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020号法律 中华文库
←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对横琴口岸澳方口岸区及相关延伸区实施管辖的决定 | 第1/2020号法律 订定在横琴口岸澳方口岸区及相关延伸区适用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的基本规范 制定机关: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 2020年3月17日于澳门特别行政区 发布机关: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贺一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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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一条(一)项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对横琴口岸澳方口岸区及相关延伸区实施管辖的决定》,制定本法律。
第一条 标的
本法律订定在横琴口岸澳方口岸区及相关延伸区适用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的基本规范。
第二条 横琴口岸澳方口岸区及相关延伸区
一、为适用本法律的规定,横琴口岸澳方口岸区及相关延伸区是指按照国务院确定的坐标及面积并经载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下称“《公报》”)的行政长官批示公布的地籍图所划定的范围。
二、澳门特别行政区合法进出横琴口岸澳方口岸区的通道由上款所指地籍图划定。
三、第一款所指的相关延伸区包括莲花大桥和澳门大学连接横琴口岸通道桥相关部分(桥墩除外),以及澳门轻轨延伸至横琴口岸的预留空间。
第三条 在地域上的适用
一、横琴口岸澳方口岸区及相关延伸区所包括的区域分阶段启用;各区域自其启用之日起至以租赁方式取得的使用权期限届满为止,适用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
二、为在横琴口岸澳方口岸区及相关延伸区适用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该等区域视同位于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内的地域。
三、如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针对不同区域而订定不同的规定,则横琴口岸澳方口岸区及相关延伸区视同位于氹仔岛以内的地域。
第四条 行为的效力范围
一、自横琴口岸澳方口岸区及相关延伸区所包括的区域启用之日起至以租赁方式取得的使用权期限届满为止,具法律效力的公法或私法上的所有行为及合同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适用范围视为包括有关区域,不论该等行为及合同是在有关区域启用日之前或之后作出。
二、如上款所指的行为及合同订定或经修改后订定其适用范围不包括横琴口岸澳方口岸区及相关延伸区,又或仅限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内的特定区域,则不适用上款的规定。
第五条 修改第3/2013号法律
第3/2013号法律《订定在横琴岛澳门大学新校区适用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的基本规范》第二条修改如下︰
“
第二条
澳门大学新校区一、[……]
二、澳门大学新校区与横琴岛的其他区域隔开管理,而上款所指地籍图中的河底专用隧道及第1/2020号法律《订定在横琴口岸澳方口岸区及相关延伸区适用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的基本规范》第二条所指地籍图中的通道桥为合法进出澳门大学新校区的通道。”
第六条 生效
一、本法律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横琴口岸澳方口岸区及相关延伸区所包括的区域的启用日期由载于《公报》的行政长官公告公布。
二零二零年三月十六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 高开贤
二零二零年三月十六日签署。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贺一诚