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诉冤自刑诏 中华文库 禁诉冤自刑诏作者:李隆基 唐(唐玄宗) 本作品收录于《全唐文/卷0029》 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合毁伤。比来有诉竞之人,即自刑害耳目。自今以后,犯者先决四十,然后依法。 💰古籍收集不易,打赏一杯奶茶提提神! × 谢谢大佬的支持! 支付宝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