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汇编 食货典 第四十五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
经济汇编 第四十六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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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食货典

     第四十六卷目录

     田制部汇考六

      宋三绍兴九则 孝宗隆兴二则 乾道十则 淳熙七则 光宗绍熙三则 宁宗庆

      元四则 嘉泰二则 开禧二则 嘉定七则

    食货典第四十六卷

    田制部汇考六

    宋三

    绍兴二十一年学田为势家侵佃者命提学官觉察按宋史高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二十一年以大理寺主簿丁仲京言凡学田为势家侵佃者命提学

    官觉察。又命拨僧寺常住绝产以赡学。户部议并拨 无敕额庵院田。诏可。

    绍兴二十三年秋七月庚戌,禁诸军濒太湖擅作坝 田。冬十月丁丑,修筑宣州、太平州圩田。

    按《宋史高宗本纪》云云 按《食货志》:二十三年,谏议 大夫史才言:“浙西民田最广,而平时无甚害者,太湖 之利也。近年濒湖之地多为兵卒侵据,累土增高,长 堤弥望,名曰坝田。旱则据之以溉,而民田不沾其利, 涝则远近泛滥,不得入湖,而民田尽没。望尽复太湖 旧迹,使军民各安,田畴均利。”从之。

    绍兴二十四年。大理寺丞周环。请决白茅浦故道。以 泄临安、平江、湖秀四州下田积水。诏两浙漕臣视之 按《宋史高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二十四年。大理 寺丞周环言。“临安平江湖秀四州下田。多为积水所 浸。缘溪山诸水并归太湖。自太湖分二派。东南一派 由松江入于海。东北一派由诸浦注之江。其松江泄 水。惟白茅一浦最大,今泥沙淤塞,宜决浦故道,俾水 势分派流畅,实四州无穷之利。”诏两浙漕臣视之。 绍兴二十六年,诏佃淮南、京西闲田及占射官田、罢 鬻户绝田,命离军添差人,各授以江淮、湖南荒田。以 转运判官王之望提点刑狱《毕经界》事。又诏拘卖所 在常平没官户绝田。

    按《宋史高宗本纪》。二十六年三月己巳,募四川民佃 淮南、京西闲田,并边复租税,十年、次边。五年夏四月 戊戌。诏淮南、京西占射官田逾二年未尽垦者,募人 更佃。六月辛未朔,罢诸路鬻户绝田。闰十月己酉。命 离军人愿归农者,人给江淮湖广荒田百亩,复其租 税 按《食货志》:二十六年正月,“上谓辅臣曰:‘经界事 李椿年主之,若推行就绪,不为不善。今诸路往往中 辍,愿得一通晓经界者款曲议之’。”会潼川府转运判 官王之望上书言蜀中经界利害甚悉。明年,以之望 提点刑狱,毕经界事。三月,户部言:“蜀地狭人伙,而京 西、淮南膏腴官田尚多,许人承佃,官贷牛、种,八年仍 偿,并边免租十年,次边半之,满三年与其业,愿往者 给据津发。”上曰:“善。但贫民乍请荒田,安能便得牛、种? 若不从官贷,未免为虚文,可令相度支给。”四月,通判 安丰军王时升言:“淮南土皆膏腴,然地未尽辟,民不 加多者,缘豪强虚占良田,而无遍耕之力,流民襁负 而至,而无开耕之地。望凡荒闲田,许人划佃。”户部议 期以二年,未垦者即如“所请。京西路如之。”诏以时升 为司农寺丞。十月,用御史中丞汤鹏举言,离军添差 之人,授以江淮湖南荒田,人一顷为世业,所在郡以 一岁奉充牛种费,仍免租税十年,丁役二十年。 又 按《志》:二十六年,以诸路卖官田钱,七分上供,三分充 常平司籴本。初尽鬻官田,议者恐佃人失业,未卖者 失租。侍御史叶义问言:“今尽鬻其田,立为正税,田既 归民,税又归官,不独绝欺隐之弊,又可均力役之法。” 浙东刑狱使者邵大受,亦乞承买官田者免物力三 年至十年,一千贯以下免三年,一千贯以上五年,五 千贯以上十年。于是诏所在常平没官户绝田,已佃 未佃、已添租未添租,并拘卖。

    绍兴二十七年,诏“拘势家所占田措置蠲其冒佃之 租。”

    按《宋史高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二十七年,“赵子 㴋奉诏措置镇江府沙田,欲轻立租课,令见佃者就 耕。如势家占吝,追日前所收租利。诏速拘其田措置, 蠲其冒佃之租。”

    绍兴二十八年,遣莫濛等检视诸路沙田、芦场,以孙 荩措置沙田灭裂罢之。增沙田籚场官民户租。以平 江民田淹没,开浚常熟五浦通江。又王之望言“经界 事迄此后吏民扇摇百姓者,乞置重法。”从之。

    按《宋史高宗本纪》:二十八年春正月癸未,遣户部郎 中莫濛等检视淮南、浙西、江东沙田芦场。 按《食货 志》:二十八年正月,诏户部员外郎莫濛同浙西、江东、 淮南漕臣赵子㴋、邓根、孙荩视诸路沙田芦场。先是, 言者谓江、淮间沙田、芦场为人冒占,岁失官课至多故以命濛等。既而殿中侍御史叶义问言:“奉行者不 恤百姓,名为经量,实逼县官,按图约纽,惟务增数,以 希进用。有力之家初无加损,贫民下户已受其害。因 小利扰之,必致逃移,坐失税额。”因极论之。二月,诏:沙 田、芦场止为势家诡名冒占,其三等以下户勿例根 括。六月,以孙荩措置沙田灭裂,罢之。诏浙西、江东沙 田、芦场,官户十顷、民户二十顷以上,并增租,馀如旧 置提领官田所掌之,不隶户部。 又按《志》:二十八年, 两浙转运副使赵子㴋、知平江府蒋璨言,“太湖者,数 州之巨浸,而独泄以松江之一川,宜其势有所不逮。” 是以昔人于常熟之北开二十四浦,疏而导之江。又 于昆山之东开一十二浦,分而纳之海。三十六浦后 为潮汐沙积,而开江之卒“亦废,于是民田有淹没之 患。天圣间,漕臣张纶尝于常熟、昆山各开众浦;景祐 间,郡守范仲淹亦亲至海浦,浚开五河。政和间,提举 官赵霖复尝开浚。今诸浦湮塞,又非前比,计用工三 百三十馀万,钱三十三万馀缗,米十万馀斛。”于是诏 监察御史任古复视之。既而古至平江,言:“常熟五浦, 通江诚便”,若依所请,以五千功,月馀可毕。诏以激赏 库钱、平江府上供米如数给之。 又按《志》,二十八年, 王之望言:去年分遣官诣经界不均县裁正,今已迄 事。此后吏民尚敢扇摇以疑百姓者,乞重寘于法。从 之。

    绍兴二十九年,限命官子孙制《田格》。诏:“鬻官田,禁抑 买者,令诸路提举常平官觉察,卖多者增秩,稽迟者 贬,承买者免物力,计年久近有差。”又以莫濛经量沙 田、芦场失实责之。

    按《宋史高宗本纪》。二十九年三月丁丑。限命官子孙 制田减父祖之半,并其诡名寄产者格。秋七月己酉, 禁诸路抑买官田 按《食货志》:二十九年:“初,两浙转 运司官庄田四万二千馀亩。岁收稻麦等四万八千 馀斛。营田九十二万六千馀亩。岁收稻麦杂豆等十 六万七千馀斛。充行在马料及籴钱。四月诏令出卖。 七”月,诏“诸路提举常平官督察欺弊,申严赏罚。”分水 令张升佐、宜兴令陈以卖田稽违,各贬秩罢任。九 月,浙东提举常平都絜以卖田最多,增一秩。 又按 《志》:二十九年,以莫濛经量沙田芦场失实,责监饶州 景德镇税。遂诏尽罢所增租。

    按:《文献通考》:二十九年,户部提领官田所言:“应官户 势家坐占官田,今依估承买,其浙西营田及馀路营 田、官庄田、屯田,并住卖。”诏各路提举司督察欺弊,申 严赏罚,县卖十万缗,州二十万缗,守令各进一秩,馀 以次减磨勘,最稽迟者贬秩。 荆南提刑彭合入对, 言:“州县卖官田之害,望减价无抑勒。”户部以减价为 难,但令勿抑勒而已。 谏议大夫何溥言:“比议臣欲 优恤见佃者,令减价二分承买,而复谓其低价买、增 价卖,或借钱收买,增价准折,许人告,即拘没。夫始怜 其失业而为之减价,终设为转卖之说而开其争端。 望明诏改正。” 两浙转运司言:“申括到平江府省田 一十六万六千七百二十八亩,每亩纳上供省苗三 斗二升六合,计米三万九千四十七石,系民户世业, 今若出卖,便为私田,上输二税,暗失上供岁额,苗米” 乃止。 臣僚言:“江东、西、二广村畽之间,人户凋疏,弥 望皆黄茅白苇,民间膏腴之田,耕布犹且不遍,岂有 馀力可置官产?浙东、西最号繁盛,所买仅及百馀万 缗,累月尚未足数,且有抑勒之患。况江、广米谷既平, 钱货艰得,亩直不过贯百,纵根括无遗,其能应期限 乎?若谓命令已行,难于请罢,乞宽之一年,听民情愿, 无或抑勒,违者坐之。”诏可。 又言:“二年之间,三省、户 部困于文移,监司州郡疲于出卖,上下督责,始限一 季,继限一年,已卖者才十三,已纳者才十二,其事犹 未竟也。盖买产之家,无非大姓,估价之初,以上色之 产,轻立价贯,揭榜之后,率先投状,至于拆封,往往必 得,今之已卖者是也。若中下之产,无人计嘱,所立之 价,轻重不均,今之无人承买者是也。宜且令元佃之 家著业纳租,岁犹可得数十万斛。”从之。

    绍兴三十年,诏“承买荒田者免三年租。”

    按《宋史高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云云。

    绍兴三十二年,命经画两淮堡砦屯田,募民耕淮东 荒田。又命止沙田勿行。汪澈奏开襄、阳二渠溉田 按《宋史高宗本纪》:三十二年三月辛亥,命兵部侍郎 陈俊卿、工部侍郎许尹经画两淮堡砦屯田。夏四月 甲戌,募民耕淮东荒田 按《食货志》:三十二年十有 一月,方滋疏论沙田。上问沙田或以为可取,或以为 可捐?陈康伯等奏:“君子小人各从其类。小人乐于生 事,不惜为国敛怨。君子务存大体,惟恐有伤仁政,所 以不同。”上然之,命止前诏勿行。 又按《志》,三十二年, 督视湖北京西军马汪澈言:“荆湖两军屯守襄汉,粮 饷浩瀚。襄阳古有二渠,长渠溉田七千顷,木渠溉田 三千顷,兵后堙废。今先筑堰开渠,募边民或兵之老 弱耕之,其耕牛、耒耜、种粮,令湖北、京西转运司措置既省馈运,又可安集流亡。”从之。

    孝宗隆兴元年督诸路开营田诏百姓逃弃田宅三十年依户绝法臣僚言营田十说陈之茂建掘围田议又以张阐言令虞允文同王玨措置荆襄屯田

    按《宋史孝宗本纪》,隆兴元年五月丁未,督诸路开营 田。 按《食货志》:隆兴元年诏:凡百姓逃弃田宅,出三 十年无人归认者,依户绝法。 又按志,隆兴元年,臣 僚言“州县营田之实,其说有十,曰择官必审,募人必 广,穿渠必深,乡亭必修,器用必备,田处必利,食用必 充,耕具必足,定税必轻,赏罚必行。且欲立赏格以募 人,及”住广西马纲三年以市牛。会有诉襄阳屯田之 扰者,上欲罢之,工部尚书张阐言:“今日荆、襄屯田之 害,以其无耕田之民而课之游民,游民不足而强之 百姓。于是百姓舍己熟田而耕官生田,或远数百里, 征呼以来,或名双丁而役其强壮,老稚无养,一方骚 然,罢之诚是也。然自去岁以来,置耕牛农器,修长木 二渠,费已十馀万,一旦举而弃之,则荆、襄之地终不 可耕也。比见两淮归正之民动以万计,官不能续食, 则老弱饥死,强者转而之他。若使之就耕荆、襄之田, 非惟可免流离,抑使中原之民闻之,知朝廷有以处 我,率皆襁负而至矣。异时垦辟既广,取其馀以输官, 实为两便。”诏除见耕者依“旧,馀令虞允文同王玨措 置。”

    按《文献通考》:“隆兴元年诏:应人户抛下田屋,如有归 者依旧主,业已请佃者即时推还。出二十年无人归 认,依户绝法。” 又诏:贫乏下户或因赋税,或因饥馑 逃亡,官司即时籍其田土,致令不复归业。今州县申 严赦文,“五年之限,应归业者即给还。”

    按《玉海》,“隆兴元年五月十七日丁未,臣僚言营田十 说:一曰择官必审,魏武用任峻,司马懿用邓艾是也; 二曰募人必广,赵充国留万二百八十一人,李彪请 取户十分之一是也;三曰穿渠必深,充国浚漕渠,邓 艾开河渠是也;四曰乡亭必修,充国缮乡亭是也;五 曰器用必备,充国上器用簿是也;六曰田处必利,汉” 屯张掖,魏屯许昌是也;七曰食用必充,充国屯田,用 谷月二万七千馀斛是也;八曰耕具必足,李彪请以 杂物市牛,唐开元二十五年,一顷五十亩配一牛是 也;九曰定税必轻,晋应詹上表,一年与百姓二年分 税,李彪上表,“一夫之田,岁责六十斛,蠲其杂役”是也。 十曰赏罚必行,晋元帝督课长吏,以谷多少为殿最。 齐武成河清中,诏营屯田,岁终课所入,以论褒贬是 也。凡此十者,营田之制尽矣。 又按《玉海》:“隆兴初,陈 之茂建掘围田之议。”

    隆兴二年,刘宝具到见管营田官庄田顷亩数,诏江 东、浙西措置围田。又令废鉴湖低田,以不披带人纵 耕官荒田。

    按《宋史孝宗本纪》,二年八月戊午,命江东、浙西守臣 措置开决围田。九月甲午,诏江东、浙西监司守臣讲 明措置田事 按《食货志》:“二年八月,诏江浙水利久 不讲修,势家围田,堙塞流水,诸州守臣按视以闻。于 是知湖州郑作肃、知宣州许尹、知秀州姚宪、知常州 刘唐稽并乞开围田,浚港渎。”诏:“湖州委朱夏卿,秀州 委”曾愭,平江府委陈弥作,常州江阴军委叶谦亨,宣 州太平州委沈枢措置。九月,刑部侍郎吴芾言:“昨守 绍兴,常请开鉴湖废田二百七十顷。复湖之旧,水无 泛滥,民田九千馀顷,悉获倍收。今尚有低田二万馀 亩,本亦湖也,百姓交佃,亩值才两三缗。欲官给其半, 尽废其田,去其租。”户部请符浙东常平司同绍兴府 守臣审细标迁。从之。 又按《志》:二年,江淮都督府参 赞陈俊卿言,欲以不披带人择官荒田,标旗立砦,多 买牛犁,纵耕其中,官不收租,人自乐从。数年之后,垦 田必多,谷必贱。所在有屯,则村落无盗贼之忧,军食 既足,则馈饷无转运之劳。此诚经久守淮之策。诏从 之。

    按:《玉海》:“二年正月,刘宝具到见管营田官庄四十二 所,田四百七十五顷八十五亩,官兵五百五人,客户 二百六十五户。 先是,诏令宝条具两淮屯田”

    乾道元年命诸臣条具措置屯田又户部上浙西营田官庄顷亩数

    按,《宋史孝宗本纪》:“乾道元年三月庚申,命淮西、湖北、 荆襄帅臣措置屯田。五月癸亥,诏总领帅、漕臣、诸军 都统制并兼提领措置屯田,沿边守臣兼管屯田事。 十一月辛未,遣龙大渊抚谕两淮,措置屯田。”

    按《玉海》,乾道元年二月二十四日,诏:郭振于六合措 置屯田,已就绪。淮南东路屯田令郭振、王弗、周淙条 具措置。王弗等言:绍兴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指挥, 以五十顷为一屯,作一庄。三月十一日,诏淮西、湖北、 荆襄令沈介、张松、王炎、杨倓、王彦、赵撙等措置。 三 月三日,户部言:“浙西营田官庄共一百五十九万馀 亩。”

    乾道二年,以戍兵田给还复业民,罢盱眙屯田。诏“开浙西围田,卖江西营田。”又罢权借职田,禁修筑围田, 废永丰圩。

    按《宋史孝宗本纪》。二年“春正月辛酉。省六合戍兵。以 所垦田给还复业之民。二月丁丑。罢盱眙屯田。夏四 月庚辰。诏两浙漕臣王炎开平江湖秀围田。五月己 酉。罢权借职田。癸丑,禁浙西修筑围田。”“六月丙戌。废 永丰圩” 按《食货志》。二年四月,“诏漕臣王炎开浙西 势家新围田。草荡、荷荡、菱荡及陂湖溪港岸际旋筑 塍”畦,围里耕种者,所至守令同共措置。炎既开诸围 田,凡租户贷主家种粮债负,并奏蠲之。六月,知秀州 孙大雅代还,言:“州有柘湖、淀山湖、当湖、陈湖,支港相 贯,西北可入于江,东南可达于海。旁海农家作坝以 却咸潮,虽利及一方,而水患实害邻郡,设疏导之,则 又害及旁海之田。若于诸港浦置闸启闭,不惟可以 泄水,而旱亦获利。然工力稍大,欲率大姓出钱,下户 出力,于农隙修治之。”于是以两浙转运副使姜诜与 守臣视之。诜寻与秀、常州、平江府、江阴军条上利便。 诏:“秀州华亭县张泾闸并淀山东北通陂塘港浅处, 俟今年十二月兴修;江阴军常州蔡泾闸及申港,明 年春兴修;利港,俟休役”一年兴修,平江府姑缓之。 又按《志》,二年,户部侍郎曾怀言:“江西路营田四千馀 顷,已佃一千九百馀顷,租钱五万五百馀贯。若出卖, 可得六万七千馀贯。及两浙转运司所括已佃九十 馀万亩。合而言之,为数浩瀚。今欲遵元诏,见佃愿买 者减价二分。”诏曾怀等提领出卖,其钱输左藏南库 别贮之。

    按:《续文献通考》:“二年,修白叶湖,溉田种千石。”

    按:《玉海》:二年六月十三日,淮西言,“营田二百七顷六 十五亩。”

    乾道三年,姜诜使还,奏“开浚毕功,久浸民田,露出塍 岸。”罢淮西、江东营田。

    按《宋史孝宗本纪》:三年六月戊寅,罢淮西、江东总领 所营田,募人耕佃。 按《食货志》:“三年三月,诜使还奏 开浚毕功,通泄积水,久浸民田,露出塍岸。臣已谕民 趁时耕种,恐下户阙本,良田复荒,望令浙西常平司 贷给种粮。”又奏,“措置提督、监修等官、知江阴军徐藏 等减磨勘年有差。”

    乾道四年。诏江东路营田。令见佃者承买限品官子 孙名田。募民耕佃。关外四州营田。遣知无为军徐子 寅措置楚州官田。以彭州守梁介修复诸堰溉田 按《宋史孝宗本纪》,四年九月庚午。限品官子孙名田。 是秋罢关外四州营田官兵。募民耕佃。十一月壬戌。 遣知无为军徐子寅措置楚州官田。招集归正忠义 人以耕。 按《食货志》:四年四月,江东路营田亦令见 佃者减价承买,期以三月卖绝,八月住卖。诸路未卖 营田,转运司收租。 又按《志》,四年,以彭州守臣梁介 修复三县一十馀堰,灌溉之利及于邻邦。诏介直秘 阁,利路转运判官。

    乾道五年,措置两淮屯田,募民耕佃科州营田及淮 东屯田,招集归正忠义人耕垦官田。诏“江东路有圩 田不复卖,又等第成都路岁收米均数召佃。”

    按《宋史孝宗本纪》。“五年春正月甲戌。措置两淮屯田。 三月癸未。罢科州路诸州营田官兵。募民耕佃。九月 己未。罢淮东屯田官兵。募民耕佃。壬申。命淮西安抚 司参议官许子中。措置淮西山水砦。招集归正忠义 人耕垦官田” 按《食货志》。五年三月,“四川宣抚使郑 刚中拨军耕种。以岁收租米对减成都路对籴米一 十”二万石赡军。然兵民杂处村畽,为扰百端。又数百 里外差民保甲教耕,有二三年不代者,民甚苦之。知 兴元府晁公武欲以三年所收最高一年为额,等第 均数,召佃放兵及保甲以护边。从之。八月,诏镇江都 统司及武锋军三处屯田兵,并拘收入队教阅。 按《玉海》:五年正月,徐子寅为大理正,措置两淮屯田 官 又按《玉海》:五年九月十四日诏:“江东路有常平 转运司圩田,建康、宁国、太平、池州共七十九万馀亩, 不复卖,岁输租。太军仓 建康、永丰圩,绍兴二年田 二百九十七顷。”

    乾道六年,以梁俊彦所括沙田、芦场,行在置司措置。 监进奏院李结献《治田三议》,诏罢和、扬州屯田 按《宋史孝宗本纪》,六年秋七月癸未,诏以沙田、芦场 岁收租税六十馀万缗入左藏南库。 按《食货志》:干 道元年,臣僚言“浙西、淮东、江东路沙田、芦场顷亩浩 瀚,宜立租税,补助军食。”诏复令梁俊彦与张津等措 置。二年,辅臣奏:“俊彦所上沙田、芦场之税,或十取其 一,或取其二,或取其三,皆不分主客。”朝廷疑之。六年, 以俊彦所括沙田、芦场八百二十馀万亩,其间或已 充己业,起税不一,及包占未起租者,乞并估卖立租。 诏蔡光、梁俊彦行在置司措置。 又按《志》:六年十有 二月,监进奏院李结献治田三议:一曰务本,二曰协 力,三曰《因时》。大略谓:“浙西低田,恃堤为固,若堤岸高

    厚,则水不能入。乞于苏、湖、常、秀诸州水田塘浦要处
    考证
    官以钱米贷田主乘此农隙作堰,增令高阔,则堤成

    而水不为患。方此饥馑,俾食其力,因其所利而利之。 秋冬旱涸,泾浜断流,车畎修筑,尤为省力。”诏令胡坚 常相度以闻。其后,户部以三议切当,但工力浩瀚,欲 “有田之家各依乡原亩步出钱米与租田之人更 相修筑。庶官无所费。民不告劳。”从之。 又按《志》。六年 罢和扬州屯田。

    乾道七年,王炎言“知兴元府吴拱修复山河堰,溉田 二十三万馀亩”,诏奖谕拱。李结、梁克家奏以营田拨 归常平,置官庄。

    按《宋史孝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七年王炎言“兴 元府山河堰世传汉萧曹所作。本朝嘉祐中提举史 照上堰法,获降敕书刻石堰上。绍兴以来户口凋疏, 堰事荒废。遂委知兴元府吴拱修复,发卒万人助役。 宣抚司及安抚、都统司共用钱三万一千馀缗尽修 六堰,浚大小渠六十五里,凡溉南郑、褒城田二十三 万”三千亩有奇。诏奖谕。拱 又按《志》:七年,提举浙西 常平李结乞以见管营田拨归本司,同常平田立官 庄。梁克家亦奏:“户部卖营田,率为有力者下价取之, 税入甚微,不如置官庄,岁可得五十万斛。”

    乾道八年,措置官田,追正沙田、芦场,罢借职田,鬻诸 路官田,复四川教授田,又授田归正人。以薛季宣立 官庄于黄冈、麻城。户部侍郎叶衡言,“奉诏核实宁国 府、太平州圩岸有利民田。”诏奖谕。魏王恺复罢庐州 兵屯田。

    按《宋史孝宗本纪》。八年夏四月“甲子,措置两淮官田 徐子寅等坐授田归正人逃亡。夺官有差。冬十月丙 辰,罢借诸路职田。十一月辛未,遣官鬻江浙、福建、二 广、湖南八路官田。辛巳,复四川诸州教授田。十二月 甲辰,诏京西招集归正人。授田如两淮。” 按《食货志》。 八年十月,“遣官实江淮沙田、芦场顷亩,悉追正之。” 又按《志》,八年,以大理寺主簿薛季宣于黄冈麻城立 官庄二十二所。 又按《志》,八年,户部侍郎兼枢密都 承旨叶衡言,“奉诏核实宁国府太平州圩岸内,宁国 府惠民、化城旧圩四十馀里,新筑九里馀。太平州黄 池镇福定圩,周四十馀里,庭福等五十四圩,周一百 五十馀里,包围诸圩在内。芜湖县圩,周二百九十馀 里,通当涂圩共四百八十馀里,并高广坚致,濒水一 岸,种植榆柳,足捍风涛。询之农民,实为永利。”于是诏 奖谕。判宁国府魏王恺略曰:“大江之堧,其地广袤,使 水之蓄泄不病而皆为膏腴者,圩之为利也。然水土 斗啮,从昔善坏。卿聿修稼政,巨防屹然。有怀勤止,深 用叹嘉。” 又按《志》,八年复罢庐“州兵屯田。”

    乾道九年,遣官卖营田官田。以臣僚言“江西荒旱,不 能预兴水利灌田”,敕监司、守令相视。

    按《宋史孝宗本纪》,“九年春正月戊寅,遣官鬻两浙营 田及没官田,次及江东西、四川如之。” 按《食货志》:九 年,以司农寺丞叶翥等出卖浙东、西路诸官田。以登 闻检院张孝贲等出卖江东、西路诸官田。以郎官薛 元鼎拘摧江浙、闽、广卖官田钱四百馀万缗。 又按 志:九年八月,臣僚言“江西连年荒旱,不能预兴水利 为之备。”于是乃降诏曰:“朕惟旱干水溢之灾,尧、汤盛 时有不能免,民未告病者,备先具也。豫章诸郡县,但 阡陌近水者,苗秀而实,高仰之地,雨不时至,苗辄就 槁。意水利不修,失所以为旱备乎?”唐韦丹为江西观 察使,治陂塘五百九十八所,灌田万二千顷。此特施 之一道,其利如此,矧天下至广也。农为生之本也,泉 流灌溉,所以毓五谷也。今诸道名山川原甚众,民未 知其利,然则通沟渎,潴陂泽,监司守令,顾非其职欤? 其为朕相丘陵原隰之宜,勉农桑,尽地利,平繇行水, 勿使失时,虽有丰凶,而力田者不至拱手受弊,亦天 人相因之理也,朕将即勤惰而寓赏罚焉。

    乾道 年,臣僚上绍兴间职田项亩多寡成式 按:《宋史孝宗本纪》不载。 按《文献通考》:“乾道间,臣僚 言职田所以养廉,亦或启其不廉。盖交竞于差遣之 时,多取于收敛之日,以其所以养廉者为贪也。绍兴 间,惧其不均,则诏诸路提刑司依法摽拨,官多田少, 即于邻近州县通融顷管数足。又诏将空闲之田为 他司官属所占者,拨以足之,仍先自簿尉始。其有无 职田选人并亲民小使臣,每员月支茶汤钱十贯文, 内虽有职田,每月不及十贯者,皆与补足,所以厚养 廉之利也。惧其病民,则委通判、县令核实,除其不可 力耕之田,损其已定过多之额。凡职租不许辄令保 正催纳,或抑令折纳见钱,或无田平白监租,或”以虚 数勒令代纳,或额外数过多取,皆申严禁止之,令察 以监司,坐以赃罪,所以防其不廉之害也。罢废未几 而复旧,拘借未久而给还,移充籴本,转收马科,旋复 免行,皆所以示优恩,厉清操也。若其顷亩多寡,且有 成式。

    知藩府,二十顷。

    谓“三京,颍昌,京兆,成都,太原,建康,江陵、延安、兴仁。”

    隆德、开德,临安府,秦阳,潭,广州。

    发运、转运使、副总管、总管、“知节镇,十五顷。”

    知“馀州及广济、淮阳、无为、临江、广德、兴国、南康、南安、 建昌、邵武、兴化、汉阳、永康军,并路分钤辖十顷, 发运,转运判官,提举淮南、浙江南、荆湖东西、河北路 盐事官,通判藩府八顷。”

    知,馀军及监并通判,节镇州钤辖,安抚副使,都监,路 分都监,将官,发运司干办公事,七顷。

    “通判。”馀州及军,满万户县令,六顷。

    藩府判官,录事参军,州学教授,都监,发运,转运司主 管文字,满五千户,县令,副将官,五顷

    节镇判官,录事参军,州学教授,转运司主管“帐司,不 满五千户县令,满万户县丞,馀州都监,走马丞,受公 事、主管机宜文字,同巡检,都大巡河提点,马监,四顷。 节度掌书记,观察支使,藩府及节镇推官、巡检”,县、镇 寨都监,监寨主巡,捉私茶盐、驻泊捉贼、在城监当,馀 州判官,州学教授,军监都监,三顷五十亩。

    军监判官,馀州推官,馀州及军监录事参军,巡检,县 镇寨都监,寨主,巡捉私茶盐,驻泊捉贼,在城监当,藩 府及节镇曹官,州学教授,满五千户县丞,满万户县 簿尉,巡辖马递铺,镇寨监当及监堰三顷。

    馀州及军监曹官,州学教授,不满五千户,县丞;满五 千户,县簿尉,巡辖马递铺、县镇寨监当及监堰二顷 五十亩;不满五千户,县簿尉,巡辖马递铺、县镇寨监 当及监堰二顷。

    淳熙元年以官田卖不均仍令元佃之家输租

    按《宋史孝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淳熙元年,臣僚 言“出卖官田,二年之间,三省户部困于文移,监司州 郡疲于出卖,上下督责不为不至。始限一季,继限一 年,已卖者才十三,已输者才十二。盖卖产之家无非 大姓,估价之初,以上色之产轻立价贯,揭榜之后,率 先投状。若中下之产无人属意,所立之价轻重不均, 莫若且令元佃之家著业输租,数犹可得数十万斛。” 从之。

    淳熙二年,以归正人安业行,赏徐子寅等有差。又以 平江诸处官谕民并力开浚利港毕功,诏增秩论赏。 淮东总领钱良臣奏修复练湖灌田。

    按《宋史孝宗本纪》,二年春正月丁未,以两淮诸庄归 正人安业、徐子寅等,行赏有差。 按《食货志》:二年,两 浙转运判官陈岘言,“昨奉诏遍走平江府、常州、江阴 军,谕民并力开浚利港诸处,并已毕功。始欲官给钱 米,岁不下数万,今皆百姓相率效力而成。”诏常熟知 县刘颖特增一秩,馀谕赏有差。

    按《文献通考》:“二年,淮东总领钱良臣奏修复镇江府 练湖,凡七十二源,灌田百馀万亩,从之。”

    淳熙三年,罢鬻没官田,禁浙西围田。以判明州魏王 恺浚治钱湖水溉田,赐诏嘉叹。

    按《宋史孝宗本纪》,三年二月,罢诸路鬻没官田。秋七 月乙丑,禁浙西围田 按《食货志》:三年,赐皇子判明 州魏王恺诏曰:“陂湖川泽之利,或通或塞,存乎其人。 四明为州实治鄞,鄞之乡东西凡十四,而钱湖之水 实溉其东之七。吏惰不虔,葑菼芜翳,利失其旧,农人 病焉。卿临是邦,乃能讲求利便而浚治之,遂使并湖 七”乡之田无异时旱干之患,其为泽岂浅哉!剡奏彻 闻,不忘嘉叹。

    按:《文献通考》:“三年,监察御史傅淇奏:‘近臣僚奏陈围 田湮塞水道之害,陛下复令监司守臣禁止围裹,此 乃拔本塞源之要术。然豪右之家未有无所凭依而 肆意筑围者。闻浙西诸县江湖草荡,计亩纳钱,利其 所入,给据付之。望条约诸县,毋得给据与官民户及 寺观’。上曰:‘此乃侵占之田,今绝其源,后去毋复此患。 可令漕司、常平司察之’。”

    淳熙六年,复括官田卖之。

    按《宋史孝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六年诏诸路转 运、常平司,“凡没官田、营田、沙田、沙荡之类,复括数卖 之。”

    淳熙十年,以大理寺丞张抑言,禁浙西围田。又鄂州 副都统制郭杲乞修举屯田,从之。

    按《宋史孝宗本纪》,“十年五月辛卯,诏疏襄阳木渠,以 渠傍地为屯田。寻诏民间侵耕者就给之” 按《食货 志》:“十年,大理寺丞张抑言,陂泽湖塘,水则资之潴泄, 旱则资之灌溉。近者浙西豪宗,每遇旱岁,占湖为田, 筑为长堤,中植榆柳,外捍茭芦,于是旧为田者,始隔 水之出入。苏、湖、常、秀昔有水患,今多旱灾,盖出于此。 乞责县令毋给据,尉警捕,监司觉察,有围裹者,以违 制论。给据与失察者并坐之。”既而漕臣钱冲之请每 围立石以识之,共一千四百八十九所,令诸郡遵守 焉。 又按《志》:十年鄂州江陵府驻札副都统制郭杲 言,“襄阳屯田,兴置二十馀年,未能大有益于边计。非 田之不良,盖人力有所未至。今边陲无事,正宜修举

    为实边之计。本司有荒熟田七百五十顷,乞降钱三
    考证
    万缗,收买耕牛农具,便可施功。如将来更有馀力,可

    括荒田,接续开垦。”从之。

    淳熙十四年五月己酉,遣官措置汀州经界。秋七月 丁未,以旱罢汀州经界。

    按:《宋史孝宗本纪》云云。

    淳熙  年。赵汝愚请开浚福州旧湖。以溉民田 按《宋史孝宗本纪》。不载 按《续文献通考》。淳熙中。赵 汝愚知福州。州旧有湖。溉民田数万亩。后豪滑湮塞 为田。遇旱则西北一带高田。无从得水。遇涝则东南 一带沦为巨浸。汝愚因请开浚。悉复其旧。

    光宗绍熙元年知和州刘炜以剩田募民充万弩手分耕

    按《宋史光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云云。

    绍熙二年,诏同安簿朱熹、漕臣陈公亮协同措置经 界,未几复罢。又诏守令兴修水利以溉田。

    按《宋史光宗本纪》,二年三月丙寅,诏福建提点刑狱 陈公亮、知漳州朱熹同措置漳、泉、汀三州经界。 按 《食货志》:元年初,朱熹为泉之同安簿,知二郡经界不 行之害,至是知漳州。会臣僚请行闽中经界,诏监司 条具事下郡。熹访问讲求,纤悉备至,乃奏言:“经界最 为民间莫大之利,绍兴已推行处,公私两利,独泉、漳、 汀未行。臣不敢先一身之劳逸,而后一州之利病,切 独任其必可行也。然必推择官吏,委任责成,度量步 亩,算计精确,画图造帐,费从官给,随产均税,特许过 乡通县均纽,庶几百里之内,轻重齐同。今欲每亩随 九等高下定计产钱,而合一州租税钱米之数,以产 钱为母,每文输米几何,钱几何,止于一仓一库受纳。 既输之后,却视原额分隶,为省计,为职田,为学粮,为 常平,各拨入诸仓库,版图一定,则民业有经矣。但此 法之行,贫民下户固所深喜,然不能自达其情,豪家 猾吏实所不乐,皆善为说辞,以惑群听。贤士大夫之 喜安静、厌纷扰者,又或不深察而望风沮怯,此则不 能无虑。”辅臣请行于漳州。明年春,诏漕臣陈公亮同 熹协力奉行。会农事方兴,熹益加讲究,冀来岁行之。 细民知其不扰而利于己,莫不鼓舞。而贵家豪右占 田隐税,侵渔贫弱者,胥为异论以徭之,前诏遂格。熹 请祠去。 又按《志》,二年诏守令到任半年后,具水源 湮塞合开修处以闻。任满日,以《兴修水利图》进,择其 劳效著明“者赏之。”

    绍熙四年,罢卖官田。

    按:《宋史光宗本纪》:“四年八月丁酉,罢郡县卖没官田。”

    按:《食货志》:“四年,以臣僚言住卖官田。”

    宁宗庆元元年诏两淮劝民垦辟荒田江东转运提举司复卖绍熙四年后续没官田

    按《宋史宁宗本纪》,庆元元年二月丁巳朔,诏两淮诸 州劝民垦辟荒田。 按《食货志》:庆元元年八月,“江东 转运提举司以绍熙四年住卖以后续没官田依乡 价复召人承买,以其钱充常平籴本。”

    庆元二年,袁说友等请“严禁浙西围田。”

    按《宋史宁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二年户部尚书 袁说友等言:“浙西围田相望,皆千百亩,陂塘溇渎,悉 为田畴,有水则无地可潴,有旱则无水可戽。不严禁 之,后将益甚,无复稔岁矣。”

    庆元三年三月庚子,禁浙西州军围田。八月甲午,均 诸路职田。

    按:《宋史宁宗本纪》云云。

    庆元四年,诏“诸路召买不行田皆减价。”

    按《宋史宁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四年,“诏诸路召 卖不行田复实减价,其沙砾不可耕处除之。”

    嘉泰元年九月辛亥遣朝臣二人决浙西围田

    按《宋史宁宗本纪》云云, 按《食货志》:“浙西围田,嘉泰 元年以大理司直留佑贤、宗正寺主簿李澄措置。自 淳熙十一年立石之后,凡官民围裹者尽开之。又令 知县并以点检围田事入衔。每岁三四月,同尉点检 有无奸民围裹状,上于州,州闻于朝。三年遣官审视, 及委台谏察之。”

    嘉泰二年。留佑贤、李澄使还。奏追毁临安诸处开掘 户元给佃据。又施康年乞戒饬贵戚沮毁围田成法 按《宋史宁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二年二月佑贤 澄使还。奏追毁临安平江嘉兴湖常开掘户元给佃 据。三月右正言施康年言“近属贵戚不体九重爱民 之心。止为一家营私之计。公然投牒以沮成法。”乞戒 饬“自今有陈状者,指名奏劾,必罚无赦。”

    开禧二年十二月庚午复两浙围田募两淮流民耕种

    按《宋史宁宗本纪》云云。 按《食货志》。“开禧二年。以淮 农流移。无田可耕。诏两浙州县已开围田。许元主复 围。专召淮农租种。”

    开禧三年,置安边所,凡没入之田及围田、湖田皆隶 之。

    按《宋史宁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三年,韩𠈁胄既诛,金人讲解。明年,用廷臣言,置安边所,凡𠈁胄与其 他权幸没入之田及围田、湖田之在官者皆隶焉。输 米七十二万二千七百斛有奇,钱一百三十一万五 千缗有奇,籍以给行人金缯之费。迨与北方绝好,军 需边用每于此取之。”

    嘉定三年五月戊申经理两淮屯田秋七月辛卯申严围田增广之禁

    按《宋史宁宗本纪》云云 按《食货志》。嘉定三年。臣僚 言。“窃闻豪民巨室。并缘为奸。加倍围裹。又影射包占 水荡。有妨农民灌溉。”于是复诏浙西提举司。俟农隙 开掘。

    嘉定七年,以京西屯田募人耕种。

    按《宋史宁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云云。

    嘉定八年秋七月甲申,诏“职田蠲放如民田,违者坐 之。”九月乙亥,申严两浙围田之禁。

    按:《宋史宁宗本纪》云云。

    嘉定十一年,诏常州、嘉兴府“行经界。”

    按《宋史宁宗本纪》。不载 按《续文献通考》。十一年。诏 常州嘉兴府行经界。青田县主簿陈耆卿奏。“臣闻之 孟轲曰:‘行仁政必自经界始’。经界盖良法也。不幸而 经界法坏。则所信者簿书尔。并簿书而不足信。则何 所取信哉。且有田则有赋役。此常理也。田有多寡。则 赋役有轻重。亦常理也。今之世乃有田愈多而赋役 愈轻者,有无田而赋役反重者,此弊在在有之,而本 郡尤甚。”姑以青田一县言之,自往岁巨浸之后,牒纸 散逸,而纵横变化,在吏之掌握而已。税之厚薄,当视 其物力,物力之高下,当视其产。今田之顷亩初不见 于簿,而物力之贯陌独载之簿,若是,则其源既失矣。 过“割用物力簿、起催用二税簿,二者所当相关,而今 初不相知。岁遇攒造,不过以往年陈籍,沿袭转抄而 已。升降出没,既莫得详,乡胥里豪,始得株连奸伪,以 为牢不可破之计。故有一户而化为数十户者;有本 无寸产而为富室承抱立户者;有虚为名籍以避科 敛,稍久而成干没者。但见逃绝之家日多,租税之额 日减。上下叹愁,莫知其弊之所自。邑令之有意者思 欲厘正之,然细民吐气,而大姓则忿然不怿矣。官本 制民,今制于民,触类而长之,岂独一青田哉?三岁一 推排,此常式也。今或至十年而不讲,是使民之患苦 无时歇也。然则簿书何自而正乎?臣愚欲乞睿旨行 下诸路,戒饬所在官吏,申严推排之法,其出入规避 者,重寘宪典。”每岁攒造,必选一邑佐之,清强者躬督 其事。既成,则并旧籍上之郡,郡复委僚属研覆之。有 诉不平,或得其实,官吏俱从收坐。庶几赋役均一,牒 讼稀简,吏称职而民安业,诚非小补。

    嘉定十三年,四川宣抚安丙、总领任处厚请措置诸 州豪强移徙田土,并括逃绝之田。又知婺州魏豹文 上《经界法》于朝。

    按《宋史宁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十三年,四川宣 抚安丙、总领任处厚言,绍兴十五年,诸州共垦田二 千六百五十馀顷,夏秋输租米一十四万一千馀石。 饷所屯将兵,罢民和籴。为利可谓博矣。乾道四年以 后,屯兵归军教阅,而营田付诸州募佃。遂至租利陷 失。骄将豪民乘时占据。其弊不可概举。今豪强移徙, 田土荒闲,正当拘种之秋,合自总领所与宣抚司措 置。其逃绝之田,关内外亦多有之,为数不赀,其利不 在营田之下,乞并括之。” 又按《志》,八年,知婺州赵 夫行《经界》于其州,整有伦绪。而夫。报罢,士民相率 请于朝,乃命赵师岩继之。后二年,魏豹文代师岩为 守,行之益力。于是向之上户析为贫下之户,实田隐 为逃绝之田者,粲然可考。凡结甲册、户产簿、丁口簿、 鱼鳞图、《类姓簿》二十三万九千有奇,刱库匮以藏之。 历三年而后上其事于朝。

    嘉定十五年秋七月甲子,诏江淮、荆襄、四川制置监 司条画营田来上。

    按:《宋史宁宗本纪》云云。

    按:《续文献通考》:“十五年司封郎中魏了翁上疏言,‘古 人守边备塞,可以纾民力而老敌情,惟务农积谷最 为要道。姑以蜀事为陛下陈之,则三边固可类推矣。 窃闻四川制置司遵奉圣旨,措置利州路营屯田,委 监司分任其责,见已置局经理,凡在边鄙,莫不踊跃 思奋’。”犹有说焉。西边自罹虏寇以来,利东之大散、黄 “牛利,西之皂郊、水关等处,五六年间,原堡多隳,地利 悉弃,以故流人久不复业,谷粟自贵,兵民交弊。今若 遽行屯田,则合葺边堡,合用兵耕。而边堡则诸将虑 事谨审,欲及冬时伺乘机便,乃可修筑。兵耕则自顷 年累减军额以来,以之坐守,尚多阙数。矧今久戍之 馀,难复再加役使,是屯田之事卒未可举,而边寔之 储无时而可议也。然则遂置之不复问,岂不甚可惜 哉!臣窃谓有屯田、有垦田,二者相近而不同。垦田者 何?大兵之后,田多荒莱,如诸路有闲田,寺观有常住, 皆当广行招诱,使人开垦,因可复业,则耕获之实效往往多于屯田。”盖并边之地,久荒不耕则谷贵,贵则 民散,散则兵弱。必地“辟,耕广则谷贱,贱则人聚,聚则 兵强,此理所必然也。”惟毋责屯田之虚名,而先究垦 田之实利,则庶几矣。臣请试陈今日所当垦之田,如 利之西路,则皂郊之内湫池诸谷,水关之内崖石诸 镇;利之东路,则洋川之内青座、华阳、凤集之内盘车 诸岭。大率昔为膏腴,今成荒弃。至于金州,近襄,亦多 有之,“其田去虏或百里,或二三百里,有高山大陵之 险可据,有原堡兵戍之援可恃,亦有贼骑从来所不 曾至之处,若更得土豪之助,则指日可成。今闻三路 土豪之为忠义者,有愿自备费用,自治农器,自办耕 牛,自用土人,各随便利趁时开垦,及秋布种。其间亦 有愿略资官司给助者,亦自不多。若听其施工,略计 所耕可数千顷,则明年此时便收地利,纵官未立额, 或量行输租,潜裕兵民,使渐食贱粟,比之顷岁,人苦 斛贵,官苦籴贵,其利害岂不万万相绝乎!况耕田之 民又皆可用之兵,不数年间,边食既丰,兵丁亦足,万 一有警,呼吸成聚,家自为守,人自为战,比于仓卒遣 兵戍守,亦万不侔。”若是,则“虽无屯田之名,而有屯田 之实,无养兵之费,而又可潜制骄蹇之兵,不惟不畏 残虏,亦可不畏他盗。积以岁月,则今之垦田,又可为 后之屯田,今之耕夫可为后之精兵。救蜀大弊,为蜀 永图,无出于此。”或者之所虑,不过寇抄耳。然虏常荡 劫我梁洋及五州,知无所得。今方与鞑夏相持,未必 遽议再入,目前,可以暂纾。失今不为,则后悔无及。臣 比得蜀中近闻兴元、金州两戎司探报,“虏方科民牛 具,开耕凤翔荒田。”又闻西和一带边民,觇知虏亦厌 兵,愿各耕种,人自为守。夫垦荒之利,虏犹知为之而 我不敢为;原堡之固,虏知葺之而我弗敢葺。悠悠岁 月,坐长寇仇,臣不知所以为策矣。比者关外连岁荒 歉,今年荞麦大熟,边民无里外咸知耕播之利。闻朝 廷施行屯田指挥下日,西和一带愿耕者云合风偃, 动以千数,人心若此,何可失也!若夫屯田,则先督诸 将修葺原堡,候毕日,并将极边荒田尽数耕播。行之 以渐,要之以久,不数年间,边备隐然,以战则胜,以守 则固,保蜀之策,无大于此。

    嘉定十七年。命臣提督营屯田。臣僚言官豪侵占鉴 湖。有妨溉田。请戒有司省视。又卫泾奏乞严禁围田 按《宋史宁宗本纪》。十七年春正月癸亥。命淮东西湖 北路转运司提督营屯田 按《食货志》。“十七年臣僚 言越之鉴湖。溉田几半。会稽兴化之木兰陂。民田万 顷。岁饮其泽。今官豪侵占。填淤益狭。宜戒有司每岁 省视,厚其潴蓄,去其壅底,毋容侵占,以防灌溉”,皆次 第行之。

    按:《续文献通考》:十七年卫泾奏言:“国家承平之时,京 师漕粟多出东南,而江浙居其大半。中兴以来,浙西 遂为畿甸,尤所仰给,岁获丰穰,霑及旁路,盖平畴沃 壤,绵亘阡陌,有江湖潴泄之利焉。大抵二浙地势高 下相类,湖高于田,田又高于江海,水少则汲湖水以 溉田,水多则泄田水由江而入海,惟潴泄两得其便, 故无水旱之忧,而皆高腴之地。自绍兴末年,因军中 侵夺濒湖水荡,工力易办,创置堤埂,号为‘坝田,民田 已被其害,而犹未至甚者,潴水之地尚多也。隆兴、干 道之后,豪宗大姓相继迭出,广包强占,无岁无之。陂 湖之利,日朘月削,已亡几何,而所在围田,则遍满矣。 以臣耳目所接,三十年间,昔之曰江、曰湖、曰草荡者, 今皆田也’。”夫陂湖之水,自常情观之,似若无用,由农 事言之,则为甚急。陂湖广衍,则潴蓄必多,遇旱可以 灌溉;江流深浚,则通泄必快,遇水不至泛溢。傥潴水 之地或至狭隘,则容受必少。旱即易涸,立见焦枯。水 源既壅,而江流填淤,则疏泄甚难;水即易盈,荡为巨 浸。事之利害,岂不较然易知,州县监司所当禁戢。然 围田者无非形势之家,其语言气力足以凌驾官府, 而在位者每重举事而乐因循,故上下相蒙,恬不知 怪,而围田之害深矣。议者又曰:“围田既广,则增租亦 多,其于邦计,不为无补。”殊不思缘江并湖,民间良田 何啻数千百顷,皆异时之无水旱者。围田一兴,修筑 塍岸,“水所由出入之路,顿至隔绝。稍觉旱干,则占据 上流,独擅灌溉之利,民田坐视,无从取水。逮至水溢, 则顺流疏决,复以民田为壑。设若围田,侥幸一稔增 租,所入有几,而当岁倍收之田,小有水旱,反为荒土 常赋所损可胜计哉!所谓增租,既不系省额,州县得 以移用,徒资贪黩之吏耳。此其轻重得失,又不待智 者而后办也。矧惟祖宗成宪,诸潴水之地众共溉田 者,辄许人请佃承买。今佃买者以违制论,立法之意, 可谓明白。前者臣僚累尝奏请,朝廷非不施行,臣姑 疏其一二,诸路如有承买潴水地者,悉与改正。此绍 兴二十八年指挥也。凡系积水草荡,今后并不许请 佃,虽陈乞拨赐,亦许守臣执奏。”此乾道五年九月指 挥也。诏两浙漕臣及提举常平官并逐州守臣常切 觉察,如官民户及寺观围筑田亩填塞水道,具名以闻。此淳熙三年六月指挥也。诏州县辄敢给据与官 民户及寺观买佃江湖草荡,许人户越诉,重寘典宪, 仍委监司纠劾。此又淳熙三年八月指挥也。诏:“浙西 诸郡一应官民户田,旧来围田去处,明立标记,给榜 晓谕,不得于标记外再有围裹。”此淳熙十一年八月 指挥也。其他条约,未易悉数。夫以陈说之众多,立法 之详备,是宜围田之害悉绝,而潴泄之利尽复曩时 之旧可也。然历年浸久,陂湖之为田者不止,民田之 被害者滋甚,其已围者牵于姑息,固不复论。标记之 外,增创围裹者有之,寺观僧道,尤无忌惮,是岂果不 可禁戢哉?吏治苟简而法令不行之过也。积习而不 知变,奸猾蒙利,良农失业,其害又岂特在民而已?臣 伏见乾道间,孝宗宣谕辅臣曰:“闻浙西自有围田,即 有水患,屡有人理会,多为权势所梗。”已而令漕臣王 炎相视,有张子盖围田九千馀亩,湮塞水势,立命开 掘,仍戒饬不得再犯。淳熙中,因姚述尧言,寺僧请佃 明州定海县凤浦、沈窖两湖八百亩,可溉田二万六 千馀亩,即令仍废为湖。英断如此,孰不悚惧!如以臣 言为然,乞赐睿旨行下户部,检坐条法及累降指挥, 申严约束,断自今以后,凡陂湖草荡,并不许官民户 及寺观请佃围“裹,如辄敢于求陈诉者,具名闻奏,寘 之于罪。本路监司州县常切遵守,或有违戾,委御史 台弹治”,此亦固根本之一说也。臣又照得围田止以 妨民水利,抑又有可虑者:凡围田去处,多在荒僻之 乡,必立庄舍。佃户聚居既繁,广行包占,又欲侵夺近 侧民产,多蓄无赖恶少及刑馀罪人,号为佃户,实是 “奸民,幸遇丰年,粗得无事。岁收稍不能给,数十为群。 江湖商贾,村野居民,即被剽掠,甚至杀伤。间或败露 在官,具有案牍可考。窃恐饥荒之岁,遂为渊薮,若行 禁戢,奸民无所聚集,亦潜消盗贼之一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