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部矫正人员训练所组织条例(废止)
立法于民国86年4月8日(非现行条文)
1997年4月8日
1997年4月23日
公布于民国86年4月23日
总统(86)华总(一)义字第 8600096710 号令
废止,法务部矫正署组织法

中华民国 86 年 4 月 8 日 制定11条
中华民国 86 年 4 月 23 日公布总统(86)华总(一)义字第 8600096710 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11 条;并自公布日施行
中华民国 105 年 5 月 3 日 废止11条
中华民国 105 年 5 月 18 日公布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500042831号令

    第一条 (立法依据)

      本条例依法务部组织法第八条规定制定之。

    第二条 (掌理事项)

      法务部矫正人员训练所(以下简称本所)掌理下列事项:
      一、监狱、看守所、少年矫正机构、少年观护所、保安处分及感训处分处所人员训练计划之研拟及执行事项。
      二、观护人、更生保护人员及少年矫正机构教师、辅导教师训练计划之研拟及执行事项。
      三、其他经法务部指定办理之训练事项。

    第三条 (各组之设置)

      本所设教务组、辅导组及总务组,分别掌理前条所列事项。

    第四条 (正、副所长之设置)

      本所置所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至第十三职等,综理所务;副所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一职等至第十二职等,襄理所务。

    第五条 (编制)

      本所置秘书一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至简任第十职等;组长三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辅导员五人至七人,专员三人至六人,职务均列荐任第六职等至第八职等;组员七人至十人,职务列委任第五职等或荐任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操作员一人至三人,职务列委任第四职等至第五职等,其中一人得列荐任第六职等;办事员二人至六人,职务列委任第三职等至第五职等;书记一人或二人,职务列委任第一职等至第三职等。

    第六条 (专任、兼任讲座之聘任)

      本所置专任讲座三人至六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一职等至第十二职等,担任教学及研究工作;并得聘兼任讲座若干人,担任教学。

    第七条 (人事管理员之设置)

      本所置人事管理员一人,职务列委任第五职等至荐任第七职等,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八条 (会计员之设置)

      本所置会计员一人,职务列委任第五职等至荐任第七职等,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并兼办统计事项。

    第九条 (人员选用)

      第四条至第八条所定列有官等职等人员,其职务所适用之职系,依公务人员任用法第八条之规定,就有关职系选用之。

    第十条 (办事细则)

      本所办事细则,由本所拟订,报请法务部核定。

    第十一条 (施行日)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