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食货典/第121卷 中华文库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 经济汇编 第一百二十一卷 |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食货典
第一百二十一卷目录
赋役部汇考十一
宋一〈太祖建隆三则 乾德五则 开宝九则 太宗太平兴国四则 雍熙三则 端
拱二则 淳化四则 至道三则 真宗咸平六则 景德四则 大中祥符六则 天禧三
则 乾兴一则 仁宗天圣八则 明道二则 景祐三则 宝元二则 康定一则 庆历
八则 皇祐六则 至和二则 嘉祐五则〉
食货典第一百二十一卷
赋役部汇考十一
宋一
太祖建隆元年免租给复又许民辟土州县毋得检括止以见佃为额多入民租者罪之
按《宋史太祖本纪》,“建隆元年六月甲申,免泽州今年 租。丁亥,上如潞。辛卯,免附潞三十里今年租,丁夫给 复三年。十一月戊申,扬州平。庚戌,给攻城役夫死者, 人绢三匹,复三年。” 按《食货志》:“自唐建中初,变租庸 调法,作年支两税,夏输毋过六月,秋输毋过十一月, 遣使分道按率。其弊也,先期而苛敛,增额而繁征,至 于”五代极矣。宋制岁赋,其类有五:曰公田之赋,凡田 之在官赋,民耕而收其租者是也;曰民田之赋,百姓 各得专之者是也;曰城郭之赋,宅税、地税之类是也; 曰丁口之赋,百姓岁输身丁钱米是也;曰杂变之赋, 牛革蚕盐之类,随其所出变而输之是也;岁赋之物, 其类有四:曰谷,曰帛,曰金铁,曰物产是也。谷之品七: 一曰粟,二曰稻,三曰麦,四曰黍,五曰穄,六曰菽,七曰 杂子。帛之品十:一曰罗,二曰绫,三曰绢,四曰纱,五曰 絁,六曰䌷,七曰杂折,八曰丝线,九曰绵,十曰布葛。金 铁之品四:一曰金,二曰银,三曰铁镴,四曰铜、铁钱。物 产之品六:一曰六畜,二曰齿革、翎毛,三曰茶盐,四曰 竹木、麻、草、刍菜,五曰果药、油纸、薪炭、漆蜡,六曰杂物。 其输有常处,而以有馀补不足,则移此输彼,移近输 远,谓之“支移。”其入有常物,而一时所输则变而取之, 使其直轻重相当,谓之“折变。”其输之迟速,视收成早 暮而宽为之期,所以纾民力。诸州岁奏《户帐》,具载其 丁口,男夫二十为丁,六十为老。两物折科,物非土地 所宜而“抑配者,禁之。”五代以来,常检视见垦田以定 岁租,吏缘为奸,税不均适,繇是百姓失业,田多荒芜。 太祖即位,诏许民辟土,州县毋得检括,止以见佃为 额。选官分莅京畿仓庾,及诣诸道受民租调,有增羡 者辄得罪,多入民租者或至弃市。
建隆二年,诏免赋。
按:《宋史太祖本纪》,二年春正月壬子,诏免赋,谓宰臣 曰:“比命使度田,多邀功弊,民当慎其选,以见朕意。” 建隆三年,诏文武官诸军使不得占州县役户,州县 不得役道路居民。定诸州户为九等。
按:《宋史太祖本纪》,“三年春正月庚辰,诏郡国不得役 道路居民。五月甲申,诏均户役,敢蔽占者有罪。十二 月丙戌,诏县置尉一员,理盗讼,置弓手,视县户为差。”
按《食货志役法》:“役出于民,州县皆有常数。” 宋因前。
代之制,以衙前主官物,以里正、户长、乡书手课督赋 税,以耆长、弓手、壮丁逐捕盗贼,以承符人力手力散 从官给使令,县曹司至押录,州曹司至孔目官,下至 杂职、虞𠋫、拣掏等人,各以乡户等第定差。京百司补 吏,须不碍役乃听。建隆中,诏“文武官、内诸司、台省、寺 监、诸军、诸使,不得占州县课役户,州县不得役道路” 居民为递夫。后又诏诸州职官不得私占役户供课。 京西转运使程能请定诸州户为九等,著于籍,上四 等量轻重给役,馀五等免之。役有贫富,随时升降。诏 加裁定。
按《文献通考》:“三年旧制,凡有课役,皆出于户民。郡国 辇运官物,率以侨居人充。至是,始令文武官,内诸司、 台省监、诸使,不得占州县课役户,及诸州不得役道 路居民为递夫。五月,诏令佐检察差役有不平者,许 民自相纠察,举京百官补吏,须不碍役乃听。”
乾德元年诏禁诸州里胥县吏索赂于民者定入租税之数
按《宋史太祖本纪》,乾德元年秋七月辛亥朔,定州县 所置杂职、承符、厅子等名数。冬十月庚辰,诏州县征 科置簿籍。 按《食货志》:“旧诸州收税毕,符属县追吏 会钞,县吏厚敛里胥以赂州之吏,里胥复率于民,民 甚苦之。建隆四年乃下诏禁止,令诸州受租籍不得 称分毫、合龠、铢釐丝忽,钱必成文,绢帛成尺,粟成升, 丝绵成两,薪蒿成束,金银成钱。䌷不满半疋、绢不满 一疋者,许计丈尺输直,无得三户五户聚合成疋,送 纳烦扰。”民输夏税,所在遣县尉部弓手于要路巡护。 后闻扰民,罢之,止令乡耆壮丁防援。诸州税籍,录事 参军按视,判官振举。形势户立别籍,通判专掌督之。 二税须于三限前半月毕输。岁起纳二“税,前期令县 各造税籍,具一县户数、夏税、秋苗亩桑功及缘科物为帐一”,送州覆校定,用州印,藏长吏厅;县籍亦用州 印,给付令佐。造夏税籍以正月一日,秋税籍以四月 一日,并限四十五日毕。开封府等七十州夏税,旧以 五月十五日起纳,七月三十日毕。河北、河东诸州,气 候差晚,五月十五日起“纳,八月五日毕。颍州等一十 三州及淮南、江南、两浙、福建、广南、荆湖、川陕五月一 日起纳,七月十五日毕。秋税自九月一日起纳,十二 月十五日毕,后又并加一月,或值闰月。其田蚕亦有 早晚不同,有司临时奏裁。”继而以河北、河东诸州秋 税多输边郡,常限外更加一月。江南、两浙、荆湖、广南、 福建土多粳稻,须霜降成实,自十月一日始收租。掌 纳官吏以限外欠数,差定其罚,限前毕,减选升资。民 逋租逾限,取保归办,毋得禁系。中国租二十石输《牛 革》一,准钱千;川、蜀尚循旧制,牛、驴死,革尽入官。乃诏 蠲之。定民租二百石输《牛革》一,准钱千五百。
按:《文献通考》:“建隆四年。”〈是岁十一月甲子改元乾德〉诏“令逐县每 年造形势门户内夏秋税数文帐,内顽猾逋欠者,须 于限内前半月了足。”
此系见任文武职及州县势要人户。
诏曰:“自顷兵荒,人民流徙,州县未尝检覆,亲邻代输 其租。自今民有逃亡者,本州具户籍顷亩以闻,即检 视之。”
乾德二年夏,四月己酉,免诸道今年夏税之无苗者。 十二月丁巳,蠲归、峡秋税。
按:《宋史太祖本纪》云云。
乾德三年春正月丙申,蜀平,除管内逋赋,免夏税及 沿征物色之半。
按:《宋史太祖本纪》云云。
乾德四年,免蜀租,禁受纳税赋细数。
按《宋史太祖本纪》,“四年二月甲子,免西川今年夏税 及诸征之半,田不得耕者,尽除之。秋七月庚辰,罢剑 南蜀来麦征。华州旱,免今年租。八月丁酉,诏除蜀倍 息。”
按《文献通考》:四年诏曰:“出纳之吝,谓之有司。倘规致 于羡馀,必深务于掊克。知光化军张全操上言,三司 令诸处仓场主吏,有羡馀粟及万石、刍五万束以上 者,上其名,请行赏典。此苟非倍纳民租,私减军食,何 以致之?宜追寝其事,勿颁行,除官所定正耗外,严加 止绝。”
按《后山谈丛》:“四年,诏诸道受纳税赋,不得称分、毫、合、 勺、铢、丝、忽。”
乾德五年秋七月己酉,免水旱灾户今年租。
按:《宋史太祖本纪》云云。
按:《文献通考》:“五年,禁诸州职官私占役户供课。”
开宝元年六月癸丑朔诏民田为霖雨河水坏者免今年夏税及沿征物
按:《宋史太祖本纪》云云。
开宝二年。诏毋抑配两税折科。复丁夫死太原之家 按《宋史太祖本纪》。二年冬十月戊子。诏相深赵三州 丁夫死太原城下者。复其家。
按《玉海》,“二年四月己卯。诏两税折科。非土宜毋得抑 配。”
开宝三年,诏“诸州府两税所科物,非土地所宜者,不 得抑配。”
按《宋史太祖本纪》不载。 按《文献通考》云云。〈按此与玉海载
在“二年” 者同,或有一误,姑并存之。
〉开宝四年二月己丑,广南平。辛卯,大赦,免二税。冬十 月辛巳,除广南旧无名配敛。
按:《宋史太祖本纪》云云。
开宝五年,省役除租。
按《宋史太祖本纪》:“五年春正月壬寅,省州县小吏及 直力人。六月丁酉,诏淫雨河决,沿河民田有为水害 者,有司具闻,除租。”
开宝六年秋七月丙辰,减“广南无名率钱。”
按:《宋史太祖本纪》云云。
按:《文献通考》:“六年,诏诸仓场受纳所收头子钱,一半 纳官,一半公用,令监司与知州、通判同支使。是岁,令 川峡人户两税以上输纳钱帛,每贯收七文,每疋收 八文丝绵一两、茶一斤、秆草一束各一文。”头子钱纳 官始于此。
开宝七年十一月丁亥,秦、晋旱,免蒲、陕、晋、绛、同、解六 州逋赋,关西诸州免其半。
按:《宋史太祖本纪》云云。
开宝八年,蠲复兵贼伤残等处,免开封秋租,又定输 䌷绢、牛革之制。
按《宋史太祖本纪》,“八年五月乙酉,诏武冈、长沙等十 县民为贼卤掠者,蠲其逋租,仍给复一年。十一月乙 未,江南平,十二月辛丑,赦江南,复一岁,兵戈所经二 岁。辛亥,免开封府诸县今年秋租十之三。”
按《文献通考》:八年,诏“今后民输税䌷绢不满疋者,许 计丈尺纳价钱,毋得以三户五户聚合成疋,送纳烦扰。三月,诏曰:‘中国每租二十石输牛革一,准千钱。西 川尚存伪制,牛驴死者,革尽输官,宜蠲去之。每民租 二百石输牛革一,准钱千五百’。”
开宝九年。均定开封税额。赐河南民租。复奉陵户 按《宋史太祖本纪》。九年三月庚辰。赐河南府民今年 田租之半。奉陵户复一年。
按《玉海》,“九年正月,遣太常丞魏咸熙均定开封属县 三等户税额。”
太宗太平兴国二年江西转运使请更估绢之价
按:《宋史太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太平兴国二年, 江西转运使言,“本路蚕桑数少而金价颇低,今折征 绢估少而伤民,金估多而伤官。金上等旧估两十千, 今请估八千;绢上等旧估匹一千,今请估一千三百, 馀以次增损。从之。”
太平兴国三年。给复漳泉两浙官役。定为九等 按《宋史太宗本纪》。三年五月乙酉。赦漳泉。仍给复一 年。戊子。赦两浙。给复如漳泉。
按《文献通考》:“三年,京西转运使程能上言,诸州户供 官役素无等第,望品定为九等,著于籍,以上四等,量 轻重给役,馀五等免之,后有贫富,随所升降。望令本 路施行,俟稍便宜,即颁于天下。”诏令转运使躬裁定 之。
太平兴国七年,蠲逋租。
按《宋史太宗本纪》:“七年二月乙酉,特贳庐州管内逋 米万七千二百四十石。冬十月戊辰,河决武德县,蠲 临河民租。十二月庚午,蠲两浙诸州太平兴国六年 以前逋租。”
太平兴国八年,给复归业民。
按《宋史太宗本纪》:“八年十二月壬午朔,诏绥、银、夏等 州官吏招诱没界外民归业,仍给复三年。”
雍熙元年三月丁巳滑州河决蠲水所及州县今年租
按:《宋史太宗本纪》云云。
雍熙二年九月丙午,蠲江、浙诸州民逋租。
按:《宋史太宗本纪》云云。
雍熙四年,蠲河北逋租,仍给复有差。
按《宋史太宗本纪》,“四年春正月丙戌,蠲河北雍熙三 年以前逋租,敌所蹂践者,给复三年,军所过二年,馀 一年。八月庚子,免诸州吏所逋京仓米二十六万七 千石。”
端拱元年蠲复瀛州民赋役
按:《宋史太宗本纪》:端拱元年二月“己亥,诏瀛州民为 敌所侵暴者,赐三年租,复其役五年。”
按《文献通考》:元年,诏“纳二税于各路元限外,可并加 一月限。”〈元限见后唐天成年〉“或值闰月,其田蚕亦有早晚。今有 司临时奏裁,纳租官吏以限外欠数差定其罚。” 端拱二年给复军民有差。
按《宋史太宗本纪》,“二年二月癸丑,诏平塞、天威、平定、 威虏、静戎、保塞、宁边等军,祁、易、保定、镇邢、赵等州民, 除雍熙四年正月丙戌诏给复外,更给复二年;霸代、 洺、雄、莫、深等州,平虏、岢岚军更给复一年。”
淳化元年蠲水旱诸州租赋均江南两浙赋役
按《宋史太宗本纪》,“淳化元年春正月戊寅朔,改元,除 逋负。秋七月,吉、洪、江、蕲、河阳、陇城大水,开封、陈留、封 丘、酸枣、鄢陵旱,赐今年田租之半,开封特给复一年。 八月,京兆、长安八县旱,赐今年租十之六。九月,蠲沧、 单、汝三州今年租十之六。冬十月,以干、郑二州,河南 寿安等十四县旱,州蠲今年租十之四,县蠲其税。十” 一月,蠲大名府管内今年租十之七。
按:《文献通考》:“元年诏:江南、两浙承伪制重赋流亡田 废者,宜令诸州籍顷亩之数,均其赋,减十分之三,以 为定制。召游民劝其耕种,给复五年,州县厚慰抚之。 淳化二年,诏给复陕西复业民。”
按,《宋史太宗本纪》:“二年春正月己丑,诏陕西诸州长 吏设法招诱流亡复业者,计口贷粟,仍给复二年, 淳化四年,蠲被水处租。诏诸路平赋税。”
按《宋史太宗本纪》:“四年冬十月辛巳,遣使按行畿县, 民田被水者蠲其租。”
按《文献通考》:四年诏曰:“户口之数,悉载于版图,军国 所资,咸出于租调。近年赋税减耗,簿书纠纷,州县之 吏非其人,土地之宜不尽出,小民固以多辟,下吏缘 而为奸,乃有匿比舍而称逃亡,挟他名而冒耕垦,征 役不均于苦乐,收敛未适于轻重,宜示询求,以究情 伪。今诸路知州、通判限诏到具如何均平赋税,招辑” 流亡,惠恤鳏穷,窒塞奸幸,及民间未便等事,限一月 附疾置以闻。先时,知封丘县窦玭上言:“畿甸民苦税 重,兄弟既壮,乃析居其田亩,聚税于一家,即弃去,县 案所弃地,除其租。已而匿他舍及冒名佃作,愿一切 勘责。”上颇闻其弊,乃赏擢玭,俾案察京畿诸县田租。 玭专务苛刻以求课最,民实逃亡者,亦搜索于邻里
亲戚家,益造新籍,甚为烦扰,凡数月罢之淳化五年,除逋租,始置里正、户长。按《宋史太宗本纪》,“五年春正月辛巳,诏除两京诸州 淳化二年逋负。二月辛亥,诏除剑南东西、川峡路诸 州主吏、民卒淳化五年以前逋负。夏四月壬午朔,诏 除天下主吏逋负。五月甲戌,诏利州、兴元府、洋州西 县民并给复一年。秋七月丙寅,除两浙诸州民钱。九 月辛酉,遣使分行宋、亳、陈、颍泗寿邓、蔡等州,按行民” 田被水及种莳不及者,并蠲其租。 按《食货志》:五年, 始令诸县以第一等户为里正,第二等户为户长,勿 冒名以给役,自馀众役多调厢军。
至道元年蠲诸州租诏检视隐税又颁两税版簿
按《宋史太宗本纪》,“至道元年正月戊申朔,改元,蠲诸 州逋租,蠲陕西诸州去年秋税之半。二月丙午,蠲襄、 唐、均、汝、随、邓、归、峡等州去年逋租。秋七月丙寅,除陈、 许等九州及光化军今年夏税。”
按:《文献通考》:“元年,除兖州岁课,民输黄。”�荆子茭芟 十六万四千八百围。因令诸道转运使检案部内无 名配率如此类者以闻,悉蠲之。六月,诏曰:“近岁以来, 天灾相继,民多转徙,田卒污莱,招诱虽勤,逋逃未复。 宜申劝课之旨,更示蠲复之恩。应州县旷土,益许民 请佃为永业。仍蠲三岁租,三岁外输二分之一。州县 官吏劝民垦田之数,悉书于印纸,以俟旌”赏。 开封 府言:“京畿十四县,自今年二月以前,民逃者一万二 百八十五户。访闻多有坐家申逃,及买逃户桑土,不 尽输税,以本户挟佃诡名,妄破官租,及侵耕冒佃,近 居遥佃,妄称逃户,并以己租妄保于逃籍者。”诏殿中 丞王用和等十四人分行检视,限一月,许其首露,不 复收所隐之税。诏下,归业者甚众。
按《玉海》“元年六月己卯,令诸州重造两税版簿,颁其 式于天下。”
至道二年。秋七月戊辰。蠲峡路诸州民去年逋租 按《宋史太宗本纪》云云。
至道三年,真宗即位,赐山陵役民租。
按:《宋史真宗本纪》:“至道三年二月,即皇帝位。十一月 丙寅,诏缘山陵役民赐租有差。”
真宗咸平元年除民田租
按《宋史真宗本纪》,“咸平元年夏四月己酉,遣使按天 下吏民逋负,悉除之。六月丙辰,以旱免开封二十五 州军田租。秋七月甲子,诏民供亿山陵者赐租什二。 是岁,定州雹伤稼,遣使振恤,除是年租。”
咸平二年二月丙申,蠲天下逋负。冬十月癸丑,放沣 州蛮界归业民租。
按:《宋史真宗本纪》云云。
按:《文献通考》:“二年诏曰,前许民户请佃荒田,未定赋 税,如闻抛弃本业,一向请射荒田,宜令两京诸路晓 示,应从来无田税者,方许请射系官荒土及远年落 业荒田。候及五年,官中依前敕于十分内定税二分 为永额。如见在庄田土窄,愿于侧近请射,及旧有庄 产,后来逃移,已被别人请佃,无路归业者,亦许请射。 州县别置籍抄土,逐季闻奏。其官中放收要用田土, 及系帐逃户庄园有主荒田,不得误有给付。如抛本 业,抱税东西,改易姓名,妄求请射者,即押归本贯勘 断,请田户吏长常切安抚,不得搅扰。”
咸平三年,设均田使,寻罢之。
按《宋史真宗本纪》,三年十一月戊寅,均畿内田税。 按《食货志》:“三年以刑部员外、直史馆陈靖为京畿均 田使,听自择京朝官,分县据元额定税,不得增收剩 数。逃户别立籍,令本府招诱归业,桑功更不均检,民 户广令种植。寻闻居民弗谕朝旨翦伐桑柘,即诏罢 之。”
咸平四年,除东川租,减河朔役;又以河北饥,蠲赋减 役。
按,《宋史真宗本纪》:“四年六月丁巳,诏东川民田先为 江水所害者,除其租。秋七月庚午,以河朔馈运劳民, 诏转运使减徭役存恤。闰十二月庚寅,河北饥,蠲赋 减役。”
咸平五年,赐租蠲逋。
按,《宋史真宗本纪》:五年“夏四月壬申,诏陕西民挽送 缘边刍粮者,赐租之半。丙戌,赐深、霸九州民租有差。 五月乙巳,蠲天下逋负。秋七月乙卯,募河北丁壮。十 一月壬辰,诏麟州给复一年。”
咸平六年,罢广南西路检括。
按:《宋史真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六年,罢广南西 路。转运使冯涟上言,“廉、横、宾、白州民,虽垦田,未尝输 送,已命官检括,令尽出常租。”帝曰:“远方之民,宜省徭 赋。”亟命停罢。知袁州何蒙请以金折本州二税,真宗 曰:“若是,将尽废耕农矣。”不许。
景德元年蠲复诸州
按《宋史真宗本纪》,“景德元年夏四月丙辰,以溪蛮宁 息,民多复业,蠲澧州石门县租二年。五月甲申,邢州 地连震不止,赐民租之半。六月壬午,暑甚,罢京城工役。十二月丙戌,遣使抚谕怀孟、泽、潞、郑、滑等州,放强 壮归农。壬辰,诏河北诸州民经契丹蹂践者,给复二 年。”
景德二年,赐京西民租十二。
按《宋史真宗本纪》:“二年春正月戊辰,省河北戍兵十 之五,缘边三之一,所在量军储馈给,勿调民飞挽。癸 酉,京西民转送军储者,赐租十二。”
景德三年。春正月丁卯。诏缘边归业民复给三年 按《宋史真宗本纪》云云。
景德四年蠲赋减役丁谓上《景德会计录》。
按《宋史真宗本纪》:“四年三月庚申,蠲河南府仓库吏 逋负刍粮缗帛四十五万。六月盛暑,减京城役工日 课之半。八月丁巳,丁谓上《景德会计录》:‘冬十月甲寅, 蠲宜、柳、象州、怀远军丁钱及夏秋租,桂、昭州秋租。是 岁,蝗不为灾,诸路丰稔,淮蔡间麦斗十钱,粳米斛二 百’。”
按《后山谈丛》:“四年,三司使丁谓复行稽括,比咸平六 年税额增三百四十六万五千二百二十九贯石。”
大中祥符元年诏河北诸路税赋听本州输纳
按《宋史真宗本纪》,大中祥符元年春正月甲戌,大雪。 停汴口蔡河夫役。八月庚寅,诏东封道路、开封府毋 治道役民。是岁诸路言岁稔米斗七八钱。 按《食货 志》:大中祥符初,诏河北诸路税赋听于本州输纳 按《文献通考》,元年诏:“版籍之广,赋调方兴。尚虑有司 有循旧式。资一时之经费。俾邻郡以均输。况稼穑之 屡登。宜庶民之从便,宜蠲力役,用示朝恩。应诸路今 年夏税赋,止于本州军输。”又诏“河北罢兵,其诸州赋 税止于本处送纳。”又诏:“夏税,诸州军所纳大小麦,纳 外残欠,许以秋色斛斗折纳。”
大中祥符二年,蠲诸州田租。
按《宋史真宗本纪》:“二年二月甲辰,蠲同、华民租。秋七 月乙亥,蠲京东徐济七州水灾田租。庚辰,蠲天下封 禅赦前逋负千二百六十六万缗。”九月“乙亥,蠲无为 军来年租” 按《食货志》:二年颁幕职州县官招徕户 口旌赏条制。
大中祥符四年,诏禁析客户为主户者。
按《宋史真宗本纪》,“四年秋七月壬申朔,除闽浙、荆湖、 广南岁丁钱四十五万。己丑,诏先蠲滨、棣州水灾田 租十之三,今所输七分,更除其半。” 按《食货志》:“旧制, 县吏能招增户口者,县即升等,乃加其奉,至有析客 户为主户者,虽登于籍,而赋税无所增。四年,诏禁之。 雍熙初,尝诏荆湖等路,民输丁钱,未成丁已入老并 身”有废疾者免之。至是又除两浙、福建、荆湖、广南旧 输身丁钱,岁凡四十五万四百贯。 又按《志》:初湖广 闽浙因旧制岁敛丁身钱米。大中祥符间,诏除丁钱 而米输如故。
按,《文献通考》:“四年,诏诸州所须繁碎物折便以正税 折斛者皆罢。”
大中祥符五年,禁擅调丁夫者。
按《宋史真宗本纪》,“五年三月丁未,免滨、棣民物入城 市者税一年。五月丁亥,免棣州租十之三。八月庚戌, 淮南旱,减运河水灌民田,仍宽租限。” 按《食货志》:“五 年,提点刑狱府界段惟几发中牟县夫二百修马监 仓,群牧制置使代以厩卒,因下诏禁之。惟诏令有大 兴作而后调丁夫。然役有轻重劳佚之不齐,人有贫 富”强弱之不一。承平既久,奸伪滋生。命官、形势占田 无限,皆得复役,衙前将吏得免里正、户长,而应役之 户困于繁数,伪为券售田于形势之家,假“佃户”之名 以避徭役。
按:《文献通考》:“宋朝众役多以厢军给之,罕调丁男。 大中祥符七年,减亳州岁赋十之二。”
按《宋史真宗本纪》,“七年春正月壬寅,车驾发京师。己 酉,曲赦亳州,升亳州为集庆军节度,减岁赋十之二。 壬子,诏所过顿递侵民田者,给复二年。夏四月己未, 赐淮南诸州民租十之二。六月丙子,诏棣州经水流 民归业者,给复三年。八月乙卯,除江淮、两浙被灾民 租。”
大中祥符九年。除灾伤处租。诏诸路税赋。勿至两次 支移 按《宋史真宗本纪》。九年。诸州有陨霜害稼及水灾者。 遣使振恤。除其租 按《食货志》。九年。诏诸路支移税 赋。勿至两次。仍许以粟麦荞菽互相折输。
天禧元年除父老课役诏治河勿调丁夫
按《宋史真宗本纪》:天禧元年六月“壬申,父老年八十 者赐茶帛,除其课役。十二月乙亥,罢京城工役。丁丑, 放逋负。”是岁,诸路蝗,民饥,镇戎军风雹害稼,诏蠲租 赋。
按:《文献通考》:“元年诏治河勿调丁夫以役充。”
天禧四年冬十月甲辰,减“水灾州县秋租。”
按:《宋史真宗本纪》云云。
天禧五年。诏税赋折变支移。视当时所须按《宋史真宗本纪》。五年三月辛丑。京东西水灾。赐民 租十之五。冬十月癸卯,蠲京东西淮浙被灾民租。 按《食货志》。凡岁赋谷以石计,钱以缗计,帛以匹计,金 银丝绵以两计,槁秸薪蒸以围计,他物各以其数计。 至道末。总七千八十九万三千。天禧五年视至道之 数有增有减。“总六千四百五十三万。其折变及移输 比壤者,则视当时所须焉。”
按《文献通考》,“大凡租税,有谷、帛、金铁、物产四类。谷之 品七,一曰粟,二曰稻,三曰麦,四曰黍,五曰穄,六曰菽, 七曰杂子。粟之品七,曰粟、小粟、粱谷、碱床粟、秫米、黄 米。稻之品四:粳米、糯米、水谷、旱稻。麦之品七,曰小麦、 大麦、青稞麦、𪍿麦、青麦、白麦、荞麦。黍之品三曰黍、蜀 黍、稻、黍。穄之品三曰穄、秫、穄、𪋩、穄。菽之品十,六曰豌” 豆、大豆、小豆、绿豆、红豆、白豆、青豆、褐豆、赤豆、黄豆、胡 豆、落豆、元豆、荜豆、巢豆、杂豆。杂子之品九:曰脂麻、床 子、稗子、黄麻子、苏子、苜蓿子、菜子、荏子、草子。布帛丝 绵之品十:一曰罗,二曰绫,三曰绢,四曰纱,五曰絁,六 曰䌷,七曰杂折,八曰丝线,九曰绵,十曰布葛。金铁之 品四:一曰金,二曰银,三曰铁镴,四曰铜铁钱。物产之 品六:一曰“六畜”,二曰齿革、翎毛,三曰茶盐,四曰竹木 麻草刍菜,五曰果药、油纸、薪炭、漆蜡,六曰杂物。六畜 之品,三曰马、羊、猪。齿革、翎毛之品,七曰象牙、麂皮、鹿 皮、牛皮、狨、鹅翎、杂翎。竹之品,四曰�竹、箭簳、竹、箬叶、 芦䕠。木之品,三曰桑橘、楮皮。麻之品,五曰青麻、白麻、 黄麻、冬苎。麻草之品,五曰紫苏、茭紫草、红花杂草。刍 之品,四曰草稻、草穰、茭草。油之品,三曰大油、桐油、鱼 油。纸之品,五曰大灰纸、三抄纸、刍纸、小纸、皮纸。薪之 品,三曰木柴蒿、柴、草柴。杂物之品,十曰“白胶香、桐子 麻、鞋版、瓦堵笪、磁器、笤帚、麻剪、蓝淀”、《草荐》。至道末,岁 收谷二千一百七十万七千馀石,钱四百六十五万 六千馀贯,绢一百六十二万五千馀疋,絁䌷二十七 万三千馀疋,布二十八万二千馀疋,丝线一百四十 一万馀两,绵五百一十七万馀两,茶四十九万馀斤, 刍茭三千馀万围,蒿二百六十八万馀围,薪二十八 万馀束,炭五十三万“馀秤,鹅翎、杂翎六十二万馀茎, 箭簳八十九万馀只,黄铁三十万馀斤。”此皆逾十万 之数者,他物不复纪。天禧末所收谷增一百七万五 千馀石,钱增二百七十万八千馀贯,绢减一万馀疋, 絁䌷减九万二千馀疋,丝线减五十万五千馀两,布 增五万六千馀疋,绵减一百一十七万五千馀两,茶 增一“百一十七万八千馀斤,刍茭减一千一百万五 十馀围,蒿减一百万馀围,炭减五十万四千馀秤,鹅 翎、杂翎增一十二万九千馀茎,箭簳增四十七万馀 只,黄铁增五万馀斤,又鞋八十一万六千馀量,麻皮 三十九万七千馀斤,盐五十七万七千馀石,纸十二 万三千馀幅,芦䕠二十六万馀张。”大率名物约此。其 折变及移输比壤者,视当时所须焉。
乾兴元年仁宗即位立限田法势家挟他户田者许人告予所挟田三之一
按《宋史仁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乾兴初,始立限 田法。形势敢挟他户田者,听人告,予所挟田三之一。” 时州县既广,徭役益众,太常博士范讽知广济军,因 言“军地方四十里,户口不及一县,而徭差与诸郡等, 愿复为县。”转运司执不可,因诏裁捐役人。自是数下 诏书,督州县长吏与转运使议蠲冗役,以宽民力。又 令州县录丁产及所产役使前期揭示不实者,民得 自言。 又按志:仁宗即位之初,上书者言赋役未均, 田制不立,因诏限田
按,《文献通考》:“乾兴元年十二月。”〈时仁宗已即位未改元〉臣僚上 言:“伏见劝课农桑,曲尽条目,然乡闾之弊,无由得知。 朝廷惠泽虽优,豪势侵陵罔暇,遂使单贫小户力役 靡供,乃岁丰登,稍能自给,或时水旱,流徙无从,户籍 虽有增添,农民日以减少。以臣愚见,且以三千户之 邑五等分等,中等已上可任差遣者约千户,官员形 势,衙前将吏不啻一二百户,并免差遣。州县乡村诸 色役人,又不啻一二百户。如此则二三年内,已总遍 差,才得归农,即复应役,直至破尽家业,方得休闲。所 以人户惧见稍有田产,典卖与形势之家,以避徭役, 因为浮浪,或纵惰游。更有诸般恶幸,影占门户,田土 稍多,同居骨肉及衙前将吏各免户役者,除见庄业 外,不得更典卖田土。如违,许人告官,将所典卖没官, 自然减农田之弊,均差遣之劳,免致私役不禁,因循 失业。其罢任前资官元无田者,许置五顷为限。”诏三 司定夺。三司言:“准《农田敕》,应乡村有庄田物力者,多 苟免差徭,虚报赴移,与形势户同情启幸,却于名下 作客户隐庇差徭,全种自己田产。今与一月自首放 罪。限满不首”,许人告论,依法断遣支赏。又准敕“应以 田产虚立契典卖,于形势豪强户下隐庇差役者,与 限百日,经官首罪,改正户名;限满不首,被人告发者, 命官、使臣除名,公人百姓决配。”今准臣僚奏,欲诸命 官所置庄田,定以三十顷为限,衙前将吏合免户役者,定以十五顷为限。所典买田,只得于一州之内典 买。如祖父迁葬,别无茔地者,数外许更置坟地五顷。 若地有崖岭,不通步量、刀耕火种之处,所定顷亩,委 逐路转运使别为条制,诣实申奏。又按《农田敕》:“买置 及析居归业佃逃户未并入本户者,各共户帖供输。 今并须割入一户下,今后如有违犯者,科罪,告人给 赏。”并从之。
仁宗天圣元年宽畿县田赋诏三等以下户毋远输诏罢公田重复取赋者又罢州县赋入实行簿
按《宋史仁宗本纪》,天圣元年三月丙子,赐城中民八 十以上者茶帛,仍复其家。秋七月壬申,诏职田遇水 旱蠲租如例。辛巳,蠲天下逋负 按《食货志》:“宋克平 诸国,每以恤民为先务。累朝相承,凡无名苛细之敛, 常加划革,尺缣斗粟,未闻有所增益。一遇水旱徭役, 则蠲除倚格,殆无虚岁。倚格者,后或凶歉,亦辄蠲之。 而”又田制不立,圳亩转易,丁口隐漏,兼并冒伪,未尝 考按,故赋入之利,视前代为薄。丁谓尝言二十而税 一者有之,三十而税一者有之。仁宗嗣位,首宽畿县 田赋,诏三等以下户毋远输。河中府、同、华州请免支 移,帝以问辅臣,对曰:“西鄙宿兵,非移用民赋,则军食 不足。”特诏量减支移。福州王氏时,有田千馀顷,谓之 官庄,自太平兴国中授券予民耕,岁使输赋。至是,发 运使方仲荀言:“此公田也,鬻之可得厚利。”遣尚书屯 田员外郎幸惟庆领其事,凡售钱三十五万馀缗,诏 减缗钱三之一,期三年毕偿。监察御史朱谏以为伤 民不可,既而期尽未偿者犹十二万八千馀缗,诏悉 蠲之。后又诏公田重复取赋者皆罢。 又按《志》,州县 赋入有籍,岁一置,谓之空行簿,以待岁中催科。闰年 别置,谓之实行簿,以藏有司。天圣初,或言实行簿无 用,而率民钱为扰,罢之。
按:《文献通考》:“天圣初,诏流民积十年者,其田听人耕, 三年而后收赋,减旧额之半。后又诏流民能自复者, 赋亦如之。既而又与流民期百日复业,蠲赋役五年, 减旧赋十之八,期尽不至,听他人得耕。”
天圣三年,蠲租复役。
按《宋史仁宗本纪》,三年秋七月“丙午,诏边户为羌所 扰者,蠲租复役二年。八月戊午,以忠州盐井岁增课。 夔州奉节、巫山县旧籍民为营田,万州户有税者,岁 籴其谷,皆为民害,诏悉除之。辛未,蠲陕西州军旱灾 租赋。十一月辛卯,以襄州水,蠲民租。”
天圣四年,蠲诸郡被水民田租。
按《宋史仁宗本纪》:“四年六月丁酉,诏畿内、京东西、淮 南、河北被水民田,蠲其租。秋七月辛未,减两川岁输 锦绮,易绫纱为绢,以给边费。”
天圣五年冬十月辛未,罢陕西青苗钱。十一月丁酉 朔,以陕西旱蝗,减其民租赋。
按:《宋史仁宗本纪》云云。
天圣六年,复河北赋。
按《宋史仁宗本纪》:“六年夏四月丁丑,贷河北流民复 业者种食,复是年租赋。癸未,命官减三司岁调上供 物。六月丙寅,罢戎泸诸州谷税钱。八月乙丑,诏免河 北水灾州军秋税。冬十月甲申,除福州民逋官庄钱 十二万八千缗。”
天圣七年。夏四月庚寅。赦天下。免河北被水民租赋 按《宋史仁宗本纪》云云。
天圣九年春正月辛未,减畿内民租。
按:《宋史仁宗本纪》云云。
天圣 年,诏“除罚税。”
按《宋史仁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天圣时,贝州言 民析居者例加税,谓之罚税,他州无此比,诏除之。自 是州县有言税之苛细无名者,蠲损甚众。
明道元年三月己亥除婺秀州丁身钱
按:《宋史仁宗本纪》云云。
明道二年,诏“三司并合税名,仍置籍催科。”
按《宋史仁宗本纪》。“明道二年二月丁未。躬耕籍田。大 赦。冬十月甲辰。诏以两川岁贡绫、锦、罗、绮、纱。以三之 二易为䌷绢供军须。癸丑。下德音。缘二太后陵应奉 民户。免租赋、科役有差。十二月甲辰。以京东饥。出内 藏绢二十万代其民岁输。是岁畿内、京东西、河北、河 东、陕西蝗,淮南、江东、两川饥。遣使安抚,除民租。” 按 《食货志》:自唐以来,民计田输赋外,增取他物,复折为 赋,谓之“杂变”,亦谓之“沿纳”,而名品烦细,其类不一,官 司岁附帐籍,并缘侵扰,民以为患。明道中,帝躬耕籍 田,因诏三司以类并合,于是悉除诸名品,并为一物, 夏秋岁入,第分粗细二色,百姓便之。
景祐元年复议置实行簿
按《宋史仁宗本纪》,景祐元年春正月甲申,淮南饥,出 内藏绢二十万代其民岁输。庚寅,诏停淮南上供一 年。二月甲辰,权减江、淮漕米二百万石。三月壬午,免 诸路灾伤州军今年夏税。六月庚子,免畿内被灾民 税之半。 按《食货志》:元年侍御史韩渎言,“天下赋入之繁,但存催科一簿。一有散亡,则耗登之数无从钩 考。请复置《实行簿》。”诏再闰一造,至庆历中复故。 景祐二年秋七月戊申,废西京采柴务,以山林赋民, 官取十之一。
按:《宋史仁宗本纪》云云。
景祐 年,始募人充役,“八品以下死者,子孙蠲其役。 诸县非捕盗,毋擅役壮丁。”
按:《宋史仁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役之重者,自里 正乡户为衙前主,典府库,或辇运官物,往往破产。”景 祐中,稍欲宽其法,乃命募人充役。初,官八品以下死 者,子孙役同编户,至是,诏特蠲之。民避役者,或窜名 浮图籍,号为“出家”,赵州至千馀人,诏出家者须落发 为僧,乃听免役。禁诸县非捕盗,毋擅役壮丁。
按,《文献通考》:“景祐中,诏川陕、闽广、吴越诸路衙前仍 旧制,馀路募有版籍者为衙前,满三期罪不至徒,补 三司军将。”
宝元元年除井代忻遇灾民秋粮又免宜融州民夏税有差
按:《宋史仁宗本纪》:宝元元年春正月“丙辰,以地震及 雷发不时,诏除井、代、忻州压死民家去年秋粮。十一 月乙巳,诏宜、融州民尝从军役者,免今夏税,运粮者 免其半。”
宝元二年夏四月壬申,免昭州运粮死蛮寇者“家徭 二年、赋租一年。”
按:《宋史仁宗本纪》云云。
康定元年蠲税减科增置弓手
按《宋史仁宗本纪》:康定元年二月“丙午,德音:寇所攻 掠地,除今夏税。丁未,诏陕西量民力蠲所科刍粮。三 月辛巳,德音蠲陕西夏税十之二,减河东所科粟。六 月甲辰,增置陕西、河北、河东、京东西弓手。”
庆历元年蠲陕西来年夏税麟府赋二年
按《宋史仁宗本纪》,“庆历元年十一月丙寅,祀天地于 圜丘,大赦,改元。蠲陕西来年夏税十之二及麟、府民 二年赋租。”
庆历二年闰九月戊戌,罢河北民间科徭。
按:《宋史仁宗本纪》云云。
庆历三年,诏“辅臣议蠲减天下赋役。”
按《宋史仁宗本纪》,“三年春正月辛巳,诏辅臣议蠲减 天下赋役。冬十月丁未,诏县令佐能根括编户隐伪 以增赋入者。量其数赏之。” 按《食货志》:“庆历中令京 东西、河北、陕西、河东裁捐役人,即给使,不足,益以厢 兵。既而诏诸路转运司条析州县差徭赋敛之数,委 二府大臣裁减。科役不均,以乡村坊郭户均差。”时范 仲淹执政,谓天下县多,故役蕃而民瘠,首废河南诸 县,欲以次及他州。当时以为非,未几悉复。王逵为荆 湖转运使,率民输钱免役,得缗钱三十万进为羡馀, 蒙诏奖,繇是他路竞为掊克以市恩。 又按《志》,时患 州县赋役之烦,诏诸路上其数,俾二府大臣合议蠲 减。又诏曰:“税籍有伪书,逃徙或因推割,用幸走移。若 请占公田而不输税。如此之类,县令佐能究见其弊, 以增赋入,量数议赏。”既而谏官王素言:“天下田赋,轻 重不等,请均定。”而欧阳修亦言:“秘书丞孙琳尝往洺 州肥乡县,与大理寺丞郭咨以《千步方田法》括定民 田,愿诏二人者任之。”三司亦以为然,且请于亳、寿、蔡、 汝四州择庀不均者均之。于是遣咨蔡州。咨首括一 县,得田二万六千九百三十馀顷,均其赋于民。既而 咨言:州县多逃田,未可尽括,朝廷亦重劳人。遂罢。 按《玉海》,仁宗嗣位,首宽畿内田赋。庆历中,患赋役之 烦,诏下诸路上其数,俾大臣议蠲减。
庆历四年,免经贼州赋役。
按《宋史仁宗本纪》,四年三月“甲申,免衡道州、桂阳监 民经猺贼劫略者赋役一年。九月辛酉,保州平。壬戌, 诏民田遭蹂践者蠲其租。”
庆历五年,以陕西、河东用兵,民赋率多支移蠲地里 脚钱。
按《宋史仁宗本纪》,“五年三月甲申,诏陕西以曩霄称 臣,民去年逋负皆勿责,蠲其租税之半。麟、府州尝为 羌所掠,除逋负,租税如之” 按《食货志》:“陕西、河东用 兵,民赋率多支移,因增取地里脚钱,民不能堪。五年, 诏陕西特蠲之,且令后勿复取。既而诏河东亦然。”又 令诸路转运司支移折变,前期半岁书于榜以谕民, 有“未便者,听自言,主者裁之。”
庆历六年,蠲乘舆所过田租。
按《宋史仁宗本纪》:“六年十一月辛丑,畋东韩村乘舆 所过及围内田,蠲其租一年。”
庆历七年,减租、赐税。
按《宋史仁宗本纪》:“七年春正月壬寅,诏减连州民被 猺害者来年夏租。五月己亥,命翰林学士杨察蠲放 天下逋负。秋七月甲申,德音‘赐民夏税之半,除灾伤 倚阁税’。”
庆历八年。蠲兵践田税按《宋史仁宗本纪》。八年闰正月辛丑。贝州平。甲辰。诏 兵所践民田。蠲其税。
皇祐元年六月甲子蠲河北复业民租赋二年
按:《宋史仁宗本纪》云云。
皇祐二年,命近臣同三司较天下财赋出入之数,蠲 河北民租。
按《宋史仁宗本纪》:“皇祐二年春正月壬子,命近臣同 三司较天下财赋出入之数。十一月丁卯,河北水,诏 蠲民租。出内藏钱四十万缗、绢四十万匹,付本路使 措置是岁刍粮。”
皇祐三年,减郴、永州、桂阳盐丁身米。漳、泉、兴化亦损 之。
按《宋史仁宗本纪》,“三年秋七月丙子,减郴、永州、桂阳 盐丁身米,岁十万馀石。十一月辛亥,减漳州、泉州、兴 化军丁米。” 按《食货志》:“天圣中,始并除婺、秀二州丁 钱,后庞籍请罢漳、泉、兴化军丁米,有司持不可。”皇祐 三年,帝命三司减郴、永州、桂阳盐丁米,以最下数一 岁为准,岁减十馀万石。既而漳、泉、兴化亦第损之。 皇祐四年,免诸路税役。
按《宋史仁宗本纪》:“四年冬十月丁亥,以诸路饥疫,并 征徭科调之烦,令转运使、提点刑狱、亲民官条陈救 恤之术以闻。十一月戊午,诏免江西、湖南、广南民供 军须者今年秋租十之三。”是岁,河北路及鄜州水,蠲 河北民积年逋负鄜州民税役。
皇祐五年,蠲被兵州县租徭,又诏“州郡上民灾害以 宽民赋。”
按,《宋史仁宗本纪》:“五年二月甲申,赦广南,凡贼所过 郡县,免其田租一年,死事家科徭二年。丁亥,下德音, 丁壮馈运广南军须者,减夏税之半,仍免差徭一年。 五月戊申,诏转运使毋取羡馀以助三司。闰七月戊 辰,诏广南民逃未还者,限一年归业,其复三岁。八月 丁酉朔,诏民诉灾伤而监司不受者,听州军以状闻。” 冬十月丁巳,诏以蝗旱,令监司谕亲民官上民间利 害。十一月戊子,放天下逋负。十二月戊午,诏转运官 毋得进羡馀。
皇祐 年,诏复广西赋布匹价钱,又损开封诸县田 赋。
按《宋史仁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皇祐中,诏广西 赋布匹为钱二百,如闻有司擅损其价,重困远人,宜 令复故。”州郡岁常先奏雨足岁丰,后虽灾害,不敢上 闻,故民赋罕得蠲者。乃下诏申饬之。又损开封诸县 田赋视旧额十之三,命著于法,支移折变,贫弱者尢 以为患。景祐初,尝诏户在第九等免之,后孤独户亦 皆免。至是,因下赦书,责转运司裁损,岁终条上。其后 赦书数以为言,又令折科为平估,毋得害农。久之,复 诏曰:“如闻诸路比言折科民赋,多以所折复变他物, 或增取其直,重因良农。虽屡戒敕,莫能奉宣诏令。自 今有此,州长吏即时上闻。”然有司规聚敛,罕能承帝 意焉。
至和元年二月庚子诏民疫死者蠲户税一年无户税者给其家钱三千
按:《宋史仁宗本纪》云云。
按《玉海》,“至和元年九月,诏沧州均田税,民或未便,其 令复输如旧。”
至和二年,姑罢里正衙前行《五则法》。
按《宋史仁宗本纪》:“二年三月,以旱,除畿内民逋刍及 去年秋逋税,罢营缮诸役。夏四月辛亥,定差衙前法。”
按:《食货志》:“皇祐中,诏州县里正、押司、录事,既代而”
令输钱免役者论如违制律。又禁役乡户为长名衙 前。初,知并州韩琦上疏曰:“州县生民之苦,无重于里 正衙前有孀母改嫁,亲族分居,或弃田与人以免上 等,或非命求死以就单丁,规图百端,苟免沟壑之患。 每乡被差疏密,与赀力高下不均。假有一县甲乙二 乡,甲乡第一等户十五户,计赀为钱三百万;乙乡第 一等户五户计赀为钱五十万,番休递役,即甲乡十 五年一周,乙乡五年一周,富者休息有馀,贫者败亡 相继,岂朝廷为民父母意乎!请罢里正衙前,命转运 司以州军见役人数为额,令佐视五等簿,通一县计 之,籍皆在第一等,选赀最高者一户为乡户衙前,后 差人放此,即甲县户少而役蕃,听差乙县,户多而役 简者,簿书未尽实,听换取他户里正主督租赋,请以 户长代之,二年一易。”下其议,京畿、河北、河东、陕西、京 东西转运司度利害,皆以为便。而知制诰韩绛、蔡襄 极论江南、福建里正衙前之弊,绛请行乡户五则之 法,襄请以产钱多少定役重轻。至和中,命绛、襄与三 司置司参定,继遣尚书都官员外郎吴几复趋江东, 殿中丞蔡禀趋江西,与长吏、转运使议可否。因请“行 《五则》法,凡差乡户衙前,视赀产多寡置籍,分为五则, 又第其役轻重放此。假有第一等重役十,当役十人, 列第一等户百;第二等重役五,当役五人,列第二等 户五十,以备十番役使,藏其籍通判治所。遇差人,长吏以”下同按视之。转运使、提点刑狱察其违慢,遂更 箸淮南、江南、两浙、荆湖、福建之法,下三司颁焉。自罢 里正衙前,民稍休息。又诏诸路转运司、开封府界,访 衙前之役有重为害者,条奏之,能件悉便利,大去劳 弊者议赏。置宽恤民力司,遣使四出。自是州县力役, 多所裁损,凡二万三千六百二十二人。
嘉祐元年蠲诸路被灾田租
按《宋史仁宗本纪》:“嘉祐元年春正月甲子,赦天下,蠲 被灾田租及倚阁税。六月辛未,免畿内、京东西、河北 被水民赋租。秋七月乙酉,命京东西、湖北监司分行 水灾州军,振饥蠲租。”
嘉祐三年十二月己巳,诏“三司岁上天下税赋之数, 三岁一会亏赢以闻。”
按:《宋史仁宗本纪》云云。
嘉祐四年,命近臣同三司减定民间科率,民八十以 上复一丁。
按《宋史仁宗本纪》,“四年三月戊戌,命近臣同三司减 定民间科率。冬十月癸酉,大祫于太庙,大赦。诏民父 母年八十以上复其一丁” 按《食货志》:“四年复命转 运司裁定郴、永、桂阳、衡道州所输丁米及钱绢杂物, 无业者弛之,有业者减半。后虽进丁,勿复增取。”时广 南犹或输丁钱,亦命转运司条上,自是所输无几矣。 嘉祐五年复行《均田法》,以民不便罢之。
按《宋史仁宗本纪》,“五年夏四月丙戌,命近臣同三司 议均税。” 按《食货志》:“自郭咨均税之法罢,论者谓朝 廷徒恤一时之劳而失经远之虑。至皇祐中,天下垦 田视景德增四十一万七千馀顷,而岁入九谷迺减 七十一万八千馀石。盖田赋不均,其弊如此。后田京 知沧州,均无棣田;蔡挺知博州,均聊城、高唐田,岁增 赋”谷帛之类,无棣总一千一百五十二,聊城、高唐总 万四千八百四十七,而沧州之民不以为便,诏输如 旧。嘉祐五年,复诏均定,遣官分行诸路,而秘书丞高 本在遣中,独以为不可均,才均数郡田而止。
按《玉海》,“五年四月丙戌,诏均天下田税,命三司使包 拯等详定。六月丙寅,张掞同详定。”
嘉祐六年秋七月丙戌,诏“淮南、江、浙水灾,差官体量 蠲税。”
按:《宋史仁宗本纪》云云。
按:《玉海》,“六年五月丁酉,命吕景初同详定均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