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宋通鉴长编纪事本末/卷126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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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行取士
大观元年三月甲辰,诏:“以八行取士 —— 善父母为孝,善兄弟为悌,善内亲为睦,善外亲为姻,信于朋友为任,仁于州里为恤,知君臣之义为忠,达义利之分为和。孝悌忠和为上,睦姻为中,任恤为下。”【《实录》有】 诏曰:“学以善风俗、明人伦,而人材所自出也。今有教养之法,而未有善俗明伦之制,殆未足以兼善天下。孔子曰:‘其为人也孝悌而好犯上者鲜矣,不好犯上而好作乱者,未之有也。’盖设学校、置师儒,所以敦孝悌;孝悌兴,则人伦明;人伦明,则风俗厚;风俗厚,则人材成,刑罚措。朕考成周之隆宾,兴万民以六德六行,否则威之以不孝、不悌之刑。比已立法,保任孝悌、睦姻、任恤、忠和之士,去古绵邈,士非里选,习尚科举,不孝不悌,有时而容,故任官临政,趋利犯义,诋讪贪污,无不为者,此官非其人,士不素养故也。近因馀暇,稽《周官》之书,制为法度,颁之学校,明伦善俗,庶几于古。
- 一、诸士有善父母为孝、善兄弟为悌、善内亲为睦、善外亲为姻、信于朋友为任、仁于州里为恤、知君臣之义为忠、达义利之分为和。
- 一、诸士有孝、悌、睦、姻、任、恤、忠、和八行,见于事状,著于乡里者,耆邻保伍,以行实申县,县令佐审察,延入县学,考验不虚,保明申州如令。
- 一、诸士八行:孝、悌、忠、和为上;睦、姻为中;任、恤为下,士有全备八行,保明如令,不以时,随奏贡入太学,免试,为太学上舍。司成以下引问考验,较定不诬,申尚书省取旨,释褐命官,优加擢用。
- 一、诸士有全备上四行,或不全一行而兼中等二行,为州学上舍上等之选;不全上二行而兼中等一行,或不全上三行而兼中二行者,为上舍中等之选;不全上三行而兼中等一行,或兼下一行者,为上舍下等之选;全有中二行,或中等一行而兼下一行者,为内舍之选;馀为外舍之选。
- 一、诸士以八行中三舍之选者,上舍贡入外舍,在州学半年不犯第二等罚,升为上舍,外舍一年不犯第三等罚,升为内舍[1],仍准上舍法。
- 一、诸士以八行中上舍选而被贡入太学者,上等在学半年不犯第三等罚,司成以下考验行实闻奏,依太学贡士释褐法,取旨推恩;中等依太学上等法,待殿试推恩;下等依太学中等法。
- 一、诸士以八行中选在州县,若太学免试,补为诸生之首,选充职事及诸斋长谕。
- 一、诸士以八行考士为上舍上等,其家依官户法,中下等免户下支移、折变,借倩身丁,内舍免支移身丁。
- 一、诸谋反、谋叛、谋大逆〈 子孙同 〉及大不恭、诋讪宗庙、指斥乘舆,为不忠之刑;恶逆诅骂告言祖父母父母、别籍异财、供养有阙、居丧作乐、自娶、释服匿哀,为不孝之刑;不恭其兄、不友其弟,姊妹叔嫂相犯罪杖,为不悌之刑;杀人、略财、放火、强奸、强盗,若窃盗杖及不道,为不和之刑;谋杀及略卖缌麻以上亲、殴大功尊长小功尊属,若内乱,为不睦之刑;诅骂、告言外祖父母与外姻有服亲、同母异父亲,若妻之尊属相犯至徒、违律为婚、停妻娶妻,若无罪出妻,为不姻之刑;殴受业师、犯同学友至徒,应相隐而辄告言,为不任之刑;诈欺取财罪杖,告嘱耆邻保伍,有所规求避免,或告事不干已,为不恤之刑。
- 一、诸犯八刑,县令佐、州知通以其事自书于籍,报学。应有入学,按籍检会施行。
- 一、诸士有犯不忠、不孝、不悌、不和,终身不齿,不得入学;不睦十年,不姻八年,不任五年,不恤三年,能改过自新不犯罪而有二行之实,耆邻保伍申县,县令佐审听入学;在学一年又不犯第三等罚,听齿于诸生之列。”
六月庚午,御笔令诸州学以御制八行八刑刻石,从江东转运副使家彬奏请也。
八月庚午,资政殿学士、中太一宫使兼侍读郑居中乞以所赐御书八行八刑模刻于石,立之学宫,从之。
十二月壬午,御笔:“八行八刑之士,所在皆得以名闻,不限在学不在学,令学制局申明行下。”从提举福建路学事陈汝锡奏请。
四年正月庚子朔,中丞吴执中言:“窃闻迩来诸路以八行贡者 —— 如亲病割股,或对佛燃顶,或刺臂出血,写青词以祷,或不茹荤,常诵佛书,以此谓之孝;或常救其兄之溺,或与其弟同居十馀年,以此谓之悌;其女适人,贫不能自给,取而养之于家,为善内亲;又以婿穷窭,取而教之,为善外亲,此则人之常情,仍以一事分为睦姻二行。常一遇歉岁,率豪民以粥食饥者,而谓之恤,夫粥食饥者,乃豪民自为之而已,独为之恤可乎?又有尝收养一遗弃小儿者、尝救一跛者之溺以为恤,如此之类,不可遽数。伏愿下之太学,俾长贰、博士考以道义,别白是非,澄去冒滥,勿使妄进。申饬天下郡县长吏及学事司,审察考验,要皆得行实,有其人则必公举,无其人勿以妄贡,务在奉承诏旨,不失法意而已。”从之。
政和元年十一月乙酉,京畿提举学事林震乞自今应以八行延入县学者,并依州学外舍生例给食,从之。
三年闰四月甲寅,诏八行许添差诸州教授,从奉议郎王愈奏议也。
七月己亥,新提举永兴军路学事施坰言:“陛下制为八行法,行之累年,士以行实闻于朝廷,载在仕版,己足以劝矣。尚取行实之尤异者,旌其门闾,使乡里至愚者皆知迁善远罪。”从之。
三年九月癸酉[2],诏:“八行人多占学额日久,致妨士人入学,可依条限贡发施行。”
六年十二月甲戌,臣寮上言:“欲乞今后八行预贡之人,必与诸州贡士混试太学上舍,俟其中选,然后随所中等第,与之升舍,应所推恩如上舍法。不中选者,还之本贡。”手诏依所奏。
重和元年八月丁巳,御笔:“诸州添差八行教授,自今许添大藩,不预执事。”
州县学 〈武学 附〉
崇宁元年八月甲戌,右仆射蔡京谓以:“学校为今日先务,乞天下并置学养士,如允所请,乞先次施行。
- 一、乞罢开封府解额,除量留五十人充开封府上著人取应外,并改充天下贡士之数,所有诸州军额,各取三分之一添充贡士额。
- 一、乞天下并置学养士,郡小或举人少,则令三二州学者聚学于一州。
- 一、乞置州学,并差教授二员。
- 一、乞增置田业养士,应本路常平户绝土田物业契勘合用数拨充,如不足,以诸色系省官田宅物业补足。
- 一、乞以三舍考选法遍行天下,听每三年贡入太学上舍试,仍别为号令为三等,若试中上等,补充太学上舍,试中中等,补充下等,试中下等者,补充内舍,馀为外舍生。虽补止及中下等,或不及等,及科举遗逸而学行为乡里所服,委知州、通判、监司,依贡士法贡入,委祭酒、司业、博士询考得实,当议量材录用。
- 一、乞令郡守监司保任贡士,若贡士到太学试中上等,及考选升舍人多,即等第立法推赏。
- 一、乞诸县置学于本县,委令佐擘画地利及不系省杂收钱内桩充费用。
- 一、乞学生自县学考选升州学。
- 一、乞州县并置小学。
- 一、乞并立学生在学升黜法。
- 一、乞外任官子弟许入学,取应在外官子弟亲戚法。不合在本处取应者,许随处入学,即不升补与贡。在学迨及一年,给公据,许赴太学取应国子监解名。
- 一、乞州县学职掌学谕、学长,许差特奏名人。
- 一、乞禁不得教学生非经、史、子书文字。”
诏令讲议司立法颁降,仍差将作少监李诫于城南门外踏逐,修置外学。
十二月丁丑,诏:“诸邪说诐行,非先圣之书,并元祐学术政事,不得教授学生,犯者屏出。”诏:“诸路教授序官外,官小者,并在本州录事参军之上。其供给:承务郎以上依佥判,馀依职官例。”戊寅,宰臣蔡京等上《诸路州县学敕令格式》,乞镂板颁降,从之。尚书右仆射蔡京等言:“臣等昨具陈乞诸路置学养士,伏承诏旨,令讲议司立法施行。谨以元陈请画一,并参酌太学敕令格式,取其可以行于外者,修立成《诸路州县敕令格式》,并一时指挥,凡十三册,谨缮写上进以闻。如得允当,乞下本司镂板颁行。其看详者,乞送国子监收掌。所有今日以前应州县学校条件,已系新书收载者,更不行用。”诏疾速镂板颁行。
二年正月甲申,诏:“诸路教授自外任移者,除依条通理考任,许就仕陞改,其教导有方,贡试如法者,仍听保明再任,内广南路应陞改者,减举主一人。”辛丑,诏:“学校长善育材,无以文胜质;选贤兴能,无以私挠法。毋恪于始而怠于终,毋便己私而挠官事。”
三月乙酉,讲议司言:“诸路州学生,以前举终场人数二百人以上,以一百人为额,数少者,以二州或三州并附一州聚学。今聚学尚有不及二百人之处,即于法未有定额,欲将所并聚学并旧有教授不及二百人之处,听以前举终场三分之二立为定额。其上舍、内舍及拨定人,葢视一百人之额,得随数减定。”从之。
四月戊午,诏:“提举司每路教授及十人以上者,岁举改官增三人,不及者一人,不许举他官。有能训导学生中太学上舍数及八分者,提举学事官保明以闻,国子监验实,依太学博士正录法改官。”庚午,诏国子监印书,赐诸州县学。
五月庚辰,户部言:“提举学事司乞州县学之费,通一路财用应副。”从之。戊子,诏:“不置教授州军置学处,学生以百人为额。”
六月丙辰,诏:“县学生不及二十人处,许依州学例,并附邻近大县一处教养。”
八月丙寅,讲议司言:“县学格内,三旬所试,乞改为月试,季一周之孟月试义,仲月试论,季月试策。”从之。
三年正月己丑,诏:“诸路增养县学弟子员,大县五十人,中县四十人,小县三十人。”癸丑,中书省:“勘会天下已置学养士,士在学校,月书季考,行艺纯备,方与入贡,其选颇艰,而科举取一日之长,人乐侥幸,众易以趋,故异意与怠惰之人多惮于入学,甚失朝廷教养之意。”诏“:五路学生在州学一年,方许取应,馀路在学半年,仍通县学月日,即取应人众而学校所养数少,虽令在学半年,其不在学之人尚多者,仰学事司较量相度闻奏。”辛丑,诏:“季考月书乡举里选之法,以其间有未便事节,近已委有司别行讲究。虑修立法度忽遽,未易成就,犹须宽假岁月,精加考求,期于协顺人情,选拔寒乡 俊而后已。所有后来科场,可更令参以科举取士一次,使远方举人知悉。”
三月壬寅,奉议郎黄辅国言:“元丰中,太学生休假日,引诣武学射厅习射,绍圣尝著为令。乞颁其法于诸路州学。”从之。朝奉大夫、直龙图阁、成都府路转运副使季孝广,迁一官,以点检邛州学生费乂、韦直方、绵竹县学生庞汝翼答策,诋讪元丰政事故也。乂、直方、汝翼,并送广南编管,永不得入学。
六月丙午,诏诸路州军未曾置学处,并置学。
七月庚子,诏诸路知州、通判,并增入“主管学事”四字。
八月戊午,诏诸路:“应缘学校奉行违慢,令监司纠察,申尚书省。”辛酉,醴州醴陵县学生季邦彦,特送五百里外编管,元考校长谕屏出学,荆湖南路转运判官兼提举学事元书,言邦彦试卷言涉谤讪也。
九月癸未,诏:“诸路应副修盖学舍了毕,提举学事及州县官各与减磨勘年有差。”壬辰,诏:“诸州别为斋舍教养材武之士,随人数多寡,许令入学,并依进士法,其考选、校试、升补,取今武学条制,看详修定颁下。”
十一月丙申,祀昊天上帝于圜丘,以太祖皇帝配,礼毕,大赦,诏:“今来兴建学校,废罢科举,欲考士素行,以绝幸冒,务得实材。然虑州县未能奉承诏令,人未劝向,尚有遗逸。致多士未尽在学,或艰于考选校定,所取上舍、内舍生,不敷额数,或学宇卑陋,食饮疏薄,未足以称朕教养待士之意。已差提举学事官分诣天下,仰疾速遍行所部,推原法意,有不如令者,按罪以闻,除将来科举一次外,并由学校升贡。”
四年闰二月辛未,诏:“应诸路州学,据学粮馀数,额外增养学生,并依额内人条例施行。”壬午,诏:“诸州县生徒试补入学,经试终场及自外舍陞内舍者,免身丁,内舍仍免借,升上舍,即依官户法。”
九月己亥,制曰:“朕闻先王成人有德,小子有造。今天下承平休养日久,垂髫幼稚,在所乐育。仰学事司、州县长吏,多方劝谕,令入小学,依大学例量合支数,破与饮食。其考选校试之法,仰三省措置取旨,庶几有造之时。”
十二月乙亥,尚书省言:“诸路学校各已就绪,其所贡人,今来中选多旧日科举遗落老成之士,乡举里选之效,已见于此。士之在学,月书季考,苟有成材,理当不俟岁月,便合入贡。今仿《周官》每岁考德行道艺,三年大比之意,为岁贡之制,俟满三岁,则赴殿试,第其高下推恩,庶使士益知勉。”诏大司成兼侍讲薛昂等看详增损,修立条约以闻。从之。【送昂等看详,乃十月二十七日圣旨。为岁贡之制,乃尚书省建议薛昂等看详增损耳,非昂等创为也。《实录》删修失实,今改正】
五年三月[3]丁未,诏:“去年正月指挥诸州添置武学,教养武士,至今逾年,教养每州无几,而月有按试弓马,考校程文,使教官不得专意儒学;又管勾按试兵官、教头皆有添给食钱,官中旋置鞍马,盖造马屋,营葺射圃,百端糜费,有虚名无实效,可罢去。”
七月庚子,诏曰:“学校以善风俗人伦,治则兴,乱则废,非特教养而已也。乃者亲诏有司,以月书季考之密,退送烦劳,待养有妨,未当士心,故令考正。若罢县学,则士非里选;废学粮,则人无所养;减教授则无师,并提举则无总,名存实废,甚非教育之本。朕恭览熙宁诏书,以俟兴建学校,然后讲求三代所以教育选举之法,施于天下,则庶几可复古矣。复乡举里选,布之天下,以追三代之隆,神考之志也,而各减废,于朕继述之孝,其可得乎?其县学、提举官、学田粮、教授并各依旧。退送者,更展一试,特给假,许不限次数,以优士之在学者。《诗》不云乎‘君子能长育人材,则天下喜乐之矣’。咨尔多士,宜体朕意。”甲辰,诏:“已降指挥举行学制,比阅前后法令犹未备,虑失士心,或因而烦扰,有害学政,可依下项 ——
- 一、天下学生既令岁贡,将来入贡,其数必多,所有辟雍并令依旧,仍依崇宁四年十二月以前指挥施行。
- 一、退送学生既展一年,俟之不为不久,待之不为不尽。比览科举旧法,有因赦理举,许特奏名推恩之法;学生贡至辟雍,三试退送,未有理举推恩之文。退送之人所以患无归,学生贡至辟雍,试不中退送者,并与理为到省举送,依例施行。”
九月乙卯,学制局言:“臣等检会崇宁三年九月二十三日朝旨,诸州学别为斋舍教养武士,续有条画颁下诸路,后来入学之人已多,昨因今年二月[4]废罢,寻未曾复置。臣等伏睹御制学校新法,内一项逐州解额,五路已有指挥,十人取一名,可令以前榜所解额,于数内以一分充贡武士额。臣等未审今来立教养武士法,合依旧遍行天下,或止于三路五路施行?乞降睿旨,别具合措置事件闻奏。”御笔:“山西出将,气俗使然,所当先者,平治之时,武不可废,可依已降指挥,置武士斋,仍以所给解额,取一分充贡额,无则贡文士。”
十一月乙巳,大司成兼侍读薛昂、国子司业强渊明言:“窃谓太学之士,自县升之州,由州贡之辟雍,又合而试之,第为上舍、内舍之等,而推恩待殿试,或升之太学,其法可谓备矣。而武士之制,虽有武学外置解额,而选考升贡之法,未如文士之备。伏望睿慈特诏,依仿文士,立为升贡武士之法[5],将见‘周王于迈,六师及之’之盛,如成周之时,仰有以副陛下奖育人材之意。”从之。
十二月癸未,学制局上《诸路州县学敕令格式》等凡三十五册,诏颁行之。
大观元年十二月壬午, 建州浦城县丞徐秉哲,迁一官,以县学生系籍者千馀人,此一路最多。秉哲实专考校事,提举学事司乞加优奖,故有是命。
二年五月庚戌,提举京西南路学事路瑗言:“臣所领八州三十馀县,比诸路最为褊小,管学舍乃至三千三百馀区,教养生徒三千三百[6]馀人,赡学田业等,岁收钱斛六万三千馀贯石。窃计诸路学舍、生徒、田业等钱斛之数,何翅数百万,此旷古所未有也。乞诏有司总会诸路州、军、县文武大小学生并学费所入所用实数,具图册上之御府,副在辟廱,仍宣付史馆。”从之。
九月乙丑,诏:“诸路州学有阁藏书,皆以经史为名。方今崇八行以迪多士,尊六经以黜百家,史何足言!应置阁处,赐名曰稽古。”
三年八月己丑,诏:“学校法度已见完备,惟在奉行,可令诸路提举学事司检察州县,如稍有懈弛及辄有妄议,按劾以闻,当议重责。”
四年八月戊寅,诏州县小学生更不给食,又诏:“自今取贡额三分,于大比前一年解发,不入学及虽入学而见系退黜者,方得取应。”又诏所在学生及五百人,许置教授二员,其不及五十人者不置,以本州在任有出身官兼领,寻改五十人作八十人。〈详见太学一篇中〉
政和元年正月辛未,诏:“诸路州军学生不至八十人处,不置教授;若系熙、丰曾置教授,虽不满八十人,自合存留。”
二年五月壬申,臣僚上言:“参以科举废罢,县学岁升之法非便。”诏:“自今并依大观三年四月以前指挥,其后降指挥,更不施行。”〈见太学〉
三年四月甲申,宣义郎黄冠言:“欲令天下士自乡而升之县学,自县学而升之州,则通谓之选士可也,其自称则曰外舍生;又其才之向成,而升之内舍,则谓之俊士,其自称则曰内舍生;又其才之已成,而贡之辟雍,然后谓之贡士焉,其自称也,亦以是而已。”从之。
六月 丁巳,诏:“武学州县外舍生称武选士,内舍生称武俊士。”庚申,尚书省言:“学校养士以待天下贤能,可以作人材,敦士行,兴教化。自县学升之州,自州升之辟雍,自辟雍升之太学,然后命官,则县学为升贡之本。今天下令佐,吏部注授,多非其人。俗吏则以为学不急,不加察治,纵其犯法;庸吏则废法容奸,漫不加省,有罪不治,以故学生在学,殴斗争讼,至或杀人。盖令佐不加训治,州学不切举察,提举官失于提案,以致如此,不惟士失其行,亦官废其职。今具下项云云。”诏依。
十一月癸卯,诏:“补荫入官人,随学入所在州学,仍别为斋,公私试附州学生,别作号考校。”
十二月甲寅,河北路转运判官张孝纯言:“《周官》以六艺教士,必射而后行,古者诸侯贡士,天子试之于射宫。乞诏诸路州郡,每岁荐贡士于学,因讲射礼。”从之。
四年三月丁丑,诏诸路:“应小学生及百人处,并增差教谕一员。”
六月庚午,诏小学仿太学,立三舍法。
八月辛亥,诏:“诸路学校及三百人以上者,三分增一分;百人以上者[7],增一分之半。即陕西、河北、河东、京东路学生数少者,仰提举学士事司具可与不可增及所增数闻奏。”
九月辛卯,诏以辟雍大成殿名,颁之诸路州县学,从河南尹蔡安持奏乞也。
五年十一月庚辰,诏:“应县学生,三经赴岁陞而不预陛入州学者,依三不赴条例除籍。”
宣和二年十月己巳,尚书省言:“契勘州县武学已罢外,愿入京武学人,乞依元丰法试补。入学举试人,旧制系与武举外舍人类试,取一百人,同上舍生发解。缘科举已罢,今似仿新旧法令,尚书省于大比前二年春季检举,降敕下兵部,依元丰法奏举,其被举人,限当年冬季到阙,与免试,补试入学,充外舍生,依与校定人赴次年公试,其考选升补推恩,并依大观武学法。”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