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部矫正署组织法
立法于民国99年8月19日(现行条文)
2010年8月19日
2010年9月1日
公布于民国99年9月1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900224451号令
有效期:民国100年(2011年)1月1日至今

中华民国 99 年 8 月 19 日 制定9条
中华民国 99 年 9 月 1 日公布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900224451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9 条;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华民国 100 年 1 月 1 日施行中华民国九十九年十二月十六日行政院院授研综字第0992261615号函同意自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一条 (设立目的)

      法务部为规划矫正政策,并指挥、监督全国矫正机关(构)(以下简称矫正机关)执行矫正事务,特设矫正署(以下简称本署)。

    第二条 (职掌事项)

      本署掌理事项如下:
      一、矫正政策、法规、制度之规划、指导及监督事项。
      二、矫正机关收容人调查分类、鉴别之规划、指导及监督事项。
      三、矫正机关收容人教化、性行考核、辅导、教导、教务、训导、社会工作、累进处遇、假释、撤销假释之规划、指导及监督事项。
      四、矫正机关收容人卫生、药瘾治疗、戒护之规划、指导及监督事项。
      五、矫正机关收容人作业、技能训练之规划、指导及监督事项。
      六、矫正机关之设置、裁撤、整并、人力调配与其他以拘束人身自由为目的保安处分处所之规划、指导及监督事项。
      七、矫正机关设置补习学校与进修学校分校之规划、指导及监督事项。
      八、矫正人员教育、训练、进修、考察之规划、指导及监督事项。
      九、矫正资料之搜集、整理及研究编译事项。
      十、矫正管理资讯系统之规划、建置、推动及监督事项。
      十一、其他有关矫正事项。

    第三条 (正副署长之设置)

      本署置署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三职等;副署长二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

    第四条 (主任秘书之设置)

      本署置主任秘书,职务列简任第十一职等。

    第五条 (矫正机关之设立)

      本署设监狱、看守所、戒治所、技能训练所、少年观护所、少年矫正学校、少年辅育院等矫正机关。

    第六条 (职务列等及员额配置另定之)

      本署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七条 (相关法律未及配合废止或修正不再适用)

      监狱组织通则看守所组织通则法务部戒治所组织通则法务部技能训练所组织条例法务部矫正人员训练所组织条例少年观护所设置及实施通则少年矫正学校设置及教育实施通则少年辅育院条例于本法施行时,未及配合废止或修正者,其涉及第五条矫正机关组织事项之规定,于本法施行后,不再适用。

    第八条 (经费调整支应)

      本署筹备及成立,因调配人力移拨、整并员额及业务所需之各项经费,得由移拨、整并机关在原预算范围内调整支应,不受预算法第六十二条及第六十三条规定之限制。

    第九条 (施行日)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