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食货典/第347卷 中华文库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 经济汇编 第三百四十七卷 |
第三百四十七卷目录
钱钞部汇考三
唐二〈穆宗长庆一则 敬宗宝历一则 文宗太和四则 开成一则 武宗会昌一则
宣宗大中一则 昭宗一则〉
后唐〈庄宗同光一则 明宗天成四则 长兴二则 废帝清泰一则〉
后晋〈高祖天福二则〉
后汉〈隐帝乾祐一则〉
后周〈太祖广顺一则 世宗显德一则〉
辽〈太祖一则 太宗一则 太宗会同一则 景宗乾亨一则 圣宗统和一则 兴宗重
熙一则 道宗清宁二则 太康二则 大安一则 天祚帝一则〉
宋一〈总一则 太祖建隆一则 开宝一则 太宗太平兴国五则 雍熙一则 端拱
一则 淳化二则 至道一则 真宗一则 真宗咸平二则 景德二则 大中祥符一则
天禧一则 仁宗一则 仁宗天圣一则 景祐二则 宝元一则 庆历五则 英宗治
平一则 神宗熙宁六则 元丰四则 哲宗元祐二则 绍圣二则 元符二则〉
食货典第三百四十七卷
钱钞部汇考三
唐二
穆宗长庆元年诏觉察便换钱物禁用钱垫陌
按《唐书穆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穆宗即位,京师 鬻金银十两亦垫一两,籴米盐百钱垫七八,京兆尹 柳公绰以严法禁止之。寻以所在用钱,垫陌不一,诏 从俗所宜,内外给用,每缗垫八十。”
按《册府元龟》,长庆元年六月诏:公私便换钱物,先已 禁断,宜委京兆府切加觉察。九月,敕:“泉货之义,所贵 通流。如闻比来用钱,所在除陌不一,与其禁人之必 犯,未若从俗之所宜,交易往来,务令可守。其外内公 私给用官钱,从今以后,宜每贯一例除垫八千九百 二十文成贯,不得更有加除及陌内欠少。”
敬宗宝历元年禁销见钱为佛像
按《唐书敬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宝历初,河南尹 王起请销钱为佛像者,以盗铸钱论。”
按《册府元龟》:宝历元年十月,河南尹王起奏,“准八月 二十一日敕,不许销铸见钱为佛像,仍令京兆、河南 尹重立科条,奏闻令请犯者以盗铸钱论。”制可。
文宗太和三年严禁铸铜为佛像及他器者又禁铅锡钱
按《唐书文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太和三年,诏佛 像以铅锡土木为之,饰带以金银、𨱎石、乌油、蓝铁,唯 鉴磬、钉镮钮得用铜,馀皆禁之,盗铸者死。是时峻铅 锡钱之禁,告千钱者赏以五千。”
按《册府元龟》:三年六月,中书门下奏:“元和四年闰三 月四日敕,应有铅锡钱,并合纳官。如有人纠得,一钱 赏百钱。”当时敕条,贵在峻切,今详事实,必不可行。则 有人告一百贯锡钱,须赏一万贯铜钱。执此而行,是 无畔际。昨因任清等犯罪,施行,不得遂酌事理,量情 科赏。或恐已后民间更有犯者,宜立节文,令可遵守。 臣等商量,自今已后,有用铅锡钱交易者,一贯已下, 州府常行杖决脊杖;二十;十贯已下决六十,徒三年; 过十贯已上,集众决杀。其受铅锡钱交易者,亦准此 处分。其所用铅锡钱,并纳官。其能纠告者,每一贯赏 钱五十;不满一贯者,准此计赏。累至三百千,仍且取 当处官钱给付。其所犯人罪不至死“者,征纳家资,充 填赏钱。其元和四年闰三月四日敕,便望删去。”可之。 太和四年,诏积钱以七千缗为率,交易百缗以上,粟 帛居半。
按:《唐书文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四年诏积钱以 七千缗为率,十万缗者期以一年出之,二十万以二 年。凡交易百缗以上者,匹帛米粟居半。河南府、扬州、 江陵府以都会之剧,约束如京师,未几皆罢。”
按《册府元龟》四年十一月敕:“应私贮见钱家,除合贮 数外,一万贯至十万贯,限一周年内处置毕;十万贯 至二十万贯已下者,限二周年处置毕。如有不守期 限,安然蓄积过本限,即任人纠告,及所由觉察。其所 犯家钱,并准元和十二年敕纳官”,据数五分取一分 充赏。纠告人赏钱,数止于五千贯。应犯钱法人色目, “决断科贬,并准《元和十二年敕》处分。其所由觉察,亦 量赏一半”,事竟不行。
太和五年。盐铁使请“委诸道观察使条流禁绝私铸 滥钱。”从之。
按《唐书文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五年二月,盐 铁使奏:“湖南管内诸州百姓私铸告到钱。伏缘衡道 数州,连接岭南,山洞深远,百姓依模监司钱样,竞铸 造到脆恶奸钱,转将贱价博易,与好钱相和行用。其 江西鄂岳桂管岭南等道,应有出铜锡处,亦虑私铸 滥钱,并请委本道观察使条流禁绝。”敕旨:“宜依 太和八”年置飞狐铸钱院于蔚州。
按《唐书文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八年,河东锡钱复起,盐铁使王涯置飞狐铸钱院于蔚州,天下岁铸 钱不及十万缗。”
开成三年令飞狐铸钱依旧臣僚请峻禁铜之令
按《唐书文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文宗病币轻钱 重,诏方镇纵钱谷交易。时虽禁铜为器,而江淮、岭南 列肆鬻之,铸千钱为器,售利数倍。宰相李玨请加𬬻 铸钱,于是禁铜器,官一切为市之。天下铜坑五十,岁 采铜二十六万六千斤。”
按《册府元龟》:开成三年四月,河东节度使斐度奏管 内蔚州飞狐县铸钱侵害百姓,请废院,令道自铸,便 充每年甲价。诏曰:“鼓铸之利,合归有司,制置已成,难 亟更改。其飞狐依前令度支收管,其甲价便以新铸 钱充。其所由工匠,令院司与观察使计会,具挟名申, 不得广占人户,侵扰州县。”六月,帝御紫宸殿,问宰臣 曰:“币轻钱重如何?”宰臣杨嗣复曰:“此已多年,但且禁 铜,不可广变法,广变法即必扰人。”李玨曰:“今请加𬬻 铸钱,他法不可。先有格令,州府禁铜为器,当今以铜 为器而不知禁。所病者,制敕不曾下,经年而州县因 循,所以制令相次而见之为常。今自淮而南至于江、 岭,鼓铸铜器,列而为肆,州县不禁,市”井之人逐锥刀 之利,以一缗范为他器,鬻之集利,不啻数倍。是则禁 铜之令,必在严峻,斯其要也。
武宗会昌六年废浮屠法以铜像锺磬皆归巡院禁用旧钱
按《唐书武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武宗废浮屠法, 永平监官李郁彦请以铜像锺、磬、𬬻铎皆归巡院,州 县铜益多矣。盐铁使以工有常力,不足以加铸,许诸 道观察使皆得置钱坊。”淮南节度使李绅请天下以 州名铸钱,京师为京钱,大小径寸,如开元通宝,交易 禁用旧钱。
按《册府元龟》,会昌六年二月敕:“缘诸道鼓铸佛像锺 磬等新钱,已有次第,须令旧钱流布,绢价稍增。文武 百寮俸料,宜起三月一日,并给见钱,其半先给虚估 疋段,对估时价支给。”敕:“比缘钱重币轻,生人转困,今 加鼓铸,必在流行,通变救时,莫切于此。宜申先甲之 令,以诫居货之徒。京城及诸道,起今年十月以后,公 私行用,并取新钱,其旧钱权停三数年。如有违犯,同 用《铅锡》恶钱例科断,其旧钱并纳官。”事竟不行。
宣宗大中 年复铸钱为像
按《唐书宣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宣宗即位,尽黜 会昌之政,新钱以字可辨,复铸为像。”
昭宗 年钱以八百五十为贯
按《唐书昭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昭宗末,京师用 钱八百五十为贯,每百才八十五,河南府以八十为 百云。”
昭宣帝天祐二年,令钱以八十五文为陌。
按,《唐书昭宣帝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哀帝天祐 二年四月敕:“准向来事例,每贯抽除外,以八百五十 文为贯,每陌八十五文。如闻坊市之中多以八十为 陌,更有除折。今后委河南府指挥,市肆交易,并须以 八十五文为陌,不得更有改移。”
后唐
庄宗同光二年禁富室收贮见钱工人销钱为器商人搬载出境及挟带杂恶铅锡小钱
按《五代史庄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同光二年 二月诏曰:“钱者古之泉布,盖取其流行天下,布散人 间,无积滞则交易通,多贮藏则士农困。故西汉兴改 币之制,立告缗之条,所以权蓄贾而防大奸也。宜令 所司散下州府,常须捡察,不得令富室分外收贮见 钱。又工人销铸为铜器,兼沿边州镇设法钤辖,勿令 商”人搬载出境。三月,知唐州骈晏平奏:“市肆间点检 钱帛,内有锡镴小钱,拣得不少,皆是江南纲商挟带 而来。”诏曰:“帛布之币,杂以铅锡,就中江湖之外,盗铸 尤多,市肆之间,公行无畏,因是纲商挟带舟楫往来, 换易好钱,藏贮富室,实为蠹弊,须有条流。宜令京城 诸道,于坊市行使钱内,点捡杂恶铅锡钱,并宜禁断。 沿江州县,每有舟船到岸,严加觉察,若私载往来,并 宜收纳。”
明宗天成元年禁镕钱为器及挟带镴钱又量禁诸道州府纳勒见钱
按《五代史明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天成元年 八月,中书奏:“访闻三京诸州府所卖铜器价贵,多是 销镕见钱为器,以邀厚利。”敕旨:“宜令遍行晓谕,严加 禁制。如元旧破损铜器及碎铜,即许铸造器物。仍生 铜器物每斤价定二百文,熟铜器物每斤二百文。如 违省价,买卖之人依盗铸钱律科断。”十一月,敕:诸道 州“府,纳勒见钱,素有条制,若全禁断,要匪通规。宜令 遍指挥三京及诸道州府及诸城门,所出见钱,如五 百已上,不得放出。如稍有违犯,即准元条指挥。其沿 淮州县镇,即准先条敕命处分。”十二月,敕:“行使铜钱 之内,如闻挟带镴钱,若不严设条流,转恐私加铸造须行止绝,以息奸欺。应中外所使铜钱”内镴钱即宜 毁弃,不得辄更行使。如违,其所使钱不限多少,并纳 入官,仍科深罪。
天成二年,令买卖使八十陌钱。又杨薰奏“行前敕禁 销钱为器。”
按《五代史明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二年七月, 度支奏:“三京、邺都并诸道州府市肆买卖所使见钱, 旧有条流,每陌八十文。近访闻在京及诸道街坊市 肆人户,不顾条章,皆将短陌转换长钱。但恣罔欺,殊 无畏忌。若不条约,转启幸门。请更各降指挥,凡有买 卖,并须使八十陌钱。”从之。十月,右司员外郎杨薰奏: “先以铜器贵,市人多销钱以为器。”下令禁之。令不行, 又降之,乃再行前敕亦不能禁。
天成三年十二月。青州上言。北海掘得铁钱二百万 按《五代史明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云云。 天成四年。禁行使铁锡镴钱。及泻钱作铜。
按《五代史?明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四年四月, 禁铁镴钱。时湖南纯使镴钱,青铜,一钱折当一百,商 估易换,法不能止。八月,工部员外郎孙洽奏:“准律泻 钱作铜,最为大罪,望加禁绝。”九月,敕先条流三京诸 道州府,不得于市使钱内挟带铁锡钱。虽自约束,仍 闻公然行使。自此有人于钱陌中捉到一文至两文, 所使钱不计多少纳官,所犯人准条流科罪。
长兴元年郭在徽奏请铸造新钱兼进钱谱敕斥降之
按《五代史明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长兴元年 正月,鸿胪少卿郭在徽奏请铸造新钱,或一当十,或 一当三十,或一当五十,兼进《钱谱》一卷,仍于表内征 引故幽州节度使刘仁恭为铁钱泥钱事。敕旨:“刘仁 恭顷为燕帅,不守藩条,辄造泥钱,号为山库,殊非济 物。一向害人。丑状寻除,恶名犹在。”郭在徽既居班列, 合“识规章,岂可显对明庭,遽陈弊事。仍缘旧谱,更撰 新文。加之以一当十,真谓将虚作实。据兹见解,宜加 惩责。可降授卫尉少卿同正,仍勒依旧篆字。其所进 钱谱,纳在史馆。其擅造到官数钱图,并令焚毁。” 长兴二年,敕诸道州府,严绝私铸。及销钱别造物色 按《五代史明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二年三月 敕:“诸道州府,累降敕令,不得使铁镴钱。如有违敕行 使者,所使钱不计多少,并没纳入官,所犯人具姓名 以闻。近日依前有无良之辈,所使钱内挟带铁镴钱, 须议再行止绝。宜令诸道州府严切条理,密差人常 于街坊察访。如有众私铸泻,及将铜钱销铸,别造物 色,捉获勘究不虚,并准前敕处”分。
废帝清泰二年十二月诏御史台晓告中外禁用铅钱如违犯准条流处分
按《五代史废帝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云云。
后晋
高祖天福三年禁止铸泻铜器以皇业钱作受命宝许诸道州府铸钱
按《五代史高祖本纪》:天福三年“秋七月辛酉,以皇业 钱作受命宝。”十一月壬戌,除铸钱令。
按《册府元龟》:三年二月敕:“朕以历代铸钱,济时为宝, 久无监务,已绝增添。迩来趋利之人,违法甚众,销镕 不已,毁蠹日滋。禁制未严,奸弊莫止。既无添而有损, 即耗国以困民。将致丰财,须行峻法。宜令盐铁使禁 止私下打造铸泻铜器,速具条流事件闻奏。”十一月, 敕:“国家所资,泉货为重。减耗渐亏于日用,增加自致 于时康。近代已来,中原多事,销蠹则甚,添铸无闻。朝 廷合议于条章,寰海必臻于富庶。宜令三京、邺都诸 道州府晓示,无问公私,应有铜者,并许铸钱,仍以天 福元宝”为文,左环读之。委盐铁司铸样,颁下诸道,令 每一铢重二钱四絫,十钱重一两。或虑诸人接便,将 铅铁铸造杂乱铜钱,仍令三京、邺都诸道州府,依旧 禁断。尚虑逐处铜数不多,宜令诸道应有久废铜冶 处,许百姓取便开链,永远为主,官中不取课利。其有 生熟铜,仍许所在中卖入官,或任自铸钱行用。其陈 许铸钱外,则不得接便别铸造铜器。如有违犯者,并 准三年三月三十日敕条处分。十二月敕,“先许铸钱, 仍每一钱重二铢四”絫,十钱重一两。切虑逐处铜阙, 难依先定铢两。宜令天下无问公私,应有铜欲铸钱 者,一任取便,酌量轻重铸造。因兹不得入锡并铁,及 令阙漏,不堪久远用使。仍委盐铁司明晓示准元敕 指挥。
天福四年,禁铸钱,建钱𬬻。
按《五代史高祖本纪》,四年秋七月丙辰,复禁铸钱。 按《册府元龟》,四年七月敕:“先令天下州郡公私铸钱, 近闻以铅锡相参,阙薄小弱,有违条制,不可久行。今 后官私铸造,私下禁依旧法。”十一月,建钱𬬻于栾州, 为石豹之冶。
后汉
====隐帝乾祐 年始使七十七陌钱罗中引请禁断铜====器不报。
按《五代史隐帝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乾祐初,始 使七十七陌钱。是时膳部郎中罗中引上言曰:钱刀 之货,今古通行。从古自来,铸造不息,长无积聚,盖被 销镕,若不峻设堤防,何以绝其奸宄?臣请敕三京、邺 都、诸道州府,凡器物服玩、鞍辔、门户、民间百物旧用 铜者,今后禁断不得用铜。诸郡邑州府,廛市已成铜 器及腰带、悫头线及门户饰,许敕出后一月,并令纳 官,官中约定铜价支给。候诸处纳毕,请在京置监铸 钱,尽俾铜尽为钱,以济军用。除钱外,只令铸镜,镜亦 官铸,量尺寸定价,其馀并不得用铜。如敢固违,请行 条法,以杜奸源。”疏奏,不报。
后周
太祖广顺元年敕定泻铜为器之律
按:《五代史太祖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广顺元年 三月敕:“铜法今后官中更不禁断,一任兴贩,所有一 色即不得泻破为铜器货卖。如有犯者,有人纠告捉 获,所犯人不计多少斤两,并处死。其地方所由节级 决脊杖十七放;邻保人臀杖十七放。其告事人给与 赏钱一百贯文。”
世宗显德二年九月丙寅朔颁铜禁
按:《五代史世宗本纪》云云。
按《册府元龟》,显德二年九月敕:“国家之利,泉货为先。 近朝已来,久绝铸造,至于私下,不禁销镕,岁月渐深, 奸弊尤甚。今采铜兴冶,立监铸钱,冀便公私,宜行条 制。起今后除朝廷法物军器及镜,并寺观钟磬钹相 轮、火珠铃铎外,其馀铜器,一切禁断。应两京诸道州 府铜像器物及诸色装铰所用铜,限敕到五十日内, 立须毁折送官。其私下所约到铜,据斤两给付价钱。 如出限辄有隐藏及埋窖使用者,一两至一斤,所犯 人并加等第刑责。至五斤已上,不计多少,所犯人处 死。其铜镜今后官中铸造,于东京置场货卖,许人收 买,于诸处兴贩。”
初,世宗谓侍臣曰:“今以钱货之弊,将立监铸钱,佛像之属,凡是铜者,并从销铸。卿等勿以毁佛兴利而有难色。夫佛,圣人也,广其善道以化人心,心能奉道,佛则不远。存其像也,非重佛之至也;行其道,乃奉佛之深也。今兴利所以济人也,济人即佛道也。况闻大圣舍头目之喻,若朕身可济民,亦将不惜也。”
辽
太祖袭用先代钱币以开帝业
按《辽史太祖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鼓铸之法,先代 撒剌的为夷离菫,以土产多铜,始造钱币,太祖其子 袭而用之,遂致富强,以开帝业。”
太宗 年置五冶太师以总四方钱铁石敬瑭又献沿边所积钱以备军实
按《辽史太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云云。
会同二年春正月丙辰晋遣使谢免沿边四州钱币按辽史太宗本纪云云
景宗乾亨 年始铸乾亨新钱
按《辽史景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景宗以旧钱不 足于用,始铸乾亨新钱,钱用流布。”
圣宗统和 年散刘守光所藏钱兼铸太平钱
按《辽史圣宗本纪》:“统和十四年夏四月己亥,凿大安 山,取刘守光所藏钱。” 按《食货志》:圣宗凿大安山,取 刘守光所藏钱,散诸五计司,兼铸太平钱,新旧互用。 由是国家之钱演迤域中。所以统和出内藏钱赐南 京诸军司。
兴宗重熙二十二年闰月癸巳长春州置钱帛司
按《辽史兴宗本纪》云云。
道宗清宁二年闰月己亥始行东京所铸钱
按《辽史道宗本纪》云云。 按《食货志》。开泰中。诏诸道 贫乏百姓。有典质男女。计佣价。日以十文折尽还父 母。每岁春秋。以官钱宴飨将士。钱不胜多。故东京所 铸。至清宁中始用。
清宁九年禁鬻铜,以防私铸。
按《辽史道宗本纪》:“清宁九年春正月辛未,禁民鬻铜。”
按《食货志》:“是时诏禁诸路不得货铜,以防私铸。” 又:
禁铜铁卖入回鹘,法益严矣。
太康九年秋七月癸亥禁外官部内贷钱取息
按《辽史道宗本纪》云云。
太康十年六月壬辰禁毁铜钱为器。
按《辽史道宗本纪》云云。
大安四年秋七月己巳禁钱出境
按《辽史道宗本纪》云云。 按《食货志》,“道宗之世,钱有 四等,曰咸雍,曰太康,曰大安,曰寿隆。皆因改元易名。 其肉好铢数亦无所考。第诏杨遵勖征户部司逋户 旧钱,得四十馀万襁,拜枢密直学士。刘伸为户部使, 岁入羡馀钱三十万襁,擢南院枢密使。其以灾沴出 钱以振贫乏及诸宫分边戍人户。是时虽未有贯朽不可”,较之积亦可谓富矣。至其末年,经费浩穰,鼓铸 仍旧,国用不给,虽以《海云佛寺》千万之助,受而不拒。 寻禁民钱不得出境。
天祚帝更铸乾统天庆二等新钱
按《辽史天祚帝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天祚之世。更 铸乾统、天庆二等新钱。而上下穷困。府库无馀积。”
宋一
宋自国初至熙宁以后,岁铸钱贯数各有差。
按《梦溪笔谈》:“国朝初平江南,岁铸钱七万贯,自后稍 增广。至天圣中,岁铸一百馀万贯;庆历间至三百万 贯。熙宁六年以后,岁铸铜铁钱六百馀万贯。”
太祖建隆 年铸宋通元宝钱立私铸及阑出江南塞外之禁
按《宋史太祖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钱币钱有铜铁 二等,而折二、折三、当五、折十,则随时立制,行之久者, 唯小平钱、夹锡钱最后出,宋之钱法至是而坏。盖自 五代以来,相承周唐旧钱,其别铸者殊鲜。太祖初铸 钱,文曰“宋通元宝”,凡诸州轻小恶钱及铁镴钱悉禁 之,诏到限一月送官,限满不送官者罪有差,其私铸 者皆弃市。铜钱阑出江南塞外及南蕃诸国,差定其 法,至二贯者徒一年,三贯以上弃市,募告者赏之。江 南钱不得至江北。蜀平,听仍用铁钱。
开宝三年诏雅州置监铸铁钱禁铜钱入川
按《宋史太祖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开宝中,诏雅州 百丈县置监冶铸,禁铜钱入两川。”
按,《文献通考》:“开宝三年,令雅州百丈县置监,铸铁钱。”
太宗太平兴国二年十一月丁酉禁江南诸州新小铁私铸者弃市
按:《宋史太宗本纪》云云。
太平兴国四年,始开铜钱入川之禁。
按:《宋史太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太平兴国四年, 始开其禁,而铁钱不出境,令民输租及榷利,铁钱十 纳铜钱一。时铜钱已竭,民甚苦之。商贾争以铜钱入 川界,与民互市,铜钱一得铁钱十四。”
太平兴国五年,诏“川峡输租榷利,勿复征铜钱,所在 用钱七十、七钱为百,禁阑出钱边外。”
按《宋史太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五年,转运副使 张谔言:“川峡铁钱十直铜钱一,输租即十取二。旧用 铁钱千易铜钱四百。自平蜀,沈伦等悉取铜钱上供, 及增铸铁钱,易民铜钱,益买金银装发,颇失裁制。物 价滋长,铁钱弥贱。请市夷人铜斤,给铁钱千,可以大 获。铜铸钱民租当输钱者,许且输银绢,候铜钱多即 渐”令输。又诏令市夷人铜斤,给铁钱五百,馀皆从之。 然铜卒难得,而转运副使聂咏、转运判官范祥皆言 “民乐输铜钱,请岁逓增一分,后十岁则全取铜钱。”诏 如所请。祥等因以月俸所得铜钱市与民,厚取其直, 于是增及三分,民益以为苦。或发古冢,毁佛像器用, 才得铜钱四五,坐罪者甚众。知益州辛仲甫具言其 弊。内使臣吴承勋驰传审度,仲甫集诸县令佐问之, 多潜持两端,莫敢正言。仲甫以大谊责之,乃皆言其 不便。承勋返命二年,遂令川峡输租榷利,勿复征铜 钱,咏等皆坐罪免。既而又从西川转运使刘度之请, 官以铁钱四百易铜钱一百,后竟罢之。平广南,江南 赤德椎用旧钱如川蜀法。初,南唐李因铸钱,一工为 钱千五百,得三十万贯。太宗即位,诏升州置监铸钱, 令转运使按行所部,凡小山之出铜者,悉禁民采,并 以给官铸焉。太平兴国二年,樊若水言:“江南旧用铁 钱,于民非便。今诸州铜钱尚六七十万缗,虔、吉等州 未有铜钱,各发六七万缗,俾市金帛轻货上供,及博 籴谷麦。于则、免、饶等州产铜之地,大铸铜钱。铜钱既 不渡江,益出新钱,则民间钱愈多,铁钱自当不用,悉 镕铸为农器什物,以给江北流民之归附者。除铜钱 渡江之禁。”从之。自唐天祐中兵乱窘乏,以八十五钱 为百,后唐天成中减五钱,汉乾祐初复减三钱。宋初 凡输官者,亦用八十或八十五为百。然诸州私用则 各随其俗,至有以四十八钱为百者。至是诏所在用 七十七钱为百。西北边内属戎人多赍货帛于秦、阶 州易铜钱,出塞销铸为器。乃诏“吏民阑出铜钱百已 上论罪,至五贯已上送阙下。”
太平兴国七年夏四月丁丑,禁河南诸州私铸铅、锡 恶钱及轻小钱。
按:《宋史太宗本纪》云云。
太平兴国八年,诏增市铸钱、铅、锡、炭价。
按《宋史太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旧饶州永平监, 岁铸钱六万贯,平江南增为七万贯,而铜、铅、锡常不 给。转运使张齐贤访求得南唐承旨丁钊,能知饶、信 等州山谷产铜、铅、锡,乃便宜调民采取。且询旧铸法, 惟永平用唐开元钱料最善,即诣阙面陈。八年,诏增 市铅、锡、炭价,于是得铜八十一万斤,铅二十六万斤, 锡”十六万斤,岁铸钱三十万贯。补钊殿前承旨,领三 州铜山,然民间犹杂用旧大小钱。是时,以福建铜钱数少,令建州铸大铁钱并行。寻罢铸,而官私所有铁 钱十万贯不出州境,每千钱与铜钱七百七十等外, 邑邻两浙者亦不用。
雍熙 年命江南诸库所贮杂钱送阙下居民蓄铜器者限两月悉送官
按《宋史太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雍熙初,令江南 诸州官库所贮杂钱,每贯及四斤半者送阙下,不及 者销毁。民间恶钱尚多,复申乾德之禁,稍峻其法。京 城居民蓄铜器者,限两月悉送官。”
端拱元年诏察民私铸及销镕好钱者弃市
按:《宋史太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端拱元年,内侍 萧延皓使岭南还,以民间私铸三等钱来上,且言多 与蛮人贸易,侵败禁法。因诏察民私铸及销镕好钱 作薄恶钱者,并弃市,辄以新恶钱与蛮人博易者,抵 罪。江北诸州所用钱非甚薄恶者,新旧大小兼用。”
淳化四年诏贯及前诏斤数钱不分新旧皆许用
按《宋史太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江南虽用旧大 钱,淳化四年,乃诏每贯及前诏斤数有官监字号者 皆许用,不分新旧。先是,淳化二年,宗正少卿赵安易 言,尝使蜀,见所用铁钱至轻,市罗一匹为钱二万,坚 请改铸一当十大钱”、御书钱式,遣诣川峡路诸州冶 铸,所在并为御书钱监。诸州旧贮小铁钱,悉辇送官, 民间小钱许送监计数给以大钱,若改铸未集,许民 大小兼用。既而一岁才成三千馀贯,众皆以为不便。 会安易入奏事,因留不遣,遂罢冶铸。 按《赵普传》,普 弟安易知兴元府,转殿中,赐绯鱼袋。先是,两川民输 税者以铁钱易铜钱,安易言其非便,请许纳铁钱,诏 从之。起拜宗正少卿、知定州。会以曹璨知州,徙安易 为通判,未几代归,又表求外任,命知耀州,留不遣,命 按视北边事。淳化中,尝建议以蜀地用铁钱,准铜钱 数倍小民市易,颇为不便,请如刘备时,令西川铸大 钱,以十当百。下都省集议,吏部尚书宋琪等言:“刘备 时盖患钱少,因而改作。今安易之请,反患钱多,非经 久计也。”而安易论请不已,仍募工铸大钱百馀进之, 极其精好。俄坠殿阶皆碎,盖镕铄尽其精液矣。太宗 不之诘,犹嘉其用心,赐以金紫,且遣其典铸。既而大 有亏耗,岁中裁得三千馀缗,众议喧然,遂罢之。 淳化五年,诏吏受民输用常所通行钱,官吏不得以 奉钱换易。
按《宋史太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五年,安易复请, 不许,第令川峡仍以铜钱一当铁钱十,荆湖、岭南民 输税须大钱,民以小钱二或三易大钱一,官属以奉 钱易于民以规利。诏自今吏受民输,但常所通行钱 勿却,官吏毋得以奉钱换易。
至道二年改池州铸钱监增贺州锡价以给诸道铸钱
按《宋史太宗本纪》。至道二年冬十月己未。诏以池州 新铸钱监。为永丰监 按《食货志》。“二年始禁道贺州 锡。官益其价市之。以给诸路铸钱。”
真宗 年吏卒俸给以十铁钱易铜钱之一
按:《宋史真宗本纪》,不载。 按《杨允恭传》:真宗即位,允 恭为西京左藏库使,言“川峡铁钱之弊曰,凡民田之 税,昔输铜钱之一,今输铁钱亦一。而吏卒奉旧给铜 钱之一,今给铁钱五,及行用交易,则铁钱之十为铜 钱之一。且民入田税,以一为十,官失其九矣。吏卒奉 给,增一为五,官又失其四矣。吏卒得五用十,复失其 半矣。臣在先朝尝陈其事,愿变法以革其弊。先帝方 议行之,会贼顺叛扰而止。今陛下继成先烈,可遂建 其法,使民不失所。且饶、信之铜积数千万,若遣运于 荆,达于蜀,蜀素多铜,俾夔益遂各置监鼓钱,岁用均 给,不十年悉用铜钱矣。”议虽未用,然自是吏卒奉给, 始改用十铁钱易铜钱之一。 按《张咏传》,咏为兵部 郎中,会诏川陕诸州参用铜铁钱,每铜钱一当铁钱 十,咏上言:“昨经利州以铜钱一换铁钱五,绵州铜钱 一换铁钱六,益州铜钱一换铁钱八。若一其法,公私 非便,望依旬估折纳铜钱。”
真宗咸平元年八月癸卯禁新小钱
按《宋史真宗本纪》云云。 按《食货志》。“咸平初。又申新 小钱之禁。令官置场尽市之。”
咸平四年。诏犯铜禁。满五十斤以上取裁。馀从第减 按《宋史真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旧犯铜禁。七斤 以上处死奏裁。多蒙减断。然待报常淹缓。四年诏满 五十斤以上处裁。馀从第减。
景德二年嘉卭州铸大铁钱按宋史真宗本纪云云
按《文献通考》,“旧皆用小铁钱,十当铜钱之一。景德二 年,令知益州张咏、西川转运使黄观同裁度嘉、卭二 州所铸大铁钱,每贯用二十五斤八两,成直铜钱一”、 小铁钱十相兼行用。后以铁重,多盗镕为器,每二十 五斤鬻之直二千。
景德四年。宽鼓铸钱刀限。每旬停作一日按《宋史真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四年诏曰:“鼓铸 钱刀。素有程限。悯其劳苦。特示矜宽。自今五月一日 至八月一日。止收半功。”本司每岁量支率分钱。以备 医药。十二月令铸匠每旬停作一日。
大中祥符七年益州铸大铁钱以凌策言诏减景德之制
按《宋史真宗本纪》,大中祥符七年二月乙亥,益州铸 大铁钱。 按《食货志》:“七年,知益州凌策言,钱轻则易 赍,铁少则镕者鲜利。于是诏减景德之制,其见使旧 钱仍用如故,岁铸总二十一万贯,诸路钱岁输京师, 四方由此钱重而货轻。”
天禧三年诏犯铜𨱎石极刑皆免之按宋史真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天禧三年诏犯铜𨱎石悉免极刑时铜钱有四监饶州曰永平池州
曰永丰,江州曰广宁,建州曰“丰国。”京师、升、鄂、杭州、南 安军旧皆有监,后废之。凡铸钱用铜三斤十两,铅一 斤八两,锡八两,得钱千重五斤。唯建州增铜五两,减 铅如其数。至道中,岁铸八十万贯。景德中,增至一百 八十三万贯。大中祥符后,铜坑多不发。天禧末,铸一 百五万贯。铁钱有三监:卭州曰惠民,嘉州曰丰远,兴 州曰《济众》。益州、雅州旧亦有监,后并废。大钱贯十二 斤十两,以准铜钱。嘉、卭二州所铸钱,贯二十五斤八 两,铜钱一当小铁钱十兼用。后以铁重,多盗镕为器, 每二十五斤鬻之直二千。
仁宗 年始置益州交子务
按《宋史仁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会子交子之法, 盖有取于唐之飞钱。真宗时,张咏镇蜀,患蜀人铁钱 重,不便贸易,设质剂之法,一交一缗,以三年为一界 而换之,六十五年为二十二界,谓之“交子”,富民十六 户主之。后富民赀稍衰,不能偿所负,争讼不息,转运 使薛田、张若谷请置益州交子务,以榷其出入,私造 者“禁之。”仁宗从其议,界以百二十五万六千三百四 十缗为额。
天圣元年六月乙卯禁毁钱铸钟
按:《宋史仁宗本纪》云云。
景祐元年春正月戊辰诏三司铸景祐元宝钱
按:《宋史仁宗本纪》云云。
景祐 年,以许申言以铁杂铜铸钱。
按《宋史仁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景祐初,诏三司 以江东、福建、广南岁输缗钱合三十馀万易为金帛, 钱流民间。许申为三司度支判官,建议以药化铁与 铜杂铸,轻重如铜钱法,铜居三分,铁六分,皆有奇赢, 亦得钱千,费省而利厚。诏申用其法铸于京师。大率 铸钱杂铅锡,则其溢流速而易成;申杂以铁,流涩而 多不就,工人苦之。初命申铸万缗,逾月裁得万钱。申 性诡谲,少成事,自度言无效,乃求为江东转运使,欲 用其法于江州。朝廷从之,因诏“申即江州铸百万缗, 毋漏其法。”中外知其非是,而宰相主之,卒无成功。
宝元二年三月丁未铸皇宋通宝钱
按《宋史仁宗本纪》云云。 按《食货志》:初,太宗改元太 平兴国,更铸太平通宝,淳化改铸,又亲书“淳化元宝”, 作真行草三体。后改元更铸,皆曰元宝,而冠以年号。 至是改元宝元,文当曰“宝元元宝”,仁宗特命以“皇宋 通宝”为文。
庆历元年九月壬子命河东铸大铁钱十一月令江饶池三州铸铁钱
按:《宋史仁宗本纪》云云。
庆历 年钱复用年号,阑出铜钱者加罪。
按《宋史仁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庆历以后,复冠 以年号如旧。自天圣以来,毁钱铸钟及为铜器,皆有 禁。庆历初,阑出铜钱,视旧法第加其罪,钱千,为首者 抵死。”
庆历五年,始铸“当十大钱。”
按《宋史仁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五年,泉州青阳 铁冶大发,转运使高易简不俟诏,置铁钱务于泉,欲 移铜钱于内地。梓州路转运使崔辅、判官张固亦请 即广安军鱼子铁山采矿炭,置监于合州,并销旧小 钱以铸减轻大钱。未得报,先移合州相地置监,州以 上闻,朝廷以易简、辅、固为擅铸钱,皆坐贬。军兴,陕西 移用不足,始用知商州皮仲容议,采洛南县红崖山、 虢州青水冶青铜,置阜民、朱阳二监铸钱。既而陕西 都转运使张奎、知永兴军,范雍请铸大铜钱,与小钱 兼行,大钱一当小钱十,又请因晋州积铁铸小钱。及 奎徙河东,又铸大铁钱于晋、泽二州,亦以一当十,助 关中军费。未几,三司奏罢河东铸大铁钱,而陕西复 采仪州竹尖岭黄铜,置博济监铸大钱。因敕江南铸 大铜钱,而江、池、饶、仪、虢又铸小铁钱,悉辇致关中,数 州钱杂行,大约小铜钱三,可铸当十、大铜钱一,以故 民间盗铸者众,钱文大乱,物价翔踊,公私患之。于是 奎复奏“晋、泽、石三州及威胜军日铸小铁钱,独留用 河东。河东铁钱既行,盗”铸获利什六,钱轻货重,患如陕西。知并州郑戬请河东铁钱以二当铜钱一。行之 一年,又以三当一,或以五当一,罢官炉日铸,且行旧 钱。而契丹亦铸铁钱,易并边铜钱。 按《丁度传》,度为 承旨时,叶清臣请商州置监铸大钱,以一当十。度奏 曰:“汉之五铢,唐之开元及国朝钱法,轻重大小,最为 折中。历代改更,法虽精密,不能期年,即复改铸。议者 欲绳以峻法,革其盗铸。昔汉变钱币,盗铸死者数十 万。唐铸乾元及重轮乾元钱,钱轻币重,严刑不能禁 止。今禁旅戍边,月给百钱,得大钱裁十,不可畸用。旧 钱不出,新钱愈轻,则刍粮增价。臣尝知湖州,民有抵 茶禁者,受千钱立契代鞭背。在京西,有强盗杀”人,取 其弊衣,直不过数百钱,盗铸之利,不啻数倍。复有湖 “山绝处,凶魁啸聚,𬬻冶日滋,居则铸钱,急则为盗。民 间铜铅之器,悉为大钱,何以禁止?”
庆历八年秋七月辛丑,罢铸铁钱。
按:《宋史仁宗本纪》云云。
庆历 年,以大钱一当小钱三,罢官所置炉。
按《宋史仁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庆历末,叶清臣 为三司使,与学士张方平等上陕西钱议,曰:“关中用 大钱,本以县官取利太多,致奸人盗铸,其日用轻。比 年以来,皆虚高物估,始增直于下,终取偿于上。县官 虽有折当之虚名,乃受亏损之实害。救弊不先自损, 则法未易行。请以江南仪、商等州大铜钱一当小钱 三”,小铁钱三当铜钱一;河东小铁钱如陕西,亦以三 当一,且罢官所置炉。自是奸人稍无利,犹未能绝滥 钱。其后,诏商州罢铸青黄铜钱,又令陕西大铜钱、大 铁钱皆以一当二,盗铸乃止。然令数变,兵民耗于资 用,类多咨怨,久之始定。方大钱之行,有刘羲叟者语 人曰:“是于周景王所铸无异,上其感心腹之疾乎!”已 而果然。时兴元府西县增置济远监,而韶州天兴铜 大发,岁采二十五万斤。诏即其州置永通监。后济远 监废,仪州博济监既废复置。 按《郑戬传》:戬知并州, 初,兵兴,用不足,河东行铁钱,山多灰铁,鼓铸利厚,重 辟不能止。戬乃请三当一,令既下,兵民相扇动,数千 人邀走马承受诉,承受中贵人不能遏,又群噪州门, 守门者拒不得入。戬闻,悉召至庭下,推首谋者数千 人,黥隶他州,事乃定。
英宗治平 年饶池江建韶仪六州铸钱百七十万缗兴州铸钱三万缗
按《宋史英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皇祐中,饶、池、江、 建、韶五州铸钱百四十六万缗,嘉、卭、兴三州铸大铁 钱二十七万缗。至治平中,饶、池、江、建、韶、仪六州铸钱 百七十万缗”,而嘉、卭以率买铁炭为扰,自嘉祐四年 停铸十年,以休民力。至是,独兴州铸钱三万缗。
神宗熙宁 年诏以同华二州所积小铁钱赐河东按宋史神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熙宁初同华二州积小铁钱凡四十万缗诏赐河东以铁偿之
熙宁二年,诏置“交子务”于潞州,既而罢之。
按《宋史神宗本纪》:二年十一月壬子,置交子务。 按 《食货志》:“熙宁初,立伪造罪赏,如官印文书法,河东运 铁钱劳费,公私苦之。二年,乃诏置交子务于潞州,转 运司以其法行则盐矾不售,有害入中粮草,遂奏罢 之。”
熙宁四年,皮公弼请以旧铜铅铸钱,诏听之,令陕西 行“交子法”,寻罢。
按:《宋史神宗本纪》:“四年夏四月癸亥,罢陕西交子法。”
按《食货志》:“四年,陕西转运副使皮公弼奏自行当。”
二钱铜费相当,盗铸衰息,请以旧铜铅尽铸。诏听之。 自是折二钱遂行于天下。京西转运使吴几复建议, 郢、唐、均、房、金五州多林木,而铜铅积于淮南,若由襄、 郢转致郢、唐等州,置监铸钱,可以纾钱重之弊。神宗 是之,而王安石沮之,其议遂寝。 又按《志》,四年复行 于陕西,而罢永兴军盐钞场,文彦博言其不便。会张 景宪出使延州还,亦谓“可行于蜀,不可行于陕西。”未 几竟罢。
熙宁五年,交子始有“两界。”罢陕西交子法。
按:《宋史神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五年,交子二十 二界,将易而后界给用已多,诏更造二十五界者百 二十五万,以偿二十三界之类。交子有两界自此始。 时交子给多而钱不足,致价大贱,既而竟无实钱,法 不可行。而措置熙河财利孙迥言:“商人买贩,牟利于 官,且损钞价。”于是罢陕西交子法。〈按罢陕西交子法疑即本纪载入四
《年事志》系“五年” ,或讹
〉熙宁六年,诏京西等路置铸钱监,又诏禁私钱。 按《宋史神宗本纪》,六年秋七月乙巳,诏京西、淮南、两 浙、江西、荆湖等六路各置铸钱监。 按《食货志》:“诏京 西、淮南、两浙、江西、荆湖五路各置铸钱监,江西、湖南 十五万缗,馀路十万缗为额,仍申熟钱斤重之限。又 以兴国军、睦、衡、舒、鄂、惠州既置监六,通旧十六监,水 陆回远”,增提点之官。时诸路大率务于增额,诏“惠州
永通阜民监旧额八十万,至七年增三十万及折二凡五十万,后卫州黎阳监岁增折二凡五万缗,西京阜财监岁增市易本钱凡十万缗,兴州济众监岁增 七万二千馀缗,陕西三铜钱监各岁增五万缗,而睦 州则置神泉,徐州则置宝丰,梧州以铅锡易”得,万州 以多铁矿,皆置监。又诏秦凤等路即凤翔府斜谷置 监。已而所铸钱青铜夹锡,脆恶易毁,罢之。然私钱往 往杂用,不能禁。至是法弊,乃诏禁私钱,在官恶钱不 堪用者,别为模以铸。商、虢、洛南增三监,耀、鄜权置两 监,通永兴、华、河中、陕旧监为九,以给改铸。永兴、鄜、耀、 河中、陕去铁冶远,听改铸。一年,罢商、洛、南华、虢最近 铁冶,听久置鄜州等五监,候罢改铸,并其工作归永 兴等四监,专铸大钱。所铸大铁钱约补及所废伪钱, 及可以待交子所用而止。
熙宁八年,改铸大钱,增铸小钱,又铸铁折二钱 按《宋史神宗本纪》,八年二月甲子,增陕西钱监改铸 大钱。 按《食货志》:“八年诏河东铸钱七十万缗外,增 铸小钱三十万缗。”于是知太原韩绛请放陕西,令本 重模精,以息私铸之弊。
按:《文献通考》:八年,皮公弼又请铸铁折二钱,从之。御 史周尹言:“臣去冬奉使,经由永兴秦凤路,伏见盗铸 钱不少,问其本末,盖是钱法用一当二,铁钱易得,而 民间盗铸者费少利倍。又访闻得所在官中积聚约 有数百万馀贯,民间收藏者犹不在其数。缘上件钱 货起初元以一当十,后来减为折三,近岁又作折二, 已于国家重货十损其八,若更作一文行用,即又损 一分,所以不当辄有奏请。昨来朝廷差汪辅之往逐 路拣选铁钱,万数不多,今三司指挥更不行用,仍行 改铁务监,每一日铸及三千贯,即一年之内,除节假、 旬假实有三百日课程,约只得九十万贯以来,计三 二年间,未满数百万贯。况日课未必及三千贯之数 也。若改铸之法,或只仍旧作折二钱,即民间盗铸,定 亦不可止绝。臣欲望作折二铸钱,更不别行改铸,亦 不须拣选起自,今后只作一文行用,则盗铸者所获 之利,不充所费,自然无复冒禁作过,岁省重辟,而农 商交易获众货流通之利。且约官中所有,止就四百 万贯言之,若以二为一,即犹得二百万贯之数,致力 简省,便可得用。”
元丰 年徐州置监铸折二钱移陕府
按《宋史神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初,薛向铸铁钱 于陕西,后许彦先铸于广南。既而民不便用,神宗欲 遂罢之,王安石固争,乃诏京师畿内并罢,其行于四 方盖如故。元丰以后,西师大举,边用匮阙,徐州置宝 丰下监,岁铸折二钱二十万缗,转移陕府。”于时同、渭、 秦、陇等州钱监废置移徙不一,铜钱官多建言铸钱 事不尽行,而又自弛钱禁,民之销毁与夫阑出境外 者为多。张方平尝极谏曰:“禁铜造币,盗铸者抵罪至 死,示不与天下共其利也。”故事,诸监所铸钱悉入于 王府,岁出其奇羡给之三司,方流布于天下。“然自太 祖平江南,江池饶,建置𬬻,岁鼓铸至百万缗,积百年 所入,宜乎贯朽于中藏充足于民间矣。比年公私上 下,并苦乏钱,百货不通,人情窘迫,谓之钱荒,不知岁 所铸钱,今将安在?”夫铸钱禁铜之法旧矣,令敕具载, 而自熙宁七年颁行《新敕》,删去旧条,削除钱禁,以此 边关重车而出,海舶饱载而回。闻沿边州军钱出外 界,但每贯收税钱而已。钱本中国宝货,今乃与四夷 共用。又自废罢铜禁,民间销毁,无复可办。销镕十钱, 得精铜一两,造作器用,获利五倍。如此则逐州置𬬻, 每𬬻增数,是犹“畎浍”之益,而供尾闾之泄也。
元丰四年二月辛未,置秦州铸钱监。
按:《宋史神宗本纪》云云。
元丰 年诸路铜铁钱监所铸钱数目各有差 按《宋史神宗本纪》。不载 按《文献通考》:“诸路铸钱总 二十六监。每年铸铜铁钱五百四十九万九千二百 三十四贯。内铜钱十七监,铸钱五百六万贯。铁钱九 监,铸钱八十八万九千二百三十四贯。”
铜钱逐监钱数:
阜财监。〈两京〉二十万贯:
黎阳监。〈卫州〉二十万贯:
永兴军、华州、陕府钱监,各铸二十万贯,计六十万贯。 《垣曲监》:〈绛州〉二十六万贯:
安安监。〈舒州〉一十万贯:
神泉监。〈睦州〉一十万贯:
富民监。〈兴国军〉二十万贯:
熙宁监。〈衡州〉二十万贯:
宝泉监。〈鄂州〉一十万贯:
广宁监。〈江州〉三十四万贯:
永丰监。〈池州〉四十四万五千贯:
永平监。〈饶州〉六十一万五千贯:
丰国监。〈建州〉二十万贯:
永通监。〈韶州〉八十万贯:
阜民监。〈惠州〉七十万贯铁钱逐监钱数:
在城、朱阳两监:〈虢州〉各十二万五千贯。
阜民、洛南两监〈商州〉各十二万五千贯。
威远镇。〈通远军〉滔山镇。〈岷州〉两监,共二十五万贯。 嘉州,二万五千贯。
卭州,七万三千二百三十四贯; 《兴州》,四万一千贯。
铜钱一十三路行使。
开封府界: “京东路。 京西路。 河北路。 淮南路。 两浙路。 福建路。 江南东路。 江南西路。 荆湖南路。 荆湖北路。 广南东路。 广南西路。”
铜、铁钱两路行使。
陕府西路。 河东路。
铁钱四路行使。
成都府路。 梓州路。 利州路。 夔州路。
右元丰间毕仲衍所进《中书备对》,言“诸路铜铁钱监 与所铸钱数目及行使地分详明”,今录于此。盖比国 初至景德中,则铜钱增九监,而所铸增三百馀万贯, 铁钱增六监,而所铸增六十馀万贯云。
元丰八年,哲宗即位,申铸钱阑出之禁,罢增置铸钱 监。
按《宋史哲宗本纪》,八年三月戊戌,即皇帝位。十二月 戊寅,罢增置铸钱监十有四 按《食货志》:八年哲宗 嗣位,复申钱弊阑出之禁,如《嘉祐编敕》,“罢徐州宝丰 鼓铸。诏户部条诸监之可减者,凡增置铸钱监十四 皆罢之。”
哲宗元祐六年令陕西铁钱东行人毋得过五千又立钱币阑出及铜钱出界之禁
按《宋史哲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陕西行铁钱,至 陕府以东即铜钱地,民以铁钱换易,有轻重不等之 患。元祐六年,乃议限东行,有税物者以十分率之,止 许易二分,人毋得过五千。”
按:《文献通考》:“六年,申钱币阑出之禁,立铜钱出界徒 流编配首从之法。”
元祐八年,罢铸折二钱,命公私专用铁钱,“官帑铜钱 及陕西沿边铜铁钱悉运致内地,商旅愿于陕西内 郡入铜钱者,定加饶之数。”又增严三路阑出之法,令 陕西复铸小铜钱。
按《宋史哲宗本纪》,八年五月丁亥,罢二广铸折二钱。 秋七月戊寅,令陕西沿边铁钱、铜钱悉还近地。八月 庚午,诏陕西复铸小铜钱 按《食货志》:“八年,命公私 给纳贸易并专用铁钱,而官帑铜钱以时计置,运致 内郡,商旅愿于陕西内郡入便铜钱,给据请于别路 者听。仍定加饶之数,每百缗河东、京西加饶三千,在 京馀路四千。”先是,太祖时取唐飞钱故事,许民入钱 京师,于诸州便换。其法:商人入钱左藏库,先经三司 投牒,乃输于库。开宝三年,置便钱务,令商人入钱诣 务陈牒,即辇致左藏库,给以券,仍敕诸州,凡商人赍 券至,当日给付,违者科罚。至道末,商人入便钱一百 七十馀万贯,天禧末,增一百一十三万贯。至是,乃复 增定加饶之数行焉。折二铜钱又定钩致之法,初欲 复旧,止行于本路。议者谓:“关东诸路既已通行,夺彼 予此,理亦非便。且陕右所用折二铁钱,止当一小铜 钱,即折二铜钱尽归陕西,不直般运费广,猝难钩致, 且与铁钱一等,虑铁钱转更加轻”,乃令折二铜钱宽 所行地,听行于陕西一路及河东晋、绛、石、慈、隰州,京 西西京、河阳、许、汝、郑、金、房、均、邓等州,馀路则禁,仍限 二年毋更用。在民间者听以输买纳,在官帑者以输 上供,即非沿流地或数无上供者,所隶运司移发输 京师。寻诏更铸小铜钱。州东安抚、提刑司言:“项、绛州 垣曲县置监,鼓铸铜钱,费且不给。今已废监,又禁折 二铜钱”,不通行,非便,乃听行使如旧。供备库使郑价 使契丹还,言其给舆箱者钱皆中国所铸,乃增严三 路阑出之法。
绍圣元年罢河东大铜钱增造成都路交子申铜钱出界之禁
按《宋史哲宗本纪》,绍圣元年春正月辛丑,罢河东大 铜钱。“十一月辛未,申严铜钱出外界法。” 按《食货志》: “交子,绍圣以后界率增造,以给陕西沿边籴买及募 兵之用,少者数十万缗,多者或至数百万缗,而成都 乏用,又请印造。故每岁书放亦无定数。”
按《文献通考》:元年,成都路漕司言,“商人以交子通行 于陕西,而本路乏用,请更印制。”诏一界率增造十五 万缗。是岁,通旧额书放百四十万六千三百四十缗。 绍圣三年十二月癸酉,置施州铸钱广积监。
按:《宋史哲宗本纪》云云。
元符三年诏陕西铜钱在民间者悉送官
按《宋史哲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熙丰间,铜铁钱 尝并行,铜钱千易铁钱千五百。未闻轻重之弊。及后 铜钱日少,铁钱滋多。绍圣初,铜钱千遂易铁钱二千五百,铁钱寖轻。元符二年,下陕西诸路安抚司博究 利害,于是诏陕西悉禁铜钱,在民间者令尽送官,而 官铜悉取就京西置监。永兴帅臣陆师闵言:“既拣毁 私钱,禁铜罢冶,则物价当减。愿下陕西州县,凡有市 买,并准度铜钱之直,以平其价。”诏用其言,而豪贾富 家多不便。
元符三年,徽宗即位,诏:“铜、铁钱听民间通行,铜钱止 用籴买。”
按《宋史徽宗本纪》,元符三年正月己卯,即皇帝位。十 一月辛卯,令陕西兼行铜铁钱。 按《食货志》:“徽宗嗣 位,通判凤州马景夷言,陕西自去年罢使铜钱续追 官,措置钱法,未闻有深究钱弊轻重,灼见利害者。铜 钱流注天下,虽千百年未尝有轻重之患,独铁钱局 于一路所可通交易有无者,限以十州之地,欲无滞 碍,安可得乎!又诸州钱监鼓铸不已,岁月增多,以鼓 铸无穷之钱而供流转有限之用,更数十年,积滞一 隅,暴如丘山,公私为害,又倍于今日矣。谓宜弛其禁 界,许邻近陕西、河东等路特不入京城外,凡解盐地 州县,并许通行折二铁钱。如此则流注无穷,久远自 无轻重之患。”继而言者谓“铁钱重滞,难”以赍远,民间 皆愿复用铜钱,当公私匮乏之时,诸路州县官私铜 钱积贮万数,反无所用,乃诏铜、铁钱听民间通行,而 铜钱止用籴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