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000号法律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及主要官员薪酬制度

2000年2月28日
《第1/2000号法律》经立法会于2000年2月17日通过,行政长官何厚铧于2000年2月21日签罯并发布,并于2000年2月28日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制定史:2000年2月28日生效追朔效力至1999年12月20日、2005年4月12日经第1/2005号法律修改、2014年2月1日经第2/2014号法律修改

    立法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一条(一)项,制定本法律。

    第一条 定义

    一、澳门特别行政区首长是指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二、澳门特别行政区主要官员是指:

    (一)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各司司长;

    (二)澳门特别行政区廉政公署廉政专员;

    (三)澳门特别行政区审计署审计长;

    (四)澳门特别行政区警察部门主要负责人及海关主要负责人。

    第二条* 薪酬

    一、薪酬为月薪俸加月交际费的总和。

    二、薪俸得按照公职薪俸表100点数值的修改比例自动调整,无须任何程序。

    * 已更改 - 请查阅:第1/2005号法律

    第三条 计算标准

    一、月薪俸按行政长官月薪俸的百分比计算。

    二、交际费按本身薪俸的百分比计算。

    第四条 附表

    本法所规定的薪酬载于构成本法组成部份的附表。

    第五条 适用

    一、公职一般制度经适当配合适用于第一条所指人员。

    二、其他法规或其有关规定如有与本法冲突者,以本法为准。

    第六条 生效

    本法律自公布之日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二零零零年二月十七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 曹其真

    二零零零年二月二十一日签署。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附表* (第四条所指者)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及主要官员的月薪酬

    职位 行政长官薪俸的百分比
    (1)
    薪俸
    (澳门币)
    (2)
    交际费占本身薪俸的百分比
    (3)
    交际费
    (澳门币)
    (4)
    总薪酬
    (澳门币)
    (5)=(2)+(4)
    行政长官 --- $199,796 35% $69,929 $269,725
    司长 75% $149,847 25% $37,462 $187,309
    廉政专员 75% $149,847 20% $29,969 $179,816
    审计长 75% $149,847 20% $29,969 $179,816
    警察部门主要负责人 55% $109,888 20% $21,978 $131,866
    海关主要负责人 50% $99,898 20% $19,980 $119,878

    * 已更改 - 请查阅:第2/2014号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