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六十一‧表六 王临川集
卷六二‧论议一
卷六十三‧论议二 

    郊宗议(伏奉圣问,撰议缴进。)

    问:郊祀后稷以配天,宗祀文王于明堂以配上帝。二者皆配天也,或于郊之圜丘,或于国之明堂;或以冬之日至,或以季秋之月;或以祖,或以祢;或曰配天,或曰配上帝。其义何也?

    对曰:天道升降于四时。其降也,与人道交;其升也,与人道辨。冬日,上天与人道辨之时也,先王于是乎以天道事之;秋则犹未辨乎人也,先王于是乎以人道事之。以天道事之,则宜远人,宜以自然,故于郊、于圜丘;以人道事之,则宜近人,宜以人为,故于国、于明堂。始而生之者,天道也;成而终之者,人道也。冬之日至,始而生之之时也;季秋之月,成而终之之时也。故以天道事之,则以冬之日至;以人道事之,则以季秋之月。远而尊者,天道也;迩而亲者,人道也。祖远而尊,故以天道事之,则配以祖;祢迩而亲,故以人道事之,则配以祢。郊天,祀之大者也,遍于天之群神,故曰以配天;明堂则弗遍也,故曰以配上帝而已。

    夫天与人异道也,天神以人事之,何也?

    曰:所谓天者,果异于人邪?所谓人者,果异于天邪?故先王之于人鬼也,或以天道事之,“萧合稷黍,臭阳达于墙屋”者,以天道事之也。呜呼,天人之不相异,非知神之所为,其孰能与于此?

    此礼也,尚矣。孔子何以独称周公?

    曰:严父配天者,以得天为盛,天自民视听者也,所谓得天,得民而已矣。自生民以来,能继父之志,能述父之事而得四海之欢心,以事其父,未有盛于周公者也。

    答圣问赓歌事

    臣闻叙有典,秩有礼,命有德,讨有罪,皆天命也。人君能敕正则治,不能敕正则乱,所以敕之不可以无,其为一也。然为于可为之时,则治;为于不可为之时,则乱。故人君不可以不知时。时有难易,事有大细,为难当于其易,为大当于其细,几者事细而易为之时也,故人君不可以不知几。帝庸作歌曰:“敕天之命,惟时惟几。”此之谓也。人君虽知此,然贤臣不心悦而服从,则不能兴事造业而熙百工,乃歌曰:“股肱喜哉,元首起哉,百工熙哉。”此之谓也。夫欲股肱之喜,盖有其道矣。盖人君率其臣作而兴事,在明乎善而已。明乎善,在所为法以示人者当。所为法以示人者当,乃股肱之所以喜也。股肱喜而事功成,事功成而能屡省以不怠废。此又股肱之所以喜也。为是者,在钦而已矣。皋陶拜手稽首,扬言曰:“念哉!率作兴事,慎乃宪。钦哉!屡省乃成。钦哉!”此之谓也。盖宪者,为法以示人之谓也。所为法以示人者,当率法慎为能,然钦慎而不明乎善,亦何能济?故人君者,以明乎善为难。苟明乎善矣,则人臣孰敢为不善?人臣无敢为不善,事其有不治者乎?乃赓载歌曰:“元首明哉,股肱良哉,庶事康哉。”此之谓也。人君不务近其人论先王之道以自明,而苟欲以耳目所见闻,总天下万事而断之以私智,则人臣皆将归事于其君,而不任其责。淫辞邪说并至,而人君听断不知所出。此事之所堕也。又歌曰:“元首丛脞哉,股肱惰哉,万事堕哉。”此之谓也。然则人君欲股肱良而庶事康,不在乎他,在明乎善而已。明乎善,不可以责诸人也。伏惟天锡陛下以尧、舜之材,自秦、汉以来欲治之主,固未有能仿佛者,然百工未熙、庶事未康者,殆所谓近其人论先王之道以自明者,尚有所缺,而非可以他求也。臣昨日蒙德音喻及《尚书》赓歌之事,而愚憧仓卒,言不及究,故敢复具所闻以献,伏惟圣心加察。幸甚。

    看详杂议

    臣今月二日至中书,曾公亮传圣旨以《杂议》一卷付臣看详,臣谨具条奏如后。

    议曰:官有定员,则进趣虽多,不能为滥,宜定台、省、监、寺之员。须有缺然后用。

    臣某曰:今之台、省、监、寺之官,虽名曰职事官,而实非前代之所谓职事官,而与前代刺史等所带检校官无以异。前代检校官之类,亦不能定员,待有缺然后拟。前代所谓职事官,即今所谓差遣是也。今之差遣,固已有定员,须有缺然后用人矣。若欲令今所谓职事官亦有定员,则今职事官以差遣员数校之,几至两倍,而有功有考当陟者,又未有以御之。欲有定员,所谓可言而不可行者也。

    议曰:内外之官,正其名称,出则正刺史、县令之名,入则还台、省之名。

    臣某曰:前代有勋官,有散官,有检校官,有职事官。勋官、散官,当其有罪,则皆得议请减,而应免官则又可以当官;而检校官与今行守之官无异,故朝廷与夺,皆足以为人荣辱利害。今散官、勋官、检校官,既不足以为人荣辱利害,为人荣辱利害者,唯有职事官与差遣而已。今若令内外官正其名称,出则正刺史、县令之名,入则还台、省之名,则是丞郎知州谓之刺史,京朝官知州亦谓之刺史,不知职事官之贵贱,何以别乎?又其禄秩位次,不知当复如何?若同之则理不可行,若不同则与未名之时又何以异?臣以为今州郡长吏谓之知州,非不正名,所领职事官,乃与前代刺史等带检校官无异,何伤于正名而欲改之乎?且汉以丞相史刺察州郡,谓之刺史,今欲名州郡长吏为刺史,则何得谓之正名?

    议曰:罢官而止俸。

    臣某曰:文王治岐,仕者世禄,武王克商,庶士倍禄。盖人主于士大夫,能饶之以财,然后可责之以廉耻。方今士大夫所以鲜廉寡耻,其原亦多出于禄赐不足,又以官多员少之故。大抵罢官数年而后复得一官。若罢官而止俸,恐士大夫愈困穷而无廉耻。士大夫无廉耻,最人主所当忧。且邦财费省之大原,乃不在此。议者但知引据唐事,乃不知唐时官人俸厚,故罢为前资,未至困乏。今官人俸薄,则与唐时事不得同。且不吝于与人以官,而欲吝于与官以禄,非计之得也。

    议曰:以釐务实日并为三年,以叙磨勘之法,以符考绩之义。

    臣某曰:今欲以釐务实日并为三年,以叙磨勘之法。窃以为不釐务者,非人情之所欲也;釐务者,非人情之所苦也。今等之无功,而釐务则计日得迁,等之无罪,而不釐务则不得计日而迁,恐未足以符考绩之义,而适足以致不均之怨也。且黜陟之法,务在沮劝罪功,不知立法如此,有何沮劝?

    议曰:置兵部审官院。

    臣某曰:崇班以上置兵部审官院,此恐可议而行。然崇班以上差遣,尽付之兵部则不可行,当约文字之法,相度所任轻重缓急,有付之审官者,有属之枢密者。至于磨勘,则官视卿、监以下,皆付之兵部审官可也。

    议曰:置兵部流内铨,以代三班及置南曹。

    臣某曰:三班院无以异于兵部流内铨,何必以代三班乎?今三班自无缺事,而又增置南曹,则非省官之意。

    议曰:废江淮荆浙发运使。

    臣某曰:江淮荆浙发运使尝废矣,未几复置者,以不可废故也。盖发运使废,则其本司职事,必令淮南转运使领之。淮南转运所总州军已多,地里已远,而发运司据六路之会,以应接转输及他制置,事亦不少。但以淮南转运使领发运,则发运一司事多壅废。此盖其所以废而复置也。臣比见许元为发运使时,诸路有岁歉米贵,则令输钱以当年额,而为之就米贱路分籴之,以足年额。诸路年额易办,而发运司所收钱米常以有馀,或以其馀借助诸路缺乏,其所制置利便,多如此类。要在拣择能吏以为发运而已,废之不为便也。

    议曰:废都水监。

    臣某曰:都水监亦恐不可废。今议者以谓此三司判官主领之时,事日烦,费日广,举天下之役,其半在于河渠堤埽,故欲废之,此臣之所未喻也。朝廷以为天下水利领于三司,则三司事丛,不得专意,而河渠堤埽之类,有当经治,而力不暇给,故别置都水监。此所谓修废官也。官修,则事举;事举,则虽烦何伤?财费,则利兴;利兴,则虽费何害?且所谓举天下之役半在于河渠堤埽者,以为不当役而役之乎?以为当役而役之乎?以为不当役而役之,则但当察官吏之不才,而不当废监;以为当役而役之,则役虽多,是乃因置监故吏得修其职而无废事也,何可以废监乎?且今水土之利,患在置官不多,而不患其冗也。

    议曰:合三部勾院。

    臣某曰:三部勾院臣未知其详,然恐由近岁三司帐籍钩考之法大坏而不举,故三司勾院有事简处。若不然,则此三部勾院,理不可合。

    议曰:提举百司不当用内制,但用如张师颜者。

    臣某曰:提举百司多用内制,而今患其与三司并行指挥,库务异同难禀。臣以为唯权均体敌,乃可以相检制。事有异同,则理有枉直。近在阙门之外,则非理皆得上闻。库务官司,亦何嫌于难禀?今若只用如张师颜者一人,与三司表里纲纪细务,则恐与三司权不均,体不敌。虽足以纲纪细务,而三司措置,百司失理,莫能与之抗议。今使内制一人总其权以敌三司,又使如张师颜者一人躬亲点检细事,小既足以究察诸司奸弊,大又足以检制三司,如此处置,未为失也。若以为费而当省,则提举百司于内制,但为兼职,废之何所省乎?

    议曰:废宫观使副都监。

    臣某曰:宫观置使、提举、都监,诚为冗散。然今所置,但为兼职,其有特置,则朝廷礼当尊宠,而不以职事责之者也。废与置,其为利害亦不多。若议冗费,则宫观之类自有可议,非但置使、提举、都监为可省也。

    议曰:外则并郡县。

    臣某曰:中国受命至今百馀年,无大兵革,生齿之众,盖自秦、汉以来莫及。臣所见东南州县,大抵患在户口众,而官少不足以治之。臣尝奉使河北,疑其所置州县太多,如雄、莫二州,相去才二十馀里。闻如此者甚众。其民徭役固多,财力凋弊,恐亦因此。然臣不深知其利害,不敢有言。

    议曰:诏执事之臣下逮有司,俾行审官铨选之职,稍稍宽假,使时有简拔。

    臣某曰:今朝廷使监司守倅及知杂以上,各以所知同罪荐举人材,其尚患所举不如举状。今若令有司行审官铨选之职,时有简拔,臣恐以一二人之耳目不足以尽天下之材,而所简拔不足以塞士大夫之非议,又其所任或不免交私,则于时政徒有所损而已。

    议曰:择判司簿尉三考四考有两纸三纸举状者引对,给笔札,条为治目,不拘文辞,咸以事对。命官考验,有理趣者,除县令。三考绩效有闻,委提刑、转运上其实状,除京官。再入两任知县,如政绩显白,与减一任通判,便除知州。

    臣某曰:议者以为近世县令最卑,有出身三考,无出身四考,不问其人材如何,但非赃犯,则以次而授焉,甚非重民安本之谊。臣以为今有出身三考,无出身四考,皆有三人举主,乃得为县令,非不问其人材如何而特以次授也。盖近岁朝廷举令之法最善,故近岁县令亦稍胜于往时。但朝廷诱养之道未纯,督察之方未尽。大抵人才难得,非特县令乏人。今议者欲择判司簿尉三考四考有两纸三纸举状者引对,欲除以为令,则与举令之法无甚异也。若欲以笔札条对,求治民之材,臣恐不必得治材之实,但得能文辞谈说者尔。又以为绩效有闻,则提刑、转运上其实状,即除京官。若令提刑、转运举者至于五人,而后与转京官,则得转京官者少;若但要提刑、转运举状,不必五人而后转,则如此选擢之人,何以知其贤于举令,而遽优异之如此!又以为两任知县,政绩显白,与减一任通判,便除知州。不知政绩如何而可以谓之显白?若有殊尤可赏,则朝廷自当选擢及有升任指挥,若不足以致选擢及升任指挥,则其政绩不为甚异。政绩无甚异,而更不用关升之法,便减一任通判,与除知州,臣恐入知州者愈冗,而所除又未必贤。

    右臣所闻浅陋,不足以知治体,谨具条奏,并元降《杂议》封上,取进止。


    详定十二等议

    起居舍人司马光起请:“旧官九品之外,别分职任差遣为十二等,以进退群臣。十二等之制,宰相第一,两府第二,两制以上第三,三司副使、知杂御史第四,三司判官、转运使第五,提点刑狱第六,知州第七,通判第八,知县第九,幕职第十,令录第十一,判、司、簿、尉第十二,其馀文武职任差遣,并以此比类为十二等。若上等有缺,则于次之中择才以补之。”奉圣旨,两制详定闻奏。王圭等详定司马光起请,难尽施行外。致治之要,在任官之久。欲乞知州,令满三年为一任;通判人缘审官院见今员多缺少,候将来差遣得行亦别取指挥;知县人今后初入者,并满六周年方入通判。仍乞下审官详定条约闻奏”者。臣愚以谓司马光十二等之说,王圭等所议,知州三年为一任,知县六年方入通判,亦无补于官人失得之数。朝廷必欲大修法度,甄序人材,则以至诚、恻怛、求治之心,博延天下论议之士,而与之反复,必有至当之论,可施于当世。凡区区变更而终无补于事实者,臣愚窃恐皆不足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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