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规已于2012年被第7/2012号法律废止。
第3/2011号法律
调整公共行政工作人员的薪俸、退休金及抚恤金

2011年3月28日
《第3/2011号法律》经立法会于2011年3月23日通过,行政长官崔世安于2011年3月24日签罯并发布,并于2011年3月28日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立法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一条(一)项,制定本法律。

    第一条 对薪俸点100点的调整

    第14/2009号法律附件一内表一所载薪俸表中的薪俸点100点的金额调整为$6,200.00(澳门币陆仟贰佰圆整)。

    第二条 对退休金及抚恤金的调整

    退休金及抚恤金按上条所指增加依比例调整。

    第三条 负担

    本法律所产生的负担,由下列款项承担:

    (一)如属非自治部门或享有行政自治权的部门,由财政局为支付本法律所产生的额外负担而调拨的款项承担;

    (二)如属自治机构,由本身预算的可动用资金承担;如有需要,由财政局调拨的款项承担。

    第四条 预算的修改

    为承担因本法律所产生的负担,第十二章“共用开支”的经济分类05-04-00-00-90“备用拨款”得追加金额$500,000,000.00(澳门币伍亿圆整),从第14/2010号法律第四条第一款所指的预算结馀中取出同等金额。

    第五条 修改第14/2010号法律

    第14/2010号法律第三条及第四条修改如下:

    第三条
    开支

    二零一一财政年度包含自治机构开支之财政预算开支总额定为$57,970,470,500.00(澳门币伍佰柒拾玖亿柒仟零肆拾柒万零伍佰圆整)。

    第四条
    预算结馀及年度盈馀

    一、二零一一财政年度预算结馀预计为$20,396,546,400.00(澳门币贰佰零叁亿玖仟陆佰伍拾肆万陆仟肆佰圆整)。

    二、〔……〕

    三、〔……〕”


    第六条 废止

    废止第1/2008号法律

    第七条 生效

    本法律自公布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一年一月一日。

    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 刘焯华

    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签署。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