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汇编 食货典 第三百五十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
经济汇编 第三百五十一卷
经济汇编 食货典 第三百五十二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食货典

     第三百五十一卷目录

     钱钞部汇考七

      明二成祖永乐七则 宣宗宣德五则 英宗正统六则 代宗景泰三则 英宗天顺

      一则 宪宗成化四则 孝宗弘治四则 武宗正德二则 世宗嘉靖十三则 穆宗隆庆

      三则 神宗万历十一则 熹宗天启一则

    皇清顺治十五则 康熙十七则

    食货典第三百五十一卷

    钱钞部汇考七

    明二

    成祖永乐元年以钞法不通禁用金银交易

    按:《明会典》:“永乐元年,以钞法不通,禁用金银交易。犯 者准奸恶论。”有能首捕者,以所交易金银充赏。其两 相交易而一人自首者,免坐赏与首捕同。若置造首 饰器皿,不在禁例。

    永乐五年设库。收金银倒换官钞。又令各处税粮等 项、俱准折收钞

    按“《明会典》五年奏准,于京城设官库一所。凡官员军 民人等,但有以金银易钞者,不拘多寡,听于本库收 数,各验成色,照时值倒换官钞行使。在外于府州县 倒换。令各处税粮课程赃罚,俱准折收。钞米每石三 十贯,小麦豆每石二十五贯,大麦每石一十五贯,青 稞荞麦每石一十贯,丝每斤四十贯,绵每斤二十五 贯,大绢每疋五十贯,小绢每疋三十贯,小苎布每疋 二十贯,大苎布每疋二十五贯,大绵布每疋三十贯, 小绵布每疋二十五贯,金每两四百贯,银每两八十 贯,茶每斤一贯,盐每大引一百贯,芦柴每束三贯。其 有该载不尽之物,俱照彼中时价折收。”

    永乐六年,铸“《永乐》通宝”钱。

    按《明会典》云云。

    永乐七年,设北京宝钞提举司。

    按《明会典》云云。

    永乐八年、令照旧收内外课程钞。

    按:《明会典》“八年,令内外税课司局河泊所等衙门,该 收课程钞,不问一十文至五十文,一百文至五百文, 皆照旧收。其买卖行使,亦不许沮滞。”

    永乐九年,令差官于浙江、江西、广东、福建四布政司, 铸“《永乐通》宝”钱。

    按《明会典》云云。

    “永乐二十年、令各处军民人等、于京库、报纳旧钞。”填 给勘合支盐

    按《明会典》:“二十年,令河东、山东、福建、长芦四运司并 广东盐课提举司盐课,许军民人等于京库报纳旧 钞,填给勘合,赴各运司提举司不拘资次支盐。”

    宣宗宣德元年令各处赃罚俱折收钞又定商贾罚钞之例

    按:《明会典》:“宣德元年,令各处赃罚俱折收钞,不分新 旧昏软悉收,不愿纳钞者,听纳本色。又令商贾以金 银交易,及藏匿货物,高增价值者,皆罚钞。”

    宣德四年,以钞法不通,令各处门摊税课,加倍收钞。 又谕两京及各省军民官家园地房舍车船等项,纳 钞有差。

    按《明会典》:“四年,令顺天、应天、苏、松、镇江、淮安、常州、扬 州、仪真,浙江杭州、嘉兴、湖州,福建福州、建宁,湖广武 昌、荆州,江西南昌、吉安、临江、清江,广东广州,河南开 封,山东济南济宁、德州、临清,广西桂林,山西太原、平 阳、蒲州,四川成都、重庆、卢州共三十三府州县市镇 店肆门摊税课加五倍,候钞法通止。” 又令榜谕两 京军民官员人等,“菜园、果园及塌房车房、店舍停塌 客商物货者,不分给赐自置。凡菜地每亩月纳旧钞 三百贯;果树每十株岁纳钞一百贯,房舍每间月纳 钞五百贯。差御史同户部官各一员,按月催收送库。 如有隐瞒不报及不纳钞者,地亩树株、房舍没官,犯 人治罪。其园地自种食用,非发卖取利者,不在纳钞 之例。” 又令民间行使驴骡车装载物货者,每辆纳 钞二百贯,牛车五十贯。 又令受雇装载船自南京 至淮安,淮安至徐州,徐州至济宁,济宁至临清,临清 至通州,俱每百料纳钞一百贯。其北京直抵南京、南 京直抵北京者,每百料纳钞五百贯,若止载柴草粮 米及空船回还者,不在纳钞“之例。” 又令两京及各 处买卖之家,门摊课钞,按月于都税、宣课司、税课司 局交纳,酒醋课程于该县交纳,给与由帖执照,每月 一次点视查考。如违期不纳及隐瞒不报者,依律治 罪,仍罚钞一千贯,裱褙铺月纳钞三十贯,车院店月 纳钞二千贯。 又令油房、磨房每座逐月连纳门摊 钞五百贯,堆卖木植、烧造砖瓦,逐月连纳《门摊》钞四 百贯。牛车受雇装载货物者,纳钞五十贯。小车十贯。

    又令浙江、江西、山东、山西、河南、陕西等都司,并直

    隶卫所军职官、及各处镇守内外官家下开垦田土每亩岁纳旧钞三十贯。菜地、每亩果树、每十株。岁纳 旧钞五十贯。候钞法通止

    宣德六年,令各处地园减半纳钞

    按《明会典》:“六年,令各处地亩菜园钞皆减半。每亩止 纳钞一百五十贯。”

    宣德八年减免新增车船等项课钞,铸“宣德通宝钱。” 按《明会典》八年,令在京在外见收车船等项一应课 钞,除旧额与先次减免者不动,但系新增之数,皆以 三分为率,减一分。 又按《会典》:八年铸“宣德通宝钱”, 宣德九年铸“宣德通宝钱。”立所收钞不得拣退。与奏 报伪钞烧毁之格,减除税课等钞加增之数,及没官 房钞牛租。又令诸色课程照例折钞。

    按《明会典》九年奏准,凡两京各库所收钞,不分软烂 破损、油污水迹,但有“一贯”二字可辨真伪者,俱不拣 退。其各司府州税课司局等衙门,及沿河监收船料 钞官亦如之。若有挑描伪钞,无“一贯”二字及几十文 几百文,不成张片破碎之数,年终本库类奏烧毁。在 各布政司府州县者,奏报差官烧毁。令各处见收税 课及船车门摊地亩果木等项,一应钞除正额,但为 钞法加增之数,以十分为率,减四分。 又令各处诸 色课程,旧折收金银,皆照例折钞。 又令各处抄没 官房及没官牛只每年倒塌及倒死者,所纳房钞及 牛租,即与除豁。 又按《会典》,九年,令南京工部并浙 江等布政司铸“宣德通宝”钱。

    英宗正统三年令京城内外菜地果园税钞

    按《明会典》云云。

    正统四年,减免房屋车辆钞。

    按:《明会典》:“四年,令塌房及车辆钞,皆减半征收,其自 己房屋与人寄筐柜者,免纳钞。”

    正统六年,免果树菜园小车钞定塌房及驴骡牛车 纳钞贯数。

    按“《明会典》:六年,令两京果树菜园小车免纳钞。塌房 每间月纳钞一百贯五百文。驴骡车每辆四十一贯。 牛车每辆一十一贯。”

    正统七年,定在京都税、宣课二司收钞例。

    按:《明会典》:“七年,定在京都税、宣课二司收钞例,每季 段子铺纳钞一百二十贯,油磨糖机粉、茶食、木植剪 裁绣作等铺三十六贯,馀量货物取息及工艺受直 多寡取之。”

    正统十二年、令驴骡车、每辆纳钞二十贯。牛车、每辆 纳钞八贯

    按《明会典》云云。

    正统十三年,禁在京在外街市行使铜钱、阻坏钞法 按《明会典》:十三年,禁京城各处街市交易行使铜钱、 阻坏钞法。其在外按察司并巡按御史、一体禁约。

    代宗景泰三年题准各车辆及骡驴纳钞贯数

    按《明会典》:“景泰三年题准驴骡车,每辆纳钞八贯。牛 车每辆纳钞四贯。单牛车每辆纳钞二贯。驮煤等项 骡驴,每头各纳钞一贯。”

    景泰四年,令民间钱钞相兼行使,禁将铜钱折钞。 按《明会典》四年奏准,钱钞听民相兼行使。 又按《会 典》四年,令民间将铜钱折钞,阻坏钞法者,依律究治。 景泰五年,令两京官将各房园并铺,行取勘该收钞 贯,送纳内府备用,其不堪者,照例烧毁。

    按《明会典》:“五年,令两京户部都察院委官,各将地方 自置塌房、库房、店房、菜园、果株,并大小铺行,但系发 卖取利者,通行取勘该收钞贯,不分软烂,径送内府 天财库交纳。堪中好钞,任收备用。不堪之数,照例年 终会官烧毁。”

    英宗天顺四年令民间行使历代铜钱不许挑拣

    按:《明会典》:“天顺四年,令民间除假钱、锡钱外,凡历代 并洪武、永乐、宣德铜钱及折二当三,依数准使,不许 挑拣。”

    宪宗成化三年令内外课程俱钱钞兼收

    按:《明会典》:“成化三年,令内外课程俱钱钞中半兼收。 如该纳一贯者,止纳钞一贯,不在兼收之例。商税课 程、船料等项钞,一体兼收。铜钱该起运或支给者,相 兼拨付。每一贯收钱四文,除破碎并锡钱,其馀不拘 新旧,尽数验收。”

    成化十三年,定私铸铜钱及贩卖行使者问罪之例。 按《明会典》“十三年奏准,私铸铜钱,为首并匠人依律 论罪,为从者问罪,用一百斤枷,枷号一个月,民匠舍 馀发附近充军,旗军调发边卫,食粮差操。若贩卖行 使者,亦枷号一个月,照常发落。”

    成化十六年令“京城税课等收钱,除破碎并伪造外, 不许挑拣阻滞钱法。”

    按:《明会典》十六年奏准:“京城九门及都税宣课司等 衙门收钱,照律除破碎并伪造锡钱不使外,其馀不 拘年代远近,但系囫囵钱,即便行使,不许刁难挑拣, 阻滞钱法。仍出榜禁约,及令两厂并巡城御史等官 用心缉访,如有拣钱并伪造之人,拿送法司枷号,满日究问。”

    成化十七年禁“各直省军民人等、将私造新钱、搀和 旧钱行使。”

    按:《明会典》十七年“令:京城内外军民人等买卖交易, 止许行使历代及洪武、永乐、宣德旧钱。每钱八文折 银一分,八十文折银一钱,不许将私造新钱搀和,阻 坏钱法。如违及贩卖并私造之人,枷号依律,照常发 落,有能告捕者,官为给赏。邻里人等知情不首者,事 发连坐。”仍行南、北直隶及河南、山东等布政司、府行 钱地方,通为禁约。

    孝宗弘治元年定各处户口食盐板闸船料全收钞贯及钱钞兼收之例

    按《明会典》:“弘治元年,令京城九门都税宣课司,顺天 等八府并山东、河南二布政司,户口食盐,全收钞贯。 淮安、临清、扬州、苏州、杭州、九江等板闸船料钞关,俱 令钱钞兼收,送库支用。”

    弘治二年,严《势要卖钞论罪之律》。

    按:《明会典》:“二年,令势要之家卖钞,事觉依律论罪,钞 没官司,府州县官受嘱听从者,以枉法论。”

    弘治十六年,铸“《弘治》通宝”钱。

    按《明会典》云云。

    弘治十八年、禁内外诸司给发各项应支库钱留难、 仍立各衙门收钱及访察私铸与《买使律例》。又定铸 造铜钱、每文及加锡分两。

    按《明会典》“十八年,令两京内府司钥等库及南北直 隶府州并十三布政司,查盘洪武、永乐、宣德等钱,并 铸完弘治通宝,发与太常寺等衙门买办等项支领, 及折与军卫有司衙门官吏旗军,准作俸粮并柴薪 皂隶等项之数,不许留难刁磴,致误街市行使。仍行 内外问刑衙门及税课司等衙门,照例一半收历代 旧钱,一半收洪武等钱。如无洪武等钱者,折收旧钱 二文,以示惩罚。在内缉事衙门并巡城御史、兵马司, 在外巡按官,务要严加访察,有擅自阻当及私自铸 造并知情买使者,照律例施行。 又按《会典》,凡铸造 钱制,弘治十八年题准,每文重一钱二分。 又按《会 典》,铜一斤铸钱不等,外增火耗一两。弘治”十八年题 准、每铜一斤、加好锡二两

    武宗正德五年禁革各色低钱令将国朝诸通宝及历代大样钱行使

    按《明会典》,“正德五年题准将新铸铅锡、薄小低钱、倒 好皮棍等项名色尽革,将洪武、永乐、洪熙、宣德、弘治 通宝”及历代真正大样旧钱,相兼行使。

    正德七年、令职官俸给、以十分之一折钱。又令在京 在外各钱粮、俱收钱使用

    按:《明会典》“七年,令职官折色俸给,以十分为率,一分 折钱,九分关银。及在京九门税课,在外各钞关并官 府买办估价里甲收受钱粮,俱收旧钱。与国朝铜钱 相兼使用。”

    世宗嘉靖 年定铸钱则例

    按《明会典》、嘉靖中则例,“通宝”钱六百万文,合用二火 黄铜四万七千二百七十二斤,水锡四千七百二十 八两,炸块一十四万五千斤,木炭三万斤,木柴二千 三百五十斤,白麻七百七十斤,明矾七十七斤,松香 一千五百六十六斤,牛蹄甲十万个,砂罐三千五百 二十个。铸匠工食,每百文银三分八釐。

    嘉靖 年题准、“南京铸钱之费、尽于钞关船料银两 内取用”

    按《明会典》旧例,南京宝源局合用铜麻等料,于南京 “丁”字等库关支。人匠工价,查取工部该动银两支给, 约为四分。一分支取扬州、淮安、杭州钞关船料银两, 三分动支芦课银两。嘉靖中,题准分铸“纪元”各号“通 宝。”芦课不敷之数,尽于船料内取用。

    嘉靖三年,令京城内外用好钱,违犯者枷号示众 按:《明会典》“三年,令户部出给榜文,晓谕京城内外买 卖人等,今后只用好钱每银一钱七十文,低钱每银 一钱一百四十文。著缉事衙门及五城御史缉访违 犯之人,发人烟去处枷号示众。”

    嘉靖四年令宣课司折收钱钞,送内承运库备用 按《明会典》:四年,令宣课分司收税,每钞一贯折银三 釐,每钱七文折银一分。查照应纳课程,收送内承运 库,以备光禄寺等衙门买办应用。

    嘉靖六年奏准铸造“嘉靖通宝”事例,及一应税粮,兼 收洪武、永乐等钱。又令晓谕京城内外行户人等,首 呈新钱销化,但以中样旧钱与洪武等钱随便行使。 按《明会典》,六年奏准铸造“嘉靖通宝一千八百八十 三万四百文,南京宝源局铸造二千二百六十六万 八百文,每文重一钱三分。” 又议准:各监局官吏,今 后“解到钱钞,准兼收《洪武》《永乐》等钱,遇光禄寺买办 物料,行令顺天府各铺行支给使用。”户部仍通行两 京及各司府,转行所属州县衙门,将一应起运户口 盐粮并船料商税门摊等项,兼收“《洪武》《永乐》《宣德》《弘治》”铜钱进纳,民间交易,一体遵行。敢有把持行市,不 遵行使者,问以违例罪名,枷号示众。 又令晓谕京 城内外商贾及铺行人等,“但有收积新钱,限一月内 尽数赴府县并各城兵马司出首,具呈户部,照铜价 给与价银,免其私贩之罪。例后敢有隐藏不出首者, 事发比照私铸铜钱为从者例问罪,枷号发遣。其大 小铺行仍前盗买贩卖,一体究治。收过新钱,即与销 化贮库,听候铸造《大明通宝》取用。” 又令晓谕京城 内外行户人等,今后除私铸、新破铅铁等项首官易 买不用外,但系囫囵中样旧钱,每一百四十文准银 一钱,与洪武、永乐等钱随便行使。 又令工部查照 永乐、宣德年间事例,差官于直隶并河南、闽、广铸造 “嘉靖通宝”解京贮内府司钥库,给军官折俸,并给光 禄寺买办物料。每钱七百文、准银一两

    嘉靖七年,铸“嘉靖通宝”钱。

    按《明会典》云云。

    嘉靖十九年,发制钱给官军折俸,停止铸钱。

    按《明会典》十九年题准量发制钱数百万文。给大同 镇官军折俸。 又按《会典》十九年,以铸钱所得不偿 所费。暂行停止。

    嘉靖二十八年令“军民行使洪武永乐等钱。”及历代 铜钱。敢有贩卖解纳假钱者、问发

    按:《明会典》二十八年议准:“军民交易,将洪武、永乐、宣 德、弘治、嘉靖制钱,并历代铜钱,相兼行使。敢有私铸 铅锡假钱,并客商解人贩卖解纳者,照例问发。” 嘉靖三十二年题准:任从民便行使。各等铜钱,令两 京分铸。洪武至正德及嘉靖各号钱。又定在京铸钱, 办给工料,并提督监造官司。

    按《明会典》三十二年议准:“洪武通宝”,有当十、当五、当 三、当二之制。见今堪用者复有一钱七十文、一钱一 百四十文、一钱二百一十文三等,任从民便,相兼行 使。 又题准:钱法行使,悉依历代年号,随钱高下,咸 得通行。但有销镕旧钱及今铸钱造作铜像铜器等 项者,比盗铸律科断。 又按:《会典》三十二年,令照新 式铸“洪武至正德纪元”九号钱。每号一百万锭,每锭 五千文,《嘉靖》钱一千万锭。内工部六分,南京工部四 分,各分铸。凡在京铸钱,嘉靖三十二年,令黄铜照例 行户部买办。锡麻等料,行甲字等库关支。炸炭工食 等项,工部料价支给。以工部侍郎提督,本司员外郎 监造。

    嘉靖三十四年题准、“云南铸钱事例”

    按《明会典》“三十四年题准云南铸钱,每年扣留该省 盐课银二万两,就近买料,雇匠鼓铸。嘉靖通宝钱,年 额三千三百一万二千文,令参政一员专理,每年十 月以里,铸完差官起解户部,贮太仓库,专备九边年 例京营料草折色、文武官折俸等项支用。”

    嘉靖四十二年题准,铸钱务秤足数,运进交收。 按《续文献通考》:四十二年题准,每钱一千文旧重七 斤八两,今重八斤。每铜五万斤,锡五千斤,铸钱六百 万文,共重四万八千斤,除耗四千斤,仍扣剩铜锡三 千斤。凡进钱务秤足数,方许运进司钥库交收。 嘉靖四十三年,令访治铸钱匠役人等侵减之罪,仍 停止铸造。户部将解收好钱、送内库备用

    按:《明会典》:“四十三年,以私铸盛行,钱法阻滞,令内外 各衙门严加访治。宝源局匠役人等,侵料减工,致轻 小滥恶,不堪行使者,该部拏送法司,从重问罪。”以后 该局铸造暂行停止。户部每年将南京、云南及税课 司解收好钱一千万文,送部转送司钥库,以备赏赐 之用。

    嘉靖四十四年,宝源局铸“《嘉靖》钱。”

    按:《续文献通考》:“四十四年,宝源局铸嘉靖钱,行于市。 后因旋边劳费,以鑢荡代之,而铸工竞用铅锡以便 锉,奸徒盗铸,并金背亦不售,闾阎大困。”后用部议,止 勿铸,公费惟用白银。

    穆宗隆庆元年定买卖及给俸收课银钱兼使与专令使钱之例又限国朝及先代钱折银数

    按:《明会典》,隆庆元年,令买卖货物值银一钱以上者, 银钱兼使,一钱以下者,止许用钱。国朝制钱及先代 旧钱,每八文折银一分,不许任意低昂。其崇文门税 钱,并太仓收贮南京解钱,给与在京各衙门官吏,为 折俸之用。以后按季银钱兼支崇文门课钞,除该银 三两以上者收银,其三两以下者及九门各城房号 “行户”,俱令收钱行使。

    隆庆二年,停南京铸钱,以经费济边。

    按《明会典》:“凡南京铸钱,隆庆二年以船料取用反过 三分,题准停铸。其支剩船料银及每年三钞关坐泒 铸钱支费银两,照数并解户部济边。”

    隆庆四年,铸“隆庆通宝”,令放京官折俸。

    按《明会典》,四年,铸“隆庆通宝钱。” 又按《会典》,四年,令 以新铸“隆庆通宝”送户部,发太仓库,量放京官折俸。

    ====神宗万历四年题准行云南并通行天下开局铸钱====仍定铸造样式及工料银两。

    按《明会典》,“万历四年题准,行云南布政司,督令所属 开局铸钱,遵照新制‘万历通宝,与国朝制钱相兼行 使,以佐海𧵅之用。 又题准:通行天下,开铸制钱,与 本地方旧钱相兼行使。著各抚按官设法经理,务在 便民,毋致劳扰’。” 又按《会典》:“四年,铸万历通宝”钱二 万锭,每文重一钱二分五釐七分,金背三分。火漆两 部,照旧四六分铸。 又题准、通行十三布政司、南北 直隶开局铸钱。每府发旋边样钱一百文、直隶州五 十文。令照式铸造。铸完呈样

    按:《续文献通考》:“钱法铸造工料,万历四年题准动支 太仓银五万一百九十三两有奇,寄节慎库,陆续发 商买办铸造。”

    万历五年定“各税课房号及各商人支给料价,尽数 用钱《与银钱兼用则例》。”

    按:《明会典》“五年令崇文门收税,除二两以下者尽数 收钱,二两以上者亦银钱中半上纳京城各门税课, 五城兵马司房号等项,尽数收钱。其文武官员支俸 照例银钱关给外,馀各项商人应领料价,量拟银八 分钱二分,并行支给。”

    万历六年,覆准各种制钱及旧钱准银之数。又定“《崇 文门》税银尽数收钱,与银钱兼收”之例。

    按:《明会典》六年覆准,将嘉靖、隆庆、万历制钱,遵照前 奉钦依,每金背八文准银一分,火漆旋边各十文准 银一分,洪武等项与前代旧钱各十二文准银一分, 相兼行使。 又令崇文门税银,自三两以下尽数收 钱,三两以上银钱中半兼收。

    万历八年,罢云南铸钱,其库钱著贵州搬充兵饷 按《明会典》“八年题准,云南地方,既不用钱,不必铸造, 其在库钱,著贵州差人于该省搬取,以充兵饷。” 万历十年,诏停各处开局铸钱。

    按《明会典》:“十年,诏各处开局铸钱地方,暂行停止。如 钱法疏通,愿仍前鼓铸者,听从其便。”

    万历十三年,铸“《万历》通宝”钱十五万锭。内南京工部 分铸六万锭。

    按《明会典》云云。

    万历十四年,湖广督、抚议申《钱式》,以一民心;又定官 用,以广流通。

    按《续文献通考》:“十四年湖广督抚奏议,欲申钱式,以 一民心。访得武、荆、衡三局所铸,各限一式,民间俱不 通用。武局者不能行之荆州,衡局者不能行之武昌, 岂是疏通之意?今后除郧、襄二府属原系行钱地方, 许令新旧兼用外,其馀府、州、县地方,但系武、荆、衡三 局鼓铸制钱,不许妄分新旧,拣择彼此,俱要一体行” 使。如军民商贾人等,敢有仍前执迷阻挠,不收不用 者,许巡捕员役拿解道府,枷责究罪招详。 又定官 用以广流通。据上荆南道所议,概以银钱各半兼支, 似亦可行,听从其便。今后各属支放,除钱匠照议通 以制钱给发外,其馀禄米、俸薪、月粮支应,夫马、门皂、 壮斗、库禁、水夫、馆夫,但系在官人役工“食等项,俱照 银七钱三或银钱均半,听便给发。但求广布为主。各 属申请支放,即于文内明开给银若干、钱若干,以稽 实用。”敢有阻挠不领者,即指名申院,以凭施行。如或 无钱给发,责在掌印官定行参处不贷。

    万历二十六年,户部覆“请行《宝源局制钱式》。”

    按:《续文献通考》:“二十六年十一月,户部覆请,行宝源 局,铸制合式,合用四火黄铜,选殷实铺户买办。以后 制钱工食、月粮,各商价值三七兼支,每五十文作银 一钱。从之。”

    万历二十七年四月,户部覆奏:“钱法。”

    按:《续文献通考》云云。

    万历二十八年,以各臣僚奏请,命疏通钱法。

    按:《续文献通考》:二十八年正月,腾骧卫百户李磐奏 疏通钱法。上曰:“这本说湖广地阔民稠,况有铜矿附 近所在,准著广宁店督税内官陈凤不妨原务兼管, 会同彼处抚按等官酌议,每年铸钱若干,其多馀的 解内库应用。如有私行铸造及阻挠的,严行访拿处 治,不许纵奸滋弊,务使裕国富民,著该衙门给与式 样。”户部奏铸钱救边。上命:“今各省直行用新旧铜钱 处处不同。伱部里既以讲究明白,且著令南北宝源 局加工添炉增铸。仍申明法例务使两京内外上下 流通。各税赋等项银钱兼收,仍散给官俸、军粮、商贾 等项应用,期于阜国便民,永远遵行。其有盗铸及阻 挠奸徒,南京著内外守备及五城、北”京,著厂卫、五城 不时严加访拿,从重处治,不许宽纵,以防壅滞。工部 《为国用不敷,覆户部咨银钱兼用》。上曰:“钱法阻滞,因 有私铸低钱,淆乱难行。又因官不收钱,止责民间行 使,安能流通遵守这钱式著便颁与内官陈凤,务采 四火黄铜,依样铸造,不许与京铸纤毫参差。颁行地 方,务要依该部先经”题准:“存留及官员师生俸廪各 役工食等项事例银钱相兼收使务使上下相信乃可其工费等项悉遵《敕旨》会议通融处给。若有私铸 严行禁治不许因而纵奸滋弊扰害地方。”

    万历 年,更定《铸钱则例》。

    按《明会典》、万历中则例,金背钱一万文,合用四火,黄 铜八十五斤八两六钱一分三釐一毫,水锡五斤一 十一两二钱四分八毫八丝,炸块三百三十九斤八 两一钱一分六釐七毫,木炭四十五斤六两一钱四 釐四毫,白麻一十一两六分六釐六毫,松香二斤一 十三两六钱二分四毫四丝,砂罐六个,铸匠工食三 两六钱五分,火漆钱一万文,合用二火黄铜,斤两同 前。牛蹄甲一百八十五个一分八釐,水锡、炸炭、白麻、 松香、砂罐、工食,并同前。

    熹宗天启二年始增设宝泉局专以钱属户部

    按《春明梦馀录》:“宝源局在城之东石大人胡同,盖石 亨旧宅也。亨伏诛,宅没入官。嘉靖中,赐仇鸾。鸾败,复 没入官,因改为鼓铸公署,虞衡司员外郎监督其事, 所属有宝源局大使。国初,鼓铸之事,惟属工部。至天 启二年,始增宝泉局,其政属于户部,而工部之所铸 者微矣。”

    皇清

    顺治元年

    《大清会典》、户部钱法

    国家开局铸钱,颁行天下,所以重。

    《王制》,“利民用也。”自部铸外,各省镇或设或停,随时更。

    定。其设官监铸,采铜搭放,咸有成法,私铸及行使废钱,禁例尤严。至宝源局隶工部者,兹不具载。

    凡设官监铸顺治元年置宝泉局,设炉一百座,铸“顺治通宝” 钱,每文重一钱。令户部汉右侍郎一员督理京省钱法。满、汉司官各一员监督宝泉局。每年掣差河南、陕西临清、宣府、蓟州、延绥等省镇开炉鼓铸。令布政司总理,就近道厅官分管。

    顺治二年

    《大清会典》“户部钱法,凡设官监铸,顺治二年题准铸。”

    钱每文重一钱二分。每七文准银一分。旧钱每十四文准银一分。官以此征收。民以此输纳。听便行使 。又令山西省及大同密云二镇开铸。顺治三年

    《大清会典》“户部钱法,凡设官监铸,顺治三年设宝泉。”

    局。笔帖式二员。马法四名 。又令开湖广并荆州、延绥镇鼓铸 。又题准禁用旧钱送部者,每斤给价八分,以资鼓铸。

    顺治四年

    《大清会典》户部钱法,凡设官监铸,顺治四年定,每钱

    十文,准银一分 。又题准:

    盛京、及江西、河南、广东、常德、甘肃、各开局鼓铸。

    《凡禁令》顺治四年。令各处不许私铸伪钱、及前代旧钱。通行严禁

    顺治五年

    《大清会典》“户部钱法,凡设官监铸,顺治五年议准江”

    宁设厂开铸 。又覆准停止延镇局。及

    盛京局

    顺治六年

    《大清会典》“户部钱法,凡设官监铸,顺治六年,令浙江”

    山东、福建、各设局鼓铸。移大同局于阳和。顺治七年、

    《大清会典》“户部钱法,凡设官监铸,顺治七年令武昌”

    襄阳各开炉鼓铸

    顺治八年

    《大清会典》。“户部钱法,凡设官监铸,顺治八年议准各”

    “布政司止各开一局。馀俱停止 。” 又议准、铸钱每文重一钱二分五釐,不许轻重违式。

    《凡禁令》顺治八年题准、明季废钱,愿送部者、量给价值。如文到三月、仍旧行使者、责四十板、枷号一个月。地方官以溺职治罪

    顺治九年

    《大清会典》“户部钱法,凡设官监铸,顺治九年停常德。”

    《襄阳》局,令荆州、陨阳各设局开铸 。又题准:各省铸钱本息,责成各该衙门按季报部,年终汇报奏销。

    顺治十年

    《大清会典》。“户部钱法,凡设官监铸,顺治十年题准铸

    造制钱务令精工,背铸“一厘” “两” 字,户部添一“户” 字,各省添本省“一” 字,江宁“江” 字,“浙江” “浙” 字,“武昌” “武” 字,福建“福” 字,山东“东” 字,临清“临” 字,太原“原” 字,“阳和” “阳” 字,宣府“宣” 字,蓟州“蓟” 字,河南“河” 字,陕西“陕” 字。铸不合式者参究。

    凡禁令顺治十年题准、官炉夹带私铸者、照枉法计赃坐罪

    顺治十二年

    《大清会典》。“户部钱法,凡设官监铸,顺治十二年设。”山

    东莱州鼓铸炉座

    顺治十三年

    《大清会典》“户部钱法,凡设官监铸,顺治十三年议准。”

    各州县官钱本过三月不完者,罚俸六个月。再限三月又不完者,住俸。再展限三月仍不完者,降二级调用。接催官不完,亦照例处分。如样钱颁发而铸造迟延及季报愆期,铸钱粗坏者,俱罚俸一年 。又覆准:移阳和局于大同,改铸“同” 字。

    凡搭放。顺治十三年题准、铸钱搭放兵饷工食、令州县扣算、刊入由单、填注收簿

    《凡禁令》顺治十三年议准、“缉获私铸三次者、纪录一次”

    顺治十四年

    《大清会典》“户部钱法,凡设官监铸,顺治十四年题准。”

    各省铸局概行停止,独令宝泉局鼓铸,每文重一钱四分。一面铸“顺治通宝” 四汉字,一面铸“宝泉” 二满字。

    凡搭放。顺治十四年题准、征收钱粮银七钱三银、尽起解钱、充存留之用

    《凡禁令》。顺治十四年议准:“私铸为首及匠人俱处斩。为从及知情买使者,拟绞监候。经纪铺户,兴贩搀和私钱者,责四十板,流徙尚阳堡。在京总甲,在外十家长,知私铸而不首者,照为首例治罪。不知者,责四十板,徒一年。有告捕者,赏银五十两。该管地方官知情任其私铸者,照为首例治罪。不知情,及听其贩卖搀和者,照失察例处分。五城坊官,州县卫所官失察,每起降一级。掌印兵马司知府,直隶知州失察,至二起,降一级。司道失察,至三起,降一级。” 同知、通判、吏目、典史有捕盗之责者,各照印官例,运使照司道例,分司照知府例,大使照典史例,副参、游击照司道例,都司、守备、千总照州县例。如五城御史,各抚按不行察参者,一并议处 。又议准:搀和废钱、旧钱者,系民责四十板,枷号一个月。系旗下人,鞭一百,枷号一个月。

    顺治十七年

    《大清会典》“户部钱法,凡设官监铸,顺治十七年复设。”

    各省炉座。云南亦令开铸。

    顺治十八年

    《大清会典》“户部钱法,凡设官监铸,顺治十八年议准。”

    无“釐” 字旧钱,每斤给价七分,收毁鼓铸 。又题准铸成康熙通宝样钱,颁发各省局依式铸造。《顺治》钱仍旧行使。

    《凡禁令》顺治十八年议准:“私铸为首及匠人,处斩,家产入官。总甲十家长知情者,俱处斩,家产入官。不知者,枷号一个月,责四十板,徒一年。为从及知情买使者,立行处绞。告捕者,照例给赏。该管地方官知情,任其私铸者,照为首例。不知失察者,降三级调用。” 如经纪铺户,贩卖搀和私钱者,枷号一个月,责四十板,流徙。尚阳堡在内五城坊官在外州县卫所正官失察,一起降二级,二起降四级,俱调用;三起革职。掌印兵马司知府直隶知州失察,一起降一级,二起降二级,三起降三级,俱调用;四起革职。司道都司失察,二起降一级,三起降二级,四起降三级,俱调用;五起革职。府州县捕盗佐贰监场武职各官,各按职掌、照新例处分。《五城御史》、该抚不行参察者、以疏忽治罪

    康熙元年

    《大清会典》。“户部钱法,凡设官监铸,康熙元年令停。”各

    省铸钱,止留宝泉局、江宁局 。又题准收买釐钱,每斤给价六分。

    康熙三年

    《大清会典》户部钱法凡禁令,康熙三年题准:失察私

    铸“该州县官并吏目、典史、卫所官各降三级调用;知府、直隶知州、捕盗厅官各降一级调用。司道、都司各罚俸一年,督抚罚俸六个月,运使照司道例,分司照知府例,大使照典史例议处。” 康熙四年

    《大清会典》。户部钱法凡禁令,康熙四年题准:官员不

    “能疏通钱法、仍将旧钱、废钱搀和行使” 者,“督抚”

    一起罚俸三个月,二起罚俸六个月,三起罚俸一年。司道都司,一起罚俸六个月,二起罚俸一年,三起降一级。留任知府、直隶知州,一起罚俸一年,二起降一级,三起降二级,俱留任。州、县卫所官,一起降二级,二起降四级,俱调用。三起革职。

    康熙六年

    《大清会典》。“户部钱法,凡设官监铸,康熙六年复开。”各

    省炉座。添设苏州、巩昌等处铸局,照式铸字。苏州“苏” 字、湖南“南” 字、巩昌“巩” 字、广东“东” 字、广西“桂” 字、四川“川” 字、贵州“贵” 字。

    康熙七年

    《大清会典》:户部钱法凡搭放,康熙七年覆准存留驿。

    站官役俸工杂支等项、俱照银七钱三例收放制钱。该督抚查取所属征收流水底簿磨对。年终将收放数目造册报部。如奉行不力。指名题参

    凡禁令康熙七年题准、搀和私钱、十文以上、照例治罪。九文以下、仍枷责、免流徙 又题准、私铸人、邻佑不分知情与不知情、枷号一个月、责四十板、徒一年

    康熙九年

    《大清会典》“户部钱法,凡设官监铸,康熙九年停。”江宁

    苏州、江西、湖广、福建、山东、山西、河南、陕西、甘肃、四川、广东、广西、云南、贵州厂局。

    凡禁令。康熙九年题准、“贩卖搀和私钱、五城御史、各该抚不行察参者一起罚俸三个月。二起罚俸六个月。三起罚俸九个月。四五起罚俸一年六起以上降一级留任”

    康熙十年

    《大清会典》“户部钱法凡设官监铸,康熙十年停。”蓟、密。

    宣三镇局 、又题准:废钱尽数交官,每斤给价六分五釐

    凡搭放,康熙十年,令直省存留钱粮,照数收钱,上下通行,方无壅滞。有不收制钱者,以违制论。凡禁令,康熙十年题准:行使废钱,被人首告者,废钱入官,制钱给赏。首告之人,本犯枷示,系旗下,鞭五十,系民,责二十板。

    康熙十二年

    《大清会典》。“户部钱法凡禁令,康熙十二年覆准销毁。”

    制钱者,犯人与失察官员,俱照《私钱》例治罪。官员拿获,每一起纪录一次,至四起加一级。傍人首告者,所获铜一半入官,一半给赏。除红铜锅及现存铜器不禁外,其铸造一应铜器,止许五斤以下。违禁者,系官革职,系旗下人,枷号一个月,鞭一百,系民,责四十板,流三千里。所获铜入官,骁骑校失察,照知县例,佐领照知府例,参领照司道例,都统、副都统照巡抚例议处。《拨什库》每一起鞭一百。

    康熙十三年

    《大清会典》。“户部钱法凡设官监铸,康熙十三年停。”浙

    江钱局

    康熙十四年

    《大清会典》“户部钱法凡设官监铸,康熙十四年停临。”

    清钱局

    凡采铜。康熙十四年议准、“产铜及白黑铅处所、有民具呈愿采、该督抚选委能员、监管采取。若地方官不准愿采之民、赴部控告、查果采得铅铜者、将不准采取之官革职”

    康熙十八年

    九月十三日

    上谕大学士索额图、明珠、李霨、冯溥、学士噶尔图佛。

    伦项景襄、“今闻钱法渐弛。鼓铸收铜等项滋生弊端以致制钱日少价值腾贵著户工二部都察院堂官。同诣钱局亲察每铸钱一文必重一钱应作何釐剔弊端。俾制钱充裕。永可遵行着彻底确察。逐一定议具奏至于部院衙门各处所有废铜器皿毁坏铜钟及废红衣大小铜炮并直隶各省所存废红衣大小” 铜炮。著尽行确察。解部鼓铸

    《大清会典》。户部钱法凡设官监铸,康熙十八年议准。

    复“令湖广鼓铸 。” 又议准“令满右侍郎一员公同督理钱法。”

    凡采铜:康熙十八年覆准:“各省采铜铅处,令道员总理,府佐、分管州县官专司任民采取,八分听民发卖,二分纳官造册,季报近坟墓处,不许采取。事有未便,该督抚题明停止。道厅官如得税铜铅,每十万斤纪录一次,四十万斤加一级。州县官得税,每五万斤纪录一次,二十万斤加一级。所得多者,照数议叙。上司” 诛求逼勒者,从重议处。其采取铜铅,先听地主报名采取。如地

    “主无力,听本州县人报采,许雇邻近州县匠役。如有越境采取并衙役扰民,照光棍例治罪。” 康熙十九年

    《大清会典》户部钱法凡设官监铸,康熙十九年议准。

    令满、汉科道官各一员稽察钱局,一年轮差。又覆准:漳州府设炉鼓铸,背铸“漳” 字。

    凡禁令康熙十九年议准、“搀和废钱” 旧钱行使者,系民责四十板、枷号一个月。系旗下人、鞭一百、枷号一个月。废钱旧钱入官制钱、给举首之人。户部再赏银十两

    康熙二十三年

    《大清会典》户部钱法凡设官监铸,康熙二十三年议。

    准鼓铸制钱。每文足重一钱。行文铸钱。各省俱照新式鼓铸 。又议准、督理钱法堂官、及稽察科道监督司官、俱开列应差职名、题请

    钦点:

    《凡禁令》康熙二十三年议准、“钱局内炉头匠役等,有私铸小钱者,令钱法侍郎并稽察钱局科道及监督等严行查缉。如不行严拿别经发觉者俱议处 。又令五城御史巡捕三营并步军统领等,严拿盗铸私钱及销毁制钱之人。若别经发觉访获者,五城三营并步军统领官员,俱照处分钱局官员例议罪”

    康熙二十四年

    《大清会典》:户部钱法凡禁令:康熙二十四年议准:旗

    下人有犯私铸者,该管骁骑校降一级,罚俸一年,佐领降一级,俱留任。邻佑、总甲、十家长知情者,照为从例治罪。不知情者,系旗下,鞭一百,系民,责四十板,系官,降一级留任。旗下另户人,在本旗地方私铸及销毁制钱者,照例治罪。若别旗下人或民人,在该旗地方私铸,销毁失察者,《拨什库》鞭八十,步军校、骁骑校罚俸半年,佐领、步兵副尉各罚俸三个月,参领罚俸两个月,都统、副都统罚俸一个月。犯人本旗该管官俱免议。如家仆有犯,其主系官,降二级留任,系平人,鞭一百,该管官免议。赁房之主知情者,照为从例治罪。不知情者系官,降一级留任,系平人,鞭一百。其城外居住及看坟家人有犯,伊主照此例处分。若看房家人赁与他人,有犯者,家人照房主例处分,伊主免议。在屯庄处有犯,屯拨什库知情者,照为从例治罪。不知情者,鞭一百,伊主及该管官俱免议。

    康熙二十五年

    《大清会典》户部钱法,凡设官监铸,康熙二十五年覆。

    准“湖北、湖南、肇庆、云南鼓铸年终造册一次具题” :

    康熙四十四年

    五月二十日

    上谕户部:“江南不用小钱,惟江北行使皆由山东多。”

    “私铸之故,粮船及龙衣船载来北地者甚多,朕已谕织造严加察缉。今急收小钱,与众未便。惟有严禁私钱,少宽禁小钱之限期方善耳。” 康熙四十五年

    十月二十七日

    上谕大学士马齐、张玉书、陈廷敬等、山东长山县周

    “村一带俱开𬬻私铸。巡抚赵世显不禁不捕反请鼓铸大钱。若不禁私铸而铸大钱则大钱重小钱轻,小民必思射利。毁大钱而铸小钱是大不利于地方矣。今山东奸民铸小钱者甚多或地方官图利与之同事亦未可知但未挐获何可悬拟。顷差侍郎恩丕等带德州兵丁驰驿往长山、周村等处捕铸私钱之人。” 挐获之后,并私铸之𬬻,带往赵世显处示之。问:“地方现铸私钱,不禁不捕,又欲请铸大钱,何也?赵世显将何辞以对?外省督抚孰贤孰否,朕俱知之,清浊断不能掩,但不坏事,不扰地方足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