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规已于2011年被第3/2011号法律废止。
第1/2008号法律
调整公共行政工作人员的薪俸、退休金及抚恤金

2008年3月3日
《第1/2008号法律》经立法会于2008年2月27日通过,行政长官何厚铧于2008年2月28日签罯并发布,并于2008年3月3日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立法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一条(一)项,制定本法律。

    第一条 对薪俸点100点的调整

    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号法令附件一内表一所载薪俸表中的薪俸点100点的金额调整为$5,900.00(澳门币伍仟玖佰元)。

    第二条 对退休金及抚恤金的调整

    退休金及抚恤金按上条所指增加依比例调整。

    第三条 负担

    本法律所引致的负担,由下列可动用资金支付:

    (一)如属非自治部门或仅享有行政自治权的部门,由二零零八年度各部门的运作预算内及澳门特别行政区财政预算第十二章所载的备用金拨款内的可动用资金支付;

    (二)如属自治机构,由二零零八年财政年度各本身预算内的可动用资金支付。

    第四条 废止

    废止第1/2007号法律

    第五条 生效及实施

    本法律自公布翌日起生效,并自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二零零八年二月二十七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 曹其真

    二零零八年二月二十八日签署。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