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018号法律
修改《市区房屋税规章》

2018年2月9日
《第1/2018号法律》经立法会于2018年2月6日通过,行政长官崔世安于2018年2月8日签署并发布本法律,并于2018年2月9日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立法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一条(一)及(三)项,制定本法律。

    第一条 废止

    废止八月十二日第19/78/M号法律通过,并经三月二十四日第15/84/M号法令、五月十一日第38/85/M号法令、十二月二十一日第112/85/M号法令、三月九日第2/87/M号法律、四月十三日第19/87/M号法令、六月二十日第13/88/M号法律、六月二十日第48/88/M号法令、十二月二十七日第11/93/M号法律第1/2011号法律修改的《市区房屋税规章》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及第二十条第二款。

    第二条 在时间上的适用

    本法律的规定适用于二零一八年度起的市区房屋收益。

    第三条 生效

    本法律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二月六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 贺一诚

    二零一八年二月八日签署。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