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食货典/第286卷 中华文库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 经济汇编 第二百八十六卷 |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食货典
第二百八十六卷目录
茶部汇考三
宋三〈高宗建炎五则 绍兴十八则 孝宗隆兴一则 乾道四则 淳熙四则 光宗
绍熙二则 宁宗庆元一则 嘉泰三则 嘉定三则 理宗绍定一则 端平一则 嘉熙
一则 宝祐一则 瀛国公德祐一则〉
金〈海陵贞元一则 世宗大定二则 章宗承安二则 泰和六则 宣宗元光一则〉
元〈世祖中统一则 至元十九则 成宗元贞一则 大德二则 武宗至大二则 仁宗
皇庆二则 延祐四则 英宗至治一则 文宗天历一则 顺帝元统一则 至元一则
至正一则〉
食货典第二百八十六卷
茶部汇考三
宋三
高宗建炎元年以梁扬祖提领东南茶盐以赵开管川秦茶马
按《宋史高宗本纪》,建炎元年五月壬寅,以江淮发运 使梁扬祖提领东南茶盐事。 按《食货志》:“元年,成都 转运判官赵开言榷茶买马五害,请用嘉祐故事,尽 罢榷茶,而令漕司买马,或未能然,亦当减额以苏园 户,轻价以惠行商,如此则私贩衰而盗贼息。”遂以开 同主管川秦茶马。
建炎二年,赵开大更秦、蜀茶法。
按《宋史高宗本纪》:“二年十一月,四川茶马赵开罢官 买卖茶,给引通商,如政和法。” 按《食货志》:“二年,开至 成都,大更茶法,仿蔡京都茶场法,以引给茶商,即园 户市茶,百斤为一大引,除其十,勿算置合同场以讥 其出入,重私商之禁,为茶市以通交易,每斤引钱春 七十,夏五十,市利头子钱不预焉。所过征一钱,所止 一”钱五分,自后引息钱至一百五万缗。 按《赵开传》: 开字应祥,普州安居人,登元符三年进士第,大观二 年,权辟廱正,用举者改秩,即尽室如京师,买田尉氏, 与四方贤俊游,因诇知天下利病,所当罢行者如是。 七年,慨然有《通变救弊志》。宣和初,除礼制局校正检 阅官。数月局罢,出知鄢陵县。七年,除讲议司检详官。 开善心计,自检详罢,除成都路转运判官。遂指陈榷 茶买马五害,大略谓:“黎州买马,嘉祐岁额才二千一 百馀。自置司榷茶,岁额四千,且获马兵逾千人,犹不 足用,多费衣粮,为一害;嘉祐以银绢博马,价皆有定。 今长吏旁缘为奸,不时归货,以空券给夷人,使待资 次,夷人怨恨,必生边患,为”二害。初,置司榷茶,借本钱 于转运司五十二万缗,于常平司二十馀万缗。自熙 宁至今,几六十年,旧所借不偿一文,而岁借乃准初 数,为三害;榷茶之初,预俵茶户本钱,寻于数外更增 和买,或遂抑预俵钱充和买,茶户坐是破产,而官买 岁增,茶日滥杂,官茶既不堪食,则私贩公行,刑不能 禁,为四害。“承平时,蜀茶之入秦者十几八九,犹患积 压难售,今关、陇悉遭焚荡,仍拘旧额,竟何所用?茶兵 官吏坐糜衣粮,未免科配州县,为五害。请依嘉祐故 事,尽罢榷茶,仍令转运司买马,即五害并去而边患 不生。如谓榷茶未可遽罢,亦宜并归转运司,痛减额 以苏茶户,轻立价以惠茶商。如此则私贩必衰,盗贼 消弭,本钱既常在,而息钱自足。”朝廷是其言,即擢开 都大提举川陕茶马事,使推行之,时建炎二年也。于 是大更茶马之法,官买、官卖茶并罢。参酌政和二年, 东京都茶务所创《条约》,印给茶引,使茶商执引与茶 户自相贸易。改成都旧买卖茶场为合同场买引所, 仍于合同场置茶市,交易者必“由市引,与茶必相随, 茶户十或十五共为一保,并籍定茶铺姓名,互察影 带贩鬻者。凡买茶引,每一斤春为钱七十,夏五十,旧 所输市例头子钱,并依旧茶所过,每一斤征一钱,住 征一钱半。其合同场监官,除验引、秤茶、封记发放外, 无得干预茶商、茶户交易事。”旧制,买马及三千匹者 转一官,此但以所买数推赏,往往有一任转数官者, 开奏请推赏,必以马到京实收数为格,或死于道,黜 降有差。比及四年冬,茶引收息至一百七十馀万缗, 买马及逾二万匹。
建炎三年,置江宁府行在都茶场。
按《宋史高宗本纪》,三年二月乙丑,置江宁府榷货务 都茶场。 按《食货志》,建炎初,于真州印钞,给卖东南 茶盐。当是时,茶之产于东南者,浙东西、江东西、湖南 北、福建、淮南、广东西路十,州六十有六,县二百四十 有二。霅川顾渚生石上者,谓之紫笋,毗陵之阳羡,绍 兴之日铸,婺源之谢源,隆兴之黄龙、双井,皆绝品也建炎三年,置行在都茶场,罢合同场十有八,惟洪、江、 兴国、潭、建各置场一,监官一,罢食茶小引、捕私茶法, 视捕私盐
按《文献通考》三年九月旨别印小引,每引五贯文,许 贩茶六十斤,比附短引增添斤重,暗亏引钱,损害茶 法住罢。淳熙二年复置。 又按《通考》三年捕私茶赏 罚依盐事指挥,祖宗应犯榷货并不根究来历,止以 见在坐,《嘉祐著令》。今户部言不系出产州军捕获私 贩茶盐,可以不究来历,其出产州军私贩者,并系亭 灶“园户为之,一概不究,无以杜私贩之弊。”诏自茶盐 外,其馀榷货,并不根究来历。他日,都省又言:“应犯私 茶盐,不得信凭供指,妄有追呼。”诏从之。
建炎四年秋七月,罢提领措置茶盐司。
按:《宋史高宗本纪》云云。
建炎 年,罢建宁岁贡腊茶。
按《宋史高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建宁腊茶,北苑 为第一,其最佳者曰社前,次曰火前,又曰雨前,所以 供玉食,备赐予。太平兴国始置。大观以后,制愈精,数 愈多,胯式屡变而品不一,岁贡片茶二十一万六千 斤。建炎以来,叶浓、杨勍等相因为乱,园丁亡散,遂罢 之。”
绍兴元年十二月辛巳复置广西提举茶盐司
按:《宋史高宗本纪》云云。
绍兴二年秋七月壬戌,复置湖北提举茶盐司。九月 庚辰,命福建提举茶盐官兼领市舶司。
按:《宋史高宗本纪》云云。
绍兴四年夏四月甲午,罢广西提举茶盐司。秋七月 丙寅,罢建州腊茶纲。
按:《宋史高宗本纪》云云。
绍兴五年,措置诸路茶盐司,减福建贡茶额。
按《宋史高宗本纪》:“五年春正月乙丑,罢淮南茶盐提 刑司,置提点两路公事官一员,兼领刑狱、茶盐、漕运、 市易事。闰二月丙辰,并诸路提举常平入茶盐司。六 月戊午,减福建贡茶岁额之半。”
绍兴 年,李迨请合买马、榷茶为一司,从之。
按《宋史高宗本纪》不载。 按《李迨传》:“迨绍兴五年除 两浙路转运使,寻为四川都转运使,兼提举成都等 路茶事,并提举陕西等路买马。自熙、丰以来,始即熙、 秦、戎、黎等州置场买马,而川茶通于永兴四路,故成 都府、秦州皆有榷茶司。至是关陕既失,迨请合为一 司,名都大提举茶马司,以省冗费,从之。”
绍兴七年。置转运兼提举茶盐事。复置茶马监牧官 按《宋史高宗本纪》。七年夏四月“庚申。罢淮南提点司。 东西两路各置转运兼提点刑狱。提举茶盐常平事。” 十二月庚辰。复置都大提举四川茶马监牧官。 绍兴九年五月乙未。复置淮东提举茶盐司。
按:《宋史高宗本纪》云云。
绍兴十二年,兴榷场,凡建茶尽榷之。
按《宋史高宗本纪》,十二年冬十月丁亥,置福建路提 举茶司事。 按《食货志》:“绍兴二年,蠲未起大龙凤茶 一千七百二十八斤,五年复减大龙凤及京铤之半。 十二年兴榷场,遂取腊茶为榷场本,凡胯截片铤,不 以高下多少,官尽榷之。申严私贩入海之禁。议者请 鬻建茶于临安,移茶司事于建州买发。”
按:《文献通考》:建茶,“建炎二年叶浓之乱,园丁散亡,遂 罢岁贡。绍兴四年,明堂始命市五万斤为大礼赏。十 二年,兴榷场,取蜡场为榷场本,禁私贩,官尽榷之,上 供之馀许通商,官收息三倍上供。龙凤及京铤茶,岁 额视承平才半。”盖高宗以锡赉既少,愳伤民力,故裁 损其数云。
绍兴十三年,以失陷引钱建茶,复令通商。
按《宋史高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十三年,以失陷 引钱,复令通商,自是止供龙凤京铤茶料,凡制作之 费,篚笥之式,令漕司专之。”
绍兴十四年,收茶引钱,增赵开初一倍。
按《宋史高宗本纪》不载。 按《文献通考》,“绍兴复提举 官,又旋增引钱,至十四年,每引收十二道,三百文,视 赵开之初又增一倍矣。”
绍兴十五年八月己亥,改诸路提举茶盐官为“提举 常平茶盐公事。”
按:《宋史高宗本纪》云云。
绍兴十七年,都大茶马韩球取“加饶”为额茶。
按《宋史高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十七年,都大茶 马韩球尽取园户加饶之茶为额。茶司岁收二百万。 而买马之数不加多。”
绍兴十八年三月戊寅,蠲茶、铅本钱之半。
按:《宋史高宗本纪》云云。
绍兴二十一年,秦桧进《茶盐法》。
按《宋史高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二十一年,“秦桧 等始进茶盐法。先是臣僚或因事建明,朝廷亦因时 损益,至是审订成书上之绍兴二十四年春,始榷夔州路茶。
按:《宋史高宗本纪》云云。
绍兴二十六年,诏“总领茶马司条具财赋利害及举 可守郡者。”
按:《宋史高宗本纪》:“二十六年九月壬子,诏成都、潼川 两路漕臣,同制置总领茶马司审度四川财赋利害, 其实惠得以及民,调度可以经久者,条具以闻。冬十 月乙亥,诏四川监司、帅臣、制置总领茶马司,各举可 守郡者。”
绍兴二十七年。减茶引虚额钱。严捕获私渡茶 按《宋史高宗本纪》。二十七年三月己丑。减两川茶司 引息虚额钱。岁九十五万缗。六月乙未。进钱忱少傅。 增命官捕获私茶盐赏典。
按:《文献通考》:二十七年令:“凡商贩淮南长引茶令秤 发,官司先问客人所指住卖州县、经由场务及合遇 官渡并背批月日、姓名,即时放行。如不行批引,纵放 私茶,与正犯茶人一等犯罪。”盖自榷场转入虏中,其 利至博,淮河私渡,讥禁甚严,然民触犯法禁自若。 绍兴三十年,罢夔州榷茶,以淮东、江西茶引钱充,募 民垦田及江州军费。
按《宋史高宗本纪》:“三十年二月甲寅,罢夔州路榷茶。 三月癸未,以淮东茶盐司钱十万缗充募民垦田费。 六月辛未,以江西、广东、湖南折帛经总制钱合六十 万缗,江西米六万石充江州军费,后益以四州利路 经总制,江西茶引合二十万缗。”
孝宗隆兴二年严茶入虏中之禁
按:《宋史孝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隆兴二年,淮东 宣谕钱端礼言,“商贩长引茶,水路不许过高邮,陆路 不许过天长。如愿往楚州及盱眙界引贴输翻引钱 十贯五百文,如又过淮北,贴输亦如之。”当是时,商贩 自榷场转入虏中,其利至博,讥禁虽严,而民之犯法 者自若也。
乾道二年商贩输翻引钱外更输通货侩息钱
按《宋史孝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乾道二年,户部 言,“商贩至淮北榷场折博,除输翻引钱,更输通货侩 息钱十一缗五百文。”
乾道六年,委都司官措置茶场。
按《宋史孝宗本纪》不载。 按《职官志》:“六年,诏榷货务、 都茶场依建炎三年指挥,委都司官提领措置。 乾道八年,减翻引钱及通货侩息钱。”
按《宋史孝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八年,“减输翻引, 钱止七缗,通货侩息,钱止八缗。”
乾道 年,蜀地始以细茶博马。
按:《宋史孝宗本纪》不载。
按《文献通考》:“自熙丰来,蜀茶官事权出诸司之上,而 其富亦甲天下,时以其岁剩者上供。旧博马皆以粗 茶,乾道末始以细茶遗之。”然蜀茶之细者,其品视南 方已下,惟广汉之赵坡、合州之水南、峨眉之白芽、雅 安之蒙顶,土人亦珍之,然所产甚微,非江、建比也。
淳熙二年分茶引为小引翻引贴输钱皆随小引
按《宋史孝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淳熙二年,以长 短茶引权以半依原引斤重钱数分作四缗,小引印 给,而翻引贴输钱随小引输送。”
淳熙四年秋七月甲寅,申严“四川入蕃茶禁。”
按:《宋史孝宗本纪》云云。
按:《续文献通考》:“四年,吏部郎阎苍舒陈茶马之弊,略 曰:‘去弊在于贵茶。盖夷人不可一日无茶以生。祖宗 时,一驮茶易一上驷,陕西诸州岁市马二万匹,故于 名山岁运二万驮。今陕西未归版图,西和一郡,岁市 马三千匹耳,而价用陕西诸郡二万驮之茶,其价已 十倍,又不足而以银绢䌷及纸币附益之,其茶既多’”, 则夷人遂贱茶而贵银绢。䌷而茶司之权遂行于他 司。今岩昌四尺四寸,下驷一匹,其价率用十驮茶。若 其上驷,则非银绢不可得。祖宗时,禁边地卖茶极严。 自张松大弛永康茶之禁,因此诸番尽食永康细茶, 而岩昌之茶贱如泥土。且茶愈贱则得马愈少,犹未 足道。而因此利源,遂令洮、岷、叠岩之土番深至吾腹 心内郡,此路一开其忧无穷。今后欲必支精好茶而 渐损其数。又严入番茶之禁则马政渐举而边境亦 遂安矣。
淳熙六年,减园户重额钱,又减引息钱。
按《宋史孝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乾道末年,青羌 作乱,茶司增长细马名色等钱,岁三十万。淳熙六年 以后,减园户重额钱十六万,又减引息钱十六万。 按《续文献通考》:六年九月,四川制置使胡元质奏,“蜀 民之病,惟茶、盐酒三事为最。酒课之弊,近已损减。”蜀 茶,祖宗时并许通商,熙宁以后,始从官榷,当时课息, 岁不“过四十万。建炎军兴,改法卖引,比之熙宁,已增 五倍。绍兴十七年,主管茶事官增立重额,逮至二十 五年,台谏论列,始蒙蠲减。当时郑霭为都大提举,奉 行不虔,略减都额,而实不与民间尽蠲前官所增,逐户纳数。又越二十馀年,其间有产去额存者,实无茶 园,止因卖零茶,官司抑令承额而不得脱者。似此之 类不一,逐岁多是预俵茶引,于合同官场逐月督取。 张松为都大提举日,又计兴洋诸场一岁茶额,直将 茶引俵与园户,不问茶园盛衰,不计茶货有无,止计 所俵引数,按月追取,以致茶园百姓愈更穷困。欲行 下茶马司,将无茶之家并行停阁,茶少额多之家即 与减额。”得旨,令元质与茶“马司及总领司措置所宜 减放虚额,凡一百四万三百斤有奇,其引息及土产 税钱共计十五万二千九百九十四贯有奇,系每岁 合纳之数”,遂具以闻,奉旨除放。
淳熙 年,茶场互市马,得万二千九百馀匹。
按:《宋史孝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宋初经理蜀茶, 置互市于原、渭、德顺三郡,以市蕃夷之马。熙宁间又 置场于熙河。南渡以来,文、黎、珍、叙、南平、长宁、阶、和凡 八场,其间卢甘蕃马岁一至焉,洮州蕃马或一月或 两月一至焉,叠州蕃马或半年或三月一至焉,皆良 马也。其他诸蕃马多驽,大率皆以互市为利。宋朝曲 示”怀远之恩,亦以是羁縻之。绍兴二十四年,复黎州 及雅州碉门灵犀砦易马场。乾道初,川、秦八场马额 九千馀匹。淳熙以来,为额万二千九百九十四匹。自 后所市未尝及焉。
光宗绍熙 年朱熹奏除属邑科茶钱杨辅更定蜀茶法
按《宋史光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绍熙初,漳州守 臣朱熹奏除属邑科茶七千馀缗。臣僚申明长短,小 引相兼,从人之便。户部言,“给卖小引,除金银会子分 数入输,馀愿专以会子算请者听。” 又按《志》:绍熙初, 杨辅为使,遂定为法。成都府利州路二十三场,岁产 茶二千一百二万斤,通博马物帛,岁收钱二百四十 九万三千馀缗。朝廷岁以一百一十三万缗隶总领 所赡军,然茶马司率多难之。乾道以后,岁拨止一二 十万缗。至淳熙十年,遂以五十万缗为准。
绍熙四年八月丙申,蠲绍兴丁、盐、茶租钱八万二千 馀缗。
按:《宋史光宗本纪》云云。
宁宗庆元 年始除茶课估钱
按:《宋史宁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自熙丰以来,茶 司官权出诸司之上。初,元丰开川秦茶场,园户既输 二税,又输土产。隆安县园户二税,土产兼输外,又催 理茶课估钱,建炎元年立为额,至宁宗庆元初始除 之。六年,诏四川产茶处岁输经总制头子钱五千四 十一道有奇,又科租钱三千一百四十道有奇。”
嘉泰元年五月癸亥除茶盐赏钱
按:《宋史宁宗本纪》云云。
嘉泰三年。八月戊申。置四川提举茶马二员。分治茶 马事。十二月丙辰。命四川提举茶马通治茶马事 按《宋史宁宗本纪》云云。
嘉泰四年,诏“非产茶县,不许民认茶租。”
按《宋史宁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四年知隆兴府 韩邈奏请隆兴府惟分宁县产茶,他县无茶而豪民 武断者,乃请引穷索一乡,使认茶租,非便。于是禁非 产茶县,不许民擅认茶租。
按《文献通考》:“四年,知隆兴府韩邈奏:‘户部茶引岁有 常额,隆兴府惟分宁产茶,他县并无,而豪民武断者 乃请引认租,借官引以穷索,一乡无茶者使认茶,无 食利者使认食利,所至惊扰。乞下省部,非产茶县,并 不许人户擅自认租,他路亦比类施行’。”从之。
嘉定七年九月庚寅除茶盐赏钱
按:《宋史宁宗本纪》云云。
嘉定八年三月丙子,蠲临安府茶盐赏钱。
按:《宋史宁宗本纪》云云。
嘉定十年五月辛巳,蠲“茶盐赏钱。”
按:《宋史宁宗本纪》云云。
理宗绍定二年冬十月壬戌诏台州水灾除民茶税郡县抑纳者监司察之
按:《宋史理宗本纪》云云。
端平 年特蠲茶租钱
按《宋史理宗本纪》不载 按《续文献通考》,“端平间陈 政为新城令。民困于茶租钱,政请于朝,特蠲二千八 百贯,不强其所无以舒民力。”
嘉熙四年以岳珂权淮南江浙茶盐使
按,《宋史理宗本纪》不载 按《续文献通考》。嘉熙四年。 以岳珂权户部尚书、淮南江浙荆湖制置茶盐使。
宝祐 年罢华亭茶盐分司
按《宋史理宗本纪》。不载 按《续文献通考》。宝祐中。黄 震知华亭。请罢茶盐分司。
瀛国公德祐元年三月壬申朔诏复茶盐市舶法
按《宋史瀛国公本纪》云云。
金
====海陵贞元二年初设茶引印造库官====按《金史海陵本纪》:“贞元二年七月庚申,初设盐钞香 茶文引印造库使副。”
世宗大定十二年定榷场茶罪法
按《金史世宗本纪》。不载。 按《续文献通考》,大定十二 年十二月,定榷场香茶罪犯法。
大定十六年十二月庚寅,始定香、茶罪赏格。
按《金史世宗本纪》云云。 按《食货志》,“茶自宋人岁供 之外,皆贸易于宋界之榷场。世宗大定十六年,以多 私贩。乃更定香茶罪赏格。”
章宗承安三年命设官制茶禁止茶山护逻执诬小民
按《金史章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承安三年八月, 以为费国用而资敌,遂命设官制之。以尚书省令史 承德郎刘成往河南视官造者,以不亲尝其味,但采 民言谓为温桑,实非茶也。还即白上,上以为不干,杖 七十,罢之。”
按:《续文献通考》:“三年,左谏议大夫贾铉上书论山东 采茶事,大概谓茶树随山皆有,一切护逻,已夺民利, 因而以拣茶树执诬小民,吓取货赂,宜严禁止,仍令 按察司约束。上从之。”
承安四年,置坊造新茶,定卖私茶罪。
按《金史章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四年三月,于淄、 密、宁海、蔡州各置一坊,造新茶,依南方例,每斤为袋, 直六百文。以商旅卒未贩运,命山东河北四路转运 司以各路户口均其袋数,付各司县鬻之,买引者纳 钱及折物,各从其便。五月,以山东人户造卖私茶,侵 侔榷货,遂定比煎私矾例罪,徒二年。”
泰和元年二月壬辰去造土茶律
按《金史章宗本纪》云云。
泰和四年,诏减新茶价,每袋三百文。
按《金史章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泰和四年,“上谓 宰臣曰:朕尝新茶,味虽不嘉,亦岂不可食也。比令近 侍察之,乃知山东河北四路悉桩配于人,既曰强民, 宜抵以罪。此举未知运司与县官孰为之,所属按察 司亦当坐罪也。其阅实以闻。自今其令每袋价减三 百文,至来年四月不售,虽腐败无伤也。”
泰和五年,罢造茶坊。
按《金史章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五年春罢造茶 之坊。三月上谕省臣曰:“今虽不造茶。其勿伐其树。其 地则恣民耕樵。”
泰和六年补“茶树”,定茶禁。
按《金史章宗本纪》:六年十一月庚子,初定茶禁。 按 《食货志》:六年,河南茶树槁者,命补植之。十一月,尚书 省奏,“茶饮食之馀,非必用之物。比岁上下竞啜,农民 尤甚,市井茶肆相属,商旅多以丝绢易茶,岁费不下 百万,是以有用之物而易无用之物也。若不禁,恐耗 财弥甚。”遂命七品以上官,其家方许食茶,仍不得卖 及“馈献不应留者,以斤两立罪赏。”
泰和七年春正月己亥,有司奏“更定茶禁。”
按《金史章宗本纪》云云。 按《食货志》。“七年更定食茶 制。”
泰和八年,命以盐易茶。
按《金史章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八年七月,“言事 者以茶乃宋土草芽,而易中国丝绵锦绢有益之物, 不可也。国家之盐货出于卤水,岁取不竭,可令易茶。 省臣以为所易不广,遂奏令兼以杂物博易。”
宣宗元光二年三月辛酉禁茶
按《金史宣宗本纪》云云。 按《食货志》:元光二年三月, 省臣以国蹙财竭奏曰:“金币钱谷,世不可一日阙者 也。茶本出于宋地,非饮食之急,而自昔商贾以金帛 易之,是徒耗也。泰和间尝禁止之,后以宋人求和乃 罢。兵兴以来复举行之,然犯者不少衰,而边民又窥 利,越境私易,恐因泄军情,或盗贼入境。今河南陕西 凡五十馀郡,郡日食茶,率二十袋,袋直银二两,是一 岁之中妄费民银三十馀万也,奈何以吾有用之货 而资敌乎!”乃制亲王、公主及见任五品以上官素蓄 者存之,禁不得卖馈,馀人并禁之,犯者徒五年,告者 赏宝泉一万贯。
元
世祖中统二年听民纳缗钱以茶自市于羌蜀
按《元史世祖本纪》。不载 按《续文献通考》,“中统二年, 官卖蜀茶,增价鬻于羌,人以为患。张庭瑞更变引法, 使每引纳二缗而付文券与民,听其自市于羌蜀便 之。”
至元元年以四川茶课充军粮
按《元史世祖本纪》:“至元元年夏四月辛酉,以四川茶 盐商酒竹课充军粮。”
至元五年,始榷成都茶,置局发卖。
按:《元史世祖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榷茶始于唐德 宗,至宋遂为国,赋额与盐等矣。元之茶课,由约而博, 大率因宋之旧而为之制焉。世祖至元五年,用运使白赓言,榷成都茶于京兆、巩昌,置局发卖,私自采卖 者,其罪与私盐法同。”
至元六年。秋七月癸酉。立西蜀四川监榷茶场使司 按《元史世祖本纪》云云。 按食货志。六年。始立西蜀 四川监榷茶场使司掌之。
至元八年,免四川茶税。
按《元史世祖本纪》:“八年九月癸未,诏以四川民力困 弊,免茶盐等课税。仍敕有司,自今有言茶盐之利者, 以违制论。”
至元十二年,榷江西茶,以“宋会子准《中统》钞。”
按《元史世祖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十二年既平宋, 复用左丞吕文焕言,榷江西茶,以宋会五十贯准中 统钞一贯。”
至元十三年,定长短引计茶收钞法。
按《元史世祖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十三年,定长引 短引之法,以三分取一,长引每引计茶一百二十斤, 收钞五钱四分二釐八毫;短引计茶九十斤,收钞四 钱二分八毫。是岁征一千二百馀锭。”
至元十四年,置江淮榷茶司,取长短引茶钞三分之 半。
按《元史世祖本纪》。“十四年春正月,置江淮榷茶都转 运使司。” 按《食货志》。“十四年取三分之半。增至二千 三百馀锭。”
至元十五年。收长短引茶钞。增至六千六百馀锭 按《元史世祖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云云。
至元十六年夏四月己卯,立江西榷茶运司。
按:《元史世祖本纪》云云。
至元十七年。置榷茶都转运司。定短引收钞之数 按《元史世祖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十七年。置榷茶 都转运司于江州。总江淮荆湖福广之税。而遂除长 引。专用短引。每引收钞二两四钱五分。草茶每引收 钞二两二钱四分。
至元十八年,茶钞增额至二万四千锭。
按《元史世祖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云云。
至元十九年,遣官措置茶法及理算茶司出纳之数, 又置局令客买引卖茶。
按《元史世祖本纪》,“十九年二月辛卯,诏以姚文龙为 江西道宣慰使,兼措置茶法。五月己巳,遣浙西道宣 慰司同知刘宣等理算各盐运司及财赋府茶场都 转运司出纳之数。” 按《食货志》:“十九年,以江南茶课 官为置局,令客买引通行货卖,岁终增二万锭。” 至元二十一年,“革各处食盐课程,抑配于民,而增正 课以充”其数。
按《元史世祖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二十一年,转运 使言各处食茶课程,抑配于民,非便。于是革之,而以 其所革之数,于正课每引增一两五分,通为三两五 钱。”
至元二十三年,以“李起南言,增江南茶引价”,因令为 江西榷茶使。
按《元史世祖本纪》:二十三年三月丙子,以榷茶提举 李起南为江西榷茶转运使。起南尝言,“江南茶每引 价三贯六百文,今宜增每引五贯。”事下中书议,因令 起南为运使,置达鲁花赤处其上。 按《食货志》:二十 三年又以李起南言,增为五贯,是年征四万锭。 至元二十四年九月壬子,禁阻挠江南茶课。
按:《元史世祖本纪》云云。
至元二十五年二月丙寅,改江西茶运司为“都转运 使司。”
按《元史世祖本纪》云云。 按《食货志》。二十五年。改立 江西等处都转运司。
至元二十六年。增茶引税。禁都转运司沮办茶课 按《元史世祖本纪》。二十六年八月。诏两淮都转运使 司。及江西榷茶。都转运司。毋得沮办课 按《食货志》。 二十六年。丞相桑哥增引税为一十贯。
至元二十七年,复立“南康兴国”榷茶提举司。
按《元史世祖本纪》。不载 按《续文献通考》云云。 至元三十年。又改江南茶法。
按《元史世祖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三十年又改江 南茶法,凡管茶提举司一十六所,罢其课少者五所, 并入附近提举司。每茶商货茶,必令赍引,无引者与 私茶同。引之外,又有茶由,以给卖零茶者。初每由茶 九斤,收钞一两,至是,自三斤至三十斤分为十等,随 处批引局同,每引收钞一钱。”
成宗元贞元年罢江南茶税复以朝议增课三千锭按元史成宗本纪元贞元年二月壬午罢江南茶税以其数三千锭添入江西榷茶都转运司岁额 按
《食货志》:元年,有献利者言:“旧法,江南茶商至江北者, 又税之,其在江南卖者,亦宜更税如江北之制。”于是 朝议复增江南课三千锭而弗税,是年凡征八万三 百锭。
====大德八年三月庚辰罢庐州路榷茶提举司====按:《元史成宗本纪》云云。
大德十一年,武宗即位,中书省臣请“江南茶课,仍如 旧制。”从之。
按《元史武宗本纪》,大德十一年五月“甲申,皇帝即位 于上都。十一月丁丑,中书省臣言,前为江南大水,以 茶盐课折收米赈饥民。今商人输米中盐,以致米价 腾涌,百姓虽获小利,终为无益。臣等议,茶盐之课当 如旧。”从之。
武宗至大元年以龙兴瑞州茶课入徽政院
按《元史武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至大元年。以龙 兴瑞州为皇太后汤沐邑。其课入徽政院。”
至大四年。仁宗即位。茶课增额至一十七万锭有奇 按《元史仁宗本纪》。四年三月庚寅。即皇帝位于大明 殿 按《食货志》。四年。增额至一十七万一千一百三 十一锭。
仁宗皇庆元年遣官整治茶法
按《元史仁宗本纪》:“皇庆元年二月庚寅,遣官同江西 江浙省整治茶盐法。”
皇庆二年,置榷茶所局官,更定“江南茶法。”
按《元史仁宗本纪》。“二年秋七月甲午,置榷茶批验所 并茶由局官。” 按《食货志》:“皇庆二年更定江南茶法, 又增至一十九万二千八百六十六锭。”
延祐元年又改设榷茶所局官更定江南茶法
按《元史仁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延祐元年,改设 批验茶由局官。
按:《续文献通考》:皇庆三年〈是年正月改元延祐〉更定《江南茶法》, 又增至三十九万二千八百七十六锭。
延祐五年,增江西、江南茶税。
按《元史仁宗本纪》,“五年十一月癸未,敕江西茶运司, 岁课以二十五万锭为额。” 按《食货志》:“五年用江西 茶副法忽鲁丁言,立减引添课之法,每引增税为一 十二两五钱,通办钞二十五万锭。”
按《续文献通考》:“五年十一月,增江南茶税。初,世祖时 置榷茶都转运于江州,总江南及两淮茶税,寻改江 南。其税自二万四千锭以渐增至一十九万二千八 百锭。至是,又因江西茶副怯忽鲁丁言,立减引增课 之法,敕以二十五万锭为额,复增至二十八万九千 馀锭。郡县所输,竭山谷之产不能充其半,馀皆凿空” 取之,民间岁以为常。时转运使得以专制,有司凡五 品以下官皆杖决,州县莫敢谁何。江南佥事邓文原 请罢其司,俾郡县领之,不报。
延祐六年秋七月丁卯,诏“谕江西官吏豪民毋阻挠 茶课。”
按:《元史仁宗本纪》云云。
延祐七年,茶税遂增至二十八万九千二百一十一 锭。
按《元史仁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云云。
英宗至治二年邓文原请罢榷茶转运司不报
按《元史英宗本纪》不载。 按《邓文原传》:“文原至治二 年召为集贤直学士。地震,诏议弭灾之道,文原请决 滞囚,置仓廪河北,储羡粟以赈饥,复申前议,请罢榷 茶转运司,不报。”
文宗天历二年罢茶税榷司定私茶夹带及伪造茶引之律
按《元史文宗本纪》:“天历二年八月乙未,焚四川伪造 盐茶引。” 按《食货志》茶税,天历二年始罢榷司而归 诸州县,其岁征之数,盖与延祐同。至顺之后,无籍可 考。他如范殿帅茶,西番大叶茶,建宁胯茶,亦无从知 其始末,故皆不著。
按《续文献通考》:“凡客旅纳课买引,随处验引,发卖毕 三日内不赴所在官司批纳引目者,杖六十。因而转 用,或改抹字号,或增添夹带斤重,及引不随茶者,并 同私茶法。但犯私茶,杖七十,茶一半没官,一半付告 人充赏,应捕人同。若茶园磨户犯者,及运船茶主知 情夹带同罪。有司禁治不严,致有私茶生发,罪及官” 吏。茶过批验去处,不批验者,杖七十。其伪造《茶引》者, 家产付告人充赏。
顺帝元统元年十一月辛亥江西湖广江浙河南复立榷茶运司
按:《元史顺帝本纪》云云。
至元二年中书户部议准江西湖广行省所拟添印茶由事
按《元史顺帝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至元二年,江西 湖广两行省具以茶运司同知万家闾所言添印茶 由事,咨呈中书省,云:“本司岁办额课二十八万九千 二百馀锭,除门摊批验钞外,数内茶引一百万张,每 引十二两五钱,共为钞二十五万锭。末茶自有官印 笥袋关防。其零斤草茶由帖每年即造一千三百八 万五千二百八十九斤,该钞二万九千八十馀锭。《茶 引》一张,照茶九十斤,客商兴贩。其小民买食,及江南 产茶去处,零斤采卖,皆须《由帖》为照,春首发卖茶由至于夏秋,茶由尽绝,民间缺用。以此考之,茶由数少 课轻,便于民用而不敷;茶引课重数多,止于商旅兴 贩,年终尚有停闲未卖者。每岁合印茶“由,以十分为 率,量添二分,计二百六十一万七千五十八斤。算依 引目内官钞每斤收钞一钱三分八釐八毫八丝,计 增钞七千二百六十九锭七两,比验减去引目二万 九千七十六张,庶几引不停闲,茶无私积。”中书户部 定拟:“江西茶盐司岁办公据十万道,引一百万,计钞 二十八万九千二百馀锭。茶引便于商贩,而山场小 民全凭茶由为照。岁办茶由一千三百八万五千二 百八十九斤,每斤一钱一分一厘一毫二丝,计钞五 千八百一十六锭七两四钱一分。减引二万三千二 百六十四张。茶引一张,造茶九十斤,纳官,该十二两 五钱。如于茶由量添二分,计二百六十一万七千五 十八斤,每斤添收钞一钱三分八釐八毫八丝,计钞 七千二百六十九锭七两,积出馀零钞数,官课无亏, 而便于民用。合准本省所拟,具呈中书省,移咨行省, 如所拟行之。”
至正二年令江西行省委官讲究李宏所拟随时派散据引便益行之
按《元史顺帝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至正二年李宏 陈言内一节言江州茶司据引不便事云:“榷茶之制, 古所未有,自唐以来,其法始备。国朝既于江州设立 榷茶都转运司,仍于各路出茶之地设立提举司七 处,专任散据卖引,规办国课,莫敢谁何。每至十二月 初,差人勾集各处提举司官吏关领,次年据引及其 到”司,旬月之间,司官不能偕聚,吏贴需求,各满所欲, 方能给付据引。此时春月已过,及还本司,方欲点对 给散。又有分司官吏到各处验户散据卖引,每引十 张,除正纳官课一百二十五两外,又取要中统钞二 十五两,名为“搭头事例钱”,以为分司官吏馈赆之资。 提举司虽以榷茶为名,其实不能专散,“据卖引之任, 不过为运司官吏营办资财而已。上行下效,势所必 然。提举司既见分司官吏所为若是,亦复仿效迁延, 及茶户得据还家,已及五六月矣。中间又存留茶引 二三千本,以茶户消乏为名,转卖与新兴之户,每据 又多取中统钞二十五两,上下分派,各为己私。不知 此等之钱自何而出,其为茶户之苦,有不可言。至如 得据在手,碾磨方兴,吏卒踵门,催并初限,不知茶未 发卖,何从得钱。间有充裕之家,必须别行措办,其力 薄者,例被拘监,无非典鬻家私,以应官限。及终限,不 能足备,上司紧并,重复勾追,非法苦楚。此皆由运司 给引之迟,分司苛取之过,茶户本图求利,反受其害, 日见消乏逃亡,情实堪悯。今若申明旧制,每岁正月, 须要运司尽将据引给付提举司,随时派散,无得停 留在库,多收分例,妨误造茶时月。如有过期,别行定 罪。仍不许运司似前分司自行散卖。据引违者,从肃 政廉访司依例纠治。如此,庶茶司少革贪黩之风,茶 户免损乏之害。”中书省以其言送户部定拟,“复移咨 江西行省,委官与茶运司讲究,如果便益,如所言行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