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食货典/第058卷 中华文库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 经济汇编 第五十八卷 |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食货典
第五十八卷目录
田制部总论四
图书编〈统论九州之田 议垦山东田亩 议江西屯田水利 楚均田议 成周乡
遂土田居民之数 行井田法总论 井田总论 井田夫家总论 治地总论 均田论
井田限田均田总论 开浚田亩水利总叙 论浚渠筑堰 治田治水议 伊洛水田议〉
食货典第五十八卷
田制部总论四
图书编
《统论九州之田》
今天下之田称衍者,莫如吴、越、闽、蜀,其一亩所出,视 他州辄数倍。彼闽、蜀。吴越者,古扬州、梁州之地也。按 《禹贡》“扬州之田第九,梁州之田第七。”是二州之田,在 九州之中,等最为下,而今以沃衍称者,何哉?吴、越、闽、 蜀,地狭人众,培养灌溉之功至也。夫以第七、第九之 田,培养灌溉之功至,犹能倍他州之所出,又况其上 之数等乎?以此言之,今天下之田地力未尽者亦多 矣。
《议垦山东田亩》
夫土黑坟,田中下,赋贡作,十有三载乃同者,非兖州 耶?土白坟,海滨广斥,田上下,赋中上者,非青州耶?周 公封鲁,太公封齐,大都用助贡法,田固未尝不垦也。 齐世中衰,管仲相桓公,创《霸仲》之书曰:“积于不涸之 仓,藏于不竭之府。”府与仓,即五谷桑麻六畜,田亦未 尝不垦也。逮夫近世而地有遗利,民窳不耕者,何也? 说者东、兖濒河,沮洳碱薄之患,往往如是。而青、莱三 郡滨大海,潟卤倍之,田卒污莱。天之荒也,非人之咎 也。国朝《令甲》,凡山东空闲地,听民开种,永不起科,其 便民计至熟也。嘉靖间,当事之臣尝一议垦矣。世庙 俞允,特令使者行部核其事,岁报若干殿最。诸长吏 立法至严也。民投垦者,官给牛种,复二年,越三年始 税,其抚循意至厚也。然而二十馀年污莱如故,岁终 核报,竟属虚文者,则有故焉。夫沃田必不荒,而荒者 必瘠也。沃则事半而功倍,瘠则事倍而功半。以事之 倍,企功之半,费至巨也。即宽其二年之租,宁足偿乎? 劳费未偿,征敛随至,里胥索逋,而富室责券,哗无已 时矣。《语》曰:“天下攘攘,皆为利往;天下熙熙,皆为利来。” 今未睹垦荒之利,而辄罹其害,民甘之乎?迩者令丈 地乃鱼鳞踏丈,首以清额报者,山东也。乘丈地之后 而行垦荒之政,其势甚易。顾百姓惧于输租,如嘉靖 故事,则虽募流民占种,鲜有应者。近当事咨得其故, 又即一二已试之效而建为之议:凡额外荒地听民 开垦,每亩岁输谷三升,永不科赋。疏入,得俞旨。不数 月间,土著流寓之民,咸诣有司投牒受田,肩摩而衽 接矣。夫嘉靖宽赋于二年之后,而地荒如故。今输谷 于初垦之年,而民乐从,则民情可想也。复民二年,三 年则税之,是纾死于昏而迟之旦也。所谓利一害倍, 而民龃龉不从也。输谷三升,税永蠲矣。挈千金与人 而不责其直,民不欢乎?所谓利兴而害亡,而不从者 十无一也。率是著为令,愚切以为计之便。
《议江西屯田水利》
夫江西为卫者三,为所者十一,而屯军分隶,岁计屯 粮八万六千有奇,以充卫所之军实当大有裨于国 计者。乃今一军以上悉仰给于县官军未赡而民告 病矣。尝求其弊,则因册籍废久,转相欺隐,漫不可诘, 曰“绝伍湮没也,曰猾卒盗沽也,曰民田棼错也,曰硗 瘠鲜获也。又其甚者,有田卫所势不联络,如南昌错 落于东流,建德、抚州分布于安仁、馀干,地远业旷,久 无根柢也。兼之督率者役什伍于私门,收屯租于己 橐,致使按图索粮,仅如捕影。或者以军民株连,告讦 横出,辄委之不问焉,非计之得也。昔唐韩重华为营 田使,东起振武,西逾云州,垦田三千八百馀里,岁收 粟二十万石,省度支钱二十馀万缗。”彼时沿边之地, 皆藩镇所专,犹行之得利若此,况江省列在中土,清 理见在之田,安得倡陈恕不测之言,范睢《栝牛》之说 乎!是故按开屯之籍,则欺隐之端可求;勘原田之界, 则侵占之迹可检;田有肥瘠,则履亩之税不可以不 别;卒有老弱,则番休之制不可以不明;严清勾之法, 则逃亡之数可补;申“占役之律,则私役之弊可革。择 贤吏焉,假之岁月,不事抟击,以需渐理,不挠浮议,以 责成功,如是而屯政不修,未之有矣。江西列郡,为州 者一,为县者七十有二,陂塘无虑数万有奇,以兴一 方之水利,宜大有益于民事者。乃今修浚方新,而旋 复壅决,所在控告者月无虚牍,而民事无补矣。”推原 其故,则以沟洫久废,互相因循,莫为修举,曰富强自 为封殖也,曰贫瘠苦于资计也,曰势分而众心易媮 也,曰利巨而当事易撼也。又其大者,则江湍湖汇,势
易毁啮,而平、丰等处,一决辄数百丈,彭蠡四际一涨率为巨浸,膏腴污莱,人谋无措也。且职水利者,奉上官之檄,至捉里胥以文应,致使旱干水溢,“待命于天。 或者归诸气数,适然委之,无可奈何焉,非民之利也。 昔唐韦丹为江西观察,筑堤捍江,为陂塘五百馀所, 溉田万有二千顷,功德被于八州。兹江右之地,皆当 时故址。彼既筑以利民若此,况于数百载之后,求其 故智,安得借口于杜亚先事之无功,而并弃贾让之 下策乎?是故在高原宜凿”池引水以资其利,在下隰, 宜筑堤开港以杀其势。门闸不复修举,坝堰之策,犹 可行也;民力宜恤,三时务农之后,亦可劳也。专利之 禁必严,而曲防者有罪;议贷之令必申,而惰事者无 赦。择贤吏焉,专其委任,俾利建百年,勿惜一时之费, 计安万姓,勿恤一人之讟。如是而水利不兴,未之见 矣。
《楚均田议》
“楚疆辽逖,度一邑地,可当东南一大郡。当天下初定, 井庐寥阔,原野荒秽,故《经界》靡及焉。计今辟地,十倍 苁于国初,而籍额岁缩。德靖以来,递削至数十万。夫 土无盈虚,避新辟之税,匿已定之由,此大不均者一。 鄂州中庐、沙羡、常武、南交麋、蕲之间,皆诸侯王封国 也。分茅之始,锡以土疆,其籍藏于内府,有司不得窥” 虞芮之田,往往没入其国,比于汤沐,食邑不可胜数, 皆各为私奉养焉,不关于天下之经费,此大不均者。 二楚故饶湖利,而沧�“徙易靡常,昔为沮洳,今称沃 衍者,不啻万万,荆、郢尤甚。大姓与游民强有力者据 之,计亩岁入数钟,专其厚积,坐攫齐民。食亡租税,而 苦积逋者,曾不得以涂足而收半穗。彼独非王土哉? 而吏不敢问。如河南、南阳,此大不均者。三屯非独楚 有也,而楚之屯非昔之屯矣。按制,每军给屯五十亩 有奇,今屯浮者什伯其”额。此非独依山滨水之地,耕 新垦遗也,盖亦占射焉。夫屯军不能世其业,辄质之 民,民利其赋薄无他役,即以己所有之民田更籍为 军,历数十传,不可穷竟,所谓“民窜于屯,屯窜于民”者, 非耶?此大不均者四。先是,山泽之羡,率弃不理,今则 皋隰原阪,耕者鳞集,甚至丛菁幽荜,人力所不能通 者,亦皆累累象耕鸟耘,称常稔焉。乃听其封殖自利 几世几年,不问所收,此大不均者五。五者,弊也,而非 所以弊也。其失在庸有司与舞文之吏,不轨之民,曰 飞诡,曰影射,曰悬虚,曰那移,曰隐没,曰兼并,其奸状 若猬毛,务欺谩以逃其课。以故富者连阡陌而嫁税 于贫,贫者或不厌糠秕而代富人输,此大不均者六。 故曰:今日田赋之当均,未有甚于楚者也。请即一二 所目睹者,商之兼并滥冒诏旨尝惩之,而今偷玩绳 约,狃习故智者何众也?楚诸侯王诚贤,顾贵倨,不习 外事,阉监取累代圉夺者以为故籍,而豪氓巨隶,挟 高赀以相夸诩,不可殚记。彼单门孱户,仅仅以身守 世业者,百无一焉。岂惟违两观之束,逼有司之权,将 漫漶恩泽之谓何矣。宜令宪使者明敕条章,无论士 若民,按一切匿产、乱籍、隐亩、避役之罚,廉其尤者下 之吏,以显示天子旨。夫然后仿限田、均田之议,以稍 品节之法,庶几可守哉。垦荒招流,诏旨尝督之,而今 草莽封盈,户口销亡者何众也。考之令甲,荒闲以业 贫民,占籍以“附流徙,畸零以寄寒细,良规美政。迩来 里社渐缩于旧,占籍畸零百不存一,而垦田之数率 皆便文以罔上,则劝罚之未明,而招徕之未至也。夫 荒闲易辟而不易守,亡徙易还而不易安。鏄铚未施, 有司已履亩而税之;炀突未黔,有司已按籍而驱之。 民是以惮于归耕,而溺于偷惰。有田卒污莱耳。宜”严 饬所司,严“伪增”之罚科,重“开疆”之劝格。土旷矣,召佃 以广其来;召佃矣,免租以固其存;免租矣,弛役以优 其力。则归耕之民累累而至,而地方有不尽者否也?
《成周乡遂土田居民之数》
人动物也,非役役于善,即役役于不善。吉人为善,勤 劳而不知;凶人为不善,勤劳亦不知为之。皆出于其 中心以志帅气故也,民可使由之。圣王之政,不过率 之以勤劳于善而已。勤劳则淫僻无自生变,故不能 怵;偷惰则善心无自生变,故不能支。故《周礼》设官,“居 家则有比、闾、族、党、州、乡、邻、里、酂、鄙、县、遂”,以施教化;在 “野则为井邑、丘甸、县都,通成终同,以相什伯。”大司马 所握之六军,内以役于王都,更休而不竭;外以制于 四方,调遣而有馀。是故月朔孟月,习之于俎豆礼乐, 使其优游于仪文度数之间,而密消其粗悍暴厉之 气。“三时靡不力田,趋其耕耨,行其秩叙,使无有无事 而食之人。岁时简其兵器以为备,四”仲教之师田以 为用,而常时则率之以朝觐、会同、征伐、追胥,使之常 闲于行役而不以为难,安于劳苦而不以为病,是故 奸慝祸乱而不作,刑罚兵革而不用也。虽然,晁错有 言:“人情莫不欲逸,三王节其力而不尽。”岂周之民终 岁勤动而不得息者耶?愚尝合周制土田居民之数 而得其说矣。故以王畿千里居民之数计之,为田一 千六百同,每同除山泽、邑居、沟渠、道路等三分之一为六千四百井。以上、中、下三等不易,一易、再易计之, 一夫耕二夫之地,实止四家,以可任者三人至二人 计之,每井十人。故每同二万五千馀家,可任者六万 四千人,出车百乘,徒万人,每五家而出二人,可任者 六人“而用其一也。”是千里之地合有四千万家,为车 十六万乘矣。然自古称天子曰万乘,则十六倍而用 其一,四十家用其一人而已。又以乡遂居民之数计 之,近郊远郊四面各地方二百里,为田六十四同,每 同二万五千家,合有一百六十万家矣。及观《乡遂序 官》之数,比邻之长共三万人,所统止于十五万家,是 一家而兼十家,每一比长,所统五十馀家矣。夫丘甸 之法,兵皆设而不用;比闾之法,户皆有馀而不籍。何 也?盖有居民可任之数,用以力田、治水、田猎、追胥,每 同可任者十万馀人是也。有丘甸出车之数,每同出 车百乘,徒万人是也。有简稽之数,苟尽简阅之,则民 不胜其疲。故如载师之法,自十一至于二十而三。每 五分而稽其一,必十馀载而一周。推此二法,即如今 之设里者,计一而藏九,休九而用一,其法不得不然 也。至以调遣言,则行者有暑寒锋镝之苦,居者有离 索怨旷之思,是岂可轻发而多用哉?故《大司马》不过 六军,为车七百五十乘,为徒七万五千人,于千里之 内,均番而调遣之,其优裕而不迫,均遍而不颇,类如 此。是故天子出,必有六军,君行师从,卿行旅从,征发 而不至于空虚,行役而不以为劳苦,居足以守而无 虞,出足以战而无敌,田足以耕而不乏食,老幼废疾, 有养而无失所。此《周制》所以为善也。且夫车马器械, 皆平日之简稽,委积刍薪,随道里而贮峙。吉行五十 里,军行三十里,劳中而有逸,将必知兵,兵必顺民,行 险而不危。故《易》曰:“毒天下而民从之也。”后世之民,其 佚者欤,则漫然无教,骄奢淫欲,不遗馀力。遇有警急, 则束手无策,延颈待毙;其劳者欤,则征伐四出,戍役 无节,死亡相继,至发闾左,千里萧条,天下骚然,其不 至于败亡者几希。
《行井田法总论》
井田之制,中公外私,民之耕而获也,先公而后私,上 之税而敛也,取其公不复及其私,养民足国之道,莫 善乎此也。《孟子》曰:“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 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言 井田形体之制,亦既详且明矣。夫井九百亩为方一 里,每夫受田百亩,则一井九区,步百为亩,亩百为夫, 止八夫也。九夫为井,是井中公而数之公田,曷尝有 夫哉?以九夫名井则可,以九区起夫则非,况制里室 亦起数于九夫,则九夫为井,四井为邑,四邑为丘,四 丘为甸,四甸为县,四县为都,即夫家而赋车乘已虚 四千三十二夫矣。虽曰比、闾、族、党以五家起数,然田 有不易、一易、再易之异,夫有家七人、五人、三人之殊, 乃谓“井、邑、丘、甸、县都起数九”,夫何谓哉?至郑氏以井、 邑、丘甸、县都之制为造都鄙,其说已非。又云“邑方二 里,丘方四里,甸方八里,旁加一里”,则方十里为一成, 俱与《孟子》“方里而井”不合。其旁加之说,亦不过求合 乎《司马法》耳。起夫制,里且各一其见,其何以行之哉? 春秋时,鲁既取公田之税,至宣公税亩,则复税其私 田而什取其二,故《春秋》讥之。观有若盍彻之对,哀公 曰“二吾犹不足,如之何其彻也?”是彻法久已不行矣。 逮战国,暴君污吏,不夺不餍,使先王法制荡废几尽。 孟子曰:“今也制民之产,仰不足以事父母,俯不足以 畜妻子。”则其开阡陌,尽地利,岂可尽委罪卫鞅、李悝 之徒哉!厥后惟元魏行之,由周、隋以及唐初,亦无成 绩。而限田均田,纷纷靡有定论。故言井田之当行者, 则曰“仁政必自经界始。”况民有恒产,重本抑末,同井 并耕,勤惰齐力,富无兼并,吏无横征,革车长毂,出之 丘甸,不必出赋以养兵;戎马驰突,限于沟浍,不必长 城以御虏。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而亲睦 之风于是乎兴。信乎井田之当行也。谓其不可行者, 则曰:“为政而亟夺富人之田,未免怨生衅作。且驱天 下之民,竭天下之财,俟之十数年之久,不耕不种,以 待井受非塞溪壑,平涧谷,夷丘陵,破坟墓,坏屋庐,徙 城郭,易疆陇,必不可为”斯言也,亦未可谓其无见而 訾之也。以鄙见度之,行之于春秋战国,而寻其遗迹 也易,行之后代,而更新开拓也难。行之于创造,而产 无专主也易。行之承平,而夺民定产也难。行之封建, 而诸侯各视为己业也易。行之郡县,而守令迁转视 为传舍也难。行之于江北,而因其沃衍也易,行之江 南,而欲平其隰皋也难。行之北以御戎马也易。行之 内外,尽夺民之世业也,难以至于乘时度势。说以先 民,“先庚后庚”;“《重巽》申命”,“先甲后甲。”“革故鼎新”,而肫肫 乎必本之以仁民之实心,则一存乎大有为之君与 相也。今两存其说,以俟采焉。
《井田总论》
老泉苏氏曰:“周之时用井田,井田废而田非耕者之 所有,田者不耕也。耕者之田,资于富民。富民之家,地大业广,阡陌连接,募召浮客,分耕其中,鞭笞驱役,视 以奴仆,安坐四顾,指麾于其间,而役属之民。夏为之 耨,秋为之获,无有一人违其节度以嬉,而田之所入, 已得其半,耕者得其半,有田者一人,而耕者十人,是 以田主日累其半,以至于富强,耕者日食其半,以至 于穷饿而无告。”夫使耕者至于穷饿而不耕不获者 坐而食富强之利,犹且不可,而况富强之民输租于 县官而不免于怨叹嗟愤,何则?彼以其半而供县官 之税,不若周之民以其全力而供上之税也。周之什 一,以其全力而供什一之税也。使其半供什一之税, 犹用十二之税然也。况今之税又非特止于什一而 已,则宜乎其怨叹嗟愤之不免也。噫!齐民耕而不免 于饥,富民坐而饱且嬉又不免于怨,其弊皆起于废 井田。井田复则贫民有田以耕,谷食粟米不分于富 民,可以无饥,富民不得多占田以锢贫民。其势不耕 则无所得食。以地之全力供县官之税,又可以无怨。 是以天下之事,言复井田。既又有言者曰:“夺民之田, 以与无田之民,则富民不服,此必生乱。如乘大乱之 后,土旷而人稀,可以一举而就。高祖之灭秦,光武之 承汉,可为而不为,以是为恨。”吾又以为不然。今虽使 富民奉其田而归诸公,乞为井田,其势亦不可得。何 则?井田之制,“九夫为井,井间有沟,四井为邑,四邑为 丘,四丘为甸,甸方八里,旁加一里为一成。成间有洫, 其地百井,而方十里;四甸为县,四县为都,四都方八 十里,旁加十里为一同。同间有浍,其地万井,而方百 里。”百里之间,为浍者一,为洫者百,为沟者万,既为井 田,又必兼备沟洫之制。“夫间有遂,遂上有径,什夫有 沟,沟上有畛,百夫有洫,洫上有涂,千夫有浍,浍上有 道,万夫有川,川上有路。”万夫之地,盖三十二里有半。 而其间为川为路者一,为浍为道者九,为洫为涂者 百,为沟为畛者千,为遂为径者万。此二者,非塞溪壑, 平涧谷,夷丘陵,破坟墓,坏庐舍,徙城郭、易疆陇,不可 为也。纵使尽能得平原旷野,而遂规画于其中,亦当 驱天下之人,竭天下之粮,穷数百年专力于此,不治 他事,而后可以望天下之地,尽为井田,尽为沟洫,已 而又为民作屋庐于其中,以安其居,而后可。吁,亦已 迂矣。井田成而民之死,其骨已朽矣。古者井田之兴, 其必始于唐虞之世乎?非唐虞之世,则周之世无以 成井田。唐虞启之,至于夏、商,稍稍葺治,至周而大备。 周公承之,因遂申定其制度,疏整其疆界,非一日而 遽能如此也,其所由来者渐矣。夫井田虽不可为,而 其实便于今。今诚有能为近井田者而用之,则亦可 以苏民困矣乎!闻之董生曰:“井田虽难,卒行且少。”近 古限民名田,以赡不足。名田之说,盖出于此,而后世 未有行者,非以不便民也,惧民不肯损其田以入吾 法,而遂因此以为变也。孔光、何武曰:“吏民名田毋过 三十,期尽三年而犯者没入官。”夫三十顷之田,周民 三十夫之田也。纵不能尽如周制,一人而兼三十夫 之田,亦已过矣。而期之二年,是又迫蹙平民,使自坏 其业,非人情难用。吾欲少为之“限,而不夺其田尝已 过吾限者,但使后之人不敢多占田以过吾限耳。”要 之,数世富者之子孙,或不能保其地以复于贫,而彼 尝已过吾限,散而入于它人矣,或者子孙出而分之, 亦无几矣。如此,则富民所占者少而馀地多,则贫民 易取以为业,不为人所役属,各食其地之全利,利不 分于人,而乐输“于官。”夫端坐于朝廷,下令于天下,不 惊民,不动众,不用井田之制而获井田之利,虽周之 井田,何以远过于此也?
水心叶氏《进卷》曰:“今之言爱民者,臣知其说矣。俗吏 见近事,儒者好远谋,故小者欲抑夺兼并之家以宽 细民,而大者欲复古井田之制,使其民皆得其利。夫 抑兼并之术,吏之强敏,有必行之于州县者矣。而井 田之制,百年之间,士方且相与按图而画之,转以相 授,而自嫌其迂,未敢以告于上者,虽告亦莫之听也。” 夫二说者,其为论虽可通,而亦皆非有益于当世,为 治之道,终不在此。且不得天下之田尽在官,则不可 以为井。而臣以为虽得天下之田尽在官,文、武、周公 复出而治天下,亦不必为井。何者?其为法琐细烦密, 非今天下之所能为。昔者自黄帝至于成周,天子所 自治者,皆是一国之地,是以尺寸步“亩可历见于乡 遂之中,而置官师,役民夫,正疆界,治沟洫,终岁辛苦, 以井田为事。而诸侯亦各自治其国,百世不移,故井 田之法可颁于天下。然江、汉以北,潍、淄以东,其不能 为者,不强使也。今天下为一国,虽有郡县,吏皆总于 上,率二三岁一代。其间大吏有不能一岁半岁而代 去者,是将使谁为之”乎?就使为之,非少假十数岁不 能定也。此十数岁之中,天下将不事耕乎?井田之制, 虽先废于商鞅,而后诸侯封建绝。然封建既绝,井田 虽在,亦不可独存矣。故井田封建,相待而行者也。夫 畎、遂、沟、洫,环田而为之,间田而疏之,要以为人力备 尽,望之而可观,而得粟之多寡,则无异于后世。且大陂长“堰,因山为源,干涸流潦,视时决之法,简而易周, 力少而用博。”使后世之治无愧于三代,则为田之利, 使民自养于中,亦独何异于古?故后世之所以为不 如三代者,罪在于不能使天下无贫民耳,不在于田 之必为井不为井也。夫已远者不追,已废者难因。今 故堰遗陂在百年之外,潴防众流,即之渺然弥漫千 顷者,如其湮淤绝灭,尚不可求,而况井田?远在数千 载之上。今其阡陌连环,墟聚迁改,盖欲求商鞅之所 变,且不可得矣。孔孟生衰周之时,井田虽不治,而其 大略具在,勤勤以经界为意,叹息先王之良法废坏 于暴君污吏之手。后之儒者乃欲以耳目之所不闻 不见之遗言,顾从而效之,“亦咨嗟叹息,以为不可废, 岂不难乎!”井田既然矣,今俗吏欲抑兼并,破富人,以 扶贫弱者,意则善矣。此可随时施之于其所治耳,非 上之所恃以为治也。夫州县狱讼繁多,终日之力不 能胜,大半为富人役耳。是以吏不胜忿,常欲起而诛 之。县官不幸而失养民之权,转归于富人,其积非一 世也。小民“之无田者,假田于富人,得田而无以为耕, 借赀于富人,岁时有急求于富人。其甚者,佣作奴婢, 归于富人,游手末作,俳优技艺,传食于富人,而又上 当官输,杂出无数,吏常有非时之责,无以应上命,常 取给于富人。然则富人者,州县之本,上下之所赖也。 富人为天子,养小民,又供上用,虽厚取赢以自封殖, 计其勤劳,亦略相当矣。迺其豪暴过甚,兼取无已者, 吏当教戒之。不可教戒,随事而治之,使之自改则止 矣,不宜豫置疾恶于其心,苟欲以立威取名也。”夫人 主既不能自养小民,而吏先以破坏富人为事,徒使 其客主相怨,有不安之心,此非善为治者也。故臣以 为儒者复井田之举可罢,而俗“吏抑兼并,富人之意 可损。因时施智,规世立法。诚使制度定于上,十年之 后,无甚富甚贫之民,兼并不抑而自已,使天下速得 生养之利,此天子与群臣当汲汲为之。不然,古井田 终不可行,今之制度又不复立,虚谈相眩,上下乖忤。 俗吏以卑为实,儒者以高为名,天下何从而治哉?” 按秦废井田之后,后之君子每慨叹世主不能复三 代之法以利其民,而使豪强坐擅兼并之利,其说固 正矣。至于斟酌古今,究竟利病,则莫如老泉、水心二 公之论最为确实。愚又因《水心》之论而广之曰:“井田 未易言也。《周制》凡授田,不易之地家百亩,一易之地 二百亩,再易之地三百亩,则田土之肥瘠所当周知 也。‘上地家七人,中地家六人,下地家五人’”,则民口之 众寡所当周知也。“上农夫食九人,其次食八人,其次 食七人”,则其民务农之勤怠,又所当周知也。农民每 户受田百亩,其家众男为馀夫,年十六则别受二十 五亩。士工商受田五口,乃当农夫一人,每口受二十 亩,则其民之或长或少,或为士,或为商,“或为工,又所 当周知也。为人上者,必能备知闾里之利病,详悉如 此,然后授受之际,可以无敝。”盖古之帝王分土而治, 外而公侯伯子男,内而孤卿大夫,所治不过百里之 地,皆世其土,子其人,于是取其田畴而伍之,经界正, 井地均,谷禄平。贪夫豪民,不能肆力以违法制,污吏 黠胥,不能舞文以乱簿书。至春秋之世,诸侯用兵争 疆,以相侵夺,列国不过数十,土地寖广,然又皆为世 卿强大夫所裂。如鲁则季氏之费,孟氏之成,晋则栾 氏之曲沃,赵氏之晋阳,亦皆世有其地。又如邾、莒、滕、 薛之类,亦皆数百年之国,而土地不过五七十里。小 国寡民,法制易立。窃意当时有国者,授其民以百亩 之田,壮而𢌿,老而归,不过如后世大富之家,以其祖 父所世有之田受之佃客,程其勤惰以为予夺,校其 丰凶以为收贷,其阡陌之利病,皆其少壮之所习闻, 虽无俟乎考核,而奸弊自无所容矣。降及战国,大邦 凡七,而幺么之能自存者无几。诸侯之地愈广,人愈 众,虽时君所尚者,用兵争疆,未尝以百姓为念。然井 田之法未全废也,而其弊已不可胜言。故《孟子》有“今 也制民之产,仰不足以事父母,俯不足以畜妻子”之 说,又有暴君污吏慢其经界之说。可见当时未尝不 授田,而诸侯之地广人众,考核难施,故法制隳弛而 奸弊滋多也。至秦人尽废井田,任民所耕,不计多少, 而随其所占之田以制赋。蔡泽言:“商君决裂井田,废 坏阡陌,以争百姓之业而一其土。”夫曰争曰一,则可 见周授田之制至秦时必是扰乱无章,轻重不均矣。 汉既承秦,而卒不能复三代井田之法,何也?盖守令 之迁除,其岁月有限,而井土之还受,其奸弊无穷。虽 慈祥如龚、黄、召、杜,精明如赵、张、三王,既不久于其政, 则岂能悉知“其土地民俗之所宜,如周人授田之法 乎?则不过受成于吏手,安保其无敝?后世盖有争田 之讼,历数十年而不决者矣,况官授人以田而欲其 均平乎?”杜君卿曰:“降秦以后,阡陌既敝,又为稽核,稽 核在乎权宜,权宜凭乎簿书,簿书既广,必藉众功,藉 众功则政由群吏,由群吏则人无所信矣。夫行不尽 之法,委政于众多之胥,欲纪人事之众寡,明地利之多少,虽申、商督刑挠首总算,不可得而详矣。”其说可 谓切中秦、汉以后之病,然揆其本原,皆由乎地广人 众,罢候置守,不私其土,世其官之所致也。是以晋太 康时,虽有男子一人占田七十亩之制,而史不详言 其还受之法,未几五胡云扰,则已无所究诘。直至魏 孝文,始行均田,然其立法之大概,亦不过因田之在 民者而均之,不能尽。如三代之制,一传而后政已乱。 北齐、周、隋因之,得失无以大相远。唐太宗口分世业 之制,亦多踵后魏之法,且听其买卖而为之限。至永 徽而后,则兼并如故矣。盖自秦至今千四百馀年,其 间能行授田、均田之法者,自元魏孝文至唐初,才二 百年,而其制尽隳矣,何三代贡助彻之法千馀年而 不变也?盖有封建足以维持井田故也。三代而上,天 下非天子之所得私也;秦废封建而始以天下奉一 人矣。三代而上,田产非庶人所得私也;秦废井田而 始捐田产以与百姓矣。秦于其所当予者取之,所当 取者予之。然沿袭既久,反古实难。欲复封建,是自割 裂其土宇以启纷争;欲复井田,是强夺民之田产以 召怨讟。书生之论所以不可行也。
《井田夫家总论》
《孟子》曰:“方里而井,井九百亩,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田 百亩。然周初时,辟土分田,不尽然者,《大司徒》不易之 地,家百亩;一易之地,家二百亩;再易之地,家三百亩。 《遂人》:上地,夫一廛,田百亩,莱五十亩,馀夫亦如之。中 地,夫一廛,田百亩,莱百亩,馀夫亦如之。下地,夫一廛, 田百亩,莱二百亩,馀夫亦如之。《小司徒》上地,家七人, 可任也者家三人;中地,家六人,可任也者二家五人; 下地,家五人,可任也者家二人。”《大司马》:“上地,食者三 之二;中地,食者半;下地,食者三之一。”三等之地,经中 四见,然皆分土任民,侯国与王国,乡遂公邑与采地, 并不容有异。夫不易者,膏腴上地而必益以莱地之 五十亩者,常使地力有馀,不至耗竭;草莱葑游,田益 肥美,家有馀利,自生礼让,生齿日蕃,有田可耕也,三 分而食其二,故曰“食者三之二。”每一夫田百亩,莱五 十亩,所占夫半之地,是一井中实止六夫而不足矣。 一易者,肥瘠半之。中地休一岁而种,其获与上地等, 益以莱百亩,二分而食其一,故曰“食者半。”每一夫田 二百亩,所占二夫之地,是一井中实止四夫也。再易 者瘠薄,下地休二岁而种,其获与上地等,益以莱二 百亩,三分而食其一,故曰“食者三之一。”每一夫田三 百亩,所占三夫之地,是一井中实三夫而不足也。井 田之界限有定,而夫之分授不齐如此。夫有休代之 法,则田之所收固无不均,但不易则用人工少,易则 费人“工多故上地之入食七人,而可任者家三人;中 地之入食六人,而可任者二家五人;下地之入食五 人,而可任者家二人。”正夫足其所食之数,而又有可 任者,即受馀夫,而满其七人、六人、五人之数者,别受 正夫田。大约以上、中、下三等之地,总而计之,每一井 田,通融而论,止于四家,可用之民十人而已,若旧泥 于一夫百亩。然田有高下,口有多寡,似均而实不均 也。惟其以上、中、下三等之田授之,有一百五十亩、二 百亩、三百亩,多寡之三等,上、中、下三等。农夫可任之 民,亦有家三人、二家五人、家二人,多寡之三等,然后 为均平。以此知古人云“八家同井”,盖治久齿繁,井田 大治之时耳,初辟地之时不可为也。欲知井田夫家 之数,当考于《周礼》可也。
《治地总论》
尝考自古井田之说,而为之沟洫、丘邑、封疆等图,盖 欲知其大较,不得不然尔。山林川泽,回曲万状,不可 拘,一也;地有肥瘠,《司徒》言“上地、中地、下地,参差不齐, 二也;宅田、士田、贾田、圭田、馀夫田”,所授不尽田之数, 三也;地形偏斜不等,不及百亩者甚多,四也;山林川 泽,固在馀除之外,一易再易者,一夫耕二夫三夫之 地,圭田则以一井中公田而为二,馀则以一夫之田 而为四;士田、贾田等,各随分量授之,如馀夫法。若其 地形偏斜不足者,则会算以足百亩之数。盖有窒碍 不可行,亦何取正方如纸上所画哉?《孟子》曰:“此其大 略也。若夫润泽之则,在君与子。”斯言得之矣。但其法 始于黄帝暨大禹、伯益、后稷,皆以神明之德相与参 画辅相,始克成功,又历殷、周数圣人而后大备,今废 弃殆尽。若欲急遽起事,窃古人之糟粕而行之,必致 纷纭,徒败坏天下,使后人指为口实而已。
《均田论》
国初分田之制有四:曰鱼鳞有图,曰刑严诡寄,曰律 严欺隐,曰籍没有稽。夫鱼鳞有图则疆界明矣,刑严 诡寄则法令行矣,律严欺隐则赋役均矣,籍没有稽 则官民辨矣。而且赋有定期,役有常额,此师古而迹 不泥,政善而民宜焉者也。今则豪右之兼并也,而赋 独轻,问之曰:“何不举初年之法乎?”则皆曰:“南阳、弘农” 不可问奸猾之诡射也,而彼不供。问之曰:“何不举初 年之法乎?”则又曰:“投鼠忌器,城狐莫究。”夫兼并不抑则无土之民必逃;诡射不问,则守法之民必贫。夫兼 并何以能驱民于逃也?得其地而遗其粮,赋奚以供, 而可独存乎?诡射何以能致民于贫也?差重而供之 者寡,役奚以办,而能独供乎?故地去“而粮存,兼并者 使之也;人逃而赋存,诡射者为之也。”况兼并必势豪, 其财智足以迷吏书而赋独减;诡射必贵显,其位望 足以慑官守而役独蠲。由是鬻产者逃,而责陪于里 甲,里甲复逃而均之概县包陪不胜,而告者纷纷矣。 守令无如之何,而均田之说起矣。盖古之所谓均田 者,因人而授之田,而“无不耕之夫。”顾赋有定籍,法不 可以尽坏;人有定业,势有难以遽夺,是未可行也。今 之均田云者,无亦欲因田以平其赋,使无不税之田 乎?然行之未得其道,弊且缘是以兴。其故何也?盖国 初以监生供丈量之差,履亩画图,有差错则罪之,以 故法行而难犯。今则民伪滋甚,法有难以尽行者。且 田有“等则赋有上下,不论其等则欲尽取而均之,则 官民莫辨,肥瘠无等。吾恐法难行而弊之踵于昔者 愈滋矣。何也?盖兼并诡射者,威既足以制人,贿又有 以通神。向也赋虽匿而名犹存,今则并其名而亡之 矣。向也役虽隐而籍犹存,今则并其籍而去之矣。”矧 夫投献过寄,流弊日深,有长民之责者,宁“能恝然而 不为之所哉?兹欲除其弊以复其旧,使不去其所为 法之蠹者,可乎?夫田不可均,固也,而兼并独不可抑 乎?粮不可均,固也,而诡射独不可革乎?然抑兼并之 法有三:曰稽田地,曰重差役,曰先征科。”产去税存,则 稽鬻产者谁也?由是计亩而责之推收;田多粮少,则 稽脱漏者谁也?由是计粮而责之收籍,此稽田之法 也。富者必重其差役,必先其科征。役重则不胜其差 之繁,彼或且无乐其业之广。征先则不胜其督之严, 而亦将苦其粮之多。此重差役、先征科之法也。稽诡 射之役术有二:曰慎优免,曰考寄庄。夫优免免其本 业耳,今则广收富人之田以射利。欲慎之,则近日之 例可寻也,寄其广布者耳。今则借豪贵之名以隐差 欲革之,亦近日之禁可寻也。至于投献有例,强占有 禁,其法具存也,其地荒芜污下之地,粮不可减也,召 民耕种之,使之止供轻粮,而差不与焉,独曰不可乎? 河水冲决之地,粮不可减也,则以污涨者补给之,计 亩而不使嬴焉,独曰“不可乎?”是皆救赈之急务,“而通 变宜民之至术也。举而行之,则利不必兴也;去其害 利者则利自兴矣,法不必改也。去其蠹法者,则法无 不善矣。”然则积弊已革,赋役已均,流亡渐复,荒芜渐 垦,如是而其民有不富盛,而其法有不行者,吾未之 信也。若曰:必欲行均田之法,则将夺富人之所有,给 贫者之所无,情屈势格,必群起而争之。况司府会计 之繁,郡邑踏勘之扰,又有不胜其弊者乎。故朱子谓 “均田”为东坡之戏论,良有以也。
《井田限田均田总论》
夫井田法,黄虞氏以前尚矣,靡得而《记》云“至周始备”, 亦子舆氏所谓大略也。自李悝、商鞅出,而其法决裂, 废灭无存,诚为万世戎首。然秦汉迄今,英君谊辟,与 奇谋石画之臣莫之能变,即有变者,或至纰戾无稽, 此岂秦之法有加于三代圣人耶?谭者谓战国干戈 之后,丘陵城郭,坟垄庐舍,鞠为茂草,即有平原,亦半 “荆棘。”汉去秦无几,已不能比次而经纪之。顾处千载 之下,而欲笼其业以授民,踵新莽之覆辙。吁,亦迂矣! 是井田之不能复也,势也。议者无已,又有限田、均田 之说。董仲舒倡限田于元狩,而武帝不果行;师丹请 限田于鸿嘉,而成帝不能用。乾兴初,诏限公卿以下 与衙前将吏田,而任事者以为不便。夫井地既废,富 民业已肥殖,长子孙传袭,拟于封国,而遽欲于岁月 间尽褫其所有,此亦非人情矣。是限田之不能行也, 亦势也。由周而来七百年,魏孝文纳李安世之疏,均 授民田,然不再传而废。又百二十年而唐太宗定口 分世业之法,然行未久而报罢。又二百三十年而周 世宗诏行元稹《均田图法》,然世族群起而挠之。夫周 制既远,生齿错出,民之迁徙靡定,田之给代无常,而 履亩握算,官且不胜其盭矣。是均田之不能久也,亦 势也。夫田不能井,又不能限,又不能均,均亦不能久。 第建步立亩,括田均赋,此为至策。其必“量山泽之入, 视庄屯之额,塞飞诡之窦,责无籍之户,令所输者与 所入相当,取他羡补崩决,偿失额,无嫁税,匿逋者即 验问嘉与更始弛其罚”,无论世世偏累,疲癃之民驩 然。若更生如此,则田不必井,而井之之法存;田不必 均,而均之之法寓矣。
《开浚田亩水利总叙》
昔人有言:积贮天下之大命,而军国之需必资焉。《王 制》曰:“三年耕必有一年之食,九年耕必有三年之食。” 是积贮之道也。然所以致之者,岂无其道哉?有田畯 以率甸人,有匠人以治沟洫,有遂人以兴水利,有稻 人以祛水害,是故田野之所由辟,而积贮之所由充
也。井田既坏,此法不传。盖自汉、唐以迄于今日,而公“私之积,皆可哀痛矣。迩年以来,苏、松之水,溢为巨浸;江、浙之旱,赤地千里,一苗半穗,民命尽矣。兼之以贪 墨之侵渔,豪强之兼并,缁流之糜食,赋敛之峻削,门 摊之税,十室九空,隶卒所过,鸡犬亦索。东南民力困 竭甚矣。则大运削弱之患,供输逋负之状,其敝不惟 在民生,而且移之国计矣。思患预防”者,可不通变以 宜民乎?何则?扬州之域,厥田下下,厥土涂泥,而今财 赋乃至甲于天下者,以民事勤而庶功兴也。昔人有 言:“东南有可耕之人,而无其地,西北有可耕之地,而 无其人。”则夫西北之地,古之中原地,非不可耕也,但 人力不之奋耳。诚能稽元学士虞集之议,而于河南、 山东、陕西诸省,长川“广野,可以开沟洫而蓄泄其水, 画经界而原隰其田,成菑畬而稼穑其利者,因其沮 洳,去其萑苇,或召募给其牛种而宽其租赋,或番休 尺籍之兵,立之屯营而储其糗粮。则通东南之漕运 以给太仓者,常也;敛西北之粟以足边储者,权也,所 以济漕运之所不及也。”虽然,天下之事,建议者思之 非不周,而执事者行之未必力。方集议开京东濒海 之田,而极施为措置之详,其法非不凿凿可行也,而 肉食者鄙,竟以浮言阻之。卒之至正间,海运不继,燕 京乏食,宰臣议行,仅以纾一时之急,而国之成败莫 之有救,岂议论多而成功少,集之言有不足用欤?无 亦主之者无其人也?昔贾谊治河之策,固曰:“不与水 若争咫尺之利。”则夫今日之治田也,其可与土地争 利乎?诚能择通敏练达之臣,委任而责成之,许以便 宜,不挠之以文法;迟以岁月,不责之以旦夕,不为群 议所摇,不为流言所惑,捐内帑而不之惜,召民怨而 不之顾。旧堰可增也,则任其增而不挠于中制;新河 可开也,则听其开而不请于上裁,则硗埆之地皆可 田,灌莽之区皆可稼矣。然又不必亟其利,初所入者 予之民而不争,二三年后始籍而赋之,则民知利之 所在,咸争先而趋之矣。丘文庄之备载于《衍义补》者 可考也。夫开西北之田以资积蓄,固所以纾东南之 困也。然东南水利,其可不思所以兴之乎?东南水害, 其可不思所以去之乎?故今董治农事,非无通判也, 而未尝闻其有劝相之方;提督水利,非无宪臣也,而 未尝闻其谕疏浚之术。则遇旱而无所蓄,遇涝而无 所泄,凶荒之故,恒必由之。诚使知水政者如刘彝其 人,兴陂塘者如孙叔敖其人,则东南之凶歉可免矣。
《论浚渠筑堰》
禹之治水,不过曰决九川,距四海,浚畎浍,距川而已, 而天下之言智者莫逾焉。何哉?《洪范》五行,水曰润下。 知水之性润下,则知禹之治水矣。是故先决九川以 导于海,使水之大者有所归;次浚畎浍以距于川,使 水之小者有所泄。此所以九州同,四隩宅,而万世永 利也。商之衰也,五行之官,世失其业。周人始命遂人 “十夫为沟,百夫为洫,千夫为浍,万夫为川”,而沟洫之 制始立。“《稻人》以潴蓄水,以防止水,以沟荡水,以遂均 水,以列舍水,以浍泻水”,而沟洫之制益详。至于《匠人 氏》又辨其深广之度而通其蓄泄之宜,其法可谓尽 善矣。然周人岂夷陵谷而为之哉,亦不过因其自然 之利,而修伯禹之故而已。周之衰也,“遂人、稻人”、匠人 之官,又世失其业。列国之君,皆自利以病邻国。暴秦 之兴,又废沟洫,开阡陌,而水利废矣。是故孙叔敖起 芍陂,则楚受其惠,文公穿�口,则蜀以富饶;史起凿 漳水于魏,则邺傍有稻粱之咏;郑国导泾水于秦,则 谷口有禾黍之谣;许景山复萧何之故堰,则兴元之 荒瘠复为膏腴;赵尚宽修召信臣之故渠,则南阳之 泻卤变为沃壤之数。君子者孰非因其自然之利,而 修其已然之法哉?谓之得《周官》之遗意,亦可也。伏惟 我国家司空有总职,水利有“专官。省以督之府,府以 督之县,而县之陂塘圩堰,又莫不有长。重以宪臣之 稽察,皆以愍惠元元而兴水利也。然遇水旱,民辄告 病者,是必有其故矣。此无他,陂塘圩堰之长皆失其 业,而郡县长吏又莫之省忧故也。欲修《周官》之职,加 疏浚之功,通灌溉之利,绝湮没之患,甚盛心也。”愚则 以为《周官》之职不可卒复,而沟洫之遗意尚亦可寻。 《周官》曰:“沟必因水势,防必因地势。盖沟以导水,不因 水势则其流易壅;防以止水,不因地势则其土易坏。 为今之计,莫若申饬郡县长吏,督率陂塘、圩堰之长, 察水势之曲直,原地势之高卑,可堤则堤,可决则决, 因陂塘圩堰之旧,加疏浚筑塞之功,而又严侵占”之 禁,明考课之法,则灌溉之利兴,漂没之患免矣。虽然, 贾让有言曰:“立国居民,疆理土地,必遗川泽之利。”分 度水势所不及,大川无防,小水得入,陂障卑下,以为 圩泽,使秋水多得所休息,左右游波,宽衍而不迫。此 诚万世水利之上策。
《治田治水议》
按:“古之畿甸,数百亩之田必沟,数十沟之水必川,数 大川之水必就洼而为湖。沟因水漱,防因水淫渊,因 水罄析,而向于渠为湖、为渚也。湖渚多而天下西北之水不助河而为暴,然后数千里中原之地可树艺 而农。唐虞之盛,由五事宣八,风雨旸时,若无崩竭淫 溢之灾,无转漕输将之费,而封浚分画功臻于永赖”, 熙宁之术也。此谓“本务。”
《伊洛水田议》
河南本有水利,可以兴水田,古之人盖尝为之矣。如 太阳三渠去府城南十里而近,分洛水以溉田者。宣 利渠去永宁县南三里而近,又有新兴、万箱等渠,皆 亦分洛水以溉田者。伊阳渠去嵩县东十里而近,永 宁渠去嵩县南六里而近,又有鸣皋、顺阳、济民等渠, 皆分伊水以溉田者。而卢氏县之东涧水,则尝析而 “为渠,流入于城中,以灌蔬圃者也。可以灌蔬圃,则亦 可以灌田,兴水田之利也。至于伊洛瀍涧,载在《经史》, 流经府城外,夏秋间每泛溢而东者,宁不可以堤障 之车戽而耕种为水田乎?”予尝举其说以告东濲孙 公,公言不可。盖其人习于种旱谷,惮于胼手胝足之 劳,而又不谙埂塍之制,不惯于栽插耘耔之方术也。 闻永宁、嵩县亦已有水田,其民颇称饶裕了。方欲募 召能作水田之人,于我苏松及永宁、嵩县之已有成 效者以分教乎?凡伊、洛三川之民,兴杭稻之利于此 一方,而惜乎不久即迁官去入闽矣。洛民每苦粮重, 疏欲与汝南道丈地而均,粮格不行。予尝为之请轻 折,而方伯公靳不许,每叹之,“倘水田之利成,每亩可 收谷三四锺,其每亩所上粮一斗,比之我苏松犹为 轻则尔即不尽水田也,以水田与不水田相参错为 轻重,数年以后,岁稍多收,民间亦或稍致饶裕,如永 宁、嵩县也。粮则稍重于输,将不为难,亦何至强聒于 人前,仰人鼻息,而不蒙一许可也?”欤!予请轻折而不 得,欲兴水田以利斯民,而以转官去,不获遂予心。又 以为大夫士亦安于故常而不乐为此也。每每嗟叹 之,且著为议以告后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