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2009号法律 中华文库
第14/2009号法律 公务人员职程制度 2009年8月3日 |
《第14/2009号法律》经立法会于2009年7月22日通过,行政长官何厚铧于2009年7月27日签罯并发布,并于2009年8月3日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注:第24/2011号行政法规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暨公职局”的中文名称改为“行政公职局” |
立法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一条(一)项制定本法律。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节 规范职程的总框架
标的及范围
一、本法律规范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务人员职程制度。
二、职程制度适用于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共部门内,以临时委任、确定委任、定期委任、行政任用合同或个人劳动合同制度任用的人员。**
三、本法律及相关补充法规规定的制度,经作出必需的配合后且与相关专有制度绝无抵触的情况下,亦适用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自治机关及自治基金的人员。
四、除另有规定外,职程制度不适用于属下列任一情况的人员:**
(一)按专有人员通则获任用;
(二)所担任的职务因性质或特殊性而须由专有法规规范;
(三)担任顾问和专业技术职务;
(四)由公共企业、公共团体,又或全部或部分资本属公共资本的公司任用;
(五)在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外办事处按其驻在地的法例担任职务。
五、聘用上款(三)项所指人员须经行政长官批准。*
* 已更改 - 请查阅:第12/2015号法律
** 已更改 - 请查阅:第4/2017号法律
定义
为适用本法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一)“一般职程”:是指与各公共部门的共同工作范畴相对应的职程,又或与一个或多个公共部门专有的特定职务相对应的职程;如属后者,相关职务内容的特征、能力和技能要求、职程进程以及资格要件或专业要件,与属同一级别的共同工作范畴职程的职务内容的特征、能力和技能要求、职程进程以及资格要件或专业要件基本相同;*
(二)“特别职程”:是指与一个或多个公共部门的特定职务相对应的职程,且基于工作范畴的独特性、职务内容及其特征,能力及技能的要求,以及对入职要件、职程进程、资格要件及专业要件的综合评价,该等职程明显与一般职程不同;*, **
(三)“垂直职程”是指职务内容相同的各个职级的序列,该等职级是按工作复杂程度及人员责任的递增顺序排列;
(四)“横向职程”是指一系列不同的薪酬级别,而提升薪酬级别的准则是人员执行构成相关职务内容的工作的经验增加,但工作的复杂程度无明显改变;
(五)“人员组别”是指按人员的职务内容的一般特征而界定的人员类别;
(六)“职务范畴”是指一系列因具有一个或多个共通点而可归并成某种工作类别的职务;
(七)“职务内容”是指某一职程内的人员普遍执行的一系列工作;
(八)“级别”是指按职务的复杂程度,以及对人员的学历、专业及其他要求而定出的职务等级编排;
(九)“职等”是指构成某一垂直职程的各个职级,而各个职级是按其工作的复杂程度顺序排列;
(十)“职阶”是指在某一职等或某一横向职程内的薪酬级别;
(十一)“晋级”是指在某一垂直职程内的职等晋升;
(十二)“晋阶”是指在某一横向职程内或在某一垂直职程的某一职等内的职阶晋升。
* 已更改 - 请查阅:第4/2017号法律
** 已更改 - 请查阅:第2/2021号法律
职务内容
一、行政暨公职局具职权订定一般职程及存在于多个公共部门的特别职程的职务内容。
二、行政暨公职局亦具职权就订定公共部门所建议的特别职程的职务内容发表意见。
三、人员被要求执行的工作明显属其他职务范畴的典型工作,而有关人员又不具备执行该等工作所需资格时,方可以该等工作未载列于本身的职务内容描述为由拒绝执行。
薪俸表
一、各职等及职阶的薪俸以载于本法律附件一表一的薪俸表所载薪俸点表示。
二、薪俸点的对应薪俸金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公式中,Q代表薪俸点的对应薪俸金额,V代表薪俸点100点的对应金额及I代表薪俸点。
三、薪俸的调整是根据第一款所指薪俸表内的薪俸点100点的对应金额的改变,按比例作出。
第二节 入职条件
一、担任属第一级别至第三级别人员组别的公共职务,所需学历为本法律附件一表二所载者,且应与担任的职务相称。**
二、担任属第五级别人员组别的公共职务,所需学历应与担任的职务相称,且须为下列者,但另有规定除外:**
(一)学士学位或同等学历;
(二)不颁授学士学位的连读硕士学位或连读博士学位。
三、为适用第五级别人员组别入职的规定,单行法例对上款(一)项规定学历的提述,亦应视为对上款(二)项规定学历的提述。**
四、担任属第四级别人员组别的公共职务,所需学历应与担任的职务相称,且须为下列者,但另有规定除外:**
(一)副学士文凭或同等学历;**
(二)高等专科学位。**
五、按情况而定,如典试委员会或公共部门认为学历的专业范畴与担任的职务相称,则具较高程度学历者可获任用于较低级别的职程。**
六、学历上的欠缺可按法律的明文规定以专业资格弥补。**
七、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除学历要求外,尚可订明所需的专业资格。**
* 已更改 - 请查阅:第4/2017号法律
** 已更改 - 请查阅:第2/2021号法律
专业资格
一、专业资格应与担任的职务相称,并须透过完成培训课程取得或由公共部门发出的职业技能证明文件取得。
二、培训课程可由公立教育机构、公共部门或专门获赋予所需资格的私人实体举办。
三、完成培训课程须以培训实体发出的文件证明。
四、公共部门举办的培训课程的教学内容及运作规章由须公布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的行政长官批示订定。
五、入职所需的培训课程的修业期间,须在专业或职务能力评估开考的通告内订定。*
* 已更改 - 请查阅:第4/2017号法律
实习
一、入职实习可由公布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的行政长官批示规定。
二、实习具试用性质,并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实习期不得超逾一年,但另有规定除外;
(二)须根据在统一管理制度中的专业或职务能力评估开考中订定的规则录取实习人员;可定额录取投考人参加实习,且所定名额可超过拟填补空缺的数目;*
(三)实习期满,须对投考人进行评核,如实习分阶段进行,尚须在每一阶段结束时对投考人进行评核,以评定投考人是否合格;
(四)实习结束后,实习人员按成绩高低排列于实习成绩名单内,该名单须由行政长官批示认可及公布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五)可根据为统一管理制度中的专业或职务能力评估开考的最后成绩名单而订定的规则,针对实习成绩名单提出上诉;*
(六)须按实习成绩名单所列名次任用合格投考人;
(七)为任用经填补所公布的空缺后尚馀的合格投考人,自实习成绩名单公布之日起计,实习成绩有效期为两年。*
三、实习人员应按下列其中一种制度进行实习,但另有规定除外:
(一)如不属公务员,应按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实习,而报酬为拟进入的职程的第一职等第一职阶的薪俸点减二十点;*
(二)如属公务员,应按定期委任制度进行实习,如实习人员的原薪俸高于上项所指报酬,则维持收取原薪俸,而有关负担由负责实习事宜的公共部门承担。
四、实习期、评核方案及制度、最后评核,以及实习的其他运作条件及规则由部门最高领导订定,并须于投考人报考时告知投考人或在第一款所指行政长官批示内订定。
* 已更改 - 请查阅:第4/2017号法律
工作经验
一、工作经验应与工作人员在获任用的职程中担任的职务相称。
二、工作经验可产生下列作用:
(一)在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弥补欠缺入职所需的专业资格或实习;
(二)在入职时,允许具有工作经验者获任用于较垂直职程第一职等第一职阶或横向职程第一职阶为高的职等或职阶。
三、工作经验,须以取得该经验任职机构的雇主发出的文件证明;在经适当说明理由的例外情况下,按情况而定,可由典试委员会或公共部门决定接纳其他适合的证明文件。*
四、为核实上款所指文件的真伪,可采取必要的措施。*
五、为适用第二款的规定而要求具有的工作经验,须在专业或职务能力评估开考的通告内订定。*
* 已更改 - 请查阅:第4/2017号法律
基于职务性质所需,可在专业或职务能力评估开考的通告规定投考人尚须认识正式语文以外的其他语言,以及须具备与执行职务相关的其他技能。
* 已更改 - 请查阅:第2/2021号法律
第三节 甄选程序及职程的进程
开考
一、开考是招聘及甄选行政任用合同人员及编制人员的正常及必要程序,但另有规定除外。*
二、在急需进行招聘或适当说明理由的情况下,经行政长官批准,可免除开考招聘行政任用合同人员。*
三、开考应遵守投考自由原则、投考人条件平等原则及投考人机会均等原则,并须确保:
(一)专业或职务能力评估开考时,公布招聘事宜,并指明任用的一般要件及特别要件;*
(二)典试委员会的组成符合中立原则;
(三)及时公布所采用的甄选方法、开考大纲及最后评核制度;
(四)采用客观的考评方法及标准;
(五)声明异议及上诉权利。
四、入职系透过统一管理制度进行,一般须进行下列开考:*
(一)综合能力评估开考;*
(二)专业或职务能力评估开考。*
五、综合能力评估开考为对外开考,在专有法规规定的特别情况下可予免除。*, **
六、按开考对象为所有利害关系人或仅限于公务人员,专业或职务能力评估开考可分为对外开考或内部开考。*, **
七、专业或职务能力评估开考分为:**
(一)普通开考,旨在填补开考时已存在的职位空缺,或填补开考时已存在的职位空缺及开考有效期届满前出现的职位空缺;**
(二)特别开考,旨在设立招聘储备以满足预计的人员需要。**
八、普通的专业或职务能力评估开考分为对外开考或内部开考,特别的专业或职务能力评估开考为对外开考。**
九、对外专业或职务能力评估开考的各种甄选方法按以下方式施行:**
(一)必须对全体准考人施行首个甄选方法或首个甄选方法为分阶段进行时的第一阶段;**
(二)如在首个甄选方法中合格的投考人少于二十人,则通知全体合格的投考人进入第二个甄选方法,且凡在上一甄选方法中合格的投考人均获通知进入续后的甄选方法;**
(三)如在首个甄选方法或首个甄选方法第一阶段中合格的投考人为二十人或以上,则按得分由高至低排列次序,通知数目最少等于开考职位三倍但不少于二十名的投考人,以施行首个甄选方法第二阶段或第二个甄选方法,数目上限由部门决定并在开考通告内列明;**
(四)为适用上项的规定,如排在预设的最高上限的最后名额中出现多于一名得分相同的投考人,则所有得分相同的投考人均进入下一阶段或方法;**
(五)如投考人不获通知进入首个甄选方法第二阶段或第二个甄选方法,视为被淘汰。**
十、上款所指甄选方法的施行方式于相关开考通告内订定。**
十一、为计算开考中的期限,星期六、星期日、公众假期、全日豁免上班日及公众假期补假日不视为工作日。**
* 已更改 - 请查阅:第4/2017号法律
** 已更改 - 请查阅:第2/2021号法律
入职的招聘和甄选程序的统一管理制度,以及统一管理事务的主管实体,由补充法规订定。
* 已更改 - 请查阅:第4/2017号法律
入职
一、符合任用的一般要件及特别要件的投考人,透过第十条第四款所指的统一管理制度,在通过倘需完成的实习后入职。*
二、在具适当说明理由的情况下,经行政长官批准,行政任用合同人员的入职可仅采用以审查文件方式的开考为之。*
三、一般情况下,应从垂直职程第一职等第一职阶入职,又或从横向职程第一职阶入职。
四、招聘空缺的职等或职阶可高于上款所指者,但在此情况下,投考人须具有合适的工作经验。
五、上款的规定,适用于可在职程中其他职等入职的特别职程。*
六、第四款所指的工作经验,应相等于法律规定人员晋升至拟填补的空缺的职等或职阶所需的最短服务时间。*
七、在适当说明理由的情况下,经行政长官批准,可排除上款的适用,而该批准权限属不可授予他人的权限。*
八、如属为进入高于垂直职程中第一职等第一职阶的职阶或高于横向职程中第一职阶的职阶,且为弥补欠缺专业资格或实习而必须具备工作经验的情况,所需的工作经验应叠加计算。**
* 已更改 - 请查阅:第4/2017号法律
** 已更改 - 请查阅:第2/2021号法律
晋阶
一、在垂直职程内由某一职阶晋升至紧接的较高职阶,在原职阶的服务时间须符合下列规定,且须在该段服务时间内的工作表现评核中取得不低于“满意”的评语:
(一)如属在最高职等内晋阶,须在原职阶服务满五年;
(二)如属在其馀职等内晋阶,须在原职阶服务满两年。
二、在横向职程内由某一职阶晋升至紧接的较高职阶,在原职阶的服务时间须符合下列规定,且须在该段服务时间内的工作表现评核中取得不低于“满意”的评语:
(一)如属晋升至第二职阶,须在原职阶服务满两年;
(二)如属晋升至第三职阶或第四职阶,须在原职阶服务满三年;
(三)如属晋升至第五职阶或第六职阶,须在原职阶服务满四年;
(四)如属晋升至第七职阶、第八职阶、第九职阶或第十职阶,须在原职阶服务满五年。
三、如人员在工作表现评核中取得不低于“十分满意”的评语,第一款(一)项,以及上款(三)项及(四)项所定服务时间减少一年。
四、符合以上数款所指要件即自动晋阶,晋阶自符合该等要件之日起产生效力,而晋阶事宜应由公共部门依职权处理。
五、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规定不影响适用专为特别职程而订定的晋阶规定。
晋级
一、在每一职程内由某一职等晋升至紧接的较高职等,取决于在相关职程内的原职等提供服务的时间,以及符合下列的工作表现评核:*
(一)如属晋升至职程内的最高职等,须在原职等服务满九年,且在该段服务时间内的工作表现评核中取得不低于“满意”的评语,又或须在原职等服务满八年,且在该段服务时间内的工作表现评核中取得不低于“十分满意”的评语;
(二)如属晋升至职程内的其馀职等,须在原职等服务满三年,且在该段服务时间内的工作表现评核中取得不低于“满意”的评语,又或须在原职等服务满两年,且在该段服务时间内的工作表现评核中取得不低于“十分满意”的评语。
二、属以整体配备方式订定职位数目的职程的编制人员及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人员,其职级变更的日期为相关批示摘要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公布的日期。*
三、公共部门应开展晋级程序,使批准职级变更的批示在符合法定要件之日起九十日内公布。*
四、批准上款所指的职级变更属公共部门最高领导的职权。*
五、属以专有配备的方式订定每一职等或职级职位数目的职程,以及其制度明确规定须进行晋级开考的特别职程,晋级均须通过开考。*
六、以上各款所指的程序和晋级开考,由补充法规规范。*
七、属以整体配备方式订定职位数目的职程,又或职程内出现职位空缺时,只要有人员符合晋级要件,应于九十日内进行第五款所指的开考。
八、本条的规定,不影响适用专为特别职程而订定的晋级规定。*
* 已更改 - 请查阅:第4/2017号法律
晋级培训
为晋级效力,可要求修读及或通过由补充法规订定的培训课程,且不影响上条第一款规定的适用。
转职
一、转职是指公务员及服务人员由一般职程转入另一级别相同的一般职程,或由一般职程转入特别职程,又或由该特别职程转入一般职程,但该等职程所需入职学历须相同。
二、转职由行政当局主动提出,并在下列情况下进行:
(一)按部门的需要合理调配人力资源,尤其因工作方式的现代化或优化致工作人员过剩,或彼等职务不再符合拟达致的目标,且无法作出调任;
(二)部门的消灭、合并或重组;
(三)职程或职级的设立或消灭;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上款(一)项的规定不适用于临时委任及定期委任的工作人员。
四、第二款(一)项规定的转职情况,经听取工作人员及行政公职局的意见后,由相关监督实体批准。
五、如转职涉及职务内容特征不同的职程,须取得工作人员的同意。
六、转职的工作人员转入与其原有薪俸点相对应的职级及职阶,如没有相应薪俸点的职级及职阶,则转入紧接的较高薪俸点的职阶。
七、如属临时委任或确定委任的工作人员,转职是透过签署新的任用书为之,并以相同的任用方式委任至新职位。
八、如属行政任用合同人员,转职是透过订立新的行政任用合同为之,新合同的期间与原合同相同。
九、如转职涉及的转入职程需进行入职实习或培训,仅在合格通过由部门或有权限实体为转职而举办的实习或培训后,方可转职。
十、实习期、评核方案及制度、最后评核,以及实习的其他运作条件及规则由部门最高领导订定,且须参照入职实习的内容。
十一、上款所指的实习条件以及转职所需的培训类型须于举办实习或培训前告知工作人员。
十二、实习或培训人员的录取,是由行政当局选拔,可录取多于拟填补空缺数量的工作人员,以便按部门需要作出转职安排。
十三、进行本条所指的实习或培训,不影响工作人员在实习或培训之日在职务上的法律状况。
十四、属实习或培训不合格及工作人员在实习或培训中取得合格但没有被任用至新职务的情况,其与所属部门的联系及在职务上的法律状况予以维持。
十五、为一切法律效力,获转职者在原职位的工作表现评核中取得的评语及所提供服务的时间均予以计算。
十六、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特别职程的转职由专有法规规范。
* 已更改 - 请查阅:第1/2023号法律
第二章 一般职程
制度
一般职程的列举及结构为本法律附件一表二所示者。
具多个不同职务范畴的职程
一、分别属本法律附件一表二所列不同级别的高级技术员职程、技术员职程、技术辅导员职程、技术工人职程及勤杂人员职程有多个不同的职务范畴。**
二、经部门建议,技术工人职程及勤杂人员职程的职务范畴可由行政暨公职局订定或修改。
三、专业或职务能力评估开考的通告,应载有职务范畴及相关职务内容的说明。*
* 已更改 - 请查阅:第4/2017号法律
** 已更改 - 请查阅:第2/2021号法律
第三章 特别职程
第一节 一般原则
工作范畴
一、特别职程所采用的职称由法律订定,而设有特别职程的工作范畴如下:
(一)邮务;
(二)教育;
(三)*
(四)*
(五)传译及翻译;
(六)监察;
(七)司法;
(八)气象;
(九)工务;
(十)文牍;
(十一)登记及公证;
(十二)卫生;
(十三)保安;
(十四)港务;
(十五)*
(十六)地形测量;
(十七)运输;
(十八)旅游。
二、教育范畴、司法范畴、文牍范畴、登记及公证范畴、卫生范畴及保安范畴的特别职程由专有法规规范。
* 已废止 - 请查阅:第2/2021号法律
一、设立特别职程应以下列者为依据:
(一)职务分析;
(二)对职务内容、职务范畴、入职要件、职程进程、资格要件及专业要件,以及能力和技能要求的特别要求;*, **
(三)不能采用一般职程。
二、本条所指职程制度不得由公共部门的组织法规订定。
* 已更改 - 请查阅:第2/2021号法律
第二节 邮务
* 已废止 - 请查阅:第2/2021号法律
邮差
一、邮差职程属邮务范畴的特别职程。*
二、邮务辅导技术员职程的进程及薪俸点载于本法律附件一表三。
三、属下列任一情况者,方可进入邮务辅导技术员职程:
(一)属一般职程第三级别的特级邮务文员、在该职级服务满三年,且在该段服务时间内的工作表现评核中取得不低于“满意”的评语;
(二)具备高中毕业学历,且完成合适的实习或具有合适的工作经验。
* 已更改 - 请查阅:第2/2021号法律
第三节*
第四节*
* 已废止 - 请查阅:第2/2021号法律
第五节 传译及翻译
列举
中文、葡文及其他语言的传译及翻译范畴的特别职程如下:
(一)翻译员;
(二)文案。
翻译员
一、翻译员职程的进程及薪俸点载于本法律附件一表七。
二、进入翻译员职程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进入第一职等者,须具备翻译或语言高等课程的学历,或具备其他高等课程的学历并完成培训课程;*
(二)进入第二职等者,须具备属翻译或语言范畴的第五条第二款所指的学历,或具属其他范畴的第五条第二款所指的学历并完成培训课程;*
(三)进入第三职等者,除具以上两项所指任一学历外,尚须具备专业或职务能力评估开考通告所指且程度与第五条第二款所指学历的程度相同的其他合适的学历。*
三、为进入翻译员职程及于入职后担任翻译职务,只须掌握两种语言,其中一种为正式语文。
四、在原职等服务满三年,且在该段服务时间内的工作表现评核中取得不低于“满意”的评语者,又或在原职等服务满两年,且在该段服务时间内的工作表现评核中取得不低于“十分满意”的评语者,可由原职等晋升至紧接的较高职等。
五、具第五条第二款所指学历者,方可晋升至第六职等。*
* 已更改 - 请查阅:第4/2017号法律
文案
一、文案职程的进程及薪俸点载于本法律附件一表八。
二、进入文案职程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进入第一职等者,须具备语言高等课程学历或其他与担任的职务相称的相同程度的学历;*
(二)进入第三职等者,须具备属语言范畴的第五条第二款所指的学历,或具与担任的职务相称的相同程度的其他学历。*
* 已更改 - 请查阅:第4/2017号法律
第六节 监察
督察
一、督察职程属监察范畴的特别职程。
二、督察职程的进程及薪俸点载于本法律附件一表九。
三、进入督察职程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进入第一职等者,须具备高中毕业学历,且完成合适的实习或培训课程或具有合适的工作经验;
(二)进入第三职等者,须具备高等课程学历,且完成合适的实习或培训课程或具有合适的工作经验。
第七节 气象
列举
气象范畴的特别职程如下:
(一)气象高级技术员;
(二)气象技术员。
气象高级技术员
一、气象高级技术员职程的进程及薪俸点载于本法律附件一表十。
二、属下列任一情况者,方可进入气象高级技术员职程:
(一)属特级气象技术员、在该职级服务满三年、在该段服务时间内的工作表现评核中取得不低于“满意”的评语,且完成气象高级技术员培训课程;
(二)具备属气象学范畴的第五条第二款所指的学历;*
(三)具备第五条第二款所指的学历,且完成气象高级技术员培训课程或具合适的工作经验。*
三、具备上款(二)项和(三)项所指任一学历者,方可晋升至第四职等。*
* 已更改 - 请查阅:第4/2017号法律
气象技术员
一、气象技术员职程的进程及薪俸点载于本法律附件一表十一。
二、具备高中毕业学历,且完成气象技术员培训课程或具有合适的工作经验者,方可进入气象技术员职程。
第八节 工务
列举
工务范畴的特别职程如下:
(一)绘图员;
(二)技术稽查。
绘图员
一、绘图员职程的进程及薪俸点载于本法律附件一表十二。
二、具备初中毕业学历,且完成合适的培训课程或具有合适的工作经验者,方可进入绘图员职程。
技术稽查
一、技术稽查职程的进程及薪俸点载于本法律附件一表十三。
二、具备初中毕业学历,且完成合适的培训课程或具有合适的工作经验者,方可进入技术稽查职程。
第九节 港务
列举
港务范畴的特别职程如下:
(一)海上交通控制员;
(二)水文员;
(三)海事督导员;
(四)海事人员。
海上交通控制员
一、海上交通控制员职程的进程及薪俸点载于本法律附件一表十四。
二、具备高中毕业学历,且完成合适的培训课程或具有合适的工作经验者,方可进入海上交通控制员职程。
水文员
一、水文员职程的进程及薪俸点载于本法律附件一表十五。
二、具备高中毕业学历,且完成合适的培训课程或具有合适的工作经验者,方可进入水文员职程。
海事督导员
一、海事督导员职程的进程及薪俸点载于本法律附件一表十六。
二、属下列任一情况者,方可进入海事督导员职程:
(一)具备高中毕业学历且完成合适的培训课程;
(二)具备高中毕业学历,且具有两年或以上担任驾驶总吨位三百吨的商船的职务的工作经验。
三、海事督导员须透过以考核方式开考而晋级。
四、晋升至第三职等,须修读海事督导员培训课程或同等课程,且成绩合格。
海事人员
一、海事人员职程的进程及薪俸点载于本法律附件一表十七。
二、具备初中毕业学历,且完成合适的培训课程或具有合适的工作经验者,方可进入海事人员职程。
三、海事人员须透过以考核方式开考而晋级。
四、晋升至第三职等,须修读海事人员培训课程或同等课程,且成绩合格。
第十节*
* 已废止 - 请查阅:第2/2021号法律
第十一节 地形测量
地形测量员
一、地形测量员职程属地形测量范畴的特别职程。
二、地形测量员职程的进程及薪俸点载于本法律附件一表十九。
三、具备高中毕业学历,且完成合适的培训课程或具有合适的工作经验者,方可进入地形测量员职程。
第十二节 运输
列举
运输范畴的特别职程如下:
(一)重型车辆司机;
(二)轻型车辆司机。
重型车辆司机
一、重型车辆司机职程的进程及薪俸点载于本法律附件一表二十。
二、具备小学毕业学历、持有重型汽车驾驶执照,且具有三年驾驶重型汽车的工作经验者,方可进入重型车辆司机职程。
轻型车辆司机
一、轻型车辆司机职程的进程及薪俸点载于本法律附件一表二十一。
二、具备小学毕业学历、持有轻型汽车驾驶执照,且具有三年驾驶轻型汽车的工作经验者,方可进入轻型车辆司机职程。
第十三节 旅游
旅业及酒店业学校辅导员
一、旅业及酒店业学校辅导员职程属旅游范畴的特别职程。
二、旅业及酒店业学校辅导员职程的进程及薪俸点载于本法律附件一表二十二。
三、具备高中毕业学历,且完成合适的培训课程或具有合适的工作经验者,方可进入旅业及酒店业学校辅导员职程。
第四章 人员表
一般原则
一、编制人员的配备应在质量及数量上反映部门的需要,而部门的需要是按部门的性质、宗旨及工作量而评定。
二、编制外人员的配备按公共部门的年度活动计划,尤其按公共部门拟执行的项目而定,并受每年由行政长官批示订定的限额约束。
三、禁止以已撤销的职程或职级,又或以职位出缺时撤销的职程或职级录取编制人员及编制外人员。
步骤
一、公共部门每年应编制翌年的人员表及陈述编制该等人员表的理由,并连同财政预算案送交财政局。
二、如公共部门建议增加在职人员数目,财政局应就有关建议向行政暨公职局提供关于现存的可动用资金的资料。
形式
一、在听取行政暨公职局的意见后,人员编制由核准或修改部门组织架构的法规订定。
二、在听取行政暨公职局的意见后,人员编制可由行政命令修改,但不影响上款规定的适用。
三、人员表应每年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总预算或公共部门的本身预算一并公布,并应按本法律附件一表二十三及表二十四所示格式载明编制人员及编制外人员的配备。
四、特别职程构成独立的人员组别,并按照最接近的级别载于人员表内。
职位配备
一、各垂直职程及横向职程的职位数目应以整体配备方式在人员表内订定,但属下款所指情况除外。
二、如属垂直特别职程,可在人员表内为每一职等或职级订定本身的配备。
三、第一款的规定不影响晋级的一般规定或特别规定的适用。
第五章 特别情况
职务主管
一、如须统筹十名或以上人员的工作,又或统筹工作的复杂性经适当证明,可设立职务主管。
二、职务主管有权收取一项每月附加报酬,报酬金额相当于薪俸表内的薪俸点一百点的百分之五十。
三、设立职务主管须经行政长官按相关部门最高领导提出的、说明理由的建议批准,且可随时被部门最高领导终止,无须办理其他手续。
四、部门最高领导负责指定出任职务主管的人员。
一、秘书职务由公共部门最高领导指定的人员执行,但被指定的人员须属薪俸点在本法律附件一表二所载第三级别及后续级别职程薪俸点范围内的一般或特别职程的人员。*
二、执行秘书职务的人员有权收取一项每月附加报酬,报酬金额相当于薪俸表内的薪俸点一百点的百分之五十。
三、执行秘书职务的人员在正常办公时间以外的时间工作不获其他报酬。
* 已更改 - 请查阅:第4/2017号法律
代任
一、职务主管及秘书人员不在或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可由指定该等人员的实体以批示另派人员代任,而被代任人员于其不在或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期间继续有权收取附加报酬。
二、代任人有权收取附加报酬,报酬金额与被代任人收取的附加报酬金额相同,而有关负担应以“重叠薪俸”项目支付。
法规草拟职务及法律笔译职务
一、经部门最高领导建议并获行政长官批准,可向执行法规草拟职务及法律笔译职务的公务人员发放法规草拟职务及法律笔译职务的每月附加报酬,但属领导及主管人员除外。
二、发放报酬的建议应附有理由说明,当中尤须考虑工作的复杂性,以及人员的工作能力。
三、收取每月附加报酬以人员实际执行职务为先决条件,且可随时被终止。
四、根据人员所履行工作的复杂性及其工作能力,法规草拟职务的每月附加报酬的金额可于薪俸表内的薪俸点一百点的百分之五十至一百之间订定。
五、法律笔译职务的每月附加报酬的金额相当于薪俸表内的薪俸点一百点的百分之五十。
六、本条所指的附加报酬不得兼收。
一、典试委员会指定的人员于其正常办公时间以外举行的知识考试中协助发卷、监考及收卷,有权收取一项按下款规定计算的附加报酬,每一工作小时的报酬金额相当于薪俸表内的薪俸点一百点的百分之四点五。
二、为计算所提供的时数,所有于同一日提供的工作时段须累计为完整的时数,剩馀时段须等于或多于三十分钟,方视作一小时。
三、支付第一款所指的附加报酬,则不予支付超时工作补偿。
四、无权因提供超时工作而收取补偿的工作人员,亦无权收取第一款所指的附加报酬。
五、典试委员会主席负责核实执行有关职务的工作时数。
* 附加 - 请查阅:第2/2021号法律
第六章 最后及过渡规定
第一节 职程的撤销及更改
名称及级别的更改
一、为产生一切法律效力:
(一)一般制度职程改称一般职程;
(二)特别制度职程改称特别职程;
(三)工人及助理员组别改称工人组别;
(四)行政人员组别及专业技术员组别改称技术辅助人员组别;
(五)登记局局长及公证员职程的中文名称改为“登记官及公证员职程”。
二、为产生一切法律效力:
(一)现行的第一级别及第二级别由本法律附件一表二所列第一级别取代;
(二)现行的第三级别及第四级别由本法律附件一表二所列第二级别取代;
(三)现行的第五级别由本法律附件一表二所列第三级别取代;
(四)取消现行的第六级别;
(五)现行的第七级别由本法律附件一表二所列第四级别取代;
(六)现行的第八级别由本法律附件一表二所列第五级别取代;
(七)现行的第九级别由本法律附件一表二所列第六级别取代。
职程的撤销
一、撤销下列一般职程:
(一)馆长;
(二)管理员;
(三)货仓管理员;
(四)医生;
(五)行政文员;
(六)化验室调配员;
(七)分析技术员;
(八)助理技术员;
(九)化验室助理技术员;
(十)无线电通讯助理技术员;
(十一)社会工作助理技术员。
二、撤销下列特别职程:
(一)资讯督导员;
(二)旅游督导员;
(三)排字工;
(四)印刷范畴装订工;
(五)港务书记;
(六)照相平版摄影员;
(七)单版熔铸工;
(八)地球物理高级技术员;
(九)地球物理技术员;
(十)照相刻版工;
(十一)照相平版印刷员;
(十二)印刷工;
(十三)照相平版剪辑工;
(十四)照相平版修饰工;
(十五)旅游助理技术员;
(十六)资讯技术员;
(十七)邮务技术员;
(十八)高级资讯技术员。
一般职程转为特别职程
下列一般职程转为特别职程:
(一)海上交通控制员;
(二)绘图员;
(三)技术稽查;
(四)水文员;
(五)督察;
(六)地形测量员。
职位出缺时撤销的一般职程
一、下列一般职程于公共部门人员表内相关职位出缺时撤销:
(一)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号法令所指海上交通控制员;
(二)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号法令所指水文员;
(三)验车考牌员;
(四)财政助理技术员;
(五)精密仪器保养助理技术员;
(六)无线电电子助理技术员;
(七)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号法令所指地形测量员。
二、缮录兼打字员职程于公共部门人员表内相关职位出缺时撤销的规定继续适用。
三、以上两款所指职程内的职位尚未出缺时,该等职程的进程及薪俸点分别为本法律附件二表一至表八所载者。
职位出缺时撤销的特别职程
一、下列特别职程于公共部门人员表内相关职位出缺时撤销:
(一)对外贸易编码员;
(二)海员;
(三)管轮;
(四)政府船坞主管;
(五)浚河员;
(六)编辑;
(七)财政技术员;
(八)资讯助理技术员;
(九)海上工作人员。
二、下列特别职程于公共部门人员表内相关职位出缺时撤销的规定继续适用:
(一)市政机构助理管理员;
(二)市政机构管理员;
(三)市政机构监督;
(四)政府船坞工人。
三、以上两款所指职程内的职位尚未出缺时,该等职程的进程及薪俸点为本法律附件二表九至表二十一所载者。
四、在市政机构助理管理员职程及市政机构管理员职程内由某一职阶晋升至紧接的较高职阶,须在原职阶服务满五年,且在该段服务时间内的工作表现评核中取得不低于“满意”的评语。
五、在政府船坞主管职程内由某一职阶晋升至紧接的较高职阶,在原职阶的服务时间须符合下列规定,且须在该段服务时间内的工作表现评核中取得不低于“满意”的评语:
(一)如属晋升至第二职阶,须在原职阶服务满两年;
(二)如属晋升至第三职阶,须在原职阶服务满三年;
(三)如属晋升至第四职阶、第五职阶、第六职阶、第七职阶及第八职阶,须在原职阶服务满五年。
六、如人员在工作表现评核中取得不低于“十分满意”的评语,第四款及上款(三)项所定服务时间减少一年。
第二节 修改单行法规
修改八月四日第7/97/M号法律
订定《司法人员以及登记局及公证署人员之职位及职程制度与报酬通则之大纲》的八月四日第7/97/M号法律第四条修改如下:
“
第四条
(登记局及公证署人员的职程及报酬通则)一、除登记官或公证员外,登记局及公证署的编制人员均纳入登记局及公证署人员职程。
二、登记局及公证署人员职程分为缮录员、二等助理员、一等助理员及首席助理员职级,而其职等、薪俸点及职阶载于作为本法律组成部分的表三内。”
修改十一月二十八日第54/97/M号法令
核准《登记及公证机关组织架构及人员通则》的十一月二十八日第54/97/M号法令第十七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及第四十八条修改如下:
“
第十七条
(人员组别)一、[…]。
二、登记局及公证署人员职程设有缮录员、二等助理员、一等助理员及首席助理员四个职级。
第三十三条
(晋级)一、由某一职等晋升至紧接的较高职等,须修读培训课程且成绩合格,而在原职等提供服务的时间及在工作表现评核中取得的评语符合下列规定者,方可报读该培训课程:
a)如属晋升至职程内的最高职等,须在原职等服务满九年,且在该段服务时间内的工作表现评核中取得不低于“满意”的评语,又或须在原职等服务满八年,且在该段服务时间内的工作表现评核中取得不低于“十分满意”的评语;
b)如属晋升至职程内的其馀职等,须在原职等服务满三年,且在该段服务时间内的工作表现评核中取得不低于“满意”的评语,又或须在原职等服务满两年,且在该段服务时间内的工作表现评核中取得不低于“十分满意”的评语。
二、[…]。
三、[…]。
第三十六条
(实习)一、实习为期六个月,在由法务局局长应有关登记官及公证员的建议而指定的一等助理员或首席助理员指导下,在登记局及公证署进行。
二、[…]。
第三十九条
(晋阶)一、在登记官及公证员职级内由某一职阶晋升至紧接的较高职阶,须在原职阶服务满三年,且在该段服务时间内的工作评核中取得不低于“良”的评语。
二、在登记局及公证署人员职程内由某一职阶晋升至紧接的较高职阶,在原职阶的服务时间须符合下列规定,且须在该段服务时间内的工作表现评核中取得不低于“满意”的评语:
a)如属在最高职等内晋阶,须在原职阶服务满五年;
b)如属在其馀职等内晋阶,须在原职阶服务满两年。
三、如人员在工作表现评核中取得不低于“十分满意”的评语,上款a项所定服务时间减少一年。
第四十八条
(附加报酬)一、[…]。
二、[…]。
三、[…]。
四、[…]。
五、[…]。
六、属登记官及公证员职程的人员,如实际负责有关登记局或公证署的管理工作,有权收取一项每月附加报酬,报酬金额相当于薪俸表内的薪俸点一百点的百分之八十。
七、代任人有权收取每月附加报酬,报酬金额与被代任人收取的相同,而有关负担以“重叠薪俸”项目支付。
八、本条所指的每月附加报酬不为退休及抚恤制度以及公积金制度作计算。”
修改八月二日第7/2004号法律
订定《司法辅助人员通则》的八月二日第7/2004号法律第十四条修改如下:
“
第十四条
(晋阶)一、在各职级内由某一职阶晋升至紧接的较高职阶,在原职阶的服务时间须符合下列规定,且须在该段服务时间内的工作评核中取得不低于“良”的评语:
(一)如属在最高职等内晋升至第三职阶或第四职阶,须在原职阶服务满五年;
(二)如属在最高职等内晋升至第二职阶及在其馀职等内晋阶,须在原职阶服务满两年。
二、如人员在工作评核中取得“优”的评语,上款(一)项所定服务时间减少一年。
三、为产生在有关职程晋阶的效果,以为晋阶而规定须在原职阶服务的时间届满当年之前的相应年期内的工作评核为准,而不论有关工作评核属何职阶。”
取代登记及公证范畴及司法范畴职程的附表
一、订定《司法人员以及登记局及公证署人员之职位及职程制度与报酬通则之大纲》的八月四日第7/97/M号法律第四条第二款所指的表三,以及核准《登记及公证机关组织架构及人员通则》的十一月二十八日第54/97/M号法令第四十七条所指附表四,由本法律附件三的相应列表取代。
二、订定《司法辅助人员通则》的八月二日第7/2004号法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所指的表一及表二,由本法律附件四的相应列表取代。
第三节 转入制度
一般规定
在一般情况下,人员转入与其原职程、职等或职级及职阶相同的职程、职等或职级及职阶,即使所转入的职程、职等或职级及职阶有新的工资结构亦然。
学历要求
一、如人员转入的职程的入职学历要求有所提高及入职薪俸点因该职程的新工资结构而有所提升时,人员按下列规定转入该等职程:
(一)在本法律生效之日具备进入该等职程所需学历的人员及不具备进入该等职程所需学历但在原职程服务满五年,且在该段服务时间内的工作表现评核中取得不低于“满意”评语的人员,于本法律生效之日转入该等职程;
(二)其馀人员于具备进入该等职程所需学历或在原职程服务满五年,且在该段服务时间内的工作表现评核中取得不低于“满意”的评语后转入该等职程。
二、于转入新职程之前,上款(二)项所指人员继续任职于原职程,其在该职程提供服务的时间计入在该职程内晋级及晋阶所需服务时间。
职程转入
一、于本法律生效之日属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及第二款所指一般职程及特别职程的人员按本法律附件二表二十二的规定转入新职程。
二、属第五十八条及第五十九条所指的、由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号法令规范的海上交通控制员、水文员及地形测量员,以及验车考牌员、海员、管轮、浚河员及海上工作人员职程的人员,如符合上条第一款的规定者,按本法律附件二表二十二的规定转入新职程。
三、属登记局局长及公证员职程的人员转入新的登记官及公证员职程,且纳入与其原有薪俸点相对应的职阶,如没有相应薪俸点的职阶,则转入紧接的较高薪俸点的职阶。
工人及助理员的转入
一、工人及助理员的转入以下列方式进行:
(一)现行工人及助理员组别内第一级别及第二级别的人员转入属新第一级别的勤杂人员职程;
(二)现行工人及助理员组别内第三级别及第四级别的人员以及属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所指的排字工、印刷范畴装订工、照相平版摄影员、单版熔铸工、照相刻版工、照相平版印刷员、印刷工、照相平版剪辑工及照相平版修饰工特别职程人员转入属新第二级别的技术工人职程;
(三)现行工人及助理员组别第一级别的执行巡山员职务的人员转入属新第二级别的技术工人职程;
(四)现行工人及助理员组别的执行轻型汽车司机及重型汽车司机职务的人员分别转入轻型车辆司机及重型车辆司机特别职程;
(五)现行工人及助理员组别的执行车辆维修机械职务及持有重型汽车驾驶执照的人员,只要其所任职的公共部门有人员执行重型车辆司机职务,则其可自本法律生效之日起计一百八十日内选择转入重型车辆司机特别职程。
二、如上款(五)项所指人员于本法律生效之日不具备重型汽车驾驶执照,只要其所任职的公共部门有人员执行重型车辆司机职务,则自其取得该驾驶执照之日起计一百八十日内,可选择转入重型车辆司机特别职程。
三、根据本条规定转入各职程的人员,纳入与其原有薪俸点相对应的职阶,如没有相应薪俸点的职阶,则转入紧接的较高薪俸点的职阶。
四、按本条第一款(一)、(二)、(四)及(五)项的转入规定,以原有薪俸点相对应的职阶转入各职程的人员,如其转入后所处职阶的紧接较高职阶的薪俸点较其转入前所处职阶的紧接较高职阶的薪俸点少,则转入紧接较高的职阶。
处于职程顶点的人员
一、于本法律生效之日处于原职程最高职阶的人员,视乎所属职程为横向职程或垂直职程,有权将在所处职阶或职级提供服务的所有时间均计入晋级及晋阶所需服务时间,但另有规定除外。
二、属垂直职程的人员可根据本法律关于在职程内晋级及晋阶所需的服务年数及在该段服务时间内的工作表现评核,直接转入相对应的职级及职阶,且无须接受法律倘有规定的开考或培训。
三、属横向职程的人员可根据本法律关于在该职程内晋阶所需的服务年数及在该段服务时间内的工作表现评核,直接转入相对应的职阶。
四、按以上数款的规定经计算所需服务年数而转入相对应的职阶后,尚馀的服务时间计入晋升至下一个较高职阶所需服务时间。
现有个人劳动合同
一、本法律生效前订立的个人劳动合同及其续期,继续受该等合同的原有条款规范。
二、经当事人建议并获双方同意,可选择订立受本法律规范的新个人劳动合同。
三、如作出上款所指选择,应于本法律生效后一百八十日内订立新的个人劳动合同,而新订合同的效力追溯至本法律生效之日。
四、经考虑人员所担任职务的法定学历要求或专业资格要求,第二款所指合同应以对应于该等职务的职程订立,而人员收取的薪俸点与其原有薪俸点相同,如无相同薪俸点,则收取紧接的较高薪俸点。
五、按第二款的规定订立合同的人员,其晋阶及晋级所需服务时间自该合同产生效力之日起计算,但该日不得先于本法律生效之日。
六、以个人劳动合同制度任用的人员不适用上条的规定,该等人员晋阶及晋级所需服务时间自本法律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四节 权利的保障
一般原则
一、人员的原有薪俸不得因适用本法律或补充法规而减少。
二、本法律的规定不影响基于已开始的实习或开考及有效期未届满的实习或开考而进行的任用,合格投考人应进入新职程内的相应职位。
三、本法律为职程订定更高的入职学历要求或专业资格要求不影响获豁免符合所定入职要求而转入该等职程的人员的晋级及晋阶。
四、本法律的规定不改变任用人员所采用的联系方式的法律性质。
服务时间
为产生一切法律效力,在原职程、职级及职阶的服务时间,计入人员在转入的职程、职级及职阶的服务时间,但另有规定除外。
邮务范畴人员
一、于本法律生效之日属邮务辅导技术员特别职程的人员,只要于邮务范畴技术员一般职程的职位开考之日在邮务辅导技术员特别职程的特级邮务辅导技术员职级服务满三年,且在该段服务时间内的工作表现评核中取得不低于“满意”的评语,可投考邮务范畴技术员一般职程。
二、于本法律生效之日属邮务文员一般职程的人员,只要于邮务辅导技术员特别职程的职位开考之日在邮务文员一般职程的特级邮务文员职级服务满三年,且在该段服务时间内的工作表现评核中取得不低于“满意”的评语,可投考邮务辅导技术员特别职程。
资讯范畴人员
一、于本法律生效之日属资讯技术员特别职程的人员,只要于资讯范畴高级技术员一般职程的职位开考之日在资讯范畴技术员一般职程的特级技术员职级服务满三年,且在该段服务时间内的工作表现评核中取得不低于“满意”的评语,可投考资讯范畴高级技术员一般职程。
二、于本法律生效之日属资讯督导员特别职程的人员,只要于资讯范畴技术员一般职程的职位开考之日在资讯范畴技术辅导员一般职程的特级技术辅导员职级服务满三年,且在该段服务时间内的工作表现评核中取得不低于“满意”的评语,可投考资讯范畴技术员一般职程。
三、于本法律生效之日属资讯助理技术员特别职程的人员,只要于资讯范畴技术辅导员一般职程的职位开考之日在资讯助理技术员特别职程的特级助理技术员职级服务满三年,且在该段服务时间内的工作表现评核中取得不低于“满意”的评语,可投考资讯范畴技术辅导员一般职程。
电信范畴人员
于本法律生效之日属无线电通讯助理技术员一般职程的人员,只要于无线电通讯辅导技术员特别职程的职位开考之日在无线电通讯范畴行政技术助理员一般职程的特级行政技术助理员职级服务满三年,且在该段服务时间内的工作表现评核中取得不低于“满意”的评语,可投考无线电通讯辅导技术员特别职程。
第五节 最后及过渡规定
转入的手续
一、各部门应主动调整本身的人员编制以配合本法律所定架构,并须在听取行政暨公职局的意见后,于本法律生效日起计三百六十五日内透过行政命令公布调整后的人员编制。
二、编制人员的转入须透过由行政长官批示核准的名单为之,而相关名单须公布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二组。
三、上款所指名单应载明人员原处职位及转入本法律所规定的职程后所处职位。
四、按第一款的规定调整人员编制后方可公布名单,但不影响转入自本法律生效之日起产生效力。
五、本法律的规定适用于编制外合同及散位合同制度的人员时,只须由有关部门在合同文书上作简单附注,并送行政暨公职局跟进。
附件
本法律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及附件四为本法律的组成部分。
补充法规
实施本法律所需的补充法规由行政长官制定。
废止
废止所有与本法律相抵触的法律规定,尤其是:
(一)八月十一日第85/84/M号法令第十一条及第十三条;
(二)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号法令,但其附件二及下条所指的规定除外;
(三)经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号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号法令核准的《澳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通则》第四十七条第七款;
(四)一月二十日第3/92/M号法令;
(五)经四月二十六日第115/93/M号训令修改的四月十九日第66/80/M号训令核准的澳门地球物理暨气象台总章程第十四条;
(六)一月十八日第1/93/M号法令;
(七)四月六日第32/GM/98号批示。
* 已废止 - 请查阅:第1/2023号法律
负担
为实施本法律而引致的负担,由登录于澳门特别行政区预算的适当项目承担。
产生效力
一、因本法律的规定而进行的转入自本法律生效之日起产生效力,但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二)项及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指的情况除外。
二、因上款前半部分所指的转入而出现的薪俸点的调整追溯至二零零七年七月一日,但第六十九条所指的情况除外;追溯仅适用于人员的独一薪俸,有关人员有权收取一笔款项,其金额为人员于转入前所处职级及职阶的对应薪俸点与转入后所处职级及职阶的对应薪俸点之间的差额。
三、经作出必要配合后,上款所规定的追溯适用于因第六十八条所指人员的转入而引致的薪俸点调整。
四、于本法律生效之日属登记官及公证员职程的人员,如实际担任相关职务,获承认自二零零七年七月一日起有权收取经本法律第六十一条修改的十一月二十八日第54/97/M号法令第四十八条第六款所指的每月附加报酬。
生效
本法律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九年七月二十二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 曹其真
二零零九年七月二十七日签署。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附件一
30 | 150 | 270 | 390 | 510 | 630 | 750 | 870 | 990 |
35 | 155 | 275 | 395 | 515 | 635 | 755 | 875 | 995 |
40 | 160 | 280 | 400 | 520 | 640 | 760 | 880 | 1000 |
45 | 165 | 285 | 405 | 525 | 645 | 765 | 885 | 1005 |
50 | 170 | 290 | 410 | 530 | 650 | 770 | 890 | 1010 |
55 | 175 | 295 | 415 | 535 | 655 | 775 | 895 | 1015 |
60 | 180 | 300 | 420 | 540 | 660 | 780 | 900 | 1020 |
65 | 185 | 305 | 425 | 545 | 665 | 785 | 905 | 1025 |
70 | 190 | 310 | 430 | 550 | 670 | 790 | 910 | 1030 |
75 | 195 | 315 | 435 | 555 | 675 | 795 | 915 | 1035 |
80 | 200 | 320 | 440 | 560 | 680 | 800 | 920 | 1040 |
85 | 205 | 325 | 445 | 565 | 685 | 805 | 925 | 1045 |
90 | 210 | 330 | 450 | 570 | 690 | 810 | 930 | 1050 |
95 | 215 | 335 | 455 | 575 | 695 | 815 | 935 | 1055 |
100 | 220 | 340 | 460 | 580 | 700 | 820 | 940 | 1060 |
105 | 225 | 345 | 465 | 585 | 705 | 825 | 945 | 1065 |
110 | 230 | 350 | 470 | 590 | 710 | 830 | 950 | 1070 |
115 | 235 | 355 | 475 | 595 | 715 | 835 | 955 | 1075 |
120 | 240 | 360 | 480 | 600 | 720 | 840 | 960 | 1080 |
125 | 245 | 365 | 485 | 605 | 725 | 845 | 965 | 1085 |
130 | 250 | 370 | 490 | 610 | 730 | 850 | 970 | 1090 |
135 | 255 | 375 | 495 | 615 | 735 | 855 | 975 | 1095 |
140 | 260 | 380 | 500 | 620 | 740 | 860 | 980 | 1100 |
145 | 265 | 385 | 505 | 625 | 745 | 865 | 985 |
职务 | 人员组别 | 职务内容的一般特征 | 级别 | 职程 | 职等 | 职级 | 薪俸点 | 学历 | |||||||||
---|---|---|---|---|---|---|---|---|---|---|---|---|---|---|---|---|---|
职阶 |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
创造 | 高级技术员 | 须具专业技能及最低限度具有第五条第二款所指的程度,以便在科学技术的方法及程序上能独立并尽责执行一般或专门领域的咨询、调查、研究、创造及配合方面的职务,旨在协助上级作出决策。 | 5 | -高级技术员 -兽医 |
5 | 首席顾问 | 660 | 685 | 710 | 735 | 第五条第二款所指的学历 | ||||||
4 | 顾问 | 600 | 625 | 650 | |||||||||||||
3 | 首席 | 540 | 565 | 590 | |||||||||||||
2 | 一等 | 485 | 510 | 535 | |||||||||||||
4 | 二等 | 430 | 455 | 480 | |||||||||||||
执行 | 技术辅助人员 | 须具有高中毕业学历中的理论及实践性的技术知识,以便以对某些方法及程序的认识或配合为基础,担任既定指令中的技术应用的执行性职务。 | 5 | -技术员 | 4 | 首席特级 | 450 | 465 | 480 | 495 | 第五条第四款所指的学历 | ||||||
4 | 特级 | 400 | 415 | 430 | |||||||||||||
3 | 首席 | 350 | 365 | 380 | |||||||||||||
2 | 一等 | 305 | 320 | 335 | |||||||||||||
1 | 二等 | 260 | 275 | 290 | |||||||||||||
应用 | 技术员 | 须具专业技能及从具高等专科学位程度的学历获得专业知识,以便对既定计划中技术性的方法及程序能独立并尽责担任研究及应用的职务。 | 5 | -技术辅导员 -车辆查验员 -车辆驾驶考试员 |
5 | 首席特级 | 560 | 580 | 600 | 620 | 高等专科学位程度的高等课程 | ||||||
4 | 特级 | 505 | 525 | 545 | |||||||||||||
3 | 首席 | 450 | 470 | 490 | |||||||||||||
2 | 一等 | 400 | 420 | 440 | |||||||||||||
1 | 二等 | 350 | 370 | 390 | |||||||||||||
执行 | 工人 | 须具备专业资格或相关工作经验,以便担任既定一般指示中具一定复杂程度的人手或机械操作的生产活动方面或维修及保养方面的执行性职务。 | 2 | -技术工人 | — | 150 | 160 | 170 | 180 | 200 | 220 | 240 | 260 | 280 | 300 | 小学毕业且具有专业资格或工作经验 | |
须具备从本身工作地点学习得来的实践知识,以便担任通常属非特定的劳力工作或执行简单的体力劳动式的执行性职务。 | 1 | -勤杂人员 | — | 110 | 120 | 130 | 140 | 150 | 160 | 180 | 200 | 220 | 240 | 小学毕业 |
* 已更改 - 请查阅:第4/2017号法律,第2/2021号法律
* 已废止 - 请查阅:第2/2021号法律
职等 | 职级 | 职阶 | |||||||||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
— | 邮差 | 170 | 180 | 190 | 200 | 220 | 240 | 260 | 280 | 300 | 320 |
实习员…………………………………………150
* 已废止 - 请查阅:第2/2021号法律
职等 | 职级 | 职阶 | |||
---|---|---|---|---|---|
1 | 2 | 3 | 4 | ||
6 | 顾问 | 675 | 695 | 715 | 735 |
5 | 主任 | 600 | 625 | 650 | ― |
4 | 首席 | 540 | 565 | 590 | — |
3 | 一等 | 490 | 510 | 525 | — |
2 | 二等 | 440 | 460 | 480 | — |
1 | 三等 | 350 | 370 | 390 | — |
职等 | 职级 | 职阶 | |||
---|---|---|---|---|---|
1 | 2 | 3 | 4 | ||
6 | 顾问 | 595 | 620 | 645 | 670 |
5 | 主任 | 540 | 565 | 590 | ― |
4 | 首席 | 485 | 510 | 525 | — |
3 | 一等 | 430 | 455 | 480 | — |
2 | 二等 | 380 | 400 | 420 | — |
1 | 三等 | 350 | 360 | 370 | — |
职等 | 职级 | 职阶 | |||
---|---|---|---|---|---|
1 | 2 | 3 | 4 | ||
6 | 顾问 | 540 | 560 | 580 | 600 |
5 | 首席特级 | 480 | 500 | 520 | — |
4 | 特级 | 420 | 440 | 460 | — |
3 | 首席 | 370 | 385 | 400 | — |
2 | 一等 | 325 | 340 | 355 | — |
1 | 二等 | 280 | 295 | 310 | — |
首席督察实习员…………………………………………350
二等督察实习员…………………………………………260
职等 | 职级 | 职阶 | |||
---|---|---|---|---|---|
1 | 2 | 3 | 4 | ||
5 | 首席顾问 | 660 | 685 | 710 | 735 |
4 | 顾问 | 600 | 625 | 650 | — |
3 | 首席 | 540 | 565 | 590 | — |
2 | 一等 | 485 | 510 | 535 | — |
1 | 二等 | 430 | 455 | 480 | — |
职等 | 职级 | 职阶 | |||
---|---|---|---|---|---|
1 | 2 | 3 | 4 | ||
5 | 首席特级 | 470 | 485 | 500 | 515 |
4 | 特级 | 420 | 435 | 450 | — |
3 | 首席 | 370 | 385 | 400 | — |
2 | 一等 | 325 | 340 | 355 | — |
1 | 二等 | 280 | 295 | 310 | — |
职等 | 职级 | 职阶 | |||
---|---|---|---|---|---|
1 | 2 | 3 | 4 | ||
5 | 首席特级 | 395 | 410 | 425 | 440 |
4 | 特级 | 350 | 365 | 380 | — |
3 | 首席 | 305 | 320 | 335 | — |
2 | 一等 | 265 | 280 | 295 | — |
1 | 二等 | 225 | 240 | 255 | — |
职等 | 职级 | 职阶 | |||
---|---|---|---|---|---|
1 | 2 | 3 | 4 | ||
5 | 首席特级 | 395 | 410 | 425 | 440 |
4 | 特级 | 350 | 365 | 380 | — |
3 | 首席 | 305 | 320 | 335 | — |
2 | 一等 | 265 | 280 | 295 | — |
1 | 二等 | 225 | 240 | 255 | — |
职等 | 职级 | 职阶 | |||
---|---|---|---|---|---|
1 | 2 | 3 | 4 | ||
5 | 首席特级 | 470 | 485 | 500 | 515 |
4 | 特级 | 420 | 435 | 450 | — |
3 | 首席 | 370 | 385 | 400 | — |
2 | 一等 | 325 | 340 | 355 | — |
1 | 二等 | 280 | 295 | 310 | — |
* 已更改 - 请查阅:第4/2017号法律
职等 | 职级 | 职阶 | |||
---|---|---|---|---|---|
1 | 2 | 3 | 4 | ||
5 | 首席特级 | 470 | 485 | 500 | 515 |
4 | 特级 | 420 | 435 | 450 | — |
3 | 首席 | 370 | 385 | 400 | — |
2 | 一等 | 325 | 340 | 355 | — |
1 | 二等 | 280 | 295 | 310 | — |
* 已更改 - 请查阅:第4/2017号法律
职等 | 职级 | 职阶 | |||
---|---|---|---|---|---|
1 | 2 | 3 | 4 | ||
5 | 首席特级 | 450 | 465 | 480 | 495 |
4 | 特级 | 400 | 415 | 430 | — |
3 | 首席 | 350 | 365 | 380 | — |
2 | 一等 | 305 | 320 | 335 | — |
1 | 二等 | 260 | 275 | 290 | — |
职等 | 职级 | 职阶 | |||
---|---|---|---|---|---|
1 | 2 | 3 | 4 | ||
4 | 首席 | 350 | 365 | 380 | 395 |
3 | 一等 | 305 | 320 | 335 | — |
2 | 二等 | 265 | 280 | 295 | — |
1 | 三等 | 225 | 240 | 255 | — |
* 已废止 - 请查阅:第2/2021号法律
职等 | 职级 | 职阶 | |||
---|---|---|---|---|---|
1 | 2 | 3 | 4 | ||
5 | 首席特级 | 470 | 485 | 500 | 515 |
4 | 特级 | 420 | 435 | 450 | — |
3 | 首席 | 370 | 385 | 400 | — |
2 | 一等 | 325 | 340 | 355 | — |
1 | 二等 | 280 | 295 | 310 | — |
* 已更改 - 请查阅:第4/2017号法律
职等 | 职级 | 职阶 | |||||||||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
— | 重型车辆司机 | 170 | 180 | 190 | 200 | 220 | 240 | 260 | 280 | 300 | 320 |
职等 | 职级 | 职阶 | |||||||||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
— | 轻型车辆司机 | 150 | 160 | 170 | 180 | 200 | 220 | 240 | 260 | 280 | 300 |
职等 | 职级 | 职阶 | |||||||||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
— | 旅业及酒店业学校辅导员 | 320 | 330 | 350 | 375 | 400 | 420 | 440 | 460 | 485 | 510 |
人员组别 | 级别 | 官职及职程 | 职位数目 |
---|---|---|---|
领导及主管 | — | ||
高级技术员 | 5 | ||
技术员 | 4 | ||
技术辅助人员 | 3 | ||
工人 | 2 | ||
1 | |||
总数 |
* 已更改 - 请查阅:第2/2021号法律
人员组别 | 级别 | 官职及职程 | 职位数目 |
---|---|---|---|
高级技术员 | 5 | ||
技术员 | 4 | ||
技术辅助人员 | 3 | ||
工人 | 2 | ||
1 | |||
总数 |
* 已更改 - 请查阅:第2/2021号法律
附件二
职等 | 职级 | 职阶 | ||
---|---|---|---|---|
1 | 2 | 3 | ||
4 | 特级 | 350 | 365 | 380 |
3 | 首席 | 305 | 320 | 335 |
2 | 一等 | 265 | 280 | 295 |
1 | 二等 | 225 | 240 | 255 |
职等 | 职级 | 职阶 | |||||||||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
— | 缮录兼打字员 | 135 | 145 | 155 | 170 | 195 | 220 | 245 | 270 | 295 | 320 |
职等 | 职级 | 职阶 | ||
---|---|---|---|---|
1 | 2 | 3 | ||
4 | 特级 | 350 | 365 | 380 |
3 | 首席 | 305 | 320 | 335 |
2 | 一等 | 265 | 280 | 295 |
1 | 二等 | 225 | 240 | 255 |
职等 | 职级 | 职阶 | ||
---|---|---|---|---|
1 | 2 | 3 | ||
4 | 特级 | 305 | 315 | 330 |
3 | 首席 | 265 | 275 | 290 |
2 | 一等 | 230 | 240 | 255 |
1 | 二等 | 195 | 205 | 220 |
职等 | 职级 | 职阶 | |||
---|---|---|---|---|---|
1 | 2 | 3 | 4 | ||
5 | 首席特级 | 395 | 410 | 425 | 440 |
4 | 特级 | 350 | 365 | 380 | — |
3 | 首席 | 305 | 320 | 335 | — |
2 | 一等 | 265 | 280 | 295 | — |
1 | 二等 | 225 | 240 | 255 | — |
职等 | 职级 | 职阶 | |||
---|---|---|---|---|---|
1 | 2 | 3 | 4 | ||
5 | 首席特级 | 395 | 410 | 425 | 440 |
4 | 特级 | 350 | 365 | 380 | — |
3 | 首席 | 305 | 320 | 335 | — |
2 | 一等 | 265 | 280 | 295 | — |
1 | 二等 | 225 | 240 | 255 | — |
职等 | 职级 | 职阶 | |||
---|---|---|---|---|---|
1 | 2 | 3 | 4 | ||
5 | 首席特级 | 395 | 410 | 425 | 440 |
4 | 特级 | 350 | 365 | 380 | — |
3 | 首席 | 305 | 320 | 335 | — |
2 | 一等 | 265 | 280 | 295 | — |
1 | 二等 | 225 | 240 | 255 | — |
职等 | 职级 | 职阶 | ||
---|---|---|---|---|
1 | 2 | 3 | ||
4 | 特级 | 350 | 365 | 380 |
3 | 首席 | 305 | 320 | 335 |
2 | 一等 | 265 | 280 | 295 |
1 | 二等 | 225 | 240 | 255 |
职等 | 职级 | 职阶 | |||||||||
---|---|---|---|---|---|---|---|---|---|---|---|
1 | 2 | 3 | 4 | 5 | 6 | 7 | |||||
— | 市政机构助理管理员 | 260 | 280 | 300 | 320 | 340 | 360 | 380 |
职等 | 职级 | 职阶 | |||
---|---|---|---|---|---|
1 | 2 | 3 | 4 | ||
5 | 首席特级 | 395 | 410 | 425 | 440 |
4 | 特级 | 350 | 365 | 380 | — |
3 | 首席 | 305 | 320 | 335 | — |
2 | 一等 | 265 | 280 | 295 | — |
1 | 二等 | 225 | 240 | 255 | — |
职等 | 职级 | 职阶 | |||||||||
---|---|---|---|---|---|---|---|---|---|---|---|
1 | 2 | 3 | 4 | 5 | 6 | 7 | |||||
— | 市政机构管理员 | 390 | 410 | 430 | 450 | 470 | 490 | 510 |
职等 | 职级 | 职阶 | |||
---|---|---|---|---|---|
1 | 2 | 3 | 4 | ||
3 | 特级监督 | 230 | 250 | 280 | 300 |
2 | 首席监督 | 170 | 190 | 210 | — |
1 | 监督 | 135 | 145 | 160 | — |
职等 | 职级 | 职阶 | |||
---|---|---|---|---|---|
1 | 2 | 3 | |||
4 | 海事部主管 | 300 | 315 | 330 | |
3 | 海事部副主管 | 260 | 270 | 275 | |
2 | 航行主管 | 230 | 240 | 250 | |
1 | 航行副主管 | 205 | 215 | 225 |
职等 | 职级 | 职阶 | |||
---|---|---|---|---|---|
1 | 2 | 3 | |||
3 | 大管轮 | 180 | 190 | 200 | |
2 | 二管轮 | 150 | 160 | 170 | |
1 | 三管轮 | 120 | 130 | 140 |
职等 | 职级 | 职阶 | |||||||||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
— | 政府船坞主管 | 300 | 315 | 330 | 345 | 360 | 375 | 390 | 405 |
职等 | 职级 | 职阶 | |||
---|---|---|---|---|---|
1 | 2 | 3 | 4 | ||
4 | 特级工人 | 250 | 260 | 280 | 300 |
3 | 首席工人 | 210 | 220 | 240 | — |
2 | 一等工人 | 180 | 190 | 200 | — |
1 | 二等工人 | 150 | 160 | 170 | — |
职等 | 职级 | 职阶 | ||
---|---|---|---|---|
1 | 2 | 3 | ||
4 | 浚河部主管 | 300 | 315 | 330 |
3 | 浚河部副主管 | 260 | 270 | 275 |
2 | 浚河船主管 | 230 | 240 | 250 |
1 | 浚河船副主管 | 205 | 215 | 225 |
职等 | 职级 | 职阶 | |||
---|---|---|---|---|---|
1 | 2 | 3 | 4 | ||
5 | 首席特级 | 450 | 465 | 480 | 495 |
4 | 特级 | 400 | 415 | 430 | — |
3 | 首席 | 350 | 365 | 380 | — |
2 | 一等 | 305 | 320 | 335 | — |
1 | 二等 | 260 | 275 | 290 | — |
职等 | 职级 | 职阶 | |||
---|---|---|---|---|---|
1 | 2 | 3 | 4 | ||
5 | 首席特级 | 605 | 630 | 655 | 680 |
4 | 特级 | 540 | 565 | 590 | — |
3 | 首席 | 485 | 510 | 525 | — |
2 | 一等 | 430 | 455 | 480 | — |
1 | 二等 | 395 | 410 | 425 | — |
职等 | 职级 | 职阶 | |||
---|---|---|---|---|---|
1 | 2 | 3 | 4 | ||
5 | 首席特级 | 395 | 410 | 425 | 440 |
4 | 特级 | 350 | 365 | 380 | — |
3 | 首席 | 305 | 320 | 335 | — |
2 | 一等 | 265 | 280 | 295 | — |
1 | 二等 | 225 | 240 | 255 | — |
职等 | 职级 | 职阶 | |||
---|---|---|---|---|---|
1 | 2 | 3 | |||
3 | 船长 | 180 | 190 | 200 | |
2 | 水手 | 150 | 160 | 170 | |
1 | 助理水手 | 120 | 130 | 140 |
现行一般或特别职程 | 转入后的一般或特别职程 |
---|---|
资讯督导员 | 技术辅导员 |
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号法令所指海上交通控制员 | 海上交通控制员 |
管理员 | 行政技术助理员 |
货仓管理员 | 行政技术助理员 |
地球物理高级技术员 | 气象高级技术员 |
地球物理技术员 | 气象技术员 |
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号法令所指水文员 | 水文员 |
验车考牌员 | 车辆查验员或车辆驾驶考试员 ― 视乎人员担任车辆查验或车辆驾驶考核职务而定 |
海员 | 海事督导员 |
管轮 | 海事人员 |
行政文员 | 行政技术助理员 |
浚河员 | 海事督导员 |
化验室调配员 | 行政技术助理员 |
助理技术员 | 行政技术助理员 |
无线电通讯助理技术员 | 行政技术助理员 |
社会工作助理技术员 | 技术辅导员 |
资讯技术员 | 技术员 |
高级资讯技术员 | 高级技术员 |
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号法令所指地形测量员 | 地形测量员 |
海上工作人员 | 海事人员 |
附件三
职级 | 职阶 | |||||||||
---|---|---|---|---|---|---|---|---|---|---|
1 | 2 | 3 | 4 | 5 | 6 | 7 | ||||
登记官或公证员 | 770 | 795 | 820 | 845 | 875 | 905 | 935 |
实习员…………………………………………650
职等 | 职级 | 职阶 | |||
---|---|---|---|---|---|
1 | 2 | 3 | 4 | ||
4 | 首席助理员 | 540 | 560 | 585 | 610 |
3 | 一等助理员 | 455 | 475 | 500 | ― |
2 | 二等助理员 | 380 | 400 | 415 | — |
1 | 缮录员 | 260 | 285 | 300 | 330 |
实习员..............................................................240
附件四
职等 | 职级 | 职阶 | |||
---|---|---|---|---|---|
1 | 2 | 3 | 4 | ||
4 | 法院特级书记员 | 525 | 550 | 580 | 610 |
3 | 法院首席书记员 | 465 | 490 | 510 | — |
2 | 法院助理书记员 | 390 | 415 | 430 | — |
1 | 法院初级书记员 | 310 | 330 | 350 | 365 |
职等 | 职级 | 职阶 | |||
1 | 2 | 3 | 4 | ||
4 | 检察院特级书记员 | 525 | 550 | 580 | 610 |
3 | 检察院首席书记员 | 465 | 490 | 510 | — |
2 | 检察院助理书记员 | 390 | 415 | 430 | — |
1 | 检察院初级书记员 | 310 | 330 | 350 | 365 |
官职 | 薪俸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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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长 | 850 |
助理书记长 | 770 |
主任书记员 | 73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