地仍许 著业外,若非朝命所给,而州军帅司一时私自拨予, 或川原漫坡地土今仍荒闲者,并以给招阙额人马。 惟其不堪耕种者,方许拨充牧地,庶可究极地利,增 广人兵’。”从之。〈按本纪大观四年十一月改明年元疑此当是政和元年〉 政和二年夏四月辛卯,复行方田。
按:《宋史徽宗本纪》云云。
政和三年。诏田地十等之中再分上中下收税 按《宋史徽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三年河北西路 提举常平司奏,“所在地色极多。不下百数。及至均税 不过十等。虽出十分之税,地土肥沃尚以为轻。第十 等只均一分,多是瘠卤。出税虽少。犹以为重。若不入 等。则积多而至一顷,止以柴蒿之直为钱。自一百而 至五百,比次十等,全不受税。既收入等,但可耕之地, 便有一分之税,其间下色之地与柴蒿之地不相远, 乃一例每亩均税一分,上轻下重。欲乞土色十等如 故外,即十等之地再分上、中、下三等折亩均数”,谓如 第十等地每十亩合折第一等,一亩折十等之上,受税十一不改元,则十等之中数及十五亩,一“等之下; 数及二十亩,方比上等,受一亩之税。庶几上下轻重 皆均。”诏诸路概行其法。
政和五年,福建利路“茶户山园如盐田例,免方量均 税。”
按《宋史徽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云云。
政和六年,立《管干圩岸围岸官法》及开垦天荒瘠卤 地赏格。又作公田于汝州。
按《宋史徽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六年,立管干圩 岸围岸官法,在官三年无隳损堙塞者赏之。京畿提 点刑狱王本言:“前任提举常平,根括诸县天荒瘠卤 地一万二千馀顷。入稻田务已佃者五千三百馀顷。 尚虑令佐不肯究心。”诏比开垦碱地格推赏。平江府 兴修围田二千馀顷,令佐而下,以差减磨勘年 按《文献通考》,六年始作公田于汝州。公田之法,县取 民间田契根磨。如田今属甲,则从甲而索乙契,乙契 既在,又索丙契,展转推求,至无契可证,则量地所在, 增立官租。 一说谓按民契券而以乐尺打量,其赢 则拘入官而创立租课。 初因中官杨戬主后苑作, 有言汝州地可为稻田者,置务掌之,号稻田务。复行 于府畿,易名公田。南暨襄城,西至沔池,北逾大河,民 田有逾初券亩步者,辄使输公田钱。政和来,又置营 缮所,亦为公田。久之,后苑、营缮所公田皆并于城西 所,尽山东、河朔天荒逃田与河堤退滩输租举入焉, 皆内侍主其事,所括凡得田三万四千三百馀顷。农 亩困败,但能输公田钱,而正税不复有输。后李彦又 立城西括田所,而公田皆彦主之。靖康初,诛彦。 政和 年,品官限田。
按《宋史徽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政和中,品官限 田一品百顷以差,降杀至九品,为十亩,限外之数并 同编户差科。
政和八年,以发运使任谅奏,“诸路逃田,选官按籍根 括。”
按:《宋史徽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八年,权淮南江 浙荆湖制置发运使任谅奏:“高邮军有逃田四百四 十六顷,楚州九百七十四顷,泰州五百七十二顷,平 江府四百九十七顷,以六路计之,何可胜数!欲诸县 专选官按籍根括。”诏无丞处委他官,馀并从之。
宣和元年诏未方田处方量租课以官不亲验土色令常平使者检察
按《宋史徽宗本纪》,宣和元年八月戊寅,诏诸路未方 田处,并令方量均定租课。 按《食货志》:“宣和元年,臣 僚言方量官惮于跋履,并不躬亲行繵拍埄,验定土 色,一付之胥吏,致御史台受诉,有二百馀亩方为二 十亩者,有二顷九十六亩方为一十七亩者,虔之瑞 金县是也。有租税十有三钱而增至二贯二百者,有 租”税二十七钱,则增至一贯四百五十者,虔之会昌 县者是也。诏“望常平使者检察”
宣和二年,尽罢《方田法》。
按《宋史徽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二年遂诏罢之。 民因方量流徙者,守令招诱归业,荒闲田土,召人请 佃。自今诸司毋得起请方田。诸路已方量者,赋税不 以有无诉论,悉如旧额输纳。民逃移归业已前逋欠 税租并与除放。”
宣和五年,诏“江东、两浙根括到逃田顷亩,俱召人出 租。”
按《宋史徽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五年,诏江东转 运司根括到逃田一百六十顷一十六亩,两浙根括 到四百五十六顷,召人出租,专充今年增屯戍兵衣 粮。”
宣和七年,诏“限内外宫观舍置田顷亩之数。”
按《宋史徽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七年诏内外宫 观舍置田,在京不得过五十顷,在外不得过三十顷, 不免科差徭役支移,虽奉御笔,许执奏不行。”
钦宗靖康元年五月己卯借外任官职田一年秋七月己卯免借河北河东陕西路职田
按:《宋史钦宗本纪》云云。
高宗建炎元年罢天下职田籍蔡京等庄为官田
按《宋史高宗本纪》,“建炎元年六月乙酉,罢监司州郡 职田。” 按《食货志》:“建炎元年,籍蔡京、王黼等庄以为 官田,诏见佃者就耕,岁减租二分。”
按:《玉海》,“建炎元年六月乙酉,以国用不足,遂均天下 职田,隶宪司,后复给之。”
建炎二年五月癸丑,罢借诸路职田。
按:《宋史高宗本纪》云云。
绍兴元年措置诸镇屯田鬻诸路官田又以臣僚言诏诸路逃田令见耕种人请佃
按《宋史高宗本纪》,“绍兴元年九月己未,初措置河南 诸镇屯田。” 按《食货志》:“绍兴元年,以军兴用度不足, 诏尽鬻诸路官田。” 又按《志》,绍兴元年,知荆南府解 潜奏辟宗纲、樊宾措置屯田。诏除宗纲充荆南府、归峡州、荆门公安军镇抚使司措置五州营田官,樊宾 副之。渡江后,营田盖始于此。其后荆州军食仰给省 县官“之半焉。” 按《刘光世传》,“绍兴元年命光世兼淮 南京东路宣抚使,置司扬州,措置屯田。” 按《沈与求 传》,“与求再除侍御史,时军储窘乏,措置诸镇屯田,与 求取古今屯田利害,为集议二卷,上之,诏付户部看 详。”
按:《文献通考》:“绍兴元年,臣僚言,诸路逃绝田产,自经 界以来,今四十年,未闻一丁一户复业。夏秋官课,州 责之县,县责之保正长,其为扰甚大。乡村父老谓当 春时布种,无一亩一角不耕之地。望下诸路县道,勒 令乡胥指定逃田坐落,就令见耕种人请佃输官。”从 之。 又按《通考》:绍兴元年,诏尽鬻诸路官田,命各路 宪臣总领措置。时以军兴,用度不足,又先时知永嘉 县霍蠡言“温州四县没官田,势家诡名请佃,岁责保 正长代输,公私病之”,乃诏并召人鬻。
按《玉海》:绍兴元年九月二十九日庚申,措置河南诸 镇屯田侍御史沈与求言,“承诏条画屯田利害,退而 考阅汉昭帝始元二年屯田张掖,始有屯田之令。赵 充国留屯以困羌,曹操屯许下,诸葛亮屯渭滨,邓艾 屯于淮南,羊祜、杜预屯于荆襄,应詹屯于江西,荀羡 屯于石鳖,皆有遗迹可考。隋唐以来,颇采旧闻行之” 至今,沿江诸郡尚有屯田税租之名,则江浙亦尝屯 田矣。淳化以来,始用何承矩措置北边屯田,开塘泺 之利,以限北虏,西北二边相继益广屯田,淮南、京西、 夔路率常行之。天圣二年,封事请鬻福建屯田,朱谏 奏罢估卖,则屯田尝行之福建矣。今以古今屯田利 便可施于江浙者,纂其大略,号曰《屯田集议》,诏付户 部。 先是,五月辛酉,荆南镇抚使解潜辟宗纲为屯 田使,诏以纲为营田官。其秋,命河南、淮南措置屯田。 十月十五日,河南翟兴兼营田使。
绍兴二年,减淮南营田租入副使王寔。括闲田给军。 废绍兴府湖田,诏奖谕。德安守陈规措置屯田有条 理。工部侍郎李擢乞耕垦逃田及损圭田租课,又以 福建八郡田悉令民请买,命诸路措置荒田,经画屯 田。
按《宋史高宗本纪》,“二年二月丁丑,减淮南营田岁租 三之二,俟三年复旧。三月辛丑,淮南营田副使王寔 括闲田三万顷,给六军耕种。五月己巳,废绍兴府馀 姚、上虞县湖田为湖溉民田。十二月甲寅,诏都督府 总治江东西、湖北、浙西帅臣经画屯田” 按《食货志》: “初,闽以福建八郡之田分三等,膏腴者给僧寺道院, 中下者给土著流寓。”自刘夔为福州,始贸易取资。迨 张守帅闽,绍兴二年秋,上倚以拊循凋瘵,存上等四 十馀刹以待高僧,馀悉令民请买,岁入七八万缗以 助军衣,馀宽百姓杂科,民皆便之。
按《文献通考》:“二年工部侍郎李擢言:‘平江府东南有 逃田,湖浸相连,塍岸久废,岁失四万三千馀斛。乞招 诱流民疏导耕垦,其不可即工者蠲其额。又郡民之 陷虏者,弃田三万六千馀顷,皆掌以旧佃户,诸县已 立定租课,许以二年归业。圭田瘠薄,民以旧籍为病, 愿除其不可耕之田,损其已定过多之额’。”后皆次第 行之。
按《玉海》,二年二月七日,减淮南营田租入。四月二十 四日,诏刘光世措置。七月二十四日,司谏吴表臣言: 安复汉阳镇抚使陈规措置屯田有条理。诏奖谕曰: “得鲁侯之重谷,同汉将之留田。”十一月十八日,命孟 庾、韩世忠措置建康江南北岸荒田,将兵马屯田,仿 陕西弓箭手法,以省国用。十二月二十八日甲寅,言 者谓“陈规屯田深得寓兵于农之意令淮南仿行之 诏条画以闻。”
绍兴三年,募民佃荒田。以户部言,“诏许给还百姓弃 产。州县奉行不虔,令监司按劾。”诏下陈规《屯田、营田 法》于诸镇推行之。又江东、西宣抚使韩世忠乞募民 承佃建康营田,诏如其议。
按《宋史高宗本纪》:三年夏四月己丑,诏江东西、湖北、 浙西募民佃荒田,蠲三年租。 按《食货志》:“三年九月, 户部言,百姓弃产,已诏二年外许人请射。十年内虽 已请射及充职田者,并听归业。孤幼及亲属应得财 产者,守令验实给还。冒占者论如律。州县奉行不虔, 监司按劾。从之。” 又按《志》:三年,德安府、复州、汉阳军 镇抚使陈规放古屯田:“凡军士相险隘立堡砦,且守 且耕,耕必给费,敛复给粮,依锄田法,馀并入官。凡民 水田,亩赋粳米一斗,陆田,豆麦夏秋各五升,满二年 无欠,给为永业。兵民各处一方,流民归业寖众,亦置 堡砦屯聚之。凡屯田事,营田司兼之;营田事,府县兼 之。”廷臣因规奏推广,谓:“一夫授田百亩,古制也。今荒 田甚多,当听百姓请射,其有阙耕牛者,宜用人耕之 法,以二人曳一犁。凡授田,五人为甲,别给蔬地五亩, 为庐舍场圃。兵屯以大使臣主之,民屯以县令主之, 以岁课多少为殿最。下诸镇推行之。”诏江东西宣抚使韩世忠措置建康营田,如陕西弓箭手法。世忠言: “沿江荒田虽多,大半有主,难如陕西例,乞募民承佃。” 都督府奏如世忠议,仍蠲三年租,满五年,田主无自 陈者,给佃者为永业。诏湖北、浙西、江西皆如之,其徭 役科配并免。 按《陈规传》,规守德安时,尝条上营屯 田事宜,欲仿古屯田之制,合射士民兵分地耕垦。军 士所屯之田,皆相险隘立堡砦,寇至则堡聚捍御,无 事则乘时田“作,射士皆分半以耕。屯田民户所营之 田,水田亩赋粳米一斗,陆田赋麦豆各五升,满三年 无逋输,给为永业。流民自归者,以田还之。凡屯田事, 营田司兼行;营田事,府县官兼行”,皆不更置。官吏条 列以闻。诏嘉奖之,仍下其法于诸镇。
按《玉海》:三年二月七日,左司张纲等言:“陈规所陈屯 田、营田分为二事,未合古制,欲命安抚、镇抚使各兼 营田使。”从之。癸巳,下其法于诸镇使行之。兵屯以使 臣主之,民屯以县令主之,以岁课多寡为殿最。 绍兴四年,魏矼、胡松年等论奏屯田,诏听避兵民耕 种闲田。
按《宋史高宗本纪》:四年十二月“丁亥,听两淮避兵民 耕种所在闲田。”
按:《玉海》:四年八月,侍御史魏矼论淮东屯田利害,上 曰:“招集流离,使各安田亩,今日急务也。”胡松年对:“屯 田唯荆南解潜略措置,馀皆虚文,无实效。”
绍兴五年,立《守令垦田殿最格》,给归业民闲田。诏废 《湖田条议》,圩田、围田、《措置屯田》,又诸官田佃人愿买 者听。
按《宋史高宗本纪》,“五年十二月癸丑,命两淮、川陕、荆 襄、荆南诸帅府参谋官各一员,提点屯田。” 按《食货 志》:五年五月,“立守令垦田殿最格。”
“残破州县,垦田增及一分,郡守升三季;名次增及九分,迁一官;亏及一分,降三季;名次亏及九分,镌一官,县令差减之,增亏各及十分者,取旨赏罚。” 其后以两淮、荆湖等路民稍复业,而旷土尚多,户部复立格上之:“每州增垦田千顷,县半之,守宰各进一秩;州亏五百顷,县亏五之一,皆展磨勘。” 年诏颁之诸路,增谓荒田开垦者;“亏” ,谓熟田不因灾伤而致荒者。
又令县具归业民数及垦田多,募月上之州,州季上 转运,转运岁上户部,户部置籍以考之。七月,都督行 府言:潭鼎、岳、澧、荆南归业之民,其田已佃者,以附近 闲田与之,免三年租税。无产愿受闲田者亦与之。上 谕辅臣曰:“淮北之民襁负而至,亦可给田,以广招徕 之意。” 又按《志》:五年,江东帅臣李光言:明越之境皆 有“阪湖。大抵湖高于田,田又高于江海,旱则放湖水 溉田,涝则决田水入海,故无水旱之灾。本朝庆历、嘉 祐间,始有盗湖为田者,其禁甚严。政和以来,刱为应 奉,始废湖为田,自是两州之民岁被水旱之患,馀姚、 上虞每县收租不过数千斛,而所失民田常赋动以 万计。莫若先罢两邑湖田,其会稽之鉴湖,鄞之广德 湖,萧山之湘湖等处尚多,望诏漕臣尽废之,其江东 西圩田,苏秀围田,令监司守令条上。”于是诏诸路漕 臣议之。其后议者虽称合废,竟仍其旧。 又按《志》:五 年诏诸官田比邻田租召人请买,佃人愿买者听,佃 及三十年以上者减价十之二。 又按《志》:五年诏淮 南川陕荆襄屯田
按《文献通考》:“五年,屯田郎中樊宾言:‘荆湖江南与两 浙膏腴之田,弥亘数千里,无人可耕,则地有遗利;中 原士民扶携南渡几千万人,则人有馀力。今若使流 寓失业之人,尽田荒闲不耕之田,则地无遗利,人无 遗力,可以资中兴’。”
按《玉海》:五年十二月,诏谕诸帅曰:“朕考观古昔,斟酌 时宜,欲丰军食之储,必讲屯田之制。充国经画于金 城而兼得十二便之利,曹操始用于许下而遂收百 万斛之饶,先积粟以为资,乃厉兵而必战。”八日,诏吴 玠于梁、洋、成、凤、岷州措置官庄屯田,已就绪。敕奖之。 二十六日,遣屯田郎樊宾随都督往江淮等路措置 屯田。
绍兴六年,以诸使兼营田使,改江淮屯田为营田,置 营田司。诏诸路听民买户绝没官田及沙田泥田 按《宋史高宗本纪》,“六年二月庚子,以诸路宣抚制置 大使并兼营田大使,宣抚副使、招讨安抚使并兼营 田使。”壬寅,雨雪。改江淮屯田为营田。秋七月壬申,以 司农少卿樊宾提领营田公事 按《食货志》:六年,诏 诸路“总领谕民投买户绝没官,及江涨沙田,海退泥 田。” 又按《志》:“六年,都督张浚奏改江淮屯田为营田, 凡官田逃田并拘籍,以五顷为一庄,募民承佃。其法 五家为保,共佃一庄,以一人为长,每庄给牛五具,耒 耜及种副之,别给十亩为蔬圃,贷钱七十千,分五年 偿命樊宾王弗行之,寻命五大将刘光世、韩”世忠、张 浚、岳飞、吴玠及江、淮、荆襄利路帅悉领营田使。迁宾
司农少卿,提举江、淮营田,置司建康。弗屯田员外郎副之,官给牛种,抚存流移,一岁中收谷三十万石有奇。殿中侍御史石公揆、监中岳李采及王弗皆言“营 田之害,张浚亦觉其扰,请罢司,以监司领之。”于是诏 帅臣兼领营田。九月,以川、陕宣抚吴玠治废堰营田 六十庄,计田八百五十四顷,岁收二十五万石以助 军储,赐诏奖谕焉。
按《玉海》,六年二月庚子,诸路宣抚使、制置大使兼营 田大使。壬寅,安抚兼营田使。六月二十一日丁巳,营 田官王弗候对,上谓辅臣曰:“一二年就绪,庶宽民力。 昨在会稽,尝书《赵充国传》赐诸将,但上下不能奉承。” 七月六日壬申,诏提领江淮营田公事置司建康,樊 宾为之,王弗副之。 又按《玉海》,六年七月壬申,置营 田司。
绍兴七年,罢营田司,以监司领其事,以帅臣兼提领 营田,以归业人耕闲田,以贼徒田及逃田充官庄,以 没官田听民买种,以吴玠营田有收,诏奖之。又吕颐 浩募民修复龟塘以溉田。
按《宋史高宗本纪》。七年六月乙未。罢江淮营田司。令 诸路安抚、转运司兼领其事。八月乙卯,招归正复业 人耕湖北京西闲田。 按《食货志》。“七年,以贼徒田舍 及逃田充官庄。其没官田依旧出卖。” 又按《志》“初,五 代马氏于潭州东二十里因诸山之泉筑堤潴水,号 曰龟塘。溉田万顷。其后堤坏岁旱。民皆阻饥。七年,守 臣吕”颐浩始募民修复,以广耕稼。
按《文献通考》:“七年,监中岳李采言,营田之官,或抑配 豪户,或强科保正,田瘠难耕,多收子利。张浚亦觉其 扰,请罢司,以监司兼领。”于是诏帅臣兼领营田内见 带营田使名者即仍旧。
按《玉海》,“七年六月乙丑,诏帅臣兼提领营田。九月,吴 玠于兴元、洋州营田,收二十万石,诏奖之。”
绍兴八年三月,以吴玠《营田法》颁示诸军。
按《宋史高宗本纪》。不载。 按《玉海》云云。
绍兴九年,以方庭实言,“中原士民奔迸南州及流徙 未归者,听见佃人依旧承佃。”
按:《宋史高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九年,宗正少卿 方庭实言:“中原士民奔迸南州,十有四年,出违十年 之限及流徙僻远,卒未能归者,望诏有司别立限年。” 户部议:“自复降赦日为始,再期五年,如期满无理认 者,见佃人依旧承佃。中原士民流寓东南,往往有坟 墓,或官拘籍,或民冒占,便行给还。”从之。
绍兴十二年,以左司员外郎李椿年言经界十害,乃 以椿年为两浙转运副使,措置经界。
按《宋史高宗本纪》:“十二年十一月癸巳,以左司郎中 李椿年为两淮转运副使,专治经界。” 按《食货志》:“十 二年,左司员外郎李椿年言经界不正十害,且言平 江岁入昔十七万有奇,今按籍虽三十万斛,然实入 才二十万耳。询之土人,皆欺隐也。望考按核实,自平 江始,然后施之天下,则经界正而仁政行矣。”上谓宰 执曰:“椿年之论颇有条理。”秦桧亦言其说简易可行。 程克俊曰:“比年百姓避役,正缘经界不正;行之乃公 私之利。”以椿年为两浙路转运副使,措置经界。椿年 请先往平江诸县,俟就绪即往诸州,要在均平,为民 除害,不增税额。
按《文献通考》:十二年,左司员外郎李椿年言:“经界不 正十害:一、侵耕失税,二、推割不行,三、衙门及坊场户 虚供抵当,四、乡司走弄税名,五、诡名寄产,六兵火后 税籍不失,争讼日起,七倚阁不实,八、州县隐赋多,公 私俱困,九、豪猾户目陈诡籍不实,十、逃田税偏重,人 无肯售。经界正则害可转为利。”
按《玉海》:十二年十一月五日癸巳,浙漕李椿年言:“仁 政必自经界始。兵火之后,文籍散亡,户口租税,虽版 曹尚无所稽考,况州县乎富者兼并,贫者困弱,皆由 经界之不正。臣尝有按图核实之请,其事之行,始于 吴江知县石公辙,欲望断而行之,将吴江已行之验 施于一郡,一郡理然后施之一路,一路理然后施之 天下,行之以渐,则经界正而仁政行矣。”诏委椿年措 置,遂置局于平江。
绍兴十三年六月,诏颁《经界法》于天下。
按《宋史高宗本纪》。不载。 按《玉海》云云。
绍兴十四年八月庚寅,以李椿年权户部侍郎,仍治 经界。
按《宋史高宗本纪》云云。 按《食货志》:十三年,以提举 洪州玉隆观胡思、直显谟阁徐林议沮经界,停官远 徙。以民田不上税簿者没官,税簿不谨书者罪官吏。 时量田不实者罪至徒流。江山尉汪大猷白椿年曰: “法峻,民未喻,固有田少而供多者,愿许陈首追正。”椿 年为之轻刑省费甚众。十四年,以椿年权户部侍郎, 措置经界,寻以母忧去。
绍兴十五年。以王𫓧权户部侍郎。措置经界。并诏户 部及所遣官委曲措置。以官田可耕者给还违期归 业人。又四川宣抚副使开营田三千馀顷按《宋史高宗本纪》。十五年春正月戊辰。命户部侍郎 王𫓧措置两浙经界 按《食货志》。“以两浙转运副使 王𫓧权户部侍郎措置十五年。诏户部及所遣官委 曲措置。务使”赋税均而无扰。又因兴国军守臣宋时 言,诏诸州县违期归业者,其田已佃及官卖者,即以 官田之可耕者给还。 按《郑刚中传》,刚中为四川宣 抚副使,于阶、成二州营田,抵秦州界,凡三千馀顷,岁 收十八万斛。
绍兴十六年,立“《营田赏罚格》,委守令浚治陂塘以溉 田。”
按《宋史高宗本纪》,十六年三月己亥,立淮东、江东、两 浙、湖北州县岁较营田赏罚格。 按《食货志》:十六年, 知袁州张成己言,“江西良田多占山冈。望委守令讲 陂塘灌溉之利。”其后比部员外郎李咏言,“淮西高原 处旧有陂塘,请给钱米以时修浚。”知江阴军蒋及祖 亦请浚治本军五卸沟以泄水,修复横河支渠以溉 旱。乃并诏诸路常平司行之,每季以施行闻。
按:《文献通考》:“十六年定江、淮、湖北营田,以绍兴七年 至十三年所收数内取三年,最多数内取一年,酌中 为额。县官奉行有方,无词诉抑勒处,分三等定赏罚。” 按《玉海》:“十六年三月,工部奏立营田赏罚法。”
绍兴十七年,“复以李椿年措置经界。”
按《宋史高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十六年,王𫓧以 疾罢。十七年复以李椿年权户部侍郎措置经界 按《文献通考》:十七年,李椿年再权户部侍郎,专一措 置经界。自椿年去位。有司稍罢其所施行者。及是免 丧还朝。复言“两浙经界已毕者四十县,其未行处若 止令人户结甲。虑形势之家尚有欺隐。乞依旧图画 造簿。本所差官覆实先了而民无争讼者推赏,弛慢 不职者劾奏。”皆从之。椿年又言:“已打量及用砧基簿 计田十县,乞结绝。其馀未打量及不曾用砧基簿,止 令结甲县分,欲展期一月,许人户首实。昨已起新税, 依额理纳。俟打量宽剩亩角即行均减,更不增添税 额。仍令都内人各书诣实状,遇有两争,即对换产税。” 并诏可。
绍兴十八年。洪兴祖守真州。垦荒田七万馀亩 按《宋史高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先是真州兵烬 之馀。疮痍未复。洪兴祖为守。请复租二年。明年又复 请之。自是流民寖归。”十八年。垦荒田至七万馀亩。 绍兴十九年。行经界法。有成。
按《宋史高宗本纪》,十九年十一月辛丑,李椿年以经 界不均罢。 按《食货志》:十九年诏敕令所删定官郑 充行四川经界法。充颇峻责州县,所谓省庄田者,虽 蔬果桑柘莫不有征,而邛蜀民田至什税其伍。通判 嘉州杨承曰:“仁政而虐,行之,非法意也。上不违令,下 不扰民,则仁政得矣。”召诸邑令谓曰:“平易近民,美成 在久,其谨行之,无愧于心何畏焉!”事迄成,为列郡最。 其后,民有诉不均者,殿中侍御史曹筠劾椿年,罢之。 上谓秦桧曰:“若下田受重税,将无以输。”桧曰:“臣已谕 户部侍郎宋贶,有未均处,亟与改正。”
按《文献通考》:“十九年,诏汀、漳、泉三州据见今耕种田 亩收纳二税,未耕种者权行停阁。”昉行经界法于诸 路,而据盗何白旗扰汀、漳诸郡,故有是旨。然汀在深 山穷谷中,兵火之馀,旧籍无有存者,豪民漏税,常赋 十失五六,郡邑无以支吾,于是计口科盐,大为民害。 是年冬十一月,经界之事始毕。 初,朝廷以淮东西、 京西、湖北四路被边,姑仍其旧。又漳、汀、泉三州未毕 行。明年,诏:琼州、万安、昌化、吉阳军海外土产瘠薄,已 免经界,其税额悉如旧。又泸南帅臣冯�抗疏论不 便。于是泸、叙州、长宁军并免,渠、果州、广安军既行,亦 复罢。自馀诸路州县,皆次第有成。
绍兴二十年,诏“改正《经界法》”之害民者,以没官田拨 隶常平司。又两淮置力田科,募民就耕。
按《宋史高宗本纪》。二十年三月戊戌。诏改正经界法 之厉民者。夏四月壬子。以没入官田悉归常平司。禁 募民佃种。癸酉。置力田科。募江浙福建民耕两淮闲 田 按《食货志》。二十年,诏两淮沃壤宜谷。置力田科。 募民就耕。以广官庄。知资州杨师锡言。“有司奉行失 当。田亩不分腴瘠。市居丈尺隙田亦充税产。”于是降 诏曰:“椿年乞行经界,去民十害。今闻寖失本意,凡便 民者依己行,害民者与追正。” 又按《志》二十年,凡没 官田、城空田、户绝房廊及田,并拨隶常平司,转运提 刑茶盐司没入田亦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