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记正义/03 中华文库
从于先生,不越路而与人言。〈尊不二也。先生,老人教学者。〉遭先生于道,趋而进,正立拱手,〈为有教使。〉先生与之言则对,不与之言则趋而退。〈为其不欲与己并行。〉从长者而上丘陵,则必乡长者所视。〈为远视不察,有所问。〉登城不指,城上不呼。〈为惑人。〉将适舍,求毋固。〈谓行而就人馆。固犹常也。求主人物,不可以旧常,或时乏无,《周礼·土训》“辨地物,原其生,以诏地求”,其类。〉将上堂,声必扬。〈警内人也。〉户外有二屦,言闻则入,言不闻则不入。将入户,视必下。入户奉扃,视瞻毋回。〈不干掩人之私也。奉扃,敬也。〉户开亦开,户阖亦阖,〈不以后来变先。〉有后入者,阖而勿遂。〈示不拒人。〉毋践屦,毋踖席,抠衣趋隅,必慎唯诺。〈趋隅,升席必由下也。慎唯诺者,不先举,见问乃应。 【疏】正义曰:此一节明事师长之礼,并自恭谨之法,今各随文解之。 “从于先生”者,谓从行时。先生,师也。谓师为先生者,言彼先己而生,其德多厚也。自称为弟子者,言己自处如弟子,则尊师如父兄也。故公西华、子夏之徒答孔子皆自称弟子也。雷次宗以为,师如父兄,故自称弟子也。今明若从师行,不得辄往路傍与他人言也。而《论语》云:“有酒食,先生馔。”则先生之号亦通父兄。崔灵恩云:“凡言先生,谓年德俱高,又教道于物者。凡云长者,直以年为称也。凡为君子者,皆为有德尊之,不据年之长幼。故所称不同也。” “遭先”至“拱手”。 此明道路与师长相逢之法。遭,逢也。趋,疾也。拱手,见师而起敬,故疾趋而进就之也。又不敢斥问先生所为,故正立拱手而听先生之教。 注“先生,老人教学者”。 正义曰:案《书传·略说》云:“大夫、士七十而致仕,大夫为父师,士为少师,教于州里。”《乡射》注云:“先生,乡大夫致仕者。”此云“老人教学者”,则通凡老而教学者,是未必皆致仕者。 “与之言则对”。 此谓问时事之言则对。若问己大事,则辞让然后对,故前文云“长者问,不辞让而对,非礼也”。 “则必乡长者所视”。 长者东视则东视,长者西视则西视,从先生、君子亦然。 “将适舍,求毋固”。 正义曰:自此以下虽从师长,兼明为宾客礼也。适犹往也。舍,主人家也。固犹常也。凡往人家,不可责求于主人觅常旧有之物,故曰“求毋固”也。 注“周礼”至“其类”。 正义曰:案《地官·土训职》云“辨地物”,郑注云:“别其所有所无。原其生者,生有时,以告王之求也。若地所无及物未生,则不求。”与此相类也,故引之证“求毋固”也。 “户外”至“唯诺”。 正义曰:此一节明谓室有两人,故户外有二屦。此谓两人体敌,故二屦在外。知者,以《乡饮酒》无算爵,宾主皆降,脱屦于堂下,以体敌故也。若尊卑不同,则长者一人脱屦于户内。故《少仪》云“排阖,脱屦于户内者,一人而已矣”是也。案《屦人》注云:“复下曰舄,襌下曰屦。古人言屦以通于复,今世言屦以通于襌。”如郑此言,古人之言无问襌之与复,皆名为屦。今人言屦,正谓襌者也。 “言闻则入,言不闻则不入”者,若一屦有一人,一人无非法之私事,则外人可即入。若有二屦,二屦是有二人,或清闲密事,若内人语闻于户外,则外人乃可入也。熊氏以为:“一人之屦在户内,其户外有二屦,则三人也。下文云‘离坐离立,无往参焉’,则知户内二人,不得参之。故知户外有二屦者,当有三人。”义亦通也。 “将入户,视必下”者,虽闻言而入,亦不得举目而视,恐睹人私,故必下。 “入户奉扃”者,奉扃之说,事有多家。今谓礼有鼎扃,所以关鼎,今关户之木与关鼎相似,亦得称扃。凡常奉扃之时,必两手向心而奉之,今入户虽不奉扃木,其手若奉扃然。以其手对户若奉扃,言恭敬,故言奉扃也。是以注云“奉扃,敬也”。 “视瞻毋回”者,初将入时,视必下,而竟不得回转广有瞻视也。 “户开亦开”者,既入户,不以后来变先,若户本开,则今入者不须阖也。 “户阖亦阖”者,户若本阖,则今入者不须开也。 “有后入者,阖而勿遂”者,有后入者,谓己于先入,后犹有人又应入者也。虽己应还阖,当徐徐欲作阖势以待后入,不得遂阖以成拒后入,故注云“示不拒人”。 “毋践屦”者,践,蹋也。既并脱屦户外,其人或多,若后进者,不得蹋先入者屦。 “毋踖席”者,踖,犹躐也。席既地铺,当有上下,将就坐,当从下而升,当己位上。不发初从上,从上为躐席也。《玉藻》云:“升席不由前为躐席也。”熊氏以为,踖席犹逆席,逆席谓从上升,故郑云“必由下”。《玉藻》所云者,自是不由席前升,与此别。 “抠衣趋隅”者,抠,提也;衣,裳也;趋犹向也;隅犹角也。既不踖席,当两手提裳之前,徐徐向席之下角,从下而升,当己位而就坐也。“必慎唯诺”者,唯,𠰚也。𠰚诺,应对也。既坐定,又慎于应对。 注“趋隅”至“乃应”。 正义曰:案《乡饮酒》云“宾升席,自西方”,注云:“升由下也,升必中席。”彼谓近主人为上,故以主西为之下。凡席皆升由下,降由前。云“慎唯诺者,不先举,见问乃应”者,举犹问也,谓不先问也。〉
大夫、士出入君门,由𫔶右。〈臣统于君。𫔶,门橛。〉不践阈。〈阈,门限也。 【疏】正义曰:此一节明大夫、士出入君门之法。门以向堂为正,右在东也。故卢注《檀弓下》云:“门以向堂为正,主人位在门东,客位在门西。”今此大夫、士是臣,臣皆统于君,不敢自由宾,故出入君门恒从𫔶东也。其士之朝位虽在西方东面,入时仍依𫔶东。其《大射》注云“左则由𫔶西”者,汎解宾客入门之法也。 “不践阈”者,践,履也;阈,门限也。出入不得践履门限。所以尔者,一则自高,二则不净,并为不敬。〉
凡与客入者,每门让于客。〈下宾也。敌者迎于大门外。《聘礼》曰:“君迎宾于大门内。”〉客至于寝门,则主人请入为席。〈为犹敷也。虽君亦然。〉然后出迎客。客固辞,〈又让先入。〉主人肃客而入。〈肃,进也。进客,谓道之。〉主人入门而右,客入门而左。〈右,就其右;左,就其左。〉主人就东阶,客就西阶。客若降等,则就主人之阶,〈降,下也。谓大夫于君,士于大夫也。不敢辄由其阶,卑统于尊,不敢自专。〉主人固辞,然后客复就西阶。〈复其正。〉主人与客让登,主人先登,客从之,拾级聚足,〈“拾”当为“涉”,声之误也。级,等也。涉等聚足,谓前足蹑一等,后足从之并。〉连步以上。〈重蹉跌也。连步,谓足相随,不相过也。〉上于东阶则先右足,上于西阶则先左足。〈近于相乡敬。 【疏】正义曰:此一节明宾与主人送迎相让及升堂行步之法,各随文解之。 言“凡”者,通贵贱也。“每门”者,天子五门,诸侯三门,大夫二门。客敌者,主人出门外迎客,主人辄先让不先入,故曰“每门让于客”也。贵贱礼不并存,且诸侯自相为宾之礼,凡宾主各有副,宾副曰介,主副曰摈及行人。若诸侯自行,则介各从其命数,至主国大门外,主人及摈出门相接。若主君是公,则摈者五人;侯伯,则摈者四人;子男,则摈者三人。所以不随命者,谦也,故并用强半之数也。宾若是公,来至门外,直当𫔶西,去门九十步而下车,当轵北向而立。郑注《考工记》云:“轵,毂末也。”其侯伯立当前疾胡下,此子男立当衡,注“衡谓车轭”。其君当轸,而九介立在公之北,逦迤西北,并东向而列。主公出直𫔶东南,西向立。摈在主人之南,逦迤东南立,并西向也。使末摈与末介相对,中间傍相去三丈六尺。列摈、介既竟,则主君就宾求辞。所以须求辞者,不敢自许人来诣己,恐为他事而至,故就求辞,自谦之道也。求辞之法,主人先传求辞之言与上摈,上摈传以至次摈,次摈继传以至末摈,末摈传与宾末介,末介以次继传,上至于宾。宾答辞,随其来意,又从上介而传,下至末介,末介又传与末摈,末摈传相次而上,至于主人。传辞既竟,而后进迎宾至门。知摈介朝位如此者,《大行人职》文。又知传辞、拜迎宾前至门者,《司仪职》文。其传辞,司仪之“交摈”也。其列摈介、传辞委曲,约《聘礼》文。若诸侯使卿大夫相聘,其介与主位,则《大行人》云卿大夫之礼,“各下其君二等”,郑注云“介与朝位”是也。主君待之摈数,如待其君。其有异者,主君至大门而不出限,南面而立也。若公之使,亦直𫔶西,北向,七介,而去门七十步;侯伯使,列五介,而去门五十步;子男使,三介,而去门三十步。上摈出阈外𫔶东南,西向;陈介西北,东面,逦迤如君自相见也。而末介、末摈相对,亦相去三丈六尺。陈摈、介竟,则不传命,而上摈进至末摈间,南揖宾,宾亦进至末介间,上摈与宾相去亦三丈六尺。而上摈揖而请事,入告君,君在限内,后乃相与入也。知者,约《聘礼》文。不传辞,《司仪》及《聘礼》谓之旅摈。君自来,所以必传命者,《聘义》云:“君子于其所尊弗敢质,敬之至也。”又若天子春夏受朝宗则无迎法,受享则有之。故《大行人》云“庙中将币三享”,郑云:“朝先享,不言朝者,朝正礼,不嫌有等也。”若秋冬觐遇,一受之于庙,则亦无迎法。故《郊特牲》云:“觐礼,天子不下堂而见诸侯。”明冬遇依秋也。此云“凡与客入”者,谓燕也。故下文云“至寝门”,谓燕在寝也。若相朝飨食,皆在庙。 “每门让于客”者。 每门让于客,自谦下,敬于宾也。 注“迎于”至“门内”。 正义曰:“迎于大门外”,证敌者则主人自出。“《聘礼》云‘君迎宾于大门内’”者,证不敌者,主人不出门也。使者是彼臣,故主君迎至门内而不出也。“客至于寝门,则主人请入为席”,寝门,最内门也。谓客与主人入至主人内门也。“主人请入为席”者,为犹敷也。客至于内门,而主人请先独入敷席也。然主人向已应正席,今客至门方请先入敷席者,其意有二:一则自谦,示不敢逆设席以招贤也;二则重慎,更宜视之。 注“虽君亦然”。 正义曰:知君迎臣,君亦先入者,案《聘礼》云“及庙门,公揖入立于中庭”是也。若敌者,则更出迎;其不敌,则不出迎。故《聘礼》云“立于中庭”,注“不复出,如此,得君行一,臣行二”是也。《聘礼》,君使卿归饔饩于宾,宾迎于门外,及庙门,宾揖,俱入。是敌礼,不重出迎者,尊主君之命,不敢当也。《聘礼》,宾见主国大夫,及庙门,大夫揖入,不出迎者,尊聘君之命,不敢当也。 “然后出迎客”。 入铺席竟,后更出迎客也。 “客固辞”者,固,如故也。礼有三辞,初曰礼辞,再曰固辞,三曰终辞。主人入铺席竟,出而迎,客再辞,不先入也。 “主人肃客而入”者,肃,进也,谓先导之也。客以再辞,故主人进道客也。故《公食大夫礼》云“公揖入,宾从”是也。 “客若降等,则就主人之阶”者,降等,卑下之客也。不敢亢礼,故就主人阶,是继属于主人。 注“降下”至“自专”。 正义曰:“谓大夫于君,士于大夫”者,此“大夫于君”,大夫,谓他国大夫也。案《聘礼》云,公迎宾,宾不就主人阶。《公食大夫礼》,公迎宾,宾入门左,注云“左,西方”。此皆是降等,不就主人阶者,以《聘礼》及《公食大夫礼》并奉己君之命,不可苟下主人,故从客礼也。若君燕于臣,命宰夫为主人,则主人与宾皆从西阶升,与此异也。案《聘礼》,宾面主国大夫,他国大夫是敌礼,宾亦入门右,郑注:“见,私事,虽敌,宾犹谦,入门右,为若降等然。” “主人与客让登”。 客、主至其阶,又各让,不先升也。 “主人先登”者,让必以三,三竟而客不从,故主人先登,亦肃客之义。不言三者,略可知也。 “客从之”者,言主人前升至第二级,客乃升,中较一级,故云“从之”也。《公食礼》云“公升二等,宾升”是也。案《燕礼》《大射》宾先升者,公以宰夫为主人,宾尊也,故下注云:“宾每先升,尊也。”案《聘礼》,君使卿归饔饩于宾馆,卿升一等,宾从。于时宾为主人,不先升者,卿衔主君之命,尊,故先升也。至于宾设礼摈卿,宾升一等,大夫从升者,以宾作主人故也。 “拾级聚足”者,此上阶法也。拾,涉也。级,等也。聚足,谓每阶先举一足,而后足并之,不得后过前也。涉等聚足,谓前足蹑一等,后足从而并之也。 “连步以上”者,上,上堂也。在级未在堂,后足不相过,故云“连步”也。涉而升堂,故云“以上”。〉
帷薄之外不趋,〈不见尊者,行自由,不为容也。入则容。行而张足曰趋。〉堂上不趋,〈为其迫也。堂下则趋。〉执玉不趋。〈志重玉也。《聘礼》曰:“上介授宾玉于庙门外。”〉堂上接武,〈武,迹也。迹相接,谓每移足半蹑之,中人之迹尺二寸。〉堂下布武。〈武,谓每移足,各自成迹,不相蹑。〉室中不翔,〈又为其迫也。行而张拱曰翔。〉并坐不横肱。〈为害旁人。〉授立不跪,授坐不立。〈为烦尊者俛仰受之。 【疏】正义曰:此一节言趋步授受之仪。帷,幔也。薄,帘也。趋,谓行而张足。疾趋而行,敬也。贵贱各有臣吏,故其敬处亦各有远近也。礼,天子外屏,诸侯内屏,卿大夫以帘,士以帷。外屏,门外为之。内屏,门内为之,“邦君树塞门”是也。臣来朝君,至屏而加肃敬。屏外不敬,故不趋也。今言帷薄,谓大夫、士也。其外不趋,则内可趋,为敬也。此帷薄外不趋,谓平常法也。若祭祀之礼,《尔雅》云:“室中谓之时,堂上谓之行,堂下谓之步,门外谓之趋,中庭谓之走,大路谓之奔。”知《尔雅》是祭祀者,以《召诰》云“王朝步自周,则至于丰”,注云:“告文主庙,告文王,则告武王可知。”出庙、入庙不以远为文是也。若迎宾,则《乐师》云“行以《肆夏》,趋以《采荠》”。行,谓大寝之庭至路门。趋,谓路门至应门。 “堂上不趋”者,亦谓不疾趋,堂上迫狭故也。下阶则趋,故《论语》云,没阶,“趋进,翼如也”。然《论语》云是孔子见于君也。 “执玉不趋”者,执玉须慎,不论堂之上下,皆不疾趋也。若张足疾趋,则或蹉跌失玉,故不趋。注云“《聘礼》曰‘上介授宾玉于庙门外’”者,引证宾有执玉于堂下时也。宾当进聘,故上介授宾玉于主人庙门外,宾执玉,进入门内,不疾趋而为徐趋。徐趋者,则《玉藻》云“圈豚行,不举足,齐如流”,注云“孔子执圭则然”也。又云“执龟、玉,举前曳踵,蹜蹜如也”,注云:“著徐趋之事。”疾趋者,则《玉藻》云“疾趋则欲发,而手足毋移”,注云:“疾趋,谓直行也。疏数自若。毋移,欲其直且正也。” “堂上接武”者,武,迹也。既不欲疾趋,故迹相接也。郑云“每移足半蹑之”,王云“足相接也”,庾云“谓接,则足连,非半也”。“武迹相接,谓每移足半蹑之也,中人迹一尺二寸”,半蹑之,是每进六寸也。 “堂下布武”者,郑谓“每移足各自成迹,不半相蹑”,王云“谓迹间容足”。若间容足则中武,王说非也。 “授立不跪”者,谓尊者立之时,卑者以物授尊者,不得跪,烦尊者俯俛;若尊者形短,虽卑者,得跪以授之。故《少仪》云“受立,授立,不坐。性之直者则有之”也,注云“尊者短则跪,不敢以长临之”是也。〉
凡为长者粪之礼,必加帚于箕上。〈如是得两手奉箕,恭也。谓初执而往时也。《弟子职》曰:“执箕膺擖,厥中有帚。”〉以袂拘而退,其尘不及长者,〈谓扫时也。以袂拥帚之前,埽而却行之。〉以箕自乡而扱之。〈扱读曰吸。谓收粪时也,箕去弃物,以乡尊者则不恭。〉奉席如桥衡。〈横奉之,令左昂右低,如有首尾然。桥,井上㮮槔,衡上低昂。〉请席何乡,请衽何趾。〈顺尊者所安也。衽,卧席也。坐问乡,卧问趾,因于阴阳。〉席南乡北乡,以西方为上;东乡西乡,以南方为上。〈布席无常,此其顺之也。上,谓席端也。坐在阳则上左,坐在阴则上右。 【疏】正义曰:此一节明为尊者埽除布席之仪,各随文解之。 “必加帚于箕上”者,谓初持箕往时也,以帚加置箕上,两手举箕也。 注“弟子”至“有帚”。 正义曰:证加帚箕上。《弟子职》者,《管子》之书篇名也,其书述为弟子职也。膺,胸前也。擖,箕舌也。厥,其也。言执箕之礼,以箕舌向胸而帚置于箕中。箕是弃物之器,故不持向尊也。 “以袂拘而退”。 谓埽时也。袂,衣袂也。退,迁也。当埽时却迁,以一手捉帚,又举一手衣袂以拘障于帚前,且埽且迁,故云“拘而退”。 “以箕自乡而扱之”。 扱,敛取也。谓以箕自乡,敛取粪秽,亦不以箕乡尊也。 注“扱读曰吸”。 正义曰:必读“扱”为“吸”者,以其秽物少,吸然则尽,不得为一扱再扱,故读从“吸”也。 “奉席如桥衡”。 所奉席,席头令左昂右低,如桥之衡。衡,横也。左尊,故昂;右卑,故垂也。但席舒则有首尾,卷则无首尾。此谓卷席奉之法,故注云“如有首尾然”。言“如有”,则实无首尾。至于舒席之时,则有首尾,故《公食礼》云“莞席寻,卷自末”,注云:“末,终也。”终则尾也。 “请席何乡,请衽何趾”者,既奉席来,当随尊者所欲眠坐也。席,坐席也。乡,面也。衽,卧席也。趾,足也。坐为阳,面亦阳也,坐,故问面欲何所乡也。卧是阴,足亦阴也。卧,故问足欲何所趾也。皆从尊者所安也。 注“衽,卧席也”。 正义曰:案《昏礼》同牢礼毕,将卧,云:“御衽于奥,媵衽良席,有枕,北趾。”此是衽为卧席也。 “席南乡北乡,以西方为上”者,谓东西设席,南乡北乡,则以西方为上头也。所以然者,凡坐,随于阴阳。若坐在阳,则贵左;坐在阴,则贵右。南坐,是阳其左,在西;北坐,是阴其右,亦在西也。俱以西方为上。 “东乡西乡,以南方为上”者,谓南北设席,皆以南方为上者。坐在东方,西乡,是在阳,以南方为上;坐若在西方,东乡,是在阴,亦以南方为上。亦是坐在阳则上左,坐在阴则上右。此据平常布席如此,若礼席则不然。案《乡饮酒礼》注云:“宾席牖前,南面。主人席阼阶上,西面。介席西阶上,东面。”与此不同是也。〉
若非饮食之客,则布席,席间函丈。〈谓讲问之客也。函犹容也。讲问宜相对,容丈,足以指画也。饮食之客布席于牖前。“丈”或为“杖”。〉主人跪正席,〈虽来讲问,犹以客礼待之,异于弟子。〉客跪抚席而辞。〈抚之者,答主人之亲正。〉客彻重席,主人固辞。〈彻,去也。去重席,谦也。再辞曰固。〉客践席,乃坐。〈客安,主人乃敢安也。讲问宜坐。〉主人不问,客不先举。〈客自外来,宜问其安否无恙及所为来故。〉将即席,容毋怍。〈怍,颜色变也。〉两手抠衣,去齐尺。〈齐,谓裳下缉也。〉衣毋拨,〈拨,发扬貌。〉足毋蹶。〈蹶,行遽貌。 【疏】正义曰:此一节明客主之礼仪。云“若非饮食之客”者,饮食之客,谓来共饮食者。非饮食客,谓来讲问者。布席,谓舒之,令相对。若饮食之客,不须相对。若讲问之客,布席相对,须讲说指画,使相见也。 “席间函丈”者,函,容也。既来讲说,则所布两席中间相去使容一丈之地,足以指画也。《文王世子》云:“侍坐于大司成,远近间三席。”席之制,三尺三寸三分寸之一,则三席是一丈,故郑云“容丈”也。 注“讲问”至“为杖”。 正义曰:凡饮食燕飨则宾位在室外牖前,列筵南向,不得布席相对。相对者,唯讲说之客耳。不在牖前,或在于室。云“‘丈’或为‘杖’”者,王肃以为“杖”,言古人讲说用杖指画,故使容杖也。然二家可会。 “主人跪正席”。 客虽来讲问,而主人宜敬,故跪而正席,示亲客之来也。虽来讲问,犹以客礼待之,异于弟子也。 “客跪抚席而辞”。 抚,谓以手按止之也。客跪以手按止于席而辞,不听主人之正席也。抚之者,答主人之亲正席也。 “客彻重席”者,《礼器》云:“诸侯三重,大夫再重。”又《乡饮酒》之礼,公三重,大夫再重。是尊者多,卑者少,故主人为客设多重席,客谦而自彻也。 “主人固辞”者,固辞,再辞,止客之彻也。然尊卑有数,而客必彻之者,既言讲说,本以德义相接,不以尊卑为用,故虽尊犹自彻也。 “客践席”者,犹履也。客起彻重席,主人止之,故客还,履席将坐。 “乃坐”者,主人待客坐乃坐也。 “主人不问,客不先举”者,举亦问也。客从外来,宜问路中寒热无恙。若主人未问,则客不可先问也。《尔雅·释诂》文:“恙,忧也,” “将即席,容无怍”者,此明弟子讲问初来之法。即,就也。怍,颜色变也。初将来就席,颜色宜庄,不得变动颜色也。 “两手抠衣,去齐尺”者,抠,提挈也。衣谓裳也。齐是裳下缉也。亦谓将就席之时,以两手当裳前提挈裳使起,令裳下缉去地一尺,恐衣长,转足蹑履之。 “足毋蹶”者,蹶,行急遽貌也。亦谓客初至之时,勿得以为行遽,恐有蹶踬之貌也。〉
先生书策,琴瑟在前,坐而迁之,戒勿越。〈广敬也。在前,谓当行之前。〉虚坐尽后,〈谦也。〉食坐尽前。〈为污席。〉坐必安,执尔颜。〈执犹守也。〉长者不及,毋儳言。〈儳犹暂也。非类杂。〉正尔容,听必恭,〈听先生之言,既说又敬。〉毋剿说,〈剿犹㧛也,谓取人之说以为己说。〉毋雷同,〈雷之发声,物无不同时应者。人之言当各由己,不当然也。《孟子》曰:“人无是非之心,非人也。”〉必则古昔,称先王。〈言必有依据。〉侍坐于先生,先生问焉,终则对。〈不敢错乱尊者之言。〉请业则起,请益则起。〈尊师重道也。起,若今抠衣前请也。业,谓篇卷也。益,谓受说不了,欲师更明说之。子路问政,子曰:“先之,劳之。”请益,曰:“无倦。”〉父召无诺,先生召无诺,唯而起。〈应辞唯恭于诺。〉侍坐于所尊敬,毋馀席。〈必尽其所近尊者之端,为有后来者。〉见同等不起,〈不为私敬。〉烛至起,〈异昼夜。〉食至起,〈为馔变。〉上客起。〈敬尊者。〉烛不见跋。〈跋,本也。烛尽则去之,嫌若烬多,有厌倦。〉尊客之前不叱狗。〈主人于尊客之前不敢倦,嫌若风去之。〉让食不唾。〈嫌有秽恶。 【疏】正义曰:此一节明弟子事师、子事父之礼,各随文解之。 “先生书策”者,策,篇简也。坐亦跪也,坐通名跪,跪名不通坐也。越,逾也。弟子将行,若遇师诸物或当己前,则跪而迁移之,戒慎勿得逾越。广敬也。 “虚坐尽后”者,凡坐各有其法。虚,空也。空,谓非饮食坐也。尽后,不敢近前,以为谦也。《玉藻》云“徒坐不尽席尺”是也。“食坐尽前”者,谓饮食坐也。古者地铺席,而俎豆皆陈于席前之地。若坐近后,则溅污席,故尽前也。《玉藻》云“读书、食则齐,豆去席尺”是也。 “坐必安”者,凡坐,好自摇动,故戒之,令必安坐。“执尔颜”者,执,守也。久坐好异,故必戒之,宜如向者,无怍颜容也。故注云:“执犹守也。” “长者不及,毋儳言”者,长者犹先生也,互言耳。及,谓所及之事也。儳,暂也。长者正论甲事,未及乙事,少者不得辄以乙事杂甲事,暂然杂错师长之说。 “正尔容”者,正,谓矜庄也。方受先生之道,当正己矜庄也。颜、容通语耳。 “听必恭”者,听师长之说宜恭敬也。 “毋剿说”者,语当称师友而言,无得㧛取人之说以为己语。 “毋雷同”者,凡为人之法,当自立己心,断其是非,不得闻他人之语辄附而同之。若闻而辄同,则似万物之生,闻雷声而应,故云“毋雷同”。但雷之发声,物无不同时而应者,人之言当各由己,不当然也。 “必则古昔”者,则,法也。虽不雷同,又不得专辄,故当必法于古昔之正。 “称先王”者,既法古者,而所言之事必称先王。先王,圣人为天子者也。如孔子说《孝经》,称“先王有至德”也。言必有所依据。 注“人之”至“人也”。 正义曰:人之言,评议是非,须自出己情。“不当然”者,然,谓如此也。谓不当如此随附他意。《孟子》云:“人无恻隐之心,非人也;人无是非之心,非人也。”引之者,明是非由己,不可一同馀人。 “请益则起”。 益,谓己受说而不解了,更咨问审之也。尊师重道也。“起,若今抠衣前请也”,汉时受学,有抠衣前请之法,故郑引证之也。 注“子路”至“无倦”。 正义曰:子路受师说不了,故就孔子请益也。案《论语》云,子路问为政之道,孔子答云:为政先行恩惠,后乃可使人为劳役。子路嫌少,就孔子更请益。孔子答云:但勤行前恩惠之事无倦怠,则自足为政。引之者,证“请益”也。 注“唯恭于诺”。 正义曰:父与先生呼召,称唯。唯,𠰚也,不得称诺,其称诺则似宽缓骄慢。但今人称诺,犹古之称唯,则其意急也;今之称𠰚,犹古之称诺,其意缓也。是今古异也。 “侍坐于所尊敬,毋馀席”者,谓先生坐一席,己坐一席,己必坐于近尊者之端,勿得使近尊者之端更有空馀之席。所以然者,欲得亲近先生,似若扶持然,备拟先生顾问,不可过远,且拟后人之来,故阙其在下空处以待之。 “见同等不起”者,虽见己之同等后来,不为之起,任其坐在下空处。所以然者,尊敬先生,不敢曲为私敬也。 “上客起”者,上客,谓尊者之上客也。尊者见之则起,故侍者宜从之而起。然食与烛至起,则尊者不起。 “烛不见跋”者,《小尔雅》云:“跋,本也。”本,把处也。古者未有蜡烛,唯呼火炬为烛也。火炬照夜易尽,尽则藏所然残本。所以尔者,若积聚残本,客见之则知夜深,虑主人厌倦,或欲辞退也。故不见残本,恒如然未尽也。 “尊客之前不叱狗”者,若有尊客至,而主人叱骂于狗,则似厌倦其客,欲去之也。卑客亦当然,举尊为甚。〉
侍坐于君子,君子欠伸,撰杖屦,视日蚤莫,侍坐者请出矣。〈以君子有倦意也。撰犹持也。〉侍坐于君子,君子问更端,则起而对。〈离席对,敬异事也。君子必令复坐。〉侍坐于君子,若有告者曰“少间,愿有复也”,则左右屏而待。〈复,白也。言欲须少空间有所白也。屏犹退也,隐也。〉毋侧听,〈嫌探人之私也。侧听,耳属于垣。〉毋噭应,毋淫视,毋怠荒。游毋倨,立毋跛,坐毋箕,寝毋伏。敛髪毋髢,冠毋免,劳毋袒,暑毋褰裳。〈皆为其不敬。噭,号呼之声也。淫视,睇眄也。怠荒,放散身体也。跛,偏任也。伏,覆也。髢,髲也。毋垂敛如髲也。免,去也。褰,袪也。“髢”或为“肄”。 【疏】正义曰:此一节明卑者事君子之礼。 “君子欠伸”者,君子志疲则欠,体疲则伸。 “撰杖屦”者,则君子自执杖在坐,著屦升堂,脱之在侧,若倦则自撰持之也。 “视日蚤莫”者,君子或瞻视其庭影,望日蚤晚也。 “侍坐者请出矣”者,礼,卑者、贱者请进不请退,退由尊者。是以《论语》云:“杖者出,斯出矣。”不敢自专。今若见尊者为上诸事,皆是欲起之渐,故侍坐者得请出矣。 “侍坐于君子”者,此又明卑侍尊也。事异于上,故又言“侍坐”也。 “君子问更端”者,更端,别事也。谓向语已毕,更问他事。 “则起而对”者,事异,宜新更敬,又起对也。 “侍坐于君子”者,此亦卑事于尊,所明既异,故更言“侍坐”。 “若有告者曰‘少间,愿有复也’”者,间谓清闲也。复,白也。卑者正侍坐于君子,而忽有一人来告君子云:欲得君子少时无事清闲,己愿有所白也。 “则左右屏而待”者,屏,退也。侍者闻告欲有所白,则当各自屏退,左右避之,不得远也。 “毋侧听”者,此以下亦是侍君子之法。凡人宜当正立,不得倾欹侧听人之语,嫌探人之私。故注云:“侧听,耳属于垣。”若侧听,则耳属于垣壁,听旁人私言也。 “毋噭应”者,噭,谓声响高急,如叫之号呼也。应答宜徐徐而和,不得高急也。 “毋淫视”者,淫谓流移也。目当直瞻视,不得流动邪眄也。 “毋怠荒”者,谓身体放纵,不自拘敛也。 “游毋倨”者,游,行也。倨,慢也。身当恭谨,不得倨慢也。 “立毋跛”者,跛,偏也,谓挈举一足,一足蹋地。立宜如齐,双足并立,不得偏也。 “坐毋箕”者,箕,谓舒展两足,状如箕舌也。 “寝毋伏”者,寝,卧也。伏,覆也。卧当或侧或仰而不覆也。 “敛髪毋髢”者,髢,髲也,垂如髲也。古人重髪,以纚韬之,不使垂也。 “冠毋免”者,免,脱也。常著在首,不可脱也。 “劳毋袒”者,袒,露也。虽有疲劳之事,厌患其衣,而不得袒露身体。 “暑毋褰裳”者,暑虽炎热,而不得褰袪取凉也。然上诸事条目,诫侍者左右屏隐之人也。既屏隐,好生上事,或私觇清闲,或隔尊自恣,故宜兼诫,亦可通诫为人之法也。〉
侍坐于长者,屦不上于堂。〈屦贱,空则不陈于尊者之侧。〉解屦不敢当阶。〈为妨后升者。〉就屦,跪而举之,屏于侧。〈谓独退也。就犹著也。屏,亦不当阶。〉乡长者而屦,跪而迁屦,俯而纳屦。〈谓长者送之也。不得屏,迁之而已。俯,俛也。纳,内也。“迁”或为“还”。 【疏】正义曰:此一节明解屦著屦之法。事异于上,故别言“侍坐”也。 “屦不上于堂”者,长者在堂,而侍者屦贱,故脱于阶下,不著上堂。若长者在室,则侍者得着屦上堂,而不得入室,“户外有二屦”是也。或云悉不得上也,“户外有二屦”是狎客,非须摈通也。 “解屦不敢当阶”者,解,脱也。屦既不上于堂,故解之于阶下也。谓脱为解者,案《内则》云“屦著綦”,郑云:“綦,履系也。”又《冠礼》云“黑屦,青絇”,郑云:“絇之言拘也,以为行戒,状如刀衣鼻,在屦头。”案《内则》注有“屦系”之文,《冠礼》有“絇如刀衣鼻,在屦头”及“行戒”之间,故师说云:用物穿屦头为絇,相连为行戒也。今云“解屦”,是解系也。故《隐义》云:“古者屦头鼻,綦绳相连结之,将升堂,解之也。”“不敢当阶”者,谓人与屦并不当阶,侧就阶边而解。若留屦置阶道,为妨后升也。 “就屦,跪而举之”者,此侍者或独暂退时取屦法也。就犹著也。初升时解置阶侧,今下著之,先往阶侧跪举取之,故云“就屦,跪而举之”。 “屏于侧”者,屏,退也,退不当阶也。 “乡长者而屦”者,此明少者礼毕退去,为长者所送之法也。既为长者所送,则于阶侧跪取屦,稍移之,面向长者而著之,故云“乡长者而屦”。 “跪而迁屦”者,迁,徙也。就阶侧跪取,稍移近前。 “俯而纳屦”者,纳,内也。既取,因俯身向长者而内足著之。不跪者,若跪,则足向后,不便,故俯也。虽不并跪,亦坐左纳右,坐右纳左耳。〉
离坐离立,毋往参焉。离立者不出中间。〈为干人私也。离,两也。〉男女不杂坐,不同椸枷,不同巾栉,不亲授。嫂叔不通问,诸母不漱裳。外言不入于梱,内言不出于梱。女子许嫁,缨,非有大故,不入其门。姑姊妹、女子子已嫁而反,兄弟弗与同席而坐,弗与同器而食。〈皆为重别,防淫乱。不杂坐,谓男子在堂,女子在房也。椸,可以枷衣者。通问,谓相称谢也。诸母,庶母也。漱,浣也。庶母贱,可使漱衣,不可使漱裳,裳贱。尊之者,亦所以远别。外言、内言,男女之职也。不出入者,不以相问也。梱,门限也。女子许嫁系缨,有从人之端也。大故,宫中有灾变若疾病,乃后入也。女子有宫者,亦谓由命士以上也。《春秋传》曰:“群公子之舍则已卑矣。”女子十年而不出嫁,及成人可以出矣,犹不与男子共席而坐,亦远别也。〉父子不同席。〈异尊卑也。〉男女非有行媒不相知名,〈见媒往来传昏姻之言,乃相知姓名。〉非受币不交不亲。〈重别有礼,乃相缠固。〉故日月以告君,〈《周礼》,凡取判妻、入子者,媒氏书之以告君,谓此也。〉齐戒以告鬼神,〈《昏礼》,凡受女之礼,皆于庙为神席以告鬼神,谓此也。〉为酒食以召乡党僚友,〈会宾客也。〉以厚其别也。〈厚,重慎也。〉取妻不取同姓,故买妾不知其姓则卜之。〈为其近禽兽也。妾贱,或时非媵,取之于贱者,世无本系。〉寡妇之子,非有见焉,弗与为友。〈辟嫌也。有见,谓有奇才卓然,众人所知。 【疏】正义曰:此一节揔明不干人私并远嫌之法,今各随文解之。 “离坐离立”,离,两也。若见彼或二人并坐,或两人并立,既唯二人,恐密有所论,则己不得辄往参预也。 “离立者不出中间”者,又若见有二人并立当己行路,则避之,不得辄当其中间出也。不云离坐者,道路中非安坐之地,故不云坐也。识与不识,通如此也。 注“离,两也”。 正义曰:案《易·象》云“明两作,离”,是离为两也。 “男女”至“而食”。 “不亲授”者,男女有物不亲相授也。《内则》云:“非祭非丧,不相授器。其相授则女授以篚,无篚则皆坐奠之而后取之。” “诸母不漱裳”者,诸母,谓父之诸妾有子者。漱,浣也。诸母贱,乃可使漱浣盛服,而不可使漱裳,裳卑亵也。欲尊崇于兄弟之母,故不可使漱裳耳,又欲远别也。 “外言不入于梱”者,外言,男职也。梱,门限也。男职在于官政,各有其限域,不得令妇人预之,故云“外言不入于梱”也。 “内言不出于梱”者,内言,女职也。女职谓织纴,男子不得滥预,故云“不出梱”也。 “女子许嫁,缨”者,女子,妇人通称也。不要对文,故不重云“子”也。妇人质弱,不能自固,必有系属,故恒系缨。缨有二时,一是少时常佩香缨,二是许嫁时系缨。此则为许嫁时系缨。何以知然者?《内则》云:“男女未冠笄,紟缨。”郑以为佩香缨,不云缨之形制。此云“许嫁,有从人之端也”。又《昏礼》“主人入,亲说妇缨”,郑注云:“妇人十五许嫁,笄而礼之,因着缨,明有系也。盖以五采为之,其制未闻。”又《内则》云“妇事舅姑,紟缨”,郑云:“妇人有缨,示系属也。”以此而言,故知有二缨也。但妇人之紟缨即是五采者,故郑云“示系属也”。今此许嫁,谓十五时。 “非有大故,不入其门”者,大故,谓丧病之属也。女子已许嫁,则有宫门,列为成人,唯有丧病等乃可入其门,非大故则不入门也。 “女子子”者,谓已嫁女子子,是己之女。不直云“女子”而云“女子子”者,凡男子、女子皆是父生,同为父之子,男子则单称“子”,女子则重言“子”者,案郑注《丧服》云“重言女子子,是别于男子”,故云女子子。 “兄弟弗与同席而坐”者,虽已嫁及成人,犹宜别席。不云侄及父,唯云兄弟者,侄、父尊卑礼殊,不嫌也。 “弗与同器而食”者,熊氏以为,不得传同器,未嫁亦然,今嫌嫁或有异于未出,故明之,皆为重别防淫乱也。 注“不杂”至“别也”。 正义曰:“谓男子在堂,女子在房也”。 熊氏云:“谓若大宗收族,宗子燕食族人于堂,宗子之妇燕食族妇于房也。” 注“《春秋传》曰‘群公子之舍则已卑矣’”。 引《公羊传》证女子有别宫也。庄元年,“秋,筑王姬之馆于外”,《公羊传》曰:“路寝则不可,小寝则嫌,群公子之舍则以卑矣。”何休云:“路寝是君听事之处,不可嫁他女。小寝是夫人所居,天王女宜远别,不可住也。‘群公子之舍则以卑矣’者,群公子是鲁侯之诸女也,鲁侯女宫为卑,不可处王女也。”何休又云:“当筑夫人宫下,群公子宫上。”《公羊》以为筑宫于外,非礼也。《左氏》以为筑宫于外,礼也。郑康成亦以为筑宫当于宫外,是也。 “男女非有行媒,不相知名”。 相知男女名者,先须媒氏行传昏姻之意,后乃知名。见媒往来传昏姻之言,乃相知姓名也。故《昏礼》有六礼,二曰问名。 “非受币,不交不亲”者,币,谓聘之玄𫄸束帛也。先须礼币,然后可交亲也。 “故日月以告君”者,既男女须辨,故妇来则书取妇之年月日时以告国君也。 注“《周礼》,凡取判妻、入子者,媒氏书之以告君,谓此也”,引《媒氏职》,证必书告君也。妻是判合,故云“判”也。“入子”者,郑康成注云:“入子者,谓容媵及侄娣不聘者也。”妾既非判合,但广于子胤而已,故云“入子”。 “斋戒以告鬼神”者,并厚重远别也。齐戒,谓嫁女之家,受于六礼,并在于庙布席告先祖也。明女是先祖之遗体,不可专辄许人。而取妇之家,父命子亲迎,乃并自齐絜,但在己寝,不在庙也。所以尔者,《白虎通》云:“娶妻不告庙者,示不必人女也。”然夫家若无父母,则三月庙见,亦是告鬼神,故云“斋戒以告鬼神”。 注“昏礼”至“此也”。 正义曰:《昏礼》“纳采,主人筵于户西,西上,右几”,注“为神布席,将以先祖之遗体许人”,不敢不告。《昏礼》又云受诸礼于庙而设几筵也。 “故买妾不知其姓则卜之”。 熊氏云:“卜者,卜吉凶。既不知其姓,但卜吉则取之。”义或然也。 注“为其”至“本系”。 正义曰:《郊特牲》云:“无别无义,禽兽之道。”此不取同姓,为其近禽兽故也。云“妾贱,或时非媵,取之于贱”者,如诸侯取一国之女,则二国同姓以侄娣媵。媵,送也。妾送嫡行,则明知姓氏。大夫、士取亦各有妾媵,或时非此媵类,取于贱者,不知何姓之后,则世无本系,但卜得吉者取之。 “寡妇之子,非有见焉,弗与为友”。 明避嫌也。见,谓奇才卓异可见也。寡妇无夫,若其子有奇才异行者,则己可与之为友。若此子凡庸,而己与其往来,则于寡妇有嫌也。是以郑注“有见,谓奇才卓然,众人所知”也。〉
贺取妻者,曰:“某子使某,闻子有客,使某羞。”〈谓不在宾客之中,使人往者。羞,进也,言进于客。古者谓候为进,其礼盖壶酒、束脩若犬也。不斥主人,昏礼不贺。〉贫者不以货财为礼,老者不以筋力为礼。〈礼许俭,不非无也。年五十始杖,八十拜君命,一坐再至。 【疏】正义曰:谓亲朋友有昏,己有事碍,不得自往,而遣人往也。案《郊特牲》云:“昏礼不贺,人之序也。”此云“贺”者,闻彼昏而送筐篚,将表厚意,身实不在为贺,故云“贺”,而其辞则不称“贺”。曰“某子使某”者,此使者辞也。“某子”者,贺者名;“使某”者,使自称名也。言彼使我来也。 “闻子有客”者,闻子,呼娶妻者为子也。昏礼既不称贺,故云“闻子有客”也。客者,乡党僚友之属也。 “使某羞”者,某是使者名也。羞,进也。子既召宾客,或须饮食,故使我将此酒食以与子进宾客也。 注“谓不”至“不贺”。 正义曰:“羞,进也,言进于客也。古者谓候为进”者,证呼送礼为进。候犹进也,古时谓迎客为进,汉时谓迎客为候,此记是古法,故饮食与彼迎接呼为进也。郑注《周礼·候人》云“候,候迎宾客之来”是也。云“其礼盖壶酒、束脩若犬也”者,言于礼物用壶酒及束脩。束脩,十脡脯也。若无脯,则壶酒及一犬,故云“若犬”也。《少仪》云:“其以乘壶酒、束脩、一犬赐人,若献人,则陈酒执脩以将命。”是酒、脩献人之法也。此贺用酒,或亦四壶也。云“不斥主人,昏礼不贺”者,解所以不云“贺主人昏”而云“有客”之义。主人有嗣代之序,故不斥云“贺”也。〉
名子者,不以国,不以日月,不以隐疾,不以山川。〈此在常语之中,为后难讳也。《春秋传》曰:“名,终将讳之。”隐疾,衣中之疾也,谓若“黑臀”“黑肱”矣。疾在外者,虽不得言,尚可指擿;此则无时可辟。俗语云:“隐疾难为医。” 【疏】正义曰:此一节明与子造名字之法,各依文解之。 “名子者不以国”者,不以本国为名,故杜氏注《春秋·桓六年》传云:“不以本国为名。”如是他国,即得为名,故桓十二年“卫侯晋卒”,襄十五年“晋侯周卒”是也。 “不以日月”者,不以甲乙丙丁为名。殷家得以为名者,殷质不讳名故也。然案《春秋》,鲁僖公名申、蔡庄公名甲午者,周末乱世,不能如礼。或以为不以“日”“月”二字为名也。 “不以隐疾”者,谓不以体上幽隐之处疾病为名。 注“谓若‘黑臀’‘黑肱’矣”。 正义曰:案宣二年“晋使赵穿逆公子黑臀于周而立之”。《周语》单子云:“吾闻晋成公之生,梦神规其臀以黑,使有晋国。”此天所命也,有由而得为名。昭元年楚公子黑肱,昭三十一年邾黑肱得为名,或亦有由,或乱世而不能如礼。云“名,终将讳之”者,案桓六年,“九月丁卯,子同生,公问名于申𦈡,申𦈡对曰:‘名有五:有信,有义,有象,有假,有类。以名生为信。’”杜注云:“若唐叔虞、鲁公子友”“以德命为义。”“若文王名昌,武王名发。”“以类命为象。”“若仲尼首象尼丘。”“取于物为假。”“若伯鱼生,人有馈之鱼,因名之曰鲤。”“取于父为类”,若鲁庄公与桓公同日生,名之曰同也。案传文云“不以官,不以畜牲,不以器币”,此记文略耳。传云:“以官则废职,以山川则废主,以畜牲则废祀,以器币则废礼。晋以僖侯废司徒,宋以武公废司空,先君献、武废二山。”杜注云:“司徒改为中军。司空改为司城。鲁献公名具,武公名敖。”案《国语》:“范献子聘鲁,问具、敖之山,鲁人以乡名对。献子云:‘何不云具、敖乎?’对曰:‘先君献、武之所讳也。’”此等所以皆为名者,以其不能如礼,故申𦈡言之。“周人以讳事神”者,谓周人讳神之名而事神,其名,终没为神之后,将须讳之,故不可以为名也。〉
男女异长。〈各自为伯季也。〉男子二十冠而字。〈成人矣,敬其名。〉父前子名,君前臣名。〈对至尊,无大小,皆相名。〉女子许嫁,笄而字。〈以许嫁为成人。 【疏】正义曰:此一节明男女冠笄名字之法,各依文解之。 “男女异长”者,案《冠礼》加字之时,“伯某甫,仲、叔、季唯其所当”。又《檀弓》云:“幼名,冠字,五十以伯仲。”知女子亦各自为叔季者,《春秋》隐公二年“伯姬归于纪”,隐七年“叔姬归于纪”是也。《礼纬·含文嘉》云:“文家称叔,质家称仲。”以此言之,则周有管叔、蔡叔之属,是文家,故称叔也。《礼纬》又云:“嫡长称伯,庶长称孟。” “君前臣名”。 成十六年鄢陵之战,公陷于淖,栾书欲载晋侯,针曰:“书退。”针是书之子,对晋侯而称“书”,是于君前臣名其父也。〉
凡进食之礼,左殽右胾,食居人之左,羹居人之右,〈皆便食也。殽,骨体也。胾,切肉也。食,饭属也。居人左右,明其近也。殽在俎,胾在豆。〉脍炙处外,醯酱处内,〈殽、胾之外内也。近醯酱者,食之主。脍炙皆在豆。〉葱渫处末,〈渫,烝葱也,处醯酱之左。言末者,殊加也。渫在豆。〉酒浆处右。〈处羹之右。此言若酒若浆耳,两有之,则左酒右浆。此大夫、士与宾客燕食之礼。其礼食,则宜放《公食大夫礼》云。〉以脯脩置者,左朐右末。〈亦便食也。屈中曰朐。〉客若降等,执食兴辞。〈辞者,辞主人之临己食,若欲食于堂下然。〉主人兴辞于客,然后客坐。〈复坐。〉主人延客祭,〈延,道也。祭,祭先也。君子有事不忘本也。客不降等则先祭。〉祭食,祭所先进。〈主人所先进先祭之,所后进后祭之,如其次。〉殽之序,遍祭之。〈谓胾、炙、脍也。以其本出于牲体也。《公食大夫礼》:“鱼、腊、湆、酱不祭也。”〉三饭,主人延客食胾,然后辩殽。〈先食胾,后食殽,殽尊也。凡食殽,辩于肩。食肩则饱也。〉主人未辩,客不虚口。〈俟主人也。虚口,谓酳也。客自敌以上,其酳不待主人饱。主人不先饱也。〉侍食于长者,主人亲馈,则拜而食。〈劝长者食耳。虽贱,不得执食兴辞,拜而已,示敬也。〉主人不亲馈,则不拜而食。〈以其礼于己不隆。〉共食不饱,〈谦也,谓共羹饭之大器也。〉共饭不泽手。〈为汗生不絜也。泽,谓捼莎也。礼,饭以手。“泽”或为“择”。〉毋抟饭,〈为欲致饱,不谦。〉毋放饭,〈去手馀饭于器中,人所秽。〉毋流歠,〈大歠嫌欲疾。〉毋咤食,〈嫌薄之。〉毋啮骨,〈为有声响,不敬。〉毋反鱼肉,〈为已历口,人所秽。〉毋投与狗骨,〈为其贱饮食之物。〉毋固获,〈为其不廉也。欲专之曰固,争取曰获。〉毋扬饭,饭黍毋以箸,毋嚃羹,〈亦嫌欲疾也。嚃,为不嚼菜。〉毋絮羹,〈为其详于味也。絮犹调也。〉毋刺齿,〈为其弄口也。口容止。〉毋歠醢。〈亦嫌详于味也。歠者,为其淡故。〉客絮羹,主人辞不能亨。客歠醢,主人辞以窭。〈优宾。〉濡肉齿决,〈决犹断也。〉干肉不齿决,〈坚,宜用手。〉毋嘬炙。〈为其贪食甚也。嘬,谓一举尽脔。《特牲》《少牢》哜之,加于俎。〉卒食,客自前跪,彻饭齐,以授相者。〈谦也。自,从也。齐,酱属也。相者,主人赞馔者。《公食大夫礼》:“宾卒食,北面取粱与酱以降也。”〉主人兴,辞于客,然后客坐。〈不听亲彻。〉侍饮于长者,酒进则起,拜受于尊所。〈降席拜受,敬也。燕饮之礼乡尊。〉长者辞,少者反席而饮。长者举未釂,少者不敢饮。〈不敢先尊者。尽爵曰釂。《燕礼》曰:“公卒爵而后饮也。”〉长者赐,少者、贱者不敢辞。〈不敢亢礼也。贱者,僮仆之属。〉赐果于君前,其有核者怀其核。〈嫌弃尊者物也。木实曰果。〉御食于君,君赐馀,器之溉者不写,其馀皆写。〈重污辱君之器也。溉,谓陶梓之器;不溉,谓萑竹之器也。写者,传己器中乃食之也。劝侑曰御。〉馂馀不祭:父不祭子,夫不祭妻。〈食人之馀曰馂,馂而不祭,唯此类也。食尊者之馀则祭,盛之。〉御同于长者,虽贰不辞。〈谓侍食于长者,馔具与之同也。贰,谓重殽膳也。辞之,为长者嫌。〉偶坐不辞。〈盛馔不为己。〉羹之有菜者用𬂩,其无菜者不用𬂩。〈𬂩犹箸也。今人或谓箸为𬂩提。〉为天子削瓜者副之,巾以𫄨;〈副,析也。既削,又四析之,乃横断之,而巾覆焉。〉为国君者华之,巾以绤;〈华,中裂之,不四析也。〉为大夫累之;〈累,裸也,谓不巾覆也。〉士疐之;〈不中裂,横断去疐而已。〉庶人龁之。〈不横断。 【疏】正义曰:此一节杂明饮食之法也,各随文解之。今此明卿大夫与客燕食之礼。 “左殽右胾”者,熟肉带骨而脔曰殽,纯肉切之曰胾。骨是阳,故在左;肉是阴,故在右。 “食居人之左,羹居人之右”者,食,饭,燥为阳,故居左;羹湿是阴,故右设之,并在殽胾之内。 注“皆便”至“在豆”。 正义曰:“皆便食也”者,此中有三便:一则纯肉在右,先取为便也;二则羹饭并近人之食,先取羹饭亦便;三则饭在左,羹在右,右手取羹,羹重,于右亦便,故云“皆便食”。云“食,饭属”者,知食是饭者,《春秋左氏传》云“粢食不凿”,《论语》云“一箪食”,《玉藻》云“子卯稷食”,皆饭也。言“属”者,诸饭悉然,故云“属”也。云“居人左右,明其近也”者,以其系人言之,故云“近”也。云“殽在俎”者,《春秋·宣十六年》王享士会殽烝,下云“宴有折俎”,又《昏礼》及《特牲》《少牢》皆骨体在俎,是殽在俎。知“胾在豆”者,《公食大夫礼》庶羞十六豆,有牛胾、羊胾,是胾在豆。 注“殽胾”至“在豆”。 正义曰:知在殽胾之外内者,以此馔之设,羹食最近人,羹食之外乃有殽胾。今云“脍炙处外,醯酱处内”,明其不得在羹食之内,故知在殽胾之外内。此“醯酱”,徐音作“海”,则醢之与酱,两物各别。依《昏礼》及《公食大夫礼》,酱在右,醢在左。此“醯酱处内”,亦当酱在右,酰在左也。案《公食大夫礼》“宰夫自东房授醯酱,公设之”,郑注云:“以酰和酱也。”又《周礼·酰人》祭祀“共齐菹酰物”,则酰、酱共为一物也。今此经文若作“酰”字,则是一物也。醢之与酰,其义皆通,未知孰是。但郑注“葱渫”云“处醯酱之左”,则醯酱一物为胜。云“脍炙皆在豆”者,以《公食》下大夫十六豆,有牛炙、羊炙及芥酱、鱼脍,故知在豆。 注“处醯酱之左。言末者,殊加也。渫在豆”。 正义曰:知“处醯酱之左”者,地道尊右,既云“处末”,则末在左,上继醯酱,文承其下,故云在醯酱之左。知葱渫殊加者,以《仪礼》正馔唯有菹醢,无葱渫,故知葱渫为殊加也。以其菹类,故知在豆也。 注“若酒”至“礼云”。 正义曰:卑客则或酒或浆。若尊客,则有酒有浆。案《公食大夫礼》云设酒于豆东,是酒在左也。《公食大夫礼》又云,宾三饭,设浆饮于稻西,郑注云“酒在东,浆在西,所谓左酒右浆”是也。云“此大夫与宾客燕食之礼,其礼食则宜放《公食大夫礼》云”者,从上进食之礼,至此所陈馔具,皆是卿大夫燕食也,其礼食则似《公食大夫礼》所陈是也。案《公食大夫礼》,醯酱陈于席前,豆六设于酱东,西上;韭菹以东醓醢、昌本,南麋臡,以西菁菹、鹿臡。士设俎于豆南,牛俎在西,牛俎东羊俎,羊俎东豕俎,又牛俎南鱼俎,鱼俎东腊俎,腊俎东有肠胃俎,又有肤俎在两行俎之东,纵设之。黍稷六簋设于俎西,黍簋当牛俎西,其西稷,稷西黍,黍南稷,稷东黍,黍东稷,屈为两行。大羹在酱西。铏四设于豆西,牛铏在东,牛西羊,羊南豕,豕东牛。饭酒设于豆东,粱饭设于湆西,稻于粱西。庶羞十六豆设于稻南,屈折而陈,凡为四行:膷东臐,臐东膮,膮东牛炙;炙南醢,醢西牛胾,胾西醢,醢西牛脍;脍南羊炙,炙东羊胾,胾东醢,醢东豕炙;炙南醢,醢西豕胾,胾西芥酱,酱西鱼脍。此皆是公食下大夫礼云。若上大夫,八豆、八簋、六铏、九俎、庶羞二十也。 “以脯脩置者”。 设食竟所须也。脯训始,始作即成也。脩亦脯也,脩训治,治之乃成。郑注《腊人》云:“薄析曰脯,捶而施姜桂曰锻脩。”今明置设脯脩与客之法,故云“以脯脩置者”。 “左朐右末”者,朐谓中屈也,屈脯朐朐然也。左朐,朐置左也。右末,末,边际,置右,右手取际,擘之便也。脯脩则处酒左,以燥为阳也。脯脩皆左边也。注“亦便食”者,右手取际,食之便也。 “客若降等”。 降,下等也,谓大夫为卿之客,其品等卑下也。 “执食兴辞”者,执,捉也;食,饭也;兴,起也。客既卑,故未食必先捉饭而起,以辞谢主人之临己也,又若欲往堂下食然也。堂下是卑者食处,饭为食主,故特执之也。《公食大夫礼》云“宾北面自间坐,左拥簠粱,右执湆以降”是也。郑云:“自间坐,由两馔之间也。”辞主人临己食,若欲食于堂下。然此降等谓大夫于卿,故欲降而不降,若臣于君则降也。故《公食》云“宾拥簠粱以降”是也。若敌者,全无欲降之礼,故《公食礼》云:“大夫相食,宾执粱与湆,之西序端。”无降法也。 “主人兴辞于客,然后客坐”。 主人见客执饭起,故主人亦起辞止之,则客从辞而止,乃坐食复坐也。 “主人延客祭”。 延,道也。祭者,君子不忘本,有德必酬之。故得食而种种出少许,置在豆间之地,以报先代造食之人也。若敌客则得自祭,不须主人之延道。今此卑客听主人先祭道之,己乃从之,故云“延客祭”也。 “祭食,祭所先进”,凡祭食之法,随主人所设前后次第种种而次祭之。故主人所先进,先祭之,所后进,后祭之,所从如其次也。 “殽之序,遍祭之”者,序,次序也,谓脍、炙、胾之属也。遍,匝也。炙、胾之属虽同出于牲,今祭之,故种种次序,遍匝祭之。 注“谓胾”至“祭也”。 正义曰:案《公食大夫礼》云:“三牲之肺不离,赞者辩取之,壹以授宾。宾兴受,坐祭,捝手。”又云:“鱼、腊、酱、湆不祭也。” “三饭,主人延客食胾”。 三饭,谓三食也。礼,食三飧而告饱,须劝乃更食。三饭竟而主人乃道客食胾也。《公食大夫礼》云“宾三饭以湆酱”,郑云:“每饭歠湆,以殽擩酱,食正馔也。”案彼文是三饭但食酱及他馔而未食胾,故三飧竟而主人道客使之食胾也。所以至三飧后乃食胾者,《公食礼》亦以胾为加,故客三飧前未食之。故郑注云“以殽擩酱,食正馔”,正馔则非胾也。然《公食礼》三飧竟,捝手,起,受浆漱口,受束帛之物,升,降拜。礼毕方是升还坐,食取饱,饱又三漱。不云三饭延客食胾者,与此异也。 “然后辩殽”。 然后,谓食胾竟后也。辩,匝也。主人皆道客令食至饱,食殽得匝也。 注“先食”至“饱也”。 正义曰:纯肉为阴,阴,卑也;带骨为阳,阳,尊也。尊,故后食之也。云“凡食殽,辩于肩,食肩则饱”者,案《特牲》《少牢》云,初食殽,次食脊,次食骼,后食肩,是辩于肩也,故云“食肩则饱”也。郑云:“举,前正脊,后肩,自上而却,下䋫而前,终始之次也。”案郑云,是先食胁脊,次食骼。食骼竟,又屈食胁脊。竟,乃食肩。 “主人未辩,客不虚口”者,虚口,谓食竟饮酒荡口,使清絜及安食也。用浆曰漱,令口以絜清为义;用酒曰酳,酳训演,言食毕以酒演养其气。主人若食殽未辩,则客虽已辩,而不得辄酳漱也。主人恒让,客不自先饱,故客待主人辩乃得为酳也。此谓卑客耳,敌客以上则不待主人也。《音义隐》云:“饭毕荡口也。” 注“俟主人也。虚口,谓酳也”。 正义曰:案《公食礼》云“宾卒食会饭,三饮”,郑云:“三漱浆也。”明是食竟漱也。又初三饭竟,设浆稻西,宾坐祭,遂饮。郑云:“饮,漱也。”案,此漱是三飧竟又有事,故用浆漱口。若如斯,则《公食》之礼虽设酒为优,宾不得用酳。故郑注彼云“设而不举”,明但以浆漱口而已也。此是私客,故用酒以酳,所以异于《公食礼》也,故郑此云“谓酳也”。云“客自敌已上,其酳不待主人饱”者,客不敌,故待主人。“主人不先饱”者,缘主人不先饱,故待之也。 “侍食”至“而食”。 向是自为客法,此明侍从尊长为客礼也。 “主人亲馈,则拜而食”者,馈,谓进馔也。己虽侍尊长,而主人若自亲馈与己,己则拜谢之而后食也。 注“劝长”至“敬也”。 正义曰:言己今侍食虽贱,不得执食兴辞,故但拜之以示敬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