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021号法律 中华文库
第2/2021号法律 修改第14/2009号法律《公务人员职程制度》 2021年4月19日 |
《第2/2021号法律》经立法会于2021年4月8日通过本法律,行政长官贺一诚于2021年4月9日发布本法律,并于2021年4月19日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
立法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一条(一)项,制定本法律。
第一章 修改及增加第14/2009号法律的条文
修改第14/2009号法律
经第12/2015号法律及第4/2017号法律修改的第14/2009号法律第二条、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及第二十三条修改如下:
“
第二条
定义[……]
(一)[……]
(二)“特别职程”:是指与一个或多个公共部门的特定职务相对应的职程,且基于工作范畴的独特性、职务内容及其特征,能力及技能的要求,以及对入职要件、职程进程、资格要件及专业要件的综合评价,该等职程明显与一般职程不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十一)[……]
(十二)[……]
第五条
学历一、担任属第一级别至第三级别人员组别的公共职务,所需学历为本法律附件一表二所载者,且应与担任的职务相称。
二、担任属第五级别人员组别的公共职务,所需学历应与担任的职务相称,且须为下列者,但另有规定除外:
(一)[……]
(二)[……]
三、为适用第五级别人员组别入职的规定,单行法例对上款(一)项规定学历的提述,亦应视为对上款(二)项规定学历的提述。
四、担任属第四级别人员组别的公共职务,所需学历应与担任的职务相称,且须为下列者,但另有规定除外:
(一)副学士文凭或同等学历;
(二)高等专科学位。
五、[原第三款]
六、[原第四款]
七、[原第五款]
第九条
语言掌握及其他技能基于职务性质所需,可在专业或职务能力评估开考的通告规定投考人尚须认识正式语文以外的其他语言,以及须具备与执行职务相关的其他技能。
第十条
开考一、[……]
二、[……]
三、[……]
四、[……]
五、综合能力评估开考为对外开考,在专有法规规定的特别情况下可予免除。
六、按开考对象为所有利害关系人或仅限于公务人员,专业或职务能力评估开考可分为对外开考或内部开考。
七、专业或职务能力评估开考分为:
(一)普通开考,旨在填补开考时已存在的职位空缺,或填补开考时已存在的职位空缺及开考有效期届满前出现的职位空缺;
(二)特别开考,旨在设立招聘储备以满足预计的人员需要。
八、普通的专业或职务能力评估开考分为对外开考或内部开考,特别的专业或职务能力评估开考为对外开考。
九、对外专业或职务能力评估开考的各种甄选方法按以下方式施行:
(一)必须对全体准考人施行首个甄选方法或首个甄选方法为分阶段进行时的第一阶段;
(二)如在首个甄选方法中合格的投考人少于二十人,则通知全体合格的投考人进入第二个甄选方法,且凡在上一甄选方法中合格的投考人均获通知进入续后的甄选方法;
(三)如在首个甄选方法或首个甄选方法第一阶段中合格的投考人为二十人或以上,则按得分由高至低排列次序,通知数目最少等于开考职位三倍但不少于二十名的投考人,以施行首个甄选方法第二阶段或第二个甄选方法,数目上限由部门决定并在开考通告内列明;
(四)为适用上项的规定,如排在预设的最高上限的最后名额中出现多于一名得分相同的投考人,则所有得分相同的投考人均进入下一阶段或方法;
(五)如投考人不获通知进入首个甄选方法第二阶段或第二个甄选方法,视为被淘汰。
十、上款所指甄选方法的施行方式于相关开考通告内订定。
十一、为计算开考中的期限,星期六、星期日、公众假期、全日豁免上班日及公众假期补假日不视为工作日。
第十二条
入职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如属为进入高于垂直职程中第一职等第一职阶的职阶或高于横向职程中第一职阶的职阶,且为弥补欠缺专业资格或实习而必须具备工作经验的情况,所需的工作经验应叠加计算。
第十八条
具多个不同职务范畴的职程一、分别属本法律附件一表二所列不同级别的高级技术员职程、技术员职程、技术辅导员职程、技术工人职程及勤杂人员职程有多个不同的职务范畴。
二、[……]
三、[……]
第二十条
设立特别职程一、[……]
(一)[……]
(二)对职务内容、职务范畴、入职要件、职程进程、资格要件及专业要件,以及能力和技能要求的特别要求;
(三)[……]
二、[……]
第二十三条
邮差一、邮差职程属邮务范畴的特别职程。
二、[原第一款]
三、[原第二款]"
增加第14/2009号法律的条文
在第14/2009号法律第五章内增加第五十四-A条,内容如下:
“
第五十四-A条
典试委员会辅助人员一、典试委员会指定的人员于其正常办公时间以外举行的知识考试中协助发卷、监考及收卷,有权收取一项按下款规定计算的附加报酬,每一工作小时的报酬金额相当于薪俸表内的薪俸点一百点的百分之四点五。
二、为计算所提供的时数,所有于同一日提供的工作时段须累计为完整的时数,剩馀时段须等于或多于三十分钟,方视作一小时。
三、支付第一款所指的附加报酬,则不予支付超时工作补偿。
四、无权因提供超时工作而收取补偿的工作人员,亦无权收取第一款所指的附加报酬。
五、典试委员会主席负责核实执行有关职务的工作时数。”
修改第14/2009号法律附件一表二中的级别
为产生一切法律效力:
(一)撤销现行第三级别;
(二)现行的第四级别、第五级别及第六级别分别由第三级别、第四级别及第五级别取代。
取代第14/2009号法律的附表
第14/2009号法律附件一表二、表二十三及表二十四分别由作为本法律组成部分的附件一所载的编号相同的表取代。
第二章 职位出缺时撤销的职程
职位出缺时撤销的一般职程
一、下列一般职程于公共部门人员表内相关职位出缺时撤销:
(一)公关督导员;
(二)行政技术助理员;
(三)普查暨调查员;
(四)摄影师及视听器材操作员;
(五)照相排版员;
(六)邮务文员。
二、上款所指职程内的职位尚未出缺时,该等职程的进程及薪俸点分别为作为本法律组成部分的附件二表一至表六所载者。
职位出缺时撤销的特别职程
一、下列特别职程于公共部门人员表内相关职位出缺时撤销:
(一)邮务辅导技术员;
(二)统计技术员;
(三)照相排版系统操作员;
(四)无线电通讯辅导技术员。
二、上款所指职程内的职位尚未出缺时,该等职程的进程及薪俸点分别为本法律附件二表七至表十所载者。
第三章 转入制度
可选择转入技术辅导员职程的工作人员
一、于本法律生效之日属公关督导员职程、邮务辅导技术员职程、照相排版系统操作员职程、无线电通讯辅导技术员职程及编辑职程的工作人员,可选择转入技术辅导员职程。
二、于本法律生效之日属行政技术助理员职程、普查暨调查员职程、摄影师及视听器材操作员职程、照相排版员职程及邮务文员职程的工作人员,只要合格通过下条所指为转入需较高程度学历的职程而设的开考(下称“转入开考”),方可选择转入技术辅导员职程。
三、工作人员于选择之日仍属上述所指职程,方可作出以上两款所指的选择。
四、第一款所指的工作人员转入与其原职级及职阶相同的职级及职阶;第二款所指的工作人员转入与其原有薪俸点相对应的职阶,如没有相应薪俸点的职阶,则转入紧接的较高薪俸点的职阶。
转入开考
一、如按本法律规定转入的职程需较高的入职学历,工作人员须合格通过由行政公职局举办的转入开考。
二、上款所指的工作人员,如于开考之日符合下列要件,可投考转入开考:
(一)具备高中毕业或本法律附件一表二中第四级别或第五级别人员组别的学历;
(二)属相关职程第三职等或以上,并于该职程服务满三年;
(三)最近三年在相关职程的工作表现评核中取得不低于“满意”的评语。
三、执行主管职务的工作表现评核,不影响上款(三)项规定的适用,仅考虑其在原职程中的工作表现评核。
四、转入开考自本法律生效之日起计八年内每年开展,但各公共部门没有可投考转入开考的人员除外。
五、转入开考的施行细则以公布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下称“《公报》”)的行政长官批示核准。
转入选择
一、转入选择应自本法律生效之日起计八年内作出。
二、批准转入申请属公共部门最高领导的职权,并应在提出申请之日起计最多三十日内作出。
三、因本法律的规定而进行的转入,自批准转入申请的批示作出之日起产生效力。
服务时间
一、第七条第一款所指的工作人员,其在原职程的职级及职阶所提供的服务时间,计入在新职程内晋阶及晋级所需的服务时间。
二、第七条第二款所指的工作人员,其在新职程内晋阶及晋级所需的服务时间,自批准转入申请的批示作出之日起计。
转入的手续
一、各部门应主动调整本身的人员编制以配合本法律所定架构,并须在听取行政公职局的意见后,于本法律生效之日起计两年内,以及于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转入选择期限届满后翌年内,或部门再没有具转入权利的工作人员时,以行政命令在《公报》内公布调整后的人员编制。
二、编制人员的转入须透过由其所属部门的监督实体以批示核准的名单为之,相关名单必须公布于《公报》第二组,即使部门的人员编制内没有空缺,亦可作出转入。
三、上款所指名单应载明人员的职位及因转入本法律规定的职程后所处的职位。
四、名单应于每年第一季公布,其内须载明上一年度所作出的转入。
五、本法律的规定适用于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的人员时,须由有关部门在合同文书上作附注,并将相关的批示摘录刊登于《公报》。
第四章 权利的保障
一般原则
一、工作人员的原有薪俸不得因适用本法律而减少。
二、本法律的规定不影响基于已开始的实习或开考及有效期未届满的实习或开考而进行的任用。
三、本法律的规定不改变任用工作人员所采用的联系方式的法律性质。
邮务范畴工作人员
一、于第14/2009号法律生效之日属邮务辅导技术员特别职程且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转入技术辅导员一般职程的工作人员,只要于邮务范畴技术员一般职程的职位开考之日在邮务辅导技术员职程或技术辅导员职程内的特级职级服务满三年,且在该段服务时间内的工作表现评核中取得不低于“满意”的评语,方可投考邮务范畴技术员一般职程,于该两个职程提供的服务时间均可为有关效力而予以计算。
二、于第14/2009号法律生效之日属邮务辅导技术员特别职程,但未选择转入技术辅导员一般职程的工作人员,继续适用第14/2009号法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于第14/2009号法律生效之日属邮务文员一般职程的工作人员及在该法律生效后仍处于该职程的工作人员,只要于技术辅导员一般职程的职位开考之日在邮务文员职程的特级职级服务满三年,且在该段服务时间内的工作表现评核中取得不低于“满意”的评语,方可投考技术辅导员一般职程。
电信范畴工作人员
于第14/2009号法律生效之日属无线电通讯助理技术员一般职程的工作人员,只要于技术辅导员一般职程的职位开考之日在无线电通讯范畴行政技术助理员一般职程的特级职级服务满三年,且在该段服务时间内的工作表现评核中取得不低于“满意”的评语,方可投考技术辅导员一般职程。
印刷范畴工作人员
于本法律生效之日属照相排版员一般职程的工作人员,只要于技术辅导员一般职程的职位开考之日在照相排版员职程的特级职级服务满三年,且在该段服务时间内的工作表现评核中取得不低于“满意”的评语,方可投考技术辅导员一般职程。
第五章 最后规定
修改第12/2015号法律《公共部门劳动合同制度》
第12/2015号法律第五条修改如下:
“
第五条
试用期一、[……]
二、[……]
三、[……]
(一)[……]
(二)[……]
(三)[……]
(四)根据第九条的规定以调职方式任用;
(五)根据特别招聘制度以免除开考方式聘用的不具编制内原职位且任用已终止的人员。
四、[……]”
修改《澳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通则》
经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号法令核准,并经六月八日第37/91/M号法令、一月六日第1/92/M号法令、九月二十一日第70/92/M号法令、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0/92/M号法令、一月十八日第2/93/M号法令、二月二十七日第12/95/M号法令、四月十日第17/95/M号法令、六月一日第23/95/M号法令、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号法令、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9/99/M号法令、八月十七日第11/92/M号法律、第16/2001号法律、第17/2001号法律、第8/2004号法律、第14/2009号法律、第4/2010号法律、第2/2011号法律、第1/2014号法律、第12/2015号法律、第4/2017号法律及第18/2018号法律修改的《澳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通则》第七条修改如下:
“
第七条
(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公布)下列事宜须以两种正式语文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二组公布:
a)关于开展开考的通告及公告;
b)官职或公共职务的任用及所有改变公共行政工作人员在职务上的法律状况的行为;
c)[……]
d)[……]
e)[……]"
负担
执行本法律所引致的负担,由登录于澳门特别行政区预算的适当项目承担。
废止
废止:
(一)第14/2009号法律第十九条第一款(三)项、(四)项及(十五)项、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及第四十一条;
(二)第14/2009号法律第三章第三节、第四节及第十节;
(三)第14/2009号法律附件一表三、表五、表六及表十八。
生效
本法律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四月八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 高开贤
二零二一年四月九日签署。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贺一诚
附件一 (本法律第四条所指者)
表二 (第十七条所指者)
职务 | 人员组别 | 职务内容的一般特征 | 级别 | 职程 | 职等 | 职级 | 薪俸点 | 学历 | |||||||||
职阶 |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
创造 | 高级技术员 | 须具专业技能及最低限度具有第五条第二款所指的程度,以便在科学技术的方法及程序上能独立并尽责执行一般或专门领域的咨询、调查、研究、创造及配合方面的职务,旨在协助上级作出决策。 | 5 | -高级技术员 -兽医 |
5 | 首席顾问 | 660 | 685 | 710 | 735 | 第五条第二款所指的学历 | ||||||
4 | 顾问 | 600 | 625 | 650 | |||||||||||||
3 | 首席 | 540 | 565 | 590 | |||||||||||||
2 | 一等 | 485 | 510 | 535 | |||||||||||||
4 | 二等 | 430 | 455 | 480 | |||||||||||||
执行 | 技术辅助人员 | 须具有高中毕业学历中的理论及实践性的技术知识,以便以对某些方法及程序的认识或配合为基础,担任既定指令中的技术应用的执行性职务。 | 5 | -技术员 | 4 | 首席特级 | 450 | 465 | 480 | 495 | 第五条第四款所指的学历 | ||||||
4 | 特级 | 400 | 415 | 430 | |||||||||||||
3 | 首席 | 350 | 365 | 380 | |||||||||||||
2 | 一等 | 305 | 320 | 335 | |||||||||||||
1 | 二等 | 260 | 275 | 290 | |||||||||||||
应用 | 技术员 | 须具专业技能及从具高等专科学位程度的学历获得专业知识,以便对既定计划中技术性的方法及程序能独立并尽责担任研究及应用的职务。 | 5 | -技术辅导员 -车辆查验员 -车辆驾驶考试员 |
5 | 首席特级 | 560 | 580 | 600 | 620 | 高等专科学位程度的高等课程 | ||||||
4 | 特级 | 505 | 525 | 545 | |||||||||||||
3 | 首席 | 450 | 470 | 490 | |||||||||||||
2 | 一等 | 400 | 420 | 440 | |||||||||||||
1 | 二等 | 350 | 370 | 390 | |||||||||||||
执行 | 工人 | 须具备专业资格或相关工作经验,以便担任既定一般指示中具一定复杂程度的人手或机械操作的生产活动方面或维修及保养方面的执行性职务。 | 2 | -技术工人 | — | 150 | 160 | 170 | 180 | 200 | 220 | 240 | 260 | 280 | 300 | 小学毕业且具有专业资格或工作经验 | |
须具备从本身工作地点学习得来的实践知识,以便担任通常属非特定的劳力工作或执行简单的体力劳动式的执行性职务。 | 1 | -勤杂人员 | — | 110 | 120 | 130 | 140 | 150 | 160 | 180 | 200 | 220 | 240 | 小学毕业 |
表二十三 (第四十九条第三款所指者) 编制人员
人员组别 | 级别 | 官职及职程 | 职位数目 |
---|---|---|---|
领导及主管 | — | ||
高级技术员 | 5 | ||
技术员 | 4 | ||
技术辅助人员 | 3 | ||
工人 | 2 | ||
1 | |||
总数 |
表二十四 (第四十九条第三款所指者) 编制外人员
人员组别 | 级别 | 官职及职程 | 职位数目 |
---|---|---|---|
高级技术员 | 5 | ||
技术员 | 4 | ||
技术辅助人员 | 3 | ||
工人 | 2 | ||
1 | |||
总数 |
附件二 (本法律第五条第二款及第六条第二款所指者)
表一 (本法律第五条第二款所指者) 公关督导员
职等 | 职级 | 职阶 | |||
1 | 2 | 3 | 4 | ||
5 | 首席特级 | 450 | 465 | 480 | 495 |
4 | 特级 | 400 | 415 | 430 | — |
3 | 首席 | 350 | 365 | 380 | — |
2 | 一等 | 305 | 320 | 335 | — |
1 | 二等 | 260 | 275 | 290 | — |
表二 (本法律第五条第二款所指者) 行政技术助理员
职等 | 职级 | 职阶 | |||
1 | 2 | 3 | 4 | ||
5 | 首席特级 | 345 | 355 | 370 | 385 |
4 | 特级 | 305 | 315 | 330 | — |
3 | 首席 | 265 | 275 | 290 | — |
2 | 一等 | 230 | 240 | 255 | — |
1 | 二等 | 195 | 205 | 220 | — |
表三 (本法律第五条第二款所指者) 普查暨调查员
职等 | 职级 | 职阶 | |||
1 | 2 | 3 | 4 | ||
5 | 首席特级 | 345 | 355 | 370 | 385 |
4 | 特级 | 305 | 315 | 330 | — |
3 | 首席 | 265 | 275 | 290 | — |
2 | 一等 | 230 | 240 | 255 | — |
1 | 二等 | 195 | 205 | 220 | — |
表四 (本法律第五条第二款所指者) 摄影师及视听器材操作员
职等 | 职级 | 职阶 | |||
1 | 2 | 3 | 4 | ||
5 | 首席特级 | 345 | 355 | 370 | 385 |
4 | 特级 | 305 | 315 | 330 | — |
3 | 首席 | 265 | 275 | 290 | — |
2 | 一等 | 230 | 240 | 255 | — |
1 | 二等 | 195 | 205 | 220 | — |
表五 (本法律第五条第二款所指者) 照相排版员
职等 | 职级 | 职阶 | |||
1 | 2 | 3 | 4 | ||
5 | 首席特级 | 345 | 355 | 370 | 385 |
4 | 特级 | 305 | 315 | 330 | — |
3 | 首席 | 265 | 275 | 290 | — |
2 | 一等 | 230 | 240 | 255 | — |
1 | 二等 | 195 | 205 | 220 | — |
表六 (本法律第五条第二款所指者) 邮务文员
职等 | 职级 | 职阶 | |||
1 | 2 | 3 | 4 | ||
5 | 首席特级 | 345 | 355 | 370 | 385 |
4 | 特级 | 305 | 315 | 330 | — |
3 | 首席 | 265 | 275 | 290 | — |
2 | 一等 | 230 | 240 | 255 | — |
1 | 二等 | 195 | 205 | 220 | — |
表七 (本法律第六条第二款所指者) 邮务辅导技术员
职等 | 职级 | 职阶 | |||
1 | 2 | 3 | 4 | ||
5 | 首席特级 | 450 | 465 | 480 | 495 |
4 | 特级 | 400 | 415 | 430 | — |
3 | 首席 | 350 | 365 | 380 | — |
2 | 一等 | 305 | 320 | 335 | — |
1 | 二等 | 260 | 275 | 290 | — |
表八 (本法律第六条第二款所指者) 统计技术员
职等 | 职级 | 职阶 | |||
1 | 2 | 3 | 4 | ||
5 | 首席特级 | 605 | 630 | 655 | 680 |
4 | 特级 | 540 | 565 | 590 | — |
3 | 首席 | 485 | 510 | 525 | — |
2 | 一等 | 430 | 455 | 480 | — |
1 | 二等 | 395 | 410 | 425 | — |
表九 (本法律第六条第二款所指者) 照相排版系统操作员
职等 | 职级 | 职阶 | |||
1 | 2 | 3 | 4 | ||
5 | 首席特级 | 450 | 465 | 480 | 495 |
4 | 特级 | 400 | 415 | 430 | — |
3 | 首席 | 350 | 365 | 380 | — |
2 | 一等 | 305 | 320 | 335 | — |
1 | 二等 | 260 | 275 | 290 | — |
表十 (本法律第六条第二款所指者) 无线电通讯辅导技术员
职等 | 职级 | 职阶 | |||
1 | 2 | 3 | 4 | ||
5 | 首席特级 | 450 | 465 | 480 | 495 |
4 | 特级 | 400 | 415 | 430 | — |
3 | 首席 | 350 | 365 | 380 | — |
2 | 一等 | 305 | 320 | 335 | — |
1 | 二等 | 260 | 275 | 29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