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食货典/第285卷 中华文库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 经济汇编 第二百八十五卷 |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食货典
第二百八十五卷目录
茶部汇考二
宋二〈仁宗一则 天圣三则 景祐一则 宝元一则 康定一则 庆历二则 皇祐
一则 至和一则 嘉祐一则 神宗熙宁五则 元丰五则 哲宗元祐四则 绍圣二则
元符二则 徽宗崇宁五则 大观三则 政和四则 重和一则 钦宗靖康一则〉
食货典第二百八十五卷
茶部汇考二
宋二
仁宗 年寇瑊言茶法数更之弊帝然之
按《宋史仁宗本纪》不载。 按《寇瑊传》:“仁宗即位,瑊知 秦州时,有议茶法者,常访以利害,瑊曰:‘议者未知其 要尔,河北入中兵食皆仰给于商旅,若官尽其利,则 商旅不行,而边民困于馈运,茶法岂可以数更’?”帝然 之。
天圣元年较茶税岁入登耗定贴射法及见钱法
按《宋史仁宗本纪》:天圣元年三月辛卯,行淮南十三 山场贴射茶法。 按《食货志》:“乾兴以来,西北兵费不 足,募商人入中刍粟,如雍熙法给券,以茶偿之。后又 益以东南缗钱、香药、犀齿,谓之三说。而塞下急于兵 食,欲广储偫,不爱虚估,入中者以虚钱得实利,人竞 趋焉。及其法既弊,则虚估日益高,茶日益贱,入实钱 金帛日益寡,而入中者非尽行商,多其土人,既不知 茶利厚薄,且急于售钱,得券则转鬻于茶商或京师 交引铺,获利无几。茶商及交引铺或以券取茶,或收 蓄贸易,以射厚利。由是虚估之利,皆入豪商巨贾。券 之滞积,虽二三年茶不足以偿,而入中者以利薄不 趋,边备日蹙,茶法大坏。”初,景德中,丁谓为三司使,尝 计其得失,以谓边籴才及五十万,而东南三百六十 馀万茶利尽归商贾,当时以为至论。厥后虽屡变法 以救之,然不能亡敝。天圣元年,命三司使李咨等较 茶、盐、矾税岁入登耗,更定其法,遂置计置司,以枢密 副使张士逊、参知政事吕夷简、鲁宗道总之。首考茶 法利害,奏言:“十三场茶岁课缗钱五十万,天禧五年, 才及缗钱二十三万,每券直钱十万,鬻之售钱五万 五千,总为缗钱实十三万。除九万馀缗为本钱,岁才 得息钱三万馀缗,而官吏廪给杂费不预,是则虚数 多而实利寡。请罢《三说》,行贴射法。其法以十三场茶 买卖本息并计其数,罢官给本钱,使商人与园户自 相交易”,一切定为中估,而官收其息。如鬻、舒州、罗源 场茶斤售钱五十有六,其本钱二十有五,官不复给, 但使商人输息钱三十有一而已。然必辇茶入官,随 商人所指予之,给券为验,以防私害,故有“贴射”之名。 若岁课贴射不尽,或无人贴射,则官市之如旧,园户 过期而输不足者,计所负数,如商人入息,旧输茶百 斤,益以二十斤至三十五斤,谓之“耗茶”,亦皆罢之。其 入钱以射六务茶者,如旧制。先是,天禧中,诏京师入 钱八万给海州、荆南茶;入钱七万四千有奇,给真州、 无为、蕲口、汉阳并十三场茶,皆直十万,所以饶裕商 人。而海州、荆南茶善而易售,商人愿得之,故入钱之 数,厚于他州。其入钱者,听输金帛十之六。至是,既更 为《十三场法》,又募入钱六务,而海州、荆南增为八万 六千,真州、无为、蕲口、汉阳增为八万。商人入刍粟塞 下者,随所在实估,度地里远近,量增其直,以钱一万 为率,远者增至七百,近者三百,给券至京,一切以缗 钱偿之,谓之“见钱法”,愿得金帛若他州钱或茶、盐、香 药之类者听。大率使茶与边籴各以实钱出纳,不得 相为轻重,以绝虚估之敝。朝廷皆用其说。行之期年, 豪商大贾不能为轻重,而论者谓边籴偿以见钱,恐 京师府藏不足以继,争言其不便。会江淮计置司言 茶有滞积坏败者,请一切焚弃。朝廷疑变法之弊,下 书责计置司,又遣官行视茶积。咨等因条上利害,且 言:“常遣官视陕西、河北,以镇戎军、定州为率,镇戎军 入粟直二万八千,定州入粟直四万五千,给茶皆直 十万。以蕲州市茶本钱视镇戎军粟直,反亡本钱三 之一,得不偿失;敌在茶与边籴相须为用,故更今法。 以新旧二法较之,乾兴元年,用三说法,每券十万茶 售钱五万一千至六万二千,香药、象齿售钱四万一 千有奇,东南缗钱售钱八万三千,而京师实入缗钱 五十七万有奇,边储刍二百五万馀围,粟二百九十 八万石。”天圣元年用新法,至二年,茶及香药、东南缗 钱每给直十万,茶入实钱七万四千有奇,至八万,香 药、象齿入钱七万二千有奇,东南缗钱入钱十万五 百,而京师实入缗钱增一百四万有奇,边储刍增一 千一百六十九万馀围,粟增二百一十三万馀石。旧 以虚估给券者,至京师为出钱售之,或折为实钱给 茶,贵贱从其市估。其先贱售于茶商者,券钱十万,使 别输实钱五万,共给天禧五年茶直十五万,小商百万以下免输钱,每券十万,给茶直七万至七万五千。 天禧茶尽则给。乾兴以后,茶仍增,别输钱五万者为 七万,并给耗如旧,俟旧券尽而止。如此,又省合给茶 及香药、象齿。东南缗钱,总直缗钱一百七十一万。二 府大臣亦言,“所省及增收,计为缗钱六百五十馀万。” 时边储有不足以给一岁者,至是,多者有四年,少者 有二年之蓄,而东南茶亦无滞积之弊。其计直司请 焚弃者,特累年坏败不可用者尔。推行新法,功绪已 见。盖积年侵蠹之源,一朝闭塞,商贾利于复故,欲有 以动摇。而论者不察其实,助为游说,愿力行之,毋为 流言所易。于是诏有司榜谕商贾,以推行不变之意。 赐典吏银绢有差,然论者犹不已。 按《李咨传》,时陕 西缘边数言军食不给,度支都内钱不足支月奉。章 献太后忧之,命吕夷简、鲁宗道、张士逊与咨等经度 其事。咨曰:“旧法,商人入粟边郡,算茶与犀象、缗钱为 虚实,三估出钱十四文,坐得三司钱百文。咨请变法, 以实钱入粟,实钱售茶,三者不得相为轻重。”既行,而 商人果失厚利,怨谤蜂起。咨以疾累请郡,改枢密直 学士、知洪州,行数月,而御史台鞫吏王举勾献私商 人,多请慈州矾,《会计茶法》,不折虚费钱,妄称增课百 万缗,以觊恩赏。咨坐不察,夺职。
天圣三年,诏翰林学士孙奭等同究茶法利害,罢贴 射,又用《三说》法。
按《宋史仁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三年八月诏翰 林侍讲学士孙奭等同究利害。奭等言:“十三场茶积 而未售者六百一十三万馀斤,盖许商人贴射,则善 者皆入商人,其入官者皆粗恶不时,故人莫肯售。又 园户输岁课不足者,使如商人入息,而园户皆细民, 贫弱力不能给,烦扰益甚。又奸人倚贴射为名,强市 盗贩,侵夺官利,其弊不可不革。”十月,遂罢贴射法,官 复给本钱市茶。商人入钱以售茶者,奭等又欲优之, 请凡入钱京师售海州、荆南茶者,损为七万七千;售 真州等四务十三场茶者,又第损之,给茶皆直十万。 自是河北入中复用《三说》法,旧给东南缗钱者,以京 师榷货务钱偿之。
天圣四年闰五月戊申,除舒州、太湖等九茶场民逋 钱十三万缗。
按:《宋史仁宗本纪》云云。
景祐三年复罢三说法仍复天圣元年之制
按《宋史仁宗本纪》:景祐三年三月癸巳,复商贾以见 钱算请官茶法。 按《食货志》:奭等议既用,益以李咨 等变法为非。明年,摭计置司所上天圣二年比视增 亏数差谬,诏令尝典议官张士逊等条析。夷简言:“天 圣初,环庆等路数奏刍粮不给,京师府藏常阙缗钱, 吏兵月奉仅能取足。自变法以来,京师积钱多,边计 不闻告乏。中间蕃部作乱,调发兵马,仰给有司,无不 足之患。以此推之,颇有成效。”三司比视数目,差互不 同,非执政所能亲自较计。然士逊等犹被罚,咨罢三 司使。初,园户负岁课者如商人入息,后不能偿。至四 年,太湖等九场凡逋息钱十三万缗,诏悉蠲之。然自 奭等改制而茶法寝坏。景祐中,三司吏孙居中等言: “自天圣三年变法,而河北入中虚估之敝,复类乾兴 以前,蠹耗县官,请复行见钱法。”时咨已执政矣。三年, 河北转运使杨偕亦陈《三说法》十二害、见钱法十二 利,以谓止用三说,所支一分缗钱,足以赡一岁边计。 遂命咨与参知政事蔡齐等合议,且令诏商人访其 利害。是岁三月,咨等请罢河北入中虚估,以实钱偿 刍粟,实钱售茶,皆如天圣元年之制。又以北商持券 至京师,旧必得交引铺为之保任,并得三司符验,然 后给钱。以是京师坐贾率多邀求,三司吏稽留为奸, 乃悉罢之,命商持券径趣榷货务,验实立偿之钱。初, 奭等虽增商人入钱之数,而犹以为利薄,故竞市虚 估之券以射厚利,而入钱者寡,县官日以侵削,京师 少蓄藏。至是咨等请视天圣三年入钱数第损一千 有奇,入中增直亦视天圣元年数第加三百。诏皆可 之。前已用虚估给券者,给茶如旧,仍给景祐二年已 前茶。既而咨等又言:“天圣四年,尝许陕西入中,愿得 茶者,每钱十万,所在给券,径趣东南受茶一十万一 千,茶商获利,争欲售陕西券,故不复入钱京师,请禁 止之。”并言:商人所不便者,其事甚悉,请为更约束,重 私贩之禁,听商人输钱五分,馀为置籍召保,期半年 悉偿,失期者倍其数。事皆施行。咨等复言:“自奭等变 法,岁损财利不可胜计,且以天圣九年至景祐二年 较之,五年之间,河北入中虚费缗钱五百六十八万, 今一旦复用旧法,恐豪商不便依托权贵以动朝廷, 请先期申谕。”于是帝为下诏戒敕,而县官滥费自此 少矣。 按《李咨传》,咨迁户部侍郎,知谏院事,是时榷 茶法寖坏,乃诏咨、蔡齐等更议之。咨以前坐变法得 罪,固辞不许。于是复用咨所变法。语具《食货志》。
====宝元元年命御史中丞张观与三司重议茶法入钱京师以售十三场茶====按:《宋史仁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久之,上书者复 言:“自变法以来,岁辇京师金帛,易刍粟于河北,配扰 居民,内虚府库,外困商旅,非便。”宝元元年,命御史中 丞张观等与三司议之。观等复请入钱京师以售真 州等四务十三场茶,直十万者,又视景祐三年数损 之,为钱六万七千,入中河北愿售茶者,又损一千。既 而诏又第损二千。于是入钱京师止为钱六万五千, 入中河北为钱六万四千而已。 按《张观传》,观上疏 言更茶盐之制,于理非便,不合旨。
康定元年内地诸州复行三说法
按《宋史仁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康定元年,叶清 臣为三司使,是岁河北谷贱,因请内地诸州行三说 法,募人入中,且以东南盐代京师实钱。诏籴止二百 万石。庆历二年,又请募人入刍粟,如康定元年法,数 足而止。自是三说稍复用矣。”
庆历三年遣使许元昊岁赐茶数令诸路条茶盐利害
按:《宋史仁宗本纪》:“庆历三年夏四月癸卯,遣保安军 判官邵良佐使元昊,许封册为夏国主,岁赐绢十万 匹,茶三万斤。六月甲辰,诏诸路漕臣令所部官吏条 茶、盐、矾及坑冶利害以闻。”
庆历八年,行三说、四说之法,又行贴买之法。
按《宋史仁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八年,三司盐铁 判官董沔亦请复三说法,三司以为然。因言:“自见钱 法行,京师钱入少出多,庆历七年,榷货务缗钱,入百 十九万,出二百七十六万。以此较之,恐无以赡给。请 如沔议,以茶、盐、香药、缗钱四物如之。”于是有四说之 法。初诏止行于并边诸州,而内地诸州有司盖未尝 请,即以康定元年诏书从事。自是《三说》《四说》二法,并 行于河北。不数年间,茶法复坏,刍粟之直大约虚估 居十之八,米斗七百,甚者千钱。券至京师,为南商所 抑,茶每直十万,止售钱三千,富人乘时收蓄,转取厚 利。三司患之,请行贴买之法,每券直十万,比市估三 千倍为六千,复入钱四万四千,贴为五万,给茶直十 万。诏又损钱一万,然亦不足以平其直。久之,券比售 钱三千者才得二千,往往不售,北商无利。
皇祐二年复改见钱法一用景祐三年约束
按:《宋史仁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入中者寡,公私 大弊。”皇祐二年,知定州韩琦及河北转运司皆以为 言,下三司议。三司奏:“自改法至今,凡得谷二百二十 八万馀石、刍五十六万馀围,而费缗钱一百九十五 万有奇,茶盐香药又为缗钱一千二百九十五万有 奇。茶盐香药,民用有限,榷货务岁课不过五百万缗。 今散于民间者既多,所在积而不售,故券直亦从而 贱。茶直十万,旧钱六万五千,今止二千;以至香一斤, 旧售钱三千八百,今止五六百;公私两失其利。请复 行见钱法,一用景祐三年约束。”乃下诏曰:“比食货法 坏,刍粟价益倍,县官之费日长,商贾不行,豪富之家 乘时牟利,吏缘为奸。自今有议者,须究厥理,审可施 用。若事已上而验问无状者,寘之重罚。”是时虽改《见 钱法》,而京师积钱少,恐不足以支入中之费。帝又出 内藏库钱帛百万以赐三司。久之,入中者寖多,京师 帑藏益乏,商人持券以俟,动弥岁月,至损其直以售 于蓄贾之家。言利者请出内藏库钱稍增价售之,岁 可得遗利五十万缗。既行,而谏官范镇谓:“内藏库、榷 货务皆领县官,岂有榷货务故稽商人而令内藏乘 时射利?伤体坏法,莫斯为甚。”诏即罢之。然自此并边 虚估之弊复起。
至和三年募商入钱京师入中刍豆计直偿茶
按《宋史仁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至和三年,河北 提举籴便粮草薛向建议,并边十七州军,岁计粟百 八十万石,为钱百六十万缗,豆六十五万石,刍三百 七十万围并边租赋岁可得粟豆刍五十万,其馀皆 商人入中。请罢并边入粟,自京辇钱帛至河北,专以 见钱和籴。”时杨察为三司使,请用其说。因辇绢四十 万匹,当缗钱七十万。又蓄见钱及择上等茶场八,总 为缗钱百五十万,储之京师,而募商人入钱并边,计 其道里远近,优增其直,以是偿之,且省辇运之费。唯 入中刍豆,计直偿以茶如旧。行未数年,论者谓辇运 科折,烦扰居民,且商人入钱者少,刍豆虚,估益高,茶 益贱。诏翰林学士韩绛等即三司经度。绛等言:“自改 法以来,边储有备,商旅颇通,未宜轻变,唯辇运之费, 悉从官给,而本路旧输税绢者,毋得折为见钱,入中 刍豆,罢勿给茶,所在平其市估,至京偿以银䌷、绢。”自 是,茶法不复为边籴所须,而通商之议起矣。
嘉祐四年诏弛茶禁行通商法
按《宋史仁宗本纪》。嘉祐四年二月己巳,罢榷茶 按 《食货志》:“初官既榷茶。民私蓄盗贩皆有禁。腊茶之禁 又严于他茶。犯者其罪尤重。凡告捕私茶皆有赏。然 约束愈密而冒禁愈繁。岁报刑辟不可胜数。园户困
于征取。官司并缘侵扰。因陷罪戾。至破产逃匿者岁比有之。又茶法屡变。岁课日削。至和中,岁市茶淮南才”四百二十二万馀斤,江南三百七十五万馀斤,两 浙二十三万馀斤,荆湖二百六万馀斤,惟福建天圣 末增至五十万斤。诏特损五万,至是增至七十九万 馀斤,岁售钱并本息计之,才百六十七万二千馀缗。 官茶所在陈积,县官获利无几,论者皆谓宜弛禁便。 先是,天圣中,有上书者言茶、盐课亏,帝谓执政曰:“茶、 盐,民所食,而强设法以禁之,致犯者众。顾经费尚广, 未能弛禁尔。”景祐中,叶清臣上疏曰:“山泽有产,天资 惠民。兵食不充,财臣兼利。草芽木叶,私不得专。对园 置吏,随处立筦。一切官禁人犯,则刑既夺其资,又加 之罪,黥流日报,逾冒不悛。诚有厚利重货,能济国用, 圣仁恤隐,矜赦非辜,犹将弛禁缓刑,为民除害。度支 费用甚大,榷易所收甚薄,刳剥园户,资奉商人,使朝 廷有聚敛之名,官曹滋虐滥之罚,虚张名数,刻蠹黎 元。建国以来,法敝辄改。载详改法之由,非有为国之 实,皆商吏协计,倒持利权,幸在更张,倍求其羡。富人 豪族,坐以贾赢,薄贩下估,曰皆朘削。官私之际,俱非 远策。”臣“窃尝校计茶利所入,以景祐元年为率,除本 钱外,实收息钱五十九万馀缗。又天下所售食茶并 本息岁课,亦秪及三十四万缗,而茶商见通行六十 五州军,所收税钱已及五十七万缗。若令天下通商, 祇收税钱,自及数倍,即榷务、山场及食茶之利,尽可 笼取。又况不费度支之本,不置榷易之官,不兴辇运 之劳,不滥徒黥之辟。臣意生民之弊,有时而穷,盛德 之事,俟圣不惑。”议者谓榷卖有定率,征税无彝准,通 商之后,必亏岁计。臣按管氏《盐铁法》,计口受赋,茶为 人用,与盐铁均,必令天下通行,以口定赋,民获善利。 又去严刑,口数出钱,人不厌取。景祐元年,天下户千 二十九万六千五百六十五,“丁二千六百二十万五 千四百四十一,三分其一为产茶州军,内外郭乡又 居三分之一,丁赋三十,村乡丁赋二十,不产茶州军, 郭村乡如前计之”,又第损十钱,岁计已及缗钱四十 万。榷茶之利,凡止九十馀万缗,通商收税,且以三倍 旧税为率,可得一百七十馀万缗,更加口赋之入,乃 有二百一十“馀万缗。或更于收税则例微加增益,即 所增至寡,所聚愈厚,比于官自榷易,驱民就刑,利病 相须,炳然可察。”时下三司议,皆以为不可行。至嘉祐 中,著作佐郎何鬲、三班奉职王嘉麟又皆上书请罢 给茶本钱,纵园户贸易,而官收租钱与所在征算,归 榷货务,以偿边籴之费,可以疏利源而宽民力。嘉麟 为《登平致颂书》十卷,隆衍《视成策》二卷上之。淮南转 运副使沈立亦集茶法利害为十卷,陈通商之利。时 富弼、韩琦、曾公亮执政,决意向之,力言于帝。三年九 月,命韩绛、陈升之、吕景初即三司置局议之。十月,三 司言:“茶课缗钱岁当入二百二十四万八千,嘉祐二 年才及一百二十八万。又募人入钱,皆有虚数,实为 八十六万,而三十九万有奇,是为本钱才得子钱四 十六万九千,而辇运糜耗丧失,与官吏兵夫廪给杂 费又不与焉。至于园户输纳,侵扰日甚,小民趋利犯 法,刑辟益繁,获利至少,为弊甚大。宜约至和以后一 岁之数,以所得息钱均赋茶民,恣其买卖,所在收算。 请遣官询察利害”以闻。诏遣官分行六路,还言如三 司使议,便。四年二月,诏曰:“古者山泽之利,与民共之, 故民足于下而君裕于上。国家无事,刑罚以清。自唐 建中时始有茶禁,上下规利,垂二百年。如闻比来为 患益甚,民被诛求之困,日惟咨嗟。官受滥恶之入,岁 以陈积,私藏盗贩,犯者实繁,严刑重诛,情所不忍。是 于江湖之间幅员数千里,为陷阱以害吾民也。”朕心 恻然,念此久矣。间遣使者往就问之,而皆驩然愿弛 其禁,岁入之课以时上官。一二近臣,条析其状,朕犹 若慊然,又于岁输裁减其数,使得骁阜,以相为生,俾 通商利。历世之敝,一旦以除,著为经常,弗复更制,损 上益�“以休吾民。尚虑喜于立异之人,缘而为奸之 党,妄陈奏议,以惑官司,必寘明刑,无或有贷。”初,所遣 官既议弛禁,因以三司岁课均赋茶户,凡为缗钱六 十八万有奇,使岁输县官,比输茶时其出几倍。朝廷 难之,为损其半,岁输缗钱三十三万八千有奇,谓之 “租钱”,与诸路本钱悉储以待边籴。自是,惟腊茶禁如 旧,馀茶肆行天下矣。论者犹谓朝廷志于恤人,欲省 刑罚,其意良善。然茶户困于输钱,而商贾利薄,贩鬻 者少,州县征税日蹙,经费不充。学士刘敞、欧阳修颇 论其事。敞疏大要以谓“先时百姓之摘山者,受钱于 官,而今也顾使之纳钱于官,受纳之间,利害百倍。先 时百姓冒法贩茶者被罚耳,今悉均赋于民,赋不时 入,刑亦及之,是良民代冒法者受罪。先时大商富贾 为国懋迁,而州郡收其税,今大商富贾不行,则税额 不登,且乏国用。”修言“新法之行,一利而有五害。”大略 与敞意同。时朝廷方排众论而行之,敞等虽言,不听 也。
按:《文献通考》:“园户之种茶者,官收租钱,商贾之贩茶者,官收征算,而尽罢禁榷,谓之通商。”此嘉祐之法也。
神宗熙宁 年蜀茶始置提举司收岁课
按:《宋史神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蜀茶之细者,其 品视南方已下,惟广汉之赵坡,合州之水南,峨嵋之 白牙,雅安之蒙顶,土人亦珍之,但所产甚微,非江、建 比也。旧无榷禁,熙宁间始置提举司,收岁课三十万, 至元丰中累增至百万。”
熙宁五年,诏“福建茶在京东西、淮南、陕西、河东者,仍 禁榷。”
按:《宋史神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熙宁五年,以福 建茶陈积,乃诏福建茶在京、京东西、淮南、陕西、河东 仍禁榷,馀路通商。”
熙宁七年,始遣三司干当公事李杞经画买茶于秦 凤、熙河博马。
按:《宋史神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治平中,岁入腊 茶四十八万九千馀斤,散茶二十五万五千馀斤,茶 户租钱三十二万九千八百五十五缗,又储本钱四 十七万四千三百二十一缗,而内外总入茶税钱四 十九万八千六百缗。”推是可见茶法得失矣。自天圣 以来,茶法屡易,嘉祐始行通商,虽议者或以为不便, 而更法之意则主于优民。熙宁四年,神宗与大臣论 昔茶法之弊,文彦博、吴充、王安石各论其故,然于茶 法未有所变。及王韶建开湟之策,委以经略。七年,始 遣三司干当公事李杞入蜀经画买茶于秦凤、熙河 博马,而韶言:“西人颇以善马至边,所嗜唯茶,乏茶与 市。”即诏趋杞,据见茶计,水陆运致。又以银十万两、帛 二万五千度僧牒五百付之,假常平及坊场馀钱,以 著作佐郎蒲宗闵同领其事。初,蜀之茶园,皆民两税, 地不殖五谷,唯宜种茶。赋税一例折输,盖为“钱三百 折输䌷绢皆一匹,若为钱十则折输绵一两,为钱二 则折输草一围。”役钱亦税其赋。民卖茶资衣食,与农 夫业田无异,而税额总三十万。杞被命经度,又诏得 调举官属,迺即属诸州创设官场,岁增息为四十万, 而重禁榷之令。其输受之际,往往压其斤重,侵其价 直,法既加急矣。
熙宁八年,岁买诸路商茶,以三百万为额。又收川峡 路茶卖于官场,严“私交易”之令。
按《宋史神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茶之在诸路者, 神宗、哲宗朝无大更革。熙宁八年,尝诏都提举市易 司岁买商茶,以三百万斤为额。” 又按《志》:“八年,杞以 疾去。先是杞等岁增十万之息,既而运茶积滞,岁课 不给,即建画于彭、汉二州,岁买布各十万匹,以折脚 费,实以布息助茶利。然茶亦未免积滞。都官郎中刘 佐复”议,“岁易解盐十万席,顾运回车船载入蜀,而禁 商贩,盖恐布亦难敷也。”诏既以佐代杞。未几,盐法复 难行,遂罢佐。而宗闵乃议川峡路民茶息收什之三, 尽卖于官场,更严私交易之令,稍重至徒刑,仍没缘 身所有物,以待赏给。于是蜀茶尽榷,民始病焉。 熙宁十年,诏茶息止收十之一,以李稷、蒲宗闵董榷 茶事。
按《宋史神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十年,知彭州吕 陶言,“川峡四路所出茶,比东南十不及一,诸路既许 通商,两川却为禁地,亏损治体。如解州有盐池,民间 煎者乃是私盐,晋州有矾山,民间炼者乃是私矾。今 川蜀茶园皆百姓己物,与解盐、晋矾不同。又市易司 笼制百货,岁出息钱不过十之二,然必以一年为率, 今茶场司务重立法,尽榷民茶,随买随卖,取息十之 三。或今日买十千之茶,明日即作十三千卖之,变转 不休,比至岁终,岂止三分?”因奏刘佐、李杞、蒲宗闵等 苟希进用,必欲出息三分,致茶户被害。始诏息止收 十之一。佐坐措置乖方罢,以国子博士李稷代之,而 陶亦得罪。稷依李杞例兼三司判官,仍委权,不限员 举劾。侍御史周尹论蜀中榷茶为民害,罢为提点湖 北刑狱。利州路漕臣张宗谔、张升卿议废茶场司,依 旧通商,诏付稷。稷方以茶利要功,言“宗谔等所陈皆 疏谬,罪当无赦。”虽会赦,犹皆坐贬秩二等。于是稷建 议:“卖茶官非材,许对易,如阙员,于前资待阙官差茶 场司事,州郡毋得越职听治。”又以茶价增减或不一, 裁立中价,定岁入课额,及设酬赏以待官吏。而三路 三十六场,大小使臣并不限员,重园户采造黄花秋 叶茶之禁,犯者没官。蒲宗闵亦援稷比,许举劾官吏, 以重其权。二人皆务浚利刻急,茶场监官买茶精良, 及满五千驮以及万驮,第赏有差,而所买粗恶伪滥 者,计亏“坐赃论。凡茶场州军知州、通判并兼提举经 略使,所在即委通判。”又禁南入熙河、秦凤、泾原路,如 私贩腊茶法。自熙宁十年冬推行茶法,元丰元年秋, 凡一年,通课利及旧界息税七十六万七千六十馀 缗。帝谓稷能推原法意,日就事功,宜速迁擢,以劝在 位。遂落权发遣,以为都大提举茶场,而用永兴军等 路提举常平范纯粹同提举。久之,用稷言,徙司秦州, 而录李杞前劳,以子玨试将作监主簿。蒲宗闵更请巴州等处产茶并用榷法。 按《吕陶传》:“陶知彭州,李 杞、蒲宗闵来榷茶,西州骚动。陶言川蜀产茶,视东南 十不及一,诸路既皆通商,两川独蒙禁榷。茶园本是 税地,均出赋租,自来敷卖,以供衣食,盖与解盐、晋矾 不同。今立法太严,取息太重,遂使良民枉陷刑辟,非 陛下仁民爱物之意也。”宗闵怒,劾其沮败新法,责监 怀安商税。或往吊之,陶曰:“吾欲假外郡之虚名,救蜀 民百万之实祸。幸而言行,所济多矣,敢有荣辱进退 之念哉!”
元丰五年以陆师闵代李稷为茶场都大提举
按《宋史神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元丰五年,李稷 死永乐城,诏以陆师闵代之。师闵言“稷治茶五年,百 费外获净息四百二十八万馀缗。”诏赐田十顷。而师 闵榷利尤刻于前,建言“文、阶州接连而茶法不同,阶 为禁地,有博马卖茶场,文独为通商地。乞文、龙二州 并禁榷,仍许川路馀羡茶货入陕西变卖,于成都府 置”博卖都茶场,事皆施行。初,群牧判官郭茂恂言卖 荼买马,事实相须,诏茂恂同提举茶场。至是,师闵以 买马司兼领茶场,茶法不能自立,诏罢买马司兼领, 令茶场都大提举视转运使,同管干视转运判官,以 重其任。贾种民更立荼法,师闵论奏茶场与他场务 不同,诏并用旧条。初,李杞增诸州茶场,自熙宁七年 至元丰八年,蜀道茶场四十一,京西路金州为场六; 陕西卖茶为场三百三十二。税息至稷,加为五十万 及师闵为百万。 按《陆师闵传》,“师闵以父任为官。熙 宁末,李稷提举成都路茶场,辟干当公事,不三年,提 举本路常平,遂居稷职。在蜀茶额三十万,稷既增而 五之,师闵又衍为百万。稷”死,师闵讼其前功,乞赐之 土田。诏赐稷十顷,进师闵都大提举成都、永兴路榷 茶,位视转运使。
元丰六年。郭茂恂请并茶场买马为一司。从之 按《宋史神宗本纪》。不载 按《职官志》。都大提举茶马 司。掌榷茶之利。以佐邦用。凡市马于四夷。率以茶易 之。应产茶及市马之处。官属许自辟置。视其数之登 耗。以诏赏罚。
旧制,于原、渭、德顺三郡市马。熙宁七年,初复熙、河,经略使王韶言:“西人颇以善马至边,其所嗜唯茶,而乏茶与之为市,请趣卖茶司买之。” 乃命三司干当公事李杞运蜀茶至熙河,置卖马场六,而原、渭、德顺更不买马。于是杞言:“卖茶买马,一事也,乞同提举买马。” 杞遂兼马政,然分合不常。至元丰六年,群牧判官提举买马郭茂恂又言:“茶司既不兼买马,遂立法以害马政,恐误国事,乞并茶场、买马为一司。” 从之。
元丰七年,以福建转运副使王子京言,“建州行《榷茶 法》。”
按《宋史神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七年,王子京为 福建转运副使,言“建州腊茶旧立榷法,自熙宁榷听 通商,自此茶户售客人茶甚良,官中所得惟常茶税 钱极微,南方遗利无过于此。乞仍旧行榷法。建州岁 出茶不下三百万斤,南剑州亦不下二十馀万斤。欲 尽买入官。度逐州军民户多少及约邻路民用之数 计置,即官场卖,严立告赏禁。建州卖私末茶,借丰国 监钱十万缗为本。”并从之。所请均入诸路榷卖,委转 运司官提举。福建王子京、两浙许懋、江东杜伟、江西 朱彦博、广东高鏄,然子京盖未免抑配于民。时远方 若桂州修仁诸县,夔州路达州有司皆议榷茶,言利 者踵相蹑。然神宗闻鄂州失催茶税,辄蠲之。建州园 户等以茶粗滥当剥纳,为钱三万六千馀缗,虑其不 能偿,令准输茶。
元丰 年,诏延庆以茶市马,未几罢之。
按《宋史神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初成都帅司蔡 延庆言卭部川蛮主苴克等愿卖马,即诏延庆以茶 招来,后闻边计蛮情非便,即罢之。”
元丰 年,都提举汴河刱修《水磨法》,禁茶户擅磨末 茶。
按《宋史神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元丰中,宋用臣 都提举汴河堤岸刱奏修置水磨。凡在京茶户擅磨 末茶者有禁,并许赴官请买。而茶铺入米豆杂物揉 和者,募人告,一两赏三千及一斤十千至五十千止。 商贾贩茶应往府界及在京师,须令产茶山场州军 给引,并赴京场中卖。犯者依私贩腊茶法。诸路末茶 入”府界者,复严为之禁讫。元丰末,岁获息不过二十 万,商旅病焉。
按:《文献通考》:“元丰修置水磨,止于在京及开封府界 诸县,未始行于外路。及绍圣复置,其后遂于京西郑、 滑州、颖昌州、河北澶州皆行之。”
哲宗元祐元年罢福建榷茶法又罢李稷陆师闵等茶法仍旧通商
按《宋史哲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哲宗嗣位,御史 安惇首劾王子京买腊茶抑民。诏罢子京事任,令福建禁榷州军视其旧,馀并通商。桂州修仁等县禁榷 及陕西碎卖芽茶皆罢。 又按志,元祐元年,侍御史 刘挚奏疏曰:“蜀茶之出,不过数十,州人赖以为生,茶 司尽榷而市之。园户有茶一本,而官市之额至数十 斤。官所给钱,靡耗于公者,名色不一,给借保任,输入 视验,皆牙侩主之,故费于牙侩者又不知几何。是官 于园户,名为平市而实夺之,园户有逃而免者,有投 死以免者,而其害犹及邻伍。欲伐茶则有禁,欲增植 则加市,故其俗论谓‘地非生茶也,实生祸也。愿遣使 者考茶法之弊,以苏蜀民’。”右司谏苏辙继言:“吕陶尝 奏改茶法,止行长引,令民自贩,每缗长引钱百。”诏从 其请,民方有息肩之望。孙“回、李稷入蜀商度,尽力掊 取息钱,长引并行,民间始不易矣。且盗贼赃及二贯, 止徒一年,出赏五千。今民有以钱八百私买茶四十 斤者,辄徒一年,赏三十千。立法苟以自便,不顾轻重 之宜,盖造立茶法,皆倾险”小人,不识事体,且备陈五 害。吕陶亦条上利害,诏付黄廉体量,未至。挚又言陆 师闵恣为不法,不宜仍任事,诏即罢之。先是,师闵提 举榷茶,所行职务,他司皆不得预闻,事权震灼,为患 深密。及黄廉就领茶事,乃请凡缘茶事有侵损戾法, 或措置未当,及有诉讼,依《元丰令》听他司关送。十一 月,蒲宗孟亦以附会李稷卖茶罢。明年,熙河、秦凤、泾 原三路茶仍官为计置,永兴、鄜延、环庆许通商,凡以 茶易谷者听仍旧,毋得逾转运司和籴价,其所博斛 斗勿取息。 按《李稷传》,“稷提举蜀部茶场甫两岁,羡 课七十六万缗,擢盐铁判官。诏推扬其功,以劝在位。”
按《陆师闵传》:“师闵进都大,提举成都永兴路榷茶。”
位视转运使,又兼买马监牧事。权震川建请,无不遂 志,所行职事,他司莫预。闻茶祸既被于秦、蜀,又欲延 荆楚、两河,神宗不许。元祐初,用御史中丞刘挚言,遣 黄廉入蜀访察。右司谏苏辙论其六害,谓:“李稷引师 闵共事,增额置场,以金银货拘民间物折博,贱取而 贵出之,其害过于市易。自法始行,至今四变,利益深, 民益困,立法之虐,未有甚于此者。”廉奏至,如辙所陈。 乃贬师闵主管东岳庙。
元祐 年,宽茶法,罢水磨。
按:《宋史哲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元祐初,宽茶法, 议者欲罢水磨,户部侍郎李定以失岁课,持不可废。 侍御史刘挚、右谏司苏辙等相继论奏,遂罢。”
元祐五年,立六路茶税租钱。
按《宋史哲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五年,立六路茶 税租钱,诸州通判、转运司月暨岁终比较都数之法。 元祐七年,以诸路茶隶提刑司税务,又诏成都等路 茶以三百万缗为额。”
按《宋史哲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七年,以茶隶提 刑司,税务毋得更易为杂税收受。 又按《志》,七年诏 成都等路茶事司以三百万缗为额。本
绍圣元年复以陆师闵提举茶事陕西复行禁榷
按《宋史哲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绍圣元年,复以 陆师闵都大提举成都等路茶事,而陕西复行禁榷。 师闵乃奏龙州仍为禁茶地,凡茶法并用元丰旧条。” 师闵自复用以讫哲宗之世,其掊克之迹,不若前日 之著,故建明亦罕见焉。 按《陆师闵传》:“师闵贬主管 东岳庙,久之,起知蕲州,会复置常平官,李清臣在中 书,即”以师闵使河北,寻加直秘阁,复领秦、蜀茶事,于 是一切如初。
绍圣四年,复《榷茶法》,增课议赏。又以“茶税十年未检, 委官驱算。”
按《宋史哲宗本纪》。四年二月己卯,复元丰榷茶法。 按《食货志》。绍圣初,章惇等用事。首议复修水磨。乃诏 即京索大源等河为之。以孙回提举。复命兼提举汴 河堤岸。四年,场官钱景逢获息十六万馀缗。吕安中 二十一万馀缗。以差议赏。 又按志。四年户部言“商 旅茶税五分治平条立。输送之限。既宽,复虑课入无 准。故定以限约,毋得更展。元祐中辄展以季,课入漏 失。且茶税岁计七十万缗,积十年未尝检察。请内外 委官期一年驱算以闻。”诏听其议。展限令出一时,毋 承用。
元符元年户部请获私末茶给赏如私腊茶获犯人法
按:《宋史哲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元符元年,户部 上,“凡获私末茶并杂和者,即犯者未获,估价给赏,并 如私腊茶获犯人法。杂和茶宜弃者,斤特给二十钱 至十缗止。”
元符 年,程之邵请禁沿边鬻茶,专以蜀产易上乘, 诏可。
按《宋史哲宗本纪》不载。 按《职官志》:“先是,市马于边, 有司幸赏,率以驽充数。绍圣中,都大茶马程之邵始 精拣汰,仍以八月至四月为限,又以羡茶转入熙秦 市战骑,故马多而茶息厚,二法著为令。”
元符末,程之邵召对,徽宗询以马政,之邵言:“戎俗”
“食肉饮酪,故茶贵而病于难得。愿禁沿边鬻茶,专以蜀产易上乘。” 诏可。未几,获马万匹。
徽宗崇宁元年以蔡京言设诸路措置茶事官
按《宋史徽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崇宁元年,右仆 射蔡京言,“祖宗立禁榷法,岁收净利凡三百二十馀 万贯,而诸州商税七十五万贯有奇,食茶之算不在 焉。其盛时几五百馀万缗。庆历之后,法制寖坏,私贩 公行。遂罢禁榷,行通商之法。自后商旅所至,与官为 市,四十馀年,利源寖失。谓宜荆湖、江淮、两浙、福建七 路”所产茶,仍旧禁榷,官买勿复科。民即产茶州郡,随 所置场,申商人、园户私易之禁。凡置场地,园户租折 税仍旧。产茶州军,许其民赴场输息,量限斤数,给短 引,于旁近郡县便鬻,馀悉听商人于榷货务入纳金 银缗钱,或并边粮草,即本务给钞取便算,请于场别 给长引,从所指州军鬻之。商税自场给“长引,沿道登 时批发,至所指地,然后计税尽输,则在道无苛留。买 茶本钱,以度牒末盐钞诸色封桩坊场常平剩钱,通 三百万缗为率,给诸路。”诸路措置各分命官,诏悉听 焉。俄定诸路措置茶事官置司湖南于潭州,湖北于 荆南,淮南于扬州,两浙于苏州,江东于江宁府,江西 于洪州。其置场所在蕲“州即其州及蕲水县,寿州以 霍山、开顺,光州以光山、固始,舒州即其州及罗源、太 湖,黄州以麻城,庐州以舒城,常州以宜兴,湖州即其 州及长兴、德清、安吉、武康,睦州即其州及青溪、分水、 桐庐、遂安,婺州即其州及东阳、永康、浦江,处州即其 州及遂昌、青田,苏、杭、越各即其州,而越之上虞、馀姚、 诸暨、新”昌、剡县皆置焉,衢、台各即其州,而温州以平 阳。大法既定,其制置节目不可毛举。 按《蔡京传》,“京 进左仆射,榷江淮七路茶,官自为市。”
崇宁二年,置诸路茶场,皆增修水磨,蠲建、剑二州商 旅茶税。
按《宋史徽宗本纪》,二年二月丙子,置诸路茶场。 按 《食货志》:初,元丰中修置水磨,止于在京及开封府界 诸县,未始行于外路。及绍圣复置,其后遂于京西郑 滑、颍昌府、河北澶州皆行之,又将即济州山口营置。 崇宁二年,提举京城茶场所奏:“绍圣初,兴复水磨,岁 收二十六万馀缗。四年,于长葛等处京索潩水河增 修磨二百六十馀所。自辅郡榷法罢,遂失其利,请复 举行。”从之。寻诏商贩腊茶入京城者,本场尽买之。其 翻引出外者,收堆垛钱。裁元丰制,更立新额,岁买山 场草茶以五百万斤为率。客茶至京者,许官场买十 之三,即索价。故高验元引,买价量增。 又按《志》,二年 尚书有言,建剑二州茶额七十馀万斤,近岁增盛,而 本钱多不继。诏更给度牒四百,仍给以诸色封桩。继 诏商旅贩腊茶,蠲其税,私贩者治元售之家,如元丰 之制。腊茶旧法免税。
崇宁三年,罢官置场,令磨户承岁课。
按《宋史徽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三年诏罢之。明 年改令磨户承岁课视酒户纳麹钱法。”
崇宁四年,罢官置场,商旅给引,自买于园户。
按《宋史徽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四年,蔡京复议 更革,遂罢官置场,商旅并即所在州县或京师给长 短引,自买于园户。茶贮以笼篰,官为抽盘,循第叙输, 息讫批引贩卖,茶事益密矣。”〈按罢场一事志既作三年又作四年至四年言
令磨户承课。又言:《给引自买》一篇中前后参差,总由宋时一切皆朝行夕改,纷纷不一,故史家亦难定其年月,今两存之。
〉崇宁五年。复罢民户磨茶。官用水磨。如元丰法 按《宋史徽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五年。复罢民户 磨茶。官用水磨。仍依元丰法。应缘茶事。并隶都提举 汴河堤岸司。
大观元年以茶息不等令户各增钱
按《宋史徽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大观元年,议提 举茶事司,须保验一路所产茶色高下,价直低昂。而 请茶短引以地远近,程以三等之期。复虑商旅影挟 旧引,冒诈规利,官吏因得扰动,以御笔申饬之。”又以 诸路再定茶息多寡或不等,令斤各增钱。十三年,计 七路一岁之息一百二十五万一千九百馀缗,榷货 务再岁,一百十有八万五千馀缗,京专用是以舞智 固权,自是岁以百万缗输京师,所供私奉,掊息益厚, 盗贩公行,民滋病矣。
大观三年,罢都提举茶事司,仍收腊茶税,又茶场司 拨隶京城所,一用旧法。
按《宋史徽宗本纪》,三年秋七月丙辰,诏罢都提举茶 事司,在京令户部,在外令转运司主之。 按《食货志》: “腊茶旧法免税,大观三年措置茶事,始收焉。” 又按 志:“大观元年改以提举茶事司为名,寻命茶场茶事 通为一司,三年,复拨隶京城所,一用旧法。”
大观四年,私贩勿治,元售之家,如《元符令》。
按《宋史徽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云云。
====政和二年以茶事归尚书省罢诸路水磨大增损茶法====按《宋史徽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政和元年,京城 所请商旅贩茶起引,定入京住卖者,即许借江入汴, 如元丰旧制。其借江入汴却指他路住卖者禁,已请 引者并令赴京。二年,以课入不登,商贾留滞。诏以其 事归尚书省。于是尚书省言:“水磨茶自元丰刱立,止 行于近畿。昨乃分配诸路,以故至弊。欲止行于京城, 仍通行客贩,馀路水磨并罢。”从之。四年,收息四百万 贯有奇,比旧三倍,遂刱月进。 又按《志》,二年大增损 茶法,凡请长引再行者,输钱百缗即往陕西加二十, 茶以百二十斤,短引输缗钱二十,茶以二十五斤。私 造引者如川钱引法。岁春茶出集民户,约三岁实直 及今价上户部。茶笼篰并皆官制,听客买定大小式, 严封印之法,长短引辄窜改增减,及新旧对带、缴纳、 申展、住卖、转鬻科条悉具。初,客贩茶用旧引者,未严 斤重之限,影带者众。于是又诏凡贩长引斤重及三 千斤者,须更买新引对卖,不及三千斤者,即用新引, 以一斤带二斤鬻之,而合同场之法出矣。场置于产 茶州军,而簿给于都茶场,凡不限斤重茶,委官司秤 制,毋得止凭“批引”为定,有赢数即没官。别定新引限 程及重商旅规避秤制之禁,凡十八条。若避匿抄札 及擅卖,皆坐以徒。复虑茶法犹轻,课入不羡,定“园户 私卖及有引而所卖逾数,保内有犯不告,并如煎盐 亭户法。短引及食茶关子辄出本路,坐以二千里流, 赏钱百万。”
政和三年,增损茶税为“新法。”
按《宋史徽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政和初,复增损 为新法。三年,诏免输短引,许依长引于诸路住卖。后 末骨茶每长引增五百斤,短引仿此。诸路监司州郡 公使食茶禁私买,听依商旅买引。”
政和 年,更陕西茶法。
按《宋史徽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陕西旧通蜀茶, 崇宁二年始通东南茶。政和中,陕西没官茶令估卖, 继以妨商旅,下令焚弃。俄令正茶没官者听兴贩,引 外剩茶及私茶数以给告者。长引限以一年,短引限 以半岁缴纳。久之,令已买引而未得于园户者,期七 年,许民间同见缗流转,长引听即本路住卖,以二浙 盐”香司有言而止。其科条纤悉纷更,不可胜记,虑商 旅疑豫,茶货不通,迺重扇摇之令。于时掊克之吏,争 以赢羡为功,朝廷亦严立比较之法。州郡乐赏畏刑, 惟恐负课,优假商人,陵轹州郡,盖莫有言者。独邠州 通判张益谦奏:“陕西非产茶地,奉行十年,未经立额, 岁岁比较,第务增益,稍或亏少,程督如星,州县惧殿, 多前路招诱豪商增价,以幸其来,故陕西茶价,斤有 至五六缗者。或稍裁之,则批改文引,转之他郡,及配 之铺户,安能尽售均及税,农民实受害,徒令豪商坐 享大利。”言竟不行。然自茶法更张,至政和六年,收息 一千万缗,茶增一千二百八十一万五千一百馀斤。 及方腊窃发,乃诏权罢比较。腊诛,有司议“招集园户, 借贷优恤,止于文具。奸臣仍用事,蠹国害民”,又虑人 言,扇摇之令复出矣。
政和六年,诏:“福建茶园如盐田,量土地产茶多寡,依 等第均税。”
按《宋史徽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云云。
重和元年以客贩输税扰民蠲之未几复令输税如故并重定福建末茶引
按《宋史徽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重和元年,诏客 贩输税,检括抵保,吏因扰民,其蠲之。未几,复输税如 旧。”大抵茶盐之法,主于蔡京务巧掊利,变改法度,前 后相逾,民听眩惑。初令茶户投状籍于官,非在籍者 禁与商旅贸易,未几即罢。初限计斤重令买新引,茶 有赢者即及一千五百斤,须用新引贴贩,或止愿贩 新茶带卖者听。未几,以带卖者多,又罢其令。 又按 《志》,元年以改给免税新引重,定福建末茶斤重,长引 以六百斤为率。
钦宗靖康元年诏川茶侵客茶地者以多寡差定其罪
按:《宋史钦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