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014号法律
修改《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及主要官员薪酬制度》

2014年4月28日
《第2/2014号法律》经立法会于2014年1月23日通过,行政长官崔世安于2014年1月24日签罯并发布,并于2014年1月27日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立法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一条(一)项,制定本法律。

    第一条 修改第1/2000号法律

    第1/2005号法律《调整公共行政工作人员的薪俸、退休金、抚恤金及修改第1/2000号法律》修改的第1/2000号法律《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及主要官员薪酬制度》所载的有关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及主要官员之月薪酬的附表,由本法律附件所载之表取代。

    第二条 负担

    本法律所产生的负担,由本财政年度的相关运作预算或本身预算内的可动用款项承担,如有需要,由财政局调拨的款项承担。

    第三条 生效

    本法律自公布翌月之首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 贺一诚

    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签署。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崔世安

    附件 (第一条所指者)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及主要官员的月薪酬

    职位 行政长官薪俸的百分比
    (1)
    薪俸
    (澳门币)
    (2)
    交际费占本身薪俸的百分比
    (3)
    交际费
    (澳门币)
    (4)
    总薪酬
    (澳门币)
    (5)=(2)+(4)
    行政长官 --- $199,796 35% $69,929 $269,725
    司长 75% $149,847 25% $37,462 $187,309
    廉政专员 75% $149,847 20% $29,969 $179,816
    审计长 75% $149,847 20% $29,969 $179,816
    警察部门主要负责人 55% $109,888 20% $21,978 $131,866
    海关主要负责人 50% $99,898 20% $19,980 $119,8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